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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海外并购,财务绩效,EVA分析,杜邦分析
一、引言
自上世纪80年代末起,逐渐发展壮大的中国企业踏上了海外并购之路。而以加入世贸组织为契机我国掀起了一股海外并购的热潮,一批实力雄厚的企业纷纷在海外寻求并购目标。中石油中海油的频繁出手,联想拿下IBM的PC业务,工商银行巨额收购南非标准银行股份等案例成了国际金融界被经常谈起的话题[2]。
金融危机以来,鼓励中国企业出海抄底的声音一直不绝于耳,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步伐也在不断加快。IT是技术进步最快的行业,企业的并购和重组成为发展的重要途径,跨国并购更是频频发生。本文以京东方并购韩国现代TFT-LCD业务为例[3]进行分析,通过EVA分析对并购绩效进行评价并辅之以杜邦分析方法深入挖掘其原因,从实证角度论证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是否真正创造价值,对我国IT企业海外扩张战略提供借鉴。
二、相关文献综述
Anand和Delios(2002)结合OIL的分析范式指出投资者自身的核心优势资源和东道国的目标资源性质,决定了跨国并购创造价值的可行性。Aulakh和Kotabe(1997)认为,企业在国外市场经营和整合资源的能力受其组织结构、历史经验及目标资源的技术特征等因素制约,这些内生因素对于以跨国并购方式进入海外市场后对本国母公司及海外子公司的绩效有重要影响。Kim和Hwang(1992);Hennart和Reddy(1997)从文化差异论角度进行分析指出,在跨国并购整合过程中,并购双方要合理应对民族文化差异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双重文化差异增大了并购整合的难度,并购双方很容易出现彼此不信任、缺乏合作的情况,这将制约资源转移的效果和效率,限制目标公司财务绩效的提升。
国内外很多学者从实证角度考察并购绩效。Mueller(1980)对1962年至1972年不同国家的兼并研究表明,法国、荷兰及瑞士企业兼并后盈利能力下降企业管理论文,而英国企业的样本则优于对照组。Peer(1950),Ryden和Edberg(1980)等人认为并购后企业的利润减少,而Baldwin(1995),Ikeda和Doi(1983)和Gugler等人(2003)的研究表明企业并购后利润增加。李东富(2005)、李祥艳(2006)认为并购后中期企业财务绩效下降,长期利润增加。王燕锋(2007)则对TCL的海外并购进行了实证研究,分角度剖析了TCL海外并购失败的原因。王海(2007)对联想并购IBM的PC业务前后的研究发现,双方博弈的结果是联想明显处于劣势。
由于上述研究存在着诸多不足,如对中国当前背景分析缺乏代表性和EVA分析方法的缺失,本文主要针对个体案例进行EVA和杜邦分析来评价并购对股东价值产生的影响。
三、本文方法设计
研究公司财务绩效的方法主要有平均股价研究法、积累平均收益率分析法、事件研究法、会计研究法及个案研究法。考虑到中国企业跨国并购尚处于起步阶段,案例个数及其并购前后的财务经营绩效数据都很有限,我们采用个案分析法,配以会计研究法下的EVA分析和杜邦分析法进行有针对性的客观深入地研究。个案研究法是指对某一个体、某一群体或某一组织在较长时间里连续进行调查,从而研究其行为发展变化的全过程。其突出优点是客观具体深入。通过对单个公司并购行为引起的财务绩效变化的分析,深入挖掘并购给公司经营带来的变化及可能的原因,排除多个样本研究中成功与失败案例互相影响引致并购的结果被夸大或缩小的情况,从而得出对于单个公司比较准确的并购绩效判断(李东富2005)。且对于企业决策者和股东,借鉴其他相似公司并购前后业绩变化状况及具体原因,从而完善自身的并购战略显得非常重要。
(一)经济增加值
经济增加值(Economic Value Added, EVA)也称经济利润,与基于会计指标的传统业绩评价指标相比,EVA是衡量企业价值和财富创造更加有效的度量标准。从数量角度说,EVA等于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债务和股本成本,是所有成本扣除后的剩余收入,反映了一个公司在经济意义上而非会计意义上是否盈利;营运的真实情况及股东价值的创造和毁损程度论文参考文献格式。EVA的具体应用公式如下:
EVA=NOPAT-WACC×A
=EBIT×(1-t)-WACC×A
WACC=D×Rd×(1-t)/A+E×Re/A
其中:EVA为经济增加值;NOPAT为税后净营业利润;WACC为加权平均资本成本;A为总资产;EBIT为息税前收益;t为所得税率; Rd为债务资本成本;E为权益资本;D为负债。权益资本成本Re可进一步通过资本资产定价(CAPM)模型计算得出,即Re = Rf +β ×(Rm - Rf ),其中Rf 为无风险收益率,Rm 为市场平均回报率,Rm - Rf 即为市场平均风险溢价,β系数反映该公司股票相对于整个市场的系统风险。
(二)杜邦分析法
杜邦分析法是一种从财务角度评价企业绩效的一种经典方法。其基本思想是将企业净资产收益率逐级分解为多项财务比率乘积,有助于深入分析比较企业经营业绩。其最显著的特点是将若干个用以评价企业经营效率和财务状况的比率按其内在联系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指标体系,并最终通过权益收益率来综合反映。
权益净利率=(净利润÷销售收入)×(销售收入÷总资产)
×(总资产÷股东权益)
=销售净利率×总资产周转率×权益乘数
下面我们主要通过因素分析法——连环替代法来进行分析[4]。连环替代法是指确定因素影响,并按照一定的替换顺序逐个因素替换,计算出各个因素对综合性经济指标变动程序的一种计算方法。利用因素替换找出影响分析对象变动的因素及程度,是对传统静态杜邦分析的进一步发展。方法如下:
设F=A×B×C
基数(本分析中设2000年为基数)F0=A0×B0×C0
实际F1=A1×B1×C1
基数: F0=A0×B0×C0………………(1)
置换因素A:A1×B0×C0…………………(2)
置换因素B:A1×B1×C0…………………(3)
置换因素C:A1×B1×C1…………………(4)
其中:(2)-(1)为A因素变动对F指标的影响;(3)-(2)为B因素变动对F指标的影响;(4)-(3)为C因素变动对F指标的影响。F表示净资产收益率;A表示主营业务利润率;B表示总资产周转率;C表示权益乘数。
四、案例实证研究
2003年2 月12日,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宣布公司以3.8亿美元成功收购韩国现代显示技术株式会社(HYDIS)TFT-LCD(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业务。京东方成为中国第一家拥有TFT-LCD核心技术与业务的企业。液晶行业是一个资金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市场风险较大,且国内的TFT-LCD产业在当时刚刚起步,技术尚不成熟,因此京东方希望通过并购韩国现代显示技术株式会社(后者因深陷财务困境,急于出售其资产)的TFT-LCD业务达到技术和产品升级的目的。
为了剔除行业经营周期性因素可能对结果产生系统性偏差,更准确地反映京东方并购案对其绩效的影响,本文选择并购当年总资产规模与京东方接近的同方股份和行业均值作为参照。[5]
(一)EVA分析:
由于京东方于2001年1月上市,EVA分析法选择并购前2年至并购后5年进行分析,即t∈[-2,5]。本文选择可比企业同方股份及行业EVA值(依据行业中值的各项指标计算得出的)进行比较分析。两企业的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及行业均值的各项指标均来源于Wind资讯。Re计算模型中的Rf采用国家当年发行的5年期凭证式国债年平均收益率,Rm - Rf根据美国标准普尔500家股票的回报率相对于1926—1992年长期政府债券收益率的长期集合平均溢价在5%—6%之间企业管理论文,我们取其平均值5.5%为市场平均风险溢价, β可通过Wind数据库计算得出,Rd采用中国人民银行3-5期贷款基本利率[6]。
在此基础上,为了更深入揭示企业的竞争优势,对EVA进一步分解,分为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EVA、投资活动产生的EVA、运用债务杠杆产生的EVA、其他活动产生的EVA。四部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EVA =营业利润+财务费用 - 生产经营资金×权益资本成本率;投资活动产生的EVA , 即投资收益- (短期投资+ 长期投资)×权益资本成本率;运用债务杠杆产生的EVA , 即(短期债务+长期债务) × (权益资本成本率- 债务资本成本率);其它活动产生的EVA , 即补贴收入+ 营业外收支净额- 所得税费用。
图一显示,在分析期内,全体EVA均呈现负值,电子元件行业利润空间较小,行业风险较大。并购前京东方的EVA略低于行业均值和同方股份的EVA,并购当年位于二者之间,但是并购后第一年开始京东方的EVA值大幅下降,下降速度远超过同方股份和行业均值的降幅,仅仅在2007年有所反弹[7],2008年又下降,说明并购并没有增加京东方企业的整体价值,却损害了投资者的价值,并且并购使其风险加大,具有不确定性。
表一:EVA细分情况
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EVA
投资活动产生的EVA
运用债务杠杆产生的EVA
其他活动产生的EVA
年份
京东方
同方股份
京东方
同方股份
京东方
同方股份
京东方
同方股份
2001年
-15618.7
-5278.1
-10254.7
-2261.8
4754.9
2776.5
-192.0
-4131.5
2002年
-26974.1
-21083.0
-845.8
-2896.3
11288.2
3770.9
-4151.1
-1214.3
2003年
-21942.3
-38182.7
-12639.8
-2803.6
31107.1
7797.6
-3336.0
-3318.8
2004年
-150577.7
-45726.5
6455.9
-9239.3
46443.7
13230.1
381.2
-3212.6
2005年
-292988.0
-60163.5
-14684.2
-4453.6
77942.5
13246.5
-1301.9
-1009.8
2006年
-391415.8
-71395.3
106277.9
-7163.7
44626.2
15771.8
11524.8
2221.7
2007年
-1650.2
-72552.5
-19660.3
2271.2
19618.8
15267.9
30258.8
-1876.1
2008年
-215708.4
-135690.9
-25284.3
-6054.7
23522.9
23550.8
6353.2
-2223.0
如上表所示,经过对EVA进行细分寻找EVA下降的原因,我们发现,京东方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EVA在分析期内均小于零;投资活动产生的EVA值2004年和2006年大于零,其他年份小于零;运用债务杠杆产生的EVA值均大于零。与同方股份的比较中得出,京东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与投资活动中并没有优势可言,并购后京东方经营管理能力进一步恶化且呈现不稳定状态,风险加剧,与同方股份相差甚远。但在财务杠杆的运用和其他活动方面京东方显著高于同方股份,不过这并不能改变企业整体EVA下降的趋势。
(二)杜邦分析:
下面我们再通过杜邦分析方法进一步剖析京东方并购后EVA下降的深层原因。
表二:各项指标对比结果
净资产收益率
销售净利率%
总资产周转次数
权益乘数
京东方
同方股份
行业均值
京东方
同方股份
行业均值
京东方
同方股份
行业均值
京东方
同方股份
行业均值
2001年
2.88
11.1
0.2
3.88
7.5
5.6
0.67
0.88
0.4
1.93
2.17
3.31
2002年
3.88
6.77
2.5
3.53
4.08
6.46
0.88
0.88
0.3
2.53
2.27
3.25
2003年
15.24
4.01
2.8
3.93
2.43
6.55
1.17
0.97
0.4
4.02
2.44
3.23
2004年
5.49
3.95
2.8
2.31
2.24
6.19
0.82
0.98
0.5
4.02
2.83
3.21
2005年
-38.1
3.49
3.7
-11.1
1.83
-3.03
0.69
0.98
0.3
4.66
3.31
3.09
2006年
-48.7
4.94
-1.3
-20.2
2.56
-1.07
0.47
1.03
0.3
5.16
3.7
2.36
2007年
16.34
9.87
-1.3
8.03
4.36
5.9
0.75
0.96
0.3
3.54
3.4
2.36
2008年
-15.4
3.99
-1.1
-12
2.85
-0.14
0.61
0.78
0.3
2.6
2.82
2.37
表三:杜邦分析——因素分析连环替代法分析表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净资产收益率F
2.88%
3.88%
15.24%
5.49%
-38.09%
-48.74%
16.34%
-15.37%
销售净利率A
3.88%
3.53%
3.93%
2.31%
-11.11%
-20.22%
8.03%
-11.96%
总资产周转率B
0.67
0.88
1.17
0.82
0.69
0.47
0.75
0.61
权益乘数C
1.93
2.53
4.02
4.02
4.66
5.16
3.54
2.6
替换A
5.56%
4.56%
8.75%
10.86%
-36.62%
-65.02%
19.47%
-31.75%
替换B
5.17%
6.00%
11.63%
7.61%
-30.82%
-44.29%
31.08%
-25.83%
替换C
2.88%
3.88%
15.24%
5.49%
-38.09%
-48.74%
16.34%
-15.37%
A因素变动对F指标的影响
-1.42%
1.68%
4.87%
-4.38%
-42.11%
-26.93%
68.21%
-48.09%
B因素变动对F指标的影响
-0.39%
1.43%
2.88%
-3.25%
5.81%
20.73%
11.60%
5.93%
C因素变动对F指标的影响
-2.29%
-2.12%
3.61%
-2.12%
-7.27%
-4.45%
-14.74%
10.46%
如上表所示,并购后的京东方的净资产收益率在绝大多数年份均低于行业均值和同方股份。进一步说明了并购使企业的经营出现了恶化的风险。并购前后京东方净资产收益率发生了较大变化,由并购前的正值转变成并购后的负值,虽然在并购当年净资产收益率有大幅提升,但是在并购后逐渐下降,其中2005年、2006年、2008年均出现较大幅度的负值,并购前净资产收益率的变化区间为[2.88%,6.98%],而并购后净资产收益率的变化区间变为[-48.74%,16.34%],净资产收益率离散区间加大,市场拓展的风险逐渐显现。
并购前后销售净利率对净资产利润率的影响最大,其次为权益乘数,影响最小的是总资产收益率。销售净利率在并购后第二年出现了由正直转向负值的质的变化,总资产周转率在并购后第二年也出现了下降,权益乘数并购后均高于并购前,尤其是并购后第3年达到案例分析期的高位5.16,可见并购后公司的各方面指标均受到了负面的影响。
京东方的销售利润率在整个分析期均低于行业平均值,在并购当年及并购后的2004年和2007年高于同方股份企业管理论文,其他年份均低于可比企业。说明并购在短期内给京东方带来了一定的经营效益的改善,但是长期反而加速了企业经营效益的恶化。京东方的总资产周转率在整个分析期均高于行业均值,但除并购当年外均低于可比企业同方股份,说明京东方作为大型企业在控制库存及应收账款的周转方面具有一定优势,京东方的权益乘数在并购前均低于可比企业和行业均值,并购后权益乘数迅速提高超过行业均值和可比企业,说明京东方在并购前后的财务风险发生了巨大变化,并购交易过程及其后对后期资金投入需求的增加,使企业的财务风险显著提高。
总之,京东方并购韩国现代后,在本文的考察期内EVA值均小于零,但并购后进一步恶化;净资产利润率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甚至出现了负值,说明企业的运营损害了全体投资者的利益。综合EVA分析和杜邦综合财务指标分析可知,并购后京东方的经营能力进一步恶化,财务运用能力有所加强,然后财务杠杆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财务杠杆的放大也会放大企业的财务风险,如果处理不妥,企业将会陷入财务困境。
(三)结果评价
TFT-LCD是一个典型的“大者恒大”和“产能决定竞争力”的资本密集型产业。厂商只有迅速将产能扩大,成本才能摊薄,采购原材料的议价能力才会提升,产品也才具备竞争能力。随着产业环境的迅速变化,海外和海内的双线扩张成为了京东方不能承受之重。京东方甚至曾作出决定将第五代TFT-LCD液晶生产线剥离出上市公司。以下对京东方并购的经验进行总结以期对后来者提供借鉴。
第一,技术整合困难重重,生产无法实现规模经济。
京东方想借收购摆脱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局面,然而3.8亿美元得来的技术仍未为其换来竞争优势。在京东方搭建TFT-LCD第五代生产线的同时,主要日韩液晶面板厂的八代生产线,便已经开始量产。夏普公司甚至已经投入液晶面板第十代生产线建设。 另一方面,对并购来的技术进行消化吸收也不尽如人意。液晶面板的生产类似于手工艺品制作,流程控制、投料比例等关键环节,都依照湿度、温度的变化而改变,完全靠生产线工人长期的经验来把握。京东方计划收购后将技术转移到国内,然后却受到了韩国工会的阻挠论文参考文献格式。最终导致国内外的液晶生产线完全由韩国员工全面掌控,韩国方面在原材料、设备的采购上具有决定性话语权。京东方面对强势的韩国工会一再退让,韩国员工在享受高工资、高福利的同时,大大推高了本就已经偏高的运营成本。
第二,行业整体低迷,并购后连年亏损。
京东方贸然上马第五代TFT-LCD,是典型的“波峰投建,波谷产出”的举措。在京东方搭建第五代生产线的同时,全球液晶面板产能扩张也进入一个高峰。从2004年四季度到2005年四季度,全球共有11条4.5代以上的TFT-LCD液晶面板生产线投产,这些生产线形成的新增产能在2005年开始显现。从2005年11月开始,主要尺寸的显示器液晶面板价格都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跌企业管理论文,京东方面临极大的压力。
由于没有足够的资金投入以扩充产能,导致对上游配套厂商的话语权缺失,成本居高不下。京东方TFT-LCD液晶面板的综合成本与国际一流厂商相比,至少存在10%左右的劣势。
从原材料成本到最终的销售价格,京东方都并无优势可言,直接导致了其连年亏损,销售利润率大幅缩水,最终EVA维持负值,投资者价值遭到毁损。
第三,资本结构不当,面临巨大的偿债和后续资金融通压力。
收购之时,高达3.8亿美元的收购金额给净资产只有20亿元的京东方带来巨大的财务压力。2003年京东方资产负债率最高达到70%。公司B股增发完成后,负债率回落到50%以下。但是在2005年巨额贷款以及巨额亏损的压力下,资产负债率又回到75%以上。
运用财务杠杆筹集收购资金使京东方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又恰逢全球液晶面板价格仍处在低谷,京东方亏损持续扩大。在此情形下,政府的救助和银团的贷款有如杯水车薪,京东方面临巨大的偿债和后续融资的压力。
五、结论启示
在国内外企业并购史上不乏“蛇吞象”成功的案例,但其成功是以特殊条件和纯熟的并购技巧为基础的。而我国的IT企业在海外并购活动中显然并不具备这些优势。京东方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鲜活的例子。尽管最终凭借出色策划完成了并购,可京东方缺乏并购国际一流企业的实力和经验,并购后陷入了财务费用高昂和后续资金投入乏力等危机。如若不是地方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和国内银行的协助,京东方可能早已因“蛇吞象”一举而不复存在。然而政府的支持只能解燃眉之急,从长远看,这些考虑不周的海外并购会使企业在很长时期内背负沉重的经济负担。在复杂的海外并购实践中,企业应遵循一般性的并购规则,不要寄希望于出“奇制胜”或追求“蛇吞象”的宣传效应,经验寥寥的我们要更加审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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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大宗物资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有效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干部员工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市国资委《扬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委“三直接”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宗物资集中采购,是指公司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零部件、设备、配件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工程以外的采购对象,包括保险、技术、智力、中介、物业服务、广告、安保、大型活动的组织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宗物资集中采购,是指企业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是指单批或者单件物品采购金额在叁万元以上(含叁万元),具体标准参照每年市政府办公室公布的《扬州市**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
第四条 公司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效益原则。按需采购,勤俭节约,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组成及其职能
第五条 公司根据市国资委办法要求与公司实际,成立大宗物资采购领导小组,下设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公司招投标业务管理部门内。
第六条 大宗物资采购领导小组作为一个非常设机构,由公司相关领导、总工室、综合办公室、监察室等部门分别指定专人组成,如果涉及到相关物资的采购时,必须有相关部室或分公司人员参加。
第七条 采购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大宗物资采购计划的督导,具体职能为:
1、审核大宗物资采购方案;
2、监督招标或者现场采购活动;
3、指导采购管理办公室逐步确定公司各项大宗物资的供应商范围,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
4、负责审核公司大宗物资采购的招标文件,全过程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第八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作为采购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主要负责采购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能为:
1、组织召开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做好会议记录等相关事宜;
2、制定大宗物资采购方案;
3、逐步确定公司各项大宗物资的供应商范围,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
4、负责公司大宗物资采购的招标文件编制、公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公示中标候选人,公告中标人。
5、完成采购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采购工作中,如有必要,可邀请本单位或外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条 公司集中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有关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优先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的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不能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而以内部比价方式在公司等网站招标信息等开展招标工作的,自行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
第十二条 需要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符合本规定要求,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公司内部集中采购管理规定报批。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该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专业性较强且潜在投标人较少的;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内容、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招标时间限制难以得到满足;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再次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四)基于技术、工艺或专利技术保护的原因,产品、工程或服务职能由特定的供应商、承包商或者服务提供者提供,且不存在其他合理的选择和替代。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项目符合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等条件的大宗物资,应经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七条 根据制度规范或经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下列情况可不实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
(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三)本办法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情形;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对不具备招标条件的物资采购,采购过程要做到有章可循,公开透明,比质比价,监督制约,严格考核。公司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物资采购的,参照现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市场状况和资金情况,每年年初编制大宗物资物品年度采购计划,遇有生产经营中急需或政府交办事项中所需等大宗物资物品采购时,编制临时采购计划,经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后,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国资委备案;分公司的采购计划经该分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后,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条 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并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做好集中采购信息公开工作。采取公开招标的,编制的招标文件经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外,需在公司网站公开招标信息。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职能部门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在符合年度采购计划且符合相关预算的前提下,呈报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实施定点工作。采购领导小组按资金的额度,决定招标,议标采购。
第二十四条 制订采购方案。根据采购计划,由采购领导小组制订物品的采购方案。采购方案需要明确说明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需要采购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品牌、数量、估价等指标;二是提出上述物品采购的供货渠道、采购办法、采购人员、评议原则以及采购时间的安排等建议。
第二十五条 确认采购方案。采购领导小组编制的采购方案要及时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进行论证和确定,并根据会议要求加以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六条 采购信息的。采购管理委员会要及时通过合适的渠道公布采购计划,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对参与投标企业的具体要求等,信息要公正、公平。
第二十七条 实施采购
1、公开招标。一次性采购在10万元以上的(具体以不超越每年市政府办公室公布的限额标准为准),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采购,并有三家及以上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参加投标,具体按照国家有关招标管理方面的规定执行。最终由公司与中标单位签署采购合同。
2、邀标采购。一次性采购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在确保公正、公平的前提下,采取邀标采购的方式。邀请和组织符合资质要求的三家及以上企业参与;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最终由公司与中标单位签署采购合同。
3、竞争性谈判。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项目,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与之签订采购合同。
4、单一来源采购。采购人根据采购要求编制采购预算,并提出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经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采购管理办公室通过协商帮助采购人获得合理的成交价并保证采购质量。
5、询价。由采购管理办公室编制询价书经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合格后,发放给合格给供应商。供应商一次性报价。采购领导小组根据报价确定中标人。
6、开标、评标。开标工作在采购领导小组全程监督下由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采购办公室根据采购物资的不同,组建临时评标(谈判)小组,负责评标、定标。
第二十八条 公司采购3万元以下的物品的,一般亦应在指定的大宗物品采购供应商处采购。若指定大宗采购供应商无相应物资,可视情况通过大宗采购供应商代购或自行采购。但必须做到以下要求:
1、采购人员必须两人以上;
2、货比三家,摸清行情;
3、根据采购预算,控制支出额度;
4、及时向主管领导请示,反馈采购信息;
5、编制采购细目和价格清单;
6、清单必须由两人以上签名,注明供货方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二十九条 提请支出审批。
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费用审批。
第三十条 采购管理委员会完成大宗物品定点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应严格执行定点采购规定。遇有未经定点的物品种类,应及时提请采购管理委员会定点。
第三十一条 采购领导小组应当定期在公司网站公示大宗物品采购定点及实际情况。
第三十二条 在供应和服务过程中,采购管理办公室必须按合同要求督促供应商履行义务,据此评价供应商履约情况和按合同要求付款,切实维护应享受之权利。
对于供应商违约和继续采购可能造成损害的情形,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向采购领导小组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继续或中止合同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年终采购领导小组应对采购工作进行简单总结,对供应商的信誉进行评价,听取各采购单位意见,分析采购过程中的问题,研究改进采购工作的措施。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四章 公司采购活动接受公司监事会全程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监督检查有关采购的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3、监督检查采购人员和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4、指出采购过程中的问题,并督促改进,对采购过程中的投诉、举报问题及时进行调差跟踪。
[关键词]民办高校;采购成本;集中采购
[中图分类号]F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49-0132-02
1 完善教学物资采购制度与采购组织,降低采购成本
健全民办高校采购管理体制是高校实行集中采购的基础。通过建立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来规范教学采购的操作方式和程序,增加采购工作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目前一般民办高等院校都设置了内部控制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能达到预期的控制目的,往往设置制度是一回事,而执行制度又是另外一回事,并且存在制度的不完善,这就要求不仅要对内控制度是否健全进行评价,重要的是对内控制度是否有效进行评价,对设备采购从立项、计划金额、合同签订、验收建账、付款全过程实行有效的监督,对程序和操作方式进行严格有效的监督约束和评审;同时,学校应制定设备物资采购的政策性文件及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
民办高校采购部门组织结构是指高校采购部门计划、协调和控制政府采购业务活动的整体框架。设置合理的组织结构,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通常包括:确定组织单位的形式和性质,确认相关的管理职能和报告关系。为每个组织单位内部划分责任权限制定办法。
2 教学部门人员参与采购方案制定及采购监督
教学物资采购方案,一般来说是根据学院的教学总体规划、教学大纲的具体要求以及学院教学的实际需要综合考量后提出来的,后由教务处、财务处、后勤处、设备管理处等部门调研论证后再去组织实施。在制定具体采购方案时,使用部门作为最终用户必须参与,从技术角度提出具体详尽的技术数据供决策层参考并对其负责。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随意采购、盲目开支的弊病发生,从而使购买的教学设备与实际需要相匹配、与长远建设相协调,杜绝或减少因采购失误所带来的种种损失。
3 教学物资以集中采购为主,降低采购成本
民办高校自身的特殊性和采购物资的急需性,决定了物资采购应从实际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招投标与非招投标方式相结合,积极稳妥地推进教学物资采购工作。这样既可以发挥集中采购单位和各使用单位的积极性,又可能发挥集中采购的优势。
在高校教学物资采购实际操作中,按照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对通用性强,技术指标相对简单的仪器设备,如办公用品、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汽车、空调等,有一定采购量但不是急需的科研仪器应直接交由学校集中采购,为学校节约资金。
实践证明,实行集中采购是降低采购成本的有效方法之一。进行集中采购,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集中需求量。供应部门将各学院在一定时间内的需求具有共性的物资进行整合,比如,办公用品的采购,力求达到供货商的最小批量要求或将较小批量整合成较大批量,以求争取到更优惠的价格;二是集中向某个教学物资供货商采购。这种方案更适用于产品较齐全的分销商采购。由于分销商的经营模式较生产厂家更为灵活,他们往往较多的产品线,而其要求的最小订货量也较生产厂家更低,因此在很多时候向一两家产品线较全的商集中采购是小批量采购的一种上佳选择。
在物资采购过程中,将各全校的需求集中起来,采购部门便可用较大的采购量作为砝码得到较好的数量折扣价格。规格标准化后,可取得供应商标准品的优惠价格,库存量可以相对降低。费用的支出也会因采购统一作业而减少,采购部便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将资源用在开发新的供应商。
4 建立严格的采购招标制度,降低采购成本
民办高校也可与公办高校一样,实行采购招标制度。规范招标采购过程,充分调研,事先提出教学物资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供应商参加投标,然后由学校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一次性的从中择优选择采购对象,以最科学的方法选择最合适的供应商。
民办高校的物资采购也具有采购金额大、集中、品种多,专业性强的特点,多数采购适合使用招标采购的方式。做好教学物资采购招标工作,公开选择合理的供应商,对节约采购成本有重要的意义。
5 重视采购结果验收,及时反馈采购效果
高校教学物资采购,不仅要把重点放在“采”的过程上,更要放在“购”的结果反馈方面。教学物资采购从制订采购计划、组织采购活动,一直到采购结果验收完毕是一套完整的管理过程,每个环节都环环相扣,紧密衔接,只有每个环节都做好了,才能最终取得一个好的结果。在目前的高校采购管理过程中,履约验收却是采购过程中的薄弱环节。
有针对性地成立验收小组,由采购人、质量检测机构人员、供应商、申请采购部门使用教师组成,另外如有必要,还可以邀请纪检部门代表参加验收。
一是要检查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看其是否符合既定约定(包括合同中的交货时间、货物数量、交货方式等);二是验收所采购产品(尤其是大型教学设备、精密仪器)的质量,即检查其技术指标、规格型号是否符合采购要求以及供应商的承诺。为再次的采购做好铺垫和准备。
验收是采购不可或缺的一项工作,而且是对整个教学物资采购行为最后把关的一个重要环节,如果在这个环节上发生差错,必然会给整个采购行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而且,验收环节也是容易发生腐败行为的一个环节。所以,必须建立起严格的验收制度,规范验收人员的行为,反馈采购的结果与不足,提高采购效率。
参考文献:
[1]沈小静,谭广魁,唐长虹.采购管理[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3.
[2]游栋明.我国高校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教学纵横,2004(3):141-142.
对集中采购过程中存在问题与风险进行客观分析,制定适宜的对策措施,不仅能够保证集中采购的顺利实施,也可以有效控制采购成本。
施工企业物资采购模式的先进性与科学性是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表现之一。面对挑战和机遇以及严峻的市场竞争,集中采购以其整合采购资源、优化供应链、降低采购成本等优势成为了大型施工企业应用并不断探索完善的采购模式。因此,关注集中采购实施重点,做好风险防范才能更好地提高企业经济运行质量。
物资集中采购的实施重点
供应商的选择与评价。供应商的选择与评价是实施采购管理的关键环节,直接影响采购实施效果。要做好供应商的选择与评价,应由企业采购管理部门制定并完善供应商选择与评价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供应商评价、选择与再评价的标准及管理流程,统一建立供应商库。在建立供应商库、进行供应商选择前应对供应商进行评价,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经营资格和信誉、供货质量及供货能力、价格与售后服务等,同时还应考虑供应商供货的地理位置、供货时、司、抗风险能力等作为选择供应商的依据。对评价合格、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录的还应定期进行供应商再评价,监控其服务动态,并确定是否与其继续保持现有合作关系,及时识别新的、潜在的采购风险,加以预防和控制,如建立不合格供应商黑名单就是企业预防和规避采购风险的有效手段。
采购方式的选择。根据工程项目自身要求、项目所处环境不同,采购方式也多种多样。常见采购方式有公开竞争性招标采购(可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和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也称为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国际或国内询价采购、直接采购、间接采购等。不同的采购方式适用于不同的采购规模、不同的资金来源渠道、不同采购对象的性质与要求,因此在实施采购时应作出正确选择,选取最适合的采购方式。
绝大部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采购都要求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方式。采购金额较小,有能力提供所需物资或服务的供应商数量有限,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如涉及国家安全、国家保密、抢险救灾项目、紧急检维修项目等)不能进行公开竞争性招标的采购采用邀请招标采购。采购现货或价值较小的标准规格物资时通常会向供应商发出询价单,在对比其报价基础上进行采购,即国际或国内询价采购。而对于设计、业主、发包方指定供应商或所需物资具有专营性仅有一家供应商满足要求时则进行直接采购。此外,在同一项目采购中还可能出现邀请招标采购、询价采购及直接采购多种采购方式相组合的方式。不管采用何种采购方式都以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降低采购成本为最终目的,因此恰当地选择采购方式也是集中采购的实施重点。
集中采购的风险识别与防范
管理制度不完善,采购计划不准确,供货厂家设备出现故障,供应商违约,采购人员工作失误或收受贿赂,物资质量存在司题,采购合同条款不明确、不完善等因素都会影响采购的顺利实施并带来采购风险。因此,对集中采购过程中存在问题与风险进行客观分析,制定适宜的对策措施,不仅能够保证集中采购的顺利实施,也可以有效控制采购成本。
集中采购在采购管理、供应商管理、采购方式的选择、采购计划编制、采购招标、采购合同签订、采购价格、采购物资的验收以及物资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风险,其中比较普遍及严重的就是供应商管理风险、采购招标风险及采购价格风险。
供应商管理风险。供应商选择不当、供应商考核体系的不完善经常会导致采购风险,主要表现在供应商准入门槛偏低、供应商提报虚假资料、供应商违约及企业对供应商的考核流于形式等方面。
某项目采购水泥方桩时,在当地具备资质的供应商中选出3家生产规模较大、能力较强的厂家进行了实地考察,经过资格预审及资料审查后列为临时合格供应商,经技术谈判和商务招标后,最终确定一家供应商并以最低价中标。采购合同中明确了水泥方桩的生产及验收标准,并约定由项目技术人员不定期进行现场监造。供应商按合司约定陆续交付了产品,但在使用过程中却发现水泥方桩强度不够,甚至个别方桩在打桩时被桩机直接打断。经技术鉴定确定出现质量问题是由于钢筋配比不符合制造标准,供应商为节约成本减少了钢筋的使用数量,降低了部分钢筋的直径,直接导致方桩的强度达不到标准要求,此外,项目技术人员也未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监造。虽然方桩质量问题未造成质量事故,项目部也及时将有司题的水泥方桩返厂重新生产,并由项目技术人员现场监造,且新供货方桩使用前由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静载荷实验,实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所有损失及检验费用也由供应商承担,但上述挽救措施仍影响了项目施工进度,并给施工企业带来了不良影响。可见,供应商管理风险不容忽视,供应商的规范管理与动态监控也尤为重要。因此供应商管理除了正常履行供应商选择、评价程序外,还应进行动态监控及再评价。对重要物资的采购或初次合作的供货厂家,应派驻人员驻场监造。对存在违约行为的供应商拉入黑名单并进行行业内通报,引以为戒。此外采购人员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必须明确物资的质量标准、技术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以规避企业采购风险。
采购招标风险。采购招标风险主要表现在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评标办法不适用、招标人有目的性地选择供应商、投标人围标、评标专家抽取不符合规定等方面。
某项日拟采购一批不锈钢管,招标前项目部根据工程投标价格和施工预算提供了最高采购金额即采购招标标底(约2500万元)。对此,采购员选定了几家不锈钢管供应商进行招标,最终招标结果却是供应商最低报价仍比标底高出约500万元。经招标组商议,宣布此次招标为废标,择日重新招标。事后,经过企业采购管理部门细致调查发现,参加此次投标的供应商存在围标行为,其中两家供应商法人为亲属关系。造成此次事件的主要原因是采购员在选择供应商时,未对供应商进行逐一了解,存在失职行为;个别采购员有目的性地选择供应商,存在商业受贿行为;项目采购管理部门未对招标方案进行认真审核。对此企业采取了重新选择供应商再次招标,对相关采购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取消存在围标行为供应商资格,并在供应商大会上通报批评等措施,但不可避免地延长了采购周期及管理成本。因此,要规避采购招标风险,必须严格执行招标程序,并由纪委等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监督。采购管理部门必须对招标方案尤其是入围供应商进行认真审核,当采购金额较大或确系重要物资时,采购管理部门应在采购员选择的供应商基础上,额外选择两家供应商参与投标,以避免围标行为的发生。在办理供应商入网的时候,对其资质、法人身份及其经营历史应进行深入了解,避免有不良记录的供应商入网。
采购价格风险。采购价格风险主要由于市场价格的不确定性所导致的采购失败而形成的索赔风险。
某项目拟招标采购一批C型钢,在唱标过程中发现,投标报价时最低报价比第二低报价低了近20%,但因该项目急需这批C型钢,所以采购人员未与该供应商进行有效沟通和核实,直接宣布了招标结果。随后招标组向中标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快递了采购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后7日内交付全部C型钢,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3天之后,经采购人员多次催促,中标供应商却以市场价格发生变动为由拒绝签订采购合同,并单方面宣布停止供货,最终致使该项目延误了工期。事件发生主要原因是招标前采购员未事先了解C型钢最新的市场价格,对于报价过低的供应商未进行核实即宣布了中标结果。招标时未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致使投标人随意变更价格造成废标,导致采购失败。工程合同条款要求,工期延误大多会遭到发包方的罚款及索赔,直接影响施工企业经济效益,可见应有效控制采购价格风险避免此类损失。对此类事件采购人员应与报价第二低的供应商取得联系,再次核实交货期与价格后签订采购合同。取消该违约供应商合格供方资格,并在供应商大会上进行通报。并在进行紧急物资或重要物资的招标时,应考虑收取一定额度的投标保证金,避免中标供应商不履行招标结果。对于紧急物资的采购,如果投标人报价过低(如低于正常价格的20%),招标人应马上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对其提供的产品规格、标准、交货时间及单价等方面进行再次核实,得到供应商最终确认后方可宣布中标结果。同时,对于紧急物资的采购,在招标前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避免中标单位出现问题影响项目正常施工。
为了规范围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支出的管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部出台了财金[2001]209号《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f规定》,将采购预算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办公用房租赁纳入了集中采购的范畴。这一规定是国家市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丰要政策依据,但囿于房屋租赁采购的特殊性质,此类项目的集中采购在交际工作中面临诸多困难。
中国银联作为国有金融企业,共有36家分公司,覆盖了我国境内的所有省份,由于办公用房的采购具有突出的地域性特点,每个省份都有独特的困难和问题,并且国家审计机关也对国有金融机构的办公用房采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同题,我们在实施办公用房租赁集中采购方面进行了一些新的探索。
探索与尝试
1.充分利用公共互联网资源挖掘免费信息
中国银联将100万元以上的房屋购置和租赁纳入总部集中采购目录。考虑到分公司运营稳定性及经济性的需要,其办公用房租赁一般是三年起租。银联集中采购部门位于上海,对于其他城市商业用房的信息了解其少,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首先将目光集中在公共互联网上。近年来,由于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国内的房地产产业信息在公共互联网有相当的沉淀,为集中采购工作提供了许多免费而又非常珍贵的信息。因此,我们从需求提出阶段就先通过互联网的渠道了解和积累必要的信息,这些信息经过筛选过滤,就可以形成初步的第一手资料。
2.公开报名与定向邀请报名相结合
商务楼宇一般产权形式主要是开发商自持或小业主所有,所以不同的产权形式面对的出租方差异较大。考虑到办公用房的选择既要满足分公司日常办公及持续运营的需要,又要满足经济性等要求,且办公用房的影响因素众多,出租方大多具有资源稀缺性和排他性,采用招标方式实施采购对我公司有一定难度,因此,我们通常选择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并向主管财政机构进行书面报告。
对于谈判对象的征集,一般同时使用以下三种方式:一是通过法律规定的采购信息渠道公开采购公告,邀请具备条件的产权人或机构报名参与;二是主动邀请全国性或地域性的正规中介机构提权清晰可靠的房源报名参与;三是邀请分公司实地调研过的办公用房的产权人报名参与。通过公开报名与定向邀请报名的方式,充分发动潜在的出租方,在竞争性谈判的过程中,真正通过竞争来掌握谈判的主动性。
3.认真分析掌握谈判筹码
办公用房租赁的影响因素非常多,例如交通条件、周围环境、楼层差异、内部装修、设备设施、智能化办公条件、物业管理及服务水平等等,这就需要集中采购部门在项目进入谈判实战前充分掌握各种信息,积累谈判素材,并进行系统分析。
从业主方看,需要分析自身的核心诉求或关键因素,研究公司内外部的相关制度,据此制定谈判底线;从出租方看,需要分析当地的房地产发展态势,拟租房屋的区域特点等尽可能详尽的信息,对已确定参与谈判的潜在出租方的心态进行分析,掌握谈判筹码。
我们的一些租赁采购案例表明,这种事先的周密准备对于谈判成功与否至关重要,通常出租方不会“预见”到业主方的专业性,谈判时候我们就可以充分掌握现场的主动性。
4.充分发挥专业机构作用
办公用房租赁实质上是房屋产权租赁,房地产咨询机构可以为我们提供专业的调研结果和趋势报告,房地产中介机构也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历史及现实数据,都可以为不同地域的办公用房的租赁提供珍贵详实的数据。因此,我们在办公用房租赁的集中采购上,充分发挥这些专业机构的作用。在采购方案的设计中,也加入了购买相关服务的内容,对专业服务机构,既可选择公司自己的房地产顾问定点服务供应商,也可选择拟租赁地当地的专业服务机构,服务价格可参照公司房地产顾问定点服务供应商的费率进一步组织谈判。通过借助专业机构的服务,我们在房屋租赁集中采购中取得了较高的节资率。
5.评委选择方式
由于办公用房租赁通常预算较高,对分公司影响较大,且具有地域性、专业性的特点,因此,在评委的选择上,我们改变了通常采用的随机抽取评委的方式,主要采取了,委派评委的方式。由实际使用方(分公司)、总部集中采购部门、总部基建部门分别委派人员参与。这种方式既可以保证谈判小组对当地情况有较充分的了解,同时又可保持相对独立和公平,便于在谈判中充分发挥评审专家各自的特长。
案例分析
本文以银联某分公司房屋租赁为案例,首先由分公司提出房屋租赁需求。某分公司根据从租赁市场了解的情况,申请的立项预算为146元,平方米/月,计划租期为三年,由于采购预算超过100万元,提请总公司进行集中采购。
总部集中采购部门按到项目后,仔细分析了项目的需求情况,先通过互联网搜集相关信息,同时与当地的专业机构取得了联系,并与当地分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详细交流,对上述各方信息进行整理后,就对当地物业情况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积累了第一手资料,进而制定了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我们的经验,对于办公用房租赁而言,最主要的就是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根据采购实施方案,在法律规定的采购信息渠道(如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等)公开采购公告,同时主动邀请全国性或地域性的正规中介机构提权清晰可靠的房源报名参与,以及分公司实地调研过的办公用房的产权人或机构报名参与,通过这种公开报名+定向邀请的方式,最终有三家符合入围条件的出租方通过公司的采购系统报名参与。
正式谈判前,我们派项目经理先期赴当地考察实际情况,与专业机构进行深入交流,对市场情况做进一步分析研究。谈判开始前,项目经理组织谈判小组的评审专家了解谈判素材,讨论谈判策略,做到知己知彼。例如作为承租方,分公司本次办公用房租赁的核心诉求或关键因素,公司内外的相关制度等;潜在出租方拟出租房屋的区域特点,产权人的心态分析等;该地区写字楼市场的供需关系及发展态势,交通条件、周边环境、楼层差异、内部装修、设施设备、智能化办公条件、物业管理及服务水平等等因素。评审专家在全面了解项目情况后,共同制定了谈判策略,形成了谈判底线,谈判的过程中谈判小组就能融为一体,顺利掌握了谈判的节奏,最终谈判的成果也较为显著。本项目最终的成交出租方,不仅位置、楼层、朝向等均最贴合分公司需求,且最终单价下降到119元/平方米/月,节资率达到18%以上。
创新与共赢
办公用房租赁集中采购是目前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非常重要的领域,在实际的操作中经常会遇到各种问题,所以需要我们用创新的思维去分析和解决问题,用创新驱动此类采购业务的发展。
在办公用房租赁集中采购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新的问题、所以需要我们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积极探索,在实践中检验各种方法论,从而积累新的经验。
关键词:集中采购 审计分析 操作规程 询价 定点采购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1-137-02
集中采购,作为会计财务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衡量各行会计财务水平的核心指标之一。随着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调整,其内容日趋合理,对各核算主体业务指导的操作性加强,但实际中,对于地市中心支行,因人员构成、职责分工、观念等因素影响,集中采购业务操作流程仍未实现标准化,这一方面是因为各行所处地域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各行会计人员配备方面的差异。本文将对近年审计实践中可能涉及的、典型的部分问题进行逐一分析。
一、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零星采购的异同分析
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同属政府采购范畴,组织、实施中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强调内部控制有效性、采购方式合理性,零星采购不在政府采购范畴,程序简单,限制少;相比分散采购,集中采购有明确的采购目录及标准,根据采购项目及标准,划分各级机构权限,实施中注重计划、统计分析,更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分散采购作为集中采购的补充,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一定限额以上,由需求机构实施,强化对其他重要项目采购资金管理、控制。
二、集中采购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分析
1.单位层面。目前,大部分中心支行实现了财事权分离,由会计财务科承担会计管理职能,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科技科、人事教育科、货币金银科等部门承担相应的事权审核职能;但实践中,个别行财、事权部门未有效相互制约,典型表现为后勤服务中心直接拥有费用审批权,集中采购内部控制有效性难以保证。
2.职责分工层面。不相容岗位分离是集中采购内部控制环节的又一风险点。对于地市中心支行一级,因人员等因素制约,一般未设立采购中心,普遍表现为会计财务科、后勤服务中心在采购实施、评标、验收环节职责划分不清,流程未实行标准化,管采不分离,不利于相互制约。
三、集中采购管理
1.需求调查、统计分析。实践中,通常需求部门在报送采购目标的核心技术规格、⑹方面会出现定位不精确的情况,或直接指定某款产品,且市场调查止步于价格比对层面,不利于实现资金高效使用;同时,日常使用环节,未全面建立在用商品、服务的维护档案,对其重要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全面反映其优缺点,供今后采购参考。需求调查、统计分析不完善易形成需求与实际背离,表面节约费用,使用周期内受维护成本高、故障多等因素影响,资金实际使用效率大打折扣。
2.采购方式选择。审计实践发现,多数中心支行采购中,或者在采购档案中表现的多为询价方式,部分标注为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的项目,因其操作环节缺少成立谈判小组、谈判记录、正式标书等要素,实质上也是询价方式,这反映出一方面可能由于时间紧、竞标和谈判成本过高而被迫采用询价方式实施采购;另一方面,部分会计人员对询价方式适用的范围尚不完全清楚,认为询价简便易行,进而任意使用该方式进行采购;竞争性谈判的特点是因行业标准不一致或有差异等因素,不能直接取得报价,需要供应商详细描述所售商品的性能、参数指标,在此基础上提出报价,供采购方选择,但实际中,会计财务人员往往忽略了这一实质特征,为满足采购多样的要求,将本应划为询价的项目定义为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作为公开招标的补充形式,执行中应重点关注标书的全面性,贯彻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3.典型采购项目实施。(1)种类多、单价低、需求具有不可预见性商品采购方面,多数中心支行对大额支出采用询价方式采购,面对紧急、小额需求时,选择直接购买,该行为属于零星采购范畴,与制度要求不符。(2)车辆加油、维修保养、保险采购方面,多数中心支行在油料采购方面,仅与谋加油站、公司签订一份协议,未针对具体情况就采购事宜进行例外、事前约定,实际执行中出现未在协议公司加油的现象;维修、保养方面,多数中心支行通常只与当地一家汽车维修公司签订定点维修协议,实际执行中,进口车在协议公司无法维修,便交由品牌授权机构维修,与机动车管理办法相违背;定点维修并非要求仅可在一个固定公司维修,而是应将机动车分类,按照实际需要,合理选择维修、保养机构,提高机动车养护水平;机动车保险采购中,多数中心支行对保费金额、投保项目进行推敲,通常直接选择与知名财险公司缔约,而不关注具体的条款约定、赔付标准,在极端情况下机动车事故的出现易诱发大额免赔、自担风险的情况,如,各保险公司在三者险赔付方面,针对责任比例与赔付的约定不同。(3)2015-2016年总行集中采购项目及标准文件要求分支行下载采购目录,实践中,部分机构仅将该文件直接提及的项目纳入集中采购计划,对政府采购目录中投影仪、扫描仪、计算机软件、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音频系统、服务器、钞票处理设备等未予以关注。
四、改进建议
针对上述常见、典型问题,应从如下几个方面改进。首先,完善内部控制,全面实行财、事权分离;调整职责分工,将不相容岗位分离;根据日常采购实际,改进、完善操作规程,尤其是非招标方式流程、基本要求;其次,改进需求调查、统计分析,由需求部门综合成交价格、使用年限、维护费用、便利程度等因素,提出备选方案,再由会计财务部门结合本年、历年预算,兼顾项目特点,选择合理采购方式,交后勤部门实施;同时,应追加使用周期养护情况作为统计分析的主要内容,在相似、相同采购中作为参考,从根本上实现预算资金的高效使用;再次,在采购项目认定、方式选择上,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及分行、省会中心支行下发的集中采购文件,及时调整、修订本行实施细则,明确项目、标准要求。
具体实施中,鉴于部分商品单价低、采购频率不易确定的特点,定点采购应为最佳采购方式,考虑成本效益原则,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2015-2016年集中采购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银办发〔2015〕93号)中“应当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各省市地方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的协议供货商、定点采购供应商或电子商城中选择”的建议,从中央国家机关或所在地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的协议供货商处采购,继而降低费用、减少舞弊;同时,通过登陆政府采购网,利于分支机构实现对节能、环保产品的认定、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目标实现。
机动车保险采购应综合报价,赔付标准、方式以及保险公司综合实力等多方面因素,参考车辆使用频率、行驶范围、整零比,选择合适险种,固定合作关系,减少赔付环节难点;维修保养方面,应当根据现有车辆状况,合理分配场所,做到相对固定,批量结算,提高资金效率;当然,也可选择政府公务用车指定维修厂作为定点机构。
集中采购的实质要求是在会计财务科统筹全行资金,在期间连续、资金有限条件下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的过程,各行因所处地域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员素质差异,所选择的方式也不会完全一致,但都应以计划、有效节约、连续可行为基本操作原则。以上表述是在工作中对集中采购业务的一些见解,文中典型问题以地市中心支行审计发现为主。
参考文献:
[1]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银发〔2010〕21号)
[2]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银办发〔2007〕1号)
[3]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2015-2016年集中采购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银办发〔2015〕93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2014〕53号)
一、总体目标和原则
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总体目标是: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中央国家机关实际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规范采购行为,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
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分工、相互制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分开、集中采购机构与项目采购部门分开。
(二)兼顾效益与效率,合理确定集中采购与自行分散采购的范围。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三)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工作程序,规范采购行为,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四)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稳步推进,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二、管理与组织实施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类组织实施。
(一)政府采购管理。
财政部是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制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包括工程公开招标),报国务院批准公布;负责集中采购资金的缴拨管理;负责从事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招标机构的登记备案;负责集中采购机构的业绩考核;管理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和工作;负责政府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按法律规定权限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管理事务。
(二)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
纳入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设立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该中心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国务院办公厅委托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受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各部门”)委托,制定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直接组织招标活动;根据各部门委托的权限签订或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制定集中采购内部操作规程;负责各部门集中采购操作业务人员的培训;接受各部门委托,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采购;办理其他采购事务。
(三)各部门自行采购的组织实施。
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由各部门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部门集中采购可以由部门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社会招投标机构采购。
各部门要加强本部门政府采购的管理,制定本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按照规定编报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指导二级预算单位或基层单位进行分散采购。
三、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和财政部确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各部门的集中采购活动要按有关法律规定确定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其中采购货物和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但由于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要报财政部批准。公开招标要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对需委托政府采购社会招投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务的,要报财政部备案。
四、集中采购工作程序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各部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列明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并按照预算管理权限汇总上报财政部审核。
(二)制定政府采购计划。
财政部依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汇总编制各部门当年政府采购计划(主要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和实施要求),下达给各部门执行,并抄送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三)组织采购。
各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一般于一个月内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报送采购清单,其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技术规格、数量、使用要求、配送单位名单和交货时间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各部门报送的采购清单制定具体操作方案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部门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应当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实施公开招标采购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布招标信息,随机确定评标专家,按程序进行评标、签订合同。
(四)履行合同。
采购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部门负责验收,需要时应请质检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参加验收。
(五)支付采购资金。
根据政府采购计划,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采购项目,采购部门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填报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并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无误后,按合同约定将资金支付给供应商;不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采购项目,由采购部门按现行资金管理渠道和合同规定付款。
五、监督检查
财政部负责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当事人执行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法律规定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采购价格、资金节约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规行为等进行考核,并定期公布结果。对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监察部负责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具体操作活动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的行为进行查处。
审计署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34号)的规定,由有关部门分工负责。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各部门要加强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和工作队伍建设,实行项目责任制度、人员轮岗制度和回避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六、实施步骤
原则为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积极稳妥,逐步扩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范围。
(一)单位范围。*年所有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人民团体)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年扩大到中央国家机关的所有二级预算单位,*年全面实行。
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资金范围。*年上述单位用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要实行政府采购,*年扩大到其他配套资金。
(三)项目范围。用上述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要纳入政府采购。从*年开始国务院每年公布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目录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七、配套措施
(一)进一步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加大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力度。进一步细化部门预算项目,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的可操作性,扩大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的规模。
这是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向绍兴市政府的进言。2014年12月初,绍兴市出台“药品集中采购与定价机制”方案,允许药品在省级中标价的基础上进行二次议价。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对此提出异议,并向绍兴市政府进言。
尽管医药行业有反对之声,但二次议价在2014年已成不可阻挡之势,并向常态化发展。接近年尾,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医改蓝皮书建议,应允许医院 “二次议价”,取消差价率管制;医院购进价格越低,获利越多,越有动力降低药品采购价。“这将是降低药品价格的有效办法,可以同步实现药品价格普降、医疗机构积极性提高、商业贿赂不治而愈、无需增加财政负担、促进药品集中招标制度改革等目标。”
医改蓝皮书再次把“二次议价”推向舆论的焦点。2010年,原卫生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明文规定“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如今,二次议价虽在纸面上被列为禁忌,但在实际中已普遍受到地方政府默许。
二次议价难以逆转
国家政策一再禁止,地方却各行其是,这在中国的政治生态中并不常见。
2014年8月,青岛市下发《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要求“要完善公立医院药品、耗材采购机制。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耗材中的参与度,保证药品、耗材质量安全,鼓励医疗机构在省级集中采购的基础上,通过‘二次议价’等方式,降低药品耗材采购价格”。
2014年10月,湖北省出台《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允许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以带量采购方式与药品企业议价采购,实行量价挂钩,这意味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可在省级集中招标采购的基础上,直接与药企就采购品种、规格、数量及价格谈判,这被认为打破了长期以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不得二次议价”的坚冰。
2014年12月,辽宁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挂网公开征求《辽宁省2014年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意见,表示“所有药品的限价原则上不能高于辽宁省部分地区‘二次议价’后的价格”。这说明辽宁省不允许省级招标价格比议价的价格还高,这也变相地将部分地区“二次议价”的结果直接应用到全省,使同省同价。也就是说,省标仅仅是一个挂网价,市标才是实际的成交价。
事实上,2014年6月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司下发的《关于完善公立医院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公立医院改革的试点城市,允许以市为单位在升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在现有省级集中采购之下,如果试点城市成交价格低于省级中标价格,则全省医院要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采购。另外,发改委的价格改革方案中也提到,建立节约采购成本归医院机制,促进医院主动压低采购价格。
分析人士指出,上述征求意见稿内容的言下之意,或许表明政府已经默许了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自行摸索经验,如果确实能降低药价,那么“二次议价”的尝试也未尝不可。
此后,各地对“二次议价”的试点也陆续开始。上海、福建、辽宁、四川等地在新一轮药品招标采购方案中,均鼓励医院通过“落实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方式,对药品价格进行谈判,尽管并未明确提及“二次议价”,但业内认为本质上并不会有差别。
如何分配是难点
在中国社科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朱恒鹏看来,省级集中招标提高了制药企业的价格维持能力,即单个药品供货商维持药品高价的能力,也提高了药企形成“价格联盟”的能力,即多个药品供货商共同维持药品高价的能力。禁止“二次议价”进一步提高了制药企业的这一能力。那么放开二次议价能够解决什么问题呢?业界普遍认为,有以下几点好处。
首先,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导向将恢复正常,将和零售药店、私人诊所、民营医院一样有降低采购价的积极性,力争以底价购进药品,底价购进就没有医生回扣的空间,没有回扣的刺激,医生就不会因此而过度用药,不合理用药。医院“二次议价”所获得的差价收益通过医院合理考核分配给医生,医生的收入由暗转明,医生才有基本的尊严。
其次,在医院内部和外部将形成两股强大监督检举力量。在内部,任何人收受药品回扣的行为都因损害了全体职工的利益而面临检举的危险;在外部,任何人收受药品回扣的行为都因损害了同行竞争者的利益而面临检举的危险。
再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进行公平、合法的价格竞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营销过程中没有必要再采用“高定价、大回扣”的非法营销模式。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将恢复正常,彼此之间的竞争不再是商业贿赂之间的竞争,而是质量、价格、服务、效率、管理方面的竞争。这种竞争环境下的优胜劣汰有利于促进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医药行业集中度的自然提高。
最后,通过市场竞争,由医保支付控制,经过市场主体双方动态交易形成的药品市场价格更加科学合理,而且成本更低、效率更高,还可明显遏制定价过程中的各种腐败。
事实上,上述二次议价种种好处的实现是建立在取消招标的基础之上的,否则,取消药品加成后,政府没有足够的补偿的话,二次议价会变形成医院找厂家要返点,解决不了根本的问题。
【关键词】药品集中采购;行政性垄断;行政规制;制度完善
一、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缘起
2015年是我国药品集中采购划时代的分界,国家发改委的904号文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药品的最高限价,由市场分类定价。同期国务院“7号文”和国家卫计委70号文相继颁布,各省依文件要求陆续出台了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方案。现行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是以省为单位分类采购,各省级药品采购平台彼此互通、上下联动,由政府指引各医疗机构通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形式购进所需药品。从公立医疗机构的分散自主采购转为联合集中采购再到以政府为主导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制度,行政权力逐渐深入药品采购活动并把控整个程序。其中,政府干预主要表现在: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药品,从方案制定到结果执行,都由相P行政职能部门负责组织遴选形成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组织全面实施采购活动。
二、药品集中采购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1.我国医药购销市场的运作使得药价虚高,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靡然成风,药品市场机制缺陷明显,集中采购改革势在必行
(1)药价虚高群众看病贵
2011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陈竺部长便指出:药价攀升源于药品分销的集中度低、规模化程度低、物流配送水平低,药品流通环节多及其市场秩序混乱等现状。当下我国药品分销领域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通常药厂生产制药,药企购买后批发给医疗机构或零销商。这样的药品流通体制下完成生产销售过程需经过5~8个环节,生产成本大多低于最终药价的30%,医院、零售商的利润约占30%,其余40%是流通成本。这些繁冗的流通环节及交易主体形成合推之力,层层叠加的公关费用最终附加到药品中,成为当下药价虚高、群众看病贵问题得不到切实解决的源头。作为医药的终端消费者,患者只能被动买药,毫无选择空间。因此要挤掉药品的“价格水分”,就必须简化药品的流通程序,提高药品分销的集中度。
(2)药品市场机制的缺陷明显
作为一种特殊商品,药品的作用二重性、质量重要性、鉴定科学性和使用专业性决定了药品的信息不对称性及不确定性、供给存在的垄断性,使其所在的不完全竞争市场的机制存在很大缺陷,很多时候无法保障用药安全及群众利益,如医疗保障领域的整体平衡、医疗卫生体制的长期发展、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的垄断、弱势群体的医疗可及性等问题,都是市场机制所力不能及的。同时,作为采购方的公立医院的根本属性是归国家所有,并不具备完整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容易出现医疗卫生服务的市场失灵现象。因此,保证药品市场健康发展不能完全依赖于市场化,必须要求政府加强行政干预并承担相应职责,需要实行政府主导的集中采购。
2.现下我国以政府为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有其行政规制的合理性依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服务型政府的职能决定着为药品集中采购提供服务
2009年的新医改方案便强调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让卫生问题重回公共服务领域。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在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教育、卫生等公共领域,政府需发挥更大作用。当下药品供应不足、药价高昂不仅成为患者的沉重负担,由此引发的医疗卫生问题亦是处于变革时期的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隐患。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是深化新医改的关键,而国家公共产品服务的基本职责是要保障基本药品供应充足、质量过关、价格稳定,所以必然要求政府在这些领域的必要调节和干预,强化责任加大投入力度,为药品集中采购提供专业性指导及服务。
(2)现有的行政与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规范着采购活动
我国药品市场,呈现药品数量及种类繁多、药品质量参差不齐、药品定价虚高、竞争秩序混乱等特点。药品供销市场中商家唯利的盲目竞争加之宽松残缺的评选制度、价格机制与质量标准,使得分散的单独采购者医疗机构“顺理成章”地臣服于药企的承诺利益下,无视药品本身的质量优劣,从而药品采购的方式成为过场。全市药品集中招标基础上的现行采购制度,突出强化了政府规制作用,从结构上实现了医疗机构药品的购销分离,有利于斩断公立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间的利益链条,削减回扣利益、公关费用等附加成本,使流通环节及运输费用锐减,从而降低生产销售成本和医院的采购成本,平抑药价,还能保证基本药品的稳定供给,对医疗保障助益良多。
三、药品集中采购法律规制的不足
1.药品集中采购的法律依据冲突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各公立医院采购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可知“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是药品集中采购的招标机构,那么理论上该机构就不应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存在不当的关联关系。然而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集中采购机构是由相应政府机构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执行集中采购项目。这就意味着,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将对集中采购机构的产生进行资质审查和遴选。表面看来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无直接利益关系,但很难使人信服: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产生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操作采购事宜、确定采购结果的过程丝毫不受行政权力的干涉。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旨在将公共领域的采购事宜委托于集中采购机构,把具有公权力性质的采购人的采购行为导向民事规范领域,以此与履行职能的行政行为加以区别来避嫌。然而这样于法无据的组织构成和职权安排,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模糊不清的法律属性,使得本属规范定义上民事性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拥有了行政职权性质,从而虽然具备了行政诉讼可诉性却实际上不该也不能纳入行政法调控范围。如此一来,药品集中采购机构便得以隐蔽在民事性质的招标机构貌似公正中立的标签下,而完全不受行政法律规范的严格约束与监督,这显然与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驰。
2.易产生行政性垄断行为
根据7号文和70号文,在省级采购平台上,对于省级药品采购机构通过药品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药品的程序遵循双信封制的办法。流程是先评技术标,第一个信封是对投标的药企的综合考评,包括企业生产销售规模、药品质量管控能力、供应保障能力、配送能力、商业信誉等方面。技术标评审合格的企业则进入第二个信封即商务标的评审,基本办法是综合考量投标品种数量、临床使用规格频次、合理用药的需要及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后确定入围率,最终低价者中标。这样看似完备的评选机制实则隐藏着一些问题:
招投标的评标体系是招标程序的关键,现行制度采用的方法是:由药品集中采购机构依相关行政部门公布的药品采购管理办法,对投标企业进行评价。如前所述,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相当于招标机构,而其产生是由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组织遴选的,如此一来便易滋生行政性垄断行为。
2015年8月,国家发改委监督调查后认定安徽省蚌埠市卫计委在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招标过程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同一药品不同生产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排挤外地的潜在投标者,属《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的限定交易行为。随后,四川省、浙江省卫计委亦因行政性垄断行为被相继点名。细观各省的药品采购政策,几乎都可找到地方保护条款的花样形式:针对外地药企设定歧视性指标,如限定外地经营者的中标数量、招标范围,制定倾向于当地企业的评分体系等,在信息公布、准入门槛等方面予以差别待遇,阻挠外地药企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排斥其市场准入。除了违反《反垄断法》三十三条及三十四条的地区封锁和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投资等行政性垄断的方式,亦存在变相的政府限定交易行为:通过对招标药品设置收费标准、技术要求及检验标准障碍,严格限定部分企业的药品入市的审批程序和许可条件,人为增加利益相关药品经营者的竞争能力,阻碍其他企业正当、平等地参与竞争,从而达到利用公权力变相限定交易的目的。
四、药品集中采购法律规制的完善?????
1.管办分离,放开公平竞争
现行药品集中采购制度下由政府牵头引导各医疗机构购进所需药品,这很大程度上源于我国的公立医院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其收入构成有相当比例是由财政补助的,医疗卫生属公益事业,药品采购的公共采购性质决定了政府的主导作用。于是对公立医院享有很大话语权的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便既办又管,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职权严重越位、错位。独资经营、行政隶属的一元化产权结构为其行政干预提供便利,为保持既得利益很容易出现垄断局面。医疗市场无法形成充分有效竞争,药价也就无法降低,医疗服务自然不够优质。
要解决行政性垄断,就需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医疗卫生部门管办分离,预防主管部门过多的行政干预,形成市场化的医疗竞争机制。于政府而言:产权改革将减轻政府投资公立医疗机构的财政压力,政府投入可转向优质医疗服务领域,更好地配置卫生资源、监管医疗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平。而公平竞争的机制可充分地调动医疗机构医药采购的自主性,各种所有制的医院将自觉控制成本,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病患者的就医体验将大大改善,这对于扭转当前医患紧张的尴尬局面及根深蒂固的行业不正之风大有裨益,得以从根源上减少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管办不分的行政干预、招标评选的不公不正、医药购销的腐败现象等。
2.明确职权,确立法律依据
如前所述,因招标机构貌似公正及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原本的民事性质,其采购结果的确定可能受到行政规制的影响但却难以与行政诉讼程序顺利衔接,从而得以躲避行政法律规范的严格约束与监督,这显然与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驰。
必须加快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相关的立法步伐,明确界定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安排和作用范围,清晰定位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律属性,授予其职权依据。将其纳入行政规范的约束范畴,比如按照行政委托的制度程序对其予以规范,如此以保障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对行政性垄断起到制约作用。
3.透明招标,规范评价程序
尽快制定药品集中采购的配套程序及统一规则,切实践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的同时,公开药品采购价格、规格质量等信息,建立竞标企业和财政、监察、审计、卫生、药检等部门参与的多全位、多领域的监督机制,置公立医院的招标采购活动于阳光之下,促进合理的交易价格形成。加强采购合同订立和执行情况的约束,将量价挂钩落到实处。设置统一的招标评价体系进行公平公正地资格审查,避免政府的手伸进市场的准入门槛,尤其需要铲除地方保护主义和差别待遇,对投标生产企业一视同仁。可以以法律的强制力进行保障,如给予跨地区的市场以充分支持,不给地域、部门封锁留有可乘之机,从而打击行政性垄断。
4.设立机构,提供救济途径
现行药品集中采购忽略了对投标生产企业合法权益的照顾,在相关规范文件中,几乎没有提及关于药品集中采购争议解决的救济程序。实践中,常常是形式上存在供参与投标企业向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反馈质疑与申诉的渠道,却因缺少足够的权威与约束机制而仅仅流于形式,寄希望于行政机关对卫生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主动纠正亦是难上加难。再加上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模糊的法律定性,使其实际上很难纳入行政法的调控范围。参选的药品生产企业投诉无门时,只得被动地面对中标失败的结果。
国家可以建立独立于行政体制外的药品集中采购的专门调查机制与监督机构,如类比反垄断委员会及反垄断执法机构,借助游离于于行政体制外的力量,面对争议时的公信力及权威较体制内就更胜一筹。赋予投标的参评药企以质疑投诉和纠纷解决的救济途径,不仅能助其表达诉求、维护权益,对行政行为起监察之效能,也能倒逼药品采购的程序运行趋于公平公正,充分保障自由竞争、健康平等的市场秩序和国家医药购销政策的有效落实。
五、结语
我国现行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改革寄望于政府力量引导规范药品采购活动,以行政权力为后盾的药品采购固然可以把控监管全过程,促进医疗机构药品购销工作的规范践行,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减少流通环节,一定程度地削减药品采购成本,减轻病患者的药费负担,然而仍伴随着地区封锁行为、政府限定交易行为等行政性垄断的现象。从实行管办分离、明确职权依据、规范招标程序、提供救济途径等方面完善药品采购的法律规制,有助于打破行政性垄断,更好地对行政规制趋利避害,从而改善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为高热的药价降温。故而既要肯定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积极意义,也当认识其局限性。唯此,方能愈发规范、完善这个制度,才能把市场调控与行政规制的巧妙结合真正落到实处,从而破除以药养医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难题,形成能保证民生稳定与竞争活力兼备的药品采购秩序,切实推动医药产业和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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