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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产品在现代市民群体中的普及程度越来越高,尤其是在经济发达城市,如上海、北京、广州等地,年轻人爱不释手的DV,家庭旅游出行的必备武器数码相机(DC)等等产品,以异常活跃的姿态在国内电子产品市场上“叱咤风云”。这里我们将调研所获的一些相关电子产品销售模式以及销售策略的内容与大家探讨。下文相关电子产品以数码相机为主。
电子产品销售通路结构--经销商销售
目前国内电子产品市场,其销售方式以经销商销售为主。
近2-3年内,各大电子产品生产商分别逐步取消了全国总的销售方式,并通过完善自身销售能力的方式发展各地经销商。虽然目前这种扁平化的销售渠道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倚重于一些规模较大的经销商(一级经销商或大客户经销商),但是生产企业已经可以更进一步的感应市场的变化,也能够更直接的分析了解到消费市场不断变换的需求,从而适时的改变经营战略。
以国内三大品牌数码相机:索尼、佳能、奥林巴斯为例,厂家已经或正在逐步实现渠道扁平化的转换。索尼、佳能已经采用直销形式(即不使用总,厂家直接给经销商供货),奥林巴斯也在京、沪、穗、深实现了直营。并且这种直营的趋势将发展成熟。
电子产品销售通路结构,如图所示:
电子产品销售渠道――IT城中店为主
综合来说,电子产品的销售渠道以IT商城为主,其他还包括家电超市、摄影器材店、超市大卖场、百货商店以及其他渠道(网络、邮购等)。佳能、奥林巴斯两个品牌由于经销商以IT起家,因此在IT商城的销售比例占60%左右,而索尼由于其家电产品主要在家电超市销售,使其数码相机产品在家电超市的销售比例为40%,IT商城以及数码广场的销售比例为30%。
就今后的发展而言,电子产品在家电超市的销售比例将逐渐增加,主要原因在于:
(1) 家电超市的销售相对正规化;
(2) 家电超市产品较易获得消费者的肯定、认可,能够形成稳定的消费群体;
(3) 对于生产企业而言,家电超市能保证一定程度的销售量;
(4) 家电超市通常规模较大,相对于一般经销商而言,销售稳定性较高;
(5) 与家电超市合作有约定的结算方式与周期,对生产企业的回款有良好的保证。
而IT城中店的销售重点在于中等价位的电子产品,厂家会与经销商合作在IT城建立形象店铺,如:奥林巴斯目前在上海、北京、广州、深圳的IT城中有200多家形象店铺,奥林巴斯为有一定规模的经销商提供店面装修,通过在该店铺设立主要展示柜台,进行产品宣传以及销售。因此,IT城中店在电子产品的销售中,仍将占据重要地位。
经销商政策――全面的销售政策
在以经销商为重的销售渠道中,电子产品生产企业针对经销商的政策也已经发展得相当完善。
1. 经销商利润以及返利制度
电子产品在销售通路中的加价率较低,最终零售价的加价幅度一般为在出厂价基础上增加8-10个点。而同时,经销商将获得厂商给予的现金形式的销售返点,以季度或者年度形式返点,幅度根据销售额、经销商级别、销售增长率而分别为1%-6%不等。
2. 品牌培育,广告支持,促销计划
对于电子产品的经销商而言,产品品牌是否具有知名度,决定了产品的畅销还是滞销,因此产品生产企业对于市场的建设和培育至关重要。
经销商通常选择知名度较高的品牌作为其主要产品,通过这种,提高经销商自身在业内的知名度,从而能获得更多品牌厂商的认可,获得更多的权。
对于经销商,厂家通常需要提供的支持:
Ø 产品销售前对经销商作定期的产品性能、使用维护、拍摄技巧等各方面的培训;
Ø 提供新产品广告和促销活动的支持;
Ø 对零售终端的布置和形象支持;
Ø 对产品的售后服务作质量保证和维修支持;
Ø 换货支持,对于有问题的产品提供2周内的换货服务。
广告促销活动,具体而言有:电视广告、报刊/杂志广告、灯箱广告、DM宣传单等,由厂商负责统一策划与投放,广告和销售费用由厂商承担,但有时会要求经销商共同参与促销活动的执行,提供人员以及组织支持。
3. 结算方式
电子产品的结算方式为:先款后货。
目前电子产品的销售都是以先款后货的方式进行结算,即使规模较大的经销商也不能例外。虽然部分电子产品的生产企业也在考虑发展赊销,但如果要进行赊销,还面临财务制度、信用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方面的考验。比如银行系统,如果在网上银行业务开展较好的招商银行开户交易,但由于银行之间的互联互通不够好,不时导致发货时间延误的情况。但电子产品销售相关人员表示,今后的发展方向是进行赊销,目前需要尽早考虑可能出现的漏洞,以减少正式启动时的风险。
4. 售后服务
简单来说,电子产品的售后服务为“三包”服务。
电子产品的售后服务主要通过经销商的渠道实现。厂商与各地经销商合作在不同地区建有维修服务中心,由经销商投入资金以及人力,厂商主要进行维修人员培训以及技术支持。厂商的客服部门在收到客户的报修需求之后,将信息反馈给维修服务中心,安排维修。对于维修中心不能解决的问题,通常由厂商安排客服部门技术人员解决。
5. 物流流程
电子产品的物流流程图示如下:
价保策略――保护经销商特殊政策
“价保政策”就是在厂家调整价格时,经销商的全部库存产品、零售店的全部库存产品,只要没有卖到消费者手中的,都给予调价保护。厂家调整多少,就给经销商和零售店调整多少。在这样的体制下,经销商的经营是无风险的,厂家的价格调整还可以直接保护到零售店的利益。
价保政策是电子产品市场领域普遍使用的保护经销商政策的一个重要侧面。但是根据目前电子产品销售市场的实际情况而言,对于畅销的品牌,一般经销商会保持较高的进货频度,同时销售情况也是良性发展,消费者对索尼、佳能、奥林巴斯的接受程度较高,产品畅销库存较少。价保政策在通常的市场情况下已经较少使用。对于一些重要的,大幅度的调价举措,厂商和经销商通常事先已进行了进货价的调整。
加强B2C电子商务公司日百商品采购管理的意义
(一)缓解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我国商品主要受国家宏观调控以及市场的自由调控,我国商品价格直接受供求关系的影响。供求关系的变化带有很多的不确定性以及偶然性、暂时性,制定有效的科学的采购管理能够及时应对价格的突变。受金融危机的波及,日百商品的市场价格会受到强烈的波动,因而公司的采购方式和价格方面都将受到新的挑战,遇到不可估计的风险。因此,制定合理规范科学适宜的B2C电子商务公司日百商品采购管理制度以及库存管理制度能够及时有效应对市场价格风波所带来的风险,不至于使公司陷于孤立无助、措手不及的状态。
(二)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企业要提高自身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不仅需要有较好的商品优势还应有较实惠的价格优势。因此,应尽可能降低商品的采购成本,并建立良好的采购管理系统,从而提高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B2C电子商务公司最主要的成本支出即为商品购买成本,如果有一个行之有效的日百商品采购管理制度,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确保公司的高效运营,并能在同行业竞争中脱颖而出。合理的采购管理能够降低采购的总成本,从而使得低的成本转化为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相适宜的库存管理和销售管理能够维持和保证日百商品的充足而又不至于累积,从而能够迅速抢占市场,进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B2C电子商务公司日百商品采购管理
(一)采购价格管理
采购价格管理是采购管理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其管理的原理则依据理论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一定的管理模式或程序,并要求采购相关人员严格遵循采购管理的程序。其一般模式程序为:
1.总则。制定目的:保证采购商品高质低价;规范采购程序。适用范围:公司各类商品采购;采购价格审核、确认。
2. 价格审核规定。报价依据:物流总监办制定年度费用预算表,采购部依据预算表采购,供货商报价也可参考预算表。价格审核:供货商定期给出报价单,采购部填写《采购单》;采购部挑选三家以上供货商询价,以作比价、议价依据;物流总监审核《单价审核单》一式三份;物流总监认为价格不合理,则退回采购人员重新议价,或由物流总监亲自与供货商议价;《单价审核单》经核准后,一联转财务,一联由采购部存档,一联转供货商。
3.价格调查。核定的商品,采购部应定期收集和掌握最新价格数据。核定的商品若采购价格有变,则需重新报批《单价审核单》,且附书面说明原因,再经审核环节。在相同价格、质量的情况下,优先考虑与原供货商合作。为贯彻公司低成本政策,每年应与供货商商量降价之事宜。采购总量增加时,应与供货商商议降低采购价格。
(二)库存管理
在采购管理中研究库存管理,其目的是大限度地降低压库资金以及保证采购的合理性。库存管理的方式有:一是供应商管理库存。供应商集中库存某些零售商的货物。可以根据真实的销售量或者订单量的变化,生产补给货源,优化库存结构,能较高效利用仓库和节省人力。二是客户管理库存。零售商管理库存,最接近消费者的库存管理,库存频率高、库存量相对小,但库存的利用率高很少存在积压现象。三是联合库存管理。供应商与客户共同管理库存。集合生产过程和零售过程数据的掌握,能更加准确的控制资金的投入和提高库存水平。
(三)销售管理
销售管理是为了提高商品的销售额,销售管理对企业的采购起着直接的决定性。在采购中研究销售管理主要研究销售中的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品种以及销售的时间等数据信息,对这些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从而建立销售数据管理库,从而能够提供有价值的信息而进行成功的商品采购。销售管理和采购管理有相互融通也有独立的存在。适宜的销售管理能够确保和推进采购管理健康、持续的开展。
B2C电子商务公司日百商品采购管理案例研究
卓越、当当属于最早一批B2C电子商务公司,使用供应商库存管理,消费者下单转交供应商发货。这样的模式节省了库存资金但会拖延时间也不能保证货源的充足,会造成顾客流失的风险。随着卓越和当当的发展,他们的采购模式也由纯网络运营向多线下渠道资源建设发展。淘宝,是提供第三方支付平台和信息流等中介服务的网络中介商。后来逐渐发展成为个人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免费交易服务平台提供商。如今,淘宝高调进军B2C,淘宝商家的采购管理大部分还是与最初的卓越、当当模式相同,只不过他们与某些供货商签订长期合同,以保证货源的充足。拥有实体商城和网点的传统零售业的商家如国美、苏宁、沃尔玛、家乐福等,抓住互联网这一商机,积极进军电子商务领域,开设网上商城,他们的采购模式与早年诞生于互联网的B2C网上商城卓越、当当、亚马逊有着本质的区别,其采购无需进行成品的采购,还是和原来的模式一样进行原材料的采购。
由以上案例分析可以看出B2C电子商务公司所采用的采购渠道主要分为线上和线下采购。大多小型电商采用线上采购,简便快捷、省时省力。对于大中型电商则多采用线下采购,线下采购相对安全可靠、信誉好。
B2C电子商务公司日百商品采购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采购价格管理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大多数的B2C电子商务公司没有一套完整科学的商品采购价格管理制度。商品的采购过程包含材料、法律、保险、经济等学科方面的知识,建立完善完整的采购价格管理制度要求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大多数公司所采用的商品采购价格管理基本是沿袭传统的管理模式,没有及时地根据市场的变化更新采取有效的管理,且公司内部采购人员的结构职能划分并没有严谨地按照公司要求开设。由于人员配置的不完善,使得在工作的协调和配合上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由于监督制度的不完善,也使得一些素质不高的职员为了自身私利而违反公司规定,导致商品采购出现质量不合格、采购价格过高等不良现象,严重危害公司的利益以及破坏市场秩序。
(二)采购管控存在缺漏
当前,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市场的千变万化,致使B2C电子商务公司面临越来越激烈的挑战,采购不仅要求低价更要保质。但多数采购职员把采购的价格看的太过重要,而忽略了如品牌、质量、信誉、售后等方面的考察。这样的采购观念严重阻碍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而且在签订采购合同的时候,大多数公司仅仅关注的是材料的价格以及质量方面,并没有对售后服务有足够的重视,也没有有计划有目标地与供应商洽谈商议后期的合作关系。这种合作模式并没有将公司的未来的发展与利益考虑在内,单单追求眼前的利益。而且,由于电商的虚拟性和网络性,相关监管制度和措施未能全面而及时。因此,少数公司为追求眼前利益,无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现象屡见不鲜。在采购渠道方面,许多B2C电子商务公司直接和某些品牌签订授权合同销售其产品。然而,就在2013年8月份,各大网站纷纷新闻宣称许多品牌(如雅戈尔品牌服饰)并未授权给京东天猫等B2C电子商务公司,它们销售的是假名牌。因此,对采购管理需特别注重其监管和控制,保证采购商品的质量,维护公司的长期信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B2C电子商务公司实施日百商品采购管理的建议
(一)建立与公司相适宜的采购价格管理、库存管理、销售管理制度
每家B2C电子商务公司经营模式都各有特点,应从本公司的实际出发,根据本公司的管理模式和文化特性,逐步建立和规范采购活动。一套科学完善的采购管理制度应当合理整合价格管理、库存管理和销售管理制度使采购管理最优化。例如采购数量庞大、频率和周期相对长的B2C电子商务公司可以采用网上招标的方法,主动出击,择优取录。对某些小型采购量的B2C电子商务公司,可以选择信誉优良、质量有保证的大公司签订长期的有效合作合同,这样可以节约很多的采购时间和防止人员的浪费;或者使用电子采购模式,此模式可以有效节省供货周期,降低采购成本。在特殊时期,公司还可以采用价格竞争模式,通过供求关系的不断变化来调节商品的价格变化,在采购过程中审时度势、随机应变,保证采购价格的最优性。
(二)发展和培育长期主力供应商
对日百商品采购而言,供应商的选择与维持尤为重要。质量好、价格低廉、售后服务到位的供应商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加强采购价格的管理,提供最优的供货模式。因此,针对公司本身的需求和发展,可以全面考察相关供应商在质量、价格、技术、管理、信誉、人才方面的竞争力,从而选择与最优的供应商签订一揽子框架协议,保持良好长期的合作关系,这样互利互惠的关系将有助于公司的长期战略性发展。
(三)建立全面的采购信息系统
当前市场瞬息万变,建立完善的采购系统,掌握最新的价格动态是公司发展和增强竞争力的必要手段之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建立全面的采购管理更省心省力、合理可靠。企业的监督部门应该充分利用其职责和优势,为企业提供可靠、完善的采购数据和供货商信息资料。这样企业就可以建立全面的采购信息系统,从而跟踪及选择合理价优的供货商。对市场及价格了解同时也帮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掌握一定的主动权,防止供货商哄抬物价、混淆事实。此外,公司还可以根据商品采购信息系统,从中预测未来商品价格变化的趋势,进而保证公司有计划、有目的地运营,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
(四)加强采购管理队伍的培训
采购管理更是一项巨大而复杂的工作。因此,要求公司具备有业务能力强、逻辑思维好、分析综合能力敏锐的管理人员。故而加强对采购管理队伍的培训是一项艰巨而意义重大的工程。对采购管理队伍的培训需要着重培养采购管理人员对采购价格、库存管理、销售管理等进行科学分析比较总结的能力,并且能够快速有效地找出影响采购的主要因素,进而为企业采购提供准确的信息。作为采购管理人员还应掌握市场商品价格动态变化的趋势,能够及时捕捉到有价值的商品价格信息,为公司采购商品提供有利的信息。此外,高标准、高能力、高素质的采购管理队伍,将提高公司的人才竞争力,更有助于公司采购水平的发展。
1971年至1972年间,分别位于美国东西两岸的斯坦福大学与麻省理工学院的学生,利用当今互联网的雏形“ARPAnet”进行了一次商事交易,由此拉开了人类电子商务活动的历史序幕。如今电商已经深刻改变了人类经济生活的样态,中外学者、机构都对其做了深入的研究。不同研究者对电子商务定义的内涵、外延各有不同,但其核心都是近似的,即电子商务就是利用互联网进行商务交易。
通常认为,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虚拟化,交易对象数字化,交易流程电子化,交易空间无界化等特性。电子商务因其具有这些特性,对各国税收法律制度造成了剧烈的冲击。其中,由于电商模式具有交易对象虚拟化的特性,数字化商品的出现和风靡,剧烈的冲击了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法律制度。
一、电子商务模式下字化商品的出现
在互联网发展早期,由于网络传播效率有限,绝大多数的信息类商品都需要实体的承载物,像传统有型商品一样进行购买、交付。近二十年来,在互联网技术突飞猛进的背景下,网络传播的效率、网络连接的普遍性大大提高,信息类商品得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交付。这既降低了信息类商品的交易成本,还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
电商交易的虚拟化催生了数字化商品的风靡,这一新型的交易对象,也对现有的增值税征税范围法律制度造成了冲击。数字化商品是指以数码形式存在的非实体商品,是电商最重要的交易对象之一。人类通过信息技术将以信息产品从实体形式转变为数字化形式,包括音乐、计算机软图片、书籍、电影以及数据库等,使得信息可以更迅速、便捷、低成本地传播和交易。承载信息的实体媒介正在逐渐消失,如磁盘、磁带、光盘等,甚至书本、杂志等传统印刷物也受到了来自电子书的巨大冲击而逐渐减少。尽管目前通过实体载物交易数字化商品的间接电商活动仍有一定的市场,但更多的是利用网络传输进行交易的直接电商。
二、电子商务模式下数字化商品对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法律制度造成的困扰
1、现行增值税法律有关征税范围的基本法律制度
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这里的“货物”不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在这两个法律文件的规定内,增值税应税劳务仅限于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是指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在进口环节征增值税。此外,暂行条例还对应征增值税的几种特殊情形了做特殊规定,包括视同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以及兼营非应税劳务。国家税务总局还了《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等文件,对不征增值税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包括部分融资租赁业务、转让著作权所有权而发生的额销售电影、录像带、录音磁带母带业务、邮政部门发行报刊等等。
“营改增”改革至今,除建筑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以外,原营业税征税范围都已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邮政业、部分现代服务业以及电信业。其中对电商影响最大的应属部分现代服务业和电信业。根据规定,应税现代服务业中的技术类服务、文化创意服务、鉴证咨询以及广播影视服务;电信业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这些应税服务属于当前电商发展的热门领域,它们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后,对应税电商企业征纳增值税起到了规范作用,也适应了电商的最新发展。
2.数字化商品对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法律制度造成的困扰
(1)现行增值税法律缺乏对数字化商品的科学界定
现行的增值税法律文件,鲜有对数字化商品或其分类进行界定的内容。在软件领域,主要依据是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该文件对软件产品涉增值税问题作了如下规定:①一般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不包括单纯翻译)后对外销售的,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但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②对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且著作权属受托方征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双方共有,经国家版权注册登记,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对于计算机软件生产、销售是否涉增值税的问题,我国税务机关采取了如下的方法:一方面,对于销售自产计算机软件的,税务机关将计算机软件视为实体商品,适用原有的“增值税管理暂行条例”进行征收;另一方面,对于计算软件进行生产、加工的,税务机关以纳税人是否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所有权作为是否征收增值税的标准。由此可见,我国税务机关是以是否“转让无形资产”作为计算机软件是否征纳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界分标准。这一规定在“营改增”推行之前具有合理性,但在全面推行“营改增”的时下,该规定已不能完全解决电商模式下数字化商品的应税问题。
(2)数字化商品和数字化劳务难以区分造成的稽征困扰
过去,数字化商品对增值税征收造成的最突出困扰是税种的区分问题。我国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将部分现代服务业并入增值税纳税范围,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税种上的混淆问题。但是,税务机关仍然需要对具体的数字化商品交易进行区分,对其到底属于销售货物还是提供应税劳务进行辨别,从而适用不同的税率进行征收。准确地区分数字化商品和电商应税劳务绝非易事。直接电商仅通过网络传输数据提品、服务来完成交易。在网络上,无论是销售还是服务都由代码构成,其外在形态可以是高度类似的。特别是电商模式下的现代服务业(如信息技术、文化产业服务),纳税人往往通过即时或非即时的文字、语音、视频、演示程序以及这些数码信息的集合来为交易相对方提供特定的劳务,相对方则通过接收这些数码信息来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从形式上看,以数据为媒介的应税劳务和数字化商品的销售几乎没有区别,纳税机关因此很难进行准确地稽查和监管。三、域外对数字化商品适用征税范围的相关法律规定
1.欧盟对数字化商品适用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争议和结论
由于欧盟内大多数国家采用复合税率,对书籍、报刊、医药等往往采用较低的税率。在电商条件下,内容商品有三种存在方式,一是直接制作成实体形式,如书籍等,二是制作成数字化形式通过网络直接传输,三是制作成数字化形式后再储存于实体媒介中。如此就引发了一个问题,销售者提供同一内容不同形式的商品,可能存在不同税率。例如,电子书不符合传统书籍的定义,对其销售可能适用高于优惠税率的普通税率,这对于从事电子书交易的销售方来说有所不公。
数字化商品亦使商品与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欧盟在过去并不对法律意见或广告咨询等服务根据其提供的方式加以区分。无论是传统面对面的方式还是通过网络,都根据提供劳务征收增值税。但是,当特定服务通过网络方式提供时,很容易被混淆成为商品销售。因为网络化服务的提供,无论哪种类型,都通过数据传输送达购买者,这与数字化商品的送达方式极为相似。而当这些服务的内容导入实体载体如软硬盘等通过实体方式送达时,又容易与实体商品销售混淆。对此,有的学者提出,应根据《第六号指令》的既定规则,将数字化商品交易视为如电流等类似的有形财产。另有一些学者认为应从税收中立及量能原则角度出发,对数字化商品的实质内容价值进行认定,以区分其不同类型。
就上述问题,欧盟执委会在1998年《电商与间接税》报告中统一指导意见:“一项以数字形式通过电子网络分发的产品供给应视为增值税下的服务……有形产品应属于增值税下的货物,而当其通过电子方式传送时,则属于增值税下的服务。”该指导意见在2002年《第六号指令》修正案中得以通过立法方式明确并一直适用。
2.美国销售税(使用税)法律制度对数字化商品的定性
美国尽管并不征收增值税,但其在销售税(使用税)法律制度在电商发展的背景下,对数字化商品适用征税范围的发展和演变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在电商雏形期的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多个州法院就曾对计算机软件的性质作出判断,如哥伦比亚特区与通用计算机协会案、阿拉巴马州与中央计算机服务公司案等。当时州法院多认为,计算机软件以信息为形态保存在在计算机硬件当中。信息是一种无形知识,即使保存这一知识的硬盘或磁卡毁损灭失,仍不妨碍计算机将其保存、运作进而执行其原先设定的功能。实体的磁盘等是有形物,但软件并不是必须载于磁盘之内,还可以储存于人脑之中,同样可达到传达效果。因此认为计算机软件不属于有形财产,而是无形财产。
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后,这一司法观点出现了变化。1994年,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在“中南贝尔电话公司与巴泰勒米”一案中,指出应视计算机软件为“有形个人财产”。法院首先否定计算机软件仅仅是信息智能的概念,认为计算机软件是必须储藏在物理形式之下的知识。计算机软件必须拥有载体,或是磁盘、硬盘等,从而能够被人感知。使用计算机软件同样必须通过计算机辅助,如同书本、电影或声音须依附在有体的媒介物上,本身不能独立于储存的媒介物之外,故符合有形财产的定义。其次,计算机软件的交付方式不应改变其性质。无论是通过有形物如硬盘、磁盘将软件寄送给购买者,还是直接通过网络途径传输给购买者,计算机软件的性质不变,均属有形个人财产。据此,该州法院认为州政府有权对本州计算机软件销售征销售税、使用税。
在电商兴起初期,各州并未急于开展对下载数字化商品征税,但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随着电商的发展引起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购买、下载数字化商品,许多州开始寻找向数字化商品交易征税的立法途径。受制于《互联网免税法案》和联邦法院对宪法“商业条款”的判定,各州议会通过不同的方式对本周内的数字化商品交易进行征税。一些州采用类似上述判决的认定方法,修改本州的销售税(使用税),将数字化商品交易视为有形个人财产交易,纳入普通销售税、使用税征收范畴当中。另一些州则采用单独立法的方式,明确对数字化商品征税。这些立法、修订普遍发生在2005年至2010年间,而除了极少数的如北达科他州、华盛顿等州明确不对数字化商品征税以外,绝大多数州均对本州数字化交易进行征销售税、使用税。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至今仍未在诉讼中对各州的做法进行判断或否决。这反应了美国将电商模式下数字化商品交易视为销售货物的倾向。
四、电商模式下数字化商品适用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分析和建议
笔者认为,首先应从现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探究数字化商品的界定。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第3条的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而货物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结合我国民法对“物”的定义,“物”的重要界分标准是其独立与主体之外的能为人所支配的形体。具有实体载体、外型可触摸的特点,可以作为界定货物的依据。当然,不能绝对地说通过网络传输的数字化商品就没有实体形态,因为数据代码本质仍是一种物质,其所借助的网络空间,也是必须由实体的服务器等“有型”、“有体”的计算机组成的,是一种特殊的“物”。但是,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通过数字化商品交付的实体化的不同,来对数字化商品所适用的增值税征收范围进行区分。简而言之,笔者认为可以将数字化商品区别为,有型商品形式交易的数字化商品和完全通过网络传输的数字化商品,分别适用不同的增值税征税范围。
1.对通过有型商品交易方式销售的数字化商品,适用“销售货物”征税
目前仍存在大量的实体化数字化商品,这些数字化商品和传统商品类似,都必须直接承载于一定的有型载体中,像传统商品一样进行买卖、交付。以电子书、影像光碟为例,其作为商品为消费者使用的实质,是其中虚拟的数字组合,但这些商品都通过其装载的磁盘进行买卖或交易。电商经营者仍然需要将这类数字化商品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送达到购买者手中方可完成交易。这种交易方式的本质和传统交易是一致的。这种交易数字化商品的间接电商,仅是把网络作为信息,达成合意的工具。在这一点上,美国与欧盟都采用了相同的做法。因此笔者认为,对于通过有型承载物交易的数字化商品,可以沿用现行增值税法律中“销售货物”的规定加以征收。
2.对通过网络传输交付的数字化商品,适用“提供劳务”征税
非以实体形态交付的数字化商品,无论是网络传输的电子书,还是计算机软件,其实质是计算机中的数字代码,无法离开计算机设备而独立存在,不具有独立性。网络传输的数字化商品还有一个重要特点,即对物质资源的直接消耗或占用相对实体商品(包括实体数字化商品)少,它比起实体商品而言,更体现人的劳动,而非有型商品本身的属性或价值。举例而言,制作实体商品的形体往往会对其价值具有决定作用,尽管实体商品也必然蕴含人的劳动,但其形体是销售的主要途径。虽然网络传输的数字化商品也必须通过物理存在的网络进行买卖,但其实体形式(如网络制式,文件格式等)并不能决定其价值。该种产品的价值,更多决定于其信息的质量,而信息的质量,是直接由人脑的劳动决定的。所以网络传播的数字化商品更符合劳务的属性,而非货物的属性。
(1)有利于维护税收中性。“税收中性是增值税的重要特性,它要求增值税对电商发展不造成税收以外的负担,亦不影响市场主体的理性选择。”如前文所述,有形交付作为区分数字化商品的重要标准,是因为载体形式能够决定或对该商品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换个角度说,在承载同样信息的情况下,网络传输的数字化商品往往比实体交付的数字化商品成本更低。尽管信息相同,但购买者(消费者)的使用方式却有所不同,通常实体数字化商品具有更多的附加价值。因此,为了维护税收中性,应当对这两种数字化商品区别征税,且对适用劳务征税的网络传输数字化商品适用较低的税率,亦如现行“营改增”改革对“信息服务”征低税率的做法一样。
(2)有利于维护现行制度的稳定性。将网络传输的数字化商品根据劳务征增值税,有助于维护对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法律制度的稳定性。现行的增值税以销售货物为主要的征税范围,多年以来已形成较为成熟的征管经验和制度形态。世界上实施增值税法律的国家,对销售货物的规定也较为统一。现行的“销售货物”规定,在交付实体商品的间接电子商务领域仍能适用。如将“货物”的范围扩大到此类数字化商品,恐怕对现行税制冲击巨大,大量的法律文件需要修改,容易引起增值税征管的混乱。
(3)有利于国际税收协调。在“营改增”改革的推进下,我国逐渐从原有的增值税、营业税并行的税制结构,转变为与国际接轨的以增值税覆盖社会全部生产经营部门的货劳税税制。目前全世界有超过140个国家征增值税,以欧盟、经合组织这些征收增值税国家组成组织为例,他们大多形成了对网路传输数字化商品按劳务征增值税的制度。鉴于这些国家的影响力,这一标准正在国际上进行广泛的扩张。我国采用此标准,显然有利于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的税收协调。如果说“营改增”是我国增值税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的第一步,那么对数字化商品按前述规则征收增值税,就是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改革同国际接轨的第二步。借此增强国际税收协作,在电商全球化背景下就显得更为重要。
关键词:农村电子商务;法律风险;法律规制
互联网的普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消费理念,随着互联网在农村地区的不断普及,农村网民数量与日俱增,通过互联网,他们既可以完成商品购买,也能够实现商品销售。可以说,互联网与农业的结合,推动了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所谓农村电子商务,就是网络经营主体(主要是农民群众、乡镇企业等)在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商品(多为农产品)销售的一种商业活动。从本质上讲,农村电子商务意味着将互联网技术应用到农产品销售与购买过程中,借助于互联网优势来降低农产品销售成本,扩大农产品销售规模,有效解决农产品滞销问题。很显然,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有助于促进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致使农村电商面临着一些问题,必须进行法律规制,以保障互联网+背景下农村电商健康发展。
一、从法律层面规制农村电子商务的紧迫性
新形势下,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旨在促使更多的农民群众进入到电子商务行业,成为虚拟网络的经营主体,共享现代科技发展成果。我国农村地区面积大、分布广,农产品需求量大且容易受地域影响。按照传统的线下销售方式,农产品销售需要先后经过采购商、经销商等多个环节,无形中增加了运输时间与销售成本,此外,因农产品多为新鲜蔬菜、瓜果等,保鲜期短,销售区域也受到很大限制。可以说,互联网与农业的融合为农产品电商销售提供了重要契机。农村电子商务交易依托互联网,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产品销售者与消费者的直接对话,打破了时间、空间限制,去掉了中间环节,压缩了中间成本,客观上有助于增加销售规模,促进农民增收,实现农村经济发展。毋庸置疑,农村电子商务的优势明显,的确为农村地区产品销售带来巨大商机。但是由于我国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时间较短,存在诸多问题,如交易主体数量庞大、法律意识淡薄、电商操作经验不足;交易平台监管不到位、货款支付风险高;交易商品质量缺乏保障,存在伪劣假冒现象;交易纠纷不断、消费者权益难以保障等等。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加强对农村电子商务的法律保障,规范农村电子商务主体的交易行为,保护农村电子商务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农村电子商务存在的法律风险
在国家及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农村电子商务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同时还必须认识到,目前我国农村电子商务市场准入门槛较低,交易主体良莠不齐,交易产品质量安全难以保障,加上电商平台存在恶性竞争,网上支付受到威胁,由于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及市场监管体系,使得网络消费者的消费意愿大打折扣。
(一)交易主体资格风险电子商务交易中,主体资格的重要性总是在交易纠纷中能够凸显。一般而言,参与农村电子商务的主体有农村企业、农户和农民合作社。与农户和农民合作社不同,农村企业是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的法人主体,在法律层面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处于国家法律监督与管理范围之内,并受国家相关法律的。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如果农村企业与网络消费者之间产生纠纷,那么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则能够得到有效保障。与此不同的是,农户、农民合作社在参与农村电子商务交易时,并未经过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的注册登记,要成为电子商务主体,只需要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填写个人信息进行用户注册即可,由于他们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很难被有效监管。一旦网络消费者与他们之间产生纠纷,其合法权益的维护则显得较为困难。总而言之,维护网络消费者权益,关键在于科学界定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构建促进农村电商发展的法律机制。
(二)交易产品法律风险电子商务交易依赖于网络平台,网络的特殊性提高了工商部门对电商交易的监管难度。线下交易中,产品价格是围绕价值上下波动;线上交易中,产品的价格则偏离价值规律,不论高价,还是低价,都是有可能出现的,这意味着,农村电子商务交易产品价格是存在一定风险的。除了产品价格风险之外,产品质量风险也是客观存在的。前文提到,个体农户是农村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主体之一。个体农户在电子商务平台上所展示的产品多数为自家种植,他们普遍缺乏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所经营的农产品多为“三无产品”,无疑增加了交易产品的质量风险。从另一个角度上讲,一些个体农户道德素质不高,为了追求更大经济效益,置消费者利益于不顾,在电商平台上交易的产品存在“以次充好”甚至是“弄虚作假”的现象,使得交易产品的质量安全难以保障。
(三)交易平台法律风险作为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载体,交易平台同样具备一定的法律风险,其风险来源主要有三个:其一是交易平台欺诈注册商家的风险。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平台的数量与日俱增。在种类繁多的交易平台中,不乏有一些不合规、不合法的平台。由于农村电子商务主体多为农民,他们对网络了解得不够深入,缺乏对不法平台的鉴别能力,当他们在电商平台上进行注册时,很可能会因为程序不合法而不具备合法主体资格,致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其二是交易平台之间恶意竞争引起的风险。为了在竞争市场中赢得一席之地,一些交易平台之间产生不正当竞争,对商家进行平台限制,不允许同一商家在不同交易平台经营,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电商交易的公正性,且容易增加商家的交易成本。其三是基于交易平台的第三方支付风险。为了避免卖家收到货款不发货和买家收到货物不付款,就需要有一个独立于网络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第三方主体负责网络支付。第三方支付的流程是,买家通过电商平台购买商品并提交订单后,将货款支付到第三方支付平台,之后卖家发货,直到买家收到商品,再经由第三方平台将货款支付给卖家。毋庸置疑,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优势使得其在农村电商交易中被普遍应用,但其劣势也极为明显,一旦遇到木马病毒、钓鱼网站等,那么账户资金安全则会受到严重威胁。
三、农村电子商务存在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
农村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之所以会存在上述法律风险,究其原因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一)缺乏农村电商相关法律规范网络交易的覆盖面广,参与主体数量庞大,商品种类多且更新速度快,在交易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无法预料的新问题。与电子商务发展速度相比,国家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进程则相对缓慢。针对农村电子商务,目前并未专门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这并非代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为促进电子商务有序发展,虽然我国在2019年初正式颁布并实施了《电子商务法》,但其中的条款并未考虑农村电子商务的特性,针对农村电子商务中遇到的新情况也难以单纯凭借《电子商务法》进行调整,在电商交易中,一旦出现不法分子,那么网络主体权益则容易造成侵犯。与此同时,与线下交易不同,线上交易中的纠纷常常因法律制度不完善而无法获得妥善解决。换句话说,在电子商务模式下,网络交易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出现争议,因缺乏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使得任何一方利益受损时都会遇到维权困难问题。当然,农村电子商务交易的特殊性更加突出,这是因为交易产品多为水果、蔬菜、粮食等农产品,保鲜期限短,容易变质或者被损坏,当网络消费者收到的问题商品时,很难判断出是商家的责任还是物流公司的责任。
(二)农村电商交易监管力度不足农村电子商务交易是在虚拟网络上进行的,要有效规范电商交易行为,除了要科学制定商业规则之外,还必须加强立法,建立专门的监管制度,整合管理体系,尽可能做到对网络交易的全方位监管。但是现阶段,农村电子商务监督存在制度不健全、方法陈旧、力度不足等问题,短时间内无法适应行业发展需求。必须承认,国内网络监管制度有待完善,农村电商监管体制建设滞后于电商行业发展速度。随着互联网在农村地区的广泛普及,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速度随之提升,主要特征集中表现为数量多、规模小、分布分散等,要实现农村电子商务的有效监管,势必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财力,这显然与网络监管部门有限的资源相矛盾。另外,农村电子商务交易之所以存在监管困难,很大程度上在于该行业的准入门槛低、交易群体数量庞大、涉及地域范围广。经营者要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一般只需要在电商平台上进行身份注册即可,或者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同样可以完成商品交易。这些虚拟的交易行为灵活多样,将以往的监管方式直接用于监管农村电子商务交易是难有成效的,容易出现监管空白,最终使得电商交易陷入纠纷维权难的困境。
(三)农村电商主体的法律意识淡薄从事农村电子商务经营的主体中,个体农户所占比例较高,其中,相当一部分个体农户受教育程度较低,道德及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具体来说,个体农户网上交易之前,需要在电子商务平台上提交个人信息,一些农户道德素质不高,填写虚假个人信息,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出现纠纷时便溜之大吉,严重损害了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受经济条件、学历水平等因素制约,个体农户普遍缺乏电子商务的相关知识,也未能熟练掌握操作技能,也缺乏对自身权利与义务的正确认识,当他们效仿城镇居民进行电商交易的时候,其无侵权意图的行为可能会损害他人权益,或者其自身权益受到他人损害依然未能察觉,这也是法律意识淡薄的具体表现。
四、农村电子商务法律规制的建议
在“互联网+”背景下,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农产品销售提供新的路径。由于农村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使得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遇到诸多难题,采取积极措施规范农村电子商务势在必行。
(一)完善农村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法规最新颁布的《电子商务法》对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确起到了一定的规制作用,但鉴于农村电子商务的特殊性,有必要对其中部分规定进行适当调整,或者添加一些新的法律条款,以弥补立法空白。要修订完善涉及农村电商的配套法律法规如《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必要的时候,还可以添加农村电商领域的其他适用性规定,在优化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同时,推动其更好地适应电商发展实际。具体来说:一方面,要从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方面入手,制定《农村电子商务交易人条例》。建立注册登记制度,提高电商行业市场准入门槛,凡是要从事农村电子商务交易的主体,不论是个体农户,还是其他经营主体,都如实填写身份信息,并接受第三方的审核,审核通过方可进行电商经营;审核中,如果发现有不良交易记录的商户,应该拒绝其进入农村电商市场。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商户需要通过工商注册来确定经营范围,日后所经营的产品必须在注册经营范围内,严禁经营超出注册经营范围的商品,从根源上杜绝“挂羊头卖狗肉”现象。此外,政府要积极引导并支持农村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尤其要重视财务管理制度,为规范交易行为提供制度保障,为促进农村电商发展夯实基础。另一方面,为了提升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必须加大对电商交易犯罪的惩治力度,力争为网民提供更加安全、更加可靠的网络环境。从电商支付安全方面出发,应当通过立法来确立归责原则。电子支付是农村电商交易过程中的核心环节。实践中,不论是发起人过错,还是银行系统过错,都会直接造成电子支付失败。建议按照损害事实来进行过错推定,除非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否则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关键词]S2b2c;社交电商;税收征管
1我国社交电商发展现状
根据《2019中国社交电商行业发展报告》的统计,2019年社交电商交易额占整个网络零售销售额的20%,当时预计2020年会超过30%。其中社交电商行业的佼佼者云集和拼多多都已经在美国成功上市,社交电商正以迅猛的速度在发展,已成为电子商务不可忽视的规模化、高增长细分市场。目前社交电商的运营模式多样化,有微商型、会员分销型、拼团型及导购型等,其中以云集、贝店、斑马会员等为代表的会员分销型社交电商,可以使会员实现“自购省钱、分享赚钱”,因此发展势头强劲,其模式内核即为S2b2c型社交电商:S即分销平台,由S(Supplyplatform)连接商品供应方、为小b(business)店主提供供应链、物流、售后等一系列服务,由S和小b共同为c(customer)提供商品销售和服务。这种模式比传统电商模式B2C及C2C等在价值链条、运营模式、盈利分配方面都更加复杂,因此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2S2b2c型社交电商的特点
2.1价值链条比传统电商更复杂。相较于传统的B2C电商模式,S2b2c型社交电商多了分销平台S和小b店主这两个角色,其中S一般是正规注册的公司,办理了税收登记,受相应税务机关的直接管辖,纳税行为一般比较规范,重点在于小b店主。小b店主运用自己的私人流量和影响力,为S吸引顾客(c)。小b无须囤货与发货,只要引导c在S上成功购买产品或服务即可获得相应的佣金收入,S平台提供采购、物流、数据处理及售后等一系列供应链服务。这就使得S2b2c型社交电商的价值链条不同于传统的电商模式。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那么小b获得的佣金也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跟实体经济的店主相比,小b虽然在各大平台上是店主身份,但不需要实体店铺也大都没有进行工商、税务登记,自然也没有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同时鉴于互联网的无纸化、隐形化、不好监管等特点,现行税法对于小b店主的纳税问题尚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随着社交电商行业销售规模的不断增长,必然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日渐流失,也不利于市场的进一步深入、有序、健康发展。因此出台相应的税收政策引导并规范社交电商行业中小b的涉税行为迫在眉睫。2.2S2b2c型社交电商的盈利模式及分配方式的特点。目前,S2b2c型社交电商的盈利主要来源于会员礼包及平台商品的销售,这两类本质上都是销售商品,不同之处在于,会员礼包是顾客获得分销平台S会员资格而必须购买的特定产品。比如云集,目前如果想成为云集的终身会员,可以选购几款一定价值额的特定礼包产品或在一定期限内购买平台任意商品累计达到一定额度,因此其核心依然是销售商品。以云集为代表的会员分销型社交电商就是典型的S2b2c型社交电商模式,跟京东、唯品会这些传统电商不同,云集不直接面对顾客进行销售,而是赋能于小b店主,顾客c购买的产品均是在小b名义的店铺里,由小b来直接面对c。这样一来,顾客c基于跟小b的社交关系和推荐产生购买行为,而顾客c下单后,平台S和小b共同服务于顾客c,这打破了传统商业冰冷的买卖关系,加入了社交情感因素,因此在这样的模式下,顾客可以更精准地获得想要的产品和服务,平台也可以更好地为顾客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这样不仅提高了顾客对平台的黏性,同时降低了获客成本,实现了双赢。而小b店主只需将商品信息分享到社群、朋友圈或直接发给朋友,朋友购买后,小b店主即可获得佣金;同时,朋友成功购买后,还可邀请其成为自己线下的新店主,之后还可持续获得新店主在平台上购物的销售佣金。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S2b2c型社交电商与传统B2C电商盈利分配方式不同,传统B2C电商模式下,商品销售利润全部留在B这里,而S2b2c型社交电商模式的商品销售利润一部分留在了S平台,而另一部分则分给了小b店主。就目前来看,有部分小b店主的收益金额是非常可观的,但是由于税收监管政策的缺失,这部分收益正处于税收的盲区。根据《2020中国社交电商行业发展报告》春季版的统计,2019年社交电商从业者人数已经接近5000万人,2020年这一数字将继续增长,中国全民社交电商时代已来临。虽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了,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依法进行扣缴的情况下,个人需要主动进行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但在实际中,由于S2b2c型社交电商是一种新电商模式,税收法规中还没有明确此类行业的具体征管办法以及此项所得应属于什么税目,税率又如何确定以及相关的税收优惠更加没有涉及,只是一些比较笼统的规定。这就造成平台企业S没有明确对应的税法条款可依,在很多事项上没办法精确处理,比如分销商小b的所得,是按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纳税并没有明确规定,财税人员很多时候也没有履行小b店主的个税代扣代缴义务;另外,大部分小b店主往往纳税意识薄弱,甚至根本不懂税法,当然也不会主动去进行个税的汇算申报,这样就造成了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
3S2b2c型社交电商税收征管的难点
3.1税务登记。我国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但是就目前的执行情况来看,很多小b店主并没有进行税务登记,也没有缴纳过相应税款,原因是虽然《电子商务法》有相关条款规定,但具体执行还需要税务机关的监督。对税务机关的很多人员来说,一方面并不熟悉S2b2c型社交电商行业的内在价值链和利益分配模式;另一方面想要取得平台上所有小b店主的信息也具有一定阻碍和难度。同时小b店主分布在国内甚至国外各个地方,仅通过互联网即可开展经营,这对税务机关的监管带来了一定难度。3.2增值税“以票控税”的制度不适用。“以票控税”的增值税税收监管制度,在实体经济及传统电商模式下,起到了保障税款应收尽收、避免偷税漏税的重要作用。但是在S2b2c型社交电商模式下,顾客名义上是在小b店主的店铺购买商品,大部分情况下,顾客不会主动索要发票,那这部分销售则无票可依。虽然我国增值税申报相关法规也规定了,无票收入也要申报纳税,但因为没有发票作为依据,销售数据就很容易隐瞒少报。另外,平台S通过小b销售商品给顾客c之后,一般都需要支付部分返利给小b,而小b一般为未进行税务登记的自然人,虽然收到了平台S给付的佣金,但在目前的发票管理制度下,无法开票给平台S,这样造成了平台S的增值税税负较重,不利于进一步健康发展。3.3小b店主的个税适用税目问题。小b名义上是店主,但实质上大部分是从事社交电商的自然人,从实质上看,小b一般没有跟平台S签订劳动合同,也不需要按点上下班,工作时间和地点都是自由的,甚至分享赚钱还是自购省钱也完全由自己决定,从这个角度看,小b店主的佣金收入更倾向于“劳务报酬所得”。但是就店主身份来讲,小b店主应该进行工商登记后成为个体工商户则更符合其形式身份,也更便于进行税收征管和监督,那么这种情况下,小b店主的收入则属于“生产经营所得”。但目前由于针对性的政策缺失,小b店主的所得没有明确的税收规定,因此其征收也是无准确依据,政策的缺失直接造成了税款的流失。3.4依法主动纳税意识薄弱。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源很大一部分来自工资薪金所得,而这部分所得相应个税的缴纳一般是由单位进行代扣代缴,所以很多人没有主动进行个税申报和缴纳的意识。另外,增值税作为流转税,一般是包含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所支付的价款里,所以很多非财税专业人士对增值税非常陌生。加上我国公民普遍主动纳税意识薄弱,这体现在公民日常消费时,有很多商家都会提供开票和不开票两种价格,而显然不开票的价格是非常具有优势的,那么很多情况下,大部分公民一般都会选择不开发票。所以当自然人公民成为S2b2c型社交电商行业的从业者———小b店主的时候,由于本身就不懂税法,再加上整个社会主动纳税的氛围和意识比较薄弱,所以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个人所得税,小b店主一般都没有主动纳税的意识。
4S2b2c型社交电商税收征管的建议
4.1创新税务登记制度和手段。目前,税务登记还是以纳税人主动申报登记为主,但是在S2b2c型社交电商行业里,由于小b店主的特殊身份加上税法知识和纳税意识的缺乏,建议税务机关充分发挥主动监管的优势。首先,对于小b店主做到事前引导,也就是小b店主在分销平台S上进行注册的时候就直接设置税务登记步骤,这样一方面可以培养小b店主的主动纳税意识;另一方面简化了税务登记的后续步骤。其次,可以做到事前控制,为接下来的税收征管打下良好基础。税务登记具体步骤建议简化,不一定非要到税局网站上,可以设置税务登记小程序,便于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手续。4.2创新“互联网+”下的增值税税收征管制度。传统的“以票控税”制度不仅不利于“互联网+”形式下新型商业模式的增值税税收征管,反而会导致征管效率低下。建议针对新业态采取创新的增值税税收征管制度。一般平台交易体系对销售成交支付数据、物流数据等信息都有完整的记录和存储保护,结合电子发票的全面推广,“数据管税”已经具备各方面条件。基于大数据统计分析等技术,直接对分销平台S的后台交易数据以分类统计的方式进行相应的增值税税款征收,不需再依赖于发票这种形式介质,直接根据真实的业务数据进行分析,提取相应的税收征管所需信息,不仅更准确而且更高效。当然实现这一点,不仅需要技术和制度的创新,更重要的是征纳双方观念的改变与提升。4.3加大税收优惠力度。S2b2c型社交电商基于“自购省钱、分享赚钱”的理念,吸引了一大批自由职业者,在肺炎疫情期间社交电商行业在物资供应方面也发挥了很大作用,不仅及时供应了物资,同时也为一些受肺炎疫情影响没有收入或收入减少人群提供了一份事业机会和收入来源,为社会提供了很多就业机会,解决了很多人的就业问题,缓解了社会矛盾,为维持国家社会稳定发挥了一定作用。所以要鼓励和支持S2b2c型社交电商行业的发展,对于行业的从业人员,特别是小b店主,在不断规范依法纳税行为的同时,加大相应的税收优惠力度,非常有必要和现实意义。比如在小b店主的个税收缴方面,提高免征额度,同时降低相应税率。对于增值税,可以比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对于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b店主免征收增值税等。4.4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公民主动纳税意识。目前,S2b2c型社交电商行业的小b店主大都为自由职业者或其他个人,纳税意识薄弱,纳税知识缺乏,对税收征管带来很大阻碍。首先,要通过平台S进行相应的税法政策宣讲和考试,让小b店主明确自己的纳税义务与适用政策,及时进行税务登记,为接下来的税收缴纳打好基础;其次,税务机关要加大对S2b2c型社交电商从业者的税法政策辅导,鉴于从业者分布在各个地方,建议采用网络直播视频课程、定期推送相关政策法规等方式,对从业者进行宣导,让从业者明确自己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及申报缴纳的方式方法等,同时进一步简化申报缴纳流程,方便纳税人进行税款申报和缴纳;最后,全社会要强化税收法规普及宣传以及纳税光荣、纳税就是在为国家和社会做贡献的意识,让广大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依法纳税及税收对国家财政和基础建设的重要性有更全面的认识和理解,更加积极主动地去申报缴纳税款。
5结论
S2b2c型社交电商近年来发展势头强劲,相较于传统的电子商务,价值链条更复杂、涉及的利益方更多,对税收征管带来很多新的挑战。因此必须针对S2b2c型社交电商行业的特点,尽快制定具体的税收法规政策,改革相应制度并提升相关利益方的纳税意识,避免国家税收的流失,并引导行业向更健康、持续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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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住宅小区共有59个地下车位,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37个,其余的被物业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委员会代表广大业主,多次要求开发商将车库归还给业主,但开发商坚决反对。业主委员会认为,小区地下车库是小区配套公用设施,应当无偿地交给业主使用,开发商没有所有权,根本无权出售。开发商则强调,自己在出售房屋时,根本没有把地下车库面积列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的头上,而车库又是开发商投资近300万元建成的,当然拥有车库的“产权”,因此出售车库并没有错。
住宅小区地下车位确实属于小区业主公用的附属设施,但是,以为“公用”必然导致“共有”,因小区车位是附属设施进而认定其所有权就属于全体业主,却是一个缺乏深入分析的结论。附属设施是为全体或部分业主的利益增加住宅功能和提供生活便利,其上的所有权状态却可分为两种:一是该附属设施只能为全体业主共有并且公用;二是该附属设施也可以单独为特定人所有,但以定期收费为条件向全体业主提供服务,或者该特定人的范围必须是业主。在住宅小区建筑范围内,某一部分是否属于附属设施,是由其结构和功能决定的,但是该附属设施究竟必须为业主共有,还是也可以为特定人单独所有,不仅要考虑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结构与功能,还要考虑经济因素和法律技术上的因素。
附属设施的权利归属安排,首先不能影响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结构与功能。例如公用楼梯的一段就不能设定一个独立的所有权,因为楼梯是绝对必要的附属设施,没有楼梯的楼房是不能使用的;一个业主对公用楼梯拥有独立的所有权,将会影响其他业主对这段楼梯的使用。一个地下车位上却可以设定一个独立的所有权,因为地下车位不是绝对必要的附属设施,没有地下车库并不影响房屋具备基本的使用功能,有的业主需要而有的业主却不需要地下车位;另外,一个业主对特定车位拥有所有权,并不会影响其他业主停车,因为其他业主可以把车停到其他车位上。其次,附属设施的权利归属安排,必须考虑到业主之间的利益平衡和管理成本。例如,一层和七层的业主对电梯的使用频率并不相同,如果将电梯归属于特定业主而向其他业主收取使用费,或者将电梯确定为共有但各层业主交纳不同的使用费,显然是一种管理成本过高的不经济的做法;所以,电梯为各层业主共有,业主不必交纳使用费,而只是不分所在楼层根据其共有份额交纳保养维修费用,就是一种最为经济合理的做法。相形之下,地下车位上设定独立的所有权,使用者或一次购买车位或分期支付租金,不使用者不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就是一种利益分配得当并且管理成本很低的做法。再次,附属设施的权利归属安排,必须考虑到法律技术上是否可能。如果欲将地下车位作为独立所有权的标的物,可以运用划线标号的方式使其区别为独立的标的物,并且可以运用占有或登记的方法予以公示。
在小区车库的地下车位可以作为独立所有权标的物的情况下,开发商可以采取三种方式销售地下车位。第一种可叫做“捆绑销售”,即将特定车位与特定住宅单元相联系,一体出售给业主。捆绑销售实际上没有将地下车位作为独立的标的物来出售,而是将其作为特定单元的附属物来销售。但是捆绑销售却有以下不合理之处:其一,按目前的商品房设计理念,很少做到每一住宅小区的每一单元都能对应一个地下车位,因为并不是每一业主都需要一个地下车位;其二,捆绑销售提高了每一房屋单元的销售价格,进而导致成交机会减少;其三,捆绑销售减少了购房时要不要车位的选择自由,在很多业主不需要地下车位的情况下一概采取捆绑销售,要么强制销售,要么放弃交易。第二种可叫做“分摊销售”,即开发商在不能对每一单元提供一个车位的情况下,将地下车位销售给全体业主,每一业主按其住宅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分担地下车位的购买费用。但是分摊销售仍有两个不经济之处:其一,每一单元的销售价格仍然要高于不分摊地下车位时的价格;其二,对于不需要地下车位的业主来说,让其分摊小区车库的费用,显然是一种不合理的做法。第三种可叫做“分别销售”,即开发商将住宅单元和地下车位作为各自独立的买卖标的物分别销售。分别销售一来降低了住宅单元的销售价格;二来满足了购房者要不要车位的选择自由;对于需要车位的业主来说,还可以在购买车位还是租赁车位之间做出选择;如果以后不再需要车位,分别购买或租用的车位也易于单独处理。可见,采取分别销售的方式,无论对开发商还是对业主,都有更多的选择机会。在一个交易活动中,选择机会越多,成交的可能就越大,交易的结果就越合理。所以,住宅单元和地下车位分别销售,是最为经济最为合理的交易方式。在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问题上,法律的制度安排要促进开发商采取分别销售的方式,至少不能阻碍开发商采取分别销售的方式。
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将地下车库计入公摊,显然是采取分摊销售的方式,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如果开发商没有将地下车库计入公摊,车库所有权究竟属于开发商抑或全体业主,需要依法律进行推定。在车库没有计入公摊时,其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是一个法律上有根据经济上较合理的制度安排。其一,当可以独立作为所有权标的物的物品没被确定为交易对象时,其所有权应当仍属于原先的所有者,这符合确定所有权归属的一般规则;其二,这种制度安排可以促进或保障开发商采取住宅单元和地下车位分别销售的交易方式。
有观点认为,在地下车库没有计入公摊时,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更有利于全体业主的利益。但是,如果我们继续承认商品房交易中等价交换是合理的必需的,那么认为这种制度安排会为全体业主增加利益的想法,实际上只是一种幻觉。在本案中,开发商之所以坚决反对业主委员会的主张,是因为其售房时没有料想到会有把分别销售一概视为分摊销售的制度安排。开发商总要通过等价交换的方式实现其预期利润,无论地下车库权利归属的制度安排如何,开发商在一个项目中获得的预期利润是相差不大的。在今后,假定地下车库没有计入公摊其所有权也必须属于全体业主,那么这种一般的法律规则必然导致市场做出相应反应,开发商就只会在捆绑销售和分摊销售之间做经营选择。由于所有的开发商都会这样选择,形成市场接受的结果就是:开发商的预期利益并不会减少多少,业主全体的利益却不会有所增加,减少的只是分别销售这一交易方式,损害的只是市场效率与交易公平。
当然,如果把小区车库计入公摊,其所有权就属于全体业主。但一个不能忽视的情形是,由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组织机制上的限制,地下车库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可能会对单个业主造成更多的经济负担和生活不便。在一个业主不能单独占有使用一个地下车位的情况下,即使车库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需要车位的业主也不应无偿地使用车位,因为大家分摊购买的价值巨大的车库不应由个别业主长期无偿使用。也就是说,无论地下车库属于开发商抑或业主全体,使用特定车位的业主都必须通过或租或买的方式支付费用。在小区车库属于全体业主的情况下,每一业主都为此支付了购买费用,该费用必须通过向使用者收取租金或车位购买费的形式予以收回。在多数小区,租车位的与买车位的业主相差无几,租赁关系的长期存在实质上使小区地下车库成为一种经营性资产。通过车库这一经营资产的运
对于今天太子奶集团及李的结局,其实笔者早有预料,但不想会这么快,真是“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奥克斯集团总裁郑坚江就说过“我们的企业是要倒闭的,而且我深信这一天迟早会到来”。作为企业的领军人物一定要有危机意识,防止头脑过热。企业的死亡常常不是死于员工的怠惰,而是死于老板的错误决策。为此,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要使企业管理理性化,使企业制度规范化。
太子奶的运作管理,笔者很多年前就耳闻目睹,种种弊端亦是积习已久,积重难返。早在04年底,笔者就太子奶的营销管理问题,草拟了一些建议,传真到太子奶北京总部李途纯的办公室,不料如石沉大海杳无音讯,也许是他的秘书私自处理了,也许是忠言逆耳没有接受,也许是认为笔者建议不成熟不屑一顾。在太子奶集团短短工作几个月后,笔者就借故悄悄地离开了太子奶。
太子奶的管理困局,不独太子奶存在,内地许多民营企业都存在。
一、渠道与渠道化的矛盾
有人曾经请教过笔者,推销、销售、营销三者之间有何区别,笔者后来是这样向他回答,推销就是业务代表挨家挨户上门找客户推介,推介的结果视客户的需要而成交;销售就是业务代表已经找到客户了,把货物卖给客户;而营销则是先是营造一种气势,营是手段、方法,销才是目的,消费者才是最终销售目标。营销是希望客户通过各种渠道找上门来购买,营销的层次比推销、销售的层次都高。
“大商靠德,小商靠智”。一位河南漯河太子奶经销商认为,太子奶销售人员水平大都尚停留在推销、销售层次上,真正懂得营销的人没有几个。笔者私下认为他的评价比较中肯、客观,太子奶很多业务代表的工作重点除了招商还是招商,靠自己的小聪明招到商家后,就逼着商家打预付款,收到钱后就开始玩失踪,偶尔也会帮助商家搞几场促销活动,其目的也是为了收款。其实一个有德有才的业务代表,不仅仅是为了收款,更重要的是要为商家当好行销参谋,帮助商家搞好终端布置、促销策划、价格设计、竞品分析、市场调研等等。
太子奶的渠道还比较宽广,但就是不稳定,渠道不稳定原因就是终端销售不畅,销售不畅就是对顾客的吸引力不够,吸引力不够就是广告促销只在空中并未落地。其结果是业务代表为了完成销售和回款目标,不得不经常调换渠道商家。
但凡大企业,对渠道客户现状、当地市场竞争状况、货款借贷、进销存报表、市场支持费用比例、终端形象规范等,都有一整套管理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及执行对渠道客户的稳定和持续发展都会起到相当大的规范化作用。
二、理想与理想化的矛盾
心比天高,矢志逐梦,是太子奶掌门人李途纯先生的真实写照。
豪气干云的李老板在很多场合就向内部员工、外界朋友许下豪言壮语,“太子奶一定要上市”,“10年达到1000亿营业额,进入世界500强”。这种理想诚为可敬。
李掌门的理想也并非没有依据。太子奶有株洲、黄冈、昆山、成都、北京等生产基地,总生产面积号称有180万平方米之多,年产能可达到300亿,还有全国3000多位经销商的庞大队伍。
理想毕竟是理想,落到实处才不算空谈。但李的理想并未得到内部员工和外部经销商认同,对其实施步骤也不甚了解,有些目标喊了N年都未达到。
发酵型乳酸菌奶产业,太子奶无疑是国内先驱者,也是国内目前最大的企业。但是,国内有许多乳业饮料业巨头都在觊觎这个产业,包括伊利、蒙年、娃哈哈等,有些公司已经在市场上推出同类产品。
据外界朋友和太子奶内部员工透露,太子奶为了追求高速扩张,总是要经销商不停打预付款,常常是十个点、二十点地让利,把高额利润让给经销商的同时,太子奶的利润率却很低。没有一定的利润保证,企业会高速发展吗,银行贷款不用还了吗。
外部竞争环境的加剧,企业的利润却并未随着销量增加而增长,李途纯的宏大理想不得不在现实面前落空,换来的不过是一声叹息。
三、品牌与品牌化的矛盾
太子奶总是豪赌中央电视台。
不要说每年春节联欢晚会, 太子奶总要赞助一大笔钱,让掌门人李途纯露露脸。98年中央电视台广告招标会上,李途纯更是石破天惊,签下8888万的广告合同,一举成为当年日用消费品标王,让“每天喝瓶太子奶,天天补充乳酸菌”的广告语驰名大江南北,妇孺皆知。
虽然后来太子奶不断往中央电视台砸钱,可广告效果并不十分明显,广告创意乏善可陈,有新意但不简洁,有简洁但不明白。“太子奶送你180亿”,“180亿”,我至今都是一头雾水,是表达乳酸菌的含量,还是太子奶销量已经达到180亿营业额。
电视广告尽管成就了许多企业,但也使不少企业轰然倒下,三株、秦池、飞龙等就是前车之见,这些电视广告依赖症的企业来得也快,去得也快。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姑且不说电视广告的费用不菲,但电视广告效应真有那么神奇吗。
品牌输出不仅仅电视广告,其他输出途径也很多。其他种类媒介,地面促销活动,产品终端布置,产品包装、标签,以及业务代表着装、行为、言语等,都可视为品牌输出。
有丰富营销经验的人士都知道,产品销售靠的是推拉力量,电视广告只是产品销售的一种拉力,把消费者拉过来关注你的产品,关注之后又要把产品推介给消费者,重点的推介阵地无疑是商超终端。笔者仔细观察过许多大型商超,其前面的堆码探头一般都是被伊利、蒙牛、娃哈哈等食品饮料占领,很少看到太子奶的身影,更谈不上上乘的陈列位置和导购员的专业培训了。
终端不仅是销售产品,也是品牌输出的一个重要阵地。
品牌输出还有一个重要的载体,就是标签与包装,自笔者真正关注太子奶后,太子奶的包装和标签几乎没有什么变化,更说不上推陈出新了。
太子奶不仅有奶饮料,还有童装、日化、调味品等,从品牌延伸的角度来看,是难以从饮料跨越到其他行业。国际上一些大公司都是选择一些相关联的产品来作品牌延伸,如果是跨行业,则选择新品牌入市。
四、管理与管理化的矛盾
所谓管理,就是从管人到理事的一个过程,人对了,事情就对了。
内地许多民营企业的用人体制,家族化和朋友化的情形特别严重,太子奶也概莫能外。
成千上万名员工的太子奶,在内地绝对算是大型企业,各种管理规章制度也不可谓不全,但是管理制度需要人去执行,如果没有人去执行或不敢去执行,也是形同虚设。
有一次,笔者有事去请教太子奶一位干部,询问太子奶销售制度怎么样执行,他的回答让笔者瞠目结舌,“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嘛”。可见太子奶的制度是很少有人执行和遵守。
三国时的曹操,在一次行军途中,见路麦已熟,则严令“大小将校,凡过麦田,但有践踏者,并皆斩首”。曹操所乘之马,由于眼生,后窜入麦田,曹欲拨剑自刎,经下属劝说,仍割发代首。于是曹军悚然,无不谨遵军令。
古人犹严守法纪,今人又为何不遵纪守法。作为现代民营企业的公司管理制度,如果没有人去遵守,那办事的糟糕程度可想而知。
太子奶的员工都知道,李途纯很重视江湖哥们义气。当时创业打拼市场时,有不少血与泪的故事,许多员工至今还染病在身。如果抛弃当初创业那帮兄弟,李会觉得于心不忍,不管水平如何,李都给那些功臣安排个不错的职位。
“成也萧何,败也萧何”。也就是那些功臣,虽然他们是公司制度的制订者,却也是后来公司管理制度践踏者。有不少功臣心中都在想着“刑不上大夫”的古话,认为太子奶的天下是我们这帮创业者打下来的,管理制度总不会管到老子头上来吧,老子可是与老板同甘共苦的兄弟哟。
“一人得道,鸡犬升天”。随着太子奶的成功,掌门人李途纯的亲戚也纷纷投奔他,欲在太子奶谋个差使。在太子奶许多部门都能看到李的亲戚的影子,可以说在太子奶到处都有李的耳目。
外界朋友传说,太子奶是个家族式企业。笔者认为,不惟太子奶独有,内地许多民营企业都是家族化,这是内地民营企业的一个通病。
“外举不避贤,内举不避亲”。 不管是亲戚还是朋友,正确处理他们在企业的定位,是民营企业管理规章制度能否执行的一个关健。企业的“企”字是到人为止,既然人是公司的员工,必须受到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也必须执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这样才能让民营企业走上管理化制度化。
五、资本与资本化的矛盾
一位河南籍经销商在媒介上透露,李途纯的工作重点,除了广泛招募经销商,就是四处向银行借贷,湖南当地几乎所有银行,都有太子奶借贷记录。
此事姑且放下不去考证,但李途纯对现金流确实非常重视,这也是笔者亲耳所听。笔者的许多朋友都在太子奶工作,对李途纯的融资手段无不佩服得五体投地。
但银行的贷款是要还的,不会白白拿给你用,而且还要利息。据太子奶内部财务反映,太子奶对于银行贷款,总是拆东墙补西墙,不知不觉造成债台高筑。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太子奶掌门人李途纯在N年前就在许多场合表示,太子奶一定要上市,但到去年,上市还是一个泡影。资金历来就是太子奶一个发展瓶颈,李途纯有次在会上谈到这方面问题时,他讲自己在炎热夏天都感到很寒冷。
07年,李途纯不得不考虑国际融资,与摩根士丹利、高盛、英联等国际风险投资公司签下对赌协议。太子奶在拿了7300万美金的风投基金后,在全国各地再一次大规模扩张生产基地。懂得资本经营的人都清楚,从建议一个新的生产基地到投产到产生效益,有一个过程,不会投下去马上就会产生回报。在资本运转过程中,只要有一个环节慢了一拍,就会造成资金链中断。国际风投基金和银行追求的是利益和回报,他们绝对不会当活“雷锋”。
在去年银根紧缩的环境下,太子奶的资金问题终于露出冰山一角,虽然后来不断强迫经销商打预付款,但也是杯水车薪,最终李途纯不得不吞下出局的“苦果”。
资金历来是柄双刃剑,用得好确实能使企业壮大,用得不好企业就会适得其反。
资本是逐利的,玩资本的人一定要考虑到如何把企业资本化。
后记
最近,欣闻株洲市政府为了挽救太子奶公司,成立了株洲高科奶业公司,派遣部分政府官员进驻太子奶公司,接管太子奶的日常经营。对于政府这种既当“婆婆”又当“媳妇”的管理模式姑且不论,但笔者想在此对政府官员多说几句:
一、 怎么样挽救太子奶的不利局面,解决资金困境。
二、 如何取悦太子奶经销商,解决经销商的余款问题,重建销售渠道。
三、 建立一支能攻善守的营销团队。
四、 企业要保证一定的经营利润空间。
太子奶是个很好的产品,乳酸菌奶在国内市场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一、对销售部进行整体管理;
二、做好市场调查工作,提出改进销售和开发新产品的建议;
三、制定、策划所负责区域的月、季、年的销售计划和促销方案;
四、负责开发新市场,并做好市场的布局、造势工作;
五、负责指导各区域销售人员工作,处理销售主管遇到的疑难问题并有权调整选择区域销售人员;
六、负责与企划部联系,做好销售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有权调整各区域经销商,做好客户原始档案的初步建立工作;
八、负责制定各区域的销售价格,在公司出厂价的基础上有一定的价格浮动权;
九、密切和协调与经销商的关系;
十、负责监督实施公司各种产品销售工作;
十一、掌握客户的货款结算情况,凡由于销售代表原因导致经销商延迟结款或违约不结货款造成的一切损失,销售部经理有权力追究具体销售人员的责任;
十二、销售部经理工作直接由总经理监督,并对总经理负责。
总经理:销售部经理:
20__年8月1日
区域销售经理工作职责
一、搞好所负责区域市场调查工作,了解当地同类产品消费特点,同类产品的销售形式及经销竞争品牌的经销商状况。
二、建立并完善客户基础档案和销售档案工作,密切与经销商的关系,并与绝大多数一级经销商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
三、制定所负责区域年度营销计划,千方百计完成销售目标;
四、在所负责区域内的市场真空区,发展、选择经销商;
五、对销售目标进行地区和品种分解,并与所有经销商签订销售合同,并全力以赴协助经销商完成销售任务;
六、管理经销商,并做好经销商销售代表的培训工作;
七、协助经销商制定适宜的价格、渠道、促销策略;
八、改变以前产品经销的销售模式,实施多品牌分销策略;
九、协助经销商做好产品生动化工作和品牌宣传工作;
十、向市场学习,向合作伙伴学习,向优秀的竞争品牌学习,根据季节和地区的不同,及时提出改进产品质量和开发新产品的建议;
十一、及时反馈本公司产品和竞争品牌的销售动态;
十二、随时检查、了解经销商的库存状况,防止出现产品超期、缺货和冲货现象;
十三、建立以终端客户为基础、以二批为补充的销售网络,学会倒着做渠道,即按照先铺终端网点,再发展二批,最后寻找一级商的步骤开发新市场。
销售人员管理制度
一、业务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的销售员管理制度和其他制度;
二、业务人员应注意个人形象,仪表仪容,举止言谈,时刻保持积极乐观的工作心态;
三、公司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所有业务人员应认真学习,融会贯通,切实提高自己;
四、业务人员严格按指定区域和指定时间内出差;充分开发市场,发现潜在客户,尽心、尽力、尽责地开展业务工作,及时推销产品,不得无故推委、怠工;
五、业务人员出差前必须带齐样品、宣传材料,同时要求对商店进行初步包装;
六、与客户要保持联系,密切沟通,把握市场运行趋势和客户需求,即使反馈市场信息;
七、各地业务员必须了解所处区域地址和路线,掌握营销动态和分布情况,有计划地开拓市场,逐步提高时常占有率;
八、各地业务人员每天必须做好工作日记,详细记录好工作落实情况,平均每二天向公司打电话一次,说明所在市场的情况;
九、回公司后认真填写各种报表,及时进行报帐,如实粘贴票据;
十、任何业务人员不允许以个人名头挂帐,赊欠,不得推销非本公司产品及染指客户。
十一、任何业务人员不允许以各种手段贪污公司财产,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面对种种问题,一些人提出了“批发无用论”的观点。独立的批发商,真的无法负起承上启下的功能吗?从批发商所应发挥的功能架构看,批发商的存在价值是不容置疑的。
批发商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使交易次数最少,从而节约流通成本。批发商是介于厂商与零售商之间的一个渠道,这个渠道可以把厂商与零售商的交易次数减至最少。事实上,厂商与批发商之间的交易次数越少,各种流通成本就越低。这是因为在交易进行时,有关的交易往来电话、文件、推销活动、包装、进货、下货、收款等各种流通成本和访问成本,都会因批发商介入而减少了直接流通交易成本,而且可以事权统一,发挥管理效果,因此对厂商来说,仍然划得来。
2.批发商可扮演集中贮藏与分散的机能。假如厂商采取直接交易方式,由于厂商与零售商之间距离比较长,增加了从订货到交货的时间,相对地也增加了运输成本和批量订货成本,因为零售商必须维持大量的库存,资金压力增大。如果采取间接交易方式,由于批发商分散各地,与零售商距离较近,也比较熟悉市场操作情况,大大缩短了从订货到进货的时间。零售业不必维持大量库存,也降低了库存成本。换言之,零售商把库存寄放在批发商手中,批发商代替零售商维持大量的商品库存量,这是批发商的仓库机能。
批发商要能在实际业务中取得胜利,还必须发挥其他机能:强化的机能和开发的机能。
(一)强化的机能。特别要注意商品流通机能和推销活动机能两点。商品流通机能牵涉到商品价格、实体运输和不良品处理等等。而推销机能则是批发商的软件,也是使批发商能持续发展的要件。
除此之外,信用创造、促销、仓库等机能也是批发商必须强化的机能。
(二)开发的机能。包括指导援助机能和商品开发机能。批发商不仅是将货物批发出去就行了,还必须协助零售业提升经营水准,同时也应创造原始商品在流通阶段的附加价值。
当批发商注意到了其机能强化与开发之后,接下来就要注意到商品政策、商圈战略和销售计划等实际问题。
(三)商品政策:
商品政策就是批发商把最适当的商品在最适当的时间,以最恰当的数量、价格向最适当的厂商采购以及向最适当的销售点推销的一种营销战略。
具体而言,商品政策就是商品选定、采购管理、商品管理的程序与范围。特别要注意以下三点:
1.商品选定。有关商品种类、质量、价格、数量的决定。
2.采购管理。供应商选择、采购时期的决定、采购方法及采购计划的决定。
3.商品管理。销售、库存等资料的整理、分析、商品的控制、验收及库存管理。
一般而言,为了满足零售商的需求,必需划定一个经营范围,而以能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范围作为决定区域的考虑标准:
1.为了确保区域市场所影响的范围。
2.能迅速提供区域性信息的范围。
3.在区域性市场内能合理化地进行人员推销、商品实体运输的范围。
为了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一般以行政区域或天然地理条件为区域范围,或根据区域特性、人文特性、购买习惯所发展出来的同质性区域为范围。
严密的销售计划是销售目标的实施程序,由于批发商是路线销售竞争的关键环节,因而良好的销售计划将是决定路线销售成功的基础。而销售计划的决定要件有以下数点:
1.过去数年的销售实绩之趋势。
2.竞争批发商的强势与弱势、优点与缺点分析。
3.营业政策(价格、质量、组织、促销)。
4.销售力的变化趋势(人员;配送地区、营业地点)。
5.从利润计划算出必要销售目标。
除此之外,批发商更座注意业务合理化问题。
业务合理化是在符合 QCDS(即质量、成本、交货期、满意)的全面质量管理原则下,带来的一种有效的管理概念,亦即发挥业务人员的能力,在有限的业务人员当中,提高工作和服务的质量。业务合理化的目标就是通过提高管理水平,使整个操作成本降到最低,因而创造合理的利润。
目前,台湾的一些批发企业为走出低谷,以 C&C(cash and Carry)一付现与自取。来开创台湾广大的批发市场。
C&C制度,称之为店头中间采取顾客(零售店)自行前来采购、自行配送产品的现金交易制度。一般而言,台湾饮料或食品业界,都采取经销商或营业所制度,划分区域经营辖区内的零售客户,采用路线推销(一边订货、一边下货)或引货推销(以预售方式,今天委订,明天送货)的方式,以掌握市场业绩。而 C&C制度则是,以高周转等为主要的商品结构,成立一个大型批发中心(仓库),由顾客自行前来采购,原则上以自助式和现金购买来完成交易。同时自行载回商品。销售对象,一种为零售形态的超市、杂货店、百货店等,一种为业务使用者,如饭店。上述对象,为经过审核通过后持有会员卡的限定对象。因此,C& C制度经营形态如下:
(一)商品结构:以一般消费品为主,主要集中于高周转等商品。
(二)销售方法:以自助方式参考陈列架上样品为选择对象。
(三)结算:现金。
(四)配送:顾客自行负责。
(五)经营形态:批发商,可另外成立采用 C&C制度的部门或独立开发新的批发中心。
(六)顾客:为持有会员卡的零售业及业务使用者。
C&C制度经营成功的关键,在于业务用需要的强化与开发。
一般而言,业务用需要包括两种,一种为业务用原料,如餐厅对于酱油、味精等调料的需求相当大,目的在于提供给餐厅作为二次加工(料理)用途,而创造出较高的附加价值。另一种为业务用消耗品,如大饭店用的卫生纸、香皂,都属于业务用需求品。因此,开创业务用需要新渠道,是C&C经营成功与否的一大因素。
一般而言,如果以零售客户为销售对象;竞争是十分激烈的,因此,在C&C的销售市场范围内,除了零售客户外,工厂、学校、餐厅、酒吧、饭店等,都是潜在的客户群;
如果所经营的产品为一般食品及日用品。则采用 C&C制度的批发中心,可以成立连锁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