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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会计准则;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分析
铁路事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命脉,是国家不可或缺的运输部门。不仅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管理工作,而且各项经济活动的管理也比较复杂,这就使得铁路会计工作处于繁忙状态中。核算工作是会计工作的核心工作,所肩负的使命大,有一定的难度。本文主要是结合笔者实际工作经验,对新会计准则下强化施工企业会计核算,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探讨,并提出了笔者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以供参考。
一、当前在铁路会计核算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1.会计核算出现了严重失真问题
因为铁路企业没有建立健全完善的财务制度,管理思想意识比较薄弱,内部缺乏行之有效的财务会计管理机制,外部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力度,这样就导致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出现严重的失真问题。其中主要是体现在成本的操纵过程过于随意、投资不合法、偷税漏税的现象等等,导致在记录会计账簿时使信息出现严重的失真问题,这样就不能将企业正常的经营管理情况真实准确的反映出来。
2.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缺乏强有力的约束机制
我国的铁路系统及规模比较强大,而且所覆盖的区域比较广,分布着很多个部门。这样就导致铁路企业的组织结构处于复杂的管理状态,也大大增加了企业内部控制的难度。从当前的现状可以看出,在铁路企业的管理及经营中、财务的审计及会计核算工作中都暴露出一些缺陷。没有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缺乏执行的力度,都会破坏铁路系统的正常运行,同时还会使会计核算工作脱节。另外,还出现了的现象,有个别的员工通过收取钱财,经不起金钱的贿赂,使铁路事业处于不健康的发展状态中。
3.缺乏专业的财务管理人才
在铁路企业当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有很多,但是自身业务能力较强,自身素质较高的、专业化的财务管理人员却少之又少。有些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较差,对一些专业性的知识不懂,有些会计人员只会简单的记录账簿、制作财务报表、处理上面的检查工作。他们在日常的工作中,对于提高工作质量是非常难的,不能科学的规划企业各项财务工作,在工作中没有明确的目标,很难将财务管理的职能有效的发挥出来。
4.会计信息失真
因为铁路系统的工作分支比较多,这就造成所传递的会计信息受到时间和各种工作环节的影响,在进行会计信息传递时,很可能会出现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同时企业会计信息处理过程有一定的风险。会计核算工作需要经历很多个程序,并且是由下级向上级进行逐级的汇报会计核算信息,导致信息丢失、凭证缺失等现象的发生。一旦出现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将会阻碍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强化铁路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措施
1.建立健全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
新会计准则对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该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性,在日常的工作中,会计人员应该以收取的 凭证作为会计核算工作的主要依据,然后才可以进行会计核算,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在相关制度的约束下,保证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同时还要保证审批手续的完好,这样才可以使铁路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有序进行。
2.对会计核算系统进行完善
企业会计核算工作需要基础数据来支撑,强化铁路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只有把握好基础的数据,才可以有效提高核算工作质量。因为铁路系统比较分散,财务报表要进行汇总,在这当中,很可能会出现错误。所以,要对会计核算系统进行完善,并优化会计工作流程,并且要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信息质量,充分利用好现代化的科技手段,以全面提高会计核算信息处理的实效,进而保证会计信息核算的真实准确。
3.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
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自身的业务能力、饱满的工作热情和高尚的职业素养的高与低直接影响着铁路企业会计核算工作质量。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就要给予企业会计工作高度重视,并将工作的责任落实到个人身上,然后定期对企业会计人员的工作进行培训,通过培训不断的提高会计人员的知识水平,并且能够让会计人员掌握较强的业务知识,使会计人员在新会计准则的影响和严格的要求下,在工作中增强自身的工作责任意识。
4.采取有效的监督手段
建立企业会计核算的监督机制,对企业会计账目及财务的收支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使其会计工作在有效的监督机制下规范、科学的运行和发展。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铁路企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其影响作用是非常大的。由于铁路系统有着较庞大的规模,覆盖着我国多个地区,同时也有很多个分支机构,众多个部门,使得会计核算工作量加剧。所以,建立健全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强化会计核算工作的财务管理,发挥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能,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及能力,有利于促进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有序进行,并且还能提高企业的竞争优势,使企业向着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迈进。
参考文献:
[1]孙庆.新时期对铁路会计核算应注意事项的分析[J].现代商业,2014(02).
[2]唐金玲.浅谈铁路会计核算有关问题[J].现代商业,2013(15).
资本公积的增减一般会伴随着大额资产的增减变化,对企业的资产、净资产的规模影响较大;资本公积的核算还容易与营业外收支的核算进行混淆,影响当期损益的正确性和真实性。如果不能正确予以会计核算,将会导致企业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影响报表使用人的判断。新准则下关于资本公积的解释散落于各个具体准则解释中,对有些核算内容无明确规定,笔者就新准则下关于资本公积的具体核算进行阐述和探讨。
一、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的核算
1.企业设立或增资产生的资本溢价
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资本超过注册资本或股本部分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
2.企业发行权益性证券产生的资本溢价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等的手续费、佣金等与权益性证券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应自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减少“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3.股东捐赠产生的资本溢价
(1)接受控股股东捐赠
企业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和债务豁免,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易,相关利得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
(2)接受非控股股东捐赠
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企业发生破产重整,其非控股股东因执行人民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通过让渡所持有的该企业部分股份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企业应将非控股股东所让渡股份按照其在让渡之日的公允价值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4.因债务重组产生的资本溢价
在债务重组中,对债务人而言,将债务转为资本,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或者股权份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或者股权)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股本溢价(或者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5.资本溢价的减少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减少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
(2)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
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按所注销的库存股的账面余额与股票面值总额的差额减少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低于面值总额的,按所注销的库存股的账面余额与股票面值总额的差额增加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6.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资本溢价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对于合并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发行股份面值总额、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对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之和)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自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转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结转的,以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贷方余额为限进行结转。
因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余额不足,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予全额恢复的,合并方应当在附注中对这一情况进行说明。
7.反向购买产生的资本公积
非上市公司以所持有的对子公司投资等资产为对价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构成反向购买的,若果交易发生时,上市公司未持有任何资产负债或仅持有现金、交易性金融资产等不构成业务的资产或负债的,上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易的原则进行处理,合并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8.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对子公司的股权产生的资本溢价
企业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对子公司的股权,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9.可转换公司债券产生的资本溢价
企业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持有人到期没有行权的,应当在到期时将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二、资本公积—其他的核算
1.搬迁补偿款
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2.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在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中,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下同)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3.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核算
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投资期间,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其他因素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丧失子公司控制权
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5.股权激励
(1)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股权激励的,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工具,企业应当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
(2)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
6.可转换公司债券
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其认股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有关权益工具定义的,应当按照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减去不附认股权且其他条件相同的公司债券公允价值后的差额,确认一项权益工具(资本公积)。
7.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自用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按该项房地产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待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处理时,因转换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应转入当期损益。
8.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及减值损失
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按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损失金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按其差额,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上升且客观上与原减值损失事项有关的,且可供出售金融资资产为股票等权益工具投资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在重分类日按该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公允价值,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采用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采用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对于有固定到期日的,应在该项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在资产负债表日,按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摊销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对于没有固定到期日的,应在处置该项金融资产时,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
9.套期保值产生利得或损失
资产负债表日,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产生的利得,属于有效套期的,应按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借记“套期工具”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被套期项目产生损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10.递延所得税涉及的资本公积
(1)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2)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3)资产负债表日,预计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中应减记的金额,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
三、对下列内容做一探讨
1.国有资产无偿划拨的核算
(1)国有控股企业接受国资委无偿划拨的国有资产,如:长期股权投资、房屋、土地等,通常是按照资本性投入,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核算依据不明确,比如,无偿划拨的长期股权投资(达到控制),若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准则核算,会与关联方披露准则矛盾,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本人认为,虽然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关系。”,但实际工作中,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仍然是按照关联方关系进行的会计处理。
(2)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被国资委无偿划转,如:长期股权投资、债权等,通常也是按照资本性减少,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依据一般是国资委下发无偿划转资产文件时明确规定,其核算依据与企业会计准则指南中规定矛盾,企业会计准则指南规定:捐赠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本人认为,国资委作为代国家出资以股东身份行使出资权力,会计核算应同其他企业共同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可转换公司债券中认股权持有人到期没有行权的处理
可转换公司债券分为普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十项规定,“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的规定,对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认股权,单独确认了一项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企业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持有人到期没有行权的,应当在到期时将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关键词】 新准则 政府补助 会计核算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有关承诺,政府对企业的经济支持主要集中在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业、环境保护以及科学技术研究等领域。比如,对粮、棉、油等生产或储备企业给予的定额补助,这些生活必需品其价格往往不能随行就市,售价低于成本造成的损失需由政府来弥补。再如,为了环境保护,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环保支出。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披露,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一、政府补助及其确认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主要有如下特征。
1.无偿性。无偿性是政府补助的基本特征。政府并不因此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将来也不需要偿还。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企业经法定程序申请取得政府补助后,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该项补助。
2.直接取得资产。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直接取得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形成企业的收益。比如,企业取得政府拨付的补助,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返还的税款,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
政府补助按其关联情况分类,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例如,某些国有粮食企业实行商业化经营后国家给予的经营补贴、国家和主管部门拨给企业用于工程咨询、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其他前期工作的前期工作费拨款等国家给予企业的财务支持,以扶持其在某一特定时期的发展而给予的政府补助。
当然,对于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不能一概确认为政府补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第五条规定,政府补助在符合政府补助定义的情况下,还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可予以确认:一是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二是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二、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收益法与资本法。所谓收益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所谓资本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所有者权益。收益法又有两种具体方法:总额法与净额法。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余额或者费用的扣减。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余额或者所补偿费用的扣减。政府补助准则要求采用的是收益法中的总额法,以便更真实、完整地反映政府补助的相关信息。并在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要求通过“其他应收款”、“营业外收入”和“递延收益”科目核算。“递延收益”科目就是专为核算不能一次而应分期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而设置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与资产相关或与以后期间收益相关的,先计入“递延收益”科目,然后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只所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是因为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政府补助,形成经济利益流入的组成部分,但由于是无偿的,又不符合销售收入或提供服务收入的确认条件,因此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或者通过“递延收益”科目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发生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即: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应收全额计量,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科目。不确定的或者在非日常活动中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科目。涉及按期分摊递延收益的,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例:某公司20x6年12月申请某国家级研发补贴。申报书中有关内容如下:本公司20x6年1月启动数字印刷技术开发项目,预计总投资360万元、为期3年,已投入资金120万元。项目还需新增投资240万元(其中,购置固定资产80万元、场地租赁费40万元、人员费100万元、市场营销20万元),计划自筹资金120万元、申请财政拨款120万元。
20x7年1月1日,主管部门批准了某公司的申报,签订补贴协议规定:批准某公司补贴申请,共补贴款项120万元,分两次拨付。合同签订日拨付60万元,结项验收时支付60万元。
某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x7年1月1日,实际收到拨款60万元:
借:银行存款600000
贷:递延收益600000
(2)20x7年1月1日至20x9年1月1日: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分配递延收益(假设按年分配)
借:递延收益300000
贷:营业外收入300000
20x9年项目完工并通过验收,于5月1日实际收到拨付60万元:
借:银行存款600000
贷:营业外收入600000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随着相关资产的使用逐渐计入以后各期的收益。也就是说,这类补助应当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该项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通常为货币性资产形式,企业应当在实际收到款项时,按照到账的实际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将政府补助用于购建长期资产时,相关长期资产的购建与企业正常的资产购建或研发处理一致,通过“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归集,完成后转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自相关长期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时,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转让、报废等),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收益,不再予以递延。
例: 20x1年2月,甲企业需购置一台环保设备,预计价款为500万元,因资金不足,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补助210万元的申请。20x1年3月1日,政府批准了甲企业的申请并拨付甲企业210万元财政拨款(同日到账)。 20x1年4月30日,甲企业购入不需安装环保设备,实际成本为480万元,使用寿命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设无残值)。
20x9年4月,甲企业出售了这台设备,取得价款12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x1年3月1日实际收到财政拨款,确认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2100000
贷:递延收益2100000
(2)20x1年4月30日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4800000
贷:银行存款4800000
(3)自20x2年5月起每个资产负债日(月末)计提折旧,同时分摊递延收益:
①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40000
贷:累计折旧40000
②分摊递延收益(月末):
借:递延收益17500
贷:营业外收入17500
(4)20x9年4月出售设备,同时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①出售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960000
累计折旧3840000
贷:固定资产4800000
借:银行存款12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960000
营业外收入240000
②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借:递延收益420000
贷:营业外收入420000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房地产企业 会计核算
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与成本费用估算的范围包括土地购置成本、土地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及开发期间的税费等全部投资。对于一般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投资及成本费用由开发成本和开发费用两大部分组成。会计的核算方法主要是指会计核算程序中的会计记录和报告的方法。几百年来所形成的“复式簿记”这一方法,是一种独特、专门的程序和技术方法。这种方法在应用计算机等信息技术以后,发生了重大的变革,能更好地发挥会计的职能和作用。具体包括设置账户、复式记账、填制和审核凭证、登记账簿、成本计算、财产清查和编制财务报告等一系列专门的方法。
一、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从事房屋建设经营、土地开发建设活动的企业,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行业,这使其会计核算与其他企业会计核算具有明显区别,特征显著。要探讨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应该先明白这些特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范围
1、土地的开发和建设。2、房屋的开发、建设和经营。3、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的开发和建设。4、代建工程的开发。5、为商品房提供售后服务的其他多种经营业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
1、开发经营的计划性。2、开发经营业务的复杂性。3、开发产品的商品性。4、开发建设的周期长、投资数额大。5、经营风险大。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方式
1、定向开发,即事先与购买方签订合同,按照合同进行开发建设。2、投标开发,即参加招标项目进行投标,获得开发项目,开发建成后定向销售或自行销售。3、自行开发,即经当地政府批准,在总体规划指定的区域内自行开发、自行销售。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设、施工企业的联系与区别
建设单位一般情况下目标单一,只建设而不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既要开发又要建设,而且还要进行经营。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的方法
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开发过程主要分为五个阶段:投资机会选择和决策阶段、开发前期工作阶段、建设施工阶段、租售阶段、售后服务阶段。会计应适应不同阶段的资金运动需要进行核算。
(一)投资机会选择和决策阶段
这一阶段会计的主要任务是对发生的相关研究费用进行核算,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计人生产成本。
(二)开发前期工作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涉及与开发工程有关的招投标、各种合同、条件谈判和签约等。这时,会计除了对发生的相关费用进行核算,将各项费用计人生产成本外,还应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发行股票或债券等方式进行筹资,并将筹资费用计人财务费用。
(三)建设施工阶段
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有土地征用和拆迁补偿、基础设施建设、建筑安装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等。会计的主要工作是对发生的工程成本,分别记人生产成本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计算开发项目的总成本和出售房屋的单位成本,及时结转。
(四)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开发产品,能存在长期持有的情况
一般情况下,包括经营性物业,而不包括住宅物业。除了对外进行销售转让外,还可房地产企业长期持有的物业仅包所谓经营性物业,就是指经营性、收益性房屋,如写字楼、商场、购物中心、购物广场以及工业厂房和仓库等。相对于作为最终消费品的住宅而言,经营|生物业具有长期收益的特点。房地产企业一般是长期持有经营性物业,而不是短期持有。持有物业在开发建设完成时,因不具备商业氛围,一般价值较低,但经过较长的培育期后,持有物业将产生很大幅度的增值。持有物业可以产生并为房地产企业提供充足的现金流。在宏观经济调控之下,房地产企业的可持续经营能力面临考验,依靠内生资金提升业绩、扩展规模的企业更容易受到投资者的青睐。而内生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自有经营性物业产生的长期收益。
三、新会计准则下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
为了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工作科学地组织起来,每个房地产开发企业都要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机构,制定合理的会计制度,加强会计队伍建设。
(一)建立健全会计机构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里,一般都必须单独设置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会计人员。为了促使企业各个职能部门和各经营单位的各个环节讲求经济效益,大中型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该设置总会计师,建立总会计师的经济责任制。企业所属各开发、经营单位,也应该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开展经济核算工作。这些单位的会计人员在业务上应该接受企业会计部门的指导。在企业会计机构的内部,应该根据业务的需要进行合理分工,建立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以利于会计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与其他行业企业相比,在收入与成本结转上存在差异。开发产品的建设周期长,建设过程中的预售收人作为预收账款处理,并在项目竣工后结转为销售收入。开发建设中的支出计入开发成本,在项目竣工后结转为销售成本。因此,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项目开发节点对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结果将产生直接的影响。
在大中型房地产企业中,要充分发挥各级会计机构的作用,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原则,正确处理各级权责关系,建立相应的核算体制。
(二)制定合理的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是组织和从事会计工作必须遵循的规范。制定会计制度,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会计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会计工作规范、会计科目、会计报表、会计核算规程、会计监督和检查、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等方面。企业为了加强内部管理,在不违反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制定一些必要的核算办法,如账务处理程序、内部牵制和稽核制度、成本核算办法、财务分析办法等。会计制度制定以后,需要认真执行。但是,会计制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认识不断提高,会计制度也要做相应的变革。
(三)加强会计队伍建设
要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工作,必须配备具有一定业务水平的会计人员。国家规定了会计人员的技术职称、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权限。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制度要求,认真编制并执行财务计划、预算;认真进行会计核算,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财务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等。会计人员有权要求本企业有关部门和人员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权参与制定本企业计划、预算,参与有关开发经营管理会议;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真实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对于违反财经法令、制度的经济业务,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对于营私舞弊、违法乱纪的行为,应该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报告。为了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在开发经营中的作用,国家根据有关规定,为会计人员评定技术职称。同时有计划地对会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并建立会计人员的定期考核制度,促使他们努力提高工作水平。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林场企业存在的问题
一、新准则下加强林场企业会计核算的必要性
目前,由于林场企业投资主体的日益多元性,其所遵循的会计制度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包括集体林场、股份制林场、个体林场和外商投资林场在内的许多经营单位各自实行着不同的会计制度,其彼此间缺乏必要的协调和统一,从而导致这些单位的会计核算时常陷入混乱的局面。就旧准则下的林业会计制度而言,其主要缺陷在于未能充分考虑林业企业的资本保全,在林业资产的计价中仅考虑历史成本而未考虑时间价值的影响,另外会计信息的披露也缺乏其完整和充分,仅衡量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对资源环境会计的有效计量。由此可见,根据目前国内林业经济的发展特点,以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为基础,制定统一、科学、合理,且能适应多种经济成份的林业会计制度迫在眉睫。
二、现行林场企业会计核算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会计核算内容较狭窄
在旧准则体系下,林场企业的会计核算内容比较狭窄,涵盖范围较小,已确认的价值范围小于林场企业自身的价值范围。虽然当前林业会计的规范类别较多,但就总体而言,目前林业相关会计法规均以强调对林木价值的正确核算为目的,而忽略了对林业其他价值的相关核算,其投入成本仅包括林木的人工及其他物料。这种只看重经济效益,仅立足于木材采运和加工的传统林业会计核算模式,无法与现行对林业的生态、社会和环境等效益的核算需求相匹配。
(二)忽略林业的价值风险
在旧准则所采用的历史成本计量方式下,生物资产的增值变化常常被忽略,从而导致账实的严重不符,并最终因缺少相关性而使可靠性失去意义。按照旧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天然起源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按名义金额进行计量,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该资产的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已远远高于该名义金额。另外,由于林木资源的多样性经济功能,其具有产出和资本两种属性,初始投资与成本回收的间隔期较长,如此核算将使这两种价值都无法得以充分体现。
(三)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
长期以来,在林业会计方面存在着多种法规,这些法规适用的核算主体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上述企业因会计信息所产生的依据不同,其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也较差。例如,不同会计法规决定着不同信息使用者的要求,其所使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方法和会计报告体系因需求不一而不可能完全一致,经常相互交叉。就新准则而言,该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施行,像吉林森工这样的企业便可适用该准则,其他企业则仍需时日。
(四)会计目标存在滞后性
根据现有林业会计规范,林场企业的会计目标基本都是以木材的利用为核心,过于体现林场的经济价值而忽略其社会价值。在崇尚生态文明、环境友好的今天,现有林业会计目标将对林业的实际发展产生极其严重的误导作用,并可能导致生态不可恢复、环境破坏严重、经济不可持续发展的后果。因此,在新准则出台之后,林场企业的会计目标应有所改变,与社会公益性和可持续发展的现实要求相匹配,不应鼓励林场所有者一意孤行而对其经济利益的追逐。
三、新准则下林场企业会计核算应给予的改革
(一)以新准则为基准重建会计制度
在新准则的第5号文件中,对于生物资产的具体准则规定既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初步接轨,又与国内的实际情况相吻合。例如该准则将生物资产分为生产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对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处理类似于固定资产,需按一定期间对其计提折旧,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至少于每年末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并依据测试结果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后期不允许转回),例如母树林、采穗圃即属于该类资产;对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处理则类似于存货,企业需定期或不定期对其公允价值进行估测,并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值计提跌价准备(后期允许转回),例如小型苗木即属于此类资产;对于公益性生物资产的处理则类似于社会效益或社会责任,该类资产是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存在的生物资产,例如防护林、治沙林即归属此类。由此可见,新准则第5号文件――生物资产准则涵盖了林场企业主要资产的核算,为其会计确认和计量提供了基础理论和方法,林场企业可以此为据对现有会计制度进行革新。
(二)充分利用其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的许多规定是建立在资产负债表观这一新理念下的,而公允价值计量方式则为该理念的有力体现。就林场企业而言,由于林木资产生产周期较长,历史成本并不能真实反映林木资产价值,因此新准则中引入公允价值和时间价值这一规定为林木资产的经济、生态和社会价值核算提供了可能,同时也满足了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关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及经济效益方面更为客观、公允、可靠会计信息的需要。此外,对于筹集资金所发生的资金成本,在满足资本化条件下时其利息也可按新准则的相关规定计入林木产品的成本中,从而与会计中的相关性原则更加符合、更加匹配。
(三)对林木资产科目进行重新设置
就林场企业而言,其可在原有五大林种资产账面价值的基础上,按照两大类(商品林和生态公益林)归属设立二级科目进行林木资产核算,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森林资源管理的林种分类,如在生态公益林二级科目下分设防护林、特用林,商品林二级科目下分设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竹林等三级科目用于核算。与此同时,要改变原有营林生产不分林种核算的做法,设置相关二级、三级科目对造林费、森林保护费、营林设施费、调查设计费及其相关间接费用等支出项目进行核算,并于每年年度末及时结转林木资产。
(四)以新准则为标准修订管理体系
由上可见,林场企业按照新准则的具体要求,并结合自身实际完成了对会计制度的修订之后,还要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对林场企业的整个管理体系进行修订,以适应会计准则变化的新要求。为此,林场企业首先须调整和完善内部控制系统,根据实际情况对资产减值和公允价值的确立进行内控制度修改;其次,企业需对原有的会计电算化系统进行更新,对其内容、方式以及会计数据的采集、处理可能带来的系统升级要求也应一并考虑;最后,修订会计手册,制定操作指引,重新调整和设置会计科目、账务系统和财务报告编制系统。
四、总结
综上所述,在新企业会计准则出台后,林场企业以此为基础重建会计体系成为了其当前的紧要任务之一,这既是对国内林业行业整体发展的要求,也是适应国际化趋势,迎合当今国内外对环境问题日益关注的要求。为此,林场企业在此次新企业会计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应打破林业经营单位的所有制和经营性质界线,对其会计制度、会计体系、会计模式进行统一,并以此次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为基础,结合林场企业的会计特点,坚决、果断的予以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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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辛胜利,探索在新会计准则下完善林业会计核算 .[J]. 现代商业,2008(35)
[3]蔡炯.田翠香.高岚,刍议林业会计存在的问题及生物资产准则在林业会计中的应用 .[J]. 商业会计(上半月),2009(23)
【关键词】因果配比;费用;权责发生制
会计原则是观察和处理会计问题的准绳,是进行会计工作所应遵循的准则和规范。其目的在于维护投资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统一企业财务会计记录标准,保证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满足各有关方面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需求。为了规范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必须明确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配比原则是财务会计确认、计量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正确计算当期损益、考核企业经营业绩以及管理当局受托责任等方面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基于新准则的相关变化,对配比原则的因果配比进行分析,以促进在财务工作中对该原则的准确理解和把握。
一、配比原则的内涵
美国会计学会1964年度配比概念委员会认为:配比是以与所报告收入的因果关系为基础来陈报费用的过程。我国的配比原则定义:“企业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配比”既包括了“配”,即配合、对应,又包含了“比”,即对比、比较。因此,配比应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强调配比这一会计行为过程(费用、收入的确认),即“配”;二是强调会计行为的结果(收入与费用的差额),即“比”。“比”是目的,“配”是手段,两者缺一不可。配比原则包括收入和费用在因果关系上的配比,也包括二者在时间意义上的配比。
二、新准则相关业务核算中运用配比原则的变化
整个利润表都贯穿了配比原则。2006年我国新会计准则中规定,工业企业经营工业生产以外的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应交的营业税,通过“其他业务成本”和“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核算;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其他业务成本”,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2010年,上述的会计处理修订为:工业企业经营工业生产以外的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应交的营业税,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核算;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前后主要变化在于借方科目由“其他业务成本”改为“营业税金及附加”。
三、相关理论分析
从配比原则的内涵,可以看出该原则和收入、费用的确认及计量有紧密的联系。要进行相关理论分析,必须从费用的概念、费用成本的关系、费用收入的因果配比关系等几方面着手。
(一)费用的概念
常见的费用定义有以下几种:
(1)1953,AIA(AICPA的前身)的会计名词委员会发表的第1号会计名词公报“回顾与摘要”中,对费用的定义是:从广义上讲,费用包括可以从收入中减去的所有的已耗成本。
(2)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在1970年的第4号报告中费用的界定是:因一企业改变其所有者权益的那些盈利活动中所产生的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的总额,并且其确认与计量遵循了公认会计原则。
(4)IASC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对费用的定义是:会计期间内经济利益的减少,其形式表现为因资产流出、资产消耗或是发生负债而引起的权益减少,但不包括与对权益参与者分配有关的权益减少。
(5)我国《企业会计准则2006》基本准则第三十三条对费用的定义是:企业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无论从哪个定义看,费用从性质上说,都是企业资源的减少,最终都会减少所有者权益。这一点是被普遍承认的。
(二)费用和成本的关系
(三)费用收入的因果配比关系
因此,可以认为前述新准则运用配比原则的相关变化是考虑到工业企业经营工业生产以外的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应交的营业税以及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并不是本期取得收入的“因”,而只是和本期相关活动有关,所以应该将其作为费用对待,而不是将其作为成本对待,故而借方科目使用“其他业务成本”有所不妥,应当改为“营业税金及附加”,更能准确地表达配比原则的本意。
四、运用配比原则的进一步思考
前述新准则在同一问题上所作规定前后的变化,看似是一个小问题,但是深层次挖掘可以知道这不仅仅是准则修订、完善这么简单,而是涉及会计确认、计量原则,影响企业所提供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可靠的一个重要问题。
有因果关系的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在经济内容上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收入是由于一定费用耗费而产生的,不同收入的取得是由于发生了与之相应的不同费用,遵循配比原则的因果定向性是计算收入和确定费用正确性的保证。配比原则的因果定向性在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只有坚持这一原则,才能向企业管理者提供正确的经营管理信息,是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有效性的前提条件。
正所谓失之毫厘,谬以千里。虽然2010年之前的新会计准则,在工业企业经营工业生产以外的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应交的营业税,通过“其他业务成本”和“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核算这个问题上运用了配比原则,但是不够准确,影响到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重新认识配比原则同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关系,以及因果配比关系对相关会计信息准确性的影响,既是此次准则修订对我们的要求,也是对今后制定会计准则运用因果配比关系时的一种启发。
参考文献
[1]陈琰. 对企业财务会计配比原则确认的分析[J]. 河北冶金,2006(4):68-69
[2]刘绍军. 对完善配比原则的两点思考[J]. 财会月刊,1994(4): 29
关键词:套期保值;套期保值会计核算;套期账务处理
在新准则颁布以前,企业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执行财政部于1997年10月的《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及2001年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原制度没有对套期保值、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套期分类进行系统的规定,也没有对套期会计方法及应用条件作出规定,只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规定了简单的会计处理方法,随着从事大宗商品贸易、加工的企业为规避商品价格风险而进入商品期货业务的越来越多和新准则的普及使用,相关企业财务必须直面套期业务会计核算,而套期保值会计是金融会计中最复杂的部分,是新准则中的重点和难点部分,期货套保业务是我国新生事物,新准则未就相关业务作详细例解。本文主要针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会计核算办法提一点浅薄见解,希望能给涉及相关期货业务的同行起到抛砖引玉作用。
1 套期保值概念
套期保值是指以规避现货价格风险为目的的期货交易行为(即通过套做期货实现现货保值),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交易,是将期货市场当做转移价格风险的场所,利用期货合约作为将来在现货市场上买卖商品的临时替代物,对现在买进但准备以后售出的商品或对将来需要买进的商品的价格进行“锁定”的交易活动。概言之,套期保值的本质在于“风险对冲”和“风险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保值准则),是针对企业的套期保值业务会计处理作出的规范。从会计角度看,套期保值是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企业运用商品期货套期时,其套期保值策略通常是:买入(卖出)与现货市场数量相当、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同,以期在未来某一时间通过卖出(买入)期货合同来补偿现货市场价格变动所带来的实际价格风险。为运用套期会计方法,套期保值按套期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可划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净投资套期。
2 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对于满足套期保值准则规定条件的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企业可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套期保值准则规定,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1)在套期开始时,企业对套期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有正式指定,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该文件至少载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等内容。套期必须与具体可辨认并被指定的风险有关,且最终影响企业的损益。
(2)该套期预期高度有效,且符合企业最初为该套期关系所确定的风险管理策略。
(3)对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预期交易应当很可能发生,且必须使企业面临最终将影响损益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
(4)套期有效性能够可靠地计量,即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以及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5)企业应当持续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确保该套期在套期关系被指定的会计期间内高度有效。
3 套期保值会计科目设置
商品期货是指标的物为实物商品的期货合约,期货交易是通过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进行买卖期货合约的业务,实行的是保证金制。为便于商品期货业务的核算,建议设立以下会计科目:
(1)“其他货币资金-期货保证金”该科目核算银期之间入金、出金以及手续费等业务。该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期货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数。该科目可以将不同期货公司作为辅助核算。
(2)“套期工具-商品期货”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包括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中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套期工具形成的资产;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套期工具形成的负债。该科目可以将不同期货品种(如铜、锌等)作为辅助核算或增设三级科目核算。
(3)“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套期工具价值变动”科目:核算套期工具在持有期间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期末余额反映套期工具持有期间累计变动累。
(4)“被套期项目”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中被套期项目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被套期项目形成的资产;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被套期项目形成的负债。
(5)“衍生工具”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及其变动形成的衍生资产或衍生负债。指定为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不在本科目核算,在“套期工具-商品期货”中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的公允价值;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负债的公允价值。
(6)“投资收益-其他-期货收益”科目,该科目核算商品期货交易中发生的手续费、衍生工具处置净收益(损失)、非套期保值部分处置净收益(损失)。
4 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处理
按新准则要求,企业应对所从事的套期保值业务先进行区分,再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对于公允价值套期,在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条件的情况下,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也应当按此规定处理。
(2)对于现金流量套期,在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情况下,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1)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2)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3)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应当按照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处置境外经营时,原在所有者权益中单列项目反映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5 现金流量套期账务处理
对于公允价值套期的账务处理在套期保值教材都有举例,本文不再赘述,本文主要对现金流量套期账务处理提出个人见解。企业在商品期货市场开仓买入期货合约,同时预期于合约对应的月份在现货市场购入同样的品种、数量的现货,属于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应选用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处理。账务处理如下:
(1)资金转入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时,根据银行划拨单,借记:其他货币资金-期货保证金-XXX期货公司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企业开仓建立套期保值头寸或追加套期保值合约保证金时,根据结算单据列明的金额,借记“套期工具-商品期货-XXX品种”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期货保证金-XXX期货公司”科目。
(3)资产负债表日,对套期保值头寸进行公允价值核算,按资产负债表日结算价与期初资产负债日结算价的差额,借记“套期工具-商品期货-XXX品种”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套期工具价值变动”科目,浮盈为正数,浮亏为负数。
(4)现货交易尚未完成,套期保值合约已经平仓的会计处理:套期保值合约平仓及结算盈亏时,若是盈利,则借记“其他货币资金-期货保证金-期货公司”科目,贷记“套期工具-商品期货-XXX品种”科目,同时: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套期工具价值变动”科目,贷记“投资收益-其他” 科目。
(5)企业套期保值合约在交易或交割时发生的手续费,按结算单据列明的金额,借记“投资收益-其他-期货收益”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期货保证金-期货公司”科目。
(6)企业套期保值合约在现货商品买入时平仓会计处理:借记“其他货币资金-期货保证金-期货公司”科目,贷记“套期工具―商品期货-XXX品种”科目,将平仓时的盈亏金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套期工具价值变动”科目。同时将套期保值合约实现的盈亏,同被套期保值业务发生的成本相配比,属于套期保值部分的盈亏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套期工具价值变动”科目的套期工具价值变动累计额冲减或增加现货成本,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套期工具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盈利时金额为正数,亏损时金额为负数。属于非套期保值部分转入当期损益: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套期工具价值变动”科目,贷记“投资收益-其他-期货收益”科目。
(7)企业建仓时即认为是投机目的或建仓位大于未来月份的现货需要量时财务上不作为套期保值会计处理,直接列入“衍生工具-商品期货-XXX品种”科目核算:
1)企业取得衍生工具时,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其他-期货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其他货币资金―期货保证金-期货公司”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衍生工具终止确认时,应当比照“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平仓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期货保证金-期货公司”科目,贷记“衍生工具-商品期货-XXX品种”科目,同时,将该期货产生的投资利得进行结转: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该合约以前已累计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金额),借记“衍生工具-商品期货-XXX品种”(本期平仓价与上一资产负债表日该衍生工具的差额),贷记“投资收益-其他-期货收益”科目。
限于篇幅,本文仅就现金流量套期买入套期保值会计核算提供个人的见解,卖出套期保值会计核算多数教材均有举例,这里不在赘述。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S].20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S].2006.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担保公司 基本担保业务 会计核算 探讨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11-145-02
2010年7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通知》,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有关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财务报表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通知的施行,将担保公司会计处理定位于保险公司会计体系内,充分反映了担保业务的风险特点,这对引导人们运用现代保险会计理论,认识担保业务规律、研究控制担保风险的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现了担保公司会计核算的国际趋同和等效,也使担保公司业务的处理与原《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但担保毕竟不能等同于保险,担保公司会计核算不能完全照搬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本文就新会计准则下融资性担保公司基本担保业务的核算做一些浅显的探讨。
一、担保收入的核算(与《办法》比基本未变)
担保费收入是担保公司为履行担保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对价收入。应设置“担保费收入”、“应收担保费”、“预收担保费”等会计科目。
担保合同成立时,借:银行存款、应收保费、预收保费
贷:担保费收入
中途退保或部分退保时,应按已保期限与剩余期限的比例计算退保费,直接冲减保费收入。
对于确认坏账的应收担保费,通过冲销“坏账准备”的方法进行核算
二、担保合同准备金的核算(与《办法》比变化较大)
融资性担保合同准备金主要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代偿准备金,2010年国家7部委联合发文(2010年第3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尚未终止的融资性担保责任提取的准备金。性质上为递延收益,即未赚取的担保费。设置科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企业确认原担保费收入、分担保费收入的当期,应按担保费收入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合同解除(含提前解除与代偿解除)后将原计提数全额转回。实务中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按(当月担保项目担保费收入—当月解保项目担保费收入)*50%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数额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当上述计提数为负数时,借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期末,将“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2.担保代偿准备金。担保代偿准备金是担保公司在会计期末为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在担保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发生代偿义务支付代偿金的情况而提取的准备金。其实质是预计成本。应设置“担保代偿准备金”与“提取担保代偿准备金”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借记“提取担保代偿准备金”科目,贷记“担保代偿准备金”科目。
担保代偿时,根据其收回的可能性分别借记“代位追偿款”科目或本科目,贷记“代偿支出”等科目。
期末,将“提取担保代偿准备金”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三、担保合同成本的核算(与《办法》比变化较大)
1.担保合同取得成本。担保合同取得成本是指担保人在取得担保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发生的手续费或佣金支出、调查和评审费支出等。取得的成本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应设置“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
发生相关费用时: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贷:银行存款等
如发生评审费等收入,则:借:银行存款等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2.代偿支出。
(1)代偿支出。代偿支出是被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义务而支付的代偿款及相关费用支出。从严格意义上说,代偿支出尚不是公司的最后损失。担保公司在代偿后有可能从被担保人处得到一定的追偿款。设置“代偿支出”科目
实际支付代偿款时,借:代偿支出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2)应收代位追偿款。代位追偿款,是指担保人承担代偿担保金责任后,按照合同约定取得的对被担保人的求偿权而追回的价款。从理论上讲,是对担保人发生的代付支出的补偿,在确认时应当冲减代付支出,而不能作为一项收入。应设置“应收代位追偿款”科目。
代位追偿款,只有在同时满足准则规定的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一是与代位追偿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二是该代位追偿款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对于不满足确认条件的代位追偿款,担保人不应当确认。
确认应收代位追偿款时 借:应收代位追偿款 贷:代偿支出
实际收到代位追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代位追偿款
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时,担保人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与相关应收代位追偿款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代付支出。
如已提取了担保代偿准备金,借:担保代偿准备金
贷:代偿支出,如担保代偿准备金余额不足冲减时,计入代偿支出。
(3)抵债资产。抵债资产是担保公司代偿后收回的反担保抵押或质押物资。抵债资产不计提折旧或摊销,但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设置“抵债资产”科目。
取得的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资金本金、已确认的利息和取得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等科目,按应收款项的账面余额,贷记“代偿支出”、“应收利息”等科目。
综合举例:2010年3月7日,某担保公司与A企业签订一份担保合同,对A企业的一年期贷款300万元进行担保,以企业的库存存货进行抵押。担保费为8万元,保费于合同生效时一次支付。经计算确定,针对本合同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4万元,担保赔偿准备金2万元。2011年3月合同到期,A企业未能全额偿还贷款,担保公司履行了代偿责任,支付银行借款本息共计264万元。同时收回存货。假设该存货同类资产市场价格为90万元,代位追偿款预计可收回120万元。8月担保公司转让存货收入95万元,从A企业收回代偿款110万元。要求:编制有关分录。
担保公司应编制分录如下:
(1)2010年3月,担保公司根据合同确认担保收入并计提准备金。
借:银行存款 80000
贷:保费收入:80000
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0000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0000
(2)年末,提取担保代偿准备金。
借:提取担保代偿准备金 20000
贷:担保代偿准备金 20000
(3)2011年3月支付代偿款,并收回抵押物及确认代位追偿权。
借:代偿支出 2640000
贷:银行存款 2640000
借:抵债资产 900000
应收代位追偿款 1200000
担保代偿准备金 20000
贷: 代偿支出 2300000
(4)2011年8月处置抵押物、收到代位追偿款。
借:银行存款 950000
贷:抵债资产 900000
代偿支出 50000
借:银行存款 1100000
代偿支出 100000
贷:应收代位追偿款 1200000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财政部.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3.侯旭华.担保公司会计.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关键词】固定资产减值 新会计准则 所得税 折旧
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的所得税影响分析
2007年起开始执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其主要变化在于减值损失的转回。旧准则规定如果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减值准备的影响因素已经全部或部分消失,则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可以转回。由于对资产可变现净值和可回收金额的确认和计量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导致很多企业通过计提减值准备来调节利润――“盈利上升,多计提减值准备;盈利下滑,再将减值准备冲回”,以实现再融资目的或避免因“三连亏”而遭到退市。而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在以后会计期间不能转回。这将使企业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更加谨慎,从而可以大大遏制利用此进行利润操控的会计舞弊行为。举例说明:
A公司有一设备原价1000万,假设会计、税法采用相同的折旧法,折旧额为200万,会计期末计提80万减值准备,由于新准则下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转回,企业会在计提会计减值准备时更加慎重,可能只会计提3 0万减值准备。则暂时性差异=账面价值-计税基础,m1=(1000-200-80)-(1000-200)=80万元,m2=(10 0 0 -20 0 -30)-(1000-200)=30万元。因此可以预测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将会减少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从而减少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的暂时性差异,有利于企业的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税务机关征收工作的展开。
二、当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
按照准则规定,在期末资产负债表日,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但是对由于市价大幅度下跌,有证据可以证明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以及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等原因导致其收回金额不高于其账面价值的资产,需要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而将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的减值损失,于此同时相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例1]某公司2007年12月购入一项固定资产,成本价500万元,预计使用50年,预计净残值为250000。该企业按直线法计提折旧。2008年末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为320万元。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25%,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2007年会计折旧95000万元,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利润总额就是应税所得。
2008年末在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前,应提折旧为95000 元。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45万元[50-(502.5)/5]与可收回金额32万元的差额85000元就是本期应提减值准备。由此产生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间的差额85000 元,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850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85000
同时,由于计提减值准备减少了损益,应在当年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5000元。
2009-2012 年,由于减值资产的折旧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2009-2012 年各年应提折旧73750 元[(320000-25000)/4]。各年度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间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由于会计每年少提21250 元的折旧,应在当年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1250 元。
旧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减值准备在以前减记的因素消失时,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计算确定的该资产的摊余价值(成本)。可以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范围涵盖了会计制度所允许计提的全部八项资产。这一规定不可避免地带来以下弊病:由于计提减值准备时需要计算的资产可变现净值和可回收金额,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会计人员的经验决定的,从而导致通过计提减值准备来控制利润的事件经常发生。尽管《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果企业滥用会计估计,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但是,由于可变现净值与可回收金额确定的任意性,实际上企业依然可以隐蔽地利用计提减值准备对利润产生不必要的影响。因此,企业的盈亏往往不是经营业绩的真实反映,而是违规操作的结果。
由上可知,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的差异,使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对所得税和净利润产生影响。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一定程度上“挤干”了固定资产中的水分,更加有效地防止了企业资产价值虚增,使财务报告更具可靠性,但由于我国资产信息、价格市场机制尚不健全以及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等原因,也不可避免地成为一些企业调节利润的蓄水池,即利用多提或少提减值准备来达到平滑各年度利润、粉饰会计报表的目的,资产减值会计特别是固定资产减值会计还须在经济现实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肖定峰.新准则中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思考.财会通讯[J].2010(10):141-142.
[2]金剑锋.浅论资产减值的会计核算及对企业利润操纵的影响[J].财会研究.2010.122-124.
[3]周建良.资产减值准则对企业盈余管理的影响[J].冶金财会.2010(10):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