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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废弃物;电子废弃物管理;生产者延伸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157-02
我国是一个电子废弃物产生大国,电子废弃物的处置和回收利用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虽然政府对其引起的环境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但仍未颁布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制,现有条文仅是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仍存在着管理力度不足、法治化程度低等问题。
一、现阶段我国电子废弃物处理制度简析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颁布对电子废弃物的污染防治有指导性意义。本法原则性规定了对固体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以及对危险废物的相应处置办法。与此同时,该法第18条第2款“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的规定,第一次把生产者延伸责任适用在了固体废物的防治领域,虽然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却为生产者延伸责任成为固体废弃物监督管理制度中的一项原则奠定了基础。
2.《清洁生产促进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的立法理念已经从末端治理转向了全过程控制,并第一次在立法中引入了产品生态设计义务。该法规定“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1],对从初始就制造清洁的电子产品具有指导作用,为生态设计立法在电子产品领域的适用奠定了基础。但针对愈演愈烈的电子废弃物问题,仍缺乏专业的科学处理方法和循环再利用的相关规定。
3.《循环经济促进法》
《循环经济促进法》对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做了进一步的规定。首先,确立了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子产品,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其次,规定了对再利用产品的标识责任,回收的电子产品,经过再生产后销售的,必须严格符合再利用产品的标准,并在显著的位置做出再利用产品的标识[2]。但该法偏重于引导性,法律强制力不足,可操作性较差,这些对电子废弃物的污染防治和循环利用无法起到根本作用。
4.《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电子废弃物监督管理立法,被称作中国的ROHS指令[3]。为了减少电子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促进生产和销售低污染的电子信息产品,提出了生产和设计环境友好型产品的要求,这也是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对电子信息产品废弃以后的回收处理等不在调整范围之内,且其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有限。
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电子废弃物监管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该条例较为全面地规定了电子废弃物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了废弃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处理发展规划、基金、处理资格许可等制度。其中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要求生产者采取有利于综合利用资源和无害化处理的方案,使用低毒低害、便于再利用的生产材料,生产者应按照规定履行电子废弃物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用于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补贴,但对于如何推动生产者履行该项责任,并无具体的措施。
此外,为保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有效实施,自2009年以来,环保部、商务部、财政部等部门相继颁布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等规章,对进入监管范围的电子废弃物的种类、拆解处理资质的许可条件和程序、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的方式回收电子废弃物等电子废弃物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进行了规定[4],但因为大多数规章是近期才颁布的,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尚需要时间进行学习,从而有效地贯彻实施,而现有企业要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也同样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其他方面的投入。
二、我国电子废弃物立法体系的弊端
1.立法级别低
随着现代电子工业的发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已不能有效地管理具有高增长性、高危害性,高资源性、难处理性的电子废弃物。而目前我国暂时没有一部较高层次的法律对电子废弃物进行专门规制,现有的法律法规大多数是部门规章。由于这些现有的部门规章立法层级较低,所以当与其他层级比较高的法律法规在适用时发生冲突,就无法得到有效的适用,从而不利于电子废弃物的监督与管理。
2.立法观念落后
我国电子废弃物监管立法的核心理念仍为传统的末端治理模式,重点仍是电子废弃物的拆解和处置工作,最初的产品设计生态化并没有引起立法者的足够重视。即使传统落后的拆解处理方法会对环境造成极大的危害,现行立法仍然表现出“重拆解,轻回收”的特点,侧重点也仅仅局限于电子废弃物的拆解处理,缺乏切实有效的回收再利用制度。
3.立法重复
目前我国对于电子废弃物的监管采取的是分级与分部门监管相结合的形式。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国家环保局等部门都以自身的职责为出发点,单独或联合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这些部门规章虽然出自不同的部门,但却都是对同一方面甚至同一问题的规定,各部门缺乏有效沟通,从而导致管理职责重合,发生重复立法的情况,而且多个部门皆有权责,还会造成要权推责以致有权无责的后果。
4.责任分配不科学
我国现行立法只是简单地规定了生产者缴纳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金的义务,但是却忽视了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分配问题。对于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分配仍不够明晰,因而出现了利益相关者各自为政的情况,极其不利于尽早形成切实有效的电子废弃物监督管理体制。
三、对我国电子废弃物立法制度的完善
我国是世界电子产品的制造和消费大国,在现在和不远的将来,还将会产生大量的电子废弃物,我国关于电子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的法律规范极不完善,因此,探索应对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的立法方法和思路,显得尤为重要,各责任主体和各监督管理部门应明确自身的职责所在,制定具有原则性、统筹性的单行法,为其他相关部门的立法提供明确的原则性指导,保证各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协调统一,形成完整统一的电子废弃物监管体系。
1.制订电子废弃物管理专项法律
我国现阶段缺乏一部专门规范电子废弃物的法律。现有的部门规章大多数是各部门根据自身具体的监督管理范围而制定的,电子产品的生产、运输、存储、销售和消费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以及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循环利用、处置并没有被涵盖在内。因此,制定一部电子废弃物管理的专门立法作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下位法十分必要,从而严格规范电子废弃物的处理活动,对进口电子废弃物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建立处理电子废弃物的企业的资质制度;进一步明确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消费者责任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生态设计制度、基金制度、财政和税收制度等。同时,还应当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其相应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2.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为避免“多重管理”的现象发生,通过立法明确各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从管理组织层面来保证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顺利完成,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有权无责的现象发生,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同时,由于国家立法不完善,各地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也呈现不同的特点和管理需求,有必要制定电子废弃物监管的地方性法规,以适应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强化地方政府的职责,弥补国家法的不足。
3.扩大公众参与程度
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和处置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努力,更需要广大公众意识的提高和积极地参与。在立法时可以要求政府通过媒体宣传等有效的方式加大对公众的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正确处置电子废弃物的意识,引导和鼓励消费者优先购买环境友好型电子产品,进而通过市场的调控力量促使生产者承担更多的责任[5]。同时要依法鼓励相关领域的专家开展科研活动以进行技术的创新,为电子废弃物的再利用、降低电子废弃物的处置成本、开发高效节能的电子产品提供技术保障。
4.促进电子废弃物处置产业化
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降低电子废弃物的处置成本、研发环境友好型电子产品,都离不开科学技术的进步。只有先进的科学技术作为支撑,才能提升电子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的水平,保证以对环境污染程度最小、资源损耗程度最低的方式回收利用电子废弃物[6]。目前的立法中,关于电子废弃物回收企业的规定较少。应在相关立法中加快限定电子废弃物回收企业的资质并严格审核程序。与此同时国家应鼓励设立大中型电子废弃物回收企业,在经济上给予政策支持,通过政府的积极引导和政策支持,采取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增强其市场竞争力。
综上所述,电子废弃物监督管理体系的构建不但可以加强法律体系自身的整体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还可以增强法律制度的连贯性和系统性,进而为电子废弃物监督管理的执法过程也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使电子废弃物从产生、回收、处置到再利用的整个过程全部都有法可依,各个监督管理部门分工明确。通过法律的完善真正解决电子废弃物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并实现资源的最大化最优化利用。
参考文献:
[1]蒲昌伟.建立和完善我国电子废弃物处理的法律制度思考[J].湖湘论坛,2007,(3).
[2]彭浩晟,罗敏.电子废弃物管理立法的比较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1).
[3]钟卫红.中国电子废弃物监管立法述评[J].探求,2012,(4).
[4]刘文燕,蒋悦.浅析如何完善我国电子废弃物立法体系[J].现代商业,2009,(8).
关键词:废水处理 聚酯废水 厌氧生物膜法
厌氧发酵在城市污泥处理方面的应用已有一百年的历史,但应用于高浓度有机废水的处理则是近十几年的事情,先后开发出厌氧接触法、厌氧生物滤池、厌氧污泥床、厌氧流化床(膨胀床)、两相厌氧消化工艺等多种新工艺。厌氧工艺虽然是以一种高效工艺问世,但由于①反应器污泥增长慢;②启动时间长;③单用厌氧处理,出水水质一般不能达到排放标准,需辅以好氧处理;④应用经验较少等原因,它的实际应用还不多。本篇即介绍一则利用上流式厌氧生物膜法处理聚酯切片高浓度废水的工程实例。
某公司是一家由世界著名跨国集团投资6500万美元兴建的现代化聚酯切片企业,年产量8×104t,工艺流程如下:浆料搅拌预聚终聚切粒结晶器冷却出料。工业废水处理站总投资120万美元,好氧、厌氧工艺和设备全部由意大利引进,其中的厌氧工艺是欧洲最新专利技术,专门设计用来处理生产上排放的高浓度废水,出水再经好氧系统曝气后水质达标排放,低浓度水则直接进入好氧系统。 1 高浓度废水水质
主要成份有乙二醇、二甘醇、芳香族化合物对苯二甲酸、低聚物单体等。刚开始,生产不稳定用P放的高浓度废水COD达12000~15000mg/L,流量为40~50m3/d,生产稳定之后COD约为8000~10000mg/L,流量逐渐增大到70~100m3/d。pH一直稳定在约4~5。 2 厌氧处理工艺流程
厌氧处理工艺流程见图1。 2.1 生物膜厌氧反应器
废水由反应器底部的8根布水管均匀进水,当废水流经生物膜悬浮性载体时,有机物得以厌氧降解,并连续不断产生沼气供火炬持续燃烧。在反应器内,微生物以固着形态生长,不易随水流失,泥龄长,产泥率较低,出水悬浮物少,几乎不用排泥。该反应器有效体积约为900m3,顶部有倒圆锥形的三相分离器,产生的沼气由顶部通气管直通火炬。
2.2 泥水分离器
该分离器内置斜板装置,60°倾角,当厌氧反应器内有少量污泥随水流出时,可在此进行沉淀收集后重新打回厌氧塔,这样可以延长污泥在塔内的停留时间,增加污泥量,最终提高厌氧塔的处理能力和效率。 3 厌氧反应器的菌种驯化
按外方要求,需进口专用于聚酯废水厌氧处理的污泥,这样将耗资数百万美元,最后是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消化池中的污泥进行接种驯化的,经过3个月的培养,接种成功,火炬持续燃烧甲烷气体,厌氧塔的处理情况逐渐稳定,并且处理效率达到70%~80%。
4 生物膜厌氧工艺的稳定运行数据分析
实际进水水质:
流量:50~80m3/d(设计流量 150m3/d)
COD浓度:5000~11000mg/L
(设计值20000mg/L)
容积负荷:0.28~1.22kg[COD]/(m3·d)
pH:3~5
实际出水水质:
COD浓度;1000~2500mg/L
pH:7.4~7.6
由于PET生产尚未达到满负荷,仅年产5×104t,所以高浓度废水流量小于设计量。选取1999年8、9月份(气温较高时节)和1999年12月、2000年1月份(气温较低时节)的几组处理数据进行具体分析,探讨生物膜法运行的一些特点。见表1 表1 厌氧系统稳定运行各项数据 月份 厌氧进水流量/(m3·d-1) 进水COD/(mg·L-1) 进水pH 厌氧塔控温/℃ 出水COD/(mg·L-1) 出水pH 厌氧塔去除率/% 8月均值 49.3 6636 4.66 30 1652 7.64 75 9月均值 64.6 5766 4.5 30 2011 7.48 65 12月均值 51.4 7520 3.77 26 2377 7.45 68.4 1月均值 68.2 9498 4.5 26 231 7.44 75.7 4.1 进水水质对处理效果的影响
由表1的数据可知:
平均日进水量逐渐增大,平均进水COD浓度逐渐增大,日处理COD总量逐渐增大,但厌氧处理率却稳中有升。说明微生物基本已适应了此种工业废水,生长成熟,充分降解污水中的有机污染物,而且在日处理COD总量有较大增加时,仍有非常好的处理率,显示了生物膜法在抗冲击负荷方面较强的能力。
4.2 温度对厌氧处理效果的影响
一般认为厌氧消化的最佳温度是30~35℃,若低于30℃,处理效果便会降低。但从表1的温度列中可以看出,在12月、1月寒冷时,厌氧塔实际温度只有25~27℃,处理率仍有68.4%和75.7%,丝毫未受温度影响。
4.3 水力停留时间对去除效果的影响
由于生产上排放废水量尚未达到废水站的设计水量,所以实际的HRT=13~17d,停留时间延长,能有利于微生物更充分地降解有机物,提高处理率,使厌氧出口COD充分降低以减轻好氧系统的负担。当然在设计时也并非HRT越大越好,因为会相应增加基建成本,增大反应器体积和占地面积。
4.4 污泥停留时间对去除率的影响
众所周知,甲烷菌的世代期很长,增长速度很慢,只有让污泥在消化器中停留时间足够长才能有效地降解COD,完成甲烷化过程。传统的污泥消化池工艺低效的原因在于池内的污泥停留时间和水力停留时间相等,甲烷菌无法正常生成,从而难以提高处理率。此套生物膜厌氧工艺专门设计了污泥回流泵,将在泥水分离器中沉淀的污泥重新打回厌氧塔,使污泥在塔内不断循环,大大提高了泥龄,提高了污泥浓度,增强了处理能力,而且节省了处理污泥设备。
4.5 pH对厌氧处理的影响
一般认为厌氧反应最佳pH=6.8~7.2。实际运行中发现厌氧出口的pH明显超出此范围,8月平均pH=7.64,9月pH=7.48,12月pH=7.45,1月pH=7.44,表明厌氧塔内呈微碱性状态。当通过人为控制使pH略有降低,但仍在7.0左右,出口COD反而有所上升,当pH重新调高时,出口COD随之下降。碱性状态能抑制有机酸的过分积累,增加缓冲能力,促进甲烷菌的生长。 5 结论 5.1 该套生物膜厌氧反应器随着负荷的提高,处理率也相应提高,且抗冲击负荷能力较强。
5.2 在寒冷冬季,厌氧消化温度偏低,仅有25~27℃,但对反应效果未有影响,只要管理良好,仍能保持高效去除率,说明该系统适应的温度范围较广,对温度要求不高。
关键词:生物废水温度蒸汽升温震动
中图分类号:X703文献标识码: A
生物废水灭活处理系统主要是针对生物实验室、生物制品及制药、医院等行业产生的含有各种病原微生物的废水废液进行高温高压热力消毒灭菌,该系统主要是采用蒸汽直接加热废水的方式,使废水达到使病原微生物失去活性的温度,并且保持该温度一段时间,保证废水中的病原微生物完全失去活性。蒸汽直接加热废水会导致引起的很大的震动噪音,生物废水灭活处理系统中采用蒸汽喷射消音器,可以很好的解决该设备中存在升温噪音问题。
1 系统介绍
1.1 灭菌原理
生物废水灭火处理系统采用热力灭菌,热力灭菌主要是利用高温时菌体变性或凝固,酶失去活性,而使细菌死亡。在高温下,病毒的DNA和RNA中的化学键吸收热量导致键断裂的过程是病毒高温失活的核心;细菌中的蛋白质、核酸等化学结构是由氢键连接的,而氢键是较弱的化学键,当菌体受热时,氢键受到破坏,蛋白质、核酸、酶等结构也随之破坏,失去生物活性,导致细菌死亡。
热力消毒灭菌相对于化学药剂消毒灭菌具有效果可靠、性能稳定、对自然环境无污染、操作使用方便且易于控制。
1.2升温方式
生物废水灭活处理系统的升温方式采用蒸汽直接加热方式,热效率和热利用率要高很多,不会存在因加热管结垢而出现传热效果不好的情况。
1.3灭菌温度与灭菌时间
下面列表中给出了部分病原体在废水中存在的存活时间以及致死条件。
表1 病原体在废水中的存活时间及致死条件[1]
根据物理因素中温度对微生物的影响:一般煮沸10~20min可以杀死所有细菌的繁殖体,芽孢通常需要煮1~2小时才能被杀死。考虑到多数病毒加热至56℃,保持30min即可灭活,而某些细菌也不必加热到100℃,只要加热到70℃、80℃或者90℃,保持一段时间便可以被杀死[2]。但考虑到有些细菌病毒的灭活温度要求较高的要求,本生物废水灭活出了系统的灭活罐采用压力罐设计,将废水的温度加热到100℃以上,最高可加热到150℃,能满足绝大多数细菌病毒的灭菌要求,系统中的灭菌温度可调,灵活性强,设备适应性强。
2系统温度控制
2.1温度分布
生物废水灭活处理系统中,灭活罐的体积一般都是在1~3m3,使用蒸汽加热时,废水内的温度分布不均匀,在底部会存在温度死点,会导致废水中的灭活不彻底,灭活后的废水中存在含有活性的细菌或病毒。为了保证系统中生物废水的彻底灭活,生物废水灭活处理系统采用底部进蒸汽方式,采用上部、中部、底部三个温度检测点进行检测,只有三个温度点同时达到灭菌温度时,才开始灭菌温度计时,可以有效解决温度死点的问题。系统没火罐温度分布点布局图如下:
2.2 温度分析
(1)系统上部温度T1
系统中上部测温点主要用于对罐体内部废水上部进行测温,保证废水上部温度达到灭菌温度。在升温过程中,上部的温度升温较慢,为了保证上部温度能够尽快达到灭活温度,要间断性的开启温度探头后的生物过滤器,生物过滤器能有效的过滤掉空气中所包含的细菌,保证排放的气体的安全。当到达灭菌时间时,灭活罐内部处在高压下,T1的测量值会有一地的波动,为了保证灭菌温度不降低至要求值一下,也要间断性的开启生物过滤器,灭火阶段开启受到温度T1的控制。
(2)系统中部温度T2
系统中部测温用于检测废水中部温度,由于水的热传导性差,在灭活罐中废水中部温度是升温慢,但是检测温度最精确,也采用中部温度作为打印和记录温度。在升温过程中,中部温度一直保持升温,在灭活状态下,中部温度保持稳定。
(3)系统底部温度T3
用于检测废水底部温度,底部温度检测最不稳定,并且底部温度升温最慢,考虑到升温慢,降温快的特点,本系统采用底部进蒸汽方式,这样就可以避免底部升温慢的缺点,并且底部进蒸汽,可以起到搅拌作用,使废水受热均匀。在升温阶段,为了减少噪音,内室间断进蒸汽时间短,进蒸汽时底部升温快,当处在内室不进汽时,温度减低快。当处在灭活阶段时,底部降温快,采用底部温度控制内室进蒸汽的开启,当底部温度降低至略高于底部温度时,内室进蒸汽开启,开启时间受时间限制,时间值有经验得出。
2.3运行试验检测
表格2数据时根据国内某制药公司使用该设备时测试出的数据,其中设置的灭活温度是121℃,灭活时间是30min,系统灭活罐体的总容积2.5m3,罐体中的废液容积为2.0m3。
表2生物废水灭活处理系统测试数据
3 系统蒸汽加热控制与消音
3.1蒸汽直接加热废水噪音的产生
水蒸汽是一种可溶性气体,在常压下,当水蒸汽的温度下降到100℃以下,就会从气态水转化为液态水,这个过程除进行转热外,更大的变化是体积的迅速变小。加热时,蒸汽依靠压差的作用进入物料是气态的,需要对液态的物料进行体积的扩张,引起液态物料的体检膨胀、互相撞击,产生噪声和震动。水蒸汽通过传热温度下降到100℃时,从气态转化为液态,体积迅速变小,原来体积被扩张的液态物料之间的空隙迅速消失,导致物料之间的再次互相撞击,这个过程又产生新的噪声和震动。
3.2 采用蒸汽喷射消音器
针对采用蒸汽直接加热会一起的震动问题,生物废水灭活处理系统采用市场上使用比较普遍使用的蒸汽喷射消音器,消音器的原理如下:
喷射器吸入冷液体,与蒸汽在喷射器内部混合,将被加热的液体喷入到系统中的灭活罐。
将进蒸汽管道安装在生物废水灭活处理系统灭活罐的底部,将蒸汽喷射器安装在进蒸汽管道上。在进入蒸汽喷射器之前,安装气动角座阀,通过压缩空气来控制阀门的开启和关闭,可以通过电器中的控制程序实现控制。
3.3 蒸汽加热的控制方式
采用蒸汽喷射消音器加热废水,在废水升温的各个阶段以及废水灭活阶段的控制进蒸汽阀门的开启和关闭各部相同。
在升温前期,废水温度T2低于80℃时,蒸汽与水的温差较大,进蒸汽阀门开启时间短,开启频率也较小。当废水温度高于80℃时,蒸汽与废水的温度温差变小,可以在控制程序中适当的延长进蒸汽阀门开启的时间,开启频率也可以适当的提高。
当三个温度检测点的温度都达到121℃时,废水进入灭活状态,进蒸汽阀门的开启受到三个温度点的控制,阀门的开启频率明显降低,保证废水稳定在121+5以内。本文中表2的数据就是经过反复实验得出进蒸汽阀的开启和关闭时间比例在升温阶段是1:6,在80℃到121℃之间,进蒸汽阀门的开启和关闭的时间比例大约为1:4,,在灭活阶段进蒸汽阀的开启受温度控制,时间比例不能确定,以上时间比例为进过反复试验得出的数据,每套设备得出的结果会有不同。
结束语
生物废水灭活处理系统采用蒸汽直接加热方式升温,底部进蒸汽采用蒸汽喷射消音器,可以有效的实现废水的升温过程中存在的震动噪音问题。生物废水灭活处理系统采用上部测温、中部测温、底部测温三个温度检测点检测温度,可以有效的检测废水温度变化,保证废水的温度均匀,保证废水完全灭活。
参考文献: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有效控制医疗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为监管重点,严厉打击非法收集、转移、利用和处置医疗废物行为,切实解决医疗废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整治内容
(一)严厉打击医疗废物回收加工等非法行为。排查和取缔医疗废物回收加工点,对清理出的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反规定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依法严肃处理。加强塑料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防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生产塑料制品。
(二)切实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在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大检查,重点查纠不严格执行分类收集规定、不认真落实集中暂存设施管理制度、不规范处置医疗废物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到位。
(三)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监管。严格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行为,加强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落实集中处置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医疗废物处置规范化水平。
三、工作步骤
这次专项整治行动自年5月开始至6月底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1.自查整改阶段。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对本单位贯彻实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情况,对照整治内容进行自查,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建章立制阶段。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度、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制度、内部转运安全制度、安全防护制度、交接登记制度、意外事故紧急处置制度、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制度、集中处置制度、监督考评制度、经常性培训制度和应急预案体系。按《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使用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和警示标识。在医疗机构内设置临时贮存设施、设备要符合卫生要求。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要进行毁形消毒,如没有毁形消毒,直接收集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内集中处置,针头、刀片等锐器收集在防锐器穿透的专用收集容器内,再集中处置。
3.组织检查阶段。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全县范围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拉网式监督检查,检查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进一步完善全县专项整治工作台帐资料,迎接省市检查。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政府统筹协调。开展医疗废物管理专项整治,对于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保证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切实做到不留空白、不留死角。
关键词:危险废物;处置现状;集中处置设施;管理对策
Abstract: 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the source, distribution of Handan city industrial hazardous waste, disposal, treatment status and problem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proposed disposal method is suitable for the situation of Handan city and corresponding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the government and departments.
Key words: hazardous waste; disposal of concentrated disposal facilities;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F09]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近年来,由于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不当导致许多污染事故发生,造成了许多环境安全问题,严重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对此,国家逐步加大了对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存贮和处理处置全过程监管力度,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最近国家环保部、发改委、工信部、卫生部等联合了《“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和国家环保部、卫生部也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在十二五期间,国家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作为环境保护的重点,全面推进危险废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近日河北省环保厅、卫生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在2015年发展一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骨干企业,取缔一批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企业,淘汰一批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设区市和县级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有限遏制危险废物引发的突发环境问题。针对国家今后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力度,结合目前邯郸市危险废物产生、数量、分布特点、处置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我市危险废物的建议及对策,供政府及决策部门参考。
危险废物的产生及流向
邯郸市工业以钢铁、煤炭、化工为主,根据河北省环保厅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重点源清单,把年产或贮存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国家级重点源;年产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以及产生和贮存危险废物的“双三十”企业列为省级重点源,年产或贮存危险废物1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市级重点源。根据2012年省环保厅重点源普查数据,初步确定邯郸市32家年产危废10吨以上的企业,产生总量在8000吨以上,主要以钢铁、炼焦、化工为主。这些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大部分与石家庄、保定等两地危废经营单位签订了危险废物处置协议。
2.危险废物的管理及处置现状
2.1危险废物的管理现状
邯郸市按照国家及省环保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对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的相关政策文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对属地危废产生单位产生的危废进行管理,严格执行危废五联单转移审批制度。也多次开展了对危险化学品、钢铁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进行摸底调查,初步建立了邯郸市危险废物信息库。目前基本形成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管理3大业务系统。
2.2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现状
目前邯郸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总量年产约为1.2万吨,其中省级重点源8000吨/年,市级重点源4000吨/年。全市医疗机构产生医疗废物每年约5000吨。目前邯郸市只有一家医疗废物处置机构,年处置能力3000吨;邯郸市没有一家工业危险废物处置经营单位,邯郸市危废产生单位主要与石家庄、保定危废处置经营单位签订协议进行处置,路途遥远,处置成本较高。
2.3 邯郸市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现状存在的问题
2.3.1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不够完善
申报登记制度是最基本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之一,是环保部门获取企业废物产生及其流向信息,科学制订废物预防战略的重要手段。危险废物的产生多为工业企业,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实行“谁产费谁付费”的原则,由于危险废物处置标准高于普废,对于企业来说,确定的危废数量越多,则处置成本越高。普废的吨填埋成本是50元-100元/吨,危废则在1400元-3000元/吨,如此大的成本差距,企业是不会主动给自己提高成本的,所以危废产生单位瞒报、少报危废产生量就比较普遍。
2.3.2邯郸市还没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滞后
邯郸市行业以钢铁、煤炭和化工为主,危废产生量较大。许多少报、漏报和不报危险废物产生现象依然很严重,隐形危废产生量很大。许多危废产生单位因为危废处理成本太高而没有真正地去处理,只是签个委托协议;另外个别危废处置经营单位处置能力有限,接受的危废产生单位委托处置的危废量远远超过该单位的处置能力。目前邯郸市没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这就给邯郸市带来了较大的污染隐患和环境安全问题。
2.3.3危险废物管理能力不足,执法能力亟待加强
目前省级管理部门编制仅12人,邯郸市还没有专门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该管理职能在市局污防处,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处于被动应付状态,执法能力和力度均不足。随着危险废物产生量不断增大,种类逐渐增多,跨市转移量不断增加,监管难度和工作量越来越大,对管理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建设完备的执法监督体系,加强执法能力;需要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打造“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专业队伍。
3 危险废物管理对策与措施建议
3.1要建立一套废物管理目标评价体系
危险废物管理的首要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要实现这一目的,必须综合采取政策、法律法规、技术、经济等手段,充分调动政府、企业、公众等各相关方的积极性,建立可持续的管理体制。可持续的危险废物管理应是环境可持续性、经济可承受性、技术可行性和社会可接受性等几方面的统一,是一个多目标优化过程。不注重源头减量、只关注最终处置设施建设的管理模式是不可持续的,设施建设永远赶不上废物产生量的增长速度。危险废物管理的多目标性,也使得考核其可持续能力的指标的多样性。因此,必须重新审视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的全过程,建立贯穿废物生命周期的多目标评价指标体系,作为判断废物管理可持续能力和废物管理实施效果的定量评价工具,并根据评价结果,不断提出改善措施。
3.2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危险废物预防与减量化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均较高,而一旦发生环境污染,清除污染的成本往往是废物控制和预防成本的10~100倍,因此世界各国均将废物的预防和减量化作为废物管理的首要措施。通过立法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绿色设计、清洁生产和环境审计,尽量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尽可能防止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政府应推进清洁生产,开展废物减量化技术的引导与示范;争取一定期限内完成全市年产生量10t以上的重点产生源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3.3全力推进区域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投资大、投资回收期长、市场回报率低,运行成本高,企业投资建设的积极性不高,建设进展缓慢,处置能力远远滞后于危险废物管理的需要。为改变这一状况,应从加强监管和创新管理模式入手,积极推进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首先,应该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推进邯郸市建设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承担全市的危险废物处置经营任务;其次,制订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制度实施办法,保障集中处置设施正常运行。对于不履行法定义务,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加大执法和管理力度,通过征收行政代处置费用的方式,促进危险废物的规范化处置。
3.4必须加强管理队伍和管理能力建设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冀政办发〔2012〕8号)提出“各设区市成立专门的固废监管机构,加强县级固废监管能力建设”。为满足废物管理的需求,邯郸市需要建立专职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强化管理职能,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在监管手段上,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及时分析和掌握危险废物的变化趋势及流向,提高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和辅助决策能力。同时,建立面向公众的信息共享和平台,促进公众参与。
3.5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以落实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3项危险废物基本管理制度为重点,依照固体废物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产废单位申报登记管理,摸清邯郸市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和流向;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转移,切实掌握和控制废物流向;加强经营许可证管理,严查和杜绝非法经营现象,对于不按环保要求回收处理危险废物或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查处,甚至吊销经营许可证;加强对产废企业自建设施的监管力度,将其纳入监管范围,防止以自建设施处置为名非法倾倒。
加大对不依法申报、非法转移、无证经营等违法现象的执法力度,完善对违法现象的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和群众举报,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监督氛围,减少和杜绝违法现象。
3.6提高全民法律意识,鼓励公众参与
加强对危险废物重点产生源企业和经营企业的培训,提高企业守法意识;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介进行广泛宣传,引起全社会对危险废物及其危害和防治的重视;建立相关机制,鼓励相关协会和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危险废物管理的宣传、培训和技术交流。
4 结论与建议
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的各个环节都存在着环境风险,必须综合采用技术、经济、政策等多种手段,促进政府、企业、公众的广泛参与,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危害,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要实现可持续的废物管理目标,首先应建立多目标的废物管理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估各项政策和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持续能力。其次,建立适当的激励政策和运行机制,促进各相关方的共同参与,如鼓励产废企业开展清洁生产,促进废物预防和源头减量;通过“政策引导、标准规范、社会参与、政府监管”模式鼓励企业提高利用和处置技术水平;通过收费政策保障,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运营体制,促进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通过加强管理队伍和管理能力建设,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为处置设施建设和环境安全提供保障等。
5 参考文献
[1]《“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国家环保部、发改委、工信部、卫生部
[2]《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 国家环保部、卫生部联合
[3]《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河北省环保厅、卫生厅联合
一、 完善办公条件
中心组建时,在局领导的关怀下,局机关服务中心在房屋很紧张的情况下给予大力支持,中心配合局机关服务中心晚上加班进行搬迁,并对两间库房进行了粉刷、修善。购置必要的办公设备。经过中心同志的努力,有了一个比较好的办公环境。
二、 建章立制实行规范化管理
中心成立伊始,根据政府赋予中心的职能,按规范化管理的要求,首先明确了中心的工作职责。根据中心的工作职责和当前的主要任务,结合单位的实际,每个人进行了明确的分工,并吸收各兄弟单位的管理经验,逐步完成了中心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的制定,为中心当前和今后的规范化工作和管理奠定了基础。
三、完成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普查工作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编制了《新疆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与各地环保部门密切协作,共同探讨解决普查中遇到的难题,并耐心解答普查人员的询问,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报告编写和数据上报工作。
据调查,截至XX年6月,全疆先后有库尔勒、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奎屯5个城市建成5座医疗废物集中焚烧装置,设计日处置能力43.1吨,实际日处置能力11-13吨。目前,新疆各地州城市垃圾处置项目陆续开工建设或已立项,其中,都含医疗垃圾焚烧设施。但是,我区尚未建成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
四、完成了国家环保总局履约办中美合作项目——利用水泥窑处理危险废物试点工作
在这项工作中,调查涉及新疆水泥生产企业99家,工作难度很大,在自治区建材行办、各地环保局的大力支持下,在各水泥企业的大力配合下,按要求向总局国际合作司上报了调查情况。
本次试点工作共调查新疆水泥生产企业99家,实际统计到水泥生产企业80家,生产能力总计1445万吨。据初步统计,XX年,52家企业拥有71条干法回转窑生产线,生产能力总计1170万吨,占全疆水泥总生产能力的81%,XX年实际生产水泥1190万吨。
五、努力推进新疆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项目建设
中心组建以来,主要致力于新疆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办理,完成了项目建设的7个报告:《新疆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新疆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新疆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说明书》、《新疆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新疆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新疆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报告》,上述报告均已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批复。项目现已进入招投标阶段。处置中心“三通一平”工程在进行中,其中自来水管线工程已完工,道路测绘已完成,供电工程将于近期启动。工程定于XX年10月18日举行开工典礼。
六、其他工作
1、参与了6月20日自治区环保局组织的焚烧毒鼠强行动。
2、精心组织并积极参加 “六•五”世界环境日活动,印制宣传版面2张,发放宣传单2千份,组织了有奖竞答活动。
3、参加了总局组织的《固废法》培训。
4、参加了环境学会举办的宣传活动。
下半年工作思路:
1、我中心将继续致力于新疆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项目的建设。
2.加**规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力度;
3.开展基础工作,全面落实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实际情况。了解相关行业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其固体废物产生、转移、综合利用、贮存、排放处置情况。切实搞好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等项管理制度。抓好制度、法规的落实,解决实际工作问题。
4.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提高管理水平。
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国家有关固体废物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掌握相应的监督管理基础知识,从根本上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环境监督管理。做好固体废物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培养高素质的固体废物管理人员。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及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院、卫生院、门诊部、社区医疗服务站、诊所、血液中心、疾控中心、从事医疗活动的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等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四条市园林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市卫生、环境保护、供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和收购环节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环卫、卫生、环保各部门将医疗废弃物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七条医疗废物应当采用统一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置的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和丢弃、转移、买卖或者倾倒混入生活垃圾,禁止废品回收站点回收医疗废物。
第八条市区、县城区及周边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及小型诊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及时送至指定的三级医疗机构存放。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将产生的医疗废物委托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医疗废物委托未取得医疗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进行分类放置、暂时贮存。医疗废物包装袋、转运箱、锐气盒等封闭式医疗废物容器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按规定统一配备,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妥善使用,如发生丢失和损坏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医疗废物运送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交接医疗废物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医疗废物转移联单,一车一单、随车同行,以备查验。
第十二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到医疗卫生机构运送医疗废物。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预案,出现紧急和意外情况时,及时报市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的医疗废物处置协议规定,按时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
医疗废物处置费按照下列标准收取:
(一)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根据床位数按照入住率计算,收费标准为2.0元/床.日。其中三级医院按床位数的85%缴费,二级医院(含二级以下医院)按床位数的75%缴费。
(二)社区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照从业面积0.10元/㎡月缴费.
前款中的床位数、入住率、营业面积、门诊患者人数等基础数据,根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每年核定一次。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规范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保障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实施各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为抓手,通过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从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管理,督促产生企业加快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力度,处置利用企业严格依法经营,坚决杜绝危险废物排放行为,实现全区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和利用企业的规范化管理,为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做出贡献。
二、实施范围
全区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单位,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
三、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年3月)
根据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经验,制定在全区推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二)部署阶段(年4月上旬)
召开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会议,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动员和部署,明确实施目的、内容和要求。
(三)组织实施阶段(年4月中旬至9月)
1.启动(年4月中旬至4月底)
区环境监察大队根据各自职责,以年度申报登记数据和日常监管情况为依据,摸清现状底数,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方法步骤,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危险废物管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及实施方案应于年4月30日前报市局。
2.整治(年5月至6月)
在全区范围内对所有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企业开展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专项整治,对照需要规范的内容,督促企业制定上报整治计划,并跟踪督促落实。
3.查处(年7月至8月)
区环境监察支队根据各自职责,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单位或拒不整改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以查处促整改,促提高。
4.自查(年9月)
区环境监察支队对所管辖的企业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总结并报市局,同时按照一企一档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档案。
(四)市级验收阶段(年10月)
由市环保局组成检查验收组,采取查看档案、现场抽查等形式,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不到位的,限期完善。
(五)省级验收阶段(年11月)
在市级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形成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自查报告,报请省环保厅进行验收。
(六)总结表彰阶段(年12月)
根据省、市检查验收情况,对全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对该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四、需要规范的内容
(一)如实申报危险废物产生情况,认真落实危险废物信息季报制度。
(二)制定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当地和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管理计划应当包括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管理办法以及按月(季、年)转移(频次)计划。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及时变更申报。
(三)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台帐。要确定危险废物产生源,根据危险废物产生后不同的管理流程,在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建立有关危险废物的台账记录表(或称生产日志)或危险废物转移内部联单机制。
(四)建有符合相关标准的贮存设施和场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后置于贮存设施内,贮存时限不得超过一年,并设专人管理。
(五)绘制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明危险废物产生环节、产生量及去向并在车间、贮存(库房)场所等显著位置张贴。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以及管理规章制度在厂区显著位置张贴。
(六)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纳入集中、无害化处置,或者自行采取无害化处理处置措施。利用自有设施采取资源化利用措施的,要说明利用的技术、设备、产品以及利用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情况;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利用的,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报批和依法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七)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必须依法设置相应识别标志。
(八)建立和完善突发危险废物环境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和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实施应对危险废物环境突发事件演练,提高应对危险废物环境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与处置能力,确保环境安全。绘制地形示意图,标明单位的地理位置和周边的道路以及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场所的位置并在场区显著位置张贴。
(九)坚持职工培训制度。每年培训有关职工不少于二次,有培训教材(结合本单位实际自编),讲课有记录,并有影像资料,资料保留齐全。
(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还要按照《环境保护部年号公告》要求,认真执行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及报告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向市局污控处和区环保局报告上一季度经营情况。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在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和利用企业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是加强环境管理、保障环境安全的重要举措,是推动企业科学生产、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手段。必须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明确责任分工。区局管理科负责组织开展全区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和利用企业规范化管理工作;区环保局管理科负责组织所管辖产生企业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组织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和所管辖产生企业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负责对区规范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建立全市规范化管理工作档案。
(三)加强宣传教育。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涉及企业众多,政策和技术要求较高,在工作开展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对危险废物的特性、危害,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要求、技术标准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引导企业自觉发挥责任主体意识,积极投入到规范化管理工作中来。
(四)严格执法监管。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必须与严格执法监管结合起来,对工作开展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应及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严格执法监管推动规范化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五)加强档案建设。为确保顺利通过市环保局及省环保厅验收,自此项工作开展之日起就要高度重视档案建设工作,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文字、声像、图片等资料注重收集、整理、归类、保存。
六、工作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五)《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六)《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1 材料与方法
对长宁区29家个体诊所、57家内部医疗机构(按市卫生局规定分类)进行全覆盖调查。根据医疗废物的产生、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交接等工作环节制作调查问卷表,由调查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填写问卷,调查医疗废物处置制度建设与人员管理、分类收集与无害化处置、内部转运与暂时贮存、处置与交接登记等情况。调查结果采用Excel表收集汇总,采用Stata 7.0软件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基本情况
29家个体诊所中,口腔诊所20家,美容诊所3家,中医针灸诊所2家,中医推拿诊所4家,除了中医推拿诊所不产生医疗废物外,其他诊所均有医疗废物产生。57家内部医疗机构中,医院1家,门诊部(卫生所)7家,保健站(医务室)44家,村卫生室5家,产生医疗废物的内部医疗机构有39家,其中医院1家,门诊部(卫生所)5家,保健站(医务室)28家,村卫生室5家。
2.2 制度建设与人员管理
个体诊所和内部医疗机构中,都建立了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度,以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医疗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的建立健全(包含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内部转运、暂时贮存、处置、交接登记等内容)、发生医疗废物处置意外事故时应急方案的建立等方面,个体诊所稍好于内部医疗机构(表1)。
个体诊所和内部医疗机构中均配备了专(兼)职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其中个体诊所专职比例为32%,兼职比例为68%;内部医疗机构专职比例为3%,兼职比例为97%。
区卫生局每年组织1次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个体诊所中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率为92%,内部医疗机构为64%。
2.3 分类收集与无害化处置
个体诊所的主要医疗废物为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无病理性废物和药物性废物产生;内部医疗机构的主要医疗废物为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无病理性废物产生。个体诊所废物总体产生量大于内部医疗机构,但村卫生室的废物产生量大于个体诊所(表2,表3)。
25家个体诊所均设置了专门分类收集点,并做到相对独立且易于管理。39家内部医疗机构中35家设置了专门的分类收集点,33家的分类收集点做到相对独立易于管理。
25家个体诊所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均符合要求,39家内部医疗机构的符合率为74%;个体诊所脚踏开启的封闭硬质医疗废物盛器符合率为56%,内部医疗机构为41%;72%的个体诊所和15%的内部医疗机构做到在医疗废物盛器上标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说明。5家个体诊所、11家内部医疗机构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可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进行毁形处理并浸泡消毒,医务人员均采用人工毁形方式,在毁形操作时只有2家个体诊所、2家内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佩戴护目眼镜、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常用的浸泡消毒剂有戊二醛液、消毒灵粉、爱尔施消毒片、银燕消毒粉等。
2.4 内部转运与暂时贮存
16%的个体诊所单独设置了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84%的个体诊所暂时贮存场所与分类收集点合并设置。设置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的个体诊所做到对内部运送时间和路线有具体规定,及时清洁消毒运送工具。3%的内部医疗机构单独设置了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74%的内部医疗机构暂时贮存场所与分类收集点合并设置,23%的内部医疗机构未设置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
92%的个体诊所使用密闭周转箱暂时贮存医疗废物,76%标有明显的警示标识,68%定期清洗消毒。41%的内部医疗机构使用密闭周转箱暂时贮存医疗废物,13%标有明显的警示标识,23%定期清洗消毒。
医疗废物在个体诊所暂时贮存的平均时间为19 d,在内部医疗机构暂时贮存的平均时间为44 d。
2.5 处置与交接登记
个体诊所医疗废物主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由处置单位专用车辆统一上门回收,平均处置周期为21~28 d,夏季时7~14 d。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废物回收对象为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不回收处置化学性废物。内部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由医疗机构自行运送至附近的公立医疗机构,由后者一并交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运送车辆多为自行车、小货车,周期长短不一,部分内部医疗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直接混入生活垃圾丢弃(表4,表5)。
个体诊所与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双方交接时,均做到填写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内部医疗机构与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双方交接时,46%填写医疗废物转移联单。88%的个体诊所对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含有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数量、交接时间、经办人等信息。59%的内部医疗机构对所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完整率为86%。92%的个体诊所对医疗废物处置相关资料落实3年限期的保管工作,48%的内部医疗机构落实资料的保管工作。
3 讨论
3.1 个体诊所医疗废物总体产生量多而稳定,处置环节规范,内部医疗机构应重视对医疗废物的处置管理
个体诊所中除中医推拿诊所外,其他类别均有医疗废物产生,产生种类取决于诊所类别。内部医疗机构总体产生量比个体诊所少,不同类别产生量差异明显,其中村卫生室医疗废物的产生量最大甚至超过个体诊所,与其承担着乡镇地区初级卫生保健服务职责相关。个体诊所的经营方式为个体工商户,参与市场经济运作,对外开展诊疗服务,需要为患者创造一个良好的就医环境并保障患者获得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因而对医疗废物的规范管理更为重视;内部医疗机构多为企事业单位内设科室,属单位福利性质,且不对外开展诊疗活动,所以在废物处置管理方面就显得较为薄弱。内部医疗机构作为医疗卫生服务的提供者,在承担企事业单位职工健康保健职能的同时,应重视日常对医疗废物的规范管理,防止医疗废物的流失、泄露、扩散,保护环境,做到建立健全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要求与规范,落实相关人员参加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提高责任意识与处置能力。适当投入经费用于购置存放医疗废物的专用包装袋和盛器、医疗废物警示标识、暂存周转箱等硬件设施,使医疗废物在医疗机
构内得到规范管理。
3.2 内部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污染隐患更大,个体诊所与内部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回收应全部纳入集中处置
与个体诊所相比,内部医疗机构由于没有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没有专用运输条件自行运输医疗废物,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丢弃等现象较普遍,医疗废物传播疾病与污染环境的隐患更大,这与内部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量相对较少、管理人员重视程度不够、减少经济成本支出等原因有关。医疗机构将医疗废物自行运送到其他医疗机构代为处置,在运输环节中没有专用运输设施与设备,可造成医疗废物在运输路途中的遗撒、泄露和丢失,存在疾病传播的风险与环境污染的隐患,而代为处置的医疗机构按法律要求是不得接受非本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的。还有部分内部医疗机构直接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中丢弃,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在对自然环境造成污染的同时,更为回收重复利用一次性医疗器具器械提供了便利,埋下安全隐患。个体诊所与内部医疗机构应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纳入集中处置,不得自行将医疗废物运送至附近医疗机构代为处置,更不得随意丢弃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村卫生室作为内部医疗-机构中的一类,具有特殊性,产生的医疗废物量比个体诊所多,更应直接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协议上门回收处置。
3.3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缩短上门回收的周期并加强处置废物的能力
目前上海市具备处置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数量很少,集中处置单位具备医疗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使用标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运输车辆到各医疗机构上门回收处置医疗废物,但回收处置的医疗废物种类较少。个体诊所产生的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可回收处置,但化学性废物则被拒之门外,只能将废弃的化学消毒剂、放射诊疗使用的废显影液、废定影液等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既污染了自然水体,又使部分可回收重复利用的金属银离子被浪费。内部医疗机构产生的药物性废物常常混入感染性废物一并回收处置或直接丢弃。医疗废物在个体诊所和内部医疗机构中的暂存时间较长,分别达19 d和44 d,超出了法规规定的2 d期限,主要因集中处置单位上门回收处置的周期较长,一般为21~28 d,在夏季时周期稍短一些为7~14 d,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运输能力、人员数量、处置能力、处置成本等因素相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做到至少每2 d到医疗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建议集中处置单位增配人员和车辆,缩短上门回收的周期,尤其是夏季的处置周期更应缩短,避免医疗废物在高温季节的腐败变质及散发异味。集中处置单位还应加强处置废物的能力,除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的日常处置外,还应增加病理性废物、化学性废物、药物性废物的回收,确保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