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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会计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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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会计制度

第1篇:建筑企业会计制度范文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 内部会计 控制制度 重要作用

一、内部会计控制的概念

建筑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指的是企业为提高内部会计的质量、较好地保护资产的完整与安全,进一步贯彻并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而制定的控制方法或措施。企业建立内部会计的控制制度,能够较好地规范日常的经济与会计行为,同时还可有效减少出现错误现象,较好规避企业经营面临的风险,确保企业今后的健康与长远发展。

二、建筑施工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特点及必要性

(一)特点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施工的时间、操作步骤复杂,面临多种不确定风险因素较多;同时工程的施工耗费较多的人力、财力以及物力,使得资金的预算与项目工程的实际支出费用存在较大的差异,加大了核算工作的难度。建筑企业进行内部会计的控制核算时,难以对建筑项目会计的控制进行有效监督。施工企业的产品表现形式较多且较为分散,因此企业的内部控制通常是以各个工程的施工项目当做基础而进行的单个项目的会计控制。同时也增加了控制的难度,无法全面对施工项目的内部会计制度进行有效监督,进而影响了建筑施工企业内部会计水平的提高。

(二)必要性

建筑施工企业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度,能够有效提高施工企业资产的安全性、有效预防出现违法行为。因此有助于更好地提高企业的会计工作效率,进一步降低企业的成本,从而有效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有效地协调企业内部中各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并且有利于建立较好的信任与协作关系;改进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工作与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完善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有利于建筑施工企业较快地形成科学、完整的会计内控体系,确保对各工程项目的预算进行有效控制,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更好地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面临的问题

(一)会计内部制度有待健全

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尚未健全,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立后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发挥监督作用。例如,工程的会计人员人趁企业的内部监督体系失效之时,擅自编制虚假的财务信息,使得会计预算与工程实际的费用开支存在较大的出入;没有发挥施工企业内部会计制度的约束与监督作用,最终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此外,施工企业还未建立独立成本的核算系统、尚未建立考核的制度以及会计账簿,因此使得会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不高。

(二)企业的内部会计工作者素质不高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工作者的素质高低关系到企业的会计工作质量,部分企业建筑施工会计人员没有真正落实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工作,会计人员的监督意识较低、缺乏抗风险意识、少数人员的法制观念较为淡薄。同时企业当中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并且从业人员的教育水平与能力参差不齐;单独处理工程结算业务的结算能力较差,缺乏一定的职业判断力;对财务的分析能力不足,未能及时发现结算当中存在的问题,不利于提高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工作效率。

(三)部分领导对内部会计控制工作重视度不足

建筑施工企业的部分领导未重视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与工作,对会计的法制观念以及会计控制认识不足。此外少数建筑企业的领导不重视对会计工作者的培训,未能及时有效地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的能力与素质;领导没有充分认识到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对于项目工程的重要意义,使得工程项目的内部会计控制工作成效不大,不利于施工企业各部门的协调统一发展。

(四)施工企业内部会计控制部门设置不合理

会计内部控制部门设置不合理且缺少有效的监督,部门的会计人员职责不清、工作效率不高,造成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执行缺乏严格的监督。部分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未能发挥作用,没有对工程项目的预算进行全面分析、核实;建筑企业中各部门以及各岗位之间缺少监督,使得审计工作未能真正落实。例如会计部门没有对建筑材料的进价进行核实,造成部分采购人员虚报建筑材料价格,各个部门之间缺少有效的沟通、监督,不能对建筑的施工成本进行合理控制,无形增加了建筑的成本。

四、解决的对策

(一)完善建筑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合理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有利于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会计工作效率,为此应健全、完善施工企业的内部会计制度,从而使企业的会计工作有章可循。施工企业应确保施工会计资料的真实与完整,在保证施工企业的会计信息准确、及时与制度有效的基础上开展各项工作。此外还需要充分运用法律、运用科技知识或手段有效实现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进一步确保企业财产的完整与安全,使各项会计工作根据会计制度的要求认真落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的健康、良好运行。

(二)进一步提高施工企业会计者的素质

企业当中具备较高素质的会计工作者,能够有效健全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筑施工企业中会计者素质,对于会计工作的有效实施起到重要作用。因此提高企业当中的会计人员素质,有利于提高会计者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能力。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其的知识面;重视对会计者思想道德素质的教育,从而有效提高会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有助于会计人员认真处理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的预算工作,从而提高内部会计控制的能力。

(三)提高建筑施工领导者的意识

建筑施工企业的领导,应该增强企业会计内部控制的意识,较好地发挥会计制度的优越性,做好施工企业的预算控制工作,避免预算过大,从而有效减少施工项目的开支费用,确保预算与实际费用的差值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此外建筑企业的领导还需要充分发挥表率的作用,并且以身作则;重视做好内部会计控制宣传的工作,进一步重视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发挥的优越性,确保建筑施工企业的各成员、领导者均树立较强的内部会计控制意识。

(四)建筑工程企业应合理设置各部门岗位

会计内部控制工作关系到建筑企业的施工质量与经济效益,因此应当合理设置施工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部门。确保所设置的各个岗位与建筑工程的会计内部控制工作相互协调,避免人员过多,根据实际的要求合理设置各部门及各岗位,明确各岗位职责的基础上,扎实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有效加强各部门、各人员的交流,做好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工作。

(五)重视对施工资金与预算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将资金当做控制的手段,并且重视对施工的资金、预算过程等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有效将建筑施工企业所涉及的项目资金以及收支业务的类型给予详细、有效分析,确保各项工程业务的审批程序与复核检查的程序符合内部会计控制的要求。同时还应提高对施工的预算控制力度,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的投资及财务预算得到合理控制;树立并增强工程项目的预算及控制意识,全面带动建筑企业的预算控制体系取得更大的成效。

五、结束语

总之,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并完善内部会计的控制制度,提高对工程项目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防止出现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确保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会计管理效率,从而较好实现实现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完善并健全了施工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参考文献:

[1]余晓林.浅议建筑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J].西部财会,2010(04):47-49

[2]甘霞.建筑施工企业内部会计控制问题探析.东方企业文化,2012(03):69-70

第2篇:建筑企业会计制度范文

摘要:房产税按照房产余值从价征收的,税额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相应比例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是否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不同时期颁布的税收部门规章及会计制度内容都各不相同。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方法不同,会影响房产原值的金额,进而造成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计算不统一,从而对税负公平造成影响。本文从会计制度变更过程着手,探讨问题形成的缘由,提出问题解决的办法。

关键词:房产税;土地使用权价值;税收政策;固定资产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它的征税对象不包括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本文讨论的范围也只限于营业性住房征税问题。

房产税计税依据有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其中从价计征的,按照房产余值征税,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这里就要考虑房产原值包含的内容。房产原值是否包含作为房屋地基的土地价值,也即土地使用权价值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税法在这方面规定有出入,而会计制度的规定也因制度本身不停修改而前后表述不相同,从而造成税收争议。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房产税部门规章对房产原值的相关规定

财税地[1986]008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财税[2008]152号文件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在做出上述规定后,该文件同时宣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废止,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注意这里的一句“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也就是国家有关会计制度怎么规定,税法就按什么样的计税依据来计征税款。现在的问题是,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及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在房屋类固定资产计价的规定上各有不同,而上述会计制度自颁布以来被不同规模不同行业的企业使用,致使各企业在房产税税负上计税依据适用不同的标准,税负不均的现象就产生了。

二、相关会计制度对土地使用权价值会计核算的规定

2001年以前,企业执行行业会计制度,各行业会计制度对土地使用权价值是否计入“固定资产”科目未规定。只有财会[2001]43号文件补充规定如下:“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土地使用权价值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未转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的公司,可不作调整,其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也即是在2001年之前,房产原值可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

自2001年1月1日开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11号)规定,《企业会计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随后,《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03)10)中规定除小企业和金融企业以外,自2003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报告。至此,我国的新会计制度已经明确规定了“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摊销的具体方法,即土地开发使用以后,“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必须结转,结转后构成在建工程成本即最终构成“固定资产---房屋”的原值,或者构成商品房的“开发成本”。可以看出,这时的会计制度规定房产原值应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到了2007年,新的会计准则颁布实施。新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从上面可以看出,上述似乎规定又回到了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颁布实施前的路子上来,即土地使用权价值确认为无形资产,房产原值可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新的会计准则要求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行,也鼓励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三、执行不同的会计制度影响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从上面的表述可以看出,2001年以前,企业只要不违反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取决于企业是否将土地使用权价值计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自2001年开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将土地价值与房屋建造成本最终转入固定资产核算,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2007年开始,执会新会计准则的企业,企业自行开发建造厂房,土地价值与房屋价值应分开核算,账册记载的房产原值不包含土地价值,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不含土地使用权价值;企业外购土地及建筑物,应划分土地价值和房屋价值,房屋原值不包含土地价值,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不含土地价值,如难以合理划分,房屋原值包含土地价值,房产税计税依据含土地价值。

不难看出,纳税人计税房产原值的确定,取决于纳税人会计核算所选取的具体会计制度的规定。因为企业会计制度还在被部分企业沿用,如果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则税收负担要重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倒是沿用以前的行业会计制度,如果固定资产核算中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其房产税负则没有什么变化;如果固定资产核算中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且又没有按新会计准则做调整,则其税收负担也较高。企业执行不同的会计制度,或者执行同一种会计制度,企业的会计核算不同,都会导致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不同,这样会造成即使相同建造成本的房屋,房产税的税负不匀,从而违背了实质课税及税负公平的原则。

四、解决的办法

有一种观点,就依不同的核算方式按不同的计税依据征收不同的房产税。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原值根据企业实行的会计制度确定,不管使用什么样的会计制度,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多少,就以该房产原值数额为依据缴纳房产税。事实上这也是税收征稽单位计征房产税的一般做法,照实征收。但是这样做会造成税负不公平的现象。

另一种观点,是要在政策上加以明细。不管是否在固定资产中核算,不管是否将价款在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中进行分配,依据房产税的定义,计税依据都应该是只包括房产而不包括土地使用权费用。因为对于经营性房产而言,无偿取得的土地缴纳的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再按土地使用权价值缴纳房产税就属于重复纳税;而对于商品房的购买者,已在房款中包含土地出让金的费用,相当于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已经缴纳了土地使用权费用,更不需再为房产税而多缴一笔费用。因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值,不管采用何种形式进行核算,房产税的计价基础只能是房产的价值而不应该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笔者认为房产税计税依据房产原值的确定应该具有独立性和稳定性,沿用“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的规定已不合时宜。

首先不能跟着会计制度的后面来运作,独立性缺失,稳定性就难以得到保证,极易因为会计制度规定的前后矛盾造成税收政策的不一致。其次应在税收政策中明确房产税计税依据是或者不是什么,用条文将该内容明确界定,哪怕是税务机关采取一刀切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也可,至少在实务中操作起来更为可靠和统一,能有效的扫除税务差别现象,更有利于税收工作的开展。当然我们更希望本着合理负担原则,将土地使用权价值从房产原值中剔除,将房产税真正回归到以房产为征税对象的本意上来,使税收政策更加明晰。

参考文献:

[1] 李胜会.统筹城乡关系与发展区域经济模式选择[J]. 农村经济,2004(11).

第3篇:建筑企业会计制度范文

    一般情况下,《企业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与具体会计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具体会计准则与"问题解答"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问题解答"的规定执行;后的规定与先的规定不一致时一般按最新的规定执行。

    但是,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执行有关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而不拘泥于会计核算制度适用性选择的一般顺序。现就施工企业选择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有关适用性问题简要分析如下。

    一、施工企业执行的主要会计核算制度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3)27号)规定,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施工企业于2004年1月1日起同时执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不再执行财政部1992年印发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另外,财政部1998年6月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财会字(1998)25号),于1999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公司执行,其他企业可暂不执行。所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施工企业除需同时执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外,还可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起须执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而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彭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所以,已上市的或有意选择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施工企业,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财政部于2006年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是在对财政部1998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修订和完善的基础上完成的,两者没有实质性差异,只是新准则规定计提建造合同预计损失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而不是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二、会计核算制度间存在的主要差异及实务中执行的适用性分析

    在具体工作中发现,《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准则")存在不一致的规定,如果要同时执行"办法"及"准则",则存在具体选择适用何种规定的情况。

    (一)"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对冲结平的时点不同

    "办法"规定,工程施工合同完工后,将"工程结算"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对冲,而"准则"规定,"工程结算"是"工程施工"的备抵科目,合同完成并竣工决算后,"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

    笔者认为,由于目前建筑工程完工后长时间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情况较为普遍,虽然工程完工后已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但由于尚未最终办理竣工决算,"工程结算"和相应的"应收账款"无法最终确定。为了真实反映该项工程的完工及结算情况,选择采用"准则"的处理方法,待竣工决算后再作两科目的对冲结平为妥。

    (二)转销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的处理不同

    "办法"与"准则"均规定,设置"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明细科目(按施工合同设置明细账),核算工程施工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但两者在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的转销时点及会计处理方面的规定存在差异。"办法"规定,合同完工确认工程合同收入、费用时,应转销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贷记"管理费用"。而"准则"则规定,在建合同完工并竣工决算后,将"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的余额调整"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第4篇:建筑企业会计制度范文

【关键词】 施工企业; 企业会计准则; 建造合同

大中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从2007年起陆续开始实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新准则),由于大多数财会人员不能充分理解新旧准则、《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及《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的演变、适用范围及原义,导致许多施工企业的会计处理五花八门,与新准则大相径庭。究其根源是当前市面上大量的财会书籍,尤其是会计举例仅是从巧合的、最简单的会计处理举例,未能让大多数财会人员充分理解新准则的含义,不能正确、合理核算施工企业的正常业务。

一、施工企业建造合同会计核算的误区及不正确会计核算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施工企业建造合同会计核算的误区

1.“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为“工程施工”)科目发生额等于“主营业务成本”(《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为“工程结算成本”)科目发生额。

新、旧准则及《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下“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与“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要符合配比原则。与“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发生额无关的“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发生额不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下“工程结算收入”科目与“工程结算成本”科目要符合配比原则。与“工程结算收入”科目发生额无关的“工程施工”科目发生额不转入“工程结算成本”科目发生额,“工程施工”科目的月末余额,为未完工程的实际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为“工程施工”)科目发生额不等于“主营业务成本”(《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为“工程结算成本”)科目发生额的主要原因是实际发生成本与计入财务成本时间上有先有后所致。如:构成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的主要因素材料费的确定主要是根据采购部门的出库单而确定,具体施工部门大多是一次性出库,存放在施工现场或自己的库房;而主营业务成本的构成是实实在在的构成在建工程成本的实际支出,需要对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进行适当调整后的成本。

2.“工程结算”科目发生额等于“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发生额。

新、旧准则及《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下工程结算科目反映企业已结算工程的价款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是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等合理确认企业当期实际的收入。

3.“工程施工―间接费用”科目直接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为工程结算成本科目)。

新、旧准则下期末将“工程施工―间接费用”分配计入有关“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下“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科目月份终了,按一定分配标准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下期末将“工程施工―间接费用”科目再按一定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工程成本。

(二)施工企业建造合同不正确会计核算的几种表现形式

1.仍按《施工企业会计制度》核算。具体表现为“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为企业已结算工程的价款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反映企业已结算工程的实际成本。

这样做不符合《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当前建筑市场竞争异常激烈下不能合理反映大中型施工企业的正常经营状况。

2.形式上的新准则核算方式。具体表现为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发生额等于“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发生额,以“工程结算”科目发生额等于“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发生额。

这样虽然形式上符合《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实质上是企业未能真正理解新准则的原义。

3.非《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也非新、旧准则的核算方式。具体表现为“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为企业实际的工程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为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

这样既不符合《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也不符合新、旧准则的核算方式,涉嫌人为调节利润。

二、正确的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方式

(一)正常的会计核算科目

1.“工程结算”科目的核算。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时,按结算单所列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施工合同完工后,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

2.“工程施工”科目的核算。工程施工科目下设置三个明细科目:“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和“合同毛利”。

企业进行合同建造时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以及施工现场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临时设施折旧费等其他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合同成本),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发生的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间接费用),贷记“累计折旧”、“银行存款”等科目。

期(月)末,将间接费用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借记本科目(合同成本),贷记本科目(间接费用)。

确认合同收入、合同费用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合同毛利)。

合同完工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本科目。

3.“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核算。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应按确认的合同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应确认的合同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期末,应将“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两个科目应无余额。

(二)补充报表项目及编制说明

1.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下,增加“其中:已完工尚未结算款”项目,反映施工企业在建施工合同已完工部分但尚未办理结算的价款。本项目根据有关在建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减“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后的差额填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在建施工合同累计已发生的成本、累计已确认的毛利以及累计已结算的价款。

2.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预收账款”项目下,增加“其中:已结算尚末完工工程”项目,反映施工企业在建施工合同末完工部分已办理了结算的价款。本项目根据有关的在建施工合同的“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减“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后的差额填列。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在建施工合同已结算的价款、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和累计已确认的毛利。

3.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中的“三、存货跌价准备合计”项目所属“原材料”项目下,增加“合同预计损失准备”项目。

(三)合同成本、合同收入金额的确认

1.计入合同成本的各项费用。计入合同的成本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及在合同建造期间发生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

与合同有关的不计入合同收入的有关零星收入应冲减合同成本;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不得计入合同成本。

2.计入合同收入的各项费用。合同收入包括两部分内容:(1)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3.合同成本金额的确认。由于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施工单位的项目部现场管理不够完善,“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的反映不够真实,故无论《施工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还是新、旧准则都不提倡“主营业务成本”的金额等于“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的金额,“主营业务成本”要如实反映。

为真实反映施工企业项目部的真实成本,结合项目部的实际情况,项目部在建设单位结算及时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下列公式对当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金额进行简化修订。

当期主营业务成本金额=当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金额×α+当期工程结算金额×(合同预计总成本金额

/合同总收入)×(1-α)

α代表取值系数,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核定,0≤α≤1。

如果项目部的成本核算非常完善、有效,α可以取值为1,当期主营业务成本金额=当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金额。

如果项目部的成本核算非常差,α可以取值为0,当期主营业务成本金额=当期工程结算金额×(合同预计总成本金额/合同总收入)。

项目部在建设单位结算不及时的前提下,企业应当对当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金额修订后确认主营业务成本。

4.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有以下三种方法:(1)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合同的比例确定;该方法是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比较常用的方法。(2)根据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该方法适用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确定的建造合同,如道路工程、土石方挖掘、彻筑工程等。(3)根据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确定,该方法是在无法根据上述两种方法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所采用的一种特殊的技术测量方法,适用于一些特殊的建造合同,如水下施工工程等。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技术测量并不是由建筑承包商自行随意测定,而应由专业人员现场进行科学测定。

5.完工百分比法的运用。确定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后,就可以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各计量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可用下列公式计算: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费用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M].人民出版社,2007:222-233.

[2]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会计学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汇编(下)[C].2007(7):209-210.

第5篇:建筑企业会计制度范文

【关键词】小企业;《小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财政部制定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2004年4月27日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笔者认为小企业会计准则下的小企业对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出现一些变化,为便于学习与交流,下面就《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对于《小企业会计制度》而言,固定资产的有关会计处理发生的变化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固定资产确认与计量的账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确认

1、《小企业会计准则》改变了对固定资产的界定。《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定义为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较高的资产。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描述为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定义中取消了对价格的限制。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

2、《小企业会计准则》增加了与生物资产相关的3个一级科目:“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将这类资产单独确认,不计入固定资产的范围。小企业(农、林、牧、渔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称为生产性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二)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资产按成本计量,不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计量的具体规定如下。

1、购进生产型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费等,但不含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新税法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生产型固定资产时,其发生的进项税可以从销项税中抵扣;企业外购的小汽车、游艇等消费型固定资产,其发生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

另外,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例1】某小企业购入不需安装的小汽车一辆,价款180000元,增值税30600元,款项均已银行存款支付。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210600

贷:银行存款 210600

【例2】某小企业购入生产用的机器设备一台,价款75000元,增值税12750元,运输费、装卸费750元,款项均已银行存款支付。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757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2750

贷:银行存款 88500

2、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构成。关于建造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问题,《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建工程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借款利息,在应付利息日应当根据借款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利息费用,在应付利息日,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等科目。

另外规定,小企业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产品、副产品或试车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3、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取消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小企业会计制度》是通过设置“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处理,该科目下设明细科目:“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会计期末,当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后,差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取消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在接受捐赠资产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并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

二、后续计量

1、固定资产折旧作出的新规定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净残值,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而《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条规定:“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区别之处在于强调“税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必须考虑以上税法中的规定年限。

另外,《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固定资产折旧只进行总分类核算,而《小企业会计准则》明确提出了固定资产折旧可以进行总分类核算,也可进行明细核算。

2、规范了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会计处理

《小企业会计制度》对于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到底要当作当期费用还是可以分期摊销,没有明确规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三条对大修理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作了明确规定:在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修理费,按照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确认成本费用,大修理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所谓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凡是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修理费用,应当作为当期费用处理。

另外,《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其摊销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

【例3】某小企业将生产车间的一台机器设备进行改良,该设备取得时的初始成本为40000元,已提足折旧,经(下转第131页)(上接第129页)改良后预计尚可使用3年。领用改良用材料23100元,分配工资5000元,计提职工福利费7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待摊费用——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28800

贷:原材料 23100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5000

——职工福利费 700

3、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处理

《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和盘亏是通过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来处理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规定小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发生资产的盘盈或盘亏时直接进行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同时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成本入账。

【例4】某小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发现账外设备一台,估计原价为20000元,八成新。

(1)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处理如下:

报批前,根据账存实存对比表调账,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20000

贷:累计折旧 4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16000

批准后,转销固定资产盘盈数,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16000

贷:营业外收入 16000

(2)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20000

贷:累计折旧 4000

贷:营业外收入 16000

三、固定资产出售的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置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费和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固定资产原价(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后的金额。

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等。处置固定资产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具体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等转出的固定资产,按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发生的清理费用: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科目。

3、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4、保险赔偿等的处理: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制度[S].2004.

[2]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准则[S].2011.

第6篇:建筑企业会计制度范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公允价值;会计报表

中图分类号:F23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1-0077-02

无论是企业的内部管理,还是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和政府各部门,会计信息都是信息利用者们重要的决策信息之一。会计报表是会计信息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会计信息外部使用者经常所能看到的重要决策依据。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一套新的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准则。新准则的变化,对会计报表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如何理解会计报表?作者从以下二个方面浅谈自己的看法。

一、新的会计准则下会计报表信息具有以下特点

1.会计信息易受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影响,也更容易被管理当局人为操纵或控制。会计上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也作为本企业固定资产核算;但是从法律意义上讲,该固定资产并非是属于本企业所有;从经济业务的实质上看,由于本企业承担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因此会计作为本企业固定资产核算。经济业务的实质需要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不同的会计人员判断结果可能存在重大的差异。比如,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即使让专业资产评估师去估价,也很难得到统一的结果;同时房地产市场价格本身也会出现暴涨和暴跌现象(如2006―2008年)。会计人员可能会根据管理当局的要求来灵活选用估价方法,这样出具的会计报表就会误导会计信息外部使用者决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外部人员很难知道,至于公允价值是否公允,外部人员更是难以知晓;由此产生的损益是否真实、公允就令人怀疑。长期资产减值准备提取是否合理、足额和充分,易受管理当局控制;会计人员可能会根据管理当局的要求来人为调节利润,少提或不提长期资产减值准备。

2.经营业绩的波动性增大,投资者应关注近三年利润的平均水平及发展趋势。新准则广泛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对会计上的经营业绩影响很大。比如,新会计准则对原来采用成本法计量的短期投资,现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在交易性金融资产中核算;2006年初上证股价指数1 300点左右;2007年10月上证股价指数6 000点以上,到2008年9月降到1 800点左右,不到一年的时间,很多股票跌幅高达70%,以公允价值计量会更清楚反映资产的真实情况;而以成本法计量就难以反映这样的变化。与之相对应的是:资产的价值出现大幅度的波动,利润水平会出现更大变化,会因此产生巨额的利润或亏损。这种非主营业务形成的利润或亏损稳定性较差,仅以此来判断企业未来收益状况可靠性较差;投资者应关注最近三年利润的平均水平及发展趋势,尤其应当关注主营业务的盈利水平及未来走势。

3.净利润与现金流量的差额增大,更应关注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会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能等同于实际的变现金额,使净利润与现金流量的差额增大。有些企业净利润可能很大,但现金流量可能为负数,不得不采用负债或权益融资(如中国石油2007、2008两年分别以股票和债券融资)。而能够用于股利支付的是现金流量,特别是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更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因此,进行财务分析时更应关注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4.会计报表本身的可理解性较差。会计报表的外部使用者更应关注会计报表的附注,并且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更加翔实。认真阅读会计报表附注,将会更准确地把握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如,新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均以净值列示,我们无法从报表本身读到有关资产的期初、期末账面价值;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资产减值准备等。会计报表附注包括八项内容;其中,报表重要项目说明就有31个小的项目,能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我们通过阅读报表重要事项说明,可以知道资产的期初、期末的账面价值,计提减值准备等情况;也可以知道营业收入的构成及本期、上期发生额等信息;还可以了解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减值损失、营业外收支、非货币换等的详细内容。认真阅读报表及其附注,我们才能更准确把握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二、新准则与统一企业会计制度的差异

新会计准则变化较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增加了投资性房地产、金融资产和应付职工薪酬三项内容。(1)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对投资性房地产可以选用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而统一企业企业会计制度对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且采用直线法摊销,直接冲减“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建筑物则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一般按使用年限法摊销。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有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投资性房地产如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与统一企业企业会计制度核算方法相比,比较相似,均需计提折旧或摊销,但会计科目发生了变化,新增了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计提折旧或摊销方法未发生变化;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与统一企业会计制度核算方法相比,会产生较大的差异。在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无须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其公允价值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2)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垫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衍生金融资产等。其中变化较大的是原来在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中核算的股票和债券投资,新会计准则在“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三个会计科目核算。新的会计准则保留了长期股权投资,取消了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两个会计科目均以公允价值进行核算,与统一企业会计制度核算差异较大,新的核算方法更能反映资产的市场价值。(3)应付职工薪酬是将原计入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内容并入其中,对会计报表影响不大。

2.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核算范围发生了变化。原来规定母公司对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新的会计准则要求母公司对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在其日常核算及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再调整为权益法。将这种调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来处理,运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

3.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核算变动较小,主要是企业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商品流通企业原计入营业费用的运费保险费等进货费用也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固定资产费用化的后续支出,不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的,应在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不得采用预提和待摊方式处理。

4.关于资产减值损失,新准则要求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时进行估计;统一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年终时预计。新准则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而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则可以转回(存货等的减值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其减值有可能转回)。

5.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新准则强调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具有商业实质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确认损益;不具有的则以账面价值计量,不确认损益;统一企业会计制度仅对收到补价部分确认损益,不强调商业实质。

6.关于债务重组,新准则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清偿债务资产的公允价值部分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统一企业会计制度按账面价值入账,差额计入资本公积。新准则下,公司可以通过债务重组获利,成为利润的一大来源(为防止上市公司中的ST公司人为调节利润,证监会制定了一定措施来防止类似的事情发生)。

7.关于外币折算,最大的变化就是收到外币投资时以收到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再使用合同汇率,也不使用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因此外币投入资本不会产生汇兑差额。

8.关于会计报表,增加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负债表中取消了待摊费用与预提费用,增加了库存股和交易性金融负债项目;将投资类业务分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合并了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进应付职工薪酬,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等均以净额列示。利润表中对投资收益重新分类,将所有减值汇集成一个项目,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都作为营业利润的组成部分。合并利润表中的净利润包括少数股东的利润。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夏冬林,等.新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的影响[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7.

第7篇:建筑企业会计制度范文

关键词:核算;税收;融资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3)07-0157-01

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现阶段小企业具有数量多、管理混乱,会计信息不健全等特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正式实施将帮助小企业健全发展。

1《2013年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意义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与实施着重体现了国家对中小企业的重视与支持。而该准则对小企业的重大意义在于它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并改善小企业的税收和融资环境。

在企业竞争日益加剧的今天,企业市场竞争成败关键因素之一是管理,尤其是财务管理这一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基础在会计核算。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能够帮助企业作出正确的决策。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能引导企业完善内部管理。

据现行税制的要求,小企业正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等是准确计算税负的基础。但绝大部分因无法提供会计信息或无法准确提供会计信息而无法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缴纳税款,只能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这种根据行业利润水平核定小企业的应税所得率的简单粗放的方法,往往会高估小企业税负。同时,现行税制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过程中,只有“建账核算”的小企业才能享受20%的优惠税率。《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能督促小企业建账建制,有利于依据小企业实际负担能力征税,促进税负公平,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融资困难的瓶颈。这种困难既有体制机制原因,也有小企业自身问题,比如:小企业会计信息不健全、质量不高,无法满足银行信用评价的需要。财政部等五部委为解决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曾明文规定,金融机构对会计核算健全、具有良好会计信用的小企业,应优先提供信贷支持。《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有利于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提高信息质量,打通小企业与银行的信任通道,为小企业融资铺平道路。

2新旧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科目对比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设置进行大幅度调整,使其与《企业会计准则》对接。调整后使用的会计科目不仅为小企业成长壮大后采用《企业会计准则》做好了准备,而且大大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科目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改革,将《小企业会计制度》中使用的科目分别进行拆分、增加、合并和取消。具体来说将应收股息分拆为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应付利润拆分为应付利息和应付利润;合并和删除诸如应付工资与应付福利费合并为应付职工薪酬等11个会计科目;新增加如预付账款、材料采购、材料成本差异等17个会计科目;将现金改为库存现金等更名8个会计科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将会计科目分为五大类,共66个会计科目,比《小企业会计制度》的60个会计科目总量增加了6个会计科目。

3新旧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实务对比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比《小企业会计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四个方面的优势,分别是:简单、精细、实用和范围广。展开来说,新准则覆盖了更多行业内的小企业,加强了小企业在日常核算过程中的规范性,提高针对性和实用性;在核算难度上简化账务处理,尽量与税法要求协同。具体对比分析:

3.1行业覆盖范围对比

《小企业会计准则》增加了原先在《小企业会计制度》没有涉及的农、林、木、渔业的企业会计核算,增加了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等科目的核算。支持建筑业施工单位的业务核算,增加工程施工、机械作业成本类科目核算。

3.2日常核算规范性对比

《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对于《小企业会计制度》在日常核算中体现出核算更全面、更清晰、更规范的特点。比如在流动资产中的“低值易耗品”由“周转材料”替代,日常核算按次核算时设置“在库”、“在用”、“在摊”明细科目,核算过程更清晰,全面;无形资产设置“累计摊销”备抵科目,能更准确核算无形资产价值;加强借款管理,区分资本化利息和费用化利息,强调存货、固定资产、制造费用的利息可以资本化;增加“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作为现金、材料、商品、固定资产等盘盈盘亏的中转科目。

此外,在期末财务报表编制中《小企业会计准则》也作出相应变动,要求列报信息更加明细。比如资产负债表存货栏目需列明细、营业税金及附加需要列举各种税明细金额,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收支都需要列示明细。资产负债表提供三张附表,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明细表、利润分配明细表。同时要求小企业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要求披露短期投资、存货、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固定资产项目等信息。取消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报;增加对外担保的资产说明,与税法存在差异的纳税调整过程的内容。

3.3针对性、实用性对比

《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对于《小企业会计制度》更加突出适应企业日常业务核算,针对性和实用性更强。

比如增加“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科目;增加“递延收益”科目,核算政府补助收入,按期分摊;备用金作为其他货币资金核算和列报,不再作为其他应收款;删掉“预提费用”科目,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直接对应相应负债,如应付利息、应付房租等。固定资产允许增值税抵扣,与税法保持一致;大修或已提完折旧资产改建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简化核算过程,费用分摊更合理。

此外对营业外收入与营业外支出作了调整,符合小企业实际情况,便于操作。同时小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如存货、固定资产等;去掉了后进先出的成本核算方式;去掉限制:“年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确定”,小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灵活设置会计期间;准则要求小企业必须提供现金流量表,加强企业资金管控能力,为小企业贷款提供条件。

3.4核算难度对比

《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对于《小企业会计制度》在账务处理上面的核算难度有所降低,方便小企业会计人员完成日常工作。

调整后的《小企业会计准则》针对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是在实际发生损失时计入营业外支出。而《小企业会计制度》需要对流动资产如应收款项、存货、短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针对小企业捐赠所得,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不需要通过中转科目“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小企业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均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大大简化了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简化确认收入的判断条件,规定小企业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而减少了关于风险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简化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只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未提及权益法。

日常核算和税法尽量保持一致,如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以历史成本记账、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折旧要求考虑税法规定,合理确定资产使用寿命和净残值等,基本消除了与税法的差异,既有利于会计人员掌握和运用,又使审计查账、税务部门进行监管更加顺畅。

从整体上看,《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构成框架是10个章节的内容加1个附录内容,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构成框架是5个部分加1个分录举例。显而易见在新实施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对经济业务的描述更加细致和清晰。同时其与《企业会计准则》的框架相似,为企业未来成长壮大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魏巍.《小企业会计准则》利税影响联动分析[J].嘉兴学院学报,2013,(3).

[2]袁小勇.《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差异比较[J].会计之友,2012,(3).

第8篇:建筑企业会计制度范文

    【论文摘要】 从公路经营企业如何把公路及构筑物作为资产管理、如何计提折旧、选择何种会计制度进行介绍并提出一些办法,旨在引起从事公路经营企业的投资决策者和财务人员的重视,使企业的管理更加适应市场经挤的要求。

    1  国内外经济组 织设立的公路经营企业对会计制度的选择 

    1.1 公路经营企业类型 

    ① 国内经济组织设立的公路 经营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② 国外经济组织设立的公路经营企业包括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1.2 会计制度的选择 

    ① 中国境内设立 的所有从事公路经营 的国有企业应执行财政部 、交通部 1 998年颁布的《公 路经营企监会计制度》。 

    ② 从事公路经营的股份制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但可以比照《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设置有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 

    ③ 从事公路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执行《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但可以比照《公路经营企 业会计制度》 殳置有关会计科 目进行核算。 

    2 公路经营企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选择 

    2.1 平均年限法 

    采用平均年限法撮关键的是如何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固定资产的净残值。 

    — —公路及构筑物的使用年限,一般采用省【自治区】级以上人 民政府“收费批文上批复的收费年限,而非公路的实际使用年限或其寿命 。 

    — —公路及构筑物净残值比例的确定,其他部门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净残值比例为 3%~5  ;外商投资企业的净残值率为 10;《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台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有鉴于此,考虑公路经营企业对公路及构筑物只有在进行收费活动时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且在收费期限月;满后将无偿移交交通部门。因此.净残值比例应按考惠否则,公路及构筑物价值就不能彻底补偿。

    2.2 工作量法 

    公路及构筑物计提折旧最关键的一点是如何准确预计收费年限内的交通量,此时的交通量应以标准车交通量(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为小客车,二级公路为中型载货汽车)为准,且预计的交通量应和使用年限法相一致。 下面举例说明公 路经营企业 如何计提折旧:如 A 公 路经营企业“固定资产——公路及构筑 物”原值为27 000万元 ,规定收费年限 27 a,收费期间预计标准车交通量5 400万辆,第一年通过收费站的标准车交通量平均为 I 2.5万辆/月,第二年通过收费站的标准车交通量平均为 I3万辆/月,第三年通过收费站的标 准车交通量平均为 I3.5万辆/月(假设仅设一个收费站)。 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计算: 

    年折 旧额一公 路及 构 筑物 原 值 ÷收费年 限一27 000万元 ÷27— 1 000万元 

    每月提取折旧额=1 000万元÷1 2—83万元 

    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算 : 

    每标准车应提折旧一公路及构筑物原值÷收费期

    间预计标准车交通量=27 000万元÷5 400万元=5元/标准车 

    公路及构筑物第一年应提折 旧颧 一1 25 000×1 2×5=750万元 ; 

    公路及构筑物第二年应提折 旧额 =130 000×12×5—780万元 ; 

    公路及构筑物第三年应提折 旧额 =135 000×12×5—810万 元 。 

    另外,对通讯、收费、监控设施等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加速折旧法时,也存在一个折旧选择问题 。从企业理财角度看 ,因公路经营企业运 营初期收费额较 中后期少,再加上初期享受国家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二免三减半”、1 5税率等),因而其折旧计提应前期少,后期多。在 固定资产原值相同情况下,平均年限法较加速折旧法符台上述趋势.而加速折旧法中的年数总和法叉较双倍余额递减法符合上述趋势,因而公路经营企业应作出正确的选择 。 

    如 :某一监控系统原值 500万元 ,预计使用 5 a,残值 20万元,刚采用平均年限法时: 

    每年提取折 旧额一(原值 残值)÷使用年限一80万元 ÷5—96万元 。 

    采用年数总和法时: 

    年折 旧率一尚可使用的年限 (折 旧年限  已使用午数),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折旧年限X(折 旧年限+1)÷2] 

    圭三折旧额=(原筐一预计净残值)×年折 旧率各年计算列于表 1。 

    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时 :

    年折旧率 =2/折旧年限X 100

    年折旧额 =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年折旧率备年计算列于表 2。

    各种折旧方法在同一年累计差额计算 比较如表3所列。

    3 资产管理方式的选择 

    如上所述 ,公路经营企业取得公路收费经营权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投资方 式即“BOT”方式,另 一种是受让公路经营权。因此,相应的资产管理方式也有所不同 。 

    在直接投资方式下,困涉及建设 、经营、移交3个期问,公路及构筑物等资产的入账价值属于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故需按公路工程 预算及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公路及构筑物的入账价值 。因此,在建设期间发生的基建支出,要分两种情况才能形成公路经营企业的经营用固定资产。 

    一根据交 付使用财产 明细表,从“基建 工程 支出 中转入形成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经营用 固定资产——公路及构筑 物、安全设施 通 讯设施 监 控设施、收 费设施、房屋及建筑物 

    贷 :基建工程支出一根据项目概算内容购入的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经营准备的工具,直接形成固定资产和周转材料。 {酱:固定资产——经营用 固定资产—— 机械设备(摊铺机、压路机等)、车辆 (巡逻车、工程抢险车等)、其他(复印机 、打字机等) 

    周转材料

    贷 :银行存款等结算科日

    工程物资——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及器具 

    ② 在间接投资方式下,公路经营企业直接出资购买 已建成的公路,困不存 在建设期间 ,只涉及经营、移交 2个阶段,其形成公路经营企业的经营用固定资产比较简单 除需支付公路及构筑物等建造成本外,还要支付受让公路收费经营权的购置成本——无形资产。

    此时将购买价大于公路建设成本的部分作为“无形资产——公路经营权”来核算。 

    借 :固定资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公路及构筑物、安全设施、通讯设施 、监控设施 、收费设施、房屋及建筑物

    无形资产——公路经营权 

第9篇:建筑企业会计制度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会计核算;问题

房地产业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产业关联度高等特点,是我国支柱性产业部门。房地产业的运行、发展及变化情况,直接影响相关产业的发展,从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房地产业的发展与国民经济以及地方经济增长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房地产开发所具有的建设周期长、投入资金多、负债经营度高和市场风险大等特点决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有相关会计技术和会计制度的支持,同时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不可能和一般商品一样进行。因此,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中暴露的问题,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的现状及特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的相关对策不仅关系到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也是保证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举措之一。

一、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内容概述

1.房地产概述

房地产是房产与地产的总称。房地产开发包括土地的开发、房屋的开发以及土地和房屋的综合开发。具体而言有:土地的开发,即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后。在依法缴纳土地使用费后,对获得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开发和利用,在土地开发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可将已开发土地有偿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也可自行组织建造房屋和其他设施,然后作为商品作价出售,还可以开展土地出租业务-房屋的开发,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已开发完成的土地上开发房屋,开发完成后,将其作为商品作价出售或出租;土地和房屋的综合开发,即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己开发土地,并在自己开发完成的土地上继续开发房屋。

2.房地产开发费用

是指与项目建设无直接关系、不能计入某个特定开发项目成本的费用。这些费用在其发生的会计期间直接进入当期损益,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

(1)管理费用,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2)销售费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为销售产品或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3)财务费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和金融机构手续费等。但凡是与开发产品建造相关的利息支出等,在开发产品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均应计入开发产品的成本,而不作为财务费用列支。

3.房地产开发税金

是指房地产企业转让、销售、出租开发产品,提供售后物业服务、销售材料、转让无形资产和出租固定资产,应按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等。

二、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的会计核算时应注意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核算是指企业将开发一定数量的商品房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按成本项目进行归集和分配,最终计算出开发项目总成本和单位建筑面积成本的过程。企业进行开发成本核算,除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外,还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开发成本会计科目及辅助项目的设计

正确划分成本项目,可以客观地反映产品的成本结构,便于分析研究降低成本的途径。按现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首先,把“开发成本”作为一级成本核算科目,其实,分别按照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六项明细设立二级科目明细,最后,按各二级明细科目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的设立项目辅助帐,形成交叉定位,方便统计和查询。清晰的成本项目有利于将来的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和企业所得税汇算。

2.公共成本费用的分摊标准的选择

公共成本费用分摊适用于“谁受益谁分摊”的原则,一般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可直接计入特定的成本核算对象中;如果不能分清成本对象的,可以通过设定的分摊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对象。其中,土地价款可按占地面积比例分摊,而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可按可售面积比例分摊,建筑安装工程费可按照建筑面积分摊,开发间接费用可按照受益对象的不同选择不同的分摊标准进行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