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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扣环节设置不合理造成重复征税营改增之后,在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企业在向租赁公司转让有形动产时,不征收增值税,所以承租方企业无法向租赁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在计算这项业务的销项税额时,租赁公司因为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从而导致公司在购置有形动产和售后回租业务过程中两次缴纳17%的增值税,造成增值税重复征税。由于抵扣环节设置不合理,造成融资租赁公司在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现重复征税,增加了融资租赁业的税负。
(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难以落实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有资质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服务,若其增值税的实际税负超过了3%,则对其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然而即征即退需要经国家有关部门的层层审批并且需要企业提供相关实际税负的明确凭证,对于急需资金周转的融资租赁企业来说,这一过渡性政策难以落实,不利于减轻企业税负。
(三)飞机租赁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待细化根据75号文,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子公司,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25吨以上(空载重量)并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给国内航空公司的飞机,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该文只规定了飞机租赁业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这一政策还有待于细化,这样自贸区飞机租赁业才能真正享受到增值税的优惠。
二、国外融资租赁业税收政策先进经验及其借鉴
(一)加速折旧制度日本和美国都针对融资租赁中的有形动产计提折旧规定了加速折旧制度,以扶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美国的《55-045号税务裁决》明确界定了“真实租赁”②,其中规定凡是符合真实租赁条件的出租人都可根据税法的规定享受设备投资加速折旧等优惠,并且在联邦所得税的核算中,租金可以作为费用扣除。日本税法规定,可以提前完成法定折旧,企业可延期纳税,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这样设备的更新损失降低,通货膨胀的风险减少,确保了融资租赁企业资金充足。③
(二)投资抵免政策美国对融资租赁业的主要优惠政策为投资抵免政策,1962年,美国《投资抵免法》规定在购买设备的当年,出租人可以按一定百分比,通常是百分之十左右从其应税收入中抵免投资设备的支出,这大大降低了设备的初始成本,从而增加融资租赁企业的盈利空间。英国曾于1970年实施了与美国投资抵免政策相仿的税收减免,即融资租赁的头年投资减税。
(三)减值减税制度英国对于融资租赁业最典型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减值减税制度,于1986年正式实行25%的减值减税制度。其规定:除了售后回租、设备出租企业与卖主有关联关系、非当年购入设备或者头年已经减税的情形以外,25%逐年减值减税制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厂房和设备投资。
(四)呆账准备金制度呆账准备金制度是日本对融资租赁业采取的独特地税收政策。日本,对融资租赁业征收的是消费税,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形式。在日本,融资租赁必须是全额性偿付,即租金总额至少占到出租人全部投入的百分之九十,同时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无权解除或者撤销租赁合同。根据日本税法对融资租赁业的规定,当承租人无法偿还融资租赁企业资金时,其数额作为呆账损失在计入年度损失额中,不计为应税所得额,从而使融资租赁企业获得税收优惠。
三、营改增背景下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政策的完善建议
(一)优化税率设置环节,适用较低税率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直接的比例,是法定的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了国家征税的深度④,税率的合理设置应兼顾国家财政需要与纳税人的实际承受能力。在税基没有变化的情况下,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业的税率上升了12%,税率设置偏高。建议调整自贸区融资租赁业营业税税率,主要是降低税率。营改增后国家在自贸区采取两档税率,融资租赁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7%,其他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为6%,因此建议统一采取一档税率,即对融资租赁业也适用6%的税率,以减轻融资租赁业税负,推动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稳健发展。
(二)完善抵扣环节,消除重复征税融资租赁业务是以资金融通为主要内涵的金融业务,为资金密集型的金融行业,融资租赁公司也应归类于非银行金融企业,应该把融资租赁归于金融保险业,简单将其归入交通运输等现代服务业是不科学的。建议对于融资租赁业制定与金融保险业相同的税收政策,在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租赁企业提供融资性回租服务时,对融资租赁企业所取得的租赁收入的本金不征收增值税,只对利息的差额征收增值税,这样就保持了纳税基数与营改增相比不变,从而消除了融资租赁业售后回租业务中的重复征税。
(三)取消即征即退政策,采取设备加速折旧方法营改增后,国家规定了即征即退的过渡性增值税优惠政策。但该政策实际可行性欠佳,对减轻企业经营成本没有显著作用,建议在采取前述税收改革措施的基础上,取消“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而采取设备加速折旧方法。融资租赁业务通常合同期较长,设备使用年限也比较长,对投资设备所采取的折旧方法直接关系到融资租赁企业的成本与收益。为了扶持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在设计折旧政策时,理应采取有利于融资租赁企业的折旧方法。建议借鉴美国、日本税法中的加速折旧方法,使自贸区融资租赁企业实现资金融通、享受到资金时间价值,从而推动自贸区融资租赁业发展壮大。
(四)明确飞机租赁业税收优惠政策,采取投资抵免政策75号文对机租赁业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但还尚待进一步明确。我国民航业发展的巨大需求,明确飞机租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迫在眉睫。中国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对机租赁业采取了特殊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值得自贸区借鉴。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注册于东疆保税港区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子公司,经国家相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的25吨以(空载重量)上并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给国内航空公司的飞机,征收4%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建议借鉴东疆飞机租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在上海自贸区内的飞机租赁业征收4%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借鉴美国税法,对自贸区飞机租赁业进行扶持,采取投资抵免政策,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在出资购入飞机的当年按适当百分比从其应税收入中抵免投资飞机的支出,减少飞机的初始投资成本。
(五)借鉴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建立融资租赁业税收优惠的长效机制我国融资租赁业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其发展潜力巨大,需要有着良好的政策环境。建议在采取上述税收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融资租赁业先进的税收政策,结合我国自贸区的实际情况,建立融资租赁业税收优惠的长效机制。建议借鉴英国减值减税制度,实行有形动产使用当年的减税制度,一律按25%逐年减值减税,同时借鉴日本,建立呆账准备金制度。
关键字:金融租赁业,税收制度,历史沿革
一、我国金融租赁业税收制度变迁
我国金融租赁业税收制度随着金融租赁业发展而变化,是推动和规范金融租赁业发展的一大支柱。我国融资租赁业起源于80年代,发展经历了三个时期,不同时期融资租赁业税制也呈现不同的特征。
(一)高速成长期的税收政策(1981-1988)
1981年到1988年,是金融租赁业的高速成长期,这一时期的金融租赁业始于利用外资,初衷是开展国际融资。与之相对应,我国关于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集中于外资融资租赁方面,主要是完善了融资租赁业务的关税政策。融资租赁业关税按照风险收益的真正承担者为纳税义务人的“实质”原则制定,对融资租赁出口的机械设备复运进口免税,对融资租赁进口的货物缴税,与大多数发达国家对融资租赁业税制遵循了相同的原则,有利于国际融资。
(二)行业整顿期的税收政策(1988-2000)
从1987年到1996年,金融租赁行业出现盲目扩张的乱象,1997年到2000年,隐患爆发,许多企业很难正常经营。金融租赁业的这种病态是由我国在法律、税收、监管和财会准则不健全造成的。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融资租赁业的营业税制度框架建立起来,将融资租赁业界定为“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归入金融保险业税目,税率5%,计税依据为“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1995年两项通知规定只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才能按照金融租赁征收营业税。意在提高金融租赁市场整体的规范性和专业性,配合金融租赁行业整顿。2000年对兼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规定: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按照营业税税目“租赁”征收营业税。其他企业没有合法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权利。
(三)恢复活力期的税收政策(2000-至今)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会计准则――租赁》、《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以及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增加,我国金融租赁业开始恢复活力,金融租赁业税收制度进一步完善。
(1)坏账准备税前扣除制度的规范
金融租赁业所得税的坏账准备税前扣除制度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早在1991年我国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融资租赁应收租赁款一定比例的坏账准备可以税前扣除,2003年起国内金融租赁企业应收租赁款1%的坏账准备也可以扣除,但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之后,这些扣除都废止了,直到2012年应收租赁款的坏账准备税前扣除才重新确立。
(2)投资抵免税收优惠的完善
我国最早的投资抵免优惠是1999年规定的特定项目国产设备投资的抵免规定,但是由于规定中没有对融资租入设备是否适用本规定作出说明,在税务部门的实际操作中,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改造国产设备不能享受投资税收抵免。2007年针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出台了一项投资抵免规定,2009年特意明确融资租入设备享受抵免优惠。
(3)税制改革改革中融资租赁行业的税制完善
消费型增值税改革之后,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购进设备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使融资租赁业陷入困境。融资租赁企业试图通过售后回租使承租方能够享有抵扣进项税的税收收益,然而承租企业购买设备出售给出租方时按照新增值税法仍需缴纳增值税。2010年出台的售后回租业务的公告,以售后回租业务中资产所有权及其风险报酬未转移为依据,判定售后回租中“售”的收入不确定为销售收入,因而不纳增值税。但这一问题的真正解决需要的营改增,上海的融资租赁业已经纳入营改增试点,融资租赁业的税制如何与我国的税制改革相协调将需要不断的实践总结。
二、我国融资租赁业税收制度的研究方向
虽然我国融资租赁业税收制度发展一直紧跟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脚步,但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税收制度仍存在着一些需要仔细论证的地方。
1、投资抵免政策
投资抵免是英、美等国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而我国的投资抵免范围小,抵免力度小,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投资抵免政策进行进一步论证,制定更多合理的投资抵免政策。
2、折旧政策
我国是承租方提取折旧的,租金按照设备全价计算,而如果出租方提取折旧,租金按折余来计算,出租方将少交相当金额的营业税。国际上许多国家是出租方提取折旧,因此有学者建议我国应改由出租方提取折旧,减轻融资租赁企业税负,从而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融资租赁;营改增;影响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9.38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9-81-02
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该通知明确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营改增”试点,融资租赁行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一种也被纳入此次“营改增”试点范围中。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起步时间较晚,市场渗透方面也远不及欧美等发达国家,但是随着融资租赁在经济中的重要性不断提高,融资租赁行业逐步呈现出大踏步发展的趋势,截至2013年2季度,租赁业务总量已接近2万亿,融资租赁行业已成为我国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37号文后,融资租赁行业的税额计算以及税收缴纳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分析研究“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并提出相关建议,具有重要意义,
一、税率与税基双双增加
“营改增”之前,融资租赁行业适用于5%的营业税税率,税基为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之后的余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利息。
“营改增”之后,融资租赁业务适用于17%的增值税税率,税基为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和保险费,扣除项目比“营改增”之前取消了货物的购入价和运杂费,导致税基上升。
“营改增”前后,融资租赁企业税负变化举例如下:
假设甲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了一套机器设备,价值1000万元,增值税170万元,支付安装费、保险费等10万元,甲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四年,每年租金400万元,承租人向甲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的手续费为租金总额的5%。交易过程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的全部价款为400×4×(1+5%)=1680万元;
甲融资租赁公司息差为1680-1000-170-10=500万元
“营改增”之前,甲企业需缴纳营业税=500×5%/4=6.25万元;“营改增”之后,甲企业需缴纳增值税=[(1680-10)/(1+17%)×17%-170]/4=18.16万元;“营改增”之后融资租赁企业应缴税额大幅增加。
从税负上看,由于税负为纳税人缴纳的税额占纳税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因此,“营改增”之前,甲企业税负=6.25/[400×(1+5%)]=1.49%;“营改增”之后,甲企业税负=18.16/[400×(1+5%)]=4.32%,税负上升。
二、税收优惠政策效果有限
针对融资租赁企业“营改增”之后税负大幅增加的情况,37号文中规定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即对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从上例看,甲企业的增值税实际税负为4.32%,按照税收优惠政策,可退税[400×(1+5%)]×(4.32%-3%)=5.54万元,甲企业的实际应缴税额为18.16-5.54=12.62万元,仍高于“营改增”之前甲企业缴纳的营业税额。
另外,该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增值税,并不适用于随营业税和增值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由于税额增加而导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相应增加的部分无法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进项税抵扣存在不确定性
增值税税法规定票据流、资金流、货物流必须一致,进项税才允许抵扣,但在直接租赁业务中,租赁公司出于对风险管理、租后管理的要求,更希望将租赁物货款支付给承租人,由承租人根据供货进度支付给租赁物供应商,从而导致票据流、资金流和货物流不一致,进项税无法抵扣,租赁公司缴纳的增值税大幅增加。
另外,如果租赁物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融资租赁公司也无法抵扣进项税。
四、对回租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将租赁物出售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目前融资租赁行业最主要的业务模式,其中金融租赁公司回租比例更是高达80%以上。
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出售租赁物属于融资,不属于销售行为,因此承租人无法向融资租赁公司就租赁物出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营改增”开始试点工作以来,北京、上海等试点地区的融资租赁公司针对回租业务无法取得承租人开具的租赁物采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在实务中采取了仅对租息部分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租赁物本金部分仅开具收据的做法,即仅对租息部分缴纳增值税。这一做法曾得到各地主管税务部门的默许,但并未明文规定对此予以明确。2013年7月底,山东省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中指出,售后回租业务中试点纳税人向承租方收取的租金中包含的设备本金部分也作为销售额的一部分,一并征收增值税。之后,上海地区也颁布类似通知,要求自2013年8月1日起,不论新老增值税租赁合同,必须对收到的租金(含本金)全额缴纳增值税。根据最新的税务解释,回租业务租赁物本金部分应缴纳增值税,这将导致回租业务增值税额大幅增加,即便能够顺利拿到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的退税款,回租业务承担的税负也将远远超过其盈利空间。在各类租赁公司中,金融租赁公司盈利能力最强,但其总资产收益率也仅在1.5%左右,新的回租税务政策必将导致回租业务巨额亏损,这将对融资租赁公司造成沉重的打击。
五、对策及建议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本次“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尤其是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售后回租业务影响巨大,若回租业务的税务解释全国铺开,则融资租赁行业快速发展的势头必将大大减缓,业务规模急速萎缩,甚至可能会出现融资租赁公司亏损、关闭的情况。融资租赁作为我国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连接金融经济与实体经济的纽带,符合我国目前金融应服务于实体的要求,因此,建议税务部门与融资租赁公司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共同将税制改革对融资租赁行业产生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小,保证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优化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建议以融资租赁公司的销售净额作为基数计算实际税负,即增值税税负超过纳税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依照前例,按照这种算法,甲企业实际增值税税负为500×3%/4=3.75万元,比“营改增”之前缴纳的营业税减少,从而达到“营改增”降低企业税负、激发企业活力的目的。
其次,建议将附加税也纳入税收优惠的范围内,即对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切实降低融资租赁企业的税务负担,同时也保持了税收优惠政策的一贯性。
再次,建议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效性。根据37号文的规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属于过渡性政策,但为了融资租赁行业的持续发展,建议将这一优惠政策长期执行。同时,建议简化退税的审批程序,缩短退税款的到账时间,减少融资租赁企业的资金占用。
(二)尽快出台“营改增”相关制度的实施细则
建议税务部门充分考虑融资租赁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于售后回租业务,明确只对租金扣除本金后的租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金部分只需开具收据,或者对售后回租业务出台专门优惠政策,降低售后回租业务因无法取得租赁物采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对融资租赁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转变业务发展方向
针对售后回租业务税负增加较多的情况,建议融资租赁公司重新定位业务模式,加强直接租赁业务和经营性租赁业务的开拓力度,研发和改进业务产品,逐渐实现由“类贷款”业务向真正的“资产租赁”业务转型。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Z].2013.
关键词:营改增;中小企业;融资租赁
在整个国民经济的收入体系中,税收占据了很大的一块份额。税收的种类以及税率的调整都将对涉税行业或领域造成深远的影响。一直以来,全世界国家政府部门都在探讨如何做到将税“应收尽收”的同时,最大限度的发挥税收对国民经济的刺激和宏观调控的作用。营业税改增值税并不是一个最近才有的改革,西方国家早在上个世纪的50年代就尝试将过往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来进行征收,从而避免征税过程中出现的重复征稽的现象和问题。我国鉴于当前的国民经济发展的具体问题,在2012年8月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部分项目也纳入了试改的范围之中。税制改革所覆盖的地区也由上海向其它的10多个省市过渡和发展。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活跃度与贡献也在每年递增,这一营改增税制改革政策的出台对其未来的发展,特别是对其融资租赁业务的开拓和决策的制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本文将从营改增的具体改革内容出发,探讨这一新的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融资租赁政决策的影响。
一、营改增的背景与内容
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政府从经济发展的全局出发,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税制设定和我国的具体经济发展形势和特点的基础上而进行的一次有着深远意义的试点尝试。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的指导下,我国立足实际,大力加快经济领域的体制改革,增大第三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序列中的地位和比重。在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带动下,第三产业也将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有利条件。
营改增的具体内容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的变化。一方面是征收范围的改变,另一方面是征收比率的改变。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我国进行改革开放的初期,我国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税制征收的经验,在汽车制造业和机械加工等领域进行了营业税的试点征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在90年代,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劳务的领域,其中包括货物的修理和深层次的加工。到了2012年,增值税征收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服务和商品流通的范畴。到目前为止,这一新的税收制度的改革可以说已经基本覆盖到国民经济的很多经济领域,特别是以服务业为主要经营项目的第三产业更是基本做到了无缝覆盖。
在国家相关税务职能部门的试点与听证后,将现行的营业税征收改为增值税的征收。其中征收的比率与现行的保持基本一致。一般将其分为百分之十七和百分之十三两个税收的征收档。在此基础上,根据纳税单位和个人具体行业的不同,国家税务部门又额外的设定了另外两个较低的征收档:一个是百分之十一,一个是百分之六。需要指出的是,为了鼓励和扶持第三产业,特别是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国家税务部门对一些知识创新和文化宣传等信息服务类领域执行的是最低征收档百分之六的征收比例。对设计有形财产的租赁业务的征收比率是最高档百分之十七。原先享有的营业税减免的征收项目,现在改革为增值税的减免,例如科技技术的转让等领域。在以下几个增值税的征收项目中,执行的是零率征收的政策。例如,国家有关企业和部门对国外提供的技术援助或者支持,其中包括工程设计与考察勘探等服务项目。营业税的征收部门由国家税务部门进行征收和负责,原有的营业税在试点地区的征收仍然归地方税务部门来负责征收。
二、营改增的意义与影响
税收作为我国国民收入的一项重要的来源,它的任何一点改革都会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影响。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在税收改革方面的一个重大举措,这一举措的意义也是非常深远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税收政策的执行对于整个国民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首先是,营改增有利于纳税人获得更大的范围的资金活动空间。举例来说,在过去如果企业有从事跨境地区的贸易或者商品交换业务,那么该企业就需要向国家缴纳一定比例的增值税,该税种的征收比率一般是百分之五。可是在新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政策中,该企业将有机会获得减免增值税缴纳的税收减免政策的照顾。除此之外,企业,尤其是制造业,在商品的流通服务过程中可以抵消一部分服务项目所产生的增值税的缴纳种类。
但是,从最新的国家税务部门的统计结果显示,这一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改革和实施具有两方面的影响和作用。从好的方面来讲,营改增发挥了避免重复征收的优势,有效地降低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税收缴纳负担。例如,按照营改增政策中关于营业税征收档位的认定中,很多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经营规模和范围的原因,在缴纳营业税的执行档位中是最低的百分之三的征收比率,这在很大程度上极大地降低了中小企业的经济支出压力,为企业的业务开展提供了资金方面的助力。另一方面,部分企业由于自身在经营项目及产品结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在具体的商业活动的开展过程中会很难取得国家税务部门提供的增值税发票,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同时,其中所涉及的一系列的税票改革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和效应也会对国民经济秩序的稳定与稳健发展构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对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决策的影响
在探讨营改增对中小企业的融资租赁决策的影响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融资租赁的具体概念。简单来讲,就是在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为了最大限度的节约生产成本和降低资金的周转难度,企业需要某一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时,会通过向出租方租赁的方式来实现。这种出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所有权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会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来实现对出租商品或服务使用权的拥有。在出租期满以后,出租的商品或者服务,一般来说是归承租方所有的。目前市场上比较流行有三种融资租赁的方式:直接、售后回租、杠杆租赁等等。这种融资租赁从本质上来说应该是一种通过融物的方式来实现融资的目的。
随着营业税改增值税在全国重点范围的试点和推广,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项目之一,融资租赁也作为试点的范围之一。也就是由原来的流转税征收改为增值税的征收。这种调整可以强化融资租赁业务的市场竞争力,并促进资金流转链条的稳定性,从这个层面来讲,在中小企业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还是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的。和以往不同的是,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的纳税方式是通过缴纳差额的方式来进行的。同时由于货物的购买者是租赁公司,承租方最后得到的是租赁公司的增值税发票,无法实现税的正常的抵扣,这样下来,整个增值税的链条会出现不完整的现象。如果承租方要取得所租赁产品的增值税发票需要拥有对所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这一点又违法了融资租赁的业务政策。所以,必须对中小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的缴税方式进行分类和重新划齐,才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中小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某个层面来讲,中小企业发展的健康与否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在我国,中小企业主要是那些小公司,小企业,他们在公司规模和产业结构等方面与其他的大型企业与公司相比,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是,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关键阶段,占有市场经济较高比重的中小企业,在我国的一些民生领域,尤其是一些产品的初级加工和服务业领域占有很大的发展优势。因此,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的健康顺利地发展不仅是国家经济税收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中国目前依然处于经济的转型期,因此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各项政策都影响着企业的未来发展。那么,对于现行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税收政策的调整,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的融资租赁的决策产生哪些重要的影响呢?
首先,融资租赁对于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根据国内著名的经济调查公司数据显示,在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最大的制约因素是资金的短缺。所以,在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解决资金的问题,特别是维持资金链的稳定性问题是他们在发展过程中所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企业一般会借助产品抵押的方式来实现企业发展过程中资金渠道的畅通。如果一个企业在发展中,缺乏强有力的资金的保障,那么整个企业的运营将会陷入很大的发展困境。在上个世纪末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就给我们一个惨痛的教训。加之,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今天,竞争已经跨域全球,所有的产品和服务都面临着巨大的危机和挑战。在欧美发达国家最近有一个宣传,可以从侧面给我们一些启发或者启示。
在欧美国家的广而告之的宣传媒体中,曾经多次提到在世界一体化的进程中,发达国家的就业压力正随着人才的世界范围内的流动而变得不断地加剧。很多亚洲的精英成为了发达国家各行各业不可多得的人才,在这种竞争下,关于企业的发展与人才的流动,特别是高级别人才的选择已经成为了很多公司所必须要慎重考虑的问题。通过欧美国家的这个宣传,我们可以看到,未来的竞争已经不单单是某一个公司,或者是某一个集团的竞争,而是面向全球的竞争。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不断放宽,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会进驻中国,给我们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为我们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中小企业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实现他们自身的健康发展,帮助他们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不断地做大做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尽可能地为其发展铺平道路是我们国家下一步在政策制定与实施,特别是税收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方面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其次,营改增对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决策的影响。按照现行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政策,产品或服务在实际生产交易过程中产生了增值就要按照国家税法相应的规定进行相应的缴纳。目前,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融资的主要渠道是产品和服务的抵押,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为了提高企业资金的周转周期,一般也会通过租赁业务来实现企业运营的顺利开展。可是根据现行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来看,在中小企业的融资租赁的过程中,会因为产品或者服务在流通过程中的增值而需要缴纳一定的增值税。再加之,由于营改增试点的范围和涉及的部门目前并没有全面铺开,很多中小企业在纳税过程中并不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的税收减免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因此,从这个层面上来说,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国家税收政策的改革与实施对于中小企业的融资租赁政策的发展还是有一定的不利影响。
最后,面对当前的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改革,中小企业应该从自己企业的发展实际出发,制定相关的应对政策。从企业发展的长远角度考虑,调整企业的发展项目与发展方向,为未来的发展制定详尽的企业发展战略和具体业务发展模式。具体来说,为了应对国家关于以融资性为主要经营目的的回租业务的增值税的政策的影响,中小企业应该从企业发展的大局出发,进行新的业务计划的突破与改革,增加一系列的直租为主要经营业务的经营种类。尽最大力度的降低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经受的新的税收政策改革所带来的影响。除此之外,为了中小企业自身的发展,要在企业的业务开展中,通过慎重选择产品或者服务供应商的方式来进行合理避税。例如,如果中小企业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选择与具有纳税人资格的服务或产品供应商来进行合作,则会发挥在增值税政策中所规定的关于抵扣的相关条款的规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的纳税减轻一定的负担。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新的营改增税收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国家税务机关对于营业税的计算方法与相关的公式进行了一些调整和改变,中小企业应该组织会计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与学习,切实避免在增值税的缴纳过程中,因为人为的计算失误而给企业的发展造成损失。这对于税收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只有从操作程序上避免各种人为造成的损失,才有利于整个税收环境的和谐与稳定,才有利于我们小康社会的顺利实现。
四、结语
营改增是我国税制历史上一个很大的改革,从税收覆盖的范围到具体的征收比率都有了很大的调整。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融资租赁是其日常业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从企业发展的角度更大限度的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是每个中小企业在新的税收政策下所需要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本文从营改增发展的具体内涵与背景入手,分析其对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决策的影响,希望能推动中小企业在新的税收政策下的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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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融资租赁;可持续发展;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2.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29-0058-02
融资租赁业在我国的发展道路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我国的发展经验中存在着大量的宏观和微观因素,致使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的发展面临着很大的风险。融资租赁业作为一种很重要的融资方式对我国各个企业的发展起了不小的推动作用,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的资金有限他们可以通过对设备的长期租赁来完成生产,既解决了设备购入资金不足的问题,又节省了流动资金的流出,还能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一举数得。但是这些都要以融资租赁业在我国稳定的、健康的发展为前提。
1融资租赁的概述
融资租赁是出租人将自己所拥有的物品租赁给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中规定,承租人只对物品享有占有处置的权利,对物品所带来的效益和使用权都归承租人所有。租赁合同的时间一般较长,在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现金取得该物品的所有权。融资租赁的出现解决了企业因需要购买设备但是资金又不足的情况,这时候企业可以向大型的融资租赁公司租用设备,购买设备的资金由融资租赁公司承担,企业只负责交租金跟设备的维修,但是不具备设备的所有权。
2融资租赁的意义
融资租赁在资金的融通上有很重要的作用,它不仅能够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还能够为我国带来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生产设备,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带动作用,促进了我国多元化经济的发展。融资租赁作为世界第二大融资方式,在我国经济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对融资租赁方式的研究有利于促进它的可持续发展,也有利于我国的经济更好地面对经济危机带来的影响发挥自身的优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优化我国的金融体系,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融资租赁相对于银行贷款来说提供的不仅是资金的支持,还多了生产设备和生产技术的支持,办理手续也较银行贷款简单,不需要提供抵押物,免去了抵押物的估值阶段,节省了时间[1]。
3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阶段
融资租赁在我国已经走过了30年,30年来经历由到低谷、再由低谷到的曲折的发展历程,这段历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3.1快速发展期
我国的租赁业自开始后就以相当快的速度发展,仅在5年间融资租赁的业务额每年都能比上年增长一倍,这段期间,融资租赁的队伍迅速扩大,融资租赁不再仅限于银行和信托公司,大型的国有企业也开始陆续的介入,成立自己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规模迅速扩大,为我国的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效益,1988年我国的融资租赁事业发展到一个顶峰。
3.2全体整顿期
随着我国融资租赁事业顶峰的出现国家开始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来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但是不久后政策效应开始出现,1993年我国的会计体制进行了改革,有关融资租赁事业发展的很多有利政策被取消,融资租赁行业开始逐渐萎缩,导致很多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下降,经营管理一度出现混乱,影响了租赁业的发展,所以国家开始进行租赁业的全面整顿。
3.3法律建设期
融资租赁业进入整顿期的原因不只是因为受到了冲击,最主要的原因还是保障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租赁业完成整顿后不久,国家开始思考融资租赁事业稳步发展的问题,为了促进融资租赁事业更好的发展,央行召集了各国的融资学者和专家共同讨论了我国融资租赁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使中国了解到了融资租赁发展的实质,促成了我国支持融资租赁四大支柱的建设。四大支柱是指法律制度、会计准则、监管制度、税收政策。
3.3.1法律准则
为了保障出租人的合法权益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律制定了双方交易的基本准则,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双方各自的合法权益。
3.3.2会计准则
在保护公司的财务方面,制定了详细的会计准则,让租赁行为在公司财务上有法可依,避免了在财务处理上的混乱局面。
3.3.3监管制度
在监管制度上,我国明确规定了金融租赁公司在金融企业的地位,强化了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力度,促进了融资租赁公司的健康发展,规范了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为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规避了一定的风险。
3.3.4税收政策
在融资租赁事业曲折发展的同时,与租赁有关的税收政策也在不断地发展、完善。税收政策明确规定了出租人和承租人应该履行的交税义务,双方义务明确,防止了因义务不明确而出现的偷税、漏税的现象,保障了国家的税收,也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2]。
3.4恢复期
随着保护租赁业的法律的不断完善,国家加大了对租赁业的扶持力度,各类专业的租赁公司重新大量涌现,为我国融资租赁市场带来了活力,自此以后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开始走向正轨,并朝着一个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4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在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4.1我国对融资租赁的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力度不足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存在着多头管理的现象,经营租赁类的业务属于非银行性质,由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批准设立[3];准金融机构性质的外商租赁公司和以产品促销为目的的租赁公司都是由商务部批准设立,但是我国的监管机构对三类公司在许多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4]。
4.2法律制度不健全,不能保护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了基本的行为规范,但是由于这个法律体系仍然处在完善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的未知情况,法律法规的严重滞后阻碍着融资租赁业的正常发展[5]。如果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就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就不能做到有法可依,就不能获得健康稳定的发展。
5对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几点建议
5.1明确要监管的主体,加强外部监督
我国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规模都比较小,自身监管上存在着很多的不足,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多头监管体制,使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统一规划比较困难,所以我国应该结束这种多头管理的局面,明确监管的主体,进行统一监管建立起全国统一的行业协会,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6]。
5.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法律建设能够为行业的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环境,建立一个完善的体系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进行规范,保证双方的基本权益,减少因为融资带来的信用风险,尽量完善我国的《融资租赁法》,规范双方租赁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事业的发展[7]。
6结论
融资租赁作为21世纪的朝阳产业,它的发展不仅要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还要得到国家政策的支持,建立起多元化的发展渠道,为实现融资租赁的可持续发展打好基础。不仅如此,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还能带动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为中小企业带来巨大的资金投入、高新技术和生产设备,促进中小企业的转型升级,从而带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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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任颖洁.浅析我国融资租赁业的问题与发展对策[J].财会通信,2011(23):125-126.
【关键词】 营改增; 融资租赁; 出租人; 税负; 建议
为了减缓现行货物及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落实结构性减税,我国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随后试点范围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等10个省市。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自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即“1+6”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在此旨在减轻企业税负的税收改革中,融资租赁行业被纳入进来,这对融资租赁出租人的税负也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营改增”方案对融资租赁业的相关规定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营改增”试点地区有形动产租赁业(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按17%征收增值税,对于纳税人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予以即征即退。对实际税负的界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作出了明确规定: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另外,按照《试点方案》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型凭据的当天;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合同通常约定分期支付租金,所以出租人的应交增值税也应分期确认。
二、“营改增”前后融资租赁出租人的税负对比分析
例:某租赁公司,年末购入一台用于融资租赁的设备,不含税价款200万元,同时支付安装调试费2万元,运杂费5万元。后将设备出租给国内甲公司,租赁合同规定,租赁开始日为下年1月1日起,租期4年,每年年末收到设备租金64万元。租赁期满时甲企业享有优惠购买该设备的选择权,购买价为500元,估计该日租赁设备的公允价值为5万元。
(一)判断租赁类型
租赁期满时甲企业享有优惠购买该设备的选择权,购买价为500元,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5万元,因此,在租赁开始日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另外,本案例没有未担保余值,所以,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租赁开始日租赁设备账面价值=207万元,大于租赁设备公允价值的90%(207×90%)。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判断为融资租赁,所以本业务属于融资租赁业务。
(二)“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的计算过程
最低租赁收款额=640 000×4+500=2 560 500元,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2 000 000+70 000=2 070 000元,未实现融资收益=2 560 500-2 070 000=490 500元。
在确定每年的租赁收入,计算每年的营业税额时,未实现融资收益应按实际利率法摊销。假设租赁内含利率为i,2 070 000=640 000×(P/A,i,4)+500×(P/F,i,4),用插值法计算得出i=9.088%。(表1)
收到第一年租金,确认第一年融资收益=188 122元,第一年营业税应纳税额=188 122×5%=9 406.10元。同理,第二年应交营业税额=147 055×5%=7 352.75元,第三年应交营业税额=102 256×5%=5 112.80元,第四年应交营业税额=53 067×5%=2 653.35元。租赁期满总计应交营业税=9 406.10+7 352.75+5 112.80
+2 653.35=24 525元。
(三)“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的计算过程
整个租赁期企业开展此项融资租赁实际缴纳增值税=4×640 000÷(1+17%)×17%-2 000 000
×17%=31 965.81元,每年应纳增值税=31 965.81
÷4=7 991.453元,增值税实际税负=7 991.453
÷640 000=1.25%,远小于3%,不能够享受即征即退的待遇。
(四)“营改增”前后税负对比分析
1.流转税
将租赁期每年应交税额对比,除了第一年应交增值税额比应交营业额少1 414.647元之外,以后三年每年应交的增值税额都比营业税额高;在增值税制度下,整个租赁要多交税费7 440.81元。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税改前,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4 525
×(7%+3%)=2 452.50元;税改后,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1 965.81×(7%+3%)=3 196.58元,比税改前多交744.08元。
3.企业所得税
税改前,融资租赁公司计算出的应交营业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改后,应交的增值税是价外税,不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应收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金额是一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会以减少主营业务收入的形式影响当期损益,所以,税改后多交的企业所得税=744.08×25%=186.02元。
三、上述案例引发的思考及相关建议
通过上文的案例分析可知,“营改增”以后,融资租赁公司的增值税及其他相关的税收支出比原来交营业税时上升了,这是与“营改增”结构性减税的精神相冲突的。按照现行的规定,其中多出的流转税可以申请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但是这种扶持资金的申请在现在是很难操作的。由于实际税负的增加会对投资、完善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扮演重要角色的融资租赁公司带来一定的挑战,也将对接下来的扩围进程带来一定的阻力,所以,笔者认为,国家在推进营改增的步伐时,可以在广泛调研租赁公司实际税负的基础上,考虑以下几点措施来解决该问题。
(一)重新界定增值税的实际税负
财税〔2012〕86号文件规定的实际税负的计算,是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如果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与实际成本的差额作为分母来计算税负率,企业承担的实际税负会有所不同。针对本文的案例,按照差额做分母,计算出的实际税负率为6.52%(31 965.81÷490 500),那么超过部分的3.52%就可以享受即征即退的待遇,整个租赁期出租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14 715元,比原来缴纳的营业税支出要少一些。与此同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及企业所得税也会相应减少,这样即能体现出营改增税负不增加的精神。
(二)适度降低即征即退规定的比率
财税〔2012〕86号规定,融资租赁出租人的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才予以即征即退,由于实际税负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成本)×17%÷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以该规定意味着,只有毛利率超过17.6%(3%÷17%)的企业才能即征即退,这在现实中很难做到,通过上文案例可以看出很少有企业能够享受到该优惠政策。经有关部门及学者测算,营业税制下租赁行业的实际税负约为3%,但是在很多企业及不同的年份情况是有所不同的。特别是对成本较高、利息支出较大的租赁公司来说,其实际税负一般是低于3%的。所以,国家可以适度降低即征即退比率,并且按月征税、按月退税,提高租赁公司的资金周转率,使其承担的税负与营改增之前基本保持不变。
(三)明确附加税的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税法规定,对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和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随之产生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现行的财税〔2011〕110号文件和财税〔2012〕86号文件对该问题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所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应按照税法规定,附加税不予以退还,这无疑会给增值税实际税负较高的企业带来更高的税负。所以,相关部门应尽快明确该问题,并制定在何种情况下即征即退、即征即退多大比例的政策。
结束语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国家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实现结构性减税的重大举措,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在不同行业、不同时期会出现不同的问题。在大力推进增值税扩围改革的进程中,要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适时出台一些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使改革真正起到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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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我国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向消费型增值税,有效地克服了生产型增值税抵扣范围小、抑制企业技术进步的缺陷,降低了增值税纳税人在货物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税收负担。但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限、扣税链条不完整等因素,以及营业税的重复征税特点,严重阻碍了服务业的发展。为了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我国把实现“货物和劳务”一体化征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作为实现结构性减税的一剂良方,希望通过“营改增”在完善商品劳务税制的同时,逐步完善商品劳务环节的扣税链条,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现代服务业特别是生产型服务业的发展,实现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型的目标。
对于融资租赁业而言,“营改增”之后,融资租赁业可以开增值税发票给承租方,使得上下游企业形成了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有利于吸引客户;同时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承租方来说,由于能够拿到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银行贷款相比,可以降低财务成本、降低税负,有利于承租方选择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企业不仅要抓住“营改增”的改革大环境所带来的机遇,同时也要积极地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将“营改增”之后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税务部门,以求有更加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二、“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业面临的问题
(一)“三流不合一”带来的税务风险 对于融资租赁业来说,所谓的“三流合一”是指税务部门要求的合同流、现金流、发票流三流保持一致。而通常所说的“三流合一”是指税务部门要求的票据流、现金流、物流三流保持一致。由于物流很难回放性检查,不像合同、票据、资金都是有据可查的,所以在实务操作中税务机关用“合同流”代替“物流”以便于纳税管理。但是,鉴于融资租赁业的部分业务流程的特殊性,使得融资租赁业在“营改增”之后为开展业务面临着税收违法的潜在税收风险。下面从融资租赁业的售后回租业务流程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1)严格按照售后回租定义。 承租方选定自己需求的设备后,告知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对承租方资格审核之后将设备价款提供给承租方,承租方直接与厂商签订《设备买卖合同》,从而拥有了设备的所有权,并由厂商按设备价款开增值税发票给承租方,然后承租方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买卖与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按租金收入的利息开增值税发票给承租方。
如图1所示,厂商与承租方、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方之间业务流程清晰明了,实现了税务机关要求的发票流、合同流、现金流的一致性原则。
(2)对涉及特殊行业的售后回租业务,如工程机械、上牌车辆、工程机械、上牌车辆、二手设备等,使用此业务模式操作。承租方在业务操作前通过和厂商签订《设备买卖合同》拥有了租赁物的所有权,同时厂商按设备的价款开增值税发票给承租方,承租方然后将其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并由融资租赁公司代客户向厂商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然后承租方将该租赁物从租赁公司租回并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以后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融资租赁公司按租金收入中的利息收入开增值税发票给承租方。
从图2中看出,承租方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的交易清晰明了,实现了发票流、现金流、合同流的一致性原则。但是厂商与承租方之间只是实现了发票流、合同流(物流)的一致,现金流存在于厂商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从而没有实现税务部门要求的发票流、现金流、合同流保持一致的原则。
“营改增”后,由于融资租赁业实行增值税购进抵扣法,如果出现“三流不合一”的情况,不管对于融资租赁企业还是承租方来说,都无法将厂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极大地增加了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成本和税务风险。
(二)即征即退政策形同虚设 在此次“营改增”改革中,将融资租赁业由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改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应税范围征收17%的增值税,由于“营改增”前后计税依据基本保持不变,税率的大幅提高无疑会增加融资租赁公司的税收负担。鉴于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文的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理论上将融资租赁业的税负由5%降低到3%。但从上海、北京等实行“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实际操作来看,即征即退政策基本落实不了。下文将从以下方面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1)即征即退政策中的分母不明确。即征即退政策出台之后,对于增值税实际税负的计算过程中分母的确定一直存在争议。财税[2012]86号文出台之前,各地做法不统一:上海市有的按息差(租息减去财务利息支出),有的按租息;北京市则要求分母不是按租息计算,而是按本金加上租息。针对这一争议,《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文明确规定“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在对上海、北京的企业进行税负测算之后发现:如果严格按照86号文的规定执行的话,增值税的实际税负在0.7%左右,没有一个企业的实际税负超过 3%。这就意味着即征即退政策落实不了,在计税依据不变的情况下原来按照5%缴纳营业税,现在按照17%交增值税,使得融资租赁公司的税负增加。
在财税[2012]86号文出台之前,安徽省某融资租赁企业曾经享受到按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86号文出来之后,由于增值税实际税负没有超过3%,税务局要求企业把退回的税款交回国库。由此可见,政策的不明朗已经影响了企业财务管理活动及业务的正常开展。
(2)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营改增”之后,融资租赁公司的当期销项税额等于票面金额乘以17%(其中票面金额包括做直租业务时按租金全额分期开给承租方的增值税发票的金额和做售后回租业务时按照租金全额减去本金部分分期开给承租方的增值税发票的金额);融资租赁公司的当期进项税额等于作直租业务时,当期从厂商购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
最近几年,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加之“营改增”之后的融资租赁业实行增值税购进抵扣法,只要融资租赁公司的直租业务取得的进项税额大于直租业务和售后回租业务取得的销项税额的总额,就会使得融资租赁公司长期不用交税。这种情况在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的这段时期将长期存在。但是,当该行业进入平稳发展时期时,融资租赁企业的累计销项税额将会超过进项税额,此时才开始纳税。随之,融资租赁公司的税务风险出现了:
如图3所示,一方面融资租赁企业在N年间不交纳增值税,等到累计销项税额超过进项税额之后逐渐交纳增值税,对企业(特别是中小融资租赁企业)的现金流来说是个巨大的考验,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长期的经营决策;另一方面,财税[2011]111号文附件中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属于“营改增”试点期间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等到“营改增”全面铺开,届时这项优惠政策将会取消。如果开始缴纳增值税的时点出现在“营改增”试点期间M之后,企业将无法享受到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三、“营改增”背景下融资租赁业问题解决对策
(一)对特殊业务“三流不合一”的建议 对于融资租赁行业来说,由于某些业务流程的特殊性,使得“营改增”前后该行业面临同样的难题,即合同流、票据流、资金流(以下简称“三流”)无法保持一致。在三流不一致的情况下,厂商无论将设备的增值税发票开具给融资租赁公司还是开给承租人,均无法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针对此问题,笔者建议如下:(1)对于政府来说,采用“融资”与“融物”分开征税的方式解决三流不一致的问题。融资租赁业是以融资的方式完成了融物的目的,既有金融属性又有贸易属性,具有特殊性。一方面,融资租赁企业按设备的价款开增值税发票给承租方(即平票平走);另一方面,融资租赁企业就租息收入部分按现代服务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承租方,从而解决三流不一致的问题。(2)对于企业来说,企业可以积极主动地与税务部门就融资租赁业务的流程特殊性进行沟通,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将涉及到三流不一致的问题在合同中明确地反映出来,以便让税务局承认业务流程的合理、合法性。
(二)对即征即退政策不能落实的建议 86号文出台之后,基本没有企业能够达到即征即退的退税标准。针对此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1)政府一是应从融资租赁行业自身的业务特点出发,对于即征即退的分母,应剔除本金部分,只包含租金中的利息收入;或者,降低即征即退率,从而使该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二是建议政府保证即征即退政策的延续性。即征即退政策作为“营改增”试点期间的优惠政策,是一项暂时性的优惠政策。在“营改增”之初,由于会出现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使得企业在开始阶段不需要纳税的情形,保证该项政策的延续性,使得企业在真正纳税的期间享受到即征即退政策。三是建议政府尽快出台即征即退政策的实施细则。到目前为止,各试点地区的税务部门对86号文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的分母理解不统一,影响了即征即退政策的实施。政府要尽快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实际税负计算过程中分母的内容。(2)企业。一是通过融资租赁协会等途径向税务部门积极反应情况,做好信息的传达和沟通工作。二是应在政策明朗之前做好退税的备案工作。及早备好相关文件和资料,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有形动产租赁备案和即征即退备案,以应对即征即退实施细则的出台。
参考文献:
[1]赵国庆: 《“营改增”或可为融资租赁业解困》,《中国税务报》2012年第12期。
[2]潘文轩: 《“营改增”试点中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现象释疑》,《广东商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3]胡亮:《关于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时代金融》2013年第3期。
【摘要】作为我国最大规模之一的航空公司,东方航空从传统航空承运商向现代航空服务集成商转型,在体制机制变革和商业模式创新上不断探索,顺应市场需求,推动中联航转型低成本航空,开启“全服务、低成本”双模式运行的创新之路。
本文通过介绍东方航空的融资租赁的发展,深入分析了境内航空融资租赁 SPV模式的优势。研究发现我国境内SPV模式相比传统融资租赁模式为承租人(航空公司)节省了交易成本、优化了现金流结构,有助于实现机队规模快速扩充。通过境内保税区融资租赁结构的方式引进新飞机,降低东航引进飞机的融资成本,这对东方航空低成本运营发展无疑起到推进作用。
【关键词】东方航空;融资租赁;境内SPV模式
一、东方航空简介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1997年在纽约、香港、上海三地作为首家中国航企挂牌上市的国有控股航空公司,是中国三大国有大型骨干航空企业之一。东航拥有庞大的航空运输集成服务体系,其中主要以民航客货运输为主,通用航空、航空食品、金融期货、旅游票务、机场投资等业务为辅。在全世界范围内运送旅客超过 8000万人次,位列全球第五位。截至目前,东航机队由 526架客机、9架货机和16架公务机组成。
二、航空租赁方式分析
(一)租赁定义
融资租赁,对于承租人来讲是以融资为目的,从而最终获得租赁资产(飞机)的所有权。租期一般在10-15年左右,属于完全支付、合同不可撤销的租赁形式。指承租人从出租人租得所需使用的飞机,按期支付租金,同时需承担一切经营责任,包括飞机的维修等。
经营租赁是提供飞机短期使用权为特征,租期一般在3-7年左右,属于不完全支付、合同可撤销的租赁形式。指承租人从出租人租得所需使用的飞机,按期支付租金,同时由出租人承担一切经营责任,包括飞机的维修等。
(二)飞机租赁流程
飞机租赁通常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其中的承租人是需要飞机的航空公司,出租人是大型专业租赁公司或金融财团以及供货商即飞机制造厂商等三方所组成。航空公司从租赁公司或直接从制造商选择一定型号、数量的飞机,并与租赁公司签订有关租赁飞机的协议,然后由租赁公司向飞机制造商付清货款取得飞机所有权,在租赁期内飞机的法定所有者通常为租赁公司,飞机的使用权则转让给航空公司,航空公司以按期支租金为代价,取得飞机的使用权的一种交易形式。
(三)融资租赁的影响
对航空公司来说,融资租赁最首要的作用,是为其拓宽了以往相对狭窄的融资渠道,同时提高了融资的规模和能力。航空公司不需要一次性支付巨额购机费用,而仅需按期支付租金即可获得飞机的使用权,极大地缓解了对于资金的需求。
同时,融资租赁另一点最大的好处是其节税的功能。在国家税法允许的情况下,航空公司可以与租赁公司进行协商,租赁公司一般会因为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租金,这样航空公司间接地享受到了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也相当于节税。
(四)境内保税区SPV模式发展情况
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即特殊目的公司,字面可解为为实现特殊目的而设立的法律实体,具体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以在境外进行融资为目的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国内的航空融资租赁产业发展起步已有15年,但多数市场份额都被国际大型租赁公司所垄断,影响了我国的税收收入,也遏制了我国未来航空运输业和航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因此,为了冲出国际竞争对手的重重包围,提出“中国境内 SPV模式”将成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2010年1月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开放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租赁项目子公司(也即特殊目的公司 SPV)。这一文件标志着在中国保税区内以创新的中国特色 SPV模式开展航空融资租赁业务终于成为可能。
经过五年多的努力探索和尝试,目前我国的 SPV公司主要集中在了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和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这两个特殊经济区域,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也在积极推出支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政策。这三大区域在税收政策优惠、外债指标规模、SPV公司管控以及飞机引进指标等方面都推出了各项创新的举措。
(五)境内SPV模式与传统融资租赁模式对比
鉴于东方航空期初是在上海自由贸易区进行了一项飞机引进业务,本文以上海自由贸易区为例,对比境内SPV模式与传统融资租赁模式不同模式下需缴税费。
如表所示: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在传统融资租赁模式下,我国租赁公司需要缴纳高昂的税负,而这些税负往往转嫁给了下游的航空公司。境内SPV模式相比传统融资租赁模式对租赁公司而言,提供非常大幅度的税收优惠。进口环节的关税和增值税可按租金递延每期缴纳,极大地降低了承租人现金流支出压力;对租赁公司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进一步降低了承租人的实际税负。
通过对比可见,境内SPV模式相比传统融资租赁模式在税制创新方面改革力度很大,切实降低了租赁公司和航空公司的税负和现金流压力。
三、东航飞机租赁的发展
为了应对迅速变化的市场环境,减少资金筹集成本,加快飞机更新,东方航空越来越多地选择租赁的方式引进飞机,以保持发展和稳定之间的平衡。
有人说,租赁业将继银行、证券后,成为我国第三大融资渠道。
5月17日,ST汇通(000415)获得证监会关于资产重组的正式核准批复,至此,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下称渤海租赁)借壳ST汇通的上市征程初步告捷,渤海租赁将在一个月内完成资本交割,并正式挂牌,首家A股市场租赁公司即将诞生。
“渤海租赁即将上市,表明市场监管机构对基础设施租赁业务形态的认可,也是资本市场对租赁行业的认可。”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会长、长江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高传义认为。
融资与融物为一体
租赁是个古老的行业,人们比较熟悉,在中国历史上,文献记载的租赁可追溯到西周时期。《卫鼎(甲)铭》记载,邦君厉把周王赐给他的五田,出租了四田,这是把土地出租的例子。
但是对于融资租赁,了解和熟悉它的人不多。这一点,长江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高传义深有感受,他已经从事租赁业已经几十年。“即使是现在,在和很多地方政府、银行合作时,依然要解释什么叫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有什么好处,坏处,功能是什么,风险在哪里等等。”
从基本交易规则来讲,租赁是一种涉及两方的简单交易,融资租赁则是一种涉及三方的综合易。这一点是租赁与融资租赁的根本区别。
租赁的交易双方是出租人和承租人。租赁交易比较简单,承租人对出租人已有的物件交付某种质押(居民身份证、押金等)和租金后,取回使用,租赁期满后将物件完好地退还给出租人,并取回质押物或者押金。(见图一)
融资租赁的交易最明显的特征就是“三方两合同”。即交易一般有三方(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参与,至少要有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购买合同),是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交易。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物件和供货人的选择,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限结束后,一般由承租人以象征性的价格购买租赁物件,租赁物件的所有权由出租人转移到承租人。《购买合同》的决策人是承租人,《购买合同》的买方则是出租人。供货人根据《购买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交货。(见图二)
1981年,我国成立中国东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和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引入现代意义上的租赁。到今天,已经走过整整三十年的历程。
根据《2010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截止2010年底,全国在册运营的融资租赁公司182家,比上年增加35家,融资租赁业务总量7000亿元,比上年3700亿元增长89%,预计今年超过万亿元。
虽然近几年,我国融资租赁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融资租赁市场远未充分挖掘。
在许多发达国家,融资租赁的市场渗透率(即租赁在固定资产投资中所占比例)达到20%。在美国,租赁业对GDP的贡献率已经超过30%,成为继商业银行贷款后的第二大融资方式,在我国,租赁业对GDP的贡献率仅为万分之三。
有市场人士认为,依照目前的发展速度,租赁业将成为继银行、证券后的第三大融资渠道。
成长的烦恼
纵览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对比发达国家而言,发展还不够迅猛,一个很重要的核心问题是融资租赁公司自身的融资渠道单一。
“融资渠道是租赁公司发展道路上的关键障碍,目前除了资本金、股东借款外等之外,银行贷款是租赁公司资金的最大来源。但这部分资金的价格成本很高,尤其在今年信贷规模紧张的情况下,融资难的情况更加严重。”鑫桥联合租赁首席执行官施锦珊认为。
同时,快速发展的融资租赁业在遭遇多头监管的难题。高传义虽为上海市租赁协会的会长,但他坦言,融资租赁业在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组织,遇到发展问题也不知道找哪个主管单位汇报。目前,金融租赁行业按照出资人性质由央行、银监会、商务部分别监管。
一般而言,租赁公司的类型可按其控股股东的类型划分:金融机构(金融资本)所属类型为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厂商(产业资本、商业资本)所属类型,即厂商系租赁;独立机构(投资机构主导的投资资本、中介机构的中介资本和财务投资人的混合资本)三种类型。
2007年,银监会下发并实施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此举为商业银行开办金融租赁公司扫清了障碍。从2007年11月开始,先后有工行、建行、民生银行等多家商业银行筹备的金融租赁公司相继开业。
据统计显示,金融租赁公司在2010年前三季度租赁投放金额达1409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08亿元,利润总额达35.32亿元。与2009年年底1507亿元的租赁资产余额、77.79亿元的营业收入、22.36亿元的利润总额相比,2010年各项指标几乎增长一倍。
业内人士指出,与其他租赁公司相比,银行系租赁公司有共同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注册资本较大;依托母行的优势。但因其服务对象定位在航空、基础设施等少数领域,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同质化现象比较突出。如何实施差异化竞争成为他们需要解决的问题。
厂商系租赁公司主要是由厂家或商家为投资背景成立的租赁公司。投资目的是为了促销和从事产品的租赁经营服务。国外许多规模较大的生产厂商,都拥有自己的租赁公司,并成为其国内租赁市场的重要参与者。
依托厂商背景,也给厂商系租赁公司提出了一个现实问题:自身究竟定位于利润中心还是生产厂商的促销工具?
“厂商系的租赁公司一定要坚持自己作为利润中心或者半利润中心的地位,否则会沦为厂商的附庸,租赁公司的创新最终得不到支持。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要探索基于资产管理能力的创新的融资方式。”市场人士指出。
独立租赁公司的股东多为大型外贸、物流、综合性企业集团和各类专业投资机构。可以由两家或更多家的金融机构、制造厂商投资设立,或是由各种类型的财务咨询、融资中介服务机构设立的独立的融资租赁公司。
业内流传一句话:“银行系不缺钱,厂商系不缺市场,独立租赁公司都缺。”
有关专家认为,独立租赁公司的重要优势在于它既不附属于提供资金的银行,也不附属于提供设备的制造厂商和承租客户,是服务于银行、厂商和客户的独立的负债、投资和资产管理的平台。
此外,独立租赁公司常常有不同的背景。股东类型的差异、不同背景的独立租赁公司对市场判断不同,经营领域、管理体系、市场控制风险模式等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创新是灵魂
对于融资租赁业的从业者来说,有一个他们不得不学习的对手:爱尔兰的飞机租赁业。目前全世界来讲,前十大飞机租赁公司,它的飞机登记基本上都在爱尔兰,在爱尔兰这些租赁公司控制飞机的有5千架飞机。
中国民航有1700架飞机,1000到1200架飞机是租赁解决的,但都是从境外租赁公司解决租赁需求的,换句话说,中国民航飞机租赁市场基本上被境外公司垄断。
“我们中国为什么不能把这件事搬到中国来,自己解决自己的事,同时可以利用资金优势,也可以把飞机租赁做到国外去,至少可以到东南亚、欧洲,这个买卖带动上万亿投资。”高传义呼吁。
爱尔兰的飞机租赁业发展得这么好,最重要的是有很多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另外就是爱尔兰有很好的环境,比如公司的税收,企业所得税是最低的,这些对于租赁公司都很有吸引力。
对比我国的相关政策,在财政政策上没有针对租赁业的拨款,也没有政策性银行的中长期优惠贷款,在税收政策上,仅合资租赁公司有“免二减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资企业不能享受这个政策,而且针对融资租赁的营业税普遍较高,不利于租赁业的发展。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马蔚华指出,国家应出台相关政策解决融资租赁业务面临的税收问题,进一步改善我国租赁业税收环境。
马蔚华委员给出了他的建议,根据税收公平原则,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引进固定资产允许抵扣增值税;允许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引入固定资产时,可正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保持企业不同融资方式下的税负平等;明确关税中融资租赁业务的适用政策,在设备符合减免进口关税的条件下,将租赁公司纳入享受关税优惠政策的范围内;同时,准予承租人以自身的特定减免税设备向租赁公司办理售后回租业务,设备可继续享受原有税收优惠政策。在营业税政策中明确“经营性租赁”是“融资租赁”的一种业务形式,适用“融资租赁”税目征税。并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将融资租赁业务中的设备购买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合并计收印花税,以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额为计税基数,避免对租赁公司重复征税。
同时,加强综合政策的功能配套,因为有些创新业务涉及到很多部门,如果不能加强部门的协作,只会拖整个行业发展的后腿。
“要解决融资租赁公司自身融资难题,最终的出路还是创新”,上述专家认为,创新其负债工具,拓展融资市场。良好的融资租赁机构,其租赁收入现金流比较稳定,可作为抵押发行证券,即资产证券化。
关键是要坚持抵押资产的标准和条件,从目前金融租赁公司经营情况看,有相当一部分可以稳定的租赁收入现金流作为抵押发行证券,当然,资产方面的创新也大有可为。除传统融资外,近几年新的租赁体制,杠杆租赁等也不断推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