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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的最高准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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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的最高准则

第1篇:会计的最高准则范文

尽管产生准则最早的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中后期就开始了其会计准则制定和实施的历程,但会计准则制定真正受到界及各界广泛而积极的关注和参与则是20世纪60年代才开始的(zeff,1978)。而且,国外已经有实证研究和规范研究成果证实了会计准则所具有的后果和制定过程的化色彩(注:Zeff在《“经济后果”学说的兴起》(Zeff,1978)一文中曾对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作了系统的和深入的;Darvid Mosso在《FASB观点》(Darvid mosso,1978)中对会计准则的政治化作了阐述。)。

会计准则作为一种社会游戏规则,也是一种公共物品。会计准则的制定是相关各方利益冲突条件下的一种公共选择过程,最终上升为一种政治化的程序也是很的事情。而任何社会游戏规则都具有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功能,因此,会计准则的实施会产生信息使用者决策、影响利益相关者之间经济利益分配的“经济后果”也是一种客观必然。所以,只要存在利益相关者利益上的差别,会计准则制定的政治化倾向和会计准则所具有的经济后果就必然存在。实际上,从会计准则产生之日起,会计准则制定的政治化倾向和经济后果就客观地存在着,只是由于初期程度较轻,或受人们认识水平的限制而暂时未能被“发现”和“解释”。

我国自1992年开始第一个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至今已经了一个基本会计准则和16个具体会计准则。由于会计准则的制定和不可能一蹴而就,为了防止出现制度空当,我国在和实施会计准则的同时,还不断地制定、修改会计制度(注:广义的会计制度应该包括会计准则,但这里的会计制度仅指由我国财政部统一的以“制度”称谓的会计制度。),进而形成了国际上少有的“准则”和“制度”并行的会计规则结构。近年来,已有专家围绕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和制定程序进行了多方位的研究。总的说来,我国关于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和程序的研究还主要限于规范性研究。

本文以利益相关者所答问卷的统计资料为基础,尝试通过实证的和逻辑的对以下问题做出初步回答:(1)在我国,利益相关者对会计准则制定关注的程度究竟如何?(2)他们对现行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和制定程序的认同程度怎样?(3)他们所期望的状态是什么?在对这些问题做出回答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和程序的政策建议。

二、研究设计与研究方法

我们认为,由于存在着利益上的差别,不同利益主体对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和程序所持的态度会有所不同,参与会计准则制定过程的积极性也会有所差别。基于此,我们选择了要求利益相关者“代言人”进行无记名填答问卷的方法取得实证资料。调查问卷的涉及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和制定程序。

会计准则的利益相关者应包括企业、国家、投资者、债权人、经营者、职工、供应商、客户等。但考虑到所询问的问题专业性较强,对问题的准确把握需要有相当的会计知识背景,我们选取了六类调查对象。所选取的调查对象,既有较高的代表性,又较为熟悉会计准则的相关知识,能够较好地理解和把握问卷所提问题的含义。调查问卷所有问题均采用封闭式,同时为了提高研究结果的可靠性和可比性,本次调查问卷全部采用邮寄的方式发放和回收,发放问卷的时间是2002年12月中旬,问卷回收截止时间为2003年2月上旬。此次共发放问卷600份,回收问卷165份,其中有效问卷158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26.33%,在典型回收率20%~40%之间。回收的问卷覆盖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此次问卷的调查对象、选样方法及回收情况见表1.

为简化表达,本文以后各统计分析表中的各类调查对象均以括号内的缩写表示。

在为27份有效问卷作答的高校专业会计教师中,现在持有股票的16人,占59.26%;过去买过股票但现在未持有股票7人,占25.93%;从未买过股票的只有4人,占14.81%,他们大致可以代表个人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三、调查结果及分析

(一)关于对现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认同程度及价值取向

1.关于对现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认同程度。由于最早制定会计准则的美国,其会计准则是由SEC授权会计职业团体制定的(注:尽管美国1973年产生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是一个归属于由9个职业团体的代表组成的财务会计基金会(FAF)的独立机构,而不再属于某一个职业团体,但本质上仍然具有民间职业团体性质。)。受其影响,在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选择问题上也出现了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尽管当前由财政部负责会计准则制定是可以接受的,但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工作最终也应该由专门的机构负责(曲晓辉,1999)。我们的调查结果显示,人们已经比较熟悉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而且对其也有了较高的认同程度。在我们回收的158份有效问卷中,有150人(占94.94%)知道我国的会计准则是由财政部制定的,只有8人(占5.06%)尚不知道我国会计准则的具体制定机构是谁。

关于被调查者对财政部作为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支持情况表明,总体上看,大多数(59.49%)的被调查者认为财政部作为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是合适的。从分类统计结果看,认为“合适”的比率最高的是政府会计管理部门负责人,其后是CPA和上市公司CFO;认为“合适”比率最低的控股股东CFO和高校会计教师也都达到1/3以上。这说明,财政部作为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已经得到利益相关者较高程度的认同。

表2给出了对这一问题持肯定意见的被调查者的理由。从总体上看,支持率最高的选项是“政府部门制定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可确保有效地实施”;其次是选项B“我国会计职业界还无法担当起制定会计准则的重任”。从分类统计结果看,除信贷部门负责人对选项B的支持率低于80%外,其他类别的被调查者对这一选项的支持率均超过90%;各类别的被调查者对选项C的支持率也大都在50%以上。2.关于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价值取向表明。总体上有81.64%的被调查者认为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应该“以政府为主”。支持“以政府为主,政府有关部门与民间机构共同制定”的占43.67%,支持“以政府为主,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占37.97%。赞成脱离政府主导、“由民间机构制定”或“由民间机构与企业界人士共同制定”的二者合计不足20%。这说明,我国会计准则制定与实施经过十年的实践,利益相关者的心目中已经有了一个关于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理想轮廓,而这一轮廓是建立在对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认同之上的理性选择。分类来看,政府会计管理部门负责人在“以政府为主,政府有关部门与民间机构共同制定”和“以政府为主,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两个选项中,有64.87%的人选择了后者,说明政府会计管理部门负责人赞成更高程度的政府主导;而其他类型的被调查者则有43%以上的人选择了前者,说明除政府会计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外,其他被调查者多希望在政府的主导下,提高民间机构参与准则制定的程度。

(二)关于对现行会计准则制定主要程序的认同程度及价值取向

会计准则制定程序一直是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的基本程序包括:计划、起草、征求意见(注:除对具体准则的内容向社会征求意见外,2001年财政部会计司还就2001年度具体准则实施次序征询意见(见财会便函字[2001]14号)。)。其中征求意见的对象除专设的咨询机构“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外,还包括准则咨询专家、省级财政部门、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并要求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向所在地区和部门征求意见。我们注意到,近年来,为了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财政部除通过下发便函征求意见外,还通过《财经报》及中国证监会、国家会计学院等网站征求意见稿。

1.关于被调查者对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了解程度。这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利益相关者对会计准则制定程序的关切程度和参与热情。我们向被调查者提出的问题包括:是否了解征求意见程序,是否熟悉征求意见稿的内容。

从被调查者是否知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统计结果可以看出(表明),有91.77%的被调查者知道在会计准则正式公布之前先征求意见稿。从分类统计看,CPA全部知道,政府会计管理部门负责人有97.30%的人知道;知道比率最低是信贷部门负责人。知道比率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调查者的经济利益或职业性质与会计准则的关联程度。

对“征求意见稿”内容的了解程度是意见反馈的基础。统计结果显示表明,总体上看,“很熟悉”和“不曾知道”的被调查者都很少,分别只有4.43%和9.49%;大多数属于“比较熟悉”或“略知一二”。从分类统计结果看,CPA对征求意见稿的了解程度最高,其次是政府会计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再次是高校会计教师。这可能与他们所从事工作的性质有直接关系。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CFO中竟然没有人“很熟悉”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

2.关于被调查者对现行会计准则制定程序的评价及期望。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与实施已经有十年的,社会各界对会计准则制定的主要程序和方法究竟如何评价,是一个亟待验证的问题。由于我们推测许多被调查者可能对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程序还缺乏一个全面的了解,所以,我们只选择了“征求意见稿”这个程序要求被调查者做出评价。从统计结果看(表明),90%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这一程序“合理”或“还可以”,但真正认为“合理”的比率还不算高,只有38.61%。

在准则正式之前征求谁的意见以及如何征求意见,是使准则具有广泛代表性和高质量的重要环节。表3给出了关于“哪些是会计准则制定所必须经过的程序”的统计结果。可以清楚地看出,表中所列的5个选项除了“由会计人员广泛参与”外,都得到了50%以上的支持率。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举行听证会”这一程序得到较高支持率。这说明,利益相关者对这种公开化、规范化程度更高的会计准则制定程序已经有了较大的“需求”。

各方广泛参与会计准则的制定,是在更大程度上提高会计准则公正性的基础。从表4可以看出,被调查者大都较为赞成社会各方能够参与到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来。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利益相关者对学术界代表和会计职业团体参与准则制定投了更多的赞成票,尤其是对学术界代表的支持率达到了91.14%。这说明,我国会计学术界在准则和实际制定中所发挥的作用已经得到了利益相关者的认可和信任。

3.关于利益相关者对会计准则制定过程的参与热情。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利益相关者参与热情的高低,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会计准则制定程序化”的程度。关于被调查者是否提交过会计准则的修改意见的调查显示(表5所示),有20.25%的被调查者提交过修改意见。可见,利益相关者对会计准则制定的参与热情并不算高。分类来看,差异较大,政府会计管理部门负责人最高。之所以如此,可能是因为我国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是以财政部便函的形式下发至省级财政厅(局)的,这样,省级地方会计管理部门负责人可能会从完成上级任务的观点来做这件事情。CPA参与准则制定的积极性也较高,提交意见的比率达到了30.43%。这可能与他们职业的性质有关,会计准则是他们执业时要遵循的标准,及时掌握会计准则的是他们减少审计风险所必需的。我们注意到,上市公司的CFO、控股股东CFO、信贷部门负责人以及代表中小投资者的高校会计教师参与准则制定的热情并不高,都在10%以下。尤其是被调查的上市公司CFO竟无一人提交过修改意见。

另外,对会计准则修改意见被采纳的情况,在提交过修改意见的32位被调查者中,只有8位(占25.00%)回答自己的意见被采纳过;有6位(占18.75%)回答自己的意见没被采纳过;有18位(占56.25%)回答自己的意见采纳与否“不清楚”。

对于利益相关者参与热情不高的原因,从表5可以看出,没有提交意见的被调查者中只有不到5%的人是真的没有意见,而绝大多数被调查者并不是没有意见,而是由于种种原因而未能发表意见。

我们认为,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可能是:(1)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搭便车”心理,自己不想为准则的制定付出代价;(2)从现阶段我国整个的社会环境看,民主参与的意识还较为淡薄;(3)转轨过程中较为普遍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博弈策略,表现为企业会计政策选择上的机会主义倾向。对各利益主体中的单一个体而言,这一策略可能比亲自游说制定人员来影响会计准则制定更为和有效益。

四、研究发现、政策建议及研究的局限性

(一)研究发现

1.会计准则作为一种公共合约,其制定程序的政治化色彩在我国远没有达到像美国等西方国家那样高的程度。尤其应引起我们注意的是,与会计准则制定利益相关程度最高的上市公司还没有主动的参与到准则制定过程中来。

2.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及主要制定程序已经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因此,目前我们要做的并不是将现有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推倒重建,而是在既有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基础上完善已有的模式,以使所制定的会计准则具有更好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并尽量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

3.不同利益主体对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和制定程序的态度既有一致性又存在某些差异。在对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和程序的看法上,尽管由于利益上的差别,不同利益主体在对某些问题的态度上还有明显的差异,但已达到了较高的一致性程度。

4.利益相关者对会计准则制定过程的关注程度和参与程度还不高。这与会计学术界关于“会计准则已经上升为一项激烈的政治程序”的理论假设,同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现实,都有不小的差异。

(二)政策建议

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在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和程序建设方面已经形成了适合自己国情的模式,而这种模式已经得到社会各界较高程度的认同,但同时离人们的期望又有一定的差距。我们既要借鉴国际上的成功做法,又不能脱离我国在会计规则制定上的制度遗产。通过不断经验,在实践中完善会计准则制定程序,努力提高准则制定程序的规范化和化程度。考虑到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完善是一项长期的和持续性的工作,我们认为,近期应围绕提高会计准则质量这一重要目标,立足我国的会计环境,进一步增强会计准则制定的公正性、公开性和民主化程度。具体应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在坚持财政部作为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不变的前提下,广泛吸收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到准则制定过程中来。尤其要进一步发挥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咨询作用,更广泛地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以不断提高会计准则制定程序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民主化程度。我们注意到,今年新成立的第二届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在人员构成上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而且财政部已于2003年5月印发了《会计准则委员会工作大纲》,进一步明确了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程序,进而为我国会计准则建设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2.拓宽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和正式稿的传播渠道,尤其要加大对互联网这一传播渠道的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传播迅速的优势。

3.尽快实行会计准则前的听证会制度。这既可以使更多的人参与到准则的制定中来,使会计准则具有更高的公正性,同时又有利于更好地理解准则、更有效地实施准则,因为举行听证会的过程也是宣传准则的过程。

4.畅通修改意见的反馈渠道,加强准则制定机构与社会各界的沟通。随着人们对“会计准则具有经济后果”的认识水平的提高,会计准则制定的政治化程度必然会越来越高。而会计准则的制定和修改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准则制定机构和社会各界进行信息沟通的过程。为了更好地实现这种沟通,必须建立畅通的信息通道,力求让更多的人了解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和制定程序。应该进一步畅通的信息通道包括:正式文件、报纸、互联网、信函、会议(如座谈会、研讨会、听证会)等。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应对收到的修改意见及时进行整理、分类和认真研读,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收到的反馈意见的整理、分类结果和采纳情况,对未能采纳的意见应说明未采纳的原因,对反馈意见被采纳的提交者可通过发给荣誉证书等办法给予鼓励,甚至给予物质奖励。

(三)研究的局限性

由于本次调查选题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在调查对象选择的随机性和代表性程度上均有所降低;此外,分类样本较小且不够均匀。这两个方面的局限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结论的可靠性。

1.曲晓辉等。1999.会计准则研究——借鉴与反思。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305~320

2.薛云奎。1999.会计准则制定的论研究。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61~199

3.阎德玉。1999.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比较研究。会计研究,8:31~36

第2篇:会计的最高准则范文

关键词:会计准则 中小企业 财务管理

1 背景

在不断深化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作为支撑我国经济增长的中小企业而言,规模和数量上的发展,使我国就业问题得到了暂缓的解决,一定程度上使国家财政收入得到了增加,经营理念也逐渐变的灵活多样,在高速发展的经济中做出了重要贡献。面对国内中小企业层出不穷的新业务,立足中小企业长远发展,分析新会计准则与旧会计准则的变化,更深层次的了解会计准则的变化因素对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使中小企业处于主动地位,熟悉掌握合理运用会计准则。

2 我国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现状

2.1 我国中小企业的基本情况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目前,全国工商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占全部注册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分别占总量的60%、57%和40%;流通领域中小企业占全国零售网点的90%以上。[1]中小企业大约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近年来的出口总额中,有60%以上是中小企业提供的。中小企业已成为拉动经济的新增长点,在经济快速增长中,工业新增产值的76.7%来自中小企业。[2]在全国工业企业中,中小型企业销售额增长率和工商税收增长率均高于大型企业。相对大企业而言,中小企业改革成本低,操作便利、社会震荡小、新机制引入快。因此,在改革进程中,中小企业往往是试验区,是突破口。中小企业的各项改革成果,为大企业的改革实践提供了有益经验,也为创造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大好局面做出了贡献。

2.2 财务管理在中小企业中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小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国家将中小企业推向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财务风险和复杂性也迫切要求中小企业加强财务管理。财务管理是中小企业管理的核心部分,财务管理作为一种管理活动,通过运用价值形式,对企业资本活动进行管理,并通过价值形式的桥梁,把企业的相关管理工作有机的协调起来,财务管理在整个中小企业组织机构中属于最高层次,是中小企业的生存根源。从财务方面看,保证中小企业管理目标的实现。因此,财务管理在经营决策中起重要作用。

3 新旧会计准则的变化对我国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体系已由财政部颁布,在我国会计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新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质量严格执行了相关性准则,对企业在报表披露和财务报告方式上都产生了一定影响。新会计准则以先进、科学的理念为指导,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的新理念,立足中国的实际发展情况,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中国的国情,较好的处理了会计的国际化和中国特色的关系。颁布和实施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必将对我国的会计事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同时也实现了我国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建设新的跨越和突破。新会计准则较旧会计准则在修订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 固定资产的变化对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固定资产由于存在有形损耗(如自然磨损等)和无形损耗(如技术陈旧等)以及其他的经济原因,发生资产价值的减值是必然的,对于已经发生的资产价值的减值,如果不予确认,必将导致虚夸中小企业资产的价值,这不符合客观性的原则,也有悖于相关性原则。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以此为依据对中小企业做出最优的经济决策。因此,企业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每年年终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

财务风险管理是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受到中小企业管理者和经营者的高度重视。随着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我国中小企业不仅要熟练运用财务风险管理的程序和方法,还应更新概念,在充分借鉴国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会计范畴内探索规避财务风险的路径。[3]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使得企业想要利用转回资产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的美梦破灭,避免出现虚列资产,少提减值而导致企业利润的虚增,这一项规定大大减少了企业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调节利润的空间。这是财务稳健原则的根本表现,为中小企业财务风险提供了保障。因此,固定资产在会计准则中的变化给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带来一定的影响。

3.2 存货的变化对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中取消了发出存货成本的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规定企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3]。后进先出法是把后进存货的成本先结转,所以期末存货的计价往往不能反映真实情况,可能会使期末存货成本高估,出现利润虚减的现象。

当存货价格处于上涨时期,采用后进先出法,将最高价格的材料入账,使当期成本费用上升,减少了当期利润;若采用先进先出法,将先前较低价格的材料入账,则使当期成本费用降低,增加了当期利润。若存货价格处于下降时期,采用后进先出法,将较低价格的材料入账,使当期成本费用下降,增加了当期利润;若采用先进先出法,将最高材料入账,使当期成本费用上升,减少了当期利润。可见,企业可用存货计价方式的改变来调节当期的利润。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只能采用先进先出法,限制了中小企业自主的利润调节。

新会计准则中对于存货取消“后进先出法”的规定,对多数生产周期短、存货较少而且周转率较高的企业以及那些一直使用“先进先出法”的企业影响不大。但对于那些生产周期较长、存货数额较大而且周转效率低的企业,如果采用先进先出法,在当前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可能会造成其利润有所上升,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存货的计价方法的变化,反映了企业的实际历史成本,降低了人为因素的调节,提高了会计信心的使用价值。因此,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规定,对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也产生了影响。

3.3 会计准则趋同国际化对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有利于提高我国中小企业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据资料显示,国内80%的中小型企业均会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中小型企业拥有资本仅占大型企业的3.24%,而中小型企业的年平均产值也仅占大型企业的4.9%。[4]国内中小型企业因规模发展受限,财务制度不完善,经营的时间较为短暂,资信较差因此从银行获得的贷款也比较少,资金出现了长期性短缺,极大的阻碍了中小型企业的正常经营。国内中小企业利用会计准则趋同国际化的优惠条件,吸引大量外商投资,拓宽了企业的筹集资金渠道,并减少中小企业进行国际业务的壁垒,增强跨国经营水平。

3.4 会计原则的变化对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实质重于形式恰当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企业原先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但是年限平均法没有考虑到固定资产在不同年限提供的经济效益是不同的,固定资产前期带来的利益远比后期带来的利益多。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考虑到企业实质重于形式的重要性原则,中小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即对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前期进行多折旧,后期进行较少的折旧,也许更能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是谨慎性原则的典型应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用固定资产账面上每期期初的折余价值乘以双倍直线折旧率计算确定各期的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年数总和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的一种方法。

4 结论

本文在对新会计准则与旧会计准则对比后,从财务管理的角度出发,通过新旧会计准则变化因素对中小企业核心地位的财务管理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最后总结新会计准则在中小企业运用中存在的问题,结合企业自身发展情况,提出合理的改善措施。

中小企业作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构造市场经济主体,促进社会稳定的基础力量。特别是当前,在确保国民经济适度增长、缓解就业压力、实现科教兴国、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均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此,中小企业应该正确认识会计准则,在中小企业的正常经济业务中合理妥善的运用会计准则具有重要的战略性。深入分析会计准则的变化对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能够使中小企业处于主动地位,调整企业自身财务管理方面的不足,良好的应对会计准则,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利益。

参考文献:

[1]蒋晓凤.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讲解[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41-45.

[2]贺志东.新会计准则释疑[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44-45.

[3]袁振兴.小企业会计准则实务指南[M].人民出版社,2011,

10-12.

第3篇:会计的最高准则范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企业 财务管理

1.前言

新会计准则已于2007年开始全面陆续实施,它的实施意味着中国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也进入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使我国的财务会计更加国际化和市场化。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将进一步为投资者提供更加透明的财务信息,有效地维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强化对企业会计信息供给的约束,这样就能够便于社会公众做出较为理性的决策。新会计准则要求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要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和敏锐的职业判断能力,特别是未来现金流量、减值准备、公允价值的判断等要求财务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总之,新会计准则给企业财务管理带了新的挑战,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机遇,本文就新会计准则下如何有效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进行探讨。

2.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1)新会计准则对财务管理人员的影响

在新会计准则的体系中,不再是原来那种简单的关注企业的损益情况,而是每一项具体准则均包括披露章节,强调对于企业财务状况的真实反映。在新会计准则下,财务会计人员必须切实强化信息披露意识,更新观念,树立忠实提供信息的理念,改变“会计就是算账”、“会计就是编表”的传统思想。同时新会计准则给予会计工作者以较大的空间,要求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知识,对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形成一定的挑战和压力。

(2)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核算方法及账务处理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引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如果企业存在着大量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那么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其影响金额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导致差异转回时利润和权益减少。如果企业存在较多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那么采用新会计准则的资产负债表税务法会就会导致差异发生当期利润和权益的减少。

3.新会计准则下如何有效加强企业财务管理

(1)新会计准则下要建立健全企业会计核算管理制度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会计核算工作也是如此。如果想要做好企业会计核算工作,那么首先就必须要制定一套科学可行的规章制度,并且要按照规定来进行严格执行。建议可以制定企业财产物资登记盘存制度,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年末、每季、每月等时间段来进行实地盘存制,同时对最终核算的结果进行处理。或是可以制定企业内部计划的价格制度,企业在进行存货、材料、办公用品、设备等的销售或者购进时,可以采用定额管理制度,或者采用计划价格制度,在每个月的月末进行成本差异分摊。

(2)做好企业财务预算编制的博弈工作

企业财务预算的编制在整个企业财务预算管理中是基础和核心。为了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和经营目标,博弈活动被企业预算执行单位、预算编制委员会和最高决策层这三者利用预算工具来进行,这是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活动的实质。参与者、策略和支付(即结果)这三个博弈的理论要素在这场活动中都必须充分具备。企业编制的财务预算情况与实际情况相比,一般都会或多或少地存在一定的偏差,并不能达到完美无缺的地步,博弈三方参与者应对偏差产生的原因认真分析。预算编制委员会应积极地向企业最高层反映和汇报。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企业经营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等无法预测的因素引起的偏差,预算编制委员会应该和预算执行单位积极协商并及时调整预算。不论是预算执行单位,还是企业最高层,亦或者是预算编制委员会,都应该要明确责任,造成重大偏差的,有关责任人都要接受相应的处罚,同时采取措施及时予以补救,倡导博弈道德,只有这样才能够营造良好的博弈环境。

(3)认真抓好企业财会队伍建设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特别是面临当前新会计准则逐步推进的时期,我们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把强化会计队伍建设摆在重要位置。一是要加强财会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要有计划地将年轻的、具有会计或审计专业学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吸收到财会队伍中,加强财会力量。二是严格持证上岗制度。单位会计人员必须持会计证上岗,对无证上岗人员,要及时清退。三是实行财会人员责任首问制和责任追究制。财会人员是规范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为增强财会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要严格实行财会人员责任首问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财务管理工作做得好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会计工作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对工作不负责任,甚至借工作之便、违法乱纪者,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4)要不断提高推进企业预算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首先,要充分认识到建立完善的企业预算管理,是企业内部业务流程和业务环节得到有效执行的保障,是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和可持续性竞争力的形成的保障。其次,要充分认识到建立完善的企业预算管理体系,有利于企业经营管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与政策层面冲突、更好的适应内外部环境,促进企业平稳发展。第三,要充分认识到建立完善的企业预算管理体系,有利于企业识别风险,分析并评估风险,最后对症下药,有效地化解各种风险。

要树立正确的理财观,统筹生财、聚财、管财、用财各个环节,合理安排各项生产经营工作,优化调配企业资源,提高精益化管理水平,构建统一高效的资金管理体系和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体系。深入挖掘企业潜在的规模效益,按照“四化”工作的要求,积极推进集约化发展、标准化建设,推动企业预算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企业预算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各部门应将预算指标进一步分解,落实到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形成全方位的预算执行责任体系,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超越权限调整、变动预算方案。每笔预算支出均在企业预算软件中申请、核准。

(5)加强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远程处理控制。

随着网络环境和计算机技术的逐渐完善和成熟,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来推广电子商务,目前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商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网络环境下的会计信息系统给企业、尤其是集团型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管理带来了创新,可以实现远程审计、远程报表、远程查账和远程财务监控。主要的控制措施包括以下一些:第一,可以实现远程处理规程控制,双方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严格规范的远程处理控制制度,包括操作权限控制、内容授权控制、处理程序控制、通道服务器安全控制等等。对于那些必须在线进行实时处理的内容,如在线财务审批、在线电子转账等内容,应该严格按照要求来确保处理结果的有效性和可验证性。第二,实现分支系统的安全模式设计,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外地具有独立的会计信息系统,但是企业总部的母系统还是直接伸入分支系统内部进行访问和监控。

4.结语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进一步统一了会计原则,提高了新会计准则的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具有充分协调性、层次性、可操作性、和全面性的特点。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企业实现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欧少冠.浅谈金融危机下中小企业财务管理[J].中国商界(下半月),2009,(06) :123-126

[2]焦聪.经济危机下的中小企业应何去何从[J].中国集体经济,2009,(13):112-114

[3]王飚.浅析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企业家天地下半月刊(理论版),2009,(03):105-108

[4]邵忍丽.金融危机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影响[J].企业活力,2009,(01):102-106

[5]王君毅.对解决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探讨[J].广东审计,2005,(03):158-162

第4篇:会计的最高准则范文

关键词:资产减值准则;资产减值;计算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3月31日

资产减值的计算历来是令会计学习者和会计从业者头疼的一个大难题,不仅理论难懂,而且计算方法复杂、繁琐,而在当前的会计学习中无论是面向各种财会类考试的应试教育还是各大中专院校的财经类学历教育,对资产减值的计算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加大了学习者的学习难度,还使资产减值准则在理解上产生了冲突;本文仅就笔者在注册会计师备考学习和教学过程中发现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减值计算的一些问题加以探讨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资产减值准则中减值计提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二十二条规定“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总部资产和商誉分摊至某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该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应当包括相关总部资产和商誉的分摊额),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应当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应当作为各单项资产(包括商誉)的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可确定的)、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和零。因此,而导致的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进行分摊。”

二、现行处理方法及存在的问题

(一)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计提减值的步骤。按照现行准则的规定,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计提减值的步骤如下:

1、计算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

2、根据确凿证据计算确定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

3、比较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①若账面价值小于可收回金额,仍以账面价值计量;②若账面价值大于可收回金额,则说明该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发生减值,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金额。

4、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的商誉的价值;然后按照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5、若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可确定的)、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和零,则资产减值计提结束;若抵减后的某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低于上述三者之中最高者,则应以上述三者之中最高者为限计提减值准备,超出部分则由其他资产继续按照各资产所占比重进行分摊,直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减值损失金额分摊完毕为止。

(二)计算过程举例

[例1] 长江公司有一条产品生产线,由甲、乙、丙三部机器构成,成本分别为800,000元、1,200,000元、2,000,000元。使用年限均为10年,净残值为零,以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各机器均无法单独产生现金流量,但整条生产线构成完整的产销单位,属于一个资产组。2014年该生产线所生产的产品有替代产品上市,到年底,导致公司该产品的销路减少40%,因此对该生产线进行减值测试。

2014年12月31日,甲、乙、丙三部机器的账面价值分别为400,000元、600,000元、1,000,000元。估计甲机器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250,000元,乙机器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350,000元,丙机器无法合理估计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以及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整条生产线预计尚可使用5年。经估计其未来5年的现金流量及其恰当的折现率后,得到该生产线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1,200,000元,由于该公司无法合理估计生产线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公司以该生产线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其可收回金额。

在本例中,由于各机器无法单独产生现金流量,所以将该生产线作为一个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该生产线的账面价值为2,000,000元,可收回金额为1,200,000元,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由此可以判定该资产组发生减值,公司应当确认减值损失800,000元(2,000,000~1,200,000),并将该资产减值损失分摊到该资产组中的各单项资产上,具体分摊的过程如表1所示。(表1)

通过表1的计算我们可以看出,机器甲本应分摊减值损失额为160,000元(800,000×20%),但是由于机器甲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250,000元,所以只能计提减值150,000元(400,000-250,000);由于机器乙在经过两次减值损失分摊之后的账面价值为356,250元,高于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350,000元,则最终分摊减值损失243,750元;机器丙由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和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都无法合理估计,则完全按照账面价值所占比重分摊减值损失406,250元。

(三)资产减值计提中存在的问题

1、减值计提之后的结果不符合资产的定义,违背谨慎性的要求。在表1的计算中,机器甲计提减值损失后账面价值减记至了可收回金额250,000元,但是机器乙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350,000元,在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无法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以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其可收回金额,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350,000元,则应计提减值准备250,000元,但事实上该资产按照账面价值所占比重只计提了243,750元的减值准备,少计提了6,250元(250,000-243,750),而该部分减值准备则分摊给了机器丙,由此就会造成机器乙在账面上未真实地反映其可收回金额,违背了资产的定义,同时虚增了资产价值,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谨慎性要求;同时,机器丙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分摊了本应由机器乙分摊的减值损失,低估了资产价值,也违背了谨慎性的要求。

2、与《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五条规定相冲突。《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五条规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在该规定中要求“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而通过表1的计算可以看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资产账面价值所占比重分摊减值的情况下,若抵减后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可确定的)、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和零”,则被视为结果合理,从而会导致机器乙“资产的减值损失计提不充分,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 的结果,这一结果很显然与资产减值准则第十五条规定相冲突。

3、计算过程过于繁琐。通过表1的计算不难看出,为了将资产组的减值损失额分摊至各单项资产,共进行了两次分摊,而经过两次分摊之后,由于各单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正好符合“抵减后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可确定的)、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和零”的规定而结束了资产减值的计提,若是第二次分摊之后仍然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则需要继续进行分摊,计算过程繁琐而又难懂;而如果需要计提减值的对象是一个资产组组合,则减值的计算过程将会比例1更加复杂难懂。

三、解决建议

(一)简化计算方法及计算步骤。为了简化资产减值的计算过程,同时使反映的资产价值更加谨慎、客观,应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计提减值损失时,先将可收回金额能够确定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未分摊完的减值损失再在可收回金额不能可靠确定的其他资产之间按照比例进行分摊。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1、计算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

2、根据确凿证据计算确定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

3、比较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①若账面价值小于可收回金额,仍以账面价值计量;②若账面价值大于可收回金额,则说明该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发生减值,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金额。

4、在商誉、可收回金额可确定的资产、可收回金额不可确定的资产之间分摊减值损失金额:①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的商誉的价值;②将可收回金额可确定的资产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③将扣除上述①、②所分摊减值之后尚未分摊完的减值损失金额,按照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可收回金额不能可靠确定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直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减值损失金额分摊完毕为止。

(二)计算过程举例

[例2] 业务资料仍然沿用[例1]的资料,减值损失分摊过程如表2所示。(表2)

通过表2的计算可以看出,企业该资产组整体的减值额不变,仍为800,000元,但机器甲和机器乙在计提减值之后账面价值分别为250,000元和350,000元,与其可收回金额一致,符合了资产减值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同时,机器丙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为400,000元,比改进计算方法之前少了6,250元(406,250-400,000),即原来按比重分摊情况下机器乙未分摊而由丙分摊的部分,由此各单项资产在账面上的价值更加真实、严谨;而通过表2的计算过程可以看出,该计算过程显然比表1要简单、易懂。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

第5篇:会计的最高准则范文

    注册会计师被称为经济***,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功能,为了保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使用者的正当权益,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了注册会计师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这此法律责任条款散见于《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等法律规定中。

    1.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分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分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分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实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分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职员的资格证书。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进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分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或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职员,违反本法第三十九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摘要:“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职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部分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职员的资格证证书”《股票发行和交易治理暂行条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2.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四个司法解释,即法函[199656号、法释[199710号、法释[199813号和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新题目的通知》。前三个司法解释文件是针对注册会计师验资赔偿责任而下达的,对如何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金额进行了说明,这三个文件是针对所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新题目的通知》是对《证券法》中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承担规定的落实,但规定了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被告人的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后,法院方依法受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必然受到这个司法解释的约束。

    3.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和二百零二条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如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摘要:“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职员故意提供虚假证实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罚金;前款规定职员如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职员假如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实文件有重大失实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01年4月《最高人民***公安部有关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介组织职员提供虚假证实文件案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职员故意提供虚假证实文件涉嫌如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摘要:(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实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实文件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同时该案件追诉标准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中介机构出具证实文件重大失实案也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职员严重不负责,出具的证实文件有重大失实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摘要:(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这些法律条款具体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到了什么程度将被追诉刑事责任。

    二。目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的新题目

    从注册会计师承担的三种法律责任的法律条款,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如下新题目摘要:

    1.不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

    《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夸大的工作程序和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然而《公司法》、《刑法》以及《股票发行和交易治理暂行条例》等法律中夸大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和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按《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要求,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程序符合有关专业标准的要求,即使其工作结果地和实际情况不一致,注册会计师也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他法律则是按工作的实际结果和实际情况来判定注册会计师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些法律的不同规定,而相关的司法解释又不一致,使实际司法判决不一。因此协调各法之间的矛盾是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较为重要的新题目。

    2.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新题目的通知》的疑问。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些法律都明确阐明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却一纸通知,将由最高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执行范围压缩,而且还设置了条件条例。法院不仅不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还将皮球踢给证监会,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方依据方可提起民事诉讼。这个规定不仅对证券市场的欺诈案件判决不利,也不利于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

    3.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认定新题目。

    《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仅就自身的“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刑法》中也明确提出了注册会计师要为“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目前却无如何区分“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和“故意”等的专业判定标准。

    另外《最高人民***公安部有关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追诉规定仅有损失数额的尽对数摘要:故意提供虚假证实文件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重大失实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都应被追诉。这些规定没有损失的相对百分数,这就没有考虑到相同的损失数额在不同的经营规模的公司中所占的重要性是不同的,这不利于在刑事判决中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

    4.《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新题目。

    《独立审计准则》是根据《注册会计法》的规定,由财政部批准实施的,应属于部分规章。《独立审计准则》应该是目前判定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有违规或过失的唯一技术标准。另外根据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独立审计准则》阐述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公道保证等概念,对于注册会计师有一定的保护功能。但是在实际中法官很少将《独立审计准则》作为判决依据,一方面是由于法官们不了解《独立审计准则》,另一方面是由于《独立审计准则》究竟是部分规章委等级的,不能同《刑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相提并论。

    5.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新题目。

    固然法律规定了对虚假财务报告的处罚,但是目前没有哪部法律规定了什么是虚假的财务报告。由于会计行业内外对虚假财务报告的熟悉是不同的。会计行业外的人士以为只要财务报告和事实及结果不符,就是虚假的财务报告。会计行业职员以为,只要按会计核算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得出的财务报告就不应认定为虚假财务报告。即使这个财务会计报告和事实、结果不符,由于企业中出现的很多舞弊,并不是会计职员及注册会计师所能发现的。因此注册会计师不能对所有的虚假财务报告负责,应明确注册会计师应负责的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标准。

    三。相应的解决思路

    为了更有效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保护注册会计师和审计报告使用者的权益,同时也为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长远发展,应采取如下办法摘要:

    1.完善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

    (1)协调《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规定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同规定,尽量使之趋同。

    (2)为使注册会计师公道承担刑事责任,应建议最高***和公安部修改《最高人民***公安部有关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在损失尽对数额的基础上增加相对比例数,损失的相对比例数应考虑企业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进等数据。

    (3)另外根据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将《独立审计准则》中所阐述的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公道保证等概念列进《注册会计师法》等更高等级的法律中。

第6篇:会计的最高准则范文

    (一)针对审计合谋内含性原因的应对措施

    为了根治公司治理结构失衡所带来的种种弊病,《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作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1)SEC有权禁止违反证券法规者担任公司的董事或管理人员;(2)要求公司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对呈报给SEC的财务报告“完全符合证券交易法,以及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予以保证,并且规定公司因违反证券法规而重编会计报表后发放的某些红利和薪酬将予以没收;(3)要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负责选择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并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付费标准;(4)公司财务报告必须反映会计师事务所做出的所有重大调整,年报和季报都要披露所有的重大表外交易,以及对现在或将来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的与未合并实体的其它关系。

    在《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中也对违法行为规定了若干处罚措施:(1)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的犯罪最高可判处25年入狱,对犯有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分别可达500万美元和2 500万美元;(2)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和复核工作底稿至少应保存5年,任何故意违反此项规定的行为,将予以罚款或判处10年入狱,或并处罚款和判刑;(3)公司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必须对报送给SEC的财务报告的合法性和公允表达进行保证,违反此项规定,将处以5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判处入狱5年;(4)故意破坏或捏造文件以阻止、妨碍或影响联邦调查的行为将视为严重犯罪,将处以罚款或判处20年入狱,或并处罚款和判刑。

    (二)针对审计合谋外显性原因的应对措施

    由于信息技术、公司间的新型关系、复杂经济交易和金融工具的不断涌现等,美国原有的公司财务报告模式没有很好地确认和报告新经济中的核心价值和风险要素,远远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对信息的广泛需求。现行模式使遭受了巨额损失的投资者渴望得到更加透明、更加明晰、更加及时、内容更丰富和以风险为导向的财务报表。因此,美国审计总署试图改进财务报告模式,建议国会通过立法授权美国审计总署,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与FABS的合作情况,即提高会计准则制定程序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和报告。

    (三)针对审计合谋管制性原因的应对措施

    为了根治审计合谋现象,根据美国审计总署的建议,美国政府建立一个新的政府机构公众公司会计监督管理委员会。新机构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采取如下应对措施: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规定,并修订1933年《证券法》增加同类要求,授权SEC对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制定的会计原则是否达到“一般公认”的目的进行认定;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对公众公司审计客户超过100户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年都要进行质量检查,其它事务所每3年检查一次;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有权调查、处罚和制裁违反该法案、相关证券法规以及专业准则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个人;审计美国公司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也必须向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登记。授权美国SEC对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实施监督;强制要求执行或参与公众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向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注册登记;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有权制定或采纳有关会计师职业团体建议的审计与相关鉴证准则、质量控制准则以及职业道德准则等。

第7篇:会计的最高准则范文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传统道德文化国际经验

现代CPA职业始于西方,西方学者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做了多层面的探究,积累了许多有价值的思想与资料,值得我们学习参考。在我国开展会计诚信及会计国际化建设过程中,了解CPA道德的共性要求,在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比较中,汲取融会西方CPA职业道德价值目标、体系构建和精神内涵,充实和发展我国的CPA职业道德体系,有一定现实意义。

一、IFAC的《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的职业道德委员会于1988年拟定了《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同年7月经国际会计师总理事会批准后。涉及职业会计师行为准则和道德原则,具体内容有定义、导言、公众利益、目标、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1)定义是对规范涉及的术语给出解释;(2)导言是对规范适用范围、会员国的责任及规范框架作出的说明;(3)公众利益是指职业会计师的责任并不是专门满足某个客户或雇主的需要,会计职业准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众利益;(4)目标是指规范要达到的最高执业标准,包括:可靠性、专业化、服务质量、信任;(5)基本原则,包括:公正性,职业会计师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应当坦率、诚实;客观性,职业会计师应当力求公平,不得因偏见、利益冲突和他人影响而损害客观性;专业胜任能力和谨慎原则,职业会计师应使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一直保持在一定水平之上,以确保客户能享受到合格的专业服务;保密;职业行为,职业会计师行为应符合本职业的良好声誉,不得有任何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技术准则原则,职业会计师应遵照相关的技术和专业准则提供专业服务。(6)具体规范,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适用于所有职业会计师,第二部分适用公共执业会员,第三部分适用受雇佣的职业会计师。因为本文研究的是有关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故只具体介绍前两部分。第一部分包括:公正和客观性、道德冲突的解决、专业胜任能力、保密、税务服务、跨国活动、宣传;第二部分包括: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利用非会计师的有关责任、收费和佣金、与公共会计师业务不相容的活动、客户的资金、与其他执行公共业务的职业会计师的关系、广告和推销。对一名CPA来说,第二部分尤为重要,它规定了CPA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规定了CPA应如何处理与社会公众、与客户、与其他CPA的关系。其中对“独立性”的规范十分详尽,包括:独立性要求适用的范围、实现独立的途径、对独立性的威胁及防范措施。

二、美国AICPA颁布的《职业行为规范》

在美国,比较完备的CPA职业道德规范始于1986年的“安德森报告”。该报告根据70年代以后CPA所面临的更富有竞争、更富有商业色彩的环境,在重整职业道德的口号下,提出一个职业道德规范的框架,它包括四个层次,即:概念一行为准则一解释一道德裁决。这四个层次将各项职业道德原则从抽象概念依次具体化为可操作的规范。1986年的框架又经职业道德委员会修订并于1988年正式实施,修订的框架为三个层次:职业行为原则一执业与行为的规则一规则的解释,其功能依然是将抽象的概念演化为可操作的具体规范。1992年AICPA又进行过一次修订,其框架未做大的改变。美国CPA职业道德规范包括两部分:原则与规定,规定又包括规则、解释性说明、裁定。可见该守则实际上由四个层次构成:职业道德原则(PrinciplesofProfessionalConduct)、行为守则(RulesofConduct)、行为规则解释(InterpretationofRules ofConduct)、道德裁决(EthicsRulings)。(1)原则是激励注册会计师努力达到的目标,为第二部分提供了基本概念。内容包括:责任,作为专业人员执行职责时应该应用敏感的职业和道德判断;公众利益,会员应该有责任为公众的利益服务,不辜负公众的信任,表现出对职业的奉献精神;公正,为了保持和扩大公众的信任,会员必须以高度的正直感完成所有的专业任务;客观和独立性,会员在执行专业任务时应该保持客观性,不受任何利益冲突的干扰;应有的关注,会员应该遵守专业技术和道德准则,不断提高能力和服务质量,尽最大能力完成专业任务职责;服务的范围与性质,会员在执业时应当遵守专业行为法规确定的提供服务范围与性质原则。(2)规则是AICPA成员必须遵守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独立、公正、客观性;一般和技术性准则,含一般准则、符合准则、会计原则;对客户负有的责任,含客户的机密信息、或有收费两条准则;其他责任与做法,含有损声誉的行动、广告与业务招揽、佣金和介绍费、执业形式与名称四条准则。(3)解释是规则适用范围和应用的指导原则。4、道德裁定则是对规则和解释性说明应用到某种实际情况的总结。

这四个层次之间的关系可用下列图1表示:

三、其他国家CPA道德规范

1、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公会(ASCPA)颁布的《职业行为准则》ASCPA是会计职业组织的后起之秀,其准则主要由六个部分组成,包括导言、适用于全体会员的职业行为道德原则、适用于全体会员的事项、主要适用于提供公共会计服务的会员的事项、会员手册中其他部分包含的公告和规定以及有关职业行为具体方面的公告和规定、职业公告。其中,职业行为道德原则包括公众利益、公正、客观和独立、胜任能力和应有关注、对会计和审计准则的遵守、对公会颁布的其他准则和指南的遵守、保密、职业和公会的形象。主要适用于公共会计服务会员的事项包括职业收费、咨询服务――收费和佣金、在信托公司拥有基金和保管客户的资金、执业姓名和签字、广告和宣传、客户变动、续约、不相容业务、关注信件和询问、文具和标识。其他有关职业行为具体方面的公告中适用于CPA的有:业务约定书(非审计业务)、审计业务约定书、质量控制公告、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破产准则公告、实务描述(PracticeDe-scriptions)、实务格式(Forms ofPractice)、合伙、信托公司的业务(PracticethroughTrusts)、公司。

2、英国 英国公共会计师职业团体较多,都制定了各自的职业道德规范。本文简要介绍1990年成立的特许会计师职业道德联络委员会(CAJEC)制定的“职业道德指南(Guidelines)”,内容包括导言及基本准则;诚实、客观独立;破产实务、公司财务咨询及指导;利益冲突、保密;专业胜任能力及改任、咨询顾问、、非会员雇员;收费、业务之取得;事务所名称及公文标识,其他。

四、各国CPA职业道德规范的比较分析

上述这些国家的CPA职业道德规范多是在政府的宏观指导下,由各个会计职业团体制定,针对性强,具有较高代表性。既规定了道德规范的基本准则,又对具体的条款作了详尽的解释,并配以一些判例进行论述,可行性强,值得我们借鉴。由于不同国家的市场发展程度、经济结构、文化传统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对不同国家的CPA职业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各国CPA职业道德特征也同样存在差异。为此,有必要对这些因国而异的道德准则加以比较分析,寻找其共性,才能对构建我国CPA职业道德规范体系提供借鉴。

1、体系比较与启示(1)比较根据上文对几个有代表性国家和组织CPA职业道德规范的介绍,可以看出其体系略有差异。I―FAC的《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除去有关定义、导言,其结构框架大致可以概括为四个层次:目标,即会计职业应达到的最高境界;基本原则,即为达到职业目标,职业会计师必须遵循的原则;准则,即职业会计师在各种典型情形中运用基本原则的详细指南,是目标和基本原则的具体化,是CPA道德准则体系的主体内容;评论,对个别重要准则所作的详细说明。这四部分的关系如下:

目标基本原则准则评论

美国CPA职业道德规范体系主要由AICPA制定的《职业行为准则》来确立。该体系亦分四部分内容:原则,代表着注册会计师行为的理想标准或理想追求;行为准则,是核心内容,代表着注册会计师行为的最低标准;解释;道德裁决。用图表表示如下:

原则行为规则解释道德裁决

澳大利亚CPA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由ASCPA《职业行为规范》确立,内容虽多,概括起来大致有三个层次:原则、事项、具体公告和规定,如图所示:

原则事项具体公告和规定

英国CAJEC的《职业道德指南》大致可分为:基本准则、具体准则、指南三个层次,如图所示:

基本准则一具体准则一指南

可见,上述四个职业团体所制定的CPA职业道德规范框架虽有差异,但都形成了一个层次分明的体系,大致包括:道德原则一具体规则一规则解释三个由抽象到具体的层次。这三部分特征不一、规范力不等,层次分明、自成体系,能够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不同程度的指导,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任何一种规范的有效性,在于能够比较容易地据以对被规范者之违反行为做出判断并予以适当处理,即所谓可操作性。因此,这种规范体系是有其合理性的。

(2)启示①具体规则是建立在若干道德原则基础之上的,原则的建立为规范体系建设提供了基础和强有力的指引;②最高标准和最低要求同时存在。前者为CPA的精神追求指明了方向,体现了道德的先进性;后者是CPA在执业中必须遵循的,具备可操作性和强制性;③道德原则到解释是一个逐步细化的过程。这种渐进式过程,既有助于CPA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定,又便于CPA在执业过程中遵循。

2、内容比较与启示(1)道德原则比较

IFAC、AICPA、ASCPA提出的原则用表1表示如下:

可见有的原则已趋于一致,有些则不同。①ASCPA的与1FAC的原则相似之处较多,如专业胜任能力、保密、职业形象,这些是AICPA没有的;②ASCPA与AICPA亦有相似之处,而IFAC未将其列入的,即公众利益与独立性;③AICPA还提出“责任”这一原则,是另两个准则未列入的。总的来说,IFAC和AICPA的道德原则较简洁,而ASCPA更完备一些,但作为概念性的原则应以简洁为好。因为CPA职业道德原则应当是整个道德规范体系的较高层次,是指导CPA职业行为的基本信条,是CPA应当建立和遵守的观念,既要体现一定的概括性,也要体现全面性和系统性。我们应当借鉴那些国际公认的CPA职业道德原则,如客观、公正等。同时,从中国传统道德文化中汲取有益成分,以继承和发扬我国的传统道德。如此,才能使得我国的职业道德原则既能与国际惯例接轨,又具有本国特色,适合本国实情。

(2)具体规则比较IFAC、AICPA、ASCPA、CAJEC颁布的道德规范,虽然并没有明确区分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但对独立审计职业道德的许多问题都作了具体规定,这些具体规范相当于具体准则。前文我们已经加以介绍,现用表2表示如下:

可见:(1)四个组织均做了规定的事项是:独立性、公正性与客观性、保密、收费与佣金;(2)其中有三个组织对其做了规定的是:不相容业务、广告和推销、执业形式与名称;(3)除了“应有的关注”、“或有收费”、“与其他CPA关系”只有其中的一个组织作了具体规定,其他的事项均有两个团体做了规定,即:一般准则和技术准则、专业胜任能力、客户的资金、客户变动和续约、道德冲突的解决、跨国活动和宣传、利用非会计师的责任。

五、结语

第8篇:会计的最高准则范文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四川 成都 610072)

摘 要:为适应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并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在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基础上,2014年1月29日我国财政部制定了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即第39号准则。该准则明确了公允价值的定义、规定了公允价值计量的基本要求、规范了公允价值的披露。下文就该准则的三个核心内容进行了浅略地剖析。

关键词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披露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19-0150-02

收稿日期:2015-06-15

作者简介:王晶晶(1982-),女,汉族,四川遂宁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会计及审计理论与实务。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其中包含1个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准则。在基本准则中引入了公允价值,并明确将公允价值作为重要的会计计量属性之一,投资性房地产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等十多项具体准则都涉及公允价值应用。自2007年以来,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平稳有效实施七年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国内的广泛应用,公允价值在我国经济运行发展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为适应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并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在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基础上,财政部于2014年1月29日正式颁布了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准则。

该准则共有十三章,核心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公允价值的定义、计量及披露。现从这三方面来对本准则进行浅略分析。

一、公允价值的定义

本准则明确了公允价值的定义:公允价值是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即脱手价格。要充分理解该定义,需要掌握以下5个要点:

(1)公允价值是脱手价格,本质上区别于历史成本、重置成本这两个会计计量属性。

(2)公允价值是在计量日发生的虚拟交易的交易价格,非真实交易。

(3)强调公允价值是基于“市场参与者”的计量。计量的主体是市场参与者,而非持有资产或负债的企业。

(4)要求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或负债时,应当在市场交易价格的基础上考虑相关资产或负债的特征,如:资产负债的状况、所在位置(运输费用)、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

(5)对“有序交易”的界定:有序交易是指在主要市场中进行的交易。那什么又是主要市场?主要市场是指企业在计量日能够进入的交易市场中,交易量最大和交易活跃程度最高的市场。计量日不存在主要市场的,企业应当假定该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最有利市场进行,即在考虑交易费用和运输费用后,能够以最高金额出售相关资产或者以最低金额转移相关负债的市场。

二、公允价值的计量

(一)公允价值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相关资产或负债在初始计量时的公允价值通常与其交易价格相等。即绝大多数情况,初始计量时的公允价值等同于交易价格。但在下列情况时,公允价值不等于交易价格,如:

1、发生在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但企业有证据表明该关联方交易是在市场条件下进行的除外;

2、强迫交易;

3、交易市场并非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应当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使用的估值技术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市场法,是利用相同或类似的资产、负债或资产和负债组合的价格以及其他相关市场交易信息进行估值的技术。

收益法,是将未来金额转换成单一现值的估值技术。

成本法,是反映当前要求重置相关资产服务能力所需金额的估值技术,通常指现行重置成本法。

(二)公允价值的输入值与公允价值的层次

公允价值的计量离不开输入值。输入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给相关资产或负债定价时所使用的假设。我们可以把公允价值视为一个函数y=f(x)的因变量,函数f就是只的估值技术,而这里的x就是估值参数,也就是输入值。

输入值包括可观察输入值和不可观察输入值。可观察输入值,是指能够从市场数据中取得的输入值,该输入值反映了市场参与者在对相关资产或负债定价时所使用的假设。 不可观察输入值,是指不能从市场数据中取得的输入值,该输入值应当根据可获得的市场参与者在对相关资产或负债定价时所使用假设的最佳信息确定。

为提高公允价值计量和相关披露的一致性和可比性,企业应当将估值技术所使用的输入值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输入值,是企业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输入值的使用顺序是优先使用活跃市场上相同资产或负债未调整的报价(第一层次输入值),最后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取决于估值技术的输入值,而非估值技术本身。

三、公允价值的披露

对所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或负债以及不以公允价值计量但需要披露其公允价值的资产或负债都需要按规定进行公允价值的披露。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或负债,企业还应区分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和非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对其采用不同的披露要求。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是指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要求或者允许企业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持续以公允价值进行的计量;非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是指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要求或者允许企业在特定情况下的资产负债表中以公允价值进行的计量。

相对来说,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或负债要求的披露内容相对较多,而不以公允价值计量但需要披露其公允价值的资产或负债以及非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或负债要求的披露内容相对较少,如下表所示。

参考文献:

第9篇:会计的最高准则范文

1.通用会计准则。即为各行业共同经济业务的核算准则,如应收、应付款,存货,投资,固定资产等。

2.有关会计报表的准则。如资产负债表等,主要用来规定会计报表应当及如何披露信息以及会计报表的基本格式等。

3.有关特殊经济业务的准则。所谓特殊业务是相对于通用业务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各行业共有的特殊业务,如外汇业务,清算业务等;二是特殊行业会计准则,如银行业、保险业等;三是特殊组织会计准则,如个人合伙企业等。从以上对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分类来看,笔者认为银行业会计准则在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的具体定位是具体会计业务准则中的特殊行业会计准则。133229.coM银行一般会计业务要接受基本会计准则的指导和通用会计准则、报表会计准则、特殊业务会计准则的约束,至于银行业特有的业务,应该接受银行业会计准则的约束。

二、制订银行业会计准则的基本要求银行业会计准则既涉及会计理论和方法,又影响银行会计实务和操作。银行业会计准则是银行会计实务在理论上的概括,它往往表述为银行会计工作所应遵循的规则或指南,是判别会计工作优劣的准绳。不过,反映了正确的理论,并不一定就是理想的规范,实践上的可行性、环境的要求以及其他限制条件在制订准则时也应予以考虑。在制订银行业会计准则时虽有大量的国际经验可供借鉴,但要立足于国内环境,立足于我国有多年制订全国银行各项会计制度的基础和多年来成功的实践经验,进行广泛的调查论证,并能预见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才富于前瞻性。我们对制订的银行业会计准则的基本要求是:在战略高度上具有前瞻性,在理论研究上要具有高度概括性,在实践指导上要对银行业会计实务提供哲学意义上“方法论”的指导。

三、制订银行业会计准则应注意协调的两个关系

1.与税务部门关系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税务部门已经成为银行报表的主要使用者之一。因此,会计报表在不防碍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基础上,应尽可能地满足税务部门的管理需要。同时,银行业会计准则与我国现行税收处理办法有许多不协调的地方。因此,在可能的情况下,银行会计准则提供的规范性规定也应同时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

2.与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制度的关系

从理论上讲,会计准则与行业会计制度应是替代关系,从国际惯例来讲没有并存的情况。会计准则打破了所有制界限,适应变化多端的市场环境;银行业会计准则并不是原银行统一会计制度的简单翻版或仅仅换个称呼,而原来的银行制度对所有会计行为都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治百病;银行业会计准则只是针对银行特有业务进行规范和指导,银行一些普通会计行为并不是接受银行业会计准则的指导,而是接受所有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指导。要建立良好的银行业会计准则与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制度的关系也需要时间。至于行业会计制度究竟要存在多久,则需要结合银行业发展进程及各种实际情况作出判断。

四、银行业会计准则制订机构及模式

世界各国会计准则的制订机构无外乎官方和民间两种性质,而民间性质的准则制订机构也大多有官方的权威支持或直接来自法律的授权,实际上也就具有了官方或半官方的性质。会计准则作为会计工作的规范,必须具有权威性和公认性。权威性主要来自法律的支持,公认性则有赖于会计准则的科学合理性和环境适应性。我国会计准则的主管机关是财政部,制订机构也是财政部,因此银行业会计准则的主管机关应是财政部。又由于银行业是特殊行业,银行监管机关按照法律的授权,也有权对银行业颁布特别会计管理规定,因此银行业会计准则的主管机关是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笔者认为,无论是人民银行还是财政部,都没有必要自己来制订会计准则,建议由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共同认定或组建一个非官方机构专门制订银行业会计准则,并作为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团体成员单位。

将银行业会计准则的制订权限交由一个基本上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的民间机构,这是为了保证准则制订机构的客观公正,不偏不倚,从而更好地保证会计准则的公认性。公认性是权威性的有力支持,缺乏公认性的会计准则即使强制执行,其生命力也极其有限,而公认的会计准则自然具有一定程度的权威性。制订银行业会计准则组织应包括政府会计和银行主管部门、会计界、税务部门、银行和证券管理及会计职业界等方面的专家、学者,使之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其常设机构可以中国金融会计学会为依托并在其支持下展开工作。该机构应设立相应章程、成立理事会,确定良好的会计准则拟定程序。该机构要针对目前银行业会计理论研究明显不足的状况,特别注重我国银行会计理论和实务研究,要将理论研究作为银行会计准则制订程序的组成部分。在拟定会计准则草案时,既要认真总结我国银行业多年来总结出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也要大胆引进国际上目前一些比较成熟的会计做法。拟定的银行会计准则草案,要经过一定的立项、调查、收集和分析资料、草拟、征求意见和听证等程序,经过多次反复后,一个成熟的银行业会计准则就可以出台了。

五、银行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

银行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关心银行的变现能力和偿债能力,并关心与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资产和负债有关的风险,以及与资产负债表表外项目有关的风险。银行面临着变现能力的风险以及由于汇率波动、利率变动、市场价格变化和对方破产引起的风险。银行业会计报表应尽可能反映这些风险,并提供详细说明,以便使用者能更好地了解情况。银行业会计准则应对银行各项业务活动采取确认、计量和报告方式进行规定,一般不涉及会计科目设置、使用和账务处理问题。

囿于本人的认知程度,我认为我国银行业会计准则应涵盖以下一些内容,但绝对不会仅仅只有以下内容:

1.关于损益表项目

为了能使报表使用者评价银行的经营业绩,银行应在损益表中分别报告收入和费用的主要类别及金额。

银行损益表应包括但不仅仅限于下列收入和费用项目:

1)各项利息收入;

2)手续费收入;

3)证券投资收入或损失;

4)其他经营收入;

5)存、借款利息支出;

6)贷款和其他资金损失;

7)管理费用;

8)其他经营费用。

在编制损益表时应注意以下一些事项:

第一,收入和费用项目不应相互抵销。因为如果将收益和费用项目相抵销,则将防碍使用者对银行各项单项业务的经营成果和特定种类的资产的收益作出评价。

第二,对于因下列营业行为所产生的收入和损失应该以净额分别作为收入或损失纳入损益核算:

a.交易证券的出售和账面金额的变动;

b.投资证券的出售;

c.外汇交易。

2.关于资产负债表项目

银行资产负债表应按资产和负债性质划分和排列,并以一定的规律反映其相对的流动性。

银行资产负债表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产和负债:

a、资产:

现金与中央银行的往来余额;

国库券和其他可向中央银行再贴现的票据;

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政府证券和其他证券;

向其他银行投放的资金和对其他银行的贷款;

在货币市场投放的资金;

对客户的贷款;

投资证券。

b、负债:

中央银行借款;

同业借款;各项存款;

本票、金融债券和其他书面立据的负债;

其他银行存款;

其他借入资金。

对资产负债表项目的一些限定:

第一,对银行资产和负债按其流动性的大致顺序进行排列,并与资产和负债的偿还期大体一致。资产负债表列示的资产和负债的金额,不应通过与其他负债或资产的冲减而抵销。

第二,如果交易证券和可流通投资证券的市场价值不同于财务报表的账面金额,银行应反映证券的市场价值。

第三,要区分交易证券、投资证券和其他投资。交易证券是为在短期内重新出售而购入和持有的可流通证券。投资证券是为获得收益或资本增值目的而购入和持有的证券,通常保留至到期日为止。

第四,不应将贷款等项目作为投资处理。

3.关于或有事项和承诺事项及衍生金融工具的使用

银行报表的使用各方需要了解银行的或有事项和不可撤销的承诺事项,因为这些事项可能对银行的变现能力和偿债能力产生巨大影响,并有发生潜在损失的可能性。银行或有事项和承诺事项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a.一般债务担保、银行承兑担保;

b.与某项交易有关的或有事项,如保单和开出信用证等;

c.与利息和汇率有关的事项,包括期权、期货、认股证、买卖特权、货币和利率掉期;

d.其他承诺。

对于一些承诺事项,也可以借鉴一些国家经验,直接将承兑或保证业务纳入表内核算,即在资产负债表上,负债一边设有承诺及担保,资产一边设有“客户承诺和担保负债”及“承兑项下客户负债”。

4.关于各项期限的记载方法及准确运用

银行是一个经营货币的特种企业,主要依靠买卖货币时间差及利差赢得利润,因此,在会计核算上,对各种存、借款及各项合同期限的记载方法都要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银行应以当前日至各种期限到期日的剩余时间为基础,将资产和负债按相关偿还期进行分类。分别按一定偿还期与利率对资产和负债进行合理的分类,并分别按对应偿还期和利率将银行资产和负债进行有序配比和有控制地错开,对银行头寸的调控及资金筹措具有重要意义。对银行来说,一直保持完全的配比是少见的,因为所从事的业务往往是条件不确定或类型不同的。错开状态可能提高获利能力,但也可能增加损失的风险。

进行这种分类还具有以下好处:可以准确评价银行的变现能力、受利率和汇率变动的影响程度、银行以何种成本进行负债到期的替换。

对个别资产和负债按偿还期分类,如可划分为一年内或一年以上也可以更加细分。银行对资产和负债所采用的偿还期应当一致。这可以明确偿还期的配比程度,以及相应产生的银行对其他变现资金来源的依赖程度。

5.关于表外项目

重要表外项目资料应按地理区域、客户或行业类别或其他风险情况来披露。这些情况可用以指明银行资产和银行可取得的资金在变现中所包含的潜在风险。这些资料是按地理区域、客户或行业类别或银行具体环境的其他风险的情况来反映。客户资料一般可按部门分类,如政府、公共机构和工商企业。

6.关于贷款呆帐及损失核销

银行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即使是正常经营,银行贷款和其他信贷资金也肯定会有部分资金不能收回,银行不可避免会遭受损失。银行在对外报表时,要附带提供以下一些信息:

第一,要确定不可收回的贷款确认并予以核销的具体措施及相应的会计方法;

第二,要对贷款损失及准备金的变动情况进行明确说明;

第三,在资产负债表上要为日后贷款损失提取呆账准备的累计金额;

银行在进行贷款呆账核算时应贯彻两个原则:一是贷款已被具体认定为呆账后其损失金额应全部确认为费用,并计入当期成本,该项费用应作为贷款损失准备抵减相应种类的贷款账面金额;二是贷款未具体认定为呆账,但经验表明在贷款中存在潜在损失,这些损失也应确认为费用,但银行对这些损失的评估方法应前后保持一致。

当贷款不能收回时,它们应予以核销,并冲减损失准备。一般情况下,在完成一些必要审批程序,并且损失的金额是一个确定金额时,它们才能予以核销。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借款人在一个规定期限内未偿付任何利息或到期的本金,它们也可以及时进行核销。由于这种核销方式银行有一定的自主性,核销期限的具体时间不同,会导致贷款的总额和损失准备的总额的意义有很大差别。因此,银行应该公布这些贷款核销政策。

7.关于应收账款及坏账核销

银行应收账款主要是应收利息。银行可以决定对一些贷款不计提应收利息。例如,在借款人拖欠支付利息和本金超过一定期限如三个月的情况下。如果贷款已实际成为呆账,即使拖欠本息期限未达到不计提应收利息期限,银行也可以决定不计提应收利息。银行应当详细说明未计提利息的贷款的总额及确认的时间基础。

银行应建立确定应收账款坏账的基础,以及对这种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应收账款坏账可以按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就银行未来损失或其他不可预见风险在内的坏账风险计提准备,也可将账龄达到一定期限的应收账款,或债务已不可收回的应收账款直接作为坏账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