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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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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第1篇:道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范文

你们好!

根据国家九部委的要求,为了规范货物运输市场,杜绝货车超限超载,治理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减少因超限超载对公路的损害,防止因超限超载造成的安全隐患,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继续认真贯彻九部委治超文件精神,对超限超载从严从重治理。望货运业主及驾驶员做到以下事项:

一、装载货物的车辆必须规范货物装载,严禁洒、掉、抛、冒、漏、滴等行为。

二、严格按川交发[2005]63号超限卸载认定标准实施强制卸载: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能超过24吨;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能超过36吨;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能超过48吨;五轴圾五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不能超过55吨。

三、车货总重超限率在20%以上至50%以下的,每超1%处50元罚款;车货总重超限率在50%以上至100%以下的,每超1%处65元罚款;车货总重超限率在100%以上至150%以下的,每超1%处80元罚款;车货总重超限率在150%以上的或拒绝接受检测阻碍执法的,每超1%处100元罚款;超限运输造成公路路产严重损坏或严重影响公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造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运载超限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步进的规定执行。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扣3分,处200-500元罚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超过30%以上的扣6分,处500-2000元罚款。

第2篇:道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范文

关键字:经济法学;公路法学;超限超载;法律责任

1.车辆超限运输法律责任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公路运输超载超限成为一个严重危害公路运输秩序的顽症,被称为头号"公路杀手"和"事故元凶",设计在2 0年寿命的公路,通常不到4年就耍重新翻修,严重扰乱,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还损害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为此我国高度重视对超载超限车辆的治理工作,全国各地也开展了多次反超限超载专项治理斗争,并已经取得一定成效。而当前的治超形势依然严峻,仍需要我们长期不懈的坚持F去。

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法律责任问题是在完善《公路法》和制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立法呼声高涨的情势下提出来的,明确车辆超限超载的法律责任是完善公路法体系的内在要求,也是公路安全发展的必然规律。只有在明确车辆超限法律责任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构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体系及其具体规则,也才能指导道路交通安全的执法和司法活动。由此可见,明确车辆超限超载法律责任问题是制定交通产业法所必须明确的理论问题。

2.车辆超限运输法律责任问题之学理分析

车辆超限超载法律责任的研究,从不同的学理角度分析其法律责任,对于从理论上构建完善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责任意义重大。

2.1从法律责任构成视角分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

研究车辆超载超限的法律责任构成对明确法律责任的承担有重要意义。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责任主体没有特定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论与驾驶员存在雇佣关系、朋友关系还是亲属关系,均不影响其依法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行驶了公路安全条例中规定的违法行为如第六十五条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第六十六条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第六十七条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第六十八条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对公路、公路秩序或公路安全造成损害。主要以故意过错为其心理状态。

2.2从法律责任归责学理分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

车辆超限超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责任承担的缘由和方式。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原则主要包括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责任自负原则。《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出台也体现了以上的归责原则的合法使用。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责任法定原则,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责任与处罚相当的原则以及责任自负原则。

2.3从法律责任承担学理分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

只有明确车辆超限超载的责任承担问题,才能更好地做到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惩罚。这里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包括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违宪制裁。在《安全保护条例》中也有其体现: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的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规定的按其程度或有关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违法主体承担行政处罚,如: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同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如: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的。对这类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罚。如该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至第五款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对这类行为有三种处理情况:首先,合法的机动车生产企业生产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时,没有执行国家有关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导致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出厂销售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等条款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车辆,并处违法生产车辆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其次,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同时又属于不符合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应当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再次,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于生产不符合不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或者销售明知是上述车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完善车辆超限运输法律规定之思考

3.1法律责任构成方面

法律责任的认定构成是法律责任的本质。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判定行为是否属于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的违法行为,把握违法主体的主观过错,排除意外事件等。同时,仔细核准违法行为与行为结果的因果关系,从而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法律责任的的构成要求的是其中的要素,而非全部。

3.2法律责任的归责方面

车辆超限超载的法律责任应以责任法定为主要归责原则,同时结合因果联系原则、责任自负原则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做到法律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轻重相适应,做到罪责均衡、罚当其罪。通过不同程度的惩罚发挥法律责任的积极功能,教育违法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从而有利于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3.3法律责任的承担方面

车辆超限超载法律责任的承担应该按照罪责罚相适应,按其社会破坏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违反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车辆超限超载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律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足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需要不断的摸索和创新,只有各部门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并且常抓不懈,才能稳定路况,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志江.'公路路政管理与行政执法实用全书》[M].吉林:延边人民出版社,2002年6月出版.

[2]洪秀敏.'公路超限运输的危害》[J].'中国公路》2002年第1 5期.

[3] 刘智勇、乔云、何辉.'内蒙古治超的措施与成果》[J】.'中国公路》2003年第7期.

第3篇:道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范文

现将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我大队认真按照依法管理、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按“安全生产月”活动作为重点来抓,在县境内大力开展《公路法》、《省路政管理条例》及《路政管理规定》等法规的宣传工作,此月,利用上路巡查的机会,在各乡镇人口集中的地段散发宣传资料30多份,在S307线(卫城镇至梅雨镇路段)针对巡查发现的违法非公路标志,向餐馆经营户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知识,针对沿线摆摊设点者,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知识。通过努力,该月我县公路无安全事故发生。

二、积极落实本职工作

(一)该月,我大队加强了路政执法巡查工作,巡逻路程共600多公里,巡查45人次;巡逻率100%,投诉率为0。

三、联合各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一)继续积极与各乡镇配合对违法建筑的排查。清理违法涉路行为。主要包括: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它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悬挂物品的行为,或者是公路两侧其它“脏、乱、差”的现象。整治违法涉路设施。主要包括:违法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的管道、电缆等设施;违法利用及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埋设的管道、电缆等设施;违法在公路和公路用地内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标牌及超过许可期限或擅自改变许可性质的非公路标志;违法在公路上增设、改变使用性质或者改造、扩建的平面交叉道口。

(二)九月,我大队与县交警队、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县农机局一起,继续对S307线(金河至梅雨镇路段)进行了交通综合整治,共同处理了超限运输货车1辆,卸载0.5吨砂石、矿石等。对未盖篷布的4辆砂石运输火车进行了规范,及时排除公路妨害,保障了公路的安全畅通。

(三)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摆摊设点行为进行了清理,有效规范了路域环境。

第4篇:道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范文

严厉打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强行冲卡等突出违法行为,有效预防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为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货车违法治理工作计划,希望可以提供给大家进行参考和借鉴。

货车违法治理工作计划范文一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健全完善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治超执法联动机制,统一超限超载执法标准,严厉打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强行冲卡等突出违法行为,有效预防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为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二、整治内容

(一)货车的车货总重超过规定限值的行为。

(二)货车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从__年8月18日开始至__年8月31日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__年8月18日至9月20日)。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健全完善联动机制,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加强舆论宣传,为专项行动平稳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重点整治阶段(__年9月21日至__年7月31日)。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实施方案和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查处货车违法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

(三)总结完善阶段(__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全面梳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系统总结有关经验做法,研究提出相关建议,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措施

(一)统一车货总重限值认定标准。自__年9月21日起,对于公路货运车辆,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认定车辆车货总重是否超限超载,并据此进行检查和执法(详见附件),其中,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

(二)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托超限检测站,以三轴及以上货车为重点,开展路面联合执法。其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称重。对经检测确认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罚款、记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罚款、记分处罚时,应以附件所列标准计算超载比例。

(三)加强重点货运源头监管。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矿山、水泥厂、港口、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排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地方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清理取缔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加载。

(四)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实施处罚后,要将有关信息抄送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同时,将车辆及企业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惩戒。

(五)加强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积极会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有关部门,制定落实加强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工作方案,对拟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车全面实施重量检测,并实行检测数据和收费站入口发卡系统联动管理,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要积极争取创造条件,逐步完善检测设备,同步实施重量和外廓尺寸检测。

(六)严查冲闯公路站点等违法行为。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对本地区公路站点近期发生的车辆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梳理和排查,建立突出违法行为登记台账。在此基础上,要会同公安部门研究制定针对性整治方案,从严查处和打击;对暴力抗法、殴打工作人员、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严重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及时追究处理;涉及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迅速成立由有关负责同志牵头,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相关警种负责同志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配合事项和工作流程,迅速开展专项整治。已经开展整治的地区,可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根据本方案进一步调整完善本地整治方案,继续巩固并不断扩大整治成果。

(二)严格规范执法,加强检查督导。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和统一执法标准,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坚决杜绝随意增加或降低治超执法标准以及乱收费乱罚款、只罚款不卸载、内外勾结、徇私枉法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检查督导,及时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对媒体曝光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执法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固化协作措施,完善长效机制。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结合本次专项行动实践情况,进一步深化两部门路警联勤联动机制,健全完善货车超限超载治理长效机制,推动联合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不断加强和创新公路执法管理,着力提升公路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精心策划,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及微博、微信等多种媒体和形式进行集中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重点宣传超限超载的危害,加强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解读,充分认识调整和规范治超标准的重要意义。要利用通报典型事故案例,广泛开展警示教育,集中曝光一批严重超限超载突出违法行为。深入货运企业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引导货运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货车驾驶人,切实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自觉做到依法装载、安全运输。

各省(区、市)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关注本地区工作进展,出现重大情况,应及时向政府报告予以解决,并将有关情况抄报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专项行动期间,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并于每月5日前分别向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地务必于__年9月10日前分别向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报送工作总结。

货车违法治理工作计划范文二

一、工作目标

坚持“立足源头、标本兼治、依法严管、长效治理”的原则,通过专项行动,统一超限超载执法标准,进一步健全完善“1 X 2”治超工作体系,深化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治超执法联动机制,巩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成果,构建长效机制,有效预防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为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二、整治重点

(一)货车的车货总重超过规定限值的行为。

(二)货车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

(三)货运源头违规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车上路的行为。

三、整治内容及安排

(一)统一车货总重限值认定和执法标准

1.自__年9月21日起,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严格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__)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认定车辆车货总重是否超限超载,并据此进行检查和执法(详见附件),其中,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

2.营运高速公路公司负责于__年10月20日前全面完成入口计重检测设备超限超载认定参数的调整工作,参数标准为: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不超过18000千克;三轴货车、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不超过27000千克;四轴货车、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不超过36000千克;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不超过43000千克;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不超过49000千克。

(二)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入口管理

3.营运高速公路公司负责对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车进行入口计重检测,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要积极争取创造条件,逐步完善检测设备,同步实施重量和外廓尺寸检测。

4.专项行动期间,如有必要,高速公路入口可采取24小时联勤联动管控,其中,省管高速公路省界和成都主线收费站由高速交警、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机构和营运高速公路公司负责;其他高速公路入口由地方人民政府牵头,所在地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及营运高速公路公司负责。

(三)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机制

5.专项行动期间,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托超限检测站,以三轴及以上货车为重点,开展路面联合执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称重。对经检测确认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罚款、记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罚款、记分处罚时,应以附件所列标准计算超载比例。

6.各地可结合地区实际,组织开展流动联合治超,试点推进非现场执法,构建普通公路网格化治超格局,深入推进普通公路治超工作。

(四)加强重点道路货运源头装载管理

7.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道路货运源头管理相关规定,健全完善“1 X 2”治超模式和责任体系,切实加强矿山、水泥厂、港口、物流园区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8.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公路沿线货物装载(分装)站场的监管,清理取缔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加载。

(五)严格实施违法超限超载处罚和惩戒

9.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实施处罚后,要将相关信息抄送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实施处罚。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实施处罚后,要将交通违法行为及处罚等相关信息记入重点车辆及驾驶人信息共享平台。

1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将企业、车辆及驾驶员违法信息纳入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惩戒。

(六)从严查处和打击冲闯公路站点等违法行为

12.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近期公路站点发生的车辆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梳理和排查,建立突出违法行为登记台账,研究制定针对性整治方案,从严查处和打击;对暴力抗法、殴打工作人员、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严重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及时追究处理;涉及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切实将专项行动作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年行动的重要内容,特别要结合全国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进一步细化实施专项行动方案,继续巩固并不断扩大整治成果。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健全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严禁将罚没收入同部门经费保障挂钩。

(二)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策划,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及微博、微信等多种媒体和形式进行集中宣传,重点宣传调整和规范治超标准、实施“全国一盘棋”的重要意义,引导货运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货车驾驶人以及货运源头企业相关人员切实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自觉做到依法装载、安全运输。

(三)严格规范执法,加强监督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执法标准,规范执法程序,坚决杜绝随意增加或降低治超执法标准以及乱收费乱罚款、只罚款不卸载、内外勾结、徇私枉法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检查督导,对整治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通报和考核;对媒体曝光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执法问题,要认真调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及时固化成果,构建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1 X 2”治超工作体系,继续坚持高速公路入口管控模式和“一路四方”协调机制,及时固化普通公路联勤联动和联合执法机制以及非现场执法工作模式,强化落实货运源头治超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推动货车超限超载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不断构建长效机制,着力提升公路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

(五)完善应急机制,加强信息报送。各地要针对可能发生的运输紧张、聚众闹事等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灵活的应急机制,正确处理好治超工作与保通保畅的关系,防止出现路面阻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关注治超新标准实施工作进展,出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同级政府解决,并将相关情况抄报交通运输厅、公安厅。专项行动期间,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每月底向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货车违法治理工作计划范文三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为指引,结合全市城乡道路交通实际,着力解决当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不断健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提高道路运输综合服务水平和综合治理能力。

二、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货运车辆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重中型货运车辆通行秩序,严厉打击货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营造集中整治强大声势,提高货运车辆驾驶人安全守法意识,推进货运车辆违法问题的源头整改,有效预防和减少重中型货运车辆因交通违法行为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三、工作安排

(一)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向社会公告此次货运车辆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内容、措施、要求和意义,使专项整治行动广为人知。

(二)开展集中整治(__年3月1日-10月30日)。

1.集中整治货运车辆改变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私自增加货箱高度、增加弹簧片数、加长等,货运车辆擅自改变外廓尺寸和其他登记技术参数的,一律视为非法改装,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依法进行处罚。

2.集中整治货运车辆涉牌涉证的违法行为。上道路行驶的大型货车未悬挂、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驾驶证、行驶证,驶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行驶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进行处罚。

3.集中整治货运车辆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驾驶员无从业资格证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对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集中整治货运车辆超载运输违法行为。对于超载违法行为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进行处罚,对超限运输货物的由交通部门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依法卸载、处罚后放行。

5.集中整治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行驶、液体和散装货物运输车辆遗洒、不按规定加盖苫布等违法行为。对于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做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洒的由城管部门依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纠正;对于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行驶的由城管部门依据《吉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依法处罚。同时,交通部门依据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整治措施。

1.成立联合执法小组。为加大整治力度,由公安、交通、城管、国土和住建等部门共同成立联合执法小组,落实24小时执法制度,在市区主要出入口对过往的货运车辆逐一检查,从严管控。

2.成立流动执法小组。由交警、运管、城管等部门组成市区流动执法小组,深入市区街路开展流动执法,对货车各类违法行为从严查处。

3.设置治超站点。

(1)洮瓦路北大桥治超站:

负责人:王晏 农村公路管理中心主任

洮瓦公路2公里处(北大桥南侧),由交通部门负责安排临时执法站(或移动房屋),负责移动检测设备的配备,公安交警、交通部门负责安排执法车辆。执法人员白班:公安交警2人、交通路政2人、交通运管2人。夜班:公安交警2人,交通路政2人,交通运管2人。

2.洮突路治超站:

负责人:任承栋 交通管理大队副大队长

洮突公路5公里处(公安交警洮府中队处),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安排临时执法站(或移动房屋),交通路政部门负责移动检测设备的配备,公安交警、交通负责安排执法车辆。执法人员白班:公安交警2人、交通路政2人、交通运管2人;夜班:公安交警2人,交通路政2人,交通运管2人。

四、组织领导及部门分工

(一)成立领导小组。

为确保此次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市政府决定成立货运车辆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张国栋兼任,办公室负责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信息综合、情况反馈等工作任务。

(二)部门责任分工。

1.市货运车辆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此次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协调等工作,推进全市货运车辆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2.市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协调交通、城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设置洮突路治超站,并组织实施好治超站点的执法工作,从严查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负责对疑似违法车辆进行拦截、初检,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证件、牌照齐全的车辆引导至执法站进行称重;负责对超出栏板高度的货运车辆,按照规定责令其恢复,对拒不恢复消除违法行为的,强制恢复后按法律规定做出相应处罚。

3.市交通局负责组织路政、运管等单位同公安交警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设置洮瓦路北大桥治超站,组织实施好治超站点的执法工作;交通路政部门负责查处营运证照不全、从业资格证照不全等违规运营行为,安排设置称重设备,对疑似超载货运车辆进行称重,对超载、超限的车辆进行处罚并负责卸货转运工作。

4.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负责会同公安交警、交通路政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市区路面检查工作,对建筑工地车辆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对运输车辆的监管,严厉查处带泥上路、不覆盖、遗洒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

5.市国土局负责对辖区内沙石厂矿企业进行安全教育和排查摸底,做好宣传告知等工作,严格禁止沙石厂矿企业在销售沙石时超载、超限装载,从源头整治货运车辆超载超限营运行为。

6.市住建局负责对建筑施工工地进行安全宣传教育,严格禁止超载车辆、不加盖苫布车辆参与建筑材料的运输。同时,负责督促建筑工地配备高压水枪,对驶出工地车辆轮胎进行清洗,确保轮胎清洁后上路行驶。

7.市监察局和检察院负责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公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8.市宣传部门负责对货运车辆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宣传,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提高认识。此次货运车辆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涉及部门多、持续时间长、整治任务重,整治成果事关城市形象提升,事关百姓出行环境,事关货运市场营运秩序,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以身作则,建立包保制度,将此次整治行动落到实处。

(二)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全市货运车辆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目标,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治的良好格局。

(三)文明执勤、规范执法。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执法,执法过程中采用执法记录仪摄录取证,充分利用执法终端设备,将货运车辆号牌、货箱尺寸等相关信息核对到位,做到执法规范、查处公平。

第5篇:道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范文

评查内容:规范性文件制定及备案情况;交通行政执法案卷(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其他等)办理情况;是否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96196”交通服务热线行政执法投诉办理情况;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情况;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说理式”文书执行情况;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知识水平情况。

评查办法:(3-5月份)监督规范行政执法情况;检查“五项执法行动”开展情况;测试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基础情况;评查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

二、注重交通法律法规研究学习

检查内容:《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后,交通运输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清理、行政强制主体认定情况,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网上执法程序、执法文书修改情况,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和建议等。重点检查《行政强制法》贯彻实施情况。同时,检查公路管理站《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执行情况;运输管理处从今年4月1日实施的新版《省道路运输条例》宣传贯彻情况。

检查办法:(8月份)检查交通运输各行政执法单位的相关台帐资料,并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抽查。

三、开展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执法基础知识、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和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

培训时间:(4-6月份)各单位要自行组织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更新培训、考试,迎接省交通运输厅开展的“交通行政执法技能大比武”活动。

四、推进交通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公开内容:涉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等案件办理结果。

公开程序:交通运输各行政执法单位在每月的3日前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结果报局政策法规科备案后集中上报市政府法制办予以公开。

五、确保行权网运及时公开透明

第6篇:道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范文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道路运输;十二五

Abstract: this year is "1025" period of the important link, and also a year of road transport business realize the leaping development of important years. Analyze seriously study the new situation and new tasks, and further enhance the sense of responsibility and the sense of urgency, fulfill their duties, forge ahead, crucial gram difficult, never negligent, advancing our road transport management to realize the new span.

Keyword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Road transport; 1025

中图分类号:U4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2012年整体工作思路及总体目标

2012年贾汪运管所全面贯彻落实全区交通运输工作会议和全市运管工作会议精神,以加快转变运输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科学发展观、转变观念、稳中求进、依法行政、深化监管、优化服务、提升形象的整体工作思路,突出“六个更加注重、两个着力加强”。即更加注重城市公交优先发展,更加注重出租汽车行业稳定,更加注重城乡客运一体化,更加注重运输业转型升级,更加注重行业节能减排,更加注重技术管理创新,着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着力加强行业安全监管,全面提升道路运输行业监管、服务和保障能力,努力推进贾汪运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2012年主要工作任务

(一)统筹城乡客运发展,大力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

1、贯彻落实《江苏省镇村公交发展实施办法》、《2012年全市镇村公交发展实施方案》,实施我区镇村公交发展规划,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和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落实镇村公交发展扶持政策,完成紫庄镇、耿集办、贾汪镇开通镇村公交。在大吴镇建设客运站亭4-6座,优化大吴、青山泉镇中心镇客运班线布局。优化调整部分农村客运班线,确保农村行政村班车通达率和城乡客车一体化率均达100%。

2、争取政府的支持,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加快城市公交发展,开通新城区公交线路1条,投入车辆6台;深入线路进行调研,争取市交通运输局、市公交集团的支持,在徐贾快速通道通车后开通贾汪-徐州高铁站-徐州市区快速公交线路1条,投入车辆20台;开通徐州东站-茱萸寺-台儿庄精品旅游线路;调整贾汪至权台线路走向,开通贾汪-潘安湖旅游线路。

3、加快客运站场建设,确保塔山客运站投入使用,在贾汪镇开工建设贾汪镇客运站,将贾汪镇客运站建成不仅具有农村客运站标准,而且具有贾汪新城区东部公交首末站功能,同时在城乡一体化线路上新建客运站亭10座。

4、以市场为导向,加快出租汽车经营模式和管理模式转变,关注试点出租汽车实行“公车公营” 和清洗网点建设。与有关单位进行协调,配合有关单位在新城区、工业园区设立出租车临时停靠站6―8个。

(二)加快推进运输产业转型升级,提升道路运输服务保障能力

1、推进货运转型。围绕网络化、快速化、信息化,提升货运业的核心竞争力,培育和发展一批专业化、集约化水平较高的物流企业。重点扶持和发展快递运输、城市配送、城乡配送等服务,发展“江苏快货”线路2条。加快推进货运车辆结构优化,引导购置厢式、罐式、集装箱、多轴重型等新技术环保车辆,实现货运车辆重型化和专业化。

2、进一步调整运力结构,推进节能减排。推动客运车辆结构升级,在高速直达客运中加大高级客车推广使用力度;在国省道干线客运中发展中高级客车;在农村支线客运中发展适合农村市场的经济型客车。加快货运运力结构调整,推进厢式运输、甩挂运输、集装箱运输方式,提升运输综合效率,促进节能减排。

3、推行机动车维修专业化、连锁化。一是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专业化经营、连锁经营和品牌经营。二是加强机动车维修市场正规化、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维修行业信息化监控功能。三是坚持鼓励一类、控制二类、限制三类的原则,建立高速、干线、乡村道路三级维修救援网络,并不断的扩展服务功能,提高维修服务水平。拟新建一类修理厂一家,培育“汽车快修”一家,继续推进“江苏快修”品牌建设。

4、提升驾驶员职业培训能力。贯彻实施今年3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和4月1日施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深入开展驾培行业“提高年”活动,从提高驾校校长管理水平,提高初学驾驶员培训质量,提高教练员队伍整体素质,提高驾培行业的社会美誉度入手,通过严格实施结业证制度,联合公安等部门开展清理黑驾校、黑教练车、非法培训点及挂靠车辆,开展驾培机构培训质量信誉考核、星级教练员评选、教练员再教育、教练车营运证办理等措施和活动,将我区的驾培市场提高到一个更新更高的水平。

(三)深化市场监管,着力推进文明、诚信体系建设

1、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加大对运输市场的整顿力度,增强道路运输市场整顿的实效性。一是继续抓好班线客车、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市场清理整顿。重点解决服务质量低,欺客、宰客、甩客、乱收费、不按站点停靠等违规经营的问题,集中打击非法经营、欺行霸市的行为。二是加强对汽车维修企业的监管,建立定期信誉考核、资质审查和退出机制,对达不到省维修企业开业标准的企业予以吊销或降级。杜绝只收费不维护等违规现象的发生,为营运车辆的强制二级维护质量提供保障。继续抓好三类维修市场整顿,今年将重点清理、取缔非法经营三类维修企业和路边店。三是进一步完善驾驶员培训监督制度,确保培训内容、时间的落实,保证培训的质量。加强对驾驶员的诚信考核,促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规范经营。四是继续推进货运企业诚信建设,在3月下旬开始,通过企业自查、上门抽查、外部调查的方法,对运输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行为、安全情况、服务质量情况、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4月底完成初评,5月初上报市处。

2、以打击无证经营为重点,优化道路运输市场环境。进一步加大打击“黑车”非法营运工作力度,充分发挥群众作用,畅通举报投诉热线,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参与打击“黑车”意识;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采取集中整治和长效管理相结合、领导带队和分片包干相结合的方式,对车站、医院、宾馆、市场周边地区、城乡结合部等区域无证经营的车辆进行重点打击,有力维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3、强力推进源头治超工作向纵深发展。

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从源头上遏制超载超限运输行为的发生,及时汇总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数据,建立“黑名单”制度。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①认真核查,摸清底数。我所结合路面治超反馈信息,专门抽调人员对全区年货物运输发送量5万吨以上的货源企业开展重新排查认定工作。此次排点对原没有列入重点巡查,路面治超查到反馈的企业。对超限超载企业采取了解、上门走访、实地勘察等方式,逐一摸底调查,摸清源头单位的主要经营者和承运单位,运输所经路段、节点和频次。建立超限治理源头企业排查台帐,全面掌握全区货运市场大宗货源单位的第一手资料,为进一步做好源头治超工作做好准备。

②认真总结,周密布署。为了把2012年的源头治超工作做得更好,计划 4月份,召开治超工作专门会议,制定《贾汪区运管所源头治超实施方案》,构建长效机制。结合乡镇交管所机构改革对源头治超工作重新分工,责任到人,进一步强化源头治超监管力度,督导检查力度,宣传力度。

③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加强与治超成员单位的相互配合和信息交流。我们积极主动地和公路、公安、工商、质监、城管等部门积极配合互通信息。加强和路面治超小组的衔接,互通信息,建立源头治超“黑名单”制度,凡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不给超限超载留下可乘之机。

4、规范道路货运许可,健全基础管理档案,完善预警机制。

一是对运输经营许可档案进行进一步规范,计划在6月底完成对车辆档案的整理。二是对超过半年未经营的业户,实行上门调查,对已经不具备运输经营条件的运输经营企业,借助“贾汪运政网”和“贾汪新闻报”实行注销公示。三是加强运输管理基础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对普通货物运输行政许可所需资料和办事程序进行公示,并指定专人对许可事项在贾汪区权力阳光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操作运行,真正实现网上、网下同步办理,增加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

(四)切实抓好“两个建设”,强化“两个主体责任”落实,推动安全监管和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方面切实抓好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落实运输企业主体责任;另一方面切实抓好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安全监管程序,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一是在“三关一监督”上下功夫,在科技手段上作文章,在驻站监督上用心思。继续加快营运车辆安全GPS监控系统的推广和使用,使客运站、客运车辆、危货车辆得到有效监管。二是认真落实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统计制度,严禁事故瞒报、漏报、迟报现象。三是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范》,加强驻站管理,建立和完善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范。四是推进安全事故倒查制,加强责任追究,五是针对客运和危险品运输两个重点行业,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演练活动,把预案变成预演,将预演作为实战,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六是依托骨干运输企业,建立应急运输保障队伍和紧急运输运力储备机制,进一步完善应急运输预案,建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保障有力的道路应急运输指挥系统,全面提高应急运输保障能力。

(五) 加强运政执法队伍和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运管系统的良好形象。

1、稳定队伍,保持良好心态,实现良性转轨。

为保持运管队伍旺盛的战斗力,保证改革后运管工作顺利推进和正常开展,我们将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及时纠正部分干部和职工松懈、散漫等不良心态。加强运管人员的考核,推行竞争上岗、定期轮岗制度。引导干部职工继续保持高度的使命感、责任感,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地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做好辖区道路运输行业稳控工作,全面排查苗头性问题和不稳定因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确保“两会”和“十”期间安全稳定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2、深入贯彻落实交通部《行政执法五项规范》,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一是继续推进交通行政执法“查处分离、罚缴分离、重大案件集体研究、政务公开”制度,从而使我所在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公开透明的良好运行机制;二是认真落实党内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制,把建设廉政运管同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优化发展环境、行政执法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三是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单位内部日常管理制度,以制度来管理人、约束人,提高工作主动性和实效性;四是加强纠风工作。对出现违规违纪者,严肃处理,决不姑息;五是积极开展面向全员,形式多样,持续推进的教育培训。着力打造一支政治合格、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的高素质运政管理队伍。

3、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开展 “创一流服务、让出行满意、为党旗增辉”、创先争优” 、“两个习惯”、 “作风整顿提高年”、“三治三提”和文明诚信服务 “窗口”评选等活动,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职工教育和行业文明创建全过程,提高行业文明程度。一是加强运管服务大厅建设,调整和优化运管业务办理程序,推行运管业务“一条龙”作业、“一站式”服务;二是严格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三是加强机关政风和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使我们的运管工作让业户满意,让政府满意,让社会满意。四是继续开展道路运输文明客运班线、文明客车、文明驾驶员等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创建活动和多种形式的优质服务竞赛活动。五是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道路运输行业的新人新事新风尚和先进典型,弘扬主旋律,打好主动仗,全年组织宣传报道稿件上国家级媒体不少于2篇、上省级媒体不少于6篇、上市级媒体不少于20篇、江苏交通报不少于8篇,为贾汪道路运输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7篇:道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范文

一、强化部门联动,推进“平安交通”创建活动

2014年至2016年是“平安交通”创建活动重点突破、全面推进阶段。进一步强化“平安交通”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根据“平安交通”创建活动方案,有步骤、分阶段的有序推进“平安交通”创建活动,并纳入年度重要工作日程。突出“平安交通、人人有责”的主题,搞好协调,统筹推进。

二、探索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责任体系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等一系列指示精神,层层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和审批,同时加强对许可后生产经营过程的监督管理,把“一岗双责”落到实处。

交通运输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的第一责任,切实把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积极建立安全管理信息化

进一步推进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和营运客车3G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工作,发挥好危险品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平台对交通运输事故风险的监测预警和预控防范作用,全面提升行业监管、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水平。

四、强制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保障体系

一是建立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定期对现行各类预案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开展安全重大风险评估。针对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和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泄露、火灾、爆炸等事故,详细分析存在的主要风险源,为下一步开展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机制建立、处置方案制定等奠定基础。三是加强应急演练。针对重点行业领域易发的事故,认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指导,确保事故险情发生时,应急预案执行顺畅、高效有序。

五、扎实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厅关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完成客运、危化品运输企业达标定级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其他类型交通运输企业的达标考评工作。

六、继续开展“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等专项活动

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专项行动,加大联合执法工作力度,严厉打击道路、水路运输无证经营和超许可范围经营活动。以危险货物运输、长途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客运、浮桥、“双超”治理、公路安保、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局属单位消防等为重点,继续强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七、强化道路运输和水路交通安全管理

认真履行“三关一监督”职责,以长途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为重点,严格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安全管理规定,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继续开展“安全带—生命带工程”,落实营运客车出入库检查、“三品”检查、安全告知、安全承诺、夜间禁行、途中休息、恶劣天气行驶和GPS系统监控等安全生产措施。深化旅游包车安全整治成果,加强异地营运车辆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城市公交安全管理的指导。强化水路交通安全监管,强化对浮桥的安全管理,认真做好港航消防工作。

八、强化工程建设施工和公路桥梁设施安全管理

强化施工一线安全生产基层班组建设,杜绝“三违”行为。加强项目业主“施工许可”批准(备案)文件、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件、“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件和特殊工种从业资格证件的监督检查,严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开工,严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人员参加项目施工。

以农村公路,尤其是县级道路为重点,继续抓好“公路安保”、“危桥改造”、“危险路段整治”三项工程建设。认真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加强路政管理,加大公路养护力度,完善标志标线设置,强化出行信息,提升保通保畅能力。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建立完善“路警联合”机制。

九、保障重点时段的安全生产

针对“两会”等重点政治节点,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汛期、台风期、春运、暑运、恶劣天气等特殊时期安全生产的规律和特点,提前研究部署安全工作,周密制定安全生产保障工作方案。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做好预防预警工作。加强应急值守,落实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强化应急救援准备。严把车辆安全状况关、从业人员适任关、场站源头安全监管关、公路安全畅通关等安全生产关口,防范事故发生,保障了人民群众平安出行。

十、深入安全生产法规制度落实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和应急技术规范,并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安全生产“黑名单”等实施办法。

十一、加强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建设

重点加强农村公路安保、危桥改造等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公路与水路安全监管装备器材的配置,为安全监管部门和人员配齐配强装备和防护器材,提高安全监管装备水平。

十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加强企业新进人员、转岗人员的技能教育;加强应急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应急操作能力。

十三、进一步加强系统各单位安全工作

以消防安全、治安保卫为重点,落实人员责任,搞好全员教育,确保设施设备性能良好,实现人防和机防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防群控相结合,切实提高安全工作水平。

第8篇:道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范文

一、工商机关涉及到的服务领域的监管范围

从服务业的发展过程看,服务业的范围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而发展扩大的,其范围极其宽泛。但工商机关对服务领域的监管并不是无所不包,法律法规对其有一定的限定。下面就工商机关对服务领域的监管范围作一简单的分析。

(一)旅游

国家旅游局是国务院主管旅游工作的直属机构,其职能是“组织拟定旅游业的法规、规章及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制订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并监督实施”等。这些监管职能主要是由质量规范与管理司来承担,执行的法规主要有《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国家旅游局相应制定了一系列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按照标准的一般划分,这些标准分为基础标准、设施标准、服务标准、产品标准和方法标准5大类:按照旅游业构成要素的划分。这些标准分为食、住、行、游、购、娱和综合7大类,涉及到旅游领域的方方面面。

在《旅行社管理条例》中,第17至26条等条款对与旅游者权益直接相关的事项进行了规定,并制定了分别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自承担的相应罚则,同时还明确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第23条规定的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

笔者认为,就旅游服务质量而言,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管部门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监管职责,这一点与生产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工作有些相似。生产领域商品质量由质检部门监管,经营主体、商标、广告、不正当竞争等则由工商部门监管。同样,除旅游服务质量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领域有着广泛的监管职责。例如,旅游商品、主体资格、广告宣传、竞争行为、使用商标等等。

(二)电子通信

信息产业部是主管信息产业的国家行政机构。按照信息产业部的“三定”方案,该部主要负责“依法对电信与信息服务实行监管,维护公平竞争,保障普遍服务,保护国家和用户利益:负责审批和发放通信与信息服务的经营许可证:负责服务质量监督与价格监管”,执行的法规主要有《电信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等。

《电信条例》第43条明确规定了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服务质量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信息产业部配套的《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对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作了具体规定,对电信业务项目及其服务质量指标和通信质量指标网作了进一步细化,加大了对电信服务质量的监管力度。

笔者认为,电信服务质量的监管部门是信息产业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监管权,但可以根据自身的职能对申诉进行调解;《电信条例》规定的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的三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权限在信息产业部门,除此之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根据《电信条例》第77条的规定,对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后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邮政

2006年实行政企分开后,国家邮政局是国家邮政监管机构,作为信息产业部的组成部分,继续行使政府对邮政监督管理职能,其职责为“起草邮政行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依法监管邮政市场,保障公平竞争:负责邮政市场准入: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研究提出邮政服务价格政策和基本邮政业务价格建议,并监督执行;制订邮政服务标准,监督邮政服务质量:推进邮政普遍服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执行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等。

《邮政法》第32―34条规定了邮政企业对用户进行赔偿的情形,并明确了赔偿的办法、金额和补救措施,同时规定用户因损失赔偿同邮政企业发生争议的,可以要求邮政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笔者认为,国家邮政局承担着对邮政服务质量的监管,不管其对服务质量的监管工作开展的如何,在实际的监管中存在着多少问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电信条例》开展调解工作。并按《邮政法》第40条规定“经营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将收寄的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及收取的资费退还寄件人。处以罚款”,但没有监管邮政服务质量的职能。

(四)航空运输

民航总局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是“负责拟定航空客货运输规则、标准,维护航空运输消费者权益,管理消费者投诉工作”。2003年8月。民航总局成立消费者事务处。制定法规标准,处理重大投诉事件,维护消费者权益。

从2003年第四季度开始,民航总局每季度向社会公布航空公司航班正常率、行李/货物运输差错率、旅客投诉率的“三率”情况统计,以供消费者在选择航空公司时进行参考。从2004年2月开始按月在行业内消费者投诉情况通报,督促航空公司努力提高改进服务工作质量。从2004年初,民航总局开始在行业内全面推行“顾客服务承诺制”,向各运输航空公司推荐了7项服务承诺参考清单,包括客票变更、签转和退款时的服务承诺,航班不正常包括代码共享航班不正常时的服务承诺,托运行李无法正常交付或行李遗失后办理赔偿时的服务承诺,以折扣价格出售客票时的承诺等,这7项内容可以说都是民航服务的软肋和消费者投诉的焦点。针对航班不正常的问题,民航总局专门成立了“航班正常与延误处置机制项目小组”,对航班正常管理与延误处置机制提出了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措施。

目前,民航总局制定的航空运输服务质量标准仍然主要侧重于航空器的适航性、操作人员的资格、货物

集装设备的要求等,其核心是以确保安全为主,是国家对承运人的纵向管理要求,对于涉及承运人与其服务对象横向的管理要求规定较少。

笔者认为,航空运输领域的服务质量的监管职责属于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工商机关在航空运输领域的监管主要集中在主体准入、不正当竞争、广告宣传等领域。

(五)铁路运输

铁道部是主管铁路工作的国家机构,其监管职责是“拟定铁路行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国家铁路统一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定铁路行业的技术政策、标准和管理法规”等:执行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铁道部相应制定了一系列的关于促进铁路建设、安全行车、行业发展的部门规章、文件,主要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等。从铁道部制定的这些规章文件来看,涉及旅客权益保护的范围过于狭窄,规定比较简单,赔偿额度非常低。

笔者认为,对旅客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保护职责属于铁道部,但是随着铁路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反垄断的进一步推进,铁路运输中旅客权益的保护职责需要进一步界定。

(六)公路、水路运输

交通部是主管公路、水路运输工作的国家行政部门,其监管职责是“维护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制定交通行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等方面。执行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公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港口法》、《海商法》、《道路运输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公路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等。

笔者认为,交通部承担着公路、水路旅客人身、财产等权益保护的标准制定、具体的实施工作以及维护交通行业竞争秩序,其他部门没有这方面的职能。

(七)供水、燃气、热力

建设部是城镇供水、燃气、热力的国家主管部门,其职责主要是“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等。执行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城市规划法》、《城市供水条例》等。建设部相应制定了《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等。

笔者认为,建设部承担着城市和村镇供水、燃气、热力服务质量的监管职责,工商机关则可对其主体准入、合同、不正当竞争等进行监管。

(八)供电

电监会是全国供电运行的国家监管部门,其职责主要有“研究提出电力监管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建议。制定电力监管规章,制定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监管输电、供电和非竞争性发电业务”等;执行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等。

按照《电力监管条例》规定,电监会对电力企业的公平竞争:供电服务质量进行监管,工商机关无须介入。

(九)房地产市场

建设部在房地产监管方面的职责主要有“研究拟定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等,执行的法律主要有:《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

从法律规定以及“三定”方案可以看出,房地产质量的监管职能属于建设部,工商机关有主体准入、广告宣传、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监管权限。

二、工商机关服务领域监管范围的分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服务领域的监管范围,可以划分以下两大部分:

(一)特定服务行业的监管范围

对特定服务行业在服务质量方面,工商机关没有监管权能:但有的行业。可以从主体资格、广告宣传、竞争行为、反垄断、使用商标、涉及商品、合同等方面介入到其中;有的行业,只能对主体资格、广告宣传、竞争行为、反垄断、使用商标、涉及商品、合同中的若干项进行监管:有的行业,对申诉有调解的职能。因此,工商机关对服务行业的监管范围,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一般服务领域的监管范围

除特定服务行业的监管权限有规定的之外的其他服务领域,工商机关都具有监管的权限。这个范围,属于一个开放性,可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增减。工商机关可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阶段设定工作重点。

三、工商机关对服务业进行监管的思路    (一)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执法协作机制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可以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加强与旅游、信息、邮政、航空、铁路、公路、建设等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明确合作机制以及各自在服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相关职责,加强部门间监管信息的共享,同时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执法有力、工作到位。

(二)完善法律法规

在进一步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根据服务行业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加快服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服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推动《服务质量法》尽快提上立法日程;明确服务行业、经营者、消费者的责任权利义务、民事责任赔偿、惩罚性赔偿制度、举证责任的分担(举证责任倒置适用的范围)、行政执法措施、行政处罚等问题;不断制定和完善各行各业的服务消费国家标准,为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同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新领域,不断补充法律法规和标准,以适应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做到立法、执法和保护三者相连接。各地的立法、立规和服务标准建设必须同步进行。

(三)拓展服务领域的监管范围和渠道

当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服务领域还未树立应有的形象,因此,可以以服务领域中涉及商品(服务中提供的产品、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等)质量的监管为切入点,通过加强对服务领域涉及商品质量的监管,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服务领域的执法权威,在监督服务行业方面争取更多的发言权。

加强服务维权渠道的建设,以建立多种投诉举报渠道为推动,方便服务领域消费投诉。以12315行政执法网络体系为依托,将12315网络向商

场、市场、景区、交通站点、街道、居(村)民委员会及行业协会延伸,建立联动服务站,鼓励引导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社会监督。

借助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通过对网络反映出的服务领域的一些数据、问题等进行动态分析、总结、归纳,及时掌握服务消费投诉的动态和趋势,掌握服务侵权行为的特点和规律,确定服务领域阶段性工作重点,适时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行业专项整治活动:向社会公布消费警示,强化服务消费市场预警功能:通过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宣传服务消费常识来引导消费者提高服务消费水平,增强自身保护能力。

(四)发挥行业协会和经营者的自律作用

加强与服务业行业协会的联系,积极推动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的建设工作,充分发挥服务行业协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的作用。以加强服务经营者法规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为核心,以建立服务行业自律机制为手段,以形成诚信经营的服务行业规范为基础,以整体利益的一致性制约单个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起到预防侵权行为发生的作用。

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信用管理机制,加强经营者自律。一方面,要求经营者及时、准确、公开披露相关信息。改善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信息不完全、不对称、不透明的状况,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另一方面,通过对服务领域经营者打击和规范并举等措施,强化经营者自律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随着服务市场国际化和开放程度的提高,服务消费方式、消费结构、消费理念的深刻变化,以及科技的不断进步,导致服务消费关系日趋复杂,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工商执法人员不仅需要熟悉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具备经济学、管理学、金融、贸易等多方面的知识,需要掌握电子网络技术等多方面的技能,以及随时了解服务市场发展的动态。因此,执法人员的自我学习和组织培训就显得极为迫切。

第9篇:道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范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2009〕32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7号)文件和三亚市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切实开展全市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为依据,以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标本兼治,远近结合,突出重点,依法治理,夯实基础,提高水平,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为我市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总体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实施分类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邢打胜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主要内容

(一)综合内容

各镇(区)、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对以下行为进行认真治理: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

3、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5、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6、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7、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的;

9、有关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

10、需要重点治理的行业(领域)及有关企业、单位的安全隐患。

(二)专项内容

非煤矿山:(1)治理违规开采;(2)治理违章爆破;(3)治理没有安全出口;(4)治理采空区安全隐患;(5)治理排土场安全隐患;(6)治理安全标准化工作不落实、不到位问题。

尾矿库:治理尾矿库运行问题,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按规定编制年度尾矿库排放作业计划;整改危害尾矿库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能力生产等问题,严格坝体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治理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问题;治理“三违”现象;治理事故隐患;治理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治理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治理监控措施不足的问题;治理超许可范围经营行为;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制度;治理加油(气)站防火距离和检测维修管理;强化充装单位的装载和防护工作。

烟花爆竹:治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落实问题;治理安全设施不到位、超量储存等问题;治理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问题。

道路交通:查处超速、客车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易导致群死群伤的交通违法行为;加强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客运车辆挂靠经营、非客运车辆违法载客行为;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平安农机”等活动,加强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开展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加大汽车行驶记录仪GPS安装使用和监控平台建设的力度;排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和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措施;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加强对新建、改建道路通行条件的安全监管。

水上交通:加强老旧船舶、非标准化船舶安全监管;开展砂石运输船和施工船安全管理、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

铁路:加强旅客列车“三品”(即易燃、易爆、危险品)检查,落实站车防火防爆制度;推进道口设备设施和标志的设置、看守及监护人员标准化作业工作;查处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非法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采矿、采砂等行为;加强铁路立交桥地段防护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民航:落实空防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提高机组飞行准备质量,及时妥善处理飞机故障,整顿机坪秩序,严格危险品运输管理。

建筑施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监管,制定和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铁路、公路、水利和电力等工程建设措施,预防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事故,制定和落实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及地下暗挖高边坡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和落实预防建筑施工涌水、突泥、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等措施。加强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和使用管理。

人员密集场所:建立及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加强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加强演练。整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在建工程施工工地和“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等重点场所的火灾隐患,特别是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落实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等消防安全要求,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及消火栓系统运行正常。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安全。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人员密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营业前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要求,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符合防火性能要求,竖向防火分隔措施有效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方可施工、投入使用,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

水利: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建设特别是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中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清理整改违规小水电站,组织开展农村水电建设、淤地坝、水文地质站、大型灌区节水改造、河道采砂的整治,严格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勘测等的安全管理。

电力:加强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的预测预警,加强重要输变电设施和发电厂主机设备管理,做好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加强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加强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

农业机械:严格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年度检验,严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申领、换发和审验,加强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查处违法载客、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

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持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方可作业,渔业船舶通信、救生、消防、信号设施设备配备齐全,运行正常,渔业船舶实行进出港签证,加强渔业船员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渔业船员持证上岗,渔业船舶严格执行各项航行作业规则、规程等。

特种设备: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日常维修保养,严格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建档、检验、检测、安装、租赁、维护、保养和使用,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按规定进行检验(校验),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民爆器材:开展“四超”(即超员、超量、超产、超时)、“三违”专项整治,推进民爆企业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的本质安全措施落实,拆除旧生产线要制定停产、销爆处置和销爆处理方案,新建生产线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打击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开展民爆火工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求并监督所有民爆企业的所有涉爆场所都要依照民爆安全规范加装电子监控系统,实现24小时监控,并将相关数据保留3个月以上等。

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治理内容和工作方案。

五、进度安排

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要贯穿各镇(区)、各行业(领域)、各单位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始终,与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和同步总结,并结合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

(一)细化方案,自查自纠阶段(5月20日前)。

1、各镇(区)、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和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发现的突出问题,制订本镇(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细化要求,强化措施。

2、各镇(区)、各有关部门、各企业和单位要认真抓好组织发动工作,大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目的和意义,提高有关各方参与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的要求,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开展自查自纠,针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到位。

(二)督促检查,全面推进阶段(5月21日至9月30日)。

1、突出重点,严加整治。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贮存、运输治理,烟花爆竹批发、零售治理,道路交通超员、超载、超速、超限治理、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治理以及建筑施工、森林防火、地质灾害、中小学校、农机、特种设备、旅游设施等安全管理的专项治理,着力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2、加强台风季节安全检查和应急管理。落实台风季节的防洪、防坍塌、防溃坝、防泥石流等措施,严密防范因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3、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行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情况,对本区域、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抽查,对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要挂牌督办、逐项销号,对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分析原因,研究对策,集中整治。

(三)深化治理,巩固成果阶段(10月1日至12月底)。

1、针对四季度工作特点,深入治理“三违”现象,严肃处理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以及超员、超载、超速和超限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寒风大潮、防泄漏,以及交通运输安全防范等各项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2、市政府对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情况进行督查,开展隐患整改情况“回头看”,对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各镇(区)和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总结于12月上旬报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杨欢,电话:88362592,传真:88283723)。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是“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建立组织协调机构,明确职责。认真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安排落实到每个基层单位,落实到每个岗位,并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要突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水上运输、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旅游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重点企业,以及近年来事故多发的企业和单位,同时要切实加强电力、民爆和通讯、渔业、农机、水利、特种设备、旅游、学校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治理,既要突出台风季节、“十•一”、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以及重大活动、重点部位、重要设施、关键装备和关键岗位,也要注意日常检查,兼顾其他作业场所和岗位,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全面深入开展治理行动,努力减少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通过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既要抓现场,反“三违”,治隐患,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努力把事故降下来,又要着力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安全标准化建设,提高企业安全基础保障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四)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各镇(区)、各有关部门、各企业和单位要把这次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与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结合起来,对重大隐患和问题,及时组织联合执法、专项执法和舆论曝光督促解决,相互促进,务求实效。

(五)严格考核,强化监督。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治理行动进展情况,建立健全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制度,逐月统计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和安全生产投入情况等。要采取各种方式,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逐项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整改,跟踪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