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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木 工程 施工 进度 管理
中图分类号:E271 文献标识码: A
1. 土建工程施工进度管理概述
土建工程施工进度的控制和管理要在项目工程的施工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下进行,以合同的内容和工期为基础,编制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并以此对施工情况进行管理,及时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对照、分析。有效、科学、合理的对土建工程的施工进度进行控制和管理可以及时的调整土建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发现影响施工进度、施工安全、施工质量的隐患,排除不利因素的干扰,合理减少资源消耗,安全的进行项目施工,提高土建工程的施工速度和施工,保证土建工程的施工工期,保障土建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而提高土建工程的质量和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的信誉和利润,实现施工进度、质量和效益的有效统一,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 土建工程施工进度的影响因素
土建工程施工进度的影响因素有很多,具体的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最为重要的人为因素,这不仅仅包括施工单位的人员,还包括了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人员,这些人员都对土建工程的施工进度有着或多或少的影响;其次是物资和机械设备因素,如果施工物资供给出现问题或者机械设备配置出现问题,则会直接影响施工的施工速度和施工进度,降低施工效率;再次施工条件和施工技术也影响着土建工程的施工进度,雨雪或者风尘等天气均会拖延施工进度,而施工技术的先进性、合理性、周密性、规范性等也会影响施工进度,严重时会造成工期延误;第三是资金因素,如果工程可以按照施工计划在规定的期限内竣工并交付于甲方使用,那么就需要具备足够的资金来保证工程施工的进度不受影响,而资金周转有限会从不同程度、各方面上影响施工进度。因此资金保障必须纳入考虑范畴,防止出现资金危机,影响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材料的运行。第四,施工条件的影响。工程施工对环境的要求很高,如果地质勘查不理想、气候环境恶劣都会影响施工进度。第五,施工技术的影响。由于施工技术的不娴熟、施工工艺的不细致或施工计划的不周密等,并对其出现的问题不能够及时的解决都会影响施工进度的进展,而延误工期。
上述影响因素共同影响施工进度,因此在施工过程中要进行合理的控制和管理,尽量保证施工进度。
3 强化土建工程施工进度控制和管理的有效措施
3.1 确立合理客观的施工工期和施工进度控制管理体系。
在土建工程施工过程中,最为重要和首先考虑的便是确立合理客观的施工工期,因此施工单位要综合考虑项目的规模、项目的复杂程度、资金投入、施工条件和技术等因素,确立合理而客观的施工工期,但要注意施工工期一定要科学、合理、符合客观事实;而且施工企业还要构建完善的施工进度控制管理体系[3],确保施工的组织设计符合实际,施工方案详实具体,施工工程中各项目的审批要合理,施工进度要适时地与施工总计划进行对比、分析,以便及时调整,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地分析成因,制定修改计划,有效解决问题。此外,所有参与土建工程施工的单位和部门要及时的进行交流和沟通,确保施工过程的有效合作,协调统一,提高施工速度和效率,保证土建工程的稳定施工。
3.2 强化土建工程施工制度建设,科学控制施工进度。
强化土建工程施工制度建设,科学控制施工进度是土建工程施工保障的重要手段,因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强化土建工程施工制度建设方面可以建立施工进度报告制度,以便相关人员及时了解土建工程的施工情况,保障施工过程中施工信息的传递、沟通,协调好各项施工项目的进度,及时、有效地制定出针对性的施工安排以应对施工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审核等,对于一些出现的施工质量问题,相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分析问题的根源,及时协调参与项目施工的各方进行交底会审,以便减低损失,增强事前控制;科学控制施工进度主要表现在对施工组织、管理、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控制,组织方面要健全土建工程项目管理组织体系,设置专人和专门的部门进行进度控制工作,分析、论证项目进度的目标,制动项目进度计划、定期对项目进度进行考察;管理方面要在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运用科学严谨的管理手段来进行项目施工进度管理;技术方面要引进先进的施工技术,还要重视工程前期的设计工作,在评审和选用时注意技术与进度的分析比较;经济方面要合理规划各个施工项目的资金分配,确保各个施工阶段的资源和资金需求,合理规划资源需求。
3.3 重视信息技术的应用,提高任务调度效率。
现今的时代是飞速发展的时代,各种先进的技术发展尤为迅速,尤其是信息技术,这些技术包括软件技术、互联网技术、计算机技术、数据处理技术等,将当代的一些先进的信息技术应用到土建工程施工进度的控制和管理上可以及时的收集土建工程施工进度的资料与信息,有效提高土建工程施工进度管理效率,加快土建工程施工进度信息的收集和处理速度,提高土建工程施工进度信息的透明化、公开化,促进土建工程相关方的信息交流和沟通,以便及时结合土建工程施工进度的计划做出调整;此外为保证土建工程施工进度,要有效的提高任务的调度效率,因此土建工程相关方要定期、及时地交流和沟通,协调好各项工作,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有效把握施工进度,创造有序、稳定的施工环境。
3.4 科学的进行计量工作,明确责任,实行奖惩制度。
土建工程施工进度要想得以顺利的实施、控制和管理,科学的计量工作必不可少,这样可以保证工程进度款项的及时支付,保证资源和机械设备的及时供应,有序的确定施工计划,因此要格外注意前期的预算工作;此外在进行土建工程施工进度的控制和管理过程中要注意明确土建工程相关方的责任,实行奖惩制度,对于为土建工程施工进度做出贡献的要给予相关的奖励,对于无故拖延工期的要给予适当的惩罚。每个分项工程都有自己的进度计划,从而激发施工人员的责任心,保证实际施工工期与计划工期吻合。
3.5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工期及相关赔偿条款的制定,使合同起到对施工的约束性并具有合理具体性。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图纸涉及到变更,一定要对施工进度及现场进行严密的审查,严格审核并控制进度款拨付。在经确切的审核后,并经多方面原因的考虑,给予施工单位合理的延工期限。
4.结束语
整个土建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的控制和管理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施工进度控制关系着土建工程施工的安全和质量,强化土建工程施工进度控制和管理可以保障土建工程的施工进度,提高土建工程的施工质量,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因此土建工程公司要确立合理客观的施工工期和施工进度控制管理体系, 强化土建工程施工制度建设,科学控制施工进度,重视信息技术的应用,提高任务调度效率,科学的进行计量工作,明确责任,实行奖惩制度,加强土建工程施工进度管理。
参考文献
关键词:公路工程;施工进度;施工质量
随着公路工程施工建设行业的日益发展,建设项目越来越趋于复杂化、多样化。导致想要良好的完成施工质量,所耗费的时间越来越长,使得施工进度与施工质量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因此,如何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决定工程质量与企业资金效益的重要关键。
一、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性
工程质量是施工建设的关键,在施工过程中,任何一个施工环节与施工部分出现纰漏,都会对工程的整体质量产生影响,从而给公路后续使用寿命造成影响,甚至有的工程由于质量严重不达标造成的返工情况,给施工单位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所以说,工程质量是建设单位施工过程中一直追求的目标。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公路的施工质量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是与发达国家的公路施工水平之间还存有很大的差距。发达国家的许多专家学者对施工质量以及质量管理有着非常细致的研究,这些理论以及成果对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促进作用,同时国际上通用的《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ISO9000)质量标准,是需要各国共同遵守执行的工作标准。有人将现今市场的竞争环境比喻为第三次世界大战,这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是一场商业和贸易领域的竞争大战,而质量,则是决定这次战争成败的关键。因此,无论是从企业自身角度来讲,还是世界性大的竞争环境来讲,质量已经成为决定企业命脉以及国家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工程施工进度的重要性
工程施工进度直接影响到工程建设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如果施工进度可以按照预先设计要求,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快速、科学的进行施工,会提高承包商的经济效益;同时,良好的施工质量会为企业带来良好的形象、信誉;同时,如果施工出现拖延现象,施工进度因此受到影响,会为企业增加施工成本,给承包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在施工过程中,科学控制施工进度,也是企业实施管理的重要环节。
控制施工进度是指对施工项目制定最合理的施工计划,并且在计划施工过程中,要不定期的对施工进度做定期考察,与计划相比较,如果出现偏差,就需要对问题产生原因进行分析,研究解决对策,并对计划进行相应修改,直到施工全部完成。
三、施工进度与施工质量之间的关系
1、进度控制与质量控制
进度控制与质量控制是完成施工项目的主要决定因素。进度控制与质量控制之间具有一定的制约性与矛盾性。想要让进度控制与质量控制充分发挥其作用,需要施工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全面的对施工管理以及控制制度进行制定,制定时,需要将进度控制与质量控制一同落实,不能厚此薄彼,造成质量与进度不相符的情况。另外,由于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对于进度控制和质量控制通常处于一种被动状态,导致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理、财力以及时间,使得施工时总是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要严格贯彻进度控制与质量控制的统一落实。
2、保证质量,促进进度
在公路施工建设中,通常要求施工单位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升工程进度,从而减少施工时间、节约施工成本。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质量与进度之间的辩证关系是相互制约的,只有严格控管施工质量,提高项目的验收合格率,才能保证项目施工能够按照计划进度完成。两者之间虽然具有一定的制约性,但却与企业经济效益不发生冲突,同时,提高质量便会减少返工情况,也就节省了施工时间、人力、物力以及财力的消耗,加快了施工进度,从而对企业经济效益有一定的促进效果。因此,在公路工程施工建设中,需要处理好施工质量与施工进度之间的关系,将质量作为项目建设根本,实事求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建设速度。
3、科学规划工期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一味的追求施工工期,不做科学的规划,不仅增加了对施工人员的劳动负荷,同时还会造成大量的质量问题,使质量目标难以控制。因此,一个科学合理的工期,是保证施工质量的关键,而质量是工程的生命,质量责任重于泰山。因此,在施工过程中,要按照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施工工期,使工期质量达标,坚决杜绝质量不合格的工期。
4、寻找施工进度与施工质量的最佳结合点
在项目施工中,无论是哪一部门,都必须将工程质量放在工作首位,在保证质量情况下,提高施工进度。尤其对于施工单位来说,更要将施工进度与施工质量位置摆正,使两者达到最佳结合状态,使两者在相互作用下协调发展。同时,施工进度与施工质量的完美结合,能够提高施工质量的管理水平,减少因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返工情况。施工进度与施工质量是互助关系,同时也是相互矛盾关系,从宏观角度来讲,
四、总结
施工进度与施工质量两者之间是不可分割的,当进度与质量发生矛盾时,首先需要确保质量,然后用进度来调整矛盾。但是如果企业只注重施工质量也忽略施工进度的话,将无法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要尽可能促进施工进度,从而用施工进度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钱幼良,徐建华,金志意.浅谈项目管理中的施工进度与施工质量协调控制[J].经营管理者,2009,(10).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科技大学校内建设施工管理。
第三条 聘请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工程,学校基建部门与承包单位之间进行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通过监理单位进行;没聘请监理单位的工程,本办法所列条例由学校基建部门实施管理职责。
第四条 工程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如下:
1、认真贯彻与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方面的政策、法令、法规和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2、编制选址报告;
3、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4、认真搜集有关资料,参与调研与技术论证,为编审工作提供依据;
5、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地手续;
6、负责提供设计资料,进行勘察与设计的招标与委托工作,并经常了解设计文件的编制情况;
7、做好基本建设的计划管理。根据批准的建设计划,合理安排分年度建设的内容和投资;
8、组织设计、施工及有关单位进行施工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9、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为工程及时开工和顺利施工创造必要的条件,及时办理建设用地的征购、拆迁和清除障碍物;
10、申请报建手续、规划许可证、投资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
11、办妥水、电源接通,通讯线接通,保证施工道路畅通,做到“三通一平”,场地的地上地下情况清楚,场地动迁情况清楚;
12、做好施工现场管理,主要是施工技术管理,工程质量的检查与监督工作;
1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整体施工方案:主要审查是否有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是否能达到科学管理,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是否实际;是否采用了先进技术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施工总平面图、场地对学校是否影响等;
14、收集了解并及时督促与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和统计资料,为施工顺利进行创造条件,确保按期交工。按期编制各种定期统计、会计报表,上报主管部门;
15、写好现场施工日志,做好基本建设技术档案的搜集整理和保管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做好竣工图的绘制和有关施工技术资料的归档与移交;
16、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与监督工作,审查施工图预算,施工中控制工程预算,审批工程进度款的拨付与工程的决算。千方百计降低工程造价,正确编制和执行财务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17、组织落实应由学校基建部门供应的材料、设备等物资的供应,复核主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零部件的出厂合格证及督促现场及时化验,查看化验报告;
18、严格执行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并及时检查监督合同的履行;
19、办理与做好单位工程的交工验收。正式验收前应做好初验与预验工作,参加质量评定,办理工程移交。
第五条 学校基建部门施工管理的重点工作:
1、保证工程质量,施工管理应当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和施工验收规范;
2、组织施工单位认真贯彻保证质量的各项措施与管理办法;
3、制定学校基建部门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
4、贯彻预防为主,加强质量检查;
5、积极主动配合施工单位,为施工单位按期交工创造条件;
6、随时掌握施工进度,参加各种调度会,发现问题及时与施工单位交换意见,求得解决办法;
7、节约投资、降低工程造价。
第六条 施工管理的主要内容:
1、图纸会审与技术交底。学校基建部门要组织设计单位对图纸的设计意图、工程质量要求向施工单位作出明确的说明。在正式施工前,施工图纸会审要把图纸上的差错和缺陷进行全面的纠正和补充。
2、施工图纸会审应当由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部门、学校基建部门施工现场技术管理及监督人员、物资供应人员、财务人员、预决算人员参加。图纸会审首先由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进行技术交底,详细说明设计意图,建筑结构类型及水、暖、电的设计方案,标准构件的选用,建筑材料的性能质量和选用要求,对施工单位在施工步骤、施工方法方面的建议和要求详细交待,以达到了解设计图纸的意图;
3、图纸会审的要点:
⑴ 设计图本身各部尺寸、标高是否统一,是否准确无误;
⑵ 建筑图、结构图、设备安装图之间是否碰撞有矛盾;
⑶ 设计图功能是否满足使用要求,结构选型及水暖电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有哪些改进与建议;
⑷ 根据设计图纸的要求,施工单位的施工条件是否具备;
⑸ 新工艺、新材料的使用,施工单位能否达到设计要求;
⑹ 施工现场条件是否能按设计要求满足施工需要;
⑺ 室外各种管线布置(供暖、供水、排水、煤气、供电)是否合理,与总体规划是否一致,与建筑物或地下设施是否有矛盾。
4、图纸会审时应注意的问题:
⑴ 会审时,学校基建部门要做好会审记录;
⑵ 会审时,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属于设计单位的,由设计单位负责解答与处理;属于其他方面的由学校基建部门负责处理解答;
⑶ 会审后,由学校基建部门整理会审纪要,参加会审的单位同意后,由设计、施工、学校基建部门盖章、签字,以此做为施工依据;
⑷ 会审纪要要有正式格式,要写明会审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单位和参加人,明确处理问题完成时间与完成单位,会审纪要作为该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存档。
5、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定位放线:
⑴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如下:
① 工程施工准备;
② 组织施工领导机构;
③ 制定工期保证体系;
④ 制定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⑤ 制定施工方案与施工办法;
⑥ 绘制施工总平面图;
⑦ 制定工程材料与劳动力计划;
⑧ 制定安全施工、工地文明施工措施;
⑨ 制定节约措施和冬雨季施工措施。
⑵ 复核施工放线与定位:
主要是按总平面图位置进行平面控制与高程控制的核测。
6、工程质量检查的依据如下:
⑴ 国家颁布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技术标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⑵ 施工图纸及说明、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会审纪要、会议决定等;
⑶ 当地政府质检部门规定的细节要求。
7、工程质量检查与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学校基建部门对工程建设应进行宏观控制与微观监督检查相结合。
⑴ 宏观控制。就是选好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严把材料质量关。
⑵ 对工程进行微观监督。要求甲方代表切实地深入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中去进行监督检查工作。突出以预防为主,把管理工作的重点从事后把关转移到事先预防上来,从管理结果到管理因素,从依次检查算总账改为抓施工过程的管理上来。主要控制好两个方面:一是施工队的工作质量;二是工人操作工序质量。
⑶ 把好材料质量关。严格材料采购、进货、质量检验程序,实行一票否决制。实行“三参与”,即采购材料选货源时,参与看样、取样;参与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参与确定进货前、后,取样作出试验报告。
8、对建筑物、构筑物地基要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质量监督部门进行验槽,并对地基检查处理。
9、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合格后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如隐蔽工程未达到验收条件,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进行返修,合格后,通知学校基建部门重新检查验收。如果施工单位未通知隐蔽工程验收自行隐蔽的,学校基建部门有权提出检查,其造成的费用及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
10、对于给排水、采暖、通风、电气安装、设备安装的试压、试水、试运转与调试,甲方代表必须参加全过程,并签证试验记录。
11、对于建筑质量通病要采取防止措施,该漏的就让它畅通,不该漏的决不能漏水。
12、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工程施工时,必须按照规范的规定施工。施工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必须按标准的规定验评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
第七条 施工现场及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1、现场管理。施工现场“三通一平”,拆迁、清理障碍、道路修建等这些为正式开工创造条件的工作均应由学校基建部门负责,可以委托施工单位施工。
2、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涉及的方面较多,院内交通、防火、防盗、材料堆放、电线使用与维护;闲杂人员及小孩不能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单位的工人不能到院内闲走乱串等等。施工安全管理,主要由施工单位负责,学校基建部门可以配合督促检查,对于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现象须协助及时处理。
关键词:公路施工 质量控制 进度控制
1.质量控制
1.1 工程监理体系的确立
工程质量的控制对承包商的其它管理,都是由驻地监理工程师来具体实施的。一般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由正驻地监理工程师、计量项目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助理组成,具体的监理工作依据监理程序和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实标准和有关规范、技术条款执行,驻地监理的上级监理为项目总监理。
1.2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协调监理和承包商、监理与建设单位之间、监理与质量监督之间的关系,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寻找问题的原因所在,机动灵活地处理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共同把工程质量控制工作做好。
1.3提高对质量控制工作的认识
质量控制是监理“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的根本,要控制好工程质量,监理工程师必须加强对承包商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对质量控制工作的认识,充分认识到只有承包商建立健全了质量保证体系,制订了相应的制度,并通过自己的检查、检验、验收等手段,促使承包商内部的质量保证体系持续有效地运转,才能搞好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1.4审核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的审查是工程开工前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和步骤,承包商应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编制施工方案,其质量控制符合规范、规定和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
1.5工程质量的宏观控制和微观控制
宏观控制是从面上控制工程的质量,因为工程的项目比较多,特别是道路工程的路线长,难于管理,就要从大的总体方面多加控制。
1.6施工质量的控制
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制订质量控制计划和标准,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批准的质量控制计划和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和检验。实行以单元工程为基础,以工序控制为手段的程序化管理,采取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抽检的质量检查制度。对隐蔽工程、工程的隐蔽部位及关键工序实行旁站监理,对施工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对不符合质量控制计划和标准要求的及时进行处理。
1.7严把质量验收关
监理工程师作为公正的第三方,要正确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的质量认证权,严格按照基建程序进行工程质量验收,上道工序不经验收合格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不合格部位的工程量不予计量,并责令承包商限期进行整改、修复,直至工程质量合格。隐蔽工程、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分部工程组织由参建各方参加的联合验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严把工程质量验收关。
2.工程进度的监控
要根据合同严格控制施工工期。控制施工工期办法是由施工单位编制可行的施工计划来完成的,计划的编制无懈可击,但计划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变化是很大的,因为它要受到很多外部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主要包括有施工单位自身能力、现场施工环境、自然环境的影响等,把这些不利因素一一找出,并将其分析后逐步去解决,引导施工单位排除不利因素的干扰,真正有效地控制好施工工期。另外还要及时对计划进度和实际进度进行对比,随时注意两者之间的差距,以便及时调整施工进度计划。具体控制措施:
2.1要求现场监理人员对分部分项工程的进度逐一分解,单独控制,对自己控制管理的工程细目作出相应的月进度、旬进度控制图和形象进度表,以便明确的找出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之间的差距,并及时了解分析原因,督促施工单位采取补救措施,以便施工进度与计划同步。
2.2采用网络计划对工程进度进行监督和控制,它在编制网络计划时,已经对各种不利或有利的影响因素作了科学系统的分析归纳。这样使用它就可以随时检查工程进度进展情况,掌握关键线路改变情况,以便及时地调整、优化、指导施工计划。
2.3业主对计划的实施起到很大的影响作用,这主要是指政策和资金方面,因此要协调好业主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尽量为进度计划的落实提供有利条件。
2.4 在工程进度计划安排中,一定要考虑气候的影响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计划工期安排,画出框图和图表,详细列出各项工程进度计划,人员、机械、施工措施等,并力争按计划实施,圆满完成施工任务。
2.5在施工中无序的追求施工工期,不做科学的工期计算,就会在规划工期内以非正常施工速度赶工期,使工人劳动强度加大,质量目标难以操控,产生各类工程施工质量问题,严重的还会造成返工和不能返工的问题。而公路工程质量的优劣,会给工程带来工期的延长和投资的追加,因此抓好工程质量是关键。在工程建设中,必须始终把质量作为工程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思想,充分认识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2.6寻找质量与进度的最佳结合点。无论是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业主和承包商,都必须把质量放在首位,坚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求进度。尤其是作为施工单位,更应摆正质量与进度的位置,在实践中寻求质量与进度的最佳结合点,使二者协调发展。这一最佳结合点在于提高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水平,提高工程的一次成功率、合格晶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返工现象,从而达到确保质量、加快进度的目的。
3.结束语
工程进度与工程质量是工程投资目标和投资效益不可分割的主题,没有质量的进度要不得,因为没有质量的工程不能算是一个合格的产品,而没有合格的产品也就无进度可言,所以进度和质量是合同工程的一个统一体,不能分割开来。当工程进度与质量发生矛盾时,进度必须服从质量,但如果只抓质量不抓进度,对施工单位来说,毫无利益可言。在工程施工中,要做到以质量促进度,以进度创效益。只有处理好质量与进度之间的关系,才能创造出高质量、高速度、高效益的精品工程。
参考文献: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没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门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洪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门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良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门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序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上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本条例自之日起施行。
关键词:备案制度质量监督 工程质量 管理模式
自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以来,工程质量实行的是检验和评定其质量等级的验收方式。这一工作责任的承担导致质量监督机构事实上主导了工程的竣工验收,并使得质量监督机构处于工程建设验收的主导地位,其它各相关单位反而权责不明确。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质量监督机构作为监督者的监督职能。随着社会的发展,建筑工程的市场化和住宅工程的商品化,建筑市场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新问题。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步伐。2000年4月7日建设部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改“工程质量核验制”为“竣工验收备案制”。客观上对质量监督机构过程监督和审核验收的主要职能做了重新的审视和界定,这将改变质量监督机构沿用十多年的工作模式。在这样的转换过程中,如何转变思想观念、改进方法,有效地实现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能,保障和提高工程质量,更好的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监理单位竣工验收、工程备案全过程的监控,现结合本区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后的质量监督情况,提出一些工作中的体会。
1、转变监督观念。质量监督机构是受政府委托的执法单位,代表当地政府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质量监督机构不再是工程建设的主体,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从工程建设的主导地位上退出来,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只有这样才更实际地、更客观地行使监督职能,才能建立起更权威的监督者形象。但当前,仍有不少单位把质量监督机构视为责任主体,仍停留在只有监督部门认定合格才认为把自己摆在脱离责任主体的位置上,还停留在旧意识上。质量监督机构已由直接管理变为重点监督,变小学教师式的具体指导为超脱的宏观把关,也就是由原来的你应该怎样做变为你作为是否正确。具有一票否决权。质监员不再是工程建设场上的运动员、守门员,而是更高层次上的裁判员、监督者。具体而言,质量问题的出现,是五方责任主体相关责任单位的问题,不应视作是质监员的过错,而发现质量问题应是质监员的
工作职责和工作业绩。
2、确定各方主体地位。工程建设质量的责任主体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单位,要对工程的质量各负其责,而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能是检查并督促各方主体行使他们各自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只有建设各方主体切实履行了其责任和义务,工程建设的质量也就有了保障。当然,各责任主体要正确树立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观念,这种观念的转变非常重要。实行了工程备案制后,质量监督机构没有权利去剥夺各方主体的权力,而是明确了各方主体的权力;也不应去限制各方主体的责任,而是明确了各方的责任。有多大的权力就有多大的责任。当这种权力和责任不明确时,就会造成各方责任主体产生依赖性,质监就会承担不属本身的质量责任。总之,不是质量监督机构的责任不要去揽过来,由各方责任主体去督促完成。举例来说主体验收是建设单位组织的,是否具备验收条件,什么时候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就不应该去审批,而应有建设单位自己来把关,当然,各方应明确各部达到验收的标准,监督部门可提前进行交底,使各方熟悉监督程序,这样,监督部门在后期管理上才会有主动性。质量监督机构接到通知去验收,至于验收时达不到验收标准,质量监督机构不同意备案就是了,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监督的职能,也才会促进各方主体认真严格地履行其质量责任。在监督过程中,应注意引导建设单位在履行权利和义务上走向一致性,充分发挥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
3、立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安全明确质量监督的重点是结构安全,这是十分重要的。结构安全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一个建筑物,连结构的可靠性都保障不了,其他的什么功能、什么环境也就如空中楼阁。因此,保障结构的安全是质量监督职能最基本的要求,是对人民负责的底线。明确质量监督的重点是结构安全的意义还在于:在相当长的时期中,我们国家建立了各个地区的、各个级别的创优评比制度,由于客观上难以检查结构质量,创优评比只能主要依据建筑物外观质量来评选,这样就造成了不少企业重外观质量、轻结构质量的本末倒置的局面,质监重点的明确有利于扭转这种质量局面,从根本上保障工程的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现阶段,质量监督机构在注重桩基工程、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的结构质量问题的同时,还应对有关安全的电气和电梯工程的质量予以足够的关注。
4、规范质量行为。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除极少部分是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极大部分都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的。规范人的质量行为对于保障工程质量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质监的职能要求质量监督机构不但应当监督工程的实体质量,而且应当监督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这是监督工作的经验总结的结果,其内涵是很深刻的,监督质量行为的本质是监督各方主体责任到位,使整个工程建设过程的操作施工管理处于质量标准的受控状态,使完成的工程实体质量达到预定的质量目标。针对目前的建设现场,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行为的监督应当在这样一些方面多下功夫:建设单位的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各方主体的资格是否与工程相应,各类上岗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监理人员是否到位,建筑材料使用前是否试验、管理、施工、技术资料是否与工程进度同步,内容是否真实有效。
5、改变监督模式,质监地位和质监职能的转变,就要求建立与之相适的质监工作方法和制度,以属尽责守,有效地落实质监职能,圆满完成政府委托的任务。(1)把住重点环节。质监的重点在结构,对每一工程应有监督计划确定具体的控制点,把好关键环节,尤其在结构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应切实监督验收的程序是否正确,验收结论的依据是否真实。(2)随机检查应是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改变原来的预约式、式检查,加强巡回检查和随机抽查,保证检查内容和部位以正常施工的真实的质量状态受检,使抽查结果更具工程质量代表性。(3)强化处罚力度。没有处罚,就没有监督。对检查出来的质量问题必须进行处理,对有关责任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只有这样,才能制约和规范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从而使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在处罚基础上才能建立有效的监督,达到监督整个工程全过程建设质量的目的。(4)质量监督机构应提高自身素质。没有高素质的质监队伍,就很难建立与质监职能相适应的权威,此外质量监督机构也还应完善质监手段,增加检测仪器、提高质监水平。
6、后期质量投诉的管理。当工程完工后,投诉的管理,其主要的模式是协调因投诉产生的纠纷。组织相关单位对质量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方案,协调各方达成共识。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公共汽车和按照公共汽车营运模式从事客运服务的专线车。
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的乘客,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乘客乘车须在站台自觉排队候车,不准在车行道上候车。待车停稳后,依次先下后上,不得强行上下车。
第四条乘客乘车应文明礼貌,主动给老、弱、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并让其优先上、下车。
第五条乘客应遵守公共道德,语言举止文明,禁止在车厢内吸烟、兜售商品和散发广告。不得将痰液吐在厢体上和厢体外,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第六条乘客上车后应当注意乘车安全和妥善保管所带财物;严禁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不准自行开关车门;禁止乘客在车厢内编结针织品、躺卧、踩踏座席和跳车、撑伞等危及其他乘客安全的行为。乘客不得妨碍驾驶员正常操作。
第七条司乘人员应文明用语,礼貌待客,做好行车安全提示,及时报清线路、站点。严禁车辆到达站点不停车及未到达站点停车上落客。
第八条车辆在运行途中和未到达站点前乘客不得强行要求上、下车。乘坐无人售票车应当按照指定的车门上、下车。
第九条车辆抵达终点站后,乘客需回乘的,要按规定重新购票。
第十条醉酒者和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及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准乘车。
第十一条乘客上车后应主动购票或者出示其他有效乘车凭证,车票保存至下车,以便司乘人员、稽查人员查验。无人售票车不设找赎,乘客应自备零钱或使用公交IC卡乘车。禁止使用假币、不能流通的残币。
第十二条每位乘客可免费带一名身高不足1.1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
第十三条司乘人员应认真执行查验票据规定,乘客有配合司乘人员、稽查人员查验车票或乘车凭证的义务,不得拒绝和刁难。乘客拒绝验票的,按无票处理。乘客有检举和投诉司乘人员违反工作职责、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
第十四条查验乘车凭证时,发现乘客持无效的《老人优待证》、《伤残军人证》、《残疾证》等乘车凭证乘车的,按该线路全程票价补票。乘车凭证应在规定的线路范围和有效期内使用,超过所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作无票处理。伪造、涂改、冒用乘车凭证或将乘车凭证转借他人使用的,一经查获,司乘人员或稽查人员有权予以没收。
第十五条车辆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停驶时,驾驶员、售票员应当组织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同方向车辆;市区线路在20分钟内、郊区线路在30分钟内不能安排乘客乘坐后车的,应当按照原票价退票。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拒绝支付乘车费:
(一)未按规定在车厢标明营运收费标准的;
(二)驾驶员或者售票员未出具或者不配备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的;
第十七条65岁以上具有*市户口的老人凭本人《老人优待证》、革命伤残军人凭本人《伤残军人证》、盲人凭本人《残疾证》在市区惠城区中心区内可免费乘坐公共交通车。
第十八条每位乘客可免费携带重量不超过20公斤、体积不超过0.1立方米、长度不超过1米的物品上车,凡携带超过以上标准的物品应当购买行李票,行李票票价按携带行李者的同等票值计算。总重量超过50公斤或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长度超过1.7米的物品禁止上车。乘客携带的物品,不得占用座位和妨碍其他乘客通行。
第十九条乘客不得携带犬、猫等有碍他人安全和卫生的动物上车。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以及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乘车。
第二十条乘客在车内拾到其他乘客遗失的物品,应交司乘人员登记保管,并由司乘人员出具收据;乘客在车内失落物品,可凭有效凭证向线路当班人员问询,认领时须出具有关身份证明、凭证,认领后应出具收条。
第二十一条企业经营者应保持车内外整洁和服务设施齐全、良好。乘客损坏车辆或相关设施的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二条对扰乱乘车秩序,无理取闹,侮辱、殴打、伤害客运从业人员和乘客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关键词:公路交通工程;安全设施;管理控制
中图分类号:X7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目前, 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
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 其中企业自检视基础, 社会监理是关键, 政府监督是保证。而政府监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伴随着越来越多的交通工程不断出现,质量问题也将得不到保证。质量的研究,一方面是因为不想让一些黑心施工方盲目榨取我国纳税人们的金钱;另一方面质量问题确实也是关系到国家人们的生死存亡,对其注意不好,将会出现很多损害人们切身利益的问题。在我国工程质量问题显得尤为严重,加强对其的监督,一方面需要依靠企业和国家的力量;另一方面也需要发挥广大人们的主观能动性,依法依规促进这方面的监督。
1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管理控制要点
(1)交通标志的设置
总的来说,交通标志的设置是不集中的,要结合路段的实际状况来布点,我们在施工时所要考察的重点是,桩号、版面内容与路面的状况是否一致等,预埋基础和指路标志等等不能遮挡视线,与高压线保持适当的距离。
(2)交通标线
交通标线施工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的重要部分,交通标线的设置应该保持流畅、与道路线形相一致,另外还要醒目,具备良好的昼夜视线诱导功能。交通标线要结合涂料的不同的性能指标,根据气温的不同来保持交通作业的温度,一般要在6 ~ 30 ℃之间,因此,设置振动标线的型号、外形和间距时要结合车流、路面的特性等,此外,对设备要做定期的保养。交通标线的作业温度和速度对施工质量具有直接的影响。
(3)护栏的设计
以设计图为标准,来设计护栏的立柱,通过调整和间距分配零头数,来处理立柱放样出现的间距零头,预埋管线与立柱相矛盾时,要重新确立立柱的位置,并避开中央分隔带,打桩位置一定要精准,在中央分隔带的相关位置,要按设计标准用砂浆立柱固定在预留孔,比如,大中小桥、暗通道、明涵洞等,应提前浇筑混凝土基础,留出立柱孔,在混凝土凝固后再用素混凝土把立柱固定在预留孔中。
(4)隔离栅
隔离栅栏的设置与公路通达性要求之间往往会产生一些矛盾,为了避免这些矛盾,即保证隔离栅的合理设置,又保证公路的通达性,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首先利用仪器对公路用地界进行规划,保证隔栅设置合理。其次,隔离栅的设计与施工中应注意保持整洁美观。
(5)防眩设置
防眩设置的目的是避免夜间对向车辆的车前灯对驾驶员造成炫目,从而减轻驾驶员夜间行车的疲劳感、行车压力,进而减少夜间交通事故的发生。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中,应强化对防眩设置的检验,尤其是严格控制炫目装置支架、版面的安装高度、角度及其尺寸。保证装置设置合理,整齐有序,符合技术规范。
2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质量控制对策
(1)健全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体系
在工程施工前,应结合项目施工质量设计要求,制定明确、详细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目标细化分解》。明确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各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管理目标,并根据各个施工班组的施工任务,明确其施工质量管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建立施工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制。
(2)强化施工材料质量控制与管理
对施工材料质量的控制是项目质量管理的关键环节,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直接影响着公路交通运输安全,而交通安全设施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施工材料和构件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因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中材料质量的控制应该更加严格。交通安全材料和构件的质量控制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因为很多材料、构件的质量在未投入使用时很难表现出来,单从外观上很难判断其质量的优劣,这些材料、构件的缺陷通常在投入一段时间的使用后才能暴露出来。因而,应该在采购环节就对材料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必要时要派相关人员到交通安全设施材料、构件生产厂家去进行考察,一方面要确认厂家生产工艺先进,产品质量过关,另一方面也要考察厂家是否具有持续、稳定供货的能力。其次,要强化施工前的检验工作,如发现疑问,应增加检验项目和次数,检验合格的材料和构件才可投入施工进行安装; 另外,为了保证厂商提供的材料质量稳定,相关人员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不定期的巡查,并经常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
另外,为了避免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材料和构件在运
输、储存和安装中被损坏,应强化对施工材料的管理,包括强化对其维护和保养,强化施工中对构建的保护,尤其是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防腐漆剥离等等。
(3)强化安装质量控制和转序控制
交通安全设施工程中,施工不规范,安装质量不过关也会造成一些工程质量问题,为了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应强化对工程安装质量的控制。要做好施工前的材料检验、技术交底。另外,每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都应依照施工设计和相关技术规范对安装质量进行严格检验,并按照相关评价指标进行安装质量评价,经检验合格后才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必要时可采取合理的监督和奖惩措施,一方面激励工人认真施工,另
一方面调动全员参与质量管理的积极性。设施材料和构件的质量控制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因为很多材料、构件的质量在未投入使用时很难表现出来,单从外观上很难判断其质量的优劣,这些材料、构件的缺陷通常在投入一段时间的使用后才能暴露出来。因而,应该在采购环节就对材料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必要时要派相关人员到交通安全
设施材料、构件生产厂家去进行考察,一方面要确认厂家生产工艺先进,产品质量过关,另一方面也要考察厂家是否具有持续、稳定供货的能力。其次,要强化施工前的检验工作,如发现疑问,应增加检验项目和次数,检验合格的材料和构件才可投入施工进行安装; 另外,为了保证厂商提供的材料质量稳定,相关人员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不定期的巡查,并经常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
另外,为了避免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材料和构件在运输、储存和安装中被损坏,应强化对施工材料的管理,包括强化对其维护和保养,强化施工中对构建的保护,尤其是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防腐漆剥离等等。
3 结语
总的来说,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是以施工主体为主线,,对施工监督管理可以从各方面来进行,比如这不仅局限在相关施工方,监理方,业主方,还包括整个社会每一个人员。施工前要首先认识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要点,其次要做好施工组织,不断完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并提升施工人员、技术人员以及管理人员的质量控制意识,另外要从施工材料控制、安装质量控制和工序控制等方面做起,严格控制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每一个环节、每一道工序的施工质量。
参考文献:
[1] 隋涛. 浅谈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与管理[J]. 科技创新导报,2011
[2] 刘恩华.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建设中的质量控制[J].
科技经济市场,2008
[3] 王庆余. 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成本管理和质量管理[J]. 北
关键词: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创新措施
1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1.1有利于提高公路工程的管理水平。做好公路工程施工管理工作能够确保提升公路工程施工的质量,对于当前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能够及时的处理,从而更好的促进公路工程的发展,在这当中,就需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发现和对于问题的实际进行解决,这样就能够在不知不觉当中将公路工程的管理水平提升,以此来将公路工程的管理质量提升。1.2有利于提高设计施工水平。采用对于公路工程的科学合理的管理,并且对于工程建设中设计过程的相关经验进行结合起来,这对于工程设计施工水平的提升非常有利。相关的设计企业以及施工企业需要可以从中吸取相关的教训,这对于提升设计以及施工水平非常的有利。1.3确保公路工程项目顺利开展。对于公路工程施工管理的创新工作,在一定意义上能够保证公路工程的顺利开展。因此只有加强公路工程管理水平的提升,才能够使得公路工程项目顺利进行。但是现阶段我国的公路工程项目实际开展情况可以看出,其实际的落实标准和管理水平之间有着非常大的区别,因此只有加强管理力度,才能够确保公路工程的顺利进行。
2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2.1设计阶段缺乏严格把关。通常,在施工之前需要做好相应的设计工作,例如,对于施工图纸等相关的设计文件都需要做好相应的管理,在实际的设计中加强监督管理,以此确保设计工作在施工当中能够起到相应的作用,只有确保设计工作的质量,才能够确保公路工程的施工质量,在整个工程当中,设计工作非常复杂,并且实施周期也很长,很容易造成设计问题产生,在这当中,若是设计问题出现,往往就会造成对工程的顺利进行产生很大的影响,并且对工程的安全以及质量也会带来隐患,从而使得工程进度降低,若是由于设计问题产生返工的情况,这样就会给整个工程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2.2缺乏严谨科学的管理经验。在实际的建设当中,因为投资者比较多,因此对于资金的使用往往需要和多个企业之间做好相应的协商交流工作,并且因为各个企业之间的管理制度不同,使得在实际的工程管理中所产生的管理局面也是不同的,同时在实际的管理水平方面其所存在的差异也很大。在这当中,由于施工企业在工程管理制度当中也缺少管理和调整,导致施工确保相应的规范性,另外,相对于一些中标以及法人和合同等没有有效推广,使得在工程建设中没有相关的负责人员,造成在产生问题之后相互对责任进行推卸,使得整体的工程体制很难达到有效的结果。2.3施工队伍的选择问题。首先,需要采用招标制度对施工企业进行筛选,然而,在这当中没有根据相应的制度对于施工企业优选,导致所选择的一些施工企业在资质方面比较缺少,造成施工在实际的实施中出现相应的问题。并且在后期的施工当中,因为设备不是很充足,确保比较先进的设备以及技术人员,这样就会对整体工程造成很大的影响,由于缺少资金以及技术,因此所产生问题的概率就会增加。
3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措施的创新
3.1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检测。对于相关的施工质量加强检测,采用相关的项目或者产品对工程的质量实施检测,以此使得其能够和相关的规范标准能够相符合,加强对于该地区的建筑材料的应用,就地进行取材,例如,填料、沙石等,采用相关的检测技术对确保施工材料能够和施工标准相对应,从而将工程造价降低;采用新型的施工工艺以及施工技术和材料,对新工艺的可行性以及有效性等方面进行提升,不断将实践经验有效积累,从而将施工技术不断强化,以此来提升工程质量;采用科学合理的方式对原材料以及半成品有效实施试验检测,采用科学合理的检测技术对材料的实际性能进行检测,从而来判断产品的合格率。采用上述方式就能够将公路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提升,以及对施工设计材料科学合理的应用有着很大的意义。3.2加强公路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监督管理。加强现场管理工作的力度,在实际的施工中需要将施工进度以及质量和效益这三者的关系进行协调处理。并且在实际的施工中做好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特别是对于工程施工流程,一定要能够根据相关的技术原理以及流程来进行,另外一定要按照有关工程设计以及工序的规定,在这当中,就算是采用完善的施工方案以及施工材料,但是没有按照相关的施工工序进行,也会造成施工质量非常差。因此,相关的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就需要加强工程机械以及施工材料质量问题的重视,防止产生偷工减料以及没有按照施工工序进行的情况,并且还需要强化施工技术的教育培训工作。3.3加强公路工程材料设备质量检测工作。在实际的工程施工中,在对施工质量进行评定当中一定要根据相应的质量检测标准对其进行控制,对建筑材料的质量有效控制,同时按照相关的施工规范检测工序对于施工当中所采用的原材料以及成品和半成品的质量加强检测,在这当中主要有水泥。填料沙石、钢筋、预制构件等,在保证相关的材料质量合格之后才能够将其有效的应用,若是发现原材料质量不合格,一定要禁止入场,防止对公路工程的施工质量产生影响。
随着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公路的要求也不断提升,这就需要实际的工程管理人员加强工程设计的完善,对施工安全技术水平进行提升。在实际的施工之前,一定要对相关的施工环节做好相应的设计以及规划工作,确保施工设计阶段对工程的相关数据以及质量和细节要求能够满足,并且还需要对整个工程当中的相关环节加强论证,并且,还需要强化每一个工序的重视。
作者:侯剑飞 单位: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姜洪强.公路工程施工及养护质量管理措施探讨[J].绿色环保建材,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