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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生态功能区补偿法律制度是落实我国主体功能区布局战略的重要措施。目前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内容虽已比较系统丰富,但在补偿主体制度、补偿标准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还明显不足。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扩大生态补偿的主体,优化生态补偿的标准,健全生态补偿监督管理制度。
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党的十七大都提出在我国建立主体功能区布局的战略构想,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其中,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的功能主要是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其利用本地自然资源来发展经济的能力和本地居民生活将受到极大程度的影响。因此为了切实落实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的政策,真正达到生态修复和生态保护的目的,必须进一步加强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设。
l我国现有生态补偿法律考察
从目前涉及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来看,我国生态功能区补偿制度的法律制度具有多层次性。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涉及到宪法、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四个层次,既包括国家立法,又包括地方立法。在宪法层面上,国家在协调私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确立了在特殊情况下对私人利益实施补偿的基本规则,从而成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基本。在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条规定了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和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根本原则。第19条规定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此外,《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水法》.《矿产资源法》和渔业法》等对我国生态补偿问题亦作了相应规定。在行政法规与规章层面上,《自然保护区条例》、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11月8日国务院令第19号).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等有力地对我国生态补偿制度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范。此外,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层面上,地方人大和政府也不断加强地方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立法,例如1998年10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了《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规定:“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政府对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省财政对省核定的生态公益林按每年每亩2.5元给予补偿,不足部分由市.县政府给予补偿。此举成为我国地方生态补偿立法的重要范例,对其他地方立法具有明显的示范意义。这些地方性的法规和规章,为生态功能区内部实施生态补偿提供了具体的法律准则。
总之,我国关于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体系,这些法律制度在不同的领域,从不同的角度对我国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发挥着重要的指引和规范功能。
2.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不足
虽然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已经存在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这并不代表其已经完美无缺。从生态补偿基本理念及其实施效果的角度来观察.这些法律缺陷不仅在宏观上制约着我国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而且在实践中无法满足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的现实要求。综合看,这些问题与不足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2.1生态补偿的主体单一化
从功能划分上看.生态功能区主要是对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国家和地方共同保护和管理的区域,其主要功能是提供生态服务。根据公共物品理论,生态功能区所提供的这种生态服务应当属于公共物品。公共产品概念最主要的公共政策含义是.政府应当在提供这类物品上发挥主要作用.否则就会出现供给不足的问题。因此,在市场经济国家,政府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正是根据这一理论,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早期阶段,我国政府承担了生态补偿的主要责任。从中央政府层面上看,为了贯彻《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自然保护区资金投入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1998年8月专门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各有关部门要在政策和经费上积极支持自然保护区的科研和管理工作,重申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国家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同时该规定还要其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资金投入,各地政府要把自然保护区管理经费、科学研究经费及必要的建设金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从实际操作上看,我国目前生态补偿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资金,而且主要来自于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2000—2005年,中央在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和京津风沙源治理五大生态建设工程累计投资1220多亿元;对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三峡库区.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塔里木河综合治理和中心城市污染治理等工程投资450多亿元。这些巨大的生态补偿数字,说明我国生态功能区的资金缺口是如此的巨大.不仅明显地给中央政府带来很大的压力.而且由于在制度设计上缺乏明确的投入规模要求。而且这种较为单一的投资渠道还使得那些从生态服务中受益的地区,游离在付费之外,造成了“东部地区受益,西部地区负担,多数地区受益,少数地区负担,下游地区受益,上游地区负担”权利义务不对等局面。因此,这种生态补偿制度主体性缺陷必须予以改变以体现”谁受益,谁补偿的环境法制基本原则。
2.2生态补偿的标准不明确
补偿标准是生态效益补偿的核心问题.关系到补偿的效果以及补偿者的承受能力。一般来说.生态补偿的界定来自于损失和增益两个方面。从损失的角度看,生态功能区因实施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不仅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且还丧失了充分利用当地自然资源发展经济的机会,其损失是不言而喻的。这种损失既包括直接经济支出.又包括因环境资源保护而丧失发展机会而产生的间接经济损失。生态功能区因生态保护和修复对于国家生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这种价值主要是通过生态服务来体现。1997年Robot·Costanza等将全球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划分为气候调节、水调控、水土流失控制、物质循环.污染净化和文化娱乐价值等17种功能。
通过测算,得到如下基本结论:整个生物圈每年产生的价值平均最少为33万亿美元,为全球GNP的1.8倍。…无论这种计算是否全面合理,但可以肯定,生态系统的服务价值是巨大的。也正是因为此,在目前的生态补偿保准中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认为生态补偿强度应当按照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的质量和数量,对补偿产权主体环境经济行为产生的生态环境效益进行补偿二是基于生态产权主体环境经济行为的机会成本补偿模式。这就使得在生态功能区补偿的确定在实践中面临着两难选择。选择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恐怕因生态服务功能的天价而补偿者的承受能力难以达到选择机会成本环境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因对于民族地区没有额外的收益,不能够达到生态补偿追求的效果。吲从目前我国对生态补偿的标准看,其标准不仅不明确,而且较为低下。在退耕还林补偿中全国分南方和北方两个补偿标准,这样的补偿方式在有些地区出现了过度补偿、低补偿和踩空现象。在生态公益林补偿金政策的执行中,~些具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林地未得到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因此得不到相应的补偿。目前生态公益林补贴标准是5元/亩,远低于林地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有关专家估测经济林每年平均产出为36元/亩)。据许智宏.阳合熙.李文华等院士测算.自然保护区如果按每公顷150元计算补偿费用.全国自然保护区补偿费用21715亿元。然而,我国自然保护区每年得到各级政府的总投入不足2亿元,许多保护区的保护与维持工作面临严峻的资金压力.极大地制约着我国自然保护区各项功能的正常发挥。
2.3生态补偿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
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是一项系统工程,这项工程在实现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目标的过程中,牵涉到生态功能区的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转换.生存环境变革等重大生产和生活问题。从利益主体的利益目标上来看,生态补偿机制涉及到的众多主体,在目标取向上往往还存在着自我利益与公共利益、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地方利益和整体利益等的中突和矛盾,生态补偿实质上是一项全局性的利益大调整和制度大变革。在这样一个复杂的过程中,如果监管制度真空或监管不力,都将会给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从目前我国生态补偿宏观管理制度上看,我国生态补偿资金和物资的日常筹集.资金和物资第使用管理、金融支持管理.补偿对象履行补偿考评验收和项目后续管理等等众多制度还没有建立;从目前我国生态补偿微观管理制度上看.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存在多头管理、无人管理的悖论。目前,自然保护区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林业、农业、海洋等部门实施专门管理这种多重管理体制致使自然保护区管理权责不明开发和收费争先;重要的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相互推卸责任。因而,建立自然保护区专门管理机构是必要的。目前,国家和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都要求设立自然保护区专门管理机构.但是对于如何设置管理机构.却大多没有任何规定。这种制度建设情况.严重地影响了自然保护区管理的专门化和效率化。
3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3.1扩大生态补偿的主体范围
由于资金的极度缺乏,许多自然保护区仅停留在简单看护上.对于自然保护区发展所必须的环境监测、科学研究和环境教育等均无法开展。这样的一个投资状况告诉我们:我国生态功能区的补偿渠道必须拓展。从公共物品理论角度看,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旨在进一步提高生态服务质量,在性质上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公共产品提供的责任尽管主要应当由政府来承担,但政府并不是唯一的主体。自20世纪60、70年代以来,~批主张经济自由的经济学家,如戈尔丁、布鲁贝克尔和史密兹等人曾或从理论或从经验方面对公共物品私人供给的可能性作了论证。当今,随着微观经济理论的发展,人们发现在公共物品的很多领域,私人或私人间的合作不仅可能,而且可以更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从形式上看,公共物品私人提供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一是捐助的方式;二是市场方式,即私人投资建设,私人收费管理;三是联合供给,即私人与政府联合供给,或私人部门负责生产,政府采购后再提供给公众.或者政府对私人提供公共物品给予补贴和优惠,也可以是私人与社区联合供给等。因此.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应当在进一步改变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生态功能区投资上的责任配置,明确中央和地方各自责任和比例;应当进一步规范中央补贴的性质、规模以及方式等。在此基础上,不断探索多元化的私人投资渠道:一是不断健全环境生态公益事业捐赠法律制度,简化公益捐赠的方式,扩大公益捐赠减免税范围,完善公益捐赠款项使用和管理制度:二是探索生态功能区私人投资模式,在明确生态保护和恢复的基本目标和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在生态功能区的管理和经营中引入私人资本;三是积极、稳妥地开办生态旅游,不断增强生态功能区自养的能力四是切实贯彻落实使用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制度,开展资源使用者个体补偿、流域生态补偿以及区际生态补偿等。
3.2优化生态补偿的标准
有些被补偿地方的政府认为,他们不仅需要生态建设和保护的资金,更需要提高当地发展能力和社会福利水平的资金和援助,这往往是处于贫困阶段的当地群众更关心的一个问题。川显然,生态补偿的标准如果仅限于直接损失是根本无法实现其目的。生态补偿不仅仅是对禁止开发或限制开发区域的自然投入,而且包括对当地社区或居民生存和发展能力提高的投入。忽视这一点,生态保护的成果就会被那些争取生存权的居民破坏殆尽。因而,我国生态补偿补偿的标准应当适当提高,至少应当包括当地居民发展机会的成本损失。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协调环境权和生存权发展权之间的矛盾和;中突。提高生态补偿标准并不是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的任何区域都要实行一个统一的标准。美国的退耕补偿制度,主要采用竞标机制.在遵循农户自主意愿的基础上,根据各地的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来确定不同的补偿标准。这种市场化机制,通过平等协商和利益博弈,有效地实现了对区域的区别补偿,解决了生态补偿中两方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从欧盟的生态补偿政策来看,其对于不同的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不同生态保护区域的环境条件等分别采用了不同的补偿标准。这种差别补偿政策,既在整体上减轻了政府和其他主体的经济压力,又切实地达到了补偿的目的,对我国生态功能区补偿制度的制定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完整版第一条 为加强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状况,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的,永久或者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淡水或者半咸水及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水区。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红树林等植物资源。
第四条 湿地保护管理坚持全面保护,突出重点,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各级林业、农业、水、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制定本地区湿地保护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确保湿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恢复;做到水资源利用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充分兼顾湿地保护等生态用水的需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护湿地资源。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点湿地评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对湿地资源的调查,监测湿地资源变化情况,建立湿地管理档案制度和湿地保护管理的信息交流制度。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湿地登记、确权、发证等工作,为湿地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检查、考核、通报和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宣传工作,于每年2月2日世界湿地日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提高公民保护湿地的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社区教育和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或者非法转让湿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保护湿地。
第十三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一)代表不同类型的典型天然湿地生态系统的湿地;
(二)具有生物多样性丰富特征或者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物种集中分布的湿地;
(三)水禽的主要繁殖地、栖息地,以及迁徙路线上的主要停歇地;
(四)对水栖动物的洄游、繁殖有典型或者重要意义的湿地;
(五)其他具有特殊保护意义、重要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或者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湿地。
对不具备条件建立自然保护区的,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或者划定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和原生地等多种形式加强保护管理。
第十四条 湿地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人文景物集中、科普宣传教育意义明显的区域,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第十五条 涉及区域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湿地生态系统,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点湿地:
(一)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
(二)列为自然保护区的;
(三)依法建立的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或者野生动植物主要栖息地和原生地;
(四)国家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湿地。
列入重点湿地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禁止在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采用炸鱼、毒鱼等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二)破坏野生动植物的重要繁殖区、栖息地和原生地;
(三)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及湿生生物的化学物品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
(四)其他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非法在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围(开)垦、填埋湿地;
(二)挖塘、采砂、取土、烧荒;
(三)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
(四)采伐林木,采集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五)猎捕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捡拾鸟蛋。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征收重点湿地范围内的湿地。
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或者征收重点湿地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在湿地保护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恢复同等面积和功能的湿地。
凡是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禁止开垦、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九条 沿海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恢复红树林,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红树林、红树林地的确权发证工作。滩涂划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为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的,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禁止非法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和其他毁坏红树林的行为。因科研、医药或者更新、改造、抚育等需要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的,应当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或者征收红树林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因湿地保护需要使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并对其生产、生活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湿地保护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破坏湿地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围(开)垦、填埋湿地的,处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二)擅自在湿地范围内挖塘、采砂、取土、烧荒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占用、征收重点湿地的,处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五)开垦、占用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处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六)擅自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非法占用、征收红树林地的,处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当事人拒不恢复湿地或者恢复湿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湿地保护有关部门组织代为恢复,所需的湿地恢复费由当事人承担。
林业、农业、水、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湿地保护有关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湿地保护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湿地公园管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重点湿地评审制度等,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湿地保护的生态效益维持生物多样性。湿地的生物多样性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依赖湿地生存、繁衍的野生动植物极为丰富,其中有许多是珍稀特有的物种,是生物多样性丰富的重要地区和濒危鸟类、迁徙候鸟以及其它野生动物的栖息繁殖地。在40多种国家一级保护的鸟类中,约有1/2生活在湿地中。中国是湿地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亚洲有57种处于濒危状态的鸟,在中国湿地已发现有31种;全世界有鹤类15种,中国湿地鹤类占9种。中国许多湿地是具有国际意义的珍稀水禽、鱼类的栖息地,天然的湿地环境为鸟类、鱼类提供丰富的食物和良好的生存繁衍空间,对物种保存和保护物种多样性发挥着重要作用。湿地是重要的遗传基因库,对维持野生物种种群的存续,筛选和改良具有商品意义的物种,均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利用野生稻杂交培养的水稻新品种,使其具备高产、优质、抗病等特性,在提高粮食生产方面产生了巨大效益。
一、工作总体进展情况
县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为中心,不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大力实施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百里绿色长廊和低产林改造等重点工程,扎实推进营林生产、资源林政管理、林业产业建设等工作,取得了新的进步。
(一)生态建设富有成效。一是大力开展退耕还林补植补造。全县各地抢抓季节、抢抓墒情,当年共栽植各类苗木300万株,任务基本完成。同时,严肃执行退耕还林政策,加强了工程档案管理,今年5月份顺利通过省级检查,并获得好评。二是扎实开展低产林改造。今年全县1.5万亩低产林改造项目,共涉及省道沿线6个乡镇和8个国有林场、90个小班,主要改造对象是低产残次林和灌丛地,目的树种为桦木、椿树、杨树、核桃、板栗等,通过实施改造,新建速生丰产林5787.1亩,高效经济林9212.9亩。三是认真开展百里长廊造林补植。主体绿化基本完成,共栽植各类苗木600多万株。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仅今年3月份,全县就完成义务植树和四旁植树225万株,适龄公民义务植树尽责率达95%以上。国有林场道路绿化,今年以来,全县8个林场共栽植各类绿化大苗8000株,为全县农村道路绿化作出了示范。
(二)资源管理不断加强。坚持“严管林”方针不动摇,突出森林、林木、林地、林权等四个重点,切实抓好森林采伐、木材流通、加工经营和林地征占用管理,强化森林防火工作,确保全县森林资源安全。林木采伐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伐前公示、伐中监督、伐后验收”制度,从采伐源头抓起,扎实做好人工商品林和非商品材采伐管理工作。木材流通和加工经营管理,对商品材实行准调许可制度,货主凭县林政稽查队开具的准调证到指定的商品材采伐点调运木材,沿途检查站对其调运的木材查验无误后登记放行,再由稽查队检查签字后方可办理出境证和检疫证。同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纠正执法不到位、程序不合法、重罚款轻处罚等违规违纪行为,效果较好。重点工程征占用林地管理,以服务潘口水电站和县内重点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为重点,扎实开展林地征占用清理整顿工作,完成了林业区划和重点矿区森林植被恢复规划编制工作。森林防火,从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入手,强化责任意识、防控措施、应急处置、分工协作和责任追究,最大限度地降低火灾危害,实现了无重、特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的目标。执法队伍建设,按照“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总体要求,在系统内开展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执行能力,进一步明确森林公安、林业站、木材检查站、林政稽查队的职能职责,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依法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形成了“林业站负责基础执法、森林公安为主要强制手段、林政稽查队负责重点监管、木材检查站负责道路运输检查的林业执法”新格局。天保工程认真落实各项工程措施,全面加强巡山管护、公益林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全县300万亩天然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并受到省级年度检查组的充分肯定。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序推进。目前,全县累计完成集体山林确权面积233.3万亩,发证面积216.8万亩,分别占全县集体山林面积339.4万亩的68.7%和63.88%。出现的各类林权纠纷得到了较好调处。
(四)林场建设步伐加快。稳定粮油生产,调整了林农种植结构。发展以烤烟、核桃、药材、魔芋为主的特色经济,积极发展壮大林业产业。源茂林场今年发展烤烟1500亩,在去年的基础上增加700亩。源茂、标湖、双竹、天池垭、望府座等林场计划发展优质核桃1万亩,目前已完成整地5000亩。各林场认真抓好低产林改造,培植速生丰产林基地,并积极引导林农种植药材、魔芋;在鼓励林农发展猪、牛、羊、鸡等传统畜禽养殖业的同时,大力发展特色养殖业。岱王沟林场投资繁殖大鲵,目前已投放鱼苗40多尾,双竹、九里岗林场发展茶园养鸡1万多只;基础设施建设扎实推进。8个林场在完成通达场部道路硬化、改变场部办公用房面貌的同时,今年82公里通村水泥路面硬化任务扎实推进,人畜安全饮水项目相继实施。
(五)项目兴林势头强劲。县政府高度重视项目兴林工作,采取超常的思维抓项目,瞄准国家政策选项目,顽强拼搏跑项目,以加强项目建设带动林业事业发展。目前,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项目年内有望全面启动,棚户区改造项目即将实施,岱王沟水库项目已获国家发改委批准立项,双竹林场楠木繁育基地项目已报送国家林业局,有望下达计划。省财政年度涉林项目已经过两次衔接,贫困林场、林产品加工等项目纳入了重点考虑。今年上半年共向省和国家上报项目20多个。
(六)物种保护成效明显。我县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现已查明植物187科738属1544种,野生动物24目73科276种,分布有珙桐、红豆杉等27种国家二级以上保护树木,有大灵猫、大鲵、棕熊等48种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和省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增强全民生态保护意识,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珍稀野生植物等违法犯罪行为,成功申报了岱王沟猕猴和八卦山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小区,切实加强偏头山省级森林公园建设,以生态公益林项目为主,重点扶持了十八里长峡自然保护区建设,确保我县珍稀动植物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我县林业工作,紧紧围绕全县经济建设中心,突出重点,攻克难点,统筹兼顾,平衡推进,实现了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目标。在肯定成绩的同时,还应该看到我县林业工作面临的许多困难和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林业在保护的前提下开发利用不够,综合经营效率低,尤其是退耕还林面积和人工林收益较低。林产品缺少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和辐射,科技含量不高,附加值低,经营品种原始单一,经营方式简单粗放。二是部分地方对林业工作重视不够,生态保护意识不强,生态建设认识不高,不能妥善处理发展与保护之间的关系,乱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案件时有发生,同时造林绿化和管护的积极性不高。全民义务植树,发动群众不够。三是林场社会负担过重,林农生产生活十分艰苦。我县林场是通过以场带村扩场建设而成的,均带有村和农户。目前,全县8个国营林场,农业人口达到8000余人。林场除要完成营造林任务外,还负担有乡级政府管理职能,如农业生产、精神文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稳定、安全生产、计划生育、民政救灾救济、民兵预备役、工、青、妇等各项事务,需要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由于林场职能已经由过去的以经营为主转变成了现在的以保护和建设为主,自身的经济来源大幅度减少,而经济来源渠道仍然保持不变,因而出现了沉重的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负担,同时由于体制和地理区位的限制,无论在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共服务,还是在生产生活条件上,林场都远远落后于乡镇,林农在种养、交易、打工等经济活动中,都处于劣势地位。
三、进一步推动林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林业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保护林业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推动林业生产,发展林业经济,努力实现林业增效、农民增收,是我县目前面临的艰巨任务。为进一步推动林业工作,按照国家林业发展战略目标和政策要求,根据我县实际,除开认真做好各项常规性工作以外,视察组特提出以下建议和意见:
(一)切实推进生态建设与保护。要认真实施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发展和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完成好造林任务。要全力搞好历年工程补植补造,切实巩固绿化成果。要认真落实退耕还林政策补助兑现,切实保护退耕农民的经济利益。大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积极推进荒山绿化、道路绿化、庭院绿化和田园绿化。要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能力,加强林政管理,保护好林业资源。
(二)进一步重视国营林场建设。国营林场是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林业产业发展的主阵地,更是林业生态建设的排头兵,辐射带动能力强,具有巨大的优势和作用,为我县林业产业发展和生态保护做出了重大贡献,因此,建设好林场是林业工作的一个重点和主要方向。一是逐步扩大管护面积,把高、远、边等不便于乡村管理的天然林纳入林场管理,使之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同时以此为依托,积极争取国家项目支持。二是注意研究解决林场主要干部管理与交流问题,要防止干部队伍年龄老化。三是将林场管理经费给予适当的预算安排,以减轻林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负担。四是国家对农村的各项政策及项目应向林场倾斜,同时不能忽视对林农提供良好的社会公共服务。
(三)加快推动林业产业发展。要紧紧依托国家项目和采取非常举措招商引资,积极扶持和支持专业大户、龙头企业创办原料林、特色林果基地,狠抓林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促进林业产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要积极推进林下种植和荒山种植。要通过旅游观光等方式,积极推进生态林业资源开发。对已经建成的经济林、人工用材林要加强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努力发挥效益。
关键词: 营林造林;生态平衡;营造林;措施
剑河县地质构为山地性高原,以低山、低中山为主,最高海拔1623.3米,最低海拔348米。属中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百里天然原始阔叶林景区横跨久仰、南哨、太拥三个乡镇,蜿蜒50多公里,纵深2公里,景区内珍藏40多种国家一、二、三级珍稀保护树种,是我国现存不多、保存完整的亚热带原始阔叶林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人口不断膨胀、人均绿地面积不断缩小、环境污染不断加重。我们必须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决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一地的经济增长。
一、加强生态林业建设对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意义
1.提高了人们生活质量的需要
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即满足人的发展与需求。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人口增长过快、人均绿地面积不断缩小、环境污染不断加重。人们迫切需要良好的空气、优美的生活环境。所以对环境要求越来越高,同时森林、树木也可以降低城市中噪音的影响。因此,加强生态林业建设,是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需要。
2.防止水土流失
近年来我国水土流失严重,土地沙漠化不断加剧。除了自然的因素外,植被破坏,林业建设不到位都有很大关系。生态林业是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之上的,进而实现资源、环境、人口的相互协调。森林、林木在保持水土,巩固土地不被沙化,荒化有着非凡的作用。加强生态林业建设,可以起到防止水土流失,防沙固沙的作用。
3.为了子孙后代的需要
可持续发展不仅是满足当代人也是为了满足子孙后代的发展需要。近年来,在传统林业发展中,人们从林业身上过多的索取,使得林业系统出现恶性循环,这大大影响了子孙后代的发展需要。生态林业建设可以促使林业恢复良性循环,既满足了当代人的需要,又保证了子孙后代利用森林资源和选择美好生活环境的需要。
二、我国营林造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营林造林技术人才的缺乏
我营林机制的不健全,造成营林造林技术水平较低,营林技术人才短缺的局面。营林造林是一项对专业技术和工作态度要求较高的工作,要求―线营林者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我国现有的很多营林施工员、技术员都未受过专业培训,营林技术水平偏低。营林造林技术人才的短缺严重制约了我国营林造沐工作的展开。
2.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营林造林工作是―项造福全社会和子孙后代的巨大工程,如此庞大 的工程,一定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目前我国部分林业管理单位却疏于管理,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没有营林质量验收部门,导致营林质量无法保证。
三、完善营林造林工作
1.重视营林造林人才的培养
目前我国林业发展的主要原因是技术力量的薄弱,在未来的林业建设工作中,在营林造林中需把科学技术放在第一位,加大培养营林造林技术人才。国家应当出台相应的奖励政策,鼓励林业建设工作者不断提升自身技术水平,提高我国营林造林的技术含量。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进步,育林技术也要与时俱进,运用遗传、生物技术,选用经过遗传改良的优质品种来进行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以及林木质量。
2.规范林业管理 完善检查监督机制
林业局应根据分类经营的原则,在现有林业资源的基础之上结合国家关于天然林保护的有关法规,不为短期利益所左右,合理划分林木类型,确保营林造林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加强林政资源管理,依法查处林政违法行为,做好木材采伐工作,在发证环节预征全部税费,防止税收流失。广泛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宣传,加大《森林法》、《环境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剑河县旅游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绿色发展理念,努力提升广大群众的生态文明建设意识。营林造林工作的重要性要求林业局必须选派具有责任心强和术水平扎实的人员担当营林验收成员,加强对营林工作的检查验收。
3.处理好生态林和经济林建设的关系
保护林业生态平衡是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决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一地的经济增长。二是坚持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实施好环境保护攻坚行动安排的重大工程、重大项目,持续开展水体、大气、土壤污染防治,促进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三是加强林政资源管理。积极推行林木采伐科学管理,从源头上堵塞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发生。依法强化林地保护管理,强化木材流通和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强化森林病虫害防治。四是进一步增强造林绿化工作,培育壮大生态经济产业,使林业资源和生产要素在更大范围得到优化配置,促进退耕还林成效。五是扎实推进森林保险工作,形成完善的森林保险工作程序;强化森林防火工作,严格火源管理和检查监督,把森林火灾的发生控制在最低限度。
4.因地制宜,适地适树
遵循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造林营林是休业的基础工作。无论是林业生态建设、林业产业发展,还是生态文明建设,都需要以丰富的森林资源为支撑。我县除西南部大毛坡上有部分原始天然植被外,其余地区为天然次生植被和人工次生植被,以阔叶林草丛混交植被为主,盛产松、杉、樟、楠、等林木,有秃杉、水杉、银杏、鹅掌楸、青檀等20余种国家保护树种。同时因地制宜、依照不同土壤类型及其生态环境选择营造林方式,宜封则封,宜造则造,并优化配置营造林树种,提高和扩大森林面积,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气候环境资源,提高防护效能,同时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经济收入还能达到造林绿化的效果
四、控制对森林生态环境的破坏
1.制订森林采伐、抚育、改造的具体规定,对施工的方式、强度、作业面积等都得有具体的审批制度;有严格的防止森林火灾的法规,及建立防火组织、奖惩制度;控制林地面积的丧失,不得让单位或个人随便将林地改作他用;2.保护林中野生动植物,不得乱采乱挖,滥捕乱猎;3.控制森林病虫害的发生,掌握病虫害发展动态,了解防治效果。森林病虫害防治要避免和少用农药,尽量采用生物防治、防止农药污染。森林生态平衡是生物圈生态平衡的核心,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五、结语
综上所述,现在的营林造林中存在的不合理的隋况,这些都会影响生态平衡问题,因此,保护林业生态平衡,完善营林造林工作就显得十分必要。这就需要在政府的支持下,创新的技术下,科学营林造林,保护林业生态平衡,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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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葛凤琼 江丽君 加强生态林业建设,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对生态林业建设若干问题探讨 科技资讯 2012 11 128.
(通辽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通辽028000;2通辽市生态建设办公室,通辽028000)
摘 要:湿地是陆地与水域之间水陆相互作用形成的特殊的自然综合体,是地球卜最重要的生命保障系统和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为了切实保护好通辽市湿地资源,文章从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执法、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构等8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和措施。
关键词 :湿地;保护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S719
文献标识码:B
收稿日期:2014-11-24
作者简介:柴永江(1960 -),男,内蒙古通辽市人,正高级工程师,
湿地是陆地与水域之间水陆相互作用形成的特殊的自然综合体。湿地包括了所有的陆地淡水生态系统,如河流、湖泊、沼泽,以及陆地和海洋过渡地带的滨海湿地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支持了全部淡水生物群落和部分盐生生物群落,他兼有水域和陆地生态系统的特点,具有极其特殊的生态功能,因此,通常把森林、海洋和湿地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他与人类的生存、繁衍和发展息息相关,是地球上最重要的生命保障系统、自然界最富生物多样性的生态景观和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他不仅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多种资源,而且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防止洪涝灾害,净化美化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维持生物多样性等多种功能,被称为“地球之肾”,“生命摇篮”,“鸟类天堂”。
1 通辽市湿地现状和湿地资源保护情况
通辽市是湿地资源最多的盟市之一。据2010年第2次湿地资源调查资料,通辽市现有湿地面积227647.4hm2,其中:河流湿地面积57715.8hm2,湖泊湿地面积22640.lhm2,沼泽和沼泽化草甸湿地面积65072.5hm2,库塘湿地面积82219hm2。
目前,通辽市有湿地自然保护区16个,其中:自治区级2个,市级2个,县级12个,分布于通辽市7个旗县区。湿地保护区总面积l79716hm2,其中,湿地面积近110000hm2,占湿地保护区总面积的61%。保护对象分别为水生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湿地水域生态系统、湿地水生动植物及生态系统。湿地保护区内草原、湖泊、水库、沼泽、沙地、苇塘相间分布,地貌类型多样,植被群落复杂,具有独特的湿地自然景观和丰富的动植物资源,是科尔沁沙地平原上最具有生物多样性和代表性的地域之一。湿地保护区滞留大量河水和雨水,对保障周边地区的生态安全,补充地下水资源,维护生态平衡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湿地保护区内主要动物有80余种,主要植物120余种。湿地多样复杂的环境类型,为野生动物尤其是鸟类的栖息繁殖提供了理想场所,现已发现的属国家一、二级保护的有40余种,其中,被列为世界濒危鸟类的有近10种之多,以鹤类为例子,全世界鹤类种类共15种,在我国记载有9种,东北地区仅有6种,而在通辽市湿地保护区发现的就达4种,分别为丹顶鹤、白鹤、灰鹤和蓑羽鹤。此外,大天鹅、白鹳、大鸨、金雕和大雁等在湿地保护区都有较大的种群分布。
200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同年4月,通辽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决定》。以此为契机,通辽市湿地资源保护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十一五”期间,通辽市新建旗县级湿地自然保护区3处,新建保护面积3.8万hm2;扩建市县两级湿地自然保护区2处,扩建总面积2.2万hm2;荷叶花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列入国家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工程总投资1900万元,现正在建设中。通过重点工程实施,使部分重点保护区的湿地得到保护与恢复,基础设施建设、科研监测水平、宣教能力有了显著提高。2007年,《湿地保护条例》正式颁布。《条例》的实施作为法律依据对通辽市湿地保护工作有了进一步的促进。近几年来,旗县市区政府认识到了湿地保护的重要性,先后出台了地方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调整了土地和禁垦禁牧政策,对湿地缓冲区和实验区内的耕地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湿地保护区内的有林面积大幅增加,保护区内及四周的林木列入国家公益林,得到了有效保护。一些湿地保护区如荷叶花湿地水域实行机械围栏,重要湿地保护区实施了禁猎措施,禁止猎捕各种野生动物及鸟类,有的在珍禽经常出没的区域建立嘹望塔,加强巡察嘹望。林业执法部门定期执法,对保护区内滥捕、乱挖、滥采等破坏野生动植物的行为进行打击。对于湿地保护区的草场,每到防火期都有重兵把守,确保保护区安全。今年,科左后旗双合尔湿地自然保护区已于3月顺利晋升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奈曼旗孟家段水库2万hm2湿地晋升自治区级保护区工作也已开始进入可研和规划设计阶段;荷叶花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通过湿地基础建设,保护区周围设置围栏,采取河道疏浚、湿地保护补水工程等措施,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重建。
2 湿地保护与建设存在的问题
2.1 湿地保护意识淡薄
全社会对湿地的价值和重要性缺乏认识,对其功能与作用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缺乏理解和认知,对保护湿地的重大意义和重要性认识严重不足,思想认识和理解还停留在利用水利灌溉和水面养鱼养鸭的原始认知状态,直接导致湿地管理中的诸多缺失,更别提有针对性和有效的保护湿地的手段和措施。
2.2 湿地面积不断萎缩,资源总量锐减
近年来,由于连年降水量减少,工农业用水量加大,超采使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境内西辽河、新开河、教来河、老哈河等主要外来河流常年断流,湿地外来水资源锐减,导致境内5座大型水库中的4座已完全干枯,13座中型水库仅有6座有水,5个湿地保护区水面完全消失,湿地数量和水资源总量急剧下降,生物多样性锐减。而且,由于一些水库和排水干渠等水利基础设施不够完善,造成管理缺失,全市每年都有大量的河水和自然降雨等水资源流向外省,对于水资源相对匮乏的通辽市来说是非常大的浪费。
2.3 蚕食湿地,乱捕、乱猎、滥垦、滥牧现象严重
借湿地水面萎缩后在周边滥垦滥牧、开矿开发现象比较普遍,严重破坏湿地生态环境。由于习惯使然,湿地周边村屯群众甚至国家公职人员乱捕乱猎候鸟现象依然严重,多数国家一、二级保护候鸟因此而迁往别处栖息繁殖,严重影响了通辽市湿地资源的多样性保护,也使通辽市作为候鸟重要栖息地的现状受到严峻挑战。
2.4 监测体系不完善
缺乏对湿地常规和污染监测,特别是缺乏对开发利用后的湿地生态环境变化、生物多样性变化监测。
2.5 湿地保护资金缺乏,管理经费不足
由于湿地保护和管理资金没有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资金渠道无着落,各地湿地保护日常管理工作开展、队伍建设、湿地调查监测、科研、湿地保护宣教、执法、设施建设等方面因缺乏资金支持难以正常开展。滞留在保护区内的农户和牧户,没有资金将其迁出保护区,不利于湿地保护和管理。
2.6 湿地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体系不完善,缺乏综合协调机制
通辽市的8旗(县、市、区)都没有专职的野生动植物与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没有配备专职人员,无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粗放,日常工作疲于应付;湿地管理和开发利用牵扯到林业、农业、水务、环保、国土资源等,多部门多头管理,具体开发利用湿地的开发商和承包者们开发利用的目的和目标不同,重开发轻保护甚至只开发不保护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湿地保护机构、开发利用机构与开发商承包者之间缺乏综合协调机制,没有统一规划和统筹安排,各行其是、各自为战;一些湿地处于根本无人问津、无人管理的无政府状态。
3 湿地保护和建设对策与措施
3.1 切实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
一是市、旗县市政府应该将湿地保护和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在规划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湿地保护计划。
二是要成立领导小组,完善协调管理机制。由市政府牵头,成立由林业、农业、水利、环保和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跨部门湿地保护与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一协调领导各部门积极配合湿地保护工作。
三是建立项目监督机构。由地方政府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及人大、政协联合建立项目监督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建设进度、措施落实、项目实施效果等进行监督。
四是做好现有重要湿地晋级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晋级管理工作。
3.2 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充实专业管理人员
应该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和管理机构。市里可以考虑建立隶属于林业局的专业性强,职能全面的保护管理机构,专门司职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工作,强化湿地保护管理制度建设,明确责任主体,着重加强制度执行和责任落实力度,兼顾湿地保护与利用。要加强现有自然保护区和湿地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切实提高现有职工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同时,应该聘用一批野生动植物保护方面的专门人才,充实到通辽市野生动植物和湿地管理的队伍中,切实提高湿地保护和管理水平。
3.3 探索科学合理的湿地保护模式
在湿地保护过程中要跳出为了保护而保护的观念,灵活运用退耕还林还草、土地置换等政策措施,大力发展水草产业,在保护湿地的前提下带动农牧民增收,形成湿地在保护中求发展,在发展中促保护的良性循环模式。针对通辽市湿地现状,对于水域面积较小或没有水域的湿地,应尽量减少农牧业生产活动,加大现代畜牧业发展比例,实行舍饲禁牧制度,减少耕地面积,确保湿地环境能够休养生息,逐步恢复原生植被和生物多样性;对于水域面积较大的湿地,建议推广渔业养殖和水稻种植,积极探索公司+农户的合作经营模式,形成规模化、产业化生产,以确保湿地生态环境安全为原则,实现湿地保护与利用的双赢。
3.4 搞好退化和消失湿地的恢复与重建
湿地恢复与重建,是指对由于人类活动而引起的退化或消失的湿地进行人工修复,再现湿地的结构和功能以及相关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的过程。通辽市湿地恢复与重建的当务之急是解决湿地补水问题,首先对重要的湿地,通过建立水利工程,实施人工补水,扩大湿地水域面积,为此要重点做好引绰(绰尔河)济通工作,补充通辽市重要湿地如莫力庙水库、吐尔吉山水库等重要湿地水源,促进湿地恢复;其次是加大小流域治理和蓄水工程建设力度,防止水资源外流,重点研究如何“留水”的具体措施,切实解决水资源向外省流失的问题,留住水资源;最后要积极做好退耕还湿和退牧还湿工作,还原并重建昔日库塘湿地景观,逐步恢复和发挥湿地原有的功能和作用,恢复与重建科尔沁草原“鸟儿天堂”。
3.5 加强科学研究和监测
应该联合相关的教学和科研单位,构筑科技支撑体系,开展相关课题研究,用科学手段研究湿地资源和保护措施,及时掌握国内外学术动态,总结和推广湿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成功经验,为做好湿地管理、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提供及时、准确的参考资料;要尽快建立湿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在重点及典型湿地生态系统所在区域,建立生态监控区,加强调查与监测。按照湿地功能区的划分,对湿地水质变化、地下水位动态、动植物群落、土壤养分的变化及土壤退化、有害生物危害情况等进行监测,及时评价湿地生态变化状况,通过监测网络的运行,掌握各类湿地变化动态、发展趋势,定期提供监测数据与监测报告,为各级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同时,要严格湿地附近和周边开发项目的环境评估审查,坚决杜绝和制止影响湿地资源的开发项目实施,对污水处理要坚持达标排放。
3.6 加大湿地保护资金投入
一是应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市、旗县级政府应尽快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将湿地保护资金列入两级财政预算,确保湿地保护行动计划的实施。
二是积极争取国家湿地项目资金支持。
三是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湿地保护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湿地生态效益受益于全社会。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有利于形成长期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使湿地保护管理措施落到实处。所以,应尽快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并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到湿地保护过程中来,积极捐赠资金。通过地方政府主导、争取国家投资、捐赠、基金等多渠道、多元化、多层次的湿地保护资金投入机制,整合现有湿地保护资金投入方式和渠道,加大对湿地保护的资金投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配备监测、救护、巡护、执法、防火等设备,使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3.7 加强湿地保护执法力度
林业公安、林政管理和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要统筹安排,统一步调,协调一致,强化对滥垦滥牧、乱捕乱猎和破坏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行为的执法和打击力度,特别是在“爱鸟周”、“世界湿地日”和“自然保护区宣传月”等重要时段,在湿地所在村屯周边等重要地区组织保护野生动植物,尤其是保护候鸟的专项执法行动,坚决遏制滥捕滥猎候鸟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候鸟和湿地资源。
关键词:外部性;政府干预;产权;交易成本;生态补偿
中图分类号:D6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9-0086-03
漓江不仅是桂林旅游的精魄所在,它还是桂林城市供水的命脉。能否妥善解决漓江水资源的储备问题,更是兹事体大。作为漓江的主要发源地,猫儿山的水流量占据了漓江总水量的52%,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水质、调节流域径流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研究表明,猫儿山五种林型水源涵养能力顺序为铁杉林、水青冈林、高山矮林、人工阔叶林、毛竹林,铁杉林的综合水源涵养功能最高,毛竹林的最低,铁杉林强大的水源涵养功能是漓江源的重要保证[1]。然而,近年来,漓江上游水源林面积急剧下降,森林水文效能大幅度减退,特别是近年来猫儿山脚下农民大量把原本有良好储水功效的常绿阔叶林砍伐,重新种上经济效益高的毛竹林等速生林,更是间接影响了猫儿山地区的水土涵养能力,这对漓江水位的逐年下降无疑是雪上加霜。生态环境问题参伍错综,表面上看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副产品,实际上是人与人、人与自然、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互为冲突的输出结果。在对当地农民收入不造成负面影响的前提下,恢复漓江上游水源林区的生态功能,已成为迫在眉睫的工作。
一、外部性问题的提出及其理论溯源
经济学上认为,外部性是市场失灵的核心,外部性现象引发人际冲突与社会矛盾,常常导致一种非最优的资源配置。经济的外部性概念是由剑桥大学的庇古和马歇尔在20世纪初提出的。作为经济学中一个亘古不衰的话题,外部性是新古典经济学的重要范畴,也是新制度经济学的重点研究对象。庇古税和科斯手段为解决外部性问题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庇古认为:外部效应是由于边际私人成本与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收益与边际社会收益的背离造成的,外部性产生的原因在于市场失灵,市场机制已不能靠自身运行达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状态,此时必须通过政府来干预解决。“庇古税”旨在通过补贴和征税的方式实现外部效应的内部化,对于正的外部影响政府应予以补贴,对于负的外部影响应施以罚款,以使外部性生产者的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从而提高社会整体福利。科斯在批判借鉴庇古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外部性实际上是产权界定不清所导致的,倘若产权界定清晰并能进行自由交易,那么市场自身就能解决外部性问题。外部性表面上看是产权问题,实质上是交易费用过高所致。因此,要解决外部性问题,关键在于降低交易费用。
二、负外部性:漓江上游水源林治理困境的发生机理
(一)效益的公共性使得漓江上游水源林治理面临“搭便车”现象
漓江上游水源林是一项典型的公共物品,其基本特征是效益的公共性和正外部性。水源林在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净化空气等方面发挥了诸多功效。这种物品一旦被生产出来,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排除在享受它带来的利益之外,因此也时常导致“搭便车”现象的发生。极强的正外部性,加之水源林产生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很难通过货币形式在市场上体现出来,使得私人缺乏生产和提供这类公共物品的动力。即使这种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能够以货币形式度量出来,也很难保证投资者和经营者在短期内收回成本和获取收益,因为水源林所产生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很大程度上具有间接性、长期性的特点。假如这种效益在短期内得不到直接补偿,私人供给公共物品就很可能是无利可图的,这样私人就不可能参与公共物品的生产与提供。由于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长期以往,市场主体的逐利本性便使得当地居民丧失了继续保护水源林的动力。效益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决定了漓江上游水源林不能或不能有效通过市场机制由私人来提供。
(二)市场主体的逐利本性催生了新的负外部效应
建国以来,国家不断加强对漓江上游水源林的保护工作,目前,上游已先后建成猫儿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海洋山和青狮潭两个水源林保护区,漓江上游水源林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水源林的保护与利用引起的矛盾愈发尖锐。水源林虽然具有生态保护功能,但对生产者而言并无利益驱动的内在机制。漓江下游靠江吃饭的旅游产业或对漓江有用水需求的人群,虽然长期承受漓江的的恩泽,但是市场机制并不具备对上游水源林区进行补偿的机制,当上游生态良好时,市场机制并不能给予肯定,现行政策对保护水源林的行为主体予以补偿的力度也较弱。上游居民在“自利理性”精神的驱动下,将部分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砍伐,重新种上经济效益高的毛竹林,也就不难理解这些行为了。近年来,毛竹林的种植面积有逐年扩张之势,农民在自身获益的同时不自觉地给他人造成了影响。由于铁杉林等原始阔叶林减少、水土涵养功能减弱,漓江源头水资源储备量下降,导致漓江流于的水位和水量不足,影响了漓江游客赏玩的兴致,影响了城市用水的需求,而这种影响恰恰又是负面性质的,即农民的改种植行为催生了负外部效益。
(三)水源林产权关系的稳定性脆弱加剧了治理困境
产权理论认为,只有明晰产权才能实现有效的产权保护,并由此获利。但是,水源林具有自然资源的产权性质,存在天然模糊和不完整的特征;产权的不可分割性,使水源林的保护和治理主体无法由此获利,这就使得保护和治理活动失去了市场的支持,市场失灵在所难免。罗慧等人认为,生态环境资源由于不可分割性导致产权难以界定或界定成本很高,而通过市场力量提供的环境质量和数量的公共物品一般严重不足,由于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存在交易费用,市场的自发运行往往偏离理想中的最佳效益点,从而易产生类似“公地悲剧”的市场失灵。在当前的资源产权所有制结构下,前文所述的上游居民的经济行为在事实上产生了外部性,“对资源有控制权的人并不直接和按比例地收益或受损于自身行为;而受损(益)的人又通常不能根据自己利益对资源做出直接反应行为,原因在于对资源的收益权或承担损失的责任总是与资源的控制权相分离,正是这种分离导致外部不经济,其实质是私人成本的社会化”[2]。
水源林产权责权利关系缺乏长期的稳定性,稳定性脆弱又主要存在以下目标冲突:政府积极治理和当地居民参与程度不高的矛盾,退耕、封育或生态投资与居民作为理性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矛盾,生态环境外部性与农户“不患贫而患不均”的小农意识之间的矛盾,生态环境效益长期性与农户追求短期经济效益的矛盾[3],这些因素造成了漓江上游水源林治理的市场失灵困境。
三、化解外部性问题的政策框架设计:漓江上游水源林治理中的政府责任
在政府适度干预的过程中,新的政策框架需要纳入提高农户自主行动能力并推进生态系统经营的制度机制,以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通过不断深化林权改革和生态补偿机制等制度创新,由经济比较发达的下游地区“反哺”上游地区,对漓江上游水源林区的生态保护努力和机会成本予以相应的补偿,不仅是生态正义和环境公平的体现,而且是漓江流域生态保护和经济开发形成良性循环的客观需要。
(一)深化科学合理的林权改革
要想克服水源林治理中的市场失灵,首先需要政府界定水源林区的生态产权。按照产权学派的观点,明确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将有利于农户保护自身所拥有的森林资源。雷新途、石道金认为,解决生态资源的产权困境的基础在于界定清晰的生态产权边界,并以此为基础优化生态资源的产权配置和维护生态资源的产权制度,从而提高生态资源的产权效率。一般来说,涉及国家整体生态保护的森林、生态草地、水源林、濒危动植物资源其生态产权,仍然应该由国家掌控。蔡晶晶通过分析“分山到户”和“共有产权”两种模式,指出无论是产权“配置”或“统合”,都无法保证我国森林资源的永续发展。在林权体系不稳定的情况下,资源使用者都寻求短期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对森林的经济功能重视程度远超过生态功能,强调毛竹林等速生林带来的短期效益,舍弃了原生天然林的长期生态服务效益。因此,如何建立起内生的、能够符合更大群体利益的自我约束机制,将是林权改革必须重视的问题。
(二)推行生态补偿机制,采取生态补偿政策
类似漓江上游水源林这样的主要提供非物质的生态功能区,生态服务物化程度低,界定产权的信息、执行和交易费用非常高;即使是在产权明晰的情况下,其交易成本仍然是巨大的,通过科斯手段难以有效解决外部效应。此时,可以选择生态补偿机制,“通过对损害(或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从而激励损害(或保护)行为的主体减少(或增加)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外部经济性),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4]。生态补偿机制可以有效反哺漓江上游水源林地区因保护生态环境而导致的财政减少,补偿当地因发展方式和发展项目受到一定限制而衍生的机会成本。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在漓江上游水源林的治理工作中,政府要主动承担起生态补偿和利益协商的职责,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受益对象明确的,由受益者补偿,受益对象模糊的,由政府补偿。
1.明确漓江上游水源林生态补偿主客体是前提
运用生态补偿机制对如何治理漓江上游水源林进行探讨,必须明确以下问题:生态补偿的主体为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生态补偿客体为法律法规、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利益相关者,地区范围内主要包括漓江上游水源林的当地居民、与漓江密切相关的旅游业直接或间接从业人员、“共饮漓江水”的工农业或生活用水需求者等。一国范围内,生态服务生产者(补偿接受者)为漓江上游区域内居民,生态服务受益者(补偿支付者)为全国公民。
2.建立健全漓江上游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是关键
近年来,中央政府和广西区政府相继出台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政策文件,对生态补偿运行机制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要提高对水源林生态服务生产者的补偿标准,调动上游地区保护水源林的积极性。在明确漓江上游水源林生态补偿方案的过程中,政府要积极鼓励各方利益主体及专家学者的广泛参与,“综合选用不同的研究方法,按照生态服务价值、资本成本、时间成本、机会成本等内容,充分考虑生态系统的特征、所提供的服务功能、所处区域的特点”[5],将生态服务价值计算结果结合公众听证,制定出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分配标准。
3.推进漓江上游水源林生态补偿融资是核心
何为环境经济政策
国家环保总局四年来进行了四次环评执法,靠的全是行政手段。这些手段虽然在短时间内立竿见影,但长期效果却十分有限。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势,除了环境指标的考核问责制度未到位外,还缺乏一套激励各级政府和企业长期有效配置环境资源的机制。总理指出,解决环境问题必须实现“历史性转变”,即“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必要的行政办法”指的便是“区域限批”这类手段,而经济手段则指的是全新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
环境经济政策是指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运用价格、税收、财政、信贷、收费、保险等经济手段,调节或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以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政策手段。它以内化环境行为的外部性为原则,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基于环境资源利益的调整,从而建立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资源环境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与传统行政手段的“外部约束”相比,环境经济政策是一种“内在约束”力量,具有促进环保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降低环境治理成本与行政监控成本等优点。
根据控制对象的不同,环境经济政策包括控制污染的经济政策,如排污收费;用于环境基础设施的政策,如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保护生态环境的政策,如生态补偿和区域公平。根据政策类型的不同,环境经济政策又包括市场创建手段,如排污交易;环境税费政策,如环境税、排污收费、使用者付费;金融和资本市场手段,如绿色信贷、绿色保险;财政激励手段,如对环保技术开发和使用给予财政补贴;当然还有以生态补偿为目的的财政转移支付手段等等。
环境经济政策在国外的实践
从发达国家的实践历程可以看出,建立和实施一套全方位、多领域的宏观环境经济政策,能以较低的成本达到有效控制污染的目的。早在上世纪70年代初,发达国家就积极应用环境经济政策来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均衡发展。1972年,经合组织(OECD)首次提出了“污染者付费原则”,在以后的二十多年中,西方发达国家对市场机制和财税政策进行了基于环境考虑的一系列改革。
目前,世界各国总结出来的环境经济政策主要基于两类理论:一类是基于新制度经济学观点,即“科斯手段”,认为环境问题说到底还是市场产权界定不清,因此要明晰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和开发权),建立环境产权市场,例如可交易的许可证制度与排放配额等。另一类是基于福利经济学观点,即“庇古手段”,认为通过征收税费的办法就可以把环境代价转化为企业的内部成本,迫使企业治理污染。其中有税收制度,包括污染税、产品税、资源税等;收费制度,包括排污费、使用者费、资源环境补偿费等。还因此衍生出其他一些手段,如罚款手段、资金赔偿手段、财政金融手段以及证券与押金制度等等。看上去“招儿”不少,实则国际上真正成功的只有环境税收、环境收费、超标罚款、绿色金融、财政补偿与排污权交易。
在环境税收方面,北欧国家走在最前面。丹麦是欧盟第一个进行生态税收改革的国家。自1993年以来,丹麦环境税制形成了以能源税为核心,包括垃圾、废水和尼龙袋等16种带有环境目的的税收。荷兰的环境税收制度种类更多,它是世界上最早开征垃圾税的国家。美国目前已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环境税制体系,联邦和州两级政府都开征了不同类别的环境税,税种涉及能源、日常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各个方面。
综合来看,各国的环境经济政策都具有几个共性:一是普遍体现为一种政府对经济间接的宏观调控。通过确定和改变市场游戏规则来影响污染者的经济利益,调动污染者治污的积极性,让污染者也来承担改善环境的责任。二是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利用税收、价格、信贷等经济手段来引导企业将污染成本内部化,从而达到事前自愿减少污染的目的。三是政府部门间在环境问题上的政策协调越来越紧密。随着环境政策逐步纳入到能源、交通、工业、农业等部门的政策中,环境政策与部门宏观发展政策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四是逐步从“秋后算账”向“全程监控”转变。这种转变使得某些类型的经济手段如产品收费、注册管理、清洁技术开发的补贴和押金制度等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我国应先建立哪些环境经济政策
中国严峻的环境形势使我们比发达国家更迫切需要出台环境经济政策。我国目前环境经济手段很少,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独立的政策体系,原因之一是没算好两笔账:一笔是照目前高能耗、高污染的模式发展下去,我们的重化工业发展空间还有多大,还将付出多少环境资源代价?另一笔是实行环境经济政策后,我们的GDP增长速度要下降多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能否承受得起?算不清这两笔账,双赢的道路就会变成两难的选择。形势不允许我们在“万事俱备”下再去实施那些理想的环境经济政策,只能边算账、边研究、边试点、边总结,联合各方力量,全面推动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框架。
绿色税收。环境税(绿色税)已被西方国家广泛采用。环境税主要是对开发、保护、使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保护、污染和破坏的程度进行征收或减免。一方面对环境友好行为给与“胡萝卜”,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如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以及加速折旧等;另一方面针对环境不友好行为挥舞“大棒”,建立以污染排放量为依据的直接污染税,以间接污染为依据的产品环境税,以及针对各种污染物的环境税。鉴于环境税收涉及面大,实施工作还需逐步进行。首先,要清除那些不利于环保的相关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按照国务院关于限制“两高一资”(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原则,取消或降低这类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其次,研究融入型的环境税改革方案。比如,我们应重点研究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企业所得税、资源税改革建议方案。第三,研究独立型的环境税方案。为有效降低重污染产业和产品的比重,国家环保总局正在研究对重污染企业或产品征收环境污染税的问题。
环境收费。国际经验表明,污染者上缴给政府去治理的费用高于自己治理的费用时,污染者才会真正感到压力。而如今,我国的排污收费水平过低,不但不能对污染者产生压力,有时反会起到“鼓励”排污的副作用。为此,我们要主动联合有关部门,运用价格和收费手段推动节能减排。一是推进资源价格改革,包括水、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供热、土地等价格;二是落实污染者收费的政策,包括完善排污收费政策、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促进电厂脱硫、推进垃圾处理收费;三是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包括鼓励资源再利用、发展可再生能源、垃圾焚烧、生产使用再生水、抑制过度包装等等。
绿色资本市场。构建绿色资本市场是一个可以直接遏制“两高”企业资金扩张冲动的行之有效的政策手段。企业融资的途径,一是间接融资,即通过商业银行获得贷款;二是直接融资,即通过发行债券和股票进行融资。对间接融资渠道,我们推行“绿色贷款”或“绿色政策性贷款”,即对环境友好型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低利率,而对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和流动资金进行贷款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简单说,一方面,环保部门应积极为银行部门提供相关项目的环境信息;另一方面,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应配合环保部门,引导各级金融机构按照环境经济政策要求,对不同类型企业的授信区别对待,尤其对没有经过环评审批的项目不要提供新增信贷,避免出现新的呆坏账。与间接融资渠道相比,我们在直接融资渠道上的“招儿”应更硬。环保部门要联合证监会等部门,针对“两高”企业,研究一套包括资本市场初始准入限制、后续资金限制和惩罚性退市等内容的审核监管制度。凡没有严格执行环评、环保设施不配套、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要在上市融资等环节进行严格限制,甚至可考虑以“一票否决制”截断其资金链条。
生态补偿。所有地区和所有人的发展权利都是平等的。假如某区域的生态环境对整个区域或流域有重大影响,一旦被破坏将会损害其他地区的利益,毫无疑问,这个区域将被限制或禁止开发,但不能因此剥夺该地区发展的权利,更不能让其独自承担环境的代价。因此,需要相关各方对放弃发展机会的区域予以经济补偿,对受益地区推行使用者付费与破坏性赔偿制度,谁使用谁埋单,谁破坏谁赔偿,谁也不能随意无偿享受环境资源,所有受益者都应共同分担环境成本。目前,发达国家大都采用了生态补偿政策,成效显著。我国现行的几类政策已初具生态补偿萌芽,如生态公益林补偿金政策、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矿产资源补偿费政策、耕地占用补偿政策、财政转移支付政策等。今后生态补偿政策的构建,应首先集中在水源地保护方面,选择典型流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补偿、流域跨界污染控制补偿、流域生态环境效益共建共享等试点,为建立宏观有效的生态补偿政策创造条件。
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是利用市场力量实现环境保护目标和优化环境容量资源配置的一种环境经济政策。从国外实践看,排污权交易的一般做法,首先是由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某区域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排放状况、经济技术水平等因素来确定一个排污总量,然后建立起排污权交易市场,具体可分为两步:第一步是排污权的初始分配,由政府以招标、拍卖、定价出售等形式将排污权发放到排污者手中;第二步是排污者之间的交易,他们根据自身治污成本、排污需要以及排污权市场价格等因素,在市场上买卖排污权。排污权交易最大的好处就是既能降低污染控制的总成本,又能调动污染者治污的积极性。举个例子,如果我国2010年电力行业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是1000万吨,那我们就可根据发电排放绩效方法把这1000万吨控制指标通过无偿或者有偿分配、拍卖等形式分配给火电厂。在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变的前提下,火电厂可根据自身的治污成本、排污权交易市场价格,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买卖排污权。那些治污成本低的企业,可以通过卖出多余份额排污权来获益;而那些治污成本高的企业,可以去市场购买排污权来节约成本。当企业发现提高治污水平有利可图时,就会从一个消极的污染者转变为积极的污染治理者。
绿色贸易。在西方国家开始普遍设立绿色贸易壁垒的形势下,我国的贸易政策也应做出相应调整。要改变单纯追求数量增长而忽视资源约束、环境容量的发展模式,平衡好进出口贸易与国内外环保的利益关系。这首先要看好两道门:一个是出口,应严格限制能源产品、低附加值矿产品和野生生物资源的出口,并对此开征环境补偿费,逐步取消“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必要时开征出口关税。另一个是进口,应强化废物进口监管,在保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低环境污染的废旧钢铁和废旧有色金属进口;征收大排气量汽车进口的环境税费;积极推进国内的绿色标识认证。此外,我们还应构建防范环境风险的法律法规体系,例如应加快制定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法、生物安全法、危险化学品防治法、臭氧层保护条例;加强各部门联合执法,对走私野生动植物、木材与木制品、废旧物资等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