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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企业中进行安全教育,首先要确定安全教育的内容。我认为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安全思想及态度教育,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基本操作技能训练,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的教育等。
(一)安全思想及态度是行动的指南。思想教育就是通过对职工讲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方面的“规定”、“规程”、“决定”、“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标准;部颁标准和省市地方政府劳动部门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规程”、“决定”、“标准”等,以及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条款和严格依法处理伤亡事故的条例。让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真正懂得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的道理,使得职工认识到党和国家对国家的财产和职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是高度负责的;而态度教育是一种把那些虽然知道,不肯执行的人,教育成“既懂又执行的人”,提高他们的自觉性,或者是把那些“不负责任,马马虎虎”的性格特征的人,教育成为“认真负责,谨慎细心”,性格特征的人,也就是说,是要从人们的头脑里消除那些不正确的判断依据,灌输新的正确思想。态度教育对职工的情绪变化也不能忽视,并且这一工作是非常困难的,必须经过长时间的耐心说服和细致教育,才能使之理解和领会,并得到改变。
(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又包括生产技术知识、安全技术知识和专业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生产技术知识教育是让职工了解企业的基本生产概况、各种机器设备性能、结构、分布状况以及危险等级等。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在职工进入现场前就要知道本企业的危险区域、设备及防护知识,并且知道生产中使用的有毒有害原材料或可能散发的有毒有害物所造成的危害及安全防护,怎样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及对个人特殊防护用品的安全检查和劳动保护设施检修等,以及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报告办法。专业安全知识教育要对特殊工种和专业工种进行专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它包括:电气设备、起重机械、厂内运输、交通、锅炉、防火防爆、焊接、瓦斯的安全知识以及矿井通风与防尘安全,企业噪声与振动控制。
(三)基本操作技能训练包括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的技能训练。操作前要穿戴齐个人防护用品,做好周围环境的观察,“懂得机器设备的性能、危险级别,牢记安全规程”等。操作中必须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如在危险区域必有两人以上方可进入,切不可一人工作,如遇突发事件懂得应急措施和如何抢救,避免事故发生。操作完要检查工具,为更好完成下次任务总结经验、吸收教训。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的教育更直接更具有说服力,因为它们是与职工密切相关的例子,并且就发生在他们的身边,更能引起他们的注意。我们可以选择本系统、本行业、或其它的典型案例,配合电化教育、参观展览室,向职工讲清楚每一起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管理原因,避免类似事故发生的“三道防线”。在事故案例教育中,要灌输一些集体荣誉感和企业主人翁的思想,让职工懂得事故不仅给国家造成损失,而且给企业的生产造成影响,受害者本人遭受精神和肉体上的双重折磨,甚至走向死亡的深渊,要让职工明白,发生伤亡事故时最痛苦的是直系亲属,对伤亡事故,有些领导关心的是生产能否尽快恢复,部分职工想的是:奖金吹了,这月汗水白流了。然而对一个家庭来讲则是塌天之祸,谁来抚养子女长大成人,谁来孝敬二老双亲,撕心裂肺的呼喊都是伤亡者的亲属,所以家庭比国家更需要安全生产。通过事故案例教育,切实提高职工对事故的危险性认识及事故后果的可怕性认识。
2005年是我矿抢抓机遇、创业发展的关键年。根据矿党委2005年工作会议的安排以及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的整体规划,结合企业安全工作的实际,现就2005年的安全教育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任务要求
1、贯彻落实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营造和谐矿区、和谐区队、和谐班组。
2、强化“本质安全、珍爱生命”理念,为集团公司和我矿加速创业发展步伐提供安全保障。
3、着眼于“三违”的长效治理,强化本质安全意识及应知应会教育,培育职工严细实的工作作风。
4、继续深入贯彻《某某煤矿职工本质安全宣传教育大纲》,进一步落实本质安全宣传教育挂牌问责制。通过人、物、系统、管理四要素中“人”的安全素质的提高、规范行为的养成,进一步趋近企业本质安全的目标。
二、主题理念
本质安全,珍爱生命;人的本质安全,是最核心、最关键的本质安全。
三、主题内容
明规范、晓利害、知轻重、强责任。安全教育的本质含义在于解决“想安全”的问题。安全管理的实践证明,影响人们安全目标实现的主观方面的因素:一是对规程标准的不了解;二是对违章作业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三是对安全和生产的关系处理不当;四是管理者的违章指挥等。针对上述问题,2005的安全宣传教育将围绕“明规范、晓利害、知轻重、强责任”(简称“12字”工作内容)等重点工作进行。
(一)明规范。即通过对新《煤矿安全生产规程》、岗位工作标准、“三违”界定标准的学习贯彻,引导职工上规范岗干标准活。
学习内容包括:1、新《煤矿安全生产规程》原文,要求正确理解规程的严肃意义,与原有规程的不同之处,以规程对照自己工作实际。2、要求熟练掌握并应用各岗位工作标准。3、《“三违”界定标准》及“三违”治理的处置程序标准等。要求熟练把握并准确应用;4、《庞庄煤矿职工本质安全宣传教育大纲》,要求正确把握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的基本理念以及实施本质安全教育的基本方式。
学习方式:1、各单位以班组为单位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利用安全活动日、班前班后会认真组织职工学习规程、标准。
2、财资部、职工学校等部门要分析队伍现状,制定专门培训计划,建立以岗前、技能、专业知识、本质安全理念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培训体系,要求每个职工熟记岗位的应知应会内容,以保证安全技能的提高。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培训盲点。
3、安全品行习练。继续组织好以执行与服从为主题的全员品行习练活动。要做到有计划有落实,做好骨干人员的输出培训。
4、政工部、电讯中心等部门要开辟专栏、组织专访,大造学习声势。各单位可利用牌板、黑板报等宣传工具,演讲、班前有奖抽答、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规范(标准),力求做到全员参与、人人知晓。矿将适时组织电视知识竞赛及演讲比赛活动,深化推进宣教活动。
5、矿将举行一次学习规程(标准)集中辅导活动。
6、学习规程(标准)要重实效求实用。各单位要建立和健全学习考核档案,抓好教考分离,落实教考各环节岗位责任制。政工部、群工部、安监部、职校等部门将对各基层单位学习规程(标准)的情况进行考核。
(二)晓利害。即主要通过安全案例、安全典型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认识到遵章作业的重要性,安全对于企业实现百亿目标及个人和家庭幸福的积极影响。认识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引发事故的危害程度,不规范作业、习惯性“三违”的严重后果。认识到违规操作必须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
学习内容:集团公司及矿编发的安全事故案例。集团公司及矿选树的安全生产集体及个人的典型事迹。
教育方式:安监部编制安全事故案例学习材料,并在每起事故案例后提出思考题目,各单位要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并按照《庞庄煤矿职工本质安全宣传教育大纲》的要求,运用系统思考的方法开展专题讨论。推行案例学习“四问法”,即问事故原因、问身边有无相类似违章现象、问自己有无违章行为、问有无避免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各单位通过现身说法、安全文艺小品演出等形式组织教育活动。组织开展“寻找身边安全人(班组)”活动,选树身边的正面典型,对标找差。加强对安全生产落后班组、区队以及“三违”人员安全教育情况的摸底调查,查找问题症结,制定整改措施。
(三)知轻重。即通过算帐对比引导大家正确处理好安全和产量进尺及企业经济效益、个人、家庭长远利益的关系,树立起系统的安全利益观,增强大家主动遵章以及治理“三违”的自觉性。要组织开展“算帐对比知轻重”主题教育活动。算好如下几笔账:一是算生命账。按《大纲》第三章第一节要求,围绕生命不可复得、不可增补的唯一性开展珍爱生命意识大讨论,树立起安全是人生一切的基石、安全重于泰山的安全生命观;二是算经济账。算违章作业对企业造成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算因为违章作业可能受到的经济处罚。算图省事怕麻烦带来的收益与违章成本支出的对比账;三是算家庭账。算安全事故给家庭带来的伤害,算违章作业对子女、家属荣誉上的损失;四算社会账。一个企业可能会因为一起安全事故而关闭或破产,或者使企业不得不放慢发展的步伐。一个工人的一个很小的失误可能给成百上千人的生命造成威胁;五算法律账。《煤矿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规程》均体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违规作业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结合对“三违”人员的处理办法,算账对比,明确坚守“本质安全、珍爱生命”理念的重要意义,明确安全第一的具体内涵,明确轻重缓急权衡之中安全的重要位置。政工部门要分专题编发宣讲材料。各单位在组织此项活动中要注意用职工熟悉的人和事来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安全观。
(四)强责任。即强化管理者的安全责任意识,提高管理者遵章指挥的自觉性。管理人员在安全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此次教育活动中,要求管理者按照《大纲》第四章第二项对管理人员的要求,除具备一般作业人员应知应会的安全基础知识和工种职务要求的安全知识外,应加强对本质安全企业基本理念的学习,提高对人、物、系统、制度等要素的规划协调能力。班组长、技术员以上干部要集中上一次大课,人人写一份学习体会,人人进行一次安全责任承诺。在各类培训班上都要开设有关本质安全矿井创建方面的课程。要掌握系统追问的基本方式,能有效组织安全教育活动。要反思自己在以往的工作中有无违章指挥的行为,其思想根源在哪里?要在安全管理中树立“依靠谁为了谁”的人本管理理念。要采取专题安全讲座、典型案例剖析、班组长安全大课等多种形式,重点加强基层区队干部、班组长的安全教育工作,强化他们的责任意识,使广大管理人员成为遵章守纪、创建本质安全矿井的模范。
四、主题活动
2005年全面推行“四无四保”主题活动,即:个人无违章、班组无轻伤、区队无重伤、矿井无死亡;个人保班组、班组保区队、区队保矿井、矿井保公司(集团公司)。
“四无四保”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1、上年度职工个人安全工作总结,主要填写职工个人上年度轻重伤、破皮伤、一般、严重“三违”、安全奖惩及安全责任履行情况。2、上年度本人安全工作的体会认识,用一两句话表述出来。3、自己认为在安全方面最大的问题、隐患,包括个人作业技能、社会及团体影响、安全意识、心理、生理、家庭等方面的因素。4、自己概括提炼一句安全警句格言、作业座右铭。5、制定填写职工个人新年度的安全措施,要求简短、实在、具体可操作。6、由单位党支部书记负责职工新年逐月安全情况考核,由职工填写“提建议、查隐患、定措施”栏目,签字盖章一栏必须由职工亲自操作。
具体实施:
1、全员制订。各单位所有在册职工必须在元月31日前全部制订“四无四保”计划。
2、分级管理。职工及班组“四无四保”计划管理考核由所在党支部负责;技术员以上干部的“四无四保”计划管理考核由政工部负责。
3、逐月考核。各基层党支部要在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安全活动日,以考评会的形式,统一对职工“四无四保”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由职工本人签名盖章,不允许找人替写或提前盖章、提前签字,职工填写确有困难的由职工口述,党支部书记作笔录。
4、季度抽检。在基层党支部自查的基础上,矿每季度由政工部牵头对安全宣传教育总体情况抽查并予以全矿通报。
五、几点要求
(一)要大力宣传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观,进一步认识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教育工作。要迅速召开一次专门会议研究对此意见的落实。要建立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责任分工体系,狠抓责任制的落实。每一项工作谁主管、谁配合,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要建立起一套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完整的全员抓安全思想宣传教育工作的工作机制。构建环环相扣、时空闭合安全教育体系。
(二)要完善由政工部门牵头,群工部、安监部、职校等部门共同负责的监督检查考核体系。完善以群众安全监督网、“安康杯”竞赛活动等为主要内容的群众安全监管体系,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完善以“本质安全、青年当先”为主题的青年监督岗、青工安全思想教育、安全帮教为主要内容的青工安全教育体系。发挥以女工、家属、居委会为主要成员的“二道防线”作用,以亲情、友情、邻里情感染人。建立完善矿对区队、区队对班组、班组对个人的三级安全思想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考核机制。
(三)要保证教育活动主题突出,整体目标与阶段目标、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四个方面的主题内容,可统一安排,但务必做到主题突出,阶段清晰。在统筹安排全年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时,对一些传统的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要坚持并完善。提高班前会、安全活动日等为主要内容的区队安全教育活动的质量。注意突出重要节日期间和“一通三防”等阶段性专题性宣传教育工作的特色。
(四)安全教育要继续贯彻落实《庞庄煤矿职工本质安全宣传教育大纲》,在去年理念教育的基础上,做好经验的总结推广,提高先进典型效果,使安全教育保持连续性。
(五)对外出创业异地办矿人员,也要结合实际,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安全宣传教育措施,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附:1、2005年安全宣传教育标语口号
2、“四无四保”考核情况登记表
抄报:集团公司党委宣传部、集团公司安监部
抄送:矿领导、副总、井领导
2005年安全宣传教育标语口号
1、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为提前两年实现百亿目标提供安全保障
2、本质安全,珍爱生命
3、突出人本管理理念,建设安全和谐矿区小陈老师工作室原创
4、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企业安全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5、明规范、晓利害、知轻重、强责任,全力推进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
6、抓好人、物、系统、管理安全四要素,不断向本质安全型企业目标迈进
7、学习《规程》,标准上岗
8、安全教育不放松,必知必会最重要
9、大力推行职工安全品行习练,培育职工严细实规范工作作风
关键词:培训;煤矿职工;意识;安全教育;成效
0引言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是煤矿企业一项严肃、认真、重要的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关乎煤矿职工队伍安全素质提升、关乎矿井安全生产和效益保障,关系到职工个人的人身安危和经济收入,同时也是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严格贯彻的具体体现。但在当前煤炭市场疲软、经济形势下行影响下,受经济收入和外界因素等影响,部分职工存在工作焦虑、工作情绪不稳定等情况,致使工作过程中易出现精力不集中、安全意识降低等情况出现,这是近年来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另外,受上述因素影响,也造成部分职工虽然在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但是安全意识未深入贯彻到具体工作中,安全意识也未得到有效提高。再者就是煤矿在安排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时,可能存在的片面追求办证效率、制度落实不严格、督查考核走形式等问题,也是煤矿安全教育培训不能较好开展的原因。在这种形式下,如何进一步提升煤矿安全教育培训成效、如何更加有效开展各项培训工作、如何切实提高职工安全意识,远离“三违”是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者应着重考虑的问题。
1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
(1)重视程度不够。主要表现有4个方面:①煤矿企业主要领导对安全培训工作关注不够,对“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就是重大隐患”、“安全意识提高就是经济效益”认识深度不够;②煤矿企业相关管理单位领导对培训工作不重视[1],存在管理松懈、要求不严、督导考核不到位、工作开展不扎实现象;③基层单位领导重生产,轻培训,对培训工作支持力度不够,配合不够密切;④部分职工自身对安全培训重要性认识不够,把培训当成一种负担,不愿意主动参加培训,从内心抵制安全培训工作[2]。(2)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为:对制度涉及的具体条款、要求执行力度不够、执行不严格或未按照制度要求实施。如:做不到文件规定的脱产培训;不能按要求定期召开培训会议或即使召开也多是流于形式;按照安全培训要求需教考分离的,实际流于形式等。(3)实操基地不完善。缺少实操基地,很多工种不能进行实操,理论与实践结合不密切,影响培训效果。(4)教师责任心有待提高。教师教案更新不及时,敷衍应付[3],照本宣科,不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教学,培训课程设置针对性不强,不论什么工种,培训内容都是统一内容[4]。
2煤矿安全教育培训成效提升的对策
(1)管理者重视、强化协调是煤矿安全教育培训提升的根本之路。管理者重视、强化协调是煤矿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组织保证,也是确保煤矿安全教育培训提升的根本。为此,在每期安全教育培训开班之初,做好与各单位的沟通协调,确立合理的专业课程、培训流程、年度计划内需培训人员和教师队伍安排是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完成的先决条件;同时,管理者的支持,也是各项培训政策得以落实的组织基础。(2)健全制度、完善体系是煤矿安全教育培训提升的基础保证。完善的制度、健全的体系是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得以有效实施的基本保证[5],目前各矿井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方面已基本健全,体系也基本完善,但是仍然存在的诸如制度仅以文件下发后,未组织有效学习、考核或未采取较为透明的如悬挂牌板、组织宣传、明确各项流程等方式贯彻落实或制度、体系更新不及时,与当前形势不适应等问题。因此,不断梳理、完善现行制度,明确职责,及时更新体系是确保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有效实施的基本保证。(3)创新授课、加强实操是煤矿安全教育培训提升的必然举措。传统的“黑板+粉笔”、“教案+照本宣科”等的授课方式[6],已不能满足当期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而“PPT+投影”的授课方式,易存在课件内容缺乏新意、动态体现和趣味性不足等问题,另外实操方面:缺乏长期性场地、实践和可操作性的设备及组织人员、政策性鼓励等因素,致使部分实操练习难以实现也是当前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因此,创新采用“案例+动画演示+制度解读+趣味讲解”和充分的代入或引入互动式的授课方式[7],配合合理的实操练习、实操比赛等组织活动,是提升煤矿安全教育培训的必备举措。(4)加强监督、严格考核是煤矿安全教育培训提升的有力保障。措施的实施需要严格的督促、考核,为确保教学质量,引进工程管理科学的过程管理、质量管理概念是很有必要的[8],在教学过程中,增加督查考核单项,明确各项教学管理细则,与职工收入相结合,采取必要的激励措施,强化思想理念与职业操守责任制,明确管理过程侧重点、及时兑现各项奖惩,将是保证安全培训教育的有力保障。
3建议
(1)坚定领导、强化协调、积极引导。管理者重视是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的动力[9],因此,矿井的培训工作要首先有主要负责人定期组织召开培训工作例会,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培训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对不支持培训工作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表现好的单位或学员表扬奖励,激励先进,鞭策落后,提高基层单位管理者对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视程度。其次,负责培训单位要加强与基层单位管理者的沟通交流,争取基层管理者的支持、配合,共同努力,圆满完成培训任务。另外,培训教师要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和引导[10-11],让学员从内心真正认识到培训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学员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2)严把教案审核,积极沟通交流,科学、合理安排培训内容。由于每期培训的对象、工种都不一样,负责培训单位要及时与授课老师沟通交流,让老师提前了解当期参培学员的基本情况,合理选择授课内容,有针对性地编写教案,并要求当期培训教案提前报送负责培训单位审核,确保教案通俗易懂、言简意赅,内容新颖、切合实际。(3)认真开展教学评比,加强后期跟踪考核,检验培训效果。当期培训结束组织参培员工对授课老师进行评比打分,对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评定为优秀的授课老师给予适当物质或精神奖励,激励教师授课的积极性,增强责任心,对合理化建议积极采纳,认真落实,不断完善培训管理机制,提高培训质量。同时,对当期培训学员,通过每周基层单位学习会结合现场提问的方式进行重点抽查,检验培训效果。(4)突出培训重点,提高安全意识,提升全员素质。安全培训工作的重点应放在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岗位操作技能上,培训过程中要注重引导学员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提高自主保安意识,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转变[12]。同时,在做好一般工种、特殊工种培训的基础上,按照“抓系统、系统抓”的原则,加强对重点岗位人员的培训,分系统、分专业组织对班组长、质量验收员、安检员等与安全质量密切相关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岗位操作技能,为安全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4结语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是关乎矿井安全生产的一项长效机制,必须长期开展、持之以恒,才能为煤矿安全生产保驾护航,另外坚持安全培训教育就是矿井经济效益的理念不动摇,是企业有效落实煤矿安全培训教育的根本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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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运输企业是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责任主体。全省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具备专业知识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驾驶员、车辆的动态管理制度,严格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和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清理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增加安全生产投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客运企业要在客车内增加安全乘车、灭火器位置等安全提示标语,并在车厢内醒目位置公布企业举报投诉电话,自觉接受乘客监督。客运站要落实客运车辆出站前的源头管理工作,确保不合格的车辆不出站,超员的客车不出站。货运企业、货运站要强化货运源头管理,合法装载货物,规范作业,禁止超限超载和违法装载的车辆出站、上路。各级交通运管部门要积极引导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逐步清理客运和危货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二、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监管和整治。各级建设、交通、交警部门要加强联合行动,有效整治城市公共交通秩序。加大对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客运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对集中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管与整治,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班线始发站和终点站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车辆违规经营以及城市公共汽车和出租车超速行驶、闯红灯等违法行为,督促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严格落实车辆二级维护,及时更新污染严重、安全状况不稳定的公共汽车,按时做好车辆的年检和报废。对逾期未办理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以及车辆临界报废的单位,公安交警部门要及时发出通知书,并定期抄送建设、交通等主管部门,坚决杜绝不合格车辆、报废车辆进入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市场。要依法依规查处非法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维护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秩序。要严格从事客运车辆驾驶人员的考试与发证,对申请增驾大、中型客车和营运驾驶证的,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把关并定期审验。各级公安交警、建设等部门要联合组织开展城市道路隐患路段、路口的排查与整治,研究分析城市道路交通状况,进一步完善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减速带、反光标志、炫光防护设施,科学设置路口的交通信号和临时停车泊位,完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三、加大农村客运市场整治力度,抓好农村道路安全监管。推进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县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快乡镇派出所协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步伐,将公安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能向农村延伸。乡镇政府牵头组织公安交警部门、农业(农机)部门和村委会,抓好农村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多功能拖拉机)的安全整治,对无牌无证、外挂拖拉机(多功能拖拉机)进行清理、整顿,严禁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多功能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公安交警、农业(农机)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全面排查农村短途客运线路的通行条件,研究出台运输企业最低经营保障的政策,增加农村客运班线,优化农村运力结构,有效调配运力,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采取开设赶集班车、学生专车和学校错时放假等措施,妥善解决农村客运高峰和学校放假、重要节假日、墟日等期间运力和运量的矛盾,切实解决农村群众出行难问题。要定期组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对于事故频发的路段、路口,要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对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路段要加强防护设施的建设。逐步完善农村道路的标志、标线,及时做好道路养护,提高道路等级、通行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
四、进一步强化路面巡查与监控。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对路面交通秩序的整顿,强化道路管控,特别要重点查处报废的机动车辆仍在道路行驶和客运车辆超速、超载以及驾驶员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强化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做法,以高速公路服务区(站)为依托,设立警务工作站,并在高速公路主要出入口和重点公路、重点路段设置交通安全劝导、宣传服务站,从严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违章行为,确保高速公路行车安全。加强对9座以上客运车辆的检查登记,对超员的客运车辆一律卸客转运,卸客转运费用由超员客车所在企业承担。交通部门和高速公路公司等要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公安交警、交通部门和高速公路公司要建立企业、车辆、驾驶员违法信息相互通报制度,实现监管信息的互通共享,同时要研究高速公路车辆超速等的信息采集、联网和共享问题。按照“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逐步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电子监控设施建设。
五、强制推行货车车身装贴反光标识。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技术要求,由公安交警、交通部门联合集中开展重型货车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工作,凡总质量不小于4500kg的中型以上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必须在车身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公安交警部门在路面执勤时发现上述车辆未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应当责令其设置后方可上路行驶。各级交通运管部门在办理、换发《道路运输证》时,应严格把关,对未按规定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货车并未经公安交警部门安全审验合格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各级公安交警、交通部门和高速公路公司要密切配合,不定期在主要国道、省道、高速公路收费口和服务区、治理超限超载联合检查点进行联合执法。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应把好重型货车新车注册和车辆安全检验关,对未按国家标准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或出具安全检验合格报告。
六、加强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力度,加快推进全省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公路计重收费工作步伐。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整合执法力量,推行联合执法,加快建立治理超限超载的长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全省已有的治超检测站点的作用,加强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监控和执法,全省重点检测站应有公安交警人员参加联合执法。各级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源头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重点货物运输集散地、货运站(场)等的监管力度,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场)的货运站(场)经营者,要依照《道路运输条例》予以重罚。2007年1月1日前,公安交警部门要完成车辆参数更正、行驶证换发工作;交通运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行驶证核定的项目办理相应的车辆营运手续,不得准许“大吨小标”以及其他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的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在已设置称重检测装置的高速公路入口,各高速公路交警、高速公路路政和交通运管部门要进行联合执法,凡经检测确定为超限超载的运输车辆,一律禁止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对高速公路重要出口和部分服务区实施流动执法,特别是闽粤、闽浙、闽赣三个固定检测站要24小时全天候检测,并依法处置。交通路政、运政、稽征和公安交警部门必须强化公路的治超力度,同时也要加强对高速公路入口路段的巡查。各级公安部门要维护高速公路治超站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对阻碍执法、冲关、暴力抗法和破坏站点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确保治超人员的工作能正常进行和治超人员的人身安全。加快推进全省高速公路和所有国、省道公路计重收费工作步伐。
七、实施道路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承运人责任保险是一种强制保险,全面推行和强制实施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将有效化解和转移经营业户经营风险,切实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由省安监局牵头,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保监等有关部门配合,全面推进承运人责任险工作,实行统一保险金额、统一投保标准、统一赔付办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1—2家具有承保能力、信誉好、网络健全、服务周到的保险公司作为全省道路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承保单位,营运客车每座位最低责任保险标准为20万元。2007年底前实施完成全省统一的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交通运管部门对2007年底以后仍没有依法参加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取消线路经营资格。
八、加快全省营运汽车GPS安全服务系统的建设步伐。按照政府引导、行业管理、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分步推进、确保稳定的原则,交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全省营运汽车GPS安全服务系统。先选择条件成熟、有积极性出租汽车公司、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试点,在试点工作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启动营运汽车安装GPS工作,督促全省所有的出租汽车公司、道路运输企业在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省际客运车辆、市际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等全部安装GPS,以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的实时动态监控和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九、实施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从2007年开始实施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全产风险抵押金制度,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救、救灾和事故善后处理。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安监局等部门共同制定,省交通厅组织实施。
十、推行上高速公路营运客车配置和使用汽车安全带。要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和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6)的规定,对从事旅客运输经营的卧铺客车和自2007年1月1日以后上牌,且车长大于6米的高一级以上(含高一级)客车应全部配置和使用汽车安全带。
2007年1月1日起,对申请高速公路经营班线(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新增或更新客车(含中级客车),要求在出厂时配置好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汽车安全带。客运企业的驾乘人员要在运输旅途中负责提醒、检查并指导乘客使用安全带。各级公安交警、交通部门在安全检查时加强监督。
论文关键词:网络安全教育 应用 实践
论文摘要:针对传统安全教育模式内容单一、形式枯燥、培训效果不明显,难以满足电力企业开展实时教育的需求,推进网络安全教育模式,创新安全教育的新机制,提升企业安全教育文化水平。
温州电力局作为中国经济最活跃地区的电力能源供电终端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赋予的政治责任和经济责任,努力追求企业发展和实现价值最大化。近年来,高度重视安全教育文化的建设,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在秉承国家电网公司“诚信、责任、创新、奉献”的企业核心价值观的同时,结合企业实际特点,开展安全课件的制作,积极推进网络安全教育模式,先后成功开发并实施了《安全教育系列课件》、《安全风险教育培训系统》等网络安全教育平台,创新了安全教育的新机制,提升了企业的安全教育文化水平。
一、网络安全教育实施背景
温州地处东南沿海,以发达的个体私营经济闻名全国,受异常活跃的市场经济环境的影响,以及近年来大量农村电工的转型入网,温州电力企业员工的整体安全意识相对比较薄弱。据统计,2000年至2004年温州电力局每年发生一起人员责任原因引起的误操作事故,安全生产长期处于被动挨打局面。实时开展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成为确保企业安全、稳定的当务之急。
然而,传统的安全教学模式,缺乏统一的实施标准,且内容单一枯燥,员工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强,培训效果不明显。如何才能提高员工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员工安全综合素质,从而抓好安全生产的全员、全过程管理,扭转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确保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这成为长期困挠温州局的一大难题。
二、网络安全教育实践
2005年,温州局提出了进行安全教育系列课件制作的设想,目标是将枯燥、单调的安全教育培训资料制作成生动、形象、规范、统一的安全课件,以提升安全教育质量,同时充分运用远程网络教育的优势,为系统员工提供一个灵活、生动、便捷的网络安全教育平台。之后《安全教育系列课件》作为温州局2005年的科技项目进行实施。经过近两年的实施与完善,《安全教育系列课件》开发完成,其主要包括事故案例分析、新员工入厂安全教育、特殊工种培训、消防和交通安全培训、习惯性违章及其纠正与预防、现场紧急救护知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程规定查询、信息安全、网上考试等模块。《安全教育系列课件》开发完成后,得到浙江省电力公司等上级单位的充分认可,并作为优秀的安全教育培训平台上挂浙江省电力教育培训中心网站,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推广应用。
2009年,在充分借鉴《安全教育系列课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温州局负责实施开发完成省公司科技项目《安全风险教育培训系统》,同时组织了近二十余位员工进行了典型事故案例课件的制作,对当前安全教育课件进行补充与完善,以丰富课件内容,同时为避免系统的重复配置,将原有《安全教育系列课件》与新系统进行整合。新开发的《安全风险教育培训系统》以国网公司《供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规范》、《供电企业作业安全风险辨识防范手册》、浙江省电力公司《作业流程节点风险控制研究成果》、《安全系列教育课件》、国网公司系统近年来典型安全事故等为基本培训素材,满足了当前安全风险教育培训需求,系统集成了系统权限维护和管理、事故案例管理、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安全知识管理、试题库管理、培训学习、考核管理等功能模块,系统以剖析安全事故为主要学习途径,遍历出事故中存在的所有安全风险、自动提示相应的安全规程及预控措施,从而使各种安全规程和风险辨控知识能逐步并牢固地深植进学习者的潜意识。补充、完善的事故案例课件以近年来国网公司系统典型的事故案例尤其是2009年国网公司几起恶性误操作为素材,以FLASH为主要表现形式,具备了充分的趣味性和易读性。
三、网络安全教育实施效果
《安全教育系列课件》及《安全风险教育培训系统》实施前,温州电力局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存在培训人员层次多、专业多、范围广、培训延续周期长、时间紧以及教学内容需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及时更新等特点,这样无论从工学矛盾、教材内容及师资都无法保证安全教育的持续开展。另外,传统的安全教育培训模式也存在安全教育培训质量不高,效果不明显的弊端,难以保障安全教育工作在温州局的顺利推进。
《安全教育系列课件》及《安全风险教育培训系统》实施后,由于其提供了灵活、便捷、生动的安全教育方式,可以在全省公司系统范围内实现安全教育培训资源共享,极大缓解了日益突出的工学矛盾,并且该系统具有很强的适用性和灵活性,能满足各个层次、各个专业的教育培训需求,为安全教育培训提供了远程网络教育平台。《安全教育系列课件》及《安全风险教育培训系统》等系统在温州局实施以来,得到省公司及上级单位的充分认为,先后获得浙江省电力公司科技成果三等奖、浙江电力行业管理创新一等奖、全国电力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三等奖等荣誉,《安全风险教育培训系统》获省公司电力行业管理创新二等奖。2009年温州局员工自行制作的八个安全事故案例课件也作为省公司2010年安全周学习事故案例上挂省公司局域网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共享。
温州局《安全教育系列课件》、《安全风险教育培训系统》等网络安全教育实施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其利用网络技术手段使安全教育培训信息或内容在很短的时间内被所有员工迅速了解,保证了企业在竞争上的速度优势。
(2)其以系统当前安全教育培训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具有极强的实用性、针对性和深刻的教育意义。其中《安全风险教育培训系统》中的事故案例以近年来国网公司系统的典型事故为背景,并实现与风险辨识点的关联,在强化事故案例警示效果的同时,强化了学习者的安全风险辨识能力。
(3) 由于网络培训教育的方式使所有教育内容始终在线,员工可以随时随地地学习,从而可以按照自己的工作日程有效地安排学习时间,提高员工的学习效率,缩短员工的培训时间。系统可随时随地安排考试,并能做到真实、有效,员工也可随时在网上练习。
(4)初步解决了骨干员工不能离岗培训的问题,为员工提供个人发展和成长的环境及机会,提高了企业在人才方面的竞争力。
(5)节省大量的场地、差旅等诸多的培训费用。网络教学方式,实现了各种教育资源的优化和共享,打破了资源的地域和属性特征,提高了教育资源使用效率,降低了教学成本,同时网络教育学习方式打破了时空限制,由于不必安排集中授课,更不必为解决食宿交通等问题,方便了员工学习,节约了一批可观的教学成本。
(6)保证了安全教育的连续性和实时性。目前,电力企业在安全教育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从安全教育的内容、方式及对象来看,需要经常性地开展各类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及形式必须根据有关安全政策法规、企业安全工作现状结合安全事例分析进行及时更新,网络安全教育模式的灵活性及网上课件的丰富性,使安全教育能够按连续性和实时性的要求开展。
(7)通过发动内部员工进行安全课件的制作与竞赛,提高了员工的事故分析能力,同时营造了良好的企业安全文化氛围。
(8)其充分运用文字、图形、图像、动画、音频、视频等多媒体手段,改变了原有安全教育单一、古板的教学模式,内容生动、完整、规范,各模块之间知识点相互交错和融合,提高了员工学习的积极性和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质量,为确保企业开创良好的安全生产局面奠定了扎实基础。《安全教育系列课件》及《安全风险教育培训系统》等系统自实施以来,温州局将其充分应用于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同时将其与“安康杯”、“安全月”,以及开展“爱心活动”、实施“平安工程”等活动有机结合,积极推动安全文化建设,有效促进了全局的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2005年以来温州局未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未发生重特大电网、设备事故;未发生重大交通、消防事故;保持了连续五年无误操作的良好成绩。同时每年的电网、设备事故次数和障碍次数也在逐年下降,取得了安全生产无事故记录超2000天的可喜成绩。
四、网络安全教育实施难点
(1)网络安全教育内容需要实时的更新和维护。为确保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实时滚动和更新网络平台中的安全教育课件及相关素材是必要前提,因此每年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对网络教育内容进行更新。
(2)平台的运用需要常态化。一个好的网络教育平台,如果缺少规范运用就会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因此一方面需要完善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考核制度,以规范对平台的运用,另一方面需要确保和提高安全教育课件的易读性和趣味性,以充分激发员工自主学习的积极性。
(3)需要完善网络安全教育平台与SG186系统HR模块的接口功能,以实现人员信息和培训信息资源的共享,减少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量。
五、结束语
安全教育是电力企业体现“以人为本”安全管理理念的重要内容,是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的重要手段。开展安全课件的制作,积极推进网络安全教育模式,创新安全教育的新机制,将有利于确保企业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 ,徐为人.论网络教育的利弊与完善[J].中国远程教育(综合版),2001,(8).
始终围绕“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建设大局,建立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监管,提高校园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能力,切实保障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实现“两个确保”:一是确保学校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二是确保市、县对县教育局的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获“一等奖”。
三、重点工作
(一)校舍安全
各校要对校舍加强监控,确保校舍安全。有在建工程的学校,要加强施工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二)交通安全
各校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严禁学生乘坐非法运营车辆上下学。
(三)食品卫生及营养餐安全
各校要杜绝“三无”食品进校园,严格落实食品采购索证、食品试尝留样制度。食堂工作人员持证、着装上岗。加强生活饮用水的管理,严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使用营养包的学校要认真做好入、出库登记,不得将破损的营养包发给学生食用。
(四)消防安全
各校要制定消防预案,配备消防兼职人员和器材,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加强消防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做到“二知三会”(知道防火知识、知道灭火知识;会报警、会疏散自救、会协助救护)。
(五)防止踩踏事故
各校要严格落实楼道(或学生集中通行、疏散通道)值守制度,严防踩踏事故发生。
(六)外出集体活动安全
学校全校性外出活动必须报县教育局批准,年级和班级外出活动必须经学校批准,坚持“谁组织、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报批制度。
(七)危险品安全
各校加强对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
(八)传染病防控
各校要健全学校传染病疫情监控与报告制度,落实晨检制度,针对季节性流行疾病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和疾病防控工作。
(九)村级小学和民办学校(幼儿园)安全
各校要加强村级学校和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权限落实村小和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日常安全监管,坚决防止危房垮塌、踩踏、火灾、集体食物中毒、交通等重大事故的发生。
四、加大预防和监管力度
(一)加强师生的安全教育
一是各校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学校安全管理水平;二是落实《生活•生命与安全》安全课程;三是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开展知识竞赛、组织观看安全教育录像、发放安全手册、制作宣传板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预防火灾、踩踏、食物中毒、交通、溺水等安全教育;四是开展紧急疏散、逃生自救演练,提高全体师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切实加强学校安全保卫队伍建设
各校要配齐校园保安,落实保安待遇,应为保安人员配备保安制服、橡胶警棍、防割手套、警绳、强光电筒、防刺背心等必要的自卫性警械。
(三)全面排查安全隐患
各校要严格坚持“谁排查、谁负责”的原则,对发现的隐患要登记造册,落实整改责任。
(四)完善安全档案资料
各校要有安全检查,隐患整改记录,按要求上报安全月报表及相关资料。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年初教育局与各学校签订《学校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教育局班子成员及机关股室人员对所联系乡镇、学校的安全工作负连带管理责任。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工作领导组,落实“一岗双责”,逐级签订学校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把安全工作落实到每一个校点、每一个部门、每一个班级、每一名师生,形成安全工作“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格局。各校每年投入安全工作的经费不低于公用经费的20%。教育局年终开展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目标考核。
(二)实行学校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度
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实行一票否决,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师生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问题未得到解决不放过)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已成为我们小学生学习知识、交流思想、休闲娱乐的重要平台。网络拓宽了我们的求知途径,为中小学生打开了认识世界的一扇窗,更为他们创造了一个求知的广阔空间。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关于一些学生安全建议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学生安全建议书1亲爱的同学们:
每年到了这个时候,我经常都会在电视上看到有人溺水身亡的新闻,而每次导致这些事件发生的原因,就是因为他们没有做好防止溺水的准备。为此,我提出几点防溺水的建议:
1。不要私自在海边、河边、湖边、江边、水库边、水沟边、池塘边玩耍、追赶,以防滑入水中,有句俗语:有事无事江边走,难免有打湿脚的时候。
2、不要独自一人外出游泳,更不要到不摸底和不知水情或比较危险且宜发生溺水伤亡事故的地方去游泳。
选择好的游泳场所,对场所的环境,如该水库、浴场是否卫生,水下是否平坦,有无暗礁、暗流、杂草,水域的深浅等情况要了解清楚。
3、必须要有组织并在老师或熟悉水性的人的带领下去游泳。
以便互相照顾。如果集体组织外出游泳,下水前后都要清点人数、并指定救生员做安全保护。
4。如果在水中突然抽筋,又无法靠岸时,立即求救。如周围无人,可深吸一口气潜入水中,伸直抽筋的那条腿,用手将脚趾向上扳,以解除抽筋。
这些,就是我对防溺水的建议了,希望每个同学都能够自觉的去遵守,切莫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
学生安全建议书2尊敬的校长:
在小学度过六年了,做为一个快要毕业的学生,出于对母校的热爱,也为了让学校更爱学生和家长的欢迎,我向您提一点儿建议。
我希望学校能开放游泳池,因为游泳池一直没有开放,放在那里多浪费啊!如果开了游泳池的话,那全校同学可以去学游泳了,这样就方便了同学们。同学们可以在校园里的游泳池里自由自在的游着。多好啊!
如果开了游泳池,那到时候就不用去那么远的地方去游泳,这样也方便了学校里的学生,不用去这么远,因为,在学校里读书的同学大多数是在学校旁边和附近住的。这样家长就不用这么辛苦去游泳馆里接孩子了,还有在这里提出一些开游泳池安全的办法:
1、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游泳池管理。
2、可以办个游泳班,让有兴趣的同学参加游泳班,时间定在每天放学后,而且要坚持每天都游,这样既可以锻炼身体,又可以让游游泳天赋的同学发挥他们的特长。
3、游泳池也可以在暑假和假日定期对社会开放,这样既可以取得一定的费用又可以从提高学校的知名度。
以上是我的'一点点小小的建议,望校长能够考虑采纳。忠心地祝愿母校越办越好。
学生安全建议书3亲爱的同学们:
你们好!
你是否思考过关于生命的问题呢?我读过这样一句话,觉得特别有价值:人生就像一张单程车票,只有去路,没有返程。是啊,生命对于每个人只有一次,我们能来到这个世上,是多么不容易的一件事。所以,我们应该珍爱生命。可是,生活中,却又一群人,视生命如草芥,轻易放弃。
前不久发生在北京的一件事相信大家都知道。有一个初中的大哥哥,因为老师批评了他,一时想不开,就从楼上跳了下来。不知道大家看了这则新闻有什么想法,我是很气愤。这个人怎么可以这样糟蹋生命呢?生命难道属于他一个人吗?他可想过自己的父母该怎么面对这件事?可曾想过这个社会给予他那么多,他对这个社会又做出了什么贡献呢?类似这样的事情还有很多,我听老师说,选择自杀的人群正在往“低龄化”发展。多么恐怖的一件事啊!我们这代人的心灵太脆弱了。读那些抗战故事时,怎么就没有发现有儿童自杀呢?
除了心理危险外,在我们校园中,还有一些直接伤害身体的行为:有的人滑楼梯,一下子就冲了下来。每次看到这一幕,我的心总是缩成一团,万一摔倒了,轻则手脚骨折,重则头破血流,甚至失去生命。还有的同学喜欢三五成群地模仿电视中的动作追逐打闹。他们玩得倒是挺开心,却没有想到如果自己受伤了,自己要受百倍的痛苦,家人还要跟着担心。这是多么不划算的事情啊!
生命是多么脆弱!我们要珍惜它,所以,我给大家提几条建议:
1。不论发生什么事情,都要学会心胸豁达。真的有想不明白的时候,可以找朋友或者老师、家长交流,不要自己钻进“牛角尖”。
2。上下楼梯靠右行,一级一级地上下楼梯。
3。校友内,不追逐打闹。
4。不去危险的地方玩耍。
5。玩健身器材要遵从操作要领。
同学们,让我们从每一件小事做起,珍爱生命!
学生安全建议书4亲爱的毕业研究生同学们:
你们好!
光阴似箭,岁月如歌,又是落英缤纷,春满济园的日子,与往年不同的是毕业的钟声已悠然敲响,你们即将带着母校的美好祝福,结束近3年的同济生活。告别同济,踏上人生新的征程,投入社会,迎来生命中的再一次腾飞。临别之际,我们真诚地向全体20_届毕业研究生发出倡议:让我们行动起来,文明离校,绿色离校,做一名优秀的毕业生!
一、履行毕业手续,爱护公共设施。按照学校规定,认真办理好各项离校手续。自觉爱护学校公共设施,离校前搞好宿舍卫生,保证桌、椅、床等公物完好无损,站好在校的最后一班岗,向老师、同学、学弟、学妹们展示一个积极向上的毕业生形象。
二、树立节约意识,传承同济精神。勤俭节约是同济绿色校园所提倡的行为,更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体现之一。作为一名同济人,在毕业季中也要积极践行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避免铺张浪费。
三、提高安全意识,加强自我防范。离校前,注意防火防盗防诈骗,不向窗外扔旧物瓶罐等杂物,不在校园内喧哗吵闹,不酗酒滋事,确保平安离校。离校后,也要注意人身财产安全和交通安全。
四、开展爱心捐赠,促进可持续发展。一份捐赠便是一份爱心,包含着广大毕业生们对于同济的深深热爱,希望大家能将自己不便带走的衣物、书籍、物品等捐赠出来,送给需要的同学,使物品尽可能被多次利用,为可持续发展增砖添瓦。
五、保持文明形象,展现自我风采。保持一贯的文明行为,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到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时,文明礼貌,尊敬师长。主动归还所借物品,主动结清各种费用,做到诚实守信离校。
聚似一团火,散若满天星。在未来的日子里,让我们更加珍惜和怀念在这里的点点滴滴,继续发扬“同舟共济、自强不息”的同济精神,奋力拼搏、勇于担当、锐意进取,以实干和激情谱写更美好的未来,为中国梦的早日实现积极贡献智慧和力量。
最后,祝全体毕业生一路顺风,前程似锦!
同济大学研究生会
学生安全建议书5亲爱的同学们:
菁菁校园,学子圣地,碧树芳草,一花一木,靠我们全体学子共同呵护,才有其春意常在;灯火辉煌,莘莘学子,苦读不辍,优良学风,靠我们全体学子孜孜追求,才有其硕果累累;师生和睦,自尊自爱,孝敬父母,民族美德,靠我们全体学子言行相随,才使其蔚然成风。
但是,在我们的校园生活中也存在者许多不安全因素:课间追逐打闹,不遵守交通规则,破坏公物,沉迷网络…..凡此种种,不仅有悖于中学生最基本的日常行为规范,影响了当代中学生的形象,也破坏了和谐优美的.校园环境,还危害到自己的人身安全。为此,特向全校同学发出如下倡议:
一、提高个人安全意识。安全就在我们的身边。要时时想安全,事事讲安全,树立自我安全意识,若发现有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学校汇报,防患于未然,让安全走进我们的生活。
二、遵守学校纪律,课间不追逐打闹。全面提高个人思想素质,团结同学,和睦相处,善于化解同学之间的矛盾,争做文明中学生。
三、认真学习交通安全常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文明行路,
四、要注意饮食卫生安全,不要到校外无牌小店去购买食品。不乱扔果皮纸屑。不在校园内吃零食。
五、注意运动安全。上体育课和课外活动要听从老师安排,充分做好准备活动,运动时不要剧烈碰撞,以免撞伤或摔伤。
六、自觉维护宿舍纪律。不在宿舍违章使用热的快、电热毯等。不违章私拉电线,夜间上下高层床辅要注意安全。
七、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注意在公共场所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把珍贵物品、现金放在教室和宿舍,晚上回家和同学结伴而行。
八、认真学习,珍惜时光。远离网吧,远离游戏厅,远离吸烟、等不良嗜好,远离危险地带,远离坏人。
1.1领导重视程度不够,未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培训按照我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每年必须要组织企业职工参加的安全知识培训有13项,包括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危险化学品知识培训、职业病防治培训、新工入厂安全知识培训、新工艺、新技术的安全操作技能培训等。然而,部分国有企业领导只是重视生产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压缩培训教育时间和内容,未能让职工真正了解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及当前安全生产的总体形式,造成部分职工思想麻痹,不认真参加培训课程。
1.2培训教育专员业务水平有限,未能定期接受上级部门的知识培训,知识储备匮乏企业未能及时组织培训教育专员接受专业知识学习,培训教育的内容不是很全面、具体,只能结合本企业的生产特点,有局限性的分析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的诸多潜在危险因素,对未接触、未发生过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无法诠释,只能是照本宣科,培训过程乏味无趣。更有甚者,企业将培训教育工作分配给刚步入企业工作的学生,没有在一线、基层从事其他工作的经验,没有识别生产现场安全隐患的能力,没有真正起到对生产、检修、清理等工作的指导、促进效果,使得培训教育流于形式。
1.3培训教育形式单一,受教人员文化程度、人员素质层次不齐,教学纪律和质量不理想国有大中型化工企业基本上都存在组织机构庞大、人员结构复杂、年龄差异显著等问题,在培训教育过程中没有针对性、目的性、科学性的频繁组织全员安全知识培训,使得教育内容凌乱、空泛。加之老职工、技术工及基层管理人员思想上的不重视,经常会出现培训教育现场大声喧哗、随意走动、酣睡打呼的不良现象。同时,教育形式单一,传统的灌输式教育无法调动职工参加安全培训教育的积极性,从而影响教育教学质量。
1.4年度安全投入计划未对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进行安排,导致教育教学资料的陈旧,设备设施的落后,严重影响培训效果部分国有化工企业建成已有近20年的时间,期间一直生产稳定,不愿意花大价钱投资安全培训工作,得过且过,致使没有专门的培训教育场所;没有现代化的教学设施,如电视机、投影仪、音响等;没有全面的培训教育教学资料,如安全管理类书籍、影像资料、事故案例汇编等,造成培训教育专员无从下手,获取资料途径狭窄,且资料内容的正确性有待考究,导致安全培训工作停滞不前。
2改善安全培训教育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2.1加强组织领导,分层安排培训首先,要完善安全培训教育奖惩考核机制,强化基层领导安全意识,让领导以身作则,带头参加培训教育,对不按规定进行学习、记录、考试的员工,进行通报批评并处罚金,通过经济约束等手段,提高企业员工对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视程度。再者,要分层、分批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所谓“分层”是指按照年龄大小、文化程度分为三级,一级35岁以内、大专学历以上;二级35岁至45岁、高中、技校学历;三级45岁以上级其他人员,便于在同一时间内更好、更多的理解学习内容;所谓“分批”是为了避免培训现场人员过多声音嘈杂、秩序混乱,按照所在单位工作性质进行分类,如压力容器、工程车辆、电气仪表等,有针对性的对每一类特殊人员进行知识讲解。
2.2要加大安全投入力度,改变安全培训教育模式首先,要从实际出发,以解决生产现场实际问题为主,有针对性、实用性的对各类风险因素进行辨识和防范,对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要采取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通过电脑合成模拟动画的方法,形象的诠释隐患向事故发展的过程及严重后果,从而引起全员的重视。再次,可以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知识竞赛活动,提高职工投身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在寓教于乐的过程中,学习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最后,加大安全资金投入,建立安全专业知识书籍库,方面各级人员借阅,鼓励班组长以上人员报考国家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提高薪酬待遇,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2.3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精神,定期组织培训教育专员,参加专业机构组织的各类安全知识培训和讲座,丰富自己的知识层次。同时,向同行业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进行学习,吸取适合自己企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先进经验。另外,鼓励和发动全体员工集思广益,为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多提宝贵意见,从受教者的角度全面完善教育教学体制。
关键词:多边贸易体制 公共健康 《SPS协议》 欧共体荷尔蒙案 证据与风险评估原则
Abstract: Free trade and public health are both essential to the welfare of human being.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embraced the subject of public health security. Compared with Art.20(b) of GATT1947,the ‘SPS Agreement' balanced, with the help of dispute settlement regim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rade and public health more reasonably. It is implied in the relevant case study that the Members’ public health sovereignty are being emphasized.
Keywords: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pubic health; ‘SPS agreement'; beef hormones case; ‘scientific evidence’ and ‘risk assessment’ principle
所有学派的学家都确信,自由贸易要比贸易保护好。自从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批评重商主义开始,贸易保护由于对一国经济造成高成本而一直受到经济学家的抵制。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序言中概括了自由贸易的基础,即一个开放的世界市场将会有利于国际分工的,促进世界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从而对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都有好处。然而,正如经济史学家保罗巴洛克(Paul Bairoch)指出的那样,当自由主义理论统治着学术界的时候,现实主义理论在领域居于支配地位,贸易限制一直是世界经济的普遍特征。[①]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首推重商主义的。除此之外,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即便是亚当斯密也承认他的关于各国间自由贸易的价值观存在着一些例外。在某些情况下,各国会追求并非是实现物质财富最大化的目标,比如说分配正义、反垄断、资源的保存,以及本国国民的生命与健康安全的保护等等。
本文的主旨即在于探讨多边贸易体制下的自由贸易理念与人类健康安全之间的关系演进。进入正题之前,让我们首先来回眸人类贸易史中的若干片断。
Ⅰ 回顾-------贸易与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如何协调贸易与健康之间的关系是一个既古老而又常新的话题。实际上,作为人类最早用来与传染性疾病进行斗争的武器,“隔离”(Quarantine)[②]措施的产生与发展就与贸易直接相关。早在15世纪意大利城邦时期,来自黑死病疫区的商船在到达繁华的威尼斯港口时,都会被要求到一个孤地抛锚停留40天,以避免传染性疾病的扩散与传播。[③]以此为发端,到19世纪时各国已经在国内立法中对“隔离”措施建立了一套严格而又各异的规范体系。国际层面,自1851年在巴黎召开的首届国际卫生会议后,欧洲各国在近半个世纪的时间里共举行了六次会议,并于1892年在意大利威尼斯缔结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具有拘束力的国际卫生条约(International Sanitary Convention, 1892),以后的国际卫生会议对这一条约又多次进行了修改与补充。这些会议与条约的根本目标可以概括为:一保护欧洲免受外来传染性疾病的入侵;二 建立针对传染性疾病的国际监控体系;三 建立国际卫生组织;四 协调统一各国的隔离措施以便利国际贸易的进行。 [④]国际贸易与传染性疾病在19世纪时就以国际立法的形式紧密地联系起来,一方面各国有权采取措施保护国内公共卫生的安全,另一方面又必须进行国际合作以确保此类措施不对贸易增加不合理的负担,造成不合理的阻碍。在整个国际贸易法的发展史中,这一矛盾贯穿始终。对此,1929年签订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CPP)可以作为一个极好的例证。公约一方面承认每一成员国有权利检查与处置被隔离的进口植物或植物制品,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暂时禁止此类植物或植物制品的进口,[⑤]另一方面又要求成员国“除非在某一国家的特定区域确实已经发现了植物病情或虫害,而且对于保护本国的植物及农作物来说是必要的情况下,不得以植物卫生为理由对该国的植物或植物制品实施进口与运输限制。”[⑥]
的回顾告诉我们,在20世纪,人类平衡贸易与健康关系的努力更多地是在构建和完善以GATT---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的过程中体现出来。
Ⅱ GATT---WTO协调贸易与健康的立法与实践
一 初步尝试——《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
(一) 《关贸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解读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简称GATT)成立于1947年,当时由23个国家签订此协定,其目的在于努力推行贸易自由主义,避免盛行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民族主义以及贸易战在战后重现。非歧视原则是GATT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和最重要的原则,也是GATT作为一个多边贸易体制得以存在并在战后国际贸易中发挥其职能的基石。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全球性的多边贸易协定,在GATT对贸易的规范中同样包含了对公共健康的关注。透过 GATT第20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多边贸易体制的设计者们试图在保证政府的“健康福利权”与防止此种权力被滥用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之间寻求一种平衡的努力。[⑦]正如杰克逊教授对“一般例外”条款所作的那样,第20条“承认了主权国家的重要性”[⑧],即成员方政府能够采取行动以促进‘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其他合法目标的实现,“尽管这种行为会与它在国际贸易中的各种义务相冲突”;[⑨]对政府“健康福利权”的规制以避免其被滥用则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即有关措施的实施:1 不得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的、不合理的歧视;2 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3 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⑩]
1 对GATT第20条前言的理解
以上1、2两项体现在GATT第20 条的前言当中,杰克逊教授称之为“较软的”(soft)最惠国与国民待遇义务。即在实现第20条所列的目标范围内,允许偏离第一条(最惠国待遇)和第三条(国民待遇)义务——而不是扩大违反最惠国待遇的歧视性做法,或者是保护国内生产——,如果这种偏离对于追求所列目标是必需的。[11]在1982年的加拿大和美国金枪鱼案中,加拿大认为美国对其金枪鱼制品的进口限制属于一种任意的和不合理的歧视,违反了GATT 第20条的规定。专家组裁定,因为美国对其他国家同样实施了此项措施,因此不能被认定为是对加拿大金枪鱼制品不合理歧视。[12]在这里,评估一项措施是否为“任意的和不合理的歧视”的关键是看有关的公共健康措施是否是对所有的同类进口产品统一地实施。同样的,判断一项措施是否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标准则是看此项措施是否同样实施于本国同类产品。在“汽油标准案”中诞生了WTO 争端解决机制运行以来的第一份上诉复审报告,其中包含了对于“变相限制”一词的解释,从中我们可以得出上诉机构对于GATT第20条前言的理解——“隐藏的或未公布的对于国际贸易的限制或歧视并未穷尽‘变相限制’一词的含义。尽管该词还包含着其他的含义,我们认为‘变相限制’可以被恰当的解释为包含了在第20条所列一般例外掩护下的国际贸易中达到了任意与不合理的歧视程度的各种限制性措施。……根本性的目标在于防止对第20条一般例外的滥用或非法适用。”[13]
2“必要性要求”的实证分析
前述第3项要求则规定在GATT第20条(b)款本身当中。在GATT—WTO 的争端解决实践中,对于“必要性要求”的解释涉及到了三个问题,其一,当成员方引用第20条(b)款时,相关的措施是否属于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目的而实施,即GATT第20条对特定案件的“可适用性”问题。 例如,在“泰国限制香烟进口案”中,专家组采纳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吸烟的健康危害性的专家证明,认定泰国对进口香烟的限制属于GATT第20条(b)款规定的范围;[14]其二,有关的措施是否是以域外管辖的方式实施。在“金枪鱼——海豚案”中,美国认为它所实施的《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MMPA)目的在于保护海豚的生命与健康,因此应属于GATT第20条(b)款规定的范围。专家组则裁定MMPA试图将美国的环保标准强加于其他国家,而在GATT体制下这类域外管辖是不被允许的。专家组强调:第20条(b)款允许成员方设立各自的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措施并不意味着成员方可以通过贸易限制的手段强迫其他国家接受自己的保护标准与健康政策;[15]最后一个问题则是有关的措施是否是为保护健康所必要的(Necessary)。按照GATT—WTO争端解决专家组的阐释,“必要”一词在这里有着确定的含义:如果存在着一个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替代措施,并且此项措施符合,或者与所采取的措施相比至少更加不违反GATT义务,那末所采取的措施就不能被认为是“必要的”。[16]同样是在“泰国限制香烟进口案”中,专家组认为泰国政府本来可以使用其他符合GATT规则的措施,例如“一项在第3 条第4款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基础上实施的非歧视性的法规,要求对香烟的成分进行完全的披露,以及对有害成分加以禁止等等”,[17]来达到减少香烟消费的目的,因此裁定泰国限制香烟进口的做法并不符合第20条(b) 款有关“必要性”的要求。一个相反的例证则是加拿大和法国的“石棉”纠纷。在此案中,专家组指出,法国采取的有关措施属于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的措施,而且这个措施是必要的,因为没有“可合理利用的替代措施”。[18]
(二)《关贸总协定》第20条(b)款评析
关贸总协定运行以来近40年的表明,第20条的健康例外条款并未达到当初所预想的效果。关贸总协定《GATT与实践指南》中记录的以下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GATT第20条的不足与缺失。
1986年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发生严重的核泄漏事故后,欧共体停止了对核电站周围1000英里以内区域的肉类及活体动物的进口,匈牙利、波兰等东欧国家成为此项禁令的最大受害者。[19] 匈牙利认为欧共体的做法违反了总协定第20条序言的规定,并认为禁止东欧国家相关产品的进口并没有基于公共健康安全及方面的充足理由。欧共体对此的解释则是:在事故之后民众中存在着非理智的、相互传播的恐惧心理,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别无选择,只能采取这一措施来平息恐慌。[20]换句话说,欧共体承认了这一禁令从科学及公共健康的角度来说是毫无意义的。这就引发了一个:成员方在援引第20条时,是否必须证明所采取的措施是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的?事实上,第20条(b) 款并未提及科学证明要求,在GATT解决争端的实践中专家组也从未就科学在第20条(b) 款中的地位进行过阐述。
另外一个案例发生在智利,1989年智利的水果出口在一些国家受阻,起因却只是因为发现了恐怖分子的一次破坏事件导致的“两颗有毒葡萄”,而这两颗葡萄却使智利的水果出口几乎陷于停顿状态。智利就此向GATT发出呼吁,敦促成员方更好地协调每一成员方保护其消费者健康的权利与出口国对稳定的和不受限制的国际贸易的期望之间的关系,以避免此类措施由于未经协商而过急实施,由此产生非对称性(disproportionate)的后果.[21] 这里,我们看到了对第20条(b) 款试图达到的贸易与健康之间平衡关系的一种期盼,而这种“非对称性的”后果的产生则与有关措施的科学证明要求以及风险评估程序的缺乏直接相关。如上所述,在第20条(b) 款中既无科学证明要求,也没有规定对有关情况进行科学地评估以采取适当的、恰如其分的措施。
从以上的可以得出,虽然在GATT第20条规定的一般例外中包含了公共健康安全的,但是在关贸总协定建立之初,其宗旨更在于促进贸易自由化,由于历史条件和人们的认识所限,贸易与健康之间的平衡关系并没有被赋予特殊的地位[22] ;GATT并未试图协调各成员方的公共健康措施,而是允许成员方选择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保护标准,前提则是这些措施同样的适用于相同的进口产品及本国产品,并尽可能对国际贸易产生最小限制作用。然而,第20条条文规定的宽泛和疏漏,特别是缺乏有关的科学证明和风险评估要求,以及由此引发的条文解释的分歧,一方面使得总协定在争端解决实践中面临着诸多困难,另一方面成员方也很难利用第20条为其健康安全措施辩护[23]。20世纪下半叶以来,随着全球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公共健康安全成为各国越来越关注的问题,如何有效地协调贸易与健康之间的关系成为人类面临的一大难题。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乌拉圭回合产生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就具有了重要的意义。
二 新的路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协议》)
(一)《SPS协议》概述
《SPS协议》对“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所下的定义对GATT第20 条(b)款中所说的“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作了详尽的阐释,根据《SPS协议》附件A, 所谓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是指用于下列目的的任何措施:1、保护成员领土内的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虫害、病害、带病有机体或治病有机体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2、保护成员领土内的人类活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饮料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治病有机体所产生的风险;3、保护成员领土内的人类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动物、职务或动植物产品携带的病害,或虫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或4、防止或控制成员领土内因虫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其他损害。[24]
按照WTO的理解,《SPS协议》的根本目标是“在确认任何政府提供它所认为适当的健康保护水平的主权权利的同时,保证这种主权权利不被滥用为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以及对国际贸易产生不必要的阻碍”。[25]为了达到这个目标,《SPS协议》引入了证明原则,规定任何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根据科学原理(based on scientific principles),仅在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内实施, 不在情形相同或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arbitrary) 或不合理(unjustifiable) 的歧视,其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disguised restriction);同时辅以风险评估原则,要求成员方保证其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以对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所进行的、适合有关情况的风险评估( risk assessment) 为基础[26]。并在第三条中规定了“协调”(harmonization)原则,即除非协议另有规定,SPS措施应根据现有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制定;这些规定的具体含义及其相互间的复杂关系,将在下文中结合有关案例进行详细评析。
(二) 举证责任的承担
“科学证明原则”的引入使得与《SPS协议》相关的纠纷中涉及到了大量的专业技术,举证责任的确定也就变得更为复杂和重要。例如,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WTO争端解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于举证责任承担就给出了相反的意见。
欧共体荷尔蒙案的案情是,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前,欧共体颁布了三个指令,禁止为促进牲畜的生长而使用含有促进荷尔蒙生长或激素作用的物质,同时禁止将使用前述物质的国产和进口牛肉或肉类产品投放欧盟市场。1997年7月1日,欧盟颁布了新的指令第96/22/EC号,取代前述指令,继续禁止进口或向欧盟市场投放含有荷尔蒙或激素的肉类或肉类产品,但用于或动物技术的此类物质除外。欧共体荷尔蒙案涉及六种荷尔蒙,其中三种是天然的,另外三种是人工合成的。美国指控欧盟禁止进口含该六种荷尔蒙的牛肉和肉类产品违反了《SPS协议》第2条、第3条和第5条,《TBT协议》和关贸总协定第1条和第2条。
在此案中,欧共体认为应由美国证明使用有关促进生长的激素对人类的健康来说是安全和没有风险的,[27]而美国则认为应由欧共体来证明健康风险的存在并对此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28]专家组的意见是,实施有关卫生措施的成员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在有关的措施高于国际保护标准时更应如此。申诉方只需做出其他成员方违反《SPS协议》的初步(prima-facie)证明, 这之后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实施措施的成员方那里。专家组认为协议的第2条第2款和第3款、第5条第1款、第6款和第8款、第3 条第2款都支持这一观点。[29]然而,上诉机构却推翻了专家小组的结论。上诉机构认为,协议第2条第2款规定实施卫生措施的成员方必须保证“措施的实施仅在为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必要限度内实施”,这与争端解决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并无联系,一个成员方在实施卫生措施时不遵守国际标准的行为并不能导致它必须承担普遍的或特殊的举证责任的后果,这样做实际上是对成员方的一种惩罚。上诉机构认为《SPS协议》下的举证责任不同于GATT第20条中的举证责任,专家组本来应当美国和加拿大是否提供了足够的证据和论点,证明欧共体没有遵守《SPS协议》的规定。这意味着美国和加拿大必须做出初步证据,证明欧共体的措施没有建立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之上,从而违反了协议第5条第一款的规定。[30]
上诉机构对于举证责任的认定引发了一个重要后果,那就是在WTO 体制下成员方对SPS措施提出申诉的难度将要比关贸总协定时期大为增加,因为申诉方在案件开始时就必须承担重要的或者说实质性的举证责任。结合上诉机构关于任何对违反GATT第20条(b)款的指控必须按照《SPS协议》的规定来解决的主张,我们可以得出,欧共体荷尔蒙案上诉机构的结论对于GATT时期认定举证责任的标准作出了根本性的变更。在WTO 的实践中,至少在举证责任这个问题上,贸易与健康的天平正在向维护成员方的公共卫生安全主权的方向上倾斜。
(二)证据原则与风险评估要求
前述匈牙利肉类及智利水果出口案使我们认识到了GATT第20条的重大局限,有鉴于此,《SPS协议》在第2条第2款及第5条第1款中明确规定了科学证据原则和风险评估要求,它们也被公认为是《SPS协议》的核心条款。
在WTO的争端解决实践中,对第2条第2款及第5条第1款的解释主要涉及到了以下:1 如何构成一项“充分的风险评估”? 2 为证明一项SPS措施符合协议的要求,需要多少科学证据的支持?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这两个问题都做出了不同的回答。
1 何为充分的“风险评估”?
在该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虽然都认定欧共体的做法没有建立在风险评估基础之上[31],但是二者对于“风险评估”( risk assessment )一词的含义却做出了不同的阐释。
专家组认为风险评估要求包含了程序的和实质的两个方面,程序方面的要求是指实施卫生措施的成员方必须证明它至少在决定采取措施时“认真考虑到了”(take into account) 有关风险评估的资料,以此来达到该措施是建立在风险评估基础之上的要求”;[32]实质方面,专家组认为风险评估要求应包含两个步骤:(1)风险评估(risk assessment),即目的在于发现潜在的人类健康风险的纯粹的科学实验;(2)风险管理(risk management),包含了成员方希望怎样去设定适当的健康保护标准的及价值判断。[33]
然而,对于专家组的上述结论,上诉机构却给出了相反的意见。首先,对于程序方面,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犯了一个上的错误,认为在协议的条文中并没有包含对成员方证明其在实施卫生措施时就已经考虑到了风险评估的要求,实际上上诉机构并不拒绝一个可能支持有关卫生措施的科学证据,即使成员方从未考虑到这一证据,甚至这一证据是在成员方已经实施了有关的卫生措施之后才出现的;[34]对于实质方面,上诉机构也不同意专家组将风险评估划分为“科学上的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两个方面的做法,认为这种划分并“没有文本上的根据”(has no textual basis)[35] 上诉机构认为,第5条第1款实际上是对第2条第2款中规定的科学证明要求的一个具体体现,以确保一项卫生措施不是在没有充分的科学证据支持下实施的。因此,上诉机构澄清,第5条第1款是一个实质性的而非程序性的要求,成员方不仅要能够举出对它所实施的卫生措施进行的风险评估,而且必须证明有关措施是被这一风险评估所“充分支持或合理保证的”(sufficiently supported or reasonable warranted)。上诉机构必须查明成员方是否达到了这一要求。[36] 此外,上诉机构主张,“所要评估的风险…并不仅仅是可以在严格控制条件下的科学实验过程中被确定的风险,而且包含了人类社会中实际存在的风险,换句话说,包含了在人类生活、工作、消亡的真实世界里,对人类健康存在的真实的、潜在的负面。[37]对此,有学者评论说,上诉机构对“风险评估”所下的定义“将风险评估从专家组狭隘的、纯粹科学过程的定义中拓宽出来”,这种对“风险评估”所作的广义解释“为公共卫生当局创造了更大的灵活性,因为‘风险评估’将可能检测和评估对于人类健康的所有风险,而不问其确切的和即时的起源如何。”[38]
2“风险”及“科学证据”有无量化要求?
在这个问题上,上诉机构又一次推翻了专家组的结论。专家组认为,对一项风险所进行的评估如果要符合第5条第1款的要求,那末该风险的程度应该有一个“门槛”(threshold)的要求,或者说一个量化的要求。[39] 换句话说,风险评估的结果必须体现出一定量级的(magnitude)风险的存在。[40]上诉机构则认为《SPS协议》中并未包含此种要求。按照上诉机构的解释,成员方只须评估出一种风险,无论此种风险是多末的小,也不论它的可能性如何,只要有关卫生措施与风险评估存在着一种合理的关系,成员方即为履行了风险评估的义务。[41]
上诉机构对风险评估的理解则与它对“少数意见”的态度有关”,这也是上诉机构的结论中最富有争议的一部分。[42]上诉机构认为,风险评估并不一定非要体现相关科学领域的多数意见,而是可以体现一个有着合格的、令人放心的(qualified and respected )来源的,与多数意见不同的“分歧”(pergent)观点。[43]这就意味着一个建立在少数科学观点上的风险评估就可以使相关的卫生措施满足《SPS协议》的科学证明要求。很多人认为上诉机构的这种结论是对第2条科学证明要求的一大削弱,导致成员方不会遇到太多的困难就可以进行风险评估来支持所实施的卫生措施,因为他们总能找到一些科学家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从贸易与健康安全关系的角度出发,这就证明了科学证据要求并不会对成员方限制贸易以保护公共健康安全的权利产生过多的限制。
然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同样明确了,根据《SPS协议》和《关于争端解决程规则与程序的谅解》,[44]他们有权对实施有关卫生措施的科学证据的充分性进行判断。[45]考虑到这一点,我们就不能认为成员方将卫生措施的实施建立在“少数科学意见”上的权利是没有限制的,成员方必须在争端解决过程中为其实施的措施提供有效的辩护。
通过对科学证明原则和风险评估要求的,我们可以不难发现,贸易与健康安全之间的微妙平衡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维护。
(三) 协调原则
《SPS协议》第3条(Harmonization)要求成员方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根据现有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制定,以此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协调(第1款);符合国际标准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被视为《SPS协议》和GATT1994的规定相一致(第2款);如果存在科学理由,各成员可采用高于国际标准水平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第3款)。这里所说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主要是指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疫组织以及《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制定的有关卫生与植物卫生方面的标准指南或建议。
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SPS协议》第3条的解释又出现了明显的分歧。
专家组认为,第3款是对第1款和第2款所规定的,在国际标准基础上协调卫生措施的一般性义务的一种“例外”[46];第1款中的“根据”(based on)和第2款中的“符合”(conform to) 是同一种含义。[47]上诉机构则明确,第3条的第1款、第2款和第3款各自规定了成员方在实施卫生措施时的权利,第3款中所规定的成员方自行决定卫生措施的保护水平,是一项重要的独立(autonomous)权利,而不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因此,成员方在建立更高的卫生保护水平时,如果未满足第3款所规定的条件也并不是对第1款的一种事实上的(ipso facto)违反。[48]正是基于以上认识,上诉机构对第3条前三款的含义及相互关系做出自己的阐释。
上诉机构认为,第1款里要求成员方的卫生措施“根据”(based on)国际标准制定,这里“根据”(based on)的含义是指“在……基础之上制定”(built upon)或“被…所支持”(supported by)。[49]一项卫生措施如果仅仅是“根据”(based on)国际标准制定,并不等于是与国际标准相“符合”(conform to)。成员方并不能由此援引第2款的规定,认为该措施与“SPS协议和GATT1994的规定相一致”。按照上诉机构的理解,“符合”(conform to)是指“完全地体现了”(embody completely)或者“转化为国内标准”(convert…into…municipal standard)。[50]一旦成员方选择了与国际标准不同的保护水平时,第3条第3款就开始独立地发挥作用。
根据第3款的规定,成员方采取与国际标准不同的卫生措施时,不得与SPS协议的任何其他规定相冲突。上诉机构澄清,这一规定意味着所有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必须符合第5条,特别是要满足第5条第1款和第2款所规定的风险评估要求。这就意味着,如果成员方选择了比国际标准更高保护水平的卫生措施,这种措施也必须建立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之上。然而,这一结论又明显地与第3条第3款的表述相冲突,因为第3条第3款似乎暗示了某些有着“科学理由”(scientific justification)的卫生措施并不需要建立在风险评估基础之上。对此,上诉机构也承认,SPS协议第3条第3款“‘循环和重叠(involved and layered)的语言’实际上使我们无法做出选择”。[51]
在笔者看来,这种“循环和重叠语言”的出现更多地体现了协议的制定者们在平衡贸易与健康的关系时的谨慎与小心。
(四)“预防原则”
《SPS协议》的设计者们平衡贸易与健康的努力在第5条第7款、第3条第3款及前言第6段中同样得到了体现,这些条款在相关的争端解决中被统称为“预防原则”(Precaution Principle)。[52]
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欧共体主张“预防原则”属于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并以此证明它的卫生措施符合风险评估的要求。虽然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于“预防原则”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都未给予明确回答,但二者都确认在第5条第7款和第3条第3款中包含了预防原则的。但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都认为,欧共体并不能援引预防原则来规避第5条第1款规定的将卫生措施建立在风险评估之上的明确义务。[53]在日本限制农产品进口案中,[54]预防原则的运用则与第2条第2款的规定联系起来。在此案中,日本援引第5条第7款试图证明其检疫措施满足了第2条第2款所规定的“充分证据”要求。日本认为,它之所以暂时禁止所有品种的水果进口,是因为缺乏分别测试导致了“相关科学证据的不充足”。对日本的这一抗辩,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并没有从第5条第7款的实质方面做出判断,(例如确定在何种情况下,相关的科学信息可以被看作是不充足的),而是着眼于第5条第7款中所规定的程序要求。上诉机构认为,日本既未设法获得风险评估所需的“额外信息”,也没有在“一段合理期限内审议”有关的检疫措施,所以日本的做法并不符合第5条第7款的要求。因此,上诉机构得出的结论,日本的检疫措施并没有充足的科学证据,从而违反了第2条第2款的规定。[55]
以上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与欧共体荷尔蒙案和日本限制农产品进口案的似乎表明,《SPS协议》中的预防原则作为实施措施一方的一项抗辩理由,其前景并不令人看好。[56]
(五)小结
综上所述,从协调贸易与健康间关系的宏观角度考察,《SPS协议》继承了GATT第20条有关“必要性”及“对贸易最小限制和禁止变相限制”的要求,并在以下三个方面超越了GATT第20条的规定。首先,协议要求所有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必须建立在科学原则和证据之上,并规定了相关的风险评估程序。这一规定具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有学者认为它使整个多边贸易体制的争端解决活动遇到了前所未有的课题[57];其次,协议要求成员方应尽可能地在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疫组织、《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等国际组织所制定的有关国际标准的基础上协调各自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58];最后,作为“乌拉圭回合”一揽子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SPS协议》的诞生使得与健康安全有关的贸易争议的解决有了强制性的WTO 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后盾,这在所有的旨在协调贸易与公共卫生安全之间关系的国际协定中还是第一次。这种超越不仅增加了《SPS协议》的可操作性,而且更为合理地平衡了贸易与健康安全之间的关系。
在与《SPS协议》有关的WTO争端解决实践中,有一种现象的出现耐人寻味。那就是专家组,特别是上诉机构只有在有关的案情特别清楚的情况下才会对被诉方是否违反了《SPS协议》相关条款做出明确的结论。[59]这似乎可以被理解为,在通常的情况下,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权衡贸易与健康之间的关系时,更倾向于维护一国卫生主管当局保护其本国公共健康安全的权利。
结 语
自由贸易与健康安全同为人类福祉所系。从与传染性疾病的斗争开始,直到20世纪以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为主导的多边贸易体制的构建与完善,人类平衡贸易与健康间关系的努力贯穿了整个国际贸易的。我们有理由期待这一努力将会为生活在21世纪的人们带来更多的和谐与福利。
* 本文的写作得到了院国际法中心“青年课题基金”的资助,特此致谢。
[①] 参见罗伯特吉尔平:《全球学——解读国际经济秩序》,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17页。
[②] Quarantine一词来自拉丁文,意为“40天”,这也是我们在非典危机中耳熟能详的“隔离”一词的由来。
[③] See T.Ranger (ed.),‘Epidemics and Ideas: Essays on the Historical Perception of Pestilence’(1992),p.15.
[④] David P.Fidler,‘International Law and Infectious Diseases’(1999),p.2.
[⑤] 1929 ICPP,art 6.
[⑥] Ibid,art 8.
[⑦] GATT1947第20条规定,“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b)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⑧] John·H·Jackson,‘ World Trading System, Law and Policy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1997).
[⑨] Ibid
[⑩] GATT1947, art. XX(b).
[11] John·H·Jackson,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 , p 277.
[12] See United States----Prohibition on Imports of Tuna and Tuna Products from Canada, adopted 22 Feb. 1982,GATT Doc.L/5198,BISD 29S/91
[13] United States-----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 Appellate Body Report, adopted 20 May 1996,WTO Doc. AB-1996-1,p. 25.
[14] See Thailand---Restrictions on Importation of and Internal Taxes on Cigarettes, adopted 7 .Nov. 1990,GATT Doc. DS10/R,BISD 37S/200.
[15] Tuna-DolphinⅠCase,para.5.27
[16] See Thai Cigarette Case, Panel Report,para.74; and Gasoline Case Panel Report, para.6.24.
[17] Thai Cigarette Case, para.77
[18] Measures Affecting Asbestos and Asbestos Containing Products, WT/DS135/AB, para.150.
[19] GATT ,Guide to GATT Law and Practice ,p.527
[20]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Suspension of Food Imports from Certain East European Countries, in GATT Doc.c/m/198,p. 28.
[21] Establishment of a Streamlined Mechanism for Reconciling the Interests of Contracting Parties in the Event of Trade-Damaging Acts—Communication from Chile, GATT Doc. C/M/ 232, 23, 23-4.
[22] 在GATT第20条中,健康安全只是作为例外之一与其他九项一般例外并列。
[23] 在与第20条(b)款有关的泰国进口香烟案及金枪鱼和海豚案里,泰国和美国所采取的措施都被专家组认定为不符合GATT规则。
[24] 参见《SPS协议》附件A。
[25] WTO, Understand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greement on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26] 参见《SPS协议》第2条、第5条、第3条。
[27]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8.50
[28] Ibid, para.8.49
[29] Ibid, para.8.55
[30]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04
[31]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9(i);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253(i)
[32]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8.113.
[33] Ibid, paras. 8,94,95,160.
[34]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89.
[35] Ibid, para.181.
[36]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86.
[37] Ibid, para.187.
[38] See Fidler, ‘Trade and Health’,p.38.
[39]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8.188.
[40]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86.
[41] Ibid, para.193.
[42] See Craig Thorn and Marinn Carlson ,‘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 and The Agreement of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Law and Policy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Vol. 31, Number3, 2000.
[43]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94.
[44] 《关于争端解决程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1条规定,专家组应对其审议的事项作出“客观评估”(objective assessment)。
[45]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92.
[46]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8.86
[47] Ibid, para.8.72
[48]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 para.172.
[49] Ibid para.173.,
[50] Ibid.
[51]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 para.174.
[52]《SPS协议》第5条第7款规定,在依据不充分时,成员方在满足规定的条件下,可以采取临时性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第3条第3款规定,在有科学依据且措施不违反协议其他规定的前提下,成员方可以采取保护程度高于国际标准的措施。
[53]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 para.124.
[54] 该案的案情是:日本于1950年制定植物保护法和实施条例,禁止从美国等地进口杏仁、樱桃、梅子、梨、桃、苹果和胡桃等八种植物。理由是这些植物有可能是幼蛀虫的寄生体。1978年后,日本有条件的进口以上产品,即只要出口国实施另一可达到进口要求的保护水平的措施,日本便可进口以上植物。1997年,美国要求与日本进行磋商,双方未达成协议,美国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组审议双方争议。
[55] Japan-Varietal Appellate Report, , para.80.
[56] See Craig Thorn and Marinn Carlson ,‘The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 and The Agreement of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Law and Policy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Vol. 31, Number3, 2000.
[57] Charnovitz, ‘Free trade,Fair Trade,Green Trade:Defogging the Debate’, Cornnel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27,1994,p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