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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制度的好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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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制度的好处

第1篇:审查制度的好处范文

有些单位内部复杂,管理较乱,人心涣散,导致群众意见大,举报信多的状况,我们遇到此类审计单位,要注意以下工作环节:

(一)判断举报情况的真伪。社会现象较为复杂,举报的目的也有多种,如何来判断举报线索的真伪,又不打草惊蛇,需要具有工作的艺术性。一是从举报内容是否清晰进行判断;二是从多封举报信的内容是否衔接、是否有矛盾进行判断;三是从被检举单位或被检举人的周围侧面进行了解;四是找有关单位、人员调查了解;五是正面调查了解。

(二)针对举报问题,测试有关内部控制是否合规、有效,是否得以严格执行。

(三)进行实质性审计。查账方法可以在顺查法和逆查法中进行选择,也可以结合使用。顺查法是指按照经济业务处理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审查的方法(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簿——报表)。逆查法是指按照业务处理的相反顺序依次进行审查的方法(从会计报表入手,只审查有疑问有问题的内容,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全面审查)。逆查法一般适用于:(1)被审单位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出现问题的机会相对较少。(2)被审单位的规模大,业务多,从节约工作量及审计成本考虑,顺查法适用的情况与上面相反。进行违法违纪案件的查证工作,通常选用顺查法,因为有疑点、线索,审查的范围相对较小,这样得到的结果更加全面、准确。

二、从现金的盘查入手

经济活动脱离不了货币资金的流转,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货币资金具有流通性强,使用灵活,容易兑现的特点。因此货币资金极易发生营私舞弊、贪污盗窃和挥霍浪费等违纪问题。对货币资金大都采用核对法、盘点法。

现金是货币资金的重要一种,利用现金作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现金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大致有如下几种具体形态:一是截留各种现金收入款项;二是非法侵占其他收入;三是虚列支出、虚报冒领;四是隐匿佣金、回扣、好处费;五是转移收入。

(二)虚开发票套取现金送礼或支付好处费。

(三)挪用库存现金。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打白条抵顶库存现金;二是经单位领导批准用于个人生活或其他非正常需要。

(四)贪污现金。主要表现为:一是利用收入现金不开票的形式贪污;二是利用涂改、销毁发票或收据的形式贪污;三是利用假发票、假收据报账贪污;四是利用凭证副本重复报账或用白条虚报支出;五是开现金支票取款后不入现金账进行贪污等。

现金审查最主要的方式是全面盘点库存现金,检查库存现金实有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符。盘点应采用“突然袭击”的方法,最好选择在某一天上班业务开始之前,或某天下午下班前停止业务结账之后,以防有关人员得到消息而做手脚。盘点现金时,审计人员、出纳和财务主管应同时在清点现场。

除了盘点现金外,如果被审单位现金账的余额出现红字,则要进行认真分析,查明是否有未入账资金。

对于假发票报账等虚列冒领现金的行为,查账人员应首先审查分析现金日记账,并根据日记账检查有关原始凭证,判断其合理合法性,是否存在涂改原始凭证,或报销的凭证没有经过有关人员签字、核审、或有关签字模糊,时间不吻合、发票内容不合理。如果有上述情况,应进一步同相关单位或负责人核对、证实,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在取证基础上查明其是否有贪污行为。

三、从银行账户核查入手

检查银行存款首先应核查被审单位的银行账号,一是要被审单位承诺填报;二是向银行调阅;三是检查有关资金往来的原始凭证;四是建立被审单位银行账户资料库。

(一)审查银行存款账:一是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账,检查其二者是否相符;二是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的发生情况,重点核对银行对账单上有一收一付,而银行存款日记账上却没有记载的情况。查明有无人为的增加支出数,减少收入数,以掩盖其挪用或贪污款项的情况。(二)抽查与银行存款有关的往来账户。应选择其中一些重要业务进行审查。重要业务主要是指:金额大、时间长、频率高的往来账户、以查明有无通过往来转移资金,或挪用公款获取好处的行为。

(三)检查银行存款结算凭证。主要用审核的方法,审核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含进账单)、付款委托书和汇出款项等银行结算凭证的存根和回单。查明其是否按照规定使用支票和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应着重查明以下几点:

1、签发的支票和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有无将原始凭证作为付款依据。

2、签发的支票和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是否及时登记入账,签发的支票存根是否妥善保管,其标号是否连续,有无脱号。

3、作废支票是否仍保留在支票簿内,并加盖“作废”戳记。

(四)审查银行存款余额。主要是审核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存款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查证银行存款是否真实存在,账账是否一致。

审核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时,应注意审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所有未达账款是否合情、合理、合法,对长期未达账款应进行重点审查。如银行存款余额经调节表调整后,仍有差额,还应进行跟踪审查。

四、从固定资产的审查入手

固定资产增加的途径主要有:购建、有偿和无偿调入及馈赠、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盘盈等。

固定资产减少的原因主要有:无偿或有偿调出;盘亏、毁损或遭受非常事故减少;对外投资;由于不能继续使用而报废等。

对固定资产的审查主要采用盘点核对法,也可以采用抽样审计。

固定资产作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私自侵占单位固定资产;二是开假发票套取资金;三是构建过程中接受回扣不入账,或者收受贿赂;四是变价处理固定资产不入账,不合法等。

五、其他入手点

1、检查资金分配、拨付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有以拨代支,赞助无预算拨款关系的单位或转移资金,从中获取好处。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具有资金分配权、管理权,这些权利如使用不当,极容易导致腐败,因此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分配、管理进行审计尤为必要。

2、检查报刊、书籍的发行、广告收支、回扣等。行政事业单位创办刊物、出版书籍,是其进行宣传活动、课题研究、知识培训的重要阵地,应当加强管理,否则,也会导致违法违纪。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报刊、书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也成为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

3、检查所挂靠的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看其是否有一次为名开设账号,将无偿变有偿,转移收入,或利用其隐瞒截留收入、摊派费用等情况。随着近几年来行政事业单位账号清理、“收支两条线”工作力度的加大,行政事业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账号设立“小金库”难以藏身,因此,以所挂靠的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为名开设账号成为一种趋势。

4、查票据,业务案卷。有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具有行政执法权、司法权、收费权,尤其是当前,“三乱”问题仍是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主要问题,因此,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票据,业务案卷进行审计是检查“三乱”问题的主要途径。

第2篇:审查制度的好处范文

一、从举报线索入手

有些单位内部复杂,管理较乱,人心涣散,导致群众意见大,举报信多的状况,我们遇到此类审计单位,要注意以下工作环节:

(一)判断举报情况的真伪。社会现象较为复杂,举报的目的也有多种,如何来判断举报线索的真伪,又不打草惊蛇,需要具有工作的艺术性。一是从举报内容是否清晰进行判断;二是从多封举报信的内容是否衔接、是否有矛盾进行判断;三是从被检举单位或被检举人的周围侧面进行了解;四是找有关单位、人员调查了解;五是正面调查了解。

(二)针对举报问题,测试有关内部控制是否合规、有效,是否得以严格执行。

(三)进行实质性审计。查账方法可以在顺查法和逆查法中进行选择,也可以结合使用。顺查法是指按照经济业务处理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审查的方法(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簿——报表)。逆查法是指按照业务处理的相反顺序依次进行审查的方法(从会计报表入手,只审查有疑问有问题的内容,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全面审查)。逆查法一般适用于:(1)被审单位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出现问题的机会相对较少。(2)被审单位的规模大,业务多,从节约工作量及审计成本考虑,顺查法适用的情况与上面相反。进行违法违纪案件的查证工作,通常选用顺查法,因为有疑点、线索,审查的范围相对较小,这样得到的结果更加全面、准确。

二、从现金的盘查入手

经济活动脱离不了货币资金的流转,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货币资金具有流通性强,使用灵活,容易兑现的特点。因此货币资金极易发生营私舞弊、贪污盗窃和挥霍浪费等违纪问题。对货币资金大都采用核对法、盘点法。

现金是货币资金的重要一种,利用现金作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现金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大致有如下几种具体形态:一是截留各种现金收入款项;二是非法侵占其他收入;三是虚列支出、虚报冒领;四是隐匿佣金、回扣、好处费;五是转移收入。

(二)虚开发票套取现金送礼或支付好处费。

(三)挪用库存现金。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打白条抵顶库存现金;二是经单位领导批准用于个人生活或其他非正常需要。

(四)贪污现金。主要表现为:一是利用收入现金不开票的形式贪污;二是利用涂改、销毁发票或收据的形式贪污;三是利用假发票、假收据报账贪污;四是利用凭证副本重复报账或用白条虚报支出;五是开现金支票取款后不入现金账进行贪污等。

现金审查最主要的方式是全面盘点库存现金,检查库存现金实有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符。盘点应采用“突然袭击”的方法,最好选择在某一天上班业务开始之前,或某天下午下班前停止业务结账之后,以防有关人员得到消息而做手脚。盘点现金时,审计人员、出纳和财务主管应同时在清点现场。

除了盘点现金外,如果被审单位现金账的余额出现红字,则要进行认真分析,查明是否有未入账资金。

对于假发票报账等虚列冒领现金的行为,查账人员应首先审查分析现金日记账,并根据日记账检查有关原始凭证,判断其合理合法性,是否存在涂改原始凭证,或报销的凭证没有经过有关人员签字、核审、或有关签字模糊,时间不吻合、发票内容不合理。如果有上述情况,应进一步同相关单位或负责人核对、证实,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在取证基础上查明其是否有贪污行为。

三、从银行账户核查入手

检查银行存款首先应核查被审单位的银行账号,一是要被审单位承诺填报;二是向银行调阅;三是检查有关资金往来的原始凭证;四是建立被审单位银行账户资料库。

(一)审查银行存款账:一是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账,检查其二者是否相符;二是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的发生情况,重点核对银行对账单上有一收一付,而银行存款日记账上却没有记载的情况。查明有无人为的增加支出数,减少收入数,以掩盖其挪用或贪污款项的情况。

(二)抽查与银行存款有关的往来账户。应选择其中一些重要业务进行审查。重要业务主要是指:金额大、时间长、频率高的往来账户、以查明有无通过往来转移资金,或挪用公款获取好处的行为。

(三)检查银行存款结算凭证。主要用审核的方法,审核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含进账单)、付款委托书和汇出款项等银行结算凭证的存根和回单。查明其是否按照规定使用支票和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应着重查明以下几点:

1、签发的支票和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有无将原始凭证作为付款依据。

2、签发的支票和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是否及时登记入账,签发的支票存根是否妥善保管,其标号是否连续,有无脱号。

3、作废支票是否仍保留在支票簿内,并加盖“作废”戳记。

(四)审查银行存款余额。主要是审核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存款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查证银行存款是否真实存在,账账是否一致。

审核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时,应注意审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所有未达账款是否合情、合理、合法,对长期未达账款应进行重点审查。如银行存款余额经调节表调整后,仍有差额,还应进行跟踪审查。

四、从固定资产的审查入手

固定资产增加的途径主要有:购建、有偿和无偿调入及馈赠、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盘盈等。

固定资产减少的原因主要有:无偿或有偿调出;盘亏、毁损或遭受非常事故减少;对外投资;由于不能继续使用而报废等。

对固定资产的审查主要采用盘点核对法,也可以采用抽样审计。

固定资产作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私自侵占单位固定资产;二是开假发票套取资金;三是构建过程中接受回扣不入账,或者收受贿赂;四是变价处理固定资产不入账,不合法等。

五、其他入手点

1、检查资金分配、拨付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有以拨代支,赞助无预算拨款关系的单位或转移资金,从中获取好处。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具有资金分配权、管理权,这些权利如使用不当,极容易导致腐败,因此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分配、管理进行审计尤为必要。

2、检查报刊、书籍的发行、广告收支、回扣等。行政事业单位创办刊物、出版书籍,是其进行宣传活动、课题研究、知识培训的重要阵地,应当加强管理,否则,也会导致违法违纪。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报刊、书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也成为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

3、检查所挂靠的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看其是否有一次为名开设账号,将无偿变有偿,转移收入,或利用其隐瞒截留收入、摊派费用等情况。随着近几年来行政事业单位账号清理、“收支两条线”工作力度的加大,行政事业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账号设立“小金库”难以藏身,因此,以所挂靠的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为名开设账号成为一种趋势。

4、查票据,业务案卷。有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具有行政执法权、司法权、收费权,尤其是当前,“三乱”问题仍是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主要问题,因此,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票据,业务案卷进行审计是检查“三乱”问题的主要途径。

第3篇:审查制度的好处范文

据悉,深圳龙岗原南联社区工作站副站长、常务副站长、南联社区居民委员会原主任、南联股份合作公司原副董事长周伟思于2013年1月24日被深圳市检察院以涉嫌、行贿罪立案侦查,同时被刑事拘留,2月8日被执行逮捕。因案情重大复杂,侦查羁押期限两次延长。在侦查中,办案人员发现周伟思还涉嫌非同家T作人员,按照管辖规定,将侦查中发现的周伟思涉嫌非同家工作人员受贿线索移送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侦查终结后,两案合并移送审查。

“村官”身份复杂涉嫌三宗罪

据了解,书指控周伟思涉嫌的犯罪事实为:其在担任南联社区居委会主任、南联社区工作站副站长、常务副站长期间,接受南联小学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开发商天基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基公司”)董事长叶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该项目的开发及拆迁工作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天基公司董事长叶某贿赂共计人民币4900万元。其中,伙同泰德建公司实际控制人范某收受人民币4500万元(周伟思分得人民币2000万冗,范某分得人民币2500万元),此外,周伟思又单独收受了叶某的好处费人民币400万元。

同时,书指控周伟思还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收受好处费金额为人民币700万元。其中,其在担任南联社区居委会主任期问,为天基公司旧城改造项目争取开发权提供帮助,收受天基公司董事长叶某好处费人民币500万元。其在担任南联股份合作公司副董事长期问,在建设南联股份合作公司统建楼项目中,收受合作方泰德建公司实际控制人范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00万元。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周伟思的“村官”身份认定和法律界定有一定“复杂性”:2004年深圳仝市城市化后,村委会改为社区居委会,原任村委主任的周伟思也随后担任居委会主任。作为居委会主任兼任股份公司副董事长的周伟思,2007年起又被任命为南联社区工作站副站长、常务副站长,协助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作为南联社区居委会主任、南联社区工作站副站长、常务副站长,依法从事公务期间,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南联社区居委会主任、股份公司副董事长,在从事基层自治管理工作中,就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周伟思利用不同身份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好处费的行为,分别触犯了、非国家工作人员两个罪名。

另外,周伟思还涉嫌单位行贿罪。其在担任南联股份合作公司副董事长期间,为使违规建设的南联股份合作公司统建楼顺利建成并通过检查,分多次送给深圳市龙岗区城管局副局长兼龙岗区土地监察大队原大队长、龙岗区查违办原副主任何某共计港币20万元。

案件涉及面广5人被牵出

据深圳市检察院介绍,周伟思一案,如同多米诺骨牌,牵出了一批案件。

作为周伟思一案的主要行贿方,天基公司及其董事长叶某,因涉嫌单位行贿罪,正在检察机关审查之中;深圳市龙岗区城管局原副局长兼龙岗区土地监察大队原大队长、龙岗区查违办原副主任何某,因涉嫌受贿港币20万元,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泰德建公司实际控制人范某,作为周伟思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共犯,还同时涉嫌行贿罪、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也一并被提起公诉。

范某一案,还另牵出了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龙岗管理局原副局长陈某义受贿一案。范某作为泰德建公司的控制人,在开发龙岗区某城市更新旧村改造项目中,委托律师向陈某义行贿。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目前,陈某义已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作为范某控制的泰德建公司的委托律师,广东某律师事务所主任黄某,因介绍范某向陈某义行贿等,目前正在检察机关审查之中。

据周伟思案一名办案检察官介绍,检察机关严查、权钱交易等贪污贿赂犯罪,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并层层进行深挖,这既是贯彻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建设新部署的内在要求,也是履行检察职能推进深圳一流法治城市建设、廉洁城市建设的实际举措。

第4篇:审查制度的好处范文

一、严格规范项目审查程序,加强处置项目的管理和后续跟踪检查工作

1、认真把好处置项目的审查关。自从确定专门机构、专职审查人员以来,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和完善,我办的资产处置审查工作基本上达到了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上半年共审查、批复项目xx个,其中审查上报总公司项目x个。

2、做好资产处置审查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为使处置审查工作程序更加规范化,我们在审查程序上严格做到规范化,即按照办事处制定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资产处置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要求的内容,从审查经营部门上报方案内容、格式、时间,反馈初审意见,到安排例会时间、通知上会、准备例会相关资料、会议记录、投票内容、会议纪要、下达批复文件、上报处置方案等等,力求处置审查工作程序的规范化。上半年共组织召开了评审会xx次。

3、加强处置项目的后续跟踪管理工作。为及时掌握已批复项目的处置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我们每季度对已批复的处置项目进行一次后续跟踪调查,写出检查报告,及时了解处置项目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4、加强终结项目的规范化管理工作。针对以往终结项目中存在的没有项目终结报告或报告不规范,该阐述的问题在报告中没有,有些业务人员甚至把处置方案下载一份作为项目终结报告这一问题,我们认为,项目终结报告是对该项目处置全过程客观、具体、真实、全面的一个反映和总结,尤其对于有些项目,在处置方案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多变数,一定要在报告中认真总结和反映出来,于是我们制定了“关于项目终结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规范了项目终结报告,并要求经营部门定期报送项目终结报告,移交档案材料。加强了终结项目的管理,使我们的终结项目真正能够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二、加强中介机构数据库管理,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综合管理,有力支持资产处置工作

1、作好中介机构数据库动态管理。依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聘中介机构,是有效规避资产处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的一项主要手段,也是审查办的一项基本工作职责,为切实履行好此项工作,今年以来,按照总公司的要求,本着优胜劣汰的原则,在认真考核评比的基础上,我们对数据库中选用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拍卖行等中介机构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实行了数据库动态管理制度,并重点强化对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查及业绩考核,要求中介机构随时将其资质、奖惩、人员变动等信息资料报告我办,并实行业务跟踪,随时了解并掌握中介机构有关情况,以便我办事处对中介数据库中的信息及时更新,以保证日常资产处置工作的合法合规、顺利进行。

2、组织协调资产评估、拍卖、法律事务等中介机构等日常工作,协调经营部门与中介部门关系,为资产处置提供依据。上半年,采取邀标等方式对外已与共创伟业资产评估事务所、吉林省远大会计师事务所、吉林省吉达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市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等省内外x家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做好经营部门资产处置的配合工作。

3、做好资产评估报告上会审核工作。为使资产处置程序更加规范化,今年以来,按总公司要求,办事处成立了资产评估审核委员会,负责中介机构的选聘、评估报告的审核等有关中介机构使用和管理事宜。上半年共上会研究中介选聘和评估事宜x次。

4、为加强中介机构的综合管理,今年上半年我们把自成立以来处置项目委托的所有中介机构,包括审计评估、拍卖、法律事务情况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统计,对委托程序、委托类型、委托结果、支付费用情况等总体情况有了全面的掌握,对今后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的管理起到一定作用。

第5篇:审查制度的好处范文

关键词:专利专利 专利质量 生产经营

项目:“大学生创业中知识产权的创造及运用模式研究"编号:201310731029。

目的,制造、使用和销售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按照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一方面权利人为了实现知识的价值,可能会尽力将自己独占的技术等转化为产品,并迅速占领市场,取得竞争优势;另一方面权利人也可能利用自己在技术、信息、品牌等方面的独占权利来尽力维持自己的竞争优势、排除或限制他人的竞争。在后一种情反而成了阻碍技术转移和信息传播、限制他人竞争并垄断市场的有力工具,知识产权制度,包括专利实施制度,原本促进技术信息传播、增加社会公众利益的目的就难以实现了。这些行为,可以统称为“知识产权滥用”。然而实践中竟然有一部分专利申请后不实施,我们不禁要问那当初为何煞费苦心地申请专利?面对这种专利不实施的现象,我们又应该如何应对呢?

截至2013年底,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并维持有效的国内外发明专利总数103.4万件,比2012年底增长18.2%。其中,国内发明专利拥有量58.7万件(含港澳台4.2万件),占总量的56.8%,同比增长24.1%。我国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不含港澳台)达4件,比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设定的3.3件目标高出0.7件。现在发明专利申请量跃居世界第一,专利合作条约国际申请专利全球第四位。在国内有效发明专利中,企业拥有发明专利35.2万件,同比增长28.5%,占60.0%,所占比重比2012年底高出2个百分点。高校拥有发明专利11.6万件,同比增长19.6%,占19.8%。科研机构拥有发明专利4.7万件,同比增长27.0%,占8.0%。以上数据表明我国存在大量专利,并且呈持续快速增加状态。

欧美作为专利的维护大国,近一二十年,欧美盛行两类不进行实际的生产、销售行为,而是专门以专利许可作为其主要的运营项目的公司。一类就是专利公司,如SISVEL。这类公司以客户为导向,受理客户委托进行专利业务;另一类就是业界所称的“不实施的公司”,或专利投机者。这类公司专门从事从他人手中购买专利,形成自己的“专利包”,以获取损害赔偿金或权利金。这类“不实施公司”在我国不多见,本文探讨的专利不实施是侧重于指授权专利因为不缴纳年费而自动终止以及专利技术未投入生产。我国《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但是我国众多专利技术有多少真正投入到生产领域?换言之,是什么原因导致专利技术不实施?

一、专利申请后不缴纳年费导致专利不实施

缴纳年费是专利权人的义务,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细则、《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年费没有按期缴纳,将视为放弃而终止该专利权。

我国因出现未按期缴纳年费等法定事由,导致专利权丧失的数量常大,而且逐年增加。据统计,1990-1994年国内发明专利因此不实施的比例在70%以上(相对于2000年专利权存续10-6年),国外发明专利不到30%。国内职务发明终止案中,高校占36.1%,企业占23.6%,科研院所占35%。除管理失误或者出于专利战略考虑外,很大部分是因不愿缴纳专利费等人为因素而非市场因素导致专利权提前终止,其损失是无法估量也是无法挽回的。

二、专利技术无法投入生产导致专利权不实施

我国的专利很多,但其中真正被采用并实际投入生产的很少,据调查,我国专利权放弃率曾高达近40%,有的是因为把专利技术转化成实用的物品投资太大,因而无法投入生产;而很多专利成果是因为找不到合适的转移对象而被闲置,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对专利技术没有合理的估值

专利权到底值多少钱,目前在国内还没有一套能够令人信服的评估制度,所以专利价值成了专利技术转化最困难的阻碍。

(二)没有广泛的宣传途径

没有大面积的推广自己的专利技术。因为没有更多的人知道你的专利技术,所以没有人愿意对你的技术进行投资呢。从理论上来说,专利推广是技术转化最关键的一步,要想转让自己的专利,就必须先让别人知道你的技术是什么,有什么好处,能够帮助企业或者社会带来什么帮助。

(三)面对投资方

专利人没有公正客观的介绍自己的技术成果,没有做到既要把技术的特点和优势介绍清楚,也要把技术的缺点和弊端展示出来,站在投资方的角度去思考、去交流,同样也要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因为没有能够达到这种要求,所以没能够达成合作共识。

三、专利的质量低,不能投入生产,或者不适合投入生产

衡器专利质量高低的评判标准主要是该发明的创造性与实用性。目前我国有记录的专利成果已经超过一百万项,然而实际转化应用的不足十万项,这么低的转化率虽然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专利质量不高是关键性的因素已达成共识。正是由于专利质量低、技术不成熟,才直接导致了专利应用率低下且标准不规范的情况。概况来讲,制约专利实施与转让实施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利审查制度不完善

当前我国现行的专利制度在审查外观设计等专利申请时约束力不足,通常只要具备相应的文件资料,就可以通过专利审查拥有专利权。这些缺乏实质性审查的专利申请,既包括产品、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还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其与发明专利相比往往新颖性、创造性及可靠性都存在不足。这是造成出现这类低质量专利的客观原因。

其次,我国专利申请中先申请制原则导致专利实用性较差。专利局主导的单一专利审查模式制约着专利审查的实际效果。当两个以上的人就同一发明分别提出申请时,不问其作出该项发明的时间的先后,而按提出专利申请时间的先后为准,即把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这样客观上导致技术再未成熟的时候就申请了专利,实用性较差。

(二)管理部门单纯、片面、盲目追求专利数量导致专利质量低

目前行政体制架构下专利局审查员人数有限、过度追求专利数量的政绩观等因素也会制约专利审查的实际效果。多年来对地区各单位专利工作的评价指标中,以年申请量和年授权量为主,并且每年进行排名,直接导致各地区各单位不断出台专利申请的资助政策,片面追求专利的数量、盲目攀比专利数量,忽视专利质量。以我国科研单位为例,许多单位都出台了专利申请的资助和奖励政策,在每年的科研奖励中,对获得发明专利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而且在年终考核时此一项专利可折合成发明人全年的工作量。在升职、晋级、评聘中,专利是重要的身价指标。这样就导致了申请人申请专利的目的是为了单位的评奖评优,获得授权专利后,有助于他们评职称。他们过于在乎他们的专利是否得到了授权,而不会考虑能够实现产业化。有的申请人不是为了科研精神,申请专利时只是单纯地希望专利被授权,“感觉比较有面子,从没考虑过如何好好利用它”。我国的部分科研人员,只管完成课题研究和论文,通过专利申请、获得专利后便万事大吉,而不会考虑能够实现产业化。而对于下一阶段的市场运作,已经于己无关,这样的一种模式导致了专利转化过程中的脱节,直接影响了专利的转化率。当前运行的评定制度,不仅存在过多占用浪费人力物力的问题,而且创造性低,背离了制度最初制定的初衷。

结合以上论述的原因,个人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完善专利法体系建设。当前我国法院系统拥有系统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然而当前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具备三个行政执法职能,如保留现有的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冒充专利行为的权力,对于具有民事纠纷性质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权予以取消,有益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至于下一步专利的市场运作已与自己无关,正是这种脱节扼杀了专利转化率。目前这种广泛采用的评定制度,给专利工作带来了许多弊端,浪费人力物力,创造性低,专利实施率低,背离了专利制度的宗旨。修改补充现行专利法关于制造方法专利举证责任的规定,减轻了专利权人的证明负担,这样,就可以减少双方对“新产品”的争议,使专利权人能够将诉讼顺利推动下去,以法律的手段打击侵犯自己专利权的人。

第二,提高个人和企业的专利权保护意识,加强专利权管理制度、保护力度和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加强专利权方面的法制教育宣传教育,帮助人们增强专利权方面的法律意识。在制约专利申请的过程中,其主要因素在于申请成本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从我国的实际状况来看,个人发明专利授权所需时间一般为4――5年,甚至长达6――7年,且待审起见需要缴纳相应的维持费用,这一方式很大程度上打击了发明者的申请耐心与激情。另一方面,从整个专利侵权案来看,仅去除专利纠纷中的争议所需时间就需要1年,甚至2、3年等更长,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大大削弱了审判机关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导致专利人对专利法律产生了极大的不信任,更愿意选择私力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在改善这一问题的过程中,其基本前提在于缩短专利的审查期限,在现有的基础上加大加快专利的审查速度,为发明者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对其切身利益给予相应的法律保护,为其解除后顾之忧。

第三,建立起科学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在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过程中,政府部门作为主要力量,应充分发挥自身的权益,积极引导、协调科研院校与企业间的管理,并在现有的基础上实施强强联合不断辐射的产学来促进专利发展,在提高专利发展的同时,还能更好的鼓励原创性的发明人员。通过建立科研成果孵化器机构,发展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和信息支撑体系,密切科研院校、企业的联系和合作,对技术开发项目给与税收和信贷优惠政策,创造宽松的环境和有利的条件,促进科研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

第四,建立科研院校、企业的合作伙伴关系,调整科研成果与知识产权的归属,促进技术创新的利益激励与约束机制。科研院校、企业间应开展一定范围内的合作,资源共享,减少重复;在整个合作关系中,企业扮演的是经费的提供者,科研院校扮演的则是实施者,企业为科研院校提供相应的科研基金,将科研院校的工作于企业的实际发展联系在一起,并在应用科研成果中最大限度的降低生产率低等问题,提高企业的整体技术水平。

第五,完善专利人制度,明晰专利人的法律地位,借鉴外国成功经验,增强专利人能力,提高质量,使专利实现“从专利申请的初期到技术转让、诉讼” 的高质量的一条龙服务是我国专利领域的当务之急。

第六,加强专利实施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专利管理部门通过技术合同登记、选送评奖项目等方法进行管理。加强专利审查、管理和保护机构建设, 配备先进的技术设施。每年将一批成熟、待开发的优秀项目推向市场,结合部门项目开展资产无形评估,弱化成果管理,强化专利技术实施管理 。这样最大的好处就在于加强了宏观调控的力度,使得专利技术及时有效地得到实施,并且保证了实施的质量,从而使之最大限度的起到了推动社会前进的作用。

第七,改进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和授权方式,完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制度。

参考文献:

第6篇:审查制度的好处范文

实际上,由于信息早晚总要被公开,当下试图将信息密闭起来的程序和做法,在随后的信息披露之后必然会受到公众的质疑。人们一般认为,经济要更加稳定地运行,一定经常性地作一些微调而不是大规模的调整。因此,稳定的信息流将使得经济有可能变得更加稳定。在信息持续公开的情况下,人们不需要再对某一个时段给予特别关注,也可以减少事后对资源配置的调整。从世界范围看,经济领域的保密不仅增加了总体不稳定性,而且在许多国家,也降低了公众对政府的信赖程度,成为导致腐败的重要因素。

在现代社会,我们应该承认,信息公开确实有一定的限度。例如,政府在履行其行政职责的过程中收集的大量个人的隐私信息(诸如收入状况、健康资料等),这些与个人有关的隐秘信息,构成了信息公开的最重要的也是最令人信服的例外。与以上隐私信息多少有些类似的是机密信息,这些信息的公开会给后续的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比如,有的国家会寻求世界银行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帮助对该国的金融体系进行重整,但在这样的过程中,世界银行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发现该国金融系统的种种薄弱之处,如果该国知道世界银行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将这些信息公开出来,那么该国会有强烈的动因拒绝寻求其帮助。

在现代国家,出于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也总有一些不宜公开或不能让外界知悉的信息,即国家秘密,需要对其进行保密。从世界各国看,无论是政务公开的先行者还是刚刚起步的后起国家,其政务公开的发展都不是毫无限制地进行,而是都毫无例外地将国家秘密排除在公开的范围之外,绝不因信息公开影响国家秘密的保护。

但是,信息公开时代下的保密工作必须符合信息公开对它所提出的要求。这种要求除了保密观念和保密技术应适应信息公开的需要外。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两大方面:

一是必须做好定密工作,划清公开与保密的界限。公开与保密是两种截然相反的信息存在方式,就某一具体信息而言,要么公开,要么保密,两种存在方式必择其一。而做好这种选择的前提就是必须划清公开与保密的界限。

二是必须做好保密的管理工作。保密工作作为一项管理工作,如果做不好,不仅容易使不该公开的信息被公开,造成国家秘密的外泄,而且还会影响信息公开的顺利推进。事实上,只有搞好保密工作,信息公开才有可能顺利展开。

美国是世界上保密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其定密制度的核心就是授权式的定密体制。在美国,定密只能由享有定密权的官员行使,例如,绝密级的定密权只能由总统及总统指定的并在《联邦登记》中予以公布的部门负责人及高级官员行使,其他人则无权进行绝密级的原始定密。其他密级的定密权也同样具有相应的授权。另外,对于定密授权必须采取书面方式,授权书上必须写明被授权官员的姓名或职位和所授予的定密权的定密级别。不仅如此,为解决没有定密权的部门产生秘密而不至于泄密,该制度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某部门的雇员、承包商、许可证持有者或担保人,如果产生一份需要保密的信息,而这个部门没有定密权时,就应当对这类信息先予以保护,并立即把此信息转给有该信息定密权的部门。如果仍不清楚哪个部门对该信息有定密权,则将该信息交给信息安全监督局,由它交给有定密权的部门进行定密。

对“国家和安全利益的影响”可以说是各国解密所遵循的基本原则。美国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同时还对其进行细化。如美国能源部于1980年在一份报告中提出了原子能资料解密的标准和评估原则:(1)公开后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影响,对美国的益处;(2)公开后对技术进步的影响;(3)公开后对美国的外交关系、军备控制谈判的利弊;(4)继续保密对美国能源部保密计划的影响;(5)获取保密资料所花费的时间和金钱;(6)这些保密资料在美国或其它国家的公开情况。

不仅如此,美国为了更好地实现它的这个支撑性原则,又进一步确定了均衡原则。如美国原子能委员会对一般的保密资料的解密规定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均衡,才能得出是否需要解密的结论:(1)延缓敌对国的发展比促进美国的发展更重要;(2)解密对美国的发展明显超过公开资料给国家防御安全带来的危害;(3)对美国的好处超过对敌国的好处。另外,在美国的一些规则中经常出现的“合理的损失”、“可以接受的风险”、“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保全与牺牲”等,也是衡量是否解密的标准。

第7篇:审查制度的好处范文

【关键词】基层医疗卫生系统 内部审计 思考

2010年,财政部、卫生部修订印发了《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制定印发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以下通称“新财务会计制度”)。新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加强预算管理,严格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和成本控制;有利于加强政府相关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监管。会计核算模式的变化带来了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上的变化,审计环境也相应有了较大改变,审计监督的重点和方式方法也应适应医疗卫生机构经营管理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一、新财务会计制度的创新

1.明确了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定位。新医改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向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并重转变。明确了其职能是以维护社区居民健康为中心,提供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一般常见病及多发病的初级诊疗服务、慢性病管理和健康服务。对于医院的功能定位主要是对危急重症和疑难病症的诊疗、医学教育和科研、指导和培训基层卫生人员等。新财务会计制度顺应新医改的要求,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财政补偿渠道等方面作了较大的改变,提倡实施收支两条线、国库集中支付、财务集中管理等管理新模式。对于医院的财政补助主要是大型设备配置、人员经费补偿以及在专项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的资金投入。

2.提出了强化预算管理的职责。新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了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额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方法。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方法。两者均以预算管理为核心,强化了预算约束。新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对单位预算编制程序、收支核定、预算执行、预算分析和考核等方面均作了具体规定,并强调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同时政府加强了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力度。

3.重新对收入和支出进行了科学分类。新财务会计制度要求收入按来源、支出按用途划分的原则。来源分类清晰,支出分类明确,并对医院收支管理提出了加强成本核算的要求。增加了成本管理和成本分析控制的内容,进一步明确成本核算的原则、对象及成本归集和分摊方式,并提出将成本控制目标与预算执行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会计核算,突出了基层卫生机构的公共服务职能和财政补偿性特点。在会计核算中清晰地反映了各种补偿资金的渠道,强化了收支两条线的核算体系,规范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各项收支核算。

4.完善了资产分类管理体系。以往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缺乏分级归口管理方面的规定,按固定资产原值记账再按照账面价值的一定比率提取修购基金,容易造成固定资产和总资产的虚增,致使医疗卫生机构资产信息不实。新财务会计制度借鉴了《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规定,对资本性支出均衡分期分摊到成本中去,真实地反映单位的资产价值和财务状况。新财务会计制度新增或细化了一些会计科目,如坏账准备、库存物资、固定资产折旧、在建工程、短期投资等,并要求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有利于管理者对“家产”有了更为清晰的了解。

二、实施新财务会计制度需要关注的问题

1.预算的编制、执行与分析。目前大多数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并不重视编制预算,“不编”或“随意编”是常有的事情。主管部门对预算的审批不重视、不严格,“不审”或“走过场审”也是常有的事。为改变目前这种情况,各医疗卫生机构应该设立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此项工作应由本单位的负责人负责,财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院办、人事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要有效地兼顾到预算的各个方面。预算的编制既要考虑国家和区县有关卫生事业发展与改革的方针政策,又要着眼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还要兼顾一些优先发展的项目。

2.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有效执行。内控制度是保证各项经济业务活动的有序进行,堵塞管理漏洞,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有力保证。近年来,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因财务制度不完善,管理松弛而导致内部控制工作薄弱、账目混乱、财产不实和数据失真,私设小金库、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等现象时有发生。我们在日常审计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对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不以为然,很多单位没有一套真正的医院财务管理制度,一些单位至多仅仅涉及报销和费用审批方面的管理。

因此,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应引起各医疗卫生机构的重视,同时有效执行更是重中之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重点在于明确财务管理岗位责任制,关键岗位相互制约,重要经济事项不能由一个部门或一个人办理该经济事项全过程。加强关键环节内部控制,在关键控制环节、关键控制点和控制方法上设置完善的制度规定并有效执行。

3.资产管理实行多层次的岗位责任制。资产管理涉及面广、金额大、情况复杂。很多医疗卫生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重采购轻管理,重投入轻效益,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管理水平低下,导致在药品及医用耗材采购上出现私下里收受回扣好处,资产损失浪费,甚至转移倒卖单位资产等现象。因此,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资产管理,单位重要或重大采购项目应多方询价、集体决策、报批报备;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加强对资产采购、使用、报废等环节控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应组织有关技术鉴定,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处置;应建立区域性物资采购平台,营造统一、竞争、有序的物资采购环境。建立规范的采购机制可以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保障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节约资金,防止贪污受贿。

4.成本核算管理应成为医疗机构的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以往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缺乏成本核算的意识,少计成本、漏计成本或直接冲减成本,成本核算较为混乱。新财务会计制度提出要加强成本管理,明确了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成本分摊方法,目的是为了加强成本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一是,医疗卫生机构应成立成本管理小组。制定成本管理工作制度及控制流程,提高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确定成本考核指标,并监督成本目标的实现情况。二是,细化成本核算,以科室、诊次和床日为核算对象,对于重要项目及费用应单独核算,单独反映,力争将可控成本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三是,实施全成本核算,完整反映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全成本情况。财务部门应定期编制成本分析报告,及时分析实际成本变动情况,做好成本分析与预测。四是,加强财务审批控制,控制不必要的成本费用开支。要建立严格的资金授权审批制度,加强支出申请、审批、支付等环节控制管理,严格费用开支范围及费用开支项目,防止资金浪费。

三、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审计监督的重点

1.监督与评价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主要对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预算支出编制及执行情况、会计报表反映三方面进行审查。对预算编制是否遵循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是否存在未经法定程序随意调整的现象。审查单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是否存在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现象。审查支出预算是否贯彻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有无扩大支出项目和支出范围的现象。对会计报表内容填列是否完整、准确;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与账户相关数据是否一致,是否真实、客观地反映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情况。

2.重点对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关键环节是:是否建立议事决策机制;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设置、人员配置是否合理;相互监督、稽核制度是否设置到位;收入与支出、资产管理的制度及其业务流程设置是否完整、到位;审核、审批授权是否恰当;基建项目立项、招投标、竣工决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建立了内部监督机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力进行评价等等。

内审机构应根据上述关键控制岗位的制度,审查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评价,反映医疗卫生机构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疏漏,督促单位进行改进,促进医疗机构经济运行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3.加强对资产管理的审计,特别是对大型设备购置和使用效益以及医用耗材方面的审计。固定资产审计主要是从岗位责任制的设定及人员配置、资产的取得、日常管理、保养和维护以及资产的处置等几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方面要审查是否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制度包括预算、供应商选择、采购、招投标、验收入库、付款等业务,是否明确不相容职责分离。对于大型设备和医用耗材的管理是否执行请购与审批职责分离,询价与确定供应商分离,授权审批程序建立与审批、验收入库与领用、存储与保管的限制等。另一方面审查是否建立健全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审查固定资产的账卡物三者是否一致,对固定资产的购入、保养维护、处置环节是否设置规范的流程和制度,大型设备及大额耗材是否定期盘点。资产的处置与报废是否按照国家和市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审批程序是否规范。此外,应采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手段对单位固定资产实行全面审计,资产审查率要达到100%,以便真实反映单位的资产实际存在情况。

4.对财政补偿机制建立后政府投入资金的重点审计。随着政府对各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越来越大,财政补助资金在其经济运行中所占比重也越来越大;相应的这部分资金的使用将成为财政、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对财政资金的拨付程序管理、资金使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都应予以更多关注。因此,内审机构对资金审查的重点要逐步转移到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上来,并对其使用情况予以监督和评价。

5.加强内部审计制度的建设,增强审计监督的力度。新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时间不长,各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管理都处在探索阶段。内审机构为适应新财务会计制度的变化,应及时调整审计监督方向,加强内部审计制度的建设,提高审计质量,为新财务会计制度的顺利进行提供咨询和监督。此外,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审计可以借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1年制定印发的《医院财务报表审计指引》,用于指导实务工作。

(作者为会计师、审计师)

参考文献

第8篇:审查制度的好处范文

关键词: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司法审查;检察监督

近年来,大多学者主张应该借鉴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以及其他国家处理刑事案件的一些速决程序,赋予检察人员更大自由裁量权。但是,如何在赋予检察人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之后防止其滥用,学界并未予以足够的重视。权力受到有效制约是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而作为配置和制约司法权手段之一的刑事诉讼,在赋予检察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必须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有鉴于此,笔者首先对国外关于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机制进行比较研究,然后联系我国现行检察官制约机制中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构想。

一、国外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机制

法治国家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立法上每授出一项权力,就必须同时设立相应的控制权力的制约机制,使权力与权力或权力与权利之间得到充分制衡,以防止该项权力被滥用。因而美国学者弗兰茨•纽曼指出:“哪里有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哪里便无法律制度可言。”【1】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授予检察官的一项重要权力,该权力虽然对实现个案公正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不当行使又会直接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破坏国家的法制。为了防止其负面效应,现代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制约机制,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 上级检察官(或检察院)的监督纠正机制

上级检察官(或检察院)的监督纠正机制是指检察官作出裁量决定后,上级检察官(或检察院)根据申请或通过其他途径,对该决定进行审查监督,纠正其错误的一种制约机制。这是各国普遍采取的做法。例如,在法国,检察官对刑事案件原则上处于可以进行自由选择的地位:或者作出决定不提起追诉(不予立案侦查或归档不究),或者决定发动公诉(提起追诉)。如果检察官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归档不究):(1)追诉不能得到受理,如公诉已经消灭(犯罪人已经死亡、大赦、撤回告诉、时效已过等);(2)不具备犯罪的各项构成要件,或者证明有罪的证据不足;(3)提起追诉不适当(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性格等因素);(4)侵犯个人利益的案件,被害人与犯罪人已经达成和解,或者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并付诸执行。对于检察官的不予立案决定,控告人、告发人可以按照级别,向上一级检察官或检察长提出申诉,要求追诉。上级检察官或检察长经审查,可以向下级检察官发出发动追诉的命令,下级检察官必须执行。【2】如果检察官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违背了社会利益,检察长就可以向其提出意见,甚至总检察长也可以向其提出应当遵守的意见。【3】

(二) 法院或法官的司法审查机制

法院或法官的司法审查机制,是指以法院或法官的司法审查权来制约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一种机制。这是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做法。该制约机制具体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预审机制。预审机制是由预审法官或治安法院对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进行监督制约的一种机制。这是英美国家采取的做法。英国预审有两种形式,即书面预审和言词预审。书面预审,就是检察官向治安法院提出起诉并提交有关证据,在法庭上,检察官告诉法官,全部证据均以书面陈述的方式提出,其副本已交被告方,然后法庭向被告方宣读控诉内容,询问被告人对起诉方的书面陈述是否提出异议,如无异议,法庭就正式接受检察官的控诉和书面陈述,决定正式向刑事法院移送起诉。被告方若有异议,愿意提供证据或要求传唤证人,法庭则改为言词预审,即双方当事人用言词提供证据并进行口头辩论,法庭根据辩论结果,作出驳回起诉或者移送起诉的决定。【4】可见,治安法院的预审不是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而是审查检察官的起诉决定是否有足够的根据。

在美国多数州,检察官决定起诉后,为了避免检察官滥用起诉裁量权,也规定了预审程序。对被告人指控重罪的案件通常要进行预审,但下列案件不必预审:(1)在预审前,检察官已经提交大陪审团的案件;(2)轻罪案件(多数司法区是不预审的);(3)被告人对指控作认罪答辩的案件。预审的主要目的是确定有无支持指控的可成立的理由,【5】正如美联社的一则报道所说:“所谓预审,就是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个人符合检察官的指控。”【6】预审时,检察官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以证明其指控的重罪有可成立的理由。如果预审官认为检察官的指控不存在可成立理由的,则撤销指控;只有预审官认为该重罪控诉存在可成立理由的,检察官才可提起重罪控诉。

2.法院的审查机制。在德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采取了起诉便宜主义,即在刑事追诉利益不大,优先考虑程序的经济性或者有其他的法律政治利益与刑事追诉相抵触时,尽管存在犯罪事实,检察官仍可不予起诉。【7】但是,对于某些案件,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前,必须经法院审查同意。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这些案件包括:犯罪行为轻微的案件;对公众利益危害不大且可用某些惩罚性措施替代刑事责任的轻罪案件;法院可以免予刑罚处罚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的犯罪案件等。由此可见,德国采取起诉便宜主义,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起诉裁量权后,为了防止该权力的滥用,将检察机关的某些不起诉权置于法院的审查制约下。

3.上诉法院审查庭的审查机制。在法国,检察官对重罪(可能判处五年以上监禁或死刑的犯罪)决定追诉后,是否正式提起公诉,必须经上诉法院审查庭审查决定。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官认为属于重罪案件时,应当向预审法官提出控诉状(或称公诉意见书),然后预审法官开始预审。预审结束后,预审法官应通知被审查人并将案卷转送检察官。如果被审查人在押,检察官应在一个月内提出最终起诉意见书;如不在押,提出最终起诉意见书的期限为三个月。预审法官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收到起诉意见书,则可作撤案裁定;如果收到起诉意见书,预审法官则要对全案进行审查。审查后,如果认为案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嫌疑人犯罪的,即作出不予起诉的裁定;如果认为案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嫌疑人犯有违警罪、轻罪时,则分别作出向违警罪法院、轻罪法院移送案件的起诉裁定;如果认为嫌疑人的行为构成重罪时,则必须裁定将案卷移送上诉法院审查庭进行审查。预审法官作出向上诉法院移送裁定后,应将案卷和有关证据一并移送检察官转交驻上诉法院的检察长。检察长收到案卷材料后,制作公诉意见书,连同案卷一起提请上诉法院审查庭进行审查。上诉法院审查庭在对案件证据进行审查、听取检察长和当事人律师的意见和辩论后,如果认为被审查人不构成犯罪或指控的罪证不足,即宣告不予追诉;如果认为被审查人构成轻罪或违警罪,即分别裁定向轻罪法院或违警罪法院起诉;如果认为有充分证据证明重罪指控的,则裁定向重罪法院起诉,然后检察官才能正式向重罪法院提起公诉。

4.强制起诉程序。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71-175条的规定,检察院不支持要求公诉的申请或者侦查终结后决定停止程序时,应当通知告诉人,同时阐明理由。如果告诉人是被害人的时候,在通知书中要告知可以声明不服和提出声明的法定期限。若被害人不服检察院的决定时,有权在通知后的两周内向检察院的上级官员申诉。不服检察院上级官员的拒绝裁定时,被害人可以在通知后一个月内申请州高级法院裁决。【8】这时法院既可以要求检察院移送所掌握的证据,也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然后作出裁定。如果认为没有足够的提起公诉理由时,驳回申请;如果认为申请正当时,裁定准予提起公诉。检察官必须执行裁定,正式提起公诉。这就是《德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强制起诉程序”,该程序旨在保护被害人的正当权益,有效防止检察官滥用不起诉裁量权。

5.自诉程序。通过自诉程序监督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当检察官对某一案件的证人行使豁免权时,如果受追诉者不服,可以向法院提出自诉或申请,要求追究该证人的刑事责任,法院因此审查检察官作出的豁免决定是否正确的程序。这是英美国家的做法,例如1978年英国发生了“特纳诉检察长”一案。该案检察长为控诉特纳犯抢劫罪,豁免了其同谋者萨格斯的罪行,特纳不服,向内政部请求允许其对萨格斯提出自诉。内政部尚未对此作出决定,特纳的律师就成功地向治安法院提出了申请,要求对萨格斯发出传票,追究其已向警察承认的抢劫罪。然而检察长则认为,要求追究萨格斯的刑事责任是不公正的,决定自己承担诉讼责任,这样就引起了“特纳诉检察长”案。法官最后经过对案件的审查,认为检察长作出的豁免决定符合公众的利益,是公正的,决定不追究证人萨格斯的刑事责任。【9】由此可见,检察官在对有关证人免予或终止追诉方面的豁免权,还受到被追诉者启动自诉程序的限制。

(三) 被害人的起诉机制

被害人的起诉机制,是指被害人不服检察官的不起诉决定,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监督制约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的一种机制。这是那些允许被害人自诉或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国家所普遍采取的一种制约机制。例如在法国,如果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决定,受害人在接到检察官不起诉通知后,有权向刑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可以要求刑事法院对刑事部分进行审查,这时检察官就必须进行公诉。【10】这种机制可以有效地维护被害人的利益,防止检察官滥用不起诉裁量权。

(四) 特定组织的审查机制

特定组织的审查机制,是指某些国家设置了特定的组织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予以审查制约的机制。目前各国主要设置了三种特定组织,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进行审查:

1.英国的皇家检察监督机构审查机制。为了保证检察官公正执法,英国于2000年12月成立了皇家检察监督机构(thecrownprosecutionserviceinspectorate,简称cpsi)。【11】

cpsi监督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内容包括两方面:(1)对检察官已经处理过的案件进行审查。对检察官已经处理过的案件,如果案件当事人不满提出申请,或者cpsi的监督员发现重要证据说明案件处理存在问题或者社会公众反响强烈,cpsi小组有权调取检察官处理的案卷进行审查,也可以询问有关人员和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调查和审查的结果,对案件的质量作出评价,如果发现问题,则向检察长提出改进建议。(2)监督检察官的整体工作情况。cpsi的小组通过以下方式来考察检察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到各地检察院进行实地考察;与不同级别的检察官交谈;走访与检察官有联系的机构(目前cpsi与警察局、法院、保释机构、大学、各委员会等组织和机构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亲自参加治安法院和刑事法院的审判,观看和旁听检察官的出庭情况。如果发现问题,则向检察长提出建议。在此基础上,cpsi每年要对检察官整体工作情况,向总检察长报告,报告约10多万字,内容十分详细(包括情况介绍和具体分析),从而对检察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方面的整体情况进行监督。

2.美国的大陪审团审查机制。在美国,大陪审团是由法院确定的有法定资格的公民组成的一个审查案件的团体,通常由12至23名成员组成,各州人数不尽相同。大陪审团的职责就是根据检察官提出的案件情况和自己调查的情况,确定检察官控告犯罪的理由是否成立,决定是否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美国联邦和一半以上的州实行大陪审团制度。《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条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应当用公诉书起诉;可能判处一年以上监禁或者劳役的犯罪应当用公诉书起诉,如果被告人放弃公诉书起诉,则该罪也可用起诉书起诉;其他任何犯罪,可以用公诉书起诉或者起诉书起诉。”【12】可见在美国联邦,选择大陪审团公诉是被告人的一项权利(死刑犯罪除外)。某些州也规定了被告人的这项权利。被告人选择大陪审团提起公诉后,检察官应向大陪审团提交一份罪行控告状(或称公诉书草案),然后大陪审团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过程中,检察官应提供有关证据,以支持其控诉。经过大陪审团调查、讨论后,如果有法定数额成员(通常为12名)认为指控嫌疑人犯罪有可成立理由的证据,即决定提起公诉。如果大陪审团认为证据不足以支持重罪控诉,但能证明嫌疑人犯有轻罪或微罪时,可以指令检察官向主管法院提出相应的起诉。如果大陪审团认为证据不足以进一步控诉,则作出不提起公诉的决定,撤销案件,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由于美国大陪审团的成员选自民众,属于代表民意的组织,因而它体现了民众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制约。

3.日本的检察审查会审查机制。在日本,由于刑事诉讼采取了起诉便宜主义,检察官对一切刑事案件的起诉或不起诉都拥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为了防止检察官滥用不起诉裁量权,保证该权力的行使能够反映民意,日本于1984年设置了检察审查会,并制定了《检察审查会法》。根据该法规定,检察审查会为民选机构,由11名成员组成,其成员由具有众议员选举权的公民以抽签方法确定。检察审查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根据申诉人的申请或基于自己所掌握的材料,对检察官的不起诉决定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如果检察审查会有8名以上成员认为检察官的不起诉决定不正确,则制作建议纠正不起诉决定的决议书,并送交申请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官及其上级检察官。虽然该决议对检察官没有约束力,但由于检察审查会的成员选自国民,其决议反映民意,同时检察审查会的决议要公之于众,晓之于民,因而具有道义和舆论的力量,从而促使检察官采纳检察审查会的建议。而且如果上级检察官认为该决议有充足的理由和根据时,检察官则应当采纳该决议并提起公诉。日本的这种制度是针对检察官独占起诉而设置的,其目的在于以社会公众的力量来监督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二、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官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为保证该权力的正确行使,我国也设立了相应的制约机制。

(一) 我国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机制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设立了以下三种制约机制:

1.申诉机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及时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上级检察机关应当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被害人。上级检察机关如果认为不起诉决定错误的,有权撤销下级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作出起诉决定,交下级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复核机制,即公安机关不服检察机关的决定,要求上级检察机关予以复核的机制。这是我国特有的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制约的机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极检察机关提请复核。上级检察机关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从而发挥对检察官不批准逮捕裁量权进行监督制约的作用。此外,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上级检察机关接到公安机关的复核意见书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将复核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如果上级检察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时,有权撤销不起诉决定,作出起诉决定,交下级检察机关执行。

3.被害人的自诉机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通知被害人。被害人不服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七日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上级检察机关应当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被害人。被害人不服上一级检察机关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 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虽然法律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设立了上述三种制约机制,但是从司法实践效果看,这些制约机制未能有效地发挥作用,检察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还时有发生。通过调查研究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机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上级检察官(或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上级检察官(检察机关)常常对下级检察官(检察机关)行使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这对于保证检察权行使的正确性,及时纠正检察官的不当决定,防止错案发生,都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从我国的检察实践看,上级检察官(或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约,往往是以口头指示的方式作出的。口头指示的方式,虽然灵活、简便,但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不利于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甚至容易导致检察权的滥用。例如,在实践中,有的上级机关或上级领导,通过打电话、当面交代、让人带话等方式向承办人发出指示,要求其如何处理某个案件或者某个人。这种监督制约方式的随意性,不仅不能发挥对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约作用,而且会干扰甚至破坏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

2.被害人自诉制约机制不尽合理。我国法律虽然规定,被害人不服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可以径行向法院起诉,即所谓的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但是,这种公诉转自诉的方式不尽合理,存在以下问题:(1)以自诉制度制约公诉制度,不符合历史发展趋势,有损于国家公诉权的权威性。从诉讼制度发展历史看,公诉制度代替自诉制度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即使在保留自诉制度的国家里,自诉的范围也在不断缩小,公诉的范围不断扩大,因而公诉权获得了优先的地位,并为当今各国法律所确认。而且在现代各发达国家,也不存在运用自诉权制约公诉权的制度,这表明以自诉制度制约公诉制度不具有合理性。(2)自诉权可能被被害人滥用,从而使法院徒增讼累,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3)被害人难以完成取证、质证、证明等诉讼活动。因为法律规定,被害人的自诉必须达到“有证据证明”,法院才能受理,而在被害人提起自诉前,原不起诉案件的所有证据都掌握在检察机关手中,被害人很难获得证据。即使辩护人获得了有关证据,但由于公诉案件的复杂性,被害人也难以完成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质证、证明等诉讼活动。

3.缺乏社会公众力量的监督制约机制。在我国,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机制主要是公安司法机关之间的制约机制,缺乏社会公众力量的参与,因而是不完善的,必然影响监督制约的效果。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再加上司法人员的专业一体化趋势,更增加了司法人员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现实状况必然导致对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监督制约的弱化,使得社会公众对我国上述制约机制的不信任甚至丧失信心。这可从我国公民对“焦点访谈”等节目的关注程度、公民申诉不断增多的现象等得到印证。此外,我国目前由于种种原因,司法腐败现象还十分严重,这也表明缺乏社会公众力量参与的制约机制是不完善的。

三、完善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制约机制的构想

上述分析表明,我国法律规定的关于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机制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充分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建立以下制度来健全我国制约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机制。

1.上级检察官(或检察机关)书面化的指令机制。针对司法实践中上级检察官(或检察机关)口头指令的普遍性,为了防止口头指令的弊端,发挥上级检察官(或检察机关)监督制约方式的有效作用,应当改变上级检察官(或检察机关)口头监督制约方式,建立书面化的指令制度。指令的书面化,意味着上级检察官(或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官的监督制约,只有以书面形式发出指令时,才对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具有拘束力,该检察官才能遵照执行。如果上级检察官(或检察机关)的指令不是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就不能对下级检察官产生约束力,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就有权拒绝执行。

应当指出的是,检察官(或检察机关)指令的书面化,是就检察官处理案件的自由裁量权而言的,它并不排除上级检察官(或检察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口头发出的指令。在我国建立上级检察官(或检察机关)指令的书面化,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好处:(1)有利于上级检察官(或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官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保证下级检察官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上级的指令,避免由于指令不明所引起的误解。因为无论是上级检察官个人的指令,还是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以书面形式表达,较之口头形式,更容易做到准确无误,因而更容易对下级检察官进行指导,防止下级检察官假借上级的名义办案,从而可以有效地对下级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制约。同时,上级检察官(或检察机关)指令的书面化,也容易被下级检察官理解和执行。(2)有助于促使上级检察官(或检察机关)慎重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减少或避免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随意性。实行上级检察官(或检察机关)指令的书面化,在客观上能够促使上级检察官在发出指令之前,认真负责地考虑其指令的必要性和正确性,减少对具体案件盲目、不负责任的指令,防止上级检察官因人情或因受贿而滥用自由裁量权,从而可以起到对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制约的作用。(3)有利于增强下级检察官的责任心,促使其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因为实行上级检察官(或检察机关)指令的书面化,必将大大减少上级检察官(或检察机关)对具体案件发出指令的数量,改变下级检察官办案依赖上级检察官(或检察机关)指令的状况。这在客观上必然促使下级检察官学会独立自主地分析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正确认识和运用其自由裁量权,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总之,建立上级检察官(或检察机关)书面化的指令机制,可以有效地对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制约,保证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

2.法院的审查制约机制。在现代刑事诉讼中,重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发展趋势。但是,如何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则是各国刑事诉讼研究的重要课题。在我国,为了防止检察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利,设立了公诉转自诉制度。但是,该制度却存在许多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完善。为此,有学者建议,应当借鉴德国的强制起诉制度或日本的准起诉制度。【13】但笔者认为,虽然德国和日本的上述制度有其合理之处,但也存在不可忽视的弊端。德国的强制起诉制度的主要弊端是:一方面该制度不符合“法官中立”的要求,也破坏了审判机关“不告不理”的原则;另一方面强制检察机关违背自己的意志提起公诉,难以达到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权利的目的。日本的准起诉制度的主要弊端为:一是将公诉权交由律师来行使,违背了公诉权的职权原则,即违背了追究犯罪的公诉权只能由代表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二是由于律师缺乏独立性,将公诉权交由律师行使,难免出现法官将其意见强加于律师或者律师为了获得案源而迎合法官的现象,从而导致庭审流于形式,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我们不应当借鉴德国和日本的制度,而应当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公诉转自诉制度进行改革。笔者的具体设想是将其改革为法院审查机制,即法院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进行审查制约的机制。也就是说,当被害人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时,有权申请法院予以审查,法院应当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是否正确进行审查。通过对案卷和有关材料的审查,如果法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建议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如果建议不被检察机关所接受,可以要求其上级检察机关督促执行。通过这种改革,既可以克服公诉转自诉制度的弊端,也可以起到制约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作用。

3.检察监督委员会的制约机制。针对我国缺乏民众参与制约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现状,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英国cpsi和日本检察审查会的做法,在我国成立检察监督委员会,建立检察监督委员会的制约机制。其具体设想是:在各级检察机关所在地区,从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机构中,选举出9-15人组成检察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并精通刑事法律且在当地具有较高的威望。该委员会的任务是负责审查当地检察机关作出的各项决定是否正确。如果案件的有关人员对检察机关的决定不服,均可以向该委员会申请审查。如果该委员会认为检察机关的决定不正确的,则制作建议检察机关纠正决定的决议书,送交申请人、作出决定的检察机关及其上级检察机关,同时向社会公布,以促使检察机关接受检察监督委员会的意见,从而实现以社会公众力量来监督制约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目的。

在我国建立检察监督委员会的制约机制主要有以下好处:(1)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申诉,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感。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机关之间具有特殊的利害关系,使得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之间的监督措施缺乏信任,导致当事人不服案件处理决定时,到处申诉、越级申诉等现象。建立检察监督委员会后,由于该委员会是由社会上有威望的人士组成,是中立的组织。所以该委员会的审查决议具有客观公正性和较高的权威性,能够被当事人和社会所接受,从而客观上可以起到减少当事人申诉,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的作用。(2)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关注司法活动,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目前的司法改革,虽然制定了一些司法公开的措施,但与社会公众的期望相比,司法活动的透明度仍显不够,需要进一步增强。建立检察监督委员会后,由于该委员会本身是由社会民众组成的,再加上该委员会的决议要向社会公开,必然会引导社会公众关注司法活动,从而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3)有利于加强对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力度。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公民都有权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督,但由于我国目前缺乏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专门民间组织,致使公民的监督处于分散状态,再加上一般公民的法律素质较低,难以形成有分量的监督意见,因而难以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而建立检察监督委员会,则可集中一批精通法律的权威人士,提出有分量的监督意见,从而可以提高对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力度。

 

 注释:

【1】转引自左卫民、周长军:《刑事诉讼的理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2】【10】参见[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下),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3-505页,第502页。

【3】参见《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余叔通、谢朝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19页。

【4】参见王以真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72-173页。

【5】有些州通过预审确定此案应否送交大陪团处理,被告人应否受大陪团询问。

【6】转引自林达编著:《世纪审判》,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5页。

【7】参见《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页。

【8】被害人可以通过自诉途径追究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经过法院同意而作出不起诉的案件以及因政治原因、引渡、驱逐出境等不起诉的案件,依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第2款之规定,是不准许被害人申请法院裁定的。因而被害人申请法院裁定的案件范围是极其有限的。

【9】参见[英]李约翰•丁•爱德华兹:《英国总检察长》,王耀玲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年版,第538-540页。 

【11】2002年4月笔者参观了该机构,听取了该机构负责人关于该机构的详细介绍。 

第9篇:审查制度的好处范文

    化工企业污染防治及控制研究

    前文提及的化工企业多采用三污染末端治理的消极方式应对污染防治任务,这不是一种积极的防污治污态度,想要从根本上缓解化工企业对环境造成的严重污染,缓解环境污染加剧,就必须从不断完善和改革企业生产工艺、不断的积极推进与探索更新更清洁的生产方式、不断在生产运作的各个环节加强防污治污的意识与具体手段。全国第二次工业污染防治会议提出,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化工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仍然是全国全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把清洁生产与技术改造放在化工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的最重要位置,各个企业都应该加大对这一方面的探索研究力度,以求加强化工企业污染防治工作总体力度。

    加强化工企业污染防治工作力度的具体思考

    化工企业想要切实提升本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想要消除消极应对将来所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就必须从生产运作的各个环节切实加强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加强和水平提升。从化工企业生产运作的特殊性来看,化工企业污染防治及管理控制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污染审计是化工企业实现污染防治有序开展的第一步,同时也是最为关键的一部。污染审计是污染防治的基础和前提,只有污染审计工作认真开展,才能让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有的放矢。污染审计工作主要包括了对所有常规污染物的审查阶段、末端废物审查阶段以及各组织、部门负荷分配情况的审查阶段三个方面。在常规污染物审查阶段,要认真审查每吨产品的具体用水情况、废水排放情况、废水中的主要污染物成分及比例情况等,然后再根据各种污染物的实际情况进行从工艺到操作流程上的全面改革,降低常规污染物的排放数量。在末端废物审查阶段是在常规污染物审查及技术改良的基础之上进行的,虽然在第一阶段已经将废水及废物的排放量降低了一定程度,但是由于化工企业的特殊性及废物废水废气等排放的数量十分巨大,仅凭一个环节不足以起到决定性的防止效果,所以在第二阶段应该进一步按照废水的性质和特征加强对其的生化处理,生化处理污染物工艺具有效率高、能耗少、工艺成熟等诸多方面的有点,一般来说可以选用接触氧化法来进行。最后一个阶段是各组织、部门负荷分配情况的审查,简单来说,也就是将工艺改造与革新、废物处理等工作总量合理的分配到各个组织与部门之中,并进行执行效果及跟踪检验。(化工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具有任务重,内容多,管理困难等特点。所以为了努力提升其污染防治和控制管理总体水平,必须加强污染防治问责制度建设。问责制度是建立在有效的污染审计的基础之上,具体做法是将污染审计的结果与目标根据各组织、部门与车间的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对每一个污染产生点都建立专门的控制点,并且与每个部门和车间的直接负责人签订污染防治及执行协议,车间级部门负责人再将本部门的防止任务细分到每一个点和环节上面,分别与具体对应的操作人员及小组,然后再次签订第二层级的执行协议。第二层级的执行效果由车间及部门的直接负责人负责执行结果考核,部门与车间的总的执行效果由厂方的专门考核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从而建立层层负责、环环相扣的网络化污染防治系统,力求将每一个污染点都纳入到统一的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当中来,实现防止工作的全方位渗透,杜绝过去那种先污染、后治理的消极防止现象。

    化工企业人数众多,工序复杂,工艺环节不计其数。为了有深层次问题,企业内部应该建立起专门的监督检测机构,机构人员专门要进行定期和随机抽查、检验及分析工作,在收集检验数据的同时,根据所学专业知识给出执行评价,并及时向企业最高领导者汇报。检验检测小组成员应该包括各重要车间及组织的负责人,这样便于更加准确、科学的进行检验与评价活动。企业内部任何一项制度想要得到切实推行,都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奖励制度与约束机制。这样才能从正反两个方面提升工作成效。奖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运作要与防污治污具体执行绩效考核机制相结合,要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数与依据,要把每一个组织、部门及环节的具体执行情况和防污治污情况都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当中,将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与防污治污工作紧密结合,从而一方面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激发她们的工作创造力,为企业防污治污积极的献言献策,另一方面通过约束机制约束人员的日常工作行为,杜绝人为原因造成的污染问题。防污治污工作不仅仅是体现在工艺水平及管理严格程度上面,更重要的是要将环保意识与污染防治意识深深的植根于企业内部所有工作人员的意识当中。只有思想和意识上真正端正了,才能够让工作人员更加自觉的执行防污治污工作。宣传教育工作多种多样,比如通过职工大会方式、知识竞赛方式、命题辩论方式,还有就是通过企业网络普及环保知识,提升员工的环保意识。让员工了解什么是环保、什么是污染、什么是清洁生产以及它们的作用和对自己的切身好处是什么。化工企业污染防治工作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同时也是现代化化工企业想要真正实现健康长远发展的重要议题。污染防治只有从源头上加以改造与水平提升,才能够最大限度减少末端废物排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