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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力资源会计应与传统财务会计融合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跨入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源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这种情形在高端人才云集的组织亦即人力资本驱动型组织别明显。金融机构、医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文艺娱乐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等人力资本驱动型组织对人才的引进和开发投入与日俱增,传统财务会计将企业人力资源方面的开支确认为收益性支出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处理方式显得有些不合理。且当前各方利益者无法通过财务报告体系较好地了解企业人力资源状况,严重影响财务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不符合财务会计的目标。客观上需要将人力资源会计理念引入财务会计,改变财务会计对人力资源信息的处理方法,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尽管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中没有明确人力资产的概念,更没有相关的具体核算方法,但是我国部分上市公司已经在遵循现有基本准则的情况下尝试人力资源资产化处理,如某航空公司将飞行员的高昂的培训费用(人力资源开发费用)纳入“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某传媒公司将艺人转会费(人力资源取得成本)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等。可见,企业已经有了反映人力资源信息的动机,并开始在实践中无意识地部分地应用了人力资源会计。但是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核算人力资源不利于其后续的确认与计量,而且由于缺乏具体准则上的规范和指导,各企业目前对人力资源相关经济事项的会计处理多样,更多企业选择表外披露。这容易造成人力资源相关经济事项会计处理上的混乱,影响企业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因此,需要制定既能体现人力资源会计理念又契合传统财务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的人力资源财务会计具体准则。
(二)人力资源会计核算模式选择 人力资源会计融入财务会计必须符合财务会计基本准则的规定。
目前,比较成熟的人力资源会计模式有人力资源成本会计、人力资源价值会计和人力资源权益会计等。其中,人力资源成本会计是以企业为主体,从人力资源投入角度,对人力资源取得、开发、使用和替代成本进行事后核算,符合基本准则中会计要素在计量上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要求;区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对所发生的人力资源的取得成本和开发支出进行资本化处理,在受益期内分期摊销,符合基本准则中规定的会计基础,即权责发生制。其核算方法以核算企业为会计主体,以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为假设前提,符合基本准则规定。
人力资源价值会计不是以投入成本而是以效用价值(产出价值)作为人力资源的计量基础,人力资源价值取决于人力资源对企业未来贡献的多少。但企业未来收益的多少,很难直观地、清晰地与人力资源效用价值挂钩,因此人力资源的效用价值既不具有过去交易性,又不具有客观真实性,还不具有货币度量性,也就不能作为财务会计的信息。由于估量人力资源价值需考虑客观因素较多,未来工资报酬折现法、经济价值法、商誉评价法等目前常见的货币计量方法,都带有主观因素,结果往往缺乏可靠性,不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因此,这些计量方法很难在当前传统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下应用于人力资源价值会计。
人力资源权益会计认为劳动者除了享有固定补偿收益的同时,还应该享有与物质资本所有者共同分享剩余索取权的权益,会计平衡公式设为“物力资产+人力资源投资+人力资产=负债+劳动者权益+所有者权益”。这一理论体系对研究企业家价值,特别是国企高管薪酬方面有一定的意义,但是目前实施缺乏环境支撑。因为,现行《公司法》并未将劳务出资纳入法律条款,而且按照《公司法》规定,物质资本投资者是以出资额对企业经营风险承担责任,而享有同等权利的人力资本所有者对企业经营风险的承担却无从体现,特别是当前“个人信誉制度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此外,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中已经对职工参与利润分配有相应的规定,体现了人力资本的权益。因此,推行人力资源权益会计也缺乏可行性和必要性。
综上所述,在基本准则框架下人力资源成本会计模式更具适用性。
二、人力资源成本分类与确认
(一)人力资源成本重分类 人力资源成本会计中,成本项目包括取得成本、开发支出、使用成本和替代成本。其中取得成本是指企业在招募录用职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招募成本、选拔成本、录用成本和安置成本;开发支出是企业为了使新聘用的员工熟悉企业、达到具体的工作岗位所要求的业务水平或为了提高在岗人员素质而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时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定向成本、在职培训成本、脱产培训成本;人力资源使用成本是指企业为补偿或恢复作为人力资源载体的企业员工在从事劳动的过程中其体力、脑力的消耗而直接或间接地向劳动者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维持成本、奖励成本和调剂成本;替代成本包括取得或开发替代者而发生的成本和由于企业的员工离开企业而发生的遣散成本。财务会计核算上需要以人力资源成本能否形成人力资本的增值为标准,进行有利于会计核算的人力资源成本的重分类。人力资源替代成本中取得或开发替代者而发生的成本其实是二次取得与开发支出,遣散成本中的业绩差别成本和空职成本属于机会成本,这些均不属于财务会计研究范畴。因此,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将人力资源成本划分为人力资源使用成本、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和人力资源投资成本。
(二)人力资源成本确认 重分类后的人力资源使用成本的定义与人力资源成本会计解释一致,其核算范围除了企业支付的工资、津贴、福利、奖金、五险一金等,还包括普通员工各种离职情形下按规定企业需要支付的补偿或遣散费用,可以遵照传统财务会计处理,根据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人力资源管理成本仅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常规人力资源招聘、录用、保持、发展、评价和调整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是从人力资源成本会计所定义的取得成本与开发支出中分离出来的一般化的职能部门管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处理;而人力资源投资成本则是指将引起人力资源存量变动或导致人力资本增值的一种投入,包括取得成本与开发支出。由于该部分人力资源投入对企业效益的影响可以涉及于多个会计期间,应该确认为资本化支出,该项支出形成的人力资源能否确认为资产入账则需要在基本准则框架下深入探讨。
根据基本准则的规定,将某一项资源确认为资产。
首先要符合资产定义。即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人力资源是指人的劳动能力,非劳动者本身。尽管劳动力所有权属于劳动者个人,但在劳动用工制度普遍采用合同制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在一定程度取得劳动力的使用权和控制权。当取得的劳动力投入到生产活动中并与物质资源相结合,显然也是预期能为企业带来收益的。其次要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条件一: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从生产要素角度分析,劳动者创造的经济利益是与其他资产融合在一起的,如果属于劳动工具的固定资产和属于劳动对象的材料能够确认为资产,能够确认它们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那么作为运用劳动工具作用于劳动对象的劳动力资源也应被认为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条件二:该资源有关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从人力资源投入成本的角度出发,企业花费在人力资源上的投资如招聘费、培训费、安置费等各项支出本身都是以货币形式反映的,这就使得以货币来相对客观的计量人力资源的价值成为可能。
综上所述,企业通过与人力资源产权主体的产权交易所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且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人力资源可以确认为人力资产。综合考虑,并非将企业拥有的所有人力资源资产化,而是将企业核心人才资源确认为企业资产。能确认为人力资产的人力资源投入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员工个体或群体具有超常的职业技能及良好的信誉,能影响企业核心竞争力并为企业带来超额经济利益;二是与企业签订有期限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协议,且合同协议中附带员工违约赔偿条款;三是发生的开支与取得的人力资源有非常明显的对应性或明显增加企业人力资源存量;四是投入金额在规定标准以上;五是与人力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六是人力资产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三、人力资产计量与记录
(一)人力资产初始计量 人力资源成本会计的计量方法包括历史成本法、重置成本法和机会成本法。历史成本法是以企业取得、开发和使用人力资源时实际发生的支出来计量人力资源成本,操作简单,数据客观且可验证。重置成本在基本准则中是指按照当前市场条件,重新取得同样一项资产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金额。而机会成本法是以企业员工离职使企业蒙受的经济损失为依据进行计量的计价方法,与传统会计模式相距较远。
企业通过外聘或开发取得的核心人力资源,在进入预定工作岗位并达到预定工作状态前所发生的且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各种耗费,均应计入人力资产的初始入账成本。具体包括外聘核心人力资源所花费的招募成本、选拔成本、录用成本、安置成本等,这些成本开支是企业为获得核心员工的工作技能所付出的对价,需要通过将来员工有效服务来补偿的。还包括为提高企业竞争力而增加人力资本存量发生的开发支出,如岗前培训、在职培训、脱产培训成本,这部分员工为载体新增的人力资源应该属于企业,也应该计入人力资产成本。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常规人力资源招聘、录用、保持、发展、评价和调整等活动所发生的人力资源管理费用,应作为“管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在传统会计科目设置的基础上,增设“人力资源支出”和“人力资产”两个一级科目,其中“人力资源支出”科目通过“引进支出”、“开发支出”、“使用支出”、“离职支出”进行明细核算。“人力资源支出——引进支出”账户属于资产类的成本计算账户,用来归集企业对外引进核心人力资源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与支出。借方登记企业对外取得人力资源所发生的各项支出;贷方登记企业实现目标人力资源控制权后结转“人力资产”的入账数额和未实现目标人力资源控制权转入“管理费用”的金额;余额在借方,表示期末尚未形成人力资产的投入成本,以具体人力资源项目设置明细目。“人力资源支出——开发支出”账户同属于资产类的成本计算账户,用来归集企业对现有人力资源培训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与支出。借方登记人力资源培训与开发费用;贷方登记取得因掌握的知识和技术形成了一项被企业控制产权的人力资源而据以结转“人力资产”的入账数额;余额在借方,表示期末尚未形成人力资产的投入成本,以具体人力资源培训项目设置明细目。“人力资源支出——使用支出”账户是过渡性账户,用于核算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津贴、福利、奖金、五险一金等。每月实际支付时,借记“人力资源支出——使用支出”,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同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银行存款”。月末,再贷记“人力资源支出——使用支出”账户,借方计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人力资源支出——离职支出”账户核算因人员非正常流动造成职位、岗位空缺带来的直接支出以及因员工离职按相关契约或规定企业支付给离职人员的补偿费。月末该账户余额结转入“管理费用”账户借方。
另外,“人力资产”账户则属于资产类的盘存账户,核算企业对人力资源投资形成的核心人力资产初始入账成本的增减变动,借方登记人力资源引进或开发过程完成且员工进入工作岗位后所形成的人力资源初始入账成本;贷方登记各种原因致使目标人力资源转销时予以转销的人力资产成本;该账户余额在借方,表示期末人力资产的账面成本,并按团队或个人设置明细目。下面举例分析几种不同途径取得核心人力资源的会计处理。
(1)企业通过外部引进取得核心人力资源。
[例1]某航空公司通过中介公司招募客机飞行员一名,该飞行员具有规定的执业资质,多年的飞行经验,其加入将大大提高飞行队伍的飞行能力与水平,提升航空公司的竞争力。现已与其签订服务期限五年的劳动用工合同,年薪36万元,按月支付;此外,还需一次性支付给原航空公司违约金10万元,一次性给予该飞行员在当地购房的补助80万元,另按飞行员两个月的月薪数支付中介公司服务费,合同中还明确了飞行员违约条款。上述款项均已付讫,飞行员已至公司报到。
上例中,公司为取得该飞行员的技能服务所发生的具体业务情况符合人力资源资本化条件,因此,人力资产初始入账价值应该包括公司为其支付的违约金10万,给予的购房补贴80万,以及中介的服务费6万元,共计96万元。
签订合同并支付该笔开支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人力资源支出——引进支出——飞行员(××) 96
贷:银行存款 96
飞行员实际报到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人力资产——飞行员(××) 96
贷:人力资源支出——引进支出 ——飞行员(××) 96
若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无法判断最终招募是否成功时,其间发生招募、选拔费用等应先计入“人力资源支出——引进支出”账户,若最终未能实现目标人力资源的取得,可将发生的费用转入“管理费用”账户。
若签订劳动合同且支付各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支后出现意外状况未能实现人才引进,可将计入“人力资源支出——引进支出”的金额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根据事项发展继续核算。
若核心人力资源引进支出涵盖在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之中,其工资水平明显高于同水平员工的,可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今后需支付的高工资部分按一定利率水平折算成现有价值计入“人力资产”账户,应付高过正常水平的工资总额记入“长期应付款”账户的贷方,差额部分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
(2)企业通过内部开发取得核心人力资源。
[例2]某航空公司为建设高素质的机场地勤人员队伍,选拔30名年纪在35岁以下的考核优秀的地勤工作人员赴美国培训一年,支付美方培训费用450万元,培训期间生活补助等费用250万元,相关其他费用52万元。
对培训期间支付各项开支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人力资源支出——开发支出——地勤培训 752
贷:应付职工薪酬 250
银行存款 502
若该培训结束,有28名学员获得美方颁发的资质证书,2名学员未能通过。那么30名培训学员的开支将计入28名合格人力资源账户中。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人力资产——美方资质地勤 752
贷:人力资源支出——开发支出——地勤培训 752
(3)企业以公司股份为对价取得核心人力资源。
公司以给予股份的方式取得核心人力资源,若企业股票有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以取得股票的公允价值作为人力资源的初始入账价值;若企业股票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则以取得股份时企业净资产的份额为入账价值,借记“人力资产”,按取得的股票面值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两者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股)本溢价”。
(二)人力资产后续计量 人力资产的后续计量,主要应该包括人力资产的摊销、人力资产后续投入增值、人力资产的减值等。
(1)人力资产的摊销。人力资产价值并不一定随着使用而减少,可能会随着员工努力实现自我更新与自我增值。不可否认人力资源有能动性与再生性的特点,但是在飞速发展的时代,知识与技能的更新速度之快也是事实,因此,需要考虑人力资产价值的摊销,同时也需要关注人力资产价值的提升。人力资产的账面价值随核心人力资源服务潜能的递延至以后各期,确定人力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累计摊销额的基础是确定其任职年限。只有任职年限确定的人力资产才能在任期内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而任职期限不明确的则可以按其尚可服务年限进行摊销。如果确认的人力资产是团队,则可以以该团队平均服务年限为摊销期。为核算其摊销价值需增设“人力资产累计摊销”账户,核算企业人力资产已摊销的金额。企业应在确认人力资产的当月开始摊销,直至其停止确认时结束。摊销的金额按受益对象借记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贷记“人力资产累计摊销”。此外,由于企业人力资源的特殊性,有可能存在任期满后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或任期不明确变为明确的情况,需要适时转换调整账务处理。
(2)人力资产的增值。人力资产增值是指所控制的人力资源为企业提供的经济贡献和服务的潜能提高。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为了进一步开发提升企业核心人才的专业能力,提供各种与岗位相关的继续教育培训,且最终实现培训目标的,为此发生的各项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该人力资产成本。账务处理同初始投入,摊销期限应重新确认。另一种情况是,权威人力资源评估机构结合核心人力资源的影响力以及其在组织中发挥的作用,采用科学方法开展评估,确定重置成本是否增值。可以将评估确认的增值部分计入“人力资产”,同时增加“资本公积——人力资产评估增值”,在该人力资产因各种原因退出企业或终止确认时,因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人力资产的减值测试。科技日新月异,企业经营环境不断变化,再加上人力资源的特殊性,企业需要随时了解核心人才的身体、心理的变化及其工作状况。如果出现明显影响核心人才胜任工作的情形,可根据其严重程度计提相应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例如,核心人力资源健康状况堪忧,影响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出现重大的影响其职业生涯发展的事件;由于各种原因其绩效评价远离预期;与核心人才相关的项目规模或效益缩小。企业需增设“人力资产减值准备”账户,用来核算企业人力资产出现减值迹象时所计提的减值金额。发生减值损失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账户,贷记“人力资产减值准备”账户。
四、人力资产处置核算
(一)确认为“人力资产”的员工临时外派 人力资产的处置,主要是指确认为“人力资产”的员工外派、退出企业或者无法符合资产确认条件时,应予以转销并终止确认。企业将确认为“人力资产”的员工在某一时间段转派往其他组织服务,取得转让收入,应该确认为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该人力资产的摊销额计入“其他业务成本”账户。需要指出的是,临时转让员工收入区别于劳务收入,临时转让员工收入是出让特定时间段的员工服务技能取得的收入,是一种资产让渡收入。这种使用权的让渡是法律和行业惯例所允许,员工权益受法律保护为前提的。如航空公司在业务不足的情况下,将与公司签有劳动合同的飞行员临时转租给其他航空公司,足球俱乐部将过剩的签约球员临时转会给其他俱乐部等。
(二)确认为“人力资产”的员工退出企业 企业确认为“人力资产”的员工因各种原因主动或被动离职,需要根据情形进行账务处理。若合同聘用期内提前主动离职,企业按合同规定收取的违约金应冲减尚未摊销的“人力资产”账面价值,差额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例3]某足球俱乐部2009年引入外援一名,合同期五年,支付转会费500万元,及其他相关费用120万元,该项支出符合人力资产确认条件。两年后该球员欲转会另一家足球俱乐部,通过协商按合同规定的最低违约金700万元的80%确认转会费,款项均已收讫。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560
人力资产累计摊销 248
贷:人力资产 620
营业外收入 188
若合同聘用期满,不再续聘而离职的,应冲销相应的会计账户,借记“人力资产累计摊销”账户,贷记“人力资产”账户。若继续聘用的,附有条件,且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可以再确认“人力资产”。若继续聘用的,企业未提供其他条件的,仅需在备查簿中登记。若被企业主动辞退,除按离职冲销相应会计账户之外,支付的遣散金应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三)已确认“人力资产”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 若出现身体状况严重恶化、失去特种上岗资质等各种原因致使核心人力资源无法继续工作或失去核心价值的情况提前终止确认时,应冲销尚未摊销的人力资产账面价值,借记“人资产累计摊销”账户,有计提减值的,应借记“人力资产减值准备”账户,贷记“人力资产”账户,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账户。
五、人力资产财务报表列报
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列“人力资产”与“人力资源引进与开发”项目。其中“人力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各个核心人力资源取得成本减去累计摊销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应该根据“人力资产”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减去“人力资产累计摊销”和“人力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余额后的金额填列。“人力资源引进与开发”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尚未完成的人力资源引进或开发项目能够资本化的实际支出,应该根据“人力资源引进支出”科目和“人力资源开发支出”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加总填列。
总之,与传统财务会计相比,上述人力资源会计事项的账务处理确认人力资产,使企业财务报表能合理、规范地反映人力资源信息,而且避免因人力资源投入产生企业盈利的巨大波动,使企业各期盈利更趋合理,符合财务报告目标要求——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目前,在所有行业企业推行人力资源会计的财务应用并不现实,但在人力资本驱动型组织中进行试点是可行的,这些组织的生存与发展更多地依赖于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管理,人力资源方面投入相对比较大,人力资源管理也更加细化,因此对人力资源的各种会计信息的需要也更加迫切,应将其作为现阶段人力资源会计财务应用的主要对象。
[本文系徐丹琦主持的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民营企业人力成本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编号:Y201122607)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我国财政部2006年2月15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简称新准则),是中国会计发展历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由于新准则目前仅在我国上市公司执行,其他企业及其财务会计人员对新准则了解甚少。为此,本文就新准则的框架结构、特点、意义略陈管见,试图再大力渲染它。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全面推出了由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组成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这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重大事件,在中国会计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一、会计准则体系的框架结构
新会计准则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由1个基本准则、38个具体准则和1个应用指南构成。
1.基本准则
基本准则由11章50条构成。基本准则处于新会计准则体系的第一层次。基本准则涉及整个会计工作和整个会计准则体系的指导思想和指导原则,对38个具体准则起统驭和指导作用,各具体准则的基本原则均来自基本准则,不得违反基本准则的精神。
修订后的基本准则与1992年的基本准则比较,呈现以下五个特点:
(1)继续坚持我国基本准则的定位。国际会计准则体系中《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的内容与我国的基本准则有相似之处,但该框架不作为准则体系的组成部分,主要是用于指导准则制定机构的制定工作。我国已经有了基本准则,十多年来已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所接受。所以,这次修订基本准则,没有将原来的基本准则改为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仍沿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形式,只对其中的部分内容做出修改。
(2)对会计目标进行修改。会计目标是财务会计最终要达到的结果。在国外,也称为财务报表的目标。根据会计的本质和国内外会计实践,修订后会计的基本目标是:“企业会计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有用信息,以满足有关各方面对信息的需要,有助于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并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基本准则根据这些新情况对会计目标有关内容作出了相应的修改。
(3)对会计一般原则进行完善。原基本准则中的一般原则,具体规定了12项原则。国外一般称为会计信息或财务报表的质量特征。本次修改将原一般原则改为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这样更能体现本章的内容实质。此外,在原来12项一般原则基础上,增补了会计的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的原则要求,这也是近年来国际上通行的要求,另外,本次修订同时对原12项原则的内容也作了适当的补充和完善。
(4)对会计要素的定义作了重大调整。这次重大调整的主要原因是,2000年国务院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六大会计要素进行重新定义,取代了原基本准则中关于会计要素定义的规定。基本准则修订后的这部分内容完全是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进行的,而且是本次基本准则修改的核心部分。除了修改六大会计要素的定义外,还吸收了国际准则中的合理内容,例如,在利润要素中引入国际准则中的“利得”和“损失”概念。
(5)对财务报告进行修改。本次修改删除了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提法,将第九章财务报告改为财务会计报告。在语言表述上做到中国化和通俗化,便于理解、操作和执行。
2.具体准则
具体准则共有38项,其中,新制定的会计准则22项,以前制定、现在修订的16项。这38项具体准则基本涵盖了各类企业的主要经济业务。具体准则处于会计准则体系的第二层次,是根据基本准则制定的、用来指导企业各类经济业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规范。
具体会计准则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和报告准则三类:
(1)一般业务准则。它主要规范各类企业普遍适用的一般经济业务的确认和计量要求。包括存货,会计政策等具体准则项目。
(2)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它主要规范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的确认与计量要求。包括石油天然气开采,生物资产等准则项目。
(3)报告准则。主要规范普遍适用于各类企业的报告类准则,如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等准则项目。
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处于会计准则体系的第三个层次,是根据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制定、指导会计实务的操作性指南。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主要解决在运用准则处理经济业务时所涉及的会计科目、账务处理、会计报表及其格式,类似于以前的会计制度。鉴于这次会计准则体系改革的幅度很大,如果由企业自行设计科目报表可能会出现混乱的局面,所以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二、会计准则体系颁布和实施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我国融入国际经济体系。要使中国融入国际经济体系,会计作为商业通用语言,必须国际化。会计国际化的关键点之一就是会计准则的国际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会计制度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仍然存在不足之处,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还有相当的差异,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减少或消除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使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进行充分协调,可以提高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在全球经济中的可比性,降低我国企业信息报告成本和融资成本,有利于推进我国当前实施的企业“走出去”战略。因此,制定一套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与国际会计准则充分协调的新会计准则体系是我国融入国际经济体系的迫切需要。
第二,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需要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没有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就不可能有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贯彻了先进科学的会计理念,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中适合中国国情的会计政策和程序,使企业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有了制度保证。新会计准则体系的颁布和实施必将对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产生积极的影响。
第三,有利于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水平。从整体看,与我国迅速发展的经济对会计人员职业水平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与国际上先进国家的会计水平相比,差距更大。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的职业水平,增强其职业判断能力,成为我国会计界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水平一靠培训,二靠在实践中锻炼。以新会计准则体系培训为契机,将国际上先进的会计理念和先进的会计方法传授给会计人员,将有利于会计人员职业水平的提高;实施新会计准则体系,将使会计人员有机会在会计实践中锻炼和提高职业判断能力。
第四,有利于提升我国会计的国际地位。新准则体系的建立,有利于我国更快地实现制定高质量的会计准则的目标,促进全球会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增强我国在国际会计领域的影响力,从而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我国会计的国际地位。
三、会计准则体系的特点
新会计准则体系较好地处理了借鉴国际惯例与立足国情的关系、继承与发展的关系、科学规范与便于理解和操作执行的关系。所以,与以前颁布类似的会计规范相比,新会计准则体系表现出如下特点。
第一,科学性。首先,科学性体现在其会计理念的科学性。新会计准则体系比以往更加关注企业资产的质量,更加强调对企业资产负债日的财务状况进行真实、公允地反映,更加强调企业的盈利模式和资产的营运效率,而不仅仅是营运效果。其次,科学性体现在其体系结构和表述的科学性。新会计准则体系是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在这个有机整体中,既有一般的原则指导,又有实务的操作指南,既体现了国际协调性,又密切结合中国实际。新会计准则体系体例合理、表述清晰、定义科学,是一套质量较高的会计准则体系。最后,科学性还体现在其会计政策和方法的科学性。新会计准则体系保留了在我国行之有效的会计政策和方法,剔除了一些不合时宜的、旧的会计政策和方法(如存货计价的后进先出法等),引进了一些符合中国实际的、新的会计政策和方法(如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引入实体理论等)。
第二,全面性。纵向上看,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是一个有机整体;横向上看,38项具体准则和1个应用指南基本上涵盖了各类企业的主要经济业务。这些业务不仅包括以前的一些常规业务,而且包括了随着经济活动的发展而出现的新业务(如金融工具、套期保值等)。即使将来出现具体准则没有涵盖的新经济业务,企业也可以根据企业基本准则进行判断和处理。
第三,可操作性。新会计准则体系不仅对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提供了一般的原则指导,而且对如何运用会计准则提供了操作指南。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应用指南以会计人员喜闻乐见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形式对如何运用会计准则作出了规范,避免了会计人员在具体运用时出现无所适从的情况,避免了在实施新会计准则体系时可能出现的混乱局面。
第四,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充分协调性。新会计准则体系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中适合中国实情的内容,绝大部分会计政策与方法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是一致的。从总体上看,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保持了高度的协调性(或趋同性),但同时,新会计准则与现行的国际会计准则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公允价值的应用;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关联方的披露;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第五,层次性。新会计准则体系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基本准则处于会计准则体系的最高层次,它是制定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实务的规则。具体准则处于会计准则体系的第二个层次,它是根据基本准则制定的对各类企业经济业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规范。应用指南是根据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制定的、指导企业进行会计实务的操作指南。新会计准则体系的这三个层次相互联系、各有分工。
第六,动态性。新会计准则体系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当实务中出现更科学的会计处理方法时,可以对应用指南进行修订,使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体现实务出现的新的、更科学的会计处理方法。
参考文献:
一、修订后基本准则的变化
(一)定位
继续坚持基本准则的定位,但对名称作了修改。西方国家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与我国的基本准则有相似之处,但其带有“理念”的色彩,主要用于指导准则的制定工作,不作为准则体系的组成部分。而我国原有的基本准则长期已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所接受。因此,按照我国的立法习惯和会计法律体系框架,对比成本和效益,修订后仍然将《企业会计准则》定位为基本准则,但新准则的名称被修改为《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从而明确区分了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突出了基本准则的法律地位。
(二)总则
首先,制定目的发生了变化。原准则在制定时我国还没有具体会计准则,所以基本准则直接规范企业会计制度,随着1997年以来具体会计准则的出台这种情况逐渐被改变,修订后准则的目的是用来规范具体准则的制定。其次,对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原基本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财务报告。由于要求所有境外中国投资企业向国内编报财务报告不尽合理,因此,新准则删除了原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编制合并报表的具体要求在《财务报表列报》、《合并财务报表》、《长期股权投资》等具体准则中规定,这样更符合国际通行的惯例。
(三)会计目标
会计目标的作用不仅在于它是指导准则制定的基础,更是评价会计准则制定和执行情况的衡量标准,美国会计界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形成了受托责任学派和决策有用学派两流派。修订前基本准则对会计目标的规定主要强调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采用决策有用的思路。但经过lO多年的发展,我国经济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会计目标应当是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可靠,维护公众利益,以满足投资人、债权人、政府以及企业管理层等社会各有关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因此,鉴于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发育状况,修改后的准则将“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补充进会计目标,指出:“企业会计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有用信息,以满足有关各方的信息需要,有助于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并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从而把决策有用观与受托责任观同时纳入目标体系。
(四)会计一般原则
原基本准则第二章规定了12项会计一般原则,国际上一般称为“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修订后的准则将原“一般原则”修改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便于与国际惯例衔接。这项调整还体现了修订后基本准则的概念框架倾向,对比FASB的第2号概念结构公告“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就起着连接会计目标与其他概念的“桥梁”作用。如果我国今后想把基本会计准则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等同,就少不了对信息质量特征的研究。
修订后的基本准则将权责发生制原则作为会计基础在总则中进行了规定;由于历史成本属于会计计量范畴,因此将历史成本原则在新增的第九章“会计计量”中进行了规定;取消了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其内容体现在具体的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标准中;将2001年1月实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纳入基本准则;更加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弱化可靠性原则;对原基本准则规定的其他各项原则的内容进行了适当补充和完善,如对谨慎性原则的表述,省去了“合理”二字。
(五)会计要素
新准则对会计要素的定义作了重大调整,是本次基本准则修改的核心部分,主要是以2000年国务院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进行了重新定义,取代了原准则会计要素的定义。
此外,新准则还吸收了国际准则中的一些合理内容,如引入国际准则中的“利得”和“损失”概念。由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作为更高权威的文件,规定了会计要素只有6项,所以新准则将两者在“利润”要素中加以体现。原准则表述为“利润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而修订后的准则表述为“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六)会计计量
基于计量在财务会计系统中的重要地位,修订后的基本准则新增了会计计量的规范内容,对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等计量基础的概念、含义、应用条件等做出原则性规定。其主要原因是随着我国会计实务的发展,历史成本之外的计量基础被逐步引入到会计准则中。而原准则没有对会计计量做出一般性规范,仅在一般原则中对历史成本作了原则性规定,显然无法满足要求。
(七)财务会计报告
原准则使用了“财务报告”的表述,而我国《会计法》、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称之为“财务会计报告”,但国际上均称为“财务报告”,国内公司编制的中报、年报等也称为“财务报告”。为了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又为以后修改上位法时埋下伏笔,新准则将原准则中的“财务报告”改为“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
因为国际会计准则中没有财务情况说明书,而我国一般也不编财务情况说明书,所以新准则没有明确规定“财务情况说明书”,而是规定为“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此外,新准则还对财务报告的具体构成及其内容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其具体列报要求则由“财务报表列报”具体会计准则进行规范。
二、基本准则与概念框架的冲突与权衡
所谓概念框架,就是一个由相互联系的目标和基本原则构成的具有内部逻辑性的体系,它的主要目的在于指导前后一致的会计准则。随着经济环境的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会计国际趋同的步伐不断加快,很多学者提出参照国际通用的模式建立中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设想和建议,指出用具有行政强制力的基本准则代替本身需要不断与时俱进的概念框架,表面上能增强其权威性,但基本准则的概念化特征和原则化形式决定了它无法为行政强制力提供着力点,同时政府文件的形式也使基本准则很难对于发展的实践做出及时的调整。那在我国,究竟采用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定位为基本准则,还是采用相对独立的概念框架形式来指导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呢?基于法律地位和成本效益等问题的考虑,我国的准则制定部门和一些学者认为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制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欲速则不达”(葛家澍,2005)的原则,现阶段仍然保持基本准则的地位和形式,但修订之后的基本会计准则可以在具体内容上更多地纳入概念框架的思想和内容,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应用型的概念框架”(刘玉廷,2005)。
(一)法律地位的问题
如果要采用概念框架形式来规范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与执行,且由财政部制定和颁布,其地位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相矛盾。作为概念框架,它既要充分吸收会计理论的最新成果,同时又要考虑现实的会计实务和环境,必须保持一定的前瞻性来保证它能够用理论的内在逻辑避免准则间的矛盾与冲突,形成相对坚固的基础而不受相应法律法规体系的约束。这在立法层次较低的情况下,是很难实现的。而如果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一切遵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更高层次法律法规,则缺乏弹性去应对不断变化的环境,与基本准则没有区别,故而也就失去了制定的意义所在。
我国新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三个组成部分,基本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趋同。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费用的概念,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但部分具体准则在对费用概念的使用上与基本准则中费用的概念不一致,需要进一步规范。
一、中外费用要素概念比较
(一)FASB的费用概念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1985年12月发表的第6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中,将会计核算对象要素划分为10个,即资产、负债、权益或净资产、业主投资、派给业主款、收入、费用、利得、损失、全面收益。其中,费用是指由于在一个会计期间从事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活动而流出或耗用的资产和承担的债务。
(二)IASC的费用概念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1989年的“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中,将会计要素确定为资产、负债、产权、收入和费用等5个,其中费用是指会计期间内经济利益减少,其形式表现为因资产流出、资产消耗或者发生负债而引起的权益减少,但不包括与对所有者分配有关的权益减少。
(三)我国的费用概念
1.《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费用概念。我国2001年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第九十九条规定:“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流出;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
2.新会计准则中的费用概念。财政部在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四)费用概念比较
1.FASB和我国均采用狭义的费用概念。FASB使用的是狭义概念的“费用”要素,费用仅指正常经营费用或支出,依据的是配比性和应计制会计原则,强调费用产生的因果关系和费用责任的合理归属。FASB强调产生费用交易的重要性,认为能列入费用要素的是指企业持续的、主要或核心业务发生的费用。我国费用要素采用的是狭义概念,在新会计准则中,将费用限定在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支出范围内。而IASC则采用了广义的费用要素概念,既包括企业日常活动发生的费用,也包括非正常损失,并且,由于损失是指“经济利益之减少”、“和其他费用在性质上没有差别”,因而也不把损失视作独立的会计要素。
2.对于发生的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我国通常记入营业外支出),FASB、IASC和我国的处理有明显差别。 FASC单独设立了“损失”要素,我国直接纳入单独的“利润”要素,IASC却将其作为“费用”要素的内容,国际会计准则不设“利润”要素,而我国在《财务会计报表列报》中列明利润要素,并受到国际认可。
3.我国的费用概念从外延上来说,等于IASC的费用减去直接记入当期利润的损失。我国把企业的经济活动明显区分日常活动与非日常活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符合费用概念的,作为费用;非日常活动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减少,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作为损失,严格定义了费用和损失的概念。通过区分日常活动与非日常活动发生金额大小的比较,更能反映出企业管理的水平与质量。
4.新准则下的费用概念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概念相比,新准则对费用概念进行了创新,比较符合国际惯例。
二、我国费用要素概念的特点
(一)费用要素外延创新
在《企业会计制度》中费用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计入成本的费用(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二是计入损益的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新会计准则中费用概念外延扩大了,一部分是对象化的费用,形成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在销售实现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另一部分是期间化费用,除了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三大期间费用外,还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资产减值损失、所得税费用等。
(二)突出费用发生的结果
新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该规定强调,费用确认的条件有以下几个:一是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很可能”对应的概率区间为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如果经济利益预计流出的概率小于50%,即在“可能”或“极小可能”的情况下,就不能确认费用;二是经济利益流出导致了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如果经济利益流出而没有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就不能确认费用;三是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如果流出额不能可靠计量,就不能确认费用。新准则的费用概念,强调了费用发生的结果,以防止企业随意多计费用,避免企业利润被任意操纵。
三、我国费用概念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基本准则规定了每个会计要素的本质特征,可以说是“准则的准则”,对具体准则起着统驭和指导作用,因此,具体准则涉及的概念、科目名称等应同基本准则相一致。但新会计准则体系可能是受习惯用法的影响,其费用概念的界定和使用存在不统一现象,亟需规范,比如:资产减值损失、借款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等。
(一)“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使用不规范。资产发生减值,导致企业发生损失,只要满足资产减值的认定条件,就可以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资产减值损失,记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依据费用与损失概念,可以判断“资产减值损失”是企业的费用,既然是费用,为了保持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使用口径的一致性,在确定科目名称时,应记为“资产减值费用”科目比较合适。
(二)“借款费用”名称使用不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对借款费用处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予以资本化,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费用化。由此可见,《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中“借款费用”名称使用不恰当,建议将“借款费用”改为“借款支出”。
[关键词]会计准则;确认;计量;报告
一、引言
为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2006年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这些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这个准则体系之中,基本准则起到统领和主导作用,是整个会计准则体系的“母法”。与原《基本准则》相比,新准则的形式和内容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我们有必要认真学习理解。
二、对基本准则的总体解读
(一)基本准则的地位和作用
基本准则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居于基础和核心地位。基本准则属于部门规章,以财政部部长令的形式,具有法律效力。基本准则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制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中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概念框架”)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概念框架。基本准则吸收了国际准则概念框架的合理内容。对于具体准则没有专门规范确认和计量的交易或事项,基本准则提供了处理的原则框架。基本准则主要规范财务报告目标、会计假设、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会计要素定义和确认条件、会计计量、财务报告等。具体分为:第一章总则。规定准则定位、适用范围、目标、会计假设、会计基础等问题;第二章规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三章到第八章规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六大会计要素。每一要素均单设一章,解决会计确认问题;第九章解决会计计量问题;第十章解决会计报告问题;第十一章附则。法规的技术规定等共十章。
(二)基本准则的内在逻辑体系
新准则体系不仅表现为由基本准则居于“母法”的法律效力层次的外在体系,而且更重要的是,基本准则紧紧把握了会计要素及相关交易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并构成以确认、计量和报告为主体的内在逻辑体系。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三者之间有机统一,确认、计量主要规定了会计政策,报告则反映了执行会计政策的结果。无论是基本准则还是具体准则,包括应用指南的正文部分,都是以确认、计量和报告等为规范的重点内容。
三、对基本准则的具体解读
(一)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定基本准则的定位。基本准则第一条即明确以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等为准则规范的重点内容,即“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这里的境内不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包括在中国的外资企业。
第三条主要两层含义,一是规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的构成,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应用指南包括32项具体准则的解释和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是对具体准则的操作指引和具体准则相关条款规定的细化和重点难点的解释。应用指南是具体准则的组成部分,也是会计准则体系的重要内容,适合我国企业广大实务工作者的工作习惯。此外为指导正确理解和执行新准则,财政部成立了相关部门组成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适时公布《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该“意见”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条件成熟了,财政部将以专家组意见为基础,适时会计准则解释公告。解释公告主要针对相对长期存在的会计问题,不针对暂时性的问题,如股权分置等。解释公告也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将以财政部部门文件的形式,具有法律效力。二是明确了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的关系。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基本准则。基本准则是纲,具体准则是目,是依据基本准则原则要求对有关业务或报告作出的具体规定。具体准则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以财政部部门文件的形式,也具有法律效力。具体准则基本涵盖了到目前为止各类企业的各项业务,按规范的内容分为:一般业务准则,规范各类企业普遍适用的一般经济业务的确认和计量要求;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规范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的确认和计量要求;报告准则,规范普遍适用于各类企业通用的报告。
第四条规定了财务报告的目标,也是会计准则的目标。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其作用有两个,一是有助于使用者从不同角度根据准则形成的财务报告作出经济决策,侧重反映未来信息,体现了决策有用观。二是财务报告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侧重反映过去信息,体现了受托责任观。
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其中最主要的应该是投资者。资本市场的发展有两个关键要素,一是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二是投资者的可持续投资。投资者的可持续投资是发展资本市场的重中之重。投资者首先是根据财务报告进行决策,而且除机构投资者外,一般投资者主要是根据财务报告进行决策。
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两者之间不是对立和矛盾的,而是相互有机统一于财务报告的目标之中。财务报告不仅满足投资者的决策需要,同时也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其目标是双重的。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主要都是针对企业外部使用者,不仅如此,财务报告的作用也体现在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需求方面,对内部使用者而言,财务报告也非常重要。
第五条至第八条分别规定了会计的4个基本假设。
第五条规定了会计主体假设,即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规定了持续经营假设,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会计准则基本不规范非持续经营的情形,如清算、破产等。
第七条规定了会计期间假设,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期间也包括季度。
第八条规定了货币计量假设,货币计量既包括人民币计量,也包括外币计量。
第九条规定了权责发生制。与原准则、制度不同,新准则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在此基础上规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而不是将权责发生制仅仅作为一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新准则紧接着会计的4个基本假设之后,即规定了权责发生制,提升了权责发生制的地位和作用。权责发生制相对于行政事业单位(非盈利组织)会计的基础收付实现制。
第十条概括规定了会计要素。基本准则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六大会计要素,每一要素均单设一章予以规范,是基本准则的重要内容,因此在总则中总体反映。
第十一条规定了会计记录。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通常认为,会计是一个由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四个环节组成
的系统,新会计准则以确认、计量和报告等为规范的重点内容,适当淡化了记录环节。新会计准则对记录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本条。以及在应用指南中以附录形式规定了“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同时给予企业很大的灵活性。作出这样处理的主要原因在于,记录解决的是会计方法问题,不涉及会计政策。而且“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部分打破了多年来不同行业的会计制度封闭割裂的局面,不同行业的会计科目和账务处理融为一体。确认、计量和报告均有严格规定,不可以随意变更,记录环节可以适当灵活。
(二)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二章规定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也就是国际准则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其中最主要的是第十二条的可靠性和第十三条的相关性。关于可靠性和相关性的主次地位,会计界历来争论很多。新准则统一了两者,不对立,不偏废。在会计信息质量的诸多要求中,基本准则首先规定可靠性。强调相关性必须以可靠性为基础。必须保证会计所反映的信息能够基本符合市场的规律,在可靠性的基础上考虑相关性。
第十二条规定了可靠性,即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三条规定了相关性,即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规定了明晰性,也就是国际准则的可理解性。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使用者理解和使用。该规定是针对会计信息的,实际上也针对会计准则本身。明晰性的前提是使用者具有一定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愿意研究会计准则和会计信息。
第十五条规定了可比性。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既包括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也包括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可比性的基本理念是会计政策的一致性,如果会计政策不一致,需要按照当期会计政策调整前期报告,以实现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第十六条规定实质重于形式。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七条规定了重要性。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第十八条规定了谨慎性。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十九条规定了及时性。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关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还有三点必须注意:一是以上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为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提供制度保证。但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最终还有赖于企业的诚信和操守。他律固然重要,但自律是基础。诚信为本,操守为重,不能有意造假。二是对这些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需要融会贯通,统筹考虑,不能机械理解和运用。如可靠性和相关性之间的权衡;再如完全按照权责发生制,将导致成本太高,实际上无法操作,需要考虑重要性。三是新准则对原制度、准则规定的其他5项核算原则的处理。对于权责发生制原则,新准则提升为会计基础(第一章);对于一致性合并到可比性中;对于历史成本原则,作为一种计量基础在“会计计量”(第九章)中予以规范;新准则强调资产负债表观,对于配比原则不再单独规定,予以淡化,因为配比原则与损益表观相对应,比如衍生金融产品,公允价值的变动带来收益,但却没有发生相应的成本;对于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新准则体现在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条件上。符合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支出,作为资产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费用定义和确认条件的支出,作为费用列入利润表。
(三)第三章到第八章会计要素
第三章到第八章规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六大会计要素,每一要素均单设一章,解决确认问题。其中关键是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四个要素,所有者权益和利润分别体现为资产与负债、收入与费用的差额。关于会计要素的规定,需要注意几点:
一是对于会计要素,只有同时满足相关要素定义和要素确认条件的项目,才能够予以确认并列入资产负债表或利润表。要素定义和要素确认条件,两者缺一不可。符合相关要素定义、但不符合要素确认条件的项目,不能予以确认并列入资产负债表或利润表。我们以资产要素为例说明,一项资源首先要符合资产定义,即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该定义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该资源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确认条件时,才能确认为资产并列入资产负债表: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二是新准则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引入了利得和损失的概念。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三是新会计准则首先规定资产、负债要素的定义,除所有者权益外,收入、费用和利润要素的定义也都是以资产、负债要素的定义为基础,体现了资产负债表观和综合收益观。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八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四)第九章会计计量
第九章规定了会计计量。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基本准则规定了五种主要的会计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等。这几种会计计量属性有其内在联系,基础是历史成本,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后四种计量属性都相对于历史成本而言,重在反映资产、负债的当前价值,实质上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也是公允价值,但
又不能全部统一采用公允价值,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需要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等计量属性。如重置成本适用盘盈资产的计量;可变现净值通常适用存货的期末计量;现值适用计量固定资产等的使用价值等。公允价值具有综合性,涵盖了前面三种计量属性,前三者是特殊情形,是“白马”,公允价值是一般情形,是“马”。
关于公允价值,新会计准则规定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的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这一定义已经与国际惯例趋同,这也是我国新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一个重要标志。无论中国准则还是国际准则,引入公允价值的目的都是使企业的财务信息更具相关性。更反映企业的现时价值,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新会计准则强调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和负债、投资性房地产、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资产与负债、投资者投入的资产等一些特定交易或者事项,如果有关资产或者负债存在活跃市场并且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这将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能全面衡量企业经营业绩,及时反映市场价值变动信息。
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借鉴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公允价值的三个级次:第一级次,资产或负债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市场中的交易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第二级次,资产本身不存在活跃市场、但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公允价值;第三级次,对于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可比市场交易的资产,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这三个级次涉及到我国的所有企业。
需要特别注意,新会计准则应用公允价值的前提条件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公允价值能够获得并能可靠计量。由于一方面公允价值损益变动可能没有现金流量作支撑,另一方面我国的市场还在进一步完善过程中,公允价值的确定不易得到市场的验证。公允价值的计量需要依赖一些技术手段和市场参数,公允价值难以可靠地计量,甚至可能导致对会计利润和资产价值的人为操纵。因此我国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时,采取了适度、审慎原则,适度引入公允价值,而没有广泛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五)第十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章规定了财务报告。新准则单设一章解决报告问题。财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是,附注是财务报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相对于会计报表而言,同样具有重要性。信息使用者需要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应当全面阅读附注。
新准则提升了财务报告的地位和作用,贯彻充分披露原则。着眼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报告的内涵发生了重要变化,是体现企业全部会计信息的结果和载体。新准则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概念,除基本准则外,还专门有8个关于报告类的准则。对于报告部分的规定,作为应用指南的正文,而不是作为附录。新准则规定所有控制的子公司均应当纳入合并报表,企业应当定期提供中期财务报告,需要披露分部报告等,所有这些规定均说明了报告的重要。这与国际上会计准则的发展趋势和理念也相吻合。国际会计准则(IAS)之所以改变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报告的重要性。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特点 基本准则
新会计准则是针对我国企业和单位进行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进行的规定,对会计进行了详细的要求和规范,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这种新准则的研究目前还较少,本次研究针对新会计准则的特点进行了分析,为会计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新会计准则的特点和影响
(一)倾向于国际标准
我国自从改革开放以来都在不断的进步,特别是在加入WTO之后,国家的经济情况也步入了飞速发展当中,这种情况下会计工作如果与国际标注存在很大差异,那么不可避免的会存在着一定的误差,对我国企业的发展和国家经济情况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新会计准则当中,对公允价值、财务存货管理及销售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新的规定,这些规定与国际标准情况都较为相似,从新会计准则的要求来看,我国新会计准则就是依托于国际会计准则的标准之上进行的[1]。改变之后的新会计准则从其影响上来看,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活动过程中的舞弊情况,有效抵制了企业利润操纵的可能性,特别是对上市公司而言,这种新的准则要求,极大提高了我国企业的财务报表准确度,更加了可信度。对我国上市企业在证券市场以及实际经营当中都可以形成良性循环,企业的财务报表和发展受到社会的监督。
(二)强调公允价值计量
新会计准则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公允价值的制定,在会计期间这种计量情况更加的客观,改变了原有的人为操控下价值虚高情况。针对集团企业,在管理当中有效的限制了欺诈行为的可能性,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及非货币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但并没有在所有的方面都进行规定和使用,从国家角度来看,这种规定更加的谨慎。而在其影响方面,这种公允价值的出现,有效的遏制了企业的公允价值计量制定中的利润操纵行为,对社会具有很大的好处。
(三)适合我国的经济发展国情
新会计准则是根据国际标准进行制定的,但其规定确实从我国的实际角度出发,如新会计准则当中,我国是使用基本会计准则为框架进行[2],这种基本准则在实际的操作当中高于具体准则,这种情况也是由于我国的国情较为复杂,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很多的人为操作情况,同时大范围的企业管理在不成熟的市场经济下,我国的很多会计问题还没有出现或具体话,所以具体的准则情况不可能非常全面,所以在会计准则当中以基本准则为框架进行管理可以有效的提高会计工作的灵活性,更为便捷。
对合并行为进行规范,并在基本准则当中提供指引,在很大程度上对企业合并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详细、严格的规定,就会计期间变革要求而言,这种准则的特点更加具体化,使企业的会计管理严密、紧促,这种变革对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利润将产生较大影响。
综上,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基本会计准则的特点就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进行制定,在基本会计准则制定中较为谨慎,准则当中有大范围的基本准则,也有详实的具体准则要求,从其特点来看,基础准则更加具有中国特色。
二、新准则特点会计期间的建议
在基本会计准则颁布之后,我国的会计审计情况也会出现很大的变动,在这种情况下,会计人员也需要根据新要求进行一定的改变,本文根据新会计基本准则的特点为会计工作提出几点建议:
(一)会计工作的提高
在新会计准则规定后,会计人员需要对准则要求进行学习,掌握会计期间的各种事项,在学习当中可以根据其特点进行系统性的梳理,如基本准则规定后公允价值的计量改变,这个改变在会计工作中的使用角度,在学习和掌握当中可以有限学习,而具体化,不是非常紧迫的,可以稍后学习,如会计年终报表的制定规范情况等[3]。通过对新会计准则的学习,提高会计期间的各项基本素质,同时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会计人员需要健全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修养,杜绝舞弊行为。
(二)健立内部控制制度
在会计期间增加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对会计期间设计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进行分类、确认和计量,调整人员的安排,做到各司其职、责任到人的制度,提高会计工作的进程和严格度。
(三)完善企业会计信息系统
新的基本会计准则规定之后,企业的报表情况更加透明化、准确化,在这种情况下,对会计人员在计算的过程中造成的误差要求更高,所以在企业内部可以首先完善信息系统,对各部分的费用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提高会计工作的准确性,帮助会计工作的顺利完成。
(四)会计信息监管
会计工作在基本准则的规定中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由于基本准则当中缺少很多的具体规定,所以会计管理还存在着一定的漏洞,然而这种情况也在不断的完善,为了减少会计失误情况,可以在企业会计管理过程中建立信息监管机制,帮助企业会计工作的完善,发现问题后可以及时的更正,强化内部监督约束和激励机制,提高企业的长期效益[4]。
参考文献:
[1]戴德明.新企业会计准则阐释、应用与难点透析[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4(11):23~25
[2]新会计准则研究组.2007最新企业会计准则解读指南与财务会计处理实用手册[M].北京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7:8~68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企业 影响 计量 存货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中国经济正向着市场化、国际化方向快速发展。为更准确地为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提供相关、可靠的会计信息,完善市场经济下的资本市场的运行,财政部实施新会计准则,标志着中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新跨越,从而保证对经济事项作全面、立体、动态的衡量。
一、会计准则的概述
会计准则是反映经济活动、确认产权关系、规范收益分配的会计专业技术标准,是国家经济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经济生活甚至国际交往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基本准则,二是具体准则,三是应用指南。基本准则是最大的原则,是准则中的准则,也是在起草具体准则时必须遵循的准则,它驾驭着所有具体准则。基本准则是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由金人庆部长签发部长令的,在它的指导下,又制定了38项具体准则,这些准则主要为企业处理各种具体交易和事项提供统一的标准。在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的基础上,了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对会计实务中一些要点、重点和难点进行了规范,属于操作层面的规定。这三部分共同构成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二、实施新会计准则的意义
1、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及保护社会公众利益,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新会计准则着眼于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在信息披露方面,突出了充分披露原则。新准则对现行的财务报告披露要求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显著改进,创建了较为完整的财务报告体系,对会计信息披露时间、空间、范围、内容等的全面系统规定,大大提高了企业会计信息透明度,有效地维护了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推动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同时,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来制定我们的会计准则,有利地架起了密切中外经贸合作的会计桥梁,可以降低在国际资本市场的交易成本,有利于企业“请进来”和“走出去”,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我国投资环境,全面提高我国对外开放水平。
2、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制定一套高质量的会计标准,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高资本市场投资价值。对于增强资本市场的活力和吸引力,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施新会计准则,可以更有效、更完善地为企业的经济前景做出预测,制定科学决策,合理分配经济利益,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质量,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三、新会计准则的变化
1、基本准则方面
对基本会计准则适用范围及财务报告目标的修改。首先是对适用范围的修改,原基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财务报告”,其适用范围包括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新准则调整为“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次是对于财务报告的目标进行了修改。原准则对会计目标的规定是“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新准则指出,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一、现代企业会计制度探析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与国际惯例趋同的新会计准则体系。新会计准则体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三个部分。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对基本准则和16项原有具体准则进行了修订,新增了22项具体准则。新具体会计准则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一)现代企业会计制度体现的原则
(1)稳健性原则
《企业会计制度》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所规定的会计要素定义,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做了具体明确的说明,体现了会计确认计量的原则。目前,会计信息失真是我国经济生活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不少企业存在着资产不实、利润虚假的现象。例如,在行业会计制度下,由于坏账提取比例较低,致使大量呆、坏账长期挂账,造成企业资产不实,妨碍了企业资金的周转。《企业会计制度》对那些不符合会计要素定义,不符合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从制度上促进了企业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体现了稳健性原则。
(2)一致性
就目前我国会计实务来说,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还没有形成,企业会计人员尚不习惯于自己设计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为企业提供了一套与会计准则相配套的会计制度,推荐会计科目,解释会计科目的性质及使用方法,交代会计程序,提供主要经济事项分录范例,有利于企业更好地运用会计准则,提高会计效率,加强内部监督和政府监管,还是有必要的。
(3)统一性原则
《企业会计制度》是企业会计核算一般规定、会计科目及其运用、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等内容组成,打破了行业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界限,解决了不同性质的企业实行不同的会计制度,而不同的会计制度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行业内各企业之间信息不可比的问题。特别是解决了既有国有企业,又有外商投资企业,也有股份有限公司的集团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统一会计政策时所遇到的具体困难,克服了现行的分行业会计制度不能将所有的新兴行业和企业类型涵盖进去的弊端。
(4)可操作性原则
《企业会计制度》既规定了会计核算的原则、会计政策的采纳、会计要素的定义、计量标准等一般会计核算问题,又规定了会计科目的设置和运用方法、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方法等具体核算方法,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分行业会计制度对会计核算只规定了一般的账务处理原则,操作性不强,造成了会计制度不能指导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问题的出现。会计制度就是要满足有关各方面的需要,因此,企业会计人员认为,会计制度制定得越详细越好,以便使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有据可依,同时也使审计、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在检查时有据可依,《企业会计制度》的可操作性使之成为可能。
(二)新会计准则体系部分特点探析
(1)可操作性
以前,人们对已颁布的会计准则的批评之一,是其缺乏可操作性,令从事会计实务工作的人员在具体运用时觉得无所适从。现在,这种局面得到了改变,新会计准则体系不仅对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提供了一般的原则指导,而且对如何运用会计准则提供了操作指南。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应用指南以会计人员喜闻乐见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形式对如何运用会计准则做出了规范,避免了会计人员在具体运用时出现无所适从的情况,避免了在实施新会计准则体系时可能出现的混乱局面。
(2)层次性
新会计准则体系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基本准则处于会计准则体系的最高层次,它是制定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实务的规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不得违反基本准则的要求。具体准则处于会计准则体系的第二个层次它是根据企业会计基本准则制定的对各类企业经济业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规范。应用指南是根据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准则制定的、指导企业进行会计实务的操作指南。
(3)动态性
新会计准则体系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当实务中出现更科学的会计处理方法时.可以对应用指南进行修订,使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体现实务出现的新的、更科学的会计处理方法。在出现新的经济业务时,一旦条件成熟,也可以制定新经济业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规范,将这些规范加入到具体准则的行列,使之成为会计准则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使是基本准则,也可以根据经济的发展和其他环境的变化进行修改。所与以新会计准则体系具有动态性。
二、现代企业会计管理模式
会计管理模式是指国家对全社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等进行组织管理的方式,它是会计工作得以正常运行的组织保证。建立何种会计管理模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民经济管理体制。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会计管理模式倾向于较为松散的“协会型”即以会计职业团体为会计工作的管理机构,而在计划型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则倾向于相对集中的“政府型”,即以国家政府机关为主要管理部门。
会计管理模式从一定程度上讲是会计模式的外在表现和直观反映。根据我国目前企业的会计实践和现代企业的要求,企业会计管理模式应该采取“政府型”,在政府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具体的企业会计管理体系可分为一般会计,责任会计和管理会计三个层次。
(一)建立适应现代企业特点的财务会计管理体制
由于现代企业集团化跨地区经营的特点,企业总机构必须妥善处理好与下属分支机构之间的财务管理关系,处理好统一性与自主性、集权与分权的关系.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中心,因此必须保证财务管理的权威地位,财务管理机构设置要科学,财务管理制度要健全统一,执行要有刚性,检查监管要到位。设立内部结算中心,以便有效融通资金和加强监控。实行公司内部财务信息联网,提高财务监控质量。
(2)集中财权理。资金调度权、资产处置权,投资权、收益分配权、财务人员的任免权要集中总机构,各分支机构只有经营权,实现由分权型管理向集权型管理的根本转变,同时,缩小管理半径,尽量少设三级或以下的分公司,减少管理层次,适当集中财权,实现有效监控。
(二)会计管理模式探析
建立和完善企业会计管理体制,必须体现出先进、合理、高效的原则,使会计管理职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综观企业现行会计管理大致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分散型管理模式,即会计人员和会计业务由各责任单位领导与管理;第二种交叉型管理模式,即会计人员由责任单位领导与管理,会计业务由企业会计部门领导与管理;第三种是统一型管理模式,即会计人员和会计业务统一企业会计部门领导与管理。
(1)交叉型管理
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而人和事两者又必须紧密结合,才能有效地实施管理所以这种交叉型管理模式不符合行为科学管理的原则。管理体制上的这种交叉模式,容易造成既管又不管的局面,往往出现对已有利的就管,有矛盾和困难时就互相推诿,易造成工作混乱。
(2)统一型管理
这种模式能有效地发挥会计职能和作用。它的特点是各责任单位核算机构是企业会计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作为会计部门的派出机构,为各责任单位服务,同时执行好会计职能。
(3)分散型管理
目前相当一部分企业采用这种管理模式。会计人员和会计业务由各责任单位领导与管理,会计人员在核算第一线,有利于会计人员比较全面地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运行状况,对责任单位的会计人员参与企业管理,坚持会计核算的相关原则提供了有利条件。
(三)会计管理的发展趋势
知识经济会计模式是一种以决策有用与经营责任为会计目标的、多种计量属性并存的、多种确认制度同时存在的会计模式,知识经济会计模式的实现策略主要是充分应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并对现有的会计模式进行改造。
(1)会计管理重视人本管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是经济实力、科技进步和管理水平之间的竞争,而这些竞争最终又是人才的竞争。重视对人的管理,是管理之根本。会计管理一方面要重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培养竞争性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并创造条件调动这些人才的创造性工作;另一方面,还要重视会计人才的管理,培养竞争性的会计人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2)会计管理重视内部管理
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重视内部管理,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建立企业会计管理系统,满足企业内部经济机制的需要。企业会计管理系统,包括开展会计预测、会计决策、财务计划、会计控制、会计检查、会计考核和会计分析等工作,以便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3)注重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由于知识型企业充满风险,信息使用者将更加关注企业的未来信息。因此,需要增加报表披露的次数,缩短公布报表的时间间隔,如提供季报、旬报、周报等,以保证信息的及时性。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成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首要因素,信息用户可据此评价信息风险,调整其经济决策。
企业的社会职能是创造财富,它的一切经济活动都是为了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但企业也可能出于某种特定目的而兴办非营利性机构。而非营利组织往往也会利用自身的一些优势举办企业性组织,这就使原本分工十分明确的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在我国,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的界限就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国家允许并鼓励非营利组织将技术产业化,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对外开展有偿服务,因此有些业务明显带有营利目的。而有些企业也开办学校、、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组织,从而使企业的某些业务又具有明显的非营利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的业务相互交叉融合,使两者的界限不再“泾渭分明”,企业会计准则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之间的界限也变得模糊不清,两套会计准则“殊途同归”的趋势已初露端倪。本文通过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体系的构成、企业和非营利组织两大会计准则体系并存的,对国外会计准则合并趋势的考察,论证我国两套会计准则合并的可行性。
一、我国会计准则构成的特点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改革进展顺利,已基本实现与国际惯例相协调。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改革起步相对较晚,有些方面滞后于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与国际会计惯例也存在一定的差距。迄今为止,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以“会计准则”。命名的会计规范只有一个,即《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但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各自对会计准则适用的内容作了相应规定,因而以“会计制度”命名的会计规范也应属于会计准则的范围。因此,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有以下几个特点:
1.已初步形成“三足鼎立”的会计准则体系格局。我国的会计准则可分为企业会计准则、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三个部分。
2.两大准则体系相分离。基于企业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适用的范围不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具体各有特点,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截然分开,各自独立。
3.会计准则与财务通则并列。西方国家一般以会计准则规范会计主体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行为,同时以公司法、税法等规范约束会计主体的财务行为。而我国则分别制定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规则),规范会计主体的财务会计行为。
4.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并存。我国采用的是“准则+制度”的规范模式:企业会计具体准则主要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行为,非股份制企业主要以会计制度规范;政府会计采用会计制度的规范模式;非营利组织会计以基本准则为原则性规范,以会计制度为具体规范。
二、两大准则体系合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国将企业会计与政府会计划开来是完全必要的。因为在市场经济国家中,企业不可能承担政府职能,政府也不可能直接经营企业。企业与政府的会计目标和会计对象不同,业务性质和范围也不同,需要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但是把企业会计准则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截然分开,各自单独制定一套“基本会计准则”,则值得商榷,两大准则体系合并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1.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大部分内容雷同。例如企业会计准则框架结构、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会计核算的四个基本前提等,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完全相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绝大部分适用于非营利组织会计。
2.企业会计准则将“利润”,作为一个会计要素,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并未将“结余”作为会计要素,但在会计制度中又规定设置了“结余分配”“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科目,在收入支出表中也列示了“结余‘’和”结余分配“项目。从会计要素角度看,”结余“与”利润“并没有实质性区别,因而在1998年预算会计制度改革时,是否设”结余“要素就有很大争议。,预算会计界已普遍赞同把原来的五个要素改为六个要素(即增加”结余“要素)的设想。
3.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与企业会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性质相同,但非营利组织的资产负债表却采用了类似于“科目汇总表”的结构形式,将所有科目按照“资产部类”和“负债部类”左右顺序排列,编制时只要把报告日的各科目余额直接填入即可。另外,非营利组织由于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一般情况下采用收付实现制,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可采用权责发生制),因而只有通过编制现金流量表才能反映其资金的收支结存情况,但现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没有编制现金流量表的规定。
4.根据政府机构改革的方案,除少数公益性非营利组织仍由政府财政供给以外,绝大部分非营利组织将逐渐取消财政拨款,以市场为导向,实行真正的自负盈亏。按照这种思路,非营利组织实行自负盈亏后,有些业务性质与企业相同,其会计政策与会计核算要求与企业不会有大的差别。但现行制度规定非营利组织会计采用的计量方法却不同于企业,如非营利组织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不反映净值,不计提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等等。
5.以企业会计基本准则为依据,现已经了16个具体会计准则,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企业会计制度》,据此可以推断,企业会计准则的体系结构基本定型,已基本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相互协调。而政府会计除了非营利组织以基本准则为原则性规范、会计制度为具体规范外,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都采用原来的“会计制度规范”模式。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还只停留在基本会计准则的层次上,至今尚未制订具体准则,非营利组织会计基本准则是否具有与企业会计基本准则同等的指导功能尚未明确。
6.非营利组织准则虽然规定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度,但在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仍然设置了与会计基本相同的应收、应付科目,对一些应收未收和应付未付的收支项目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确认。可见,在非营利组织会计实务中,大多数情况下实际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另外,在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如盘盈盘亏财产物资的处理程序、内部成本核算等都企业会计进行处理。
以上表明,企业会计准则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共性远远多于个性,两者“合二而一”,既有基础,也已在会计实务中证明是可行的。
三、对国外会计准则合并趋势的考察
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把非营利组织(尤其是私立非营利组织)看作“准企业”,因而,企业会计准则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合并趋势并不是在我国体制改革中产生的特有现象,在西方国家这种趋势也明显存在。下面根据笔者所掌握的资料,主要以美国为例,说明企业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合并的过程和趋势。
在美国,由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和私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制订州和地方政府及公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而联邦政府及其公立非营利组织适用的会计准则及核算制度则由会计总署制订。
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原先制订的会计准则只适用于各类企业,后来才把私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制订权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接过来,并把企业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结合制订。此前,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有关的专业学会就制定并了一系列适用于非营利组织的公告和指南。这些公告和指南起到了会计准则的作用,但存在许多会计实务上的操作,于是各界纷纷要求由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80年的《非营利组织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中提出:根据对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论财务概念第一辑:企业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所指出的各项所做的考察,本委员会断定,没有必要为任何特定类别的会计个体探讨其专一的概念体系。企业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和非营利组织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足以构成一个完整的财务会计和报告概念体系的基础。一旦完成,这一概念体系将适应一切会计个体,而又同时适当地照顾到仅仅适用于某类会计个体的任何与众不同的概念和报告目的。1985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又了既适应于企业,也适应于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表要素》,并撤销了1979年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仅适用于非营利组织的《关于某些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与会计报告的意见公告》(孙芳城等,2001)。
近几年,美国财务会计基金会也注意到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两者合并的趋势,要求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成为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唯一合法机构,为合并企业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提供保证。财务会计基金会明确提出:除非特殊情况,否则,各类非营利组织——无论私立还是政府举办的——均应遵守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要求对外提供财务报告(孟利凡,1997)。此外,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的《财务报表概念》和澳大利亚会计基金会公布的第四号《会计概念公告》中所规定的财务报表要素也同时适用于企业和非营利组织(宋常,1999)。至此说明,西方各国企业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合并的趋势已十分明显。
综上分析,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所规范的基本一致,尤其是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所规定的原则、方法、报表体系结构等,更接近于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因此,只要对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作适当的补充完善,并对个别特殊问题另作专门描述,即可成为对制定企业和非营利组织具体准则或制度都有指导作用的基本会计准则。当然,这是一项较为庞大的系统工程,要真正实现两者合一,还需要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充分论证。
主要参考
孙芳城、李孝林、张国康、孔庆林。2001.比较财务会计学。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417
孟凡利。1997.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第l版。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