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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保卫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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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保卫制度

第1篇:管理保卫制度范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属城镇和独立工业区、港区、风景游览区的水域。凡所辖水域内的各沿岸单位、船舶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水域环境卫生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环境卫生水上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各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环卫局的领导。

区、县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港航监督、海关、公安、港务、航运、船检、卫生检疫、水利等管理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协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任何船舶、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向水域排放粪便;禁止向水域倾倒垃圾等废弃物;禁止向水域扔弃动物尸体。

第五条运输、装卸垃圾、粪便和粉状、轻飘货物的,应有防止散落、溢漏、飘散的措施。

冲冼码头、船舶甲板时,应事先清扫干净,不得将垃圾等废弃物冲入水域。

第六条使用岸线水域的单位,在前至船舶停泊的水域,两侧至使用岸线端点的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应做到:

(一)落实水域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人;

(二)设置与垃圾、粪便产生量相适应的容器;

(三)有防止漂浮物流出责任区的措施,并保持责任区内水域清洁。

第七条使用岸线单位的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保洁要求,由水上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分、确定,并书面告知各责任单位。

各单位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区的保洁责任不得转移。

使用岸线水域的单位,其陆域环境卫生责任区按《*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区外的水面漂浮垃圾,由水上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打捞清除。

外滩、淀山湖等风景旅游区和临江取水口等重点水域,有关责任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加强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并做好水域保洁工作。

第九条各类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粪便,应委托水上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除,并实行有偿服务。

各*港籍船舶的单位,应与水上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签订委托清除生活垃圾、粪便合同。水上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做好生活垃圾、粪便的清除工作;船方应主动配合,并须备有生活垃圾、粪便清除记录薄,做好记录,以备检查。

进港船舶在短时内离港或水上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清除船舶垃圾时,船方可将船舶垃圾妥善放在码头上的垃圾容器内,并通知水上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清除;水上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接到船方通知后,应及时清除船舶垃圾。

码头应设置供船舶临时倾倒垃圾的容器。

第十条各类船舶产生的扫舱垃圾应自行清除处置,无力自行清除处置的,可委托水上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除。

除回收利用的船舶扫舱垃圾外,自行清除处置船舶扫舱垃圾的单位,应向水上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处置计划;水上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接到处置计划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作同意。

第十一条水上环境卫生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防止船舶垃圾,粪便散落、溢漏水域。

第十二条凡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的垃圾、粪便,应事先经过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后,方可委托清除。

第十三条各类船舶、趸船,应设置与粪便和垃圾产生量相适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容器;

国家或本市对粪便和垃圾容器的设置尚无规范的船舶、趸船、必须设置有盖的、不渗漏的、与粪便和垃圾产生量相适应的、方便清除的容器,但十五吨以下船舶的粪便容器除外。

各类船舶、趸船和码头的粪便和垃圾容器应保持完好、有效;容器损坏后应及时修理。

第十四条新建港区或港区改造时,水上环境卫生作业、管理所需的工作场所和岸线,规划、土地、港务等部门应予同时安排。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船舶、单位或个人,市和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所属的环境卫生监察队可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向水域扔弃动物尸体的,处三十元罚款。

(二)向水域倾倒、排放垃圾、粪便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沿岸码头和船舶上进行装卸作业或船舶航行时,货物或垃圾散落、溢漏、漂散而污染水域环境卫生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污物数量大的,按本款第二项规定处罚。船舶航行时有上述情况之一的,港航监督应协助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理。

(四)未按规定申报船舶扫舱垃圾处置计划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五)未做好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水面保洁工作的,责令立即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六)船舶未按规定设置垃圾或粪便容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非机动船或四百匹马力以下的机动船,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其他船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的船舶,已由港航监督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处罚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不再处罚;已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本规定处罚的,港航监督不再处罚,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移送港航监督处理。

第十六条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主动改正,消除影响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恶劣,拒不改正的,加处一至三倍罚款。

第十七条环境卫生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识别标志。

第十八条环境卫生监察人员执法不公,,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

市环卫水管处应设立社会监督电话和监督信箱。

第十九条市环卫局对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违反《条例》和本规定的决定、行为,可予撤销、纠正。

第2篇:管理保卫制度范文

各证券经营机构:

近一时期,随着沪、深股市的日益活跃,广大投资者热情高涨,致使各地开户数量剧增,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网点的电脑和通讯设备负荷加大,有的因设备故障已导致事端。同时,一些营业部及其从业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也时有发生,有的还比较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也使证券经营机构自身的经营风险增加。在目前市场行情波动较大的情况下,要特别注意防范运作风险,保障经营安全。为此,现要求各证券经营机构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加强电脑等营业设备的管理工作,确保交易渠道的畅通,要求各营业部负责人和电脑管理人员加强监控,经常检查,遇有事故迅速处理。

2.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妥善保存和管理各类业务资料,谨防遗失、损坏和混乱问题的发生。

3.加强对公司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防止欺诈客户行为的发生。对各类客户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中小客户。要妥善处理好同客户之间的纠纷。

4.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对公司员工的遵规守法教育,杜绝各种违规事件的发生。不得为客户透支,不得默许、姑息、纵容大户操纵市场。要建立和完善制度,完善内部监控系统,设置专人,经常检查各营业机构,一经发现问题,要立即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做出严肃处理。

5.加强营业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抢劫,防盗窃,保护国家财产。

第3篇:管理保卫制度范文

一、采购制度

1

根据“按需购进,择优选购”的原则,依据市场动态,库存结构及质量部门反馈的信息编制购货计划,报中心产品部批准后执行.要建立供销平衡,保证供应,避免脱销或品种重复积压以致过期失效造成损失。

2

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食品购进程序,确保中心购进合法和质量可靠的食品。

3

要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量信誉,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必要时会同质量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现场考察,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注明购销双方的质量责任,并明确有效期。

4

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档案.签订的购货合同必须注明相应的质量条款。

5

质量管理部门要做好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工作.向供货单位索取加盖企业印章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批准证书》和《产品检验合格证》,以及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和样品实样,执行《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制度》。

6

购进食品应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做好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食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7

严禁采购以下食品:(1)无《卫生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食品.(2)无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3)有毒,变质,被污染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4)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

二、贮存制度

1

所有入库食品都必须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核实产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相符后,方准入库。

2

仓库保管员应根据食品的储存要求,合理储存食品.需冷藏的食品储存于冷库(温度2-10℃),需阴凉,凉暗储存的储存于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可常温储存的储存于常温库(温度0-30℃),各库房均应有避光措施,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3

食品应离地,隔墙10cm放置,各堆垛间应留有一定的距离.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食品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堆放食品必须牢固,整齐,不得倒置;对包装易变形或较重的食品,应适当控制堆放高度,并根据情况定期检查,翻垛。

4

应保持库区,货架和出库食品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和防污染等工作。

5,应定期检查食品的储存条件,做好仓库的防晒,温湿度监测和管理.每日上下午各一次对库房的温湿度进行检查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6,应根据库存食品的流转情况,定期检查食品的质量情况,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在该食品存放处放置“暂停发货”牌,并填写《质量问题报告表》,通知质管部复查并处理。

三、销售制度

1

所有销售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和产品知识培训后方能上岗。

2

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管理办法》的要求正确介绍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作用,严禁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食品的宣传。

3

严禁以任何形式销售假劣食品.凡质量不合格,过期失效,或变质的食品,一律不得销售。

4,销售过程中怀疑食品有质量问题的,应先停止销售,立即报告质管部,由质管部调查处理。

5

卫生管理员负责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及防污染等工作,指导营业员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做好营业场所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确保食品的质量。

四、售后服务制度

1

中心应建立一支专业的售后服务队伍,负责解答和处理顾客对食品的保健功能,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注意事项以及质量问题的咨询和投诉。

2

售后服务部应建立售后服务档案,对顾客提出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予以登记,定期汇总上报中心相关部门。

3

定期开展用户访问,积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及时向质量管理部门反馈客户质量查询或投诉信息,并落实相关质量改进措施。

4

对消费者投诉的质量问题,应在接到信息后第一时间予以处理,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中心分管负责人,必要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5

营业场所内应设立顾客意见本,服务公约,服务电话和行业主管部门投诉电话,便于消费者监督。

6

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积极予以采纳,并予以感谢。

7

制定便民服务措施,提供义务咨询,免费送货上门等服务提高顾客满意度。

五、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

中心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2

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

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4

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

5

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上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6

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如需用餐需在中心统一规定的区域内。

7

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

8

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六、仓库卫生管理制度

1

仓库划分为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各区应放置明显标志。

2

所有入库产品应分区,分类摆放在规定的区间,出入库帐目应与货位卡相符。

3

应根据食品的性能及要求,将食品分别离地整齐存放于常温库,阴凉库或冷藏库,并保证食品的质量。

4

应合理使用仓容,堆码整齐,牢固,无倒置现象.库存食品应按保质期远近依序存放,先进先出,不同批号食品不得混垛。

5

仓库内应保持干燥,整洁,通风,地面清洁,无积水,门窗玻璃洁净完好,墙壁天花板无霉斑,无脱落,防虫,防鼠,防尘,防潮,防霉,防火设施配置齐全,措施得当。

6

仓库应定期做好清洁卫生消毒工作,每日进行防蝇,防鼠,防蟑检查和打扫卫生,每月进行一次消毒,杀菌,并作好记录。

7

非仓库员工不得进入仓库.进出仓库要换仓库专用鞋预防灰尘。

8

仓库内不得吸烟,喝酒,进食,不得存放与食品存放无关的私人杂物,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七、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

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一位员工每年必须在区以上医院体检一次,体检除常规项目外,应加做肠道致病菌,

胸透以及转氨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

3

员工患上述疾病的,应立即调离原岗位.病愈要求上岗,必须在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4

中心发现有患传染病的职工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可继续留岗工作。

5

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向部门领导报告自己及家人身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不允许有的疾病发生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6

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勤洗澡,勤理发,注意个人卫生。

7

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八、人员培训制度

1

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维修,保洁,仓储,服务等人员,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培训教育。

2

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报总中心批准后下发实施.行政部门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负责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

3

培训方式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中心的培训,并应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4

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帐,记录的登记方法等.培训结束后统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5

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行政部门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

6

企业内部培训教育的考核,由行政部门与质量管理部共同组织,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7

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或奖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一、部门负责人岗位职责

1

对中心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保证中心执行国家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

负责建立,健全中心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中心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

3

负责签发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及其他质量文件,负责处理重大质量事故,定期组织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4

负责对食品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批,对中心购进的食品质量有裁决权。

5

负责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在中心内部的贯彻实施。

6

负责选拔任用各方面的合格人员,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二、食品卫生管理员岗位职责

1

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严格遵守中心的质量和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食品的卫生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2

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保证各种设施,设备安全有效。

3

每年负责安排中心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

4

负责监督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保证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食品的质量。

5

保证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发现可能影响食品质量的问题时应立即加以解决或向总中心报告。

三、购销人员岗位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中心各项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特别是采购和销售方面的管理制度。

2

对购进的食品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认真检查供货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工商执照》和食品的《批准证书》,《检验合格证》,对食品逐件验收。

3

销售人员应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质管部报告。

第4篇:管理保卫制度范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现就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工作

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要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由企业根据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和本企业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国家对企业工资水平进行宏观指导和调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就是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主要内容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和制度要求,定期对各类企业中的不同职业(工种)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查、分析、汇总、加工,形成各类职业(工种)的工资价位,向社会,用以指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和工资关系,调节劳动力市场价格。

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有利于政府劳动工资管理部门转变职能由直接的行政管理,转为充分利用劳动力市场价格信号指导企业合理进行工资分配,将市场机制引入企业内部分配,为企业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和各类人员工资关系,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重要依据;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市场形成合理的价格水平,为劳动力供求双方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客观的市场参考标准,减少供求双方的盲目性,提高劳动者求职的成功率和劳动力市场运作的整体效率;有利于引导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调节地区、行业之间的就业结构,使劳动力价格机制与劳动力供求机制紧密结合,构建完整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重要意义,下大力气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工作目标

总的目标是,建立以中心城市为依托,广泛覆盖各类职业(工种),国家、省(自治区)、市多层次汇总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使之成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劳动力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具体目标是:(1)建立规范化的信息采集制度,保证统计调查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2)建立科学化的工资指导价位制订方法,保证工资指导价位能真实反映劳动力价格,并体现政府宏观指导意图;(3)建立现代化的信息手段,使工资指导价位直接、及时、便捷地服务于企业和劳动者。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和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建立。总的安排是,1999年在全国35个大中城市(不含拉萨)进行,省、自治区还可选择1至2个具备条件的中心城市参加,2000年扩大到100个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城市,2001年在全国所有地级以上中心城市全面建立。

三、工作规则

(一)制定工作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我部的总体部署,制定本地区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工作规划,确定本地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建设的实施步骤和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建设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工作规划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二)按部颁规定进行基础数据的统计调查。

数据资料的采集是制度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为了保证统计调查的规范和统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调查和制订方法》(附后,以下简称《工资价位调查方法》)以及我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在岗职工工资调查表》(劳社部函〔1999〕178号)的要求进行统计调查,职业(工种)要按国家的职业分类大典和劳动力市场职业分类与代码确定,使收集的数据资料准确、真实、具有可比性。

(三)统一工资指导价位的制订和工作。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要在对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科学的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制订,高位数、中位数和低位数必须按照《工资价位调查方法》规定的办法确定,以保证工资指导价位在不同地区之间具有可比性。

工资指导价位应在每年6月底以前,每年一次。采用文件、资料等形式。工资指导价位要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专项公布,有条件的城市,要输入计算机,通过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供企业、劳动者和其他需要者查询。

(四)建立信息反馈渠道。

工资指导价位后,要利用多种渠道收集市场、企业和劳动者等方面的反映,以对工资指导价位的作用、科学性和代表性等方面进行正确评价,不断修改、完善工资指导价位的调查和分析方法。

四、组织实施和工作要求

劳动保障部统一领导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建设;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劳动(劳动保障)厅(局)负责本地区制度建设,组织和指导所属中心城市开展工作;中心城市负责具体实施。工作要求是:

(一)要将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作为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来抓。各地区要根据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把工资指导价位与工资指导线、企业内部分配改革等紧密结合,不断完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使工资指导价位真正服务于企业。

(二)要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建设工作,作为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和劳动力市场建设的结合点,作为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统筹安排,使劳动者就业、企业用工和工资分配形成有机的整体。

(三)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等手段,大力宣传工资指导价位,让企业、职工、求职人员、职业介绍机构等广为了解,切实发挥工资指导价位对企业工资分配和劳动者就业的指导作用。

(四)各中心城市要在工资指导价位后10日内,将的工资指导价位一式5份报我部劳动工资司备案。35个大中城市还要将的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价位调查基础数据、资料通过信息网络报我部。

第5篇:管理保卫制度范文

山东省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公益服务机构(简称民办公益机构)包括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近年来,民办公益机构在调动社会资源、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稳定、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机会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成为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必要补充。其特点主要有:(一)分布范围广。从总体分布情况看,全省登记的民办公益机构在省市县三级呈“金字塔”状分布,分别占总数的4%、29%、67%;从行业结构上看,教育类占23%、卫生类占9%、文化类占9%、科技类占11%、其他类占48%。形成覆盖城乡、门类多样的格局。(二)登记数量有所下降。全省民办公益机构数量2007年达到顶峰,为50037个,随后几年,一些机构不再开展工作,注销了法人登记,到2013年减少了11147个,减少22%。2014年情况有所好转,与2013年相比,登记数量呈增长态势。(三)部分机构发展较好。部分民办公益机构在文化交流、医疗保健、救灾救济、扶老济困、社区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的民办公益机构已经在其专业领域创出了声誉、创立了品牌。比如:滨州沪滨眼科医院,其眼科专业基础好、技术高,现在其服务对象已经涵盖滨州、东营、淄博、德州等地;滨州渤海教育集团,现已发展成为滨州市规模最大、设施最先进的民办学校,其下辖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技术学校,在校生人数已达1200人。民办公益机构的发展,补充了政府公益服务力量的不足,缓解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与公益服务供给紧缺之间的矛盾。

二、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有些民办公益机构不断发展壮大,但大部分此类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面临着诸多制约。(一)人才流失问题。在现行政策下,民办公益机构的人员无法享受到与公办事业单位人员一样的职称评聘、社会保险、养老保障等福利待遇,导致诸多优秀人才流失到公办事业单位中,阻碍了这些机构发展壮大和服务质量提升。(二)资金投入问题。一方面,政府的资金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导致很多民办公益机构难以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也难以享受到税收减免和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挫伤了兴办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民办公益机构多数由个人举办,其经济实力有限,自身投入难以维持公益服务发展需要,导致其更加注重追求经济利益,忽略了提升公益服务质量,发展方向偏离了公益属性要求。(三)生存空间问题。民办公益机构在与公办事业单位竞争中,面临着申请立项、财政补贴等诸多政策方面的不公平待遇,导致其生存空间较为狭窄,有被边缘化的趋势。一是与公办事业单位相比,民办公益机构在电费收取和土地价格等方面与公办事业单位的标准不统一。民办公益机构电费按照商业用电价格收取,公办事业单位按照公用事业用电价格收取;民办公益机构按照商业地产价格购买土地,公办事业单位则多由政府直接划拨土地。二是民办公益机构与公办事业单位的收费票据管理不统一。民营机构使用税务部门的专用收费票据,公办事业单位则使用财政部门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民营医院遇到的情况比较典型,医保部门进行结算时,要求提供财政部门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民营医院获得此类票据比较困难。我们在沪滨眼科医院了解到,由于民办医院身份原因,每次在财政部门领取事业性收费票据时,仅能够领取一份,而公立医院则可以单次多份领取,这给民营医院的运行带来了诸多不便。三是公办事业单位一般享有国家承担公益的财政补贴,如公办医疗机构一般按床位补贴资金,而民办医院没有享受到这种补贴。

三、民办公益机构对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的意愿和态度

经调查了解,绝大部分民办公益机构希望登记成为事业单位法人,但也有一小部分持观望态度,其原因为:(一)希望进行统一登记管理的目的:一是认为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后,能够获得与公办事业单位在税收、土地、职称评聘、养老保险等方面相同的政策扶持和社会待遇。二是希望利用事业单位的“金字招牌”招揽和留住人才,提升发展活力。三是希望借此提高自身的社会地位,进一步扩大影响力。(二)持观望态度的原因:一是对公办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不够认同。例如有些民营幼儿园,有自己的办园理念和教学、管理方式,认为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会有方方面面的约束,不利于幼儿园发展;部分民营医院认为,现在的管理体制比较简单,进行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后,会增加更多的监管因素,影响他们的发展自。二是对政策了解不够,认为在没有明确的鼓励扶持政策出台之前,维持现状比较稳妥。三是部分民办公益机构规模较小,市场参与程度不高,对登记成事业单位法人的需求不迫切。

四、民办公益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利弊分析

(一)有利的方面:一是可以为各类事业单位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统一登记后,如果能进一步平衡对公办、社会力量举办的事业单位在税收、土地、保险、养老、监管等方面的政策待遇,使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地位趋同,可以激发各类事业单位的活力和动力,吸引社会更多资金投入公益事业,增加公益服务总量。同时,可以对国家机关举办的公益类事业单位产生竞争压力,促使其改善内部管理、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形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好格局。二是可以整合监管力量,明确监管主体。目前事业单位由机构编制部门登记管理,民办非企业、社团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从工作现状和人员配备上看,登记监管力量比较分散,不能适应对这两类法人监管的需要。统一登记后,按照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可以整合编制、民政部门的力量,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监管”,明确监管主体,加大监管力度,促进各类事业单位健康规范发展。三是有利于政府更加全面客观地宏观调控现有的公益服务力量,更加科学合理地配置公益服务资源,会在很大程度上减轻政府对公益服务领域投资和服务的压力,有助于公益服务新格局的尽快形成。(二)不利的方面:一是会造成社会认知上的混乱。“事业单位”这个名称,是中国的特色产物,已经约定俗成,有其特定含义,社会上认为,事业单位由国家举办,与公共权力紧密联系,一般都称为“机关事业单位”,如果民办公益机构也称为事业单位,可能会造成社会认识混乱。二是会影响事业单位的公信力。经过建国以来60多年的积淀和服务,“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有着较高的公信力,大家比较信赖。有些民办公益机构法制观念淡薄,社会责任不强,营利化倾向严重,内部管理不规范,统一登记后,群众会将民办公益机构存在的问题混同公办事业单位的问题,影响公办事业单位的声誉。三是监管难度加大。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后,单位数量会大幅度增加,监管部门的压力陡增,难度和风险加大。四是在未出台相关扶持政策的前提下,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有可能影响民办公益机构登记积极性,也会弱化登记监管机构的公信力。

五、实施统一登记需要做好的衔接工作

第6篇:管理保卫制度范文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上市公司财产安全,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现就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上市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四、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

    五、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应当比照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投资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有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公告。

    六、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上市公司有义务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

    七、上市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八、上市公司应当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为他人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九、上市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十、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它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害的,上市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7篇:管理保卫制度范文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于1997年4月30日前编制、报送并公布1996年度公司的年度报告。为了进一部规范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上市公司1996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基准在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发字〔1995〕200号文)的要求为依据的前提下,个别内容与格式略作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7号)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将以税后利润派送红股和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予以明确区分。在1996年年度报告中,股份变动情况的披露也要遵照这一精神。股份变动情况的披露格式见附件。

二、1996年内新上市的公司,若财务报表数据中包含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则在披露年度报告第(二)部分的内容时,除按照证监发字〔1995〕200号文的要求进行披露外,还要披露扣除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的各项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严格执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并注意以下问题:

1.1996年内新上市公司,其当年新股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计算依据执行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6〕423号和发行部发函字〔1996〕009号文件的规定,会计处理执行财政部财工字(1996)434号文件的规定,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2.地方财政部门对公司所得税实行全额征收、比例返还政策的,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对会计科目的处理,应当书面征得省级财政部门的同意,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3.公司在报告期内因收购兼并或资产重组而使被合并对象的所有者权益全部转移到上市公司的,应当确立合并基准日。合并当事人应就合并前后被合并单位的资产、负债、权益的变化,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各方产权所有者批准程序,有关的会计科目处理,应当以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为准。公司还应当在年度报告第(八)节专门披露,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4.财务报表附注中“在建工程”的附注,应当注明在建工程的利息资本化金额。

四、1996年内,注册会计师对1995年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996年度报告第(八)节中专门说明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或者表明董事会的意见。1997年内,注册会计师对1996年公司年度报告出具保留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997年内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并在必要时报请省级财政部门就公司董事会对经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保留意见的不同意见作出裁决。并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公布有关说明和裁决情况。

五、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其会计核算应遵循财政部财会字〔1996〕11号文的规定。

附件:1996年度公司股份变动情况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数量单位:股                    每股面值:1元

   

---------------------------------------------

|                            |      |          本次变动增减(+,-)        |      |

|                            |期初数|--------------------|期末数|

|                            |      |配  股|送  股|公积金转股|其他|小  计|      |

|--------------|---|---|---|-----|--|---|---|

|一、尚未流通股份            |      |      |      |          |    |      |      |

|1.发起人股份              |      |      |      |          |    |      |      |

|    其中:                  |      |      |      |          |    |      |      |

|      国家拥有股份          |      |      |      |          |    |      |      |

|      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      |      |      |          |    |      |      |

|      外资法人持有股份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2.募集法人股              |      |      |      |          |    |      |      |

|3.内部职工股              |      |      |      |          |    |      |      |

|4.优先股或其他            |      |      |      |          |    |      |      |

|尚未流通股份合计            |      |      |      |          |    |      |      |

|二、已流通股份              |      |      |      |          |    |      |      |

|1.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  |      |      |      |          |    |      |      |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      |          |    |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      |          |    |      |      |

|4.其他                    |      |      |      |          |    |      |      |

|已流通股份合计              |      |      |      |          |    |      |      |

|--------------|---|---|---|-----|--|---|---|

|三、股份总数                |      |      |      |          |    |      |      |

-------------------------------------------

注:1.原此表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4〕161号文件附件三“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要求填制的,现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上字〔1996〕7号文件的精神作了相应的修改,今后公司披露股份变动应以本表格为准。

   2.上市公司股份总额、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或未流通股份转为流通股份时均应填制本表。

    3.“期初数”项新上市公司依据公司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公司股权结构填写,其他上市公司依据1995年末数填写。

第8篇:管理保卫制度范文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委、劳动局《关于实行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工艺工种津贴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实行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工艺工种津贴,是工资改革前的一项关心职工生活、健康的临时性措施,各主管部门、企业单位要把这项工作认真做好,并教育职工安心本职工作,努力钻研技术,掌握操作技能,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作出应有贡献。

一九八三年一月十日

关于实行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工艺工种津贴的报告

全文

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经委国机经发〔1982〕59号印发的《关于机械工业工艺专业人员若干规定(试行)》第十条:“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生产条件差,劳动强度大,又脏又累,职业病较多,大都不愿干这一行业。在工资改革前,各地工业城市对这一部分职工的生活福利、劳动保护等应予以照顾”的精神,为推动我市专业化工作顺利展开,对我市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工艺的工种津贴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种津贴内容。对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工艺实行工种津贴。凡从事上述四种机械工艺的第一类工种的生产的工人,能完成生产定额的,每人每日发津贴费三角五分;从事第二类工种的辅助生产工人,能完成生产定额的,每人发津贴费二角五分(工种分类见附表)。病事假和脱产期间不发津贴费。

二、享受工种津贴的企业和职工范围。按照市经委穗经生〔1982〕54号《关于下达机械工业工艺专业化调整方案的通知》的规定,广州地区(暂不包括未制定专业化调整方案的六县、两郊和中央、省属企业)的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工艺实行经济独立核算的专业厂和规划保留的厂、点(含企业附属的上种工艺专业车间、工段、班组),从事实际操作的生产工人及辅助生产工人,按实际开工天数享受工种津贴。原来没有津贴的工种的工人,因工作需要调到有津贴工种现场在半天以上的,可以参照该现场的工种待遇给予津贴补助。生产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到生产现场,其劳动强度相当于现场生产工人的,可以享受该工种津贴;因工作需要,到现场进行管理,工作时间超过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可以享受第二类工种津贴待遇。专业厂、点和保留厂、点转行或撤销,不再从事这四种工艺的,或职工调离现工种岗位,就不再享受这四种津贴待遇。

调整方案规划撤销的厂、点,因维修需要允许保留使用一台150公斤以下锻锤,15千瓦以下箱式电阻炉的,可以有一至三人从事实际操作的生产工人,按实际开工天数享受工种津贴。

有的行业这四个工种原已享受一种工种津贴(如冶金的铸造、锻造、热处理),在本规定实行后,只能享受一种津贴。

三、工种津贴实行时间。工种津贴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开始实行。

调整方案规定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以上报告如同意,请批转各有关单位执行。

广州市经济委员会

广州市劳动局

附表:机械工艺工种津贴工种分类

──┬──────────┬──────────┬──

│工艺│第一类工种

│第二类工种

│备注│

│分类│

├──┼──────────┼──────────┼──┤

│铸 │修炉工

热检工

│配砂工

│熔炼工

造型工

│吊砂工

│焙烧工

压铸工

│碎铁工

│烧炉工

浇铸工

│运料工

│清铲工

造芯工

│辅助工

│造 │热吊车工 落砂拆箱工│现场检验工

├──┼──────────┼──────────┼──┤

│锻 │锻 工

烧炉工 │施锤工

吊车工

│锅炉工

│修炉工

热下料工 │

│操作机司机

│造 │

│现场检验工

├──┼──────────┼──────────┼──┤

│热 │盐浴炉热处理工

│修炉工

│电炉热处理工

│勤杂搬运工

│处 │中频、高频热处理工 │现场检验工

│反射炉热处理工

│理 │喷砂工

├──┼──────────┼──────────┼──┤

│电 │电镀工

│操作电镀自动线的电工│

│磨光、抛光工

│机械工

│酸洗工

│现场检验工

│三废治理工

│现场化验工

│镀 │

│装卸夹具工

第9篇:管理保卫制度范文

油田企业;保卫队伍;建设;

【中图分类号】D6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3-8500(2013)04-0057-02

做为一名在油田企业保卫部门工作多年的一线管理者和实践者,就如何加强油田企业保卫人员的队伍建设,谈一点粗浅认识。

当前油田企业保卫人员素质是高的都能无私奉献、爱岗敬业,为油田的治安保卫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有的保卫人员思想教育跟不上,作为身处企业保卫岗位的一线管理者,对保卫人员性格活跃、浮躁的现象认识不足,思想工作脱离实际,只善于讲大道理,缺乏规范引导。

那么如何做到有效管理,提高工作质量。作为管理者,首要的就是要转变观念,不断学习打造现代企业理念,增强管理能力,建立科学的企业保卫人员队伍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的队伍管理制度。

1在“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过程中,注重和谐,多措并举,始终应坚持把握的原则:

管理者要用负责任的态度对保卫人员进行面对面的教育、引导、帮助提高认识,同时加强对企业保卫人员骨干的教育培训,培养成为保卫人员的好榜样、好兄长。注重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企业保卫人员管理的核心是人,管人的核心是管人心。

1.创建和谐宽松的工作氛围,企业保卫人员工作单调枯燥,要让队员心情愉快的开展工作,形成和谐的人际关系,如单位每年组织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2.积极鼓励队员敞开思想,各抒己见,为队伍发展出谋献策,对反映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比如要求单位需解决保卫部门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认真解决,确保企业保卫人员队伍形成团结合作的良好氛围。

3.充分尊重和信任保卫人员,放心让保卫人员做工作,挑担子,相信保卫人员能够尽心尽力地做好,对于在落实过程遇到的实际问题上充分尊重保卫人员想法和意见,把这种信任和尊重转变为对保卫人员做好工作的精神支柱,从而更加激励出动力。

4.头脑里始终想着队员,感情上贴近队员,落实交心、谈心制度,及时掌握队员的思想动态,积极解决保卫人员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2在保卫人员的队伍管理中要创新机制,合力前行

管理者要不断学习科学的管理手段更新自己的管理模式,运用机制性措施实现有效管理,让自己带领的队伍形成严谨的工作作风、规范工作目标。

1.严格制度,合理机构设置,推行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在队伍中选拔优秀人才,使人岗匹配,人尽其才,人尽其用。

2.在企业保卫人员队伍管理中就是按具体的规章制度来执行,制度落实坚持执行严,严字当头,必须一丝不苟的落实制度,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才能实现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保卫人员工作才能有章可循,管理工作才能达到效果。

3.重视保卫人员文化建设,从管理的真谛中突出企业文化,在当前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管理已由以往的经验管理、制度管理进入更高层次的科学管理、文化管理,企业在一定价值体系指导下所选择的更是一贯的先进理念,渗透行为文化方式,在约束、凝聚、激励、融合等方面对企业保卫人员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如果没有文化滋润的企业永远也得不到长足发展,没有文化基础的队伍难以持久稳固。

3在保卫人员的队伍管理中要拓展思路,强化管控

现代企业保卫人员的思想观念、法律意识在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下,发生着深刻变化。为了适应新时代企业保卫人员心理,开拓新的工作思路、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最佳方法是要求管理人员要努力做到:以德服人、以理晓人、以情感人、以教育人。

1.科学谋划,精确落实。运用和把握管理艺术,严格落实层级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既防止“抓不到位,又防止出现越位”,按级负责,各司其职,在位谋事。

2.要具有坚定的组织纪律性。首先是做事要公道,自觉地把单位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树立大局意识,不要太多计较自己的利益,做到“低调做人,高标准做事”。

3.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要求队员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禁止队员做到的,自己首先禁止。不仅要靠道理说服人,而且要有吃苦精神和实干精神,带领他们投入工作。

4.具有开阔的胸怀。要善于听取不同意见,既尊重上级、也要尊重和爱护下属。

4在保卫人员的队伍管理中要以理服人,以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教育队员。

在工作中队员一旦出现问题,一定要理顺事件关系,根据实际情况与队员进行沟通,不可脾气暴躁,这样才能提高保卫人员的自尊心和积极性。

4.1以情感人,即关心爱护保卫人员,打造留人的环境。管理工作的对象是活生生的人,爱护、关心保卫人员,为他们做好事、做实事,可以带来意想不到的良好效果。

4.1.1工作科学性和针对性。对人对事力求做到真实、全面。“真实”,就是不讲假话、空话,使人听了有真实感。“全面”就是不说绝对话,分析周到,这样才能收到“心服口服”的效果。

4.1.2要真心实意地去关心他们,急队员之所急。管理者只有以真诚的爱护才能换来广大队员的理解和支持,彼此建立起深厚的感情,才能有共同的目标和追求,提高队伍凝聚力。

4.1.3对来自五湖四海的油田企业保卫人员要一视同仁,不可利用老乡关系搞特殊、分亲疏。与队友沟通时要尽量保持和气的态度,不得粗声大气,要学会站在队员角度上看问题,避免伤害队员自尊心,降低他们的工作热情。

4.1.4活跃企业保卫人员员业余文化生活,消除枯燥、烦闷的情绪。管理人员要熟悉掌握队员的文化程度、工作情况、思想动态等,及时为他们进行情绪疏导,主动与企业保卫人员交朋友,适时组织文娱活动,拉近与队员的感情。

4.2教育队员要有较强的目的性,做好计划,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

4.2.1根据上级油田机关下发的文件了解和掌握油田的各种政策,组织队员学习各种先进事迹,提高认识水平和思想觉悟,纠正缺点,明确方向,以更好适应单位的工作,更好地为单位工作。

4.2.2作为企业保卫队伍的领导,要与时俱进,不断学习科学的管理手段、更新自己的管理模式,教育队员形成做事严谨、执勤规范、服务热情的工作作风,并将自己创新的管理模式传授给下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