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工程监理制度范文

工程监理制度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工程监理制度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工程监理制度

第1篇:工程监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以及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委托,依据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监理工程师的执业纪律和道德准则,恪守科学、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审批本省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负责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甲级监理单位的资质;

(三)组织本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

(四)指导、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调解监理争议,查处重大监理事故和违法监理行为;

(五)负责省外、外国监理单位在本省承揽监理业务的备案工作。

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第六条省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推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省交通、工业、水利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做好本行业有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市地、县(市)交通、工业、水利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做好本行业有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第七条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下列建设工程必须依法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项目;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项目;

(四)外商投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工程项目;

(五)投资总额300万元(不含设备更新部分)以上的建设工程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业主不具备与工程项目性质、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应当实行监理。建设工程的监理应推行社会监理,具备项目管理能力的业主,经批准也可以实行自行监理。

第九条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依法开展监理业务。工程监理的主要任务是控制建设投资、工期、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的实施,协调业主与承包方及其他单位之间有关工程监理的工作关系。建设工程监理可分为建设前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的监理。业主可以根据需要,委托1个监理单位承担全部阶段的监理,也可以委托几个监理单位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但施工准备和施工阶段的监理应委托1个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条建设前期阶段的监理内容:

(一)投资项目的前期决策咨询监理;

(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监理。

第十一条设计阶段的监理内容:

(一)协助业主提出设计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参与评选设计方案;

(二)参与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协助业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

(三)核查设计方案和设计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四)按照安全优化的原则,参与核查设计方案和设计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所提出的安全可靠性、适用性和经济性;

(五)向业主提出支付合同价款的意见。

第十二条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的监理内容:

(一)协助业主组织施工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协助业主组织投标、开标、评标;

(二)协助业主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确认承包方选择的分包方;

(三)协助业主办理开工许可手续;

(四)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审查承包方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五)监督承发包双方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有关工程技术规范、标准;

(六)抽查、核验工程使用的建材、构配件和机械设备的数量及质量;

(七)负责确认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和施工现场签证;

(八)协同业主组织工程设计、施工及有关单位进行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及工程竣工预验收,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九)参与工程验收和工程结算审查;

(十)在保修期内协助业主检查工程状况,参与鉴定质量责任,督促承包方回访,监督承包方保修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复核保修结算。

第三章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及其职责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机构,其组织形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立。

设立建设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单位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和住所;

(二)有符合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技术业务人员;

(三)具备与承担监理规模相适应的监理手段;

(四)具备相应的注册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资质等级条件和业务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分级审批:

(一)甲级监理单位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按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由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省直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由省直有关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省外监理单位到本省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持有关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监理业务活动。

境外的监理单位到本省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监理范围承接监理业务;

(二)正确执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坚持监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

(三)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独立承担监理业务,不得转让;

(四)不得与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

(五)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执业许可证书和资质等级证书;

(六)不得向接受监理的承包方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家。

(七)监理单位发生变更、歇业、终止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注册持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执业必须加入监理工程师执业机构。

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注册制度,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从事监理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

(二)不得与施工、设备制造和建材经销单位合伙经营;

(三)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其职责如下:

(一)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有关指令;

(二)签订监理工程的有关工程款支付凭证;

(三)公正地协调业主与承包方的争议;

(四)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业主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第二十条依法注册的建设监理协会,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履行协会章程,开展建设监理业务培训、技术交流和科普活动,承办政府委托的有关事项,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为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社会团体组织的积极作用。

第四章监理实施及费用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必须与业主依照《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监理合同。

业主可以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在本省承建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委托本省监理单位监理;确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与该工程项目有关的国外监理机构实行合作监理或聘请监理顾问。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二)按建设工程进度分专业编制建设工程监理细则;

(三)按照监理细则进行建设工程监理;

(四)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工程监理意见,并向业主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在实施监理前,业主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包方。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履行监理职责或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承包方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承包方及材料、设备供应方应当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技术、经济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业务组建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组成。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监理机构及其职责、各级监理人员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包方。

监理机构在工程施工阶段必须进驻施工现场。

第二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他监理人员无权变更业主与承包方或其他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确需变更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建议,协助双方变更合同。

第二十六条建设监理是有偿的综合性技术服务。

工程监理费由业主与监理单位在监理合同中约定,监理取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双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

建设工程监理费列入工程概算,并核减业主的管理费。

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由双方参照国际惯例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在监理实施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业主、设计单位或承包方所采用,由此降低工程造价或缩短工期、提高经济效益的,业主应视合理化建议的技术难度、节约费用多少及缩短工期的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与承包方串通,为承包方谋取非法利益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按业务收入的5%提取风险基金。风险基金专门用于监理单位执业中造成的损害赔偿。

第二十九条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仍须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竣工质量等级核定,其质量监督费用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业主违反本规定,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随意提高或降低监理取费标准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越资质等级或监理范围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和《执业许可证书》的;

(三)不按照工程监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履行监理职责或在监理业务中弄虚作假的;

(四)转让监理业务的;

(五)与业主或承包方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因监理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返还监理费用,依法或按合同约定赔偿经济损失;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监理资格,可并处监理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承包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拒绝监理单位监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降低其资质等级。

第2篇:工程监理制度范文

从建设工程监理试点到建设工程监理发展,再到建设工程监理的全面推行,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经历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代。在良好的发展势头下,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逐渐扩大,其监理内容不仅包括了工民建、市政公用等建筑产品,还涵盖了公路、桥梁、水利建筑以及电力建筑等多种建筑内容,已经实现对整个建筑领域的基本涵盖。与此同时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也逐渐完善,使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已经形成了一种稳步发展的态势。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虽然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其发展时间较短,所以在稳步发展的同时,其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的显露出来。其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对监理单位的监管力度不够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还没有达到“全面性”两个方面。其中对监理单位的监管力度不够主要是由于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审批不严谨以及对工程监理企业缺乏监管,使得部分工程监理企业没有承担风险的能力,一旦出现责任事故,工程监理企业根本没有能力承担相应责任和进行赔偿。而工程监理制度没有达到“全面性”,主要是说绝大部分的工程监理活动基本都是从项目施工阶段开始实施的,其监理工作重点也主要放在建设项目的实体质量方面,而忽视了建设工程监理在项目可研、设计、试运行等其他建设过程当中的监督作用。

二、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策略

2.1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认识

缺乏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认识,是阻碍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所以想要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就必须要改变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错误认识,明白其在建设项目当中的重要性。这里提出的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认识,所说的不仅仅是施工单位,还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业主及质量监督结构。因为,正是这三方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错误认识,阻碍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发展。首先,建设工程项目的业主认为工程监理制度是为自己服务的,所以工程监理制度的内容必须要按照业主自己的要求来进行服务;其次,很多施工单位仗着自己跟业主方的“特殊关系”并不把监理机构放在眼里,所以对其所提出的要求并不放在心上;再次,质量监督机构认为工程监理取代了自己对建设工程产品的职能,进而忽视了对工程质量的监管。种种错误认识的相加,使得建设工程监理处在了监理效果不够理想,监理意见得不到落实,监理决定得不到实施的尴尬境地,使得近些年豆腐渣工程频频出现,当真正出现问题时,责任却又归咎于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不到位,使得工程监理成了工程项目建设当中“费力不讨好”的部门。所以,想要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就必须要改变建设工程各方对工程监理的认识,使其真正的发挥出应有的作用,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减少投资浪费,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推动。

2.2完善建筑市场管理体系

想要真正的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就必须要先对建筑市场的管理体系进行完善,保证给予完善建筑工程监理制度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氛围。其实,在我国在建筑行业所颁布的法律法规当中与工程监理工作相关的条款还是很多的。但由于市场管理监督机制还比较薄弱,使得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并不能很好地对建筑施工工程起到监督和约束的作用。笔者认为想要净化建筑市场的秩序,使工程监理制度的作用更好的发挥出来,首先就应该做好对建筑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审批工作,从源头上把好工程监理行业质量关,对于资质不够或申请指标不合格的企业坚决不予审批,对那些违法对不合格监理企业进行资质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业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其次要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的年检工作,保证工程监理企业的每一项工作行为都能够规范、合理,形成一种有效的约束机制,对于年检不合格的企业需责令整改,整改过后仍不符合规定,坚决执行撤销该公司的工程监理资质,进而保证工程监理行业能够有一个良好的环境,为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提供保障。

2.3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

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技术服务性工作,其不仅对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以及知识宽度有要求,其对于工作人员的道德品质也是有一定要求的。然而,在实际的工程监理工作当中,很多在岗的监理工作人员并没有达到一个合格监理工作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甚至都没有工程监理人员的上岗资格证,这使得工程监理制度很难真正的发挥作用。一个合格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人员,不仅要具有工程项目施工的经验,充分了解工程项目施工的各项环节,还应该具有一定的经济知识和管理知识,另外还应该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有充分的了解,只有如此才能发挥出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作用,进而达到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效果。为此,监理企业应当加大对专业工程监理人才的引进力度,让他们能够投身到这一份崇高而又光荣的工作当中发挥他们的光与热,为和谐的建筑市场秩序做出贡献。与此同时,监理企业还应该加大对现有工程监理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对于能够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要不断的更新他们的工作观念和专业技能;对于没有从业资格证的工作人员,则必须要求他们参加国家和地方建设行政部门主持的统一的技能考试,做到每一个工作人员都能够持证上岗,进而保障每一个从业人员都具有一个合格工程监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思想素质。

三、总结

第3篇:工程监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工程监理制度;工程建设;施工质量;监理委托程序;监理资质管理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07-0183-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07.092

工程监理是指业主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委托社会中专业化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理,同时授予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一定的权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工作人员需按照经国家批准的、与工程项目相关的文件,遵循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其他与目标工程有关的建设合同对业主工程进行监督以及管理。工程监理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项目工程进行微观监理,以免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建造要求不符的现象,影响施工的整体质量。因此,云南昆明市政府也应促进当地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提升昆明施工企业的整体质量。

1 监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1 影响监理制度发展认识方面的问题

业主方与监理单位建立监理服务关系之后,部分业主方却并未意识到监理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通常情况下,监理单位是独立于业主之外的社会化机构,业主方在与监理单位签订合同之后,监理单位委派工作人员对施工企业施工进行监理。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与业主即委托单位以及被监理单位之间关系平等,彼此为独立的个体。监理单位具有独立性,在建设过程中才能够保持公正。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由此可见业主与监理单位的地位平等。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业主认为自身是委托方,建设单位应按照自身的意愿进行监理工作,服从自身的领导,听从自身的要求,而不考虑这些要求是否符合法律。

部分监理单位也不能正确认识自身的责任。监理单位在接受业主委托之后,对工程进行监督与管理。监理单位派出的工作人员除了为委托方提高投资收益外,还应考虑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利益。监理单位应谨记自身的社会责任,公正公平地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与管理,不仅要维护委托方的利益,同时也要维护被监理单位的合法利益。如今,部分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在工程建设中偷工减料,做出损害国家社会的行为,而部分监理单位也不进行干涉,放任这一行为。

1.2 监理制度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监理单位在管理模式方面存在弊端。一般情况下,大部分国有制监理单位基本使用该行业系统中所属企业的管理方式。该方式产生于特定条件之下,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中推行监理制度的必然过程。然而这一模式仅仅是为了满足当时特殊环境的实际需要,该模式并不规范且存在较大的弊端。现今,在经济体制的影响下,特点较为明显的监理单位大多尚未独立,即使部分监理单位完成股份制改造,但占据最大股份的依旧为原上级单位,模式也是原有的行业系统管理模式。大部分监理单位并没有设立人事部、财务部等部门,因此人事、财务工作往往不能由监理单位自行决定。监理单位受到人事与财务的影响不得不妥协,接受上级单位合同之外的要求,故而监理工作根本无法做到公平、公正。监理工作在实践工作中往往会出现以下问题:

1.2.1 在项目建设中,投资方、建设方以及承包方往往属于同一主管行业系统,有时监理单位监理的便是上级单位,那么监理单位便无法公正公平地进行监理工作,有时还需要按照上级单位的指示开展工作。该种情况下,无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大部分单位都不会选择利用法律解决。不仅如此,投资方、建设方以及承包方强调论资排辈,部分工作人员辈分较低,其监理意见通常不会受到重视。

1.2.2 监理工作中的建设方虽然为项目法人但并不是投资者,也不是业主。建设方仅仅是业主建立的管理机构,只负责经营与管理。监理单位的监理合同只能与自身等级相同的建设方签订。监理过程中建设方拥有监理费用以及工程拨款的支付权利,监理单位往往受制于建设方,导致监理单位的监理范围、监理深度都由建设方决定,而监理单位工作人员主要负责或只能负责工程质量的控制,监理工作达不到原有的目的。

2 完善与健全我国建设管理制度的对策

2.1 强化监理委托程序,促进监理市场的规范化

昆明市政府应对各部分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并明确要求业主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选择建设监理单位,招标过程必须公正公开。如业主选择直接委托某一监理单位,要求其必须按照正规流程与监理单位签订委托合同,要求业主必须选择具有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合作,不得实行自我“监理”或内部监理,同时还需避免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在同一行政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中标后应及时与业主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自身的监理范围与监理深度,明确自身的权利与义务。昆明政府监管部门也应对业主选择监理单位这一过程进行监督,加强竣工备案制度。针对疑似工程监理应招标而未招标、转包、挂靠等工程进行审核,一旦确认事实无误,立刻对负责人进行处理并不予验收,也不进行备案。昆明市政府还可通过法律建立辅助制度,如制定并推行《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以便监理招标能够更为规范化,同时也促进了监理招标的发展。

2.2 严格监理资质管理,保持建设监理市场的良好秩序

如今,监理制度之所以难以得到发展、监理单位资质不高,主要原因是监理单位尚未达到自主经营的地步,具有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必须是能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实体企业。监理单位不得与业主或是被监理单位有任何关系,避免监理单位受到其余两者的限制,无法公平公正地实施监理。于此同时,昆明市政府应明确禁止业主在内部进行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工作,应积极解放监理单位,令其摆脱其他部门、企业、单位的控制。昆明市政府应将监理单位改造为拥有独立的法人实体企业,如此一来,监理行业自然会得到发展,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也会得到相应提升。昆明市政府制定并推行与单位资格管理有关的法规,同时制定监理单位资格的审核标准。除此以外,国有制工程监理单位也应纳入改革工作,使得我国国有制监理单位具备产权清晰、职责分明、政企相离的特点,成为工程监理行业的主体。

2.3 加强监理队伍建设

监理工作对监理人员的要求较高。云南昆明少数民族众多,其建筑风格也各不相同,更需要监理人员拥有良好的职业素养,以便监理工作能够顺利完成。昆明市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在对监理单位审核以及整顿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工作,若监理单位资质与标准不符则要求监理单位停业整顿,甚至直接取消该监理单位的监理资格。例如企业固定人员低于标准的60%、单位体系存在漏洞或不是独立的监理单位,政府不得将其批准为监理单位。不仅如此,监理单位自身应注意对人员的招聘与培训工作,昆明地区的监理单位对人员的要求应当更高,要求监理人员对各民族建筑风格有基本的了解,为其日后的工作奠定基础。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除具备工程监理能力外还应具有设计监理的能力,能够为工程项目的工作提供建议与参考。除此以外,监理单位工作人员还应具备控制工程进度与投资的能力和熟练运用经济控制手段、法律控制手段的能力。工作人员具备上述能力有利于更全面地建设监理工程。

2.4 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度

部分监理单位在派遣人员前往施工现场工作时,其中必然有一名总监理工程师。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总监理工程师仅仅只是挂名,本人并未参加监理工作,部分总监理工程师在多个工程项目中均有挂名,这使得部分业主虽然签订了监理合同,却并未享受到应有的服务。针对这一状况,业主在与监理单位签订合同时应使监理单位明确自身所承担的责任,之后再委托监理任务,避免出现监理单位将业主、施工人员、设计人员等填写为监理人员,而实际上会出现没有人负责监理工作的现象。昆明市政府应重点强化招标投标活动之后的管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受委托任务后应向政府以及业主提交相关证件并作为抵押。政府还可监理工程师动态管理数据库,允许业主以及工程建设企业检索总监理工程师的信息。同时政府应要求各监理单位监理岗位责任制度和相应的奖惩制度,让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明确自身责任,避免在工作中敷衍了事,提高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3 结语

我国监理制度尚处于发展阶段,其中还存在较多问题,对我国监理制度的发展与进步都会产生阻碍。我国政府与监理单位应积极解决这些问题,促进监理行业的繁荣发展,保证我国的施工质量。

参考文献

[1] 杨生霸.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四川水泥,2015,(7).

[2] 姜军,张晓霞.我国建设监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J].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04,(z1).

[3] 王侠,董荣军.浅议监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S1).

[4] 周休平.关于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3,(22).

第4篇:工程监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法制建设

一、建设工程监理制法制建设尚存不足

1、建设工程监理制理念有待强化

中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是国家实行强行监理。社会上很多业主对监理知道不清,托付监理仅仅为了敷衍查看。一些业主在这种思维的指导下,一方面在投标过程中明投暗定、躲避监督、恣意压低工程监理的收费。另一方面,在托付监理后又认为请了监理,质量就必定没疑问,监理应对工程质量全权负责。业主对监理的性质、运作程序及作业方法都不明白,对监理组织恣意指使或挑剔,过多地干涉监理人员作业,使其不能正常地依照有关监理规则去行使其功能,从而无法有用地依照监理程序、监理方案开展作业。

2、建设工程监理制法令系统没有健全

中国现有的监理法制还很不健全,没构成一个完好的系统。即便己经出台并施行了的一些法令、法规的可操作性也较差,随意性大,存在较大的法令缝隙。一些主要的法令、法规跟不上开展需求,对建造范畴内从事新式作业,如工程咨询、工程监理等人员有关的养老稳妥、赋闲稳妥、医疗稳妥和城镇居民最低日子保证等方面的法令、法规缺少操作根据,极大地阻止了建造范畴内的各项改革进程。建造范畴与其它范畴内的标准商场主体竞赛行动相关的法令法规,如《报价法》、《反不正当竞赛法》等的衔接程度低。因为法规不健全,更有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各地便从各自的利益与需求动身,又拟定了一些当地维护性质政策、条文等当地性法规,直接与国家一些法规相对立,构成了新的当地割据。所以,立法不标准,执法不严格,是政府、出资、公司各方违法违规行动屡禁不止的缘由,并使得修建范畴当地维护、职业维护壁垒盛行,修建范畴变成最大的糜烂滋生地。

3、监理商场机制发育不成熟

中国的监理商场还没有构成有序竞赛机制、信赖机制、报价构成机制、危险防备机制、裁定机制等商场规矩和商场机制,未能依照商场经济体制需求树立“一致、敞开、有用”的、符合WTO规矩的商场系统。比方当前监理商场中贱价中标表象严峻,不少监理单位为承包使命而争相压价,乃至采取给回扣、好处费等不正当手段拉客户、揽使命;而一些管理经验不足的业主也通常为眼前利益所驱动而选择报价低的单位中标监理;商场条块分割的局势还没有打破,职业维护和区域维护主义思维也很严峻。

二、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原则的战略

1、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原则的晓得

缺少对建设工程监理原则的晓得,是阻止建设工程监理原则展开的重要因素,所以想要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原则,就有必要改动对建设工程监理原则的过错晓得,理解其在建设项目傍边的重要性。这提出的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原则认识,所说的不仅仅是施工单位,还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业主及质量监督结构。首要,建设程项目的业主认为工程监理原则是为自己效劳,所以工程监理原则的内容有必要要依照业主自己的需要来进行效劳;其次,许多施工单位仗着自己跟业主方的“特殊关系”并不把监理安排放在眼里,所以对其所提出的需要并不放在心上;再次,质量监督安排认为工程监理替代了自己对缔造工程商品功用,进而疏忽了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各种过错晓得相加,使得建设工程监理处在了监理作用不可抱负,监理定见得不到履行,监理决议得不到实施的为难地步,使得近些年豆腐渣工程再三出现,确实正出现疑问时,职责却又归咎于缔造工程监理工作不到位,使得工程监理成了工程项目缔造傍边“费力不讨好”的有些。所以,想要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原则就有必要要改动建设工程各方对工程监理的晓得,使其发挥出应有的作用,降低工程造价、减少出资浪费,为我国国民经济展开供应强有力推进。

2、完善建筑商场办理体系

想要实在的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原则,就有必要对建筑商场的办理体系进行完善,保证给予完善建筑工程监理原则供应一个杰出的环境空气。本来,在我国在建筑工作所的法律法规傍边与工程监理工作有关的条款很多。但因为商场办理监督机制还比照单薄,使得建筑工程监理原则并不能极好地对建筑施工工程起到监督和捆绑的作用。想要净化建筑商场的次序,使工程监理原则的作用非常好的发挥出来,首要就应该做好对建筑工程监理公司的天分阅览工作,从源头上把好工程监理工作质量关,对于天分不可或请求方针不合格的公司坚决不予阅览,对那些违法对不合格监理公司进行天分阅览的缔造行政主管有些从业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其次要加强对工程监理公司的年检工作,保证工程监理公司的每项工作行动都能够标准、合理,构成一种有用的捆绑机制,对于年检不合格公司需责令整改,坚决履行吊销该公司的工程监理天分,进而保证工程监理工作能够有杰出的环境,为完善缔造工程监理原则供应保证。

3、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

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技术服务性工作,其不仅对工作人员知识结构以及知识宽度有要求,其对于工作人员道德品质也是有一定要求的。然而,在实际工程监理工作当中,很多在岗监理工作人员并没有达到一个合格监理工作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一个合格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人员,不仅要具有工程项目施工经验,充分了解工程项目施工的各项环节,还应该具有一定经济知识和管理知识,还应该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有充分了解,只有如此才能发挥出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作用,进而达到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效果。与此同时,监理企业还应该加大对现有工程监理工作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对于能够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要不断的更新他们的工作观念和专业技能;对于没有从业资格证工作人员,则必须要求他们参加国家和地方建设行政部门主持统一技能考试,做到每一个工作人员都能够持证上岗,进而保障每一个从业人员都具有一个合格工程监理人员专业水平和思想素质。

结束语

中国建设工程监理准则是有着杰出发展前景向阳行业。咱们遇到疑问,诸如法令、法规不健全、商场机制发育不成熟,是每一个国家在商场经济发展之初都会遇到的疑问。法制建造和商场培育是一个绵长过程。咱们应当以积极进取态度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学习国际上通行做法,逐渐树立和健全中国监理商场法令、法规系统,使中国建设工程监理逐渐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轨迹。

参考文献

[1]刘伟.如何提高工程监理制度综合管理水平[J].赤子(上中旬),2014,13:213.

[2]郑俊巍,王孟钧.中国工程管理历史演进[J].科技管理研究,2014,23:245-250.

第5篇:工程监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职业风险;责任保险

中图分类号:F804.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7-0175-02

一、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的职业风险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规模大小不一,地质体及灾害体复杂多变、隐蔽,给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带来了很多不确定因素。同时,由于监理工程师所掌握的技术及资源可能不完全以及监理工程师在知识、经验等方面的局限性,客观上注定监理工程师面临着职业疏忽和失误所带来的多种职业风险。

1.行为风险。主要是由监理工程师的越权或失职行为带来的风险[1]。由于三峡库区地质环境具有不确定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设计方案很可能因地质条件变化而呈现不合理性,因此,需要对方案进行变更。如果监理工程师忽略由设计人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确认工程中某些涉及变更的内容,而利用自身的权力单方面指令承包商进行相应的作业,就是越权,若因此发生了工程损失,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任务重,监理人员要对工程质量负责,采取旁站、巡视的方式对工程进行检查,确保安全施工。如果监理人员遗漏一些项目或疏忽了对一些工程环节的监督,因此而使工程留下隐患或造成损失,他就必须为此承担失职的责任。

2.技术风险。主要来自于监理人员工作技能和技术资源。一方面,监理工作是基于专业技能基础上的技术服务,因此,尽管监理工程师履行了监理合同中业主委托的工作职责,但由于其本身专业技能的限制,可能并不一定能取得应有的效果。三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对监理的技术水平要求很高,地质环境的恶劣性、地质条件的复杂性使监理面临着技术上的困难。对于某些需要专门进行检查、验收的关键环节或部位,监理工程师虽按规定进行了相应检查,其程序和方法也符合规定要求,但可能因工作技能不足并未发现本应该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另一方面,防灾工程大多是隐蔽工程,而且工程质量问题的潜伏期很长,工程上质量隐患的暴露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诱因,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方法,不可能保证所有问题都能及时发现。这都有可能带来风险。

3.管理风险。从组织上说,明确的管理目标,合理的组织机构,细致的职责分工,有效的约束机制,是监理组织管理的基本保证,如果监理机构内部不能实行有效的管理,则风险是无法避免的。从人员管理上说,监理工程师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监理单位必须选派合适的总监和监理人员组成项目监理机构。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项目的监理人员是临时聘请的,这增加了人员管理的难度和风险。此外,由于合同管理流程设计不合理、信息传递不畅、监理单位弱势等原因造成的合同管理问题也会导致风险的产生。

二、建立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监理单位面临的巨大的赔偿责任风险需要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监理职业风险是客观存在、不可避免的。因为无论监理工程师如何勤奋努力,小心谨慎,也无论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机制如何高效合理,仍然存在发生过失的可能。可见,它虽然是人为原因所致,但也与自然灾害等风险一样,有着存在的客观性、发生的偶然性等特征。有风险就有可能要承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确立的损害赔偿原则及《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提供了监理单位过失责任赔偿的法律依据。《建筑法》第35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10条规定:“委托方或承包方违反合同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21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面对的工作对象是投资巨大,与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一旦工程失败不仅导致建设资金使用的无效率,还可能对库区的地质环境造成破坏,给库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灾难,其责任涉及到的经济额度往往较大,并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有损失就应该有救济,对于国家防灾资金的浪费,对于库区居民生命财产的损失,都需要得到弥补,这一资金的需求量是相当大的。因此,监理单位面临着巨大的赔偿责任风险。

2.监理单位有限的赔付能力需要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监理单位的赔付能力是非常有限的。一方面,我国现行的工程监理取费标准为1992年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共同制定的,其费率为工程概(预)算的0.6%—2.5%。这一取费标准远远低于国际水平。另一方面,监理市场竞争激烈,压级压价行为大量存在,使工程监理单位难有积累,由建设工程监理责任引起的索赔可能会超出监理单位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2]。而我国监理单位通常并不是进行资本、资产运营的单位,自身的抗风险能力较小,万一因监理责任造成重大事故,巨额索赔可能使监理单位面临破产,从而业主、投资人及其受害方等的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无从谈起。

一方面是巨大的职业赔偿风险,另一方面是有限的赔付能力,如何对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和控制就成为监理必须考虑的问题。理论上讲,风险控制无非是风险自留和风险转移两种方法。风险自留要求损失发生时投资主体以当时可利用的任何资金进行支付,因而风险越大,对主体资金的要求越高。由于以上原因,监理单位自留风险可能性较小,因此,通过工程保险的方式将风险转移和分散是对风险进行控制和防范的有效途径和措施。

综上分析,建立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把职业责任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对于监理单位的赔偿能力做出保障,已经成为防范监理职业责任风险,保证各方损失得到及时的救济,保障监理单位充分发挥三控两管一协调作用的一种有效途径。

三、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建构

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保险是分散业主投资风险和监理单位自身风险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自2002年在上海诞生了中国首份监理责任保险起,我国的职业责任保险已进行了一些尝试,这为在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中推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提供了一些有益的经验。

1.监理职业责任的界定。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指的是监理单位对自身的职业责任进行投保,一旦由于职业责任导致了业主或其他第三方的损失,其赔偿将由保险公司来承担[1]。能够投保的监理职业责任应是监理单位在从事监理工作的过程中,由于自身的过失、错误或遗漏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所规定的监理义务、或违反监理相关法律法规,造成合同对方或其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提供监理服务的监理单位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3]。

2.强制性原则。在西方一些国家,职业责任保险不仅成为强制推行的法律制度,同时也是建设主体各方普遍遵循的惯例准则。笔者以为,在三峡库区强制推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职业保险是很有必要的。

第一,从保险原理分析,责任保险的基本社会目标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监理职业责任保险以自愿保险方式开展,则工程监理单位有可能不愿投保,保险人则有可能拒绝承保。这就大大降低了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功能和作用。第二,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面临的风险大,承担的责任也大,为保证损失得到快速的救济,对监理单位提出投保职业责任险的要求,既是保证工程监理的作用得到发挥的需要,也是满足受损失方的利益得到及时补救的要求。第三,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对于工程强制保险的规定只见于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职工意外伤害险,对于其他工程保险并无强制性规定。而我国监理制度的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在建筑工程僧多粥少的局面下,各方为了减小资金的支出,投保率普遍不高。因此,为保证工程质量和防范工程监理风险,有必要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强制推行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将“监理责任险”纳入招投标审查条件,明确要求只有已经投保此险的单位才可以投标,通过资格预审程序首先排除未投保的单位,使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在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中得到落实。

3.被保险人。国外的职业责任保险多数以职业人士个人的名义购买,这是因为国外的监理咨询单位多为合伙制或个人所有制,通常不具备法人资格,以个人名义购买可增强职业人士的责任感,提高职业人士的执业信誉。而针对我国实际和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的现状,我们应以监理单位为被保险人,理由如下:

首先,监理服务是一种集体的行为,我国的监理制度虽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但现行法律又规定监理工程师必须加入一个监理单位才可以从事监理服务。而法律法规对总监负责制的相关规定还不太健全,总监对现场监理机构的责、权、利还未得到充分的体现,尤其在目前监理工程师的收入还不高的情况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风险的保险费对于个人来说很难支付,个人还不具备投保的能力,总监事实上还不能成为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所以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应该以监理单位为被保险人。其次,从合同角度来看,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单位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监理单位是委托监理合同的受托方,是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当然应该成为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第三,监理单位的人员组成复杂,素质参差不齐,有些甚至是监理单位临时雇用来的,流动性很大,不具有固定性,以个人作为被保险人,可能保险的费用、期限、责任都不好界定,只有以监理单位保险,才能保证保险的操作性,更有利于对当事人双方利益的保护。

4.承保方式。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贯穿于工程各阶段,从勘查阶段到竣工验收,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对工程的质量造成影响。但监理错误引起的损失索赔往往会滞后于监理任务的完成期,因此,保险事故发生具有滞后性的特点,但这又是不确定的,有的也许一二年就发生了,而有的可能十几年也不发生,因此宜采取索赔式的承保方式[4]。对于监理单位来说,把保险的有效期提前到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之前,适应了防灾工程的特性,有利于监理风险的转移,使监理把注意力集中于工程的监督管理上,而且这种连续投保方式,可以使监理得到一个基本的保障而又不至于支付太多的保险费,监理投保费用低。索赔式的保险费用比损失式的保险费用要节省50%左右[5],符合监理目前收费的现状,对于个别大型的防灾工程,上述保险若不能够为其提供足够的保障,则可以通过项目责任保险追加投保额,这样可以使监理单位在作投保的选择时,能够保持足够的灵活性,对于保险人来说,设置了一个宽限期,使其摆脱无期限的承保,发挥保险机构在化解风险中的作用。

5.赔偿限额。国际上通常的职业责任保险,一般采取限额赔偿,这也比较适合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的职业责任保险。因为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单位面临的风险是多方面的,尤其从地质体的不稳定来看,损失发生的概率极其大,即使地质体本身稳定,也可能因为监理单位自身的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害。保险机构是作为风险分担的盈利主体存在的,如果一味地由其来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会导致保险危机,这对于保险机构来说是很不利的。而限制其承担责任的数额,可以督促监理单位更加认真地进行监督管理,减少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并使自然因素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参考文献:

[1] 王家远.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若干问题[J].建设监理,2000,(3).

[2] 曹琳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责任保险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06.

[3] 王家远.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分析[J].建设监理,2000,(6).

[4] 刘佳.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研究[D].上海:同济大学,2007.

[5] 谢锋,方东平,毕庶涛.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在中国的实施[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1,(z1).

收稿日期:2012-04-23

第6篇:工程监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7篇:工程监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缺陷,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07)05-0082-02

1 前言

我国自1988年实行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制以来,建立了一支为投资者提供工程管理服务的专业化监理队伍,打破了过去一个工程建设项目成立一个指挥部,临时组织或聘用几个管理人员进行自筹、自建、自管的独立分散管理状况,初步实现了工程管理方面与国际惯例的接轨,逐步落实了项目监理责任制,但监理制度在推行近二十年中,因诸多因素仍存在许多问题,严重影响着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监理制度,提高监理人员整体素质,提高工程咨询管理水平,本文针对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目前的现状进行浅析,提出了促进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逐步走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对策。

2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现状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经历了试点、稳步发展和全面推行三个阶段之后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形成了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2.1 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十多年来,建设工程监理已经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法律法规体系,使监理工作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给了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一个合法的地位,不是可有可无的边缘化角色,而是强制性监理,成为法定的五个参建主体单位之一。

2.2 监理队伍不断壮大,人员素质不断提高。到目前为止,全国有监理企业6500余家,其中甲级企业800余家,乙级企业3600余家,丙级企业及临时设立企业2100余家。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人员达26.2万人,其中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7.1万人,注册者达52万人,20余万人接受了不同形式的培训,提高了监理队伍的素质。

2.3 监理的范围不断扩大,成效卓著。目前监理范围已涉及工民建、市政公用、公路、桥梁,水利、电力、冶金、石油、化工、铁道、机械设备、煤炭、飞机跑道、通讯网络、环境保护以及信息化工程等,基本涵盖了建设工程的各个领域。由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逐渐向投资决策阶段,工程实施准备阶段,工程实施阶段,工程竣工投产阶段和工程运营阶段及工程项目后评价等建设全过程监理发展。

3 目前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当前,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3.1 法规的覆盖面还存在死角,部分条文还需细化

我国关于工程建设、工程监理的法津法规充分反映了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但从市场运行、发展的角度看,法制建设还比较薄弱,如:监理企业信用管理,能否建立企业信用管理档案,细化信用管理办法,如何使监理企业在一定规则下进行服务竞争、技术竞争、费用竞争:个人信用及责任制管理,建立个人信用和责任档案,在考试和历次注册时的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审查,包括学历,职称,个人简历等,监理责任认定办法,企业风险等。

3.2 部分监理人员素质低,缺乏高素质的监理人员

监理人员素质低,不仅表现在监理工程师人员的数量上,还反映在监理人员的理论水平、知识结构,现场实践经验及协调沟通能力,主要原因有一是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上岗证的部分人员不在岗,而是挂证挂牌现象普遍;二是注册监理工程师一人管理多个项目,担任多个项目总监,这种现象沿海地区优为严重,个别地市一人曾担任数十个项目总监,没有起到工程总监的作用,负工程总监之责任。三是监理从业人员的素质低,专业知识差。注册工程师80%以上为大专以下学历,因为原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报考条件较低,只要求任工程师职称年限满3年就可报考,不要求学历,四是监理市场无序竞争,过度压价,监理费过低,个别地方监理费为2-3元/m2(项目施工阶段),带来监理人员工资普通偏低,企业留不住高素质综合型监理人才。

3.3

监理范围窄,任务不足

使监理市场上出现了“僧多粥少”、“千军万马过独木桥”,过度压价,无序竞争的不正常现象。表现为一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注重部门利益,肥水不流外人田。二是违法挂靠,越级监理,越项监理。

3.4 缺乏自,法人地位不明显

监理公司不同程度存在着产权关系不清晰、管理体制不健全、经营机制不灵活、分配制度不合理、职工积极性不高、市场竞争意识不强的弊端,无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造成以上问题有政府在法律法规制定方面的原因,有社会对监理企业性质认识和了解方面的原因,有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不力或故意包庇的原因,有企业自身产权关系不明或执行不力等原因。

4 完善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对策

4.1 完善法规体系,健全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颁布的法律法规中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条款不少,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数量更多,这充分反应了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但在市场运行和市场机制方面还比较薄弱。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逐步建立和健全起来。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轨道。监理企业应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向制定法规部门提出完善的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地完善监理市场的法规体系,才能使我国监理行业不断制度化、规范化。

4.2 适应市场需求,优化工程监理企业结构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通过市场机制和必要的行业政策引导,在工程监理行业逐步建立起综合性监理企业与专业性监理企业相结合、大中小型监理企业相结合的合理的企业结构,按工程内容分,建设起能承担全过程、全方位监理任务的综合性监理企业和能承担某一专业监理任务的监理企业相结合的企业结构。按工作阶段分,建立起能承担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理的大型监理企业、能承担某一阶段工程监理任务的中型监理企业和只提供旁站监理劳务的小型监理企业相结合的企业结构。这样,既能满足建设单位的各种需求,也能使各类监理企业各得其所,都能有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4.3 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8篇:工程监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水利工程 质量监督 施工

[中图分类号]TV51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7-315-1

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职责所在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工作职责是在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加强贯彻和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政策和相应的法律、法规,参加水利工程的阶段性验收和总竣工后的验收。另外,还要对施工过程中的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进行监督。

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工作职责是在执行总站所要做的工作外,掌握所监管的流域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并及时向总站汇报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分站还要大力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自行组织管辖流域内的质量监督工作交流。

地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职责是执行总站和流域分站所要做的工作外,监督管辖区内的水利工程质量,协助总站和流域分站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及时准确的掌握所管辖区内的水利工程监督工作情况,并向总站和流域分站进行定期报告。

2水利工程施工中提升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措施

2.1水利工程监理质量控制体系

水利工程监理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业务水平和资历,从水利工程事监理工作业绩,种类技术人员的数量、业务能力,专业搭配是否合理,承担过哪些水利工程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业绩如何。是否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完善的质量责任制,并有专人负责质量工作。水利工程监理人员不仅应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较好的业务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还要具有一定的运用现代管理手段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能力。

2.2水利工程监理机构应建立质量控制标准

水利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组成(人员素质及数量)应符合合同规定,并满足所承担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的要求。总监、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应持证上岗;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无条件时,可就近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或试验室进行复核检测;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及单位工程建设监理细则,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向参建各方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2.3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项目经理部的组织机构必须符合承建项目的要求。项目经理必须持证上岗,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质;现场必须设置专职质检机构,其人员(素质及数量)配置符合承建工程需要,质检员必须持证上岗;现场应设置符合要求并经过质量监督机构核准的试验室。

2.4增强对检测的监督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已建工程质量有疑问时,应由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检测数量视需要确定,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堤防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抽样检测,工程质量抽检项目和数量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是否检测应由验收委员会确定。

在工程原材料进场前的检测、以及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及时对所有进场原材料进行多次取样批次进行检验,确保工程材料的质量。如果经多次取样检测仍不达标,则立即把该批次的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定为不合格并且禁止使用。

在水利工程混凝土试件抽样检验发现不合格的时候,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或者机构重新对混凝土工程部位检验。如仍不合格,直接报送由项目法人并组织所有相关单位进行探讨提出处理意见。水利工程中各项施工环节都应同步进行严格的质量抽检、如果分项工程检验不合格马上进行处理,合格后再进行验收通过才可以继续后续工程的施工。

3水利工程施工中质量监督工作探析心得

3.1质量监查要多方面支持,多部门支持进行

建立水利工程质量监查制度,首先要得到各级水利行政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因为巡查的内容不仅是工程施工方面的,涉及的范围还有很多。由于质量监督的人员有限,技术力量和专业人员配置不健全,需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与密切配合。从多年质量监督工作的实践观察,联合监督的效果是积极的,能够保证质量,促进交流和学习质量监督管理经验。特别是政府稽察联合执法,更能有效地发现解决问题,对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能进行全程的跟踪并进行督促落实,提高稽察整改的效率。

3.2质量监查工作内容与方法要有效

在水利工程市场不断演绎的今天,工程建设的花样越来越多,在工程参建各单位构成情况的不同、工程建设的地域发展步调不一致的情况下,质量监督工作在遵循国家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下,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实行必要的质量监督工作内容和方法,才能达到政府监督工程质量的最终目的。

3.3质量监查要加大查处力度

想要落实好水利工程质量监查制度,关键是要加大查处力度,规范参建方的自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巡查检查只是作为工作的一种手段,它不能代替各参建单位对项目的质量责任。所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各参建单位一定要重视,积极整改。如果不加大查处力度,就会削弱水利工程质量监查制度。

3.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巡查需提高执法的权威性

伴随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深人发展,增强质量监督,除去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外还要清楚质量监督工作的地位,要明确政府对工程建设质量监管的形象,切实保持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

4结语

水利工程项目的特点是建设规模大、建设时间长、影响因素多、参与者众多,这就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增加了难度。但是,质量是一项水利工程的生命线,确保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质量达标才能确保水利工程项目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急待加强。

参考文献

[1]许坚强.水利施工质量管理和控制措施探讨[J].中国科技博览.2012(6).

第9篇:工程监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施工

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的发展,我国的经济也在腾飞。随之而来的就是建筑行业的飞速发展。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为建筑行业提供了良好的保障,也营造出一个广阔的发展空间。但是,随着建筑行业工程建设的不断增多,很多原来没有出现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尤其是在工程质量方面。要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就需要在各方面进行改进。首先,要提高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就需要在相关的管理力度上进行加强。这就要求工程监理人员具有足够的资质和责任心。因此,加强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能力就成为提高工程质量的要求之一。同时,还应该制定相关的制度,避免监理人员利用权利获得不法收益。其次,还需要明确监理的关键内容。只有对工程的重点进行有效监理,才能够获得良好的监理效果。

一、 我国建筑工程监理现状分析

随着我国对建筑施工行业监管力度的不断增加,现代建筑工程施工监理体系逐步完善。但是目前我国建筑行业中的许多监理企业没有足够的人员来同时兼顾多个工程项目。这也使得现场监理常常是多个工程项目之间来回奔波。不能全过程地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理,导致了许多工程施工过程存在问题不能及时发现。针对这样的情况,如何通过关键控制点的监理保障工程质量,成为目前监理工作人员的首要问题。而监理企业必须认识到监理工作的重要性。通过人才培养和招聘等方式,充实监理人员数量。以此保障对工程全过程进行施工监理,保障我国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二、 建筑工程监督管理的关键

通过上述对我国建筑工程监理状况的分析,可以知道,只有切实提高监理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才能够有效地提高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力度。从而提高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努力和改进。

(一)狠抓材料质量管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材料质量的管理非常重要。只有确保优良的施工材料进行使用,才能够为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打下基础。因此,建筑工程中施工材料质量的管理是监理工作的重点。应该制定双人复核的监理机制,并针对质量检测的报告单等相关文件报告进行审查。确保进入现场的材料都是符合施工要求的材料。并且,根据相关的规定对材料进行检查,对于没有经过严格检查的材料应该禁止进入工地。

(二)加强对基础质量控制的检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通过多年的建筑经验及科研机构的不断努力,现代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数据库已经出现。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数据库是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点中的控制对象,关键部位与薄弱环节进行数据库方式的集合。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结构承重部位的不同,其质量控制点也不同。监理工程师可以根据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数据库结合建筑工程特点,对操作技术参数、材料、施工环境等控制的范围等进行查询。并可以通过数据库将工程所有质量监控点进行电子表格制表,在实际工作中只需根据表格进行检查,即可保障工程项目监控点的完整。降低漏检的可能性。另外,由于建筑工程地质情况、自然条件的不同,一些质量控制点的参数也需要根据工程的变化而变化,这就需要监理工程师与建筑施工企业、设计单位通过研究分析,确定科学的监控点,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三)加强施工、工序交接监控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工序的交接也非常重要。在施工中,对于设备的操作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是监控的重点。工序的交接出现问题,也会影响工程的质量。因此,在施工的过程中,不仅要对施工的操作进行监控,也需要对工序的交接进行监控。尤其是对水泥砂浆等原料的搅拌时间等,都需要进行严格的监控,时间过多过少都会影响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在日常监理人员的监理中,需要进行巡查。必要的时候要在旁指导。通过对相关操作数据的监控,能够提高操作人员的相关业务知识,也能够提高其责任心和专注程度。通过加强监管的力度来保证工程的质量。在进行工序的交接时,要按照规定和程序的要求进行。并且需要进行纸质交接,在核实相关的数据信息后方可在交接表格中签名。实行责任到人的制度,杜绝补签代签的情况出现,发现数据与实际有出入则应立即处理。通过加强工序交接的监管力度来保证工程的质量。

三、 建筑工程监督管理中仍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在传统的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效率不高、交流很少都是影响工程管理质量的因素。这是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原因。要对工程质量管理进行改进,就需要提高在这方面下功夫。首先,要对施工项目的操作结构进行改革。这要求操作结构具有正式和条理明确清晰的特点。提高组织结构的活跃性、组织性和效率,有利于提高工程的效率和效益。这就要求建筑工程的领导层要有大局观,在组织建设施工队伍的时候全面考虑各方面的问题,并能够拿出相应的解决方法。在现代的建筑行业中,很多建设队伍都存在着这样的问题,人员众多,但是不能有效地进行分工合作,有的人一人多职非常忙碌,有的人却没有相应的工作内容。这就会导致劳动力的闲置,降低工程的效率。如何建立一个合理的组织机构,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分析。首要考虑条件是组织结构的条理性和协调性以及应变能力。建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就可以进行权利的下放。也是将工程的责任落实到人。这样让有能力的人为工程出更多的力,也提高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改变原有的垂直直线型结构的局限,将原来的等级制度进行改革。更加注重能力的发挥,逐渐模糊掉等级的界限。这样对于有能力的员工不必考虑年纪的问题而得到提拔中用,对于提高工程的进度和质量都非常有帮助。工程资源的管理和使用不变,由各部门进行协调和管理。但是在某一个项目刚开始进行时,由主要负责人进行统一调配。这就让工作的环境和气氛更加的和谐,有利于减少部门和员工之间的摩擦。经常组织活动进行交流,加强不同部门人员之间的沟通,减少误会的出现。为组织机构的人性化。柔性化管理,提供一定的帮助。这有助于加强企业内部的信息流通,出现问题和不良情况时,也能够及时的进行处理,减少损失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