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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保护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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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保护条例

第1篇:历史文化保护条例范文

关键词:西南地区;历史文化村镇;保护困境;实地调查;

中图分类号:E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引言

华夏文化源远流长,历史古文化村镇在祖国大地上星罗棋布。在我国当今快速城市化发展进程中,许多有价值的历史古文化村镇遭到建设性的破坏。这些不可复制的文化遗产迫切地需要有序保护,以保留我国各地的文化载体、村镇空间与建筑。历史古文化村镇是历史文化资源、旅游资源、科技研究的资料,是全人类共同的宝贵财产。

1历史建筑的保护资金匮乏

虽然经过了几十年的经济大发展,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西南地区历史古文化村镇大多地处经济欠发达或不发达地区,地方经济很有限。

1.1区域经济较不发达

地缘经济格局变化导致村镇经济衰退

西南大多数历史古文化镇的财政收入都是在200~400万元之间,有些镇的财政收入还不足100万,如重庆的宁厂、丰盛、罗田,贵州的大同等古镇;仅有少数紧靠中心城市的历史文化村镇,依靠良好的地缘优势和交通可达性,文化资源的旅游得到深入开发。其财政收入依托良好的旅游开发远高于其它历史文化村镇,形成良性的财政循环,带动古镇保护事业和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如重庆的磁器口镇、成都的黄龙溪镇、贵阳的青岩镇等。

因此,地方政府能够投入到遗产保护中的资金就相当有限,而企业的投资程序和法律制度还不完善,能够获得保护资金的城镇是凤毛麟角,在历史文化村镇保护中能够吸收民间资本的机会很少。这种较为单一的资金来源对于历史文化村镇的全面保护来说就显得严重不足。

人口结构变化导致居民贫困现象加剧

居民本身的贫困更加剧了居民修缮自己住宅的困难,连基本生活都无法保证的居民没有多余的精力去关心“修旧如旧”的理念,访谈中居民对保护的态度冷淡。大多数的居民更表示不希望继续保护残破的建筑,希望政府开发工业区摆脱贫困。

1.2、年龄结构及居住年限:西南地区历史文化村镇居民的年龄结构主要集中在40岁以上,居住年限主要是居住20年以上的居民,由此看出,历史文化村镇的年龄老化问题,以及年轻人口外流的现象比较严重。

1.3、居民收入:通过对村镇居民家庭月收入的调查可以看出,村镇居民的收入偏低,居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为低保和基本农业收入,侧面可以反映出历史文化村镇经济衰退、原住民逐渐流失的现状。居民无力自行改善已严重劣化的旧房居住环境和条件,导致旧城社区居民整体生活质量水平不断降低,甚至形成新的“贫民区”或“遗弃社区”。

2.旅游开发基础薄弱

西南地区只有极少数在空间形态上特色突出的古村、古镇经过修整装扮,变成了固化的落日余晖,以观光产业的形式生存下来。而大多数文化村镇虽有较高的文化价值,但外在观光资源有限,这些村镇往往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既不能夷平重建搞项目开发,也难以形成旅游产业获得经济上的平衡。

资源丰富度不足导致旅游产品单一

按照旅游六要素,供给的旅游产品类型分为交通旅游产品、住宿旅游产品、饮食旅游产品、游览旅游产品、购物旅游产品和娱乐旅游产品。对比游客响应度较高且与历史文化村镇旅游具有一定相似性的“乡村旅游”能够供给的产品类型,单纯的“古镇旅游”能够供给的产品类型就相对较少,多数局限在民居类、文化遗产类观光型产品和通过民居实现的住宿旅游产品等浅度、单一旅游产品上,游客参与性强的购物和娱乐型产品供给不足。

2.2 类型化分布导致同质化问题难解决

通常规划学者在研究历史文化村镇时,以类型学的方式对村镇进行各种分类,如基于地理环境的背山临水型、山间平坝型、平原型等,基于综合特色的环境景观型、建筑遗产型等,基于非物质文化的民俗文化型和红色文化型。

而在从旅游开发的角度来看,最不愿意看到的就是能够归类,50个村镇能有50种截然不同的类型是旅游学者最愿意看到的情况。以巴蜀古镇地区古镇而言,千镇一面的同质化现象极其突出。可根据地域特色分为成都周边片区、川北片区、川南片区、重庆周边片区、渝东南片区和渝东北片区,它们建筑风貌相似,布局特色雷同。

狭小地域内分布的雷同旅游资源很不利于各自的旅游开发。

地域性因素导致交通可达性需完善

“噫吁嚱,危呼高哉!蜀道之难,难于上青天。”——李白《蜀道难》

李白的《蜀道难》在感性层面道蜀道之难尽山川之险。

交通可达性一直是地理学、交通运输经济学和城市规划等许多专业的研究热点。在本文中,可达性是指在一定的交通系统中,到达某一地点的难易程度。也就是利用一种特定的交通系统从某一给定区位到达活动地点的便利程度。因此,可达性反映了区域与其他有关地区相接触进行社会经济和技术交流的机会与潜力。

通过对接受交通时间的117名游客的调查,对于交通时间可接受度的分析,能接受1小时以内旅游时间的游客有35人,占30%;2小时以内有82人,占70%,因此有70%的游客能够接受2小时以内的历史文化村镇旅游。

由此可以得出两个基本的结论:一是大部分西南地区历史文化村镇的交通时间游客不会接受,常规的休闲旅游开发模式并不适宜西南地区大部分历史文化村镇;二是交通可达性与财政收入呈反向变化,大部分西南地区历史文化村镇的财政收入很低,靠当地政府拨出财政收入作为保护资金的可行性极小。

4结语

历史文化村镇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具有丰富的文化底蕴,历经朝代的更替,见证历史的变迁,反映独特的民风民俗,是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的历史文化遗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文化素质的提高,古文化村镇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但近年来,我国古文化村镇经历了。加快城市化、新农村建设、旅游开发”的多重挑战和冲击,“千镇一面、万村一貌”的“特色危机”正成为共性问题。加之存在保护机制上的缺陷,保护资金上的欠缺以及建筑性能的老化等三个方面的原因,西南地区历史文化村镇保护面临诸多困境。在我国新时代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如何使得古文化村镇得到更好的保护。希望政府职能部门主导,期望寄此找到古文化村镇破坏的原因,得到解决的途径,以求使其得到更好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历史建筑保护与再利用—新旧空间关联理论及模式研究 周卫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9年10月

2..建筑归来旧建筑改造与再利用精品案例集 陈宇 人民交通出版社 2008年11月

3.传统村落旅游开发与形态变化 车震宇 科学出版社 2008年01月

第2篇:历史文化保护条例范文

城市有它的过去、也有现在与将来。在“拆”与“建”中,城市管理者对城市的过去和未来的规划不当,往往造成了对过去遗留的宝贵文化遗产的破坏。

1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文物局联合下发通知,对山东省聊城市、河北省邯郸市、湖北省随州市、安徽省寿县、河南省浚县、湖南省岳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云南省大理市因保护工作不力,致使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遗产遭到严重破坏、名城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况进行了通报批评。

如何拆?如何建?理念的不同,对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效果就不同。而在拆与建中,历史和发展的博弈,文化和利益的博弈都在考验着城市管理者。

拆与建中的破坏

据了解,我国目前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共有119座,这些历史文化名城有的曾是历史上的政治、经济重镇,有的拥有珍贵的文物遗迹,有的是某些历史大事件的发生地具有弥足珍贵的历史文化价值。

然而,因保护不力,名城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早在2011年1月,住建部与国家文物局就展开了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开展保护工作的联合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这些被破坏的历史遗迹或被肆意拆除,或被盲目拆除后复制新古迹,甚至再造古迹。

此次被通报批评的8座历史文化名城中不乏被评为首批历史文化名城的云南大理,大理有着5000多年延续不断的历史,其中有500多年是云南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正是这座久经风雨的文化古城,未经受住现代化建设的浪潮,多处珍贵的文化古迹被破坏甚至拆除。

近年来,大理地产开发增速,在引进高端酒店,圈山占水的建设中破坏了古迹原貌。据大理州政府网站显示:大理三月街度假村建设项目正式启动。该项目占地300余亩,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是集五星级高端度假酒店、休闲商业、高端养生住宅于一体的休闲养生度假村。然而如此大面积的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却是南诏大理国王城——羊苴咩城遗址。

不仅如此,除大理因破坏历史文化遗产遭通报批评外,其他7座城市也存在不同的古迹保护不力现象,在“拆旧”与“仿古”的双重热潮下,很多珍贵的文化遗产永远地消失了。

对于此次被通报批评的湖南省岳阳市,湖南大学建筑学院副院长柳肃说,“岳阳只重视保护几座单体的文物建筑,比如岳阳楼、岳阳文庙、慈氏塔,不太注意保护历史文化街区。”

山东聊城是“推倒重来”建古城的城市之一。4年前,聊城市启动了古城重建计划,但是却没有严格遵守原定的整体规划,致使大片的老街区被拆除,同时又大量建起仿古宅院。据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主任阮仪三介绍,古城街巷的基本格局还在,但是里面的建筑全都变了。

中国文联副主席、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冯骥才曾在全国“两会”等多个场合公开表示,“很多地方在大肆拆迁、改造时都会说,自己有完整的城市规划,可这些规划并不意味着文化遗产能免遭伤害。实际上大量的名城、名镇、名村都因乱规划和乱改造变成了‘文化空巢’,没有了血肉和灵魂。”

要发展还是要文化?

对于此次被通报批评的8个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提出了整改要求,但是,就现实情况而言,整改面临着一定的挑战。

据住建部、国家文物局要求:相关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文物局督促上述城市人民政府立即梳理名城保护工作,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尽快采取补救措施,提出整改方案,完善相关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错误的做法,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将整改情况于2013年8月31日前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将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请示国务院将其列入濒危名单。

不管是查找问题、分析原因,还是采取补救措施,都面临诸多挑战,尤其是在社会经济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间的抉择。

历史文化遗产自身具有的文化价值为城市创造了经济的发展,但与此同时,过度的为了利益而开发,往往造成文化遗产的破坏。“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的城市占尽天时地利,旅游业自然成为经济支柱,‘历史文化名城’往往成为金字招牌。”北京交通大学旅游管理系教授王衍用分析说,发展旅游业,吃、住、行、游、购、娱必须面面俱到,开发显然是无法避免的。可是进入旅游开发程序后,有些地方政府没有把文物保护放在首位,而是一股脑按商业规律来办事,适度开发变成了过度开发,城市的文化性、原真性、自然性和生态性被破坏。

当然,对于住建部、国家文物局提出的历史文化名城的整改要求,各市县高度重视。据悉,各市县有关部门目前正在积极着手梳理名城保护工作,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同时将按通知要求,尽快采取补救措施,提出整改方案,完善相关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错误的做法,保住历史文化名城这块“金字招牌”。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副教授罗德胤建议,对化解保护和开发之间的尴尬,要“分区保护、分层次保护”,在完整保存和保护重要历史文化古迹的同时,可巧妙地在借景延展城市的历史文化风貌和气质,同时避免历史文化古城之间的同质化建设,要保持一座城市独有的文化风貌和特色。

此外,住建部、国家文物局两部门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开展的联合检查无疑给其他历史文化名城敲响警钟。两部门还要求,其他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要引以为戒,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加强法规建设,健全保护制度,完善保护规划,严格规划实施,加大保护投入,履行管理职责,坚持严格保护,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妥善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开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待完善的保护机制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1982年建立的一种文物保护机制,在此机制下,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法规及条例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保护。然而近年来,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破坏几乎同步进行,相关法规与条例不能完全发挥保护机制的作用,亟待改进。

我国并不缺乏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法规,《文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确立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制度,并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制定保护办法。2008年7月,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规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与批准。

但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12条规定:“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另据第40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尽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对于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做了严格的规管,但惩罚措施依旧不足以保证历史文化名城文化价值的绝对“安全”。

“现阶段经济处罚虽然有效,但是单一惩罚只会让已受损的建筑或文化得到维护,而那些即将遭到破坏的建筑或文化无法得到保障,”江苏省规划设计院院长邹军认为,“应该打‘组合拳’,比如媒体进行曝光、政府进行行政处罚,甚至设计退出机制,最严重可以取消‘历史名城’等称号。”

“归根结底还是缺乏一个退出机制。”王衍用说,业内不少专家学者一直建言应建立历史文化名城的退出机制,如保护不力可取消其称号,但此提议至今未写进历史文化名城的相关保护法规。

第3篇:历史文化保护条例范文

关键词:历史街区;改造与更新历史风貌;城市文脉 防火防灾;消防设计策略

Abstract:During the renewal process of the historic district, how to eliminate fire hazards and improve the ability to resist fire emergency is an inevitably task. Based upon the historical character and urban context protection requirements, fire prevention work of the historic district has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and needs. The prevention facilities should be designed in harmony with the local historic environment. Through the interpretation of fire prevention design strategies of Civilization Street, the historic District of Kunming, Renovation Project, this article tries to analyze and discuss on using appropriate technical means to realize the objective of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conservation and utilization and promoting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 the historical district.

Keywords:historic district;historical character renewal;urban context;fire and disaster prevention;fire prevention design strategies

中图分类号:TU-8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11)06-0120-02

1前言

历史街区往往是一个城市自诞生以来人类社会政治、文化和经济发展的历史沉淀与见证,现在人们已从对于城市建筑遗产“冷冻式”和“孤立式”的简单化保护,转变到注重保护和再利用相结合,并且更加注重整体环境的保护和经济振兴。但是由于我们对这些问题认识的不完善,在具体实践中也碰到了许多难题,其中如何建立完备的现代化的防火防灾体系,也成为目前需要重点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之一。

1我国传统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以及在防火方面的经验

我国传统建筑多为砖木或纯木结构,火灾负荷量大,耐火性能差,在燃烧时所产生的挥发物又可产生其他可燃物。而且木梁架连接木柱与屋顶的结构形式,使整个组合方式犹如架空的炉腔,当发生火灾险情时,随着温度的不断上升极易发生“轰燃”现象。同时传统街区内巷道狭窄,建筑物毗邻而建,防火分区不明确、缺少有效的防火隔断和安全距离,这些都对防火防灾和消防扑救造成极大的困难。

我国历朝历代就对防火避灾极为重视,5000多年前的甘肃秦安大地湾遗址考古发掘中,就已发现先民们已采用涂料、涂泥作为木柱和木框的防火涂料使用,春秋时期就已出现了为防火专门建造的石室,以后出现了使用涂泥抹灰、封火檐、封火墙、防火石门、防火河、太平缸、储水的皮袋和溅筒灭火器等多种防火器具或措施。

而且早在春秋战国时期的《左传》、《公羊传》和《墨子》等古籍中就出现了有关火灾和防火方面的文字记载,后来的元代农学家王祯在《农书》的《法制长生屋》中就提出“以法制泥土为用,先宜选用壮大木材,缔构既成,椽上镐板,板上傅泥”,明代科学家徐光启在《农政全书》中再次肯定了王祯的提法,而清代学者毛奇龄的《杭州治火议》则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消防专著,其中更是提出了“北土南砖,俱作御火”“凡造屋者以复砖为垣,单砖为壁,厚砖为殿,薄砖为荐,一室之中唯栋、梁、椽、枋是木耳,他皆砖也”。此外各个朝代在“以法防火”的基础上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法典,并且建立了专门的职位和救火部门,例如周代的“司煊”、“司”、宋代的“防隅”、“潜火军”以及清代的“防范火班”等等。

3近年来国内颁布的一些消防管理办法

近几年国内相继出台了一些与历史街区消防规划和防火措施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木结构设计规范》及《建筑内部装饰设计防火规范》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对历史街区的防火措施作了原则性表述,提出“历史城区必须健全防灾安全体系,对火灾及其他灾害产生的次生灾害应采取防治和补救措施。”

另外地方政府也根据城市自身情况和条件颁布了相应的消防管理办法,《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和《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纲领性地提出历史街区内的消防设施、通道应按照有关的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确定无法达到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应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协商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苏州市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性修复整治消防管理办法》则是一份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较为详尽的指导性文件,管理办法不仅提出了“历史文化保护区在规划修复、整治中,应在保护传统风貌的前提下,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消防技术,消除历史遗留火灾隐患,提高抵御火灾的能力”,而且还规定了具体的应对措施,其中包括了利用和完善封火墙,合理分隔防火分区、疏散距离和安全出口的设置、消防车道和救援通道的设置、灭火器、消火栓和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设施的使用等。

4昆明文明街历史街区的消防应对策略

4.1项目背景

昆明文明街历史文化街区东起正义路,西至云瑞西路、五一路和市府东街,南至景星街,北至华山南路和人民中路文庙区域,现存的街区体现了明清时期、西风东渐时期的民居和商业建筑以及近代纪念建筑等各种建筑类型和独特的城市风貌特色。

4.2消防规划原则

在规划修复及整治中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消防技术,消除文明街历史遗留的火灾隐患,提高抵御火灾的能力,在保护利用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的同时,促进昆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城市可持续发展。

4.3消防规划设计

总体规划的防火措施:① 以街区四周的城市快车道和街区内的步行街作为消防通道,组团内部设置小型的消防救援道,并增加相关的消防设施,供消防人员灭火和救援疏散。消防救援通道之间的距离控制在80m左右,在通道的墙面上设置壁挂式室外消火栓(间距小于60m)。② 规划中把地块内街区与周边街区划分成若干个防火组团,每个防火组团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超过5000m2。组团之间充分利用传统建筑的山墙或防火墙进行防火分隔,以巷道宽度作为防火间距,两侧的木构建筑挑檐作防火处理,以降低火灾蔓延的危险性。防火组团内两个外部出口之间的距离控制在80m之内。

建筑物的防火措施:① 为保护和延续街区各类建筑多元共存的状态,对有价值、需保留的部分或全部木制建筑构件,采取涂刷防火涂料的方式进行保护,同时提升房屋在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和消防等层面上的可靠性与安全性,并满足实际使用功能的需求。② 与历史风貌无冲突建筑在不影响风貌的前提下,其主要的承重构件和楼梯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新建建筑原则上不采用纯木结构的承重体系。③ 与历史风貌无冲突建筑的人员疏散在经过疏散人流宽度计算后满足总疏散宽度即可,建筑内部楼梯形制可部分采用传统木楼梯,以满足传统建筑空间的需要,新建建筑则应满足现行规范的各项要求。④ 街区内设置集中的消防控制中心,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设施控制设备,用于接收、显示和处理火灾报警信号,控制相关消防设施,在一旦出现火情能及时、准确地反馈火情的发展情况,正确、迅速地控制各种相关设备,达到疏导和保护人员、控制和扑灭火灾的目的。⑤ 建筑物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设施及手提式灭火器。⑥ 加强消防供水、供电及用电安全性保障,使用阻燃电线电缆,规范用电方式,控制使用明火,采用低能耗、低发热的节能型电气产品。⑦ 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和使用功能确定防雷级别,采用在建筑易遭受雷击的部位装设避雷网(带)组成的接闪器,并且应有防雷电感应、防雷电波侵入等电位和防侧击的措施。

4.4消防安全管理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管理措施。成立以街区管委会为主,由进驻的各家企业单位共同组成的防火安全委员会,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设立专门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和专职管理人员。重点做到防火巡查、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火灾隐患整改,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并且由企业单位自愿出资组成志愿消防队,设立存放器材的固定场所,配备适用于狭窄巷道的两人操作式的机动消防泵车和水带、消防栓扳手和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此外,定期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各单位人员的消防意识和基本技能。

5性能化防火设计在历史街区改造更新中的运用前景

20世纪80年代国际上出现了一种新的防火设计方法――“性能化防火设计方法”,即为了满足性能规范对消防安全目标的要求,而采取的进行消防工程学分析和评估的一种防火设计方法。它是针对每一个具体的建筑单体的特征情况,通过优化和组合各个消防系统和防火措施,也就避免了防火规范条文下的教科书式的应对设计,从而实现在安全标准下资源利用的最大集约化。我们希望随着相关规范标准的颁布,火灾基本数据库的建立和应用分析软件的推出,性能化设计也将成为历史街区改造中的防火工程设计的一种较好的辅助工具。

参考文献:

[1]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2003.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2005.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9.

[4]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2.

[5]苏州市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性修复整治消防管理办法.2004.

[6]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2005.

[7]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2005.

[8]赵子新,李进,李引擎等.北京奥运工程性能化防火设计与消防安全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9] 龚延风,张九根,孙文全著.建筑消防技术.科学出版社,2009.

[10]王铭珍,李采芹著.中国古建筑与消防.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9.

[11] 张泽江,梅秀娟著.古建筑消防.化学工业出版社,2010.

第4篇:历史文化保护条例范文

历史建筑是一个城市发展的历史印记,除却历史研究价值外,亦具有建筑学、美学、以及文化观光的价值。我国历史悠久、民族众多,现存的历史建筑种类繁多,数量庞大。然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历史建筑的保护状况却着实堪忧。当诸如“梁林故居”之类的名人故居被拆的报道屡见报端时,我们不经需要反思,我国现行的历史建筑保护法律模式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将历史建筑绝对国有能否达到预期保护之目的,能否从公物制度相关理论中寻求到历史建筑保护的新途径?

一、现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体系下的保护模式

通过梳理现行立法后,笔者认为,我国现有的历史建筑所有权制度是以国家所有作为原则,以集体与私人所有作为例外。具体如下:第一,历史建筑以国家所有为原则是指,国家通过指定的方式,将古建筑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由文物保护法第五条可以看出,古建筑属于国有,是历史建筑所有权的原则性规定,以文物保护指导性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确定下来。对于属于国家所有的历史建筑,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通过中央地方两级三层的模式开展文物保护工作。第二,国家对历史建筑既定的所有权采取承认的态度,作为古建筑国家所有原则的例外情形。针对《文物保护法》第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形,《文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现有保护模式存在的问题

第5篇:历史文化保护条例范文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面临的问题保护内容

随着中国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历史文化名城的原有空间形态正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如何在确保城市发展的同时,又能做好古城历史文化风貌的保护工作,首先就需要我们能了解并认识历史文化名城在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和需要保护的内容。

1.寿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面临的问题

寿县是1986年被确定为全国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它展现出来的历史价值、人文价值和社会价值,对研究古代城市发展、演变,建筑艺术,社会人文等方面都有极高的价值。但是,至2009年寿县才编制通过《寿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所以在寿县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城市建设中,其古城区内一直处于一种盲目改造、无规划、无控制的状态。因为缺少规划的指导,古城内建设性破坏常有发生,许多历史文化遗产已经消失殆尽,而现存的文化遗产中有很大一部分存在着年久失修、无人管理、维护不当、无序改建等现象。新的居住小区、改扩建道路网等都弱化了古城历史风貌,同时大量的仿古建筑,破坏了古城的历史原真性。

以上盲目改造行为,使得寿县从一个历史悠久、文化璀璨的古城,变成了缺失自身特色、千城一貌的城市,城市的整体魅力已经到了濒临消失的地步。面对如此现状,日后如何在确保城市发展的同时,又能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是当下寿县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通过实地调研,笔者认为寿县古城目前存在以下六个问题:人们对古城保护认识不足、人口密度高、古城内发展与保护的矛盾、多数民居类古建筑现状堪忧、管理宣传工作有待改进和资金短缺。

1.1对古城保护认识不足

自改革开放以来,革故鼎新的思想就深深的影响着寿县当地领导及百姓。由于对寿县发展的历史文化价值及特征缺乏理性认识,造成人们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意识的欠缺,且自发性不强。当地政府对于国保单位――楚寿春城遗址和南宋古城墙,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制定了详尽的保护规划方案。报恩寺、清真寺等宗教建筑群,因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地位,受到了当地居民自发保护。但是民居类古建筑和其他历史遗存则被忽视,不仅对保护工作不利,而且时刻面临着被原住户或开发商拆除的危险。此类现象表明,当地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片面性。另外,人们对城市整体性保护缺乏必要的了解和认识,忽视了城市整体历史风貌的保护。

1.2人口密度高

近年来,伴随着寿县的快速城市化,古城区内人口数量快速增长。古城3.65平方公里的范围内居住了13.2万人,人口密度达到361641人/平方公里,超过香港人口密度近6倍。如城东南侧钱李巷往北至东大街一带为整片现代居住建筑,多为一层瓦屋,有少量二、三层房屋。这一带居住密度较高,多数为几户人家合住一个小型院落,狭长的小巷两侧建有高密度住宅。居住密度高,造成了整个区域中居住环境差、基础设施状况落后等问题。

1.3古城内发展与保护的矛盾

当前寿县城市建设及居民活动主要集中在古城范围内,古城是当地商业、教育、行政机构的聚集地。随着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古城内主干道两侧原有的古建筑群被新的商业、办公等建筑取代,不仅造成了古城内建筑风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同时也使改建后的功能区内建筑容量增大、人口增多。为满足城市化进程的需求,大量新建筑的建设破坏了古城的特色建筑风貌。

另外,基础设施建设行为,给古城风貌保护造成压力。随意建设的现象普遍,如80年代扩建的棋盘街,宽度超过了城市主干道,成为目前古城内等级最高的道路,使得原有街巷两侧古民居被拆除。

城市的格局是重要的文化遗产,应当在沿用原有道路肌理的同时,避免大拆大建。对于散落在古城内的众多历史建筑、遗迹,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加以严格保护,防止其周边的现代化建设与文物出现不协调的现象。

1.4多数民居类古建筑保护现状堪忧

民居类古建筑不仅仅反映一个城市中原有的建筑风貌,同时还反映了当地人民生产生活中的物质和精神文明,建筑是精神状况外向表达的载体。民居保存是否完好,直接关系到原有的文化内涵能否充分展示在世人面前。在寿县的城市大建设中,保留下来的古民居数量较少,现存建筑多不成体系,失去了原有的整体性,具体表现在原有院落空间体系的丧失。随着城内人口数量急剧攀升,原有的房屋已经不再能满足居住容量的需求。由于管理不严等原因,给住户留有了私自改建、搭建的空间。其方式一般有:在室内设置顶棚、将原有窗户更换成铝合金门窗或木质平开窗、在建筑外墙搭建简易房等。这些对古民居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缺乏认识,肆意对建筑进行改建的行为,破坏了建筑的原有风貌,也抹杀了建筑内历史元素的可读性。

1.5管理宣传工作有待改进

寿县在1986年被确定为全国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然而在当地文物工作中有法可循的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寿县城市总体规划》、《寿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这些只能算是形成了一套初步的法律法规体系,当地尚未出台系统的文物保护条例。在实际的文物保护工作中,这些法律法规的执行也是相当的欠缺。由于当地文物保护条例的缺乏,古城内群众无法了解到古城保护的相关规定,造成一些群众对文物的随意处置。行走于寿县的小巷之中,常常能看到丢弃于墙角的古建筑柱础及石鼓。这与当地对文物保护宣传力度不够有着直接的联系。

1.6资金短缺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是一个庞杂的系统工程,它包含了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旧城格局和传统文化等内容,这些保护工作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为基础。虽然现在每年国家和政府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方面投入大量资金,但是对于有着千年历史的古城来说,这些资金仅能维持重点文保单位的日常维护,要想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目前这种公众参与的体制尚未形成,这就使得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受到制约。

2.寿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

2.1城市格局与风貌保护

城市的整体格局反应了城市的整体空间布局形态。它包括了城市外部空间、城市轮廓、道路系统、功能布局等。通过对城市格局的研究能让我们直观的了解古代城市规划中关于选址、功能分区和道路设计的特点。

(1)古城格局

关注古城的格局不仅要关注古城的城市布局形态,还应包括其整体历史环境,只有将丰富的历史文化纳入到古城的格局中来,才能体现出古城所具有的历史、文化、地理信息。

寿县城外北有东淝河,西有寿西湖,北枕八公山,东为楚寿春城和淝水之战古战场。寿县古城略呈方形,城内以十字路为中心,有通往四门的四条大街。各大街两侧又有数条或平行、或垂直的小巷相互连通,整个城区内保存有完整的棋盘状路网。寺庙、学宫、州署谯楼等散布于城内,城市布局与城墙形态有机结合在一起,古城格局保存较为完整。

(2)古城风貌保护

根据提取出的古城特色元素,可从轴线、边界、节点三个方面入手对古城肌理、用地功能、建筑重建等进行规划指导。东、南、西、北四条大街作为古城内纵横方向的两条轴线再配以城墙、街巷就可以划定古城内的空间形态、道路结构及空间格局,而寺、庙等作为古城内的节点,为划定保护范围、保存历史风貌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3)城市风貌保护要素

研究一个城市风貌,首先应从其历史文化遗产开始,提炼出古城中的特色元素,寿县古城内的特色元素共有八种。

1.城:现存的古城墙形制最早修建于南宋嘉定年间,城墙完整。

2.门:现存的城门中,东、北两门为遗存,有瓮城,内外城均设城门。南门与西门为后期重建。

3.巷:由于生活方式的改变,致使很多巷道路面拓宽,但是走在这些巷道中仍然能感受到当地街巷中的人文气息。

4.寺:寿县古城内有两大寺院建筑群。一为东北角的报恩寺,一为西南角的清真寺。报恩寺始建于唐朝,有着悠久的文化历史,其山门与二殿之间留存有宋塔地宫遗址。清真寺建于明清之间,采用汉式建筑风格,无像宝殿气势宏伟。两座寺院周边历史环境保存尚可,能集中反映寿县的宗教文化。

5.庙:孔庙建于西大街中段,其泮池、戟门、大成殿、明伦堂和奎星楼为历史遗存,其余为建国后重建。孔庙内环境宜人,有少量绿化。另有火神庙、东岳庙、关帝庙等,皆已破败,急需维护。

6.居:南北大街的东西两侧巷道内有多处古民居,建筑风貌一致,但损毁及改建严重。

7.树:城内报恩寺内有两颗千年银杏树,清真寺内有两颗树龄在500年以上的古银杏树。

8.井:古城内原有170余口井,为人们提供了日常生活用水。现在仅存8处,分别是清真寺内2处、钱李巷1处、白帝巷1处、北过驿巷1处、观巷2处、税务巷1处。

2.2文物古迹保护

(1)楚寿春城遗址、古城墙

根据寿县的《寿春城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和《寿县古城墙保护总体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需处理好楚寿春城、古城墙与古城区的关系,划定保护范围,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和周边保护控制范围内禁止一切违规的建设行为。

(2)孔庙、清真寺、报恩寺、基督教堂

作为古城区内保存状况良好的寺庙、文庙建筑群,应当在对其文保单位保护的同时,加强周边历史风貌的保护。对于已经消失的应尽力恢复,无法恢复的则应对其现状加以维护。另外,对于建筑群中存在的古树、古井也应当予以积极保护。

(3)古井

目前古城内现存的8处水井,有些已经废弃不用,常年的无人使用造成了古井开始出现损坏,其中损坏情况最严重当属位于南过驿巷内的三眼井。对于古井的保护应当呼吁周边居民积极参与,及时清扫古井周边的垃圾,确保古井不会应无人管理而慢慢消失。

(4)古民居、其余庙宇

寿县城内的古民居、火神庙、东岳庙等保存状况较差。古民居内居住的多为低收入人群,无力承担房屋的日常维护,建筑的改扩建现象严重。而火神庙、东岳庙、关帝庙等由于长期无人管理,损坏状况及其严重。对于以上这些文物古迹,政府应加大监管力度,派专人管理损毁庙宇,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拨给经费按原样式对其进行维修、重修,确保其能得到应有的保护与利用。

第6篇:历史文化保护条例范文

关键词: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拓展

Abstract:Through reviewing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protection of Xi'an and summing up the experience of some real projects in recent years, this paper seeks after the model and means for the development and exploratio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protection.

Key words: Xi’an;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development and exploration

中图分类号:K87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09)07-40(6)

作者简介:和红星 西安市规划局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前言

西安,古称长安①,是屹立于世界东方的历史古都,具有3100多年的都市发展史,1100余年的建都历史,是东方古老中华文明的发源地(图1)。

作为四大古都之一,国家首批历史文化名城,在城市建设与发展中,弘扬历史,继承传统,推进城市现代化建设一直是西安规划工作的重点。在新形势下,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1.2008年4月2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已经正式获国务院批准,并于同年7月1日正式实施。此前,对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一直没有统一的法规,这次条例的颁布,对我们今后的工作将从法律角度给予极大的支持和保障。这充分说明了国家对于保护工作的重视,我们的保护工作也遇到了千载难逢的契机。

2.城市的扩张,已经到了无法回避历史的时候,我国文化遗产的保护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同时也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面对这种状况,我们再不能一味采取“能让就让,抢救第一”的消极方式,应直面问题去探索保护的新体制。这种探索过程也就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为。

说保护与拓展,实际上就是在上文提到的新形势下,对我们工作的具体要求。保护一直是这些年来我们工作的重点和全部,但随着城市的经济发展,我们迫切需要找到名城保护突围的新途径、新方法。我们必须面对的是,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如今进入了一个尴尬的年代,以保护为全部则严重制约了城市的发展,同时,处于保护区的群众也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他们不能享受现代化的城市,居民的幸福感就更无从谈起。

一、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简介

1.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对城市复兴的意义

西安的历史囊括了中国古代城市发展的主要内容,有着极高的历史文化价值,数千年来一直是我们的骄傲。

改革开放初期,在历史机遇和经济的高速发展背景下,相对于大量的城市开发与建设,城市的历史文化价值这种隐形文化却表现的不明显,在城市建设中并没有体现出来,以至于我们很多优秀的历史建筑消失、独特的风貌街区都丧失了原有的文化特色。

然而可喜的是,随着近几年城市经济的发展以及全社会对城市历史文化价值的认识,大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要求的呼声逐步提高。但是从强调快速建设到保护与利用相结合这种新的工作思路的转变,在工作上我们并无可借鉴的经验。从编制《唐皇城复兴保护规划》到第四次总体规划中历史文化名城体系的建设,我们不断探索着工作的方式方法。本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颁布对我们来说,就是一项引导我们工作的技术性文件,给我们明确了重要的工作目标。认真贯彻本条例,提高我们对历史文化保护工作新的认识,有助于我们系统的思考保护工作的方式方法,有助于古都西安以及关中地区名镇名村的历史风貌的再现。

2.保护工作历经阶段

(1)第一阶段

1950年―1980年,以始于1952年鼓楼、大小雁塔等文物古迹的修葺工作和西安市第一轮总体规划的编制为标志(图2)。第一轮总体规划重视城市的历史沿革,在进行总体布局、功能划分时,把文物古迹当作重要的因素考虑,形成中心商贸居住区,南郊文教区,北郊大遗址保护区、仓储区,东郊纺织城,西郊电工城规划等五大功能区。北郊是汉长安城和唐大明宫遗址所在地,不但文物价值高,而且占地面积大,规划将此区域全划为文物保护用地。合理的用地布局及富有远见的规划控制,为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第二阶段

1980年―2000年,以西安市被列入国家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环城工程开工和国务院批准的西安市第二轮、第三轮总体规划为标志(图3)。此阶段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了城市总体规划,将历史文化名城放在首位,把保存、保护、复原、改建与新建密切结合,提出“保护明城(老城)的完整格局,显示唐城的宏大规模,保护周、秦、汉、唐的重大遗迹”的保护战略,对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城市格局、山水环境进行了全面保护,从而继承了传统格局,赋予历史古迹以新的生命力,保护了古都风貌特色。同时制定了《西安市周丰镐京、秦阿房宫、汉长安城和唐大明宫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西安市控制市区建筑高度的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建设法规,通过立法手段保证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顺利实施。

(3)第三阶段

2000年以来,以2002年国际合作唐大明宫含元殿遗址保护工程实施,2003年秦始皇陵列入“世界遗产名录”,2005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15届大会通过《西安宣言》,以及第四轮总体规划的编制为标志(图4)。这个阶段,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利用融入世界古城保护运动的主流,全面按照国际准则和国家法规开展保护工作,规划确定了“新旧分治”的城市发展大格局,疏解旧城,建设新城;在加强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同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提到工作日程,注重保护明城严整格局,发掘唐皇城文化内涵,显示唐城宏大规模,突出城、宫、苑、市形象,保护周、秦、汉、唐重大遗址,恢复南山、八水自然环境。

二、新形势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思路

在城市现代化快速建设浪潮的冲击下,发展与保护的矛盾冲突日趋剧烈。尤其是21世纪以来,西安城市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如何在城市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我们深深地体会到:寻求城市特色是保护的唯一出路。

城市有特色才有发展,有特色才有活力,有特色才能实现经济的腾飞和文化的复兴。那么西安的特色是什么?西安的特色就是其蕴含上千年的历史文化。西安古都保护的核心区是老城,我们采用古今和谐统一的规划理念,恢复传统格局,保护人文风貌,通过行政中心外迁,逐步降低老城区的人口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和缓解交通压力,实现老城整体传统空间的保护与延续。作为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文化古城,除众多文物古迹外,分散在旧城中的许多传统街区更能亲切地表达历史文化的浓厚韵味。我们对旧城内有特色的部分街区进行了保护和有机更新,使历史街区以其独特的方式及其自身的历史文化优势在城市发展及经济社会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

同时借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颁布,我们将进一步展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关中地区是十三朝王都的京畿,有多少历史文化资源,有多少特色地区与村镇,这些村镇我们都要保护起来,形成关中地区甚至陕西地区的地域文化特色。因此我们要结合市区甚至市域范围历史文物的实际情况,不断探索“西安模式”,积极吸收国际国内的先进经验,丰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涵。

三、西安古城保护与拓展的实践探索

1.唐皇城复兴规划

唐长安城在公元7-9世纪成为国际商业贸易中心和文化交流中心,以兼容并蓄的恢宏气魄吸收了来自各国的文化精华。同时唐长安城布局继承了我国古代都城规划布局的传统手法,采用轴线对称的方格网型道路系统,明清西安城就是在唐长安城的皇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并且皇城范围内历朝历代文化遗存丰富,建筑风格多样。而西安老(明)城是在唐长安皇城基础上扩建而成的,城墙以内地区是千年历史文化相叠加的重要保护地区,我们就生活在这么一个天然的历史博物馆中,急需对这个地区的保护与复兴进行探索。

因此在规划中重点保护历史街区、人文遗存,逐步改变西安老城“有古城墙而无古城”的局面,突出西安作为世界著名历史文化古都的特色;全面挖掘隋唐至今文化内涵,延续城市文脉,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前提下,建立富有个性的城市风格,促进西安旅游业的发展;合理调整用地结构,行政办公机构外迁,改善老城的城市功能,保持老(明)城的活力;疏散老城人口,降低建筑高度,减小建筑密度,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人居环境。

在具体保护方案中,我们保护维持城市的平面形状、方位轴线、均衡对称的路网格局、方正完整的城墙、城河系统以及由街、巷、院构成的空间层次体系,整体保护残存的隋唐皇城街道肌理格局。同时进一步提出“一环(城墙)、三片(北院门、三学街和七贤庄历史文化街区)、三街(湘子庙街、德福巷、竹笆市)”和文物保护单位、传统民居、近现代优秀建筑、古树名木等组成的保护体系并建立保护名录。另外,老城内严格实行建筑高度分区控制,逐步改造现有超高建筑。城墙外侧风貌协调区,做好城市设计,建筑高度、色彩、风格符合老城的整体保护要求。

2.市域范围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不仅仅是对该城内的保护,还涉及周边环境的协调和风貌的再现。关中地区、三秦大地不仅仅是西安的老城区需要保护,更大范围内的名镇、名村更需要保护,甚至有些村镇的文化底蕴更深厚、纯粹。因此在第四次总体规划中,根据人文历史环境与自然历史环境,将市域划分为四个保护带,即城区历史名城保护带,中部历史地貌、河湖水系保护带,南部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带,东南部古遗址、古陵墓保护带。根据不同保护带内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

市区范围内则突出重点,保持“老(明)城”严整格局,显示唐城宏大规模,彰显内外名胜古迹;保护大遗址,恢复“八水绕城”生态环境。重新审视西安作为“丝绸之路”起点城市的世界价值,提升“丝绸之路”起点形象。

3.重点历史街区、优秀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

在唐皇城范围内,北院门历史街区和三学街历史街区是重要的城市特色风貌区。区域内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众多,是城市历史文化价值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环。

北院门历史文化街区是西安市回民聚居区,具有浓郁而独特的文化氛围,是西安传统商业和居住的典型代表。虽然该街区存在市政基础设施较差、道路交通系统不完善、乱搭乱建较为严重、历史建筑遭到破坏等情况,但由于其丰富的人文资源,尤其是宗教文化与传统饮食文化是西安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旅游资源。这些都是我们的特色文化,要保护这些文化的形式,更要保护这些文化的生活场景。因此我们在规划中保护和延续回坊依寺而居、依坊而商的传统布局形态和生活习俗,完善市政基础设施,改善道路交通状况,提高回民区的整体生活环境和居民生活品质,促进整个街区的经济发展。

三学街位于西安市老(明)城内,著名的碑林、关中书院、卧龙寺位于其中,这里有着浓厚的历史文化积淀。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保护碑林历史文化建筑为中心,以继承与保护周边传统关中民居特色为依托,以修复原有传统建筑为主,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满足居民现代生活需求,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该街区保护规划延续了街巷的传统空间格局和四合院布局的形式,拆除保护范围内的不协调建筑,完善市政基础设施,改善街区环境,打造以碑林为中心的文化街区品牌,成为西安旅游的一个热点地区。

在风貌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基础上,我们进一步对全市古树名木进行了保护。据统计,全市计有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古树和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名木有共585株。对于这些古树,我们不仅按照《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对所有古树名木进行登记、注册、定级、编号,并针对每棵树的具体生长环境和观赏环境,确定其环境控制措施,建立档案,甚至我们城市的道路和建筑都要为这些古树让路,让保护走在第一位。例如在西安的老城西门外有一棵古树名木,为了保护这棵树木,我们特意改变了这一段道路的断面设计,将保护的理念体现在一点一滴的细微处。

4.大遗址的保护

(1)西安遗产遗存概况

西安城市的遗址保护范围占地108平方公里。西安的整个城市建设和发展几乎与遗址依存、与文物相伴。城市的竞争力最终是文化的竞争力,具有鲜明特色的城市更具城市灵魂。可以这样说西安新城建设伴随着遗址的保护,城市的发展伴随着遗址的利用。整个现代西安城市建设与城市遗址的拓扑关系如张开的五指互为渗透。在城市发展初期对历史遗迹的保护,西安向来是以避让为先,能让则让。西安城市遗址的保护方式经过了划定区域、消极保护的休眠疗法,被动的恢复和重建,主动的文化产业复兴带动周边建设的几个阶段。但到了二十世纪末,西安城市的扩张已经到了无法绕过历史遗迹的时候,必须直面历史。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在经历了以兴庆宫遗址,唐城墙遗址为代表的“完全保护”模式,以大唐西市为代表的“挖掘经济、文化双重价值”模式,以曲江池遗址为代表的“文化产业带动”模式之后,终于面对了西安,乃至全国最大,最难的大遗址保护工程――西安大明宫遗址的保护、利用与拓展,其复杂、困难的程度如同在城市心脏上做手术。

(2)大明宫遗址保护

大明宫建于公元634年,是唐长安最大的一处宫室,宫城平面呈不规则的梯形,城垣周长约7公里,面积3.2平方公里。宫城南面正中为丹凤门,共有城门9个,宫城依据功能分为前朝和内廷两部分,前朝又被东西向的宫墙分为外朝、中朝和内朝三区,外朝的正殿是位于龙首原南面的含元殿,殿基高于地面15米,面阔11间,东南有翔鸾阁,西南有栖风阁,各有廊道与含元殿相连,殿前两侧的龙尾道各长78米,攀升三重台阶通向朝堂。这是大明宫最具代表的建筑,布局规正严密、主次分明,尺度宏大,其规模是故宫太和殿的三倍。公元883-896年间连遭兵燹之厄,渐成废墟。

(3)保护模式

长期以来,我们往往更多地关注遗产的文化价值,忽视其经济价值的存在。遗产的保护是政府单一的事务,由于公共财力的限制,许多城市遗产在风雨中孤独地沉睡。由于片面强调文化价值,忽视经济价值,遗产保护对城市来说,成为历史的负担和财政的包袱。充分尊重城市遗址文化价值的同时挖掘其蕴涵的经济价值。

遗产最积极的保护方法就是利用。大明宫的保护打破了遗产保护政府的一元化格局,是民间资本介入城市遗产保护的一个尝试,也是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并重的一次实践,为西安众多遗址的保护利用闯出一条新路。

(4)展示方式

① 整体措施

遗址整体保护技术上有选择地借鉴日本平城宫的经验。“前朝”部分规划为遗址文化公园,采用台基复原展示为主的模式,形成个性化的遗址文化主题;“后宫”部分围绕太液池的复原,园内建筑遗址主要采用堆土标示展示和植物标示展示方法,用森林公园的建造手段体现城市绿肺的休闲环境价值;大明宫南部未探明地区,则采用覆土保护低密度开发的可逆式发展保护模式。

② 御道展示

界面概念――一个用最先进的技术手段构建起来的御道广场,可以将西安几千年积淀下来的灿烂文明之光折射到未来,将历史与未来连接在一起。这是其设计的思考原点和始终坚持的创意。这个界面越纯粹,折射到未来的光芒就越深远,西安的发展空间就越广阔。这一“界面”是一个鲜活的场景,而非一块僵死的广场,具有千变万化的内容,而非一成不变的形象,是新世纪西安推动时间轴发展的发动机。

它作为“悬浮状态的工程体”覆盖在唐地面及其保护土层之上,能够有效地保护大明宫御道广场的文物现状,并可以提供给未来的考古研究者灵活的考古“工作平台”。 以高清晰LED布置在“界面”的北端,临近含元殿遗址,将含元殿以倒影的方式在御道广场上加以展示,并利用电脑虚拟三维科技和高科技介质,使影像反转,与现状遗存重叠在一起,让人仿佛置身于唐朝盛景之中。

5.大遗址保护的点滴体会

西安多年的遗址保护与利用的探索和实践,已从被动到主动,从单一到复合,从单纯政府到多元参与,走过了一条艰辛的探索之路。我们的体会是:

(1)城市遗址的保护和利用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在保护过程中应让遗址发挥相应的社会作用,焕发新的生命。

(2)城市遗址的保护具有四维的特点,应考虑遗址的共时性和历时性,同时应营造遗址的沧桑感和当时的历史氛围。

(3)对于城市中心遗址的复兴总是伴随着商业利用,既要发现遗址的文化价值,也要挖掘其经济价值。

(4)不同遗址类型应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也可采用不同的利用形式,不一定完全是政府行为,但政府必须主导。

(5)大遗址保护与建筑创作引用“城市复兴”的理念来达到中国传统建筑美学的复兴,而其中所承载的文化信息将伴随着文化的理念复兴而逐步走向城市设计与城市文艺的复兴之路,对于正在蓬勃向上的中华民族而言,传统建筑的复兴很大程度上影射着中华文明与文化艺术的复兴。这一复兴它并不是照抄照搬,也不是修旧如旧,更不是从传统到传统,而是由传统、文脉、和谐、神韵等真正达到城市的文化复兴。

结语

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西安,它的天然优势就是源远流长、厚重博大的文化积淀,这种历经千年而积累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任何人凭借热血和干劲都难以速成的,所以,作为规划管理部门,不仅是行政管理者,更是历史文化遗产继承者,将先人文化产业发扬光大,不仅是对城市的最大贡献,也是对发展的最好理解和推陈出新。因为这种文化传承最终让市民得到了发自内心的微笑和安居乐业。这种注重文化的发展思路,不仅仅是为了文化,更是为了人的发展、人的尊严、人的权益回归和内在的精神幸福以及其乐融融的社会场景。城市发展的定位最终用市民的和谐感和幸福感来界定、总结,这是一种行政超脱,更是对科学发展观的果断践行。由此,城市成员得到的幸福才会真实形象起来。所以,把西安建设成为中国的文化之都不仅是我们的责任,更是对西安历史,西安市民最好的贡献。

第7篇:历史文化保护条例范文

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传统村落,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建设美丽乡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较为丰富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具有地域文化特色或者传统风貌的村落。

第四条 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抢救优先、活态传承、合理利用、兼顾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注重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坚持保护与改善村(居)民生产生活相结合,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安排保护发展资金。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统筹整合各类财政资金,用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传统建筑保护等工作。

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传统村落保护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应当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各项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发展改革、旅游、财政、环保、国土、林业、农业、公安、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

第八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日常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发展项目;

(三)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白蚁防治责任;

(四)依法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行为;

(五)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第九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

(二)依法组织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将传统村落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居)民按照传统村落保护要求,保护文物古迹,合理使用传统建筑;

(三)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四)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的构件,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五)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白蚁防治责任;

(六)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风险补助等措施,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传统村落保护。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认领、租赁、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

第十一条 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应当调动原住村(居)民参与的积极性,保障原住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影响原住村(居)民的生产生活。

第二章 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村落,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申报江西传统村落:

(一)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总量超过村庄建筑总量的三分之一,较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

(二)村落选址具有传统特色和地方代表性,利用自然环境条件,与维系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反映特定历史文化背景;

(三)村落格局鲜明且保存良好,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

(四)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鲜明,传承形式良好。

第十三条 申报江西传统村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及照片;

(五)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申报的意见;

(六)保护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十四条 申报江西传统村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江西传统村落经批准后,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江西传统村落的评审认定程序和评价指标体系,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申报中国传统村落,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与条件,从已批准公布的江西传统村落名录中推荐。

第十五条 传统村落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

(三)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及近期保护项目;

(五)传统格局、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要求及措施;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传播要求;

(七)村落发展定位及发展途径;

(八)村落人居环境规划。

第十七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范围、基本内容等相衔接。

第十八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通过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意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情况作为报送审批材料。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发展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九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的公共场所设置展示牌,公示本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编制、报批、公布和备案:

(一)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传统村落发展定位、发展途径发生变更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估论证需调整的;

(四)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批准机关认为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条 传统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一条 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应当注重传统文化的延续性,保护传统村落内承载历史记忆、农耕文明的各类载体,传承传统习俗和传统技艺。

第二十二条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传统村落普查工作,登记传统村落的数量、种类、分布、现状等情况,建立传统村落保护管理信息系统,按照一村一档的要求制作传统村落档案,明确保护内容和实施步骤等。

第二十四条 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依法核发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违反保护发展规划的活动:

(一)开山、采石、取土、开矿、毁林开荒、填湖造地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域、塔桥亭阁、堤坝涵洞、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其他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外,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二十七条 在传统村落建设控制地带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其色调、体量、高度、形式等应当与整体风貌相协调,且不影响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轮廓线和主要视线走廊。

对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通过补助、奖励等方式,选择有代表性的实施示范改造;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示范改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维护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初的原则,采用传统技术、传统材料,并在传统村落保护专家的指导下由传统工匠施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培训传统工匠,不断提高传统工匠的技术水平。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应当自保护发展规划批准之日起九十日内设置完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完善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

第三十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配备专门保洁人员,配置垃圾收运设施,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和农村河道综合治理,保护和修复水塘、水井、沟渠等设施,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集中式或者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十二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统村落防火安全和白蚁防治保障方案,并征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以及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等,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并配备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等消防设施。确因传统村落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落实各项防火安全保障措施,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

第三十三条 传统村落中,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教育价值,未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认定为传统建筑:

(一)建筑类型、空间、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等具有建筑艺术特色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

(二)反映本地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征、地域特色、民族特色的宗祠、书院、寺观、民居等;

(三)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四)名人故居、旧居、纪念地以及具有历史事件纪念意义的。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传统村落内传统建筑的普查,编制传统建筑名录,并征求利害关系人和专家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对传统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传统建筑档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对濒危传统建筑,应当组织编制抢救修缮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实施。

自筹资金修缮传统建筑且不改变传统风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

第三十五条 传统建筑的保护性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传统建筑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害传统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纳入本级旅游发展规划。

鼓励、支持对传统村落内的历史文化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在传统村落设立摄影绘画、乡村体验游、农业生态游、文化创意产业等基地。

对传统建筑可以进行保护性利用。鼓励在符合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利用传统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场所和传统作坊、传统商铺、民宿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展示。

第三十七条 传统村落进行旅游和商业项目开发的,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开发类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对开发条件不成熟的,应当先予保护、禁止开发;已经实施开发的,应当加强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力度。

第三十八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传统建筑、自然资源发展乡村旅游,鼓励当地村(居)民从事旅游经营等相关活动,明确当地村(居)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传统村落作为旅游景区的,景区经营者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订立合同,约定收益分成、保护措施、禁止性行为等内容,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并从旅游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传统村落保护。

传统建筑作为参观游览场所予以开放的,经营者应当与传统建筑所有人签订协议,约定收益分成、保护措施、禁止性行为等内容。

第四十条 传统村落较为集中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传统村落保护示范区(县)予以整体保护和合理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示范区(县)的保护和建设,在政策、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优惠。

第四十一条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适用有关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

第四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进行日常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违反保护发展规划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传统村落经批准公布后,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保护状况和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及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

在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中,发现存在未及时组织编制保护发展规划、违反保护发展规划开发建设、对传统格局及传统建筑保护不力等问题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十五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聘请传统村落保护专家、村(居)民任监督员,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实施及村落内建设活动进行监督。

鼓励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志愿者服务队伍,引导公众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

第四十六条 已批准公布的传统村落,因保护不力导致传统资源受到严重影响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

整改到期后,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濒危警示通报。

传统村落破坏情况严重且无法补救的,由传统村落的批准机关从传统村落名录中除名并进行通报。

第四十七条 对破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售卖传统建筑、构件的行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按照村规民约予以处理。村(居)民委员会劝阻制止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停止拨付有关财政资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报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

(四)未依法将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传统村落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已批准公布的传统村落被除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以上处分。

第五十三条 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以外传统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历史环境要素,是指反映村落历史风貌、构成村落特征的要素,如塔桥亭阁、井泉沟渠、壕沟寨墙、堤坝涵洞、石阶铺地、码头驳岸、碑幢刻石、庭院园林、古树名木以及传统产业遗存、历史上建造的用于生产、生活、消防、防盗、防御的设施等。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传统村落认定标准和保护状况认定标准

1、现存建筑有一定的久远度,文物保护单位的等级达到标准,传统建筑的占地规模、现存传统建筑(群)和周边环境保存有一定的完整性,建筑的造型、结构、材料及装饰有一定的美学价值,并有对传统技艺的传承。

2、传统村落在选址、规划等方面,代表了所在地域、民族及特定历史时期的典型特征,并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历史以及考古的价值,并与周边的自然环境相协调,承载了一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状况

在20xx年,中国自然村总数为363万个,到了20xx年锐减为271万个,仅仅20xx年内减少90万个,平均每天消失80至100个村落。这些消失的村落中有多少具有文化保护价值的传统村落,则无人知晓。如此巨量的村落消失原因是多方面的:[2]

一是城市扩张和工业发展突飞猛进,大批农民入城务工,人员与劳动力向城镇大量转移,致使村落的生产生活瓦解,空巢化严重,已经出现了人去村空――从空巢到弃巢。近20xx年我们在各地考察民间文化时,亲眼目睹这一剧变对村落生态影响之强烈。

第8篇:历史文化保护条例范文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开发;保护

1.研究对象

1.1历史文化名城

根据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指的是“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而且必须是一座正在延续使用的城市,获得“历史文化名城”的称号必须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核准并公布。

国务院于1982年、1986年和1994年先后公布了三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共计99座,此后十几年间又有陆续增补。截止到2012年,中国已有119个市、县、区获得“历史文化名城”的称号。

1.2城市旅游开发

旅游开发指的是为发挥、提高和改善旅游资源对游客的吸引力,使潜在的旅游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的经济优势,并使旅游活动得以实现的技术经济活动。

城市旅游开发则是以城市旅游为核心的旅游开发活动。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2.1保护对象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按照旅游资源的各自特点可以分为七类,保护对象也因此各不相同。

以北京、西安、洛阳、南京为代表的古都型历史文化名城,其保护对象主要是作为都城时代的历史遗存和古都风貌。

以平遥、韩城为代表的传统风貌型历史文化名城,其保护对象主要是一个或几个历史时期积淀的完整建筑群。

以苏州、桂林为代表的风景名胜型历史文化名城,其保护对象主要是彰显鲜明个性特征的、因历史原因而叠加的古建筑和山水环境。

以银川、丽江、拉萨为代表的地方及民族特色型历史文化名城,其保护对象主要是由地域特色、民族风情、地方文化构成的城市风貌。

以上海、遵义为代表的近现代史迹型历史文化名城,其保护对象主要是反映历史上某一事件或某个阶段的建筑物或建筑群。

以景德镇、自贡为代表的特殊职能型历史文化名城,其保护对象主要是与城市中在历史上占有突出地位的某种职能相关的文化风貌。

以山海关、济南、无锡、长沙为代表的一般史迹型历史文化名城,其保护对象主要是分散在全城各处的文物古迹。

2.2保护措施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特点鲜明,形态各异,保护措施也各不相同。总体来说,不外乎以下几点:

(1)根据国家城乡规划、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2)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

(3)应当统筹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历史文化名城全局保护的资金,并将其纳入政府投资管理程序来执行。

(4)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5)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2.3意义

历史文化名城的名胜古迹,饱含历史的沧桑,悠久岁月的信息留存至今,成为人类历史的古老见证。人们越发意识到全人类价值的统一性,并把历史文化名城视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认识到为后代保护这些名胜古迹的共同责任。将它们真实而完整地传承下去,既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者的职责,又是旅游从业者的义务。

众多历史文化名城能够经久不衰地延续并发展下来,其核心因素就是这些市、县、区始终代表着当地居民的文化传统,并把其最富有生命力的部分留传给后代。不研究古代文化,不保护历史遗产,就不可能创造出新的、现代的城市文化,更不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旅游开发。

3.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开发的基本原则与措施

3.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矛盾

我国拥有超过五千年的悠久文明史,涌现了许多闻名遐迩的历史文化名城。作为全人类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历史文化名城不仅是中华民族的宝贵遗产,也是世界历史文化星空中的璀璨明星。

然而令人忧虑的是,这些代表中华民族悠久灿烂文化的历史文化名城,不但饱经自然因素的破坏,而且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还遭到了人为因素的破坏,很多名胜古迹都已面目全非,面临湮没的危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旅游业的规模也日益扩大,历史文化名城旅游不再局限于凭吊、怀古、探险等内容,旅游活动日新月异,旅游现象也变得更加复杂,旅游资源的开发能否完全适应游客接待、文化承载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持续发展等需要,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必须承认的一点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矛盾,而这种矛盾并非不可调和。

旅游开发给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带来的负面影响主要有三个方面:

(1)旅游城市化带来的巨大人口压力,造成旅游资源、景区生态系统的破坏,从而使城市环境质量下降。

(2)风景名胜区不断遭受蚕食和破坏。

(3)现代城市景观与旅游整体环境意境不协调。

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矛盾相互依存,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保护与开发是一种对立的关系,不过在合理利用历史文化名城旅游资源的前提下,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完全可以在保护和开发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3.2正确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关系的办法

如何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开发这些历史文化名城的旅游资源,实现其历史文化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的双赢,使其在科技与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仍能保持其历史个性及其风貌,并富有创造性地传承给子孙后代,是旅游从业者不可推卸的历史使命。

针对旅游开发给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带来的负面影响,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3.2.1避免超负荷开发

历史文化名城旅游的关键是可持续发展,旅游开发必须以此为前提来进行。历史遗迹、风景名胜具有不可再生的特性,所以不考虑景区承载能力的超负荷开发,对景区的长远规划和长期经济效益的增长有害而无益。可持续的旅游开发以发展为核心,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为基本手段,以资源的循环利用和环境改善为标志,为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了新的价值标准。

3.2.2实施保护性建设

保护性建设的目的是彰显个性品质,为文化旅游的开发提供真实的载体,避免文化的同化、异化和商品化。

3.2.3杜绝粗放型管理

历史文化名城旅游是一种特殊的旅游,在旅游开发中应尽力改变因宏观调控乏力或规划执行随意性大的发展格局,改变对景区开发的粗放型管理模式,实施全新的开发战略。

4.结语

国务院先后批准公布119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是国家在新时期加强城市现代化建设和文物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必将对我国历史文化保护事业和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开发产生深远的影响。在这种形势下,对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开发的研究也必将进入一个新阶段,力求使研究者在旅游开发理论方面有所创新,从而推动我国旅游业的发展,使游客在享受高品质旅游服务的同时,感受历史的厚重和文化的醇美。

【参考文献】

[1]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西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1996.

[2]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05.

第9篇:历史文化保护条例范文

关键词:历史文化;整体保护;自然环境;莲花山

Abstract:Embarks from the historical culture whole protection idea, divides the near modern history culture protection development into the monomer to the block, the block to the cities, the historical culture and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whole protects three times. Take“the Guangzhou Panyu area Lianhua history culture protectorate plan”as the example, the discussion history culture and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whole protection idea and the method practice application.

Key words:historical culture;whole protection;natural environment;lianhua

中图分类号:C912.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2)-10-47(4)

引言

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区、镇、村、建筑群等。对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思路,大体经历了从文物古迹本身的“博物馆”式的保护、历史街区或地段的协调保护、历史城镇与周边地区自然环境的整体保护三个阶段。本文以广州市番禺区莲花山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为例,探讨自然环境与历史文化整体保护的理念与方法,认为自然环境与历史文化的整体保护理念可以为我国其他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提供新的思路。

1 历史文化整体保护的理念与方法

从历史文化整体保护的理念来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由文物建筑向历史地段、街区不断拓展,保护与城市规划开始走向结合;对历史环境越来越强调和保护范围的日益扩大:从单体到街区,由街区又扩大到城镇。又进而兼及文化景观(cultural landscape)、遗产区域(heritage area)”(李伟,2004)。由此可见,整体保护理念的形成分为三个阶段:单体到街区时期、街区到城镇时期、历史文化与自然环境的整体保护时期。

1.1 单体到街区时期

1933年,《雅典》提出保护“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对“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均应妥为保存,不可加以破坏”,强调对文物建筑的保护。1962年法国率先颁布了保护历史地段的《马尔罗法令》,又称《历史街区保护法令》。历史地段,尤其是历史街区的性质和文物建筑有所不同,保护的原则方法也起了相应的变化,意味着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涉及物质实体环境,还进一步包含了人文环境,使之同城市社会经济生活的关系更加紧密。1964年,《威尼斯》扩大了文物古迹的概念,提出保护“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够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 从《雅典》到《威尼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完成了从文物建筑单体的保护到历史街区保护的过渡。

1.2 街区到城镇时期

1976年,《内罗毕建议》指出历史地段的保护包括“史前遗址,历史城镇,老城区,老村庄,老村落以及相似的古迹群”等广泛内容,维持历史或传统地区及环境,并使它们重新获得活力。扩展了历史地段的范围,提出了历史城镇的概念。从《威尼斯》到《内罗毕建议》,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完成了从历史街区的保护到历史城镇整体保护的转变。

1.3 历史文化与自然环境整体保护时期

1968年,“世界遗产保护”白宫会议,开始重视自然和文化保护相结合,呼吁保护世界的自然风景区和文化遗产,这是公开发表的官方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合二为一的最早声音之一。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正式把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一起作为具有普遍价值的遗产加以保护。1987年,《华盛顿》在总结《威尼斯》二十多年来各国环境保护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基础上,确定了历史地段以及更大范围的历史城镇、城区的保护意义与作用、保护原则与方法等,提出“一切城市,社区,不论是长期逐渐发展起来的,还是有意创建的,都是历史上各种各样的社会的表现。所涉及的历史地区,不论大小,其中包括城市,城镇以及历史中心或居住区,及其自然、人工的环境”。在历史文化整体保护方面,我国起步较晚。2007年,国务院颁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提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明确了历史文化与自然景观、环境的整体保护理念,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规划编制、实施管理提供了法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