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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监理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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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监理制度

第1篇:施工监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制度;施工技术

中图分类号: TU7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建筑工程监理概述

上世纪末我国从法律层面正式确立了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的有效实行,在促进提高建筑建设管理水平,增加社会和经济效益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监理制度正逐渐成为建筑工程建设中的关键环节。我国工程监理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引入、推广、竞争三个阶段。引入阶段,处于国民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渡时期,本阶段的特点为从建筑行业或是政府部门以及相关单位抽调相应的人员组成监理工程师,这段时期的工作多在国外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摸索着、小心翼翼的开展监理工作。推广阶段的特点是监理工程师人员素质逐渐专业化。与此同时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也建立了起来,进一步规范并且推广了工程监理制度。竞争阶段的特点是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建立,相关的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逐渐建立,对于工程监理制度有了成熟的方案,并且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相应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同时一大批工程监理人员工作的监理企业也如雨后春笋般建立。工程监理也逐渐转换为社会中介服务业的分支行业,行业之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公开招标制度受到了更多的重视,如何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和提高质量成为每个施工监理企业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2建筑工程施工监理的历史作用

以FIDIC土木工程合同为基础,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相互制约的管理模式是现代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制度建立的起源。监理制度的建立适合了市场经济的需要,满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模式,相对优于我国的传统做法,这个制度的优势有两个方面,首先是参建各方的责权利分配更加合理、明确,进一步增强了建设各方的合同意识,从而对管理水平的提高有着积极意义;其次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突破了建设单位原先小生产管理模式的局限,在这种经验体制下能有效积累经验,提高工程建设的专业化水平。建筑工程中的施工监理工作在多方不断努力下,初步的成效正在逐步展现。工程监理制度的引入在制度上为工程建设过程建立了一种科学的制约机制,并且促进了工程管理工作向守程序、讲科学等为特点的管理方式的过渡。监理工程师队伍也逐渐融合了来自各方面、各领域的技术专家和人才,而且监理工程师队伍也逐步成长壮大,在工程建设中开始发挥着举足轻重的的作用。

3如何引导建筑工程监理与施工技术的相互促进

3.1从建筑工程的质量方面看

建筑工程的质量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监理工程师在建筑工程建设中,他的行为会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功能和价值的实现,这在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工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监理工程师要严格遵守建筑工程中相应的技术规范和规程,熟练掌握相关的合同文件,严格按照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相关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在严格审查进场原材料以及检验施工工艺、对施工产品的严格、全面的监控和管理等工作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整个建筑建设的质量。

3.2从建筑工程的进度方面看

建筑工程的施工进度控制不仅是时间计划的控制以及现场施工管理的问题,在进度工作控制中还要从工程的设计、招标、施工和竣工等各个阶段综合考虑,对整个工程进行持续、全面、严格的管理,这样才能保证建设工程顺利进行,并且能减短工程投入使用的时间,进而取得最佳的投资效益。在设计初级阶段,监理单位要设计制定高质量的任务书,才能保证工程进度目标的实现。开工时,要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实施总进度计划和网络图进行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核总进度计划时,要将总进度目标进一步分解并确定工程计划的关键线路,以及控制工程节点的进度目标,在此基础上制定监理进度控制计划。

3.3从建筑工程的工程造价方面看

要在满足进度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通过一系列的工作实现对工程费用的有效控制。实际投资不能超过相应的计划投资。工程设计在监理的建设项目费用控制工作中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另外,计量和支付是监理过程中费用控制工作的核心,在工作中,监理工程师依照相应的合同文件,在认真审核工程清单中各项费用的基础上,深入施工工地现场,充分核实现场状况,进而实现对清单以外的各类计量的严格控制工作,从而有效的减少了工程中的各类附加费用。

3.4从建筑工程的安全工作方面看

只有做好安全工作,才能保障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在相对安全舒适的环境下开展各项工程的作业,能够顺利地生产出优质的工程产品。安全生产工作是保障工程质量水平的前提条件,工程质量的好坏同样也是工程安全的保障。施工全过程中都要充分重视对安全工作的管理,针对不同的施工阶段或者施工环境中存在的各种不同施工情况和环境特点,要有针对的在施工的不同阶段选择不同的安全管理措施,以求在最大程度上预防和减少工程事故的发生。综上,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目的是实现对建筑工程施工中出现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是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相关人员必须在开展工作时充分了解施工安全的意义,明确安全监理所包含的内容。

4建筑监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我国建筑监理行业正在逐渐发展和壮大并且在某些领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和贡献。然而这些工作还不能有效满足我国快速发展的建筑建设事业对于建筑施工质量工作的要求。我们可以从监理制度实行时间短和旧体制的深刻影响等方面找到相应的原因。我们应该注意到我国目前的监理市场不太规范,相关不利因素都或多或少的制约了工程监理工作在我国的有效推行工作,工程监理要实现社会化运作方式,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应从以下方面做好监理工作:①促进建筑工程监理市场的规范化建设,严格规范监理市场的市场行为。首先,从中标单位的选择上,业主就应该注意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中的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选择正规的监理企业承揽监理业务,尽量避免出现内部监理和同体监理的情况。同时,还要强化监理委托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委托手续。其次,政府监管部门还要加强对竣工备案制度的建设,严格查办工程监理的情况,对于工程监理的不招标状况以及挂靠、转包工程,进行重点查办,不允许验收备案。针对我国目前招投标市场的混乱情况,以及我国建筑市场不完善的状况,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制定规范工程监理招标和招标市场监管方面的法规和制度方针,使市场运行有良好的保障机制,从而规范市场的秩序。②进行严格的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对于在同一个经营实体内部直接在管辖范围内从事设计、施工和监理的一条龙式的承包公司,我们要求监理部门或单位必须是自主经营的法人实体,其内部要实行独立核算,并且自负盈亏。然而,要想避免前面提到的同体监理等行为,必须要把监理单位独立出来,使其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这是禁止上述几种现象的根本措施。总的来说,监理单位要想真正成为监理主体,就必须使其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这就需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监理单位资格管理的法规,使国有监理单位的改革工作成为改革计划的一部分,使其成为能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独立的市场主体。③加强监理队伍的建设和对监理人员的管理工作,逐步提高负责监理的员工的技能和素质。监理人员具有良好的技能和素质是保证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做得出色的一个决定性的因素,如果监理人员的技术不强,那实施监理的效率就会很低,这样一来实施监理也就没什么意义了。为了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监理队伍的建设,政府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法规,对监理单位的成立和整顿要做好严格的审批工作。企业自身也要注意做好对员工的培训工作,要知道一个正规的监理单位,应该不仅具有对建筑工程施工的监理能力的,为了适应全过程的监理工作,也应具备完善的设计监理的能力和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能力。监理单位在对员工进行技术培训和能力的培养时,不仅要注重对工程技术方面的培养,还要加强对他们的经济管理和合同管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能力的培养,提高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

5结束语

建筑工程监理制度是建筑工程质量的保证,我们应该继续坚持并发挥监理的作用,努力做好施工技术管理,为我国建设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第2篇:施工监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建筑施工 质量 监理 存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 A

前言:近年来,我国建筑工程行业发展突飞猛进,在这种发展状况下,人们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也越来越重视,这就在根本上促进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发展,建筑工程的质量在这种影响下也有了一定的提升。建筑行业的发展促使建筑工程项目数量的增加,但是,数量并不和质量成正比,施工过程中还是有很多的质量问题。所以,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至关重要。因此,要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进行一定的质量管理,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是工程监理人员的工作重点。由此可见,很有必要对建筑工程监理措施进行客观分析,这样才能够保证施工进行的质量。

1 我国工程建筑监理对施工质量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1.1 相关政策和法规不完善

作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监督方,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是我们进行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的有力保证。然而,有关政策与法规都有待完善,变动周期短、缺乏连续性等不足,都对施工质量监督方监理工作产生了很大的不便。此外,由于新技术的发展和使用,原本的施工质量监理政策对于新的施工质量监理工作来说略显陈旧,再加上相关部门没有及时出台新的规范,导致了施工质量监督标准落后于形式。与此同时,施工单位存在更大的变动性和流动性,以至难以对建设和施工单位违反规定的行为做出有效的处罚,更加难以追究施工质量责任的问题。

1.2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形式单一

工程建筑施工质量方面出现问题,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单位就可以对工程的施工方进行处罚,但是由于没有考虑市场机制,加上单一的处罚方式,工程建筑施工质量的监督无法实现,致使施工建筑的单位全都依靠政府的施工质量管理,不主动提升自身施工质量,只能造成工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没有保障且后患无穷。

1.3 现场监理不到位

当前,在工程建筑施工过程中,为了更进一步确保施工的质量,实行严格的现场监理制度,是确保施工质量极为关键的一个环节。但是现的在一些监理单位,往往更把利益最大化放在发展的首要位置,导致他们不仅超资质承担监理业务,而且在监理人员的数量和资格的配备上也存在很大的问题,甚至连最基本的要求都不能达到,这样的情况导致现场监理人员匮乏以及监理人员无证上岗等问题,监理工作中没有按照要求进行监督和审查,从而导致监理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也对工程建筑施工的质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1.4 缺乏质量管理的核心

没有质量管理核心会导致工程建筑质量监督工作的盲目性,从而会出现建设方、施工方、质检方三者工作、思想、行为、标准的不统一,难以形成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合力,造成相互推该的局面,不能真正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负起应有的责任,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的措施。

2 提高工程建筑施工监理对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的措施

2.1 完善工程建筑施工质量监理法规和标准

作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监督方,法律法规的规范标准是我们进行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的有力保证,为了使施工质量监督执法工作更加易于操作,我们有必要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得工程建筑建立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工作逐渐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与此同时,也要注重宣传工程建设标准化设计,另一方面还要明确参加工程建筑施工的各方所应遵守的规范以及违反规范时的处罚,这些内容都是不可忽视的。

2.2 进一步明确监理单位的职责

在当前的发展形势下,为了保证监理单位能够合理有序的在工程建筑施工的每一个工作环节都可以起到监理应有的作用,并且使监理工作能够切实的落实下去,依照法律法规,在对工程建筑进行施工质量监理时,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当更加明确的对每一级的工程施工质量机构的职责、任务等进行监督。只有这样,我们对工程建筑施工质量的监督工作才能继续完整的进行下去,才能够确保国家及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3 建设好现场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现场管理制度涉及的方面非常多,其中包括现场会议制度、质量责任制度、现场质量检验制度、施工过程控制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等。只有在施工现场建立起各项严格规范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才能保证每一项质量管理活动在规定的权限内合理有序的进行,如此,我们才能及时处理工程建筑中的不规范行为,减少甚至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2.4 推进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管理

一是展开对建筑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控制,在施工现场严把质量关,选择专业的采购人员以把握好选购材料的质量尽早鉴别出各种材料的优劣。作为材料的生产厂家,要对材料的信息进行准确无误的标注,不能够产生材料出售错误的问题。二是在工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中,施工人员要及时与技术人员进行交流和沟通,并且制定详细的计划、措施,必要时技术人员要到现场指导作业,保障工程建筑施工没有失误。而且还要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各种违规问题提早发现,一旦查出存在违规问题一定要及时报告并处理,避免对整个建筑施工产生不利的质量影响。建立奖励机制,对优秀的员工进行奖励,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建筑工程的顺利建设。

结语:监理工作的开展对于提高工程质量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的一种外部监管手段。在实际工作中,监理人员要遵循一定的工作原则并合理有效的运用其监理职能,才能使监理工作真止发挥其实际作用。现阶段我国监理行业的工作效能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提高监理工作的效能要从多方而入手,一方而政府要完善监理行业的法规和制度,为监理职能的发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而,监理企业和人员也要认识到监理工作的重要性,并不断提高监理工作的水平,有效控制工程的施工质量。

工程建筑施工关系国计民生,需要高度的重视,这就要求施工单位要在工程建设中运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方式,在实现对工程建筑质量控制同时,以更好的工程质量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最后要重点强调要将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人才的培养放到质量监督工作的首位,通过内部选拔和外部招聘以及有关专家的聘请等方式,全面提高工程建筑质量监督的水平,促进工程建筑质量监督价值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杨旭远建筑施工阶段质量监督的实施方法和应用研究[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12):121-123.

[2] 刘业涛,李敬朋.浅谈建筑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控制措施[J].科技传播,2010,(21):56-158

[3] 肖慧坚,韦剑勋.工程项目管理中建设监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0,(12).

[4] 蒋万鹏.基于现阶段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途径和措施探讨[J].四川建材,2010,(1).

第3篇:施工监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公路建设市场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公路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和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之间的各种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合理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推动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公路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具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业主),以及具备法人资格和与公路建设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资质(格)证书并通过资信登记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并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的执法监察。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交通部管理全国公路建设市场,地方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地区公路建设市场,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制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公路建设项目的行业管理。

(四)对建设单位(业主)的项目报建进行审查,对从事公路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的资信进行审查登记。

(五)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六)公路工程的质量监督和造价管理。

(七)总结交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经验,定期公路建设市场信息。

(八)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国道主干线项目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由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二)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及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三)中外合资、合作、贷款投资及BOT形式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除执行有关规定外,应按前两款划分原则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项目报建及资信登记

第八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行项目报建制度和资信登记制度。

项目报建是对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业主)的资格、能力及项目准备情况的确认。

资信登记是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的资历、能力和信誉的确认。

公路工程项目报建和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信登记使用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统一制定的表式。

第九条项目报建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设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拟建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技术管理、经济管理人员和相应机构;3.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标底、组织开标、评标等能力;

不具备本项第2、3目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咨询单位。

(二)项目准备情况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文件已经完成;

2.建设资金计划基本明确;

3.工程建设实施计划概要已经完成。

建设单位(业主)应在项目招标公告30天前按第七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公路工程项目报建表之日起30天内予以批复。

第十条申请资信登记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从事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营业执照。

(二)资质(格)条件:

1.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交通行业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

2.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监理资质证书或临时监理资质证书;

4.咨询单位必须具备工程咨询资格证书。

(三)申请单位必须具备近5年承担公路工程业绩、信誉的评价和证明。

第十一条资信登记管理

一级(甲级)以上及中央各部门直属二级(乙级)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其它二级(乙级)以下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由注册属地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公路工程从业单位资信登记表之日起30天内予以审查登记。

第十二条资信登记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时进行复审,复审由原审查登记机关执行。在有效期内,对业绩、信誉不佳造成不符合资信登记条件的单位可暂停或取消其资信登记。

第十三条取消资信登记的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登记;暂停资信登记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满足登记条件后,由审查登记机关恢复其资信登记。审查登记机关对登记成果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登记信息。

第十四条未报建的项目不得组织招标;未进行资信登记的单位不得进入公路建设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章招投标管理

第十五条公路基本建设项目,除经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宜进行招标外,均应实行招标、投标制。招标投标工作按照国家计委《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和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业主)只能向通过资信登记并与规定经营范围相符的单位进行招标。招投标活动应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泄漏标底,不得有意压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索取或收受回扣、佣金或其它好处。

第十七条公路工程招投标,实行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审查制度。招标单位必须按第七条规定将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资料向有管辖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查,建设单位(业主)只能向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发售标书;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国有大中型公路专业队伍。

第十八条投标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投标,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公路工程项目时,其主体和协作成员单位均应通过资信登记。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哄抬标价或任意压价抢标,不得向招标单位或有关人员采用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工程。

第十九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的招投标活动。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不得出让资格证书、资质证书以及营业执照、图签、银行帐号。

第五章合同签订与履行

第二十条公路工程建设的承发包双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招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二十一条公路工程承发包合同,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部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价格政策和造价管理规定及批准的工程概算;必须按合理工期确定合同工期。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中,应明确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并应与施工合同中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相一致。

第二十三条承发包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必须报双方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第七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业主)应按合同规定严格履行各项义务,按要求提供场地、资金、技术资料,创造良好的外部作业条件;工程实施中应按合同规定及时进行支付,逾期支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付息。

第二十五条承包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合同中规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机械设备必须按时到位。承包单位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建设单位(业主)批准,可以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通过资信登记的单位,但工程分包比例不得超过总包合同价款的30%,对重要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包。工程分包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单位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质量、工期和分包单位的行为负全责。严禁倒手转包和二次分包。

第二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遵守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规定,设计文件应符合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不得与被监理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不得营私舞弊,损害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利益。

第二十八条承发包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纠纷时,应按合同规定进行协商解决,解决纠纷期间应努力保持施工的连续性并确保公路工程质量不受到损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仲栽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没有约定仲裁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合同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不得扰乱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第六章项目实施管理

公路工程应严格执行开工报告制度。申请开工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基建计划已经落实;

2.建设投资已经审计;

3.征地拆迁基本完成;

4.施工、监理单位已经落实。

开工报告由建设单位(业主)按第七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公路工程开工报告表之日起15天内予以批复,工程经批准后方能开工。公路工程开工报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统一制定的表式。

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工作,项目实施中应派熟悉业务的技术人员作为设计代表(或设计代表组)驻施工工地,及时解决设计问题。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应持证上岗;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要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

第三十三条公路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应持有国务院或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上岗。

第三十四条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都应自觉地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工程完工后,应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要求组织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未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公路建设市场中下列违纪违法者,按第七条规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监督、监察部门进行查处。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申请资信登记的单位,取消已经办理的资信登记。(二)投标单位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其标书应作废标处理,除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外,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或给予警告处罚。

(三)承包单位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视情节,予以通报或给予警告处罚。倒手转包或二次分包工程,应没收其非法收入,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其负责处理,并赔偿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四)承包单位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不重视施工现场管理,不服从监理,违章作业,偷工减料或采用不合格的材料,工程质量低劣造成工程无法弥补的损失,应赔偿建设单位(业主)全部直接经济损失;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人身伤亡事故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或给予警告处罚。

(五)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返工或延误工期的,建设单位(业主)可扣减勘察设计单位2%~10%的勘察设计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除扣减其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或给予警告处罚。设计单位未按第三十一条规定派设计代表驻施工工地,建设单位(业主)可以扣减其2%~5%的设计费。

(六)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除扣减受损工程的监理费外,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或给予警告处罚,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监理人员注销其监理工程师资格。

(七)建设单位(业主)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招标视为无效,并应赔偿各投标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八)因建设单位(业主)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除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外,还应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经济损失。

第4篇:施工监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进度控制

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很多,监理工程师需在分析影响施工进度因素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措施,明确施工进度控制的工作内容,做好施工进度的控制工作,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进而实现进度控制目标。下面笔者根据监理工作实际,对公路工程建设中道路桥梁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的进度控制工作予以简述。

一、现场障碍物拆迁的组织协调

1、在监理进场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牵头,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监理人员协助,首先对工程红线范围进行测量放线,并全面展开障碍物实地勘查工作,编制《障碍物平面位置图》和《障碍物调查统计表》,详尽反映各种障碍物的平面位置、走向、规模、数量等内容,向建设单位提交详细的拆迁报告,并提出拆迁方案建议。

2、向电力、电信、自来水、水务、石油、天然气等部门收集和汇总工程红线内的管线资料,并与各专业管理部门协调制订管线的迁改、保护方案;审核各专业工程拆迁施工单位的拆迁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按项目业主的总体进度计划要求,控制各专业拆迁工程实施进度与工程总体进度协调完成。

二、适时、有效的进度控制体系

1、进度计划控制措施。(1)在监理工作中,以施工单位上交并经监理审查通过的年度计划为依据,细分为季度和月计划,每月对月计划的执行情况作分析,分析计划完成滞后原因并提出解决办法,并将未执行完的计划任务纳入下月,提出相应解决办法,使施工单位的计划不流于形式,执行计划的力度达到可掌握性,真正做到对施工进度的控制,以避免工程管理中常见的前松后紧,质量与进度矛盾突出的管理通病;(2)建立气象水文决策制度,实时、有效地指导施工现场;在施工单位制定进度计划的过程中,监理应积极参与和指导,共同完成进度计划的制定和调整,实现工程建设有序、可控地进行。

2、在施工合同中约定进度计划中的多个里程碑,分若干时段提出节点工期要求并明确进度奖惩条约,以便于各方进行动态控制。同时,也可以有效的防止进度的累计延期,以确保总工期受控。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阶段性进度的具体要求,并制订奖惩条约,对施工单位是一种激励。因此,监理工程师应协助业主在合同谈判阶段,将施工单位在施工进度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在合同中得到充分体现,以合同手段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进行约束。

3、严格执行施工进度检查制度。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实行严格的月例会、周例会、安全例会、专题会议等制度,对整个过程的施工进展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同时,安排专人每天统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人员、船机设备、材料情况等情况,并将当天的施工进度与计划进度进行比对,适时掌握现场状况,及早发现工程中可能出现的滞后现象,并对出现滞后的情况进行纠偏,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从而做到以日保周,以周保月,以月保年,全面确保总体计划工期的实现。

三、施工区域临时排水需周密安排

监理工程师进场后在现场水系情况调查期间,应对施工合同段范围内的现状排水系统进行全面调查,绘制现状排水平面布置图;工程开工前,审查施工单位的临时排水组织方案,并由总监协调项目业主、各施工合同段施工单位,以及相邻合同段的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商议道路临时排水组织规划方案,确保方案的全面性和实施效果,为整体进度计划的顺利实现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关键工程施工组织的有效管理

1、桥梁工程

(1)加强对桩基础、系梁、桥墩、主梁和桥面系施工的质量监控。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合理规划各关键部位的施工工序和工艺,施工过程中必须监督施工单位按照经过批准的施工方案执行,严格执行监理旁站制度,避免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不必要的返工,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地实施旁站监督和管理,把质量验收贯彻于桥梁施工全过程,确保各部位、工序质量在施工成型后一次性通过质量验收,防止因施工质量整改而耽误工期。

(2)确保阶段性进度计划。①首先调查桥址处水文地质和河道施工条件,结合地形地貌,重点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进行可行性和安全性审查,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加快施工速度的措施,在最大程度上消除汛期给桥梁基础施工进度带来的不利影响,确保进度计划的顺利实现;②桥梁基础施工时,督促施工单位的设备、人员和材料投入要满足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并采取多孔桩同时开工和不间断作业,当进度计划出现偏差时立即调整;③在桥梁基础施工过程中,应及时与业主、设计单位处理好与设计不符的地质情况的变更工作,及时验证地基承载能力,使浇筑的每根桩均达到设计与规范的质量要求,以质量保进度。

(3)桥梁施工在雨季和汛期施工期间,监理工程师应随时掌握当地汛期水文变化情况和雨季气象变化情况,及时指令施工单位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调整,采取有效监理手段消除和减少不可抗拒的外力因素给施工进度带来的负面影响,将雨季和汛期可能造成的工期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路基工程

(1)以质量保工期,做好工程质量隐患的预测工作,对容易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部位、工序,提前采取防患措施,严格实施质量预控,把各种质量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防范因工程质量问题的返工而耽误工期。

(2)严格审查施工单位施工计划中的雨季施工措施,并督促施工单位予以落实。在雨季来临前,督促施工单位完善现场设置的临时排水措施,确保排水通畅;监理人员必须经常性的检查临时排水措施的完整性,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在雨季尽量少安排路基挖填方、挡护结构及涵洞基坑的开挖,以尽量减少雨天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的影响;雨季是软基处理和路基施工的重大障碍,监理工程师应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根据当地气象预报合理做出施工安排,在雨季来临前,避免大范围铺开作业,尽量作到雨前将摊铺的松土压实完毕,现场设置向外的排水坡度,作好表层排水,防止路基浸泡、积水;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雨季过后的施工停歇时间,力争把雨天造成的工期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3)对施工单位路基施工的关键节点工期进行阶段性考核,并与计划进度进行比较,发现偏差及时纠正,有效防止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期的累计延误,确保总体施工进度处于监理工程师的有效控制之下。

3、路面工程

(1)加强已完路基施工质量检验工作,确保路基转序的顺利进行。同时,对底基层、基层和面层等交叉施工活动进行全面的协调管理,合理安排各工序施工作业顺序和时间,以保证各工序间的紧密衔接,合理组织有节拍的平行流水施工作业。

(2)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路面施工工期安排,采取有力措施尽量降低雨季带来的工期损失;在雨季施工时,可能会出现突降暴雨的情况,新摊铺的路面各结构层在尚未固结的情况下遭受雨水冲刷后,导致路面施工质量不合格,引起返工现象,造成工期损失;因此,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应提前做好场地防淹、预备覆盖材料及制作防雨蓬等防雨准备工作,尽量减少由于返工等因素的影响带来工期延误。

第5篇:施工监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市政

中图分类号:F2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2-0136-02

1 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前期准备

1.1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带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1.2 制定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特点、投资形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信誉及质量保证能力、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勘察成果报告、合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文件而制定。并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及时做出调整。监督计划的编制,以事前控制为主,以监督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行为为重点,来保证工程实体质量。以样板引路的工作方法,推动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2 市政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

2.1 有关文件的核查

对施工前的监督管理,主要是有关文件审查的监督。根据建设单位办理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以下有关资料:1)规划许可证;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3)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5)经批准的道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于工程开工前对建设单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 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的资质核查

(1)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有明确规定:1)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类别和等级及所规定的适用业务范围与拟建工程的类型、规模、地点、行业特性及要求的勘察、设计任务是否相符,资质证书所规定的有效期是否已过期,其资质年检结论是否合格;2)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营业执照,重点是有效期和年检情况;3)对参与该工程的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注册证书有效性,签字权的级别是否与该工程相符。

(2)施工单位的资质核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加强管理,保障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工程质量,制订了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承包单位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且不得超范围经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单位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相应的考核,资质升降及审查规定。

(3)监理单位的资质核查。①检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类别和等级及所规定的适用业务范围与拟建工程的类型、规模、地点、行业特性及要求的是否相符。资质证书是否有效,其资质年检结论是否合格。②对参与该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注册证书有效性,专业是否与该工程相配套。

(4)检测单位的资质核查。①核查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格认可证书》和《计量认可合格证书》。资质证书是否有效,其年检结论是否合格;②核查检测单位的营业执照,重点是有效期和年检情况3)对检测单位的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注册证书有效性。

3 市政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

3.1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工程发包给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具备相应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该根据工程特点,以有利于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控制为原则,合理划分标段,不得将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各系统肢解发包给几个施工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不得要求承包单位以垫支或带资为条件进行发包,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根据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特点,配备相应质量管理人员,依据国家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并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相关的设计图纸、文件、水源、电源等原始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齐全。

(4)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供应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等的采购应进行招标。采购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合同及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或购买不合格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

(5)工程竣工验收。收到竣工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定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图纸、相应技术资料,合同等相关文件组织竣工验收。

(6)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2 对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设计单位是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的主要实施者,其质量行为的优劣直接关系着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的设计质量。

(1)设计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标准和其他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按照设计合同的要求进行设计。同时还应结合我国国情和工程实际,积极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在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中,遇到重大设计问题或国家标准尚无规定的问题,设计单位应进行方案比选,采取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并在方案或者初步设计阶段提请建设单位向政府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组织技术专家论证;涉及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应当先送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安全技术性能检测报告,再将设计文件报政府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技术专家论证。论证结论应当作为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的依据。

(2)设计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相应的设计业务。从事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或超越业务范围承接业务,不得将承接的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3)设计单位应对本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建立设计技术负责人审查制度,并由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复核后签字,加盖单位印章。设计单位应当指派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4)认真接受政府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审核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如因无证设计、出卖图签、越级设计,设计文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设计不当造成重大工程事故,将视情节轻重,受到政府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监督管理机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分,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3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定的设计图纸及文件,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工程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市政工程材料、构件或者产品、设备的生产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2)监理单位应审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准备情况。

(3)监理单位不得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推荐或指定市政工程材料、构件或者产品、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擅自接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的津贴、礼金和可能导致判断不公的报酬。

3.4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承担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或超业务范围承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得将承接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定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图纸文件、及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发现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有差错时,应当及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3)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施工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抓好职工培训,确保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提高企业技术素质,广泛积极的采用新技术,以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并对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4)依照合同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市政工程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其性能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

(5)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对工程施工应当进行质量检查和记录;尤其对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等隐蔽工程的施工要进行过程检验和最终检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工程监理等单位检查签字确认。

(6)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施工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7)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竣工报告、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各功能性试验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设施操作维护管理手册和施工质量保修书等竣工资料。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未经政府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验收备案或者经验收不许备案的,不得交工。

(8)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质量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修期限为设计使用年限,保修期从验收备案之日起计算,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及时修复。

4 市政工程实体的质量监督检查

检查的内容有:完成这个项目制定的技术措施、操作工艺、配备的技术文件及其执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符合规范的程度;有关工程质量记录文件的完整情况,包括数据有效、及时、真实、完整等。

参考文献

[1]徐波.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第6篇:施工监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

一、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前期准备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勘察成果报告、合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文件而制定。并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及时做出调整。监督计划的编制,以事前控制为主,以监督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行为为重点,来保证工程实体质量。以样板引路的工作方法,推动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市政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

有关文件的核查对施工前的监督管理,主要是有关文件审查的监督。根据建设单位办理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以下有关资料:①规划许可证;②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③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⑤经批准的道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于工程开工前对建设单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的资质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有明确规定:①检查勘察、没计单位的资质证书类别和等级及所规定的适用业务范围与拟建工程的类型、规模、地点、行业特性及要求的勘察、设计任务是否相符,资质证书所规定的有效期是否已过期,其资质年检结论是否合格;②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营业执照,重点是有效期和年检情况;3)对参与该工程的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注册证书有效性,签字权的级别是否与该工程相符。

检测单位的资质核查。①核查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格认可证书》和《计量认可合格证书》。资质证书是否有效,其年检结论是否合格;②核查检测单位的营业执照,重点是有效期和年检情况;③对检测单位的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注册证书有效性。

四、市政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工程发包给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具备相应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该根据工程特点.以有利于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控制为原则,合理划分标段.不得将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各系统肢解发包给几个施工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国家法律,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根据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特点,配备相应质量管理人员,依据国家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相关的设计图纸、文件、水源、电源等原始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齐全。

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供应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等的采购应进行招标。采购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合同及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或购买不合格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工程竣工验收。收到竣工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定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图纸、相应技术资料.合同等相关文件组织竣工验收。

设计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标准和其他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按照设计合同的要求进行设计。

从事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或超越业务范围承接业务,不得将承接的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定的设计图纸及文件,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工程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市政工程材料、构件或者产品、设备的生产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承担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或超业务范围承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得将承接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定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图纸文件、及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发现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有差错时,应当及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对工程施工应当进行质量检查和记录;尤其对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等隐蔽工程的施工要进行过程检验和最终检验;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工程监理等单位检查签字确认。

第7篇:施工监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一、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1、是由建筑施工本身的安全问题现状决定的。建筑施工由于本身的施工特点,大多数建筑施工生产流动性大,施工过程复杂,露天作业多,施工时间长,人员素质高低不一,机械设备复杂,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和不可预测的因素,这些都使得建筑施工本身成为安全事故高发的行业。

2、安全是建筑施工企业的生命线。现代企业的一个重要标准是高效的管理。对管理制度的制定、人员与机械设备的管理、现场各个施工项目的配合、应急预案的制定以及发生事故后的迅速反应能力及应对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施工的安全,所以,作为一个施工企业,它的管理水平越高,越注重细节,安全事故也会离它越远。注重施工安全管理,可以提高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这也在很大的程度上促进了施工企业的发展,增强了施工企业的竞争力。

二、工程施工中常见的安全质量问题分析

1、高处坠落。项目参与人员暴露在具有潜在坠落风险的位置(洞口临边、龙门架和脚手架等处),由于防护系统的脆弱性或者人的安全意识的脆弱性或者两者共同作用下造成高处坠落事故。

2、坍塌。项目参与人员暴露在具有潜在坍塌风险的区域内(基坑等),由于支撑系统的脆弱性或者防护系统的脆弱性或者人的安全意识的脆弱性或者以上三者中的任意两者或三者共同作用下造成坍塌事故。

3、物体打击。项目参与人员暴露在具有潜在物体坠落风险的场区内,由于防护系统的脆弱性或者人的安全意识的脆弱性或者两者共同作用下造成物体打击事故。

4、触电。项目参与人员暴露在具有电器设备的环境内,由于防护系统的脆弱性或者人的安全意识的脆弱性或者两者共同作用下造成触电事故发生。

三、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质量问题的因素

1、工程参与方自身责任

我国工程施工现状中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有法不依、违章施工、不依照施工流程施工以及施工资质不足等,此外在施工中还存在拖欠工程款项以及签订霸王条款等问题,这就使得施工主体在施工过程中态度消极,无法在安全管理上积极采取措施。一些安全防护资金无法按要求到位,并且有些工程为了赶工期,导致了施工强度较高,施工人员在施工中便不会重视安全防护,因此埋下了安全隐患。

2、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最近一段时期以来,尽管我国己经出台了《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但是距离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构建还是存在一定距离的,并且在此基础上的配套制度建设也显得比较落后,不能满足我国当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现实需要。

3、项目资金无法到位

有关施工安全防护相关费用在我国相关规定中有明文规定,并且针对施工过程中的详细支出都进行了明文规定,在施工中需要施工方严格予以执行。但是为了注重经济效益,业主在实际的操作环节中对于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并不重视,所以忽视了对管理工作的监察。因此施工单位便会习惯性的在安全管理资金方面不断缩减,因此施工中相关安全管理资金便会无法及时到位,这就致使安全管理工作存在了威胁。

4、缺少安全管理意识

经济效益是企业存在以及发展的基础,我国施工企业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必然会以企业的经济效益作为基础,因此在安全管理过程中往往并不重视。有些施工企业往往只是将安全管理机构作为一种形式,对于日常施工中发现的问题也没有予以纠正,仅仅将安全管理作为一种形式。这种由于安全意识缺失而造成的管理问题也会引发安全事故。

四、施工企业深化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对策

1、树立科学的安全监管观念

在整个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都应当始终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理念,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以及施工工艺等各个环节都应当坚持这一理念。在安全管理过程中忽视了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产生,给企业形象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损失。所以,建设主管机构以及建筑单位应当统一思想:施工安全无小事,必须始终将安全生产放在最重要的位置来对待,且将安全生产作为工程施工过程中最主要的工作来开展。我国颁布了《施工建筑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评价标准》,依据该制度各施工企业应当立足本企业的生产实际构建起一套完整的安全生产制度。

2、构建科学的安全监管评价体系

建筑施工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设计的学科体系相对较多,因而其体系组成相对较为复杂。并且施工中所设计的岗位众多,不同的岗位所需要承担的风险、负的责也具有差异,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前对这些岗位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建立起科学的评价体系,依照预估风险对岗位进行科学的设置、安排,并确定安全管理措施以及需要投入的安全费用。从而提高施工安全管理的有效性,确定目标的最优性。

3、强化施工中的安全技术监控

现场采取安全检查、巡视、旁站、平行检验、验收等技术措施,使项目安全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监理部根据现场安全管理情况适时发出监理指令,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安全防范措施采用施工单位自检自验、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复检、安全设施验收;质安站抽查监督的三级安全管理模式。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对于较大危险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过程,监理部应实行旁站监理,排好轮流值班表总监带班轮流值班并做好安全旁站监理记录。监理工程师在日常巡视检查发现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或有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违反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立即开具监理通知单,要求限时整改,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整改后复检合格方可同意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不做整改不予安全验收,不予出具安全评验资料;安全验收不合格监理部不参加基础、主体分部的质量验收。巡视中发现有严重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或有严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违反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方仍然拒绝整改,擅自盲目施工时;项目总监需及时与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站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出具监理报告由建设主管单位作出相应处理。

4、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所有事情的落实最后都是人的落实,人的差异导致最后结果的差异。所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尤为重要。首先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道德教育,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安全问题,遵守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其次应该加强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做到上岗培训,规范操作。

5、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的制定能够起到未雨绸缪的作用,通过应急预案的制定,相关负责人对于整个工程的难点有所把握,心中有数,从而对某些容易引发事故的环节重点关注,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项目参与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即便发生事故,也可以尽量减少损失。

结束语

在建筑工程中,安全管理与质量管理是其重要的影响因素,加强安全管理是质量水平得以提高的前提,因此,在具体的工作中,一定要高度重视安全管理,促进建筑工程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段文军.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研究[D].重庆大学,2011.

第8篇:施工监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由于施工过程决定了建筑工程的质量,而施工又是一个及其复杂的过程,受多种因素影响,比如图纸设计、建筑材料、施工设备等,他们各自对工程质量产生影响,又相互联系影响建筑质量的高低。所以,只有把握好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才能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达标,才能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提供安全保障,为企业的持久、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概述

从施工质量管理内容来看,在施工现场中质量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是人员管理方面,施工人员管理是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中的重要内容,通过对施工人员进行管理,对人员配置、职务编制等进行安排管理,以便能够让施工人员各司其职,做好自己手头上的工作,这样才能够将建筑施工中各项工作和各个施工环节完成好,达到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目的。在人员管理上,质量管理人员需要从工作环境、员工发展以及人员考核等几个方面进行管理,保证人员管理方面的全面;二是施工材料管理,施工材料质量直接关系建筑施工质量,因而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中,管理人员应该加强对施工材料质量的管理工作,在管理上包括对采购施工材料、运输施工材料以及施工材料使用等整个过程进行管理,对材料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同时,在施工材料管理中,除了对施工材料质量进行严格管理外,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还要对施工材料在建筑施工中的使用和损耗进行管理,以减少施工材料的浪费,提高建筑施工经济效益;三是施工设备管理,随着施工技术的发展,建筑施工现场所使用的施工设备器械越来越多,对这些施工设备和器械进行管理也是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中的重要内容。施工设备质量和人员的操作水平直接关系着现场施工技术质量,因而在对施工现场质量进行管理过程中还要加强对施工设备的管理,包括对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和施工设备保养管理两个方面;四是施工技术管理,建筑施工技术质量是影响施工现场质量的重要环节,因而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中,管理人员应该重视施工技术管理,其中施工技术管理主要包括对施工技术方案、施工组织、施工工艺流程、检测手段等,这些内容都属于施工技术管理范畴之内,管理人员在进行管理过程中应该加强对施工技术管理的重视,从施工技术方面提升建筑施工质量。

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现状分析

虽然建筑行业己经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较以往有了较大提高,但在实际施工现场管理中,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还是存在着较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具体来说,当前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2.1施工材料管理方面问题

在施工材料管理方面,当前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中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施工材料存在较为严重的浪费现象。在进行施工材料采购时,采购人员没有严格按照施工设计要求对施工材料进行定额采购,采购的施工材料数量往往大幅超过施工设计造成浪费,并且对于采购同来的施工材料,管理人员在保管上不够完善造成材料在仓库中因保管不善而出现缺损,造成施工材料浪费。同时,在施工材料的使用上,施工人员在领取施工材料和使用施工材料过程中缺少节约意识,造成施工材料在投入施工使用过程中出现大量浪费问题;二是施工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施工材料的质量直接关系着建筑施工质量,而施工材料出现质量问题势必会影响整个建筑施工质量,在当前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中,管理人员对施工材料进场的管理不严,导致施工材料未得到充分检验,使得一些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施工材料混入施工现场,影响整个建筑施工质量。

2.2施工人员管理方面问题

在施工人员管理方面,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施工工序和人员分配不恰当两方面,其中在施工工序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员对施工工序的监督检查不够严格,尤其是难度较大和隐蔽施工工序而言,管理人员在质量管理上检查力度不够,导致施工质量出现问题。在人员分配上,由于建筑施工现场出入的人员较多,劳动力较为密集,施工人员的自身职能和素质会对建筑施工质量造成较大影响。在当前施工质量管理中,由于施工人员自身素质较低,使得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常会出现不符合施工技术标准要求的操作,对施工质量造成影响,阻碍了建筑工程施工进展。

3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改进方法

3.1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要想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质量管理人员就应该从质量管理制度入手,制定切实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使施工现场管理中的各项管理内容都能够做到有章可循,在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上,管理人员应该根据建筑工程具体情况和施工现场情况设定施工现场考勤制度、例会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仓库管理制度等等,使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在日常施工过程中能够按照这些制度来对施工质量进行管理,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进行规范,以促进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同时,在制度建立上,质量管理人员还应该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在施工现场实行定位、定人、定质量、定操作等责任制度,对施工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进行明确,对于不同施工工作和质量检查由相应岗位上的施工人员负责,这样能够保证施工人员各司其职,减少因施工人员因素方面造成的质量问题。在责任制管理上,质量管理人员应该将建筑施工质量的管理责任进行细化,有效提高质量管理人员对质量管理共组的积极性,从而推动施工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

3.2加强对施工人员管理

施工人员自身素质关系着施工技术质量、施工工序以及施工进度等多个方面,因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人员应该从施工人员自身素质入手,加强对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业教育,使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都能够对施工现场质量控制的重要性有个清醒认识,在管理过程中能够端正自身态度,减少损失的出现。同时,在人员管理上,对于施工工序中较为关键和重要的岗位,管理人员应该对施工人员进行一定考核,并对其上岗证书进行检查,保证该岗位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施工技术资格。另外,在施工人员管理方面,质量管理人员还应加强对施工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技术人员的施工技术素质,并对其实际施工技术能力进行锻炼和考核,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以有效提高施工技术质量,为建筑施工质量提供保障。并且在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过程中,还应注意树立质量管理意识,让施工人员能够时刻将施工质量放在施工工作的首位上。在人员管理形式上,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人员可以采取全员参与的形式,鼓励施工人员多多参与到施工质量管理当中,为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建言献策,奉献自己的智慧,让施工人员能够真正对施工质量管理的各项措施产生认同感,从而保证施工质量管理的各项措施能够得到贯彻执行,促进施工质量的提高。

4结语

建筑质量管理是建筑工程建设中的重点,其管理水平高低直接关系着建筑工程质量的高低,而作为质量管理中的核心部分,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水平直接关系着建筑质量管理水平,因而施工人员应该加强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采取相应对策解决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以促进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

参考文献

[1]于树雨.试论工程监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J].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第9篇:施工监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监理质量过程管理进度控制

Abstract: the goal is to establish a comprehensive quality control of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system, strengthen contractor self test system in project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of strict quality inspection and acceptance, process monitoring. To achieve the quality of prevention projects are not qualified, so as to ensure the excellent quality.

Key words: quality process managementprogress control

[中图分类号] TU198[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

一、项目工程做好工程监理质量、进度控制及其意义

工程质量监理目标是建立全面的质量控制体系,强化承包人自检体系的管理,严格做好中间的质量检验及现场质量验收,做好工序监测,强调以事前控制为主的原则,严格开工报告的审批,预防质量通病的发生,杜绝施工质量事故,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有关质量标准。监理受建设项目业主的委托,以合同为依据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与管理。控制是监理任务的核心,从根本上讲没有控制就没有监理,控制是建设监理目标实现的重要保证,是其目标实现的必要手段。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要使监理控制有成效,就必须坚持控制程序化、标准化和科学化。工程进度监理目标是调动一切可能调动的积极因素,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施工合同约定的总工期要求。

二、施工过程中坚持控制程序化是做好监理控制工作的前提

在土建施工过程中,施工阶段的监理程序是在施工程序基础上形成的,严格执行监理程序能使施工过程中各主要环节、主要工序处于受控状态,而只有在受控状态下才能把握住施工过程中的情况变化,才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监理程序可归纳为三类:

1.运行管理程序。主要为项目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者之间的联系及管理流程,保证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反馈。

2.监理内部质量体系运行程序。主要包括信息收集及其传递途径;会议协调;各种监理业务处理程序;资料的分类、整编、归档、各层次人员岗位职责;建设各方的关系及其处理。这些程序的运转直接影响监理工作质量,它是做好监理控制工作的根本保证。

3.是围绕监理任务的落实而制定的外在控制程序,包括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程序、施工进度控制程序、支付结算控制程序、信息管理程序、质量事故处理程序、索赔、工程变更、施工分包队伍审批、竣工验收等程序。

这些程序是监理控制程序的核心和关键,它在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保证工作先后开展的顺序和衔接,同时这些控制程序都在相应的系统中制约了系统的行动,保证各个系统在受控状态。监理工程师只有严格执行这些基本控制程序,才能做好控制工作。

三、严格做好做优工程项目监理内部标准化管理是质量、进度控

制工作的基础

工程项目监理标准化管理主要是指:把“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三方面监理内容从形式到内容都转化为标准化管理和控制,使每一项工作都有统一规定、统一要求,都有标准依据,都有定性、定量的衡量标准。标准就是对随意性的限制,因此它是控制的基础。工程项目监理标准化管理就是把监理组织机构、监理工作宗旨、监理人员职责、监理工作程序、承包商质量体系等都要以一定的形象形式展示出来,以利从形象上一目了然地了解监理工作运行的概貌。“现场”标准化管理,就是预控、过程监控,复验和签认等都有规定好的程序安排、统一的内容要求,明确的岗位职责和相关的统一标准。统一规格的图表,做到每天有监理日记、每周有协调会议纪要,每月有监理月报,同时这些日记、纪要、月报都有统一的标准规格、规定的项目内容。“文档”标准化管理,包括文件归类按照统一规格,统一标准分门别类归盒归柜,做到及时、准确和完整。

工程项目监理内部标准化管理内容从内涵上可分为监理内部管理标准化和外部控制标准化两个方面。内部管理标准化是监理规章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具有可操作性,是规范监理内部组织运行行为和个人行为,使监理内部组织和个人行为的好劣从定性、定量两个方面具有可衡量性,以建立起奖优惩劣和优胜劣汰的竞争激励机制,是做好监理控制的内在保证和基础。外部控制标准化主要是将工程质量、进度、支付结算、信息与合同管理转化成标准化控制与管理,要求施工承建单位按照监理规定的标准化控制要求进行工程实施方案策划、实施、检查、纠偏、支付与竣工。施工过程中施工承建单位必须按照监理要求的内容标准、表报形式,报送各种工程项目签证、认证、检测、评定、支付等标准图表及标准化的各种验收资料。标准化控制一方面规范了监理服务行为,有利于监理人员提高管理水平,另一方面,限制承建单位在管理方面的随意性,推动他们施工管理水平的提高。这是外控标准化的主要目的,也是外在基础。

四、以科学理论为基础,才能提高监理控制水平和成效

科学理论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坚持控制科学化就是在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矛盾之间做好对立统一的内在联系。控制程序科学化才能更好地促进合同目标的实现。监理工程师遵循客观规律去操作,从而体现监理工程师的控制水平和控制成效。

1.监理进度控制依据的科学性

监理进度控制成效直观表现在施工承包合同目标的实现,而合同目标的实现不仅仅取决于监理控制的水平和合同的科学性,更重要的是还取决于施工承建单位完成合同目标的综合素质。监理控制的依据是监理合同和施工承包合同。监理合同主要反映业主给监理单位的授权范围、授权程度以及监理的物质基础,授权范围和授权程度直接决定能否充分发挥监理潜在水平和能力;物质基础决定了监理的资源投入,包括人力资源和设备的投入,投入的多少与高低,直接决定监理的控制水平与成效。施工承包合同是监理控制的主要依据。合同的合理性、严谨性直接决定监理控制的科学性。施工承建单位的综合素质是决定能否全面覆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目标的根本保证。选准一个守信用、重合同,综合素质较高的施工队伍是保证工程建设成败的关键。如果选用一个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不相适应的不合格施工承包单位,监理是难以通过控制来实现合同目标的,能做到的也仅仅就是通过监控把合同风险减少到一定程度。当然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是监理工程师是否充分发挥了主观能动作用,通过科学的控制与管理转化矛盾、化解矛盾,把不利因素最大限度地转化为对工程项目建设有利的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合同风险。因此,衡量监理控制的成败就不仅仅直接地表现在合同目标是否顺利实现,更重要的还表现为监理控制水平和水平的发挥。即衡量监理控制的成效,一方面看所承建的项目合同目标是否实现,另一方面当合同目标没有实现时要分析产生的原因,考察监理的控制水平和主观能动作用的发挥,这样才能客观地评价监理对工程建设所发挥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那么怎样考察监理的控制水平呢?那就是考察监理进度控制的科学化程度。监理进度控制依据的科学性包括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令、法规,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质量标准、设计文件、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等。这些都是监理工作之本,都是从长期工程建设与社会实践中总结提炼出来的科学产物。监理工程师对监理依据要全面理解,融会贯通。进度控制是否科学化的根本就在于是否按照这些依据去控制。科学产物是不断创新的,一方面要严格按照科学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监控,另一方面要不断提高创新水平,积极慎重引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并加以科学利用。

2.监理质量控制程序的科学性

监理质量控制程序的科学性表现在工程实体监理过程中促使合同双方维护合同的严肃性,认真覆行合同中的权力与义务。要使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控制程序具有科学性, 必须经过一系列的科学化监控,它包括预控(事前)、施工过程监控(事中)和后期监控(事后)。其中事前控制的主要内容为:施工队伍技术资质能否满足合同要求;质量保证体系及监控系统的设立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施工机械设备技术性能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原材料、半成品及构件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鉴定与试验的科学性可用性;设计文件的会审与技术交底的科学性;测绘系统布设及精度能否满足要求。施工方案、施工技术及施工组织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审查内容包括:①编制依据是否科学;②施工程序安排是否科学;③劳动力和资源供应是否相适应;④施工的主要方法是否科学;⑤技术组织措施是否科学。事中控制的主要内容为:工序质量监控科学化;质量资料和质量控制图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科学性;设计变更和图纸修改的合理性;施工作业的规范性和检查的科学性;单元工程、分项、分部工程和各项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的合理性;原材料、半成品试验与抽检的科学化;组织质量信息反馈的先进性。事后控制的主要内容为:工程验收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竣工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化。通过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使其各项程序中的控制内容满足能合同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规定,使其更具科学性。

五、体会

1.抓进度控制

首先落实进度的责任,建立进度协调制度,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进度计划,结合合同工期及各单位的进度计划,对各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进度网络计划、材料供贷计划、工程进度等实行动态控制,按合同要求及时协调各方,努力满足总工期的进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