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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年利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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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年利率

第1篇:商业银行年利率范文

下调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作为央行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一部分,将促使商业银行更加自主积极地运用资金。此前,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1.62%实际是货币市场短期融资的利率下限,该利率下调将带动货币市场利率下行。该消息公布后,短期债券收益率水平迅速下行,前不久,3个月央行票据一步跌至1.45%,下跌56个BP,之后,公开市场发行的1年期央行票据中标利率仅为2.198%,这一收益率已经低于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利率水平。短期金融债券和央行票据一直是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主要的投资工具和定价依据,其收益率的下跌势必影响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而收益高于同期定期存款一直是人民币理财产品的主要卖点。

为走出困境,商业银行在设计人民币理财产品时必须有所创新,不能期望继续坐享无风险价差,而应通过主动承担一定的风险来获取相应收益。

具体来说有以下3种做法:

1.适度承担利率风险,使买进债券存续期略高于发行产品的期限。如买进存续期2年的金融债券,降低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后,2年左右的金融债收益率由3.2%降至2.7%左右。如以此为基础发行1年期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定为2.5%。这一收益率高出同期定期存款25个BP,考虑到存款利息需缴纳20%的利息税,而目前对人民币理财产品的税收暂时还没有规定,这样该理财产品仍具有一定市场。对持有债券可以由产品发行银行约定赎回。

2.由于投资与资金不匹配,为规避利率上调风险,可以通过远期协议将该债券卖予其他机构。由于人民银行正在计划推出远期交易合约,这样做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如果不考虑发行成本,商业银行仍可以获得0.20%的帐面利差。当然,由于前期发行的产品收益较高,如果居民对2.5%的收益无法满意,那么可以适当提高产品年限以增加产品收益。

第2篇:商业银行年利率范文

农业银行:甘苦难辩

作为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的农业银行,在1979年恢复成立时,初衷是为了支持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并且代管农村信用社。尽管和其它国有商业银行一样,从上世纪80年代起,农行就一直进行着商业化改革,而且在1994年和1996年先后经历了与农村信用社脱钩和农业发展银行分设,但农行的机构网点迄今仍然有几乎半壁江山在县城及以下地区,农行也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唯一设有农业信贷部的银行。

农行年报显示,2003年末其农业贷款余额4672亿元,占其全部贷款余额1/5强,而且还不包括在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的非农贷款(如乡镇企业贷款、县域企业贷款等)。可以与此相对比的一个数字是,全部金融机构2003年末的农业贷款余额也只有8411亿元(见人民银行网站:金融机构人民币信贷收支表)。由此可见农行在农村金融中的重要地位。

而且,目前农行还承担着农村扶贫、农业综合开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其日常经营也无法完全避免地方当局的干预,这是农行资产质量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相对较低的主要原因。根据工农中建四家银行年报,2003年底其5级分类不良贷款率分别为21.24%、30.66%、9.12%和16.29%。

除了资产质量较低外,农业银行的农村金融业务也为其招致了来自各方面的批评。

首先是从农村抽血的批评,即指责农行把农村储蓄转移到城市贷款,这是包括邮政储蓄在内的所有银行都面临的压力。例如,根据有关方面对石家庄市17个县(市)的调查显示,2000~2003年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余额存贷比呈逐年下降趋势,4年间金融机构从县域共抽走资金至少200多亿元。

其次是扶贫贴息贷款投向不合理的批评。国家审计署在其2003年度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其审计的21个省(区、市)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扶贫资金,主要投向了交通、工业、电力、通讯等基础性和竞争性行业,而用于扶持农户的小额贷款却逐年萎缩,不利于发挥扶贫资金的作用。有些农民因申请不到扶贫贴息贷款,只得以约6%的年利率向信用社贷款,增加了农民负担。

第三,其它银行指责农行利用扶贫贴息贷款营销基础设施贷款等大型项目客户,属于不公平竞争(财政贴息,相当于利率下浮)。这些批评的一个突出表现是,每年的人大政协开会,都能看到有不少代表提出涉及农行发放扶贫贷款问题的提案。

最后,一直有声音指责农行在兼营政策性与商业性业务时,以政策性业务亏损来掩盖商业性业务亏损。

农发行:路将越走越窄?

农发行是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于1994年6月组建的政策性银行,它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农发行的初始人员、机构及业务主要是从农业银行划拨,在其分支机构体系于1997年3月份完善之前,业务皆由农行。

1998年3月,国务院决定将农发行承办的农村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粮棉企业附营业务等项贷款业务,划转到有关国有商业银行,以便农发行能集中主要精力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的封闭管理。这里的“有关国有商业银行”主要是指农业银行。目前,农发行拥有资产7000多亿元、主要分布在各省粮棉大县的分支机构约2000家(其中一级分行35个、各地级市二级分行294个、县级支行1607个、办事处3个、信贷组34个)以及员工近6万人。

不可否认,农发行为我国的粮棉油价格稳定和市场化改革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粮棉油收购市场的逐步放开,以及国家退耕还林、退耕还草计划的逐步实施,农发行开始面临业务萎缩、无事可做的尴尬局面。能够说明问题的一组数字是:

■ 2002年末农发行各项贷款余额7366.28亿元,比上年下降66.11亿元;

■ 2003年农发行各项贷款余额6901.9亿元,比年初下降464.38亿元。

不但如此,粮棉油企业的巨额政策性亏损(目前仅粮食企业因无法顺价销售的挂账就达3000多亿元),也是农发行另一个难以承受之重。

在这种情况下,农发行试图拓展业务范围,但这一愿望未能实现。

也许有很多理由可以解释农发行的失意和农行改革的靠后,但双方与农村金融体系的捆绑式格局,无疑是最大的影响因素。

第3篇:商业银行年利率范文

关键词:个人房屋抵押贷款;KMV模型;信用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2.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3-0210-03

引言

2007年至2010年上半年,以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为代表的一线城市房价集体上涨,新一轮的房产泡沫也随之形成,个人房屋抵押贷款占商业银行总贷款的比例也逐步攀升。自2010年下半年开始的新一轮宏观调控,使全国整体房价出现回落趋势;同年9月出台的Basel Ⅲ国际资本协议亦对银行内信用风险的控制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无疑使得银行内部个人房屋抵押贷款存量的信用风险分析成为了一个非常紧迫的议题。针对金融业的国际发展前沿和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实践中的现存问题,开发实用性强、应用范围广、操作简便可行的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信用风险评估模型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与其他模型比较,KMV模型的理论基础坚实,对信用风险中违约预期的表述有很强的说服力。同时,由于KMV模型是实时动态的模型,建立在时时变化的市场价值之上,将股票价值的波动性加入模型之中使得模型摆脱了传统的时滞问题,解决了依托历史数据的模型产生的历史因素的自相关性。KMV模型是完全数据型模型,不需要过多的对于金融市场和应用性方面的假设,使得其更加适用于不完善的、弱市场性的市场,因而对于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的信用风险的分析,KMV模型显然更加合适。

一、KMV模型的基础结构

为方便后文对KMV模型的改进,在此对KMV模型的基础理论做出说明。假设A表示资产价值,σA表示资产波动率,用dVA表示价值的变化,用μVAdt表示dVA的平均值,其中μ是价值变化的移动项,那么,则有公式1。

dVA=μdVAdt +σAdz (1)

如公式2,到T时刻,用N表示正态分布,X表示账面价值,E表示公司权益价值,r为无风险利率,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之间的关系为:

(2)

其中,

(3)

在模型建立之初,开发该模型的KMV公司发现,在大多数信用违约的情况出现时,标的资产的价值总会落在短期债务值和债务总值之间的某一水平上,因此,通过债务总额直接和资产价值比较的方法不能准确体现实际的违约概率。同时,由于市场经营主体在出现经营困难时还有其他的融资方式渡过难关继续经营,这无疑会影响违约点的准确厘定。因而,开发者在KMV模型中采取违约距离来表示违约概率。在这里我们将长期债务用LTD表示,将短期债务用STD表示,同时用DPT表示违约临界,在对长期市场违约情况的严重中,KMV模型的开发者发现如下规律,即,DPT=STD+1/2LTD,用DD表示违约距离,即,资产的违约临界点和资产未来收益的标准差,如公式4

DD = (4)

将公式1—3带入其中,得到公式5

DD = (5)

同时,针对每一笔融资贷款的违约率,KMV模型用EDF表示预期违约率。假定其为风险中性,则有公式6。

EDF =

EDF = (6)

在KMV公式对大量数据进行研究后发现,尽管从纯理论角度,EDF是服从正态分布的,但是,实际上远非如此,依据大量数据分析后的经验公式,可知:

EDF=

综上述,应用KMV模型进行分析的过程有如下几个步骤:首先,将信用评估主体标的资产的权益市场价值的波动性、市场价值以及负债账面价值带入公式1—3得出VA和σA。然后,依据公式4和5得出DD,计算所得数值越大则表示违约点里信用评估主体的标的资产越远,违约风险越小。最后,依据公式6计算EDF,并用该数据表示贷款到期时,违约点价值小于贷款到期价值的概率。

二、KMV模型的参数修正

本文假设融资人在违约决策中始终是以自身经济利益出发点,那么在我国商业银行的实践中,银行在向融资人发放个人房屋抵押贷款后,通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如果融资人对房屋价格预期是乐观的,即其认为房屋价格在未来是会维持稳定或者继续上涨的,融资人通常会按照约定还清本期;如果融资人对房屋价格的预期是悲观的,即其认为在未来一段时间,房屋价格会大幅下跌,同时偿还贷款会影响自己现金流,那么其不会选择按照约定偿还本息,银行会收回抵押物来弥补损失。虽然影响融资人决策的因素很多,但是主要有两种:一是融资人对未来一段时间房产价格走势的预期;二是融资人对未来本人收入走势的预期。

假设用k表示贷款比例,用V表示房屋初始价值,首付款为V(1—k),用L表示贷款额,则有L=(V·k);同时,用T和r分别表示贷款期限和利率,假设按月偿,等本息偿还,用X表示还款额,则有公式7和公式8。

X= (7)

t个月后,可得出余额贷款量为:

Lt= (8)

假如房产价值大于Lt,融资人不会选择违约;假如房产价值小于Lt,融资人即选择违约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设定Lt为t时刻的临界违约点DPT,将房屋价格波动率用σ表示,无风险收益率用μ表示,Wt表示标准布朗运动,假设房产价值符合几何布朗运动,对于房产未来价值,则有公式9。

(9)

由于Wt~(0,t),Wt/~(0,1),有Ito公式可知公式10

(10)

那么,在Vt≤Lt时,违约发生,其EDF据KMV模型可得公式11。

EDF=

EDF= (11)

其中φ表示标准正态分布,这样可得到公式12。

DD= (12)

三、修正的KMV模型分析商业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的信用风险

依据公式11、12我们可知,决定DD和EDF的主要因素为利率、贷款乘数、房价波动率和贷款期限。假设恒定为0.06,5年以上贷款,年利率为7.05%,同时,我们将EDF用百分数表示,其余数据用小数表示,在融资人向银行还款3年后,依据上一节公式可得出表1。

表1 模拟模型中的数据

数据来源:由作者根据模型计算整理得到的。

表1中的百分数即为EDF,其中显而易见的是,在k和T一定的情况下,随着σ的增大,EDF增速明显,当房价波动值达到0.24时,违约率高达35.70%。这无疑增大了商业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的信用风险。同时,反观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房屋抵押贷款存量占总贷款比例,如表2。

表2 个人房屋抵押贷款占总贷款的比例

数据来源:各银行年度报表计算整理所得

从中可以看出,截至2012年,各大主要银行的贷款比例中,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仍然占相当大的比例,其中最高的是建设银行,高达20.35%。除了民生银行近几年改比例逐年下降至个位数之外,其余的几家银行无一例外的在改比例上呈现两位数的百分比。国家从2010年初开始逐步加强了房产调控的力度,房价开始下滑,房价波动开始逐步放大。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房屋抵押贷款的还款期限一般在3年以上,我国主要商业银行难以在短期内消化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的存量。假如房价波动扩大到20%以上,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的理论违约率就会达到30%以上,虽然融资人出于多种因素,并不见得完全从自身经济利于出发进行决策,但是如此高的理论违约值,无疑会让不良贷款比率也快速攀升。

四、商业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信用风险的政策建议

针对以上研究结果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的实际问题,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开辟多元化的房屋抵押贷款融资渠道,做到广泛分担风险。长期以来,由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我国金融业的从业主体呈现出严重的单一性,即,各大商业银行控制着主要的融资渠道。对于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来说,其大部分的融资来源均为商业银行。这种极度单一的融资渠道造成风险严重集中在商业银行内部,这不仅不利于风险的分散,同时是对个人融资渠道多元化的严重挑战。鉴于此种情况,当下政府应大力扶持民间融资渠道,引导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通过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的介入,丰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的融资渠道,做到合理分散风险,将原本集中在商业银行内部的风险,通过结构分散的形式进行稀释,从而做到提升商业银行资产优良率,提升社会整体的抗风险能力。

2.尽快完善贷款保险制度,最大限度降低房屋抵押贷款的信用风险。贷款保险作为一种合理分担风险的保险业务已经广泛应用在国际金融市场,而在我国,贷款保险,特别是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保险才刚刚起步。当前,金融市场的监管者应着手建立由保险公司进行承保、以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为标的的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保险。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保险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其不仅可以把违约的风险损失大幅降低,也可以在极大程度上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的多样性,并为其他类型的贷款提供相应借鉴。

3.建立健全完善的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从而提高房屋抵押贷款的流动性。由于房屋抵押贷款的还款期长、抵押物单一且不易流通,因而商业银行很难在预期风险存在的情况下及时稀释个人房屋抵押贷款占总贷款量的比例,这无疑降低了商业银行风险处理的灵活性。据此,目前亟须建立以房屋抵押贷款为交易品的二级市场,通过提高房屋抵押贷款的短期流动性,来丰富商业银行抗风险的手段和抗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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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丁东洋,刘希阳.信用风险建模中的随机过程[J].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12,(1).

第4篇:商业银行年利率范文

关键词:小额信贷 “信用村”贷款模式 印尼BRI 模式对比分析 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6—200—03

根据杜晓山等人的研究,小额信贷起源于贷款扶贫活动,同时本身又是金融领域的一种制度和工具的创新,不是纯粹的扶贫,也不是纯粹的金融,而是两者的结合,具有社会发展和社会职能的性质。我国小额信贷的推广,有效缓解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但在可持续性发展上存在不少问题。本文首先对比“信用村”模式和BRI模式的主要特点,然后从可持续性的适应性、效率性和稳定性的角度来分析BRI模式成功的因素和制约“信用村”模式可持续性发展的因素,最后借鉴BRI模式的成功经验和结合新圩镇的实际情况,建议“信用村”模式扩大贷款对象与用途、稳定资金来源、逐步实现利率市场化、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落实监督,防范贷款风险。

一、新圩镇“信用村”贷款模式的基本特征

为不断加大支持“三农”发展的力度,在广东省人民银行的指导下,饶平县新圩镇农信社创建了“信用村”,旨在从根本上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发挥农信社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纽带作用。新圩镇信用村模式经过11年的探索发展已形成自身的运作特点,与BRI模式相比,具有如下几方面的特征:

1.目标定位不同。信用村模式带有较强的政策色彩,主要目的是缓解“三农问题”,受政府干预较多,依赖财政辅助,不能自负盈亏,还没达到财务上的可持续性发展。而BRI模式定位为商业型发展模式,核心内容与目的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政府干预很少,具有较强的财务独立性,财务上已达到可持续发展。

2.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数量较少。信用村模式的可贷资金主要来自村民储蓄,若地方支行可贷资金不足,可以向总行申请调配,总贷款额度不超过农信社当年存款的60%。BRI模式可贷资金主要来源于白有资金,即机构的营业利润、吸收的公众存款和向资金批发机构融入的资金。

3.贷款对象和用途受限。信用村模式的贷款对象局限于从事农业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用途限于农业生产和小部分的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在调研中,有78%的贷款发放给农户进行农业生产。BRI模式主要向农村人口、城市及郊区的中低收入人群以及小企业放贷,没有对贷款用途严格限制,可用于农业、商业、房屋、营运资金等。

4.贷款利率受政府限制。信用村模式的贷款年利率通常在9%—10.08%之间,带有浓厚的政府色彩。BRI模式则独立运营,自主定价,为了覆盖成本,通常在20%—40%之间。

5.监管不严。农信社的监管意识淡薄和监管机制不完善,名义上负有对村民在贷前、贷中、贷后监督的责任,但实际上这方面的监督并未落实。BRI模式在贷款前的申请严格把关,同时限制村经理的权限,将监管作为一个重要流程对待。

6.运营效率不高。实地调研中发现村民对农信社的办事效率与态度存在不满,主要由于农信社运营中对职员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且信贷员人员不足、素质不高。BRI的职员分工明确,有激励机制,运转高效。

二、新圩镇“信用村”贷款模式的可持续性分析

BRI信贷部业务与我国农信社小额信贷存在许多共性:农业是两国的支柱产业,国内中小企业数量很多,而且人民储蓄率较高,基于两个模式的共性基础,研究印尼小额信贷模式的运作机制,对我国农信社小额信贷的发展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下面从可持续性的三个表现适应性、效率性和稳定性来分析BRI模式和新圩镇信用村模式的差异性。

(一)适应性分析

“信用村”贷款模式的贷款对象仅限于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贷款用途只能用于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小型农具贷款;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在实地调研中,信用村中绝大部分的贷款发放给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农户,对非农业的群体几乎不放贷,贷款用途也严格限制,这制约了非农业群体的资金来源,降低当地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对贷款发放对象和用途的严格限制体现了风险控制思想,从源头上减少不良贷款的出现。

BRI模式的贷款对象广泛,70%以上是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固定收入的群体,只有22%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BRI信贷部在贷款前做好详细的评估工作,因此对贷款用途并无严格限制也不详细监督贷款的使用过程。但为了控制风险,鼓励贷款用于能够产生收益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建房、子女教育等消费活动,这让个体工商户等非农业群体可获得贷款,加上宽松的贷款用途,有效地促进了当地农村经济和城市化进程的发展。然而其中也存在投资失败而产生不良贷款的安全隐患,需通过其他途径加强管理。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信用村模式的贷款对象和用途应尽快跟上经济发展的脚步。

(二)效率性分析

1.利率水平。信用村模式的年利率为9%~10.08%,主要是因为政府规定其利率最低是基准利率,浮动范围最高不超过基准利率的40%。小额信贷具有额小量大,成本较高的特点,较低的贷款利率能减少村民贷款成本,但现有利率远低于国际可持续发展模式的利率水平,难以覆盖经营成本,达到财务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新圩镇实地调研发现,大部分村民能接受现有的利率水平,而且62%的村民更看重贷款可得性,同时低利率会导致农民的非理性需求,增加贷款需求、违约风险和可贷资金压力,还会产生寻租,导致资金不能到达真正贫穷的农民手上,最后表现为小额信贷缺乏效率性。

BRI模式具有较为独立的经营权利,利率市场化,大体在30%—35%之间浮动,如果到期不能偿还贷款,则加收0.5%的罚息。扣除资金成本(10%左右)、管理费用(9%左右)和风险损失(3%左右),贷款利差收入在10%左右。较高的贷款利率覆盖了经营成本和风险成本,使BRI银行的资金收益率比信用村模式的更高。

信用村模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还不能像BRI模式一样利率市场化,从调研中可见利率有上调的空间,但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不能盲目大幅提高利率。

2.运营效率。信用村模式实行“包贷包收”的信贷员责任制,只对信贷员发放基本工资,对于坏账需要在工资里扣除相对比例。农信社中信贷员专业素质不高,人手不足,且当地人认为信贷员的个人成就不高、成长缓慢和社会地位不高,导致信贷员营销积极性不高,难以适应当地小额信贷的发展。从农信社来看,信贷员没有明确的分工、缺乏激励机制等系统的机制,利率难以覆盖成本和风险等,限制了农信的运营效率。

BRI模式引入了现代公司管理机制来激励员工,将其绩效与工资挂钩,村银行年利润的10%被分配给员工,从而激励员工积极开拓业务,促进个人发展与成就,同时也提高村银行利润。先进的管理机制,明确的分工,系统的培训,科学的数据管理系统等有助于保持团队精简高效,降低管理成本。

据实地调研了解到,农信社虽然引入了公司管理机制,但只停留在改变职称等表面上,内部管理没有像BRI模式那样贯彻这个机制。

(三)稳定性分析

1.业务申请流程。

在“信用村”内,村民申请信用证由村委小组负责审核,其中包含较多的“人情”因素,加上村委小组成员缺乏审核的专业知识和实地考察,申请信用证的村民众多,导致村委小组只能根据对申请人的了解和申请人的陈述进行批审,易出现审核结果失真造假。信贷员放贷时无需实地调查便可贷出全额款项4万元,信用证有效期为三年,不能及时发现持证人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总的来说,借贷过程较为简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交易成本,然而却提高了贷款违约风险。

在BRI模式里,申请贷款的不同阶段由不同的工作人员负责,分工明确且专业性强,有助于保持精简高效,降低管理成本,不易出现“贿赂”。借款人需要提供个人资料和商业计划以备信贷员进行实地调查,这使得借款人难以造假。调查完毕需由村经理审批,但超过500美元需报支行审批。BRI模式在申请流程上减少贷款风险,但申请手续繁杂,交易成本较高。

信用村模式仅靠村委和信贷员来负责贷款申请欠缺公平性和专业性,容易造成多人欠款不还,进而引起本村的“信用村”资格的丧失,对农信社来说也是不稳健的经营。

2.资金来源。信用村模式的可贷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主要来自客户存款和农信社盈利,可贷资金不足可向总行调配。可见资金容易受到政府的左右和金融政策的制约,难以保证资金能及时补充。而农信社较之商业银行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的能力较弱,资金通过投资和结算等方式不断流出农村,导致资金不能在农村金融中形成良性循环,影响其稳定性。

BRI模式的可贷资金来源广泛,包括自有资本、客户储蓄、银行拆借、资产证券化、金融联结等,融资能力较强可确保资金充足。此外,村银行重视吸引储蓄,建立存款激励机制,提供多样化金融产品,积累的殷实资金不仅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更为村中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实地调研中了解到,信用社的总贷出资金占定期存款的45%—60%,省行对信用村小额信贷的可贷资金直接作出规定。

3.监管与风险。信用村模式缺乏标准系统的监管体系外部监管机制处于不完善状态,省行及政府部门未对监管方式作出规定,农信社和政府部门关系不明晰。信用村模式贷款前调查带有片面性;无人监管贷款手续而致使责任落空;贷后的贷款用途监管趋于形式。由于缺乏标准系统的监管体系,难以进行审查或及时发现风险,直接影响该模式的稳定发展。除了监管带来的风险,信用村模式面临的其他风险主要有自然灾害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信息不对称和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信用村模式取消了农业保险、缺乏系统的管理机制、工作人员不足和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审核疏漏、信用证借用和贷款用途监管不严等问题。农户生产技能不足,法律意识淡薄,由于缺乏相应的农业保障,使得风险无法分散,现行法律对农信社保护力度欠缺,对债务人约束软化,遇到以上风险时,农信社的不良贷款将会增加,难以稳定发展。

BRI模式在明确和健全法规的指导下,为规范BRI的发展环境和方向作出许多努力。在外部监管方面制定小额信贷法,明确业务操作;制定存款保险计划,降低风险;设置监管机构,确立一系列指标便于自我监督。在内部方面,银行自身有一套透明的会计核算系统,确保良好的信息反馈和监管机制。分支行对村银行的总体表现负责,而日常的运作、贷款的决定、基金的管理由村银行自行管理。除了规范自身监督与管理,银行还对借款人培训,增加其农业经营能力,审核和用途监督在不同的环节由不同的人实行实地调查,在申请时跟借款人面谈,增强其法律法规意识,了解其真实情况,有效避免了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

三、优化新圩镇“信用村”贷款模式的措施

1.适当扩大贷款对象与用途、稳定资金来源。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村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日渐宽广,信用村模式对贷款对象和贷款用途的限制逐渐不适应经济发展趋势。因此,建议本模式的贷款用途扩展到个体工商户经营、农业运输、农产品加工等领域,不但可以提高资金的利用率而且利于当地经济发展。然而这个过程需要循序渐进,根据信用村的经济结构逐渐增加贷款对象,扩展贷款用途。同时,要扩展贷款范围,必需稳定农信社的资金来源。除了现有的资金来源外,可以开发适合当地市场的金融产品和制定存款激励机制来吸收农村资金,既能获取充足的运营资金,又能分散市场风险。

2.努力提高信用村模式的整体效率。村民更看重贷款可得性,因此利率存在提升空间。逐步实现利率的市场化,有利于防止贷款利率太低而导致的资源错配和资本效益低,在过渡期间,要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机制,摆脱现在利率受政府干预、不能自负盈亏的状况。另一方面,将已引人的现代公司管理机制贯彻实施,真正提高信用社的整体运营效率,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来使工作人员保持较高的工作积极性,特别是针对信贷员管理,可借鉴BRI模式中对信贷员的培训、分工、激励机制等等,增强其服务能力和效率,形成高效运转的管理机制,降低管理成本。

3.防范贷款风险,落实监督。为防范贷款风险,可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管机制,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细化到信贷员的职责上,为可持续性发展提供良好的管理环境。村委成员与信贷员共同组成小组建立信用档案,定时更新,根据历史数据尽量减少“人情”因素。此外,要加强信用证审批流程及复核抽查机制,以及时跟进贷款人的资金、信用状况,防范潜在的贷款违约风险。

四、总结

农村小额信贷作为国家扶贫手段出现,具有很重的政府色彩,受到很强的政府干预。作为刚起步的金融业务,小额信贷相关法律法规还没完善,发展缺乏指导和保障。虽然国外有不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成功案例,但不能照搬国外模式,要结合我国和当地情况,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形成具有当地特色的可持续发展模式。新圩镇信用村模式目前发展呈良好态势,若要大范围地将这种模式推广,需要借鉴国外成功地从政府项目转变为商业化小额信贷的经验,并有选择地吸收,让新圩镇“信用村”运作更加独立,在政府指导、村委支持、村民配合的氛围中更好地发展。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省级创新性实验项目,论文参与者:黄小萍,陈佳丽,欧焯荣,陈健升,吴钟彬]

第5篇:商业银行年利率范文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风险;监管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1)06-0005-09

一、全球金融衍生品的发展状况

金融衍生品,又称衍生金融工具,通常是指从标的资产(Underlying Assets)派生出来的金融工具,包括远期、期货、期权、互换等。从交易场所的视角来看,金融衍生品市场可以分为交易所市场(exchange-traded derivatives,简称ETD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over-the-counter,简称OTC市场),即通常所说的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场内金融衍生品市场存在固定的交易场所,交易的是标准化合约,有集中的结算制度和严格的保证金制度;而场外衍生品市场的情况相反,交易市场是无形而分散的,所交易的是非标准化合约,清算与结算非集中进行,无固定的保证金制度。危机爆发之前,场外衍生品由于其灵活、可满足风险管理的个性化需求等特点倍受投资者的青睐,然而由于其定价难、透明度差等特点使其在此次金融危机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危机后的去杠杆化进程中,受影响最大的也是场外衍生品市场。

(一)金融危机后的ETD市场:有限萎缩

金融危机爆发前,场内金融衍生品市场维持了长达十年的上升态势,其中金融期货和期权增长较快。据国际清算银行(BIS)的资料统计,金融期货的合约数从2000年底的2 537.7万张增长到2007年第一季度的历史最高峰15 671.3万张,增长了5.18倍;金融期权的合约数从2000年底的2 769.6万张增长到2008年第三季度的历史最高峰16 536.1万张,增长了4.52倍。金融期货和金融期权的名义本金分别在2007年第二、第三季度达到历史最高峰,分别为31.7万亿美元和64.5万亿美元。但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场内衍生品交易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萎缩,不过下跌幅度较有限,至2009年,随着救市计划的实行和经济与金融市场的逐渐复苏,场内衍生品市场呈现出较明朗的好转态势。

(二)金融危机下的OTC市场:大幅缩水

危机前的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扩张十分明显。据国际清算银行的统计数据,在2007年上半年,OTC市场涨幅达到了9年来的最高水平,从2004年中期的220万亿美元升至516万亿美元。其中,增长最快的衍生品交易种类为信用衍生产品,在2004年中期,其交易的名义价值还不足5万亿美元,但到2007年6月底,达约51万亿美元。

从2003年至危机爆发前夕,OTC市场的增速一直高于ETD市场。2004年,ETD市场的交易量仅上升9%,但OTC市场却有26%的增长,之后随着信用违约互换(CDS)等信用衍生品的急剧膨胀,2006-2007年OTC市场的发展速度更是大大超越了ETD市场。金融危机爆发后,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下跌幅度也远远大于场内衍生品市场。2008年底,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名义金额总量降至547.37万亿美元,出现了自1998年以来的首次年负增长。随着全球经济的逐步复苏,至2009年6月末,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名义金额上升至604.62万亿美元,总体而言OTC市场已呈现出回暖迹象。不过,引起此次金融危机的信用衍生品却远未走出困境。

信用衍生品按照国际互换和衍生产品协会(ISDA)的定义,是指用来分离和转移信用风险的各种工具和技术的总称。在目前的场外衍生品市场交易中,主要是以转移贷款、债券等资产的信用风险为目的的交易合约,主要包括信用违约互换(CDS)、远期CDS、CDS期权、担保债务凭证(CDO)、总体收益互换等,其中CDS为目前全球交易最为广泛的场外信用衍生品。国际清算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金融危机爆发后,CDS的市场规模一路下滑。2008年初,其规模高达60万亿美元以上;到2008年下半年,流通规模降至42万亿美元;而2009年底,CDS相关产品的总规模已降至25万亿美元左右,不到高峰时的一半。

从信用衍生品的内部结构来看,简单CDS产品因其结构简单、标准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充分、报价估值透明等特点,相对来讲更受市场认可,并且金融危机后成为信用衍生品市场的主力。而其他各种复杂的、高杠杆性的CDS和CDO产品逐渐淡出市场。到2008年下半年,单边合约流通规模降至26万亿美元,而多边合约(其中包括CDS指数和CDS指数成分)已降至16万亿美元。截至2009年底,总规模约为25.4万亿美元的CDS相关产品中,投机成分较高的CDS指数产品规模降至不足8万亿美元,占比已不到1/3。

(三)银行业的金融衍生品业务

银行在金融衍生品市场中,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既是推动衍生品创新的主要动力,也是衍生品市场的主要交易者。国际清算银行把市场中衍生品合约的交易对手分为交易商(broker-dealers)、其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三类,其中,交易商基本是由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来充当的。以利率衍生品市场和外汇衍生品为例(利率和外汇衍生品市场名义本金价值总额分别占到衍生品市场的75%和11%),如表1所示,无论是危机爆发前还是后,银行业参与金融衍生品业务占比皆很高,但是在危机爆发后该占比有所下降,特别是2009年以来利率衍生品的交易商占比下降较多。

实际上,对于主要从事存贷款等基本业务的传统商业银行来说,管理好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非常重要,因此其自身对衍生品就有着很大的需求。而对于中间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占重要比重的现代银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活动还可获得丰厚的收入,这已成为其一项重要的创新业务。但是,近年来,随着银行业越来越多地采用对冲基金的交易策略,这在给银行带来丰厚收益的同时,也产生了巨大的风险。

银行利用杠杆激进地持有风险头寸,一旦市场流动性紧缩或银行手中持有的风险头寸遭受损失而无法及时处理,后果将十分严重。一旦银行持有的衍生品头寸发生亏损,而其为了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又不得不采取惜贷行为时,就会造成市场流动性的进一步恶化和信贷紧缩,严重时酿成危机。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商业银行虽然通过次级贷款证券化将风险转移到市场其他参与者上,然而影子银行又以MBS、CDO等抵押融资将更大的风险传导给商业银行。因此在危机中,随着MBS等衍生品的信用风险增加,商业银行不得不进行信贷紧缩,致使市场流动性缺失,反过来又进一步地加剧了不良贷款率的上升,给许多银行带来了巨额的损失甚或破产之灾。

二、金融危机暴露出衍生品监管的缺陷

金融危机的爆发,给全球金融市场和整体经济带来了巨大的灾难,也使得作为危机导火索的信用衍生品市场遭受重创,其他衍生品业务也不同程度地萎缩。从事混业经营的国际大银行由于直接涉足衍生品市场交易,都遭受了较为重大的损失。这些银行虽然部分实施了巴塞尔I或巴塞尔II,但是由于巴塞尔I和巴塞尔II框架下对资产证券化等表外业务的风险资本计提不足,同时对场外衍生品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防范也不足,因此当危机爆发时,即使是满足8%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的许多银行也遭受了沉重的打击。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影子银行体系是风险酿造者,自身更是遭受了毁灭性的打击。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不力,使得金融衍生品市场自由放任式地泛滥发展,对金融危机的爆发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场内衍生品监管组织制度存在缺陷

金融危机爆发前,许多国家实行的是多头监管制度。以美国为例,其实行的是“双层多头”的监管体制,即联邦和各州均享有监管金融机构的权力,并赋予美联储、财政部、存款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等多个机构具体的监管职责。在此监管体系下,尚未形成一个被充分授权监管整个衍生品市场的机构,必然无法适应全球金融市场全面、迅速、自由发展的需求。首先,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产品的日益复杂,使得监管制度难以有效跟进。其次,监管机构众多,且各机构适用于不同的监管标准,使得部分领域的监管权限重叠,而部分领域又存在监管真空。事实证明,金融风险最易来自于各金融机构的交叉领域,而金融衍生品更是将这些错综复杂的风险交汇在一起,也为监管带来了难度。最后,监管法规措施的不断细化,在保证监管准确性的同时却丧失了监管效率。一些监管措施的推出往往要经过各级机构、各种会议的传达和表决,在推出时往往错过了最佳时机。

(二)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存在真空

在危机源头国美国,场外衍生品交易几乎不接受任何监管。1974年,美国的《商品交易法》将按揭工具、远期等场外金融衍生品定义为非商品,因此免除了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协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CFTC)对场外金融衍生品的监管责任;同时,场外金融衍生品不属于证券,因此也不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监管范围内。2000年通过的《商业期货现代化法》,在很大程度上赦免了商业期货委员会对场外衍生品的监管,并限制了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某些证券类场外衍生品的监管。此外,监管资源和监管手段的匮乏也束缚了监管当局有效监管的实施。英国的情况也类似。尽管2000年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将几乎所有的场外衍生品都归属到英国监管局的监管范围内,但其监管理念是:产品监管会阻碍金融创新,市场比监管者更适合判断金融产品的价值。因此,事实上场外衍生品市场未受到足够的监管。

(三)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监管不足

在场外衍生品市场缺乏监管的情况下,一些过度创新的衍生品充斥市场。这些衍生品产品设计复杂,且定价机制很不完善,市场透明度非常差,风险极高却不被投资者知晓。而一旦危险降临,隐匿的风险暴露,就会造成一连串的危机。其中,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是缺乏透明度的场外衍生品市场中最重要的风险。重要参与者的违约行为可能会给市场带来巨大冲击,进而可能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2008年全球最大的保险公司美国国际集团(AIG)因交易对手违约而出现的高达数百亿美元的巨额亏损,并迫使美联储紧急宣布采取上千亿美元的一篮子拯救计划的事实,就充分暴露出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可能引发的巨大灾难,同时也暴露出原有金融监管制度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防范不足和控制不力。

1988年的巴塞尔I为金融衍生品持有者的风险暴露制定了两种不同的衡量标准,这种风险暴露是由于交易对手违约造成的,两种标准可由各国金融监管者自行选择。第一种方法是“现期风险暴露法”,即金融衍生品的信用风险是由在当前市场条件下的重置成本加上一个交易存续期间的潜在风险附加值构成。附加值以每个合同的名义本金为基础,并因合同的性质和有效期限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第二种衡量风险的方法是“原始风险暴露法”,即合同的风险暴露值是由合同本金与一个固定百分比相乘计算出来的。采取这种方法无须考虑合同当前的价值,不存在每日盯市的问题,但因计算出来的风险暴露值不如第一种方法准确,故采用的国家比较少。而在巴塞尔II框架下,对于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似乎更为放松了,将信用衍生品纳入信用风险缓释框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运用信用衍生品的银行面临监管的资本要求,起到了鼓励商业银行使用信用衍生品的效果。

可见,巴塞尔资本协议框架下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监管,存在以下几点缺陷:第一,衍生品交易是表外业务,受资本监管的约束较小,风险反映不足;第二,衍生品设计较为复杂,巴塞尔资本协议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把握和计量不够准确;第三,银行衍生品交易多数为关联交易,或者是为一些较为熟悉的客户提供服务的,造成了难以确定其交易性质的局面,同时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控制程度较弱,而且容易产生链式反应,而巴塞尔委员会着重微观审慎监管,在这方面没有做详细考虑。由于客观上的困难和监管制度的缺陷,即便是遵守巴塞尔资本协议的银行,也未能有效防止衍生品业务的交易对手风险。

(四)影子银行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

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借助杠杆操作并持有大量股票、债券和复杂信贷产品的金融中介机构。它涵盖比较广,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等在内的诸多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本质就是以信贷资产证券化、开发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等多种方式行使传统银行的功能。高杠杆率的特点使影子银行的收益率往往更高,因此各家混业经营的银行都愿意往这个方向寻求监管套利。

危机前,影子银行通过在金融市场发行各种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大规模地扩张其资产和负债业务,成长非常迅速,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作用和影响也不断扩大。但是,影子银行推出的金融衍生品,一般来说结构设计非常复杂,通常通过不透明的场外市场进行交易,且鲜有公开披露的信息,风险较高。可是,影子银行却不属于传统商业银行,按照危机前很多发达国家的银行监管原则和框架,不受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的约束。不断扩大的影子银行的高风险的金融活动,就这样基本处于监管真空之中,为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五)着重微观审慎监管而对系统性风险监管不足

金融衍生品在本质上是跨越基础性产品、跨越机构、跨越国界的,其极大的渗透性,很大程度地增加了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此次金融危机就是由一些场外金融衍生品引发的系统性风险扩散、累积而成的。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缺乏充足的抵押担保,而且交易价格和条款很不透明,隐含着巨大的系统性风险。场外市场交易具有高集中度,一旦某一交易商出现违约情况,就会引致连锁违约行为,造成系统性风险。另外,金融衍生品的对冲交易促进了市场一体化,各个金融市场间和各个地区的金融市场联系更紧密,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更容易在市场间传递。但是,危机爆发前,从全球金融监管制度来看,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主要遵循的是微观审慎监管原则,而普遍没有重视宏观审慎监管,对系统性风险认识、防范不足。

(六)衍生品评级体系缺乏监管

许多衍生品设计复杂,信息披露不全面、不公正,投资者较难对风险有充分、全面的认识,所以其定价常常是过度依赖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一般来讲,只要某种金融产品满足了一定的评级标准,市场就不再担心产品的内在风险,即使是专业金融机构也鲜有对这些衍生品进行独立的内部评级。因此,外部评级机构对衍生品的评级结果公正与否,对整个衍生品市场能否良好运行至关重要。但是,在实践中,评级机构的收入却主要来源于证券发行者所支付的评级费用,因而极有可能受到被评级机构的引导,做出非公允的信用评级。美国证监会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由于评级费由债券承销商支付并与所评等级挂钩,美国标准普尔、穆迪和惠誉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在从事次级债评级业务中都存在违反内部程序的行为,对债券发行者的招揽评级现象较为严重。因此,外部评级机构应该受到严格的监管,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遗憾的是,危机爆发前,这一问题并未受到足够重视,衍生品外部评级体系并未受到合理有效地监管,众多衍生品的评级结果并不真实可靠。由于评级体系不能充分评估金融衍生品的风险,在危机之后,评级机构不得不调低对衍生品的评级,导致其评级的不稳定,这对经营衍生品的银行产生了直接的顺周期性。随着衍生品的评级调低,银行风险资产增加,为保持最低资本充足率水平,银行不得不紧缩信贷,导致经济的进一步恶化。而且,投资银行等影子银行还以评级较高的CDO作抵押向商业银行进行贷款融资,在危机发生之际,衍生品评级下调使得许多商业银行遭受了多重损失。金融危机暴露出衍生品评级体系存在许多重大问题,却疏于监管。

三、危机后金融衍生品国际监管的变革

金融危机暴露出金融衍生品市场和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的缺陷,随后各国政府、区域性组织和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等都对其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并采取了积极行动,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举措。

危机爆发的源头国美国陆续了《金融规制改革方案》(2008)、2009年6月的《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2009年8月11日递交国会审议的《2009年场外衍生品市场法》、2010年2月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的《OTC衍生品改革》、《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2010)及讨论热烈的“沃尔克规则”等一系列法案。衍生品在危机中对美国银行业的打击巨大,其对于衍生品监管进行大刀阔斧改革的决心也不难从一系列提案中有所体会,但是其推出和实施的道路却充满荆棘。

欧洲对于衍生品的改革更多基于细节上的规范,2009年7月3日欧盟的《咨询性文件:加强OTC衍生品市场抗风险能力的可能性措施》、2010年2月11日公布的草案《关于效率、安全和稳健的衍生品市场:未来政策行动》、2010年6月14日的《对衍生品和市场基础设施的公开咨询》以及2010年9月15日的《使欧洲衍生品市场更加安全和透明》,均从多个角度对衍生品监管进行了规范。英国也于2010年7月26日了《金融监管的新方法:评判、集中和稳定》,提出消费者保护和市场管理局有责任监管OTC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并建议将CCPS的监管权移交给英格兰银行。

国际监管组织也在危机后提出了一系列衍生品监管改革方案。2009年9月,G20匹兹堡峰会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场外衍生品市场的重要举措,重点强调要加强对金融衍生品、场外交易、评级公司和对冲基金的全面监管。“场外衍生品监管者论坛”也在2009年9月成立,成员涵盖全球15个国家的35家监管机构,为场外衍生品市场中央对手方和交易登记机构的监管提供了国际合作框架。2010年10月25日,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又发表了《执行OTC衍生品市场改革》的报告,目的在于加强OTC衍生品市场的功能、透明度和监管监督。2009年4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评估的监管指引》,确立了衍生品价格评估机制、风险控制和报告制度。而在2010年底推出的巴塞尔III的框架中,虽然未对衍生品监管作出单独的诠释,但是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修订、对交易账户新增风险的关注以及对于监管指标相应参数的调整都是对衍生品监管的变革,而对于影子银行等尚不在监管框架内的金融机构的监管,可能也将成为未来讨论的重点。

由于金融衍生品市场中蕴藏着巨大的利益,衍生品市场监管改革中存在着激烈的博弈,既表现为一国监管当局和本国利益团体间的争锋,也表现为各国之间的纷争,这一点从前述多个法案的不断推出中也不难看出端倪。美国“沃尔克规则”的一再修订,使得美国最终出台的法律对衍生品监管的实施力度大打折扣,同时其留有余地的改革方案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美国衍生品市场的继续繁荣。欧洲大陆国家如法国、德国等的衍生品市场规模相对小一些,为了加强本国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对从严监管改革思路比较积极。而对于英国来说,由于伦敦占有全球40%的衍生品交易份额,使得其对加强衍生品监管的响应并不热烈。但是不论如何,此次危机爆发暴露出的重要监管问题还是基本获得了共识,各衍生品监管改革方案有许多共同之处,体现了全球衍生品监管的新方向。

(一)加强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推进场外衍生品的标准化

针对危机中场外衍生品风险较高且监管薄弱的现状,对场外衍生品市场加强监管已基本成为国际广泛共识。场外衍生品和场内衍生品之间一个很重要的区别就是场外衍生品的非标准化,而正是这一点使场外衍生品市场的风险远远高于场内衍生品市场。因此,促进一些可以标准化的场外衍生品交易的标准化,就不约而同地成为危机后衍生品监管改革的一个方向。推进衍生品的标准化,不仅有助于监管当局的风险管理,还可以为市场参与者对头寸的交易、结算和管理提供便利。

场外衍生品标准化主要包括场外衍生品的合约标准化、法律标准化和处理流程标准化。2010年2月,美国期货交易委员会要求标准化衍生品(如票据交换)在规范的交易平台上交易,以期提高其交易透明度。ISDA对信用衍生品的标准化工作做了很多努力,于2009年4月和7月颁布了《2003年信用衍生品定义文件》的两个附件,建立了CDS合约非实物交割的拍卖结算机制;此外,ISDA从2009年开始还在CDS合约中推广标准化息差。

(二)扩大中央对手方清算的使用,管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引入中央对手方清算(Central Counterparty,CCP)是管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和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市场流动性和效率。美国总统工作小组于2008年11月宣布发展面向信用违约互换交易的中央对手方服务(CDS- CCP),美联储、SEC和CFTC同时就有关监管事宜签署了谅解备忘录。2009年3月美国财长盖特纳提出的金融改革方案,要求所有标准化场外交易合约必须经由一个中心机构处理,并鼓励市场参与者更多地使用交易所交易工具。2009年3月18日,英国金融服务局(FSA)也报告支持“信用违约掉期市场的大部分交易进行集中清算”的信贷衍生品行业计划,降低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不确定性。2009年6月的G20公报要求,最晚在2012年底,所有符合条件的标准化衍生品合约必须通过中央对手方进行清算。2010年7月美国颁布的金融改革法案要求中央结算中心和外汇交易局对衍生品交易起到监管和清算的作用。

场外衍生产品的集中清算比较复杂,2010年5月,国际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CPSS)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专门针对场外衍生品市场的中央对手方清算了相关监管建议适用指引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中央对手方在资本、风险管理、保证金与操作管理上的标准。

(三)建立较为完备的交易登记和信息披露机制,提高市场透明度

金融危机后,针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改革,各国政府和重要国际机构几乎都强调市场参与者应承担更多的风险披露义务,提高市场透明度,以便于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能正确评估市场风险。2008年11月,美国几家联邦监管机构(总统工作组、财政部、美联储、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 针对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联合提出了监管目标和措施,其中很重要一点就是提高OTC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要求CDS市场参与者也要公开交易价格、交易量和总的风险敞口等信息。

作为集中登记交易的电子数据库,交易登记机构的逐步建立和使用已经成为提升交易透明度的重要手段。为避免数据分散和降低成本,在全球范围内为每类衍生品合约建立一个中央数据登记机构,最方便保证各方对数据的可获得性。2009年7月,美联储要求对信贷衍生品和股票衍生品进行登记,而利率衍生品要求在2009年底前完成登记。2009年6月的G20公报要求,场外衍生品合约必须向交易登记机构报告。国际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CPSS)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在2010年5月了征求意见稿,指出场外衍生品市场中的交易登记机构在设计、运作和监管中需要考虑的因素。不过,当前提升市场透明度的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困难,交易数据报告要求在某些国家面临法律障碍,公开信息披露也需要考虑保密要求和对市场流动性的负面影响。

(四)对衍生品风险进行更科学的计算,实施更严格的资本金要求

现行的衍生品风险度量模型不能实现风险的真实评估,因而有必要对衍生品交易进行更准确的评估,提出更为严格的资本金要求,以增强金融机构的风险应对能力。2009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评估的监管指引》,为监管者评估银行估值的稳定性提供了有效的指引。要求银行有足够的能力为自己参与的衍生品交易建立定价机制并核实其正确性;银行能在适当定价基础上对金融衍生品进行风险管理并建立充分的控制机构和控制程序;高层管理者保证资产负债表中对金融衍生品的分类符合会计、监管和控制的要求。巴塞尔委员会还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展开研究,矫正现有的资本计量要求对真实风险的低估情形,对场外交易提出更严格的资本要求。

巴塞尔委员会对“内部模型法”下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如何计算监管资本的做法进行了修订,与过去相比,最重要的改变是对模型进行压力情形下的校准。此外,对于场外衍生交易和证券融资交易,巴塞尔委员会还要求银行对场外衍生交易和证券融资交易的对手进行严格的抵押品管理,监控作为抵押品交换的证券的流动性和波动性风险,并要求银行对非现金抵押品开发模型进行风险评估。

(五)将影子银行系统纳入监管,实行全面监管

将影子银行纳入监管范围,并进行严格监管,已在各国达成广泛共识。设计信息披露机制,将成为未来对影子银行监管的重点。2009年3月26日,美国财长盖特纳在提出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宣布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根据这一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对冲基金及其他私募基金都必须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登记,并向监管机构披露更多有关其资产和杠杆使用的信息。方案强调要建立针对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全面监管框架。2009年3月18日,英国金融服务局(FSA)的报告也指出,要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并提出监管当局应被赋予更多的权力,对这些机构应依据它们对金融系统的影响而非法律形式来进行监管。2009年4月,欧盟委员会出台立法建议,首次将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置于严格监管之下,并对总部设在非欧盟国家的对冲基金进入欧盟市场作出了限制。美国于2010年7月21日由奥巴马总统签署成为法律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为强化风险管理,明确提出将影子银行体系纳入监管之中,规定场外衍生品必须接受商品期货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

(六)加强衍生品监管的国际合作

危机后新成立的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和国际清算银行(BIS)、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国际掉期交易协会(ISDA)及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等多个国际组织,关于衍生品市场问题合作开展了一系列的调查和研究,对现有的衍生品业务的国际监管提出了大量改进建议,对衍生品监管提供了一些新的工具和手段。2009年3月6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呼吁建立一个新的政府间全球金融监管体系,大幅拓宽金融监管的范围,对大型对冲基金、私人资本和自身失误可能导致全球经济重大风险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并建议各国政府采用“适用于各国的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准则”,协调各国政府救市的方式、时机以及如何分担跨国运营的主要金融机构的损失。金融衍生品市场从某种意义上说,在全世界是一个整体,各国市场间存在着复杂而广泛的关系,只有加强衍生品监管的国际合作,才能有效防范危机,促进衍生品市场健康繁荣发展。

四、衍生品的国际监管变革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国内金融衍生品市场还并不发达,全球化参与程度也较低,受金融危机的直接冲击不大。但是随着国内衍生品市场的逐步发展和开放,此次危机中暴露的一些衍生品市场发展的风险和监管问题,仍值得我们深思。从商业银行的角度看国内金融衍生品监管的改革和完善,应该既立足于中国衍生品市场发展实际,也注意吸收国际改革经验,防止未来危险出现。

(一)商业银行开展衍生品业务的历程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始于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银行作为首家试点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2004年2月4日,中国银监会正式颁布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商业银行从事衍生品业务进行了详细规范;2007年7月银监会对上述管理暂行办法做了第一次修订;2011年1月做了第二次修订,进一步扩大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衍生产品业务的范围。

近年来,一方面,我国银行业的改革不断深入发展,使得国内商业银行不断进行着转型和提升;另一方面,利率市场化改革、汇率体制改革等金融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使得各项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日益频繁,商业银行规避风险的需求增强,发展金融衍生品相关业务成为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必然需求。

从金额角度看,根据各银行年报的数据计算,13家上市商业银行衍生工具的名义金额在2008年6月30日达到5.6万亿元,之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有所下滑,2009年6月30日为4.2万亿元。其中,中国银行参与衍生工具业务的名义金额最高,这与其作为专业外汇银行最早涉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有直接关系;而股份制银行的衍生品业务名义金额占比有稳步上升的趋势。

从参与衍生品业务的方式看,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金融衍生产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利率及汇率类基础掉期及远期产品,并已初步形成了自主定价及对冲机制;另一方面是嵌套在众多结构性理财产品当中的奇异期权产品,这部分产品大多挂钩于国外的某项利率或汇率指标或某项指数。

从我国商业银行从事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种类看,外汇类衍生品业务数额最大,2009年6月30日名义金额占比曾高达66.72%,比排在第二位的利率类衍生品高出一倍多。外汇类衍生品和利率类衍生品合计占比高达98%左右。其他如信用类、贵金属类以及权益类等品种的衍生品业务规模相对比较小,名义金额占比仅为2%左右。但我国商业银行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时间还不长,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着产品品种少、定价能力严重不足、风险管理能力低等问题。

(二)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改革建议

我国金融衍生品起步较晚,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现实中有金融衍生品监管与金融创新激励不相容的矛盾。同时,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实行的是多头分业监管模式,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管理局等政府机构集中监管、交易所一线监管和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期货业协会等自律监管组成监管体系,监管主体比较分散,同时也缺乏统一的协调机构。在法律体系设计上,虽然《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条例》、《合同法》、《担保法》等为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规范,但是单独针对金融衍生品的立法还处于空白。总体而言,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和完善之处。

1. 在实行审慎监管的同时应促进衍生品市场发展。首先,从场内金融衍生品市场来看,此次金融危机,在一定程度上检验了我国场内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风险管理机制,结果证明我国的风险管理机制是值得信任的。虽然在危机爆发时我国商品期货的市场价格出现了剧烈波动,但最终实现了平稳运作。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的基本制度是学习和借鉴国际期货市场制度经验并充分考虑国内实际情况建立的。创新之处主要包括:会员及投资者资金前段检查控制制度、期货保证金监测监控制度、连续单方向涨跌停条件下强制建仓制度等。我国的金融期货市场风险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商品期货市场制度基础之上的,又增加了股指期货价格熔断制度、会员分集结算制度、结算连带担保制度等,从运行实践来看,对风险的控制也是比较有效的。

但是,我国场内金融衍生品市场现有的产品种类较少,范围较窄,交易限制较多,市场规模和影响力受限。同时,许多金融衍生产品,如股指期权、国债期货与期权、外汇期货与期权等尚未起步,与我国的实体经济总量不匹配。从我国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优先次序来看,也应该加快壮大场内金融衍生品市场。因此,在对场内金融衍生品继续实行审慎监管的同时,还应多考虑促进市场的发展。

从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来看,应以鼓励为主。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起步较晚,1994年开始设立,然而直到2005年才推出银行间市场债券远期交易,才在场外市场开展大规模衍生品交易。随后四年又陆续推出了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人民币对外币远期与掉期等产品。目前,我国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以银行间市场的利率和汇率产品为主,2007年利率衍生品交易累计名义本金总额为4 665亿元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交易累计名义本金总额为3 379亿美元。危机后,人们对金融衍生品或多或少带有抵触心理,这必然会加强市场谨慎心理,也可能会对监管当局的监管原则产生影响,更倾向于严格监管。更重要的是,由于场外金融衍生品本身的高风险性和复杂性,监管难度增加,可能为了控制风险而发生监管“过度”。事实上,我国在场外金融衍生品的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多是一些禁止性的规定和一般的交易规则,很少有鼓励创新的条款,不利于改变我国落后的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状况。目前,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牵头的“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管理办法”正在酝酿,该办法可能会给参与者带来更宽松的创新环境,市场参与者可以根据市场需要研究开发衍生产品。

2. 完善金融衍生品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关于金融衍生品的系统性、规范性法律法规。现行的金融法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公司法》等,都没有明确提出金融衍生品的监管问题。与金融衍生品有关的现行法规,基本上都是各监管机构针对具体的衍生产品而制定的,如场内衍生品市场形成了以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核心,以《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为内容细化的法律法规体系;而场外衍生品市场则尚未形成有体系的制度框架。目前,“期货交易法”已拟出草案,它的出台对衍生品监管框架的构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前我国缺少统一的金融衍生品监管法律,缺乏衍生品交易和风险管理的相关指引,不能完全满足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需要,尤其不能有效应对金融衍生品风险跨系统、跨部门蔓延。鉴于此,有必要提出以下两点改革建议:首先,制定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监管法规,将其作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督管理的总体框架,统一规范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明确政府监督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和交易所的职权;其次,在统一的市场交易法规框架下,针对不同种类金融衍生品的个性化特征分别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

3. 督促商业银行加强衍生品的风险管理。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基础,安全稳健地运营至关重要,因此,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交易是衍生品监管的重点之一。加强对商业银行的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我国商业银行对衍生品交易对手授信的风险意识较为薄弱,对大型交易对手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的问题比较普遍,而且内部授信风险管理技术也很不规范。在对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监管改革中,应该要求商业银行建立科学的衍生品授信风险管理制度,引入科学的信用评级制度,加强对交易对手特别是长期合作的大型交易对手的信息收集和资信调查,实现对交易对手的合理授信。第二,国内大部分商业银行缺乏对衍生品的设计能力和定价能力,一般依赖于外购的交易系统,在交易复杂产品时需向外资银行询价,其中蕴藏着极大的风险,同时其产品具有较高的同质化。针对商业银行衍生品业务的监管改革,应注意帮助商业银行提高对衍生品的定价能力,以更好地分散风险和实现更多的业务盈利。第三,我国商业银行的衍生品交易主要通过场外进行,交易透明度很低,潜伏着巨大的风险。因此,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商业银行重要场外交易的监管,提高合约的标准化程度,完善结算制度;建立交易信息的数据收集系统,定期公开交易信息,加强场外交易的透明度。

此外,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的表外特性和不断创新,会加重监管的滞后性。积极引导经营场外衍生品业务的银行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十分重要。银行应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制度安排,积极进行金融衍生品的风险评估,应成立专门的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部门,对衍生品交易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进行事前评估,并通过风险评估模型的运用,测量衍生品交易头寸变化时的风险价值变化情况,估计极端情况下可能出现的风险状况。同时,监管机构可以建立和完善衍生品交易的风险预警和救援预案机制,以此防范偶发事件所引起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4. 加强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完善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风险,进行投资分析和决策,也便于监管机构更好地了解相关机构和市场的运行情况,管理市场秩序,防范系统性风险。从危机后各国以及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改革来看,加强金融衍生品的市场信息披露,都是改革的重点。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应该深入研究会计处理方法和规范财务报告信息,对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严格规定,使投资者和监管者都能充分了解金融衍生品的价值和风险水平,建立相对透明的金融衍生品市场。

5. 加强部门监管合作,建立监管协调机制。金融危机给金融衍生品监管带来的一个启示就是,监管重叠与监管真空危害巨大。而由于金融衍生品业务具有跨机构、跨市场的特点,考虑到目前我国金融分业监管的现状,加强监管有必要在人民银行、外汇局、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建立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建立制度性的信息共享机制,克服机构监管下由于信息封闭导致的监管效率低下,防止因部门分割而影响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6. 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国际合作。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品的国际化属性日益突出。各类风险在不同国家、不同市场间相互转移、扩散和渗透,加强我国与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协调合作迫在眉睫。目前,除了国际互换和衍生产品协会(ISDA)在OTC市场的自律监管中发挥重要作用以外,国际监管合作机构主要有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和30国集团。这些组织所的定期报告和规则指引等重要文件,为各国监管当局提供了相对统一的国际标准,并在场外金融衍生品的自律监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而,应将国际组织的监管规则和各国通行的监管标准引入到我国场外衍生品的监管当中,并结合自身情况加以改进完善。此外,还应加强国内监管机构与他国监管机构间的信息交流,共同处理具有跨国性质的金融事件,并逐渐参与到国际监管标准制定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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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Regulatory Reform of Financial Derivatives and Its Enlightenment

Ba Shusong, Yin Yu

Abstract: Financial derivatives is playing an indispensable role in finan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fter just 40 years of development since 1970s. They can meet the needs of risk-averse investors, reveal the price, and make market booming, but bring a high degree of leverage, easy to breed and spread risk, and undermine the market price because of some misleading problems. With the outbreak of the global financial crisis, not only the financial derivatives market has been hit hard, but also the improper derivatives are criticized.The major developed countries ,the Basel Committee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regulatory bodies have changed the core of the regulation of financial derivatives ,achieving it more all-around and more rigorous. In China, how to improve theregulation of financial derivatives, is the focus of regulatory reform.

Key word: financial derivatives; regulatory reform; ris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