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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文化遗产主要分为有形物质文化遗产和无形物质文化遗产。无形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表达、民间科技、社会习俗、认识记录几个方面。有形物质文化遗产中又包括:遗址遗迹、建筑物、纪念性景观、地方土特产品、文献与遗物几方面,具体有形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如下:庐山遗址遗迹中包括古人类生活遗址(如亭子墩新石器晚期村落遗址)、军事遗址、古战场(如庐山植物园内的日军轰炸弹坑)等。建筑物有宗教庙堂(如东林寺、罗汉寺、白龙坛、广佛寺、天王庙、太乙宫等一百多个)、佛塔(如舍利塔、天池塔、普超塔等十几个)、碑林(如白鹿洞碑刻等六处)、历史建筑小品(如琵琶亭、静观亭等几十处)、传统建筑(如匡庐诗社等)、桥梁(华封桥等十多处)、近现代建筑(如波黎公馆等十多处)等。纪念性景观包括洞穴(如莲花洞等十多处)、泉(如墨仙泉等十多处)、水井(如金井、修井炼丹井)、岩石(如刘仙石等)、潭池(如出木池等十多处)等。地方土特产品包括菜品饮食(如石鱼、云雾茶、石鸡、石耳)、手工艺品(如星子金星砚)等。文献与遗物包括古旧图书资料(《庐山志》等)、宗教典籍(《华严经》等)、书画(五百罗汉图、唐伯虎《庐山图》等)。
2庐山文化遗产保护
2.1庐山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2.1.1法律不健全。虽然2006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说明了我国更加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可是仍然没有达到法律高度。另外关于江西省下达的关于文物保护的文件,没有制定详细的符合当地现状和地方特点的措施,《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内也没有具体指出文化遗产的损坏惩罚及处理办法。
2.1.2管理体制混乱。从古至今,庐山在直属管辖范围方面一直比较混乱,近代以来,前前后后调整多达20次。“一山多治”的尴尬局面,把庐山从一个整体变得支离破碎,导致资源浪费,并且损害了人们对庐山的地理认知。
2.1.3人口压力问题。山上常住人口,加上外来人口和游客,给庐山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且人们的遗产保护意识薄弱,使得资源上的损耗及环境污染等方面都不容小视。庐山周边区域的城市化发展也在逐年提高,山上和周边人口数量带来的压力已经非常之大,人们生活用地比如农田菜地的开垦,工业上工厂的建立及污染物的排放都不同程度地给庐山自然生态系统带来了负面影响。
2.1.4旅游业的影响。旅游虽然在很多方面能为城市带来很大的正面影响,但是旅游业对于文化遗产的负面影响也不容轻视,游客对于文物的直接破坏表现在:攀爬拍照、乱写乱涂鸦乱刻字、乱扔垃圾、折损植物等等方面;间接破坏表现在:汽车尾气污染、白色污染、水污染以及生态环境平衡被打破等。
2.1.5自然因素影响。如2005年9月受台风影响,庐山出现百年难得一遇的大暴雨,使得多处景点遭到洪水、泥石流的破坏。对于自然界来说一些再正常不过的现象,如风化现象、微生物的生长、温度的变化、风雨、湿度等等,但对于文化遗产而言可能是慢性毒药。
2.2庐山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针对上面谈到的关于遗产保护所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对策:
2.2.1普查文化遗产。关于庐山世界文化遗产普查,是由主管部门组织对庐山的文化遗产资源进行一次全面的大调查运动。这样不仅能系统地认知,更可能深入发掘一些未知的文化遗产,甚至还能更加详细地获悉每个资源每件遗产的说明,统筹规划,查漏补缺。庐山遗产种类繁多,这样能使我们对它有一个通透的了解。
2.2.2完善法律法规。关于这点,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国外比较成功的案例。比如意大利,一直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走在世界前列,早就颁布了许多法令来保护自己的文化遗产,这是我们不得不认真学习。从专业的角度来说,立法体系包括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两方面问题。首先国家层面上,我国对于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的法律体系相对落后,至今连一套完整的“国家文化遗产登录法”都没有定制。其次在地方层面上,可效仿四川省颁布的《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针对庐山区,江西省也可颁布类似“江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规,对庐山风景区的所有文化遗产进行全面而又系统的保护。
2.2.3平衡各主体利益。文化遗产保护中利益相关群体很多,从政府各部门到当地居民、企业、个体经营户、游客等等,都是风景名胜区的利益关系者。各利益主体所关注的问题不同,他们有的注重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有的是关注旅游业带来的利润最大化,有的是关注自然风光,如何权衡各关系之间与文化遗产的利益关系,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
2.2.4优化管理体制。庐山的管理是“一山多治”的混乱局面,必须统筹规划。从上级到下级系统的管理,从大局出发,摒弃私念,加大政府部门的管理力度,多方配合,一起共同创建一个符合我国国情和庐山风景区现状的合理的管理制度及体系,是当下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2.2.5研究保护技术。不光是从立法和管理体制上说,我们还应加强技术层面上的保护措施。技术保护的话我们主要从以下几点考虑:首先需要培养这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利用教育资源优势,多方位培养考古学、博物馆学、文物保护科技学科专业人才;其次要运用传统保护技术的同时开发新型现代的保护技术,比如在遗产保存方面互联网、3D立体模型、数字图像技术等等。
3结论
突出价值 彰显魅力
当代贵州:海龙屯土司遗址作为贵州省第一个也是目前仅有的世界文化遗产,请问它的价值体现在哪里?
王红光:土司遗址是中国13-20世纪土司制度推行时期少数民族首领“土司”用于行政管理和生活起居的城寨和建筑遗存,是中国土司制度历史及土司统治地区生活方式和文化特征的珍贵、特殊物证。
本次申报的湖南老司城遗址、湖北唐崖土司遗址、贵州海龙屯土司遗址是保存有大型的规模、完整的格局、丰富的遗存、最具价值特征代表性的土司城遗址,见证了古代中国作为统一多民族国家,对西南多民族地区独特的“齐政修教、因俗而治”管理智慧,可为全球化背景下当代和未来的各民族和谐共处、文化多样性维护和人类文明发展提供重要借鉴。
就海龙屯而言,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海龙屯所代表的播州土司是元代最早设立的土司之一,到明展达到鼎盛,海龙屯代表了土司制度产生和鼎盛的重要阶段。播州土司在元明时期主要为宣慰使品级(从三品),属土司制度体系中最高级别的土司,也是中国西南地区辖境最大土司之一。从这个角度来说,播州土司在土司制度发展史上具有突出的代表性。
第二,海龙屯是播州土司的战备军事防御城堡,作为少数民族遗产,其占山环水的选址特征,因地制宜、自由布局的整体格局及以石材砌筑的主要遗存体现了土司制度推行地区本地区、本民族的传统特征;在土司制度作用下,又添加了对中原地区城市防御格局的趋同,对轴线对称的礼制特征和社会秩序的遵守,以及对官式建筑做法与装饰题材的吸收。这反映了土司统治地区独特的社会生活方式和文化特征,体现了土司制度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发展,见证了多民族统一国家的中央政权与边疆少数民族间谋求利益平衡及共同发展、实现文化多样性传承的民族生存与社会管理理念。
当代贵州:海龙屯成功申遗,对贵州有什么意义?
王红光:海龙屯土司遗址成为贵州历史上第一个世界文化遗产,是贵州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突破。它增强了遵义的文化魅力,提升了地方文化形象,对于促进遵义乃至贵州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海龙屯土司遗址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价值发现、保护和申报的过程,是文化自信培育的过程,也是让本土文化发出自己的声音,让贵州人掌握贵州文化的话语权的过程。
海龙屯申遗成功,将会助推全省文化旅游的跨越发展,是守住发展与生态两条底线的有力举措,更是在我省调研时指出“走出一条有别于东部不同于西部其他省份的发展新路”的最好印证。
参照标准 联合申遗
当代贵州:申遗过程中,参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海龙屯符合申遗的哪些标准?
王红光: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海龙屯符合两项标准。一是符合“在一段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在建筑、技术、古迹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的发展上,展现了重要的人类价值交流。”例如,海龙屯土司遗址在选址模式、整体格局及建筑形式与风格等,主要体现出鲜明的当地民族特征,部门建筑物增添了具有中央官方规制和文化特征的元素。清晰地展现了中央政权与地方族群在民族文化传承和国家认同方面的人类价值观交流。
二是符合“能为传衍至今的或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这一标准。纵观历史,海龙屯的兴、废时间与土司制度发展阶段相对应,播州土司授宣慰司职于元至元十八年(1281),是最早设立的高等级土司之一,明万历二十八年(1600)由明王朝发动平播之役,武力“改土归流”。其典型的地理环境、小型族群文化传承特征、土司职级体系、管理模式等都明确反映了土司遗址共同的价值主题。
当代贵州:海龙屯土司遗址与湖南永顺老司城遗址、湖北恩施唐崖土司城址联合申遗,它们之间有什么异同?
王红光:老司城遗址、唐崖土司城遗址、海龙屯遗址均是土司制度鼎盛时期的遗存。从土司职级和功能来看,老司城遗址和海龙屯遗址是高等级土司宣慰司治所(海龙屯为战时治所),唐崖土司是等级较低的长官司治所。
从建筑风格来看,老司城的建筑和文物记载反映了800年来土家族、苗族、汉族等多个民族和谐相处、共同生活的历史;唐崖土司的建筑布局吸收了“围合内向”“序列关系”“中轴对称”等体现汉族中央政权礼制文化的营造理念;贵州海龙屯土司遗址则是中国的古军事城堡建筑遗迹,内有城墙、关隘、卡门等一系列设施遗存。
总体来说,老司城遗址、唐崖土司城遗址、海龙屯遗址具有鲜明的民族地区特色,同时表现出象征土司统治权力和吸收中央官式文化的共性特征。
保护第一 合理利用
当代贵州:申遗成功可以说只是万里的第一步,大家关心的是如何更加科学地保护海龙屯。
王红光:早在1980年,第二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中就普查登录了海龙屯;1982年2月,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001年6月,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2年11月,国家文物局将海龙屯正式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
在海龙屯申遗过程中,我们就非常重视海龙屯的保护。在制度层面,我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先后制定《海龙屯保护管理规划(2013―2030)》、《海龙屯保护管理办法》。
在联合保护方面,建立联合保护机制,贵州省文物局于2013年8月与湖南省文物局、湖北省文物局联合签署了《关于土司遗址保护管理的联合协定》,为系列遗产的协调管理奠定了基础。
在组织架构上,2013年10月,遵义市政府批准设立遵义市汇川区海龙屯文物管理局,成为海龙屯的专职保护机构。
在经费上,我们充分发现、挖掘和研究贵州文化遗产的潜在价值,把文化遗产项目作为大项目来抓,海龙屯在两年之间争取1.3亿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科学合理的保护手段为申遗成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海龙屯土司遗址成功申遗,对于土司文化遗产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申遗成功只是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开始。保护好包括海龙屯在内的土司遗址,是中国政府向世界的庄严承诺。
当代贵州:如何按照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的要求保护好海龙屯?
王红光:现在,海龙屯不仅是中国的文化遗产,更是全人类的遗产,我们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好海龙屯。
一是从法律法规和制度上加以保护。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自然遗产公约》,以及我国出台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层面上予以保护,此外,还要结合海龙屯的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法规政策。
二是按照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要求,在现有保护管理体系基础上完善系列遗产的管理与运行机制,妥善协调遗产保护与开发的关系,落实管理保障,提升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遗产保护管理专业水平。
三是要建立起遗产监测的平台,制定好监测手段,完善实时预警和处置机制,从遗产的本体、环境、气象、水纹、地质,以及人为活动等全方位开展监测,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四是地方政府要加大对遗产保护的资金投入,处理好遗产惠及民生的关系。申遗给地方经济带来效益的同时,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要使文化遗产发挥好优秀历史文化资源传承文明,服务社会,改善好遗产区民生等等的作用。
当代贵州:海龙屯目前正在封闭施工,预计今年国庆节对外开放旅游。海龙屯土司遗址开发旅游,您认为应该怎么做?
王红光:在中国文化深度旅游、文化特色旅游深入老百姓生活的现实情况下,海龙屯必将成为推进贵州社会经济发展的文化遗产重要品牌和积极力量。海龙屯丰富了遵义文化遗产的类型,使之成为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双遗产地”,加之民族村镇文化、红色文化遗产等,遵义的文化遗产类型完整了,这对遵义的文化旅游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拉动将是最直接的。
[关键词]西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
[中图分类号]G1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3115(2009)22-0041-02
一、作为法律概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又称无形文化遗产,是与固态物质文化遗产相对应的法律概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 2 条第1款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定义突出了“非遗”的活态流变性及其在族群文化认同、族群间相互理解尊重、促进人类创造力及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价值。
作为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缔约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概念的确立受到公约的直接影响。国务院办公厅于 2005年 3月26日下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第2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第3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两类: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第3条还具体列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通知》对“非遗”的定义强调了民俗文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内容。
不过,应该特别指出的是,只有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构成要件的民俗文化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是民俗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法学领域的差异。①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鲜明现代人权保护价值倾向的法律概念,它应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标准,并能促进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是相互尊重的需要和可持续发展。国家和各级政府依据法定的标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认定。《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的附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六项评审标准。
二、西部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的背景及概况
从世界范围内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是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成果,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由公法与私法相互融合的综合性法律规范构成。人类从对有形文化遗产保护到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1950年,日本《文化财保护法》最早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而我国1982年制定的《文物保护法》仍未涵盖对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
西部地区的现代转型导致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改变,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体的民间文化受到强烈冲击。如何协调“非遗”保护与开发的关系成为西部开发必须面对和解决的课题。如何防止“非遗”的过度开发,如何摆脱“非遗”自然传承中的困境与危机,如何协调保护与开发中私权与公权的关系,这一系列问题急需专门法律的规制与调整。西部政府必须通过地方性立法,建立相应的保护制度与机制,规制“非遗”的商业开发,挽救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西部的“非遗”保护立法走在全国的前列,截止2008年,部分西部省区已经通过了“非遗”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广西、宁夏、新疆都已经公布了各自的“非遗”保护条例。这些地方性的“非遗”保护法规,是西部地区推进法治进程、构建西部开发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将为实现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三、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社会价值
(一)平衡西部经济发展与文化保护的关系
我国的“非遗”资源主要集中于西部,西部开发中存在经济发展与文化保护的矛盾,如果缺乏协调二者关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法律规范,经济开发很可能对少数民族的文化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从而危及 “非遗”的传承与发展。西部经济的发展必须以尊重文化多样性、维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为前提。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社区、群体的生活方式的结晶,是民族与群体认同的载体,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与创造力、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重要根基。在法律规制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开发与利用,有助于发展旅游业及文化创意产业,有助于促成“非遗”的活态传承模式。
(二)平衡传承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西部非遗保护法应把平衡持有人、传承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作为重要的目标,即一方面承认传承人的私权,同时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长远利益的需要,对其私权加以必要的限制。《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22条即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的知识产权,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由国家确立非遗传承人的地位,并给予财政支持和明确其职责的传承人制度是“非遗”保护法规的重要内容,传承人享受一系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传承非遗技艺的义务。日本《文化财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认定的无形文化财持有者,同时也必须是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对列入保护名录的非遗代表作中成就突出、技艺精湛的代表人物,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并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和鼓励。第29条规定: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的权利是开展传艺、展示技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可以依法向他人提供其掌握的知识、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取得相应的报酬。第30条规定: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应履行的义务是“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新的传承人;依法展示、传播、宣传、弘扬和振兴传承技艺”。该条例对于社会公众的考察、参观行为也做了原则规定,既维护了非遗持有人、传承人的权利,也保证了社会公众对非遗的认知权利。
(三)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开发与本真性保护之间的关系
西部非遗保护法规应确立技艺类“非遗”的生产性保护方式,贯彻“合理利用”的方针,协调非遗开发与保护的关系。非遗的商业开发应该在保持其本真性的前提下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性特点决定了对于一部分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必须实施动态的“生产性方式保护”。在保持本真特点的前提下,不断赋予传统的遗产形态以合理适当的现代内涵,通过发掘其在当代人生活中的价值与作用,直接服务于当代人的精神与物质生活需求。本真性,即要保护原生的、本来的、真实的历史原物,保护其所遗存的全部历史文化信息。②生产性保护方式是在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探索出的新理念,其宗旨是“以保护带动发展,以发展促进保护”,③ 即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产生经济效益,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使“非遗”在生产实践中得到积极保护,实现“非遗”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当然,不是所有的“非遗”都可以进行生产性保护,如属于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类 “非遗”不可能人为地生产出来。
总之,西部非遗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将在西部法治社会的构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少数民族权益维护及促进文化多样性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注释]
① 齐爱民主编:《知识产权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57页。
2.完成*博物馆新馆主体工程建设;
3.积极做好我市丝绸之路入选项目汉魏故城、隋唐*城、白马寺、汉函谷关申报文本、保护规划和专项法规的编制,着手环境整治和展示工程的实施;启动大运河*段文物资源的调查和保护;
4.提高文物钻探和考古发掘质量,完成连霍高速改扩建工程、吉利—*快速通道等重点建设项目的文物钻探和考古发掘工作;
5.完成我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阶段性工作;
6.完成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第五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完成唐宫路小学车马坑的保护工作,并具备对外开放条件;积极争取资金,做好我市古建筑的维修保护工作;完成关林文物保护总体规划。完成古墓博物馆四座壁画墓的渗漏治理工作;
7.完成《*市隋唐*城保护条例》的立法工作;
8.按照标准要求完成*博物馆现有库房环境达标工程;按照博物馆建设“三贴近”的要求,提升理念,创新思路,通过调整现有资源,引进外展等方式,配合形势举办15个左右临时展览;
9.进一步加强文博系统讲解员的管理力度,强化培训,组织优秀讲解员参加省内讲解员比赛,争取再创佳绩;
10.完成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援助龙门石窟保护项目三个实验洞窟修复施工项目;积极促成*精品文物赴国内外展出;
11.配合我市第26届牡丹花会、河洛文化旅游节举办好第十八届民俗文化庙会、2008关林国际朝圣大典等大型文化活动;
12.出版学术专著5部;在省级以上文博专业刊物80篇以上;
13.认真落实文物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大文物监察力度,确保馆藏文物安全;
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向开放性定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heritage)又被译为“无形文化遗产”,就教科文组织的定义,它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集体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包括所有形式的传统、大众或民间文化。它们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它方式口头相传。其形式有:口头作品、习俗、语言、音乐、舞蹈、礼仪、庆典、传统医术和药典、饮食文化及所有与物质文化(比如工具和聚居地)相关的特殊技艺。
1972年l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召开第l7届会议,会议通过了世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公约把对人类有整体特殊意义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自然风光和文化及自然景观列入了世界遗产名录。尽管在对文化遗产进行遴选的标准条款中,有几条完全能够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如“为一种文化传统或一种目前尚存活或业已消失的文明提供一个独一无二的或至少是非凡的证明”、“与事件或现有传统,与思想或信仰,或与具有突出的普遍意义的艺术作品和文学作品,有直接或有形的联系”等,但该公约对“文化遗产”的内容阐释显然却只针对有形文化遗产,并主要集中于建筑、古迹和遗址。同样,世界遗产委员会此后几十年间的活动范畴也都始终未将无形文化遗产纳入。可见,虽然隐约涉及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但该公约的制定与执行却都严格限定在有形文化遗产的范畴内。因此在1972年世界遗产公约获得通过之后,一部分会员国便立即发出了制订关于民间传统文化及非物质遗产诸多方面国际标准文件的倡议。在此前后,保护无形文化遗产的倡议和举措已在一些国家提出并开展起来。
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在《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杰作》的评定中提出了两个概念范畴:文化空间(cultural space)和文化表达形(forms of popular and traditional expression)。前者指大众和传统文化集中出现或在某段特定时期内频繁发生的的场所,后者则指音乐、舞蹈、仪式、习俗、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传统、大众文化的具体形态。进一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列为以下五个领域:(1)口头传统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同时《公约》还对“保护”及其工程流程作出了以下说明:“保护”是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由此可以看出,在可操作性的层面上对定义进行了更为抽象的概括,同时在概念框架上作出了具体的逐项分解,其涵盖范畴通过“代表作”的具体案例则更易于把握。
随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浪潮的兴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于1989年l1月通过了“关于对传统文化和民间传说保护的倡议”,在无形文化遗产保护领域迈出了第一步。虽然它针对范围有限,但却是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第一份正式官方文件,其中对相关概念的定义及其保护举措的诸种建议为日后一系列的保护行动定下了主基调,并直接影响了我们当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与分类。在1989年这份倡议提出后,从1995年开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便正式以它为标准,分地区、分阶段地进行无形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并最终于1999年将各地区的普查结果汇总,制成了全球范围的调查报告。基于同样思想,教科文组织在1997年l1月召开的第29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一项关于建立一个国际鉴别的决议。与此相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委会于第154次会议指出,由于“口头遗产”和“非物质遗产”是不可分的,因此在以后的鉴别中,在“口头遗产”的后面将加上“非物质”的限定。接着,执委会在155次会议上制定了关于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为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优秀作品的评审规则。其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0年6月正式设立 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杰作名录》项目,于2001年5月公布了首批入选名单。
“中国之最”背后的坦荡申报路途
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共有166项入选该名录,中国以总数26项名列第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日前在阿联酋阿布扎比审议并批准了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76个项目,其中包括中国申报的端午节等22个项目,加上此前入选的昆曲、古琴、新疆维吾尔木卡姆和蒙古族长调民歌,中国现已拥有26项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位居世界第一。此外,阿根廷和乌拉圭联合申报的“探戈”、日本的阿伊努族舞蹈、韩国的“羌羌水月来舞”等也入选新一批世界非遗名录。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首都阿布扎比开幕,据悉,今年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改变“非遗”申报规则后的第一年。此前“申遗”每两年举行一次,每个国家只能申报一项。根据2003年10月17日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规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设立“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两个名录,从今年开始申报每年举行一次,数量也不再受限制。中国为世界创造了丰富多彩、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世界文化是一个巨大的贡献。”
最新列入名录的22个中国项目:中国蚕桑丝织技艺、福建南音、南京云锦、安徽宣纸、贵州侗族大歌、广东粤剧、《格萨尔》史诗、浙江龙泉青瓷、青海热贡艺术、藏戏、新疆《玛纳斯》、蒙古族呼麦、甘肃花儿、西安鼓乐、朝鲜族农乐舞、书法、篆刻、剪纸、雕版印刷、传统木结构营造技艺、端午节、妈祖信俗。其中,“端午节”是中国首个入选世界“非遗”的节日。
最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每个国家每次只能申报1项,根据各国的建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经过讨论,修改为多项申报。对于中国这样的具有五千年文明历史和多民族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大国来说,无疑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但要把握这样的机会,需要申报工作的严谨和有序。据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如果在正式申报后未被通过,此后4年就不能申报,这就要求所有申报项目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说服评委。22个项目能够一举通过并非偶然,其背后凝聚了文化部门的领导、专家和各级保护工作者大量的心血。
这次评审报批工作除了严格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要求的,项目必须具有杰出性、代表性和有重大影响之外,还充分考虑到我国多民族国家的特点,对少数民族的项目予以重点关注,积极动员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全力以赴,大力配合;其次,对于有利于海峡两岸关系的项目有所倾斜,妈祖信俗、广东粤剧等既出于此考虑;最后是,对于关系到国家文化安全,与周边国家共同享有的项目予以重点考虑,例如中国书法、传统木结构营造技艺等,秉着肃清“源”与“流”的关系,进行申报。
申报工作是枯燥的材料准备工作,既要求申报工作人员与“非遗”项目持有人进行沟通,充分尊重申报主体;又要在材料上严格把关。据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理论研究室主任罗微博士介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申报程序首先是“预审”,在这一过程之前,要先经过全国专家委员的4至5轮讨论决定,之后是资料准备和提交。材料必须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要求准备,例如项目简介文字要严格控制在200字以内。“紧张的时候,常常是白天黑夜连着干。”“预审”之后,还会需要提交补充材料,这就要协调各地,及时提供资料,请各省区专家审议、撰写、翻译, “时间短,有时需要连看五六个片子,一连讨论五六场。”
此次入选的一些项目并非都是独立的申报保护主体。据湖北省“非遗”中心主任江清和介绍,这次申报 的“端午节”,由湖北秭归县 “屈原故里端午习俗”、黄石市“西塞神舟会”及湖南汨罗市“汨罗江畔端午习俗”、江苏苏州市的“苏州端午习俗”4个社区构成保护主体,申报材料由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协调指导湖北省完成了三省四地的联合“打包”工作后提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多年的努力和期待有了可喜的结果。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目前,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已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立法进程和地方性法规的建设的同时争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早日出台,并鼓励各省市出台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或专项保护法规,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面对这一丰厚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责任非常重大,同时,如何利用好先辈留下的珍贵财富发展好旅游业,也同样具有重大意义。在各级领导、专家学者、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下,*古城的保护和旅游业的发展走过了一个从自发到自觉、逐渐理性的过程。从19*年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成功之后,国家、省、市各级对*古城保护和旅游产业的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20*年,全省调整产业结构“*”项目中,将*古城列入全省旅游业发展的十大旅游景区。20*年全省旅游产业工作会议上,将*古城作为全省旅游产业重点支持发展的两大龙头之一。20*年晋中市开始实施双百项目,*古城旅游业项目和*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连续两年被列入全市双百项目,主要内容有:*古城旅游综合开发项目,包括8大类46项工程,总投资为4.58亿元;城市集中供热供气项目,总投资2.27亿元;康宁街拓宽及商业开发项目,总投资15000万元;污水处理厂项目,总投资4300万元;*古城旅联实业公司文庙开发项目,总投资3200万元;*中学新校建设项目,总投资1.3亿元;丽泽苑大酒店新建项目,总投资3100万元。从19*年之后,国家、省、市三级计划部门加大了对*发展旅游业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共给予投资8150万元,其中国家4850万元,省2820万元,市480万元。所有这些支持,都对*这样一个基础薄弱、财力紧张的地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同时*历届县委、政府充分审视分析和深刻认识到“古城存在的唯一性、古城保护的完整性、古城文化的厚重性、古城景点的多样性、古城内部的混合性”这样一些基本特征,积极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坚持以人为本的施政观念和经营城市的发展理念,从解决发展过程中体制、机制、资金、技术等方面的问题着手,走出了一条保护与开发并举、建设与管理并重的路子,最终实现了文物保护、旅游发展、城市建设共赢的目标。在短短的几年间,*古城以其丰富多彩、古色古香的人文景观,成为国内外游人向往的旅游胜地,旅游产业有力地拉动了县域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如今的*古城,已经成为展示中国汉民族文化的大型博物馆,成为我县经济与社会持续发展的拉动力,成为全省的旅游龙头。20*年,*古城共接待国内外游客63万人,门票收入4800万元,旅游及相关产业综合收入4.3亿元,分别是19*年的20倍、25倍和18倍。分析*古城旅游业的发展,大致有这样几个方面:
一、坚持保护为主的原则,全面夯实旅游发展的基础。
*县在发展旅游产业的过程,始终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始终遵循保护文物就是对历史负责、对未来负的思想,始终遵循保护文物就是发展旅游的理念,全方位地加强文物保护工作。
一是实施依法保护。在省、市的高度重视下,19*年*月*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发了《*古城保护条例》,这是全国第一个针对历史文化名城和遗产保护的省级立法,这一条例成为*县保护古城的法律依据,成为制定县城建设规划、古城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和古城保护管理制度的大纲。根据《*古城保护条例》,经山西省政府批准,*先后出台了《*县县城总体规划》和《*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年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传统建筑和历史街区保护的若干规定》和《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集中管理办法》;针对古城内消防设施失天不足的问题,县政府制定出台了《加强文物单位、古城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和《古城内电气线路改造的方案》。特别是最近以来,以市政府文件上报省政府《*古城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整改和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得到了省领导的高度重视,张宝顺省长亲自做出批示,梁滨副省长组织召开了专门协调会予以研究解决。所有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案的出台,使文物保护工作更具操作性,更加具体化,促进了文物保护法制化进程。近几年来,根据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和规定,坚持“修旧如旧、以存其真”的方针,*县先后对古城内主要街道两侧的房屋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了维修,拆除了不协调建筑,有效制止了乱拆乱建和破坏性建设,保护了古城完整的风貌。
二是实施古城内单位和人口搬迁工程。19*年以前,古城内有近5万常驻人口,多数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聚集在古城内,人口密度比*、*等大城市高出十几倍,超负荷的人口密度对保护古城、管理城市及发展旅游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为减轻古城人口承载压力,*县把古城内单位和人口搬迁作为有效保护古城的重要举措,做为市政建设的重点,持续予以推进。19*年底,县委、政府、人大、政协率先迁出了古城,至20*年共带动80余个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搬出古城,累计投资2亿多元,直接或间接带动古城内2万多人口外迁,古城内人口减少到现在的2.7万人,为保护古城、发展旅游创造了宽松的条件。
二、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并重的原则,大力推进旅游产业化发展。
旅游是一种特殊的产业,发展旅游产业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此过程中,*县县委、政府在充当旅游市场建设与发展主角的同时,积极运用市场经济法则,引导全社会支持和发展旅游,二者互为补充,互相促进,大大加快了古城旅游业的快速兴起和发展壮大。
一是文物景点保护实施政府主导。*古城与其它景点、景区不同,有它的特殊性,是文化内涵性旅游城市,是以文物、文化资源为主的旅游城市。特别是古城内,既是居住区,也是旅游区,是一个社区和景区特征皆有的混合体,因而,旅游市场管理具有不同于其它旅游胜地的特殊性。鉴于此,文物景点开发和文物保护必须以政府为主导。近几年来,县政府先后投资4000余万元,对古城墙、双林寺、日升昌、镇国寺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了维修,实施了护城河、环城路、城门综合整治工程;采取股份制、合作制的形式,完成投资5000多万元,对文庙、县衙署、城隍庙实施修复,如今都开辟成为景点向游人开放,成为古城的骨干景点。
二是历史街区开发吸引社会力量。为了更好地保护古城内一大批古民居、古建筑,*县从明清街国有房产经营权转让入手,探索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发展旅游产业的路子,通过政府出政策、定规划,利用社会力量实施了明清街修复,形成了如今的旅游产业街。以此为契机,采取经营权转让和产权拍卖两种办法,先后对古城内20余处古建筑产权和100余处古建筑经营权进行了公开拍卖,拍卖之后,按照古城保护方面的规定和旅游发展的规划,统一制定维修方案,并严格监督其维修和利用,先后对西大街、东大街、衙门街、城隍庙街、北大街等古城区实施了修复。这样的举措,不仅弥补古城维修保护资金的不足,而且加快了旅游产业化发展。近几年全社会用于古城保护的资金达2.5亿元,建成了特色购物、特色餐饮、特色住宿、特色娱乐等方面的6条旅游产业街,发展了400余辆旅游车辆,建成了40余家具有传统风情的民俗宾馆、民俗客栈,开办了80余家旅游购物店铺,形成了20个景点,旅游及相关行业从业人员达到4万余人,在拉动居民增收、安置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就业等方面发挥了旅游业独特的幅射力。
三是旅游配套建设依靠市场运作。吃、住、行、游、购、娱是旅游业的六大要素,但由于*古城基础设施建设比较薄弱,在旅游快速发展的同时,显露出配套不健全、要素不完善的问题,这是制约*古城旅游业发展壮大的主要因素。对此,*县采取练内功提高服务水平、出政策吸引市场投资两种方法,发展旅游要素市场中的薄弱环节。一方面,县委、政府鼓励民营企业大户,积极投资旅游接待设施,发展绿色环保产业,20*年以来,全县新建成了3家星级以上标准的宾馆,其中投资近8000万元的丽泽苑国际大酒店具备四星级标准,20*年9月份国际摄影大展前已经正式投入运营;还有在建的4家星级宾馆预计20*年投入运营。另一方面,为了提高古城内民俗宾馆接待服务水平,创出地方传统特色,经过省质量技术局审核,通过了《*古城民俗客栈星级评定标准》,这是我国唯一的地方传统客栈评定标准,对*县民俗客栈特色化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已有6家民俗客栈通过了星级评定。20*年年底,*县聘请我国旅游界魏小安等专家和权威规划单位,开始组织编制《*古城旅游发展规划》,预计20*年8月份完成,该规划将为*县旅游业实现更快更好的发展提供科学有力的指导。
三、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全面加强古城保护与利用。
*古城是世界文化遗产,为了保护好这块来至不易的金字招牌,并利用好它造福后人,发展旅游业,*县在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创新上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一是深化管理体制改革。为切实加强对古城内3000余间公房的维修管理,20*年撤消原房管所,成立房管局;为了加强对古城环境卫生的管理,撤消原市容办,成立环卫局;同年实施了以成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建*古城股份旅游有限公司、实行古城门票“一票制”为主要内容的旅游三项改革,旅游运行管理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县在全国的县城中第一个成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城管监察大队,将8个单位的部分或全部行政处罚权进行集中,执法局及监察大队成立以来,充分发挥其力量集中、处罚权集中的优势,组织拆除了2.8万平方米的违章建筑和不协调建筑,在古城保护、旅游市场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古城股份旅游有限公司组建成立以来,发挥其企业融资、项目投资的平台作用,已经与国家开发银行签定了3亿多元的古城保护、旅游开发项目贷款,开发了建筑面积近4000平方米的星级民俗客栈;古城门票实行“一票制”以来,有效解决了部分景点私设回扣、扰乱旅游市场的问题。
20*年*月份,*县根据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彻底理顺了文物保护管理体制,成立了“世界文化遗产*古城保护管理委员会”,由县长担任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全县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县政府的常设机构,办公室主任由文物局局长兼任。目前,*古城文物保护、旅游开发已经形成了“管委会全面负责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工作,旅游局负责旅游行业管理、宣传促销等工作,旅游公司进行旅游项目开发、经营等工作,执法局负责城市行政执法管理等工作”的管理运行模式。
二是创新经营城市办法。为了整合城市资源,加快古城保护和新城建设,*县实行了国有土地集中储备制度,创新经营国有土地、房产和广告权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模式,把国有闲置资产推向市场。先后拍卖了县人大、水务局、财政局、交通局、农机中心等10多处房产,拍卖了新城区近400亩国有土地,为政府筹集了6000余万元的建设资金。仅20*年以来,利用市场运作的方式,铺开了3个上亿元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政府投入铺开了三大类40余项文物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开发工程。同时,将城市公交线路运营权、道路广告经营权等无形资产进行了拍卖,城市公共服务业主要依靠社会资金实现了快速发展。
四、坚持综合整治的原则,全面改善古城环境。
*古城因其古老的建筑和弥足珍贵的价值而闻名,同时,也因其古老而暴露出基础设施建设先天不足的问题,成为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成为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中最大的瓶颈制约。曾经一度时期,古城内建筑破旧不堪,道路坑凹不平,街上电杆如林,空中线缆如网,新城区交通不畅。针对这一系列问题,*县从19*年开始,按照“保护古城、改造旧城、建设新城”的城市建设思路,一以贯之地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经过几年的努力,取得了明显成就。
一是中小街巷改造初见成效。古城内共有200条大中小街巷,按照先大后小的顺序,投资7000余万元,对古城内86条主要道路进行了硬化,部分街道进行了线路入地和上下水改造,极大改善了古城内面貌。
二是古城消防得到加强。19*年以前,古城内只有3个消防栓,目前已达到45个,并结合古城内道路改造,对部分主要消防供水管网也进行了改造。新购置了一部小型消防车,解决了大型消防车难以进入古城的问题。结合城网改造,对古城内临街古建筑的电气线路进行了阻燃改造处理,不仅美化了环境,而且消除了电气线路老化带来的火灾隐患。
三是新城建设初具框架。为加快新城建设,近几年共投资5000余万元,建设了贯通新城东西的柳根路、连接祁临高速公路的引线和康宁街,东城区新建了东关大街,古城绕城墙新建了环城路,新城外新建了外环路,构筑了四通八达的道路网络,进一步拓展了新城发展空间,加快了新城开发。目前,东部形成了以*中学、人武部等单位为主的东城新区,西部有在建的天鸿家园住宅小区、行政审批大楼和即将投资开发的柳根花园住宅小区,南部形成了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为主的新城区。
四是绿化亮化取得进展。近几年投资300多万元,对古城内的主要街道安装了仿古路灯,古城内的部分民俗宾馆、饭店、商店自已投资安装了高档的宫灯和风景灯,现在整座古城夜间灯火通明。先后对高速公路引线、康宁街、柳根路、顺城路等新城主要道路实施了标准较高的亮化工程,别是高速公路引线和康宁街已经成为新城区的一大夜景。同时,积极发展城市公共绿化事业,建成了北门外广场、峰岩广场、柳根路小游园等10余处绿地,30余个单位进行了高标准绿化,县城绿化面积由19*年的人均不足1平方米增加到目前的3.5平方米,城市环境明显改善。
五是旅游厕所建设取得突破。*古城旅游厕所少、标准低,是游客和社会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20*年,*县投资300余万元,新建了7处星级厕所,改造了500余处居民旱厕,不仅方便了广大游客,而且净化了古城空气。
多年来,*县在处理古城保护、管理、利用三者之间的关系方面做了许多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较好地保护了*古城这一世界文化遗产,弘扬了汉民族文化,促进了以旅游为龙头的县域经济结构调整,也对全市、全省的旅游起到了拉动作用。但是,*县在发展旅游的同时,也面临着种种压力和困难。
一是古城消防设施先天不足。2.25平方公里的古城内多数为砖木结构建筑,年久失修,耐火等级低,而且古城内没有消防站,供水管网压力不够,电气线路老化现象严重,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去消除隐患。
二是古城内道路急需改造。尽管近几年来,古城内主要街道得到全部硬化,部分已经缆化,但古城内还有近120条中小街巷未实施改造,严重影响到*古城的旅游环境。
三是古城内企事业单位搬迁任务繁重。古城内目前仍有10余个企事业单位尚未外迁,其中柴油机厂、第二针织厂、泉永棉织集团、农机公司等国有集体企业由于包袱过重,改制难度大,直接影响到搬迁进程。法院、公安局等单位由于资金紧张,无力新建,搬迁也面临很大困难。这些企事业单位的建筑与古城风貌极不协调,需要尽快搬迁。
四是旅游要素市场还不完善。尽管*县目前已经基本能够满足游客吃、住、行、游、购、娱的需求,但多数游客反映,*古城缺少娱乐项目,缺少大规模、系列化的旅游购物市场,满足不了游客的多元化消费需求。
基于以上问题,建议省政府从保护*古城不仅仅是*人民的责任,也是全省人民乃至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的角度出发,举全省之力,保护*古城。具体应集中研究帮助解决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1、配套政策问题。一是古城保护费征收政策。建议将古城保护费纳入古城旅游门票之内,通过适当提高古城门票价格,确定一个合理的古城保护费标准。古城保护费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用于古城的保护,其正体现“遗产保护,人人有责”。二是招商引资政策。对凡到*投资开发、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的项目,省发改委、国土、工商、经贸、环保、金融等部门在项目立项、规划审批、土地征用及银行贷款等方面应给予倾斜照顾,简化审批手续,简化办事程序,促使*尽快成为外商投资的热地。三是作为一个特殊的县份,*在城维费提取比例上,应该享受地市级标准和政策。四是仿照地市级政府所在地的模式,在*城内设立街道办事处,加强对社区市民的教育管理。
2、综合支持问题。建议在今后三到五年内,省直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各自的部门职能优势,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帮助支持*实施一揽子工程项目。旅游部门重点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业务指导,帮助培养和引进各类旅游高级管理人才;文物部门倾斜文保项目资金,帮助*对县境内双林寺、镇国寺、文庙、慈相寺等国家重点文保单位进行抢救性保护建设;建设部门逐年加大对*县城市维护费的资金扶持力度;省经贸委等部门对柴油机厂、棉织厂、二针等古城内企业批准执行计划内破产,享受计划内破产政策补贴;劳动部门对上述企业的职工采取失业基金补贴政策或者下岗工人出再就业中心给予补贴政策,帮助*完成这些企业的搬迁改造;交通部门对*城区乃至城周交通要道的建设与养护给予更多的倾斜支持;水利部门把*古城防汛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尤其是对*县柳根河综合整治工程每年给予300——500万元的项目补助资金;林业部门每年倾斜支持*300万元的绿化项目资金,以加快*古城及新城绿化建设步伐,尽快改善*生态环境;电力部门对*古城内中小街巷缆化硬化给予更多的资金扶持,帮助*在2——3年内全部对中小街巷进行硬化改造,对电力、电信、电视等三电线路全部完成地埋,上下水全部配套,切实改善古城基础设施条件。
关键词:历史文化街区;中外保护差异;文化质量标准
Abstract: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blocks "body" is a famous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In how to do the original true protection in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directly affect the cultural character of the city. Our country there are many deficiencies, the protectio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blocks, this paper presents the view of quality standard of historical cultural blocks made, and the historical truth and artistic effect, the degree of science as the basic content of detection protection level.
Key words: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blocks;differences between Chinese and foreign protection;cultural quality standards
中图分类号:C91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3)-11-56(4)
2008年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将“历史文化街区”认定为“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对于历史悠久的中国来说,“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的街道并不少见,但是,在大规模的城市化建设中,让这些街区能够“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客观准确地传达历史信息。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1 保护水平上的差异
“历史文化街区”最为集中的地方是历史文化名城。在那里,几乎每一条街道都隐藏着传统文化的印记,成为当地历史风貌的形象体现。我国正式提出对历史性城市保护是1982年,截止2013年,我国共有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122座,几乎遍布所有的省市自治区,数量可观。但是,截止目前,能够以整座城市进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只有两座,不足总数的2%。其中一座城市还因为过度商业化和火灾受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多次“关注”,面临着重新复审的危险。在历史性城市中古老的街区几乎比比皆是,数不胜数,有的街名已经延用了上千年,有的因为发生过重要事件而名垂史册,有的因为历史名人的居住而享誉四方,有的因为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而备受瞩目……由于年代久远,这些历经沧桑的街区都有过大大小小的修葺或重建,但是,截至目前,除了北京的菊儿胡同改造工程获得过亚洲建筑师协会金质奖和世界人居奖以外,再没有那个历史性街区的修葺改造工程得到此类奖项。
获得国际社会的奖励或许带有某种偶然,但是,其中也多少反映出我们在历史性街区保护水平上与国际标准之间的差异。国际社会提出对历史性城市的保护比我国要早。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的《雅典》就明确提出“在具有艺术和历史价值的纪念物的邻近地区,应杜绝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和有损景观的电杆。”六十年代的《威尼斯》首次提出了“原真性”保护的概念,明确“保护与修复古迹的目的是旨在把它们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七十年代的《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提出“文化遗产”的概念,对其作了“文物”、“建筑群”和“遗址”的分类,并明确地将“历史、艺术或科学”三个方面作为文化遗产的价值所在。[1]这样的思想在二战后欧洲城市恢复建设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比如,二战中德国的科隆城曾遭受英军“千机大轰炸”,全城64%的街道变成了瓦砾,但是战后重建起来的科隆城仍然古色古香,标志性建筑科隆大教堂1996年还被评为世界文化遗产。波兰的首都华沙二战中几乎被夷为平地,现在老街区上的建筑全部是按照过去的样子复建的,由于严格地遵循原貌进行设计施工,1980年华沙老城就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值得注意的是,世界遗产委员会对重建的东西不感兴趣,欧洲的一些老城所以例外,是因为这里的人民在复建中对自己民族文化和传统的热爱,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其程度超乎人们的想象。可能正是这种精神,使古城中的每一个设计和施工项目都进行得一丝不苟,完好地将前人存留下来的各种智慧,以空间的形式历史地、艺术地、科学地再现了出来,使城市的历史完好地得以存续。这样的保护,不仅为欧洲做出了榜样,也为世界做出了榜样。
经过回顾不难发现,国际社会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有着更高的标准。从外观形式到精神内涵,从单体造型到氛围营造,“历史、艺术或科学”是历史文化遗产的根本价值,自然也是保护过程中必须要时刻遵循的原则。从实际情况看,二战以后复建的一些城市所以被国际社会认可,成为世界文化遗产,与这些城市修建时尊重历史的态度有关,更与精益求精的设计施工有关,完好地将前人在建造、规划、装饰等方面的智慧原真性地保护了下来,进而达到了继承人类文明的目的。
2 原真性保护的难度
我国2002年修订的文物保护法,2008年出台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也将历史、艺术和科学作为保护的重点。然而,追求速度与效益的今天,要想使各种修建活动保持原真性,客观准确地将一个城市、一个街区曾经达到的艺术和科学水平再现出来,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以十三朝古都西安为例,尽管在《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中明确指出:“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严格控制建筑的高度、体量、色彩和风格”,[2]并且将城墙内以钟楼为中心的东西南北大街“划定为文物古迹通视走廊”,明确规定通视走廊两侧的临街建筑不得高于9米,20米之外的建筑不得高于12米。但是,已经改造成型的西、北、南三条大街上,高大型建筑比比皆是,“文物古迹通视走廊”两侧仍然是高楼林立。建筑主体被花岗岩和玻璃幕墙装饰得靓丽夺目,一派现代气象。经过这样的城市重建,传统建筑成了点缀,历史气息变成了现代气息,文化价值也成了商业价值。
产生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规划方与营建方分离造成的随意性,设计过程中商业为先的利益驱动,对设计方案和施工过程缺乏文化方面的监督审查等等,可以说,每一个方面都会对复建工程的历史原真性有所减损,消解着古街区中原有的传统文化基因。但是,在我们看来,这些都属于管理和技术层面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因为不清楚历史性城市的核心价值而导致建设过程的盲目无序。
2.1 文化定位不明,使古城街区的历史感大大缩水
如果将建筑比喻为城市的细胞,那么街区则是城市的脉络,彼此之间相互联系,在浑然一体中表现出某一历史时期的风貌。文史界根据典籍资料和出土文物,对中国不同历史时期代表性的文化精神早有定论,比如秦汉的粗犷,唐代的诗意,宋代的精巧,元代的朴实,明清的华丽规整。然而,由于学科之间的隔膜,古建修复至今仍然与普通的建筑工程相提并论,文史界的研究成果很难在这个领域起决定作用,如何设计,用什么材料,采取什么工艺等关乎遗址风貌的问题在施工方的眼中完全是技术问题,与普通工程一样对待,按照常规处理。这样的状况反映到古建修复中便出现了,修复后的工程技术指标是合格的,但文化定位是混乱的,甚至还出现了本该诗意盎然的唐代古建被建造得粗犷古朴,本该华贵高雅的皇家重地复建后却变得荒凉单调,本该“负阴抱阳”的殿堂复建后成了“负阳抱阴”的场所等等,既与历史真实相悖,也无法表现古人在建造领域曾经达到的艺术和科学水平!
2.2 经济价值至上,使古城街区的社会魅力大大缩水
与普通街道突出使用功能不同,古城中的街道还印刻着各式各样的历史烙印,通过两侧建筑的造型与色彩,地面材质的粗细与平整,树木花草的高低错落,透露出古代闲适的生活节奏和社会秩序,也与当下浮躁喧哗的世风形成反差,成为闹市中的一片清静之地。然而,“经济搭台,文化唱戏”的做法将不少古城的历史文化街区变成了市场,灯红酒绿取代了高雅闲适,喧闹噪杂取代了温文尔雅。走在这样的街道上,人们很难再有穿越历史的感觉,也不会有发思古之幽情的雅兴。
2.3 权利至上,法律条文形同虚设,使古城街区修建改造带有很强的随意性,历史的尊严大大缩水
“权利蔑视法律”[3]是当今最具中国特色,也是让各行各业最无奈的一种现象。在古城街区修建改造中出现的各种建设性破坏不少就是这样形成的。不管是土地拍卖,还是拿到古城街区修建改造工程,当地政府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拿到土地或工程的开发商或包工头完全可以再打着地方政府的名义,在设计施工中将利益做到最大化,使任何监管都显得苍白无力。于是,在清静凝重的佛门重地修建音乐喷泉,在古遗址周边搞房地产开发,将古城墙变成高楼包围的盆景等等的做法,明明对历史性街区的原真性构成了严重威胁,却仍然可以获得立项,成为重点工程。
有质量的历史性街区保护需要注入新的技术和材料,周边环境的利用也必须结合城市的发展。新与旧,保护与发展,既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观念问题。但是,技术由人来掌握,由人来实施,人的观念决定着工程如何定位,怎样开展,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历史性街区的命运。可以说,制定历史性街区保护的文化质量规范,对提升设计施工过程中尊重历史的意识,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担当,对依法办事的自觉,进而从根本上提高我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水平,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3 文化质量规范的基本构想
建筑关乎国计民生,质量情况如何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于是,为了强化建筑质量,有关建筑的各种规范标准也层出不穷。《辞海》将建筑规范解释为“建筑设计必须遵循的各种国家文件的总称,包括面积定额、卫生标准、防火措施、技术规定等。”[4]行业内则将“由政府授权机构提出的建筑物安全、质量、功能等方面的最低要求,并以文件的方式存在”的规章制度称为建筑规范,比如关于民用建筑就有设计规范、防火规范、抗震规范、防雷规范、噪音规范等等,不一而足。尽管表述上有所不同,但从不同的角度约束建筑行业,保证建筑的工程、造价、环境、经济等等方面的最优化,是制定各种规范的共同目的。尽管如此,在追求速度与效益的社会氛围中,像“楼歪歪”、“楼倒倒”、“握手楼”等等质量问题仍然屡见不鲜,其中最令人深恶痛绝的莫过于偷工减料而导致的各种“豆腐渣”工程。
然而,截至目前,在建筑的各项规范中,还没有关于文化质量方面的条款,更没有独立的文化质量方面的执行标准。也就是说,在当下中国,建筑以及由建筑构成的城市或街区的质量情况,只有工程、造价、环境、经济等等方面的规范标准,而建筑以及由建筑构成的城市或街区的文化质量则没有监管,建筑以及由建筑构成的城市或街区的文化定位,基本上是由设计或施工者做主,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这种情况对修复性工作十分繁重的历史文化街区来说应该是灾难性的——由于没有质量标准,历史性街区中各种古建修复工程的文化定位,既无所遵循也无法检测,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由于没有质量标准,历史性街区中各种古建修复工程也会将获取利益看得至高无上,出现让古人为今人赚钱的怪现象;由于没有质量标准,历史性街区中各种古建修复工程完全可以按照少数人的意志行事,“权利蔑视法律”也由此产生。在这样的氛围中,不少历史性城市或街区的古建遗址在修复中沦为“任人打扮的小女孩”也就在所难免了。
出台文化质量规范是历史性街区修复从粗犷走向精细的重要保障,需要多方论证,仔细推敲才行。参照现有成果,尤其是参照国际社会的成功经验,理应是我们构想文化质量规范时不能忽视的。在我们看来,既然“历史、艺术或科学”是古建遗址关键性的价值要素,那么,在构想文化质量规范时,也理应依此行事才对。
3.1 符合历史真实是评价古建修复工程文化质量的基础
对今人而言,认识历史可以通过书本,也可以通过古建遗址。由于古建遗址比文字来得更直观,能够身临其境,在一定程度上说,古建遗址给人提供的历史信息,往往比书本更直接,更有说服力。对从事古建遗址修复的设计施工者来说,历史知识的扎实与否,历史责任感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工程所承载历史信息的丰啬与真伪,决定着工程文化质量的高低和社会影响。对工程而言,真实地体现历史信息可以通过材料和工艺等物质方面,也可以通过环境和体量等空间方面,更可以通过物质和空间的融合所产生的氛围方面,是一个事无巨细的过程,任何一个环节违背历史,都会使工程流露出虚假的信息,和假冒伪劣产品一样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3.2 凸显艺术水准是古建遗址保护过程中体现文化质量的难点
艺术是主观创造的产物,是某个历史阶段政治、经济、意识水平的直接反应,政治、经济、意识水平的不可重复性,决定了艺术水准的不可重复。当年马克思就曾经以古希腊艺术为例,来说明由于历史的“一去不返”,使得古希腊艺术成为了“高不可及的范本”,[5]具有永恒的魅力。现代技术条件下,在古建遗址保护中尽量恢复当年的艺术效果,客观再现某一历史时期建筑所达到的美学风范并不是一件难事。但是,由于政治、经济、意识等社会因素的转变,尤其是社会审美水平和兴趣的变化,人们会在自觉或不自觉中按照当下的时尚强加古人,使经过修复的古建遗址带上时尚的色彩。这样的“保护,恐怕十之八九会被后人在权势易主之时,或趣味改向之时,损毁无遗。”[6]因而,对从事与古建遗址有关的设计施工人员来说,艺术修养水平如何,是否懂得历史上不同时期的社会审美风尚以及其中的价值,直接关系到工程所体现出艺术水平的高低优劣,是工程文化质量的关键性环节。
3.3 表现科学水平是古建遗址保护过程中体现文化质量的重点
科学是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总结出的智慧,行之有效并带有一定的普遍性。生产和生活方式的改变,科学的内容也会改变。在文化的语境中,能够在历史上起到过积极作用,经受了时间考验的生产或生活智慧都可以称之为科学。同时,科学都具有前后的承继关系,形成具有民族特色的科学演变史。依照这种观点,祖先在营造过程中总结出的选址、选材、工艺、装饰等方面的智慧都有其合理性。在很大程度上说,古建遗址所以能够经受住时间的考验,没有被大大小小的天灾人祸毁灭,就是古人营造智慧具有科学性的最好说明,值得后人高度尊重。对从事古建遗址设计施工的人来说,是否能够以尊重的态度对待古人遗留下来的智慧,并将这些智慧在设计施工中尽可能准确地加以表现,既能体现设计施工者的文化功底,也能体现设计施工者的历史责任心,同样决定着工程文化质量的高低。
作为历史的遗存,古建遗址保护说到底就是在延续历史,不仅可以反映出今人对古人的态度,也影响到这些历史遗存以什么样的面貌传给后人。将祖先在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上所达到的历史水平、艺术境界和科学程度客观真实地保护下来,才可能使经过修复的历史文化街区“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这样的工程,才经得起历史和后人的推敲,才算得上真正地延续了古建遗址的寿命,因而才称得上是具有文化质量的工程。
参考文献:
[1][2] 张松.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与国内法规选编[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
[3] 仇保兴.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形势、问题与对策[J].中国名城,2012,(12).
[4] 辞海编撰委员会.辞海[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
论文摘要:中国对于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可以说刚刚起步,需要更加科学合理的保护理念和手段。本文通过介绍什么是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意义、现状和面临的问题,以及保护的基本原则和一些可以借鉴的方法,希望能提供一些关于保护方面的思路,并引起人们对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关注。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众多承载着中华数千年文化、传统、历史的古城镇,如同一颗颗璀璨的明珠,散落在华夏大地。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国人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对精神生活、文化体验的追求日趋流行,“历史文化城镇”开始为人们所熟悉。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含义
所谓历史文化城镇,就是许许多多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群体构成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城镇街道景观。例如,带门楼的宅第,树木繁茂的庙宇,高耸的城郭、宝塔,以及文明开化以后所产生的西洋建筑、桥梁、濠河……等的姿态。[1]每个建筑物和构筑物,都有其深远的由来和历史,如果能够为来访者提供详细了解的资料,则必然会给人们很大教育;如果能将它们组成一定形体,创造出我们四周的“环境景观”,那么就可以使平常完全生活在异地的人,扩大生活范围,弥补生活体验的不足。我们亲生感受到,在我们生活的国土上,可以创造出多么丰富多彩的生活空间来。
但是文化城镇并不只是给外来者赏心悦目。文化城镇犹如地方文化的面孔,在这里反映着人们的实际体验,这是无法代替和置换的,他们将视它为自己的故土故乡。
所以,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就是在保存历史文化城镇物质遗产的同时,如民居、街道、桥梁,保护城镇建筑群背后深厚的文化底蕴,历史性环境。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意义
早在1972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第17次全会制定的“文化遗产及自然遗产保护的国际建议”的前言中说:“在生活条件迅速变化的社会中,能保持自然和祖辈留下来的历史遗迹密切接触,才是适合于人类生活的环境,对这种环境的保护,是人类生活均衡发展不可缺少的因素,因此,在各个地区的社会中,充分发挥文化及自然遗产的积极作用,同时把具有历史价值和自然景观的现代东西都包括在统一的综合政策之中,才是最合适的。”
科教文组织的第19次全会,提出了“历史性地区的保全及其在现代的作用”的国际建议,其中有:“所谓历史性地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它反映了历史的客观存在。为适应多样性的社会生活必须有相应的多样性生活背景,据此,提高历史性地区的价值,将对人们的新生活产生重要意义”。[2]
可见,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对我们了解历史,传承传统文化,丰富现代生活,促进社会多样性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保护历史文化城镇是人类生活均衡发展的一种需要,更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现状
目前,我国对古城镇的保护处于一个越来越重视的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就有关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规定,历史文化城镇自然也在保护之列。而在2007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条例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通过单独制定法规对历史文化城镇保护进行规范,国家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各级地方政府也有相应历史文化城镇保护法规的出台。例如,2004年制定的《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2006年开始施行的《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中国社会正将更多关注的目光投放到这个我们过去不曾注意的焦点上。
但是,我国的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现状令人堪忧。最主要是对历史文化城镇开发与保护的关系没有处理好,对于文化保存造成很大阻碍。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面临的问题
当前,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追逐经济利益与保护当地传统文化之间的冲突。随着物质生活的逐渐丰富,现代人对传统生活环境、生活方式的向往和追捧,使得越来越多的地方认识到历史文化城镇镇潜在的巨大利益,利用古老的资源,发展旅游业,推动地方经济、提高当地人民的生活质量。这本无可厚非,但是一味地旅游开发,使得历史文化城镇不断商业化。许多地方只是关注眼前的经济利益,忽视了古城镇本身深厚的文化、艺术底蕴,更忽略了对历史文化城镇的持久保护。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矛盾已经日趋严重,并直接影响着古城镇的“生存”。因为,于历史文化城镇而言,其巨大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城镇建筑,布局结构的合理和艺术,更在于生活在那些土地上的人所形成的历史,文化氛围,民族风俗习惯,。商业化的开发使得历史文化城镇离它的价值越来越远。
以云南丽江为例:十多年前,1997年12月4日,丽江古城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与雅典、罗马、威尼斯等伟大城市比肩;十多年后,2008年1月中旬,古城被指责过度商业化、原住民流失,联合国派出检查组,丽江面临亮“黄牌”之忧。十年仅是历史的一瞬,然而这十年丽江的变化几乎超过了过去800年的总和。如今,涌入丽江的不是蒙古战车和铁骑,而是源源不断的游客和老板,他们带来丽江的不是马刀与盔甲,而是快速增长的旅游收入和巨额资本。
雕梁画栋、小桥流水的古城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摇摇欲坠,诗人、专家、学者们感叹:在酒吧街的灯红酒绿中,在小贩的叫卖声中,古朴一点点褪去,丽江古城正变成一具没有内容的空壳。
07年6月,在新西兰举行的第31届世界遗产大会上,丽江古城、故宫、长城、圆明园、布达拉宫和云南三江并流6项中国世界遗产被要求在大会上就管理上出现的问题作解释。
丽江古城能申遗成功,既靠有形的建筑群落,更是靠存在于街头巷尾间的纳西市井生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是看中它是“保存浓郁的地方民族特色与自然美妙结合的典型”,才授予其桂冠。
但目前古城核心区域都商铺客栈林立,原住民纷纷将房院腾出给外来商人获取一年十几万的租金,并用这笔钱在新城购置洋房,他们搬走家当的同时还搬走了在城中存活了近千年的民俗文化。
更令人担忧的是,有些官员认为古城本就是为商业而建,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是。甚至有人认为即使联合国真亮“黄牌”也无妨,因为丽江已经具备了足够的知名度。这样出自官方的想法给古镇的保护,尤其是非物质文化的保护造成了很大阻碍和不利影响。[3]
当地居民是保护事业的动力
由丽江古镇一例,我们不难看出,目前,我国历史文化城镇的物质遗产,基本得到了较好的保护。但是,非物质性的历史性环境,仍在遭受着肆意破坏。可以说,这是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核心问题和难点。一旦人们意识到历史性环境保护的重要,并着手进行保护,实际上也就解决了古城镇物质遗产保护的问题。因为历史性环境保护较之物质遗产保护,程度更深,也是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本质。
日本作为我们的邻国,地理位置和文化传统都与我们相似。早在上世纪60、70年代,日本就开始致力于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尤其是历史性环境的保护,并且获得了较好的成效,对我们极具借鉴价值。比照日本的做法和成功经验,我认为激发当地居民保护的意识和积极性,才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
在日本,历史环境的保护也如同公害处理,自然环境保护一样,首先是由当地居民中产生。各地方政府着手采取相应对策,公布具体条例,等到这种条例在全国许多地方都制定之后,国家才作为最高行政管理,着手进行法律制度的完善工作。文化城镇文物保护法的修订也经过了这样一个顺序而进行。以“日本全国历史文化风土保护联盟”为中心,由各地居民发动的保护运动,其伟大功绩就在于促进各自治体颁布有关条例,并将其吸收到文物保护法内作为修订的内容之一。
可见,民众的支持和拥护是历史环境保护的基础和动力。而日本民众对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关注,归根结底源于他们“环境观”的变化。日本曾经爆发过严重的公害问题,世无旁例的水俣病和四日市气喘病,使得公害成为社会瞩目的焦点。深受公害之苦的居民们敏锐地感到了生活环境中的种种问题,发现了自然环境破坏剧烈。要求保护自然的群众运动在全国各地兴起,群众环境观不断发展扩大。
最终,人们把历史环境的破坏看作为现代环境问题的主要课题。认识到历史环境是当地居民精神团结的象征,其消灭将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严重的后果。换言之,公害是直接危及人们生命、健康的犯罪行为,而历史环境的破坏,恰是对居民精神生活的挑战。一旦失去历史环境给居民所造成的失落感,对于曾经以此为自豪的当地人来说,简直不可容忍。这样一来,人们在重视环境的物质方面的因素之外,也开始注意到了文化方面的精神价值。[4]
日本的这种“居民——地方政府——国家”的保护模式被事实证明是可行且有效的。那么如何调动我们国人的保护意识,树立“环境观”,这是紧接着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
参照日本的做法,朝日新闻社于1972年2月14日出版的早报上,动员了该社所有通讯员,以“必须保存,复原的历史性文化城镇”为题,列举了全日本169处城镇加以介绍。接着又以“充满历史气息的文化城镇”为题,公布了全日本200多处城镇的所在地图及概况一览表。而财团法人环境研究所在它编辑的杂志中,出版了“环境文化”特辑,将与历史文化城镇的有关资料全部收集在一起,以前两次的朝日新闻报载为基础,加上和全国各地方政府讨论的结果,收录和确认了400余处历史文化城镇。这些城镇都是当地居民认为应该保护,由他们进行申报,并最终由国家登记注册的。
日本的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始于上世纪60、70年代,主要的宣传工具就是报刊杂志。在大众传媒如此发达的今天,网络、书籍、电视等各种媒介都可以成为我们宣传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手段。并且我们可以把主动权交给居民,以自下而上的方式发现、确定、保护历史文化城镇。这样更能调动居民的保护意识和积极性、主动性。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与居住环境的改善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固然非常重要,但决不能限制地方居民生活的发展和提高。居民生活环境的改善和文化城镇的保护,猛一看起来似乎是矛盾的,其实并非如此。新的东西,是真正新的东西,而不是为新而新、虚有其表的拙劣设计的冒牌货,就真正意义上的创新而言,它必然是和旧有的优秀传统相调和的。文化城镇的保护,必须与热爱保护地区文物的人们生活和环境的改善、提高结合在一起,这是文化城镇保护的基本理论。
在西欧社会中,保存、创造“理所当然的东西,存在于理所当然的场所中”的思想,使得历史文化城镇保存的相当完美,当地居民以此为豪的现象,随处可见。这正是以居住环境的适宜性思想为指导,由当地人用双手亲自创造出来的。[5]
在我国,也有比较成功了例子。江南古镇绍兴,在旧城改造中将改建和保护相结合,让居民继续居住在历史建筑中,作为延伸历史文脉的手段,这就是绍兴保护古城的高明之处。
老城区以保护、旅游、居住为主,陆续迁出工厂、企业,保证原始街区的完整性;对生活在老街老巷的居民,在不改变外部立面的前提下,允许他们改造内部结构,以更适宜居住;新建房屋采用江南特色的外部装饰,与城市风貌相协调;新建居民楼多用灰墙黑瓦,体现江南民居风格。对这些历史街区,绍兴的做法是除了外观的修缮,直接目的就是改善居民的生活,包括电网整治、排污管道全面接通、管道煤气入户等。修缮后的街区,既让居民生活便利,也使游客接踵而至。
由于历史文化城镇的老建筑大多年代久远,房内的设施老旧,与现代化的城市生活相比,古城镇的居民生活条件差。居民为了改善条件,移居城市的情况也就不可避免。而如同古城丽江,没有了原住民的古城镇,不过是丧失了灵魂的空壳城镇。所以,只有切实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绍兴模式”[6]确实值得其他地区借鉴。
保护事业费用的负担和经费的筹措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事业的特色在于其多样性。从地区的历史、现在的功能、经济的基础等不同角度来看,有各种各样的保护形态,在同一个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事业中,各种事业的保护也是不一样的。例如,居住房屋的保护、自然景观的保护、公共事业便民设施的整顿等。这种事业的多样性就决定了不应该采取统一的经费负担。经费负担、筹措的方式,应该根据各地区不同保护事业的实际情况,决定合理的方式。
例如,作为居民住房的老宅的保护与修缮,如果完全由政府支付费用,那么国家财政的负担就可能过重。因此,可以由居民承担自家的保护、修缮费用,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金。但在一些极度贫困的古城镇,就可以由国家承担民居保护的全部费用。新晨
对于公共设施的保护,则可以政府出资为主,鼓励民间组织、企业、个人出资为辅。而地方博物馆、名人故居等管理整顿费用,可以通过征收入场费的方式负担一部分或全部,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足。
关于经费的筹措,在日本,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事业的经费来源,是以补助费、贷款和公共事业为中心的。公共事业不是直接的财源,但是在编制预算措施时,从补充完善保护事业的观点加以考虑是有益的。贷款是有偿的资金,但在资金数量和使用对象上可有灵活性。
另外,曾有学者提出发行“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奖券”[7],利用发行奖券的方法所得的收益费,作为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经费。“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奖券”或“文物保护奖券”均是以充当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事业的费用为目的的,每年可发行二次(如春、秋适宜旅游的季节),向全国发行,其收益由地方政府、文化厅、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团体的协议下,作为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事业的财源而灵活运用,这将是非常有效的经费筹措办法。
对于我国,除了大力发展旅游业以获取收益,作为古城镇保护的经费外,发行“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奖券”是一条值得我们考虑的新思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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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红婴/王建民.世界遗产概论.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3.240-250.
[3]卢斌.丽江“评遗”十年遭黄牌古城灵魂正在离开./news,2008-01-28.
[4]西山卯三.历史文化城镇保护.路秉杰.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1.3-5.
[5]西山卯三.历史文化城镇保护.路秉杰.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1.6-7.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第四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授牌仪式。首先,我对获得此项称号的94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表示祝贺!至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已公布251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覆盖了全国31个省份,充分反映了我国不同地域历史村镇的传统风貌和建筑艺术,它们的保护与发展将对传承我国优秀文化,延续历史文脉,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下面,我结合近年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情况,就做好今后一个时期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讲三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五年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回顾
2003年,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公布了第一批22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五年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社会各界也给与了极大的关注和支持,取得了令人可喜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四的方面:
(一)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体系日臻完善。截止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已公布四批共251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已达529个,基本形成了我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体系。在这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依然保持着较为完整的空间格局、古建筑群和历史环境,而传统民居和古老街巷,都真实记载和延续了不同地域和民族的历史文化,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已经成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法制化和规范化工作不断加强。2003年,我部和国家文物局在联合制定《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前提下,为进一步细化评选标准,增加定量可比性,充分反映出名镇(村)的典型代表性和建筑文化价值,又正式颁布了《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形成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评选和实施动态监管的有效依据。20*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一次在国家法规上提出了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为进一步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和保护工作奠定了法制的基础,这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里程碑式的文件。
(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日益受到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近年来,随着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命名工作的开展,各地纷纷出台政策措施,促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健康发展。截止目前,全国已有60%的省、市、自治区积极开展了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命名工作,极大地推动了地方乡村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和名镇保护条例》、《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里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等一批地方法规的出台,使地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有法可依。山西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意见》,省建设厅制定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办法》;江西省制定了《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规划编制与实施暂行办法》,分别从政策和技术层面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河北、山西、北京、福建等省市还开展了历史文化村镇的普查工作,并结合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对有价值的古镇、古村落以及乡土建筑进行抢救性的挖掘和保护。
(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措施的力度不断加大。“*”期间,发改委与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共同完成了《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设施建设规划》,争取中央财政9.8亿元的补助资金,专项用于103个历史文化名城、80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从目前已开展的项目来看,地方政府积极进行保护资金的配套,一些历史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的基础设施水平已明显提高,居民生活居住环境得到逐步改善,有价值的历史环境得到了保护和整治,通过保护资金的补助和项目的实施,为地方带来了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不少省、市还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和命名为契机,采取了许多卓有成效的措施,极大地促进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建筑遗产及其环境的改善。这项工作可以说是从无到有的,从少到多,从不重视到重视,从社会不关注到全面的关注,真是来之不易。我记得,2003年SARS流行期间百业消停,我部发起并会同国家文物局研究怎样开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正是那段时间我们做了详细的调查和研究,此项工作才逐步开展起来。
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还要看到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成绩不说跑不了,问题不说不得了。所以我要说说这些问题,这些问题可以分为五类:
一是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认识不到位。一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在当前城镇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由于一些领导的保护意识不强,有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传统风貌仍在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对历史文化资源稀缺价值和不可再生性认识不够。有的地方把历史建筑拆毁,使古村落的历史风貌遭到破坏;也有的地方重申报、轻管理,重建设、轻保护,没有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有的地方片面理解农民迫切需要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的愿望,采取“拆旧建新”、“弃旧建新”的做法,对原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有些古村落仍保留着原有空间格局,但是村里面插建了一些现代建筑,与历史形成的村容村貌很不协调,破坏了历史文脉的延续,破坏了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景观。
二是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严重滞后。一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于经费所限,没有及时编制保护规划,在保护整治和建设发展中缺少必要的依据,随意性大;虽然有的历史文化村镇编制了保护规划,但内容深度不够,往往只注重“点”的保护,而忽视“线”和“面”的整个空间结构的保护;另外,一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在保护规划的实施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到位,保护措施难以落实,以致部分村民随意进行建设,建设性破坏时有发生。
三是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历史环境亟待改善。从目前全国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来看,大多分布在中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传统建筑年久失修,随时都有倒塌的可能,为保存其完整性带来了困难;有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给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陈旧简陋,远不能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需要,给改善和整治环境带来了困难,同时也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对这些问题,有些地方改善的方式简单化,仅考虑满足专业部门的要求而忽视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一些基本规定,拆除了一些非常宝贵的历史建筑,造成的损失是不可挽回的。
四是历史文化资源信息档案亟待建立。不少历史文化村镇对自身拥有的历史文化资源底数不清,对资源的种类、数量、年代、工艺、材料等基本信息没有建立档案,导致在保护管理中缺乏科学的安排,影响了历史建筑的挂牌保护和宣传展示工作的开展,不利于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妨碍了历史文化资源的合理利用。许多历史建筑的建造年代、工艺、结构和建筑材料本身就是一个精彩的故事,通过对这些精湛技艺的展示,可以直观地宣传古代民间的传统工艺,激发人们的探究好奇心和观赏的兴趣,增强人们的保护意识,如果对这些不清楚,不但影响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也不利于历史文化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五是旅游开发性破坏时有发生。一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在旅游开发过程中,过于强调商业利益而对历史建筑及其环境进行改变,严重破坏了名镇名村的历史原真性。有一次我到云南,该省第一批公布的一个历史文化名镇的镇长对我讲:“我们想请著名电影导演拍武打片,将这些历史建筑全部打通,里面建走廊,让武打高手飞来飞去,这样我们镇就出名了。”我说,“如果这样,你还没开始建,你就会因犯破坏罪而进监狱,你会成为历史的罪人。”他听后恍然大悟地说:“还有这样的事情,我以为这些古建筑我想怎么动就怎么动呢”。这些人缺乏基本的保护知识和法制观念。某些领导和开发企业,也想把这些古建筑推倒,然后搞一批仿古建筑,这好比拿一幅祖传的古代名画去换了一张非常精美的现代印刷品一样愚蠢。所以,现代的仿古建筑与具有艺术价值、文化价值和历史价值很高的原真古建筑是无法相比的。一些地方将十分珍贵和脆弱的文化遗产作为普通的旅游资源开发,有的干脆将古村落整体出让给旅游企业经营,将原住民迁出,结果使整个村的内涵完全变了,把历史的信息、历史文化和生活的延续性都破坏了。当地群众无法享受历史文化资源产生的增值,而历史文化资源被少数企业垄断,往往容易造成严重的开发性破坏,或者说建设性破坏,这种建设性破坏可能比因时间推移而产生的自然损坏来得更快,造成的后果更严重。
我们不反对利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来开发旅游,但要防止以发展旅游为名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破坏。旅游业的发展是一个历史的趋势,发展旅游可以使人们认识到历史文化资源是值得珍惜的,促使村民们注重保护古建筑和古村落的格局。没有旅游业,在深山坳里宝贵的历史建筑就会被误认为是祖宗留下来的破烂,价值得不到公众的肯定,就会以新村建设或以低级开发的方式将其破坏。但是,搞旅游也常被误认为是赚快钱的行业,赚快钱那只是满足目前一批“上车睡觉,到点拍照,”低素质游客的市场需求。一些同志认为历史建筑的维修多难,不如把老房子推倒,建一批仿古建筑。历史建筑是古人结合当地的材料、以充裕的时间精心雕琢出来的东西,而现代的建筑几天时间就拔地而起,用的材料都是现代的、速成的,完全没有文化价值,是个假古董。现在有些旅游企业就干这个傻事,把真宝贝毁了,去搞赚快钱、造那些投入少产出快的假古董。
不少地方政府希望获得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称号,其用意并不是想要保护宝贵的历史资源,而是急于圆发财梦。所以,我们必须强调,如果造成了对历史文化资源的破坏,那将成为历史的罪人。这一点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当然也不能否认,这些历史文化遗产一旦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将成为源源不断的自动增值的旅游资源。例如,安徽省黟县宏村,2000年列为世界文化遗产后,加强了保护整治工作,为旅游业发展奠定了基础,极大地促进了当地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2000年旅游门票收入由170万元增至2007年的3811万元;人均收入水平由2500元提高到5600元。北京市门头沟区爨底下村,2003年被命名为第一批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后,旅游产业也得到了极大发展,2003年旅游总收入320万元,2007年发展到865万元;农民人均收入由6900元提高到一万多元。所以只要保护好历史文化资源,它是可以世世代代不断增值的,世世代代可用下去,还不消耗能源和原材料。但在这一点上,很多人没有深刻的认识,所以我们谈了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找准问题,就为问题的解决奠定了基础。
三、今后一个时期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针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面临的机遇和形势,以及存在的严重问题,我们要进一步增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信心和责任感,要理清思路要求,明确任务措施。总的要求是,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监管,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一)继续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普查、保护经费的投入。一要摸清历史资源,二要加大保护经费的投入。“*”期间,国家财政计划投入9.8亿元,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这9.8亿元虽然数量不多,但是,省市县各级政府都要配套,再加上居民个人的投入,投资总额就可以翻好几番。这对于当前在新农村建设中,抢救性地保护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资源,启动内需,发展当地的经济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启动内需有三类项目,一类是对历史文化保护的可持续性,第二类是对资源保护的可持续性,第三类就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符合以上三个要求。首先,它符合历史文化的可持续性,传承了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第二,它是绿色资源,是节能减排的,只要把这些资源保护好,只需很少的保护性投入就可以不断增值,世世代代用下去,不仅满足了当代的需要,还能满足子子孙孙的需要;第三,它满足了当代人快速致富的需求,能创造许多就业岗位,是最好的启动内需项目。在当前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形势下,一定要抓住机会,加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投入。
(二)完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法规体系。各地都要在国务院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深化有关保护规划与管理的规定。制订本地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对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求、编制内容、编制成果做出明确规定,因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范围大,种类多,地域广,各地在制定保护办法时,要因地制宜,体现地方的实际和特点。
(三)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备案管理。保护规划要全面覆盖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各省要加大对保护规划的审查力度,确保规划编制的质量水平,更要实事求是地组织好实施。要动员当地民众实施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把规划实施与当地的乡规民约结合起来,成为当地百姓的共同行动。这一点非常重要,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凡是保护好的,都是将保护开发工作与当地的乡规民约能够紧密结合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首先要摸清家底,明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历史建筑、历史环境要素、历史街巷的基本信息,把这些内容在整个村镇空间层次上都列为保护的内容,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在此基础上提出不同保护范围、不同类型建筑的保护整治措施。同时,要明确保护范围内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内容,切不可只重视历史建筑遗产的保护,而忽略居住生活环境的改善。从2009年开始,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将组织专家,陆续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成果进行备案审查,凡不合格的规划要重新编制。
(四)建立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开展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资源的调查建档工作,对构成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主要要素的历史文化遗存状况进行摸底调查。要明确文化遗存的类型、保护等级、各类遗存的数量、遗存的保护状况、现存的遗存与名镇名村申报时的情况对比等。通过调查,发现问题,掌握情况,提出措施。在此基础上,以《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基础数据》为基本单元,建立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对历史文化资源的保存状况和保护规划实施进行跟踪监测。建立和完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统计制度,定期反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各项数据指标变化情况。
(五)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监督检查。为落实《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设施建设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加强对于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切实发挥专项资金对于名镇名村保护的作用。各地要对已命名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状况进行自查,在地方自查的基础上,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对保护不力的要提出整改要求,对整改不力的取消其称号。同时,要结合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逐步建立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监督员制度,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监督管理,保护脆弱的历史文化资源,确保名镇名村的可持续发展。
(六)建立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体系。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当坚持整体保护的原则,保持传统格局、历史和自然风貌以及空间尺度,不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这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依靠有关高校和科研单位,建立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技术支撑体系和服务体系,为各地开展系统的研究和技术服务提供帮助。在此基础上,加强对不同地域、不同保护对象的政策研究,结合名镇名村保护实际,突出重点,分层次制订保护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