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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非接触;CPU卡;读写器
中图分类号 TP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671-(2012)012-0126-01
中国的IC卡产业及应用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是伴随着中国政府启动“金卡工程”而发展起来的,至今已有十多年的历史。前期主要的应用,如企业应用,公交,以及身份证等都是逻辑加密卡,而逻辑加密卡的安全性比较低,容易遭到破解。而非接触CPU卡芯片和COS的安全技术提供了双重安全保证,非接触CPU卡取代非接触逻辑加密卡成为
必然。
1 非接触CPU卡的介绍
1)非接触卡与基站芯片的数据交互原理。基站芯片向M1卡发一组固定频率的电磁波,卡片内有一个LC串联谐振电路,其频率与讯写器发射的频率相同,在电磁波的激励下,LC谐振电路产生共振,从而使电容内有了电荷,在这个电容的另一端,接有一个单向导通的电子泵,将电容内的电荷送到另一个电容内储存,当所积累的电荷达到2 V时,此电容可做为电源为其他电路提供工作电压,将卡内数据发射出去或接取读写器的数据。
2)非接触CPU的特点。非接触CPU卡,类似于一台计算机,卡内有CPU,存储,IO等,其内的软件业界称为COS(Card Operating System),符合ISO7816系列标准及ISOI4443技术标准。支持ISO14443-4:T=CL通讯
协议。
3)非接触CPU卡的通讯协议。
2 MCU与非接触CPU卡接口硬件原理
1)读写器原理框图。
图1 原理框图
2)MCU读写非接触CPU卡的软件设计。CPU卡操作主流程。首先对卡执行请求命令,防碰撞,选卡 动作。然后对卡执行RATS,让CPU卡复位。接下来,按COS技术手册执行相关的CPU卡的命令,如外部认证,读写二进制文件,等。
当执行完COS命令后,需要执行DESELECT命令,让CPU卡恢复到初始状态。
RATS:开始字节为E0,参数为FDSI和CID。
DESELECT:开始字节为CA,参数为CID。
CPU_CMD:参考相关公司的COS手册。
3 通用读写器与PC机的通讯协议及设计
MCU初始化后,进行主循环,等待PC发来的命令,根据命令类型分别执行卡复位,取消选择,卡挂起及CPU卡的命令。
4 主要程序函数说明
1)卡复位:
UINT8 Mif_CpuRats(UINT8 *strAckData,UINT8 *iLen)
功能:对CPU卡执行复位功能
输入:无
输出: strAckData,复位应答数据组
iLen:复位应答的数据个数
返回:0-成功,1-失败
2)取消选择:
UINT8 Mif_CpuDeSeclect(UINT8 cid)
功能:对CPU卡执行取消选择
输入:CID
输出: 无
返回:0-成功,1-失败
3)CPU卡命令:
UINT8 Mif_CpuCmd( UINT8 CLA,UINT8 INS,
UINT8 P1,UINT8 P2,
UINT8 LC,UINT8 *strData,
UINT8 *LE,UINT8 *SW1,UINT8 *SW2);
功能:根据COS手册执行CPU卡的命令
输入:CLA:命令类型
INS:COS命令
P1:参数1
P2:参数2
LC:数据体长度
StrData:数据体
LE:接收数据的长度。
输出:StrData:CPU卡应答的数据
LE:应答数据个数
SW1:应答状态码高字节
SW2:应答状态码低字节
返回: 0-命令执行完成,1-命令执行超时。
说明: 整个CPU卡命令是否执行正确,要看SW1,SW2,卡返回的状态码。
4)CPU卡操作注意事项:
CPU卡片供应商提供卡片时,在卡片上已经建立了主文件(MF)及主密钥文件(MF 的Keyfile文件),主密钥文件中也已写入了初始卡片主控密钥。用户拿到卡后,首先对卡片进行外部认证。然后采用擦除命令清除卡片上已有的卡片结构,再开始重新建立卡片结构。
5 结束语
本文介绍的读写器为通用行读写设备,PC软件可以根据协议按照COS手册的要求封装相应的函数,实现相关的CPU卡应用。读者可以根据本读写器的设计思想扩展应用设计如考勤、门禁、手机支付POS等。
参考文献
[1]吴永祥.射频识别(RFID)技术研究现状及发展展望[J].微计算机信息,2006,11:234-236.
作为产品系列中的第一批产品,MC34671、MC34673和MC34674锂离子电池充电器IC使生产商可以根据他们独特的应用规格轻松定制自己的电池充电解决方案。设计者可以灵活选择功能和规格,如针脚、功能集、充电参数和LED指示灯,而飞思卡尔可以通过在生产流程结束时进行编程来提供定制的充电器IC。
事实上,锂离子电池充电器件的编程灵活性使飞思卡尔可以开发高度定制的充电器IC来满足特定的应用需求,客户化定制在出厂前的最后环节进行,并以此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商订购定制设备所需的时间和费用。飞思卡尔电池充电器IC系列产品的目标应用包括手机、个人媒体播放器、导航系统、数码相机以及这些器件的旅行充电器。
这些电池充电器IC采用了飞思卡尔先进的SMARTMOS工艺技术,用于为单个锂离子或锂聚合物电池提供高达1.2A的充电电流。电池充电器输入电压可来自AC适配器或USB端口电源。高输入电压功能(最高达28V)是专为消除手持器件所需的外部输入过电压保护电路的需要而设计的,有助于降低系统成本和电路板空间。
为了向开发商提供可节约空间的更小、更轻的便携式充电器IC产品,每种电池充电器IC都采用低态8引线2mm×3mm×0.65mm的超薄型双扁平无引线(UDFN)耐热封装。
提供1.2A的充电电流的MC34671和MC34673
MC34671和MC34673是单输入自动电池充电器,能够为单节锂离子或锂聚合物电池提供高达1.2A的充电电流。电池充电器的输入电压可以来自AC适配器或USB端口电源。高达28V的输入耐压可以省去手持设备所需的输入过电压保护外部电路。
MC34671和MC34673电池充电器IC的重要特性包括具有过电压保护;过电流保护的28V输入、过热温度补偿和高达+/-0.7%电压的精度,从而有助于延长电池使用寿命,实现满充充电。
特性
・-20℃~+70℃时+/-0.7%的电压精确度;
・28V的最高额定输入电压(MC34671为11VOVP;MC34673为6.8V);
・高达1.2A的可编程充电电流;
・无需外部FET、阻流二极管和电流检测电阻器;
・对应完全放电电池的涓流充电。工厂可编程参数提高了器件灵活性
・输出电压;
・输入过电压保护;
・恒流充电电流;
・涓流充电电流;
・涓流充电电压阈值;
・EOC电流;
・再充电阈值;
・热过载阈值;
・超时;
・验证时间。
优点
・业内最具灵活性的锂离子或锂聚合物电池充电器解决方案;
・单节锂离子或锂聚合物电池的完整充电器;
・功能丰富且容易修改,满足各种不同应用的需要;
・-20℃~+70℃时+/-0.7%的输出电压精度(室温下为+/-0.4%);
・-40℃~+85℃时+/-5%充电电流精度(MC34673为+/-6%);
・工厂可配置参数实现了产品的快速上市和更低的系统成本;
・符合中国移动电话市场AC/DC适配器标准YD/T 1591-2006;
・很少的元件。
提供1.05A的充电电流的MC34674
MC34674是单输入全自动电池充电器,能够为单节锂离子电池提供高达1.05A的充电电流。电池充电器的输入电压可以来自AC适配器或USB端口电源。高达28V的输入耐压可以省去手持设备所需的输入过电压保护外部电路。
MC34674电池充电器IC的重要特性包括,具有过电压保护、过电流保护的28V输入、过热温度补偿和高达+/-0.4%电压的精度,从而有助于延长电池使用寿命,实现满充充电。飞思卡尔的电池充电器IC功能丰富,且极度灵活,能够满足各种不同应用的需要。
特性
・-20℃~+70℃时+/-0.4%的电压精确度,室温下是+/-0.2%;
・28V的最高额定输入电压(11VOVP);
・高达1.05A的可编程充电电流;
・无需外部FET、阻流二极管和电流检测电阻器;
・对应完全放电电池的涓流充电。
工厂可编程参数提高了器件灵活性
・输出电压;
・输入过电压保护;
・恒流充电电流;
・涓流充电电流;
・涓流充电电压阈值;
・EOC电流;
・再充电阈值;
・热过载阈值;
・超时;
・验证时间。
工厂可再配置功能
・指示器管脚功能是可编程的;
・ISET管脚;
・负温度系数(NTC)热敏电阻接口选项;
・电池连接验证;
・EOC后动作流程;
・远端检测。
优点
・业内最灵活的锂离子电池充电器解决方案;
・单节锂离子电池的完整充电器;
・功能丰富且容易修改,满足各种不同应用的需要;
・-20℃~+70℃时+/-0.4%的输出电压精度(室温下是+/-0.2%);
・-40℃~+85℃时+/-8%充电电流精度;
・工厂可配置参数实现了产品的快速上市和更低的系统成本;
・符合中国移动电话市场AC/DC适配器标准YD/T 1591-2006;
・很少的元件。独特的SMARTMOS技术
[关键词]处置 管理 实验危险废弃物 高校
一、高校常见实验危险废弃物的种类
危险废弃物,即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收入49类危险废物,498种危险化学品。其中包含医疗废物和剧毒废物,危险废弃物中大部分是危险化学品类废弃物。高校教学科研中常见的实验危险废弃物种类有:
1.危险化学废弃物
危险化学品系指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即为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常用危险化学品按其主要危险特性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等7类。
高校教学科研中实验室产生大量危险化学废弃物,其潜在的危险性也最大,是高校实验废弃物处置管理中的重点。
2.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是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如:氰化合物、生化合物、硒化合物、汞、锇、铊、磷等。剧毒化学品废弃物在高校实验室中也是比较常见的实验危险废弃物。
3.放射性废物
这类废弃物是指具有放射性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因其有自身衰变、放射等特性,单独列为一类,高校实验室中一些仪器设备以及专门从事放射性实验中常常会产生放射性废弃物。
4.高校附属医院产生的医疗危险废弃物
这类危险废弃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弃物。分感染性废弃物、病理性废弃物、损伤性废弃物、药物性废弃物、化学性废弃物五类。
二、高校实验危险废弃物的常见处置方法
1.废弃物处置的方法
处置废弃物就是通过一定的方法,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安全合理利用废弃物和无害化处置。处置方法按处置的的原理,分为物理、化学、生化三种。
物理方法:利用废弃物的物理特性,通过改变其外形如压实、破碎、分选分类、脱水与干燥、固化,或将有害物质分离、隔离如蒸馏与溶剂萃取、吸附、膜分离、离子交换、电渗析、包装,以方便下一步处置、减少处置量。
化学方法:利用废弃物的化学特性,通过化学反应如沉淀、中和、氧化、还原、焚烧、热解等,消除或降低其危害性。
生物方法:利用废弃物能被微生物降解特性,利用微生物如菌类将其分解,消除或降低其危害性。
三种处置方法各有优劣,对不同的废弃物,在不同的处置条件和要求下,可采用不同的处置方法,有时同时或交替综合采用。
放射性废物中的放射性物质,采用一般的物理、化学及生物学的方法都不能将其消灭或破坏,只有通过放射性核素的自身衰变才能使放射性衰减到一定的水平。而许多放射性元素的半衰期十分长,并且衰变的产物又是新的放射性元素,所以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较为独特。
2.目前我国高校实验危险废弃物的常见处置途径
(1)危险化学废弃物的处置
危险化学废弃物的处置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进行。
目前大部分高校处置危险化学废弃物,专门委托经公安、环保等批准的、具有危险化学品处置许可资质的部门进行,实行定期集中统一处置的办法。学校实验室和保卫部门作为职能部门负责处置的管理。
有条件和资质的实验室,也进行危险化学废弃物的处置,如酸碱中和、沉淀、蒸馏、焚烧等,有效减少了废弃物的危害数量、强度和处置成本。
(2)剧毒化学品和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置
剧毒化学品和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置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目前高校基本是委托具有剧毒化学品处置许可资质的部门进行。学校实验室和保卫部门作为职能部门负责处置的管理。
(3)医疗废弃物的处置
医疗废弃物的处置必须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目前基本委托环保部门认定的具有医疗废弃物处置许可资质的单位开展。处置的管理主要由医院的保卫等相关部门负责。
三、目前我国高校实验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制度不够健全
高校尚未完全制定健全废弃物处置及配套的管理办法,缺少或未能严格执行化学品采购、保管、使用及其废弃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的一整套管理制度,使得废弃物产生、处置的各环节互不相干,各行其是,废弃物处置源头、过程和结果同时抓无法落实,废弃物处置管理职责不明,责任无法得到完全落实,遇事推诿,怕担责任,废弃物危害隐患严重,废弃物处置管理的效果欠佳。
2.设施亏乏、投入不足
废弃物的处置需要复杂的工艺和必要的投入。从各实验室到废弃物贮存仓库,由于缺少相应的废弃物处置完善的设施和足额的经费,使得废弃物产生和收集过程中,无法完全进行有效的预处置,达到以减少废弃物量、危害强度和提高回收利用率目的。而实验室是废弃物产生的源头,实验员对废弃物的成分、含量、特性最为清楚,预处理的效益最高,废弃物贮存仓库废弃物质结集地,是批量化、高效处置的场所,一旦错过将永久失去这两个废弃物预处理最佳时机。
3.安全、环保意识淡薄
随着高校环境保护宣传和法制教育的不断加强,合理合法地处置废弃物已越来越多地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但仍不难发现危险化学废弃物倒入生活垃圾、下水道等随意处置现象,废弃物收集点常常会见到无来源、无品名、无成分、无含量现象,大大增加了废弃物的危害和处置成本。
4.集约化、专业化程度低
一些高校对化学废弃物未实行集中存放、统一处置办法,使这些化学废弃物散存于各实验室,由于贮存条件不一、管理人员责任性不同,容易产生危害,存在事故隐患;一些高校的危险废弃物收集、保管、处置管理职能部门,未配备足够的危险品处置管理专业管理,存在外行管理内行现象,安全可靠难以保证。北京大学委托化学学院统一负责联系处理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从专业的角度,大大提高了危险化学废物的安全可靠性,值得其他高校借鉴。
四、高校实验废弃物处置管理途径探讨
1.制定并严格执行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使废弃物处置管理合法化制度化
高校教学、科研及生产、生活所产生的废弃物,其种类、危害性、产生单位各不相同,因此其主管部门、处置权限、处置方法各不相同,同时产生废弃物过程中的各环节又会对合理有效处置废弃物产生影响,因此各高校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并严格符合本校实际的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明确各方权利、职责和义务,形成多部门合作势态、齐抓共管、依法治废的良好氛围。
2.加强宣传,提高废弃物处置全民意识
学校不但要加强对本校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还必须大力宣传国家环境保护、污染环境防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等法规、制度,使合理合法地处置废弃物成为人们的自觉意识,时时参与环境保护成为自然习惯,使废弃物产生环节中的每个人,都提前加入到处置的行列中来,有效减少废弃物和数量、危害,提高废弃物处置的效率和效益。
3.实行废弃物集约化、专业化处置管理,提高效率和效果
集中收集存放、专业化管理、专业化统一处置废弃物,可使废弃物处置管理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可减少废弃物危害机会,提高废弃物管理效果,还可提高废弃物处置效率。有条件的高校如再配套以收集过程中的预处置,更会提高废弃物处置管理的效率和效果。废弃物集约化、专业化处置管理,还可以扩展到整个废弃物产生过程,如对危险化学品进行集中采购,专业管理人员对使用跟踪监督,加之以废弃物实验室预处理,同样可以有效减少废弃物产生量和危害强度。
4.加强废弃物回收利用、处置的研究
高校应利用科研技术人员力量强、设备先进的优势,进行废弃物处置先进技术的研究,研究出废弃物减少多、危害程度小、废弃物回收利用率高、成本低的处置新技术,履行高校服务社会的职责,为本校本单位同时也为人类社会环境保护事业作贡献。
5.加强物质、经费支撑和管理
一是利用高校技术力量强的优势,加强处置废弃物设施、设备、化学品的投入,鼓励人们全程对废弃物的处置。
二是加强废弃物存放场所的建设和设施、容器配备,确保规范、安全。
三是实行废弃物处置费用分担制度,实行谁产生,谁处置的办法,提高废弃物的回收处置率;对无品名、成分、含量的化学废弃物收取检测费等。
四是实行奖惩措施。制订奖惩制度,对在废弃物处置管理中表现突出、贡献大的师生员工给予奖励;同时对环保意识差、随意处置废弃物甚至造成废弃物危害事故者进行处罚。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号令.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
无锡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集中定点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餐厨废弃物治理政策。
对在餐厨废弃物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有关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在固定场所销售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的食品和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农林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畜禽饲养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发改、商务、公安、财政、物价、环保、规划、水利、市政园林、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区人民政府适当补贴,并组织制定统筹解决措施。具体统筹解决措施由市城市管理、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饭店餐饮业协(商)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饭店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督促饭店餐饮企业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投放、专业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并报当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向环境、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者许可申请时,应当主动出示协议。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实行申报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根据规定按期如实申报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情况,取得餐厨废弃物申报证明。申报证明应当悬挂在主要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
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餐厨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时,应当提交其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的协议复印件。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点和收集容器;
(二)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四)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按照规定将餐厨废弃物交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
(二)将餐厨废弃物故意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或者将其他物体故意混入餐厨废弃物;
(三)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沟渠和公共厕所等;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单位颁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约定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前,应当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制定相应的方案。
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十八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餐厨废弃物收集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餐厨废弃物运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保证餐厨废弃物日产日清;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送至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三)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后,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周边环境的卫生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统一标识,并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五)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帐制度,于每月10日前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月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撒、丢弃、排放或者堆放餐厨废弃物;
(二)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或者将其他废弃物混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
(三)擅自收集、运输其服务范围以外的餐厨废弃物;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资源化利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
(四)具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污染防治措施,污染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废弃物;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三)设置符合要求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及计量、监控等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四)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五)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六)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七)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并符合环境标准;
(八)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帐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拒绝接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运送的餐厨废弃 物;
(二)接收、处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
第二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服务范围内的餐厨废弃物无法满足其处置能力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接收、处置其服务范围以外的餐厨废弃物。
第二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不得擅自歇业、停业。确需歇业、停业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提前60日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决定;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提前6个月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60日内作出决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歇业、停业前,落实配套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持续稳定运行。
因正常检修需要暂停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行24小时以上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
因设备故障等原因有可能造成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24小时以上不能正常运行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自设备故障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可以向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单位派驻监督员。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损害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保密。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三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实行记分公示制度。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还应当按照规定由主管部门扣除相应的记分。对扣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违法单位名称、扣分事由及扣分情况向社会公示;对扣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可以向社会公示,并按照协议约定解除与其签订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协议。
记分公示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或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中已明确行政执法主体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外,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清理或者恢复原状,逾期未清理或者未恢复原状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作业单位代为清理或者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协议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备案;拒不备案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废弃物的;
(二)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的;
(三)将餐厨废弃物故意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或者将其他物体故意混入餐厨废弃物的;
(四)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沟渠和公共厕所的;
(五)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任意倾倒、抛撒、丢弃、排放或者堆放餐厨废弃物的;
(二)将餐厨废弃物故意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或者将其他物体故意混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
(三)擅自收集、运输其服务范围以外的餐厨废弃物的;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拒绝接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二)接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三)擅自暂停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行的。
第三十八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xx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遗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包括用塑料、纸板、玻璃等材料制作的与农药直接接触的瓶、桶、罐、袋等农药包装物。农药废弃包装物中塑料制品所占比例最多为80%,其次是玻璃制品,所占比例为12%,铝箔袋所占比例为7%,所占比例最少是纸袋、金属瓶,均约为1%。
2 农药包装废弃物危害
2.1 包装物自身对环境的危害
以玻璃、塑料等材质为主的包装物,大都属于不可降解材料,长期存留在环境中,散落于田间、道路、水沟等环境中,构成了无数个大大小小的污染源,其分布具有广泛性和随意性,造成“视觉污染”和面源污染。
2.2 包装物内残留的农药毒性危害
废弃的农药包装物上残留的不同毒性级别的农药,遇到降雨或浇水时随机移动,其中的农药被稀释而释放出来,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和农产品等造成直接污染,并进一步进入生物链,对环境生物和人类健康构成潜在危害。
2.3 其他危害
农药包装物在土壤中形成阻隔层,影响植物根系的生长扩展,阻碍植株对土壤养分和水分的吸收,导致田间作物减产;进入水体造成沟渠堵塞;在耕作土壤中影响农机具的作业质量;农药包装空瓶破碎后的玻璃碎片可能划伤耕牛或田间作业人员,给人畜生命安全带来隐患。
3 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实践
3.1 国外实践
为保障农产品安全以及耕地土壤资源的永续利用,国外大多数国家开始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处置农药包装废弃物,并获得了较好成效。国外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方式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立法强制执行,如匈牙利、巴西等国;第二类是行业倡导执行,如加拿大、美国等国;第三类是行业倡导与国家监管并行,如比利时、法国等。回收后的处置方式也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将回收塑料包装物直接再利用,如澳大利亚、巴西等国;第二类是实行种植者清洗彻底后分类回收进行物质或能量再利用,如美洲、西欧等国家和地区;第三类是对回收品实行填埋或焚烧处理,如亚洲和非洲国家。国外回收处置方式不尽相同,无论是哪类方式,都是遵循其国情基础上,建立符合当地政府、企业和种植者等各方的利益的回收处置体系。
3.2 国内实践
近几年国内部分地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进行了有益探索。浙江省农业厅鼓励引导采用“农药经营单位折价回收、有资质的环保单位规范化处置”等方式,开展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置试点,全面构建废弃农药包装物的政策支撑、回收处置和组织监管体系,在杭州市余杭区等21个县(市、区)根据平原、丘陵、山区等不同地域特点和农业生产方式,开展了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试点工作。北京市植保站开展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回收处理项目”,积极探索以物换物等置换方式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将废弃的农药袋、瓶、桶等进行定点回收、分类,在全市统一进行销毁。由于国内地区之间农情各异,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尚无成熟的模式可供推广。
4 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失控点
4.1 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
我国已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等农药管理的法规中,基本上是农药安全使用方面的内容,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的内容仅散见其中,且都比较笼统,没有具体的管理措施,约束力不强,可操作性差。
4.2 农民环保认识性不足
受传统生产和生活习惯的影响,农民农药安全使用水平低,大多数农民环保意识普遍不高,只顾眼前利益,图方便省事,使用后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往往随意丢弃的现象普遍。据调查,广东菜农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较普遍的方式有“顺手丢弃”和“扔垃圾场”两种,而“顺手丢弃”是最常用的方式。
4.3 回收处置体系空白
受基础设施和技术条件限制,对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处置,农村缺少有资质的回收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的回收点,也没有集中处理场所;农药的种类繁多,其包装物化学结构复杂,循环再利用价值低,缺乏专门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公司;农业生产企业、销售商、使用者等对象回收责任没落实。
4.4 政府部门职责缺位
长期以来,环境保护工作存在重城市,轻农村,缺乏城乡环保一体化理念。城市环境问题有C诺幕肺啦棵沤行管理,而农村却无人管理,对农民随手丢弃农药包装废弃物的现象和行为没有人进行制止和管理;使用农药防治病虫害是农业部门管理的职责,垃圾管理是环保部门的职责,难以找到对位的政府主管部门,农药废弃包装物的回收处置监管缺位。
5 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规避对策
5.1 出台专门法律法规
从法律法规制度上入手,全面开展农药废弃物现状调查,专门制定出台符合实际、易于操作的农药废弃物管理办法,规定农药包装物的生产和使用、管理的主体、权利义务、经费投入、回收处置的具体方式、监督管理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使处理农药包装废弃物方面做到有章可循。
5.2 建立回收处置体系
探索建立农药生产企业主体、农户和销售商回收、专业公司处置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模式和政府政策引导、财政资金扶持、企业市场运作的回收处置体系。政府设立农药废弃包装物专项补贴资金,制定详细、规范的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建立财政激励机制,激发农民、销售商、专业处置公司等相关主体回收处置农药废弃包装物的积极性;发挥监管职能,建立“谁生产、谁回收”机制,强制农药生产企业承担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社会责任,强化行业自律。同时,将企业是否具有回收能力与农资公开招标采购挂钩;对专业处置公司物流运输、土地使用等方面予以扶持,建立“谁处置、谁受益”机制。
5.3 强化环保意识宣教工作
农民是使用农药和产生农药包装废弃物的主体。应加强农民科学使用农药技术的培训,开展农药废弃包装物危害性宣传,强化废弃物回收处置的必要性,提高农民的科学用药水平和环保意识,增强农民对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认识。
5.4 结合土地流转政策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土地流转政策的实施改变了土地零星、散乱的经营格局,逐步形成了规模化、集约化的农业经营形势。可依托病虫草害统防统治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对使用后的农药包装实行统一回收,以利于集中批量处置。
5.5 加大研发投入力度
一方面,加大农药环保科研经费投入力度,鼓励科研单位、农药生产企业组织科研人员开展技术攻关,研发环境包容型农药包装物,强化源头防控。另一方面,研发先进的处理工艺和技术,避免在处置农药包装废弃物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强化末端治理。
一)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地沟油”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地沟油”整治作为食品安全整顿的重要内容。仔细排查和清理非法生产“地沟油”黑窝点。对发现的问题追查到底,以城乡结合部和城市近郊区为重点。摸清“地沟油”原料来源和销售渠道。对黑窝点一律取缔,严厉打击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要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场所为重点,严肃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食用油的行为。
二)严防“地沟油”流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食品生产小作坊、小餐馆、餐饮摊点、火锅店和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等集体食堂为主要对象。依法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用油和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行为。对使用“地沟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城市(镇)矿区、旅游景区等餐饮业集中地为重点地区。加强对食用油购货记录和票证检查。直至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
一)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要求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做到日产日清;以集体食堂和大中型餐饮单位为重点,各地要制定和完善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推行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二)加强餐厨废弃物收运管理。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并获得相关许可或备案。餐厨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整洁完好。
三)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对餐厨废弃物管理各环节进行有效监控。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要建立台账。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各地要创造条件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
四)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和收缴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运输工具的力度。还要追究食堂(餐厅)所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厉打击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的行为;对违法销售或处置餐厨废弃物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内部集体食堂(餐厅)不按照规定处置餐厨废弃物的除进行处罚外。
三、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要通过开展试点。探索适宜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技术工艺路线及管理模式。制定试点管理办法,提高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等部门尽快确定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对试点工作及早作出安排;要加强对试点城市的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全国示范推广。要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积极扶持相关企业发展,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做好技术研发、资源化产品安全性评估等工作,加快建立相应的政策、法规、标准和监管体系,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产业发展。各试点城市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办法,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认真做好试点工作。其他地区也应结合本地实际,借鉴相关经验,积极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一)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坚持诚信守法经营。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食品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要严格执行生产卫生标准和操作规范。加强对食品原料的检验检测,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二)建立市(县)长负责制。城市周边是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地沟油”提炼的主要集散地。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是城市综合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区特别是各城市要建立“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市(县)长负责制。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城市是餐厨废弃物的主要产生地。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问题和困难,统筹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认真安排和做好有关工作。商务部门要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单位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和食品安全整顿任务分工。引导餐饮企业诚信经营。质检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经营“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厉打击购买、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食用油的风险监测,完善相关检测方法。
四)建立健全全程监管和执法联动机制。建立健全监管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形成联动打击合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实现对“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的全程监管,确保不留隐患和死角。
五、加强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一)认真组织督导检查。逐级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要给予鼓励表扬。对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作为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等评选活动的重要指标。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要将“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内容。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将结合督导检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对各地开展“地沟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关键词 废旧电器电子产品 回收体系 管理政策 法规
中图分类号:X7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s.2016.04.074
Abstract Effective recycling of 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s (WEEE) has attracted every country's attention. The related management policies and laws are essential for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cycling of WEEE. The management policies and laws of WEEE recycling in Germany, Japan and China were analyzed and compared. Also the approaches to improving the WEEE recycling policy and law system in China were discussed.
Key words WEEE; recycling system; management policy; law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以及技术的不断进步,电器电子产品的使用日益广泛,同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量和种类也与日俱增。与生活垃圾不同,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成分复杂,其中既包含了重金属等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有害的物质,也包含了贵金属、树脂等可重新利用的再生材料。如何妥善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以更好的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已成为人类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
目前世界各国政府已经对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和有效利用加以关注。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以及建立相关政策体系来进行规范和推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电子产品的报废和处置等方面建立了较为系统的法律体系,涉及征收电子垃圾处理费和电子废物的再生利用。①我国对相关问题也日益重视,近年来相继颁布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及相关配套政策。②
本文首先阐述德国和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的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政策法规及其实施况,并和我国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进行对比,据此对如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政策体系进行了探讨。
1 国外管理政策和法规
20世纪90年代,欧洲各国开始针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立法。90年代末期,日本颁布实施了专项法规,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立法方面积累了许多经验。
1.1 德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管理
德国是工业发达国家,任何生产生活活动都以环保优先为原则。德国在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方面走在了世界各国的前列。③1991年德国政府制定了《电子废物条例》,规定了电子产品的生产厂家、进口商承担接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返还的责任。1996年《物质封闭循环与废物管理法》确立电子电器产品生产厂家承担“生产者责任制”,即应承担减少废物产生和废物处理的责任。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欧盟WEEE指令,2005年德国联邦议会通过了《关于电器电子产品销售、回收和环境无害化处置管理法令》,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再使用、回收再利用与其他再生利用,从而减少废弃物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的处置量。
德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收集系统涵盖了公共废物管理机构设立的收集点、商业收集点,以及生产商的收集点。政府成立了废旧电器登记基金会(EAR)负责全德废弃电器电子处理产业基金的管理。基金来源于生产者付费,基金会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费用的统一收集和支付。在EAR体系下,生产商被征收的费用有主要包括了注册费、资金担保费用、运输费以及处理费等,此外还有少部分的EAR机构行政管理费用。
1.2 日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管理
日本政府《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对建立“循环型社会”进行了引导。“循环型社会”是通过废弃物减量化、可循环资源的循环利用及适当处理手段(简称3R),实现节约天然资源消费、减少环境负荷的社会。④为实现“循环型社会”的战略目标,日本政府制定了两个综合性法律,一是《废弃物处理法》,以废弃物适当处理处置为管理目标,二是《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以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在上述两个综合性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了一系列针对各种再生废物的回收法。
2001年日本开始施行《特定家用电器再商品化》(简称《家电法》),明确规定电子电器产品生产商和进口商、销售商、消费者需履行的责任,电子废物回收处理由生产商或进口商承担,回收和运输则由销售商承担,而涉及到的回收处理和运输费用由消费者承担。《家电法》的实施,不仅提高了资源的利用率,又减轻了填埋场的处置压力。
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费用管理模式上,日本没有建立类似德国设定的回收处理基金,其处理所需的资金是由消费者承担的,资金流从消费者直接到处理企业手里,其优势在于节约了政府的管理成本。但是,由于少数企业垄断了市场,导致居高不下的处理成本。⑤
2 国内管理政策和法规
2.1 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法律法规概述
2003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依据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借鉴欧盟WEEE指令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两项指令,研究建立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其核心理念是“生产者责任延伸制”,规定电子电器产品生产者承担的环境责任不仅包含于产品的生产过程,更延伸到产品的生命周期,尤其是产品报废后的回收和处置。⑥
我国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法律体系中,核心专门法规是2009年2月国务院颁布的《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了配合《条例》的实施,有关部门又下发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及一系列相关配套政策,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编制指南》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补贴审核指南》等。《条例》实施的一大亮点是:规定2011年1月1日起由相关政府部门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专门用于补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根据《条例》的规定,生产商和进口商负有缴纳基金的义务,从这方面看,基金来源与德国相似。《条例》还就如何规范利用基金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进行补贴作了规定。
2.2 国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现状
目前国内涉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和处理的利益牵扯到众多方面,导致其流向具有复杂性。目前我国市场自然形成的电子废弃物回收模式主要有三种,包括个体回收户回收模式、供销社物资回收模式和电子废弃物专业拆解公司回收模式。⑦个体户回收是我国回收废弃电子产品的主要形式,我国90%以上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都是由个体回收户走街串巷回收得到。这种回收方式的成本低利润高,经营灵活,因此发展很快。但个体户作业环境简陋,防护措施少,不仅对环境造成了影响,同时也对个体户本身的健康产生了危害。总体来看,我国的废旧家电实行有偿回收,回收价格较高,而德国等西方国家废旧电器是无偿回收,日本等国的电子产品废弃者更要向回收企业缴纳处理费。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若干有关废旧电子产品处理的法律法规文件,但由于种种原因,各地对废旧家电的处理方式都是随意拆解,完全是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市场自发运行的。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已经实施了一段较长时间,并且在不断完善之中,对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以及进口商、经营者和消费者都有明确责任要求。相比较而言,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近年来无论是生产者还是消费者才开始逐步认识到电子废弃物的危害,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对电子废弃物的管理也日益重视,但结合我国国情,有关法规及其实施的完善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
3 结语
通过比较国外的回收管理制度,我国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存在两个问题:一方面,我国电子废弃物回收以个体户经营为主,容易形成政府管理的真空地带。另一方面,从西方先进国家的报废电器的回收制度来看,既包含了一个高效完善的电子废弃物处置中心的运营和管理,也伴随了“谁污染,谁付费”的补贴金制度的存在,而就我国国情而言,从废旧家电有偿回收到丢弃废旧电器要付费的转变,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要想解决这两个问题,重点要建立解决废旧并行市场管理制度并且要完善资金补贴的管理制度。首先,要规范废旧电器回收经营渠道,建立废旧电器回收处理的回收网络;其次,实施废旧电器检测制度,建立二手电器销售的市场准入制度;最后,为完善回收处理企业资金补贴的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机构对废旧电器回收处理体系进行管理,包括督查缴纳回收处理费用的稽查机构以及专门负责基金管理的部门。
基金项目: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基金项目(2015- xjkj-072)和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研究生基金项目
注释
① 周全法.国内外电子废弃物处置现状与发展趋势[J].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6(4):4-9.
② 柳旭.我国电子废弃物处理制度的现状及完善[J].法学研究,2013:157-158.
③ Eurosta T.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Weee)[EB/OL].(2012-10-25)[2013-03-20]
④ 李博洋,李金惠,刘丽丽.国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比较研究[J].中国科技投资,2010(6):32-37.
⑤ 王亚涛,尹建锋,徐鹤,张墨.日本废弃小型家电回收体系及其借鉴[J].未来与发展,2014(10):32-37.
一、工作重点
针对“地沟油”违法犯罪链条中掏捞、初炼、收购转运、深加工、批发、销售等各个环节,多管齐下摸排梳理线索,全面取缔非法制售窝点,追根溯源查清犯罪链条,彻底摧毁生产销售网络;严格落实各环节的监管执法责任和措施,进一步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粮油批发市场以及食用油、食品和其他相关企业的监督检查,强化现场检查、突击检查和检验检测,确保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完善食用油质量安全监管的自查措施和长效机制,积极推动从源头上解决“地沟油”问题。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规范餐厨废弃物排放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制定完善我市餐饮单位餐厨废弃物排放登记制度,组织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所有餐饮单位餐厨废弃物排放情况进行调查登记,了解辖区内所有餐饮单位餐厨废弃物日产总量、排放情况和被收运情况等,并汇总分析。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将餐厨废弃物送有资质的单位收运,并将餐饮单位与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签订收运协议作为餐饮服务许可的条件之一,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日产日清,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煎炸废油直接排放到雨水、污水管道,严禁餐饮单位向未经许可或备案企业或个人提供餐厨废弃物。环保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禁止含过量油脂的污水直接外排,查处排放废弃油脂或动植物油含量超标的废水行为。商务、质监部门要分别加强对畜禽屠宰、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残渣油脂的监管,制定具体监管措施,严防流入食用油生产加工环节。
责任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
(二)强化餐厨废弃物转运监管。市规划建设局要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转运、处置和销售的管理制度,对经通过环评且与生物柴油、工业油脂等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收集处置单位实施许可或登记备案。组织各级市容市政、城市管理等部门确定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统一收运单位和集中处置点。至今年年底,每个县城以上城区都要确定有资质的收集处置单位;2011年底,每个县(市、区)必须实现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有证收集覆盖率达30%,年6月底覆盖的餐饮服务单位达60%,年底覆盖的餐饮服务单位达100%。要督促收运处置单位建立废弃油脂和餐厨废弃物日收日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废弃油脂和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及周边区域的巡查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夜查,依法严惩违法收集、转运行为,并做好追踪调查工作,严防流向非法加工环节。农业部门要强化对畜禽养殖场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或备案收运餐厨废弃物行为,严禁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严厉打击畜禽饲养场(户)从餐厨废弃物中分离、转运、提炼废弃油脂的行为。
责任部门:市规划建设局、市农粮局
(三)认真核查有关生产企业。各级质监、工信、环保、工商等部门要重点加强生物柴油、工业油脂等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摸清底数并逐一核查;农业部门要摸清饲料生产企业和生猪养殖场(户)底数并开展核查,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食用油精炼加工、分装灌装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在检查中,要认真核查进料、出油记录和资金往来账目等情况,现场查看实际生产情况,凡发现购入原料来源可疑、进料与出油数量明显不符、大量购买使用过滤用白土、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以及生物柴油、工业油脂、饲料生产企业与粮油企业、食用油包装材料企业等有资金业务往来的,要迅速采取措施深入调查。对有犯罪嫌疑的要立即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封生产设备和产品,查清原料、设备来源和产品销售去向,全面侦破产供销网络。
责任部门:市质监局、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农粮局
(四)加强散装食用油检查和抽检。市工商局要制定检查登记表,组织各级工商部门进一步对食用油经营特别是散装食用油批发零售单位进行监督调查,逐一登记辖区内各经销店、批发单位等食用油来源、进货价格等,掌握辖区内散装食用油经销数量和主要来源;要根据调查情况,制定散装食用油管理制度,全面规范流通环节散装食用油经营行为,从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规范经营散装食用油包装标签标识。各级质监、工商、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集体食堂、小餐馆、火锅店等的食用油监督检查。各部门在检查和调查中,要重点查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以及散装油来源、价格、标签标识情况,加大监督抽检频次,凡发现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用油的要依法给予相应处置,对无标签标识、来源不明、进货价格明显偏低的要重点核查,对涉嫌犯罪的要立即移交公安机关。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全面取缔非法加工黑窝点。各级公安机关要会同工商、城建(市容市政)、农业、环保等有关部门,以城乡结合部、城市近郊区为重点,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全面清理取缔从事“地沟油”粗连加工、存贮转运的黑作坊、黑窝点。对摸排发现的线索要逐一甄别,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组织专门力量明察暗访、遵守跟踪,有效掌握、收集和固定证据,摸清销售去向及下游企业,迅速捣毁炼制存贮窝点,并同步展开后续的案件侦办工作。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农粮局、市环保局
(六)开展集中侦办“地沟油”案件会战。公安机关要结合“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总结推广前期案件侦办经验,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地沟油”破案会战。各有关监管部门要按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要求,做好证据收集和检验鉴定工作,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对有关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公安机关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对涉嫌犯罪的要立即立案侦查,迅速抓捕犯罪嫌疑人,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对每一起案件都要循线深挖、追根溯源,全面查清原料来源、生产窝点和销售渠道,努力做到全环节侦破,彻底摧毁犯罪利益链。加强对跨区域案件侦办工作的协调力度,重点案件由市公安局挂牌督办。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各有关监管部门
(七)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长效机制。各地要制定完善餐厨废弃物规范管理具体办法,对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单位给予政策支持,由发改部门牵头,财政、工信、城建(市容市政)、卫生、环保、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配合,将推进我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行为重大产业政策,纳入全市“十二五”建设规划,研究完善利用餐厨废弃油脂加工生产生物柴油等许可管理制度,出台项目扶持、贷款扶助、生物柴油补贴等政策,创造合法产业链,鼓励使用生产柴油。农业部门要强化饲料生产用油方面审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制定相关管理措施,严禁餐饮单位向未经许可或备案企业或个人提供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鼓励使用预包装食用油或定点采购食用油,从源头上防控“地沟油”回流餐桌。
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规划建设局、市农粮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食用油质量安全的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将餐厨废弃物管理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范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市政府2010年印的发《州市开展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全面抓好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市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本环节监管工作的督促、指导。要加大行政监察和行政执法问责力度,对许可审查不严、打击整治不力、以及因失职渎职造成“地沟油”问题突出的地区,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特别是对有非法制售窝点、企业而未能及时排查取缔的,要严格倒查追究属地管理责任。
(二)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地区间、部门间案件线索通报、反馈和查处侦办联动机制,对公安机关跨区域侦办的“地沟油”案件,涉及到的地区要全力协助,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地方保护。各级食安办、公安机关要会同工信、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以及市容市政、城市管理等部门,抓紧研究细化监督抽检、线索摸排、案件侦办、规范管理等具体工作方案,多管齐下、高效衔接,合力推动专项工作深入开展。市食安办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专项工作督查。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和建立固体废物回收体系,并做好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布点、环境影响评价、立项审批、项目用地等保障工作。鼓励、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固体废物回收、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经营活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申报、交换电子网络信息系统。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举报制度,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举报的问题经查属实的,对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
第六条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按照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排放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地点、方式,或者贮存、利用、处置场所等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前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申报手续;因无法预料的原因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应当在改变后三日内办理变更申报手续。
第八条石材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石粉等废弃物综合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实行安全分类存放,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不得随意排放、倾倒、堆放;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应当负责整治,恢复环境原状。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网点。
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
禁止采取以下方式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一)使用冲天炉、简易反射炉和简易酸浸工艺等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设备和工艺;
(二)露天焚烧;
(三)直接填埋。
第十条鼓励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防治农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划,对农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
第十一条常年存栏量达到本省规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达标排放污染物,保证畜禽粪便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转,防止污染环境;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应当采取措施整治,恢复环境原状。
常年存栏量未达到本省规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采取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推广垃圾循环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先进环保实用技术,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城市规划区内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与分类收集、运输,推行生活垃圾压缩式收集和运输方式,推行使用封闭式收运车辆。鼓励镇的建成区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
第十三条乡镇应当建设与其经济发展水平和垃圾处理规模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处置、运输设施。
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应当按照县域乡(镇)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提倡实行村收集、乡(镇)中转、县(市、区)处置模式,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产业化。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城乡公共环境卫生资源,推动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县(市、区)垃圾处理场有条件接收辖区内或者周边乡(镇)、村垃圾的,乡(镇)、村垃圾可以纳入县(市、区)统筹治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建设项目以及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置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
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可以推行收费制度。
第十四条从事收集、运输、处置废弃食用油脂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经营许可证。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和设备;
(三)具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名单。
第十五条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单位,应当将废弃食用油脂提供给经依法许可的收集、运输、处置单位。
废弃食用油脂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设、安装和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并建立账,记录每批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和处理情况,保存备查。
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作为食用油脂生产、销售或者使用。
废弃食用油脂以外的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可以参照废弃食用油脂的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一年内需要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可以不再审批。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应当包括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特性、数量、运输单位、接受单位、利用和处置方案、转移时间和次数等内容。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交由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禁止回收、利用已经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废物。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需要销毁处理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支持或者现场指导。
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收缴的危险废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应当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直至自动监控设施、设备正常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边角料、石粉等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进行整治恢复环境原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整治,恢复环境原状,整治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从事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查出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暂扣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加工废弃食用油脂的工具、设备,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回收、利用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滥用行政强制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