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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管辖的水库、河道、渠道、洼淀、分蓄滞洪区、堤坝、海堤、水闸、闸桥、机井、排灌站、输排水管路、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
城市供水部门负责管理其所属的供水和排水设施。
第四条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对水利投入的总体水平,并加大对水利工程维修、维护和管理的投入比例。
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及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建和维护水利工程,加快水利建设,保障水利工程各项功能的正常发挥。
第五条 国家投资的水利工程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水利工程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投资主体投资的水利工程形成的资产,属于各该投资主体所有。工程的安全管理,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防汛抗洪调度,必须执行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命令。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七条 在工程管理、节约用水、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工程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八条 国家投资兴建的以社会效益为主的水利工程的维护、运行管理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支付。较大工程的配套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由计划部门列入年度基建计划。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同时,积极推进水利产业化,逐步实现以水养水、以工程养工程等自我发展的目标,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多渠道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应当根据不同的投资主体,建立多种形式的管理运行机制,自主经营,自我发展。
第十条 水利工程应当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基层水利、水土保持管理服务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节约用水,普及水科技知识;
(二)依法保护水利工程,维护工程设施安全;
(三)负责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障正常运行;
(四)执行工程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汛抗洪调度命令;
(五)发展多种经营,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功能。
第十二条 受益或者影响范围在一个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由所在行政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受益或者影响范围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成专门机构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或者受影响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三条 大型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计划,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同水利工程设计单位编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中小型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计划,由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分别报设区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调度运用计划一经批准,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原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边界水利工程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跨越行政区域的河道、渠道,未经有关各方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边界河道、渠道上扩大排水、加大引水,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渠道断面及过水能力;
(二)未经有关各方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渠道内修建挑水、挡水、蓄水工程及有损相邻地区利益的工程;
(三)边界水利工程的有关各方因使用水利工程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各方共同的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五条 为维护水利工程的管理秩序,禁止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阻挠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二)拦截、抢占水源、破坏供水、用水、排水秩序;
(三)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及各项设备。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政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依法维护水利工程的管理秩序和水事秩序。
第十七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需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水利工程管理权限,首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申请时,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申请者提供对水利工程功能影响的报告和防洪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时,如果改变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将立项、设计、用地等有关文件和施工安排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发现未按照有关规定施工的,应当予以制止,施工单位应当及时纠正。
对水利工程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参与有关水工程部分的建设监理。
第二十一条 开采地下水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凿井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施工。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确定井位,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凿井和生产井用管材,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凿井资质证书或井用管材生产许可证。生产过程中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支持用水单位和个人兴建防渗漏水、喷灌、滴灌、微灌等节约用水工程,发挥水资源的最佳效益。
第三章 工程保护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
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其他投资主体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水利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使用时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
第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和依照本条例已经办理手续的土地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属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五条 为保护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完整,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坏堤、坝、水电站、渠道、水闸、机井、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在堤、坝、渠坡上放牧或者擅自垦植、铲草、移动护坡砂石及砍伐林木;
(三)在堤、坝的顶、坡、戗台设置有碍安全管理的建筑物及障碍物;
(四)侵占、毁坏通讯、报汛线路、台站、供用电设施及水利物资、器材、设备;
(五)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炸鱼、烧窑、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等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
(六)毁坏、盗窃、擅自移动水文、测量、监测设施及界桩、标牌。
第二十六条 为维护水利工程效能,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河道、渠道内修建碍航、阻水及有危害的导流、挑流工程和种植高秆作物或者林木;
(二)在河滩、行洪区、淀泊、蓄滞洪区、水库库区及河流入海口任意围垦和修建阻水建筑物;
(三)在水库、河道、渠道、淀泊内倾倒垃圾、废渣。
第二十七条 梦想在堤顶、坝顶、闸桥行驶超过工程承载能力的车辆、履带拖拉机及雨后泥泞行车。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在等级较高或者重要的堤顶、坝顶、闸桥上通行的,应当缴纳水利工程维护费。
农用机械免缴水利工程维护费。
第二十九条 水利工程维护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收缴,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储存,用于水利工程的维修、维护与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具体收费范围和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条 禁止向河道、渠道、水库及其他水域排放超标准污水或者弃置固体废物。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三十一条 供水管理坚持统一调配,分级管理,保证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有偿供水。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及其他用水。
第三十二条 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申报年度用水计划。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水利用规划、工程设计及水源状况,对各用水单位申报的用水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报有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批准的用水计划与各用水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
对未申报用水计划的单位,不予供水。对超计划用水和违反合同严重浪费水的用户,经供水工程主管部门批准,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可以限量供水,并按累进制办法加价收费,直至停止供水。
第三十三条 用水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用水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对不按时缴纳水费的用户,应当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三十四条 供用水双方应当严格执行供用水合同。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供用水合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共同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五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对用水单位实行定额配水,计量收费,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降低用水单耗。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逐步完善所属渠系配套防渗设施,推广先进灌水技术,提高水利用率。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工程设施安全完好、防洪除涝功能正常发挥和水体质量,并充分利用水、土地等资源,依法发展多种经营。
第三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类别、规模和条件,向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下达技术经济指标或者承包经营目标任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或者承包经营目标制定实施计划,确保生产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八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工程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第三十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多种经营的收入和依法收取的各项费用,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摊派、挪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财产。
第四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以经济效益为主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任何改变调度运用计划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设施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程设施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未报送有关文件和施工安排,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施工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凿井资质证书或者井用管材生产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排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影响防洪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水利工程造成损害的,并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造成水利工程设施损坏、危害防洪除涝功能正常发挥和水体质量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或者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管理不当造成水利工程损害,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的特点①有很强的系统性和综合性。单项水利工程是同一流域,同一地区内各项水利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些 工程既相辅相成,又相互制约;单项水利工程自身往往是综合性的,各服务目标之间既紧密联系,又相互矛盾。水利工程和 国民经济的其他部门也是紧密相关的。 规划设计水利工程必须从全局出发,系统地、综合地进行分析研究,才能得到最为经济合理的优化方案。
②对环境有很大影响。水利工程不仅通过其建设任务对所在地区的经济和 社会发生影响,而且对江河、湖泊以及附近地区的自然面貌、生态环境、 自然景观,甚至对区域气候,都将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这种影响有利有弊, 规划设计时必须对这种影响进行充分估计,努力发挥水利工程的积极作用,消除其消极影响。
③工作条件复杂。水利工程中各种水工建筑物都是在难以确切把握的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下进行施工和运行的,它们又多承受水的推力、 浮力、渗透力、冲刷力等的作用,工作条件较其他建筑物更为复杂。
关键词: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水利基建投资的不断扩大,水利工程施工及监管仍延用以往旧的安全管理方式,已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由于组织机构、人员、检测仪器、技术手段等方面的因素,导致水利施工企业整体的安全管理工作滞后,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安全管理不能从以前的事后处理转变为事前控制中来,工伤事故得不到有效的控制,不能用科学的手段来控制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问题及对策仅供同仁参考:
一、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安全机构设置方面存在的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要求,水利施工企业均成立有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各分公司、项目部也相应设有安全领导小组,虽然整体安全管理机构是健全的,但与现行的企业规模不相适应,国家及已正式在国务院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各省、市、自治区建筑工程行业主管理也成立了建筑安全监督站,只是水利行业主管部门还没有成立专门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还没有对水利工程施工安全进行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绝大多数水利施工企业未设立有独立安全管理部门,而是由相关部门领导组成安全领导小组,表面上看是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声势轰轰烈烈,实际上是大家都管又都不管。
2、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方面存在的问题
由于从事具体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太少,不能满足安全管理的需求,造成多数水利施工企业在人员设置上只在公司设置一名专职安全员,水利工程施工多为野外作业,远离城市,多数水利施工企业承接的水利工程不是跨区就是跨省,无形增加了水利安全监督管理的难度,加上专职安全员的人数不够,造成无法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加上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工作流于形式,安全教育台帐只是为了应付上级安全检查的“假资料”,施工现场的三级安全教育中,连起码的班组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都未进行教育,多数单位安全教育存在着“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加上操作人员“习惯性”违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违章现象又熟视无睹,也是造成事故多发的一个原因。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建设部已出台了对建设工程当中安全员的配备办法,但水利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还没有出台相关的办法。从水利施工现场实际来看,多数施工现场安全员仍是兼职,由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到位,造成安全员只是做到上传下达,根本无法做到现场的监督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控制,无法保证施工生产的安全,更谈不上对现场随时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了,即使发生了事故后,能否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及时的上报、统计以及善后处理都成为问题。
3、在安全检测仪器及装备的配备方面存在的问题
随着水利施工工程科技含量的不断提高,原有的安全检查方法已不能适应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现场漏电保护器、机械起重设备的安全装置等设备的安装、验收已不能仅靠看看说说就能确保安全的,而是需要相应的安全检测设备和仪器,用检测出的数据来确定产品的质量以及其它的相关安全性能、指标能否达到安全技术要求;在导流泻洪洞、坑道、井道等施工方面,对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也不能仅仅用鼻子、视觉等感观所能预防的,而是需要相应的检测仪器;水工建筑物地基处理中的灌浆材料,涉及到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如:丙烯酰胺、二甲苯、丙酮、环氧树脂等,在凝胶前都有很大程度的毒性,其间还采用较多的易燃、易爆、腐蚀等药品,但都缺少基本的检测监控手段。但从实际来看,水利施工企业都没有给专(兼)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起码的检测仪器及装置,故对事故隐患的发现就成了问题,就更谈不上采取措施加以预防了。
4、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投入方面存在的问题
由于现在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生产规模不相适应,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粗放,自我约束机制尚未形成,加上企业改制,产权变换,项目部已成为真正的经济主体,项目经理拥有人、财、物自主支配权,但不少项目经理自身的安全素质不高,安全意识薄弱,各施工项目都是根据当地水利行业主管部门检查的严厉程度,来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及劳动保护费用,能少提就少提,主要就是应付检查,甚至于有的施工项目连起码的劳动保护用品都不想发放,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安全设施的投入,将本应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当成了利润,造成安全设施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事故隐患随处可见。
5、在安全技术标准及措施方面存在的问题
建筑工程领域自1999年以来,行业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安全检查标准及安全技术规范。但从水利工程来看,主要安全技术规范均通用国家标准,安全技术规程只有一个,那就是SD267-88《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虽然该规程制定的内容广泛,但没有相应的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做支撑,使施工单位很难细化的进行操作。水利工程施工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施工单位基本上只编制一般的安全技术措施,多数单位没有对爆破、施工用电、起重机械、有毒有害等危险性较大的工作,编制专项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也仅仅是凭借经验进行施工,而不是将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当成指导施工的主要依据,在安全技术交底当中也只能是一般的安全规定。
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推行中存在的问题
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健全企业自我约束机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轨道的重要措施,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形成自我检查、自我纠正、自我完善的机制,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从而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和措施。水利施工企业多数没有能认真贯彻执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没有积极组织学习程序文件,主动开展水利施工现场危险源的辨识,重大危险源的评价,管理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应急响应措施计划的演练等各项工作,仅仅为了应付内、外审核而做假资料。
二、思考与对策
1、由于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危险因素较多,只是近年没有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故水利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及施工企业也应成立专门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水利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并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督促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发挥其在安全监督管理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2、水利行业主管部门应尽快出台专职安全员的配备办法,最好能采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员委派制的做法,各水利施工企业也应按水利工程施工的类别及规模,配备专职安全员,对项目部的专职安全员应实际委派制,在企业的聘任文件中明确,(委派制:即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由公司直接委派,工资、奖金、福利由公司从项目部扣除,直接发放到安全员个人,经济上与项目部脱钩。)以充分发挥专职安全员的现场监督检查作用,并及时的开展安全教育工作,从而实现公司三级的安全教育中公司级、项目级安全教育的真正落实,确保每一个施工现场开工前及施工过程中保证作业人员均受到安全教育,以提高民工自身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提高职工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增强他们的安全生产法制意识,使全体职工在安全意识上真正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观念转变。
3、水利施工企业应给项目部的专职安全员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仪器,在施工用电方面应配备起码的漏电保护器检测仪、摇表、兆欧表等检查工具,在洞、井、灌浆等施工方面,应配备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
论文摘要:伴随我国经济的发展并结合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我们应该不断完善水利工程建设及管理技术标准,以适应我国新时期水利工程建设事业的发展。
伴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国近年来兴建了一大批河道堤防、水库、水闸、大坝等水利工程。我国的水利行业不断发展,尤其是我国成为WTO的一员,新的发展形势要求建设更加符合这些标准的技术标准体系来促进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本文从我国现行水利工程建设及管理技术的标准进行分析,揭示现行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总结建设适应新时期发展的水利工程建设及管理技术新标准,以便更好地完善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的标准,配套相关水利工程管理项目标准。逐步改变现行体系缺项多、起点较低、技术工艺不配套等现状,使新时期的水利工程建设及管理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
1、我国现行标准体系的简介
我国现行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技术标准主要由《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水利技术标准汇编》、《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负责的标准项目现状表》中的相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标准及工程建设所采用的国家标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及机电设备的安装等方面的施工标准。水利工程管理标准根据工程类别进行分类,包括了对我国水利工程管理的综合技术、河道堤防工程项目管理、水库大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闸工程项目管理等。
2、我国现行标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水利工程与管理技术标准体系中,一共有163项技术标准。其中综合类标准为19项、水利工程建设类标准为102项、水利工程管理类标准为42项,三者分别占标准总数的12%、62%、26%。另外,我国现行的标准体系中,强制性标准106项,推荐性标准23项。因此,在水里工程建设与管理技术标准体系中强制性的标准占主要部分。在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中,施工质量检验类的标准有6项,验收及评定类的标准有14项。因此,在目前我国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技术的现行标准体系中,涉及工程建设的安全及环境标准的只有2项,明显较少。同时,对于验收及评定的标准只有14项,其中10项都是评定类的标准,验收标准明显不足。
3、建设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技术标准新体系
从对我国现行的水利工程建设及管理技术标准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现行体系主要以强制性标准为主,推荐性标准为辅,这种体系标准不适应我国加入WTO协定的相关要求。因此,在建设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技术标准新体系中,我们应该后对现行体系中的强制类标准做出一定的修改。并且,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来修改并组编强制类标准较低的水利工程建设及管理技术标准。
其次,对于加入WTO后,现行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技标准中出现的结构不合理、不配套的项目建设标准要予以修改。进一步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的需要来配套相关的施工技术标准。同时,建立配套的施工技术标准并符合我国相关行业的标准。伴随我国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市场不断完善,我国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于水利工程质量的建设与评定做出了新的规范。水利建设行业等建设行业要实现验评分离,严格实施好工程验收标准。
第三,对于我国水利工程建设及管理技术标准中技术内容相对比较陈旧的部分要加以修改。由于我国现行体系标准是在上世界八九十年代编制的,,应该把这些工程建设施工的新技术、新成果及时的反应上去,以更好的配合水利工程建设的需要。同时,对于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标准中缺少与环境安全及卫生等方面的内容加以补充。
第四,重新整合并编制相关强制性的工程建设标准。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之后,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与管理,工程建设与管理部门应该对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制类标准加以认真审核并从“安全、环保、质量”等方面考虑,全面贯彻实施相关标准。并对零散不完整等条文进行填充,完善水利工程建设标准的汇编。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技术新体系的建设一定要符合国家现行法规的要求,并且新体系的核心内容要以我国法律、法规、WTO/TBT协定为基础依据。
第五,加快对水利工程建设标准的修订。水利工程建设作为一项特殊的工程建设项目,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提高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标准制订,不断促进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的发展。同时,由于水利工程建设是利国利民的必然举措。因此,通过新体系的建设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及技术标准,是我国建设的水利工程有标准可依,适应新时期的发展。同时,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能够有效的保障我国江、河、湖、库等安全;保护人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综上所述,建设适应新时期发展的水利工程建设及管理技术新标准体系能够更好的完善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的标准,配套相关水利工程管理项目标准。改变现行体系缺项多、起点较低、技术工艺不配套等现状,使新时期的水利工程建设及管理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
4、结论
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技术标准新体系的建立一定要严格遵守相关的WTO协议,深化建设标准以适应我国加入WTO后水利工程建设的需要。同时,新的体系建设还能促进我国水利工程建设及管理技术标准与国际接轨,促进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国际化”。并且,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对于河道堤防、水库、水闸、大坝等水利工程建设的标准也在不断提高,需要新的标准进行有效的管理并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同时,我国的建设水利工程中出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的经验也应加入到新的标准体系中以更好的适应行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尤其是在我国成为WTO一员之后,新的发展形势要求建设更加符合这些标准的技术标准体系来促进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新时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
1新时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存在的问题
1.1管理低效,难以开展水利工作
小型的农田水利兴建工作,是有关部门为了完成组织交予的任务而兴建的,兴建农田水利的地方大多是观念落后的农村,很多居民对水利工作并不支持,也不会有机会参与水利农田的管理工作中[1]。这种糟糕的情形会让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在兴建中产生很多问题,甚至影响政府的拨弄资金、管理水利等相关工作内容,从而导致新建水利工作的困难程度。
1.2权责不明,群众参性不高
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中,权责问题同样重要,特别是辽东山区的农田水利工作内容,权责不清会让责任划分中出现重大纠纷问题,严重阻碍各项措施的落实与施行,不能对新时期的小型农田水利管理工作提出更新的指示标准,所以居民更难以参与到其中。
1.3缺乏资金,影响管理水平
小型农田水利的管理工作,离不开设备与人员的填充,最根本的就是的资金的调度问题,资金上的不充足,将无法维持小型农田水利最基础的管理工作,没有足够的资金投入,也不能完善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得不到管理的农田水利工程,更无法维持当前小型农田水利的管理的运转工作[2]。就目前小型农田水利的资金而言,都是通过对居民征收水费获得的,而这笔资金的获得对于水利工程的管理维护工作而言,却是微不足道的,无法从根本上满足农田水利工程的需要,没有办法解决这个根本问题,就无法维持小型农田的管理工作。
1.4设备的老旧情况,为生产、生活带去不利影响
工程设备的完好是工程得到充分发挥的基础,而辽东山区的水利工程情况不容乐观,资金紧张设施陈旧,水泵排水能力下降,造成整体灌溉能力的下降,水利工程在运作中出现这种故障,给居民的的生产、生活带去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影响周边的水资源保护,为我国的经济创收带去重创。
2新时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对策
2.1科学管理,强化新型看管模式
新时期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兴建与管理,一定要引入科学的管理经验,明确管理责任,项目落成后,将小型的水利资产转交给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并对其进行使用权的证书颁发,重视管理工作,可以施行个人承包制,拍卖使用产权等,可以根据辽东山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管理模式,推动周边居民使用水利工程的情况。当然也可以根据当前居民使用水利的特点,综合监管水利工程使用情况,遵照居民的实际使用的内容,制订农田水利管理条例,保证农田水利在项目落成后,可以正常使用,又能保障自身获得经济效益。
2.2明确产权,构建完善管理机制
在新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落成完善后,最长出现的问题就是产品不明,管理机制混乱等问题,所以相关的部门,要遵照新时代的管理方案,通过现代化信息处理技术,明确工程中的产权归属,更要进行各项内容的详细划分,当水利工程项目完成后,工程的所有权就要移交给当地的政府或管理基层[3]。只有完善产权的划分工作,管理部门才能更好的利用现代市场的运营之道,将管理工作的产权移交给承包者,承包者需按照管理条例对工程内容进行监管,通过自身设置的水费收集等工作维护自身的管理收益,并将收取的部分资金运用到设备的维护中,保证工程的继续运作与发展,当然,工程管理部门也要对承包者进行管理、维护等相关知识进行培训,这样承包者才能增强管理责任意识,在工程的日常管理、维护、巡检中做出更完善应对措施,保障居民的生活、生产用水需求。
2.3加大管理资金投入,完善管理设施
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及维护工作中,不但要对工程内容进行维护升级,还要拿出一部分资金提高管理工作人员的薪资待遇,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水利管理人才。资金的大批投入,更是要完善农田水利正常运维工作,设施是水利工程得以运作的必备条件,不但要借鉴先进国家的管理经验,综合自身的地理情况,进行科学的管理优化,还要不断优化陈旧设备,对于不能继续使用的机械要及时更换,做好所有设备的养护内容。
【关键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建议
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应为纯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首先,从水利工程的服务功能看,它是以兴利除害为主的,多半是公益性的事业;其次,从工程建设的投资渠道来看,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水利的投融资体制在不断发展变化,但绝大部分是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为主,公益型水利建设项目尤为突出,这点即使在发达国家和地区也是如此;再次,从危害性来看,水利工程一旦失事,后果不堪设想,不仅危害大,而且影响恶劣,不仅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而且严重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1998年全国性的洪涝灾害已雄辩地证明了这一事实。因此,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作为受政府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专业化质量监督机构,在从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分离出来的同时,必须明确为纯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从而对受监工程的质量进行客观、公正的监督管理。
二、转变观念,重新界定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职责
水利建设项目具有地域性、流域性属性,项目建设过程还具有阶段性的特点,每个项目的建设周期少则几个月,多则十几年。不能单纯地依据投资性质来界定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职责。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恢复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后,在具体工作职责界定上,应侧重于监管,尤其是水利部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和省级质量监督管理中心站,应该站在更高的角度,把主要精力运用在管理上,放在工作的统筹安排上,如果部、省级质量监管机构一味去拿项目,一来容易引发矛盾,二来把自己的身份降低了,口头上讲监督工程是为了积累工作经验,但容易给具体从事监督工作的项目站一个错觉,似乎上级站多拿项目是为了解决一个经费问题,这样部、省级质量监管机构再去统筹规划本行业、本省的质量监督工作,力度很难得到保证。部、省级质量监管机构受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委托,既肩负着推动本行业质量工作的重担,又面临其他一些繁重的工作,应尽快从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站在客观的角度,研究推动本行业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带头转变观念,统一认识,找准自己的位置和应承担的工作职责,从根本上规范、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着手修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与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不相符的部分条款,澄清模糊内容,在职责界定上杜绝“协商确定”等含糊词语,维护部门规章的法定性和权威性,解决好部总站、流域分站、各省级中心站及地区级监督站的职责界定,搞好行业管理工作,促进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水平的提高。
三、依法深化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程序改革,从根本上实现“六个转变”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程序改革离不开政策的配套和支持。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质量监督程序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水利部应该依法修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相关内容,给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程序改革以更大的支持。同时,结合建设部出台的有关规章,制定深化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配套文件,加强宣贯力度,营造强烈的改革氛围。针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程序改革,必须从根本上实现“六个转变”:(1)实现由授权执法向委托执法转变;(2)实现由监督实体质量向重点监督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转变;(3)实现由“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4)实现由传统的“看、问”向用科学检测数据监督转变;(5)实现由过去的“传、帮、带”保姆式监督向行政执法监督转变;(6)实现由为建设单位核验质量等级向为备案机关提出备案报告转变。
四、改革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经费的获取方式,实行财政拨款,强化政府
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强制性和公正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属政府主要公共管理职能,所需经费和工作条件,应由政府财政预算全额拨款予以保障,而不宜向被监督对象收取,收业主(建设单位)的钱再用于对业主的监督处罚既有失公正又难以客观。也就是说,国家维护公众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的公共管理成本不应由工程建设单位来承担,这样不仅容易促使质量监督机构为增加收入而加大处罚,甚至派生出腐败现象,而且更不符合国际规则。显而易见,以收费维持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弊大于利。作为受政府委托依法行使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质量监督机构,虽然具有专业化、社会化的特点,但其工作实质是政府行为。我国为公有制国家,项目投资的主体是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私人投资的项目数量和规模都很少,这方面水利行业尤为突出。因此,我国的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体制不同于私有制国家。私有制国家除少数国有投资项目以外,绝大多数项目为私人业主投资,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管理是对项目的“公共利益”的监督管理,如项目建设对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周围居民的影响等,而对项目的经济效益,政府是不过问的。我国政府对建设项目的管理,除了对项目“公共利益”的监督管理外,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建设布局和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适应性等,要进行严格的审批。
五、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自身素质建设,建立优质的质量管理体系
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自身建设,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和内容,切实做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加强水利部总站的宏观管理,流域机构分站的流域管理、省级中心站的区域管理,地区级监督站的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相互协作,做好全国、各流域及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推动质量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加强质量监督机构自身建设,建立一个明确的、结构完善的系统性的管理体系,即质量体系。形成较有效的、一体化的技术和管理程序,并以高效、快捷、科学的方式指导监督站内部的各项工作,逐步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邹蔷.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06
[2]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培训教材编委会.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3]邓波.试析水利工程施工全过程造价管理措施[J].江西建材.2015(2)
第一条为了保障我市通航河道的防洪安全和航道畅通。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促进我市航运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市通航河道护岸工程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河道的圩堤护岸工程。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市通航河道护岸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对工程的督查和验收工作。各有关镇(区)成立相应领导小组。
第四条河道所在地镇(区)人民政府为工程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申报、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水利局和交通局为工程业务主管部门。参与工程质量的督查和验收。水利局主要负责护岸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交通局主要负责通济河护岸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市财政局和审计局负责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和审核,市审计局负责工程跟踪审计和决算审计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
第六条河道护岸工程的规划设计工作由市政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定稿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通航河道护岸工程坚持“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原则。千亩以上圩区先实施。翻建段后实施;通航量大的河道段先实施,通航量小的后实施或暂缓实施。实施范围为主航道的应充分考虑水位、地质条件及河道线型等因素优化方案,采用合理科学的断面设计。
第八条参照我市防洪标准。建筑物等级为四级。设计方案应与航道等级相符,其净距、高程、断面等指标应适当超前考虑,以满足未来航道升级的要求。
第九条工程沿途涉及到占用土地和拆迁时。参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考虑目前航道等级偏低。为防止大型船只撞击护岸船舶集中停靠区应适当考虑靠船墩。
第三章建设程序和招投标
第十一条工程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设监理制,审计部门负责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二条沿河各镇(区)要根据批准的通航河道护岸工程规划。报市通航河道护岸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先急后缓和分年实施的原则审核各镇(区)年度计划,核准后下达。
第十三条工程采用公开招标。并报市通航河道护岸工程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四条为体现招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工作的公示、标前会、开标、评标、决标等过程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签订规范的工程合同。
第四章施工与验收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分包单位应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在质量、进度和安全方面的责任。
第十七条砌筑用建筑材料应符合相关规范。
第十八条砌筑前应组织验槽。符合设计要求或处理合格后方可施工。砌筑时应放样立标,拉线施工。
第十九条浆砌石的砌缝应填充饱满。不得勾假缝、凸缝。砂浆标号不得低于设计标准。
第二十条工程验收按砌石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执行。中间隐蔽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进行。
第二十一条砌筑完成后。围堰土方必须及时清除,不得影响通航。
第二十二条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补助经费以审计后的决算和造价为准,补助经费实行市级报帐制。
第五章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护岸工程建成后。移交给所在镇(区)负责管护。所在镇(区)要配备专兼职管护人员负责护岸工程的管理与保护。护岸发生损坏,由所在镇(区)负责维修。
第二十四条严禁故意损坏护岸工程和利用护岸违章搭建的行为。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河道内取土、疏浚施工以及因跨河或港口建设需临时拆除护岸的应事先征得交通和水利部门的同意。
关键词:水利 工程 质量 安全 管理
Abstract: the quality and safety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vital to the success of the project construction, this paper quality safety management present situation of water resources,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quality and safety management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should take the quality and safety management measures three aspects explains how to do well the quality of th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safety management work, let water conservancy industry better for serving the national economy.
Keywords: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quality safety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是水利工程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国民收入不断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人们更加重视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而我国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更面临着水利工程种类繁多、形式各异、建设难度较大的问题,更难保证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但是,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是攸关工程建设的成败,所以,各级各部门必须竭尽全力,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
一、我国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现状
当今社会是一个经济与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社会,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国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对水利行业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而就经济发展的趋势来说,在今后的一个时期中,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会对水利产生越来越大的需求,要求也因此越来越高。
在这样的发展趋势下,我国政府对水利工程建设的投资力度不断加大,水利工程项目的规模也不断扩大,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的法制建设也在不断进步,原水利电力部于1986年7月1日于成立了水利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进而组建了水利部,明确了我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的制度,同时,确定了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方针和内容。
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指导下,水利部门也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作为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这些使得我国的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发展在经过政府全面全权管理、建设单位自我管理与政府监管相配合两个阶段之后,进入了第三个阶段――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阶段,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和我国国情相符合的、中国化的水利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我国最早推行建设监理制度的行业就包含了水利水电行业,但是,仅仅依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来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管理是不够的,我们还缺少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制度和规范,而且,现行的管理制度还存在不够科学的条款,我们对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也还比较薄弱,这次都有待加强。
二、我国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现存问题
1、法规体系不完善
“质量是根本,安全是保证”,质量与安全是工程建设的核心,可是关于建设工程,我国仅仅只有一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建设管理行为进行了法律约束,但是,这仅仅是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等建设工程。而对于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根本就没有专业性的法律进行管理规范。
唯一关于水利工程质量监理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也因为时间过于久远,以至于该规定的内容已经无法适应飞速发展的社会,再加上本来就有一些缺乏科学性、存在问题的条款,这些条款随着经济和水利工程行业的不断发展,暴露出了更多的弊端,更加无法对水利水电行业的建设进行有效的质量安全管理。
2、前期工作不充分
水利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也是工程项目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包括工程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质检资料手续的办理等。但是由于大家都认为水利工程施工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取决于施工的过程,所以很多建设单位往往只重视施工阶段的质量安全管理,却忽略了前期准备工作的安全监督,造成了资料手续不完整、勘测设计不达标等问题,这些都严重地影响了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3、进度与质量不统一
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工程进度与工程质量应该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施工单位应该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但是,很多施工单位都会发现质量安全与施工进度存在矛盾,因为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本身就是一个难题。如果只重视质量安全而忽略进度,施工单位的利益就会受损甚至亏本。很多管理者责任意识不强的施工单位就会通过使用劣质原料等方法来加快施工进度,以提高经济效益,另外,还有些施工单位压缩工期是为了满足业主的要求,这些问题都导致了施工进度与质量安全的不统一,从而影响水利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三、加强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措施
1、建立健全法规体系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水利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必须到位,这首先需要有健全的法规体系来进行规范的管理和监督,因为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工作离不开法规的有效落实。针对我国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现状,我们必须根据国家各级各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使得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工作的落实得以规范化、效率化。
2、加大质量监督力度
仅仅有健全的法规体系还不够,要保证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必须有效落实法规制度,加大对工程的质量监督力度,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高标准、高质量的建成。
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力度要贯穿工程建设的始终,即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工程验收阶段的全建设过程,对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督可以帮助施工单位加强责任意识,更好地完善各项制度和准备工作。施工阶段的监督工作是重中之重,需要深入、全面、不定时的监察。而工程验收阶段的监督工作主要是为了保证施工计划是否全部完成、项目是否完全达标。
3、借鉴国外管理模式
发达国家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相对于我国的体系来说要更严格、更全面、更具有一致性,他们有专业严格的行政许可制度,另外,国外还有一些专业人士和行业协会作为工程咨询方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起监督管理作用。
借鉴国外的这些管理模式可以有效地实现对水利工程项目的组织机构进行全面的监管,同时,严格地颁发施工许可、使用许可等,也可以更有效地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
结语:
水利行业目前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关乎我国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而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又是水利工程建设的核心和关键。因此、参建各方应该要共同努力,重视不同规模、不同工程量的水利工程,确保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
参考文献:
[1] 张强,试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若干关键问题[J], 节水灌溉,2006(05)
[2] 支斌,关于深化干部安全管理逐级负责制的思考[J],理论学习与探索,2005(05)
[3] 方绍勤,试析水利工程建设监理[J],池州师专学报,2004(05)
关键词:水利工程管理 关键技术
Abstract: with the improvement of the comprehensive national strength,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construction of our country gained the success that attract worldwide attention, especially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Three Gorges in Gezhouba Dam, a large number of advanced technology, huge investment, the grand scale of th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water conservancy history in China and wrote a glorious. The construction of a series of larg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not only bring great convenience to our life, and accumulated valuable experience, but also to the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in China, so that China's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in the management of scientific, standardized further as well as modern, embarked on the international leading ranks in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made a " leapfrog breakthrough sophisticated" technology. Although the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in our country has been so successful, but some problems still exist in the long-term development, especially in the aspect of management, need to get our attention.
Keywords: the key technology of water conservancy engineering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V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我国水利工程管理的现状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水利工程管理的现状相比较改革开放前已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尤其是在加入WTO(国际贸易组织)以后我国与国际的接轨,使得我国的水利工程建设放弃了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引入的招投标制度、工程量清单制度将我国的市场化经济进一步的深入到我国的水利工程建设中来,为我国节约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使得管理模式从粗放型转变成了集约型。
我国水利工程管理取得的主要成就体现为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是我国的水利工程建设有法可依,先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等组成了水利管理方面的基本法规,同时相关行业也了与之配套的行业规范,例如《混凝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等等。
2.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部分已建工程质量有待提高
一些已建工程所采用的设计标准偏低,质量不能达到现有标准的要求,在使用上存在着风险,不能满足防洪兴利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党和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越来越注重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以人为本的社会建设要求进一步推动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的提高,因此一些以建的工程已不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
在工程结构方面出现的比较严重的问题有:堤顶高程不足、堤身断面单薄以及堤基渗涌严重等。这些问题在98年南方特大洪水中显露的尤为突出,仅中下游干堤出现险情就高达数千余处,据不完全统计1993年至1998年期间,全国因洪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高达10500亿元。虽然我国已建成的各类大中小型水库已达十万余座,但存在病险的水库就占到四成之多,这些问题水库的运行不仅严重的阻碍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和政府的全局谋划,而且带险运行是对人民的不负责任,一旦出事后果将不堪设想。
2.2“重建轻管”
在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运营的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比较常见的现象就是“重建轻管”现象,这一现象导致了管理方式落后,严重的阻碍了工程建设及其效益的发挥。大量水利工程年久失修,导致许多水利工程在有较大洪水到来时不能很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重建轻管”现象是我国水利工程管理手段上的一大漏洞,就水利工程的安全监测方面而言,我国目前还没有一套达到工程安全和调度运行要求的国家级水利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就个体企业而言,在工程建设管理上的疏忽更是导致安全隐患的直接原因。所以在水利工程管理方面,既需要国家在各个方面的支持与投入,也需要相关企业的高度重视,建立起专门的工程管理策划部门,特别要注重对于安全管理的要求,加大对出险加固安排和资金的投入。
2.3水利工程建设与国民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的需要不符
鉴于我国高速发展的经济,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都被提上了国家发展稳定和谐的日程中,而就现阶段而言,虽然我国的水利工程建设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就总体上来说还是落后于当前形势的需要。在有些地区对江河湖海的开发利用还远远不够,没能充分利用我国由地势而造就的水能资源,还有在部分大江大河的干支流上缺乏控制性水库工程,以致于在防洪防旱上一直处于听天由命的局面。北方地区是我国降水较少、河流稀少的地区,经常会出现干旱缺水的局面,这严重影响了当地人民的生产生活,这是在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崛起战略中面临的最突出的问题,因此我们在进行南水北调的同时,也要充分利用这地区资源丰富的地下水,修建规模合理、结构科学、适用广泛的地下水库工程,已解决在这一地区发生的严重的干旱缺水现象。水利工程的建设不仅是对可用水、待用水的开发保护利用,还包括对废水的处理回收再利用,若生活生产废水处理的不当,不仅造成了水资源的浪费,严重的会造成对干净水资源的污染,而且对人民的身体健康还会产生不良的影响。
3.水利工程建设所需采用的关键技术
水利工程建设是国家经济生活的基础设施地建设,施工量大、质量要求高、管理复杂,对于技术的要求就更加的严格,高科技的应用更能最大限度的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率,提升工程的质量,从而确保整个工程的投入产出比最大,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有机结合,是工程的建设利国利民、造福社会。下面就简要分析在水利工程建设中所用到的关键技术。
3.1深覆盖层堤坝地基渗流控制技术
深覆盖层堤坝地基渗流控制技术是以防渗体系效果监测技术为基础,深入研究了超深超薄防渗墙的结构原理,并在此基础之上进行完善,开发出性价比高的新型防渗土人工合成材料,提升堤坝地基防渗墙的防渗效果,应用适用于变形较大的高抗渗塑性混凝土,将防渗效果提升到最大。
3.2堤防崩岸预防处理技术
在崩岸预防处理技术中主要是进行三大分析和四项研究,要进行的三大分析分别对是河流地质资料分析、崩岸变性破坏机理分析和崩岸稳定性分析,四项研究为崩岸监测评估研究、防治技术措施研究、崩岸预警抢险应急技术研究以及分析决策结果软件系统研究。
3.3工程老化及病险问题分析
随着时间的推移,所见的水利工程项目在硬件设施上或多或少会出先构件的老化现象,这样工程在防洪排涝等方面的作用将大打折扣,因此加强对工程设施日常的维修保养工作也非常的重要。相关技术管理人员要对水利工程老化病害机理进行详细的分析研究,做好相关技术支持的准备,例如:地方隐患探测技术、堤坝渗流控制和加固技术、长效减压技术等。以此同时也要建立起与之配套的工程老化损坏评估机制,定期定点地对已建工程的各个构件进行深度探测,及时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3.4高边坡防护技术
主要技术内容:对于自然高边坡是通过在坡体内施工预应力锚索、系统锚杆(土钉)或注浆加固对边坡进行处治;对于堆积体高边坡:对集体高边坡的加固主要采取浅表加固、混凝土贴坡挡墙加预应力锚索固脚、浅表排水和深层排水降压的加固处理等技术。主要适用范围:(1)高度大于30m 的岩质高陡边坡、高度大于15m 的土质边坡、水电站侧岸高边坡、船闸、特大桥桥墩下岩石陡壁、隧道进出口仰坡等。(2)适用于50~300m堆积体高边坡加固。在实际工程中,要结合边坡坡度、高度、水文地质条件、边坡危害程度合理选择防护措施,提高地层软弱结构面、潜在滑移面的抗剪强度,改善地层的其它力学性能,并加固危岩,将结构物与地层形成共同工作的体系,提高边坡稳定性。高边坡防护技术的应用对于工程建设边坡安全稳定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符合水利工程现代化技术的要求。
4.结束语
水利建设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工程,涉及的范围极广,无论是从其管理方面来说还是从其关键技术方面来说,都需要广大水利建设者的辛勤劳作、团结奋斗。正是由于一代又一代的水利人对高品质高要求水利工程的不懈追求,才会诞生出一个有一个的中国里程碑式水利工程设施,才会缔造出中国水利建设史的光明未来。与此同时,经济社会人文的发展有对我们水利建设提出了更高更新的期望和企盼,这是水利人继续走下去的压力同时也是不断开拓创新的动力。总之,我们要想尽一切办法来缔造我们这一时代的水利建设。
【参考文献】
[1] 汪恕诚在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上的工作报告[J],水利建设与管理,1999
2013年5月29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并将于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水文测站共建和信息共享
实践中,除水文机构建设的水文测站和监测设施以外,因气象、交通、环境保护等需要,以及为水利、水电等基础工程提供服务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建设了一批专用水文测站和监测设施,容易发生重复建设、水文信息资料互相通报不及时、共享不充分等问题。对此,条例从两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强调在规划建设时,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尽量避免重复建设。规定:省水文机构在编制水文站网建设规划时,应当征求省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气象、电力等部门的意见;省有关部门在规划建设水文测站和水文监测设施时,应当征求省水文机构意见,并与水文站网建设规划相衔接;对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因交通、环境保护等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水文机构意见。二是建立水文信息、监测资料的共享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的水文机构与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气象、电力等部门,应当建立水文信息、监测资料共享制度,相互通报实时监测信息和情报预报信息,定期开展交流与整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