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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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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管理制度

第1篇:工地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地卫生管理,保障建筑民工身体健康,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管道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施工现场活动,施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施工单位或队伍。

第三条*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市区内建筑工地卫生监督工作,其它县(区)辖区内建筑工地卫生监督工作由当地监督机构负责。

第二章食品卫生管理

第四条建筑工地施工期达半年以上的食堂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食堂加工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对施工期限半年以下的集体食堂实行施工单位备案制度。

第五条工地食堂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堂外环境整洁,25米内不得有坑式厕所及暴露垃圾等污染物;

(二)有独立的操作间并≥8m2,设主食贮存库房,各功能间地面用不透水材料建造,天花板光洁,灶台贴瓷砖,四壁贴1.5m以上瓷砖墙裙;

(三)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齐全有效。

第六条加强亚硝酸盐、鼠药等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设专人负责,专库存放,不得存放于食品加工场所,防止误食、误用;加工、贮存食物一定要做到生熟分开;不要采集、采购和加工出售不认识的蘑菇、野菜和野果及来历不明的食物;在夏秋季食物中毒高发季节,要提高食物安全意识,正确烹调加工食品特别是易发生食物中毒的食品如豆浆、豆角、马铃薯等,隔夜食品和豆类食品必须加热煮熟方可食用;一旦发生食物中毒,应及时将中毒人员送往医院救治并报告当地疾控部门。

第七条存放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有明显的标志,使用工具售货。

第八条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及其它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九条禁止制作冷拼菜。

第十条工地食堂卫生许可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项目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三)工地位置图;

(四)食堂平面布置图;

(五)卫生管理组织与制度;

(六)食堂从业人员体检、培训证明。

第三章饮用水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食堂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生产用水与饮用水的取水口有明确的区别性标志。

第十三条直接饮用的茶水要加盖加锁。

第十四条饮用水管道不得在垃圾堆、污水坑中通过。

第十五条蓄水池加盖、加锁并及时消毒。

第十六条生活饮用水供应有专人负责,负责供水人员有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并经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第十七条有健全的生活饮用水卫生制度。

第四章传染病管理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开工20日前,必须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具体的预防传染病的实施计划,并建立建筑工地预防传染病的组织机构,工地防治传染病工作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明确施工单位法人代表为防治传染病的负责人。工地预防传染病实施计划内容应包括工地用工计划及工人来源;民工住宿安排、食品卫生和饮用水卫生计划;环境卫生如生活垃圾处理、厕所卫生等管理计划;民工劳动时间安排;传染病报告制度和消毒制度等。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要建立传染病协管员制度,每50名工人设一名传染病协管员,协管员是施工工地预防传染病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要组织所有外地施工人员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传染病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对来自特定疫区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合格者颁发健康体检合格证并建立健康档案备查。外地施工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十二条建立传染病宣传栏,向建筑民工宣传有关传染病防病知识。

第二十三条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除立即将病人送往医疗机构诊治外,须按照要求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

第五章民工宿舍及个人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工人宿舍要有防蝇、防蚊、防鼠设施,要具备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

第二十五条每个宿舍的工人数按人均2m2设置,一人一床,不得使用地铺、通铺,床铺之间应有适当间隔。

第二十六条民工宿舍有日清洁检查制度,床位、被褥、生活用品摆放整齐。

第二十七条有满足工人个人卫生清洁的设施和场所。

第二十八条宿舍周围应有排水设施,不得有积水和露天生活垃圾;定期进行消毒和“四害”防治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2篇:工地管理制度范文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供应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需盘活的存量土地以收回、收购、置换方式予以储备,通过前期开发整理,向土地使用者公开提供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具体领导本市的土地储备工作。**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国土资源局下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储备中心)在**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和出让前期工作。

第五条市国土、财政、规划、监察、发改委、国资委、审计、建设、房管、环保、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供应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经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下列土地应当通过收回或收购的方式予以储备:

(一)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三)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土地;

(四)企事业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改变用途的土地;

(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和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六)需盘活改造的工商企业的仓储或其他用地;

(七)市政府为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和土地整理指定收回、收购、置换的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由政府优先收购的土地;

(九)市规划区内按规划要求需改造的村庄用地;

(十)司法机关依法提请协助执行的土地使用权清偿债务的土地;

(十一)转让地方后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原军用土地;

(十二)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十三)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

第八条凡本办法规定应当储备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申请市储备中心收购,不得擅自转让或开发。

第九条储备土地前,规划部门应出具地块详细规划和控制指标以及道路坐标、控制红线图等,作为土地收购储备的依据。

储备土地出让应当附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指标及附图,并且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工作。

第十条储备中心拟定的土地储备和供地方案,应当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由国土资源部门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储备方案应当包括补偿安置方案。

第十一条储备土地的供应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并遵循土地审批程序。除法律法规要求行政划拨的以外,经营性用地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供应土地。

第十二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起始价、保证金由国土资源部门研究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底价由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确定。

第十三条储备土地信息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遵循出让计划公开、供地信息公开、集体决策公开、程序公开、竞价公开、出让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十四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充实周转金;

(二)银行抵押贷款;

(三)其他借款;

第十五条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土地储备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土地储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凡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储备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储备非法转让、出租、买卖或改变用途的,由国土、规划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3篇:工地管理制度范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地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上述地区进行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抗震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方针。抗震计划应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分别组织实施。

第四条抗震工作的任务:贯彻执行抗震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抗震工作规章;组织制定抗震工作的规划、计划;负责管理工程(房屋、工程设施、构筑物等)的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编制、实施抗震防灾规划和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调查、评估震后工程震害;参与、指导抢修、排险和震后恢复重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全国城乡建设、工程建设的抗震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抗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工作。

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积极开展抗震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抗震知识;推动和加强抗震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积极开展国际抗震科学技术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参加抗震活动的义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在抗震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新建工程抗震设防费用应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抗震加固经费源于地方、部门财务和单位自筹。有重要文物价值和纪念性建筑等特殊工程项目,可按管理权限申请专项经费。对进行抗震加固的工程,可免于征收建筑税。

凡列入抗震的专用经费,严禁挪作它用。

第九条城市和大型工矿企业都必须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业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大型工矿企业抗震防灾规划由企业组织编制,并应纳入企业发展规划。

第十条抗震防灾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规划纲要,工程震灾预测,抗震设防区划,生命线工程、房屋、工程设施及设备的抗震设防和加固,地震次生灾害的预防,避震场地的布置和疏散道路的安排,震时应急反应和工程排险抢修预案等。

第十一条省会城市、百万人口以上大城市的抗震防灾规划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重点抗震城市的抗震防灾规划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城市的抗震防灾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大型工矿企业的抗震防灾规划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大型工矿企业抗震防灾规划由企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不得建在市区、已建在市区的应结合城市改造逐步迁出。

第十四条参照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地震趋势意见和有震情背景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抗震重点防御区。抗震重点防御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组成跨地区的协调机构开展区域内的抗震工作。

第十五条抗震重点防御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行业部门共同编制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其内容主要包括:区域性的库坝、邮电、电力、铁道、交通等以及城市和农村的抗震对策、措施及震后开展地区或城市间的相互协调、支援等。

第十六条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在同一省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不得进行建设。

第十八条新建工程的抗震设防在进行工程选址、可行性研究时应按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提出抗震设防依据、工程建设场地抗震安全评价、设防标准及方案论证等。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场地抗震安全评价、抗震设防标准、设防烈度应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有关抗震设计规范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凡需要提高设防烈度和设防标准(包括工程项目或工程项目的一些关键部位)的,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工程项目的抗震设计(含勘察),并承担相应的抗震设计质量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抗震设计质量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图纸施工,遵守有关施工规程和规范,对抗震设防措施不得任意更改。

第二十三条各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时,应同时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凡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应令其补强、返工以至停工。

第二十四条凡新建工程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均应通过相应级别的抗震性能鉴定,符合抗震要求,方可推广使用。

第二十五条村镇建设中的公共建筑、统建的住宅及乡镇企业的生产、办公用房,必须进行抗震设防;其他建设工程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采取抗震措施,提高村镇房屋的抗震能力。

第二十六条凡未经抗震设防的房屋、工程设施和设备,除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外,均应按现行的抗震鉴定标准和加固技术规程进行鉴定和加固,以达到应有的抗震能力。

除有短期地震预报外,对列入城市近期改建、企业改造计划的房屋、工程设施和设备可不进行抗震加固。对临时性建筑不进行抗震鉴定、加固。

第二十八条抗震加固应突出重点,确保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工程和生命线工程的抗震能力。

对有重要文物价值和纪念性建筑的抗震加固,应注意保持建筑物的原有风貌。

第二十九条抗震加固必须严格按照鉴定、加固设计、审查和加固施工及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条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房屋、工程设施和设备均由产权所有者负责进行抗震加固,提出加固计划,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限期完成。

第三十一条凡属抗震加固范围内的房屋、工程设施和设备,产权所有者有参加抗震加固保险的义务,其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详细调查和核实地震对城乡建设、工程建设造成的灾害,并尽快提出恢复重建规划。

第三十三条恢复重建规划应根据震害情况,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组织编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恢复重建的抗震设防标准,必须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对震损房屋、工程设施及设备的拆除,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遭受严重破坏的城市,应根据恢复重建规划进行重建。确需易地重建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新址进行科学论证,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在地震灾区村镇建设中,应对抗震性能差的传统结构及建造方法予以改进,并在重建中推广、应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形式及建造方法。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完成,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编制城市或企业抗震防灾规划,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的;

(二)新建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抗震加固的;

(四)未按规定拆除震损房屋、工程设施及设备的。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降低资质(格)等级,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按抗震设计规范设计或擅自提高、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

(二)擅自更改或取消抗震设防措施的;

(三)使用未经抗震鉴定的新技术、新材料或新结构体系的。

第四十条挪用抗震经费和材料、破坏抗震设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抗震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抗震设防地区是指地震烈度为六度以及六度以上地区和今后有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区。

二、抗震设防区划是指,根据一个城市内不同地区(段)地震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历史地震的区别,反映其地震作用强度和震害分布的差异,在综合考虑城市不同地区(段)功能和工程结构特点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不同地区的设防烈度和设计地震动参数。

三、生命线工程是指对城市功能、人民生活和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交通、通讯枢纽、医疗卫生、消防等工程系统。

四、次生灾害是指地震时由于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等破坏或地表的变化(如滑坡、地裂、借动、喷砂等)而引起的二次或三次灾害。诸如因地震引起的水灾、火灾、爆炸、海啸、有毒物质的扩散、放射性物质的逸散、疫病蔓延等。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4篇:工地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油田地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在油田工程建设中,质量管理直接影响着工程建设的质量的好与坏,如果工程交工后出现问题将会影响油气田各种站、库及设备的使用功能和机构安全,严重制约了油田建设工程质量的不断提高。因此,全面加强油田地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是油田建设工程质量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

1.油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现状和问题

1.1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政策、法规尚不完善

现如今,在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然而,由于政策、法规尚不完善,变动周期相对比较短,变动范围也较大,缺乏一贯性。一种情况是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所参照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对于如何处罚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所参照的法律法规与现实情况往往会有一个较大的差别,处罚依据不能做到适度可行。另外,随着新技术、新工艺的快速发展,质量监管中相应的新标准、新规范还无法做到及时有效的出台,往往会出现质量监督标准跟不上形势的变化。同时,伴随着市场化的发展,建设和施工企业在流动性和变动性方面表现的越来越强,如果没有一个较为有效的方法,想要追究其中一方的质量责任也越来越困难。

1.2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形式较为单一

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管的时候,更多的是采用巡回监督,一旦发现质量问题便进行处罚的单一处理模式。特别是在现今条件下,由于一些能够有效保证工程质量的市场手段(如信用制度等)没有很好地完全建立起来,造成了在质量管理方面建设方和施工企业对政府有一种较强的依赖性,缺少一种自觉提高质量的积极性。

1.3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人员综合素质表现的参差不齐,主要是:监管人员素质不高、监管行为不规范、监管工作不准确、把关不严格等四个方面。在现有的质监人员中,更多的会发现人才结构有一定的缺陷,众多监管人员中高级职称人员相对较少,而对于一些新进入的质检人员则缺乏施工现场的实际工作经验,大多数质检工作者所受的高等教育没能很好的发挥出来。质监在技术上的专业性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有的专业不对口,专业人才青黄不接,专业结构配备不齐的现象。

2.施工过程的监督与控制

2.1施工安全

无论是各行各业均把安全问题放在重中之重,这也是以人为本管理理念的体现,因此在油田地面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中,施工安全也要放在监督管理中的首要位置。具体而言,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只要涉及到大型吊装、带电作业、破路动土、油气区动及有限空间作业等问题,必须制定出具体的施工方案及作业票,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后才能正式施工,且施工前要注意作业票的时效性以及特殊作业方案的可行性。施工时,质检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要旁站监督,一道工序完成后经过检验才能进行下道工序,以保证整个施工全过程的安全。

2.2质量管理

工程质量决定着工程是否可能顺利的投产运行,因此施工项目管理的质量控制也至为重要。要根据相关标准严格控制各个施工工序,保证只有“规定动作”,不得出现“自选动作”,尤其是重要工序及关键工序,质检管理人员要旁站监督。尽量加密检查点,深入检查,做到“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三全质量管理,从而及时发现技术问题或者质量缺陷。对于已经发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召集相关人员会诊分析,查明原因与责任,提出纠正措施与解决方案。

2.3进度控制

在进度控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认真执行。要针对施工组织设计、各个环节的进度计划等进行严密审查,尤其是施工单位的人力资源投入与机械投入等方面,要做全面的可性行研究,周密、细致的安排施工各个环节,将总工期根据分部工程的难易程度进行分析,做到控制好每个单元工程,使得总工期得到保证。此外,还要按照制定好的进度计划进行跟踪检查,将实际进度的相关数据及时收集起来,比如出工人数、完成的工程量、工程进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对工程的实际进度做全面了解,保证实际进度和计划进度的同步进行。

2.4现场签证与工程联络单管理

因为油田地面工程建设有着任务重、工期紧的特点,因此施工过程中会产生很多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因此对这些工作的控制就非常重要。变更签证通常由设计人员、现场监理代表、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批准,有些设计人员受到自身业务水平的限制,可能会导致变更增多;有时为了配合工期计划,忽视了变更、签证对工程投资和质量的影响。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对现场签证、工程联络单的管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把握范围。通常签证是由监理人员或者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负责的,管理人员要对整个基建的管理程序、各项费用划分原则等做到了然于胸,明确现场签下的范围,将包含在施工图预算、设计变更预算中的项目剔除掉,遵循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保证现场签证的准确性;如果不清楚是否要签核现签证或者工程联络单,则要及时沟通造价或者审计人员。(2)时效性。如果有现场签证与工程联络单,要催促相关单位确认工作量,防止由于长期未认证导致工作是不准确,违背公平原则。(3)准确性。工程量签证要以方便预算审批部门计算工程量为原则,尽量估到详细、措辞准确。如果工程量可以明确计算出,就要签工程量而不得签人工工日与机械台班数,比如工艺安装中要拆除一个自动化井口流程,则签证内容应该是具体拆除管线、管件以及阀门的数量,而非施工单位的车辆台班、人工等内容。(4)真实性。对于有些内容无法计算期工程量,可以签实际发生的人工工日或者机械台班数,不过要保证签证的真实性,要签实际的数量,不能出于其它因素的考虑,而增加签证数量。

3.结语

随着油田建设的不断发展,必然促使油田工程建设规模进一步扩大,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转变也会给质量监管模式产生深刻的变化,质量监管任务更加艰巨。我们质量监管人员要做到主动适应新形势要求,科学规范管理,不断创新和发展监管机制,让油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得到更好的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魏丽,郭丽,魏诗琦,任彦新.油田地面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J].油气田地面工程,2009(08)

第5篇:工地管理制度范文

我县地处第二松花江和嫩江汇合处,第二松花江和嫩江在我县平凤乡十家户村三岔江口汇合后注入松花江干流。我县第二松花江和嫩江河道总长120公里,堤防总长83.5公里。自1998年松花江和嫩江流域发生特大洪水后,尤其是近年来,我们在省、市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县人民的共同奋斗,全面加快了我县防洪工程的建设步伐。据统计,我县共计争取防洪工程建设资金10816万元,上级下达我县单项工程共54项。目前,我县下达资金的防洪工程建设已接近尾声,现已完成国家投资8900万元,共建设穿堤建筑物20座,完成险段护坡长度23.59公里,治理塌岸长度4.78公里,使堤防护坡总长度达到28.88公里,占我县堤防总长度的34.6%,在已接受验收的28项单项防洪工程中,全部通过了省水利验收委员会验收,并有17项被评为优良,优良率达到60.7%。松嫩两江防洪工程的建设,全面提高了两江堤防抗御洪水的能力,为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越来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保驾护航作用。

国家投入巨资高标准建设防洪工程,我们深知管理好防洪工程责任重大,怎样实现由过去的“重建设、轻管理”向“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思想转变,使堤防管理步入“管理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经营市场化”的发展轨道。近年来,我县做了一些尝试,下面,把我们的做法汇报如下:

第一、加强硬件设施建设,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我县第二松花江和嫩江堤防是关系全县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发展的一条生命线、安全线,只有加大硬件设施建设,才能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按照防洪工程总体规划要求,我们高标准建设了第二松花江防洪工程管理设施,建成县级管理站一座,加之开发运作,建设总面积达5049平方米,建成乡镇堤防所3处,总面积1500平方米,结束了我县无防洪管理设施的不利局面,同时解决了局机关和8个基层事业单位的办公问题。在建设管理设施的同时,又建设了通讯设施,建立通讯塔、通讯台和计算机网络,实现“三网”即局域网、宽带网、业务网随时开通,适应了现代化办公的需求,实现了防汛通讯和工程管理的现代化,为加强堤防管理奠定了坚实的硬件基础。经过有关部门评价,我县二松防洪工程管理设施和通讯设施的建设质量和建设标准不仅在我县是一流的,而且也达到了全省同行业一流水平,受到了上级有关部门的一致好评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

在此基础上,我们又加强了堤防管理单位交通设施的配备,为河道堤防管理站配备了专车,2003年以来,先后筹资25万元,更新执法用车1台,新购堤顶洒水车1台,为便于水上工作,筹资5.0万元购置堤防管理船1艘,为护堤员配备专用摩托车4台,为随时对堤防进行检查提供了保证,全面提高了整体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二、增强自身造血功能,探索管护资金新途径。

我局新一届领导班子组建后,一改多年来形成的单纯“看大堤”,管理经费依靠国家的观念,摒弃只讲管理不讲效益,只讲投入不讲产出的老观念,按照“建设是基础,管理是关键,效益是目的”的原则,注重发挥水土资源的优势发展堤防经济,积极探索生态型堤防建设,在堤防绿化上大做文章,精心打造“清水绿带”工程,大力开展多种经营,积极创建适合自身发展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营管理机制。

自2002年以来,我们抓住春季绿化的大好时机,采取超常措施,大打堤防绿化、美化攻坚战,把堤防绿化美化作为整个江河堤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三年来,我们在松嫩两江堤防上共计栽植各种经济树木近35万株,成活率达90%以上,有些品种成活率达到95%以上,实现绿化总长度30公里,播种草坪7.0万平方米,筑起了一道集美化、生态为一体的风景线,宛若一条绿色长龙在松嫩两江堤防上蜿蜒逶迤。由于形成了绿色植被,不仅有效地抵御雨滴击溅、降雨径流冲刷,防风消浪,减缓江水冲淘,也起到了护坡、固基等方面的作用,同时也有效地改善堤防工程区域的生态景观。在堤防绿化建设上,我们为充分调动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坚持“谁建设、谁管理、谁收益”的原则,将部分堤段绿化林木所有权下放到基层单位,实行自栽、自管,林权长期归己。为使堤防管理实现自身发展,我们计划在两到三年内全面实现以树养堤,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堤防工程的永续利用。据测算,按照杨柳树15万株每棵年均增值2.0元计算,年可储备库存林木资产额为净增资产30万元。其它以杏树为主的经济林三年后进入初果期,20万株每株效益按1.0元计算,年果品收入可达20万元。我县堤防绿化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做法,得到了省厅领导和专家的高度赞许,并在去年召开的“全省十年美化绿化吉林大地工作现场会”上代表水利系统作了典型发言,《吉林日报》和《中国水利报》也曾做了报道。

此外,为了解决堤防资金现实短缺的问题,我们还加强了河道采砂和护堤地的管理,严格执行河道采砂的审批制度,并在不影响正常行洪的前提下,对可耕种的护堤地、林间地进行公开对外拍卖或承包。同时提取60%的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工程管理维护经费,并将拍卖护堤地的承包资金用于群管员开支,从而实现资金良性循环,滚动发展,充分发挥了两江堤防的综合效益。

第三、建章立制,落实责任,强化堤防目标管理。

要全面加强堤防工程的管理,加大规章制度建设力度,强化目标管理是极为重要的环节。为此,我们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积极探索适应当前经济发展需要的管理方式,制定了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运行管理、工程管理等方面规章制度,包括《日常检查制度》、《目标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等。具体做法是层层落实堤防管理责任,局抓堤防站,堤防站抓堤防所,堤防所抓护堤员,逐人落实责任段,实现了站、所、护堤员三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河道堤防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同时建立和执行《约束激励制度》、《分配激励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用制度鼓励人、约束人,赏罚分明,严格考核,严格兑现奖惩,使管理工作步入制度化、目标化、规范化,也从根本上解决了“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问题。

通过建章立制,使各级责任人都能够坚守岗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坚持经常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特别是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把各级责任人的切身利益和堤防管理成效紧密联系起来,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形成人人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人人有利益的工作氛围。在全面实行浮动工资与功效挂钩、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以后,极大地调动了干部、职工和护堤员的工作积极性,更是给堤防管理带来了巨大的生机和活力。

第四、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护。

针对我县堤防战线长、建筑物多、管理人员匮乏和资金短缺等实际问题,我们建立了县、乡和流动护堤员三级立体管理和执法网络,主要是在沿江设立专职的财政拨款堤防管理员,加强巡堤;在三处乡村堤防所配备专人昼夜看护,重点堤段上设立栏杆,严禁重型车辆通过堤防,雨天和道路泥泞期间禁止一切车辆通行;同时又面向社会公开招收4名优秀青年作为合同制护堤员,建立了全天候、全方位的监测和看护体系,坚持做到每天对堤防工程和资源进行“地毯式”排查,确保在第一时间制止和打击一切破坏和非法占用河道堤防资源的案件。

在配齐、配强各级管理人员的基础上,我们坚持经常对堤防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使其在思想上做到警钟长鸣,努力提高执法人员和管理人员水平,确保着装持证上岗,确保准确运用法律法规,达到了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和公正执法的目的,真正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我们加大对沿江村屯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使河道堤防法律、法规家喻户晓,全面增强沿江百姓的水法制意识。同时,我们建立了举报奖励制度,使沿江百姓在知法、懂法、守法的同时,积极举报各类破坏河道堤防案件,积极配合我们打击一切违反水法规案件,使我县的堤防管理更加社会化、规范化、法制化。

第五、加强领导,以人为本,努力建立一支高素质管理队伍。

当前,我县防洪工程正处在由大规模建设向全方位管理的转轨时期,我县的堤防管理得到了上级领导的高度重视,省、市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专家多次到我县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为我们强化堤防管理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具体措施。在此基础上,我们的工作也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首先是将河道堤防管理站列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并保证必要的办公经费,既使我们日常管理工作得以顺利开展,也解除了干部职工的后顾之忧;其次是在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按照水利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委、县政府联合下发了文件,进一步明确和保留了水利部门对水工用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第三是在我县乡镇站所机构改革,水管站划归乡镇管理时,我局积极向上级反映,并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支持,在沿江乡镇根据工作量的不同保留必要的堤防管理人员编制,每年由县财政为管理员解决工资8.0万元。上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极大地推进了我县堤防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6篇:工地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油田地面建设;质量监督;模式

油田的地面建设是保证油田稳定产油的基础,在油田工程建设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发展速度一直保持着稳步提升的势头,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使得我国对能源的需求量日益增大。石油资源是当前应用最为广泛的化石能源,完善油田地面配套设施,加大石油能源的开采力度,对稳步提高我国石油产量,缓解我国能源短缺的形势有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油田内部经营结构的不断变化,油田地面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也报露出了大量的问题[1]。

1 油田地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问题

1.1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政策、法规尚不完善

现如今,在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然而,由于政策、法规尚不完善,变动周期相对比较短,变动范围也较大,缺乏一贯性。一种情况是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所参照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对于如何处罚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所参照的法律法规与现实情况往往会有一个较大的差别,处罚依据不能做到适度可行。另外,随着新技术、新工艺的快速发展,质量监管中相应的新标准、新规范还无法做到及时有效的出台,往往会出现质量监督标准跟不上形势的变化。同时,伴随着市场化的发展,建设和施工企业在流动性和变动性方面表现的越来越强,如果没有一个较为有效的方法,想要追究其中一方的质量责任也越来越困难[2]。

1.2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形式较为单一

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管的时候,更多的是采用巡回监督,一旦发现质量问题便进行处罚的单一处理模式。特别是在现今条件下,由于一些能够有效保证工程质量的市场手段(如信用制度等)没有很好地完全建立起来,造成了在质量管理方面建设方和施工企业对政府有一种较强的依赖性,缺少一种自觉提高质量的积极性。

1.3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叹员综合素质表现的参差不齐,主要是:监管人员素质不高、监管行为不规范、监管工作不准确、把关不严格等四个方面。在现有的质监人员中,更多的会发现人才结构有一定的缺陷,众多监管人员中高级职称人员相对较少,而对于一些新进入的质检人员则缺乏施工现场的实际工作经验,大多数质检工作者所受的高等教育没能很好的发挥出来。质监在技术上的专业性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有的专业不对口,专业人才青黄不接,专业结构配备不齐的现象。

2 造成质量监督管理问题的原因

由于油田建设工程的涵盖面较广,工程种类涉及的学科专业较多,专业性强、项目个性需求复杂、不确定因素较多等各种客观影响,导致施工阶段易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结起来主要有[3]:

2.1 建设单位产能建设投产需要,有关责任人质量意识淡薄,缺乏精益求精,创精品工程的意识,工程管理管得不严,抓得不够,客观上促使施工单位抢工期,赶进度,注重短期效益,忽视长期效益,特别是在夜间作业环境恶劣的情况下无保证措施施工,影响了施工质量。

2.2 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对现场缺乏了解,与建设单位设计前的沟通交流不足,造成设计图纸变更工作量多,对新工艺新产品设计前没有进行很好的技术评价。因为油田地面工程建设有着任务重、工期紧的特点,因此施工过程中会产生很多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因此对这些工作的控制就非常重要。变更签证通常由设计人员、现场监理代表、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批准,有些设计人员受到自身业务水平的限制,可能会导致变更增多;有时为了配合工期计划,忽视了变更、签证对工程投资和质量的影响。

2.3 监理人员、监督人员检查不到位,素质有待提高,随着监理制度的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在油田建设工程中已经逐渐全面实行,但存在的问题是目前的监理人员现场检查能力差,实践经验不够,旁站检查不到位,对现场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找出原因并制定出解决办法或措施。

3油田地面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与控制策略

项目质量管理是指在一定技术、经济、社会条件下,运用先进科学原理、方法和技术,以保证和提高项目质量的一系列运作活动。随着技术、经济的进步,项目质量管理已从狭义的单个质量问题,发展到全寿命质量概念,即全方位、全周期的质量管理[4]。

3.1 质量监督机制

油田地面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必须制定严格的质量监督机制。①明确总目标,制定分目标,目标细化到各专业的每一个分项,质量责任明确到施工管理中的全员,施工中一切围绕实现目标进行管理和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对既定目标产生的偏差进行及时的分析与调整纠正,并留有影像资料,确保各项目标的实现;②对现场制作的实物,由施工单位进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查和专项检查,实物经验收合格后,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③对照技术交底,加强施工全过程检查,发现问题,查找差距,及时组织整改和提高。

3.2 监督方法和手段

有了质量监督机制,还得有实施力度。作为管理人员,管理工程施工质量是现场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工程质量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质检员的管理水平和监管力度。①编制质量检验计划和指导文件,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质量通病详细说明,指明对策,明确责任。②施工前期召集现场各专业管理人员,对施工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予以指明,严格对施工工人进行工序技术交底,纠正错误,限时改正。③现场监督对于施工作业中每道工序做到现场检查发现问题,随时指出并纠正,检查手段采取实测实量和整体观感相结合的方式,已形成的成品若有质量问题必须整改,无法整改的有权责令施工人员推倒重来。

3.3对工程质量监督相关的部门内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需进一步健全

彼此间监督与约束机制的构建,转变以往的监督理念,完善监督手段,有效构建健全的综合监督机制。同时,构建实际监督小组,有针对性地进展各项监督工作。不同级别的监督资料、文书分别由各专业的监督人员、主管监督工程师以及工程监督负责人按权限范围签发,以保证执法检查和处罚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无法实现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的全面监控。油田建设工程工期长、多专业、多工种和材料设备多品种的特点,决定了传统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方式已远远不适应油田的需要。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不能等同于监理人员也不是建设单位的工程管理人员。在目前工程普遍实行监理的情况下,工程质量监督应抓住与工程质量有关的重要环节,建立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的监督运行机制,实现从单一实物监督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监督的延伸。对于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除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建立和推行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公告制度,必要时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和公告,提高全社会的质量意识。

4 结论

随着油田建设的不断发展,必然促使油田工程建设规模进一步扩大,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转变也会给质量监管模式产生深刻的变化,质量监管任务更加艰巨。我们质量监管人员要做到主动适应新形势要求,科学规范管理,不断创新和发展监管机制,让油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得到更好的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冯艳波. 油田地面工程施工的质量监督管理[J]. 科技创业家,2013,13:21.

[2]卫华. 油田地面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研究[J]. 化工管理,2013,14:178-179.

第7篇:工地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土建工程;施工进度;控制与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识码:A

引言:进度控制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占有着非常重要的位置,它指的是对工程项目建设阶段的各工序以及持续时间进行规划、实施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对进度控制及质量控制进行合理的规划与计划,一方面可以保证施工阶段进行有效的管理与控制,另一方面也是保证建设出合格建筑产品的前提。有效合理的管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节约时间,这就要求相关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对企业工程施工加大管理和控制。本文就房地产土建工程施工进度的控制与管理措施展开研究与讨论。

一、工程进度管理和控制对工程的意义

在一个工程开展的时候,建筑施工设计者已经大概预测了施工时间,也就是工期,在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就是直接影响工期的主要原因,进度按照计划执行实施就能在规定工期内完成工程建设,但是除自然因素对工程施工进度的影响外人为因素也是其中一大部分原因,例如施工人员劳动力浪费,就拖延了工期耽误了进度,再有工程原材料不足、质量不佳等方面也都会拖延工期、增加施工难度,这对企业而言是极大的损失,增加了开支就减小了企业的利润。因此对工程施工进度就要加以控制和管理,合理的管理能够促进工程进度,减少施工时间,恰当的控制能够减少企业物资损失,提高企业利润。

二、房地产土建工程施工进度控制与管理的主要内容

1.编制施工进度控制细则

房地产土建工程施工进度控制工作细则是由进度控制部门编制的,该部门隶属于项目监理班子,由建设工程监理规划负责指导工作,作为一种监理业务文件更具有操作性和实施性。概括起来,其主要内容包括:施工进度控制的深度和主要工作内容;施工进度控制目标分解图;各项工作的流程及时间安排;进度控制人员的职责分工;进度控制的具体措施(包括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合同措施和经济措施等);进度控制的方法(数据采集方式、进度检查周期、统计分析方法和进度报表格式等);施工进度控制风险分析和目标实现等。

2.编制施工进度计划

为了确保能按期完成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承包单位制定的施工进度计划必须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核。对于大型建设工程来说,通常具有施工工期长、单位工程较多等特点,如果缺乏一个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负责,却又采取分期分批发包时,施工总进度计划就需要由监理工程师编制;如果建设工程是由若干个承包单位共同承包的话,施工总进度计划也有必要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制。当建设工程有总承包单位时,其施工总进度计划只需提交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即可。而对于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来说,监理工程师不需要进行编制,只需负责审核工作即可。

3.审核施工进度计划

概括来说,施工进度计划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以工程项目建设总进度计划中分目标和总目标的要求为依据安排进度,并与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开工、竣工日期相符合;是否遗漏了施工总进度计划中的项目,分期施工是否满足配套动用的要求和分批动用的需要;是否根据施工工艺的要求进行安排施工顺序。生产要素的供应计划包括材料、劳动力、构配件、施工机具、设备及水、电等是否能确保施工进度计划的实现,计划供应能否在需求高峰期得到满足、供应是否均衡;在施工进度计划中能否合理明确地安排业主负责提供的施工条件(包括施工图纸、资金、采供的物资、施工场地等),是否有造成因业主违约而导致工程延期和费用索赔的可能存在。

4.协助承包单位实施进度计划

监理工程师要对项目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的了解,尤其是那些承包单位没有办法解决的内外部关系协调问题,帮助其进行解决,减少这方面问题对工程的负面影响。

三、土建工程施工进度控制措施

1.组织措施

项目管理的组织是项目管理的目标,能否实现目标取决于项目管理的组织工作能否做好。所谓进度控制的组织措施,是指合理安排各层次的进度控制人员、工作责任和具体任务;建立组织系统,实现进度控制;进行项目分解,建立控制目标体系,按照合同结构、进展阶段或施工项目的结构等分别对各自的进度目标进行确定;对进度控制工作制度进行确定,如方法、检查时间、参加人员、协调会议时间;预测和分析影响进度的因素。质量的创造者及进行施工生产的主体是人。因此,应以人为核心进行质量控制,调动人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把人作为控制的动力,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增加人的责任感。

2.技术措施

土建工程中的技术措施一般都有目标设计技术和施工技术选用两种。为了达到项目既定的进度目标,项目相关负责人一方面要对工程进度进行有效控制,另一方面还应该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尽可能的减少因为工程进度失误而造成的损失。每个项目都有许多工序组成,每道工序又有相应的施工时间,因此,选择出相对合理的工程施工顺序,就可以将工程项目工期的问题解决好。不同的工程项目施工顺序会造成总体项目工程具有较大差异性,项目负责人要经过不断的对比来保证项目采用较为合理的排序方案。

3.进度控制的经济措施

项目进度控制的经济措施一般指的是项目资金的保障措施,包括资金的需求计划以及供应条件等。预算员在工作时应该将项目进度需要的费用计算清楚,这其中还包括为了保证总体目标的实现而采用的一些激励措施所需要的费用。

4.进度控制的管理措施

管理措施往往包括管理方法与思想、项目合同管理等等。在保证合理组织的前提下,采用科学、规范的管理措施对于项目建设就显的意义重大。在进行进度计划编制时,应该将项目中所包含的各道工序以及其它辅助工作都纳入到该计划中。

5.信息管理措施

信息管理措施往往指的是工程项目实际建设中的进度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在和总体计划相比较后,定期向负责土建的单位提供报告。负责土建的单位一定要对信息技术在进度控制的应用引起重视。信息技术可以有效地提升进度信息处理的效率,有利于促进进度相关信息的交流以及进度信息的透明度,从而保证项目的参与者进行协同工作。

四、结语

房地产土建工程施工进度的控制与管理是极其重要的。对于一个建筑企业而言在同行之间的竞争力来自于工程质量和工期长短,保证建筑质量的同时越快完成施工的企业竞争力自然就大,并且缩短工期就能有效的减少不可控制因素对建筑施工质量的影响,因此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要的工程进度管理和控制是十分重要的,房地产土建公司应该重视进度目标的确定,全面分析和评估影响进度的多种因素,在此基础上才能编制出切实可行的进度计划,并在执行过程中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从而确保项目工期目标的实现。这类工程进度的监管是对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保证,也是增加企业效益的手段,是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要重视的方面。

参考文献

[1] 王婷.浅谈房地产项目的进度管理 [J]. 商场现代化,2010,(05).

[2] 李樱楠.土建工程施工进度控制研究 [J]. 科技资讯,2010,(14).

[3] 卢静,成虎,陆彦.住宅交付后各相关方的质量责任分析与对策 [J].工程管理学报 . 2012(05)

第8篇:工地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地震破坏;施工质量;抗震设防

我国是一个多地震的国家,也是世界上遭受地震最多、损失最惨重的国家之一。强烈地震造成房屋建筑物的破坏虽不能完全避免,但是,能通过精心设计、精心施工而得以减轻。做到多遇地震不坏,设防烈度地震可修,罕遇地震不倒,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灾害给人类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良好的抗震设计是保障新建房和工程结构地震安全的关键措施。抗震设防对震害所起的作用十分明显,唐山、邢台等震后重建的城市,按抗震要求设计和施工,经受住了中等烈度地震的考验。未按要求设防的漂泊市,几年前的一次小震,80%房屋都成了危房,损失惨重。

下面就强烈地震造成建筑物破坏的一些原因,抗震设防区的一些工程质量状况和应采取的措施作一粗浅的论述。

1 地震造成建筑物破坏的一些原因

1.1 设计不合理:建筑物的破坏随建筑平面、布置,结构质式的不同和抗震措施的多少而有差别。房屋平面不规、立面形状复杂,质量分布不均匀、刚度变化较大,地震时引起扭转或变形不协调,加重房屋房屋局部震害。

1.2 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

1.2.1 砖砌体质量低劣。砖砌体是一种脆体结构,它的抗剪能力差,抗弯能力更低,在强烈地震作用下,易产生脆性剪切破坏。砌体的抗剪能力既取决砌块砂浆强度,又决定于砖的组砌方法。

(1)粘土砖质量差。合格率低。主要是抗压强度低,外观质量差。通过对本地区粘土砖的抽样检测,砖的规格尺寸均小于标准砖,厚度仅45-50mm,长度仅230mm,宽度仅110mm,且平面弯曲度大,爆裂多,还有相当部分是欠火的废品砖,抗压强度仅达4.0Mpa.担这些不符合砖仍都用在墙体上。

(2)砂浆强度低。砌体主要依靠砂浆胶结成整体来提高抗压、抗剪强度低抗外力的作用,砂浆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砌体的质量。砂浆配合比不准确和偷工减料是造成砂浆强度低劣的主要原因。本地区的砌体砂浆均为混合砂浆,有的是个队伍在配制砂浆时掺和大量的黄土,砂浆强度十分低劣。

(3)组砌方法不正确。有的顺砖丁砖不按要求砌筑,有的甚至整片墙体没有一皮丁砖,特别是一些窗间墙。

由于砖强度低、爆裂多,运输中野蛮装卸。断砖特别多,施工单位又物尽其用,没有将断砖分散砌筑在非承重墙上,有的鱼目混珠,竟把段砖作为丁砖,严重损害墙体的整体性。

但是构造柱与砌体应有良好的连结,才能发挥作用。构造柱与墙的连接主要依靠马牙槎和拉结钢筋,构造柱在施工中主要质量问题有:

(1)按抗震规范要求,连结钢筋沿墙高500mm设2φ6钢筋,每边伸人墙体不少于1.0m或至门窗洞口。在质检中发现拉结钢筋都采用钢筋的边角料,规格不整,长短不一,有的伸人墙体不足300mm,有的一层柱中仅设一至二道的拉结钢筋,有的整层构造柱竟没设一根拉结钢筋。

(2)马牙槎设置不按规范要求,随意留置,有的甚至留直缝。

(3)当砖墙砌筑完成之后,残留在柱底、马牙槎内的砂浆没有清楚、冲洗干净。浇砼前没有对模板和构造柱四周砖砌体浇水湿润,严重影响构造柱与砖墙的连结。

(4)构造柱的拉结钢筋纵横交错,砼的投入和震捣受到一定影响。若从柱顶直接将砼投入,受到钢筋的阻挡,砼中的碎石和水泥浆易被分离,因此,选好粒径较小的碎石,增加塌落度配制砼,细心震捣是保证构造柱砼充盈度小、不密实,或干后形成缝隙。有的存在漏震、胶结疏松、孔洞、露筋等严重缺陷。

1.2.3 墙和砼梁柱的连结

框架结构中的填充墙应与梁、柱有良好的连结,才能保证强烈地震时墙体不被震塌。由于在框架柱预埋拉结钢筋,填充墙长度大于5.00m时,墙顶部与梁应有拉结措施。墙高超过4m时,宜在墙中部设置与柱连接的通长钢筋砼水平墙梁。在本地区的质检中,墙长大于5.0m的尚没有一下工程设置墙与梁的拉结措施。

1.2.4 框架节点施工质量

框架梁柱节点受力状态十分复杂,既要承受梁端的弯矩、剪力、轴力。由于地震被向的不确定性,在其荷载的反复作用下,柱点丧失支承作用而导致整体倒塌,因此,抗震规范规定梁端、柱端和核心区内应加密箍筋绑扎十分困难。在质检中往往发现梁柱交叉核心区箍筋没有绑扎,或仅放一至十个箍筋。,严重削弱节点的抗震能力。

框架梁柱交叉的核心区内箍筋的绑扎,不能在楼层模板安装完成之后进行,做到箍筋间距一致、方正平直,弯钩符合135°要求,绑扎牢固。

框架梁柱构件的连接主要依靠受力钢筋在节点的锚固。有抗震要求的纵向钢筋锚固长度LaE=La+La, La为非抗震要求的锚固长度,La,一级抗震要求La=10d,二级抗震要求La=5d,三、四级抗震要求可不考虑。在质检中,经常发现钢筋的锚固长度不符合抗震要求,如框架梁中间节点、支承在节点中的梁底钢筋,应按规范要求的锚固长度(见图1)。而在施工中大部分都仅放置在节点中间,没用考虑锚固长度要求。框架结构屋面横梁与端柱的锚固,端柱、中间柱筋与屋面横梁的锚固,都没按规范要求设置(规范要求见图2、3),严重影响构件之间的连接,留下隐患。

2 加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的审核

建筑工程的设计应经所在地的抗震办审核批准,方可施工。但是很多地震设防区的抗震办机构不健全。或没有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或技术力量薄弱,抗震审核不力,对一次违反抗震设计规范的设计,没经审核批准就开始施工,使用抗震设防成了一句话。

2.1 加强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审核

生命线工程是城市的命脉,是人民生存的重要保障,在地震灾害中,地震强度的复核、地震危险性的分析、设计地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地震害预测、场址及周围地震稳定性评价等进行审核,为工程抗震设计提供准确的设计依据。

2.2 加强地基地质勘察的审核

地质勘察应为设防工程提供经济、安全、准确的设计依据。但是一些地质勘察没有根据实际需要划分建筑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提供建筑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的评价,没有对地震时可能产生液化的饱和土进行判别,为地基处理、基础选型提供依据,保证在强烈地震时地基不开裂、塌陷、滑坡或液化。

3 加强施工过程质量监督

建筑工程抗震能力的大小,关键在于精心抗震设计,而这些精心的抗震设计措施能否在地震中充分发挥作用,关键在于施工,在于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因此,必须加强质量监督,把好施工过程质量监督关。

3.1 把好建筑材料关

审核建筑材料的产品合格证,监督施工企业按进场批量和不同规格的材料随机抽样送有资格认证的试验室进行检测,并把检测结果送质量监督站审核,并对送检样品与现场的材料产品进行比较鉴别,防止防伪假冒材料。

建筑材料检验在前,严格查处使用没用检测的建筑材料或先使用后检测的弄虚作假的作法,以核对施工单位抽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2 把好施工企业内部质量控制关

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土建、给排水、暖通和电气安装等不同工种的专职质检员。建立检查程序,建立质量控制点,对每个工序、每个分项、分部工程进行检查。依靠企业内部严格的完整完善的质量体系来保证生产出优质产品。

3.3 把好现场质量监督关

质量监督站应深入现场,将现场质量检查监督覆盖整个施工过程。一旦发现问题,现场解决,将不合格的产品和质量隐患消灭在施工中。

第9篇:工地管理制度范文

    被告:商丘市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翟大福,局长。

    被告:商丘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翟大福,主任。 第三人:陈爱莲,女,44岁,系商丘市第八中学教师,住商丘市纱厂一街飞翔胡同3号。

    1979年初原商丘市城乡建设局用物资组盈利款11943.30元在商丘市纱厂一街飞翔胡同盖平房六间、厨房二间,分成一、三两个家属院,其中3号院平房四间、厨房一间分给原副局长孙天立居住。1980年原告因管理不便,将一、三两个院委托给下属单位房管处代管。1981年10月,房管处升格为房管局,一、三两个院继续由其管理。1990年孙天立夫妇相继病故,其子孙宏军、儿媳陈爱莲搬进三号院居住,房租交到房管局直至城镇住房改革。1994年5月7日,原告向房管局报告,要求收回一、三两个院,房管局未予答复。同年7月12日,房管局和房改办以三号院为直管公房为由,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给了陈爱莲,并为陈办理了(私房)字第016371号房屋所有权证。同年8月,原告以“程建”为申请人,要求房管局、房改办将三号院出售给“程建”。房管局、房改办又给“程建”办理了三号院私房字第018714号房屋所有权证。1995年3月,原告催陈爱莲搬家时,得知被告把三号院已出售给了陈爱莲,即多次到被告处要求解决,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原告于1995年9月8日向商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提供了建房手续、物资组用盈利款建房的原始帐单和有关证人证言。 原告诉称:被告明知三号院的所有权不属国有,却按国有公房出售给陈爱莲,并为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其行为违法,要求法院确认私房字第018714号房屋所有权证合法有效,撤销私房字第016371号房屋所有权证。 被告辩称:三号院系政府拨款所建,房管局自1980年管理至今,应属直管公房,出售给陈爱莲是正确的,要求法院维持陈爱莲的016371号房屋所有权证;原告采取欺骗的手段,以“程建”名义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是无效的,要求法院撤销“程建”的018714号房屋所有权证。 被告在诉讼期间未能提出政府拨款建三号院的证据和属直管公房的法律依据。 第三人除同意被告的意见外,还认为房管处升格为房管局是和原告分家,三号院是分家时分给房管局的,如同兄弟俩分父辈的财产,既已分家多年,就不能再要,即便形成纠纷,也是民事纠纷,法院不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审判

    商丘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商丘市纱厂一街飞翔胡同三号院系原告在1979年自筹资金所建,分配给孙天立居住,交给下属二级机构房管处管理。原告在房管处升格为房管局后虽未将该房的管理权收回,也未将所有权移交,三号院的产权仍归原告所有。被告确认三号院是政府拨款所建,属国有直管公房的证据不足,将三号院出售给第三人陈爱莲并为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被告要求维持陈爱莲的房屋所有权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为收回三号院,以虚构的人名“程建”向被告提出房改申请书的做法不妥。被告对“程建”的申请不认真审查,并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违法,应予撤销。原告要求确认“程建”的房屋所有权证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该院于1995年11月27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被告商丘市房地产管理局、商丘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下发的(私房)字第016371号房屋所有权证。

    (二)撤销被告商丘市房地产管理局,商丘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下发的(私房)字第018714号房屋所有权证。

    一审宣判后,商丘市公用事业局不服,向商丘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商丘市纱厂一街飞翔胡同三号院的房屋系原城建局自筹资金所建,房屋所有权归公用事业局,因此“程建”所办的房屋所有权证是合法有效的,一审判决撤销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并认为一审判决撤销(私房)字第016371号房屋所有权证正确,请求二审法院判决予以维持。被上诉人商丘市房地产管理局,商丘市房改办答辩称:纱厂一街飞翔胡同三号院的房屋作为直管公房出售是由房管局自行评估及资格审查,根据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住户,并办理了(私房)字第016371号房屋所有权证,是合法有效的,一审判决撤销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并认为给“程建”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人名是虚构的,属弄虚作假,一审判决撤销正确,请求二审判决维持。

    河南省商丘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但以“政府拨款、直管公房的主要证据不足”和“程建”为虚构人名的做法不妥判决撤销(私房)字第016371号与(私房)字第018714号两个房屋所有权证并无不当,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6年2月20日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一、商丘市房管局和房改办是否具备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被告房地产管理局是商丘市政府管理房地产的行政机关,对三号院的确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都是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房地产管理局对三号院确权的行为、对原告和第三人的权利、义务都有直接的关系。所以,商丘市房管局、房改办具备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主体资格,符合行政案件的条件。本案既不是民事案件,也不是界乎于行、民之间的边沿案件,一、二审法院认定该案为行政案件类型中的财产确权案件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