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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置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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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置制度

第1篇:生活垃圾处置制度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的垃圾中转运输、垃圾无害化处理费用等。

第三条

(一)凡在本市市区(包括信州区、*县旭日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二)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1、住户(含暂住户)

①住户按每户每月6元收取(卫生服务费3元,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费3元)。持有政府帮困卡的低收入特困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对象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免收每月3元的无害化

垃圾处理费。

②暂住人员按每人每月3元收取。

2、机关

①机关、社会团体、驻饶部队和事业单位按在册干部、职工每人每月5元收取,由单位负担。

②企业按在册职工每人每月3元收取,由企业或业主负担(不含离退休人员),特困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减免。

3、店面

①餐饮服务业、娱乐休闲业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元收取。

②旅馆服务业(内设餐饮、娱乐业,另按标准计收),按照设置的经营床位的70%核定,每床位每月30元;床位价格在l0元/日以下的,按每床位每月15元收取。

③建材、修(洗)车、废品回收、瓷器店、洗理等,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收取。

④百货、食杂、电器、照相、五金、通讯、邮电、书刊、金融等商业门点或营业网点,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收取。

⑤集贸和批发市场:畜禽、鱼类等每摊位每月15元,饮食、蔬菜、水果等每摊位每月12元,其它摊位每摊位每月10元收取。

以上未涵盖的单位,可参照相近行业标准执行。

4、车辆、停车场

①机动车(单位和个人)按以下标准收取:2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5元,2吨以上货车每辆每月l0元;公交车、客车等10座位以下每月10元,10座位以上每月15元,出租车每月5元;单位和个人小型汽车每月10元。

②停车场、点,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收取。

5、建筑施工工程

凡在市区内新建、改建、续建、扩建的房屋、厂房、综合楼、办公

楼等建设单位和个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纳7元的垃圾处理费。

以上收费对同一单位同属性的收费项目只按一种计费方式收费,不重复计收。

第五条*市建设局是征收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负责对全市市区收费工作进行分工、协调、监督、调控和考核。

第六条按照“规范收费、责权明确、严格管理、确保收足”的收费原则,全市的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按下列分工进行:

l、住户的垃圾处理费委托市自来水公司在收缴自来水费时代收。

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由各单位代收代缴。

3、交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工业、商业等企业单位(业主)委托市国税局代收;交纳营业税的服务业等企业单位(业主)委托市地税局代收。

4、经营车辆委托市交通局运管处代收。

5、单位和个人的小汽车在车辆年检期间,设置城管窗口由市环卫处代收。

6、建筑施工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代收。

7、装饰、修缮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市室内装饰办公室代收。

8、各市场内的经营摊位委托主管部门代收,夜市摊点由市环卫处代收。

9、停车场、点由市环卫处代收。

10、使用自备水源的住户委托自备水源供水单位代收。

11、物业管理小区的住户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

12、*县旭日镇的垃圾处理费委托*县环卫所代收。

第七条收费单位应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委托收费须签订委托协议后方可实施收费,收费必须统一使用

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

第八条垃圾处理费的收支管理

l、收费单位和代收单位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

2、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应按期缴入市建设局设在市财政的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3、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按5%的比例由市建设局统—支付给代收单位作为手续费。

4、收费单位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垃圾处理费制度顺利实施。价格、财政、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

第2篇:生活垃圾处置制度范文

2、规范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要求市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

3、加强垃圾处置企业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

4、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制度,要求产生、收集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

5、规定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政府要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在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后公布。

第3篇:生活垃圾处置制度范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狗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

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4篇:生活垃圾处置制度范文

切实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垃圾处置工作。提升群众幸福指数,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总体目标,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规划,明确重点,强化措施,逐步建立“户分类、村收集、镇运输、市(区域)集中处置”农村垃圾收集处置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农村垃圾处置的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切实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建设优美宜居的乡村环境。

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置率达到%以上。工作目标:力争用年时间(-年)各县(市、区)建立起完善的户分类、村收集、镇运输、市(区域)集中处置”农村垃圾收集处置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

二、工作重点

一)编制农村垃圾处置专项规划

科学编制农村垃圾处置专项规划,各县(市、区)要根据乡村总体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合理布局垃圾处置场、垃圾中转站和村庄的垃圾收集房(池)规划要立足当前,注重久远,一次设计,分步实施。各县(市、区)规划工作要在年月下旬完成,月底前报市城乡建设委备案。

二)加快推进垃圾处置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新增垃圾处置场和垃圾中转站建设。3年内,1.加快新增垃圾处置场和垃圾中转站的建设步伐。各县(市、区)要依照农村垃圾处置专项规划。要新建1-3座区域性的大型垃圾处置场,实现农村垃圾区域集中处置;鼓励远离市垃圾处置场的镇建设模块化垃圾处置设施,以镇为单位对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置。

推进现有市级垃圾处置场改造续建,2.扩建现有市级垃圾处置场。要充分挖掘现有市级垃圾处置场的潜力。扩大市级垃圾处置场处理能力。

要对各自现有的过渡性垃圾处置场进行防渗漏、残液无害化处置等改造升级,3.改造升级过渡性垃圾处置场。远离市级垃圾处置场且不具备建设模块化垃圾处置场的镇。初步实现无害化处置。

本着住户就近方便、便于运输的原则进行设置。垃圾收集房(垃圾池)原则上要封闭,4.加快村庄垃圾房(池)建设。村庄的垃圾收集点、垃圾收集房(垃圾池)要依照村庄规划。现有的露天垃圾池要进行封闭改造。鼓励有条件的镇村按照10户一个垃圾桶的规范设置垃圾桶,实现垃圾桶装化。

三)建立完善的垃圾收集运输体系

负责镇域的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市成立市级环卫公司,1.加快建立镇级专业环卫管理队伍。要以镇为单位组织专业环卫队伍。实现市域范围的垃圾统一收集清运。

要优先选用压缩车,2.加快垃圾运输车辆的配置。各镇要依照行政村基本覆盖的要求配置垃圾运输车辆。方便桶车对接,压缩式运输车原则上按10-15个村一台配置。同时各镇要充分挖掘已有摆臂式垃圾运输车辆的潜力,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减少运输本钱。

四)建立健全村级保洁机制

配备保洁人员和必要的工具。要建立农村保洁经费来源的渠道,建立村级保洁队伍和运行管理机制。村庄原则上按照每100户1人的规范。确保村庄保洁人员工资的落实。要进一步加快村庄保洁制度建设,要把专业保洁和“户前三包”包清扫、包分类、包送到垃圾收集点)相结合,把突出整治和日常保洁相结合,通过宣传引导、村规民约、检查督导,建立农村地区环境卫生保洁长效机制。

五)积极开展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工作

积极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各县(市、区)要依照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的原则。研究探索垃圾分类处置的有效途径。从垃圾产生的源头抓起,以农户为责任主体,依照垃圾的不同性质进行分类,对易降解的有机垃圾,村庄可建沤肥池或进沼气池处置后返田;有价值的回收物由保洁员进行统一回收;建筑垃圾铺路填坑;其它垃圾进入垃圾处置系统。今年各市要选择1-2个镇开展垃圾进行分类试点工作,幼稚后全面推广。

三、保证措施

联席会议由市分管领导任召集人,

一)加强领导。建立市农村垃圾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为成员单位,定期研究相关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委,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作为农村垃圾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制定计划、落实措施,确保全市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各县(市、区)要在年月底前,制定农村垃圾处置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市城乡建设委。

多渠道筹集资金,

二)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要按照“各级财政补一点、镇办村居筹一点、受益群众出一点、社会各界捐一点”方法。不时完善投入保证机制。要进一步加大各级财政资金对农村垃圾处置工作的投入力度,市财政从年起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村垃圾处置进行补助(补助方法由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另行制定)同时,各县(市、区)也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垃圾处置基础设施建设、镇级垃圾运输车的运营和村庄保洁人员的工资补助。要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依照“谁投入、谁经营、谁收益”原则,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支持农村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要充分发挥农民在环境整治中的主体作用,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鼓励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参与村庄环卫设施建设,提高美化家园的自觉性和主动意识。

第5篇:生活垃圾处置制度范文

三峡库区垃圾处理场面临“二次污染”

根据国家对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重庆市在三峡库区及长江上游规划修建了首批13座垃圾处理项目,日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设计总规模为2998吨,总投资99353万元,设计总库容量为2561.9万立方米,防渗膜总铺设面积88.14万平方米,垃圾处理工艺全部采用卫生填埋技术。自2003年5月以来,重庆三峡库区首批13座垃圾处理场陆续投入试运行,开始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重庆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尽管首批垃圾处理项目已投入试运行,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在实际运行中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亟需解决。

运行经费缺口大,是当前影响垃圾处理场正常运行的重要因素。经测算,根据目前13个垃圾处理场的实际垃圾处理量,年运行经费(含运输费用)3351万元,年运行经费缺口预测3074万元;按照13个垃圾处理场设计处理规模,年运行经费(含运输费用)5940万元,年运行经费缺口预测5663万元。据介绍,除万州、涪陵等5个区县开征了垃圾处置费外,库区大部分区县尚未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因垃圾处理运行经费来源渠道不畅,地方财政困难,垃圾处理场运行经费需求量大,库区13座垃圾处理场运行经费目前主要是在垃圾处理场建设项目的国债资金中支付,并且挤占挪用问题比较突出,不符合国债资金使用规定。

据记者调查了解,为了保证垃圾处理场的正常运行,部分区县向银行贷款举债。距离涪陵城区8公里的民协村垃圾处理场是重庆三峡库区首批水环境项目之一,工程总投资8300多万元,设计规模日处理能力360吨,库容总量230万立方米,主要负责涪陵江南旧城区和南岸浦片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谈到垃圾处理场的运行状况,涪陵区固体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经理冉勇龙无可奈何地说:“由于运行经费短缺,垃圾处理场的运行成了大问题。”他说,民协村垃圾处理场自去年6月中旬投入试运行以来,由于垃圾处理费不能足额征收,垃圾处理场只能勉强维持。特别是今年以来,垃圾处理费用一度吃紧,公司只得向银行贷款,目前已贷款300万元,公司职工也有两个月没有发工资了。

垃圾填埋作业不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使得垃圾处理场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据介绍,目前,13个垃圾处理场中除奉节、巫山、云阳、忠县等区县的垃圾处理场填埋作业基本规范外,大部分垃圾处理场因部分配套设施尚未完工、运行经费不足、技术力量薄弱和缺乏运行管理经验等各种原因,并未按建设部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卫生填埋以及环境监测,压实、消毒、覆盖等操作程序不到位。巫溪、涪陵新建的垃圾处理场仍然存在垃圾对周围环境的“二次污染”问题,难以达到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要求。

旧垃圾场仍继续使用,新建垃圾场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目前,13个区县每天约产生生活垃圾2285吨,但每天进入垃圾处理场的生活垃圾量仅1510吨,垃圾无害化处理率66%,距2005年库区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的目标相距甚远。一方面新建垃圾处理场“吃不饱”,另一方面大量生活垃圾进入旧垃圾场简易处理,造成二次污染。据调查,目前江津市垃圾场日处理量仅为70吨,开县日处理量为20吨,巫溪日处理量为50吨,部分区县旧垃圾处理场仍在继续使用,二次污染仍在发生。

运行管理体制不顺,没有建立责任制。据记者调查了解,重庆市对库区13个垃圾处理场的运行管理责任问题,于2003年9月28日发文明确由区县负责,造成部分区县在垃圾处理场建成初期对垃圾处理场的运行管理责任不明确,对垃圾处理场的运行管理造成了一定影响。目前,除巫山、云阳、万州和长寿4个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和运营直接由环卫部门负责外,其余9个垃圾处理场的运行管理仍由建设项目业主负责,部分人员为临时人员,运行管理的企业法人的责任主体没有落实(部分由政府公务员兼职)。同时,垃圾的初级收集及运输仍由现行的环卫专业队伍组织,因协调力度不够,垃圾处理场的运营企业与负责垃圾初级收集或运输的环卫部门缺乏有效的衔接,造成填埋场与环卫管理部门之间互不配合,有时矛盾较突出。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在三峡库区首批投入使用的13个垃圾处理场中,部分垃圾处理场的配套工程和边坡环境整治工程尚未竣工,边坡失稳等安全隐患仍未完全消除。部分垃圾处理场的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还有部分没有搬迁,普遍存在的防渗膜保护问题没有解决,垃圾处理成本核算机制没有建立等,这一系列问题将对以后垃圾处理场的长期运行管理带来很大的影响。

多管齐下治理“二次污染”

一些业内人士和专家认为,鉴于目前垃圾处理运行经费不足是库区13个垃圾处理场面临的最主要问题之一,也是能否保证垃圾处理场正常规范运行的关键,建议从以下几个渠道进行解决:

第一,解决垃圾处理运行经费。

一是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力度。最近,重庆市出台了垃圾处置费管理办法,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收费标准做出了调整。目前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全面征收起来,保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良性循环。

二是各区县政府加强财政补贴。考虑到各区县垃圾处置费征收在一定时期内还不能满足垃圾处理场的运行经费需要,建议重庆市政府发文,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发展意见》的精神,对垃圾处置费征收不到位的区县,必须将征收的城市建设维护税、配套费、土地出让金或国有资产变现收入等按一定比例建立城市垃圾处理运行经费补偿基金,专项补贴垃圾处置费的不足,并且每年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补贴经费到位。

三是重庆市级财政适当补助,在库区后期扶持资金中,给予垃圾处理场适当补贴作为垃圾处理场的运行经费,以保护三峡库区水环境,建议重庆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切实落实运行经费补贴的来源和具体补助资金额。

四是从三峡工程发电税收中申请一定比例的基金用于补贴库区垃圾处理场运行经费的不足,并切实落实运行经费补贴的具体资金额和比例。

五是先解决运行成本,逐步解决全成本问题。三峡库区已建的13个垃圾处理场和目前在建以及今后拟建的垃圾处理场的筹资渠道大部分为国债资金或当地政府财政经费,考虑到垃圾处理经费缺口很大的实际困难,建议不将垃圾处理场转固资产的折旧和财务费用纳入运行成本核算,先解决直接运行成本,然后逐步解决全成本问题。同时,在2005年前,力争将垃圾处理的直接运行成本控制在每吨35元内(其中云阳县垃圾处理场的运行成本控制在每吨50元);在2005年后,根据垃圾处置费的征收情况,逐步提高征收标准,弥补垃圾处理运行成本,解决全成本问题,达到保本微利运行。

第二,要理顺垃圾处理运行管理体制,建立责任制。为确保垃圾处理场的正常运行,督促其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切实做到规范化运营,同时降低垃圾处理运营成本,严格控制环境污染,建议重庆市政府与区县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主要在工艺运行、环境监测、生产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城市管理目标的年度专项考核内容,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管理行政责任制,将考核结果作为垃圾处理运营成本和市级财政补贴的主要依据。同时加大协调力度,理顺垃圾处理运行管理体制。各区县政府明确当地市政环卫部门和垃圾处理场的各自职责,加大协调力度,市政环卫部门主要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监督和技术指导,垃圾处理场负责垃圾处理场的运营管理,实行企业化管理。当地政府应确保垃圾初级收集与中转运输的有效衔接和垃圾处理场的正常运行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对垃圾处理场的环境保护进行监督,为确保监督的公正性,环保部门不得直接承担垃圾处理场的建设任务和直接运行管理。

第6篇:生活垃圾处置制度范文

从“垃圾围城”到“垃圾围村”,这是当前无法回避的一个生态环境问题。从我国垃圾处置现状来看,作为最主要处置方式的填埋越来越受到容量、选址、二次污染等因素的制约,实行资源化处理势在必行。

据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此前的数据,我国每年产生的生活垃圾,80%以上可作为再生资源回收和利用,垃圾Y源化处理的前景十分广阔。但在有的城市或社区,分类的垃圾桶只是个摆设,各种垃圾摆放并没有分类放置,也没有人进行管理。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要求,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各地区各部门应该抓住机遇,让垃圾分类成为改善生态环境的惠民之举,为经济转型发展助力。

对垃圾分类处置和回收利用,可以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还可以发展循环经济。但是,真正做到垃圾分类处置并非一件容易事。

目前,垃圾分类是个短板,亟待弥补。有关方面要加紧制定有效措施,不能让垃圾分类依然挂在嘴上,推而不行。“垃圾分类需要全民参与。现在需要找到短板,而且应该先易后难。”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总工徐海云说,面对垃圾分类收集问题,可回收物要与废品回收利用系统对接起来,有害垃圾的收集要与危险废物收运系统对接起来,厨余垃圾收运要与生物质的利用对接起来。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垃圾分类做得越细,垃圾的回收利用率就越高,处置成本越低;其次是解决终端市场问题,要创新垃圾处理方式,实现垃圾处置的市场化运营。

第7篇:生活垃圾处置制度范文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系统,强化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运行管理,切实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现就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围绕全面小康社会“乡村文明,村容整洁”的战略目标,以人为本,建立和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清运无害化处理体系,引导城市环境管理职能和服务体系向农村延伸,逐步建立一套农村环境卫生的长效保洁机制,进一步健全“户集、村收、镇运、市处理”城乡一体化环卫管理体系,实现全镇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0%以上,使全镇环境卫生面貌得到明显改观。

二、工作机制

坚持政府主导与公众和社会力量参与机制相结合,坚持统筹安排与重点突破相结合,通过政府推动,市、镇、村、户四级联动,实行“统一规划,分层运作”的工作机制,即通过“户收集、村保洁、镇中转、市统一处置”的操作模式,确保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工程顺利实施。

(一)工程程序

1、农户生活垃圾的收集盛放。农户负责房前屋后的环境卫生保洁,并将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后盛放到指定的垃圾池(桶)内(提倡垃圾袋装化)。

2、行政村、企事业单位的卫生保洁。各村、各单位保洁员负责村庄(单位)道路、绿化带、广场、公园(院落)、池塘、渠道等公共场所和区域的清扫保洁,并将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到指定的垃圾池或桶内。

3、生活垃圾清运。各村、企事业单位将垃圾盛放至指定垃圾池(桶)后,由镇生活垃圾保洁公司组织人员车辆将所有生活垃圾统一清运到垃圾中转站处理,做到定期清运。

(二)运行机制

镇政府负责集镇垃圾池建设,购置相关环卫设施,各行政村单位负责本村垃圾池(桶)的添置、维护。生活垃圾不宜集中清运的村,可采取定点填埋。

三、措施要求

为切实抓好全镇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工作,必须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镇成立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宣传、财政、经管、镇管、环保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以镇成立生活垃圾保洁公司,负责全镇的生活垃圾统一清运处理,分两大区域:集镇办负责东鲍庄及集镇所在地生活垃圾清运处理;环保办负责东发片、东沈片、东湖片及园区生活垃圾处理,下设办公室由环保办负责人兼任主任。

各村、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以主要领导负总责的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专门的干部分管,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环境卫生工作。

(二)加强宣传发动

镇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领导小组,各村、各企事业单位要运用各种宣传工具,通过会议动员、发倡仪书、典型教育等形式,大力宣传实施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尤其要加大对外来暂住户、主要街道(公路)两侧经营户等重点对象的宣传,提高广大村民的思想认识,为全面实施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增设好环保设施

各村要根据自然村的分布、村民居住密度,统筹规划垃圾收集设施,建好垃圾池,添置好垃圾桶,确保村民投放方便。根据镇村人口来配置垃圾池和垃圾桶,每10—15户设置一只垃圾箱,按镇要求每个自然村至少配一个垃圾池,容量可根据村人口来计算,镇生活垃圾保洁公司负责清运,配足清运车辆,安排好线路。

(四)落实好处置经费

结合本镇实际,各行政村按总人口数交纳垃圾处置费,按每人10元/年标准收取有偿服务费,集镇每户50元/年,于每年的6月30日前统一交至镇农经站。各企事业单位也要按相应的收费标准,按时交纳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附后。镇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费收缴部分与实际的处置运作费的差额部分,由镇财政补足。(附:城东镇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收费标准试行一览表)。

(五)做好保洁员配置工作

保洁员可按照集镇800人,农村1200人的标准配备,平均1000人配备一名保洁员,生活垃圾保洁公司与保洁员签订保洁承包合同,明确工作职责,工资标准集镇保洁员每月700元左右,村保洁员500元左右,工资的25%作为考核奖金(具体保洁员管理制度附后)。

第8篇:生活垃圾处置制度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和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拆迁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及单位和个人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石、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的消纳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是指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受纳建筑垃圾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它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水塘、基坑、洼地等场地。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县规划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监督和指导工作,主要职责:

(一)拟制建筑垃圾的处置计划并纳入全县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二)研究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

(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对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渣土管理所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置审批;

(二)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三)统一管理和调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四)监督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七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行业标准,将建筑工地施工及渣土运输过程中环境卫生的管理纳入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目标管理。城区所有建筑工地开工前,必须与县建设局签订建筑工地文明施工责任书。

第八条县交警、交通部门协助做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管理工作。禁止无牌无照车辆及报废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营。

县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处置建筑垃圾的义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申请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办理《县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到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县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运输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

(四)运输车辆类型和核定载重量、机动车号牌;

(五)建筑垃圾产生地点及倾倒建筑垃圾的地点;

(六)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第十二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颁发《县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同时,应根据实际参运车辆的数量配发相应的《建筑垃圾准运证》,并实行一车一证。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许可的车辆运输。

第十四条工程车运载的泥土、沙石等物料必须低于车箱板的高度,采用密闭式运输,不得沿途撒落。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有场地需要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渣土管理所提出申请,经审核确定为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必须倾倒到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或临时消纳场地。禁止在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河道、生活垃圾堆放场地以及其它非指定场地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七条被许可人不得超出许可范围承运建筑垃圾,需变更《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内容的,应在到期日前七个工作日内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办理许可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许可文件。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工地(含旧房拆迁施工)周边一律用实体材料围栏,实行封闭作业,严禁在围栏外堆放基建材料和渣土,严禁当街冲洗石料、搅拌混凝土;

(二)工地进出道路必须硬化,车辆出入不准污染路面,并有专人清扫保洁;

(三)将车厢外侧的残留垃圾打扫干净,避免沿途洒落;

(四)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将运输车辆轮胎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五)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在15日内将渣土清运干净,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建设、城管、通讯、电力等单位部门施工作业遗留下的淤泥、渣叶、泥土,施工单位应及时清除干净,不得任意堆放,污损路面。

第二十二条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进行处罚。

第9篇:生活垃圾处置制度范文

关键词:餐厨垃圾 处置 管理 转移支付

1.引言

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废弃食用油脂主要为饭店产生的老油和厨房隔油池中的地沟油。经过多次反复油炸、烹炒后的废弃食用油脂,含有大量的致癌物质,如苯并芘、黄曲霉素等,长期食用会导致慢性中毒,容易患上肝癌、胃癌、肠癌等疾病。所以,餐厨垃圾应当纳入生活垃圾处理的范畴,建立专门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系统,实施专项管理。

本文对上海市餐厨垃圾管理、收运、处置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探索促进本市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对策,以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实现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防治目标。

2.上海市餐厨垃圾管理现状

2.1管理现状

为实现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防治目标,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5号令《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05-04-01起施行,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主要管理思路为分类投放、专业收运、定向处置、规范结算、全程监管。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全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2005年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与环保、工商、公安、农业、经济、食品卫生、质量技监等横向职能部门组建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明确了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实现了餐厨垃圾全社会的高效管理。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实行市、区、街道三级管理网络,市容环卫部门从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三个环节对餐厨垃圾实施管理。各级市容环卫和城管执法部门会同工商、环保等职能管理部门对餐厨垃圾处理进行合同、日常、档案监管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2.1.1 产生环节源头管理

产生单位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回收容器,与生活垃圾分开收集存放。产生单位每年年初到所在区(县)市容环卫部门下属的收费中心申报餐厨垃圾产生量,并按照上海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规定以基数内60元/桶(240L)的政府指导价预交处置费用,超出申报量部分按120元/桶(240L)的价格补交处置费用。2008年全市餐厨垃圾产生量为661t/d,申报率达到66.7%。

2.1.2 收运环节规范管理

收运单位从事收运服务必须取得环卫管理部门收运资质许可,按要求实行规范化作业。收运单位实行收运联单和台帐制度,收运联单经产生单位核定后生效,收运量定期上报环卫管理部门,作为收运费用结算的依据。

2.1.3 处置环节市场运作

目前废弃食用油脂处置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上海绿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中油企业集团科技创业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2家企业总设计处置规模达到70t/d,基本可满足上海废弃食用油脂处置需求。

3.存在的问题

3.1 餐厨垃圾规范收运量不高,非法收运处置现象仍然存在

目前,环卫部门收运进行无害化处置的厨余垃圾为400t/d,约占产生量的1/3。厨余垃圾非法收运的现象在各区尚未杜绝,其处置去向多为郊区或外地养猪场,废弃食用油脂非法收运和处置的现象也屡禁不止,对上海市的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危害,也带来了公共卫生安全的隐患。

3.2 资源化利用技术水平较低,缺乏规范化处置技术标准

上海餐厨垃圾处置设施总体水平比较落后,现有投入运营的厨余垃圾处置设施从加工工艺上来看,技术水平普遍较低,造成处置成本高,产品附加值低,依赖处置费补贴才能正常运营;从环保技术的要求出发,现有的处置设施普遍存在环保措施不到位、作业环境差等问题,对周边环境影响严重。

3.3 社会管理合力的叠加效应没有形成

餐厨垃圾是一项涉及社会各方面的管理工作,随着市容环卫以及其他职能部门管理力度的加大,非法收运处置现象的针对性和隐蔽性也越来越强,管理的难度也随之加大。现在的“餐厨垃圾联席会议”,还没能有效形成合力。而涉及养猪场、地下食用油加工点等非法处置的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执法资源不足,难以从末端对餐厨垃圾加以控制

4.对策建议

为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完善管理机制,提升管理水平上入手。

4.1 建立餐厨垃圾政府激励机制

应当明确政府的公共服务责任,建立餐厨垃圾处理的激励机制。一是通过返还处置费等方式鼓励产生单位减量化;二是采取生活垃圾处理费转移支付的方式,调动各区收运单位的积极性,加大申报和收运量、提高费用收缴率、加强规范收运;三是通过税收减免、产品认证等政策调动处置单位的积极性,以利于扩大处置规模,提升处置技术。

4.2 建立餐厨垃圾处理费转移支付机制

按照按量限价补贴、专款专用、转移支付、先行试点的原则,将餐厨垃圾处理费纳入生活垃圾收费渠道。具体由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市物价局等部门联合制定厨余垃圾处理补贴最低限价,要求各区将厨余垃圾送往有资质的厨余垃圾处置厂,必须按高于最低限价按量给予补贴,各区收费中心收取的餐厨垃圾处理费应专款专用于该区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补贴和管理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进行补贴。

4.3 形成餐厨垃圾管理社会合作联动机制

首先,应有效整合各部门的管理资源,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共同做好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工作;其次,在管理和执法方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加大打击力度,形成长效的社会监管合力;其三,联合宣传部门开展对餐厨垃圾处理管理的相关报道和社会活动,形成餐厨垃圾处理管理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