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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监理制度 出现的问题 解决办法
Abstract: China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system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there are many don't adapt to market economy development of place, some part of the engineering obstacles or even influence the quality guarantee. The article from our supervision system development process, with a detailed analysis of the evolution process of supervision system in our country, and in the process out our supervision of the system, and put forward solutions to solve the problem for supervision industry in China put forward a good idea.
Key word: supervision system appear solution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前言
工程建设监理是我国改革开放后近十几年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对其提高工程质量、控制投资和工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已被普遍使用,对建设项目各方主体的权利、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工程项目监理是建设项目有序进行的保证,并已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贡献。
2中国建设监理的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的监理行业,绝大多数仅限于建筑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少有建设工程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服务。实际上只是建筑业企业质检部门的社会化,其进步的方面在于业主可以自主选择监督检查人员,而距离建设监理的行业要求距离甚远。建设监理的覆盖范围应当是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及咨询服务,才能够实现提高决策水平、但是我国的工程管理、工程监理水平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发展,工程管理方法、管理水平、经济效益有待提高,这是我们的薄弱环节。赶超国际先进水平,需要我们的监理企业勇于向发达国家看齐,积极借鉴他人发展的经验,取长补短,加强自身管理,增强企业的素质和市场竞争意识,才能使我们的监理企业有长足的发展。
3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明确定义: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程监理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目前监理工程师只是进行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而这一阶段主要是质量控制。从目前情况看,让一个监理单位同时具备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的监理能力还比较困难,大多数监理公司也达不到这一水平。结合现阶段的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应重点体现在施工招投标管理和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两个方面,并向设计监理发展。
4 目前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存在的弊端
4.1目前监理仅局限于施工阶段的监理
目前,我国监理工作仅局限于项目的施工管理阶段,监理单位接受委托,工程便马上开工,造成监理人员边干边熟悉情况。尤其是大型工程,规模相对较大,技术复杂程度相对较高,影响因素较多,不利于监理工作的顺利发展。
4.2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失衡
目前建筑市场供求关系失衡,过渡竞争造成不良竞争甚至恶性竞争,从而造成了市场的混乱局面,因此改革和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请出制度势在必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企业不予入内,从而有效制止素质较低的监理企业采取压低监理费率承揽业务,扰乱市场秩序。另有,当前地方保护部门分割、统一平等、公开的竞争有序的监理市场尚未形成,政府应为此理顺其资质管理。
4.3对业主行为规范不到位
业主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进行,建设项目能否如期实现。近年来,国家已出台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监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这样违背了合格工程计量的基本原则,使监理工程师无法对投资进行控制。为此,笔者认为:目前要理顺监理市场,首先应着重抓项目法人制的推广、落实规范业主行为,使业主转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观念。只有建立竞争有序的监理市场,才能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4.4监理定位应准确,决不是施工方的质检员
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四大主体之一,监理应发挥主要作用。但工程项目建设中,重设计、施工、轻监理的观念仍很普遍。监理工程师作为公证的第三方,依据监理合同及施工承包合同开展工作,决不是承包商的质检员。这个问题既涉及到职责问题又涉及到验收程序问题。各项验收必须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请监理工程师验收。承包商有确保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监理负责检验工程产品,决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施工方的质检员,监理的检查应全面。
4.5对合同的管理不到位
以法律为准绳、以合同为依据是监理工程师做好监理工作的基本原则。监理工程师最终所要做的就是对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及监理合同的认真落实。只有熟悉合同并深入学习研究,才能管理落实好工程的监理工作。使工程项目总目标得以实现。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是监理工程师做好一切工作的主要依据,否则,造成业主盲目指挥、承包商想怎么干就怎么干,监理失控的混乱局面。
5完善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对策
5.1完善法规体系, 健全监督机制
目前, 我国颁布的法律法规中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条款不少, 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数量更多, 这充分反应了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但在市场运行和市场机制方面还比较薄弱。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 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逐步建立和健全起来。监理企业应不断总结工作经验, 及时发现问题, 及
时向制定法规部门提出完善的措施。
5.2适应市场需求, 优化工程监理企业结构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通过市场机制和必要的行业政策引导, 在工程监理行业逐步建立起综合性监理企业与专业性监理企业相结合、大中小型监理企业相结合的合理的企业结构, 按工程内容分, 建设起能承担全过程、全方位监理任务的综合性监理企业和能承担某一专业监理任务的监理企业相结合的企业结构。按工作阶段分, 建立起能承担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理的大型监理企业、能承担某一阶段工程监理任务的中型监理企业和只提供旁站监理劳务的小型监理企业相结合的企业结构。这样, 既能满足建设单位的各种需求, 也能使各类监理企业各得其所, 都能有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5.3加强培训工作, 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从全方位、全过程监理的要求来看,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素质还不能与之相适应, 迫切需要加以提高。另一方面, 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层出不穷, 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也不断更新, 信息技术日新月异, 都要求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与时俱进, 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和研究国际上被普遍接受的规则,在监理领域多方面与国际惯例接轨, 大型、综合素质较高的工程监理企业应率先采取行动, 以雄厚的经济实力, 吸引大批的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和综合性较高的复合性人才, 迅速走向世界。
参考文献
[1] 朱宏亮.中国式监理制度的未来之路.
关键词: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建设监理
建立中国特色的质量监督建设监理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这是因为:
1、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市场经济越来越复杂的情况下,需要一个第三者来监督管理,代表国家政府来理顺关系。一个建设项目首先要咨询,咨询之后要设计,设计之后要施工,施工有总包分包,他们之间都是经济关系。他们都要为本方的利益而竞争,这样就产生了矛盾,矛盾怎么解决呢?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第三者一—社会的和政府的监理机构进行监理与仲裁。
2、我国的工程建设几十年来基本上都是由建设单位自己组织进行的。建设单位不仅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申请材料设备,还直接承担工程建设。严重阻碍了我国建设水平的提高,致使投资规模难控,工期、质量难保,浪费现象普遍。随着投资体制、设计与施工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演化,以及开拓国际建设市场的需要,建立建设监理制度势在必行。免费论文参考网。
3、适应国际市场的需要。在建设领域里加强对外合作,这就要求若干管理制度与国际统一起来。否则,我们出不去,人家进不来,既使出去了也非常不适应,他们进来了也弄不清中国的制度。国际上有些成熟的东西,我们可以参考和借鉴,剔除糟粕,收取精华,从这个意义上讲,也需要推石建设监理制度、现在国内使用世界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和一些涉外的工程,都实行了监理制度。凡是实行这个制度的工程效果都是比较好的。相反,没有实行这个制度的,包括实行质量监督的,照常有纸漏。而且,目前我们的建设领域中的问题相当多,相当复杂有工程没合同(协议),有合同管不了,工期拖延,质量不稳,拖欠工程款严重,非法转包,行贿受贿,肆意压价,偷工减料等,市场秩序混乱。实行建设监理,加强对市场主体各方的监督与管理,加强对工程建设各阶段的监督与管理,很可能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办法。以上说明了建立监理制度的主观客观原因,也说明了建立这种制度的必要性,迫切性和重要性。
我县公路管理站根据交通部有关“管理实用细则,法规,技术标准”,对本地区的公路新、改建,大中型工程及乡道重点工程进行了监督检查和质量等级评定,这也是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方面的一项重大改革和突破。在机构设置上配备了专职监督工程师。这个机构设立隶属于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直接领导,业务上受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导,行使政府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权”,质量的“否决权”,竣工质量“鉴定权”,几年来工作实践证明:强化质量管理,推广工程监理制度并赋予工程监理人员应有的权力,强化施工单位对施工管理部门进一步提高质量意识非常有必要。由于质量监督机制的运行,以开始逐步冲破由建设单位自行设计、施工,自行进行项目管理的局面和模式,使工程质量确有明显的实质性提高。依据国际、国内政府监督一—社会监理的模式来分析,目前我县是一种混合式模式。应该结合国内、省内的具体情况,坚持“监、帮、促”的方针,监帮结合,文明执法,科学执法,严格执法,树立质量监督体系的信誉和形象。
由于我县公路管理站的不懈努力,政府对工程质量的宏观控制得到了初步发挥,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得到促进。有效地抑制了无证设计和无证施工的现象,及时避免了大中型工程重大的经济损失或浪费,使全县的工程质量有实质性提高,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实践证明,地方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建立和发展,对确保工程质量,对建设业的开放搞活发挥了积极作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与一切新生事物的发展一样,监督部门的工作,无论是监督深度和广度,还是专业人员的技术素质和力量及检测手段,都还存在着与建设发展不相适应的状况,所有这些都有待于进一步改革。为了适应建设发展的需要,确立一个对建设工程全过程起制衡作用的科学的建设监理制度已势在必行。
工程建设监理旨在对建设工程参与者行为所进行的监督与管理,除要求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有关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外,还要对履行有关方面是否认真执行合同进行监督,以确保工程项目在一定期限内以合理价格和质量要求完成建设任务。这项工作应从两个层次上进行,一是政府机构的监理,一是社会组织的监理。前者是行使政府职权的国家监理,包括制定和负责实施建设监理法规、条例,确认社会监理组织和成员资格,对工程建设做到依法监督,宏观管理和抽查、检验的监督管理,已更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理、施工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质量意识。后者为社会监理,它受聘于建设单位,业务上接受政府监督部门管理,依据国家建设法规、技术规范对工程建设起协调和保证作用,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直接和具体的监理。
社会监理组织为受业主委托执行建设监理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在收费的基础上为业主提供服务。该监理组织应和其他从事工程建设的企业一样,定期向国家交纳税金,其组织和成员的资质须在地方政府的建设监理机构审定,取得资质证书。
社会监理组织在法律上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在整个服务过程中虽受聘于业主,但不受业主的非法干预,要充分体现其工程的公证性、科学性、权威性。
建立监理组织的工作内容一般应为:进行可行性研究,对勘察设计提出技术要求和进度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工程招标投标文件,组织评审招投标书,提出决算意见,协助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负责审查承包商提出的施工设计,对施工现场进行监察;负责审查承包商提出的工程进度月报,确认完成的工作量,签发工程拨款凭证,以控制投资、质量和工期,参加工程竣工的质量等级评定等,保证工程的正常使用。
综上所述,建设监理和质量监督同属于监督管理范畴。其不同之处是:建设监理采取业主、监理机构、承包商分别订立合同,以经济为纽带,合同为依据,三方在工作建设中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和行使权利。突出的是由于监理组织能进行富有成效的咨询和监督,能有效地控制工程质量的投资,确保工程按期竣工。这种做法将改变我国多年形成的工程建设由建设单位自我组织建设的小生产、小手工业管理方式,可以防止建设单位因项目建设需要,仓促组建班子,建立新机构所带来的一些复杂问题和费用,以及在建设项目完成后撤消这一机构所产生的各种问题。免费论文参考网。借鉴国际贯例也是如此,进而为开拓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工程质量监督是代表政府对工程质量进行的强制性监督与管理,内容和效果有一定的局限性,事故不负法律责任。当然,工程质量监督作为政府的建设监理的重要方面是必不可少的,特别是在新的建设体制初创时期,抓紧抓好政府质量监督工作尤为重要,实行建设监理制度是改革的需要,已提到势在必行的高度,但在我国毕竟是一项开拓性的工作,为了使这项工作顺利地发展起来,还需采取适当的对策,采取必要的措施。免费论文参考网。做法应该是:
(1)、实行政府质量监督和建设监理,应该统一认识,使有关部门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这就需要舆论宣传解释工作。(2)、要立法建立健全法制制度,充实各种技术标准、规范、管理规章,做到有章可循。(3)、建立健全必要的质量监督和建设监理以及咨询队伍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周大鹏.公路工程监督管理方法初探[J].山西建筑,20(1):101-102.
[2]王娟.浅谈公路工程投资控制[J].山西建筑,2004(8):10107.
(1)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法范围狭窄尽管目前的法律法规确立了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法律地位,但这些法律法规仍然存在立法质量不高、范围狭窄以及与国际惯例有一定差距等问题。一方面,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仅仅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宏观原则进行了规定,并没有深入建设工程监理实践的各个环节。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绝大部分限于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对质量问题的的负责问题的界定和规范,而缺乏工程建设设计阶段的监理规范,造成工程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无章可循、流于形式,不利于监理服务范围的扩展。
(2)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合同文本和条款不完备目前,国内各类建设工程合同文本和条款与国际上通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工程合同条款相比,差距仍然较大。许多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还没有形成定量化和定时化的标准,使得建设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开展具体的监理工作时,无法严格履行合同。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文本编制水平较低、条款不健全等问题,将直接影响到监理工作的执行。
(3)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协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后,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作为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一个责任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5]。尽管《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在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方面都有所规定,但由于各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时间和调整范围不同,导致现行法规制度的协调性存在一定问题,对建设监理单位应承担安全责任的深度没有具体、清晰的界定。
(4)防范风险的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不完善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风险无处不在,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失控的现象时常发生;而建设监理单位作为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三元主体”之一,其注册资金不高,固定资产又少,独立承担责任能力不强,面临各类风险也是必然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面临的风险大体有自然风险、监理企业自身原因产生的风险、建设单位引发的监理风险、承包商带来的风险。工程保险和担保是建设市场经济中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但目前在我国的一些利用外资或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部分重点工程才进行工程保险,尚缺少能够防范风险的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二、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既是政府调控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有效手段,也是对外开放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应当遵循的法律依据。因此,在分析了我国现有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后,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按照社会经济发展对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要求,本文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
(1)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深度和范围国际上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任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都必须遵守的国家法律、用于规范监理者与被监理者的行为的行业行政法规、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作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直接和主要依据的合同文件。因此,我国应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立法工作,提高工程监理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尽快出台全国性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主要调整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问题,弥补《建筑法》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规定过于简单的问题。同时,扩大立法深度和范围,在工程监理领域颁布专项法规,用以调整监理工作所涉及领域的法律关系,并拓展和完善工程监理在建设工程立项、规划、设计、招投标、设备采购、竣工验收、保修等各个阶段,尤其是设计阶段的法律制度。
(2)参照国际惯例和行业协会的合同文件,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范本合同文件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有各自的标准格式,国际建筑市场普遍采用FIDIC合同条件。为了国际工程领域的合作和开拓国际市场,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本也应参考国际上通行的合同条件和相关行业规范,以便与国际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相接轨。首先,要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相一致,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权利义务等内容写进合同,还应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和权利义务等内容添进合同;其次,要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加建设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等相关内容;最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当参照新版FIDIC合同条件,进一步细化合同条款的内容(包括监理的范围、监理服务的内容和期限、监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监理报酬等),使合同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3)协调和完善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了更有效地贯彻国家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同时也使监理单位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促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繁荣发展,国家应该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作出修订,保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完善监理安全责任的法理依据。同时,出台全国性的安全监理方面的实施细则,对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深度、工作标准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力争以监理工作事实为依据,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准绳,客观公正的处理监理责任问题,防止把监理责任无限扩大。
(4)建立与推行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所谓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是指承包监理人(即监理企业)对因自身工作的过失或疏忽,而给委托方(即业主)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部分进行投保的一种职业保险制度。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可以FIDIC白皮书为指导,结合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具体情况,将职业责任保险的思想渗透在监理工作中。基于我国现有的监理环境和社会风险防范意识,我国应采取国家强制性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模式,通过在《保险法》和《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增加要求监理工程师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条款,大力推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三、结语
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质量;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推行的是“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管理体系。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从1988年开始,经过试点和稳步发展两个阶段后,从1996年开始进入全面推行阶段。社会监理是指由具有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的监理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该项目法人委托对施工承包合同的执行、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等方面进行监理与管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工程经验,对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支持、业务指导,并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检查与控制。实行建设监理制,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制度。这项制度把原来工程建设管理由业主和承建单位承担的体制,变为业主、监理单位和承建单位三家共同承担的新的管理体制。监理单位已成为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对规范建筑市场的秩序,控制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等,都具有不可忽视的巨大作用。企业自检则是指各参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文件,建立约束本单位对自身的施工行为和产品质量的控制机制。企业自检是保证工程质量的第一关。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除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外,还要不断完善各级岗位质量管理规范、责任制及保证措施,使工序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要根据工程进展不断分析影响工程施工过程的各种风险因素,作好过程控制;要不断完善自身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并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的实际特点不断调整质量控制策略,做到动态化管理,最终把好工程质量检验的第一关。三级质量管理体系是一种综合利用市场机制和政府行政监督职能,按照法律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来约束建设主体及行为,达到保证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控制造价,提高效益的目的。在三级质量管理体系中,企业自检是基础,社会监理是关键,政府监督是保证,只有企业、社会、政府的职能结合起来,各尽其职,才能最终为工程质量创造必要的制度环境,为形成良好的工程质量提供了保证。
2.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建设工程质量的形成过程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我国当前的建筑市场中,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承包商、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咨询单位、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等单位共同协作形成建筑产品。在各参建主体中,包括代表政府和公众利益的政府质量监督管理、代表建设单位利益的监理单位等中介组织对参建主体质量行为和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各直接参建主体的质量审核监督管理三个层次。
2.1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1)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条文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
2)应严格履行《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循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并结合工程项目自身的特点和技术要求,合理确定标段、工期和造价,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测、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并签定相应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2.2承包单位质量管理
1)承包单位必须按资质、资信等确定的业务范围参加投标,承揽工程施工任务,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2)承包单位必须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承包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2.3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工程监理是工程质量管理的关键环节。实践证明,实行监理制对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期、控制投资、提高效益起到了极大的作用,是管理领域实现建设与质量、规模与效益有机结合的重要途径。
1)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制性条文等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工程监理应按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以伪造、隐瞒、虚报等手段获得监理业务,更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也不得以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3)监理单位应根据承担的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选派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并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熟悉承包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和要求的规定:监督和纠正承包合同的施工行为: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等。
2.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管理
质量监督机构是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质监人员的组成要做到专业配套、构成合理,应具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较高的技术业务素质、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过硬的思想作风。它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技术性法规和标准贯彻执行:控制的依据主要是有关的法律文件和法定技术标准。内容涉及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监督与控制,审查单位、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施工单位的自检体系是否建立,监理单位的检测手段是否满足施工要求:施工阶段则以不定期的检查为主,审查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施工完成后则以工程质量评定为主,审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过程资料及现场施工纪录,对工程项目整体质量进行审查和评定。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的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高度重视,严格控制质量,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构建政府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的重要体现质量功能。因此,为了提高施工质量,我们必须积极探索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标准为主要内容的质量监督体系,多层次,全方位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的阶段,总体上,是建筑工程质量的形成过程中的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形成的线分为前期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完成后质量监督管理三个方面,是实现全面,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和管理思想的具体体现。在监管过程中从第一到最后通过之前,期间和之后的活动,控制和监督相结合的思想,输入的质量因素,过程和质量的水质转化过程相结合的过程监督,为重点,确保工程质量,积极推进控制思想体现的监督,并强调在公共和社会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的监督和监理预控中。
1 目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1 监管机构越位,缺位,不到位等等,法律意识淡薄,执法不严,管理和法律意识太低。例如:施工单位企业资质审查不严;侧边施工设计,盲目追求施工进度,节约成本,一些施工图纸未开工建设,建设了许多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该解决方案
1.1.1 设计,调查和文件的审查,监督和管理。设计,勘察单位质量的行为和活动结果的临时总督,注重设计,调查和文件的审查监督检查。设计,调查和文件的审查不批准建设。
1.1.2 提高施工监督和执法的社会和行业的透明度高,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真正成为“阳光监督”建设在建设项目开工,享有知情权,了解监管工作的方式,方法,内容和方式,以便充分调动和激发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监理单位自查自纠,自我约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规则;自觉规范行为,减少和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1.2 施工队伍专业,建设经验。施工人员素质低,缺乏责任感,施工人员流动性过大,责任界限模糊和其他因素会影响施工质量。解决方法:
1.2.1 建立和推行工程质量信息公告,公告制度,提高施工质量意识。
1.2.2 安全部应加强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规范运作。
1.2.3 重点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意识培训。本着“执法应严格,帮助第一”的原则,在工程正式开工前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监督会议,明确的告知义务,提出了具体的要求,项目参与各方职责清晰,有明确的目标。
1.3 施工单位企业内部管理薄弱,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专门从事质量监督检验的专业人员或专业人士,但没有强有力的控制和质量否决权,法规和规章,质量监督,监理项目和其他无用。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有效的管理来解决这个问题。例如:违反一个人要严肃处理,明确。同时,大张旗鼓的宣传,使工人的关注。采取警告,要从中吸取教训。不处理的管理,卓越的领导。形式上具有生机和活力,事实上摸,摸不到的问题的性质,其结果是自食苦果。
1.4 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我国的市场经济起步较晚,法律体系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解决办法:打击无证或越级设计和施工;施工企业将严格建设工程分包或托管方案和施工单位投标压价,或项目部分分包给一些企业的建设,管理混乱,行为自己的自由意志。
1.5 竣工验收严格,根据行业标准验收。解决方案:建立监督和监督质量监督机制,从一个单一的事实,监督项目的各项质量行为监督的延伸,特别要注意工程建设各方的桥接部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项目各方的行为及其结果,即工程质量,被列为监督对象,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对工程质量责任第一,吸引各方参与质量限制,分清责任,通过日常监督,监督检查与结构工程每季度检查结合形式的施工监理工程质量,全要素实现全覆盖的监督,施工企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严格管理,一旦发现行贿受贿行为必须公开,绝不手软。
2 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
2.1 施工前的质量监督与管理。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设计,勘察单位质量的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重点是放在设计,调查和文件的检查和监督。2是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建设投标的监督,审查的质量监督促进市场竞争的规范和健康运行的院子里确保质量监督的有效性;三是文本的合同管理,是施工合同管理的重点,质量管理标准和法律制度的条款合同的法律约束,对各施工单位。通过三个方面的审查监督,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过程控制和监督。
2.2 在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建设为主线,业主,监理,设计,材料,设备,生产或供应主体和检测主体与合作,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的方法,主要是通过地基质量检测监督,主要结构验收监督抽查检验监督主要政党,质量行为和活动的结果范围内的监督,环境质量监督洋溢在每个控制整个过程,也是一个重要的部分质量监督。通过建设监理,确保主要的质量规范,质量活动有效的结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有效的综合实体质量得以实现,确保施工质量处于受控状态,确保建设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通过监督,确保实施强制性标准,确保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实施,把握全面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对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重点的基础上,主要结构和影响结构安全的主要部分。实体的质量检验方法应采用科学的监测仪器和设备,提供准确,可靠和有说服力的数据,加强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此外,加强规划管理的同时,我们必须加强技术控制。使用该技术的控制方法,评价标准的方法会更好。
2.3 完成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质量监督与管理。一是加强装饰,维修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使建筑的全寿命期的质量目标得到有效实施,为用户创造安全,舒适,健康的生产,生活环境,使建筑工程质量的可持续发展。二是严格对竣工验收审查,监督,确保登记的可靠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首先要保证质量不符合标准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避免劣质工程国家和公众用户造成直接的危害和影响。二是减少或消除由于装修,维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造成的现有建筑基础,主体结构的质量和环境的破坏。然后,工程质量管理为经济管理类,解决工程交付使用后的质量问题租户找到责任方的任何威胁的“后方”。
第二条在本镇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镇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劳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
(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四)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的建设工程;
(五)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
(六)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股的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参与投资、参股的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镇属的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本镇规定的场所进行招标投标,超过以上投资规模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建设施工的勘察、设计等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企业投标,并按本规定相关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函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企业参加投标,并按本规定相关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5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按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或者国有资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其它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第六条由镇纪检监察、镇财政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招标投标监督小组依法对在本镇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招标投标活动能依法、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条招标投标监督小组依法对下列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依法进行招标的。
(二)招标投标活动不按法定程序和规则进行的:
1、招标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
2、招标文件内容不合法;
3、招标、定标过程不公正、不公平;
4、中标人的确定不合法。
(三)合同签订、履行的情况:
1、合同签订与招标结果不一致的;
2、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3、实施过程中概算控制情况与合同确定不一致的;
4、履行质量、进度等情况与招标文件及合同不一致的。
第八条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招标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还应当具备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已按规定获得批准,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专业工程的招标条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方式
(二)招标人资格备案
(三)招标公告备案
(四)招标公告或发放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连续7日)
(五)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
(六)发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七)踏勘现场
(八)资格预审
(九)发放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答疑文件
(十)准备投标文件及召开投标会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备案
(十三)签订合同
(十四)建立招标投标档案
第十一条投标人申请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招标人提供相关材料:
(一)承担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专业人员和机械设备、管理服务水平等能力;
(二)资信证明;
(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材料;
(四)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咨询、设计等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招标项目,投标的个人适用本规定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十二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况的,不得参加投标:
(一)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期限未满的;
(二)因工程中标后弃标而受到行政处罚,期限未满的;
(三)因承接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受到行政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三条公开招标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人不足5人的,招标人应当修正招标方案,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
投标文件一般由技术标(施工招标为施工组织方案)和商务标(投标函、投标报价书)组成。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预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及标准定额编制。
第十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行业、专业为理由强行发包或承接工程,不得干预招标投标工作。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指定工程承包单位。
第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落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应于定标后3个工作日内退回;投标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退回。
第十八条实行项目经理资质认证制度。投标人在参加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必须提交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方可参与投标和承接工程。一个项目经理只能负责一项与其资质等级相符的工程,不得同时兼管多项工程。中标人的项目经理资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在册,实行跟踪管理。
第十九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有下列行为的,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是指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施工和监理项目招标的投标申请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监理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条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三)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四)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十一条开标、定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机构依法自主进行。
第二十二条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但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七)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废标不得参与定标。
有效投标的投标人不足3名时,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按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采用合理低价中标的原则,按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1、公开投标报价,按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排出名次;
2、取消排名第一的投标报价;
3、将排名第二至第五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平均标价;
4、最接均标价的下限投标报价人为中标人。
绿化工程、土方工程项目可以最低报价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均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再行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可以将一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项目全部或多项发包给一个总承包人,也可以将一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建设监理项目分别发包。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并签订分包合同;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招标人认可。总承包人分包工程应以建设工程中的单项工程为最小标的。施工总承包人分包工程应以单位工程为最小标的。承包工程中的主体工程应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分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不得将承包的分包业务再进行分包。禁止任何行业以专业为理由,强行承接分项工程。
第二十八条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转给或者变相转给他人承包。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招标投标监督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1、未在指定的媒介招标公告的;
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5个工作日的;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20日的;
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关键词: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 管理
Abstract: urba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is not only related engineering the applicability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 investment effect, related to people's life and property security. Our city construction project quality is very attention and engineering quality put forward "important project, quality first" principle of construction. I combined with practical experience,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work every part of a construction project and the influence of the many reasons for this paper.
Key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Quality supervision;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 引言
随着我国现代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投资倾斜及房地产的飞速发展,使我国建筑业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与质量管理水平也不断地跃上新的台阶。然而,由于建设工程技术复杂,涉及的因素很多,实际施工过程出现这样那样的质量问题也在所难免,这就要求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和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人员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管理和监督力度,以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对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诸多环节及控制途径进行探讨与思考,极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隐患就显得十分重要意义。
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各环节
2.1 图纸会审
工程开工之前,质监员应监督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施工图纸进行会审,发现问题或有异议的地方,及时提出并予以解决,不留任何隐患。
2.2 建筑材料
建筑材料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是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关键因素之一。建筑材料使用之前,责任质监员须督促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所用建筑材料进行二次试验,尤其是钢筋力学性能试验,水泥稳定性、强度、凝结时间试验,砂砾石配合比试验,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或强度试验等,法定检测机构检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制。
2.3 基础与主体施工
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质量的好坏,是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根本,尤其是关键工序的施工。在基础工程施工时,基础开挖后,督促设计、勘察、监理单位对地基土质进行认证,土质必须达到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范及强制性标准条文要求施工,这是保证结构安全的关键之一:同时督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好基础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在主体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责任质监员要认真抽查,并采用钢筋扫描仪、混凝土回弹仪、砌筑砂浆贯入仪等对结构实体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应着重控制混凝土和砌体工程的质量,主体结构完成后应进行主体结构验收:同时对施工、监理单位的检查记录、质量保证资料、隐蔽工程和分项工程及验收批的验评等原始资料进行认真系统地核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2.4 工程验收
对工程进行质量验收,是对一个单位工程或子单位工程的综合评价,参建各方主体均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交一个合格、满意的产品给用户,避免工程验收后出现这样或那样的质量问题。因此,工程竣工验收时,质监站须严格监督参建各方主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强制性标准条文进行验收。
3 影响工程质量的原因
3.1 建设工程的管理机制 建设工程在施工中的质量意识影响到工程管理体制的建立和管理,从而影响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和管理机制的建立,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未建立质量保证体系,那么相应的管理体制和管理规范也难以跟上工程建设的发展,难以从整体上着手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管理和控制,管理体制和质量控制意识的缺乏致使相应的建设工程难以达到相应的建设要求,甚至相应的施工团队未按工程图纸进行施工,不按规程进行作业,造成了相应建设工程的质量难以保证。影响工程质量的原因很多,主要归纳如下:①质量意识:一些施工企业只顾眼前,忽视长远,只管建,没有树立为用户服务的观点,经营思想不端正,缺乏职业道德,只看经济收入,不注意自己的品牌和社会效益;②管理机制: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管理机制跟不上,管理人员少而素质低;施工队不按图施工,不按操作规程作业,不按质量标准检查验收;③专业技术:许多施工企业不重视业务培训,职工技术素质低,一些建设单位缺乏工程技术人员,不懂建设程序,盲目修改图纸;④工程造价:招投标实行低价中标法,但应该是合理的低价中标,不是谁的造价低,谁就中标。由于工程造价偏低,施工企业只好对付交工,取点薄利维持企业生存。
4 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途径
4.1.1 确立行业管理的新职能
随着深化改革与扩大开放的发展, 需要努力实现管理观念上的“三个转变”,即从纵向的封闭式管理转到横向的协调管理上来;从直接抓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转到抓全行业规划、协调、服务、监督上来;从考虑企业效益转到社会综合效益上来。按照行业管理的跨度和特点,确定、补充、完善管理的职能。制定行业管理办法、技术质量标;隹、治理通病的规定;负责本地区工程质量监督、建筑工程总分包以及建筑市场的管理。
4.1.2 建立行业管理的新秩序
根据行业管理的职能,突出“三个统一”。
⑴统一管理建筑队伍。一是归口管理;二是资质管理,应从“ 注册管理” 变为“ 资质管理”;三是计划管理和总量控制。
⑵统一管理建筑市场。从“ 管而不死,活而不乱,促进竞争,共同发展” 的原则,促进建筑市场有序进行,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
⑶统一管理和监督工程质量。重点强化对建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坚持一把尺子,有效地行使对工程质量日常检验和管理,促使工程质量提高。
4.2 强化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规章制度是搞好工程质量的前提
在深化改革和企业管理上,要制定质量责任制和原材料检验、工序质量控制、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等标准和制度,逐步实现质量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要完善施工工艺,质量、原材料、构件、半成品的计量检测网络,要对技术交流、设计变更、隐蔽工程记录等技术资料提出严格要求,使企内部形成比较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要自觉把好质量关,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材料、构件、半成品经检测不合格者一律不准使用,上道工序不合格者,下道工序不准施工。同时, 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完善质量保证监督体系。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①按图施工,设计变更要有设计变更通知单;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③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按规范标准施工,随时完善施工技术档案;④落实栋号管理责任制,实行样板示范引导进行施工;⑤把住材料质量关,经常组织质量检查和中间结构检验;
4.4 抓住关键,严格监督,提高工程质量
首先是强化政府监督,实施扩大监督覆盖面,对每项受监工程都进行严格的核验程序监督,未实行竣工备案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其次是强化企业内部监督, 企业的质检员实行持证上岗,任何一道工序没有质检员、建设监理单位签署意见不予验收。
5 结 语
如今随着建筑业的高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监督职能发生转变的新形势下,做好质量监督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总之,只要正确处理好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与工期、安全、效果、信誉和市场的关系,抓住影响工程质量的多种因素的关键环节,不断地改革、创新管理机制,科学规范管理,就能够做到及时发现质量问题,有效控制工程质量,自觉找出主客观原因,从而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监督管理水平。
转贴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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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System is rules. "No rules no standards," stresse the importance of institution building. System means that in a social organization requires , members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rules in accordance with certain procedures. Developing construction-site project management, system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can improve the coordination and management effectiveness and maximize the project's social, economic and environmental benefits. Through institutional building, people at the construction site are clear what to do, know how to do a good job, and ultimately form a set of relatively complete and systematic incentive and restraint mechanisms.
关键词:施工现场;项目管理;制度建设
Key words: construction site;project management;system construction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1-0064-01
0引言
项目管理制度是项目部进行项目管理工作的标准和依据,是在组织管理制度的框架内,依据工程项目的实际需求而制定的。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项目部制度建设,是规范项目部的项目管理行为,约束项目实施程序,保障施工项目实现预定管理目标的前提和基础。
1项目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作用
1.1 近几年,施工现场项目管理已经步入正轨。国家关于施工现场项目管理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项目部通过制度建设,逐步建立起一系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具体用于指导项目管理。
1.2 规范项目组织及项目成员的行为,使之按规定的方法、程序、要求、标准进行项目管理活动,从而保证项目组织按正常秩序运转,避免发生混乱,保证各项工程的质量和效率,防止出现责任事故,从而确保施工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
1.3 通过实施施工项目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项目部内部的激励约束机制,在日常项目管理活动中,讲管理必先讲制度。项目经理是规章制度的第一责任人,抓住了规章制度这个总纲,就是抓住了施工现场项目管理的关键。只有人人自觉坚持规章制度,才能保证项目部的可持续发展。
2项目管理制度的制定原则
2.1 项目管理制度的编写者要有较高的法律、规范、专业、新技术、新材料等综合素质。制定的项目管理制度必须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部门规章,且不得有抵触和矛盾,不得危害公众利益。
2.2 制定项目管理制度要结合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管理制度既要实事求是,有时效性和科学性,又要符合本工程项目的需要,做到切实可行,好用管用。工程项目最需要的管理制度是有关工程技术、安全、计划、统计、经营、核算、分配以及各项业务管理等的制度,这是制定项目管理制度的重点。
2.3 制定的项目管理制度要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各项管理制度之间应无缝衔接,相互配套,相互对应。不能相互矛盾,不能留有漏洞和死角,从而形成完整的管理制度和业务体系。
2.4 项目管理制度的制定应注重实用性、可行性、通俗性、普遍性、针对性,任何一项条款都必须具体明确,词语表达要简洁、明了、准确。
2.5 项目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是总决策者。凡不涉及公司的管理制度,由项目经理签字决定,报公司备案;凡涉及公司的管理制度,应由公司定代表人批准方可生效。
3项目管理制度的制定内容
3.1 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是规定项目经理部各层次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以及工作内容和要求的文件。具体包括项目经理岗位责任制度、经济、财务、经营、安全和材料、设备等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通过各项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具体、标准一致,便于管理。
3.2 工程项目技术管理制度。工程项目技术管理制度是规定项目技术管理的系列文件。
3.3 工程项目的“四制”管理制度。一般纳入国家投资计划的工程项目都要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承包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坚持“四制”是工程项目经理的必修课,是工程项目管理的前提要件。工程项目部要想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就必须建立健全“四制”管理制度。
3.4 工程项目的“三控”管理制度。任何一项工程项目,不论其规模大与小,施工工艺复杂与简单,都面临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成本控制。第一,工程项目进度管理制度是项目计划、统计和进度控制工作的管理文件。其内容包括生产计划、劳务管理、资金使用、进度计划和进度控制等;第二,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是保证项目质量的管理文件,其具体内容包括质量管理规定、质量检查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制度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等;第三,项目成本管理制度是规定项目成本核算的原则、范围、程序、方法、内容责任及要求的管理文件。
3.5 项目安全管理制度。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是规定和保证项目安全生产的管理文件,主要内容有安全教育制度、安全保证措施、安全生产制度以及安全事故处理制度等。
3.6 项目材料、机械设备管理制度。项目材料、机械设备管理制度是规定项目材料和机械设备的计划、采购、运输、仓储保管、保修保养以及使用和回收等工作的管理文件。
3.7 项目分配与奖励制度。项目分配与奖励制度是规定项目分配与奖励的标准、依据以及实施兑现等工作的管理文件。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管理和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从事各类建筑(含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的建造,下同)和设备安装、管道、线路铺设等方面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中介服务、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的加工等活动。
第四条新余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分级管理与监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管理和监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行政区划由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管理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房产、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对全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许可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㈠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㈡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㈢已经对建筑节能及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有关事项进行落实;
㈣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文明施工的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㈤已经依法确定施工企业,并已落实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㈥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㈦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㈧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㈨按规定落实建设资金: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照前款第㈨项规定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八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第三章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第十条下列单位必须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㈠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㈡建筑施工单位;
㈢招标、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中介服务单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筑业企业及中介机构等单位不得超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工程业务,不得将工程业务转包、转让或出借、出卖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管理规定,依法经营,平等竞争,不得以降低取费标准、转嫁服务费等方式搞不正当竞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投标人相互串通、弄虚作假,并从中收取好处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国家规定的需要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建筑活动;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规定范围内的建筑活动。
前款规定的人员不得出卖、出借证书、图章、图签。
第十四条施工企业在中标后,管辖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标企业的标后监督管理,坚决防止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推行生产一线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并对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证上岗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发包与承包
第十五条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全部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地质基础、园林绿化、装饰装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款第㈠、㈡、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前款规定之外的项目,招标人在告知工程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后可直接发包。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直接发包。
第十六条工程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实行招标人负责制。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有关当事人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十七条必须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㈠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已经核准的;
㈡工程投资计划批准文件;
㈢土地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证明;
㈣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许可证;
㈤建设资金的落实证明;
㈥有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
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施工招标工程应当公开招标。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工程经批准后可以实行邀请招标。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5个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在同等条件下鼓励将上年度已创建省级优良工程的施工企业,优先作为邀请投标对象参与投标。
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招标。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的建筑工程承包单位,不得提高招标工程实际情况所需投标企业资质等级要求,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用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违法收费。
第二十一条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二十二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计价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
建筑工程发包实行合理标价中标的原则。发包单位不得压级压价,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带资承包、垫款施工。
第二十三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所承包的主体工程。对工程中的非主体部分,可以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建,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工程转包。建设工程承包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等施工管理人员与企业投标文件拟派人员不相符的视为转包。
第五章造价与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签订后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须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市或有关部门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计价依据,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时应当按规定准确齐全地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设计说明书等文件。竣工结算应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文件办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到新工艺、新材料属于定额缺项项目,应及时通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并有义务协助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补充单位估价表,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发包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及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项。承包方应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八条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项目经理(建造师)及其他管理人员等主要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以及投标时承诺的条件相一致。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中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三十条建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和预制建筑构件、商品砼生产厂家,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实行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委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担任项目总监,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理职责。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监理人员不得在施工单位兼职。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必须按照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和工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筑装修工程,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修改方案,否则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第三十五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筑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相关文件和技术资料报送建设部门备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将工程竣工档案移送城建档案馆。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交付使用、销售,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所需资金;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资金到位证明及其他有关资料。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在实施监理的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行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报告安全监督机构。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签字后实施。对于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第四十一条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评价制度。工程开工前,施工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㈠建设单位应当完成“三通一平”;
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地面及道路进行硬化;
㈢施工现场应当进行封闭管理,主要出入口处必须具备车辆冲洗平台,配置冲洗设备;
㈣在进出大门口悬挂工程概算牌、管理人员名单、照片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防火)责任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
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临时设施;
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是评优的重要依据,凡达不到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的工程,不能评为省、市优质工程。
第四十二条施工现场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可能造成损害的,以及在特殊环境下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加以保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四十三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章责任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㈠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及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与其投标文件不相符的,或者发现这一情况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不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在岗、人证不符、无证上岗和一人多岗的;
㈢中介机构恶意竞争、扰乱建筑市场,情节严重,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执业的;
㈣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资金的;
㈤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不予监管或监管不力的;
㈥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或者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㈦应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而未使用的;
㈧中标人不按照规定和时效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注册执业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并造成较大影响或质量事故的,可以责令其在本市停止执业一年;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质量事故的,提请有关发证机关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
前两款所指行政处罚的决定,除依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由新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之外,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
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员索拿卡要、索贿受贿的,一经发现,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