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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货物运输、货物运输中介信息服务的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货物运输是指受他人委托,为他人代办运输,代提、、代运货物服务的业务。
货运中介信息服务是指提供车、货信息,代车方组货、代货方配车等服务的业务。
第三条**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实施本办法。各区县(自治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货运及货运中介信息服务业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对货运、货运中介信息服务业实行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适度调控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从事货运、货运中介信息服务的经营企业,应当进入建立的货物运输交易市场内经营。
第六条从事货运、货运中介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须掌握与道路运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基本业务知识;
(二)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事故赔偿保证金不少于5万元;
(三)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在货物运输交易市场内经营的应租有固定办公场所;
(四)制定有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有明确的组货配载方向和一定的配载业务;有计算机信息管理人员及管理能力。
第七条办理开业手续程序:
(一)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并提供开业条件的证明材料和有关手续;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开业条件审查,对符合规划和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划或条件的,书面回复申请人;
(三)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四)领取经营必需的各种单证和票据。
办理前款规定的手续后方可经营。
开办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的货运、货运中介信息服务的企业,按国家规定报批。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展货运、货运中介信息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条件对其进行审查,不符合开业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开业条件的,依法禁止其继续经营。
第九条货运、货运中介信息服务经营者及货物承运方应履行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使用《**市公路运输货运统一发票》或《全国联运行业统一发票》等道路运输单证;
(二)提供的货运信息应真实可靠,因货运信息虚假车辆空驶、货物延滞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不得欺行霸市、垄断货源、私下转让运输单证;
(四)不得将受理的货运业务交给无经营资格者承运,不得将受理的特种货物交给无特种货物运输资格者承运;
(五)为车辆配载货物,应当验明承运人、货运车辆的合法的运输资格、运输证件,承运车辆必须符合技术要求;
(六)将配载货物的种类、重量、运输要求、运输路线、运输时限等准确告诉承运人;
(七)按车辆标记吨位配载货物,并不得超高、超宽、超长,不得混装危险货物;
(八)签订跨省、市配载业务合同(协议)后,货物承运方应当由向驻货物运输交易市场的运政管理机构领取其签发的《**市道路货物运输统一行车路单》,并随车携带;
(九)发生货物运输质量责任事故,按交通部《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赔偿;
(十)优先发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和抢险救灾物资。
第十条货运、货运中介信息服务经营者在媒体上货物运输宣传广告,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虚假货物运输广告、或以其他形式扰乱货运市场的,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货运、货运中介信息服务业户应按国家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缴纳公路运输管理费,并按规定及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二条货运、货运中介信息服务经营者应按规定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年度审验。
其经营资质发生变化已不具备开业条件的,依法注销、违法违章经营屡犯不改的,依法责令整改。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道理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货运、货运中介信息服务经营者被责令停业整改,应将其受理的货物运输业务交由其他经营者代为处理。
第十五条从事联运服务的经营者在受理道路货物运输业务时应遵守本办法。
【关键字】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制度
一、概述
1.1“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概况
随着我国加入WTO,中国的企业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随之而来的企业信用问题也伴随着企业风险意识的提高而受到很大程度的重视。我国正在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健全的市场信用管理制度,是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重要内容和根本保障。
为建立我国的“企业信用体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提出了要建立“金信工程”,到20__年底建立全国联网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1.2“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特点
目前,我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在建立各地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基础良好:各级工商管理部门是组织管理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并实行监督管理的机构,掌握着企业的各类信息,信息优势明显;
政府支持:各级政府都十分支持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相应出台了有关规定和给予资金等方面的支持。以北京为例,20__年北京市颁布了《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该条款的实施给“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供了支持;
多方协作:由于企业的身份和信用信息不仅仅由工商部门独家掌握,因此多部门的合作是影响该系统能实现目标的关键,从目前各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看,各个政府部门之间的协作是比较理想的。
1.3“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提出
20__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正式实施无论是在价值取向、模式设计还是制度创新上,均对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进行了根本的突破和彻底的改革,体现了政府职能的深刻转变和市场价值的全面回归,对我国政府管理模式产生深远的影响。伴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原有的道路运输行业审批事项有了大幅度的调整,市场准入条件进一步放宽,这使得政府仅靠“审批”管理企业的模式已经不适合当前的形势。这就要求我们的政府职能必须转变,需要由“管理型”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同时发挥加强行业市场的监管与引导行业市场规范发展的作用。
为此,我国部分省市开始对建立行业的“信用信息系统”进行酝酿,而道路运输行业作为与百姓出行息息相关的行业,其从业企业、车辆、人员的信用是否优良直接关系到百姓的出行质量。以出租车为例,如果给某城市的出租车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不仅可以监督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同时这些信用档案也会影响到企业的自身形象进而影响企业的效益,达到规范市场、净化市场的目的。因此,“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已经逐步得到部分运输管理部门的重视,部分地区已经开始了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建设。
二、“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概述
2.1系统定位与建设目标
“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是“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一种特殊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主要面向在国家工商部门注册的所有行业的企业,而“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则主要针对从事道路运输行业的企业,它即有“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通用特点,又有与道路运输行业息息相关的特殊性。
根据现阶段我国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目标为:通过建立适合各地区道路运输发展需要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推动道路运输基础设施的完善,并在此基础上,支撑政府与运输企业所需各种应用的规范化、高效率开发和运行,以及应用之间的紧密集成。通过这个系统,实现与各个部门实时、可靠的信息交互,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和效率,推动运输市场协调、有序、健康地发展,不断加强对社会公众的信息服务能力,最终实现信息共享,全网联动,最大限度发挥网络的优势,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加速实现道路运输业的现代化。
具体而言,就是尽可能的利用各级运输管理部门的硬件设备、软件系统和相关数据库等资源,辅以必要的程序设计和开发,建立数据汇集、采集、融合及数据分析、对应甄选平台,实现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考核指标体系的建设目标,建立起以现有信息资源为基本构架的交通信用信息资源网,建成门类齐全、内容丰富、更新及时、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交通信用信息资源数据库,形成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交通信息基础结构,面向行业和社会提供准确、及时、有效的交通业信用信息服务。
2.2系统总体结构
图表1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总体结构
2.3系统特点
先进性
“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作为一个新型的信息系统,能够从过去没有重视到的方面对道路运输行业进行管理,赋予运管行业崭新的管理理念和方法,在较高的起点上提供了科学的管理方式,从而提高了信息化水平,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专业性
“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是建立各运管部门自身办公系统的基础上,以道路运输行业相关数据为处理对象的信息系统,是专门针对道路运输行业的新型管理模式开发的,符合运输管理行业要求的辅助系统,其功能、内容有别于“工商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道路运输行业与其他行业的不同点在于:需要监管的对象不仅仅包括“工商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所针对的企业,还包括车辆、从业人员、经营站点、线路等特殊的监管对象。比如货运行业的处罚主要针对货运车辆及其驾驶员的违规行为,这种违规既可能是企业行为,也可能是个人行为,如果把这些违规统统算作企业的不良信息,不但有失公允,而且不利于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因此,“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不但应该管理行业企业的各种信用信息,而且应该能够管理从属于企业的车辆、从业人员等其他相关对象的信用信息,并使这些信用信息相互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这些功能是专门针对道路运输行业所开发的,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可操作性
“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充分考察了本行业及相关行业已经运行的各类信息系统,吸取了这些系统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2.4系统的建设内容与思路
“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内容包括:“道路运输行业信用考核指标体系”与“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软件”两方面。而前者是系统建设的基础与前提。
“道路运输行业信用考核指标体系”相对于原有的市场审批制度、考核制度以及评价体系是一个新的概念。伴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政府开始向监管与服务型政府转变,道路运输行业原有的市场准入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变化;伴随着政府审批事项的逐步减少,如何加强市场监管已经摆上日程。通过建立“道路运输行业信用考核指标体系”达到考核企业信用的目的,为新的市场准入机制的建设奠定基础。
“道路运输行业信用考核指标体系”是建立“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考核指标体系,信用信息系统仅仅是对企业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的简单归集与,管理者只能了解企业发生了哪些信用信息,确不能根据这些信息对企业进行处罚或处理,更不能进一步影响到该企业是否有资格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进行经营。因此,率先建立适应新形势下的“道路运输行业信用考核指标体系”是建设“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关键。
2.5意义与作用
建立“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及其“考核指标体系”是建立我国企业信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工商部门建立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重要补充;
“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是对我国原有运输行业管理体制的一次创新,是一种新的运输行业管理方法;
“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与实施必将为道路运输行业的市场准入机制提供重要的支持,同时也可为行业主管部门及其领导提供高级决策支持;
“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是一个综合性的数据共享系统,它可以把与道路运输行业相关的交通、公安交管、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的信息进行融合,经过挖掘展示在各级用户面前。因此,该系统能够为道路运输行业相关管理部门之间进行数据交换与共享提供一个信息平台,从而为真正做到行业监管与服务提供支持。
三、“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
3.1现状分析
我国企业的信用制度起步较晚,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国内率先启动的企业信用系统是以工商行业为背景建立的,而道路运输行业的信用制度还尚未建立。但浙江省和北京市的运管部门率先在国内进行了“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研究与建设。
浙江省运管部门依靠其完善的网上办公和稽查系统为依托开展“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的研究,并以此研究为依据开展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北京市运管部门则率先进行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并同时开展“信用考核指标体系”的研究,从而建立完整的“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目前,我国道路运输管理信息化水平较低,特别是运输管理中业务审批系统(行政许可)、运输行业基础数据库等建设还十分薄弱,部分地区甚至还未建立,这给建立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带来较大困难。作为基于行业基础数据库和业务系统之上的信用信息系统若得不到底层系统完善的数据支持,其发挥的作用将大打折扣。因此,要建立我国道路运输行业的信用体系尚需时日。
3.2应用案例
“北京市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是北京市运输管理局负责建设并实施的。该系统的定位是:基于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原有办公系统,通过各种方式采集局内外有关“户、车、人”的身份信息、信用信息等输入到“信用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经过自身流程,总结、分析、处理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在不同层面上的公示,并结合“道路运输行业信用考核指标体系”实现对运输企业日常监管与决策支持的目标。同时为运输管理部门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过程中,监管和引导行业市场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四、结束语
“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作为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典范,已经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特别是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后,政府为应对新的管理模式,必须改革原先的管理体系,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必将成为政府监管行业市场的重要手段,而道路运输行业在全国率先进行这方面的研究与实践,其发展前景是光明的。
【参考资料】
1.《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行政许可法将带来哪些变化?》李薇薇工商时报
3.《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试行)》浙江省运输管理局
广州市包车客运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包车客运行业管理, 全面强化包车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包车客运企业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规范包车客运市场秩序,确保行业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包车客运企业从事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第四条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是本市包车客运的主管部门。市及相关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包车客运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形成优胜劣汰机制,共同推动包车客运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市内区(县级市)际包车客运和区(县级市)内包车客运。
第七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区(县级市)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市内区(县级市)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座位数在13座及以上,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4)燃料消耗量应当满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的要求,车辆型号为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达标车型。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录用前三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记录,无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无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或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
第九条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总体需求,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综合考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质量信誉情况、安全事故情况和经营条件,科学制定包车年度发展计划。
第三章 企业管理
第十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其他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推行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制。
第十一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落实车辆五个统一管理要求,由企业统一对所有车辆进行管理,由企业统一负责安排生产调度车辆,由企业统一购置车辆保险,由企业统一安排专人对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由企业统一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自有(或长期租赁)停车场地,面积不少于全部车辆投影面积的1.2倍,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车辆出车前和回场后的安全检查,统一集中车辆停放,并做好日常出入和检查记录。
每20辆营运车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1人。
第十三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建立车辆维护、检测和年度审验制度,保证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以及企业的相关规定,在具备维修资质条件的车辆维护企业进行车辆二级维护、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
逾期未年审年检或年审年检不合格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第十四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落实对驾驶员五个统一的管理要求,即统一由企业负责入职招聘、统一由企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统一由企业安排生产调度、统一由企业安排安全培训考核、统一由企业建立人员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 包车客运驾驶员应当持证上岗,证件真实有效;持外省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且在本市从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当到服务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备查,纳入服务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地管理。自初次取得从业资格证件满一年的,可申请从业资格管理档案转籍。
第十六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对新入职驾驶员的驾驶证件和从业资格证件进行把关,确保证件合法有效,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驾驶员禁止录用,新入职驾驶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入职培训。
第十七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和督促本企业的在职驾驶员和班组长参加教育培训,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营运,严禁超越许可范围经营,严禁无《道路运输证》或营运手续不齐全的车辆擅自营运,严禁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营运活动,严禁未办理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车辆出省营运。
第十九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随车携带合法规范的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严禁沿途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严禁按照班车经营模式在固定的起始地点、固定时间滚动发班、招揽散客。严禁以一日游等招揽散客的形式开展包车业务。严禁在学校门口或相关道路违规组织上车,严禁车辆沿途上落客、组织散客、四处兜客。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包车客运企业要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基础保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成各项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工作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分支机构工作例会。
第二十二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新组建企业应于正式运营6个月内提出初次考评申请。
第二十三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按照要求为所有营运车辆安装带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加强车辆实时监控力度,安排专人对运行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对违规车辆及时提醒,及时整改。严禁车辆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长期不在线、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制定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制度,安排运输任务时严格要求驾驶员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的客运车辆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对夜间行车的长途客运,驾驶员连续驾驶的时间不能超过2小时,每次休息的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能超过日间限速的80%;安排经验丰富、入职时间较长的驾驶员开行省际包车。
第二十五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每月开展一次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治理,建立隐患排查和治理记录台账。
第二十六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制定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发生事故立即按照要求启动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后按规定将事故情况上报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应急演练。
第二十七条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落实出车前告知制度,提前掌握行驶路线的道路状况、天气状况、风险控制点等信息,出车前安排专人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学习,告知相关信息,并做好记录,由驾驶员签名确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包车客运企业违反本办法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现行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车辆违法违规严重的,安全管理混乱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发生重大以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重大服务质量事件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在规定期限内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企业,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整改;整改不达标的,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依法进行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包车客运经营资质。
第三十条 对年度内三次以上违法违规的包车客运企业和车辆按处罚上限予以处罚;对使用伪造牌证、暴力抗法的企业和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移交公安部门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包车客运驾驶员,企业未按要求调离驾驶岗位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企业整改。
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限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关键词:道路运输,工作职责,安全管理,报告
Abstract: the road transport industry eternal theme is the safety in production, road transport industry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s the important guarantee. Road transport safety management has become the most important work pays.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road transport regulations stipulated in article 1: "in order to maintain road transport market order, and guarantee the safety, protect road transport road transport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to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road transportation, this regulation is formulated." According to the regulations formulated a series of strengthening the safety management important system. In this paper, the road transport safety management work to a shallow analysis, for the following the safety management of road transport provide theoretical basis.
Keywords: road transport, work duties, security management, the report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把保障运输安全这一工作目标放在了工作任务的首位。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管部门,要想解决好管理的问题,就需要在具体工作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明确各部门人员的工作职责
行管机构的设置要根据业务量而定,设置专职部门或者设置兼职部门,并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具体进行组织、协调、督促、落实等管理工作。主要领导和部门进行综合组织协调;分配管理任务,管业务同时兼负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把日常具体工作落实到相关业务部门,认真划分工作职责。目前客运部分占安全生产管理的比重较大。对其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客运管理部门兼负安全管理工作。明确了行管部门工作职责后,要以“三关一监督”为主要内容,督促运输经营者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工作职责,完善安全措施,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注重营运资格的审批
新《道路运输条例》中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申请从事客运、货运、危货运输经营的,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成为必须符合的共同条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成为道路运输市场准人的先决条件。严格把好客运市场的准人关,对达不到行车安全要求、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不予审批新的客运线路。严把货运市场准人关。对于违反国家标准私自拼装、改装的车辆,以及车况达不到标准的破车严禁进人货运市场。在危险品运输的审批过程中,更要严把市场准人关,车型和车辆技术必须符合开业的“四个条件”。
3.对营运车辆加强技术管理
对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进行适时检测,检测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汽车综合性能监督、检测,并按规定收取一定的检测费用。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检测的单位,要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建立一套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制度,对道路运输车辆定期进行维护。认真贯彻落实车辆定期维护检验制度,对二级维护监督管理进行强化,督促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车辆进行维护,使车辆技术保持良好的状况。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坚持和完善等级评定制度。车辆在进入运输市场之前要对多种营运车辆进行定期审验,进行综合检测的时候,要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对于没有达到技术性能、技术等级的车辆,或者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一律停止营运。
4.加强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
督促培训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定时进行组织培训,切实提高培训的质量,坚决严厉打击无证、超范围、违规培训等经营行为。对营运驾驶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力度需要加强,注意对档案进行管理,特别是对营运驾驶员的档案管理,对于发生过运输责任事故的驾驶员,要根据情节是否严重,采取暂扣或者取消从业资格证件的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规范从业资格考试发证工作。要重点加强对大客车、汽车列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的管理。凡无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性活动。
5.加强对汽车站场的安全监督
要加强对汽车站的安全管理,禁止旅客携带“三品”进站或者上车,营运车辆超载禁止出站,对于技术不达标的车辆禁止参与营运,严禁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驾驶车辆。对达不到安全要求、“四证”不全的车辆不予发车;严厉打击客车超员、售超员票等行为;对司乘人员定时进行安全教育,对于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要及时制止;一切工作的顺利进行都离不开安全问题。注意安全成为汽车战场工作的重中之重,注重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只有加强对汽车站场的安全管理,才能有效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生产。
6.落实运输经营者的安全责任
运输经营者成为了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行管部门就需要对其进行监督,督促其建立健全运输组织机构,并且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不断地提高车辆技术状况,搞好车辆检测、维修技术,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且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企业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离不开行管部门的督促,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到企业进行检查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事故隐患,需要及时地做出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认真做好生产中跟踪与反馈工作。
7.对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进行强化
不管道路运输经营者以何种方式进行经营,对经营车辆所发生的事故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道路运输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之后,行管部门要让运输经营者及时准确报告。对于出现事故不报、漏报、瞒报的情况,可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行管部门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及时上报。根据发生的事故的级别,与安监、交警等运输管理部门积极配合,认真做好事故调查、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结语
总之,道路运输安全是道路运输工作进行中,一项重要的工作目标,是其他道路运输工作开展的前提条件,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管部门,要解决好管理的问题,保证道路运输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杨利.浅谈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思考[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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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刘晓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研究[D].长安大学.2006.11.
近年来,随着我市工业的发展,危化品运输车辆日益增多,危化品运输车辆一旦发生事故,破坏力巨大,社会危害性大。因此,做好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对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人结合交通运输执法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就如何加强危化品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工作,杜绝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浅谈几点认识和看法。
一、严格落实责任,加强源头管理。
一是强化对危化品运输企业、车辆、从业人员的管理。我市现有XXXX等4家危货运输公司,从业人员111人(驾驶员45人、押运人员50人、装卸管理员6人、安全员10人),根据管理规定,要求危化品运输企业对车辆、从业人员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造册,按规定实行一车一档、一人一档。二是要求企业专人负责车辆技术等级及人员资质的审验,确保车辆技术状况符合运输要求,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三是要求企业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对运输车辆实行二十四小时监控,对违规车辆按公司规定及时处理。四是要求企业按运管部门的要求做好从业人员的学习培训。五是按“双随机”管理制度开展对企业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并复查,形成闭环。
二、 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管理能力。
一是加强一线稽查人员危化品知识教育培训,法制部门收集相关的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处置危化品事故的基本技能对一线稽查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一线稽查人员熟悉常见的危险品应急处置和自身的安全防护。二是加强一线稽查人员的危化品运输违法查纠知识培训,加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对危化品运输车辆的检查力度,重点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驾驶员、押运员无从业资格证上岗、违法改装等违法行为,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三、实行部门联动,确保监管实效。
一是对违法行为“零容忍”,对查获的违法行为,一律按规定进行处罚,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实行部门联动,形成管理合力。加强与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的联动,形成“基本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同步、查处意见反馈”的工作格局,近年来,通过联动机制,公安部门向大队移交两起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案件,大队向公安部门移交一起无押运人员案件,在本月开展的液化气专项整治行动中,大队联合公安、应急、城市执法等部门查获一起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案件。
关键词:核电厂 核燃料 进场 边界条件
中图分类号:TL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6)04(a)-0043-02
核燃料进场是核电厂工程建设中一个重要的环节,能否在安全、高效的情况下保证燃料按时到场,不仅关系到核电厂后续工程进展和企业经济效益,也关系到核电厂的公众形象和国家核电事业的发展。
该文梳理燃料进场所需的各个工作环节,通过法规、人员、程序、设备、运输安全、核保障、消防、辐射防护、应急等方面的考虑,对核燃料进场的边界条件进行分析。
1 法规政策分析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该法规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是国务院颁布的放射性物品运输的顶层法规,主要规定了发射性物品运输的分类、管理范围等,放射性物品运输涉及的主要管理部门有环境保护部、交通部、公安部。
1.2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是环境保护部在国务院法规的基础上颁布的部门规章,主要规定了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放射性物品运输等相关要求。其主要针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托运单位进行管理。
1.3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该管理办法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是交通部在国务院法规的基础上颁布的部门规章,主要规定了道路运输资质、车辆、设备等相关要求。其主要针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承运单位进行管理。
1.4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如果运输的放射性物品含有核材料,且核材料量属于核材料管制范围,则托运单位、承运单位及接收单位均应获得国防科工局颁发的核材料许可证。
2 燃料运输过程分析
对于燃料运输过程,主要的工作有转运场转运、公路运输和现场转运。
2.1 码头转运
转运场所转运是核燃料运输的第一步,主要是将货轮或火车上的核燃料卸载至运输车辆上,并开始向核电现场的陆地运输。
从核安保的角度上考虑,核燃料尽可能不在转运地贮存,因此对于进口核燃料需要在核燃料到达转运地前就应做好相应的通关等工作,以便燃料到达后能够快速地登车或登船检查并完成入关手续,同时在燃料转运过程中还应有相应的安保措施。另外,由于核燃料属于一类放射性物质,所以若要在港口执行装卸操作,还需港口获得第七类危险品放射性物质装卸作业资质,并确保码头人员受到充分的辐射防护知识培训。最后,为确保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的安全,在转运作业时还应做好辐射防护、应急以及消防的准备工作。
为保证转运地转运工作的顺利执行,转运前应确保完成以下工作。
(1)如果在港口转运,需协助港口获得第七类危险品装卸作业资质。
(2)组织装卸作业人员进行辐射防护培训。
(3)准备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和辐射防护用品,并建立个人计量档案。
(4)对于进口核燃料,需办理登车(或船)边防许可证。
(5)对于进口核燃料,需协助办理海关相关手续。
(6)启运前对燃料容器表面进行表面污染和放射性水平监测,编制辐射监测报告,并报省环保厅备案,为保证核燃料按时离开转运地,应提前与省环保厅沟通,避免备案工作成为核燃料转运地发运的制约因素。
(7)协调转运场地管理单位和承运单位,确保码头实物保护和消防实施准备就绪。
(8)制定辐射防护和应急方案。
2.2 公路运输
公路运输是核燃料运输的主要工作,主要是通过承运单位将核燃料从转运场运至核电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在运输开始前托运单位应获得《运输容器使用批准书》和《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的批准书;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并编制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同武警、公安、交通等部门沟通,确保核材料的运输安全;确保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的安全,公路运输时做好辐射防护、应急等准备工作。因此,为保证公路运输工作的顺利执行,应确保完成以下工作。
(1)获得《运输容器使用批准书》。
(2)编制《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并获得核安全局颁发的批准书。
(3)编制运输方案、运输实物保护大纲、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等文件。
(4)组织运输人员进行辐射防护和应急的培训。
(5)准备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和辐射防护用品,并建立个人计量档案,实施运输期间的跟踪测量和应急支持。
(6)协调武警、公安、交通等部分,确保道路运输安全和核材料的实物保护。
(7)模拟运输,验证各接口关系和运输方案的可实施性。
2.3 现场转运
核燃料从转运场运至海核电现场临时存放点进行临时存放和转运。因此核电厂首先应划出临时存放场地,为保证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的安全,还应建立相应的辐射防护、应急、工业安全等防护措施。因此现场临时存放点的转运工作的执行,需完成以下工作。
(1)确定厂区临时存放点。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六条从事货运(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货运车辆管理
第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货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路检路查项目。
第二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货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货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车辆检测报告负责,并对已检测车辆建立检测档案。
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四章货运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
第三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
第三十一条营运驾驶员应当驾驶与其从业资格类别相符的车辆。驾驶营运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二条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禁止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第三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涉及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
第三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
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限运、凭证运输手续。
第三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者损失。
第三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道路货物运输可以采用交通部颁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所推荐的道路货物运单签订运输合同。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第三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条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四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恶意压价竞争。
第四十二条货运经营者(含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国际道路货运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及搬运装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
第五章货运站经营管理
第四十三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四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十五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第四十六条货物运输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作业,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
第四十七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放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
第四十八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四十九条进入货运站经营的经营业户及车辆,经营手续必须齐全。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货运站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十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垄断货源、抢装货物、扣押货物。
第五十一条货运站要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
第五十二条货运站经营者经营配载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五十三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第五十四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五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五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六十条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
第六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六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第六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5)。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经营者(含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国际道路货运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及搬运装卸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补交,按日收取道路运输管理费1%的滞纳金,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货运经营者(含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国际道路货运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及搬运装卸经营者使用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者缴讫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缴其非法收据和缴讫证,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
(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三)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四)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五)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
(六)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
(七)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第七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危险货物运输活动,除一般行为规范适用本规定外,有关从业条件等特殊要求应当适用交通部制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七十九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业务的,按照《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办理。
根据《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加强随县烟花爆竹市场管理,规范烟花爆竹零售户经营行为,县安委会、县应急管理局成立了随县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管理稽查大队(以下简称稽查队),稽查队由随县盛和烟花爆竹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人员组建。为调动稽查队人员的积极性,特制定以下考核管理办法:
一、职责范围
受县委县政府及县应急管理局委托,稽查队依据《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监督管理随县烟花爆竹市场,稽查随县境内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规范烟花爆竹零售户经营行为。其权限为烟花爆竹市场监督管理、道路运输简易程序案件现场处理权;安全经营违规行为现场处罚权;烟花爆竹燃放事故现场取证、调解权。
二、分工安排
阮玉冰(队 长):负责稽查队全面工作。
朱 杰(副队长):协助队长处理稽查队日常事务,主管收缴非法商品建账登记、销毁处理档案整理;事故案件协调处理。
包 洋(队 员):全面完成队长、副队长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协助管理稽查队车辆用油、保养、维修等,建立市场管理用车台账。
柳小龙(队 员):全面完成队长、副队长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协助管理稽查队人员出勤登记等,建立日常下乡人员出勤台账。
陈 锐(队 员):全面完成队长、副队长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协助登记、留存执法过程中影像资料等,建立案件、事故处理台账。
三、任务奖励
1、全年市场查访率达70%(查访天数/365天=全年市场查访率)。查访原则旺季实行全天候稽查,淡季以乡镇供销社(以下简称:基层社)要求稽查为主,自主稽查和联合稽查(联合公安、应急、供销社相关人员)为辅。属基层社要求巡查市场的必须到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场的,要与基层社搞好衔接,调整巡查计划,尽快到场巡查;属自主稽查和联合稽查的按既定计划、市场管理优劣等因素排表进行;法定节假日前后两周时间里,对全县市场进行全面摸排、缉私打假。
2、全年对随县境内烟花爆竹道路运输抽查率达60%以上;对零售户安全经营行为抽查率达100%,提出隐患整改意见1788条。
3、全年缴获非法商品达200批次,案值达5万元。超额完成任务且专户有结余时,超过部分全额奖补给稽查队,由队长按计划分配;未完成全年任务的,按比例扣罚年终绩效奖励,确因客观因素,导致任务不能完成的,经商议后再定。
4、经稽查队蹲守、排查线索破获的大案要案,按单次收缴商品价值给予一定奖励。案值1万以下的,按案值的5%给予奖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按案值的10%给予奖励,5万元以上的,按案值的20%给予奖励。(此案值不计入全年任务)
四、管理机制
1、优化管理机制,对收缴、处理非法商品全过程,公司实行全程监管。建立市场管理资金专户,对稽查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稽查队收缴的非法商品处理后款项全部进入专户核算,且专户资金用于稽查队和涉案经费支出。(如:稽查车辆加油、维修、保险、保养,人员下乡补助,稽查装备更新更换等)。
2、公司报请县社,经县社协调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派员参加市场稽查工作或探索委托执法的方式方法,增强执法力度。同时请示县社对各基层社传导市场管理压力,在稽查队下乡到各地进行查访时,基层社协调当地安委会、派出所给予帮助。
3、针对稽查队员在缉私打假过程中所面临的人身伤害等风险,公司在按照相关标准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前提下,再为稽查队员每人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降低其后顾之忧。
4、稽查人员下乡时,搞好廉洁自律,做到不吃拿卡要、不打牌赌博、禁止饮酒上岗,做好人身、车辆、商品的安全防范工作。查收货物时要注意外部环境,做好登记、取证工作,做好法规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不造成矛盾激化,做到文明进店、文明执法,更要维护好自身、公司及县社形象。
5、协助县应急管理局,县供销社搞好各基层社,各零售网点的日常安全监管,重点监管各零售网点的“三专四有”、安全距离、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储存条件、储量、各网点经营面积及专柜经营是否达标等,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与当地基层社报备,并督促限期整改落实。
6、稽查队下乡补助在完成全年任务专户有足够余额的前提下,给予稽查队员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年终考核兑现),未完成全年任务,无此项补助。该补助从市场管理资金专户中支出。
7、实行痕迹化管理。每次开展市场稽查前要填写《出勤表》(见附件1)。公司为稽查队配备一台执法记录仪,每天将执法录像、照片等资料上传至公司分管领导。
8、稽查队人员的年终绩效工资依此办法作为考核依据。
此考核管理办法从2020年5月1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经公司报请县社研究后,再另行补充。
附:稽查队人员出勤签到表
随县盛和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7日
序号
日期
地点
出勤人员
备注
阮玉冰
朱杰
包洋
柳小龙
陈锐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两保两树”为工作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始终从零开始”的理念,以抓整顿、抓落实、抓源头管理为重点,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力量,加强行业监管力度,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确保我市道路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工作长治久安。
二、整治内容和任务
集中整治范围:道路旅客运输、汽车客运站、危化品运输、货运站场、城市客运、驾培、维修企业,重点是“两客一危”企业。
(一)客运企业。1、全市卧铺客车自2011年7月24日18时起一律停止营运,车站停止售票,进行安全生产整顿,整顿合格后按照上级要求,恢复营运;2、全市卧铺客车安装带拍照功能、并能实现图片同步传输到省监管平台的GPS车载终端;3、落实道路客运车辆2时至5时停止运行规定;4、要建立营运客车驾驶员信息台账,完善营运客车信息系统,规范客运班车驾驶员即时驾驶证明的发放使用制度;5、严禁营运客车站外上客、超员超速、疲劳驾驶、故意遮挡和损坏GPS车载终端、私制悬挂或张贴营运线路标志标识的行为;6、道路客运车辆严禁超期营运,经营期限届满的必须退出市场;7、逐车检查车辆发动机、燃油、电路系统、安全门、安全锤、灭火器等设备,保证乘客在紧急情况下迅速疏散;8、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制度,强化人防、技防、物防手段,二级以上客运站实行停车区、发车区和候车室“三封闭”;9、落实驻站管理制度,驻站人员要加强现场监管,按规定抽查、登记车站的发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货运企业。1、运管处要按照《省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办法》,按规定派驻货运站场管理人员,落实源头管理制度;2、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严格落实押运员跟车制度,按要求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技术等级必须为一级,必须随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有效的应急处置器材。
(三)公交企业。1、公交停车场安全设施设备和灭火器、安全锤等随车安全设备情况;2、车辆例行安检、安全教育、安全会议等情况;3、公交企业要加强路检路查,对闯红灯、随意变道、超速行驶等违章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屡教屡犯驾驶员企业坚决解除劳动合同。
(四)出租企业。1、灭火器等安全设备配备;2、车辆月检、安全教育、安全会议等情况。
(五)驾培企业。1、教练车日常安检、教室与训练场地消防设备设施;2、完善驾驶员培训记录,抓好培训质量,特别是职业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杜绝培训过程弄虚作假现象;3、通过集中整治,推进计时培训系统的实施。
(六)维修企业。1、严格落实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制度,按照维护规定进行维护,不减项、不漏项,确保维护质量;2、对具备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资质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七)强化“两客一危”行业监管。1、整顿期间由汽管所组织必须对“两客一危”车辆进行一次综合性能检测;2、各运输企业要组织“两客一危”车辆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全员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和考核,并建立考核档案,由运管部门对参训人员进行考试。对考核不合格的,要待岗学习或转岗;3、考试合格人员与所在企业重新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道路运输企业与局运管部门重新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三、集中整治责任分工
为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领导,各单位负责人实行“一岗双责”,运管处负责全市货运及驾培集中整治工作;客运所负责全市道路客运企业集中整治督导检查工作;汽管所负责全市维修企业集中整治督导检查工作;局安监科负责全市道路运输集中整治督导检查工作。
运管处和客运所要按照规定进行GPS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做好登记。
各道路运输企业要迅速传达落实集中整治会议精神和内容,负责企业的自查自纠,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各项安全制度,健全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GPS即时监控。
四、实施步骤
本次集中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24日—7月28日)。各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统一部署,自上而下进行层层教育和发动,制定道路运输集中整治方案,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集中整治方案于7月30日前报局安监科。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29日—10月23日)。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逐项落实集中整治内容,加大对以“两客一危”为重点的集中整治力度,确保扎实有效。
(三)总结上报阶段(10月24日—10月31日)。各级各单位对道路运输集中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总结于10月29日前报局安监科。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要把当前集中整治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首要任务,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强化措施,抓好各阶段工作的落实。我局将此次集中整治工作作为年度安全考核重要内容。
(二)落实工作职责。运管处、客运所和汽管所要根据工作职责分工组织拉网式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责令企业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坚决停运,从根本上遏制道路运输事故的发生。安全集中整治期间,局成立由王春江为组长,蒋万增为副组长,运管处、客运所、汽管所和各运输企业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此次专项整治的督导工作。运管处、客运所、汽管所要成立各自的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章行为应按规定从严处罚。全市设立举报电话:,对举报的违章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