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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了政府采购决策风险识别的过程,按照政府采购决策的程序指出了政府采购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对其诱因进行了全面分析,并给出了政府采购决策风险的防控策略。
一、政府采购决策的风险识别
政府采购决策风险是指在政府采购决策过程中,由于决策方法和程序的缺乏科学性,导致某些风险因素的发生,从而导致决策结果相对预期效果的不利变化。风险识别是确定可能发生的风险的类型,目的是为风险分析提供素材和框架。政府采购决策风险识别重点考察政府采购决策过程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因素,特别要找出决定政府采购成败的关键风险因素,为政府采购的正确决策提供坚实的基础。为了便于对政府采购决策风险实施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我们可以依据政府采购决策过程来对决策风险分类。
1.审批阶段风险因素(1)违反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政府采购的程序违背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2)决策目标选取不当:政府采购的决策目标选取不当,甚至是错误的,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要求。(3)项目多目标处理不当:政府采购是多目标的,多目标不能全面兼顾,或遗漏重大决策。(4)超出采购单位权限:含有不属于采购单位权限内的采购项目。(5)市场可行性分析与项目建议存在重大错误或漏洞:主要是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市场可行性分析与项目建议存在重大错误或漏洞。
2.方案拟订阶段风险因素(1)市场信息不全或重大信息遗漏:在政府采购的决策前和决策过程中市场信息收集不全面或重大信息被遗漏或忽略。(2)智力缺乏:进行政府采购决策的技术人员、专业人员缺乏,不能进行方案设计。(3)采购模式选择错误:对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选择不当。(4)采购方式选择不当:对五种采购方式的选择错误,不能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发挥各种采购方式的优点。(5)供应商选择不当:选择的供应商缺乏实力或者不符合要求。(6)重大方案遗漏:在拟订方案的过程中可选方案设计过少。(7)研究分析的方法选取不当:方案可行性分析方法选择错误。(8)应变措施不力:环境发生变化后的应变措施缺乏或者处理不了。(9)合同条款制定不当:合同条款制定不当,包括不平等条款或是对己方不利的条款。
3.评估与优选阶段风险因素(1)评估标准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和方法错误:政府采购方案评价标准选择错误或遗漏,评估方法不适用。(2)评估计算错误:评估计算由于人为因素发生错误。(3)风险排序错误:由于方案优选的标准和方法不当,造成方案排序错误。(4)决策信息可靠程度低:政府采购方案设计过程中的信息来源、质量可靠度比较低。(5)决策环境发生变化:政府采购决策环境发生改变造成风险。(6)以往被忽略因素的影响:在方案设计过程中被忽略的信息变得重要。(7)优选方案中应变措施不可行:应变措施根据不足。(8)权重选择不当:评价标准权重分配不合理。
4.实施阶段风险因素(1)决策执行与决策计划存在较大差距:进度延缓、资金超预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等。(2)项目管理不到位:采购中的管理不到位,采购人员责任心不强,尤其是工程采购。(3)其他以外风险:自然灾害等。
5.全程性决策风险(1)决策主体结构不合理:政府采购决策机构组织混乱。(2)专家顾问组成结构不合理:政府采购决策团体组成人员智力不能互补等。(3)环境急剧变化:包括自然、经济、政治等环境的变化。(4)法律风险:政府采购行为违反国家法律,如本应该采购国内货物而采购国外货物等。
二、政府采购决策风险的诱因分析
本文对政府采购决策风险的诱因分析如下:
1.审批阶段风险因素
(1)违反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受时间限制或是其他原因,在审批报批程序上存在错误,出现采购先行,审批滞后;或者采购本身存在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2)决策目标选取不当:采购决策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对政府采购宗旨的规定,或者对政府采购的宗旨理解不够深刻。(3)项目多目标处理不当:如何处理多目标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的权重如何分配,首位目标如何确定等都关系到政府采购项目决策的质量。(4)超出采购单位权限:有些采购超出了采购申报单位的权限,或者是无须采购,或者不在国家或地方颁布的采购目录之内。(5)市场可行性分析与项目建议存在重大错误或漏洞:缺乏调查研究或者研究方法的错误都可能导致这种风险。
2.方案拟订阶段风险因素
(1)市场信息不全或重大信息遗漏:了解市场信息不够全面,包括各潜在供应商提品的型号、质量、价格和服务等各方面的情况。(2)智力缺乏:政府采购决策人员的素质、能力和专业人才缺乏的限制,所拟定的方案过少,不能实现方案的优选。(3)采购模式选择错误:决策主体为了私利,避免集中采购而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4)采购方式选择不当:对各种采购方式的优劣分析不合理,对项目的情况分析不全面,导致采购方式选择错误。(5)供应商选择不当:决策主体对供应商资格审查不严格,未能认真评估供应商可能的履约能力和诚意。(6)重大方案遗漏:信息不全,或者激励因素不到位,导致人员积极性缺乏。(7)研究分析的方法选取不当:方法选择错误,或者选取方法单一。(8)应变措施不力:政府采购的方案拟定主要是基于环境的特定假设,如果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后,却没有应变措施或应变措施考虑不全面,则无法应对和处理环境变化。(9)合同条款制定不当:合同条款不明确,考虑问题不全面,存在不公平的条款。
3.评估与优选阶段风险因素(1)评估标准和方法错误:对各种方法的适用条件理解不正确,评估标准制定不当。(2)评估计算错误:人员责任心不强,计算过程过于复杂,或者所需要的计算技术是决策主体单位所不能胜任的。(3)风险排序错误:政府采购方案选优的标准不同,或者相关计算人员的失误造成。决策主体单位对影响决策结果的关注点面不同,管理者的心理状态也直接影响排序结果,乐观者和悲观者对决策的排序也可能会有所不同。(4)决策信息可靠程度低:决策单位没有对决策信息的可靠性进行甄别。(5)决策环境发生变化:政府采购决策中的每种设计方案都是在特定环境下,为实现决策目标而设计出来的。一旦决策环境发生改变,则方案制定的依据不复存在。(6)以往被忽略因素的影响:在拟定方案过程中某个信息因素对决策目标的结果影响不大,往往被忽略不计,随着环境变化,该因素的重要性可能会变得举足轻重,直接影响方案的选择。(7)优选方案中应变措施不可行:应变措施只是针对环境可能发生变化才发挥作用。在实际中,决策单位只是提出一个应变措施的框架,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一旦环境真的发生了改变,这种粗框架的应变措施可能会因为缺乏具体步骤和方法而导致采购失败。(8)权重选择不当:目标的权重分配不当,方案的评价方法上不当;采取专家意见法来评估方案是,对每个专家意见给予的权重不
同。
4.实施阶段风险因素(1)决策执行与决策计划存在较大差距:政府采购人员的管理能力较差,没有建立良好的规章制度和流程安排,或者没有足够的动力激励各部门和人员。(2)项目管理不到位:管理人员缺乏经验、或责任心不强。(3)其他以外风险:事前没有估计到或估计不充分的风险。
5.全程性决策风险(1)决策主体结构不合理:政府采购决策组织机制存在严重缺陷,投资决策背离了科学化、民丰化、合理化的原则,存在着严重的随意性、主观性、盲目性、独断性的弊端。(2)专家顾问组成结构不合理:专家顾问的组成在经验、能力、专业、年龄上不能互补。(3)环境急剧变化:环境的急剧变化可能发生在政府采购的任何阶段,对采购的成功自始至终起着决定性影响。(4)法律风险:采购人用不当的方式阻挠或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本行业;采购人的招标文件中约定强制易条款;采购人本应该采购本国货物或服务而采购国外的货物或服务;采购人应回避而不回避;采购人采购信息选择媒体不当。
三、政府采购决策风险的防控策略
政府采购决策风险防控是指在识别和评估的基础上,针对风险发生的概率和风险损失后果,采取有效的防控策略,即采取一定的防范和控制措施,来防止风险的发生或将风险损失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使之对决策不造成重大影响,保证决策顺利实施的过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政府采购决策风险的防控:
1.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和风险态度。决策主体在进行政府采购决策时要充分认识到风险对决策的重大影响,提高风险防范的意识和警惕性;同时,还不能惧怕风险而不敢决策,应当既敢于正视风险又不盲目冒险。
2.建立科学的政府采购决策程序,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政府采购决策工作,不允许人为地随意破坏和删改决策程序。
3.建立政府采购决策听证、决策评估和决策责任制度,保障决策的正确性和有效性,从而避免较大的风险发生。
4.建立政府采购风险管理机构,强化政府采购决策风险管理的职能,对决策风险问题进行系统的、科学的统一管理。
5.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政府采购的信息管理包括信息的获取、处理、辨伪、存储和推断等。加强信息管理对于风险预警防控极为重要。
6.加强政府采购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并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来指导和确定决策风险防控的对策和措施。
具体的政府采购决策风险的防控策略措施如下:
1.审批阶段风险因素(1)违反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收集与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聘请法律顾问或专门进行法律咨询,加强相关人员的法律教育。(2)决策目标选取不当:建立听证制度,听取专家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3)项目多目标处理不当:加强政策学习,通过专家论证、复查复议等方式解决。(4)超出采购单位权限:加强教育,建立监管制度和惩罚措施。(5)市场可行性分析与项目建议存在重大错误或漏洞:听取专家论证意见和相关部门的建议,实事求是,认真分析。
2.方案拟订阶段风险因素(1)市场信息不全或重大信息遗漏:组织决策风险管理人员复查,检查项目决策信息的准确性,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2)智力缺乏:聘请外专家,引入外部智力,或委托其他单位帮助提供方案。(3)采购模式选择错误:严格审批制度,加强采购人员教育。(4)采购方式选择不当:聘请专家和专业人员咨询,加强调研工作。(5)供应商选择不当:严格审查供应商资格、能力,加强招投标的管理。(6)重大方案遗漏:集思广益,对方案进行广泛讨论,制定多种方案。(7)研究分析的方法选取不当:聘请专家或专业人员利用多种方法进行验证。(8)应变措施不力:建立应变措施计划或备选方案。(9)合同条款制定不当:聘请法律顾问或专门进行法律咨询,加强教育。
3.评估与优选阶段风险因素(1)评估标准和方法错误:建立专家听证制度和复查制度。(2)评估计算错误:多次反复验证计算过程。(3)风险排序错误:加强风险管理人员责任心,设立复查验证环节。(4)决策信息可靠程度低:验证信息的真实性,去伪存真,加强信息管理。(5)决策环境发生变化:建立和加强风险检测预警工作,快速反应环境变化。(6)以往被忽略因素的影响:进行决策方案复查和例外管理。(7)优选方案中应变措施不可行:通过专家听证制度和复查制度来及时发现和处理。(8)权重选择不当:聘请外部专家,采用德尔菲法确定权重,多听取专业人员意见。4.实施阶段风险因素(1)决策执行与决策计划存在较大差距:制定风险防控计划,建立风险核对表,及时发现,及时调整,制定良好的激励措施。(2)项目管理不到位:建立规章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技能培训等。(3)其他以外风险:例外管理或启用应变措施。超级秘书网
5.全程性决策风险(1)决策主体结构不合理:制定决策主体结构的最低标准和规章。(2)专家顾问组成结构不合理:通过聘请所需专业的专家,并根据专业和权威专家意见附加权重来弥补。(3)环境急剧变化:启用备用方案或终止项目决策。(4)法律风险:加强教育和监督,聘请法律顾问或专业咨询人员。
四、结束语
政府采购作为政府投资和维持日常政务的手段,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公共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机制,所以倍受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有着深远的社会意义和经济意义。将风险管理的科学分析方法应用于政府采购决策过程,有了科学的研究方法,可以让政府采购工作者对采购决策过程的风险有一个客观全面的认识,对于各种实际风险因素的影响有理性的分析,得出科学结论,辅助政府采购的组织者和管理者进行正确决策,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和控制风险发生。本文对政府采购人员进行决策风险的管理有一定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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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苏明主.政府采购[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28.
[3]2005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分析.
政府采购谈判方式一、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适用性条款
竞争性谈判方式相对于招标方式有其明显特点,如采购过程中可以对采购要求包括实质性条款进行谈判、供应商有两次报价机会等。由于以往的规定中对竞争性谈判的约束条件较少或不明确,具体操作时具有很大灵活性,在实际工作中,较其他非招标方式应用更广泛。然而,同时也成为许多采购人放弃招标方式的理由。因此,竞争性谈判方式必须规范使用,防止滥用。
《政府采购法》第30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74号令对这四种适用情形的其中三种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和补充说明。
(一)适用情形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出现此情形时,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以经批准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xx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xx]69号)规定,评审委员会要在采购项目招标失败时,出具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如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即不能改变采购方式;当招标文件不存在不合理条款时,方能考虑使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或其他采购方式。因此,74号令第28条的规定符合此情形,如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因此,笔者以为74号令中针对此适用情形的要求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出现以下任一情况:①没有供应商投标;②没有合格标的;③只有两家供应商投标;④评标后只有两家供应商合格。二是此情况的出现并非由于招标过程和招标文件的原因。
但是在此情形下,改变采购方式并不能解决导致招标失败的投标人数量问题。因此74号令第12条规定,除了公开公告,采购人和采购机构还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邀请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活动:一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二是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同时,74号令第27条第2款规定,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可以改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两家采购。相应的,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最少家数、候选成交供应商家数由三家下调为两家。当然,此情形下采用竞争性谈判也应符合74号令第28条规定。
(二)适用情形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此情形下使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能充分发挥其优势:一是利用谈判过程逐步明确采购项目的详细技术数据,完善采购需求;二是采购需求直接与市场供应能力匹配,采购需求设置更合理;三是节约采购人的采购准备时间,提高采购效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提出的两阶段招标正是出于这个目的,74号令对此项表述没有进行补充和修改。
(三)适用情形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74号令对此类情形作了限制性表述:即这种时间上的紧迫性是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的,这种规定在于限制采购人以时间紧急为借口规避招标。笔者以为,虽然74号令作出了限制,但适用情形三仍然是个软条款,在实际工作中需要采购单位和主管部门严格把关,否则很难收到预期效果。
(四)适用情形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74号令对此项内容表述为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将此种情形下的采购标的限定在艺术品、专利、专有技术和不能确定时间数量的服务项目范围内,即除此之外的工程、货物、服务均不得以价格总额不能确定为由选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时间条款
《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文件均未明确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各关键时间节点,这使其在实际运用中成为一个缺乏约束、可以自由定义的大采购方式。对此,74号令作了更加细化的补充,其中,规定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时间要求有:
(1)谈判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2)澄清和修改截止时间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例如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为20xx年1月16日(星期四),则澄清截止时间应为20xx年1月15日(星期三)。但如果澄清和修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的编制,自澄清和修改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即在时间管理上视为重新了一份新的谈判文件;
(3)采购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4)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5)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上述规定中,第(1)(2)项规定也适用于询价采购方式,第(3)(4)(5)项规定适用于其他非招标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中的退出条款
74号令第34条规定: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此规定很容易被认为不合理,如果允许供应商在最后报价前退出,很容易造成供应商家数不能满足最低要求,增加了谈判失败的风险,并给了少数供应商投机钻营的机会。笔者以为,对此条规定的理解关键在于区分可以退出谈判和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的内涵。可以退出谈判是无条件的退出,供应商不需任何理由;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则是有条件的退出。如果根据谈判情况,采购需求并没有超出谈判文件和供应商提交的相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或根据谈判情况最终形成的新的采购需求没有超出供应商的能力范围,那么供应商的退出是违背诚信原则而不能被接受的,应视为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撤回响应文件,采购人和采购机构可以没收其保证金。
同时,74号令第33条第2款规定,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74号令第34条的规定其实是为提交被推荐方案供应商以外的其他供应商提供了合理的退出机制,即对提交被推荐方案的供应商,要求其提交最后报价,而其他供应商视其自身情况可以作出两种选择,一是就被推荐方案进行最后报价,二是退出裁判。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使采购人在谈判中获得供应商提供的最佳方案,另一方面也维护了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政府采购法》实施之后,财政部分别了18号令、74号令,使政府采购的法制体系更加完善,更加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对于集中采购机构来说,深刻理解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牢牢把握其原则、目标和宗旨,在采购项目中切实予以贯彻执行,才能充分履行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职责,实现公开、公平和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谈判中存在的问题一、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政府采购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虽然已经颁布实施,但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未出台,《政府采购法》只是一个框架,对具体的采购行为,未做明确的规定。政府采购的范围涉及的贷物、工程和服务,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摊贩标管理办法》对工程类采购只字未提。这就将使县(区)一级政府采购执行中缺乏法律指导,具体操作中的范例作参考,工作难以把握改度。
(二)采购活动中评审专家作用不突出。要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必须建立技术专家库来解决评委的来源,由专家评委合理地评标,现县(区)一级大部分都有自己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招标中也能够按照《采购法》的要求充分尊重各位专家的意见,采购监督管机构和执行机构不干涉评标活动,由评审专家小组明确中标人,但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县(区)级采购规模较小,还主要集中在货物类,招标的工程和服务一般也比较简单,因此在公开招标中,可能的技术分析比较少,尤其是型号固定且有限的几种品牌。在评标中可由评审专家商讨的余地就非常小了。例如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采购,评审专家除了对各供应商的资质和贷物的真假质疑外,基本上不再需要提出技术性指导,聘请评审专家的意义就失去了。由于县(区)级地方财力紧张,临时预算较多,采购规模较小,询价次数较多,从经济意义上和效率上讲不可能每次询价都聘请专家来提供服务。
而《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实际操作中不能为1万元左右的底价采购,而聘请几个专家,况且聘请专家的成太高。
关键词: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法律规制
一、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界定
(一)什么是单一来源采购及其适用情形。根据2014年2
月开始施行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从上述法条规定中不难看出,对于能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对象必须是货物货物服务的采购,传统采购对象中的工程采购则不能适用单一来源采购,这是对于适用单一来源采购的第一重限制。其次是对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三种具体适用情形的限定。第一,供应商的唯一性。这种情形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专利技术保护或者其他特殊的专有技术等,采购人所需要的货物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只有一家。这里有一个关键点需要注意,即供应商唯一性的认定问题。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相关供应商具有唯一性的论证意见由专业人员出具,而不是由采购人自行决定。第二,不可预见性与紧急性。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货物与服务的,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期间不能少于二十日。在采购实践中,常常会出现一些不能遇见的紧急性的采购,而此时如果使用普通招标程序进行采购则很难满足采购人的需要,例如发生自然灾害时抢险救灾、急救物资的采购等具有紧急性的采购。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可预见性与紧急性需要同时满足才能够有可能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只具有紧急性而不是由于不可预见的事件导致的紧急性是不能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例如应付上级单位的突击检查而进行的采购,虽具有紧急性,但不能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不能作为采购人规避正常招标程序的借口。第三,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服务配套性。这种情况主要是针对具有持续性的采购合同,当原采购项目需要扩充时,如果选择原中标单位之外的其他供应商会不能满足与原油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性的要求。《政府采购法》也规定了这种情况下采购金额的限制,即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同时也应避免同一采购项目多次进行添购,以免造成规避公开招标、逃避监管的情况发生。
(二)单一来源采购的特征。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定义以及适用情形来看,单一来源采购具有以下几项特征:
1、单一的采购来源。根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来看,由于存在某些特殊的采购情形,例如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和服务配套性而不得不从原采购中标单位处继续采购的;或者是由于对于某一供应商的专利技术保护等原因,使得没有其他合适的替代供应商等原因,而使得必须从某一特定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不管由于采用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是什么,导致的最终结果就是采购来源是唯一的,不存在其他替代性方案。
2、充分竞争的非充分性。竞争的非充分性是由于采购来源的单一性所决定。正是因为单一来源采购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所以才导致单一来源采购不像普通招标采购那样有数量较多的潜在供应商,采购人与评标专家可以针对投标人进行更为深入全面的对比,而各供应商之间也会存在相应的竞争,对于保护采购人权益有较大程度的保护。单一来源采购容易使采购方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
3、适合紧急采购的时效性。上文中也提出,采用普通的招标程序进行采购,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到截止供应商投标之日之间必须有二十天的时间,这是我国采购法的明确规定,这也就使得普通的招标采购程序历时比较长。而在现实的采购实践中有很多紧急不可预见的情况,当发生这种情况时采用普通的招标程序无法满足招标的紧急需要。单一来源采购的这一特性就是它能够在特殊情况下满足紧急采购,具有时效性,是它与普通招标采购相区别的一大特点。
4、供应商确定的特殊性。根据我国《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的确定并不是由评标专家来确定的,这与普通招标采购有很大不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普通的招标程序、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由评标小组来确定最后的中标人,而单一来源采购是根据“专业人员”对于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所出具的具体论证意见来确定唯一供应商的唯一性的合理性来最终确定是否能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不难看出,“专业人员”是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所特有的人员,其他采购方式中并不存在。
(三)单一来源采购程序。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第三十九条规定,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可见,对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具体采购程序,《政府采购法》并未作出详细的规定,而是概括的说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章主要介绍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相对具体的采购细节。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如果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首先,采购人、采购机构应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制定的媒体上公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项目,公示期要求不少于5日。同时对于公示的内容也有相关的规定。然后,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上述公示的情况,包括供应商、单位、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异议情况也要向财政部门报告。最后,应由采购人、采购机构对异议进行补充论证,如果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此时应当依法采取其他的采购方式,如果认为异议不成立,应将上述异议意见、论证意见还有公示情况共同上报相关财政部门,同时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中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公开不彻底。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的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采购人以及采购项目的名称、内容;拟采购对象的说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原因;拟定供应商的名称、地址等信息;专业人员出具的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相关信息;公示期限;采购人、采购机构以及相关财政部门的联系方式等内容。根据上述规定,显而易见,对于采购活动中更为重要的采购价格、总采购金额等信息并不在公示内容之列。《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公开性原则,单一来源采购的不公示价格、金额等信息明显违背了采购法的基本原则,而且也不利于社会监督,容易滋生腐败。另一方面,上述公示内容也是在进入采购程序之后才在相关媒体上进行的,并且时间为5天,时间相对较短,不利于社会进行彻底的监督,很可能在潜在供应商还未发现之间便已经过了公示期,无形中对潜在供应商进行了排除。
(二)专业人员产生方式没有相关具体规定。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是由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可见专业人员在论证采购活动是否能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时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无论是《政府采购法》还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都并未对该采购程序中的专业人员的产生方式作出明确规定。由于单一来源采购并不存在投标以及评标活动,专业人员也就不能等同于评标专家,更不能盲目的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这也使得在现实采购实践中可操作的空间更大。
(三)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对于单一来源采购而言,其适用条件在上文中已经谈到,但是在现实的采购实践中,由于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过于原则化而使得被不少采购人恶意利用。例如,时间紧急情况下的采购,法律并未规定究竟什么情况才属于时间紧急,即使是限定了“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这一条件,也不能够完全避免采购人的恶意操作。比如,故意拖延时间,使得原本能够走正常的招标程序或者是采购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进行采购的,也不得不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而此时,如果审批机构同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就能够使得采购人完全规避了其他采购方式所具有的竞争机制。
(四)单一来源采购不编制采购文件,并且采购价格是采购人与供应商直接商谈得出。除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其余几种采购方式均需要编制采购文件,对于采购人需要采购的货物、服务的数量、标准、供货时间等问题做出详尽的规定。从法律角度来看,采购文件就是采购人向潜在供应商发出的要约,如果采购人不发出要约,潜在供应商就没办法就邀约内容作出承诺,也就无法达成采购合同。单一来源采购是我国采购法规定的正式的采购方式之一,应该与其他采购方式一样,遵循要约-承诺这一规范程序。再者,对于其他采购方式而言,最终确定供应商是由评标专家在完整、全面考察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之后,权衡利弊,优中选优,最后得出最符合采购要求的合格供应商,不仅是在质量、工期等要求上最优,也能保证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中标的供应商同时拥有价格优势。但是在单一来源采购中,最终的成交价格是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直接商定得出,这种情况下更容易滋生腐败与权钱交易等问题。也就使得使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采购价格相对较高。
三、相关对策建议
针对文中上述提出的几个问题,为了更好的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更好的发挥这一采购方式在采购实践中应当发挥的作用,维护采购人和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笔者提出以下几条建议:
(一)完善采购信息公开制度。根据2015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所有的采购合同均需要公开,当然包括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所签订的采购合同。这是很好的事后公开,但笔者认为,事后公开固然重要,但是事前完全彻底的公开同样重要。目前采购前的信息公开主要是指进入采购程序之后的公示,笔者认为,可以把公示公开的时间提前到采购程序开始之前,公示的内容也不仅是要包括现有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七项内容,也应该包括更为重要的拟成交价格、成交金额等价格信息,使采购过程全程公开,更好的发挥潜在供应商、单位以及个人对于采购程序的全方位监督。另外采购的公示时间也可以适当延长,以更好的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二)严格规定专业人员的产生方式。由于上文中所提到的专业人员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中的重要作用,专业人员的产生方式更需要进行严格的限定。可以通过立法或者作出法律解释的方式将专业人员的产生方式固定下来,这样就会减少在采购实践中采购人为了使某一供应商中标而串通几位内部的所谓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笔者认为,对于专业人员的产生方式可以参考评标专家的产生方式,将每个领域的专家分门别类录入到政府采购专业人员库中,依据每次采购项目的不同,随机在不同的专业人员库中进行抽取。但是应该注意的是,由于能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项目,有许多是由于专利技术等的限制,使得完全通晓明白这一领域的专家相对比较少,所以,在建立专业人员库的时候,并不能够完全照搬评标专家库的人员名单,而是要对专家进行进一步的筛选,以使得专家库中的专家是最了解本行业行情的人员。
(三)对于法律法规中过于原则性的规定,各地在采购实践中可以根据不同的实际状况,由当地财政部门颁布相关规定,并建立完善有效的审批、监督体系。财政部门可以成立针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工作小组,当采购人向财政部门进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时,由工作小组对于采购程序进行全程监督,而不仅仅是对提交材料的被动审查,甚至可以派独立的工作人员参与单一来源采购的全过程,以便时时、事事监督。
(四)完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程序,要求单一来源采购也要编制采购文件。同时采购文件也应向社会公开,所有潜在供应商均可以领取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中应该同招标程序的采购文件一样,详尽的规定采购的对象、质量要求、时间要求等具体内容。与此同时,最后的成交价格也不应该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直接商谈得出。因为采购人未必是十分了解某一行业的专家,所以对于某些专业技术方面的问题就不能够与供应商进行更好的沟通交流。再者,如果由采购人直接与供应商进行价格商定,也会存在潜在的腐败问题,采购人代表与供应商代表进行权钱交易甚至制定制定阴阳合同,也就不能保证采购的公平公开。此时,应当成立专门的类似于由专业人员组成的谈判小组,由独立的专家与供应商进行谈判,以避免采购实践中的腐败问题。
结语:单一来源采购确实为采购实践中某些特殊情况下的采购提供了很好的解决方式,是一种高效、灵活的采购方式。在采购实践中,我们应该加强对单一来源采购过程的监督和完善,以促进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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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世界各国政府采购行为,实现政府采购科学化并促进各国政府采购贸易市场开放,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贸易法委员会”)于1994年正式了以政府公共采购为主要规范对象的《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示范法》(以下称《采购示范法》)。
该法的颁布为世界各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提供了良好的示范,为许多国家政府采购立法或者修改提供了示范依据。但是,随着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特别是以电子技术为主的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实现政府采购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又有了更高的要求。
一、《示范法》采购的性质及其修改背景
《采购示范法》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4年在其第二十七届年会上通过的。由于规范的主体主要是以公共部门为主的政府部门,因此基本上属于政府采购部分。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决议,制订该法的目的是“促使政府公共采购过程更具有竞争性和透明度,尽可能节省资金和提高效率与质量,增强政府采购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政府采购更公平公正、更具经济效益和效率①”;贸易法委员会作为联合国大会的政府间机构,是联合国为促进和协调国际贸易、消除因贸易法差异而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而设立的。
因此,“促进和鼓励供应商与承包商参与采购过程,尤其在适当情况下促进和鼓励无论任何国籍的供应商和承包商的参与,从而促进国际贸易②,”同样是《采购示范法》采购制订的主要目标之一。
但是从性质上看,《采购示范法》不同于WTO《政府采购协议》(简称GPA)。《采购示范法》的内容是以世界大多数国家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为基础,综合各国的制度设计和操作经验,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组织各国专家起草制订,而不是像GPA一样通过WTO成员间谈判形成。
《采购示范法》的立法目的不在于为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发展提供一套具有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则,而在于为不同制度、不同法系、不同文化条件下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政府公共采购行为,提供一种综合的、示范性的立法理念和制度模式。
《采购示范法》包括政府公共采购制度建设目标价值、采购的类型、方式、供应商资格审查、国际商界参与采购进程的规定、采购的程序要求与组织管理等内容。该法通过以来,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完善采购法律的参考依据和借鉴,被认为是国际政府采购制度情况的综合反映。
同时,“《采购示范法》也被认为是执行WTO《政府采购协议》的一个范例。它的条款、原则和法律框架,已成为执行《政府采购协议》的主要内容标准。其中,在有关使用标准技术规范和评估供应商资格规则、招标文件内容等方面,两个文件基本一致。”
但另一方面,《采购示范法》通过以来,政府采购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政府采购领域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的《采购示范法》已经无法找到示范依据。此外,《采购示范法》之后,世界各国在政府采购方面进行了广泛的实践,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对《采购示范法》的不足及需要补充的内容已经有了更多的认识。
二、《采购示范法》修订的思路与方案
《采购示范法》的增订和修改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内容涉及许多方面。从2004年以来,贸易法委员会组织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专家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磋商与讨论。其中,重点对政府采购透明度、现代电子技术的应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十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增订与修改。
第一,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提升采购的公平公正性,增强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性。由于政府采购具有很强社会公众性,“公平、公正、透明”是政府采购的永恒的主题。在《采购示范法》的六条目标价值中,就有“使有关采购的程序具有透明度,促使采购过程老实公平,给所有供应商和承包商以公平和平等的待遇③”等三条与此目标相关。
但是,随着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原有的实现公开透明及社会参与的规定仍不能适应需要。因此,《采购示范法》修订中,增强公开性、参与度及保护公平竞争仍成为一项重要的议题。
第二,发挥政府采购的功能作用,促进社会和经济政策目标实施。
在《采购示范法》的六条目标价值中可以看出,采购的政策功能并没有纳入立法目标之中。但是,鉴于政府活动对于社会、经济环境影响的日益加深,以及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注重发挥采购功能作用的事实,委员会决定在新规则的修订中,讨论并增加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的相关内容。
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是通过其特殊的作用能力实现的,可以通过立法手段及政府政策措施,通过确定政府采购什么、向谁采购、采购多少、如何采购等,从利益上影响供应商的行为和引导其他主体采购行为,实现对社会经济内容的调节和控制。
第三,广泛利用现代科技成果,提高采购技术和效率。需要说明的是,《采购示范法》是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86年开始起草,1993年基本完成,1994年正式的。
委员会认为,高效和可靠的电子采购系统需要在电子安全性、保密性和真实性以及数据的完整性方面有适当的控制措施,在这方面需要制订特殊的规则和标准,并确立重点解决以下问题:电子采购法律认可;电子通信手段的类型和内容;电子通信与“纸质通信”在法律上的“功能等同”;电子采购的法律效力,包括电子信息、电子信息提交、电子签字、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电子采购的“普及标准”,规定必须使用较大众性和普及性的电子通信手段,以防止采购实体利用电子通信的技术标准和措施,在采购中形成部分供应商准入,从而形成对潜在供应商的歧视和排斥。
“委员会希望通过增订电子政府采购的条款,实现从法律角度保持电子政府采购的确定性、真实性、完整性、可检索性和保密性,并确保发送和接收系统的相互兼容性”④。
第四,增订和修改采购方式与方法。政府采购的科学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采购方式设计与规范。委员会鉴于欧盟和世界大多数国家近十年来新型采购方式的实践,拟对采购方式进行增订和补充。在新增采购方式方面,决定主要增加“框架协议”采购与“电子反向拍卖”方式的内容与法律规范。
所谓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采购方通过招标或谈判的方式,一次性与供应商签订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协议。协议确定在固定期限内(如一年)供应商不定期不定量按协议规定的条件多次分散提供货物和服务。
“电子反向拍卖”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提出的一个新概念。简单地理解就是电子“拍买”,与一般“拍卖”相反,不是一个卖家,众多买家,高价竞卖。而是一个买家,众多卖家,购买者以低价竞买。由于没有“拍买”一词,人们将采购竞价称为“反向拍卖”,我国称之网上竞价采购。
第五、制度设计与表述更加明确规范。
除以上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以外,委员会还提出了其他多种需要考虑的趋势和修订的内容。包括服务采购中如何根据服务的类型和相关情况,对每种方法使用的条件和选择原因制订指导性意见,如何选择替代采购方式,如何增加社会的参与及对于政府公共采购的监督与管理等重要内容。
三、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借鉴与完善
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大多起源于18世纪,至今走过了200多年历程。联合国《采购示范法》也正在总结各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制定的,因此最具有国际代表性。
相形之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起步较晚。
《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在我国具有划时代意义,标志我国政府采购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但是,由于政府采购本身的复杂性,加上理论总结不足、实践经验缺乏,所以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不可能一开始就十分完善。
同时,我国还面临着即将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商务部已经明确承诺2007年12月前正式拿出第一份加《政府采购协议》的清单)的紧迫问题,我国政府采购国际化趋势已不可逆转。因此,以联合国政府制度完善为代表的新趋势,对于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显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我国政府采购在制度设计、操作实施、监督管理等多方面,同样需要增加公开性和透明度,需要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创新采购方式,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同时,制度建设也应该更加注重完整性、系统性和准确性,使制度便于操作、执行和控制,真正实现政府采购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注释:①《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示范法》立法说明。
②《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示范法》序言
第一条采购人、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规定。
采购人是指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单位。
采购机构是指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经*市财政部门认定依法获取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二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对列入当年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或工程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行为。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机构,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未实行定点采购(协议供货)的货物、服务或工程进行采购的行为。
第三条在政府采购网络管理系统全面运行前,集中采购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申报。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预算(包括追加预算)、执行计划填报《政府采购项目处理(流程)表》(一式三联),连同采购项目需求等详细资料报送财政分管业务处室(以下简称业务处)。
(二)财政部门审核。业务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采购项目资金的审查,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负责对采购方式等内容进行审核。
(三)接受项目委托。经财政部门审查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该项目正式进入采购程序,采购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的,应在3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采购协议书》(一式三份),采购人、采购机构和采购办各执一份;经财政部门审查不符合规定的,退回采购人,重新填报。
(四)确定采购方式。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填报《政府采购方式申报表》说明原因报采购办。采购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五)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机构应及时、主动地与采购人加强联系,详细了解采购需求,按照有关规定草拟采购文件并送采购人审阅,采购文件技术部分还应由专家审查,在《*市政府采购文件预审会签表》上签字(盖章)确认,报采购办备案。
采购文件的编制应做到充分、细致、周密、严谨,需要对采购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还必须邀请专家会同采购人对项目方案进行论证,直至达到项目要求。如因采购文件出现遗漏或倾向性等原因造成采购活动失败或受到供应商投诉甚至造成经济损失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采购公告。采购机构先向采购办预约开标室,再将采购公告报采购办备案后方可在指定的信息媒体上。
招标公告自之日起到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竞争性谈判不得少于7日;其他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采购机构应该充分考虑和预见由于采购信息受众范围的大小等因素而出现参加投标(或报价)供应商数量不足的情况,还应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有足够数量的供应商参加应标(或报价)。
(七)发售采购文件。采购公告自之日起即可发售采购文件。严禁在政府采购公告之前出售采购文件。采购机构应对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称、数量等情况保密。
(八)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组成,其中专家应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用招标方式的,评审小组应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评审小组应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应当在*市政府采购市场内召开。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有关法律规定组织评审会议。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意见推荐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并填写《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意见汇总表》,由各位评委签字,最后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签字确认。采购机构根据评审过程、专家意见和结果等情况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对供应商情况、评审过程、中标(成交)或未中标(成交)原因等进行详细地描述。
(十)下发中标(或成交)通知书。采购机构应及时下发中标(或成交)通知书,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采购双方不得无故改变中标结果和放弃中标项目,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组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或成交)通知书下发以后,采购机构应及时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按有关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十二)供应商履约验收。采购人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完毕出具《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
(十三)办理资金结算。采购项目验收完毕后,采购机构应将采购活动资料(包括《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等及时送采购人,采购人按照有关规定到市财政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第四条办公设备定点采购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采购单位填写《*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定点采购批准单》(以下简称批准单),报财政业务处室审核同意后送采购办签署意见,并作为定点采购和账务处理的依据。
(二)采购人持《批准单》到*市政府采购市场定点产品展室和定点供应商办理采购手续,定点供应商应及时送货上门并提供免费安装调试服务;
(三)在供应商供货后七日内,采购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采购单位有权要求供应商进行更换或退货。验收合格的,采购单位应凭《批准单》、合同或者发票到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五条采购单位办理办公耗材定点采购时,根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及办公耗材定点采购指南》直接到定点供应商处购买,定点供应商在“耗材记录卡”上登记采购单位名称、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和总金额等内容,并由采购单位经办人签字和加盖单位财务章后生效。“耗材记录卡”或发票作为采购办公耗材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六条归集政府采购资料,建立政府采购档案。每一采购项目完成以后,采购机构应及时将采购文件、《委托协议书》、投标或报价文件、开标记录、专家评审意见汇总表、《政府采购合同》、《项目验收报告单》和评审报告等有关资料进行归集、整理,按规定的时间报送采购办,采购人和采购机构也应各自保存一套档案备查(部分资料可以为复印件)。
第七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应予废标的情形,应当填报《*市政府采购项目废标报审表》,经采购办批准后方可废标,并将废标原因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任何人不得擅自废标。
废标后需采取其他方式组织采购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办理。
第八条投标(报价)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在采购会议结束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采购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质疑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第九条采购机构必须随时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调查。
第十条采购机构要加强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办法进行处罚。
对于我国工程项目来说,由于工程项目的不同,采购流程也具有差异性,主要在采购的方式、采购的来源以及采购的对象等细节上表现出来。从整体来说,采购流程如下:
(1)完成项目施工方案设计后,房地产企业的材料员要按照项目的进度计划和材料的清单,对总计划以及分计划的采购部门进行材料需求的制定。
(2)采购员要按照材料的计划,采取议标或者公开招标的方式来确定材料的供应商。
(3)在供应商确定后,房地产企业要与供应商进行采购合同的签订,根据合同的内容,要提醒供应商及时的交货。另外,当货运送到工地后,就需要房地产企业派代表或者专业的工作人员同监理工程人员对货物的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工作。
(4)在确保货物合格后,供应商就要求买方开具发票并付款。
2传统采购管理模式的特点、缺点
(1)典型的非对称信息。对于传统采购管理来说,首先考虑的就是选择供应商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在进行采购时,需要在多个竞争性的供应商中选择最好的供应商。同时还要求采购方要保留部分的信息,供应商获得的信息量越多,竞争的机会就越多,这样以来对采购方就不公平。
(2)质量验收检验的控制难度大。传统的采购模式,只能使用事后把关的措施对质量和交货期进行有效的控制。质量的验收检验是采购部门事后把关的重要工作,并且控制存在一定的难度。
(3)供需关系竞争大于合作。就传统的采购模式而言,双方的关系则是临时、短期的合作关系,竞争大于合作关系。在进行公开招标时,较多供应商是降低投标的价格而中标。供应商为了短暂的利益,就会致使产品质量进行一定的降低,更为严重的是供应商利用市场的突变以及采购方存在的困难来实施要挟行为。
(4)采购周期长以及响应用户需求能力迟钝。由于采购需要通过计划收集以及公开招标等过程,所以,采购的周期较长。另外,双方的合作较为短暂,若存在材料的增加以及减少现象,供应商不一定按照采购方的实际需求进行供货,则是根据合同进行供货,在一定程度上就会要求对方增加费用,使供应方得到更多的谈判筹码,这样就会对项目的工期产生严重的影响。
3供应链工程项目采购管理的策略
采购管理作为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一部分,工程项目供应链制约着采购管理,然而工程项目供应链包括工程项目内部供应链、外部供应链。在个性化、多样化的市场中,采购管理要与多变、复杂的供应市场之间建立一种协调的物流供应渠道,这样以来就可以及时的进行货物的供应,以此满足客户的需要。对于采购管理来说,则战略层面的采购管理是工程项目供应链采购管理在进行外部资源管理的过程中,企业要考虑供应商的选择以及战略伙伴关系的因素,从而可以解决采购技术存在的问题,以此来满足采购供应的要求,另外,要禁止只是为了满足生产的供应而寻找战略伙伴。对于战略层面的采购管理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内容:
(1)材料资源的集成。目前,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市场的激烈竞争以及需求的多样化,房地产企业要以自身的资源能力在市场的竞争中很难的进行生存,因此,就要求工程项目采购管理对资源进行集成,通过采用外部资源来增加市场的竞争。
(2)信息的集成、共享。对于采购管理来说,信息的集成、共享是实施供应链管理的重要因素。由于供应商对市场的控制,房地产企业只有通过信息的集成和共享,才可以对市场需求的变化做出较迅速的反应,及时的发现市场存在的规律,从而确保企业的利益。
(3)提高房地产企业的业务能力。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竞争力,可以通过提高房地产企业的核心业务能力来完成,对核心业务进行培养和开拓。
4供应链工程项目采购管理的措施
(1)与供应商建立战略合作伙伴的关系。在供应链工程项目采购管理的基础上,与供应商建立战略伙伴合作关系,这样以来房地产企业和供应商就会实现信息的共享、风险的共担以及共同获得利益等。对于战略合作伙伴的关系来说,则要求双方之间相互信任以及合作。所以,就可以体现出房地产企业工程项目与外部的资源进行集成和优化的特点。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对采购管理两者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供应商。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对整体的供应链采购管理增加责任感以及利益的共享,对未来需求具有预见和控制能力。与此同时,建立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可以确保供应方案设计的稳定性。
2)采购企业。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不仅可以使企业对采购管理进行更好的控制,还可以满足采购的需求,使不必要的产品检查得以有效的消除和减少。
(2)维护好合作伙伴关系。就供应链上的房地产企业而言,基本上经济都是独立的。由于一些利益和机会的诱惑,房地产企业可能会隐瞒一些信息,这样就会导致双方的战略合作关系产生破坏的影响,就会破坏对方的经济利益。所以,采购管理要集中在双方互相合作关系的维护方面。
5结束语
现代物流业是一个兼有知识密集和技术密集、资本密集和劳动密集特点的外向型和增值型的服务行业,其所涉及的领域十分广阔。在物流实际运作的过程中,商流、信息流、资金流贯穿于各个环节之中,物流的经营、管理、市场开拓和业务操作等工作需要各种知识和技术水平的劳动者。同时,物流又是一个微利行业,在物流企业的运作成本中,人力资源成本占较大比重,企业为降低成本,就需要降低人力成本,但单位人力成本的降低受到一定的制约,因此企业就必须提高水平,降低单位作业的人力投入,在定编定岗时,就要压缩人员编制,多个岗位合并,所以对岗位多面手的需求日益增多。一些企业的岗位设置采用的不是岗位无缝连接,而是岗位与岗位之间有一定比例重叠的方式,这样就需要岗位多面手来完成重叠环节的作业。譬如:
(1)仓库主管人员:既具备物流作业各环节管理的基本素质,又要熟悉车辆保养维修、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2)配送中心主管人员:配送中心是物流的缩影,主管人员必须具备各方面的综合知识与技能,如物流基础知识、财务知识、营销知识与IT技能等,从而了解运作流程并不断加以改进,利用信息共享及,对配送中心进行更有效的管理,提高库存周转率,开展各项增值服务,实现为供应商联合管理库存。
(3)客户服务代表:既熟悉客户的各项要求和服务承诺,具备货物信息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使用的能力,也要了解如仓库管理、运输作业、结算、信息系统需求分析等方面的知识,同时也应该是一个很好的销售支持人员。
(4)维护员:IT技术是其具备的基本知识,同时也要了解物流具体业务操作的流程,从而对物流信息系统出现的作出准确的诊断。
由于物流具有系统性和一体化以及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域运作的特点,同时企业面临降低成本的压力而增加对岗位多面手的需求,因此具有较广的知识面和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的复合型人才日益受到企业的青睐。
2 物流人才的的知识结构
2.1国际贸易和通关知识
国际贸易包括国际采购、国际结算等。物流是商流的载体,物资的流动事实上是贸易活动的货物交付活动。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加快,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外资企业“请进来”和国内企业“走出去”将是大势所趋,我国与境外的商贸往来日益增加,外资企业在境内的生产性投资也日益增多,国内企业也加大了在海外投资的力度,而这一类企业又大都是跨国的大型企业,其原料供应地和产品销售地散布于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和经营风险,其采购方式有向即时化、零库存的采购方式转化的趋势,因此,提供综合性物流服务的企业,就成为一个采购和供给双方的货物交接和结算点,多家供货商通过物流企业向采购方供货,并通过物流企业向采购方结算。物流企业的业务人员,也必须具有相关的国际贸易知识和国际结算知识以及国家对外汇管理的有关法规知识。
在通关方面:国际贸易活动必然要涉及到通关作业,涉及通关环节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对物流方案的设计和物流流程的制定具有重要的。譬如,贸易性质是一般贸易下的出口还是进口;是来料加工还是进料加工;涉不涉及退税;报关方式是进口保税、出口监管还是转关运输;以及在通关环节可能要产生的各种费用等。物流从业人员如果对通关环节的相关政策和法规没有清楚的了解,就不可能制定出合理的、可行的物流方案和有效的成本预算,在作业过程中必将发生异常事故,不仅影响物流作业的有效执行,同时给物流企业和货物的买卖双方造成重大的损失和信誉影响。
2.2仓储运输专业知识
综合性物流企业所从事的业务通常要涉及多种运输方式和手段,多式联运的执行水平也是衡量企业综合能力的指标之一。在一单业务中,可能要涉及海运、空运、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多种方式和手段。业务人员在与客户洽谈和进行物流方案设计以及任务执行的时候,只有在熟悉掌握了多种工具使用有关知识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设计出切实可行、安全快速、经济有效的运输方案,才能为服务需求方提供恰当合适的物流服务。为了具有开拓这方面业务的能力和提供这种综合性强的物流服务的能力,基于成本控制的因素,企业不可能在人员编制中设置多个细分专业的岗位,如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海运等。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具有灵活运用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的知识和合理调配、组合各种运输工具的能力。
在仓储管理方面:随着物流服务需求的个性化和信息技术的,仓储管理已不是简单的货物进出仓、堆码摆放等简单活动,它将可能涉及到库存控制、自动化技术、包装、加工、检验、维修等相关作业。一个合格的仓库保管员,不仅能够履行收发、保管货物的职能,同时能够担负起作业流程优化、硬件设施设备有效利用、库存合理控制以及其它增值服务职能。
2.3财务成本管理知识
综合性的物流服务往往涉及到多种交通工具,涉及到各种不同的费用,有些是物流企业的成本,有些是外部发生的费用,如停车费、路桥费、保险费、报关费、检验检疫费、装卸费、订仓费、理货费、提货费、海关查车费等,了解这些费用发生的原因、种类和数量是对业务人员的基本要求。同时业务人员需要具有进行物流项目成本分析的能力,针对一个物流方案,成本分析包括分析企业需要外包的业务类型、业务量、向分包方支付项目、支付数额,企业内部需要投入的资源、执行该项物流服务资源的消耗和占用状况以及资产的折旧、运作成本等,只有通过细致的成本核算,才能最后向客户提出有针对性和说服力、客户易于接受的合理的解决方案。要顺利完成这一任务,需要业务人员具有一定的财务知识。
2.4外语知识
物流活动伴随着商流活动区域的扩展日趋国际化,也被广泛应用在物流活动中的各个领域,从商务谈判、合同签订到日常沟通、单据书写、信息传递等各个环节都能见到英语的影子。跨国公司的商流活动遍布多个国家和地区,对物流服务的需求也是全程化、一条龙和门对门的。虽然国内物流企业目前所做的业务大多局限在国内区域,但是作为整个门对门物流方案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符合全程跨国的整体方案,因此信息的传递就要求必须是外文的,这就要求物流业务人员,不但能够熟练使用英语与客户进行口头和书面准确的沟通,还要具有草拟和设计外文合同的能力。目前多数涉外物流企业在招聘作业人员时都设置了英语的项目,因此,无论是学校还是企业在对物流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时都应加强英语的培训力度。
2.5安全管理知识
一般情况下,物流企业即不是买方,也不是卖方,而是买方或者卖方委托执行的货物人,接受买方或者卖方的委托,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执行物流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如果管理不善,安全隐患无时不在。若发生安全事故,必然会影响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顺利执行,影响到买卖双方的利益。比如在货物保管所涉及的防火、防潮、防盗、防虫、防霉变、防静电、防粉尘、防污染、防风、防雨、防雷电、温湿度控制等,任一方面出现失误都将可能发生如货物损坏、丢失等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将不仅仅限于货物等价赔偿的范围,由于物流企业处于供应链的中间环节,事故的影响将蔓延到企业的上下游各个环节,引起交货延迟、船期航班延误、人员加班、生产线停产等一连串的问题,一个看似很小的事故最终造成的损失将无法估量。
2.6法律知识及其他
物流业是一个服务行业,物流企业的运作不是一个企业内部的行为,而是涉及多个企业之间的经济行为,任何一种物流服务都是一种承诺,一种用合同形式表现出来的承诺。一般情况下,物流服务供求双方的合同是以法定的形式注明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文书,是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的。物流业务人员,特别是物流市场拓展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了解国家有关涉及物流行业的法律法规,并在签定合同的时候灵活准确的运用这些知识。比如说经济法、海关法、合同法、公司法以及国际法等。
其它如保险、环保等知识,物流从业人员也应有所了解和掌握。 3 物流人才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3.1严谨周密的思维方式
物流服务是一个动态的、连续的服务,服务质量的持续提高是生存和的基础。要保证货物在规定的时间内以约定的方式送到指运地,过程的设计必须是严谨的、的、合规合法的。在一个综合物流过程中存在多个环节,如果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少则可能增加企业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增大企业的运作成本,造成企业的损失,本来利润就不高的可能就直接造成亏损,重则可能导致物流服务中断,造成客户更大的损失,引起纠纷,造成大数额的索赔。所以在这个链状服务中的业务人员,在设计物流方案的时候,不但要有全面的综合性的知识,而且要有一个严谨的思维模式。
3.2团队合作和奉献精神
物流服务的物理特性表现为一种网状的结构,在这个网中存在着多条线,每条线上又存在着多个作业点,任何一个作业点出现问题,又没有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就有可能造成重大的损失。
所以从事物流行业的专业人员,应具备一种强烈的团队合作和奉献精神,在作业过程中,不仅能够做好本职工作,同时能够为周边相关岗位多想一点和多做一点,使信息传递、业务交接达到无缝化状态。如果没有这种团队协作和奉献精神,就不可能将整个线上的作业点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就不可能达到物流目标系统化和业务操作无缝化的目的,就不可能有效准确的完成繁杂程度较高的物流服务。
3.3信息技术的和能力
物流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信息技术的掌握和应用水平。物流过程同时也是一个信息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货物的供应方和需求方要及时发出各种货物需求的指令,了解各种货物的存在状况,以及监控货物的流动情况,而执行物流的企业,也必定要有这种准确及时的处理各种信息和提供各种信息服务的能力。,信息技术受到物流企业的广泛重视,并已经应用在定单处理、仓库管理、货物跟踪等各个环节。所以作为一个合格的物流从业人员,必须熟悉现代信息技术在物流作业中的应用状况,能够综合使用这一技术提高劳动效率,并且能够在使用的过程提出建设性、可操作性的建议。
3.4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现代企业的竞争表现为对人才的竞争,而具体的就表现为企业管理经营理念的竞争。一个成功的企业不仅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也要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理念和执行管理理念的能力。物流的灵魂在于系统化方案设计、系统化资源整合和系统化组织管理,包括客户资源、信息资源和能力资源的整合和管理,在目前物流行业没有形成标准化的情况下,物流从业人员更需要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整合客户资源的前提下有效地贯彻企业的经营理念,充分利用软硬件资源、人力资源等企业内部资源来满足外部客户的需求。
物流服务的特点之一是消费者参与到服务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过程中,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需要时时与人协调沟通、与上下游环节岗位人员进行协作,需要运用不同的工具进行各种信息的传递和反馈。因此,物流从业人员不但要有相当丰富的知识面,同时应具有相当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技巧。
3.5异常事故和应急作业的处理能力
能够很好的执行作业指令、完成常规作业只能说明员工具备了基本的业务操作能力,异常事故的处理能力是衡量其综合素质的重要指标之一。由于物流作业涉及环节较多,在作业过程中经常出现突发事件,同时,在市场瞬息万变的情况下,市场对物流服务的需求呈现出一定的波动性,物流企业作为供需双方的服务提供者,对信息的采集又有一定的滞后性。在可利用资源一定的情况下,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既能保证正常物流任务的执行,又能从容面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和突如其来的附加任务的执行,就需要从业人员具备较强的处理异常事故的能力,具备随时准备应急作业的意识以及对资源、时间的合理分配和充分使用的能力。
3.6物流质量的持续改进能力
一个企业是否有生命力,主要决定于其创新能力,一个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是否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是否连续稳定,主要体现在其对作业质量和效率持续改进能力的高低。由于的发展、的进步,市场对物流服务水平的期望将会越来越高,对于第三方物流企业而言,物流从业人员是服务水平的载体,是企业对外的窗口,其行为将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企业的整体形象,要维持企业快速、稳定、健康发展,仅靠企业管理人员的努力是不够的,要求各级从业人员的心态由“要我改”转变为“我要改”,在作业过程中,不断发现潜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优化作业流程,持续改进作业方式,提高作业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平昌县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政府采购工作,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明确各采购方式运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18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现结合中心各科室职责,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心组织实施的项目采购,按照本规程组织实施。
第二章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第一节招标项目的接受与分办
第三条县财政局下达招标采购计划,由中心办公室统一接受登记、分办,并负责内部催办。
第四条收到县财政局下达的招标计划文件后,采购室应及时与采购单位商洽与采购项目相关事项,并拟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书应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确定委托或授权事项。
第五条委托协议书,应经中心领导同意后签订。
第六条办公室接到县财政局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文件后,报经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批示后,按签署意见送呈信息室、采购室进行办理。
第七条信息室、采购室接受招标项目后,由该科室主任为项目负责人,科室人员为项目协助人。项目负责人拟定招标具体方案,经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同意后实施。
第二节编制招标文件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在采购单位提供能满足编制招标文件条件的技术参数和需求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文件编写工作。特别重大或特殊紧急的项目,按主任批示办理。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符合财政部18号令第十八条及下列要求:
(一)一般使用统一的标准文本和格式。
(二)准确反映采购单位提出的技术参数和需求,但不得指定或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商品,不得有倾向性或歧视性的商务与技术条款。
(三)相关技术标准和参数难以确定的,可以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
(四)其他与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
(五)招标文件送公证及财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须经采购单位书面确认并加盖公章,方可出售。
第十条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疑问,由采购室作出答复。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情况,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供应商,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由办公室组织发售、登记,核对和供应商资质及证照等有效情况的验收工作。
第三节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
第十二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由信息室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和平昌县政府采购中心网上招标公告,并打印存档。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信息室在四川政府网和平昌县政府采购中心网上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少于七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在县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监督下采购室(至少2人在场)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中心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招标项目性质,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及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及地点等。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之日止,不少于二十日。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招标公告(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文件”)经采购室主任签字后,送中心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批。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由采购室编号、留存,办公室盖章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四节投标
第十六条招标项目原则上应将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确定为投标供应商。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应当拒收。
对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项目,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拒绝其投标。
第十八条开标前,中心所有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违者,一经查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2条之规定报县纪检(监察局)、财政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节开标
第十九条开标活动由办公室和采购室组织,具体事项:
(一)办公室负责落实开标场所,布置会场,通知监督、公证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采购室协助);
(二)采购室负责制定开标程序和方案,确定主持人、唱标人、记录员和开标评标过程的影印资料的收集和制作工作;
(三)办公室负责签收供应商投标文件,审核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等。
第二十条县纪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领导和中心邀请的相关监督员对开标、评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公证人员对招标进行全程公证。上述相关监督部门负责人的参会由办公室负责联络接待,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采购室。
第二十一条开标时,在监督人员(或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唱标,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第二十二条唱标过程由采购室指派专人负责价格分的计算及汇总。唱标完毕后,投标单位代表退场,信息室按招标文件上的规定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和平昌县政府采购中心网上招标采购结果,并打印存档。
第二十三条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中心在开标大会上或在采购中心网上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重新组织招标的,由采购室写出书面材料交办公室报送县财政局重新确定采购方式。
第六节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中心工作人员不参加采购项目的评标。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需求表(包括采购人是否参加、专家人数、专业类别等)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经主任签字后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按需求表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在开标前一天从县财政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评审专家一般由中心两名工作人员在县纪检、财政局采购办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共同抽取,一人负责随机抽取专家并按规定及时通知,另一人负责记录抽取过程。专家抽取完毕,抽取人、记录人、监督人共同签字,并将专家名单及抽取记录密封于信封中,由县财政局采购办加盖骑缝公章。信封于开标之时在监督(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拆封。
第二十七条若“专家库”不能满足方案需求,需在“专家库”外聘请专家,由县财政局确定。抽取评审专家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由办公室指派专人进行负责。
第二十八条采购室在开标前1个工作日内制定出评标办法,经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核后及时密封。起草评标办法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严守秘密。对评标办法中的政策性加分,应先报县财政局批准;评分标准提交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讨论决定并签字认可。
第二十九条评标活动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程序办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科学地选择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一般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第三十条评标工作应严格遵循财政部十八号令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程序,依次为投标文件初审(含资格性检查、符合性检查)、澄清有关问题、比较与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评委会全体成员应签字),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第三十一条中心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三十二条由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中心在收到采购单位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书面回复、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后,由采购室起草中标通知书和中标公告,送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字,办公室盖章、留存,信息室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由评委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不需采购单位回复,在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后,按程序由信息室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中标公告一般应在开标后七个工作日内发出。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中心(或采购人)的名称和电话。
在公告的同时,中心将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采购人不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由采购室要求采购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向主任(或副主任)报告。
第三十四条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采购室填写退款通知,科室主任签字后办公室办理退还手续。
第三十五条采购室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备案工作,并及时汇总各类材料,连同评标报告经采购室主任签字后存档,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县财政局采购办备案。
第七节质疑答复
第三十六条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心提出质疑。中心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质疑事项超过质疑有效期、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质疑,中心认定为无效质疑,不予受理,由采购室及时书面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节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验收
第三十七条采购人委托或者授权由中心组织或配合的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以及进行的各项履约检查活动,由采购室负责组织或配合。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采购人(或中心)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副本应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送县财政局采购办备案。
第三十八条采购人自行组织项目验收的,由采购人负责;采购人邀请中心参加验收的,由中心协助验收。验收合格由采购人填写《采购验收单》并加盖公章。
第九节文件整理归档
第三十九条办公室负责档案的归档、储存和管理工作。采购室应认真收集并妥善保管政府采购文件和记录,在采购项目办理完毕一个月内经整理及装订后移交办公室,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第三章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第四十条中心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采购计划文件,与采购人签订委托采购委托协议。
第四十一条采购人应向中心采购室提交采购需求设备技术参数。货物类一般需提供采购货物名称、数量、交货期、货物用途、技术规格及参数要求、供货方案、培训、验收标准及方法、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要求。工程类一般要提供设计图纸或工程详细做法说明。
第四十二条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要求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三条采购室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主要包括项目概况、谈判须知、技术需求、商务条款、报价文件格式等。
第四十四条信息室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和平昌县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争性谈判公告,设定一定报名资格条件,报名时间为一至二个工作日。
第四十五条谈判小组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谈判。
第四十六条中心向入围的供应商发出竞争性谈判邀请并向其发售《竞争性谈判文件》。从文件的发出到供应商递交谈判文件截止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
第四十七条谈判小组对递交的谈判文件进行评审,分别对单一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内容包括价格,技术,服务,商务等。价格允许二次报价,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预算价,则允许所有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再报价一次。二次报价时,每一供应商应将二次报价填好后密封于中心提供的信封中送交谈判小组。待所有供应商报价完毕,由相关当场拆封,向谈判小组成员公布二次报价情况。谈判小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中标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财库[2007]2号)[如出现价格,技术,服务,商务等一致的情况,则由谈判小组决定,并出具书面决定理由]。
第四十八条采购室在谈判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将谈判结果报采购人。采购人如对谈判结果无异议,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名单并送采购室。采购人也可以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确定后,由采购室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第四十九条收到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书面回复,由信息室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和平昌县政府采购中心网上成交公告,采购室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五十条验收由采购人或由中心配合进行,验收合格由采购人填写《采购验收单》并加盖公章。
第五十一条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并送中心两份副本。
第五十二条中心将《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及一份合同副本送县财政局备案。
第五十三条采购室将项目有关文件整理归档装订后30天内送办公室存档,并办理好书面的交接手续。
第四章询价采购方式
第五十四条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计划文件和采购人委托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用途、采购时间等各项具体要求,由采购室编制询价采购文件。询价采购文件书包括下列内容:
(1)采购项目的规格型号、数量;
(2)供应商报价;
(3)服务承诺及具体质量保障措施;
(4)交货方式;
(5)询价采购时间、地点。
第五十五条询价小组由中心及采购人代表共三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
第五十六条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采购文件让其报价。内容应包括采购项目需求和条件、采购合同、报价格式要求及报价截止时间等。
第五十七条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采购文件必须密封后送中心采购室。
第五十八条在询价结束后,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向采购人推荐成交供应商人选。采购人同意认可后,中心将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同时由采购室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参与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第五十九条采购合同的签订、备案、履约验收等参照招标程序执行。
第五章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六十条根据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计划下达文件要求,由采购室会同采购人制定单一来源采购方案。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和特点,明确单一来源采购商谈的主要内容。
第六十一条组成单一来源采购小组。单一来源采购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经济、技术方面专家(在县财政局专家库中抽取)组成。
第六十二条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与单一来源采购小组就技术、商务等方面进行商谈,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达成成交意向,并形成单一来源采购书面记录,由单一来源采购小组成员、监督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第六十三条中心将单一来源采购结果送经采购人确认后,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
第六十四条成交供应商按与单一来源采购小组确定的技术及商务条款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报中心和县财政局备案。
第六十五条合同的履约验收等参照招标程序执行。
第六章附则
关键词:商品混凝土 招标管理 办法
中图分类号:TU278.3 文献标识码:A
所谓的商品混凝土就是将水泥、水以及集料、外加剂等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搅拌,然后出售,同时利用运输的车辆将使用地点混凝土的拌合物在规定时间内运抵。商品混凝土也被称作预拌混凝土,这项工艺的产生可以说是标志着土建项目实现了向现代化的一项转变,完成了混凝土从传统建筑施工系统中的剥离,从备料到搅拌再到运输,形成了一个较为独立的加工厂。这个预拌混凝土加工厂依据客户的订单要求,生产他们所需要的特定强度和品种的混凝土,然后再用相应的运输工具,在预先规定的时间内,将混凝土运送到施工的现场,这种形式具有市场化的特点,而且混凝土作为这个特殊的商品,其生产和配置不需要装备和生产技术做彻底的改变,只需要将生产工艺进行集中化、专业化的管理,就可使得混凝土的质量得到很好的保障。
1.商品混凝土投标具备的条件
商品混凝土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具备相应资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在资质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及地点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因此,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2.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升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连续三年无不良行为记录;连续三年无因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引起的质量安全事故,无较重大生产责任事故;及时真实上报财务报表、完成工作量、上缴税费、业绩符合资质升级要求;混凝土专用运输特种车辆城市临时通行证齐全、持证通行,并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按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生产预拌混凝土,出现质量问题的;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混凝土外加剂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其进行试验、检验以及未按照规定取样送试的;责令停止生产、使用,情节严重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3.商品混凝土的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函;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控制、运输、供货工期等技术措施和方案;投标报价书;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投标报价应参照相关定额,根据市场价格行情和投标人实际情况自主进行,并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预拌商品混凝土报价是由混凝土出厂价、运输费、泵送费三部分组成。各部分报价应符合以下规定,并在技术措施和方案中明确报价让利的实际情况、可行办法和具体措施。
(1)凝土出厂价混凝土出厂价的计算方式为 :上季度市场信息价—定额运输费—定额泵送费。混凝土出厂价的浮动比列,一般下浮不超过5%。 (2)运输费、泵送费 运输费、泵送费作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可竞争费用。投标人可结合实际,竞争报价运输费。
(3)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缴纳的税金,国家、省财政、物价部门设定的各种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应按有关规定计入报价。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对招标文件中所有要求的保障机制,提出切合实际的质量控制手段、运输、供货保障措施、降低成本措施等技术方案和措施。
4.采购谈判文件的规定
(1) 投标人必须采用采购人提供的格式,用黑色墨水、认真填写投标书。并在标书中放上相应的公司资质资料、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正副本(副本必须年检有效)复印件加盖红章、企业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其他企业资料,用档案袋密封,并在密封处加盖单位公章。资质不齐全的视为废标。
(2)谈判前投标人需出具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3) 投标人在采购谈判文件需要的位置加盖企业公章和授权委托人签字。
(4) 投标书作为采购谈判文件由需方留存,供方无论中标与否,一律不予退还。
(5)投标书份数要求一正一附。
5.投标保证金的递交规定
(1)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缴纳一定的招标文件根本费,此费用不予退还。
(2)投标人参与投标前应向招标人财务缴纳相应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支票形式交招标单位财务资金部,退还时招标单位以转账支票的方式退还。
(3)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买方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转变成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随第一次付款同时退还,但投标人的履约责任没有解除,相应部分的材料款作为履约保证金。
6.市场管理
凡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承接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业务。所有预拌混凝土分厂不得对外直接签订购销合同,企业对所设分厂的质量生产经营应负全部负责。
预拌混凝土供需双方应遵守现行省、市规定的预算定额和各项取费标准计算销售价格进行交易,严禁暴利、非法压价等不当竞争行为。
7.质量与文明生产管理
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在生产和使用预拌混凝土时,必须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承担责任,应向使用单位提供质量保证资料施工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的浇筑质量负责,应严格按有关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根据混凝土的特点制定混凝土工程施工方案,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后,组织施工,对整个浇筑过程及浇筑后的混凝土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和留样送检。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供应预拌混凝土,并及时向需方提供相应的预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出厂合格证和发货单。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对原材料进行抽检,重点是对外加剂进行抽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因商品混凝土质量而造成事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相应行政处罚。因此,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将使用预拌混凝土作为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8.违约责任管理
(1)经采购方检验不合格,供应方所供应的材料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要求,应及时将货物运出工地,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供应方承担。
(2)供应方不按期供应的货物,视为供应方违约,由于供应方违约原因,采购方随时终止合同,供应方应赔偿因此而给采购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伍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3)若供应方以市场价格波动等其他原因而未经采购方同意自行停止供应本合同约定的物资,则视为供应方违约,供应方除承担因此给采购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供应方另承担相应的罚款。
(4)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各项罚款同时存在,不能互为抵销,供应方未及时支付给采购方,视为供应方欠采购方的到期债务,采购方保留随时清还该债务的权利。
结语 为了规范商品混凝土采购、施工、检验、质量控制和质量证明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特制定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办法。商品混凝土招投标管理中应明确规定技术人员对商品混凝土订货单的填写、组织订货、对混凝土合格证明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并由质量部门加强对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的监督与控制。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