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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试行)》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境内的一切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工业企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监督工业劳动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根据工作的需要,设置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全面负责本地区工业劳动卫生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工业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标准,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业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向上级提出年度总结及专题报告;
(三)领导所属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机构的劳动卫生监督、监测、科研、培训、卫生宣传、职业病预防和治疗等工作;
(四)对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工业劳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五)完成工业劳动卫生方面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各级计经委、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工业劳动卫生工作,对职业危害的治理也负有监察、监督职能。
第六条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本部门的工业劳动卫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工业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的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工业劳动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工业劳动卫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企业贯彻实施;
(二)制定本部门改善劳动条件措施,拟定治理、粉尘、毒物、物理性职业危害规划,统筹经费安排,组织企业实施;
(三)指导所属企业卫生机构,全面开展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强对职业病人治疗、安置、劳动能力鉴定等管理工作;
(四)管理本部门各企业劳动卫生监测统计报表工作;
(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布置的有关工业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任务。
第七条 市劳动卫生监督监测所、各县(区)卫生防疫站(或劳动卫生监督监测所)(以下简称劳卫机构),分级行使劳动卫生监督权。
各县(区)卫生防疫站(劳动卫生监督监测所)应配备人员和设备,全面开展劳动卫生监督、监测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下设市劳动卫生监督监测所作为全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心,对各县(区)劳卫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实行业务和技术指导。
第九条 企业接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卫机构的监督,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人员,全面负责本企业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十条 实行劳动卫生监督员和助理监督员制度。劳动卫生监督员,按监督区域分市、县(区)两级,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劳卫机构和与工业劳动卫生工作有关部门现职工作人员兼任。市、县(区)两级各设劳动卫生主任监督员一人,副主任监督员二至五人,监督员若干人。
各级劳动卫生监督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委任。
助理监督员在县(区)劳卫机构和企业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内设立,由各级劳卫机构提名,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任。
第十一条 各级劳动卫生监督员和助理监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办事认真,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作风正派;
(三)熟悉本专业技术,能独立进行工作,熟练掌握本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
(四)主任监督员,由卫生局主管工业劳动卫生工作的局长担任。
副主任监督员,由卫生局工业卫生处处长、防疫科(股)长、劳动卫生监督监测所所长、县(区)卫生防疫站站长、主任医师、主管医师、医师一级的人员担任。
监督员,由卫生局主管工业劳动卫生工作人员、各级劳卫机构具有医士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劳动卫生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或与劳动卫生工作有关的相应一级的人员担任。
县(区)劳卫机构的劳动卫生助理监督员,应有医士以上职称和一年以上劳动卫生工作经验。企业内的劳动卫生助理监督员,应有医师以上职称和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或具有医士职称和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劳动卫生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本地区内各企业的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和监测结果,签署劳动卫生监督意见书;
(二)遇有发生多人重大急性中毒事故时,有权制止生产、疏散现场人员,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参加急性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有权在调查报告或结案报告书上签署意见;
(四)参加企业新、扩、改建工程项目、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国家及上级有关工业劳动卫生规定的项目,有权拒绝签字;
(五)对违反本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者,有权根据劳卫机构的决定,提出处罚意见。
第十三条 劳动卫生助理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内的劳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与监测结果,签署劳动卫生监督意见书;
企业内的劳动卫生助理监督员,对企业外行使监督权时,须在各级劳卫机构的组织和授权下进行。
(二)遇有职业危害严重的现场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时,立即向当地劳卫机构报告,协助劳动卫生监督员处理事故现场;
(三)对违反本细则的企业,有权根据劳卫机构的决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工程项目(包括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查,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一)企业在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时,必须向设计单位提供工艺流程、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成品、副产品、“三废物质”等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情况,要求设计单位依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矿山安全条例》、《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及国家与地方其他有关规定,设计卫生防护设施,使职工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二)设计单位根据企业所提供的职业危害情况,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编写工业卫生专篇,保证卫生防护设施的效果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三)企业向卫生部门申请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时,须填报《工业企业三同时审批表》,并提供工程任务书、选址平面图、工艺流程、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卫生防护设施及效果、劳动卫生学评价书等书面材料;
(四)设计审查或投产验收,在《工业企业三同时审批表》上须有劳动卫生监督员签字(盖章)和卫生部门的盖章,方能生效。设计一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更改,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五)未经审查批准或验收合格的“三同时”项目,不准列入计划,不予贷款,不准施工或投产。
第十五条 对“三同时”项目的审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由各企业主管部门和县(区)立项并下达计划的工程项目,由县(区)卫生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验收;由中央、省、市立项并下达计划的工程项目,由市卫生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验收。
第十六条 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安技措施费,加强粉尘、毒物和物理性职业危害的治理,对卫生防护设施应经常检修和定期保养,大修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设备完好率要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十七条 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必须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企业不得擅自将有毒有害作业转移或外包给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确需转移或外包的,企业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和劳卫机构提出申请报告 ,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并经计经委和劳卫机构同意。
第十九条 女职工不宜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井下作业和有强烈震动的作业,在妊娠期、哺乳期不得从事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物质的生产劳动。
第二十条 企业或校办工厂,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有粉尘、毒物、射线等有害作业的生产劳动。
第二十一条 工业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毒性和防护性能的效果鉴(检)定,一律由各级劳卫机构进行,企业应慎重考虑鉴(检)定结果和意见,尽量采取无毒代有毒,低毒代高毒。
第二十二条 接触放射性同位素或X线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加强保管、使用和防护工作。放射性同位素,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转移、转卖或销毁。
接触放射性同位素或X线的人员,须定期进行个人放射剂量检查,所在单位不得擅自中断。
第二十三条 凡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都要接受职业卫生教育。未经职业卫生教育的,不准上岗工作。
第四章 劳动卫生监测
第二十四条 劳动卫生监测系指对作业场所各种粉尘、毒物、物理因素及气象条件的测定。分预防性监测和经常性监测。
第二十五条 预防性监测: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的卫生防护设施,在投产验收前,须对卫生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鉴定;一般在生产试运转正常三十天后,。连续进行三至七天测定,劳卫机构根据测定及调查结果,提出劳动卫生学评价书;
(二)非“三同时”项目的卫生防护设施效果鉴定;
(三)现有卫生防护设施大修后,在试运转十五天后进行卫生防护设施效果鉴定。
预防性监测费,由受测单位支付。
第二十六条 经常性监测,分定期监测和抽样监测。
(一)定期监测。企事业单位须按照《沈阳市劳动卫生监测暂行规定》,定期进行现场浓度(强度)测定。企业无自测能力时,可以委托各级劳卫机构完成;
(二)抽样监测。各级劳卫机构,要对本地区内的各企事业单位的有毒有害作业岗位,随时进行抽样监测。受测单位应协助工作,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监测。
经常性监测费,由受测单位支付。
第二十七条 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劳卫机构,都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劳动卫生监测报表,建立健全工业劳动卫生档案,加强工业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章 职业病防治
第二十八条 凡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各企事业、科研单位,校办工厂,都要加强职业病的检查、治疗、安置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职业病检查须按照《沈阳市从事有害作业职工健康检查和职业病管理暂行办法》进行。
第三十条 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新职工,须进行全面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经过工业卫生医师同意后,方准上岗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有就业禁忌症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妥善安排。
第三十二条 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劳卫机构,都要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期填报职业病报告卡、职业病报表、建立健全职业病管理档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将体检结果、职业病诊断,及时报告职工群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奖励
第三十四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经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核实,由市政府授予《工业卫生模范单位》称号:
(一)全厂有毒有害作业点的合格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
(二)劳动环境监测率和职业病体检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三)无急性职业中毒或其他急性职业病人;
(四)慢性职业病发病率逐年下降。
第三十五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经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核实,由市政府授予《工业卫生先进单位》称号:
(一)全厂有毒有害作业点的合格率在百分之八十以上;
(二)劳动环境监测率和定期职业病体检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三)无急性职业中毒或其他急性职业病人;
(四)慢性职业病发病率逐年下降。
第三十六条 凡荣获《工业卫生模范单位》和《工业卫生先进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对其主管负责人和有突出贡献的责任者,酌情奖励,同时授予荣誉证书。
第三十七条 集体或个人在防止职业危害工作中,取得成果,经过鉴定达到国内、省内、市内先进水平的,分别酌情奖励,并同时授予荣誉证书。
第三十八条 各级劳卫机构在监督、监测、科研、职业病普查、劳动卫生管理等工作中,经评比最佳者,授予《劳动卫生先进单位》称号;对负责劳动卫生工作的科室,酌情予以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认真贯彻本细则,取得监督实效的劳动卫生监督员或劳动卫生助理监督员;在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和研究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在工作中及时发现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分别酌情予以奖励。
第七章 处罚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细则,造成危害的单位、有关责任者或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制裁;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进;对其有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者,予以警告、记过处分:
(一)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关于“三同时”的规定,在投产一年内,作业场所内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五倍以上者;
(二)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关于改善劳动条件,保护人体健康的规定,百分之三十的作业点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经常超过卫生标准十倍以上的;
(三)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关于监测、体检与报告的规定,不按规定时间完成监测、体检与报告者。
第四十二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改进:
(一)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二)款关于“三同时”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三)、(四)款关于“三同时”的规定,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五)款关于“三同时”的规定,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三同时”项目,在投产后一年内,有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作业点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经常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五倍以上,或有可疑职业病人发生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关于卫生防护的规定,导致卫生防护设施效果显著下降,现场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五倍以上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尘毒作业点的浓度,经常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十倍以上;或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物理因素作业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者;
2、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作业点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经常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二十倍以上;
3.百分之十五以上作业点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经常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四十倍以上;
4.百分之十以上作业点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经常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五十倍以上;
5.百分之五以上作业点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经常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一百倍以上;
6.有一个有毒有害作业点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二百倍以上。
(七)一次发生三人以上急性中毒事故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发生急性中毒死亡事故的,每死亡一人罚款五千元,最高罚款为二万元;
(八)慢性职业病发病率增高,递增超过百分之三以上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对发包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发包单位限期采取措施;
(十)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对接收单位罚款五百元,并责令停止劳动;
(十一)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罚款五百元;
(十二)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不按期进行监测、体检、完成报表的,罚款五百元;
(十三)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关于放射性同位素和X线管理规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关于个人防护的规定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分别处以一次性罚款(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扣发奖金(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或记过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实行责令停产;对其有关负责人与直接责任者,予以撤职或降薪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三同时”项目,在投产三年内,有百分之三十以上作业点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经常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十倍以上;
(二)造成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三)损坏、拆除劳动卫生防护设施的;
(四)挪用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使劳动条件得不到改善的;
(五)劳动条件非常恶劣,慢性职业病发病率或发病人数逐年增高的;
(六)限期改进,逾期不改的;
(七)未经各级卫生部门审查同意或验收合格的“三同时”项目。
第四十四条 劳动卫生监督员、助理监督员、各级劳卫机构负责人、监测与报告人员,因失职、受贿、渎职、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以及违反本细则有关条款,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一次性罚款(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扣发奖金(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警告、记过、撤销监督员或助理监督员资格、撤职等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单位处罚和对职工罚款,由各级劳卫机构执行。罚款五千元以上或责令停产,须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计经委、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及企业主管部门备案。扣发职工奖金,由各级劳卫机构通知受罚职工单位执行,执行结果须报劳卫机构。对职工的行政处分,由各级劳卫机构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手续,其结案报告,须报卫生行政部门、计经委、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及被处分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各级劳卫机构或受害者,向危害者所在县(区)的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十七条 受罚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后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拒交罚款的,每日加收百分之一的滞纳金,由劳卫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 受罚单位不得将罚款摊入成本,挤占利润;对个人罚款的,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缴,不准在公款中报销。
摘要:科学和完善的公共卫生应急体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进步标志和重要因素,纵观全球,没有任何国家公共卫生系统和公共卫生应急体系是非常完善、毫无问题的。随着社会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呈现的种类和特征更加多元化和复杂化,公共卫生体系面临严峻的考验和挑战,突发卫生事件频发导致很多经济社会问题的产生。我国现阶段处于社会结构转型和各项改革的关键时期,社会不稳定和危机因素逐步增多,更易于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关键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点;意义
一、引言
1986年,德国社会学家贝克第一次使用了“风险社会”的概念来阐述后工业社会存在的普遍状况和现实问题,并逐步将“风险社会”加以理论化。随后世界范围内波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欧洲各国发生因二恶英污染传播所致畜禽类、乳制产品污染问题,美国的结核牛和英国的疯牛病事件,墨西哥全球性甲流疫情暴发,我国从SARS 蔓延到H7N9 肆虐等等,均向世人说明我们身处危机频发的社会,人类的生命健康和疾病问题逐步凸显出来,“风险”与“危机”成为这个时代重要的特征因素。
贝克认为,风险社会有较为突出的两大特征:一是人类种子技术发展以及工艺革新导致社会发展的不确定性。二是社会制度变革与结构变化导致的风险隐患。这两大特征的相互结合与作用形成了现代风险社会。随着经济全球化与传播国际化的纵深发展,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卫生事件以及社会安全事故突破国界与区域的界限,传导向强,扩张性加剧。“人造风险”与“传统风险”日趋常态化与集聚化,国内与国际风险、区域性与全球化危机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人们已经进入前所未有的风险社会。
二、我国进入社会风险以及突卫事件的高发期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频繁发生
进入21世纪,从2003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疫情在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广泛传播到2008年持续性的暴风雪袭击我国南方14 个省(自治区);从2008 年5月四川、甘肃遭受8.0级强烈地震破坏,到2009 年H1N1 流感引起的民众恐慌;从2009年全国各类自然灾害导致4.8亿人次受灾到2013 年H7N9 病毒的蔓延……自然灾害、社会安全、公共卫生事件频发不止,呈逐年上升趋势。研究表明,人均GDP到达1千到3千美元阶期时人口、资源、环境、公平、效率等因素处于社会矛盾承载的“瓶颈期”与“约束期”,同时也是处于“经济发展失调期、社会秩序易乱区、心理区间失衡区以及社会伦理重构期”的关键节点。根据这一观点与理论,目前我国处于经济发展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同时进入社会风险与突发事件的高发阶段。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重大的社会灾难
从法律层面上,2003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应对突卫事件有了法律意义上的指导、实践方面的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重要性与权威度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从实践层面上,自从2003年SARS和相关重大疫情事件发生以来,中央和地方在预警机制、应对机制、事后管理机制等方面逐步改善,并成立了常设的、专业性的应急管理机构进行日常管理与服务,初步完备了卫生应急管理体系。但是实现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的科学化与合理化尚需时日,公共卫生事件的复杂性、紧迫性、危害性等不可预知的特性需要进一步健全政府公共卫生管理体制。
近几年来,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频繁发生,其破坏性、突发性、不可预知性及后果严重性受到各级政府和广大学者的普遍关注,如何更好地运用相关应急管理方法与理论解决突发卫生问题,如何有效应对与防范卫生事件,如何运用相关科学化与合理性应急管理机制把危害程度降到最低,成为我国政府亟待解决的棘手问题与现实困境。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及原则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
突卫事件的发生由于所处环境、产生原因及危害后果的不同,有其各自的特点与形态,但是突卫事件也有共同的基本特点。
(1)突发爆发性与不可预知性。这一特征说明:一是突发卫生事件难以通过科学仪器与工具手段进行预测和推断,事情的发生事前没有征兆,难以进行有效的防范与预警。二是突发卫生事件一旦爆发与蔓延,需要政府机构与相关部门在紧急状态与短暂时限内做出分析判断,认定事实与推断结论,从而更好地进入应对环节。
(2)复杂性与繁冗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是由多个源头与媒介引起的,地质灾害、化学细菌、传染疾病、农林牧副等都会在相当程度上产生危机事件,种类繁多,根源复杂。而且同类事件表现形式与动态化传播千头万绪,千差万别,处理方式与方法也差距甚远,较难预测其辐射范围和发展趋势。
(3)经济破坏性与社会危害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于生产生活、生命健康、安全稳定息息相关,可以在短暂时间和微小区域造成人群发病与死亡、财产损失与社会动荡,对社会安全与经济发展影响严重,这一特征迫使政府部门需要及时有效地控制危机局面,减轻社会危害度和蔓延破坏力。
(4)处理的综合性和系统性。由于突卫事件的骤然性和突然性,其现场控制与处理、原因分析与调查、善后总结与预防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政策性与协调性较强,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与紧迫性任务,需要在政府部门的统一布控与系统管理下才能稳妥推进相关工作。
(5)全球化与国际化。疾病传播、中毒传染以及食品药品安全是全球性的问题,国际合作与沟通空间巨大。当前国际之间人与人联系密切,沟通顺畅,这都为疾病传播与蔓延扩散提供了可乘之机,公共卫生事件可以跨越洲际之间的阻隔以及区域之间的限定,横行肆虐,影响广大。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突卫事件的特点决定了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监控、处理需要在政府机构的主导下进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突卫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已经成为应对公共卫生问题的关键路径选择,实时依据突卫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以及资源分配比率等因素,启动与响应相关的应急预案与处理规划。同时公共卫生是一项涉及面广、波及群体宽泛的事业,非政府组织、大众媒体、民众等社会力量的参与在保证突卫事件效率化、效果性解决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原则。突卫事件是难于避免与直接监测的,对于公共卫生的应急举措首要在于预防,深化危机意识。无论是生物病原体所致流行病还是人为与自然因素所引起的公共卫生问题,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可以将欲发生的突卫事件扼杀在萌芽状态中,可以将难于监控的突卫事件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另外突卫事件危及民众生命安全与健康,必然导致财产与物质的损失,各级部门和政府机构应该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首要原则,利用所有资源与设备,最大限度地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对于受灾群众和参与救援的人要竭尽全力做好防护与保障安全工作。
(3)公平性与效率性原则。每个公民都享有接受公共卫生物品消费和享有卫生保健服务的权利,政府在依法办事与履行职能时,要充分保障卫生医疗资源分配的公平性与效率性。当流行传染疾病、重大卫生灾害、食品药品危机等事件发生时,在统筹与优化卫生资源分配时,首先确保受灾群众卫生保健服务的基本功能;其次,政府必须强调效率性原则,安排组织科学化与合理化的救援措施(精干高效的救援队伍、充分及时的救援物品以及行之有效的卫生保健服务),通过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救援措施的精益化运行,确保突卫事件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的公平性救助与效率化救援。
(4)时间性与协同性原则。突卫事件具有突发爆发性与不可预知性的特征,事件爆发过程和危机传递由于信息不畅、沟通不良等原因容易加剧事态的蔓延,因此突卫事件的先发处理在于时间的有效把握,政府应该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危机局面,及时准确稳控事态的发展。另外突卫事件不断考验政府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事件通常会涉及多个领域和机构,除了卫生管理机构以外,交通运输、公安警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保障机构以及通信辅助部门等也将协调参与,如何形成联动配合机制,从而更好地促成多个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合作,发挥整体化优势,是政府行政职能履职的重要方面。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重要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社会结构加剧转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破坏性与影响性暴露出我国应急管理方面的缺陷与问题,风险增多导致的民众不安情绪与忧患意识亟待政府应急管理综合能力的提升。所以本文选题定位于政府应急管理机制研究,具有一定的政治意义,一种科学化、合理化、效能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机制,对于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物质财产以及降低各类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突发卫生事件的管理与应对是政府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
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地方政府如何应对,应对的效率性、效果性都会涉及到这一事件的影响程度、辐射范围以及损失程度,政府应急管理能力是处理公共突发卫生事件的关键,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人民满意度以及经济发展度,来自国内外诸多领域的公共卫生事件的爆发,对于政府应急管理能力与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这关乎着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推进程度,同时也严峻考验着政府管理能力建设。
2.建立科学化、效能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是政府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
突卫事件对于人类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对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大众心理的广泛冲击不可小视,特别是我国特大城市上海人口集聚度过高,交往密切程度频繁,受威胁人群剧增,受破坏程度较高,事件一旦大爆发,危害性与损失度必然增大。城市地区现已为突卫事件发生的高危区域;而广大农村由于缺失相应的卫生常识与应对手段,事件发生极易酿成严重灾难,所以建立科学、效能化的应急管理机制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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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校寝室卫生管理 重要性 构成 存在问题 改善对策
寝室卫生管理是高校各项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各高校都制定了寝室卫生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以规范学生在寝室的一些基本行为,并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可从工作实践和其他高校的实际情况来看,寝室卫生状况不容乐观,希望通过对提高大学生寝室卫生途径等问题的探讨,以引起各位管理者的重视,从而有助于高校寝室卫生状况的改善。
1.寝室卫生的重要性
1.1寝室卫生状况影响学生学习。
寝室是大学生日常生活的主要场所,寝室卫生状况势必影响大学生的日常学习。单巨川等在《大学生宿舍卫生为什么要常抓不懈》一文中指出,文化成绩与宿舍卫生成绩成正相关。这说明良好的寝室卫生有助于保持良好的学习心情,有助于成绩的提高。
1.2寝室卫生影响人际关系。
同住一个屋檐下,寝室卫生人人有责,每个人都认同,但在实际执行中,总有学生不屑一顾,偶尔的不履行职责,室友尚可原谅,长久不履行、不遵守寝室卫生制度的学生肯定会受到遵守卫生制度同学的冷漠对待,久而久之就会造成寝室内部关系紧张,引发同学矛盾。
1.3寝室成员的精神面貌的反映。
寝室卫生状况基本能够反映寝室成员的精神风貌,寝室卫生状况较好,寝室成员生活态度比较积极、阳光,愿意通过自身努力提高寝室卫生整洁度,营造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卫生较差的寝室,部分成员生活习惯相对比较差,口头上什么都不在意,已习惯了脏乱的环境,对此环境似乎已没什么感觉,也没有打扫寝室卫生的概念,寝室整体面貌较差。
2.寝室卫生的构成
寝室卫生从理论上讲,应该包括能够影响到学生正常生活、学习的室内及周围环境的卫生,而很多高校寝室卫生管理中仅仅把寝室卫生缩小为寝室内部卫生,不包括寝室周围的环境卫生,这样做不利于培养学生维护周围整洁环境的责任感,整洁卫生环境的维护关键在于保持,而不是不停地打扫。因此,我认为寝室卫生的构成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个人卫生:床铺、个人物品的摆放;(2)环境卫生:地面、寝室是否有异味等;(3)寝室周围卫生:走廊、楼道清洁度等。
3.寝室卫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寝室卫生不受重视。
寝室卫生作为学校管理的一种亚文化,很少有高校高度重视寝室卫生的管理,所以总是处于被冷落的管理边缘。当宿舍发生火灾等重大事故时,学校领导才会高度重视,进行式的检查,突击寝室安全、卫生问题。在无重大问题发生时,规定检查日,大多数寝室卫生基本合格,但对于没有检查日的卫生,尤其是男生宿舍,成了辅导员、班主任最头疼的问题之一。
3.2寝室卫生管理条例制度不健全。
各高校的《学生手册》中都有寝室管理的相关规定,但针对寝室卫生管理的相关制度往往是轻描淡写,没有具体可操作的寝室卫生标准。多数寝室卫生标准往往由检查部门自行制订,让学生感觉寝室卫生检查有太多的主观性、不透明性。如果将寝室卫生管理制度写入《学生手册》,作为学生必须遵守的制度之一,如寝室卫生一学期几次不合格,评优一票否决写入《学生手册》,将会引起学生高度重视,执行过程将不会产生异议,对学生卫生习惯、公共卫生责任意识的养成也将产生重要影响。
3.3现有寝室卫生管理制度难以落实。
寝室作为公共生活空间,对于寝室卫生的保持、寝室卫生管理制度对成员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可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往往大打折扣,很难落实。因每位成员对寝室卫生认识、态度不一,生活中总有一些学生不遵守寝室卫生管理制度,从而使不落实学生的态度慢慢弱化了认真落实学生的态度,或者积极落实者的习惯、动机,部分同学产生心理不平衡,对打扫卫生则出现逃避行为。刚开始比较积极的干部、党员还有奉献精神,愿意承担起寝室卫生的艰巨任务,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动机一直得不到强化,学生干部、党员也不愿意继续坚持,寝室卫生状况开始出现危机。
3.4寝室卫生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寝室整洁卫生环境的营造,需要每个学生的自觉来维护。针对违反寝室卫生管理的不卫生、不文明行为,需要一个长期的、系统的制度来监督,以实现寝室卫生的良性运作。
4.改善寝室卫生的对策
4.1完善寝室卫生管理条例。
从学校层面对寝室卫生管理条例细化,让学生认识到寝室卫生与个人自身发展密切相关,如《学生寝室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寝室卫生评价标准》等,条例可明确规定,寝室卫生状况不合格评优一票否决制等,对学生的个人卫生情况进行考核,个人卫生占60%,环境、周围各占20%。同为一个寝室,环境、周围卫生评分一致,每周检查情况进行登记,将学生一学年的考核进行汇总,这样可有效提高学生的寝室卫生意识,改善学生参与寝室卫生整洁、美化的积极性。同时组织学生学习相关寝室卫生管理规定,从而达到寝室卫生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目的。
4.2成立寝室卫生自治委员会,建立卫生督察机制。
寝室卫生管理以楼、层为单位,招募自愿者对寝室走廊、楼梯等进行打扫、管理,让他们从自身需要出发,对寝室卫生的改善作出有利的决策。此外,在寝室卫生状况定期检查的基础上,还应成立以学院为单位,由老师、学生骨干组成的文明督察组,监督学生寝室中存在的不卫生、不文明行为,通过学院网站通告批评,并计入学年考核,促使其卫生、文明行为的形成。
4.3样板对照评分。
重视寝室卫生,关键是让学生建立、养成一个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一个整洁的学习环境,评价标准不一定整齐划一,但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个思想统一的标准。因每幢公寓建造时间、结构、装修程度、住宿人数不一致,每幢楼整体卫生、外观存在一定的差异,评价者根据主观感觉评分自然也会存在差异。为了缩小这种差异,在每幢公寓中可先评出几个样板寝室作为参照,让所有人都看得到,什么情况的属于优秀、良好、合格。
4.4设置寝室储藏室,美化生活空间。
每一楼层设置几个房间,作为学生用品储藏室,将平时很少用到的东西集中储存,相应地收取部分管理租金,从而扩大学生的生活空间,使宿舍生活起来更舒适,减少些空间拥挤的压抑感。
4.5学生负责清理公共卫生区。
目前,很多高校寝室公共卫生一般都有学校清洁工打扫,学生只负责将生活垃圾扔出寝室门口即可,而就这一最基本的要求,很多学生都难以做到。如果要求学生垃圾堆放在规定地点,寝室门口的卫生也许将会有较大的改善。天天生活的寝室卫生让他们自己负责清理,尤其是宿舍的卫生间、走廊、楼梯等公共卫生空间,因为无论男生、女生步入社会都要面临这些生活琐事,让他们从现在开始,从自我做起,养成保持公共空间卫生的习惯,增强维护公共空间卫生的责任意识。
4.6营造寝室卫生文化氛围。
利用校园网络、手机、寝室走廊、校园活动等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寝室卫生美化活动。比如在寝室周围、寝室走廊设置一些具有文化气息的标语,时刻提醒学生注意自身形象和修养,注意维护寝室卫生。通过这些活动,学生认识到寝室整洁的重要性,养成维护寝室卫生的习惯。
5.结语
寝室的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寝室的卫生整洁。寝室卫生的长期保持,从制度上做严格要求,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也不是解决寝室卫生的有效策略。但就目前情况而言,可以作为有效解决寝室卫生的有效途径,如果将来有一天,寝室卫生问题不再受关注,那么此时就是大学生寝室卫生意识深入之时。
参考文献:
[1]王梅.浅谈大学生寝室卫生管理[J].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1).
[2]张慧娜.刍议大学生寝室管理存在问题的研究与分析[J].管理与观察,2008,(9).
[3]潘云,李建兵.高校学生宿舍内务管理探索[J].湖南农机,2007,(7).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疾病预防控制职能
本院按要求设置公共卫生科,切实增强履行疾病预防控制职责的能力,并成立了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保证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必备条件。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组织督办检查工作。医院公共卫生科负责组织相关科室落实各项公共卫生职能;医院医务科负责医疗救治和相关培训;医院临床科室负责落实本科公共卫生职能。
二、认真做好健康教育
利用黑板报及讲座等形式,及时向人民群众宣传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公共卫生教育、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公共卫生教育、传染病与季节性疾病的防治教育、常见救护知识教育、用药知识教育,以及康复医学知识教育等,增强人民群众健康意识,提高健康水平。
三、传染病防治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及时收集疫情信息资料,按时汇总,准确及时上报;认真做好肠道门诊登记工作,特别是每年五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对肠道门诊的病人认真登记,完成霍乱检索工作;成立发热门诊,完成疟原虫检索工作,防止传染病的流行。
四、预防接种工作
在本院妇产科设置预防接种室,持证上岗,严格按免疫程序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实施接种。
五、公共卫生培训工作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要求,对全院医务人员每年进行两次传染病相关知识培训。、新入院的医生必须进行传染病相关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37号令、传染病监测信息工作指南、传染病诊断标准等相关内容。
六、加强重症精神疾病和死亡监测管理工作。
七、成立医院感染科,按要求布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要求,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
【关键词】 公共场所;公共用品;监测
近年来公众的生活娱乐水平不断提高,商场、KTV、茶吧、桑拿浴室等公共场所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多。各类公共用品直接与人体接触,若消毒不彻底,可造成各类传染病的传播。公共场所点多面广,人员流动性大,成为公众相对集中的活动区域,公共设施和公共物品常处于污染状态,增加了交叉污染和感染疾患的机会。因此加强公共场所中公用物品的卫生监测,对保障人民的健康非常重要。为了解大连市中山区公共场所公用物品卫生状况,促进卫生监督和检测工作,防止疾病传播,对大连市中山区公共场所的监测结果分析如下。
1 对象和方法
1.1 对象 大连市中山区公共场所公用物品:毛巾和卧具类(床单、被罩、浴巾等),茶具类(口杯、茶杯),洁具类(面盆、脚盆、浴盆和坐便),理发用具类(剪刀、剃刀、推子等)。
1.2 方法 根据GB/T18204.2.3.4.5-2000《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1]检测毛巾和卧具类,茶具类,洁具类,理发用具类的细菌总数和大肠菌群。
1.3 评价标准 按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和WS205-2001《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2]进行评价,有1项不合格者即判定该样品不合格。
2 结果
2.1 总体情况 2010-2012年共检测公共场所公用物品7472件,总合格率为95.99%;2010年合格率为93.23%;2011年合格率为95.33%;2012年合格率为97.47%,合格率逐年提高。
2.2 公共物品各项目合格率 由表1可见,2010-2012年公共卫生用品的大肠菌群、细菌总数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合格率分别为96.15%、89.84%和99.00%,金黄色葡萄球菌的合格率最高,大肠菌群的合格率显著高于细菌总数的合格率。
2.3 各类公共物品合格率 由表2可见,2010-2012这三年各类公共物品的合格率都逐年提高。毛巾和卧具类、茶具类、理发工具类三年合格率都大于90%,但是洁具类的合格率一直维持在80-90%。
3 讨论
自2011年2月国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条例细则》以来,我区疾控中心加大了检验监测力度,增加检验覆盖率。我区卫生监督所在公共场所监测中,严格审查制度,将卫生指标的合格与否作为卫生许可证发放的主要依据。对不合格的商户,卫生执法部门加大了监督处罚的力度。从2010-2012这三年的检测结果来看,总合格率为95.99%,合格率呈逐年上升趋势。检验项目中大肠菌群的合格率高于细菌总数。致病菌监测中出现阳性数据,表明少数商户没有进行公共物品的消毒。大连市中山区公共物品的合格率略高于其他地区,主要是因为中山区是旅游发达地区,商户的卫生意识和服务意识较高。但是洁具的合格率低于其他公共物品的合格率,可能与洁具消毒比较困难,容易漏消有关。若消毒不彻底,容易导致交叉感染。因此建议执法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商户的卫生意识,加强消毒培训,切实做好消毒工作。
参考文献
[1]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18204.1-18204.30-2000.中国标准出版社.
20世纪以来,美国医疗环境变化对卫生相关领域产生深远影响,使卫生管理教育和实践也随之变革。一方面,环境变化使医疗机构管理者需要扩充管理技能以面对变化产生的影响,另一方面医疗机构面临严峻的财政紧缩政策,使管理培训方面的投资急剧减少,卫生管理专业的毕业生在实习、求职方面也遇到了困难[16]。但困难并不意味着放弃卫生管理,而是应思考如何促使卫生管理教育和实践能更好地面对整个医疗行业转变带来的机会和挑战。ACEHSA意识到了这一点,2003年,其资助者和协会股东制定了新的战略目标以适应改变。新的评审制度让学术和实践结合得更加紧密,使评审过程更合理化,评审的标准更贴近和适应卫生领域的动态变化。2004年,ACEHSA正式更名为“卫生管理教育认证委员会(CAHME)”[17]。CAHME的认证意味着高质量的卫生管理教育,其不仅能保证为卫生部门提供高质量的卫生管理人才,还能为很多想寻求卫生管理硕士教育的学生提供选择学校的有效依据。目前,CAHME是在美国及加拿大的唯一一个被美国高等教育委员会正式认可的卫生管理硕士专业认证学会[9]。CAHME的合作成员由4部分组成:约15家接受卫生管理毕业生的主要机构,如卫生系统、医疗集团、医药公司等;约15家提供继续教育和职业促进的专业机构,如医院管理组织、卫生财务和信息组织、健康咨询公司等;5家提供学位的一般学术机构,尤其是AU-PHA系统里的教职人员和管理人员;2家其他卫生系统的代表,如长期护理机构[16]。
2CAHME认证的目标、重点和标准
2.1认证目标和任务
CAHME认证目标和任务的设定为学术和实践领域提供了交流机会,使他们就卫生管理如何更好地服务于社区方面达成共识,赋予了认证的现实意义[17]。CAHME认证目标是确立卫生保健领域的领先标准和评估机制,并通过提高卫生管理硕士专业的质量为卫生领域的相关利益者服务。认证任务[18]是:帮助卫生管理教育高质量化地产出;为优质的卫生管理教育设立评价标准;为寻求认证和持续质量改进提供专业支持、协助和建议;为教育认证的开展协调关系;使相关利益者可以更容易获得这些认证的信息;使卫生行业的领导者通过CAHME的研究项目获得终身学习机会。同时,CAHME还通过定期发表年度报告来公开信息[19],让各专业可以了解卫生管理教育发展的整体情况,为本专业的战略发展提供信息。其中,2010—2011年的年度报告中对70所大学的81个认证硕士专业人员情况进行了统计(见表1、表2)。
2.2认证重点
2007年以前,CAHME认证重点是该专业的目标设置和课程覆盖的领域,对教学方法和教学评估几乎没有要求。2007年—2010年,认证重点是专业对所需胜任力的界定,强调有辨识度和有实践意义的教学过程。2010年—2013年,认证强调专业是否有更切合实际的任务描述,是否关注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关注有基于胜任力的教学和评估以及为适应环境转变而进行的持续质量改进[20]。CAHME强调基于胜任力的教育过程和结果,对胜任力模型进行了大量研究,并利用胜任力模型对课程设置标准和能力培养要求进行了重新定义[16],许多认证专业使用了美国卫生管理领导联盟制定的基本胜任力模型,其中包括5个大方面(见图1)和300个细则[21]。同时,CAHME也允许各个专业制定超出基本要求的、更有针对性的胜任力模型[17,22]。美国高校曾经在基于胜任力的教育上做过很多努力,其理念主要始于如何设计和传授课程,使学生毕业后掌握的技能可以满足实践的需求[15,23-24]。
2.3认证标准
CAHME认证标准随着时代变迁不断修正,修正后的标准体现了目前卫生管理实践领域最关注的胜任力表现。2013年CAHME的认证标准中有12项基本要求和4项标准[25]。其中,12项基本要求对该专业设立提出了最起码的参评标准,如所在大学必须通过美国高等教育委员会的认可;要有专门的专业设置;专业必须设立在通过认证的指定学院,如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或者商学院;该专业必须已经至少有两届毕业生;至少有120个面授课时;必须有相应的图书馆和计算机配备;不能有性别、年龄歧视;能适当处理学生抱怨和申诉等。4项标准包括:专业设置的任务、价值、愿景、目标和支持;对学生和毕业生要求;课程设置;教师的教学、研究和服务。每一项标准又都细分为若干细则,通过同行实地考察来评估专业是否达到标准。
3对我国卫生管理专业硕士教育的启示
随着医改的深入,我国医疗卫生管理的培训需求不断增大,医院管理方向的MBA逐渐兴起,参加学习的主要是医疗卫生系统的在职人员,培养目的是为了提高其管理技能。而高校卫生管理硕士专业的学生一般都是无工作经验的应届本科生,更需要通过课程设计使其尽快了解理论基础知识外的实践和应用技能,使其在就业时更符合市场需求。美国卫生管理专业硕士通过认证机制来保证其教育质量,为我国卫生管理专业硕士教育的未来发展提供了框架,对如何保证专业型硕士质量提供了参考。
3.1专业认证机构
专业认证机构可以带动卫生管理专业学科的整体发展。卫生行业内的各个机构彼此之间存在多种联系,认证机构汇聚了多家卫生管理教育机构和卫生行业内的实践机构,通过这些利益相关者共同制定认证标准,可以使认证标准更符合实际发展的需求,从而带动卫生行业的整体协调发展。
3.2基于胜任力模型的认证体制
基于胜任力模型的认证体制对我国发展应用型卫生管理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和质量评估提供了参考指标。这些胜任力模型的建立集合了各相关专业协会的集体智慧,可以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卫生管理特点,进行修正使用。
3.3基于行业发展的统计数据信息
CAHME认证提供统一数据信息,为行业发展提供数据参考。我国目前没有相关机构可以公开卫生管理专业的行业信息,而美国认证机构每年收集专业信息,并公开给参与认证的机构和会员。各个专业可以从宏观数据中看清自己所处的水平,为学科的“循证”发展提供数据积累,方便了学科与国际发展情况进行比较。
3.4非行政认证
一、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基本原则
(一)市场建设应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与城市化发展相适应。
(二)市场建设要坚持城市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布局,以整合、改造、提升现有市场为基础,完善基础设施,增强服务功能,提高管理水平,推进传统商品市场向现代流通业态发展。
(三)市场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发展有关规划。
(四)设置商品交易市场不得占用道路(但不包括政府规划设置并定时开设的夜市、集市等),不得占用绿地、林地,不得给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明显影响。新建的农贸市场外侧营业房距离居民住宅不得少于30米。
(五)市场建设应达到适用、卫生、安全、环保等要求,其建筑、给排水、供电、供气、消防、人防、道路、绿化、停车场等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工程建设标准》以及消防技术规范等国家和专业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二、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基本要求
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按建设项目验收合格的建筑面积计算。
(一)农贸市场
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农贸市场商业用房的面积。其中中心城区及为中心城区新建小区配套的农贸市场应按2—3万居住人口、服务半径500—800米予以设置,商业用房面积标准为2000平方米以上;其他农贸市场设置,其居住人口和服务半径标准相同,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场内商品交易区域按下列要求划分:
1.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要分开设置;
2.按蔬菜、肉类、豆制品、水产、熟食、活禽等商品分类,进行划行归市分别设置;
3.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要分开设置;
4.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要分开设置;
5.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要隔开,区域间的距离不小于5米;
6.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
7.家禽经营区、活禽及水产宰杀区要相对独立、封闭;
8.市场内可根据需要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
(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1.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营业用房面积根据当地的产业规模、消费需求、地理区位、交通条件等因素确定。
2.专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
3.场内根据经营商品的特点,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货物出入口一般应设在次要道上,设置专门的货物装卸区域和通道,确保运货车辆进出畅通。
(三)工业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
1.工业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营业用房面积根据当地的产业规模、消费需求、地理区位、交通条件、商品类型等因素确定。
2.工业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中心城区不少于10000平方米,其他区域不少于5000平方米。
3.场内按经营商品的特点,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批发市场货物出入口一般应设在次要道上,设置专门的货物装卸区域和通道,确保运货车辆进出畅通。
三、市场基础配套设施基本标准
各类市场的基础配套设施指与市场商业用房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公共卫生设施、物业管理用房、消防设施等。
各类市场建设应当按国家规范确定的配建比例配建停车场(库),同时满足项目规划要求。停车场(库)宜地上、地下相结合设置,其中地面停车面积不少于市场用地面积的20%,鼓励适当超前配建停车场(库)。停车场(库)不得挪作他用。
(一)农贸市场
1.商位设施。按照整洁、美观、实用的要求,借鉴超市功能,科学设计市场商位,要充分考虑经营户的经营需求、市场卫生管理要求和商品的特性、商品陈列需求、防水要求等,配置相应货架(柜台)和专用水产、肉类柜台。每个商位的显著位置要设置证照悬挂设施,配备良好的照明设施。
2.公共卫生设施。要按照《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设置食品卫生设施。配置完备的通风系统,设置公共厕所、垃圾集中设施。每个商位设置加盖的垃圾筒(箱),配备必要的卫生保洁设施。
3.物业管理用房。设置保卫、财务、卫生管理、设施维护等物业管理用房及必要的办公设施。设置投诉处理点,并配置复秤等必需的设施。500个商位以上的市场应安排监督管理用房。
4.消防及安全设施。配置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应配置防盗设施;地面使用防滑材料;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监控设施。
5.给排水设施。通道地面、商位设计应按照以防水为重点的要求,科学设置给排水管道,应采用沉井式暗渠排水系统,窨井间距不大于10米。
6.宣传设施。配置市场招牌、导购牌、商品区域标志及商位号牌;场内显著位置要设立公示牌,有条件的可设置广播、公用电话等服务设施。
7.检测设施。200个商位以上的农贸市场要设置检测室,安排相对独立的检测工作间,配备检测项目所需的快速定性检测设备。
8.储存设施。根据需要配备冷藏保鲜设备。
9.市场绿化。应按照市场项目建设规划要求设置。
10.临时设置的农贸市场,标准另行制定。
(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1.商位设施。大开间设计。每个商位的显著位置要设置证照悬挂设施,配备良好的照明设施。根据经营户的需要,配备电话、宽带入网设施。
2.公共卫生设施。要按照《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设置食品卫生设施。配置完备的通风系统,设置公共厕所、垃圾集中设施。每个商位设置加盖的垃圾筒(箱),配备必要的卫生保洁设施。
3.物业管理用房。设置保安、财务、卫生管理、设施维护、档案等物业管理用房及必要的办公设施。设置交易结算、信息交流、交易统计等服务设施;设置投诉处理点,并配置磅秤、复秤等必需的设施。根据需要设置监督管理用房。
4.消防及安全设施。配置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应配置防盗设施;地面使用防滑材料;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监控设施。
5.宣传设施。设置市场招牌、导购牌、商品区域标志及商位号牌,场内显著位置要设立公示牌,设置广播、公用电话等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价格行情电子显示屏。
6.检测设施。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要设置检测室,安排相对独立的检测工作间,配备检测项目所需的快速定性检测设备。
7.储存设施。根据需要配备储存库房和冷藏、冷冻仓库等冷藏保鲜设备。
8.服务设施。市场周边应有配套设置的饮食、住宿、运输、银行、邮电等设施。
9.市场绿化。应按照市场项目建设规划要求设置,场内绿化面积应不少于市场总面积的5%。
10.场址以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不应有下列情况:
(1)有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
(2)有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地。
(三)工业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
1.商位设施。根据市场经营户需求,可按柜台式、商铺式或商务楼式设置商位。每个商位的显著位置要设置证照悬挂设施,配备良好的照明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在商位内设置商品展示、商务洽谈室等。批发市场商位应当配备电话、宽带入网设施。
2.公共卫生设施。配置完备的通风系统,设置垃圾箱、垃圾集中设施和公共厕所,配备必需的卫生保洁设施。
3.物业管理用房。设置保安、财务、卫生管理、设施维护、档案等方面的物业和监督管理用房及必要的办公设施。设置投诉处理点。批发市场应设置交易结算、信息交流、交易统计等服务设施。400个商位以上的市场应当安排监督管理用房。
4.消防及安全设施。配置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配置防盗设施和监控设施;地面使用防滑材料;安装自动扶梯、客货电梯的,应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要求;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监控设施。
5.宣传设置。设置市场招牌、导购牌、商品区域标志及商位号牌,场内显著位置要设置公示牌,设置广播、公用电话等服务设施。批发市场应设置信息服务室,建立市场网页或网站,设立电子显示屏幕。
6.储存设施。根据需要设置商品短期周转的储存库房。经营大宗商品的市场,应设置必要的商品堆放或停放场地。
7.服务设施。合理设置顾客休息处,总面积不小于商业用房面积的1%;市场周边应有配套设置的饮食、住宿、运输、银行、邮电等设施。
8.市场绿化。应按照市场项目建设规划要求设置。
四、其他类型商品交易市场的要求
其他类型商品交易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的最低标准,原则上按上述分类要求分别掌握。非实物现场交易的市场和信息、人才、房地产、产权等市场可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五、实施要求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在适用于**市吴兴区和南浔区,各县可根据省、市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标准。
第一条为加强县城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县城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五条县城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市容市貌标准。县城主要街道两侧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路牌等设施上晾晒衣服、吊挂物品。
第六条县城中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的设置,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其使用或管理者应当定期维修、油饰或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城区设置标语、横幅和张贴宣传品,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报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定点定位悬挂、张贴。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区街道或人行道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严禁在县城主要街道、桥梁、人行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建物或其他设施。
占用道路、人行道、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须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共场所停放各种车辆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警察部门批准,各种车辆应在划定的泊位和标线内按规定有序停放。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因建设需要挖掘的,必须凭规划部门的审查意见,到城市管理部门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
第九条禁止将炉口、排油烟窗口、污水道口等排污口面向街道,已经设置的应当改造;禁止将饮食残羹剩水倒入街道、人行道、树穴等。
第十条在城区设立从事废旧收购经营场所和车辆清洗经营场所,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和其他公共场所,并遵守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等有关规定。
工商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管理部门制定的县城规划布点要求,注册登记从事废旧物品收购和车辆清洗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不得在县城中心控制区域内注册登记新的从事废旧物品收购和车辆清洗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
城管、工商、环保等部门要加大对城区废旧物品收购和车辆清洗经营场所的监管力度。
第十一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组织。
第三章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管理
第十二条凡在县城规划区内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1个月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办理处置手续,签订消纳、运输合同和《运输保洁责任书》,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向城市管理部门递交建筑垃圾处置申请报告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和消纳处理方式;
(二)与消纳处理单位和承运单位的合同;
(三)工程项目所需砂、砾、石等散装建筑材料的数量;
(四)与城市管理部门签订的《运输保洁责任书》。
第十四条城市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据实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对不予核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数量和场地处置建筑垃圾;因工程需要必须变更时间、数量和消纳场地的,应提前3日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处置变更申请,经批准后,重新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
第十六条凡需要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明确所需建筑垃圾的数量、种类和时间要求等,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安排和调运。
第十七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区建筑工地的监督管理,县城规划区内工程施工场地必须做到:
(一)临街应当设置围挡,采取遮挡措施,根据需要设置不低于2米高的围墙、围板、硬化出入口路面,配备车辆冲洗设施;
(二)施工作业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并采取防溢漏、防扬尘措施;
(三)建筑物拆迁时,施工单位应采取洒水、设置密闭式防尘网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四)建筑垃圾及其它物料运输车辆离场前应当冲洗车体,不得带泥上路;
(五)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3日内及时清除施工现场堆放的建筑垃圾及其它物料。
第十八条建筑垃圾的处置收费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所收款项全额上交县财政,用于城市建筑垃圾的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九条各类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体组织实行专业化密闭式运输。
经营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体组织,应当拥有专用密闭运输设备和车辆,并依法取得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资质。
第二十条凡承担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或自行安排车辆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5日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线路、时间、方案及运输车辆的资料、数量,经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
未经批准,建筑垃圾禁止在白天、雨天清运作业。
第二十一条从事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车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二)按照标准进行密闭化改装;
(三)车辆必须按有关规定按时进行运输资格审验;
(四)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承运建筑垃圾或散装建筑材料的运输单位或者个体组织,应当在运输前持承运合同到城市管理部门办理申请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从事建筑垃圾或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单位和个体组织,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擅自改变运输线路和时间;
(二)承接无《建筑垃圾处置证》或未办理流散体申请备案手续的运输业务;
(三)运输车辆超载行驶。
第二十四条运输散装货物、液体、工程渣土、垃圾、粪便等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避免流散货物泄漏、散落或飞扬;装卸货物后,应及时清理场地,以保持周围场地的干净整洁。
第二十五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有计划地进行建设与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损坏其设施。
第二十六条城市管理部门应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将城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纳入城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建筑垃圾场地的设置应具有规划建设部门的选址意见。
第二十七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便利的道路交通条件;
(二)相应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齐全;
(三)场地的排水系统完善、合理;
(四)设置不低于2米高的实体围栏,实行封闭式管理;
(五)完善防尘、防污水外溢、消灭蚊蝇等设施,符合环境卫生要求;
(六)配备专人管理,制定场地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车辆进入消纳场地、回填施工场地和建筑施工工地,应当自觉接受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并按指定的区域倾卸。
第二十九条入场弃置的建筑垃圾应当分类堆放、及时平整,保持环境整洁。处置建筑垃圾应当采取回填夯基、填洼还耕、堆山造景、废渣制砖等多种有效途径,实现建筑垃圾的再生开发利用。
第三十条建筑垃圾场不得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危险性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禁止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内,或者弃置于河沟、街道空地、绿化带及其它非指定地点。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县城规划要求,统一组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区环境卫生设施应随城市发展需要按标准配置并逐步更新,布局合理;鼓励社会资本融资兴建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三条县城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规划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纳入工程竣工验收范围之中。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拆除、迁移的必须报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然后按照先建后拆的要求进行。
第三十五条城区主次干道、小街小巷、城区主要出入口通道,由环卫专业单位负责。
第三十六条居住区由所属居委会或委托物业公司负责。
第三十七条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负责其内部区域和包干区(责任区)的卫生管理,爱卫办负责每月组织一次全县国卫生大扫除活动,并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实行每月检查通报制度。
第三十八条县城集贸市场,由市场服务管理部门组织人员清扫、保洁,并负责垃圾清运、处理。
第三十九条街道绿化带、花坛绿地内的垃圾以及修剪树枝产生的垃圾,由绿化养护部门负责清理。
第四十条严格落实“门前三包”制度,主要街道两旁固定店面经营者应当自备垃圾容器并放置在不影响公共卫生的地点,由环卫专业部门定时上门收集,不得将废弃物倾(扫、倒)入人行道、街道或绿地等公用设施内;各种零摊点经营者应自备清扫工具和垃圾容器,及时清扫、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
第四十一条城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必须圈养,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第四十二条处理带有病菌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工业废渣,应当向卫生和环保部门报告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实施无害化处理,按指定的线路、地点密封清运、填埋或者焚烧。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物,必须向环保部门报告登记,并在指定的地点处置,严禁混入其他垃圾内或者自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环卫专业单位统一负责城区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十四条道路、人行道和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烟蒂、纸屑、瓜果、皮核等废弃物;
(二)乱倒粪便、垃圾和任意抛弃动物尸体;
(三)未经处理排放污水;
(四)随地堆放、焚烧垃圾等废弃物;
(五)其他污染城区公共场所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商店门前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堆放货物、箱筐等;经批准在街头临时增设的销售网点应当设置护栏,设置垃圾容器,保持场地洁净。集贸市场逐步推行蔬菜净菜上市。
第四十六条垃圾收集运输应当逐步实现容器化、密封化、机械化,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处置场地应当保持整洁,不得污染周围环境;垃圾中转站、各种垃圾容器等公共卫生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经常保持完好、洁净,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第四十七条大力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实行一次性收集、一次性装运,严禁将垃圾遗落街道。
第四十八条凡从事城区生活垃圾袋装经营性收运服务的单位,应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方可从事经营性收运服务。
第四十九条个人、单位、经营者产生的生活垃圾应自行收集,装入垃圾专用袋严密封装,按规定投(运)送到指定的垃圾屋或收集点,由环卫专业部门统一负责清运;已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小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应自行负责袋装收集,并运送至垃圾中转站。
第五十条对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生活废弃物,应按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投送到指定的收集点,由环卫部门组织专项收运,并按规定交纳服务费。
第五十一条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将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特种垃圾等其他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五十二条不准扒拣垃圾容器内的垃圾,禁止随意点火燃烧垃圾容器内的垃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罚。
第五十四条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罚没票据,所罚款项全部上交财政专户。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各建制镇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乡村医生管理细则一为进一步贯彻以农村为重点、以预防保健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切实加强我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加快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确保我镇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国家医改政策的顺利实施,结合我镇实际,经院办公会讨论,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纪律
1、我镇乡村医生是指经县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在村卫生室所辖范围内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是农村三级医疗保健网最基层卫生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是国家医疗卫生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从事的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工作属社会公益性事业,应受到社会的支持和尊重,并受法律保护。由卫生院统一动态管理,卫生局负责监督。
2、全体乡村医生必须服从卫生院的统一分工安排及管理,积极配合和完成卫生院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对不服从卫生院的统一分工安排及管理,每次扣工资200元;不积极配合和完成卫生院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者每次扣工资100元,一年累计不服从统一分工安排及管理,不积极配合和完成卫生院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3次(含3次),给予取消乡村医生资格并书面请示上报卫生局。
3、每月20号必须按时参加乡医例会,不得迟到、早退,如遇特殊情况,及招急来,不得无故缺席,无特殊重大事情一列不得请假,如确实因重要事情不能参加例会的需向卫生院分管领导或是防保科长请假并说明事由再附以请假条,经核实无误后给予签字同意请假,事后必须按时按质完成本次例会所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但对谎言编造理由弄虚作假借故不参加例会者一经查实从重处罚,给予扣除当月工资100元。对不经请假而无故不参加例会者,缺席一次扣工资200元,并给予严重警告,一年缺席累计超过三次,给予取消乡村村医生资格并书面请示上报卫生局。例会迟到、早退者,超过一小时以上一次扣工资50元,超过半小时不到一小时一次扣工资30元,半小时以下一次扣工资20元。
4、如有事外出不在本行政村超过6日者必须报请防疫科科长同意,分管领导批准,卫生院院办备案后方可外出。否则每次扣工资100元,年累计超过3次(含3次),给予取消乡村村医生资格并书面请示上报卫生局。所在村卫生室应保持室内外整洁并应经常在岗,以方便人民群众看病就诊,并及时获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项信息。
5、对县卫生局、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皮防站、卫生院等上级单位临时安排的各种培训及工作任务,要无条件准时参加和完成,对接到通知后无故不参加者,不完成的,不参加者一次扣工资100元,未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一次扣工资200元。
6、爱护公共财产,乡卫生院每年清点一次村卫生室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者照价赔偿。
7、不按要求登记和上报传染病每次处罚50元,若因瞒报、迟报、谎报传染病或因工作不力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一次处罚600元,并承担处置疫情的各项工作经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乡村医生资格,触犯刑律者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如发生突发事件,应无条件接受上级部门派遣,按时完成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发生突发传染病时要按要求及时做好传染病的上报及应急接种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如无故推诿,不听调遣者,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当月工资或取消村医资格等处理,并上报卫生局。
9、加强疫苗管理,坚决杜绝疫苗积压浪费,造成疫苗疫苗积压浪费负责全部经济赔偿。
10、严格冷藏设备的使用管理,每次冷链运转结束,必须将冷藏包清洗干净交回防疫科统一管理;已配备冷藏冰箱的卫生室,必须保持冰箱干净整洁,24小时电源通畅、并做好冰箱内温度记录和使用记录,冰箱内严禁存放疫苗以外食品及物品,每发现冷藏包不干净1次处罚10元;冷藏冰箱不干净整洁,无温度记录和使用记录每次处罚10元;发现冰箱电源不通畅每次处罚20元,并扣除当月30元的电费补助;发现冰箱内存放疫苗以外食品及物品,每次处罚100元并扣除当月电费补助。
11、加强医学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免疫程序学习,一经提问或考试不合格者,每次处罚20元,并到卫生院跟班学习3个月,费用自理。
二、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工作
1、自20XX年起国家为了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在原来防疫保健工作的基础上增加了为全体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老年人保健、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卫生监督协管等工作内容,和防保工作一起统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共计三类十一大项。乡村医生必须在我院均等化办公室、防疫、保健人员的领导和指导下为自己辖区范围内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至少完成年度目标工作任务并每月按时参加例会按时上报各类报表及数据。年终实行绩效考核,考核标准参照广南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办法和我院均等化办公室、防疫、保健、院办等相关规定执行。经考核指标达标的乡村医生或社区(村)卫生室给予兑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对未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乡村医生或社区(村)卫生室进行行政问责或取消乡村医生资格。考核为优秀的给予奖励。
2、具体防疫工作细节由我院防疫科安排部署,并另行补充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3、具体妇幼保健工作细节由我院保健科安排部署,并另行补充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三、医疗工作
1、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医改政策,按照我院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工作,满足村民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并做到长期在卫生室执业,如夜间因患者病情需要出诊者,应随叫随到,并做好相应记录。
2、严格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禁止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省补充药品目录以外的其他药品,实行零差价销售,严禁私自抬高药品价格,药品差价由财政按照相关政策统一补贴,不实行零差价销售的一经发现处以所售药品金额的10至50倍罚款。社区(村)卫生室使用药品由镇卫生院与上级指定中标供应商通过平台采购统一配送,禁止私自进药,第一次发现没收药品并扣发当月工资,第二次发现取消乡村医生资格。每月按照我院财务管理和一体化管理要求按时缴存所购进药品款、业务收入款,按要求统筹上报用药计划。不按时缴存药品、业务收入款将按1%的滞纳金进行处罚,给卫生院管理工作造成管理不便或障碍者,取消开诊资格。每半年必须清仓盘点一次库存药品。
3、按《处方管理办法》正确书写处方,由卫生院医务人员给予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4、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时,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医疗技术操作规范,杜绝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发生。不得违法、违规和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开展诊疗活动,对违法、违规及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开展诊疗活动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5、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处置、院内感控有关要求和消毒隔离处理工作规范处理好医疗废弃物,不得将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疗废物变卖,每发现1次处罚1000-20XX元。因医疗废弃物处理不当,院内感控、消毒隔离不力造成环境污染和医源性感染将承担相关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四、合作医疗工作
1、严格执行我县合作医疗管理的各项政策,按规定开具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处方,并做好相关登记、签字手续,健全档案,按时将已报销处方交卫生院统一管理,发现开具虚假处方、重复录入处方套取国家合作医疗基金,一次罚款200元,二次以上取消乡村医生资格。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积极开展合作医疗知识宣传,确保本村合作医疗知晓率达95%以上。
3、其它未例项目参照我县合管办下发的乡村医生管理办法执行。
五、奖励办法
1、乡村医生年底履职考核与卫生院职工同等,按优秀、称职、不称职确定等次,工作业绩突出者,作为优秀乡村医生或先进个人呈报条件,卫生院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奖励。对年终履职考核不称职者扣发600元绩效工资,并予警告处分。连续两年履职考核不称职者取消乡村医生资格。
2、乡村医生应积极参加国家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对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卫生院给予优秀聘用。
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所制定的制度与本制度有冲突者以本制度为准。
乡村医生管理细则二为了加强乡村医生一体化管理,保证我市乡村医生一体化管理工作能正常、有序、高效的运作,依据《开封市规范乡村卫生室创建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和省市乡村医生绩效考核意见,特制定临安市乡村医生工作制度。
一、基本医疗工作
1、按照村卫生室(卫生服务站)的设置要求和聘用人员的执业资格依法规范开展各类基本医疗工作并与《医疗执业许可证》中的诊疗项目相符,病人就诊时门诊病历、处方、日志登记和书写符合医疗文书的规范要求,对危、重、急病人的处理要做好充分的知情告知,对可预见严重情况发生的要及时转诊并做好转诊记录。
2、要有安全防范措施,对不在本卫生室(站)就诊的外配治疗用药原则上不能给予治疗处理,遇特殊情况的必须加以说明并征得病人同意后签字。村卫生室(站)一律不得出诊到家庭进行输液或伤情清创缝合处理,对就地发生的危、重、急病人需现场抢救的,在按规范急救程序简单处置后立即转送上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留观,事后补写急救记录。
3、村卫生室(站)要严格做好一次性医疗物品、医疗废弃物、消毒隔离(紫外线、高压灭菌锅、污物桶)的使用情况记录。对对医疗行为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医疗性废弃物必须定期运送至卫生院集中处置,不得自行处理或出售,每年与卫生院签订医疗废弃物处置协议书并按协议内容严格执行。
4、熟悉和掌握国家基本药物用药目录,掌握对基本药物的应用(包括药理作用、不良反应、适应症、剂量和用法)。对抗生素、糖皮质激素、生物制品必须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用药剂量,不得滥用,处方中用药要与疾病相符并按农保规定病种用药量比,不得超量用药。除药品零利率外的治疗性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执行,不得随意乱收。
5、遵守劳动纪律,工作时间必须公示,上班时间穿戴工作乙卯并佩证,对2人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合理安排好上班与休息时间并有交接班记录。对一人一室的村卫生室人员在休息时需要在醒目处告示休息时间和联系电话,工作人员在休息时间连续三天以上的(包括三天)必须向卫生院负责分管人员请示后方可休息。
二、公共卫生
1、及时、准确、完整的按照卫生院的要求做好各项公共卫生工作,掌握自己辖区内各种基本信息数据的动态变化,加强与本村公共卫生联络员的合作和联系,协助卫生院开展儿童保健、妇女保健服务和计划免疫工作,建立流动儿童、孕产妇管理名册,及时调整数据的动态变化,按时下发辖区内儿童及流动儿童免疫接种通知单,做好流动孕产妇保健和7岁以下流动儿童保健,协助开展辖区内食品卫生监督,及时做好聚餐申报和指导工作,准确、完整的按卫生院的要求收集、统计、上报各类公共卫生相关信息数据。
2、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协助卫生院对可疑传染病的排查和确诊病人的居家隔离、随访和健康指导工作,对不明原因的发热病人不得诊治,在做好防护的基础上及时转诊上级医院,对发现疑似传染病人在做好登记后,按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谎报或漏报。协助卫生院分管人员做好血防、精防、结防和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开展村域(辖区)内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动态掌握人群健康信息数据,开展健康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工作,协助卫生院做好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工作。特别是加强对村域(辖区)内60随及以上居民人口信息变化与健康基本情况掌握和开展规范化健康管理。协助开展死因监测。
4、做好村域(辖区)内慢性病、精神病随访管理工作。按照工作要求开展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和精神病病人随防管理,询问病情,并对用药、饮食等进行健康指导,及时更新健康档案。按规定要求收集和上报相关数据。
5、负责做好村域(辖区)内公众健康教育公众。通过健康教育宣传栏、墙体标语、宣传画等形式因地制宜地开展健康素养、疾病防治、优生优育等基本知识宣传活动。健康教育宣传栏每年更换内容不少于4次;及时发放健康教育宣传材料。
三、药品管理工作
1、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站)所有配备药品必须是基本药物所属的品规,药品和非药品(卫生材料)的采购一律在规定的时间段内上报卫生院分管人员统一集中采购,不得私自采购,不得配备基本药物范围外的任何品规。
2、村卫生室(站)所配备的基本药物一律按供应价实行零利率销售,不得私自加成获利销售,对基本药物以外的卫生耗材类可以按成本价的基础上实行5%加成销售,其他治疗过程中的收费项目按照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3、卫生院统一集中采购的基本药品货到后,村卫生室(站)负责人必须对品名、规格、数量、批准文号、生产厂家、注册商标、有效期、外观质量、包装情况、进价、总额进行认真仔细核对,有误时当面对配送单位说明清楚,有必要时向卫生院负责采购人员也说明清楚,做到三方一致。
4、药房人员要对药品加强管理,药品必须存放在通风、干燥之处,做好防潮、防火工作,对药品要求低温存放的必须存放冰箱,需避光的存放在阴暗处,定期检查有效期,同时做好防虫、防霉、防鼠措施,定期清查盘存,做到账物相符。
5、药房发药时必须严格仔细执行操作规程,要认真核对,要向患者提供书写用法,不得口头传达。同时,按照农保政策控制处方用药量,不得串换药品,每日做好药品的进销存,保证现金、药品、账目一致。
四、财务管理工作
1、村卫生室(站)人员必须按照《临安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临政【20XX】69号、《临安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站)医生聘用办法》、(临卫疾【20XX】158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所属卫生院进行六统一管理。
2、村卫生室(站)必须每日对收支情况进行结算上报,并对收入按卫生院指定账户按时上缴,不得扣缴、少缴或不缴,卫生院指派专人负责对每个卫生室(站)的收支情况进行立账建册,对村卫生室(站)由于急用的支出(办公用品、水、电等)可以通知卫生院负责人后进行暂时列支,但必须提供收据或发票、经手人电话、收费项目、收费金额等以便日后做账。
3、村卫生室(站)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和奖励性工资,参照卫生院制定的经费分配方案和绩效考核细则执行。卫生院要加强对乡村医生一体化管理工作各项经费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规范财务制度,严肃财务纪律,不得将乡村医生一体化管理工作中的各项补助经费挪作他用,也不得随意克扣。
4、村卫生室(站)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涉及所有收费项目的(包括外出上门服务)必须开具发票,实行一人一病历、一登记、一处方、一发票,每日下班结算做到现金、处方、发票数额一致。
5、村卫生室(站)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财务管理制度,不得私自收费、不得药品加成出售、不得擅自提高其他收费标准,卫生院负责人要加强对各卫生室(站)的收支情况监管、定期检查,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乡村医生要严肃处理,酌情扣除奖励性工资,情节严重的上报市卫生局备案。
6、各村卫生室(站)对医疗服务过程中的业务收入要做到日结月清,卫生院负责人账目必须与代管各村卫生室(站)账目款额相符。
五、学习培训工作
1、卫生院加强对下属村卫生室的各类业务指导,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方法提高他们的专业服务技能,不断提高医疗服务综合水平,特别要注重基层全科医生培训工作,配备护理人员要鼓励参加社区护士岗位培训。
2、对辖区内符合参加全科医师培训和社区护士岗位培训的乡村医生,卫生院要合理、科学安排好学习与上班的关系,做到学习与工作两不误,为了提高个人专业技能和村卫生室(站)的发展,对参加全科医师和全科护士岗位培训的人员,在取得毕业证书的给予以1000元的补助,并作为今后福利普升的重要依据。
3、卫生院对所辖的乡村医生每年不少于6次的培训例会,一般二月一次,例会培训内容包括:各类专业和非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传达卫生信息和上级文件精神,提出工作思路,布置落实任务、提出建议、交流商讨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评估工作绩效、总结经验、改进不足,同时能够使卫生院与各村卫生室(站)之间。各村卫生室(站)之间经常性的保持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促进基层卫生服务发展。
4、参加例会培训的乡村医生要妥善安排好工作,认真做好每次例会内容的记录,建立相应的台账资料,及时、准确、完整的完成卫生院下达的各项任务,每半年做一次总结评估,卫生院要把培训例会纳入乡村医生绩效考核指标。
5、乡村医生要按时参加各级卫生部门和乡村医生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认真工作,积极进取,为辖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社区卫生服务。
乡村医生管理细则三为明确乡村医生职责,确保各村医疗、公卫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纪律
1、卫生院每月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动态管理。
2、必须按时参加乡卫生院例会,不得迟到、早退。对无故不参加例会者,对村医一次20元,迟到、早退者5元。
3、对县卫生局、疾控中心、妇幼保健站等上级单位临时安排的各种培训,要无条件准时参加,对接到通知后无故不参加者,村医一次扣发200元。
4、爱护公共财产,卫生院应每半年清点一次村卫生室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者照价赔偿。
5、如发生突发事件,应无条件接受上级部门派遣,按时完成应急医疗工作,发生突发传染病要按要求及时做好应急接种,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如无故推诿,不听调遣者,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当月工资或取消村医资格等处理,并上报卫生局。
二、新农合工作及门诊报帐
1、村医不得诱导参合农民无病消费、过度消费,严格控制按照生病产生的门诊医药费才能享受报销补偿。
2、严格按照新农合有关规定比例补偿门诊。
3、规范门诊报帐,在门诊报帐时,要在《合作医疗证》上认真填写拙记录,做好报帐登记,报帐农民要在登记表和处方上签字确认。处方留底备查;严禁开假处方。每半年乡卫生院对村卫生站的进药与销售药品进行查对,严禁虚开医药费用为参合农民报帐,发现套取基金,一次罚款100元,三次以上取消乡村医生资格。
4、按《处方管理办法》正确书写处方,中心卫生院或上级业务部门考核查检中发现不合格处方在3-5张者扣除10元,超过5张者扣发30元,责令其在中心卫生院进修学习10天。
5、积极开展合作医疗知识宣传,确保本村合作医疗知晓率达100%,抽查每下降5%,罚款100元。
三、公卫卫生管理
1、认真做好公共卫生服务,对辖区常用住居民建立健康档案,以0-36个月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等人群为重点。并协助卫生院为辖区内常住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健康档案。
2、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定期举办健康知识讲座。
3、传染病管理:对本村各类传染病(甲、乙丙类及其他重点监测传染病)要及时发现与报告;结核病人按要求最少督导4次,记录卡与药品要相符,如发现传染病漏报、瞒报、谎报者,一例扣除50元,情节严重者取消村医资格,并承担其法律责任;结核病人管理不到位,药卡不符者,扣发其管理费,并视情节轻重扣除50-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