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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现代企业诸多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执行力问题。执行看起来是一个相对简单化的问题,但是,人们虽然认可它的重要,却在理论上缺乏深入研究,以至在现实的经营活动中,相同的战略和经营目标,经营执行的效果却迥然不同。实际上,组织目标的实现往往都是执行的结果,而执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执行问题涉及到各个行业和领域,本文在这里仅就一个特殊的组织和一个特殊的范畴来展开执行问题的研究,即中国股份制商业银行执行研究。
所谓执行力,通俗的讲就是实现营销目标的能力,属于执行的范畴。关于执行的研究最早是以美国的拉里・博西迪和拉姆・查兰所著的《执行》(中文版,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1)为代表,标志着人们对执行系统科学的研究开始。
《执行》全面系统阐述了执行力理论,该书指出执行是当今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执行是完成任务的学问,执行在企业管理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执行文化是有效执行的关键;战略、人员、运营三个流程是执行的三个核心流程,将这三大流程有机结合是执行的根本。但是,《执行》对三个流程的有机结合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在执行力的评估测定上,也未提出一套科学的方法。
由于国情和文化背景的差异,《执行》的理论源于欧美企业,要应用于中国就必须要结合中国的国情和人文特点。目前我国学者对中国化的执行理论也进行有益的探索。其中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有国富经济研究院执行课题组的周永亮博士所著的《本土化执行力模式》以及姜汝祥所著的《赢在执行》。
有“中国执行研究第一人”之誉的周永亮在《本土化执行力模式》不仅对心态、工具、角色和流程四个执行的核心要素进行了系统的论述,而且对执行的原理、执行的误区、执行的评估、执行组织设计提出了自己的阐释。《赢在执行》的作者姜汝祥是中华海外十大创业人物,现任锡恩公司总经理,该书结合大量案例,紧贴中国企业的脉搏,从经理人常犯的执行错误入手,全面分析解剖了中国企业执行低下的根源。
客观的说,这两本书在对执行力的研究上依然属于初级化的基础研究。另外,由于中国目前出版行业管理不够规范,围绕“执行力”问题,出版了不少冠之以不存在的国内外学者的执行系列伪书,这是一种严重的以商业利益为目的的学术腐败行为,不仅混淆真伪,毒害读者,而且严重干扰了对执行问题的科学研究。总体来看,对执行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科学研究的序幕才刚刚拉开。
执行的研究意义
所谓中国股份制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国商业银行中,除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四大商业银行以外的十家全国性的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
中国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产生于中国改革开放之后的八十年代中后期。1987年4月1日,交通银行正式开业,成为第一家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后,中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如雨后春笋般相继成立。从此,中国商业银行的改革和发展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中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从创建伊始,就是以一个企业的角色定位于市场,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它有着明晰的产权和股权分配,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完全以企业方式按照市场准则来运作。因此,股份制商业银行与计划经济条件下建立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有显著差异。短短十几年来,这些新生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紧紧以市场为导向并以客户需求至上为经营理念,展现给社会的是耳目一新的主动的贴身服务、相对灵活的经营机制和现代化的银行管理,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同和快速的发展。截止2004年7月,根据英国《银行家》以核心资本主体为标准的最新排名,本文所研究的十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全部进入世界1000家大银行之列,其中,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五家银行位列300名以内。
根据中国银监会2005年1月公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与总负债情况可知,截止2004年底,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总额46972.12亿元,增长22.2%,股份制商业银行负债总额45366.12亿元,增长22.2%;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合计1424.06亿元,比年初下降448.76亿元;不良贷款率4.93%,比年初下降2.68个百分点;所有者权益1606.0亿元,比年初增加232.78亿元,增幅为16.95%。平均资本充足率6.59%,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3.95%,分别比去年增加了3.22和1.61个百分点。截止2004年底,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的比例由2003年的13.8%上升到14.86%。毋庸置疑,中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成就可谓辉煌,尤其是在建立现代企业金融制度,促进中国银行业竞争机制的形成,提升银行服务水平,培养现代银行管理体制等方面意义深远。
时至今日,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正在加快速度。2004年1月6日,国务院决定注资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450亿美元(3724.65亿人民币),并引进战略合作伙伴,这标志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已经拉开了序幕。2004年8月24日,中国银行股份制有限公司正式成立,2004年9月21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对外挂牌,这标志着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制改造已经完成。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也会加入到中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行列,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会以其拥有的占垄断地位的资源,按真正的市场运作机制扑向市场。股份制商业银行原先所拥有的,诸如经营机制、银行服务、高效决策、激励机制等竞争优势将会逐渐弱化,带给股份制商业银行新的竞争和挑战,已经悄然来临。其次,随着中国加入WTO,对银行业的五年保护期已经临近,外资银行正大举进入中国市场。截至2004年7月,已有19个国家和地区的64家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了192家营业性机构,资产达到495亿美元,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在华外资银行机构达到100家,占外资银行营业机构总数的50%,其中上海53家,深圳19家,天津8家,广州7家,大连6家,珠海2家,青岛2家,福州2家(资料来源:中国银监会)。根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2004年12月1日,我国进一步向外资银行开放北京、昆明和厦门三地的人民币业务。随着外资银行大规模进入,中国的金融环境逐渐与国际接轨的新形势,中国银行业面对的将是世界范围的银行间的竞争。
中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不仅面临着变化了的国内银行之间的新的竞争,而且将越来越感受到来自外资银行的多层次冲击。对于实力远远超过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花旗银行、汇丰银行、东京三菱银行等许多外资银行而言,他们先进的经营理念、经营模式、服务品质等无疑是中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学习的标杆,同时也是中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在竞争中的劣势所在。
在新的形势、新的竞争条件下,中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将如何应对新的变化,如何建立新的竞争优势,如何生存和发展呢?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在夹缝中求生存的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不是规模、网点的问题,不是经营战略和经营模式的问题,不是技术和服务的问题,而是在经营管理中最急需要解决的执行力问题。
执行难,执行效果差,执行力弱等执行综合症,正象当今许多企业一样,困扰着中国新生代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什么许多宏伟蓝图在执行中化为泡影?许多先进的理念和方法政策在执行中流于形式?许多管理人员的任务承诺在执行中被碾得粉碎?为什么同样的经营战略,执行的效果却有如此巨大的差异?透过新生代股份制商业银行发展的历程,我们可以看到,由于生存扩张的压力。业务发展任务普遍下达过度,重业务轻管理的现象相当严重。而在管理中,重战略轻执行,重业绩忽视执行文化等现象普遍突出。这些新生代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相比,在经营管理上明显处于劣势,对于管理上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执行,除了相对较强的激励机制――利益驱动之外,无论是对执行的重视程度,还是执行文化的建设等,都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回想十几年的快速发展历程,原先得益于相对灵活的经营机制,得益于主动营销的相对经营优势的中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原先这些差异化优势正在不断弱化的时候,强化管理,重视执行,适时转型,努力提升执行力,无疑是新形势下重塑竞争优势的一个很好的选择。
结论
【关键词】 商业银行 ipo 比较分析
一、前言
中国进入wto以来,国有商业银行抓住时机,积极地进行股份制改革,并通过上市壮大资本数量,优化资本结构。截至2008年10月18日,已经有交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等多家大型商业银行在国内外进行股票融资。其中,境内ipo融资超过2253.6亿人民币,境外ipo融资更是高达近6500亿人民币。因此对中国商业银行的境内外ipo融资进行研究是一个切合实际需要的课题。
initial public offering(ipo)指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的发行方式。现已有很多专家和学者对中国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银行业的境内外ipo融资等课题进行了研究。但是,到目前为止,仍没有关于中国商业银行境内外ipo进行比较分析的研究成果。本文以ipo为例对中国商业银行在境内外的股权融资进行分析,得出了一些能反映中国商业银行境内外股权融资不同现状、效果和影响等的结论。
二、中国商业银行进行ipo的必要性
1、国有商业银行进行ipo的必要性
(1)产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国有商业银行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决定了其产权属于国家独资所有,虽然这种产权结构具有保证金融业的垄断利润不致流失、保证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实施等优点,但这也导致了其自身难以避免的缺陷,而通过ipo融资可以逐步克服这一缺陷。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中国国有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与现代商业银行规范化的公司治理结构相差甚远,这主要体现在国有银行内部实行集权决策制度和自上而下的指令性管理方式,基层处只能无条件地执行上级的计划;银行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级别关系;国有银行纵向一体化的科层结构,增大了组织成本、成本和信息成本。进行ipo上市是一条进行产权组织制度创新的规范化道路。经过改革后,银行的最高权力机关为股东大会,决策机构为董事会,监督机构为监事会,执行机构为行长室。行长室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策,对董事会负责;监事会依法监督董事会及行长室的决策和经营;董事会和监事会又会对股东和股东大会负责。如此形成四者之间相互监督、执业以及权责利益协调统一的运行机制。通过ipo后商业银行要受到广大投资者和证监会的监督,其行为和决策就会更加透明。
(3)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改进管理水平与赢利能力的必然方式。当今国际银行业已由分业经营再次转向混业经营,国际金融控股集团将逐渐主导世界经济。中国银行业在2005年以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既缺乏非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实践经验,又无从事国际各种金融业务的经历。同时在管理水平、防范风险上与世界闻名的金融巨头相比有着巨大的差距。因此,要想培育和发展我国实力强劲、管理科学、在世界上有着一定影响力的金融控股集团,必须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在国内吸收有丰富证券发行、承销经验的证券公司,有多年保险业务、实力比较强的保险公司等国内金融机构;在境外引进有丰富国际金融业务的战略投资者。通过境内外ipo能更有效地吸引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进入我国商业银行,并推动我国商业银行的进一步发展。
2、中国其他商业银行进行ipo的必要性
除了“四大行”,中国还有很多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这些商业银行进行股权融资,是中国银行业健康发展必不可少的环节。
(1)很多城市商业银行资本充实率偏低,必须通过股权融资来解决。
(2)绝大部分商业银行股本结构不尽合理。需要进一步改善股权结构,引进一些真正关心其赢利水平和风险状况的中外战略投资者成为其股东,充实资本金,增强发展后劲和抗风险能力,同时完善组织结构和决策机制。
(3)逐渐开放中国银行业市场是履行对wto的承诺的必须方式,也是中国银行业吸引外资的有效手段。允许外资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参股甚至控股中国一些规模较小的城市商业银行,这样不但可以有效吸引外资,改善这些融资银行的经营管理状况,加强整个银行业竞争的氛围,而且不会影响中国银行业中资控股银行的主导地位。目前,不少境外金融机构对中国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投资很感兴趣,因为这些商业银行资本不大,需要的投资额度不高,且比较容易对这些银行进行改造,输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技术。
其实,在股份制改革前,中国商业银行都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对其进行股份制改革,在金融市场上进行股权融资就显得十分必要。通过股权融资这种直接融资方式可以提高资本充实率,增强银行的资本实力和应对金融危险的能力;还有利于社会监督与透明化,分散银行的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的管制与经营的改造等。
中央汇金公司总经理谢平2006年在“中国资本市场论坛”上明确提出有七大理由支持银行境外上市。即国有银行改革需要遵循国际会计准则要求;需要达到信息披露要求;海外上市能符合国际监管标准要求;能受到国际机构投资者的市场约束;海外市场投资者保护程度高,国际投资者多;海外上市后,可与国际同类银行相比,以此激
励高管;海外上市的同时还可兼顾国内资本市场,采取cdr、h+a等方式国内上市。
三、中国商业银行境内外ipo的比较分析
由于本文只分析中国商业银行股权融资中的ipo融资,因此,下面只对中国商业银行业这种股权融资的境内与境外在ipo时间、规模、主体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1、中国商业银行境内ipo概况
中国最早进行ipo融资的是深圳发展银行,1991年4月3日在深证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共筹资2700万元(包括发行费用)。股票市场发展了8年后,浦发银行也于1999年11月10日ipo,融资40亿元(包括发行费用)。当前看来,中国商业银行国内ipo主要是2007年,占了境内总上市银行数目的50%。截至2008年10月,中国a股市场上ipo的商业银行有14家,共筹资2253.623亿元,每家商业银行平均筹资近161亿元,相对于其他行业的上市公司而言,这是一个很高的数值(如表1所示)。
2、中国商业银行境外(香港)ipo概况
与其他国际资本市场相比,香港最靠近内地这个庞大的新兴市场,能为国有银行海外上市提供最优质的金融服务,因此,中国商业银行选择在香港上市有助于深化企业改革和完善公司治理。2005年六月以来,中国商业银行纷纷在香港实行ipo,截至2007年已有六家,其中2005年二家、2006年三家、2007年只有一家,可能在境外上市的银行还有北京银行、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重庆市商业银行等。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
3、中国商业银行境内外ipo融资比较分析
根据表1与表2可以看出,中国商业银行境内外ipo在上市银行的主体和数量、上市时间、融资规模、发行价格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
(1)上市银行主体与数量。境内ipo的商业银行远比境外多,境外ipo的银行一共有六家,并且以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为主,没有城市商业银行。六家在香港ipo的商业银行全部在国内a股市场也实行了ipo。
(2)上市时间。中国商业银行境内ipo时间比境外早很多,1991年以来,中国商业银行在境内很多年没有一家ipo,呈现一种跳跃式发展趋势;而在境外ipo则是连续的、稳定增长的。我国商业银行ipo在时间上的上述特点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中国2004—2005年是股市的萧条期,不是一个良好的ipo时机;二是2006年中国股市进入牛市,而银行业的股份制改造也势在必行。
(3)融资规模。中国商业银行境外ipo融资的规模明显大于境内,其原因在于政府高层的政策导向,且2005—2006年香港股市的规模远比国内规模大,市场成熟,国际投资不受阻碍,能够筹集更多的资金。
(4)发行价格。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境内ipo的发行平均价为6.074人民币,明显高于境外ipo的发行平均价3.124港元。总体上出现平均发行价格的差异原因是商业银行境内ipo主要在行情特好的2007年,当年七家境内上市的银行平均价格高达8.576元,且发行规模达2010.41亿元,从而把2007年以前境内ipo的平均价格大大的提高。实际上,境外发行价格是比较合理的,不存在“贱卖”国有银行资产的问题。
(5)目的。商业银行不管是境内ipo还是境外ipo都有这样一些相同的目的——完成对银行业的股份制改造、提高银行的效率、提高银行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对银行的监管。但境外ipo有着更深层的目的,如使我国商业银行学会和习惯遵循国际会计准则、达到国际监管标准要求、接受国际机构投资者的市场约束、吸引更多的国际投资者等,进而使我国商业银行向国际化稳步推进。
(6)影响。当前,我国主要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已成功在境内实施了ipo,银行股的总市值超过了a股市场的1/3,对我国a股市场和证券市场影响深远。我国在境外ipo的六大商业银行代表着中国银行业的形象,它们能否适应国际的会计制度与严格国际监管、能否给境外投资者带来合理的投资回报将极大地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化和国际声誉。ipo之后我国对商业银行的掌控力度会大大下降,尤其是一些被外资控股或者外资占有很大股份的商业银行可能会成为中国今后金融稳定的阻碍因子。
近几年中资银行境内外ipo的数量与融资规模均呈上升趋势,国内融资过少反映了中国商业银行ipo融资对境外市场依赖性过大。随着国内股票市场的不断完善和扩展,应有意识、有步骤地增加国内ipo的融资比重,这样有利于提升中国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目前,在ipo的商业银行队伍中,城市商业银行仅有三家。可以预测在“四大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ipo之后,就是城市商业银行ipo的到来。从表1和表2中还可以发现中国ipo的商业银行大部分都引进了境外战略投资者。
四、小结
本文认为中国银行业境内外股权融资有利于整个银行业的完善与成熟,有利于银行业更稳定的向国际化方向发展。通过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还可以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经验,进一步整合资源,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
在积极进行境内外股权融资的同时,也要注重其带来的不良影响。当务之急是要合理控制外资的参股比例,保持中资银行的绝对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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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日益深化,国有商业银行风险日趋增大。毫无疑问,建立健全国有商业银行风险防范机制迫在眉睫。本文在对国有商业银行风险成因分析的基础上,对如何构建风险防范机制进行了探讨,提出了构建国有商业银行风险防范机制的基本框架.
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因素
银行风险,即银行经营结果的潜在变动,也是贷款市场的常态。按照它的波及区域和辐射范围,我们可以把它区分为系统性与非系统性银行风险。所谓系统性银行风险,也叫市场风险,它是与市场波动(利率、货币、通货膨胀等)相联系的、由整个银行系统所遭遇的风险;而非系统性银行风险则是指由单个银行所承担的风险,它并不会给整个间接融资市场带来风险。而现阶段,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风险既有因全社会信用环境不佳、体制不健全等原因,造成整个国有商业银行普遍面临的系统风险成份;也有因管理、操作不健全等原因形成的个别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的非系统风险成份,主要有: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内控机制风险、法律风险。而信用风险是当前国有商业银行全系统普遍面临的最主要风险。
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成因分析
众所周知,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形成除经济运行本身产生的风险外,还跟我们的政治体制、银行的产权制度、国有企业制度等有很大关系。
1.政府干预。政府对于国有商业银行的干预及由此形成不良贷款是一个公认的事实,国有商业银行是国家拥有百分之百产权的独资企业,政府是国有资本的人格化代表。由于政府既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所有者,又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同时还是社会经济的管理者,这三重身份成为政府干预国有商业银行的制度基础。另一方面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组织体系是按照行政区划原则设置的,这为政府干预提供了现实的便利条件。
无论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还是在改革开放后,各级政府都担负着本地经济发展的重任。各级地方政府认为,本地的银行有责任支持当地的经济发展,一些地方政府利用政府信用,通过信用担保等形式,引导银行向政府或与政府有关联的企业发放贷款,这些贷款最后十有八九无果而终,当企业与银行发生利益冲突时,往往以牺牲银行的资产来保护地方企业,有时甚至为当地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提供方便。同时银行分支机构领导与当地政府联系紧密,易于接受和认同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
2.国有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对国有企业实行信贷资金供给制,使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形成了超信用的经济关系,同时也使国有商业银行成为国有企业的最大债权人,国有商业银行事实上承担了支持国有企业发展的社会责任。
经济转轨时期,国有商业银行还承担以下社会责任:
(1)由于银行与财政关系未理顺、企业资本积累机制不健全,受旧观念和体制的影响,造成大量银行信贷资金财政化,必然造成银行大量短期信贷资金被长期占用,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流动性差;(2)转轨时期,由于中央银行问接调控机制尚未有效建立,使得国有商业银行成为调控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国有商业银行必须担负“宏观调控任务”,不可能以“利润”为唯一经营目标,违背银行的商业性原则;(3)国有商业银行承担大量的政策性任务,伴随着国家政策性银行的设立,尽管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性任务有所减轻,但国有商业银行承担的政策性任务仍很重。
3.国有企业的改革。我国国有企业由于产权不明晰,在传统体制惯性的影响下,改革进展缓慢,绝大多数企业经营机制尚未发生根本转变,没有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加之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权力和责任处于极不对称状态,导致其对企业经营漠不关心,更有甚者,以权谋私,大量侵吞国有资产。同时,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企业经营缺乏内在动力和压力,导致国有企业预算约束软化,形成大面积亏损的局面。而国有商业银行又是国有企业的最大债权人,国有企业与国有商业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使得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与国有企业的改革紧紧地绑在一起。因此,国有企业改革不能推进,国有企业不能走向市场,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也难以推进,国有商业银行也难以走向市场。
4.银行缺乏内控机制,使不良贷款逐年积累。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是社会和经济发展过程中诸多矛盾的综合反映,但银行自身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有健全的商业银行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内控机制,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解和阻止银行不良贷款的增加。同国有企业一样,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未能建立有效的风险约束与激励机制。加之,银行经营者的利益与银行经营状况没多大关联,经营好,不良资产少,并不体现为个人收益状况的改善;经营差,资产流失,风险加大,损失由国家负担,惩罚措施落实不到个人头上,经营者对于逆经济原则的行为并没有强烈的规避意识。另一方面,政府与国有商业银行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委托的链条很长,在所有者缺位的背景下,委托成本费用很高,道德风险无处不在,违规经营、绕规模放款现象普遍。
三、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风险防范机制的完善和改革
1.进行股份制改造,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建立明晰的产权管理关系。股份制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现代最具有代表性的产权体制和企业组织形式。股份制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银行产权模式的最佳选择,也应成为国有商业银行产权转换的主要方向。2002年2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国有商业银行要建立良好公司治理机制和进行股份制改革。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选择有条件的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充实资本金,创造条件上市。走股份制改造之路,是当前国有商业银行走出所面临困境的战略选择。同时,股份制改革也是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的客观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可以比较有效地理顺国有产权关系,重新定位其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关系,彻底消除行政干预,国家作为大股东只能以股东身份发挥作用,真正实行政银分离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引进国外投资者,建立多元投资主体制和现代法人治理制,建立明晰的产权管理关系,这也是当今国际性大型商业银行的企业组织与管理的主要形式。
2.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框架。国有商业银行通过股份化,实现银行产权主体多元化,为银行的所有权、法人财产控制权及监督权的人格化奠定制度基础,这是银行实现有效公司治理不可或缺的前提。首先,国有商业银行应按照股份制要求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即体现资本所有权的股东大会、体现公司法人财产控制权的董事会和体现经营管理权的高级管理层。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高级管理层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执行指挥中心,实行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运作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方面,初步建立了银行内部监督制度 各行都普遍设有稽核监察部门,对信贷资产质量和银行内部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监察大多数商业银行都根据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要求,相继建立了比较规范的稽核监督体系,不断健全总行对资金的统一调度与管理制度,加强了总行对系统内资金清算、汇差资金、拆借资金和备付金的控制。
外部监管方面,政府监管部门相继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02年9月)、《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4年3月)、《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2004年12月)、《关于加大防范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工作力度的通知》(2005年3月)等风险监管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各商业银行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情况,也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初步形成了内控体系。
(二)风险管理与控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国内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与控制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同国外相比,仍然存在明显的不足:首先,对银行风险的主观认识不充分,缺乏银行发展的长远规划,由此导致过分看重规模,而对资产质量认识不充分;其次,商业银行运行的组织结构不科学,从外部所有者缺位、产权不明、分支机构设置不经济等严重问题,到内部机构设置重叠、部门和岗位职责不清、相互之间信息互动不畅等突出弊端,因而不能对金融风险实现有效的控制:第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手段相对比较落后,风险管理专业化程度较低,缺乏科学的市场风险定价能力.难以实现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分离。同时,各行也都并没有真正建立起科学的信用评级体系.对客户的信用评级还比较初级,风险的量化分析技术比较落后;最后,各行在制度建设方面仍IF1任重道远 就目前现状而言,许多商业银行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制度健全但缺乏执行力。维系银行风险控制系统是比较零散、相对陈旧、执行力差的规章制度,而不是动力充足、传导有效、运作良好的控制机制,与银行自身风险控制需要和外部风险监管的要求相距甚远。
三、完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与控制体系
根据《巴塞尔核心原则》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按照最低资本、监管当局对银行业的有效监管、市场约束等三项基本要求。结合新协议广泛涵盖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等管理规范规定.充分坚持有效性、审慎性、全面性、及时性和独立性的原则。建立商业银行科学、高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
(一)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
银行法人治理结构通常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机构组成,它是现代商业银行正常经营与风险控制的基础性制度保证。重视和强化银行的内部监督控制。在银行法人治理结构中设立独立的、只对银行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的内审机构。考虑对风险管理控制的要求,科学的治理结构中应包含一个由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稽核委员会和风险经理在内的相对独立的风险监控体系。
(二)明确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分工及相互制衡关系
为体现风险经营与风险管理的功能要求,商业银行应在强调各业务部门相互独立的同时,更强调业务运作的相互制约,以实现风险控制与管理中交叉监督、双重控制的效果。一般的做法是.银行内部风险管理按风险类别分别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并由该主管部门牵头定期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关联会议.进行风险分析与风险控制的讨论。
(三)健全完善严密、审慎的授权审批制度
借鉴国外商业银行的先进经验,考虑建立包括贷款权限(部门、个人)、风险限额和审批程序等在内的严密、审慎的授权审批制度。银行内部的授权与审批制度由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并提交董事会认可。
(四)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检查与稽核制度
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一、内部控制和全面风险管理概念的界定
(一)内部控制的内涵
COSO于1992年《内部控制――整合框架》中将内部控制定义为由一个企业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人员实现的过程,旨在为下列目标提供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果和效率;法律法规的遵循性。内部控制应具备的五个要素: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信息交流与反馈;监督、评价与纠正。
(二)全面风险管理的内涵
COSO《全面风险管理框架》(2004)中的定义是:全面风险管理(ERM)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受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人员的影响。这个过程从企业战略制定一直贯穿到企业的各项活动中,用于识别那些可能影响企业的潜在事件并管理风险,从而确保企业取得既定的目标。
(三)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内在联系
1.内部控制与全面风险管理存在一定的差异:两者的范畴不一致;两者的活动不一致;两者对风险的对策不一致。
2.内部控制与全面风险管理紧密相关:内部控制是全面风险管理的必要环节,内部控制的动力来自企业对风险的认识和管理;全面风险管理涵盖了内部控制。从COSO委员会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和内部控制框架可以看出,全面风险管理除包括内部控制的3个目标之外,还增加了战略目标,全面风险管理的8个要素除了包括内部控制的全部5个要素之外,还增加了目标设定、事件识别和风险对策3个要素;内部控制与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应当由企业同一套组织机构和人员来完成,企业不能为之设置两套工作小组。为此,企业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权责分配中,应充分考试专业管理、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这三大类职责相辅相成,它们应当是每个关键岗位职责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我国中小商业银行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因素多样化
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因素多样化,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战略风险和国家风险。各银行都会因风险控制措施不当而发生损失,有的案例损失金额巨大,中小商业银行相对而言其抗风险能力不足,更易由损失引发系统性风险。
(二)中小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存在较多弊端
各级负责人横向权力过大,为操作风险的发生提供了空间;大部分银行未设立独立的专业化部门承担操作风险管理和分配资本职责;操作风险管理现行的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后,难以反映本行操作风险的总体水平和分布结构,与国际上要求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的操作风险管理差距不小。
三、国内银行业全面风险管理实施现状
(一)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一些大型商业银行建立了全面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如工商银行2004年引入COSOERM框架的理念,按照现代金融企业的治理标准,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全面风险管理治理架构,制定相关授权方案,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高级管理层之间各司其职、相互协调、有效制衡的运作机制。重新调险管理委员会,并于2006年7月设立了首席风险官职位,为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部分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实施规划已经形成并在逐步推进
农业银行在制定新资本协议实施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时间表、步骤和措施,在2009年底前建成内部评级初级法体系,2013年底前建成内部评级高级法体系。工商银行全面推进风险计量技术的研发,加大数据集中与系统建设力度,从公司治理、方法论、基础数据、制度政策、IT系统等方面不断深化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工作,风险治理结构日益完善,风险计量水平逐步与国际接轨,风险管理的前瞻性、科学性得以显著提高。
四、构建中小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建议
结合国内外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建设经验,以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普遍实行总分行制的行政制度为基础,笔者提出要按照“集中管控、矩阵分布、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目标要求,建立总分支三级联动风险管理机制,以集中职能的风险管理部为特点,以风险总监为纽带,以分布于各业务条线的风险经理为基础的架构与职能分工。
在董事会下设风险政策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确定风险偏好指标和提供政策建议;在高级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行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行长担任,其他行级领导担任常务委员;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风险管理部,作为风险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该部门集中所有各类风险的管理职能,可以设置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各团队,任命各类风险经理,也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管理团队;设置风险管理总监,对风险管理事务进行综合协调,风险管理总监与首席财务官紧密合作,直接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汇报工作;在各业务条线设置风险经理岗,一方面配合业务条线负责人进行风险控制,另一方面是为风险管理部在业务条线上的派出单位,负责风险据的收集、风险状况的实时监控;建立支行风险经理派驻制,派驻风险经理是支行层面风险管理的主力军,对各支行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管理,定期向上一级的风险管理部进行风险管理情况汇报,提供风险资料和数据。
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在现有内控管理水平的基础之上,借鉴西方银行的先进经验,尽快建立起全面风险管理的架构与职能,将有利于推进中小商业银行与国际接轨,在未来激烈的竞争中真正实现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参考文献:
[1]姚树洁,姜春霞,冯根福.中国银行业的改革与效率:1995―2008[J].经济研究,2011(08).
关键词:商业银行;董事会;公司治理;银行绩效
中图分类号:F12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2.06.21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6-52-04
一、引言
2008年以美国次贷危机为导火线的金融危机席卷全球,雷曼兄弟宣布破产,美国银行、摩根大通分别收购美林和贝尔斯登,高盛和摩根士丹利也退出投行转为银行股份公司,华盛顿互惠银行被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查封、接管等,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环境下,美国的次贷危机逐渐扩散到全球,使全球经济增长率普遍减缓,金融市场受到了严重的冲击。这次金融危机使银行业真正认识到了加强体制的建设和完善公司治理的必要性。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定义公司治理为公司管理层、董事会、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各种关系。公司治理通过明确公司目标、制定实现这些目标和监督执行的方法来构成治理架构。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银行业的公司治理在发达国家就成为了一个人们持续关注的问题。1999年,巴塞尔委员会的《加强银行机构的公司治理》推动了银行业稳健公司治理的实践,加强了人们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问题重要性的认识,随后又对其进行了修改。在国内,银行业的监管治理也备受政府机构的重视。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参照OECD颁布的公司治理原则和巴塞尔报告,借鉴和吸收了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中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在制度上进一步完善了我国银行业的管理,同时也意味着公司治理改革已经成为了我国商业银行改革的重要内容;2011年中国银监会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弥补原有的公司治理指引和指导文件在实践中的不足。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指出,有效的公司治理是获得和维护公众对银行体系信任的基础,也是银行业乃至于整个经济体系稳健运行的关键所在。对于银行业来说,公司治理有其独特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一方面,由于存贷利差是我国商业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负债在银行的资本结构中占主要部分。这种高负债的资本结构导致了银行内在的脆弱性,因而需要更加注重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其次,银行具有鲜明的外部性特点。为了防止或者减小银行出现风险或者倒闭时产生的传染效应,各国政府普遍建立了安全网,而安全网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对银行的约束,从而进一步反映出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性。除此之外,在高杠杆率、高流动性的金融衍生品不断发展的背景下,银行产品和交易的复杂性、不透明性加剧了信息不对称,利益相关者约束银行管理者的成本将会提高,削弱了其对银行的监管能力。
因此,本文试图利用我国16家上市商业银行2001-2010年的非均衡面板数据,实证分析董事会治理对银行绩效的影响,揭示我国上市商业银行董事会治理现状,也为完善我国商业银行董事会治理和提高银行绩效提供实证证据。
二、文献综述
董事会的有效性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高效的董事会也是银行经营发展的基础。目前,国内外学者对董事会特征与银行绩效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董事会规模
Dan Johnson,Ellstrand(1999)研究发现董事会成员越多,可以获取信息的渠道和数量也就越多,从而有利于他们提出正确的建议和决策[1]。李维安、曹廷求(2004)也发现董事会规模对银行绩效有正面影响[2]。而Lipton,Lorsch(1992)提出董事会规模不宜过大,董事人数最多不应超过10人[3]。Jensen(1993)认为当董事会人数超过7到8人时,董事会决策时间会增加并会产生“搭便车”的问题,从而降低董事会在监控管理方面的效率[4]。Pablo de Andres,Eleuterio Vallelado(2008)使用动态面板数据发现董事会规模与银行绩效呈倒U型关系,增加新的董事有益于银行业绩的提高和对管理者的监督,但当董事人数达到19名时托宾Q值开始减弱[5]。
(二)董事会的独立性
汤燕娜、陈(2008)运用最小二乘估计进行分析,结果表明董事会内部执行董事比例越高,其决策的独立性和银行的绩效就会越低[6]。但也有学者存在一些不同的观点。朱建武(2005)认为较高的执行董事比例可以促进中小银行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进行有效的沟通,增加董事会方针政策的执行效力[7]。朱晓洋、邵一飞、杨青(2010)采用非线性OLS回归,发现独立董事比例与银行绩效存在显著的倒U型非线性关系[8]。
(三)董事会会议次数
张娜、关忠良、郭志光(2011)认为董事会会议与ROA正相关,但不显著。因为单一事件的事后控制有利于完善银行未来的经营管理,银行应注重提高董事会会议的效率[9]。但Jensen(1993)却认为董事会会议只不过是一种形式主义,缺乏效率,会议的大部分时间都用于讨论公司的日常事务[4]。Nikos Vafeas(1999)对1990—1994年期间的307家美国公司进行研究,证实了Jensen的观点,实证结果显示董事会会议频率是董事会运作的重要方面,每年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次数越多,公司业绩就会越差[10]。
(四)董事长与行长两职合一
Baysinger,Bulter(1985)认为银行董事长与行长为同一人时,董事长能够制定董事会议程、控制信息,使董事会不能有效地履行其监管职责[11]。谭兴民、宋增基、杨天赋(2010)通过实证发现在控制了变量的内生性之后,银行两职分离情况对银行ROA的正面影响由不显著变为显著[12]。但也有学者存在着不同的观点。魏华、刘金岩(2005)采用多元回归模型发现银行董事长与行长两职合一并没有对ROE产生影响,但与ROA存在显著地正相关关系[13]。
银行董事长与行长两职合一对银行绩效存在负面影响。独立性是保持董事会有效性的内在要求,在样本银行中,除了浦发银行和华夏银行分别在2005年和2008年出现两职合一的情况外,其他的都采用了董事长与行长两职分离的设置方式。从理论的角度看,Fama和Jenson(1983)指出,公司的领导结构能够帮助解决问题,防止人的“败德行为”和“逆向选择”,从而主张决策控制的最高机构不应该被最高决策管理的人所控制[14]。由于商业银行资产质量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压力相对较大,所需要的监督力度也就较大,所以对董事会的独立性要求更高。董事长与行长两职合一会导致权力过于集中,不利于集思广益,发挥民主,甚至会导致独断专行。对商业银行来说,如果缺乏有效的约束,就可能会出现降低资产质量、未提足拨备、增加道德风险等短期行为。
四、结论与建议
(一)实证研究结论
本文结合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的特殊性,为研究银行董事会治理与绩效的关系,运用混合OLS、固定效应和随机效应模型对2001-2010年16家上市商业银行进行实证分析,结果显示固定效应模型较为合适,得到的研究结果如下:第一,平均而言,我国上市商业银行董事会成员人数为16名左右,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规模对银行绩效存在正面影响;第二,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占1/3左右,独立董事所占比例对银行绩效有微弱的促进作用;第三,董事会会议次数对ROA有显著的正面影响,是提高董事会治理效率的重要因素;第四,我国上市商业银行中董事长与行长完全两职合一的情况较少,两职分离有益于银行绩效的提高,但作用不显著。
(二)建议
现阶段看来,我国商业银行要提高经营绩效必然要实施高效的董事会治理机制。基于本文的实证结果,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适度增大董事会规模。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应在5至19名,所以在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特点,适当扩大董事会规模可以提高银行绩效。
第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规范独立董事产生的程序,明确规定独立董事应参加董事会会议次数、为银行工作的时间等,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有效的董事会还要求提高独立董事的比例,吸纳尽可能多元化的金融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三,合理规划董事会会议召开时间和会议次数,提前安排会议流程和内容,尽量避免董事会会议形式化、内容空洞化,从而提高董事会会议的效率和质量,使之成为事前改进公司治理的机制。
第四,选择合理的董事会领导权结构。由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对资产质量、风险控制方面的要求较高,董事会需要具有更强的独立性,所以董事长与行长两职分离的设置方式可能更适合我国国情。
总的来说,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有效的董事会能够改善银行治理状况,从而提高银行的经营绩效。一个高效的董事会不仅有利于股东和其他成员,也有助于一个经济体系的发展,是一个国家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现阶段我国银行的治理机制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重视董事会治理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1] Dan Johnson,Ellstrand.Number of directors and financial performance:A meta-analysis[J].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1999,(42):674-686.
[2] 李维安、曹廷求.股权结构、治理机制与城市银行绩效——来自山东、河南两省的调查证据[J].经济研究,2004,(12):4-15.
[3] Lipton,M.,Lorsh,J..A Modest Proposal for Improved Corporate Governance[J].Business Lawyer,1992,(48):59-77.
[4] Jensen,M..The modern industrial revolution, exit, and the failure of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J]. Journal of Finance,1993,(48):831-880.
[5] Pablo de Andres,Eleuterio Vallelado.Corporate governance in banking:The role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J].Journal of Banking & Finance ,2008,(32):2570-2580.
[6] 汤燕娜、陈.中国上市商业银行治理绩效的实证研究——来自沪深两市的经验证据[J].经济与管理,2008,(08):37-42.
[7]朱建武.基于 EVA的中小银行绩效与治理结构关系分析[J].财经研究,2005,(05):53-62.
[8]朱晓洋、邵一飞,杨青.中国上市银行内部治理机制与综合绩效[J].经济管理,2010,(08):56-62.
[9]张娜、关忠良,郭志光.董事会特征与银行绩效关系的实证研究——来自我国14家上市银行的证据[J].经济经纬,2011,(01):59-62.
[10] Nikos Vafeas.Board meeting frequency and firm performance[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99,(6):113-142.
[11] Baysinfer,B.D.,Bulter,H.N..Corporate Governance the Board of Directors:Performance Effects of Changes in Board Composition[J].Journal of Law,Economics and Organization,1985,(1):101-124.
[12]谭兴民、宋增基、杨天赋.中国上市银行股权机构与经营绩效的实证分析[J].金融研究,2010,(11) :144-154.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公司治理;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8)12―0033―03
一、农信社的公司治理和管理体制历史沿革
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公司治理和管理体制经历了多次变更。
(一)20世纪50年代至1999年:管理部门不断变换
上个世纪50年代初期,农信社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1958年实现化后,根据当时“两放、三统、一包”的财经管理体制,农信社下放给和贫下中农管理,变为集体金融机构。
随着中国农业银行农村金融业务的逐步专业化,1984年国务院批转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报告》,提出把农信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成立了农信社的县级联社,直到1994年之前,农信社一直是农行的基层组织。
1996年底,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农信社的金融监管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农信社与农行“脱钩”,恢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合作金融机构性质。1997年以来尤其是亚洲金融危机后,在金融体制改革深化的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进行经营重心调整,业务重点转向了城市,使农信社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地位显得更加重要。
(二)2000年至今:农信社体制改革
2000年以后,随着《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信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农信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发[2004]66号)等重要政策的颁布实施,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组织推动下,农信社的组织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进行了以三种模式为代表的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原有农信社框架内的重组模式,即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入股组建省级联社;股份制模式,即在农信社基础上改组成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模式,在农信社基础上改组成为农村合作银行。
通过这一轮改革试点,各级农信社基本形成了“三会一层”(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经营层),四者之间各司其职、相互制衡;在管理体制上搭建了省级联社―地市派出办公室―基层农信社的行业管理格局和销售―控制―保障为―体的内部经营格局,公司治理初具雏形。
二、农信社公司治理改革中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从已经进行的农信社产权和管理体制改革来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具体来说表现为四种趋势:
(一)股东非农化和小股东边缘化趋势
自2003年开始的农信社改革,以明晰产权为出发点,以增资扩股为改革的第一步。从现有的制度安排和已经实现增资扩股的地区的操作看,股权设置非农化和排斥小股东的趋势十分明显。根据银监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及其他一些相关规定和安排,农村商业银行、农信社县级联社及农村合作银行的股权结构设置安排的起点相对较高,不利于中等收入及中等收入以下农户入股。农信社明晰产权的改革过程,演变成了一个清理和排挤农户小股东、拉拢工商企业股东和城镇居民股东的过程,农户在这个过程中被进一步边缘化,大量的小额农户股东被非农户股东排挤出局。农信社产权的三农特性被弱化。
(二)“三会”职能虚置化趋势
1、从持股结构看:基层农信社是县级联社的股东,县级联社是省级联社的股东,持股结构呈金字塔型,省级联社对县级联社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县级联社的理事长、监事长、主任等高管由省级联社直接任免,社员大会和理事会有形无实、有名无权,形同虚设。
2、从股东大会(社员大会)的决策作用发挥来看:较多农信社很少召开股东大会(社员大会),即使召开形式主义也十分明显,股东(社员)很难通过其行使权利,其权威性受到削弱;较多股东不熟悉其权利和义务,缺乏行使权利的能力和意识;再加上我国较多地区的农信社多年以来一直亏损,根本没有分过红,也削弱了股东参与治理的积极性。
3、从监事会的制约监督职能来看:有些农信社理事人数为偶数,规模不当,不便于投票决策;监事会主要成员的任命受制于政府,在“三会”矛盾突出时,党委会决定一切,监事会对理事会决策的监督制约显得苍白无力,影响监督效率。
(三)内部人控制趋势
在大多数农信社股权非常分散的情况下,实际出资人因入股金额小(受人股比例限制和农户收入水平的限制)和缺乏信用社经营管理方面的知识,并未能真正参与经营和管理,成为“弱势”群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经理层也最容易掌握对企业的控制权,从而形成县级联社范围内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内部人控制”的主要表现:一是经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过度,职务收入增长过快,侵占利润;二是短期行为普遍,不考虑或是较少考虑农信社的长远利益;三是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不规范、不及时和不真实;四是损害小股东的利益,不分红或是少分红等等。
(四)公司治理行政化趋势
自2003年农信社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各省市先后明确由金融管理办公室专司对于农村金融的管理,通过向省级联社派遣行政官员就任理事长的方式,给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信社省级联社赋予了行政级别、打上行政化的烙印。省级联社还在市地设立办公室,专门领导基层信用社。县级联社的经理人员对信用社控制权的取得,并不取决于理事会和股东,也不取决于职工,而是取决于其与政府主管部门和省级联社的关系和博弈。
在农信社公司治理上出现上述问题,根本原因有两条:
一是产权界定不彻底,历史问题难以厘清。产权关系是农信社改革试点的核心和基础。绝大多数信用社是在原信用社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历年来的积累与亏损由谁享有与承担,是国家、农业银行、老社员还是新社员。很难界定清楚。长期以来,信用社的产权在表面上似乎是明确的,一般认为是“法人产权”,由广大农民、乡镇个体私营企业入股组成。但实际上,法人产权是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导致产权边界不明确、产权监护人不落实、产权监护人不固定等情况,入股农民对产权的使用权、让渡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都受到各种禁止或限制,不能形成独立的产权并与信用社建立稳定的利益机制。
二是政府在农信社改革中职能错位,“官办”色彩浓厚。对政府而言,农村金融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要培育和发展与市场有关的机制,如明晰所有权、制定经济法规、鼓励市场竞争等,而减少计划控制和政府干预。但现实情况却大相径庭:根据《农信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3]14号),省级联社由市(地)联合社、县(市、区)联合社、县(市、区)农
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入股组成,农信社管理权下放到省级政府。这为地方政府控制农信社、控制金融资源提供了机遇。在省级联社组建过程中,无论是股东的安排或是人事的布局,政府起了主导作用,处于支配地位。省级联社不断地上收县级信用联社的权力,同时对县级信用社强制性收取5%的管理费,省级联社与县级联社的关系越来越向行政管理模式的方向发展。
三、改革思路和建议
(一)明晰产权,奠定农信社改革的基础
明晰产权就是要在明晰农信社现有产权归属的基础上,进一步增资扩股,充实资本金,实现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和投资主体的多样化。建议:一是改造股权结构,积极引入“三农”战略投资者。通过定向增发和扩股,鼓励单个有经济实力农户、农村企业主投资入股,支持对管理层有约束力的大股东出现;二是实行入股社员贷款优先和利率优惠,吸收更多的农村专业户、农村个体工商户为部分法人股;三是可适当增大经营者持股份额,充分调动董(理)事会、经营班子、监事会成员的经营积极性与主动性。
(二)坚持服务“三农”原则,因地制宜改组农信社
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股权发展情况,因地制宜地改组农信社。首先要恢复农村合作社的合作金融的本来面目。坚持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建立相互协作、互助互利的“合作性”资金融通机构,真正使农信社走向农业、走进农村、走近农民,成为农民需要的金融。通过农村金融改革的逐步推进。把农信社逐步办成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地方金融机构。其次要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革进程,先对城区和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经济基础条件较好、资金吞吐量大的东部地区的农信社机构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改组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村合作银行,满足该地区对金融服务的高层次的需求。在农村合作银行实践的基础上,可继续按照公司法和股份制的有关要求改组为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
(三)不断完善“三会”职能,健全内部运行机制
首先,要健全和完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章程》,对“三会”的产生、工作程序、权利、义务以及问责等以规章和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以制度管人管事,真正促进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分离和相互制约。二是改变部分农信社理事长、主任二职一肩挑,集决策权、执行权于一身的局面,实行理事长与主任分设制。三是要通过培训使有控制权的股东具有专业水准的参与意识和行权能力,构建一个有行权能力的股东大会。四是要建立理事长、主任、监事长“三长”联席会议,做到“分工不分家、监督不旁观、参与不干预、互补不拆台”,加大决策磋商力度,推行科学民主决策。五是借鉴大型商业银行做法,引入独立理事参与农信社的治理,有效强化决策过程的控制与管理,缩短决策链条,提高决策效率。通过上述措施,建立健全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内部组织机构。并制订一系列的科学管理制度,使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三会一层”管理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权力制衡。
(四)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改善农信社改革的法律环境
建议尽快制定《合作金融法》,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权力、责任及其与社会各方面的民事关系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确保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利益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真正做到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要在《合作金融法》的框架内重新制定农信社章程。新的章程必须对农村合作机构的目标、职责、资本金的组成、负债的构成、治理结构、管理形式、利润分配、各种职位行为守则、章程修改和机构的解散等做详细的规定。通过立法来有效规范、约束信用社职工和各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和管理置于法律的框架之下,为信用社的安全营运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及时转变政府角色定位,着力打造市场氛围
在完善法律的基础上,政府要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自身在农村信用合作机构的地位。农信社的经营行为必须受到政府的监管和法规的约束,但政府要着力于设计适合信用社发展的体制框架和环境,而不是介入竞争的过程控制。要理顺省级联社与基层农村合作社的关系,以资本而不是权力为基础、以股权而不是人事为纽带、以规则而不是个人意志为约束。构建省级联社与基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新型关系。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分析
1.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内涵
1.1.公司治理的内涵
二十世纪,西方经济学家将“治理”与企业的组织构架和经营活动相联系起来。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企业理论的发展,国内外经济学者对公司治理进行了不同角度的界定。
一是决策治理的角度。01iver Hart在《公司治理理论与启示》一文中提出,问题和合约的不完全性是公司治理存在的条件和理论基础。他认为治理结构是一个决策机制,即治理结构分配公司非人力资本的剩余控制。
二是问题治理的角度。P.L. Cochran和Steven. L. Wartick在《公司治理-文献回顾》一文中指出,公司治理就是指高级管理阶层、股东、董事会和公司其他利害相关者的相互作用中产生的具体问题。
三是组织结构的角度。吴敬琏教授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三者所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且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
四是制度设计的角度。牛津大学管理学院院长Myer在《市场经济和过渡经济的企业治理机制》中将其定义为:公司赖以代表和服务于他的投资者的一种制度安排,包括从公司董事会到执行经理人员激励计划的一切东西。
五是制度安排的角度。钱颖一教授在《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和融资改革》中提出: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套用来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包括投资者、经理、工人之间的关系,并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的制度安排。
最后,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0CED)整体定义为: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据以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它包括公司经理层、董事会、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一整套关系。
1.2.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内涵
商业银行有别于一般企业,它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即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的企业。因此,对它的公司治理结构的认识,应从下列几个方面:(1)除了一般企业所具有的利益相关者,外部监管者和债权人也是它的利益相关者;(2)由于加入了监管者、债权人和债务人,使得商业银行出现了多角的信息不对称;(3)是更加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和道德风险等问题;(4)由于自身对风险的敏感性,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规范性。
因此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为保证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的所有相关制度和机制。本质上应是一整套制度安排,是以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合理分配出资人、董事会和高级经理层之间权力与责任的制度安排;其核心应是解决公司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问题。
2.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综述
对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研究中,刘海虹(2002)认为:国有商业银行与现代商业银行的根本区别在于,产权主体结构的一元化和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不对称。张小松(2002)指出:改革的首要问题是要解决产权问题,必须打破原有体制下的单一产权结构,替代为多元产权主体所形成的独立法人财产权。张俊喜(2002)指出:国有银行的治理结构不尽合理和健全,其主要表现在于银行经营的透明度不高;银行的股本结构过于集中;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靠行政任命,无银行家市场;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太少,且与银行有财务关系,并不真正独立;市场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等方面。
刘晓勇认为:国有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改革需从以下着手:(1)完善风险管理机制;(2)健全内部控制机制;(3)建立以效定酬的收入分配机制;(4)进一步完善以利润为目标的财务分配机制。张小松(2002)认为:应该首先依法产生董事会,然后调整董事会构成,推广独立董事制度,最后确保监事会真正到位。黄德根(2002)提出:在公司治理中,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两者的职责相同,鉴于中国国情,建议采取监事会的监督模式,应取消独立董事制度。
敖慧、韩平(2002)提出解决方法为培育经理市场,使在位的银行经理人员时刻面临来自外部经理市场竞争对手的压力;发展资本市场,体现所有者和存款人对银行的约束机制。蔡鄂生(2003)认为:在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方面,建立对董事会负责的内部审计部门,进而发挥内部审计部门及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姜彦福、杨军(2003)认为:应该制定国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指引,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向存款人披露银行信息。银行要选择国外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外部审计,公布审计结果。
可以看出:对银行治理结构的研究在我国还只是近几年的事,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由于我国的经济和金融都处于转型时期,国有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仍存在不足,而这将影响银行的市场竞争力和长远发展。
3.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
在经历了股份制改革后,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仍不完善,其水平还停留在一个很低的阶段,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治理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历史原因的牵制。由于历史原因,国有银行是国有企业信贷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国有银行的资产已经大量聚集了来自于资产不良的国有企业的风险,使国有银行公司治理改革的难度增大。
(二)在公司治理的监督机制方面,最重要的是设立监事会制度。自从中国银监会成立后,各国有商业银行原有的监事会均转入中国银监会。使得银行监事会制度,因缺乏产权的约束而丧失了对银行实际监管的动力。
(三)在内部,财务部门并不是完全独立于经营部门的;在外部,审计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独立懂事仍没有实际监督权利,对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监督作用基本处于空白。
(四)与世界先进银行在公司治理的资本实力、风险防范、不良资产、管理机制和信息建设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距。具体表现在:(1)资本充足率不足或资本充足率达不到国际先进商业银行标准;(2)庞大机构数量撤并的组织安排等问题;(3)银行经营管理战略目标制定和实现的问题;(4)引进战略投资者和合理构建人力资源机制的问题。
4.存在的问题研究
4.1.内部缺陷
(一)资本结构单一,资本金不足。随着各专业银行的成立,银行资本金的来源主要靠自身积累,主要是从每年实现的利润中补充资本金。由于不良资产扩大,盈利减少,自我补充资本金的能力在不断下降,资本充足率严重不足。尽管这几年国家乃至国有银行在补充银行资本金问题上作了努力,但相对于国有银行风险资产规模的扩张,其资本充足率在不断地下降,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
(二)产权结构单一,产权主体缺位。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仍是一元化的产权主体结构,政府的二重角色也令国有银行无所适从。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者只能作为人满足其委托人“政府”的各项政策要求。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国有银行具有内在的政企不分的特征,而这也是其治理结构运行效率低下的根源。
(三)委托链条过长。从组织形式来看,国有银行均建立了总行一级法人授权,下属六个层次的委托管理体制。一方面使成本大幅提高,另一方面使决策环节增加,难以根据市场状况进行灵活快速反应,使经营目标具有更大的不可控性。
(四)内部制衡机构不完善。其主要表现为:“新老三会”的并存,出现多头领导,权责不清的问题,架空了股东和董事会的权利。在国有商业银行中,仍是党委负责制,采取集权管理模式,使得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没有分开,相互制衡的关系不明确。由于《公司法》削弱了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以及内部稽核部门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使得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督机构功能弱化,无力承担监督职责。
(五)内部人控制严重。在国有独资的单一产权结构下,存在国有商业银行的所有者虚置,加上激励机制薄弱,和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不对称等缺陷,加剧其内部人控制问题。
(六)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虽以年报的形式对外披露信息,但仍存在弊端:一是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准确、不及时;二是银行监管层缺乏对信息披露的约束力;三是信息披露成本较高;四是由于审计不独立和会计准则不统一,导致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低。
4.2.外部缺陷
(一)银行业竞争格局没有形成。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仍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其金融资产占全部金融资产的65%,并且占有60%以上的存贷款市场份额。
(二)产品市场的监督作用难以发挥。由于自身拥有的绝对垄断地位,使得产品市场很难达到规范和公平竞争的要求,产品市场对银行经营者的约束也就相应弱化了。
(三)资本市场的约束作用微弱。我国股票市场的发育还不充分,丧失了较强的外部监督作用。由于股市反映的市场信号还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使得企业资产结构中股市的影响十分微弱;所以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不能过分依赖于外部股市。
(四)独立审计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缺乏行业约束和管理。
5.对策
5.1.内部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一)建立健全现代董事会制度,突出董事会的主体作用。国有商业银行的决策权属于董事会,它是银行最高管理机关,行使除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属于股东大会权限以外的一切管理权力。
(二)建立健全现代监事会制度,有效控制“内部人控制”行为。监事会成员除了来源于国务院、银监会、机构投资者以外,应该让国有商业银行员工进入监事会,扩大成员范围,加强了监事会的独立性。另外,发展外部监事制度,完善监事会的组织结构,加强监事会的专业性和监督的有效性。
(三)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利益相关者的目标一致性。建立科学的经理人绩效评价体系,对他们进行客观的绩效评价;建立多元化、透明的薪酬给付机制,调整员工行为目标与公司目标达到一致性,以达到有效激励全体员工的目的。
(四)强化内部约束机制。建立对董事会负责的内部稽核部门,加强内部权力约束与监督,完善内部制衡机制,强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建立良好的内部审计以及监督、处罚制度,实现激励和约束的对等。
(五)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通过实施审慎的财务原则,提高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国有商业银行应对其资产质量、盈利状况等进行完整、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改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间的治理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从而形成有利于银行长远发展和各方利益相关者利益最优化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
5.2.外部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一)建立公开竞争的经理人市场。既能传递有关银行经理人的业绩信息,又能有效地公开监督或约束其经营行为,从而确保管理层能够更好实施经营活动,实现公司目标。
(二)构建有力的外部独立审计监督机制。大力发展外部独立审计监督机制,从而确保监督机制的完全独立性和实际作用,减少其经营风险。
(三)规范我国资本市场,强化其约束作用。要加快资本市场的立法工作,加强法律监督;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弥补交易所市场的不足,使我国资本市场的市场体系向多层次与多元格局方向良好发展;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基础上,要逐步建立国有商业银行面向广大个人投资者的债券柜台市场,使之和交易所市场共同构成零售债券市场,最终发展成为全国性的统一债券市场体系。从而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资金供给机制,突出股份对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影响作用。
总之,完善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是国内银行业针对历史积弊和面临的现实挑战提出的,如果公司治理不完善,不但会损害银行的竞争力,增大银行风险,而且还会使银行失去前进的动力机制。因此,为了完成我国金融改革的总体目标,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目前迫切需要完善其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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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对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定义为:“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这是对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作出的明确而科学的界定,同时也为各商业银行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提供了比较一致的标准。从该定义中,我们应该把握三个重点:1.内部控制是为了一定的目标而建立起来的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的集合或者说是体系,仅仅满足于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以为各项制度建立或完善了,内部控制就确立或完善了的观念是错误的。不重视制度的执行与执行的方法,内控体系就是不完整的;2.内部控制应当涵盖业务的全过程,从事前、事中直到事后,防止因为在制度中没有规定而忽视对某些行为的控制与监督,这些行为有可能导致风险的失控。3.内部控制是连续动态过程与机制,至少包含这样两方面的意思:内部控制时时刻刻都必须执行,任何的疏忽都有可能导致控制的失效或无效;内部控制是动态变化的,它应当随外部环境和内部管理变化的要求,相应地做出调整,不能墨守陈规。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系统由五个相互关联的要素组成,即包括管理监督与控制文化、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职责划分、信息与交流、监管活动和错误纠正。结合管理学的一般原理,可以通俗、简洁地把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因素概括为五个,即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交流、监督管理。如果将内部控制视为一个“系统”,则更能真切地反映内部控制是有特定构成要素、各要素之间、要素与整体、整体与环境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有明确的目标,有特定功能的系统本质;同时,强调内部控制的系统性还在于防止孤立地、片面地看待内部控制的各构成要素,将内部控制的各构成要素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发挥内部控制的整体功能。
从组成内部控制系统各要素的关系看,(1)内部控制环境是整个系统的基础,是影响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作用发挥的各种内部因素,表现为银行管理者对内部控制的态度以及经营风格、从决策层到作业层的每个层次都有明确职责分工的组织结构、独立于银行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监事会和审计稽核机关的机构、监管当局对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支持程度的外部影响等方面;(2)风险识别与评估旨在发现和计量商业银行实现其目标的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为控制活动指明了具体的方向,内部控制最重要的目的也是在此。所以,商业银行在构建内部控制机制时,必须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并将其纳入到有效的内部控制之中,保证有充分的程序和资源来进行风险评估。同时,还应对不断变化的情况及条件做出反应,包括对内部控制制度加以可能的修改,及时涵盖任何新的或以前未进行控制的风险。(3)控制活动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系统的核心,是具体实施内部控制的过程,这些活动包括审批、授权、核实、会计控制、资产保全及其职责分工等。控制活动通常包括三个因素:制定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执行这些规章制度程序;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按照报告程序的规定及时反馈,并督促其采取纠正措施。(4)信息与交流为各个要素的沟通,引导内部控制系统有效运行,确保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支持。商业银行内部信息系统包括反映经营管理状况、遵循相关法规制度的情况、财务报表资料的情况,也包括反映外部环境、提供决策支持的各种信息等。这些信息应当及时可靠并具有连续性,此外,有效的交流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同样也是必不可少的。(5)监督管理是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业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管理监督以及内部审计稽核部门或外部监管机构的再监督、再评价与纠正偏差活动的总称,处于内部控制系统的最顶层。一般在下列方面提供监督服务:评估管理制度的效率和效果,评估资产风险,针对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查验经济交易的合规性与合法性。
随着银行商业化改革的推进,我国商业银行越来越感到强化控制的重要性,在不断探索的过程中,先后出台了许多内部管理措施和文件。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因内部管理不善、风险未得到很好的控制而引发的违法犯罪事件屡见不鲜,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估其数。而与此同时,内部控制的理论和实践在国际上已经取得很大的发展。1992年,美国coso《内部控制:整体框架》报告;199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系统框架建议的十三项原则;2004年,coso在1992年《内部控制:整体框架》报告的基础上,结合《萨班斯—奥克斯法案》的相关要求,了《企业风险管理:总体框架》的研究报告。这一国际化趋势引起了中国金融界特别是商业银行的广泛关注,开始在银行业加大内部控制的推行力度,其中影响比较大的规范性文件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等,这些文件吸收了内部控制的国际先进理论成果,也充分考虑了我国商业银行的现实状况。
尽管在相关法规的要求和指引下,我国商业银行在建立健全资金经营、信贷管理、财务核算、稽核监督等内部控制上逐渐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在制度设计和实施操作等问题上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和不足,内控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防范风险的需要,主要表现为:(1)内部控制的组织形式还不合理。从外部组织形式讲,所有者缺位、产权不明、分支机构设置不经济等问题比较严重;就内部组织机构而言,机构设置重叠、部门和岗位职责不清、相互之间信息互动不畅等现象也比较突出。(2)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监督制约机制。例如,有的商业银行还没有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要求建立健全以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有的商业银行决策机构与执行机构重合,导致内部控制机制的丧失;有的股东大会及监事会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3)内控制度不健全,不适应现代业务发展的需要。(4)内部控制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有的商业银行作为对内部控制进行再控制的审计稽核部门直接接受行长的领导,工作不够超脱,独立性或权威性不够,经常监督大多流于形式,不能起到查错防漏、纠正违规、强化管理、控制风险的作用。(5)风险控制体系不健全,对内部控制的评价与监督不够。
为此,我国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认识到自身在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正确估价潜伏在业务经营发展过程中的风险,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其中,最主要的是:(1)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积极推进我国商业银行股份制的改造或完善,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分离的相互控制的公司治理结构,为内部控制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解决所有者缺位、产权不明、制衡机制失效等问题。(2)建立经济、高效的分支机构网络,解决内部控制机构重叠、控制效力低下、控制成本高等问题。(3)建立和完善董事会结构,确保董事会履行其受托职责。(4)强化监事会的建设,提高监事会对银行经营管理的监督作用。核心应是:提高监事会成员的资格要求,应力求选择那些具有正义感、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专业素质的人担任监事;要确保监事会参与银行经营管理决策的全过程,以便实施过程监督,并知晓经营管理情况,为更好地实施监督提供信息基础。(5)改革内部审计稽核组织体制,按照独立性原则,将对行长负责的审计稽核体制改为隶属于董事会,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6)以资产质量、经营效益和风险状况为核心,从新调整对各分支机构业务经营活动的授权授信权限和资源配置,撇弃以往的按规模大小或按人头的多少分配资源的做法,以此塑造内部控制的激励机制。(7)提高内部控制的效力和效率,加强以电脑为基(根)点、网络为渠道的信息流通系统建设,增强内部控制信息的采集、交流,以此提高内部控制的效力和效率。
花旗银行总裁沃尔特.维斯顿这样说:“事实上银行家从事的是管理风险的行业。简单来说,这就是银行业。”可谓一语道破天机,直击问题要害。风险无处不在的市场经济中,银行因为承担风险而生存和发展,银行因为经营风险而精彩和繁荣。毫无疑问,未来银行业的竞争将集中在风险管理能力上展开,内部风险控制能力成为银行核心竞争力的核心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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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银行业对风险管理的研究和实践起步较晩,长期以来基本停留在实施内部控制的阶段,对风险管理的理解也主要偏重于对信用风险的管理,而从国际国内金融实践的发展历程来看,全面风险管理模式是商业银行生存与发展的必然选择。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要在金融理论与实践日新月异发展变化的过程中提高核心竞争力,就要研究借鉴国际、国内发达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实践经验,从内部控制阶段尽快向全面风险管理阶段过渡,构建切实可行的全面风险管理架构。
关键词: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一、内部控制和全面风险管理概念的界定
(一)内部控制的内涵
COSO于1992年《内部控制整合框架》中将内部控制定义为由一个企业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人员实现的过程,旨在为下列目标提供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果和效率;法律法规的遵循性。内部控制应具备的五个要素: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信息交流与反馈;监督、评价与纠正。
(二)全面风险管理的内涵
COSO《全面风险管理框架》(2004)中的定义是:全面风险管理(ERM)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受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人员的影响。这个过程从企业战略制定一直贯穿到企业的各项活动中,用于识别那些可能影响企业的潜在事件并管理风险,从而确保企业取得既定的目标。
(三)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内在联系
1.内部控制与全面风险管理存在一定的差异:两者的范畴不一致;两者的活动不一致;两者对风险的对策不一致。
2.内部控制与全面风险管理紧密相关:内部控制是全面风险管理的必要环节,内部控制的动力来自企业对风险的认识和管理;全面风险管理涵盖了内部控制。从COSO委员会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和内部控制框架可以看出,全面风险管理除包括内部控制的3个目标之外,还增加了战略目标,全面风险管理的8个要素除了包括内部控制的全部5个要素之外,还增加了目标设定、事件识别和风险对策3个要素;内部控制与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应当由企业同一套组织机构和人员来完成,企业不能为之设置两套工作小组。为此,企业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权责分配中,应充分考试专业管理、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这三大类职责相辅相成,它们应当是每个关键岗位职责的有机组成部分。
虽然内部控制和全面风险管理的出发点和具体目标并不完全相同,但两者在概念内涵上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在保障企业总体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过程中,两者的根本目标和作用是一致的。因此,二者应当实现有机融合,全面风险管理架构的构建与实施要建立在内部控制建设现有成果的基础之上。
二、我国中小商业银行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因素多样化
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因素多样化,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战略风险和国家风险。各银行都会因风险控制措施不当而发生损失,有的案例损失金额巨大,中小商业银行相对而言其抗风险能力不足,更易由损失引发系统性风险;
(二)中小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存在较多弊端
各级负责人横向权力过大,为操作风险的发生提供了空间;大部分银行未设立独立的专业化部门承担操作风险管理和分配资本职责;操作风险管理现行的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后,难以反映本行操作风险的总体水平和分布结构,与国际上要求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的操作风险管理差距不小。
(三)忽略了风险之间的联动性
目前单独、割裂的处理各类风险,忽略了风险之间的联动性。
三、国内银行业全面风险管理实施现状
(一)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一些大型商业银行建立了全面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如工商银行2004年引入COSO ERM框架的理念,按照现代金融企业的治理标准,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全面风险管理治理架构,制定相关授权方案,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高级管理层之间各司其职、相互协调、有效制衡的运作机制。重新调险管理委员会,并于2006年7月设立了首席风险官职位,为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部分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实施规划已经形成并在逐步推进
农业银行在制定新资本协议实施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时间表、步骤和措施,在2009年底前建成内部评级初级法体系,2013年底前建成内部评级高级法体系。工商银行全面推进风险计量技术的研发,加大数据集中与系统建设力度,从公司治理、方法论、基础数据、制度政策、IT系统等方面不断深化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工作,风险治理结构日益完善,风险计量水平逐步与国际接轨,风险管理的前瞻性、科学性得以显著提高。
四、构建中小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建议
结合国内外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建设经验,以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普遍实行总分行制的行政制度为基础,笔者提出要按照集中管控、矩阵分布、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目标要求,建立总分支三级联动风险管理机制,以集中职能的风险管理部为特点,以风险总监为纽带,以分布于各业务条线的风险经理为基础的架构与职能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