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农田保护条例范文

农田保护条例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农田保护条例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农田保护条例

第1篇:农田保护条例范文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重点农田包括:

(一)土壤肥沃、生产条件好的高效益田和蔬菜生产基地;

(二)水利工程设施配套、集中连片的农田;

(三)名、优农产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农田的保护范围,应根据当地土地资源、人口增长、农业生产及建设发展的状况确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村)规划,并安排好水利、交通等项用地。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重点农田保护范围划定的领导、审批工作,制定重点农田保护管理的具体措施,本辖区重点农田保护管理的通知、布告。

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重点农田保护范围的具体划定和分等定级工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重点农田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在有关部门组织下做好重点农田保护范围的定位划界、建立保护标志等工作,并将保护重点农田的内容列入乡(镇)、村规民约,负责实施。

第五条  经批准征(拨)用重点农田的单位和个人,除按《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缴纳各项费用外,还应建造同等面积的农田。确无建造条件的,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的20%至30%缴纳土地开发费。

对省级确定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按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单位和个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少收或免收土地开发费。

第六条  土地开发费由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列入农业发展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开发新耕地、改造低产田、扩大水浇地等,严禁挪作他用。

土地开发费的使用,由土地管理部门和主管土地开发的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年终逐级向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部门和财政部门编报决算。

第七条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重点农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退还占用的重点农田,限期拆除建筑物,恢复耕种条件,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重点农田,对违法批占或污染损坏重点农田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控告。

第九条  对在重点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逾期不缴纳土地开发费和罚款的,除限期追缴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对阻挠重点农田保护工作或破坏重点农田保护标志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2篇:农田保护条例范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防治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合理开发和利用农业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环境保护,是指对影响农业发展的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大气及农业生物等的保护。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业环境质量负责。

第四条 农业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六条 对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土地、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拟定农业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开展农业环境质量调查与监测,负责农业用地、用水、农畜产品质量和农用化学物质的监测,对农业环境质量作出预测和评价,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供农业环境质量的报告;

(四)组织开展农业生态建设,合理利用和保护农业自然资源,开发无公害农产品,发展农业环境保护产业;

(五)开展农业生物物种资源调查,保护珍稀濒危生物资源及其近缘的生物资源;

(六)对影响农业环境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评价,对直接影响农业环境的建设项目和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七)参与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

(八)宣传普及农业环境保护知识,组织开展农业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推广农业环境保护的先进技术和经验。

第九条 自治区地方农业环境质量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设立的农业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环境监测工作。业务上受上级农业环境监测机构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测机构的指导。

农业环境监测机构按有关规定纳入环境监测网络,其所提供的监测数据,可作为开展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和调查处理农业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依据。

第十一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乡级人民政府可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农业环境监督员。

农业环境监督员应从熟悉农业环境保护业务和环境保护法规的人员中选任。

农业环境监督员由本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聘任,《农业环境监督员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

第十二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现场检查。

农业环境监督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农业环境监督员证》。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三条 跨行政区域的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章 保护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农业自然资源状况和农业环境保护要求,合理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因地制宜开展生态建设,改善农业环境质量。

第十六条 禁止在农田、基本农田保护区倾倒、弃置和堆存固体废弃物。在农田、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业用地倾倒、弃置、堆存固体废弃物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七条 向农田提供的城市垃圾、污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八条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直接向农田排放城市污水、工业废水的,应当确保所排放的城市污水或者工业废水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农田灌溉水质的标准。

农业环境监测机构对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的,应定期组织监测,向灌溉用水单位和个人通报水质情况。

第十九条 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大气污染物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对农业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条 合理规划乡镇企业的布局,发展无污染、少污染的行业。

禁止新建土硫磺、土炼焦、小造纸等污染项目,对已建成且污染农业环境的,按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收购、销售国家和自治区明令保护的有利于农作物的动物,并保护其栖息、繁殖场所。

第二十二条 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塑料薄膜等农用化学物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对农业环境的污染。

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综合防治技术。使用农药必须严格执行《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积极研制、推广使用易分解、无污染的农用塑料薄膜。使用不易分解、有污染的塑料薄膜,其残膜应当回收,防止残膜对农业环境造成危害。

第二十三条 对遭受严重污染、影响作物正常生长或者所生产的农畜产品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区域,可划为农业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区。

农业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区的划定范围和治理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拒绝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二)在农田、基本农田保护区倾倒、弃置和堆存固体废弃物,或者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在农田、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业用地倾倒、弃置、堆存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排除,逾期不排除,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排除,费用由倾倒、弃置、堆存废弃物的责任者承担,可以并处罚款;

(三)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市垃圾、污泥用于农业生产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四)使用不易分解、有污染的塑料薄膜后不回收残膜的,责令限期回收,逾期不回收的,由乡、村、场负责组织回收,其费用由农用塑料薄膜使用者承担;

(五)违反《农药安全使用标准》使用农药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向农田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的;

(二)向农田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大气污染物,污染农业环境的。

第二十六条 罚款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罚款全额上交同级财政。

第二十七条 造成农业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农业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农业环境监督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1995年5月30日起施行。

农业环境保护的措施①利用植物防治。如选用具有较强抗性和耐污性的树种营造防污林带,以阻止大气污染物的扩散,并通过林网吸收污染物质等。某些对污染物敏感的植物,则可作为指示植物用来监测大气污染。

②利用某些生物的自净能力。池、沼、库、塘、湖泊等水域中的某些水生生物除能将酚、氰等毒物分解成无毒物质外,对汞、镉、铬、锌等元素也有较强的吸收能力。

③耕作措施防治。对已被污染的土壤,除发挥土壤自然净化作用外,可通过深翻、刮土甚至换土等方法来消除污染。此外,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可提高土壤的净化能力;施加石灰、磷酸盐、硅酸盐等可抑制植物对重金属的吸收。

第3篇:农田保护条例范文

一、自查情况

(一)土地开发利用前置审批情况

在土地开发利用方面,我局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在制定土地和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对建设项目供地等过程中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造成的危害,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城市规划报经省政府批准前已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按批次报批后,在具体供地环节,首先对建设用地项目用地进行严格预审,坚持按规范、按程序审查用地提交的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审申请报告、环境保护评估报告、项目区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再按照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确定的条件供地。

另外,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重点项目用地,也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要求,严格进行项目预审,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

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2009年,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耕地保护面积为2.33万公顷(其中基本农田2.06万公顷),全年完成了与德阳市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的目标任务。并与全市16个镇(街道)签订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

严把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落实关。杜绝任何违法违规用地等占用基本农田。国家重点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依法进行项目预审,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3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国家重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灾后重建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监管,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的完成,保护了资源环境。

(三)农田禁采砂情况

加大力度打击农田采砂。一是领导重视,优先保障巡查、执法用车和照相、摄像等调查取证设备。二是增加巡查频率,今年年初至今,我局共组织巡查50余次,发现并查处各类违法案件多达26起,扣押违法开采、运输工具32辆,其中,挖掘机15辆,装载机7辆,货车10辆。三是公开违法采砂举报渠道,保持“12336”违法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确保有警必接,接警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究,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四是壮大巡查、执法队伍。我局在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积极寻求公安、水务、农业等相关部门配合的同时,灵活抽调相关科室人员扩充到局执法监察队伍中,不断壮大了我市打击农田采砂力量。

(四)土地整理复垦情况

全市共立项土地整理项目16个,其中纳入中央资金完成的项目11个,整理规模12.4万亩,计划总投资1.2亿元;市本级资金完成的项目5个,整理规模5.4万亩,计划总投资0.6亿元。完成我市新征建设用地所需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销账”任务。依据灾后实施规划,我市现正在开展整理的项目共有11个,到现在为止已有3个项目完工,有3个项目正在实施,有3个项目马上进行招投标,七月前开工建设。另外2个项目正在做前期规划设计,年内都要开工建设。这些项目的实施区域内的耕地面积以及单位面积的耕地产出、生产条件、人民群众生活条件将有大的增加和改善。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灾后重建任务重、时间紧。国务院批准灾后重建大纲,下达给我市的建设用地指标有限,重建项目用地量大,给我市耕地和环境保护带来压力。

2.由于个别业主环境、资源保护意识薄弱,对政策领悟不透,在利益驱使下,出现了部分违法采砂现象,致使我市耕地、矿产遭受破坏。

三、建议

1.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环境保护意识。组织干部职工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涉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

2.加强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宣传力度,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增强全民耕地及环境保护意识,从而使国家的法规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3.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及环境保护力度,加强执法巡查工作,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对毁坏、随意圈占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等破坏环境的行为坚决查处、惩治。从根本上杜绝违法违规等破坏生态环境的不法行为。

第4篇:农田保护条例范文

我国实行的是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特别是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国家更是高度重视。《土地管理法》第36条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明确提出了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其中就有“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等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

对于占用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我国有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土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

综观这些处罚措施,对于占用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一般是责令限期改正,恢复种植条件,并可处以罚款;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非法占用耕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追究上有失偏颇

我们注意到,对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行为,不管是有关土地法律法规中的责任追究条款,还是刑法中的罪责条款,以及最高法院的专门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其惩罚措施,对于情节严重的,也仅以非法占用耕地罪论处。

笔者以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对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的责任追究上有失偏颇。理由有四:

第一,只是明令禁止,而不制定与其对应的处罚措施,则会产生类似于“无救济即无权利”的效果,对此类行为会因没有制裁惩罚机制而使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形同虚设;

第二,“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是与“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具有同一性质的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而针对后者,有关法律法规均制定了比较完善的救济处罚措施。二者在法律上有何区别?

第三,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参照“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对“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行为以“非法占用耕地罪”进行定罪处罚的判例在我国并不具有先例的援用效力,其对后来的此类行为并不具有约束力;

第四,“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如果针对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行为不明确规定其法律后果,将产生立法上的漏洞,使其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机可乘,不利于对基本农田的严格保护。

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笔者认为,要弥补这一立法上的漏洞,现阶段可采取的措施有两种:

第一,鉴于《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责任追究条款均是将“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直接列出,加以明示,所以,不需要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大的修改,只需在这些责任追究条款中将“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作出明示即可。

但这涉及到国家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修改,程序比较复杂,考虑到实际中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行为屡禁不止,目前比较切实可行的办法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这一行为纳入责任追究条款之中,真正做到对这一类占用、破坏基本农田行为的处罚、定罪有法可依。

第5篇:农田保护条例范文

一、严格保护耕地

1.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县级政府要加强对基础农田的管理,各乡(镇)政府对本辖区耕地数量和基本农田最低面积承担相应责任,乡(镇)长是负主要责任。把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列入乡镇政府的考核,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乡(镇),由县政府联合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法依纪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数量。按照土地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供应土地的数量,贯彻落实县域项目用地招标等措施,降低非农建设对耕地的占用。加强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合理性评价与论证,把减少耕地占用作为选址方案评选的重要因素,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提高占用耕地的经济成本,逐步减少单位投资和单位产出占用耕地量。规划期内全县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754.0公顷以内。

3.贯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各乡(镇)应加强对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监管,确保建设单位切实履行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考虑到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规划期内补充耕地的途径应以农用地和农村居民点整理、工矿废弃地复垦为主。执行对项目建设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质量评价制度,确保不因建设占用造成耕地质量下降。规划期内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面积应不低于754.0公顷。

二、科学划定基本农田

1.基本农田调整原则。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要求,基本农田调整应当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的方针,遵循以下原则:遵循法规,合理布局。依照有关法规、现行规划实施情况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任务目标,对现有的基本情况进行部分调整。确保数量,提升质量。调整后基本农田数量不低于市国土资源局规定的农田保护面积的相应指数。稳定布局,明确条件。县域政府确定的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重点农业项目生产基地、科技示范园区的重要作物种植地;适宜开展空心村治理工程,空心村集中治理过程中腾出的高产优质耕地等,合理划为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调整要求。调入的基本农田。新划为基本农田的土地现状均为耕地。规划期内预期开发为耕地的自然保留地和水域、预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建设用地、预期调整为耕地的农用地,不得划为基本农田;高等别耕地、集中和连片耕地、已验收合格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优质耕地等,优先划为基本农田; 城镇村建设用地规划边界内作为“ 绿带”保留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调出的基本农田。低等别、质量较差的基本农田调出;因损毁、采矿塌陷和污染严重难以恢复、不宜农作的基本农田调出;现状基本农田中的非耕地调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范围内的基本农田调出;零星破碎、不易管理的基本农田调出。

3.基本农田质量.调整后的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综合质量有提高。根据调整的情况分析:调出的基本农田等别多为七、八等地,调入的基本农田等别多为八、九等地,调入的基本农田等别略高于调出的基本农田等别;调整后,基本农田的连片程度也有所提高,连片15公顷以上的基本农田比例由原来的82%提高到88%;调整后基本农田的地类构成中耕地在基本农田中所占比重有提高,由96.22%提高到98.01%。

三、强化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

1.加强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强力推进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要达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区内采取高起点、高标准建设,加强区内土地的田、水、路、林的综合治理,增加农田水利基础配套设施,提高耕地质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首先要将规模土地综合整治区域内的村镇规划、产业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的发展规划,与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统筹起来,力争做到规划起点高、标准高,使建设不重复、投资效益最大化;其次,各部门要紧密配合,做到统一立项、统一规划、统一工程招标、统一监管、统一验收的“五统一”原则。

2.切实保证基本农田数量。基本农田保护以稳定地区粮食生产能力为总体目标,以不低于市级规划下达指标为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确保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级下达保护规模。

第6篇:农田保护条例范文

第二条  免缴耕地造地费的范围

(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菜地,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免缴耕地造地费。

(二)以国家或省投资为主兴建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国家计委或省计委的文件为准)免缴耕地造地费。具体包括:能源建设项目(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交通建设项目(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等)、水利建设项目(水库、水力发电工程、防洪灌溉、江河治理工程等)和国防军工建设项目(军事设施用地、军事工业项目用地等)。

第三条  减缴耕地造地费的范围及标准

除前条所列免缴项目外,国家或省下达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以国家计委或省计委的文件为准)减缴耕地造地费。减缴标准如下:

(一)人均耕地1亩以下(以统计数据为准)的地区,耕地造地费减缴40%;

(二)人均耕地1亩以上(以统计数据为准)的地区,耕地造地费减缴60%;

(三)化肥、农药等生产性建设项目不按(一)、(二)项计,耕地造地费减缴80%。

第四条  减免耕地造地费必须依法报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同意后,方可有效。

减免耕地造地费审批程序是:

(一)凡属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单位应将减免耕地造地费书面申请、豫土〔1995〕138号文件所列文本图件随建设项目用地审报材料,一并报送省土地管理局;凡属经市地级以下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单位应将减免耕地造地费书面申请和豫土〔1995〕138号文所列文本图件报送省土地管理局。

(二)省土地管理局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减免耕地造地费的申请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减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土地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后经省人民政府上报。

第7篇:农田保护条例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土地法》及省市县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宣传开路、狠抓源头治理、严惩违法用地行为,切实解决建设占地和保护耕地的矛盾,切实做到节约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确保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和土地管理规范化目标的全面实现。

二、目标任务

1、规划期间,各村要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务和第十八条之规定,做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控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进行其它破坏基本农田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控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以确保规划期内基本农田面积不得减少,质量不下降”。如违反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确须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有关法律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使用。违者必须作违法用地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农民建房必须符合建房条件,符合村庄布点规划,符合建设用地类型。鼓励老村庄改造和利用非耕地建房。坚持建前先申报,持证再动工,建后再发证。违者将作为违法用地处理。

三、方法措施

(一)狠抓土地清理,严惩违法用地。

1、对符合建房条件,符合规划,利用非耕地建房的,未批先建的不享受优惠政策,由国土中心所对照“收费许可证”标准,收取费用后,补办发证手续。

2、对符合建房条件,符合规划,利用耕地建房的,实行拆除或进行土地置换。

3、对符合建房条件,不符合规划(如道路控控制区,高压线控制区)或有安全隐患的,无论占用何种土地,一律予以拆除。

4、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符合规划,利用耕地的一律予以拆除。

5、对不符合建房条件,不符合规划的,无论利用何种土地,一律拆除。

6、对非法转让土地建房的,一律实行拆除。

各村要先行做好调查摸底和宣传解释工作,乡成立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将于4月中上旬组织力量集中开展土地管理专项清理。

(二)强化国事意识,营造宣传氛围。各村要书写2-3幅固定宣传标语,要见逢插针,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机和条件,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广泛宣传建住宅要批准,建成要发证。并利用大小会议以及对违法用地案件处理的典型事例进行宣传,做到土地管理警钟长鸣,家喻户晓,人人明白,深入人心,努力营造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浓厚氛围,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摆上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乡成立以乡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并抽调国土中心所、派出所、农技站、司法所、综治办相关单位成员为成员的“土地管理常抓组”,实行乡长负责制和“常抓组”集体负责制。各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由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聘请的土地执法监察员要切实履行职责,要负责上级下达,经办好具体业务。以此确保土地管理工作常抓不懈,不断层,不断挡,能及时服务和处理到位。

第8篇:农田保护条例范文

“现在滇池治理的加速度已接近污染发生的加速度,但历史欠账多,即使接近变好的拐点,水环境形势依然不容乐观”,云南大学生态学教授段昌群说。他更担心洱海和抚仙湖,它们的“治理速度还没有跟上污染速度”。

“不能让抚仙湖成为第二个滇池。”在今年初的云南省两会上,云南省政协委员公开呼吁。今年5月,大理州环保局局长李继显也公开表示:洱海正处在一个临界点和敏感期,稍不留意就会成为第二个滇池。

在人均水资源匮乏的云南,这些高原湖泊是数千万人口的水源地。2007年起,滇池已不再作为昆明人的饮用水源。而如何避免抚仙湖和洱海成为第二个滇池,需要重新审视政府的治理模式。

巨资治污

滇池治污经费高达639亿,但多项治污工程效果被质疑。

7月2日,昆明市西山区王家堆村,面积约40亩的滇池湖面上,漂着绿漆般的蓝藻,一股腐臭味飘荡在村庄上空。堤岸另一侧的池塘里,水葫芦开着紫色的花,铺满水面。两名正在清理湖面的村民说,这次蓝藻暴发已有半个多月,是南风把蓝藻从滇池外海刮到这里―滇池北侧靠近城区的位置。

“年年都这样,天晴时特别臭。”对王家堆村67岁的杨秀珍来说,已习惯了这样的滇池。她记得30多年前,滇池里可以洗澡、抓鱼,湖面上还开着星星点点的白色小花。仅仅一代人的时间,滇池已面目全非。

“现在滇池治理的加速度其实已接近污染发生的加速度”,云南大学生态学教授段昌群说。环保部今年6月的《2013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滇池依旧属于重度污染,全湖总体为中度富营养。而根据此前的数据,去年9月,滇池靠近城区的草海水域,属于重度富营养。这意味着这部分水域内的氮、磷等污染物数量已有所下降。

去年9月25日,斥资80多亿元的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完工,计划每年从牛栏江引入6亿吨水注入滇池。研究湖泊富营养化的无锡市水利局工程师朱喜认为,这可能是草海污染开始降低的原因。而草海只有10平方公里,占滇池水域的1/30。

“滇池历史欠账多,即使接近变好的拐点,水环境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只要条件允许,Ⅱ类水质都可能产生蓝藻”,段昌群说。蓝藻被称为生态癌症,会让水体里的生物缺氧死亡。

滇池治污经费投入不少。据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提供的数据显示,滇池治理从1999年开始,预计到明年“十二五”规划结束时,从中央到昆明市各级政府的治理资金共达639亿元。其中420多亿将在“十二五”期间投入,另外100多亿是“九五”到“十一五”之间的投入。

段昌群认为,2011年开始的滇池治污六大工程,治理思路正确。这六大工程包括:修建环湖截污和环湖路;治理农村面源污染;拆除湖滨带的房屋、田地,修建5 .4万亩湿地,恢复树林和湖泊;整治35条水质为V类和劣V类的滇池入湖河道;清理滇池湖底富含污染物的淤泥;调水和节水。

但一些环境工程师和生态学家认为,这些工程治理效果存疑。

朱喜5月刚到滇池考察。他认为,环滇池截污工程今年年底完工后,昆明每日产出的生活污水应该能被完全处理,但污水处理厂按照国家一级标准排放中水(处理后的污水),虽然符合国家标准,因排放量过大,所以不会改善滇池水质,需要把排放标准提高到地表水环境五类才行。他说:“这得投入更多的钱,地方政府和国家很难继续增加经费”。

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教授曾广权认为,滇池边新建的湿地,都修成了湿地公园,强调景观功能,并没有真正恢复湿地的净化功能。比如昆明官渡区五甲塘湿地公园里,进入湿地的水要靠泵来抽,而不是自然流入湿地,这是“人工湿地”,不起作用的。而且和300平方公里的滇池水域相比,5万亩的湿地,能起到的净化作用不大。

作为生态修复项目,昆明从2009年开始种植水葫芦治污,却遭到众多批评。王家堆村民杨秀珍说,水葫芦不及时打捞,烂在水里比蓝藻还臭。今年,滇池已不再种植水葫芦。一名曾参与滇池水葫芦生态修复研究的学者表示:国内外的研究的确显示,水葫芦种植面积不超过水域的1/3到1/2,的确能净化水体,但政府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出于利益或政绩,种植密度过大,反而污染水体。

环境承载力

周边城市规划和经济发展,让治理速度跟不上污染速度。

高原湖泊污染难治,首先和这些湖泊的生态系统脆弱有关系,段昌群教授说。但更为头疼的是,这些湖泊又分布在仅占云南全省面积6%的平地上,自然会成为各区域经济发展中心。

经过数百万年的地质运动,云贵高原从一片海洋渐渐升高为陆地。地质断裂下陷,形成了滇池、抚仙湖、洱海这样的高原湖泊。这些湖泊在群山围绕之中,远离大江大河,湖水主要来源于雨水、地下水和山间河流,山间河流源近短小,会季节性断流,为湖泊提供的水量有限。云南高原又是石灰岩地貌,大量地表水在进入湖泊之前就已渗透流失。

这三个湖泊恰巧位于云南的少雨区,全年蒸发量大于降水量。此前连续五年的云南大旱,让湖泊的平均深度已降低2米。滇池和抚仙湖的出水河道只有一条,湖床平缓,抚仙湖的换水周期接近200年,洱海和滇池的换水周期都在3年以上,当污染物进入湖泊后,极易滞留于湖内。滇池、抚仙湖又处于地球上的磷资源丰富带,若湖泊四周山体过度开发,水土流失,土壤里的磷会被雨水大量冲入滇池,为蓝藻生长提供充足养料。

多份来自环保部门和政府机构的研究报告显示:目前滇池、抚仙湖和洱海三个湖泊周围的经济发展速度和人口数量,已经超过这些高原湖泊的环境承载量。环境容量承载力是指在一个水域,水体能够被继续使用并仍保持良好生态系统时,所能容纳污水和污染物的最大能力。

生态学家普遍认为,控制城市规模、人口发展,才是保护高原湖泊的最好方式。理论上,滇池流域人口不应超过250万-280万人,但现在滇池流域内人口有357万人。云南大学历史学博士白龙飞研究发现:过去30年,扩大城市规模是决策者的主要方向。据他研究,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昆明应该发展为生态城市还是以工业为基础的国际都市,昆明一直摇摆不定,最后选择模仿北上广,把昆明作为中国西南地区的边疆前沿开发,结果造成1999年到2000年,滇池水体全部超V类,蓝藻狂长。

2003年之后,昆明城市规划又重新围绕滇池流域发展。2008年制定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8 -2020)》,对昆明的定位变更为国际性和战略性,昆明的城市发展更注重人口聚集和城市规模扩大。

白龙飞认为,昆明的城市规划和滇池的污染治理正好相反,城市规划总是超过规划发展,而污染治理总是达不到治理要求。

滇池的问题,正在洱海和抚仙湖重复着。段昌群认为,这两个湖泊的治理速度还没有跟上污染速度。洱海和抚仙湖的旅游业发展迅速,旅游业带来的生活污水,加重了这些地区的治污压力。

2013年,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局长武继昌在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时表示,玉溪市委市政府已在考虑大力调整规划。“以前规划游客是100万人次规模,但目前已连续3年超过480万人次的游客规模。因此,老的污染源没解决,又加上新的污染。”研究报告显示,“目前抚仙湖流域水环境容量承载力处于崩溃状态”。

在洱海,环海排污设施的匮乏,至今没有改善。

今年5月,大理州环保局局长李继显说,按照国际公式来推算,洱海流域最佳的居住人口为20万,50万人是极限,而目前,洱海流域已有82万人口。公共基础设施,远远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速度。李继显说,洱海环海路有120公里,但目前真正修建的截污干渠只有下关西洱河以南11公里,加上大丽路、大凤路的截污干渠总共49公里,基础性投入不足,导致大量的污水、未经处理的水直排洱海。

近五年内,大量外来者搬入洱海边的喜洲、才村、双廊,租下村民的老房子,改建为客栈。才村一名将住宅改建为客栈的村民告诉记者,村里有上百个客栈,之前的排污装置就是安装1- 2个化粪池,让所有污水沉淀后直排洱海。今年村里才新建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目前,整个村庄南北各有一套污水处理系统。

在南才村,记者看到,300余户居民的污水全部进入一个绿色的净化装置,这个装置每天可以处理50吨生活污水,污水处理后被排入附近的湿地公园,然后流入洱海。当地居民认为,南才村有十几家客栈,每户客栈一天就能产生2-3吨污水,50吨的容量估计无法处理完所有废水。

公共排污系统的匮乏,甚至在双廊引发了外来商户和政府之间的冲突。去年末,当地政府因污染严重,停止给新开客栈发放牌照。一名客栈老板认为,大理的旅游开发已持续多年,地方政府的基础设施却没有跟上,把污染罪责归咎于客栈,不公平。

要完成这些基础设施,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李继显表示:目前政府到位6亿元资金,将抓紧修建环湖排污干渠,但还需要寻找更多的资金。

围湖开发

保护区内众多商业项目,都从政府拿到规划许可证。

“不能让抚仙湖成为第二个滇池。”在今年初的云南省两会上,云南省政协委员公开呼吁:2014年3月,云南省环境科学院张晓旭等人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抚仙湖部分区域接近Ⅱ类水,整体处于I类水。

李继显也曾公开表示,洱海正处在一个临界点和敏感期,稍不留意就会变成第二个滇池,只要不下雨,不刮风,有太阳,三种情况同时出现,洱海就可能出现蓝藻,“尤其是在八九月份秋老虎的时候最危险”。洱海在2003年、2008年、2013年都曾大面积暴发蓝藻。

对待这样脆弱的湖泊,发展旅游的正确选择应该是“借湖观景,离湖开发”,段昌群认为。近5年,云南省陆续出台了滇池、抚仙湖、洱海保护条例,今年又通过了《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这些条例基本规定湖岸100米范围内为一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到湖泊周围山体属于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房屋,二级保护区里限制建房,湿地内禁止建房。

但是无论在滇池,还是在抚仙湖和洱海,都可以发现,大片湖岸不仅被传统的村庄和农田包围,在近两年内又修建了大量以旅游、养生为名的房地产项目,甚至还有高尔夫球场。一些湖岸边的山体上,树木被砍伐,山体泥土。地方政府表示,这些项目都在环保法律生效前拿到了规划许可证,属于合法项目。

2013年开始实施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明确规定,滇池一级保护区内禁建房屋,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开发其他房地,可以建设符合滇池保护规划的生态旅游、文化等建设项目,各行政主管部门在报昆明市政府批准前,当有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在滇池东南岸,紧贴滇池水域的长腰山,应该属于滇池一级和二级保护区的范围,“古滇王国―天池公馆”项目正在以“旅游文化名城”之名开工。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前公示显示,这是一个房地产项目,由644栋低层住宅、66栋多层住宅、55栋中高层住宅组成。古滇王国在长腰山上除了天池公馆,另外还有两个别墅项目:滨湖御景和湖景林苑。

今年6月,中央电视台曝光了这处地产项目后,7月初,云南媒体报道称:据官方通报,与古滇国项目配套的生态湿地、景区污水净化系统,以及其他区域规划建设的公益性、半公益性旅游项目及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和配套项目均符合《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目前,长腰山上的这几个楼盘都在正常开工。

和滇池一样,抚仙湖从近年开始,将沿岸100米的村庄和农田全部退出,种植上树木、建造湿地。但是近两年,有4个投资过亿的房地产项目,在农民退出田地房屋后,在抚仙湖岸边修建。洱海东侧,近两年也出现了数个大型楼盘。

紧靠抚仙湖和洱海岸边,至少有两个房地产项目建有高尔夫球场。2004年1月,中国政府颁布了《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规定地方各级政府一律不得批准建设新的高尔夫球场项目,连已办理各项手续,但尚未动工的项目,一律停工。

在抚仙湖东岸的太阳山楼盘,紧贴在湖岸边的一期工程已经建成销售,距离湖岸约10米处,是成片的高尔夫球场。销售人员称,球场由开发商和观澜湖会所合作经营,在2012年修建,为保护环境,开发商在球场下方铺设了防渗膜,并在球场后方和公寓楼之间下凹处,建有中水池,球场的污水会流向中水池后再排出。但在现场可以看到,靠近湖边的球场地势向湖泊微微倾斜,即使铺有防渗膜,水也会自然流入湖中,而不是中水池。

洱海东岸尚在建设中的高级楼盘悦榕庄,位于紧贴洱海的山坡上。替悦榕庄预售楼盘的海东方工作人员向客户介绍说,这片面向洱海的山上将会有“1500亩林克斯风格的高尔夫球场”。

2007年9月开始实施的《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规定,抚仙湖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100米的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或者擅自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一切破坏生态系统和污染环境的行为。

在抚仙湖西岸的九龙晟景楼盘,有1栋“超五星酒店”和2栋公寓楼“迪卡假日”紧贴在湖岸边,销售人员告知,这些楼“距离湖岸50米,是稀缺资源”。在楼盘的宣传册上,还提到这栋超五星级酒店,拥有一个直通湖底的“海底餐厅”,用餐时能看到抚仙湖底的景色。

2013年6月央视《经济半小时》栏目曝光抚仙湖边的楼盘以旅游开发为名违规建设后,据《云南信息报》报道,云南玉溪市委书记张祖林曾承认:舆论监督的情况基本属实,要求“所有工程停下来审批,按照新的规范,进行一次梳理”。但目前记者看到,太阳山和九龙晟景均已完工,正在出售。

2013年4月,云南省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局长武继昌,在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时曾表示:抚仙湖湖畔的在建项目基本在2007年《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出台之前已审批通过,太阳山的高尔夫球场是在2001年批准,只是一直未动工。

第9篇:农田保护条例范文

二、农业、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纲要》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并依据国务院批准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对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和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经检查,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52号),建立市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五、各级人民政府对《xx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六、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省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农业、统计等部门,每年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国土资源等部门,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省政府。

七、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地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农用地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八、市政府对各县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相关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