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耕地保护解决方案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今年5月至9月,国家土地督察局对我市土地管理情况进行了全境例行督察,既肯定了我市在土地管理方面取得的成绩,也提出了整改意见和要求。昨天,局向我市反馈了意见。今天,我们召开会议,主要就是动员、部署2010年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对这次整改,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提出了明确要求,刚才,通报了局例行督察意见,党生同志提出了整改要求,我完全同意。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思想上要高度重视
土地例行督察是国家土地督察驻地方机构代表国务院对辖区人民政府履行耕地保护责任、土地利用情况的检查。其检查具有权威性,整改具有强制性,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到土地例行督察整改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长效机制的需要,是维护正常土地管理的需要,更是保障发展和稳定的需要。要认识到整改工作既是上级的要求,也是我市加强和改进土地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一定要迅速安排部署,立即进行整改,确保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二、行动上要雷厉风行
局通过例行督察指出我市在土地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因素;既有因个人利益而形成的,也有因发展而出现的。问题既然已经指出,现在的任务就是坚决、认真、迅速整改,把问题全部消除。
一要明确整改任务。国家土地督察局指出的我市土地管理方面需要整改的16个问题,要全面整改。同时,重点解决以下八个方面的问题:(1)违反规定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问题;(2)违规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问题;(3)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问题;(4)违法用地问题;(5)土地闲置问题;(6)土地出让金欠缴问题;(7)国有资产流失问题;(8)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法规性规定问题。对这些重点问题要一一进行梳理,查找问题原因,找出解决方案,按期整改到位。
二是明确整改要求。凡违规调整规划或批准征转土地的,批文要撤销,没有动工的要立即停止,重新报地。对违法用地,除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项目处罚到位后可以补办手续外,其它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上一律拆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予以没收。对闲置土地要分清原因,分类处置。凡因企业原因闲置两年以上的,政府收回,重新处置;因政府原因的,要想办法解决,督促及时动工。欠缴土地出让金的,要及时追缴。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立案查处。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法规性规定的,要重新修改完善。总之,必须做到件件都整改,案案有交待。在此基础上,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建立土地管理长效机制,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要明确整改责任。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照国家土地督察局提出的问题,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对照检查,一个项目一个项目落实整改,确保顺利通过验收。
四要明确整改时限。这次整改从现在开始,1个月内结束。今天的大会就是动员令,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都要按照会议要求,迅速行动,细化整改方案,制定整改措施,明确任务分工,严格工作标准,按要求、分步骤、高标准地按时完成整改工作。
三、组织上要加强领导
(一)要成立机构。市整治违法用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本次整改的工作机构,要全面负起责任,组织好全市的整改工作。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开展整改工作。
(二)要明确责任。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是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增强做好整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以对人民负责、对发展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职责,亲自安排部署,亲自进行督察。要协调解决整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相关街道乡镇和部门形成整改合力,限时完成整改任务,确保整改到位。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自觉履行保护耕地和保障发展的双重职责,发挥生力军作用,除了整改自身管理出现的问题外,还要为政府出主意,想办法,加强协调,抓好落实,确保整改顺利通过验收。
(三)要强化宣传。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舆论宣传,全面宣传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重点宣传我市整改的决心和成果,增强全社会的集约节约用地和依法用地意识,营造倍加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良好氛围。
四、责任上要严格追究
林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森林赖以生存与发展的根基,是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载体,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地位特殊。长时间以来,我国追求经济建设而忽略林地的保护和利用,造成了森林资源的大量减少和破坏,进而影响了人们的生存环境。本文在前人和同行的研究基础上,论述林地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探讨二者的相互关系,拟探讨林地保护利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相互关系。目前部分学者和同行也对此进行了大量研究。沈勇强、程爱林分析了我国目前仍然存在的林地流失现象,并提出要根据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措施和方案以建设林地流失。陈国瑞通过分析厦门市的具体情况,研究了厦门市的林地保护利用具体方案,为建设海峡西岸海湾型城市,实现沿海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许接眉通过分析永安市的林地保护利用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保护利用对策。此外,其他学者和众多同行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论述了不同地域林地保护利用存在的问题。文章并以永定县为例,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以期得到有益的结果,为地区的建设服务。
1 社会经济发展与林地保护利用是对立统一的
以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模式,经济建设必然会影响到林地的保护,而加强林地保护就会减缓经济发展的速度。诚然,二者之间具有矛盾的一面,但是二者又是相辅相成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科学合理地利用林地是未来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本文探讨的主要问题。
1.1 二者的对立面
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建设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是工作的主要内容,而目前条件下,我国的工业生产还是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居多,尤其是在一些偏远地区,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这一现象在未来—段时间内还会存在。这种发展模式的特点占用是大量土地和需要消耗自然资源,对于林地资源丰富的地区来讲,不可避免占用到林地,从而导致林地流失。林地保护的原则是保护林地的数量和质量,为森林的建设提供载体,严格控制建设用地项目对林地的占用和破坏,对林地的占用实行定额管理,这无疑会减少林地的供应量,不能满足地区的用地需求,从而影响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对于森林资源尤其是林木的使用上,部分企业需要消耗大量木材,而林地的保护则需要可持续有计划的使用,并要保持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这也对使用林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而在短时间内影响相关企业的经济效益。
1.2 二者的统一面
随着人们意识的不断提高,当代人民已经不能满足于经济建设取得的成就,同时对社会的建设以及生态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经济发展不仅包括传统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进步和发展,还包括生态文明的进一步提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迅速提高,经济总量不断扩大,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经济的快速发展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又直接影响了其进一步发展,尤其是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也威胁到了人们的生产生活环境。
林地作为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森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载体,在保持水土、改善生态环境、调节气候、供应林木资源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科学合理地利用林地,使林地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是保证社会经济发展的必要途径之一。一方面,保护林地、有效增加森林面积可以有效的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优化人类的生产生活空间,符合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目的;另一方面,科学合理利用林地能够为生产生活提供源源不断的物质资源,而不会出现资源枯竭而影响了发展进程。
综上所述,社会经济发展与林地保护利用既是矛盾的双方,同时二者也是相辅相成的。但是从长远来看,保护林地、科学合理地利用林地是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
2 永定县林地保护利用概况
永定县位于福建省西南部,是连接闽粤的重要交通枢纽,同时也是著名的革命老区。永定县是典型的“八山-水-分田”的山区县,林业用地面积大。由于种种原因,永定县的经济发展水平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2.1 林地保护利用存在的问题
(1)建设用地需求持续增加,林地保护压力不断增大
“十一五”之后,永定县的建设用地需求量迅速增加,由于永定县山地多、平地少,适宜建设的用地数量比较有限,于是,林地不断被征占用而转为非林地,从而导致全县林地面积逐年减少。另一方面,毁林开垦、毁林养殖等蚕食林地和非法占用林地现象时有发生,也使部分林地逆转为非林地。根据统计数据,2009年全县林地面积17.62万公顷。随着海峡西岸经济区概念的深入发展和建设,永定县的建设用地的需求量将大量增加,因此林地转为非林地的现象仍将长期存在,林地保护的形势更加严峻。
(2)林业投入资金不足,森林经营管理较为粗放
森林资源培育周期长,经济效益较低,群众投资林业、保护林地的积极性不高。近年来,政府对林业的投入虽然有较大幅度增加,但每年投入林业的资金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仍然很小。另外,全县90%以上的森林由集体或个人经营,由于林木所有权主体多样,经营管理较为粗放。综合来看,县域林地的保护利用效果欠佳。
(3)对林地使用的科学引导有待加强
现行占用征收林地审核管理的政策制度,还存在着很多不合理的环节,需要及时加以调整完善。林地是不可再生资源,由于缺乏中长期保护利用规划,未进行科学引导与区域统筹安排,导致林地非法流失,集约节约利用程度不高,这对保障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实现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是极其不利的。
2.2 林地存在的问题已经制约了社会经济发展
当前,永定县生态环境总体状况良好,但生态系统功能不够健全,结构性和区域性问题依然存在。由于人口的不断增长和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对林地的保护构成压力,水资源安全、水土流失、干旱、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生态问题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当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也对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影响。
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足够的物质原料支持,木材作为基础性的生产资料之一,也面临着巨大挑战。据测算到2020年,国内木材供应缺口将长期保持在1~1.5亿立方米左右,由于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快速推进,区域内的木材供需矛盾也将进一步凸显。
森林是陆地最大的储碳库和最经济的吸碳器,林业在应对气候变化的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经济的快速发展必然使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大幅上升,节能减排任务将趋于艰巨,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约束进一步强化。
总之,永定县林地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已经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全县的社会经济发展,科学合理利用林地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3 结论及解决途径
【关键词】退耕还林;改善生态环境;作用;研究
环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自然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与经济发展质量。然而,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向自然界索取大量的林木资源,造成对生态环境不同程度的破坏。为此,通过采取退耕还林的政策,对我国生态环境加以改善,不仅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更是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重大举措。
一、退耕还林的内涵
按照我国林业局对于退耕还林所作出的定义可以得知,退耕还林的创立与实施以多个角度为出发点。就环境保护方面而言,通过退耕还林的实施,有步骤性、计划性地改善荒漠化与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在加强对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同时,更将以各个地区的特点为出发点,适当地种植多样性的植被,对于恢复原有植被以及保护生物多样性都具有重要作用。退耕还林政策实施的过程是一个兼具科学性与系统性的过程。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采取有效的措施以改善存在水土流失问题的地区,相应地增加多样性植被的种植;另一方面,通过造林方式对荒漠山地加以改造。因此,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既可以改善生态环境,又可以推动经济发展,兼顾好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在满足社会发展需求的同时,加强对生态自然环境的保护,是造福人类的重大举措。
二、退耕还林的原则
在实施退耕还林的过程中,应当严格地遵循以下几点原则,从而实现对生态环境的改善。第一,在改善生态环境时,应当以综合性发展目标为指导,相应地确立合理的实施目标,在推动与促进社会经济建设发展的同时,应当有效地利用好经济变化、资源变化与环境变化;第二,退耕还林政策实施过程中应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各个地区的发展条件与变化因素等,充分地考虑各地区在改善与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环境状况的差异性,相应地找出合适的解决方案。为此,相关人员在实施退耕还林之前,应当深入地分析该地区的实际情况与变化因素,合理地实施有效的对策,既要做到因地制宜,又要达到优化生态环境质量的目标;第三,重视植被的多样性,在退耕还林政策实施之前,应当确立明确的改善目标,切实做好防风固沙以及防止水土流失等工作,实现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第四,在实施退耕还林政策时,应当充分地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正确地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两者之间的关系,实现两者的相互统一;第五,在退耕还林政策实施过程中,不仅要对生态环境变化加以改善,而且应该对该地区的农业产业结构加以完善,进一步地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推动促进经济的发展。如通过挖掘区域的景观优势,大力发展特色旅游业,提升产业结构的多样性,促进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两者相互协调发展等。
三、退耕还林对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
1加强对水土流失的控制
通常情况下,在未实施退耕还林以前,多数陡坡耕地种植条件恶劣,在雨水以及地表水的冲刷作用下,极容易引发水土流失的问题,石漠化现象严重。通过对大部分陡坡耕地进行造林绿化,生态环境不断改善。新种植的地表植被通过发达的根系固定土壤,枯落物逐年累积,降低了地表水的冲刷力度,从而实现对水土流失的有效控制。
2恢复植被多样性
在实施退耕还林政策之前,地表的植被非常稀疏,植被样式以杂草与庄稼为主,种类非常单一。通过退耕还林乔-灌-草结合的多层次立体结构种植,退耕地植物种类丰富各异,不仅科学合理地实现了地表植被的多样性发展,使群落环境相对稳定,最大程度地发挥了生态效益。
3改善空气的质量
在退耕还林政策实施之后,种植了多种植物配置模式的地表植被,成片的森林减少了沙尘天气的发生,降低了危害。种类丰富的植物能够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释放氧气,对生态系统及大气平衡有着重要的意义。林草植被达到一定面积后,对区域内小气候的影响较为显著,森林在蒸腾作用下,能够降低气温,提高地面湿度,甚至增加降雨,逐渐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4改善土壤的性质
退耕还林实施后,地表累积逐渐增厚的枯落物层形成了天然的保护,有效地截留降雨、减少雨水对地表的侵蚀,减弱了雨水对地表的直接作用。同时枯落物经过微生物分解作用释放有机物,土壤有机质含量增加,土壤质量得到提高、土壤结构得到优化,增强了土壤抵抗冲击、侵蚀以及自我修复的能力。
5旱涝灾害的缓解
在退耕还林政策实施之前,不仅地表植被覆盖率较低,而且存在严重的水土流失问题,甚至会造成河流阻塞以及引发旱涝灾害等。在退耕还林政策实施之后,通过增加地表植被,有效地固定土壤,减少了地表径流对土壤的侵蚀,缓解江河湖库的泥沙淤积,从而实现对洪涝灾害的有效控制。同时,通过森林植被对小气候的改善,地面附近降温增湿,降低了干旱威胁程度。因此,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减轻旱涝灾害的重要方式。
6提升生物的多样性
在实施退耕还林政策之前,地表植被较少,缺乏多种生物的生存空间,耕地环境中生物物种也相对单一。退耕还林实施之后,为动物的栖息和繁衍增加了更多空间的同时,也为微生物提供了就地保护的良好场所,对于保护生物的多样性、维持生态环境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综上所述,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在增加森林覆盖率的同时,减少水土流失,进一步地改善区域小气候,达到净化空气、改善环境的效果。因此,应当重视退耕还林政策实施,这为自然生态环境的质量提供了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张海涛.浅谈退耕还林对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J].价值工程,2014,30:312-313.
[2]李智宏.退耕还林对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J].现代园艺,2015,24:172.
[3]许宁.退耕还林对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J].江西农业,2016,03:42.
1.1地质因素
北西向构造从虹螺岘镇穿过,形成纵跨虹螺岘镇的冲断裂褶皱层,以致形成虹螺岘西高东低的地势,如图1所示。从图2可看出,由于地壳运动形成的这种特殊的地质,对地下水及地表水的储量有很大的影响,所以虹螺岘镇是一个水资源相对缺乏的地区,老百姓一直过着靠天吃饭的日子。
1.2气候因素
由于虹螺岘地区属于季风性大陆性气候,受大气环流影响,四季降水量分布差异很大,全年的降水量主要集中在6-8月份,冬季降水量仅占全年的3-4%。如表1所示。虹螺岘镇的水资源补给主要以大气降水为主,但是由于时空分布不均匀,与虹螺岘镇的人口和经济配置不相适应,加之水污染也在加剧,故资源性缺水、季节性缺水、污染性缺水和工程性缺水同时存在,给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带来诸多不便。
2解决方案
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为解决虹螺岘镇居民饮水安全问题,虹螺岘镇人民政府决定实施自来水工程建设。
2.1水源工程
探测结果表明虹南南沟地下水属于基岩裂隙水类型。地下水埋深:顶板30~50m,底板150~200m。110m处盖层较厚,不易受污染,水质良好,满足本地区自来水供水1000立方米每日需求。
2.2供水井
水文地质条件。该井位于虹螺岘镇虹南村。地貌单元为低丘前缘,地表由第四系粉土地层覆盖,覆盖厚度较薄,一般为0.5m左右。粉土以下即为寒武系白云岩、白云质灰岩所构成。地下水类型为基岩裂隙岩溶水,地水补给来源主要为大气降水补给及及构造裂隙侧向补给。地下水具有承压性。
2.3蓄水池
2.3.1地形地貌。场地位于虹螺岘镇东山,属低丘地貌,为圆顶状类型,顶面地势较平坦,略向东南倾斜。残坡积层厚度约1m左右,植被不发育,部分为耕地,局部基岩。丘顶最大高程为85.5m,附近最低侵蚀基准面为56.0m,相对高差29.5m。
2.3.2地层岩性。场地地层自上而下依次分为2个工程地质层,如下:粉土(Q4al+pl):黄褐色,稍湿,松散,成份以粉粒为主,含10-15%的砾、砂,上部见有植根系。摇震反应快,干强度低,韧性低,下部局部见圆砾转石。该层场地内普遍分布,该层层底埋深1.6-1.9m,层顶标高84.6-85.1m。角砾状灰岩(O2):黄灰-浅灰色,新鲜面为深灰色,角砾结构,中厚层构造,角砾为同成分,夹有薄层灰岩,岩芯呈强风化状态,破碎,节理裂隙较发育。该层场地内普遍分布,层顶埋深1.6-1.9m,层顶标高82.8-83.5m,控制深度0.9-3.2m。
2.3.3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勘察期间各钻孔均未见地下水位。场地地下水为孔隙水裂隙水。孔隙水赋存于顶层的残坡积土中,裂隙水赋存在基岩裂隙中,其水的主要来源为大气降水补给、渗透,排泄方式主要为自然蒸发。在其北部有一条季节性河流(虹螺岘河)从镇中心穿过,流向总体为由西向东,水量匮乏,枯水期河床干涸。
2.3.4经济效益。
①提升了工农业的产量和产值。
②避免了因水质不良所造成工农业产品质量下降所造成的损失。
2.3.5社会效益。
①避免了因水质不良所引起的各种疾病,让老百姓喝到了放心水。
②对虹螺岘镇的水资源起到了合理科学的调配,缓解了由于水资源紧缺而产生的矛盾。
③提高了老百姓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
④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农村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得到了进一步改善。
⑤提高了老百姓省水、爱水的意识,能够做到自觉地保护水资源和供水设施。
⑥解放了劳动力,为其家庭创造更多的价值。
⑦提高了就业率。
3结论
关键词:村委会 土地征用 资源配置约束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11-067-03
一、土地制度现状
家庭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村自1984年起普遍实行的一种农业耕作制度。它是这样一种制度:集体在名义上仍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却在一个满足国家和农村社区税赋要求的合约下归属农户。家庭责任制使农户成为独立的农地使用者,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农业生产的经营者。虽然家庭责任制显示了巨大的经济效率,但是随之也带来了很多弊端,这些弊端阻止了农业生产率的进一步提高,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其主要表现在:虚拟的集体所有权导致的一些权力和权利滥用;农民拥有的各项产权的模糊性:行政权力对农民权利的任意约束等等。
2002年,政府出台了《土地承包法》,该文件蕴含了农村土地产权私有化的性质,这种特别的性质,不仅使它与以往的土地法案不同。而且,本质上确定了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出租等权限,而这些权限,在过去绝大部分是归村委会的。进一步看。2002年土地法案实际上剥夺的村委会关于对土地各种权限的权力。但是,依据产权理论,如果不使私有产权落入共有领域,不仅需要清楚地界定产权,也需要有效地保护产权。2002年法案只是清楚地界定了土地的大多数权利归属于农民,但是并不能保证农民能够真正地拥有这些权利。在以往的土地法中也规定了农民的一些土地权属,如土地承包15年不变,或3(1年不变。但是由于农民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或保护自己的权利代价太大。其权利受到很大的侵犯。农民不能保护自己的土地权利,或者说,村委会或,政府越权行使自己的权力。侵占或剥夺农民的土地产权。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对工业化的进展再一次提供便利,从农民手中把土地收回用以发展高新工业;以很低的价格提供给外商来吸引外资;为改善城市市民的居住环境、拉动建筑业发展进行房地产开发;为改善教育条件建设大批的教育基地,这些在当时的环境下都不同程度的发展了我国的经济文化。但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却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据统计1952年人均耕地为2.82亩,2003年减少至1.43亩,我国的耕地面积截止1996年底共有130039.2万亩,而现仅开发区就多达6015个,规划面积占据了3.54万亩,这已经超过了现有城镇建成区的面积总和。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目前全国有4000多万失地农民,随着城市化的加速,未来五年内,中国平均还将增加失地农民265万人。这部分失地农民既失去了土地,又没有了土地的替代品,因此在找到新的保障方式之前土地的补偿费是其生存的唯一来源。
而大量的调查证明,在土地被征用后的补偿金中只有极少部分能够到达农民手中,其中村委对此项补偿金的截流是占很大一部分。并且大多数村民并不知道自己的土地到底得到了多少赔偿金,更不知道这部分资金到底怎样使用,这也是造成农民上访的最多的原因。
在失去土地时,征地主管部门只需与村委会商议,征地的补偿费的有关规定也只有村委会知晓,农民本应对征地的补偿标准拥有知情权,但由于我国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拥有,这在法律上就保证了村委会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的合法性,也为村委会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出现的贪污寻租行为提供有机可乘的侥幸心理。
在宪法修正案中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这项权利归属农民还是归属村集体。
《土地征管法》第十五奈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而当今中国农村还是家族聚居的社会形式。村委会的成员大都由各种亲戚关系联系在一起,他们的利益也就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当作出一项决定对村领导有利可图但损害整村大多数人利益时。他们通常会通过决议的。没有机构监督或监督成本太高。村民代表的产生直接受制于这个村庄的民主自治问题。关于谊问题,各个村庄的差异也相当大,实际上,村民代表这个概念带有极大的模糊性。“上级批准”的规定是将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权利最后界定给了政府机构,政府机构批准与否决定了这项权利转让的合法与否。由于村委会与乡政府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这将给村集体更大的权力以攫取共有领域的利益,并为村委会贿赂乡政府官员提供了可能。经验资料也支持之一结论。农民与农民间的土地流转占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部分非常小。其余的部分都是由村委会行使的权利。
这点完全符合博弈论的理论观点。
《土地征管法》)并未对征用土地的补偿做出明晰可依的统一的标准,只是在四十七条有一个模糊的并不能保证农民权益的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依照本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从6倍到30倍是一个很大的可操作的空间,这又给村领导班子一个寻求个体利益的机会。
土地法详细规定了国家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项为: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赍。并对各用项的具体数额作了规定。但是因为这项土地转让权利归属不明确,关于补偿费用逢的模糊性就变得非常大。第一,该项费用归属于原土地的使用者――农民,还是归属于村集体。单纯从权利角度看,如果村集体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权,那么这项权利应该归集体,但是,并没有法律明确界定这部分权利归村集体。从失去土地使用权的农民来看,土地的补偿费应该归农民,但是农民没有力量保护他的这项权利。所以,土地补偿费就成为共有领域里的利益,由于村委会的力量强大,甚至可以动用政权的力量,这部分好处就被村委会获得。第二。关于安置费。从字面的意思理解这项条款,此费用
应该用于失去土地的农民的未来生活安置,但是,由于该项权利被村委会攫取,村委会就动用权力将该项费用截留,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给予较少部分的安置费或者采用重新承包土地、调整机动用地等办法给失去土地的农民一定的新的承包地。第三,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也是最小的一部分,给予失去土地的农民以补偿地上损失。从全国各地情况看,被征土地的农民得到的补助款项大部分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由于权利的不清楚,绝大部分土地补偿款项被村委会以集体的名义所攫取。
二、不清晰的土地收益权
为了简单清楚地说明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方面的关系,可以假设农村土地制度只存在两个当事人:村集体(村委会)和个体农民。村委会拥有土地的私有产权,其经济关系是市场关系,交易费用为零。在如此假设下,村委会与农民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地主与农民的关系。如果村委会不自己耕种农田,并且所有的土地都由农民耕种,农民和村委会之间只有一种关系――土地的租赁关系。如果村委会除了将土地租给农民耕种而不能将农地转作他用,那么,这个村的土地供给就是既定的,因此面临一条垂直的供给曲线。如果将村集体作为土地的出租方,农民作为租赁方,租金率就是市场的均衡租金率r,农民按这个地租率交纳地租给村委会,而不管农民怎样使用土地。当然这暗合了在此地租率下农民愿意租赁的土地数量都可以被满足,因为租地农民的租地数量若多于村委会拥有的土地数量,均衡地祖率会上升;而租地数量少于村委会的土地数量,则均衡地租率会下降。从经济效率的角度看。此时资源达到了最优配置,经济是有效率的。
目前,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是这样的:土地所有权归属于村委会,村委会将土地承包给农民,收取一定的土地承包费f,因为全国大部分地区已经取消了农业税的征收,农民的土地净收益扣除了村委会的承包费f后,净收益大于零,这意味着农民获得了部分的地租,或者说农民拥有土地的部分剩余索取权。而土地被占用后,农民对土地的部分剩余索取权也被村委会攫取了。
若农民拥有土地的私有产权,村委会是否就不能攫取农民的净收益了呢?
无论土地的所有权归谁。只要农民拥有土地的私有产权,农民就拥有了土地的收益权、使用权、转让权。土地的转让权包括土地的出卖权、出租权和废弃权。如果农民自己耕种土地,土地的收益扣除土地的各项投入还有剩余,这剩余部分就是土地的地租,因为农民拥有土地的收益权,因此地租归农民所有。如果农民将土地租给他人使用或耕种。就会收取地租并归农民所有。但农民一旦土地被征用,剩余的地租就归了村委会支配,农民能否得到土地的收益权就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了。
土地承包合约与其他各种合约没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与其他合约一样,对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所导致的机会主义行为是违约的必要条件。在既定的产权制度下。村集体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它作为土地的发包方与农民签订土地承包舍约,村集体的人(虽然委托人极其含糊,不过委托人越不清楚,人的权利就越大)――村干部与其他人也没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其根本目的也要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在个人利益约束的前提下。只要有更好的机会、有更大的利益获得,他们就倾向于违约。只要村集体和农民之间存在“承包土地”的合约关系。只要合约双方都遵循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假设前提,那么,当要素或产品的相对价格变化后,合约双方都有违约的机会主义倾向。如果违约比履约获得更大的好处,那么当事人就倾向于违约,相反,就履约。
2002土地承包法案最根本的特征是将对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权或者转让权的权利界定给了农民。正是这一权利的明确法律归属,使得农民在长达30年的承包期内,拥有实在的承包土地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收益处置权和使用权的转让权或流转权。这项权利柬的拥有,使得农民在某种程度上真正拥有了土地的私有产权。土地承包的私有产权意蕴才是2002土地承包法案真正的特征或与以往土地法案的本质性区别。该法案的第十六奈、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界定了农民拥有承包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
依据科斯定理,在交易费用约束下,权利界定越清楚,资源的配置就越有效率,不难看出,2002年法案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实际可操作性上,都使得承包方――农民和发包方――村集体或,政府的权属进一步确定,而且在法律上作出这样明确的规定将大大减少因为不确定的权属所产生的合约双方各种争议和纠纷,也大大降低了交易费用,无疑,这项法隶将对农村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和经济效率的提高起不可低估的作用。
2002年以前的关于土地承包法案的好多权利没有被清楚地界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力量悬殊的情况下,村集体会成功的攫取共有领域里的利益,在攫取利益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租金耗散的效率损失状态。这首先是因为。攫取所得的部分成本由别人承担,通常会导致攫取者并不善待公共领域里的价值。其次,攫取者为了掩盖其攫取行为的非法性,套被迫采用某些非效率的方法。最后。攫取得益会激发更多的人参与攫取,从而增加垄断或界定攫取权的费用,导致可攫取的“租金”被非生产性的用途耗散(同其仁。2002)。不仅如此。2002年以前的土地承包法案还将一些权利界定给了村集体。如果说,2002法隶只是将原来界定给村集体的权利界定给了农民。那么依据科斯定理,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下,无论产权的最初归属如何,与资源的配置效率是无关的。如果假设权利界定给村集体和界定给农民所产生的交易费用是一样的,那么,实际上土地资源的效率配置就没有什么不同。所不同的仅仅是收益分配问题,如果从这个角度上说,那么2002年土地承包法案的价值就大打折扣了。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现实世界。土地权利界定给农民和界定给村集体所产生的交易费用不同,就必然导致了资源配置的效果不同。
三、村集体的经济学分析
出现村委会寻租,占用农民征地补偿费为自己谋取经济利益的现象,以及这种现象背后的效率损失应从根本原因进行分析。本文认为主要的原因在于村集体的虚拟性,或者说村集体拥有虚拟的土地所有权及其与之相关的子权利。由于村集体本身是村民的化身,但在本质上与村民的根本目标不同,在资源配置方面二者就会出现很大的偏差或者说交易成本根本不相同。因此权利界定给村集体和界定给农民会产生不同的效率,一些学者指出,如果权利界定给前者会导致更大的共有领域空间,为获得这部分权利而导致的租值耗散增加了交易成本。而如果将这些权利界定给农民,权利落入共有领域里的可能性降低,为攫取共有领域的权利导致的租值耗散减少,交易成本随之降低,资源配置就会更有效率。
关于集体所有权虚拟的论断,许多经济学家作了精辟的解释。周其仁(1994)教授指出集
体公有制既不是一种“共有的、合作的私人产权”,也不是一种纯粹的国家所有权。它是由国家控制但由集体来承受其控制结果的一种农村产权制度安排。
作为村集体。它是农民利益的代表和农民的化身,但是,在不同的利益面前村集体的代表或者人并不能完全代表农民的利益,并且由于不能追溯最终的委托人,就使得人更加肆无忌惮的为自己谋取福利,并为了自己的福利而不惜牺牲资源的效率配置。因此,将权利界定给一个不清楚的村集体会导致更大的效率损失。
四、政策建议
关于制订详尽的有利于农民的土地法案的建议的目的是确定土地的各项权属,并尽可能地将土地的一些权属界定给农民。但是。产权不仅要界定清楚,还必须能够有效地保护,在法律上界定给农民的权利,农民并不能全部地拥有,或者说全部地拥有代价太高。因此,这项措施也不是根本解决土地纠纷和税费自担沉重的行之有效的方法。要想使这种方法奏效,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法案,并有效地监督村委会严格地执行这些法案。很明显,在目前中国农村的政治环境、行政环境、法律环境约束下,低成本地保护法律赋予的农民的权利是不太可能的。
有些经济学家提出取消,政府和村委会的这项建议。本文认为不仅相当极端。而且也比较孤立,难以取得较多人的认可。但是,作为一项极端的改革措施,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持该观点的人士认为,村委会和乡政府在目前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并且就其所起的作用看已经是弊多利少。可是,持这种观点的人不仅没有给出其论断的实证分析,也没有给出夸人信服的经验证明。本文认为。从经验上说,撤销乡政府和村委会。由县级政府直接面对一盘散沙的个体农民,其行政管理费用将是巨大的,行政难度是可想而知的。从历史上看,至少从明清时期,行政设置就已经建设在乡一级了,而各个村也有公共机构,虽然它不是一级政府行政机构,但是可以协调人际关系、邻里关系和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目前我国农村的行政结构基本上采用了明清以来的行政结构形式,时于这种行政结构形式对经济发展、社会福利等各方面的影响,目前还没有看到令人信服的、权威的分析。因此,极端地提出取消,政府和村委会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至少是不负责任的。
根据以上的分析,本文提出一个交易成本较低、并可操作的解决方案,即剥夺村委会的经济权力。它包括如下几项措施:
1.剥夺村委会的土地所有权,一切土地收归国有,国家作为土地的所有者。作为土地所有者,国家拥有农用土地转作他用的审批权、有制止破坏农地的干涉权等少数几项宏观调控的权利,而将农地的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界定给农民。土地征用农民将不再与村委会签约,而只是与国家签约。村委套只是签约方一国家的代表。它只具有代签约权。而不具有任何的变更的权力,这就从根本上制止了椅委会凭借土地所有权而任意变更征收土地补偿合约的违约行为和攫取部分地租的行为。
2.剥夺村委会的任何征收费用权,不仅村委会没有权力征收除国家税收外的费用。任何行政机构均没有任意向农民征收费用的权利,这就杜绝了村委会巧立名目以征收各种费用攫取农民的土地补偿费用。
3.账目公开,在使用征地补助费时,村委会应提前发出公告,详细告知村民资金的用途数量,将征地补助的收支情况列出一览表。接受村民监督。
关键词:村镇建设;规划管理;经验
中图分类号:G32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在新农村发展的大背景下,为了扎实、稳步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需要优秀的规划策略作指导。科学的规划是进行经济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所以在村镇建设中应该重视和强化村镇建设的规划指导和管理实施,为统筹城乡经济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提出更为有效的措施进行指导。
村镇建设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
现如今,在改革开放的指引下,我国的村镇建设和规划管理已经取得了较为成功的进步。我国广大的村镇建设逐步拜托自然演进的状态,将规划管理纳入其中,在各种具体的实践操作中不断探索着新的发展途径。然而,在我国村镇建设取得一定成就的同时,更要清醒地认识到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和实践中阻碍村镇建设的各种障碍因素。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存在的问题
在村镇规划的实践中,村镇建设的实践过程和规划管理对照起来显得比较混乱。相关部门做出的规划并不符合实际的要求,规划编制的单位资质不够,规划的内容不够技术标准,不能很好的结合当地地方的发展条件和特色。
村镇规划与管理部门对村镇建设的关注和投入较少,特别是资金的投入,造成地方性的村镇基础设施的建设严重匮乏,村镇的基本环境很差,形成的“脏、乱、差”现象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善。基础设施的不配套,资金投入少,造成相关的机制不灵活,在根本上严重制约着村镇建设的基本面貌的改变和完善。加之村镇居民的环保意识较为淡薄,对垃圾的处理方式不合格,垃圾乱扔的现象很严重。
村镇建设自身的限制因素
村镇建设本身就是针对小规模的城镇而言,自身强化发展的功能不完善。在村镇错乱分布的形势下,各类促进经济发展的工业无法积聚起来充分带动农牧业的结合,造成发展的速度相当缓慢。同时,在村镇地区的农业人口比重大,没有很好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理论,非农业人口的资源缺乏,城市文化气息的形成比较迟缓,对公共设施的要求很低,造成基本设施的建设严重滞后,村镇规划和建设的效益难以发挥。
在村镇规划和管理中,基于村镇居民的建设和维护意识不足已产生较为恶劣的影响,而且村镇建设规划的管理力度薄弱,轻视管理的现象造成很多工程在一定程度上需要重新规划建设。
村镇建设规划管理的重要性和基本原则
(一)村镇建设规划管理的重要性
村镇建设历来就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近年来大力倡导的新农村建设的影响下,促进农村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以及城市经济和发展状况的压力逐年加大,农村人口也逐步向靠近城市的边缘地区转移。至此,小型的村镇建设成为必然。因此,要加强对村镇建设的发展和理论规划研究,协调好村镇规划所需要的资源、环境等发展和布局的统一,将村镇规划管理向战略性和综合性的方向推进。
村镇规划的发展速度逐步攀升,村镇面貌也随之发生巨大的变化。基于现在村镇规划发展建设的基本工作比较薄弱,规划工作没有结合当地的特色,规划的思路和策略较为滞后,村镇规划的管理部门的机制不够健全等各种因素,村镇规划建设的水平不高,对土地、农业等资源的浪费、村镇环境脏乱差的不尽人意、建设工程的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等较为严重的问题。在现实的发展速度下,经济的建设导致一些人的思想观念受利益驱使,为谋取暴利不择手段,违建和违法的现象不断剧增。针对很多现实的情况,只有合理强化村镇规划管理的建设,认识到规划发展的重要性,才能更好地为村镇的建设谋得福利。
(二)村镇建设规划的基本原则
村镇建设规划的实施需要基本的理论指导,用准确的理论思想才能更好地指导实践操作。村镇的建设规划最重要是对国土资源的规划使用,将农业、工业、居住等各种用地的工程合理规划,因地制宜的编制规划来利用。我国的土地资源相对富足,但是对于十三亿多人口来说就显得微不足道了。我国的地形分布较为复杂,各种地形的比例都相对很大。农业的用地除了平原地区以外,在山地和丘陵地带也较为普遍。由于地势和地形的差别,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也不平衡,不同的乡村地区的村镇建设的条件不能同一而论。因此,在规划土地的利用上,要根据当地的现状,合理挖掘资源,突出重点可利用的地方,使各地的规划编制尽量科学、合理。
村镇建设的规划利用,在保护耕地和工业占地的前提下,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重点保护耕地的使用面积,不影响农业的发展。将不适合耕地使用的空闲土地合理规划利用,强化管理。例如将废弃的工厂土地和旧居民区等土地办理合理的使用手续,纳入统一规划中,促进建设用地的合理规划。
加强村镇规划管理的对策和经验
村镇规划是农村建设的公共工程,在村镇建设规划的政策下,为村镇的发展提出的蓝图目标。
(一)明确指导思想,引导群众参与决策
村镇建设和规划管理要坚持科学的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全局的发展战略,突出重点工程,促进相关联的产业间的支撑和带动作用。村镇规划应该设立政府责任部门,组成编制管理委员会,实施监督和管理的职能,将责任细化到位,防止出现漏洞。村镇的规划蓝图由政府编制,需要经过村镇群众的审批,可以召开村镇人民会议,在经由一致通过后上报审批,在一定程度上确保群众的利益。从收集规划的基础资料到规划方案完成的各个阶段,应该发动群众参与,较多地听取群众意见,使规划可以更好地符合当地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村镇规划在很大程度上不同于城市规划,村镇建设归结起来要注重很多实际问题。在村镇建设规划的制度的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将具体的方案投入实施需要不断在实践中加强改进,及时弥补不足之处。村镇建设的主体是群众,在实际的执行中要积极发动群众参与,及时吸纳群众合理的意见,坚持走群众路线的方针。(二)规范管理制度,明确惩处方式
村镇建设的规划,在提出合理、可行的实行方案后,需要建立健全村镇建设管理规划的相关制度,以制度的约束来规范村镇的建设活动。规章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高效地保证规划建设的活动可以符合村镇规划和土地合理利用的总体规划。结合农村发展的实际能力出发,强化管理规划的实施,引导和调节群众的行为。加强村镇规划的建设管理,将村镇规划的管理制度完善和实施到位,才能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问题。
在村镇建设规划的实施中,除了加强对规范的规章制度的执行和维护,还需要管理部门切实地行使其职能,加大对违法、违建的工程的查处和惩治力度,严禁私人违法地使用公共土地建造工程和住宅区域。将村镇规划的执法措施切实地发挥出及时、有效的意义。同时,村镇建设规划的管理部门需要加强规划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村镇群众的法规意识,促进群众自觉地遵纪守法。
综述全文,我国村镇建设规划的步伐势不可挡,也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在村镇建设规划管理的工作也存在很多问题,为了更好地存进村镇建设的发展,加强管理工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深入研究,提出更有效地解决方案从而促进村镇规划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林秀莲.浅谈村镇建设与规划管理[J].中国科技纵横,2011(16)
[2]王东升.试析村镇建设规划[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22)
关键词园林绿地规划景观建筑
中图分类号:G32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现存的主要问题
1.个别地区政府对城区绿地系统和城区的绿化投入不够,对绿色植物存在的价值缺乏统一的指导思想。随着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环境水平有所下降,水土流失与沙化面积增加,耕地与森林减少,草原退化,淡水短缺,城市大气、水体污染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2.城镇内人口稠密的地段缺少公共绿地和城市广场,供居民游憩的地方少。对城市绿色景观景点缺乏精心设计,急切增加绿地和公共绿地面积。
二、解决方案
1.从生态园林城市出发,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塑造城市景观特色,分别创造以沿河为主的自然水体景观区及由环城林组成生态绿色景观区,形成以城区外部绿色林带景观为背景,水体景观为依托,以城区景观轴线为网络骨架,突出城区的重点地段景观风貌,以城区公共绿地系统和城市广场为中心的景观结构。
2.着眼于城区内外绿地景观的衔接和协调,重视对城区出入口、工业区及城区内重点地段和重要节点处的形象设计。
3.突出“系统”的观念,强调绿地景观的整体性,突出城市整体环境观念,保护城区自然环境,以生态系统、环境质量的提高为目标指导绿地系统规划。
4.规划公共绿地活动功能应从人的需要出发,满足居民游憩休闲等多项活动需求着重建设沿河地带的绿地系统。
5.突出因地制宜、经济节约原则,以较小的投资获得较好的效益。
三、具体措施
1.沿河绿色景观区。设置滨河林荫路,据地形采取自然式或规划式布局;临近水面设置游人路,可设踏步与水相连,可设小广场或凸出水面的平台,供游人远眺和摄影;于岸边设置栏杆和坐椅;宽地带可设一些草坪、花坛、树丛及一些简单的园林小品,如雕塑花架等。
2.工业绿色景观区。根据城市工业区的地域特点,形成独具特色的工业景观区。工厂绿地规划设计可分厂前区绿化、厂内绿化道路、厂内休憩地绿化以及工厂企业的卫生防护林带。
3.公共建筑景观区,沿主要道路等形成有特色的公共建筑景观带,包括居住区、机关和学校。(1)居住区绿地是城市园林绿地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设文化体育活动场地休息设施、画廊、阅览室、小卖部等,设儿童游乐场专供幼儿或少年儿童活动。(2)由公园、小游园、街头绿地组成了公共绿地景观区。步行街道路上可铺设装饰性强的花纹路面,还可布置些装饰性小品,可供行人休息的坐椅,凉亭、电话间等,绿化以草坪花坛为主,可能的情况下种植乔木蔽荫;花园式林荫路立交桥北侧与街道平行,并有一定宽度的带状绿地,可设两条以上步游路,可安排儿童游戏场,坐椅、花坛、喷泉、小型雕塑花架等,每隔75m~100m分段布置,车行道与林荫道绿带之间要有浓密的绿篱和高大乔木组成的绿色屏障相隔,立面布置常以外高内低的形式,道路广场面积不宜超过25%,乔木占地面积为30%~40%,灌木占20%~25%,草皮占15%~20%,花坛占2%~5%,也可因地制宜。
4.景观空间轴线。形成以主要街路为主轴的绿色发展空间,街道分隔带绿化以种植草皮为主,严禁种植乔木,可植不高于0.7m的绿篱、灌木、花卉等低矮植物,为方便行人,街道可分段以75m~100m为宜,可与人行横道、大商场、公共建筑出入口相结合。
四、园林苗木信息及绿地的养护管理
1.苗木信息。园林绿化开始向香化、美化、彩化、静化、垂直绿化方向发展,总的发展趋势是树大荫浓,病虫害少,不飞絮、干净整洁,易成活以及三季能观花,冬季能观景、四季常青的树种和奇花异草为主。
2.园林绿地养护管理。进行浇水、施肥、松土、修剪,树木的抹芽、涂白等管理工作。特别是在干旱期,应注意浇水。在设计园林绿地时,一是要处理好绿地与地上、地下管线及地下工程之间的关系,否则对园林植物的生长会有影响,同时加强对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五、加快立法建设进程,完善园林绿化配套法规和技术标准,理顺管理体制,依法强化行业管理
1.抓紧有关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编制,促进行业法规体系完整配套。
2.根据城市园林绿化标准体系,抓紧专业标准、规范的编制配套。
3.充实加强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配备专门的人员),依法行使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职能。在管理体制上,特大城市、大城市坚持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适当保留一定的人、财、物制约调控权;中、小城市以相对集中管理为主。
六、发挥行业优势,搞活经营,增强行业发展的活力
1.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按照维护任务量实行园林绿地养护管理费用的定额补贴,提高维护管理技术,保证维护管理力量。同时,允许在搞好维护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开展多种经营,增加收入。
2.充分发挥城市园林绿化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园容和管理水平,方便群众游览休息,丰富游览活动内容。利用园林部门的优势和有利条件开展各种经营,提高自我更新、改造的能力。园内的商业、服务业应统一由园林部门规划、经营。非园林单位经营者,利用公园设施和条件,应给予补偿。
3.园林绿化要以当地植物为主。各城市应按规定标准建设苗圃、花圃。园林部门的苗圃、花圃是绿化材料生产的主体单位,在育种、繁育优良品种、优质苗木上行业引导作用,应子重点扶植。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培育自用植物材料;同时,鼓励集体、个体及其它部门经营绿化材料生产。
七、实行科学管理,促进园林绿化事业的全面发展
1.改革传统的管理方式,吸收应用管理科学的新成果,改变园林绿化事业的落后面貌。
2.加强园林植物的引种驯化、遗传育种的研究,培育具有特性和抗性的园林植物新品种,实行以植物材料为主进行园林绿化建设的技术政策。
关键词:绿色建筑;设计原则;设计策略
Abstract: discusses the significance of green building development in our country, and puts forward the design principles of green architecture and design strategy to improve the green design technique,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green building in China.
Keywords: green architecture; Design principle; Design strategy
中图分类号:TU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20世纪末,绿色建筑(Green Buildings)就在西方国家兴起,进而成立了国际性组织,制定了有关绿色建筑指标体系,开展了不少活动。如1987年和1988年分别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了有关“健康建筑”的国际学术会等等。
我国是一个资源不很丰富的国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资源的紧张已经给我们亮起了红灯。作为一个建筑设计工作者,我们应该积极推进绿色建筑的发展,以达到生态、环保的目的。
1.绿色建筑内涵
所谓绿色建筑,是指充分利用环境自然资源,以有益于生态、健康、节能为宗旨,确保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确保居住者在身体上、精神上、社会上完全处于良好状态,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融合,达到人与自然双赢的建筑。在国际上,通常把以下三类建筑称为绿色建筑:以人为本,呵护健康;资源的节约与再利用;与周围环境的协调与融合。
2. 绿色建筑设计原则
2.1讲究生态和谐
生态和谐是绿色建筑设计的首要任务。所谓和谐,也就是要注重研究建筑物与周边环境和人之间的关系,强调各种物体之间的共生共荣,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这些都可以通过植被的多样性、自然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化学污染的降低来体现。
2.2节约用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报告显示,现今全国耕地面积约为18.27亿亩。这意味着,我国目前人均耕地只有1.39亩,已经不足1.4亩。故有关节约土地的方针十分重要。
积极推进墙体材料的改革,要大力发展节能、节地、利废、保温、隔热的新型墙体材料,鼓励采用绿色建材。采用各种板材,空心砖砌块等来减少墙体厚度,并对墙体进行合理设计。以先进的建筑结构来增加使用面积,杜绝因采土烧砖而毁田毁林,节约用地。
旧城区改造要有新模式,以便节地,严格控制城乡居民建设用地是一项长期的措施。
2.3节约水资源
目前,我国北方城市的资源性缺水,南方一些城市的水质性缺水已经到了严重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程度。城乡居民用水是水资源平衡分配的重要环节,这既包含了水量问题,也包括水质问题。
住宅小区水系统优化问题包括:在小区中要建立水的大循环概念,自来水、雨水、地下水、污水等,均要统一纳入考虑范围,进行系统优化设计。小区应建立水的回收和再利用系统,缺水地区应设立小区雨水收集和再利用系统等,以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
由于资源性缺水和水质性缺水同样严重,应针对不同情况制定强制性措施。如实行分段、梯级提高水价,对耗水量大的设备、器具要强制淘汰并强制推行节水设施等。
2.4节约能源
我国是一个能源储量并不丰富的国家,又存在着能源利用低,浪费严重等问题。我国一些工业产品的能耗比发达国家要高4倍,单位国民生产总值的能耗为日本的6倍,美国的3倍,韩国的4.5倍。而且,能源结构不合理,煤占70%,由于清洁煤技术尚未普及,空气污染严重。我国建筑能耗占全国能耗的25%,住宅每平方米能耗为相同气候能耗国家的3倍。我国石油储量仅占世界总量的2.3%,可开采的只有20.6年,大大低于世界平均年限42.8年。
因此,建筑节能已经提到国计民生的高度。按照我国现有建筑节能规范,建筑节能设计必须达到节能50%以上。
2.5强调整体性设计
建筑设计应强调“整体设计”思想,必须结合气候、文化、经济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整体设计,切勿盲目照搬所谓的先进生态技术,也不能仅仅着眼于一个局部而不顾整体。
3.绿色建筑的设计策略
下边着重对绿色建筑要素的实现进行分析,并给出其设计策略:
3.1建筑内部结构要素的实现
3.1.1能源利用的实现
绿色建筑能源利用的实现,不但要对常规能源系统进行优化设计,更要注重绿色能源的利用,要将建筑节能放在了首位。作为建筑师,首先要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①把建筑节能设计提高到比较高的高度。②找到合理的优化的新能源的解决方案。③寻求建筑艺术与能源方案的完美结合。例如,对建筑的围护结构和供热、制冷系统进行节能设计;利用自然光,减少电能浪费;合理控制建筑物体型系数,降低建筑能耗;优化建筑布局,尽量保证建筑单体有足够的迎风面,高低建筑错列布置以利于建筑通风;优化平面设计,平面形状尽量规整,减小护结构面积,合理组织穿堂风,加强空气对流,创造宜人的室内环境。当然,在做好上述的工作后,还可以因地制宜地利用绿色能源,如采用太阳能、风能和地热能等,这些能源都具有无污染、可再生的优势。
3.1.2声光环境的实现
在绿色建筑平面没计时,设计师应考虑将卧室设置在背向噪声源的方向,这样可降低噪音30dB;采用隔音窗也能显著阻隔室外噪音;在住区沿路适当栽植绿色植物对降噪也有一定效果。针对光环境设计来看,提倡使用新能源提供的绿色照明,如利用太阳能发电,可解决部分日常照明。其次,室内应尽量采用自然光,鼓励使用节能灯具,节约能耗。
另外,还要注意避免由附近建筑的玻璃折射以及其他的光污染。
3.1.3水热环境的实现
绿色建筑的建设关键是节水,同时要考虑水质和水量两个问题。一般绿色建筑可采取的节水措施有:采用节水节能型供水设施;建立雨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就地将污水处理成中水(中水意为城市污水或生活用水经处理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景观用水要专门设计并将其纳入中水系统一并考虑。
热环境的实现更为重要。建筑区的热系统应满足居民的供热舒适度的要求,以及建筑节能和环保的要求。冬季供暖的室内温度宜在20℃~24℃,夏季空调的室内适宜温度为24℃~27℃。可采用采暖、制冷、生活热水三联供的热环境技术,或在各户安装散热器温控阀,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3. 2建筑外部要素的实现
建筑外部要素主要体现在环境绿化上。首先,建筑外部设计中,应该注重建筑周围环境的绿化,应该尽量减少硬质铺地,扩大草坪面积,并尽可能多种植高大乔木。因为乔木的绿化效果要比同面积的草坪高几倍。目前,多数住宅小区常采用水泥砖铺地,这对小区环境很不利,应尽量采用具有渗透性的生态铺地,如格状铺地砖,方格中可以种草等。另外,绿化可以有创造性思路,可以与当地自然环境、资源、社会、人文等背景相结合,创造性地保护和利用已有条件。例如从整体出发,通过借景、组景、分景、添景多种手法,使住区内外环境协调。这样,通过两个方面的努力,建筑外部要素就得以实现。
4. 结束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的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面对日益严峻的能源问题,从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出发,绿色建筑已被人们所接受,它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随着各种绿色建材的出现,科技、信息业的发展定会带动绿色建筑的发展,未来的建筑将会更加理想。
参考文献
1. 牛铮铮,绿色建筑技术,山西建筑,2007,33(2):55-57
关键词:水库水面;土地利用;水利水电; 用地保障;分类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1254(2014)01-0077-05
一、问题的提出
(一)云南水利水电项目用地供需矛盾
2009年秋季至2013年初夏,云南局部区域连续五年发生干旱灾害,给全省人民生活和工农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除全球气候异常、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衡等客观原因外,水利设施建设不足造成工程性缺水是云南省近年来干旱的主要原因[1-2]。同时,作为全国水能资源最丰富的省份之一,水电开发不足。
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云南省提出“兴水强滇”战略,全力加快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大力发展水电。2010-2020年云南省规划水利水电项目用地总面积为1.58×105hm2,其中水电站用地面积为1.26×105hm2,水库用地面积为3.25×104hm2,用地需求量非常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安排云南省2006-2020年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为1.7×105hm2,若全部满足水利水电建设需求,则需要用掉云南省15年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91.91%。
如何保障水利电建设项目用地,云南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面临巨大的压力。
(二)现有管理方式不足
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制度,水库水面按照新增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从土地行政管理方面来看,需要完成四项手续[3]:
1.水库(水电站)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用途管制。由于水库用地选址制约条件较多。因此,在规划编制时预留用地范围与实际建设时用地范围差异较大,水库(水电站)项目不符合规划难以审批的情况较多。
2.水库(水电站)建设规模必须符合年度计划指标要求。以云南省为例,2009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8800hm2、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6500hm2、新增建设占用耕地4700hm2,129个县平均新增建设用地仅68.22hm2、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50.39hm2、新增建设占用耕地仅36.43hm2。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水库(水电站)用地规模较大,动辄数百公顷,甚至数千公顷。以宣威市小干河水库仅为库容9.74×106m3的小(Ⅰ)型水库,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即达到69.47hm2,超过一个县全年的平均建设用地指标。在这种情况下,各级政府对于水库(水电站)建设积极性不高,导致水库建设力度不够或者发生违法用地现象。
3.完成土地征收转用手续。
4.完成耕地、林地占补平衡任务。水库淹没耕地、林地通常较多,按照现有的耕地占补平衡、林地占补平衡的规定,必须补充规模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和林地,或者缴纳补充耕地、林地的费用。耕地、林地补充的压力较大。
综上所述,在云南省急需建设大量大中小型水库、水电资源开发进入快速发展时期的情况下,现有的管理体制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改善水利水电项目管理的机遇
面对云南省水利水电项目管理中面临的困难,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西南开发重要桥头堡有关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70号)提出“探索旅游用地、水利水电用地精细化管理”,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区用地类型和范围,并按照统一规划、分类管理的原则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项目区中涉及非农业建设的用地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不涉及非农业建设、不改变原土地利用现状的按原地类管理”。云南省水利水电管制方式改革,迎来新机遇。
二、水库水面用地性质及分类
(一)水库与水电站
一般把河道、山谷峡口、低洼地等处用土、砂、石或混凝土等材料修筑挡水坝,堵住山溪或河道的水流,把水坝上游集水面积内的流水拦蓄起来,以调节天然径流,为防洪、灌溉、供水和发电等服务的工程称之为水库。采用了与水库相同的方式拦蓄流水,以水力发电为主要目的的工程,称为水电站。
水库与水电站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建设目的中,以水利发电为主的称为水电站。以防洪灌溉为主的称为水库。大型的水电站、水库也称为水利枢纽。
水库、水电站是人工建筑的,而不是天然形成的。天然形成的水体一般不称为水库。水库、水电站是一项复杂工程,由水坝及其附属设施等建(构)筑物和水体构成。水库、水电站的建设需要具备一定的自然条件,即有一定规模的地表径流、适当的峡谷或低洼地形、可靠的地质条件等。
(二)水库水面
一般是指由水库中水体部分的上表面在地球椭球面上的投影。在土地管理的具体实践中,对于水库水面有更详尽的界定,而实际上是将全部的水库、水电站的水面,统一称为水库水面,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对于沟渠、坑塘等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水体和构筑物,在土地管理中纳入农用地管理。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 21010-2007)》中,将水库水面的定义为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第二次农村土地调查地类认定原则与方法》中规定以下四种情况可以确定为水库水面:一是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二是由于季节、干旱等原因,在正常蓄水位岸线以下种植农作物等的土地;三是水库范围内生长芦苇的土地,确认为水库水面;四是河流与水库相连时,划定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以内的土地。
水库水面有三个特点:
1.只有一定规模(库容不小于10万立方米)的水库的水面才可以被界定为水库水面。
2.水库水面的范围是指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包含范围。
3.水库水面不一定是水面,还可以是正常蓄水位岸线以下的农用地或芦苇地。
(三)水库水面用地在水利水电项目用地中的比例
水库(水电站)建设项目用地通常包括水库水面、水工建筑两部分,其中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水坝及其相关的附属设施,面积通常比较小,水库水面
的用地面积通常是水利设施用地面积的数倍乃至数十倍。下面以云南省近年来建设的几个水库(水电站)项目为例(详见表1),探讨水库水面用地在水利水电项目用地中的应占比例。
丹达河水电站位于迪庆州德钦县羊拉乡的金沙江上游右岸一级支流丹达河(又称忠义河)上。电站装机容量为2×50MW,设计发电引用流量33.5m3/s。达号水库位于文山州马关县达号村下游的小白河河谷,主要功能以农业灌溉、乡镇生活供水为主,兼顾部分工业用水综合利用。金沙江梨园水电站位于丽江市古城区、玉龙县与迪庆州香格里拉县交界的金沙江中游河段,是规划中金沙江中游河段8个梯级电站的第3级电站。小干河水库位于宣威市热水镇境内,水库位于长江流域金沙江下游牛栏江支流的阿浪河上,水干河水库的任务是以农业灌溉为主。
从表1可以发现,水库水面占水库(水电站)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90%左右,水库水面与水工建筑用地面积之比最低为7.80,最高为30.04。水库水面是水库(水电站)建设项目用地的主体。
根据上述分析,云南省规划新增水利水电项目用地1.58×105hm2中,其中水工建筑物用地面积1.57×104hm2,占9.94%,水库水面用地面积1.423×105hm2,占90.06%。规划期间,水库水面用地是规划水利用地的主体。
(四)水库水面用地归类分析
水库水体的自然属性与其他水体(河流、坑塘、湖泊)区别不大,总体上属于同一类。但在土地用途分类上却存在一定的混乱[3-6]。
《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1984年)将水库水面归入第七类“水域”,地类代码“73”。
《全国土地利用分类》(国土资源部,2001年)将水库水面归入“建设用地”中的“水利设施用地”,地类代码“27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 21010-2007)》(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7年)将水库水面归入“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地类代码“113”。
《土地利用规划分类》(国土资源部,2009年)将水库水面归入“建设用地”中的“交通水利用地”,地类代码“226”。
上述分类体系中,除《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已停止执行外,其余三个标准都执行,分别用于不同的部门和土地管理工作。目前,地籍管理使用《全国土地利用分类》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 21010-2007)》,规划管理使用《土地利用规划分类》。三类标准不可以相互完全转换,给土地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就水库水面来说,《土地利用规划分类》《全国土地利用分类》将其算作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 21010-2007)》无建设用地分类,而将水库水面与河流水面、湖泊水面、坑塘水面、沿海滩涂、内陆滩涂、沟渠、水工建筑用地、冰川与永久积雪同样归属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
(五)水库水面用地性质分析
我们认为,水库虽然是人工建筑造成的,并非天然形成,但其形态、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与其他自然水体差异不大[6]。而实质上,现在许多河流、湖泊、坑塘也并非完全是自然形成的,而是受到越来越多的人为干预。许多湖泊、坑塘也采用类似水库的大坝、水闸控制其水量,与水库对水体的控制类似。部分湖泊、坑塘是人工挖掘为低洼地,引水或自然汇水形成的,与水库的形成有相似之处。
在实际生活和政府管理工作中,水库与湖泊经常被作为一类进行表述[7]。最典型的是千岛湖。千岛湖,又称新安江水库,位于浙江省淳安县境内(部分位于安徽歙县),是1959年我国建造的第一座自行设计、自制设备的大型水力发电站――新安江水力发电站而拦坝蓄水形成的人工湖,其中湖区面积567.40km2,最大深度108m,平均深度34m,容积1.8×106m3。该水库上游具有明显的“湖泊效应”且有大大小小的岛屿,因此称“千岛湖”。
(六)水库水面用地归类建议
从水库水面性质、现行用地分类等方面分析,水库水面在规划及土地征转工作中,似以不算作建设用地,而与河流水面、湖泊水面等一起计入“水域”用地为妥。
三、水利水电项目管理对策
水利水电项目中水库水面用地如何进行管理才能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更好服务于水库、水电站建设的需要,现提出两种解决方案:
(一)水库水面用地作为水域管理
目前,云南省水利项目的农地征转用审批是将水工建筑物和淹没区面积统一纳入建设用地面积一并审批。笔者认为,2007年10月以前,将淹没区面积和水工建筑用地面积统一列为建设用地符合《全国土地利用分类》(国土资源部,2001年)的规定;但是2007年10月以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 21010-2007)》(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7年)实施,对水利设施的淹没区用地和水工建筑有了明确定义,淹没区用地属于水域用地,水工建筑属于建设用地。
针对以上情况,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西南开发重要桥头堡有关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70号)“探索水利水电用地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结合云南省水利水电用地规模较大、建设用地供需压力较大的现实情况,对云南省规划期间水利水电项目用地管理提出以下对策措施:
1.水利水电项目进行勘测定界过程中,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 21010-2007)》的分类标准,将水工建筑作为水利设施用地,归入建设用地,将库区淹没线以下的淹没区面积作为水库水面,归入未利用地。
2.云南省在水利水电项目的农用地征转用审批过程中,认真划分水利水电项目地类,将水工建筑用地按照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办理农地征转用手续,涉及耕地的进行占补平衡;将淹没区用地按照农用地处理,办理农地征用手续,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涉及耕地的办理占补平衡手续。
3.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的水利水电项目,考虑采取试点的办法,将部分水利水电项目按照水工建筑和水库水面面积分类后上报。
将水库水面用地作为水域进行管理,实质上是改变现有的用地分类,从而为水库水面用地管理解决了以下两个棘手问题:
一是作为水域管理,不属于新增建设用地范畴,因此无需严格进行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土地利用规划用途的核查,降低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的难度。从规划管理角度看,有利于解决水库水面用地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问题。
二是作为水域管理,不纳入新增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可以缓解地方政府计划指标管理的难度,可以调动地方政府支持水利水电项目建设的积极性,特别是有利于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中小型水库建设面临的现实困难。
(二)水库水面用地作为特殊的建设用地管理
如果难以按照水域用地对水库水面进行管理,建议可以将水库水面作为特殊的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在规划管理、年度计划指标管理方面,予以倾斜。具体措施包括:
1.在规划管理方面,允许水利水电项目的实际选址位置与规划用地位置、实际用地面积与规划用地面积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在规定的差异范围内的即视为符合规划。
2.在年度计划指标管理方面,水库水面指标不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进行考核,而在全省内综合平衡。
3. 在土地征收、转用、耕地和林地占补平衡方面,执行与其他的建设项目相同的管理措施。
四、结论
根据对水库水面属性的分析,认为在土地利用分类中将水库水面与河流水面等归入水域用地更为合理,建议在水利水电项目的用地审批中,将水库水面用地作为水域进行审批,或者作为特殊的建设用地,在规划管理或年度计划指标管理中执行特殊政策,以解决云南省水利水电项目建设需要。
参考文献:
[1]王树鹏,张云峰,方迪.云南省旱灾成因及抗旱对策探析[J].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11(9):139-141.
[2]郭菊馨,白波.2011年5~8月云南东部干旱成因分析[J].气象研究与应用,2012(1):41-43.
[3]尤琳,陈世伟.论我国农地征用制度的不足及完善[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西部经济论坛,2004(3)50-54.
[4]陈婧,史培军.土地利用功能分类探讨[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5):536-541.
[5]林爱文,黄仁涛,佐藤洋平.对我国新的土地分类体系问题的探讨[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2(3):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