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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改革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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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改革

第1篇:农村金融改革范文

(一)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是丽水农村金融改革措施的核心要素之一。众所周知丽水之所以能够成为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实验区域之一就是因为丽水的农村金融服务水平较高。因此在这一前提下丽水为了更好地对自身的优势进行发挥则需要进一步的提升自身的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即在发展农村金融的过程中对自身的农村服务金融水平进行提升。从而能够在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和建设农村金融基础设施等领域得到全新的进展,并且能够有效的破解丽水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瓶颈和缺陷。

(二)打造惠民利民金融工程

打造惠民利民金融工程是丽水发展农村金融的重要内容。由于丽水自身是经济发达省份中的欠发达地区并且丽水同时也是全国闻名的农业大市,这使得打造惠民利民金融工程成为促进丽水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的重要突破口。除此之外,打造惠民利民的金融工程还有助于解决丽水当地三农需求大并且融资难与此同时城乡差距大和普惠难等之前一直困扰丽水农村金融发展的难题与缺陷,从而促进丽水农村金融整体水平的有效提升。

二、丽水市农村金融改革的成果和启示

(一)合理选择改革切入点

合理选择改革切入点是丽水市农村金融改革的成果和启示的基础和前提。众所周知在之前的农村金融改革过程中,丽水通过多年的实践已经获得了一定程度的体制与内容创新。并且通过多年来大量的细致工作,丽水能够更加合理的选择改革的切入点,这也是丽水农村金融改革取得成果的重要原因,也是许多进行弄成就金融改革城市值得借鉴的地方。

(二)立足实际的改革路径

立足实际的改革路径是丽水农村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在选择相应的金融改革路径过程中丽水极其重视根据丽水的实际情况来对改革路径进行选择,从而使得丽水农村金融的整体平均增速达到了同比增长14.04%,这一增速高出了全国城市平均水平的5.72%。即通过立足实际的改革路径选择,丽水的经验可以让别的城市在借鉴的过程中也注重根据自身的世界情况来选择合适的改革路径,最终促进农村金融改革整体水平的有效提升。

(三)推动农村金融服务的有效下沉

推动农村金融服务的有效下沉是完善丽水农村金融体系和农村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2012年的统计数据显示。丽水全市的行政村信用评价以及达到了全省的第3位,其整体水平已经高出了全国平均水平的5.12%。之所以能够在农村信用体系获得如此大的成果,与丽水注重推动农村金融服务的有效下沉有着紧密的联系。即丽水通过推动农村金融服务的有效下沉来进一步完善自身的农业金融基础和农业信用基础,最终使得自身的农户信用评价面达到92%,并且这一体系已经成为了重要的成果经验并且开始推向全国,从而为其他城市农村金融和农村信用的发展带来了重要的启示。

(四)发挥金融的社会管理功能

发挥金融的社会管理功能对于丽水市农村金融改革的成果和启示的重要性是不言而预的。丽水在自身的农村金融改革中不仅仅将金融是为单纯的经济组成部分,还将其视为重要的社会管理功能。即通过金融体系的改革来完善相应的社会管理功能,在解决丽水农民跳低收入问题和农户脱贫问题的同时也更好地促进了丽水整体的社会和谐稳定与健康发展。

三、对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工作的建议

(一)坚持政府与人民银行主导的改革模式

坚持政府与人民银行主导的改革模式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工作的基础和前提。通过上文对于丽水经验的分析我们可以分析,只有坚持在政府和人民银行的主导下农村金融改革才能取得自身应有的成效并且将获得的成果与经验扩展到全国,从而让更多的城市和区域的农村金融改革得到更好的借鉴,在这一过程中没有地方政府和人民银行的有效配合则这些工作难以得到有效的开展。

(二)构建多元化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构建多元化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对于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工作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在丽水市农村金融改革过程中,丽水非常注重对自身的金融组织体系进行多元化的构建和发展,并且在增加农村金融服务种类、和扩大农村金融业务范围以及加强农村金融风险控制等方面都有着出色的表现。这一经验告诉我们,如果想要在农村金融改革中有效解决资金供给不足、机构发展水平低等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金融改革的瓶颈问题,构建多远化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无疑是效果良好的建议和措施,并且这一措施在许多城市的农村金融改革实践中也得到了良好的应用并且取得了丰硕的实践成果。

(三)打造农村产业金融体系

打造农村产业金融体系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农村金融改革过程中通过打造农村产业的金融体系,可以有效的建立新型的农村金融组织风险担保机制和相应的农村损失财政补偿机制,这些机制的建立是农村产业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除此之外,通过打造农村产业金融体系还可以更好地使全国各地的农民安心的进行农业生产。与此同时能够有效降低农村金融的服务成本和运营成本与此同时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具体效率和服务的针对性,在协调农村金融供需关系和借贷需求的同时,最终促使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整体水平得到全面的提升。

(四)构建低成本、高效率的支付结算体系

构建低成本、高效率的支付结算体系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工作的核心要素之一。在丽水农村金融改革中重要的经济文件《丽水市农村金融改革试点总体方案》中指出了构建低成本并且高效率的支付结算体系是丽水农村金融改革进行的重要支柱。针对这一情况,我国在借鉴丽水经验的同时也应当注重构建低成本并且高效率的支付结算体系,即通过综合的运用信贷、证券、保险、信托和担保等金融资源来对自身的结算体系进行持续的完善,从而为全国性的农村金融改革提供重要的经济支柱。

四、结语

第2篇:农村金融改革范文

当前围绕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所进行的争论,其焦点在于合作制在我国农村到底具备不具备生存条件?如果具备,那么农村信用合作社应该如何规范和发展?如果不具备,那么农村金融组织的主体形式应该是什么?实际上,关于合作制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这个事实本身可能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合作制这种金融组织形式在我国农村确实存在着客观需求。然而,围绕合作制问题长期争论不休,而且至今尚未得出明确结论,可能也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合作制是否存在客观需求,不一定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过程中最基本的问题。最基本的问题可能是需要进一步认清现阶段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主要特征,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基本思路作出新的选择。

一、合作制问题为什么会争论不休?

关于合作制问题的争论,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符合合作制的原则,所以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应该是按照合作制原则改造现有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龚方乐,2000)。这种观点可以称之为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符合合作制原则的历史已经表明,这些原则在我国农村金融领域是行不通的,因此,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应转向组建和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谢平,2001)。这种观点可以称之为放弃合作制的观点。

根据合作金融理论,合作制原则包括以下一些要点:(1)实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2)对所有人平等开放;(3)不以盈利为目的;(4)不负债经营以保护会员利益等(史纪良,2000)。如果用这些原则来衡量,那么,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确是非常不规范的。但是,在不同时期导致不规范的原因却是不一样的,所以不能不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改革开放以前,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既不存在市场经济主体和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也不具备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信用环境,因而也就根本不可能存在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符合合作制原则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当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过是为打击农村高利贷而设立的、为农民发放口粮和基本生活(医病)贷款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相配套的政府机构的附属物。事实上,当时不但缺乏实行合作制原则的主观意愿,也不具备实行合作制原则的客观条件。所以,对这个时期里合作制问题的争论实际上没有多大实际意义。

其次,从改革开放以来到9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业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也伴随着金融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然而,居于垄断地位的国有银行基本上还是作为政府机构而不是市场经济主体来办,仍然相当缺乏经营自和承担经营风险的能力。所以一直由(四大国有银行之一的)农业银行管理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也主要是表现为数量型的扩张,其性质和经营仍然主要受到行政体制的影响。但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形成和社会信用环境的初步改善,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质问题越来越引起关注。在明确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大方向是必须办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商业银行的同时,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按照合作制原则来办的观点也日益成为主流观点。并且,合作的某些原则,如合作社“由社员人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等,已经写入了国务院的有关文件之中。但也不能不看到,一方面,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进程必然会受到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进程的制约,即在国有商业银行尚未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之前,很难想像合作社原则会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另一方面,社会信用环境还相当不尽如人意,按合作制原则经营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客观条件还有一定差距。所以,在这个时期里关于合作制问题的争论尽管已经越来越具有实际意义,却还难以有效实施。

再次,从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都进入了一个以注重规范为主要特征的阶段。这一特征在金融领域里表现得尤为明显。一系列整顿金融机构,规范金融秩序的措施陆续出台;无论在城市金融领域还是在农村金融领域都相继发生了一些前所未有的破产、关闭、兼并、重组等案例。这些案例,一方面暴露出一些原来早以潜伏着的金融风险并形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是早晚都必然会发生的事情)。另一方面也大大增加了人们的风险意识,对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趋向规范和改善社会信用环境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促进作用(这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从而为金融机构行为规范化营造了更加良好的外部条件。所以,从90年代后期以来,关于合作制问题的讨论越来越热烈,而且也越来越具有现实意义,以至于可以说,它已经不是一个能不能实行的问题,而是变成一个如何实行的问题了。

如此看来,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和放弃合作制的观点各有短长。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始终看到合作制原则在我国农村存在着生存和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且这种客观需要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和体制条件的演变而变得越来越具有实际意义,这是正确的。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是否具有按合作制原则办农村信用社的主观意愿也是实行条件之一,如果不同时具备这个实行条件,再强烈的客观需要也难以转变为现实。放弃合作制的观点则正确地指出,几十年来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之所以远离合作制原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缺少按照合作制原则去办农村信用社的主观意愿。而只要缺少这个主观意愿,不但在客观条件不具备时,就是在客观条件具备时,合作制原则也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但是,正像客观条件是可以改变的一样,主观意愿也是可以发生变化的,尤其是当客观条件已经变化之后,主观意愿的变化就具有更大的可能性和必然性,而放弃合作制的观点正是忽略甚至否定了这一点。由于这两种观点各有短长,所以虽然争论不休,却很难有实际结果,而事物的实际发展很可能会是另外一种结果,这种结果正是我们下面所要讨论的。

二、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现阶段的主要特征

经过2O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都有了很大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阶段性特征。这些特征不仅在城市经济领域有明显体现,而且在农村经济领域也有明显体现。一是由于各地区经济的普遍发展,国民经济总量水平显著提高,综合经济实力大大增强,从而使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正在从数量型扩张向效益型提高转变。这种转变对经济体制也提出了相应的客观要求,促成其发生了相应的转变。二是伴随着经济总量的扩大,经济结构明显趋于多元化和多层次化。多元化是指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经济组织类型、各种经济发展水平

的经济主体在市场中都已稳定地占有相当的比例,且都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这一特点在东南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体现的尤为明显。多层次化是指在全国经济共同发展的过程中,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拉大。这一特点在农村经济领域体现的尤为突出,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和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人均GDP水平相差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和多层次化,对经济组织结构也提出了多元化和多层次化的客观要求,并促成了经济组织结构向多元化和多层次化的方向转变。三是与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所发生的变化相适应,经济体制进一步呈现市场化。现阶段经济发展对经济体制的要求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放权让利,而是越来越强烈地要求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加以规范。削除不公平竞争,整顿不规范市场秩序,不仅成为经济较发达地区,而且也成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能否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条件。这一特点集中表现为各经济主体的市场风险意识普遍得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普遍得到提高。而市场风险意识的增强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反过来又为市场经济主体的进一步发育提供了更坚实的基础。

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现阶段的上述特征在金融领域也得到明显体现。一是伴随着经济总量的扩大,金融总量也迅速扩大;与此同时,金融业务的发展也呈现出从数量型增长向效益型增长的转变。二是金融机构也明显多元化,这不仅表现为金融组织体系的多元化,即非国有独资金融机构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多;而且表现为金融市场体系的多元化,即非国有独资金融机构业务量在金融市场业务总量中所占的比例不断上升。三是金融体制也进一步市场化。金融作为高风险行业,在过去一些年里吃了更多不公平竞争、不规范市场秩序的苦头,因而也形成了更强烈的风险意识和规范竞争要求,这为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竞争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

经济金融发展现阶段特征对农村金融改革的要求可以概括为:通过多元化和规范竞争促进发展。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受单一化传统思维模式的影响,总是想找到一种办法来解决所有问题。这种思维模式至今仍困扰着我们对农村金融改革思路的设计。如前所述,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尽管在主张按合作制原则来办农村信用合作社这一点上是无可非议的,但似乎把合作制原则绝对化了,以为仅靠这一种办法便能解决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中的所有或主要问题。再如前所述,放弃合作制的观点尽管在分析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规范的历史原因方面是十分深刻的,但却因此否定合作制原则今后仍然可以得到贯彻执行,这就像因为国有商业银行过去不规范而得出今后必然不能规范的结论一样显得缺乏内在逻辑的~致性;而且用组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单一化思路来取代农村信用合作社,实际上也流露出受传统思维模式影响的痕迹。说到底,像其它方面的改革一样,农村金融改革思路也不是一个单纯的主观设计问题,而是如何认识农村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从而按照或适应这种客观需要去设计。在农村经济金融已经并且还将更加明显地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特征的今天,我们需要对此有更加清醒的认识。

三、转换思路,推动农村金融组织向多元化、农村金融市场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为什么要提出农村金融改革转换思路,为什么要提出农村金融组织向多元化、农村金融市场向规范化的方向发展,这要从目前正在试点的以县为单位的农村信用联社一级法人说起。去年曾经提出过两种农村金融改革方案,一种是把农村信用联社改造为由农业银行控股的农村合作银行;一种是取消各个独立的农村信用社的法人资格,以县为单位组建只有一级法人资格的农村信用联社。后来在江苏开展了以组建县农村信用联社一级法人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这项工作计划于今年内结束。届时有可能允许各地农村信用联社依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或者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或者组建一级法人的县农村信用联社。如果从实际情况出发,由于中西部地区经济金融条件较差,距离组建股份制农村合作银行的差距较大,因此自愿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可能性不是很大,数量不会很多。即使在东南沿海经济金融条件较为发达的地区,也会因农村合作银行的组建要求高、经营约束严而缺乏自愿性。我们曾在宁波市9家县级农村信用联社(包括已于3年前完成了一级法人组建的鄞县联社)搞了一次十分深入的调查,结果表明,除了1家条件有一定差距的联社自愿改造为农村合作银行以外,其余8家(既有具备条件的,也有暂不具备条件的)都不愿意改造为农村合作银行,而只愿意改组为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其原因主要在于现有的县农信联社从主客观两方面都难以适应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改造要求。如果可以另作选择的话,不少县农信联社愿意选择股份合作制,实际上是指望利用这种变通体制,既可以享受到股份制扩充资本金等方面的好处,又可以免受股份制治理结构对经营者的约束。由此看来,在目前情况下实际选择的结果很可能会是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远远多于农村合作银行。

那么,对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这种改革方案到底应如何看待呢?第一,这种方案不失为从实际出发的一种现实选择。但是,也不能不同时看到,这种方案只能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而且过渡期越短越好),而不宜作为一种长期性制度安排。因为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不是一种规范的金融企业组织形式,与我国金融改革和发展的要求相比,它既没有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制度基础,也缺乏有效的内控机制,极易受到来自外部的行政干预而演变为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第二,从宏观管理角度选择这种方案的一个主要考虑恐怕在于,通过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人组织扩大,达到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系统性风险纳人到可控范围的目的。因为国有商业银行体系庞大,且有国家信用作担保,其系统性风险基本上处于可控范围。而农村信用合作社各自为政,不成系统,其系统性风险没有国家担保,也超出地方政府财力的承受能力,所以需要采取某种方式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系统性风险纳入可控范围。但是,这可能是一种过高的期望值。以前通过扩大法人组织以降低金融风险的尝试(如海南发展银行兼并18家城市信用社)没有成功的先例;已有的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试点经验也表明,除非政府拿钱(如江苏),否则即使扩大了法人组织,县农信联社的风险也不会得到降低或有效控制(如三年前已实行了一级法人的宁波市勤县农信联社)。而如果政府有足够的钱的话,那么与其扶植过渡性制度安排,不如扶植长期性制度安排。第三,这种方案即使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在选择时也必须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这就是要同时作出长期性制度安排。不但要明确长期性制度安排是过渡性制度安排的必然演变方向,而且要鼓励并创造条件让长期性制度安排能够同时生长。否则,过渡性制度安排将失去过渡的实际意义。

由此可见,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基本思路需要从以单一模式为主转变为以多元化模式为主,从以过渡性制度安排为主转变为以长期性制度安排为主。这里特别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这两个转变是相互联系的,不可分割的。既然在现阶段经济金融发展条件下,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或股份制农村合作银行都不宜作出单一性的制度安排,那么,就应该允许(可以是逐步允许)多种形式的金融组织形式在农村同时生存和发展,以满足农村经济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目前,这些适宜在农村经营和发展的金融组织形式不仅包括原有的农村信用联社(独立法人的和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等;还应包括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股份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股份制的农村合作银行(可以由农业银行控股,也可以不由农业银行控股)、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对原有的、以承担政策性业务为主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改造)、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甚至外资和合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等;以及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租赁公司的分支机构或网点等。

然而,允许多种金融组织形式在农村金融领域共同生存、竞争和发展,并非单纯出于农村金融组织结构多元化的考虑,更重要、更长远的考虑在于把农村金融领域的过渡性制度安排和长期性制度安排结合起来,并且更突出地强调长期性制度安排。所以,除了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这种过渡性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之外,其它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包括政策性农村金融组织形式)都要在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格外强调规范化。只有农村金融组织(从治理结构到内控制度)按规范化的要求进行组建或改组,其经营行为才能够规范,才能逐步形成规范化的农村金融市场,才能从根本上化解农村金融风险。不同形式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其规范化的要求有所不同,但结合目前我国农村金融领域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强调以下几种形式的规范化。

合作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制原则前面已经列举过。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之所以不规范.主要是没有按照这些原则来办,而是按照国有商业银行的模式在办农村信用合作社,再继续这样办下去是没有出路的。应该明确,按合作制原则办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目的是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社区化的、互(非盈利性)的、数额有限的金融服务。那些技术要求高、数额大、盈利性的金融服务应该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去承担。因此,目前多数农村信用合作社都应该按照一人一票、民主管理、合作互助、非盈利性、社区化服务等原则逐步进行规范化改造。在欧、美那些经济金融条件高度发达的国家里,互的信用合作金融组织至今仍大量存在的事实表明,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无论在经济金融条件较不发达地区,还是较发达地区都有着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为此,还需解决的另一个认识障碍是,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规模小并不是导致金融风险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不力的原因,而组织制度和经营行为不规范才是真正的原因所在。所以,通过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组织制度和经营行为才是解决当前农村信用社风险真正有效的途径。

第3篇:农村金融改革范文

关键词:省域金融 农村金融 农村信用社 改革模式

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直接决定着资源配置的方向和效率。在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建设过程中,有效的金融支持十分重要。然而,相对于国有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改革进程而言,我国各省的农村金融改革则相对滞后。江苏虽地处经济相对发达的长三角地区,但和其他许多省份一样,本区内的农村金融改革也十分滞后于城市商业银行等非农金融机构的改革,因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本文以江苏为例,探讨省域内农村金融改革中的模式选择问题。

省域内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概况及其改革重点

目前,活跃在江苏农村金融市场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邮政储蓄和一些非正规的民间金融组织。农业银行虽然提出了“一行两制”的改革思路,但其商业金融机构的性质决定了其在农村提高金融服务的对象主要是龙头农业企业、农村基础设施等等;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在江苏还主要是向(粮、棉、油)购销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其覆盖的农村区域也十分狭窄;农村邮政储蓄目前还处于只存不贷的经营机制中;民间金融机构的合法性也一直处于争论中。

所有上述因素,都决定了他们在江苏农村金融市场还很难对广大农户提供有效金融支持。农村信用社具有覆盖面广、直接服务农户等特点,因此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农村信用社将继续担当江苏农村金融主力军的角色。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邮政储蓄均属于全国性金融机构,他们的改革任务将主要由其总行来承担,江苏应做好他们改革的配合工作,实现“三农”在江苏的和谐发展。在此背景下,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将毫无疑问成为江苏农村金融改革的重点。

省域内农村金融改革模式选择面临的问题

第一,江苏各地的农村信用社怎么改革,是否该借鉴江苏银行的改革经验将城市金融改革的成熟经验延伸过来,采取全省合并的统一模式,这是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全省合并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如资本规模大、抵抗风险的能力强等等。同时,合并的困难也是很明显的,如各地信用社资产相差悬殊的状况使得统一的阻力不可小视、过多的不良资产、薄弱的农村经济环境中到哪里去筹集充足的资本金等等。如果不合并,其优点和缺点也十分明显。不合并的优点是各地信用社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自身的经营状况制定适合自身利发展的改革思路;不合并的缺点是,每一个信用社资产规模均很难形成较强的抵抗风险能力。

第二,政策性金融将在很大程度上为农户提供资金支持,但其高成本性、低盈利性将限制其持续发展。商业性金融将很可能使很多农户无法获贷,从而无法发挥支农作用并阻碍新农村的和谐建设进程。那么,未来农信社的经营方针是政策性金融还是商业性金融,或者借鉴农业银行“一行两制”的经验兼顾商业经营和政策扶持,或是还有其他可能的方式。

第三,关于采取什么样的产权和经营形式,一种观点认为农信社应改制成股份制商业银行,但其反对者认为股份制商业银行不利于对弱势群体给予帮助,不利于缓解社会矛盾,合作金融机构才是农信社的改革方向;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股份合作制保持了股份制企业筹集资金、按股分红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合理内核,集股份制与合作制优点于一体,股份合作制才是农信社的改革方向;但也有反对者认为,股份合作制具有股权相对封闭、管理自我循环等缺点。从江苏已改革的农信社来看,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有股份合作制农村合作银行,几种形式在实施中均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委托缺乏效力、“内部人控制”明显、关联交易风险严重等等。未改制的信用社采取哪一种产权和经营形式,各地农信社还需要什么样的制度创新,均有待研究。

省域内农村金融改革模式选择建议

针对第一个问题,本文认为目前不宜采取全省合并的统一模式,但从长期来看,条件成熟的农信社可以相互合并,甚至是全省归一。

首先,与城市金融相比,农村金融有着许多不同的特征,如农村覆盖面广、信息不对称程度高、信贷额度小、经济基础相对薄弱、非生产性信贷多、缺乏足够抵押物、信贷成本高等特点。因而,江苏城市金融全省合并的模式还很难延伸到农信社的改革上来。

其次,从金融供给来看,苏南苏北农民收入的区域差异较大,由此形成的金融供给能力明显不同。从金融需求而言,苏北的支农任务明显重于苏南,非生产性支出在苏北的金融需求比重明显高于苏南,因而目前不宜采取全省合并的策略。各地农信社应根据当地的经济特征、生态环境等因素,制定适合自身的改革思路,不全省并一也将有利于鼓励竞争,各地信用社应着力加强信贷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充分保证信贷质量。

再次,江苏省应改变目前县级信用社资本过低的现状,可考虑地级市内县级农信社的统一合并,区域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接近、经营特点类似的农信社之间,可以考虑跨越地级市进行合并。一定范围内跨市合并的模式既有利于提高抗风险能力,还将有利于解决地方政府对农信社过多行政干预的问题。在改制时,资产历史质量较差的农信社可考虑在股东结构中吸引国有银行、城市银行、外资银行或其他跨省市的农信社等银行金融机构,这样不但可以充实资本金,而且也可以通过他们的“股东身份”将先进的经营理念和高超的风险处理能力借鉴过来。目前,对江苏农信社而言,最紧迫的任务是尽快理顺省联社同县联社、信用社的管理体制,确保基层农信社的独立性。省联社要在尊重法人经营权的前提下,树立服务意识,充分发挥人才、信息、管理上的优势,建立有效的金融创新机制,开发适应农村各类市场主体需要、具有差异性和多样性的系列金融产品。

最后,江苏应通过财政支持与市场激励的有效结合,建立起完善的南北合作机制。对于需要帮助的苏北一些农信社,江苏可考虑依赖苏南成功农商行的资本和经营水平实施市场化的并购或控股。这不只是解决资金的问题,更是在很大程度上传输了经营理念、经营管理技术,这将会从根本上改善农信社资产质量差的状况。即使对于较成功的农商行,也应积极引进银行业的战略投资者,将战略投资者的利益与农商行的利益通过市场化的机制捆在一起,从而积极提升江苏农村金融的综合竞争力,并为走出江苏、迈向全国奠定强有力的基础。在强化农村金融组织社会服务意识的同时,对于承担了紧急援助、支农等某些政策的扶持业务,政府可进行适当的税收优惠或政策支持。税收支持可打破单位性质的约束,从单位享受税收支持调整为具体贷款投向或业务享受税收支持。

针对第二个问题,本文认为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是江苏农信社经营方针改革的主要方向,但目前江苏农信社的功能定位应以服务“三农”为主。

首先,无论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在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商业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并存是各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共同特征。或者说,商业性金融在农村不会取代政策性金融,这是由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在不同阶段、不同地区、不同人口群体、不同产业之间差异形成的金融需求不一致造成的。只要在任何社会的某一发展阶段,其经济发展的非均衡性和多层次性是客观存在的,作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组建主体和服务对象的经济弱势群体就会一直存在,政策性金融组织的存在就具有客观必要性。

其次,明确各类管理部门职能并强化服务意识,是确保江苏商业金融与政策性金融共同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对于农村金融机构自主经营的部分,管理部门应尽量减少不合理的干预,应通过相应法律法规的完善来加强监管。农村金融机构的水平目前并不高,这需要管理部门进行政策指引并组织成功的银行来进行技术、业务指导。管理部门应积极引导各级农村金融组织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减少借款人的信息不对称,组建科学信用评估体系,共同提高信用评估水平。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于已改制的农村商业银行,管理部门应充分尊重农商行股东大会的意见,将管理层的外部治理与农商行的内部治理有效结合。土地、公安、工商、安全、消防等其他管理部门应简化程序,强化服务意识,积极配合农村金融组织的产权改革和新区域业务拓展。

再次,在实行政策性金融与商业金融共同发展的模式时,应建立对历史遗留问题的有效市场化解机制。由于农业发展银行在县乡机构的缺乏,许多农村信用社承担了较多的“三农”领域的一些政策性金融功能,同时也遗留下了许多坏账等历史问题,一些地区的农信社甚至出现了连央行票据都不能兑现的现象。对于这些历史问题,目前的解决途径主要是政府主导,一些业绩不错的农业商业银行承担起了“救火”的奉献角色,纷纷新增资金或技术。对于较发达的农村商业银行而言,这种奉献是必须的,这对于缩小地区差异,构建和谐江苏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然而,如果这种政策性辅助成为常态,那么政策性金融的负担将大大增加,因此应该尽快建立起历史遗留问题的有效市场化解机制。总体上,江苏农信社的改革应当是商业金融与政策性金融共存,相互补充,共同发展。

针对第三个问题,本文认为江苏农信社应根据各农村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实行不同的产权和经营形式。

首先,合作制不是一种理论上的所有权形式,而是一种经营形式,合作制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是个人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复合形式,不能把二者混淆起来。当前,江苏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的改革成功与否,不仅取决于能否正确选择适合不同地区发展水平的农村合作金融产权制度,而且关键取决于在明晰产权基础上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程度。

其次,明晰产权只是农信社产权制度改革的阶段性目标,而建立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才是产权制度改革的根本目标。由此可见,把产权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作为一个完整系统来探讨江苏农信社的产权改革和制度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这种模式只适合工业化程度较高、对农业信贷要求不多而支农任务相对较轻的苏南地区。股东治理模式并不适合苏北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改革,他们的产权改革应遵循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

再次,在具体的经营过程中,江苏应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风险管理技术。目前,对于绝大多数农村金融机构而言,目前的竞争手段还主要依赖价格,普遍存在高息揽储、高息贷款现象。调查发现,在目前一年期贷款利率只有7%不到的利率政策下,月息1%-2%的贷款利率却在许多农村商业银行大量存在,这种利息负担给本来就需要扶持的“三农”雪上加霜,毫无疑问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机构的平均经营效率普遍低于城市商业银行。目前,江苏农村金融突出性的人才匮乏主要表现为金融IT的科技人才和风险管理人才奇缺。因此,江苏应积极考虑单位与高校联合培养、送出去培训和请进来指导相结合。对于条件成熟的农商行,可考虑充分利用本行与战略投资者的利益捆绑和合作机制,加大培训投入。对于优秀人才,可考虑股权激励等多种手段。

深化农村金融组织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不仅关系到农村金融组织的稳定健康发展,而且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无论采取何种形式,能否有效解决农村金融组织产权主体虚置问题,能否解决农村金融组织“三会”制度虚设与“三权制衡机制”缺失的问题,能否解决农村金融组织实现自主经营与有效抑制政府行政干预问题是江苏农村金融组织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成败的关键。因此,对于农村金融改革模式的选择,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要根据自身特点和当地实际需要,确定发展方向,选择最优改革模式和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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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雯钰.加快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对策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2014(1)

第4篇:农村金融改革范文

关键词:农村公共产品投融资制度金融机构

一直以来,以“农业、农民、农村”为代表的“三农”问题是困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和现实的问题。当前,农村经济社会条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缺乏有效的农村融资金融产品已成为制约农村发展的瓶颈,急需构建相应的新型农村金融产品供给体系。但从我国农村发展的现状来看,资金的投入是重点。于是,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农村、农业和农民发展需要的农村金融体系,确保资金有效地使用与投放,保证公共产品的供给,便成为了中国农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因此,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和公共产品的投融资制度,建立有效的多元化农村资金分配与公共产品投融资渠道体系才是解决目前农村金融需求的核心和关键。

1、我国农村金融的现状与问题

1.1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投入不足

根据公共财政理论,对于农村准公共产品的提供,市场机制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农村公共产品的基础性、效益的外溢性特征,政府仍然应发挥主导的作用。据统计资料,建国以后至2005年,除个别年份外,我国政府的财政支农资金绝对额是增长的,特别是1992年以后,政府财政对农业投资每年以百亿元的规模上升。1990—1994年保持在9%~10%,l995—1997年下降至8%左右,1998年以来尽管国家把国债投入的30%用于了农业和农村,但财政农业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仍呈下降趋势。2000-2003年继续下降至7%左右。财政投入不足10%的水平与我国农业的基础地位极不相称。

l.2政府支农资金投入结构不合理

从农业投资内部而言,我国农业投资主要由农业基本建设支出、农业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村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及其他费用这几部分构成。据统计资料,我国政府农业投资的使用方向特征十分明显,即农业投资中的主体部分投向了农业事业费、支援农业生产支出和农业基本建设,这几项所占比重超过了按这一口径计算的90%,投向农业科技(农业科技三项费用只是农业科研投资的一部分,不是全部)和其他方面的项目很少。农业基本建设中,主要投向了大中型水利建设。例如,2005年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为2450.3亿元,其中支援农业生产和各项事业费占73.1%,基本建设占20.9%,科技三项费用占0.8%,其他占5.1%。而不同的投资方向对农业增长与发展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

1.3区域差别大,西部地区资金支农力度低

从区域来看,由于历史以及当前的经济发展程度等原因的影响,比较而言,西部及中部地区对农业投资的力度相对薄弱,资金运作的效率总体上也低于东部地区。据统计资料,除人均财政直接对农业项目支出外,其他指标同东部相比,西部都有一定的差距,其中人均存款余额、贷款余额、当年净增存款额、当年净增贷款额、农业贷款余额、外商对农业的实际投资额差距都在50%以上。

1.4金融支持不够

从目前来看,我国农村公共产品投融资发展进程中,普遍存在以下三大问题:(1)农村正规金融供给增长不足。目前,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和农业发展银行构成,但从发挥的作用看,这四家机构在农村的作用并不明显。中国农业银行是国有商业银行,由于赢利动机的存在,实施“有所为有所不为”战略一放弃农村,进军城市;邮政储蓄仅是一个储蓄银行没有贷款业务,功能过于单一;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已演变为“收购银行”,只负责粮棉油收购资金的管理,局限于单一的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的信贷服务,而急需政策大力扶持的农业开发、农业技术进步及农村基础设施等“公共物品”却得不到足够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金融主体地位不突出。于是,实际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任只能落在了农村信用社的肩上。然而在实际运作中,农村信用社过分看重业绩增长,以追求赢利为主要目标,偏离了为社员服务的主要原则,难以达到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目的。(2)农村信贷需求满足度不高,民间借贷现象突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已滞后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金融“空洞”,民间借贷应运而生。虽然目前只能以“灰色”或“黑色”的形式存在,表现却异常活跃;虽然屡遭政府取缔或禁止,却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3)农村金融产品单调,融资渠道狭窄。以重庆市为例,农村可选择的金融产品仅有存款、贷款、保险等,且基本上是城市金融产品的简单移植。采取的可融资方式主要限于间接融资,尤其是短期、小额贷款,且涉农贷款多为1年期以下,按农户养殖的生产周期,年均利润40%~50%计算,若贷款1000元1年后到期还本利,农户无法实现简单再生产,更不能进一步滚动发展,再加上额度偏低,不能有效满足农村市场发展需要;农村企业债券尚处于空白状态,重庆27家上市公司中仅2家间接涉农。

2、农村金融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2.1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资本形成能力不足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资本形成能力不足,客观上阻碍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投融资。农村自然条件相对较差,基础落后,在中西部贫困地区,农业仍处于靠天吃饭的境地,抗风险能力弱。农村二三产业不发达,区域经济布局不合理。农业生产需用的固定资产多,生产周期长,资金周转慢,技术进步滞后,特别是我国政府长期以来实行了对农副产品低价收购的政策,更使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有日益扩大的趋势,导致农业比较效益低下,因而投资农村往往得不到平均利润;农业投资经营规模在现有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制度下上不去,不易取得规模报酬。由于农业生产“投入多,产出少,经济效益低”的特点非常明显,不仅难以吸引非农业部门资金,就是农业部门自身即便产生了利润也不大可能转入农业进行再投资。

2.2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划分上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

在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过程中,一些本来应该由中央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却通过政府的行政权威转移事权交由下级政府,造成基层政府事权大于财权。而基层政府财力不断萎缩,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统计,2000年,全国财政收入1.34万亿元,其中中央占51%,省级占10%,地(市)级占17%,而有着2千多个县级财政、4万多个乡级财政的两级财政收入共计仅占22%,这种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称就从客观上限制了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

2.3投资环境不理想,缺乏对资金的吸引力

由于我国农村公共产品所具有的非竞争性或非排他性的特征决定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具有外部性和社会性,基于资金的趋利性原则,除了国家及地方政府为协调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提供公共财政资金外,其他的农村金融机构、企业和国外的金融机构都不愿意投资于农村公共产品。

3、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改革农村金融体系制度的对策建议

3.1加大财政支农的力度

应逐步加大财政支农的投入力度,并且逐步调整财政支农投入份额及其递增比例,主要是农村基本建设投入占计划内基本建设投入总额的比例、支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农业科技三项费占科技三项费的比例等,确保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同时还要适应WTO规则,建立和完善新形势下的政府扶持农业政策。改变传统的以高关税和价格支持为主的直接式农业扶持保护政策,向通过“绿箱”政策进行的间接式农业扶持保护政策转变,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投入,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减少农村农民增收的私人成本。

3.2明晰公共财政的投资范围与力度

明晰公共财政的投资范围和力度,纠正中央和地方对农村公共产品投融资的范围与结构偏差,抑制地方投资规模盲目扩张。根据地方农村公共产品的特性,对政府投资领域逐步进行分类界定,明确政府投资主要集中在非竞争性的投资领域,对有收费机制、收益稳定的公共产品投资项目(如供水等),完全交给社会投资者投资;对一些有收益机制但效益难以做到投资收益平衡的设施项目,政府通过适当的补贴等政策,鼓励社会资金规范、有序地投入。一般认为,凡是能够通过市场调节的领域,由市场根据等价交换原则来实现。如农业生产中农民使用的农机具、农药、化肥、薄膜等流动资金的投资适宜由农民来承担。因为这些投资所形成的效益分割,成本与效益对比关系比较明显。新晨

3.3完善农村金融公共产品供给支持体系

目前亟待需要解决的是拓展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支农业务的范围。通过拓展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支农业务的范围,实现农业发展银行对农村政策性贷款的指导和统一管理,以确保农业发展银行发挥支农的主导作用,增加农村农民收入,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提供资金支持。其次,构造分工明确、相互配合、运转良好的农村公共产品金融支持体系,逐步建立以农业发展银行为主导,农村信用合作社和中国农业银行为两翼,国家开发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等机构为有效补充的稳定的活跃的农村金融信贷体系。

此外,建立农村信用担保及保险体系,为供需结合创造条件。尽快组建成立农产品、农业贷款担保中心等信用担保体系,解决当前贷款缺乏抵押担保的现状;授予更多的保险机构参与农村保险市场,通过奖励、补贴、政策优惠等,推动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农村信贷保险等业务,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降低农村资金市场风险,促进供需有效结合。

第5篇:农村金融改革范文

核心内容:处在弱势地位的“三农”产业和“三农”经济,需要各种金融和相关配套服务通力合作,共同培育,创造一个规范、和谐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农业经济、农村面貌和农民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城乡之间的“剪刀差”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明显拉大。金融机构与农村市场渐行渐远,县域金融服务裹足不前,农村金融被日益“边缘化”、“非农化”,农村劳动力、土地和资金等所谓的三要素大量外流……诸多问题和矛盾盘根错节,越来越突出,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阻碍了城乡一体化进程。

“农民富,天下安。”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改善农村金融生态,改进县域金融服务,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近年来,各级党政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支农、促农、惠农政策和措施,鼓励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引导金融机构服务“三农”,致力于建设、发展农村金融大业。党的十七大更是强调:要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对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提出了总要求。

但是,由于农业受气候、土质、水源、物种等自然条件和政策、科技、装备、资金等社会环境所制约,生产过程中存在着诸多不确定因素;而且农民受自身固有的积弊陋习,未能端正思想认识,普遍视补贴性贷款为一种政府救济、无偿扶贫资金,因而频频违约,故意拖欠还贷,部分低利率的优惠贷款因缺乏监管,甚至被少数居心不良的权贵违规用于非农产业投资;农行和农信社独享补贴性低利率优惠政策,把众多商业性金融机构排斥于农村金融市场大门之外,与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游戏规则背道而驰。

凡此种种,在高成本、大风险、低收益的现实面前,金融机构纷纷选择了撤离,农村信贷资金流失殆尽,造成广大农村地区因“贫血”而发展乏力,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无以为继。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当务之急应充分发挥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和其他金融组织的作用,允许国有商业银行参与经营农村金融业务,强化其服务“三农”功能,在农村金融体系内部引入适度竞争机制,在竞争中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整体水平,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健康、有序地稳步向前发展。

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长期以来,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民获得的金融服务,仅限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小额贷款。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进一步调整,传统农业正在向现代高效农业转变,“三农”信贷资金需求呈现出层次化、多元化态势,曾经作为农村金融中坚力量的农信社,已经明显力不从心,陷入尴尬境地。

各级金融部门对于开拓金融业务重视有余,而对培养金融人才认识不足,农村金融从业人员因缺乏系统专业的培训和学习,个人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一些信贷人员缺乏主动开拓农村市场、为农民弱势群体谋福利的敬业精神,甚至嫌贫爱富,“支工不支农,支富不支穷”,利用公共资源大搞“腐败贷”,任意改变资金流向,这无异于雪上加霜,增加了农民从正规渠道获得贷款的困难。

而另一方面,民间信贷活动却屡遭人为的抑制、打压,大量闲散资金派不上用场。农业保险覆盖面偏低,险种单一;农村证券业、基金业、理财业务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不容乐观。

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建立村镇银行、农村金融投资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实现农村自然资源与资本相融合、农村金融与产业一体化。

应该正视民间金融对于农村金融的重要补充作用,引导鼓励合法的民间金融从地下走向台前,服务农村金融市场,活跃农业经济,满足农民融资需求,支援当地的农业产业化、新农村建设。

与此同时,相关配套措施积极跟进,大胆尝试调整农贷制度和信贷投向结构,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和担保抵押条件,加快发展和完善商业性保险、专业性保险、政策性保险等不同渠道的农业保险体系,建立和健全农产品期货担保、信用担保、财政担保等多种形式的农业担保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化解和防范农村金融风险,为农村信贷资金保驾护航。

加强农村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支政治过硬、作风正派、业务精通的高素质“农金”人才队伍,为农村金融业的繁荣和腾飞储备力量。

总而言之,处于弱势地位的“三农”产业和“三农”经济,需要各种金融和相关配套服务通力合作,才能共同培育创造出一个规范和谐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改进县域金融服务

县域经济是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纽带、农村为腹地的区域性经济,它上联国家和省城,下接乡镇和农村,其战略地位十分显要。目前,县域经济在GDP总量中已经占到了一半以上,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

然而,由于县域金融机构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模糊不清,大量撤并基层营业网点、裁减人员,致使县域金融服务严重缺位,功能衰竭,成为制约县域经济持续发展的一大障碍。

一些政策性银行,比如农业发展银行,因其信贷功能过于单一,在新形势下对县域经济的支持作用明显弱化,业务渐趋萎缩,被人戏称为“长不大的孩子”。而国有商业银行又因贷款权限上收,信贷管理烦琐,对县域经济的信贷支持,反而不如民间借贷。农村信用社则因身份不明、归属不清;体制不顺、功能不全,集资手段落后,结算渠道不畅,背负着沉重的不良贷款和亏损挂账等历史包袱,长期陷入经营困境而不能自拔。邮政储蓄更因只存不贷,存款上划,大量吸走有限的农村资金,源源不断地流向非农领域,成了农村资金的“抽水机”。

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必须重新定位和转变职能,尝试改组成为政策性和商业性兼容的金融机构,扩大对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等的服务范围,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

国有商业银行应充分发挥其信息灵通、结算速度快、业务种类全的优势,下放贷款权限,放宽贷款门槛,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提高工作效率。正确调整发展战略,增加新的业务品种,依法办事,灵活经营,力争实现效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完美统一。

农村信用社也应充分利用自身营业网点多,小额贷款方便、快捷的长处,改进服务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质量,全面建立农民信用、金融服务需求档案,广纳存款,增资扩股,千方百计增强经营实力。创新支农金融产品,加大对农业专业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带头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坚骨干的扶持力度。

邮政储蓄应摈弃“只存不贷最安全”的思想,由单纯的吸收存款,向资产、负债、中间业务等领域发展,进一步巩固市场地位。坚决堵住农村资金外流渠道,引导农村资金回流农村,为“三农”产业、县域经济服务。

县域金融机构还应加大科技投入,加快信息化、数字化金融工程建设,扩大电子网络覆盖面,早日实现全国联网、跨行、异地、实时通存通兑,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全方位、多功能、多层次的现代化金融服务。

第6篇:农村金融改革范文

近几年来,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的战略调整、农业发展银行职能由综合业务向单一粮食收购贷 款转变以及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难以真正突破,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功能削弱,已难以 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是农村金融市场缺乏竞争。1996年以来的农村金融改革并没能促进农村信贷市 场的竞争。改革促使农业银行逐步从农村市场撤出其贷款业务,并关闭了农业合作基金会和 其他非正规金融机构,农发行业务缩小为粮 棉油收购贷款,客观上赋予农村信用社独立支撑农村金融主渠 道的职能,但由于各种原因,不少信用社无法名副其实地长期承担农村金融“主 力军”的角色。

二是单一模式难以满足多样化的需求。目前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单一模式的正规农村金 融体制,无法兼顾我国东中西部的地区差 别,满足不同地区农户和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三是农村资金的大量外流和贷款难。 四是信贷等金融服务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小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优势在于其小范 围内的信息资源,能降低监督成本,减少信息不对称。但由于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在所有者 权益和治理结构上没有取得突破,控制风险只能通过加强管理――贷款决策权的集中――来 解决,但集中的贷款决策权无法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无法对需求变化作出灵敏的反应。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是系统工程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 的发展方向应是:将一个主要通过行政指令来决定资源配置的、政策性和商业性不分的半计 划经济模式的农村金融体系,转变为一个多样化的、以商业性金融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为主 导、由政策性金融和民间金融作为补充的农村金融体系。这里的合作金融机构指的是真正的 、以服务社员为目标、能够自负盈亏的合作金融机构。

第7篇:农村金融改革范文

【关键词】农村经济;农村金融;金融改革

1.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及发展现状

经过数年的发展,我国农村金融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也存在着一定问题。具体而言,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主要存在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1.1 农业发展滞后制约农村金融发展

农业是支撑农村金融活动的基础,为农村金融各项活动正常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而农业的发展也提供了农村金融活动的需求。而金融交易规模及频率的提升也能够为农村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促进作用,而当前我国农业发展相对落后,农村金融活动规模较小,频率较低,农业发展的滞后对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产生了抑制作用。

1.2 农村金融受制于行政力量制约,发展活力不足

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受政府活动影响显著,而政府为主导的农村金融体系往往只注重政府宏观目标,难以对具体收益与成本进行合理分析,因此,农村金融体系效益较低。同时,政府对农村金融中非政府为主体的需求诱致型金融创新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导致农村金融市场中的公有制金融机构垄断,制约了农村金融活力的发挥。

1.3 金融体系尚未完善

由于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时间较短,农村金融体系尚不完善。一方面,金融体系不完善导致金融市场上供给主体较少,使得农村金融市场中供给不足,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另一方面,金融体系的不完善还导致农村金融产品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需求。

1.4 农村抵押担保能力不足,难以满足信贷需求

农村金融因其低回报、低效益,农村经济的软弱性,农户资产的贫乏必,导致农户在对正规金融机构提出信贷需求时担保物不足,农户家里的车辆、大件家电、贵重物品通常用来作为质押品来取得贷款。而农村中的一般资产,或者是使用权利一般不被正规金融机构所接受,还不能开展使用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库存产品。

这就使得农村的有效抵押担保能力不足,导致正规金融机构的向农户放贷供给无法大幅增加。反之,由于相互间信息较为对称,并且交易费用较低,导致非正规金融的借贷规模较大,常年保持高位运转。

2.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近年来,我国的农村金融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具体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要求

农村金融在继续支撑传统农业发展的同时,有力的支持了高产、高效和高质农业的发展,推动了农业现代化技术的运用,促使农业产业化进程的加速,促进了现代化农业的发展步伐,有效地提升了农业的商品化、集约化、基地化和产业现代化,促进了农业各部门的综合协调发展。

2.2 有效提升农村经济活力

农村金融促进了农业发展中各类经济形式的发展,农村金融对农业发展过程中各类经济联合体合作制、股份制、私营企业以及集体经济产生了较大的推动作用,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的活力。

2.3 有效调整农业发展道路

农村金融促进了农村的外向型经济发展,对农业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促进了农村人力资本流动的合理化,加快了农村的城市化进程。

2.4 提升农民生活水平

农村金融为农村居民提供了丰富多样的金融服务,有效的提升了人民生活水平。基于此,我们认为,农村金融改革发展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农村金融已经与农村经济紧密结合在了一起,二者相辅相成。

3.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建议

3.1 正规金融组织

(1)商业性银行

从商业性银行来看,国有商业银行应降低存款准备金的上缴比重,调低商业银行上缴利润比例,限制农村资金外流。针对农村资金从国有银行流失的问题,可以强制性规定将一定比例的新增存款投放至农村信贷市场之中,专门用于农村建设,而禁止资金外流到其他领域去获取高额回报利润。具体而言,商业性银行应积极巩固农村市场,充分发挥自身平台优势,延伸“三农”服务平台,另外,还应对企业和县域的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大力扶持。

(2)政策性银行

从政策性银行角度来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充分发挥其政策性金融业务对农业的带动,以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为导向,灵活运用各类农业政策,在有效提升现有业务运行效率的同时,大力调整发展定位,提升对农村特色经济和民营企业的扶持。

而国家开发银行则应多元化其服务功能,大力扩展业务领域,开拓农村市场。其具体措施为:首先应统一管理农业政策性信贷业务、扶贫资金和国家其他支农资金,对于难以商业化运营的相关农村业务,应尽量将其纳入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板块之中;其次,应大力开展农村综合开发、村落基础设施建设和扶贫贷款等金融服务,应对那些投资规模大、周期长、经济效益见效慢、资金回收期长的项目进行重点扶持,加大对县域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最后,应主动承担起政策性担保和资金批发业务,同时应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3.2 非正规金融组织

(1)农村资金互助社

当前我国农村地区融资较苦难,基于此,应积极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大力开拓农村资金互助业务。充分发挥自己互助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为农民和企业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多元化农村金融服务,提高农村金融发展水平。

(2)农村民间金融

应大力发展农村民间金融,具体而言,:首先,应从政策层面上对农村民间金融进行合法界定,引导农村民间金融在合法化和规范化的框架内有序发展;其次,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督和引导;最后,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组织。

(3)多元化担保抵押体系

应建立起所有制形式多样化的担保机构,从政策和法规上尉多种所有制形式担保机构的生产提供支持,构建起政策性担保为主,互助担保为辅,商业担保积极参与的多元化担保体系。

4.结论

本文对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进行了研究,文章认为当前我国农业金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农业发展滞后制约了农村金融发展、农业发展受制于行政力量制约,发展活力不足、金融体系尚不完善以及抵押担保能力低,信贷需求难以满足等问题,同时,文章同农村经济活力、农业产业化发展、农业发展道路调整以及农民生活水平提升等方面对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最后,文章针对我国农业金融现状,从正规金融组织和非正规组织两方面提出了提升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具体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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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农村金融改革范文

当前围绕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所进行的争论,其焦点在于合作制在我国农村到底具备不具备生存条件?如果具备,那么农村信用合作社应该如何规范和发展?如果不具备,那么农村金融组织的主体形式应该是什么?实际上,关于合作制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这个事实本身可能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合作制这种金融组织形式在我国农村确实存在着客观需求。然而,围绕合作制问题长期争论不休,而且至今尚未得出明确结论,可能也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合作制是否存在客观需求,不一定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过程中最基本的问题。最基本的问题可能是需要进一步认清现阶段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主要特征,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基本思路作出新的选择。

一、合作制问题为什么会争论不休?

关于合作制问题的争论,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符合合作制的原则,所以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应该是按照合作制原则改造现有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龚方乐,2000)。这种观点可以称之为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符合合作制原则的历史已经表明,这些原则在我国农村金融领域是行不通的,因此,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应转向组建和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谢平,2001)。这种观点可以称之为放弃合作制的观点。

根据合作金融理论,合作制原则包括以下一些要点:(1)实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2)对所有人平等开放;(3)不以盈利为目的;(4)不负债经营以保护会员利益等(史纪良,2000)。如果用这些原则来衡量,那么,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确是非常不规范的。但是,在不同时期导致不规范的原因却是不一样的,所以不能不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改革开放以前,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既不存在市场经济主体和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也不具备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信用环境,因而也就根本不可能存在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符合合作制原则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当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过是为打击农村高利贷而设立的、为农民发放口粮和基本生活(医病)贷款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相配套的政府机构的附属物。事实上,当时不但缺乏实行合作制原则的主观意愿,也不具备实行合作制原则的客观条件。所以,对这个时期里合作制问题的争论实际上没有多大实际意义。

其次,从改革开放以来到9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业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也伴随着金融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然而,居于垄断地位的国有银行基本上还是作为政府机构而不是市场经济主体来办,仍然相当缺乏经营自和承担经营风险的能力。所以一直由(四大国有银行之一的)农业银行管理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也主要是表现为数量型的扩张,其性质和经营仍然主要受到行政体制的影响。但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形成和社会信用环境的初步改善,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质问题越来越引起关注。在明确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大方向是必须办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商业银行的同时,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按照合作制原则来办的观点也日益成为主流观点。并且,合作的某些原则,如合作社“由社员人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等,已经写入了国务院的有关文件之中。但也不能不看到,一方面,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进程必然会受到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进程的制约,即在国有商业银行尚未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之前,很难想像合作社原则会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另一方面,社会信用环境还相当不尽如人意,按合作制原则经营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客观条件还有一定差距。所以,在这个时期里关于合作制问题的争论尽管已经越来越具有实际意义,却还难以有效实施。

再次,从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都进入了一个以注重规范为主要特征的阶段。这一特征在金融领域里表现得尤为明显。一系列整顿金融机构,规范金融秩序的措施陆续出台;无论在城市金融领域还是在农村金融领域都相继发生了一些前所未有的破产、关闭、兼并、重组等案例。这些案例,一方面暴露出一些原来早以潜伏着的金融风险并形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是早晚都必然会发生的事情)。另一方面也大大增加了人们的风险意识,对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趋向规范和改善社会信用环境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促进作用(这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从而为金融机构行为规范化营造了更加良好的外部条件。所以,从90年代后期以来,关于合作制问题的讨论越来越热烈,而且也越来越具有现实意义,以至于可以说,它已经不是一个能不能实行的问题,而是变成一个如何实行的问题了。

如此看来,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和放弃合作制的观点各有短长。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始终看到合作制原则在我国农村存在着生存和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且这种客观需要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和体制条件的演变而变得越来越具有实际意义,这是正确的。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是否具有按合作制原则办农村信用社的主观意愿也是实行条件之一,如果不同时具备这个实行条件,再强烈的客观需要也难以转变为现实。放弃合作制的观点则正确地指出,几十年来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之所以远离合作制原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缺少按照合作制原则去办农村信用社的主观意愿。而只要缺少这个主观意愿,不但在客观条件不具备时,就是在客观条件具备时,合作制原则也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但是,正像客观条件是可以改变的一样,主观意愿也是可以发生变化的,尤其是当客观条件已经变化之后,主观意愿的变化就具有更大的可能性和必然性,而放弃合作制的观点正是忽略甚至否定了这一点。由于这两种观点各有短长,所以虽然争论不休,却很难有实际结果,而事物的实际发展很可能会是另外一种结果,这种结果正是我们下面所要讨论的。

二、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现阶段的主要特征

经过2O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都有了很大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阶段性特征。这些特征不仅在城市经济领域有明显体现,而且在农村经济领域也有明显体现。一是由于各地区经济的普遍发展,国民经济总量水平显著提高,综合经济实力大大增强,从而使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正在从数量型扩张向效益型提高转变。这种转变对经济体制也提出了相应的客观要求,促成其发生了相应的转变。二是伴随着经济总量的扩大,经济结构明显趋于多元化和多层次化。多元化是指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经济组织类型、各种经济发展水平的经济主体在市场中都已稳定地占有相当的比例,且都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这一特点在东南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体现的尤为明显。多层次化是指在全国经济共同发展的过程中,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拉大。这一特点在农村经济领域体现的尤为突出,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和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人均GDP水平相差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和多层次化,对经济组织结构也提出了多元化和多层次化的客观要求,并促成了经济组织结构向多元化和多层次化的方向转变。三是与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所发生的变化相适应,经济体制进一步呈现市场化。现阶段经济发展对经济体制的要求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放权让利,而是越来越强烈地要求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加以规范。削除不公平竞争,整顿不规范市场秩序,不仅成为经济较发达地区,而且也成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能否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条件。这一特点集中表现为各经济主体的市场风险意识普遍得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普遍得到提高。而市场风险意识的增强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反过来又为市场经济主体的进一步发育提供了更坚实的基础。

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现阶段的上述特征在金融领域也得到明显体现。一是伴随着经济总量的扩大,金融总量也迅速扩大;与此同时,金融业务的发展也呈现出从数量型增长向效益型增长的转变。二是金融机构也明显多元化,这不仅表现为金融组织体系的多元化,即非国有独资金融机构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多;而且表现为金融市场体系的多元化,即非国有独资金融机构业务量在金融市场业务总量中所占的比例不断上升。三是金融体制也进一步市场化。金融作为高风险行业,在过去一些年里吃了更多不公平竞争、不规范市场秩序的苦头,因而也形成了更强烈的风险意识和规范竞争要求,这为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竞争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

经济金融发展现阶段特征对农村金融改革的要求可以概括为:通过多元化和规范竞争促进发展。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受单一化传统思维模式的影响,总是想找到一种办法来解决所有问题。这种思维模式至今仍困扰着我们对农村金融改革思路的设计。如前所述,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尽管在主张按合作制原则来办农村信用合作社这一点上是无可非议的,但似乎把合作制原则绝对化了,以为仅靠这一种办法便能解决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中的所有或主要问题。再如前所述,放弃合作制的观点尽管在分析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规范的历史原因方面是十分深刻的,但却因此否定合作制原则今后仍然可以得到贯彻执行,这就像因为国有商业银行过去不规范而得出今后必然不能规范的结论一样显得缺乏内在逻辑的~致性;而且用组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单一化思路来取代农村信用合作社,实际上也流露出受传统思维模式影响的痕迹。说到底,像其它方面的改革一样,农村金融改革思路也不是一个单纯的主观设计问题,而是如何认识农村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从而按照或适应这种客观需要去设计。在农村经济金融已经并且还将更加明显地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特征的今天,我们需要对此有更加清醒的认识。

三、转换思路,推动农村金融组织向多元化、农村金融市场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为什么要提出农村金融改革转换思路,为什么要提出农村金融组织向多元化、农村金融市场向规范化的方向发展,这要从目前正在试点的以县为单位的农村信用联社一级法人说起。去年曾经提出过两种农村金融改革方案,一种是把农村信用联社改造为由农业银行控股的农村合作银行;一种是取消各个独立的农村信用社的法人资格,以县为单位组建只有一级法人资格的农村信用联社。后来在江苏开展了以组建县农村信用联社一级法人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这项工作计划于今年内结束。届时有可能允许各地农村信用联社依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或者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或者组建一级法人的县农村信用联社。如果从实际情况出发,由于中西部地区经济金融条件较差,距离组建股份制农村合作银行的差距较大,因此自愿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可能性不是很大,数量不会很多。即使在东南沿海经济金融条件较为发达的地区,也会因农村合作银行的组建要求高、经营约束严而缺乏自愿性。我们曾在宁波市9家县级农村信用联社(包括已于3年前完成了一级法人组建的鄞县联社)搞了一次十分深入的调查,结果表明,除了1家条件有一定差距的联社自愿改造为农村合作银行以外,其余8家(既有具备条件的,也有暂不具备条件的)都不愿意改造为农村合作银行,而只愿意改组为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其原因主要在于现有的县农信联社从主客观两方面都难以适应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改造要求。如果可以另作选择的话,不少县农信联社愿意选择股份合作制,实际上是指望利用这种变通体制,既可以享受到股份制扩充资本金等方面的好处,又可以免受股份制治理结构对经营者的约束。由此看来,在目前情况下实际选择的结果很可能会是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远远多于农村合作银行。

那么,对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这种改革方案到底应如何看待呢?第一,这种方案不失为从实际出发的一种现实选择。但是,也不能不同时看到,这种方案只能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而且过渡期越短越好),而不宜作为一种长期性制度安排。因为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不是一种规范的金融企业组织形式,与我国金融改革和发展的要求相比,它既没有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制度基础,也缺乏有效的内控机制,极易受到来自外部的行政干预而演变为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第二,从宏观管理角度选择这种方案的一个主要考虑恐怕在于,通过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人组织扩大,达到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系统性风险纳人到可控范围的目的。因为国有商业银行体系庞大,且有国家信用作担保,其系统性风险基本上处于可控范围。而农村信用合作社各自为政,不成系统,其系统性风险没有国家担保,也超出地方政府财力的承受能力,所以需要采取某种方式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系统性风险纳入可控范围。但是,这可能是一种过高的期望值。以前通过扩大法人组织以降低金融风险的尝试(如海南发展银行兼并18家城市信用社)没有成功的先例;已有的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试点经验也表明,除非政府拿钱(如江苏),否则即使扩大了法人组织,县农信联社的风险也不会得到降低或有效控制(如三年前已实行了一级法人的宁波市勤县农信联社)。而如果政府有足够的钱的话,那么与其扶植过渡性制度安排,不如扶植长期性制度安排。第三,这种方案即使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在选择时也必须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这就是要同时作出长期性制度安排。不但要明确长期性制度安排是过渡性制度安排的必然演变方向,而且要鼓励并创造条件让长期性制度安排能够同时生长。否则,过渡性制度安排将失去过渡的实际意义。

由此可见,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基本思路需要从以单一模式为主转变为以多元化模式为主,从以过渡性制度安排为主转变为以长期性制度安排为主。这里特别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这两个转变是相互联系的,不可分割的。既然在现阶段经济金融发展条件下,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或股份制农村合作银行都不宜作出单一性的制度安排,那么,就应该允许(可以是逐步允许)多种形式的金融组织形式在农村同时生存和发展,以满足农村经济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目前,这些适宜在农村经营和发展的金融组织形式不仅包括原有的农村信用联社(独立法人的和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等;还应包括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股份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股份制的农村合作银行(可以由农业银行控股,也可以不由农业银行控股)、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对原有的、以承担政策性业务为主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改造)、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甚至外资和合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等;以及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租赁公司的分支机构或网点等。

然而,允许多种金融组织形式在农村金融领域共同生存、竞争和发展,并非单纯出于农村金融组织结构多元化的考虑,更重要、更长远的考虑在于把农村金融领域的过渡性制度安排和长期性制度安排结合起来,并且更突出地强调长期性制度安排。所以,除了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这种过渡性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之外,其它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包括政策性农村金融组织形式)都要在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格外强调规范化。只有农村金融组织(从治理结构到内控制度)按规范化的要求进行组建或改组,其经营行为才能够规范,才能逐步形成规范化的农村金融市场,才能从根本上化解农村金融风险。不同形式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其规范化的要求有所不同,但结合目前我国农村金融领域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强调以下几种形式的规范化。

合作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制原则前面已经列举过。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之所以不规范.主要是没有按照这些原则来办,而是按照国有商业银行的模式在办农村信用合作社,再继续这样办下去是没有出路的。应该明确,按合作制原则办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目的是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社区化的、互(非盈利性)的、数额有限的金融服务。那些技术要求高、数额大、盈利性的金融服务应该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去承担。因此,目前多数农村信用合作社都应该按照一人一票、民主管理、合作互助、非盈利性、社区化服务等原则逐步进行规范化改造。在欧、美那些经济金融条件高度发达的国家里,互的信用合作金融组织至今仍大量存在的事实表明,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无论在经济金融条件较不发达地区,还是较发达地区都有着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为此,还需解决的另一个认识障碍是,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规模小并不是导致金融风险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不力的原因,而组织制度和经营行为不规范才是真正的原因所在。所以,通过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组织制度和经营行为才是解决当前农村信用社风险真正有效的途径。

第9篇:农村金融改革范文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截至2009年底,全国城镇人口达6.22亿,城镇化水平达46.6%。“十二五”期间。我国城镇化水平预计超过50%,进入城市社会。这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必将引起产业结构、就业结构、人口分布结构以及对金融需求结构的调整与变迁。因此,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和资源配置的枢纽,也必须进行相应调整与变革,以适应城镇化进程中不断扩张的金融需求。

一个完善的金融体系是由金融调控体系、组织体系、市场体系和监管体系等构成,并相互之间形成一个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统一协调的运行机制,只有如此才能发挥金融体系的整体功能,提高配置资源的效率。回顾我国农村金融30年来的改革,基本上是沿着一条“机构主导”的改革路径,而且这种改革是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主要是围绕改善农村金融供给、协调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村金融服务需求者之间的关系而进行的,其核心内容是金融组织体系和组织机构的变革。而金融市场由于受政策性因素的影响,改革相对滞后。因此,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与农村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改革的绩效也并不显著。总结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经验教训,提出农村金融改革必须从“机构主导”转变为“市场主导”,才是今后我国农村金融改革路径的正确选择。

二、文献综述

对金融发展与经济关系的研究,可以追溯到上世纪60年代。随着发展经济学的兴起,一些西方学者开始关注发展中国家金融制度落后、经济增长缓慢的原因,金融与经济之间的关系得到了更多的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

美国经济学家H.T.帕特里克(Hugh.T.Patrck,1966)针对发展中国家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提出了两种模式:一是“需求追随”(demand-following)模式,二是“供给优先”(supply-leading)模式。前者强调的是金融服务的需求方面。即经济主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导致了金融机构、金融资产与负债和相关金融服务的产生。随着农村经济的增长,各经济主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金融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必然导致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供给的增加,这近似于以上所称的“市场主导”。后者强调的是金融服务的供给方面,即金融机构、金融资产与负债和相关金融服务的供给总是先于经济主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这近似于以上所称的“机构主导”,即通过变革金融机构来增加金融服务的供给,满足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帕特里克认为,在实践中,“需求追随”现象和“供给领先”现象常常交织在一起,但二者之间存在一个最优顺序问题。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供给领先”型金融往往居于主导地位。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需求追随”型金融逐渐居于主导地位。帕特里克的这一分析比较符合金融发展的客观实际,但主要是强调金融机构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及其发展的先后顺序问题。

1993年,美国哈佛大学金融学教授默顿(R.Merton)和博迪(Z.Bodie)提出了金融体系改革的“功能观”理论,并以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的功能为基础,对金融业的改革提出了独到的见解。默顿和博迪认为,从功能观点看,首先要确定金融体系应具备哪些经济功能,然后再去寻找一种最好的组织机构。而一种组织机构是否最好,又要取决于时机和技术。他们指出:金融体系的最主要功能是在一个不确定的环境中,有利于资源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配置。显然,金融体系的核心功能就是为了实现资源配置功能,其最终目标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基于金融中介和市场功能上的差异。默顿和博迪(1993,1995)在功能观的框架内提出了“金融创新螺旋”理论,即如果从静态的角度进行分析,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的确是两个竞争性的制度安排,在金融体系中各自发挥不同的功能作用。然而,如果动态地看待整个金融系统的演进,则两者恰恰呈现为互补性的关系,彼此相互加强,相互促进,并以此推动金融体系朝着充分效率的理想目标前进,这一研究深化了人们对现代金融体系中市场和金融中介关系的认识,对我国农村金融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农村金融改革问题,既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又是影响农村经济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国内学者对我国农村金融改革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研究大致从两个方面展开,其一是围绕着金融机构的变革与调整进行研究,即所谓的“机构主导”路径。该观点认为,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农村经济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明显增加,但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滞后是导致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主要原因。史晋川(1998)、李玮(2000)、彭川西等(2001)认为,是农村金融的组织体系与农村发展不相适应导致农村信贷增长缓慢;马晓河、蓝海涛(2003)认为,农业银行的退出和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单一也是重要原因。王芳(2005)认为,从宏观层面上来看,由于农村金融组织存在结构性缺陷,使得农村金融市场缺乏竞争,缺乏效率。虽然农村金融组织有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及民间金融等多种形式,但却缺乏多元性、复合性和有效性的农村金融组织。因此,农村金融改革必须坚持机构主导。宋涛(2005)认为,“供给优先”金融模式必须在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格局中占据主导地位,这是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必然战略选择。谢平(2001)则认为,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应转向组建和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党国英(2004)也认为,合作金融组织有历史过渡性质,现在的农村信用社应鼓励它走商业银行之路。

从以上的研究看,尽管视角不同、方法不同,但都主要是从金融供给角度分析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并围绕着“供给优先”模式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即通过金融机构的变革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增加金融供给,满足农村金融需求,也就是所谓的“机构主导”或“机构观”改革路径。

其二是围绕农村金融市场的培育与完善进行研究,即所谓的“市场主导”。光(2003)、林家彬(2003)等认为,农民贷款难是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管理过严造成的,存在着严重的金融抑制现象;张军(1997)、江署霞(2001)等认为,非正规金融对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具有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受市场准人的限制,其作用难以发挥:刘玉平(2006)认为,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的演进是以金融--机构观”为理论基础,从而使农村融资制度的每一次变革基本上都是围绕着金融机构的调整来展开。长期以来形成的农村融资问题非但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而且“金融浅化”趋势日趋明显。问题的原因既不在现行的信贷政策,也不在现有的金融机构,更不在亿万中国农户,而是在于“机构观”所架构起来的现行农村金融制度。因此,以金融“功能观”来重构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的改革思路,这才是唯一出路。何广文(2001)认为,根

据中国农村经济和金融的特点及现有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优化农村金融组织结构的路径在于金融机构的多样化。而实现农村金融机构多样化的途径在于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建立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功能互补、协调运转的机制,打破和消除垄断格局,真正形成基于竞争的农村金融组织结构。多种金融机构并存,才能促进市场竞争,提高市场效率,更好地满足多样化的农村金融需求。另外,姚耀军(2006)李喜梅(2008)等也对农村金融改革选择“功能观”路径的可行性和重要意义进行了深入分析。以上观点认为,单靠金融机构的改革难以解决农村金融问题,必须辅之以金融市场的改革,并把市场改革作为金融改革突破口,引入竞争机制,实现金融机构多元化,消除市场垄断,才能真正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三、“市场主导”改革路径的分析

所谓市场导向就是建立和培育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金融市场。通过金融市场的供求、价格和竞争机制,发挥市场的引导和调节作用,引导各类金融服务主体参与市场竞争;通过市场机制调节金融产品结构和供求结构,实现供求均衡,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中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只有如此,才能实现我国农村金融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发展目标。

改革30多年来,我国早已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市场体系日趋完善,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引导生产和消费等各个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已被纳入到市场体系当中。然而,作为要素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村金融市场却远远落后于我国市场化的改革进程。农村金融市场依然是一个半封闭、被分割、无竞争、低效率的市场。市场功能存在缺陷。市场机制的作用也就难以发挥。因此,农村金融制度无论如何变革,金融机构无论如何调整,如果没有一个功能完善的金融市场,改革就难以收到满意的效果。所以,重新审视农村金融改革思路,选择“市场导向”的改革路径,才能破解农村金融改革的困局,消除农村长期存在的金融抑制现象,满足城镇化进程中不断增长的、多元化的金融需求。

(一)从金融市场的功能分析

所谓市场是指商品交易的场所,它是连接市场供求主体的纽带,离开市场就无法完成交易。市场主要是通过价格信号来调节供求结构和供求规模,实现供求均衡,满足供求双方各自的交易目的。一般认为,金融市场具有促进资本集中、引导资金流向、方便资金转换、降低交易成本和分散风险等功能,是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基本前提。金融市场不但具有上述市场的一般性,而且还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因为金融市场所交易的是一种特殊商品,即货币资本商品。在现代经济条件下,货币作为价值尺度和交易媒介,既发挥着价格信号的引导作用,又是各种商品和要素完成交易的手段,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金融市场在整个经济活动中居于核心和枢纽地位,是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金融市场的完善程度标志着一国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

(二)从金融市场的特征分析

一个发育成熟的市场必然是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这是发挥市场机制,实现市场功能的前提条件。长期以来,由于市场准人的限制,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实际上是一个半封闭的市场,金融市场主体不能自由进出,必然导致市场供给主体缺失。这便会产生两个直接后果,一是农村民间借贷市场,即农村非正式金融的产生和兴起,尽管在不同时期金融监管当局对农村非正式金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打压,但农村的民间借贷市场一直都比较活跃,特别是在沿海发达地区更是如此,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农村金融市场缺陷。二是由于市场准入的限制,农村金融市场只有信用社、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三大金融供给主体,也就是所谓的合作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由于人为的业务分工不同,农发行只负责农产品购销等政策性业务,服务范围有限;农业银行在进行商业化改革以后,调整了经营战略和市场定位,撤并了农村基层的部分网点,收缩了农村金融业务;农村信用社也就成了农村金融市场最主要的供给主体。但由于信用社自身的改革不到位。经营管理水平低,资金总量小等,难以支撑起农村金融的需求。而由于市场准入的限制,其它金融机构不能自由进出,必然导致农村金融市场垄断的形成,垄断使市场缺乏竞争和低效率,表现在农村金融市场资金供给不足,借贷成本高,借贷条件要求苛刻等方面,这是农民贷款难、贷款贵的一个重要原因。

由于我国经济结构的二元性,金融体系也表现出明显的城乡二元性特征,农村金融市场成为一个被分割的市场。这种分割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城乡之间的分割。在分散的小农经济条件下,信息不完全,交易成本高以及特质性风险的存在,严重扭曲了金融机构在城乡之间的资产负债业务关系,即把负债业务主要放在农村,而资产业务却集中在城市,导致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加剧了农村金融市场供求矛盾。据严浩坤(2009)推算,截至2007年,农村资金通过金融管道流入城市的数量至少应在5万亿元以上。二是表现在区域之间的分割。主要是县域之间的分割,这种分割限制了资金的合理流动,加剧了市场的垄断性。

(三)从农村金融改革的实践看

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基本上是沿着“机构导向”的改革路径进行的,农村金融机构经过几次变革与调整,对服务“三农”,支持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农村金融供求矛盾并没有真正解决。在农村,金融产品少、金融服务方式单一,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仍然突出,这说明单靠金融机构的改革不能解决农村金融问题。一个完善的金融体系,不但要有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机构,还必须有一个机制灵活、运转有效的金融市场,两者互为条件、相互促进,才能发挥金融机构的金融供给功能。回顾我国农村金融制度改革,农村金融机构经过三次大的变革与调整,基本上形成了以合作性金融、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为主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但为什么这些金融机构的功能作用并不如意,其根本原因是缺乏一个开放、竞争、运行有效的金融市场。因此,当前农村金融改革的关键是开放金融市场,培育竞争机制,才能实现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

四、结论与建议

无论是理论分析或是从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实践看,以“机构主导”的改革路径都未能真正解决农村金融的供求矛盾,其主要原因是缺乏一个有效的金融市场。因此,今后的农村金融改革应从“机构主导”转变为“市场主导”,加快培育农村金融市场,通过市场机制的引导和调节作用,进一步发挥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功能。同时,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经过三次大的变革与调整,总体而言在不断完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改革以及向农村商业银行或合作银行过渡,标志着农村信用社改革迈出了关键的一步。目前急需解决的是农村金融市场如何培育和完善的问题。所以,以“市场主导”的改革路径是今后农村金融改革

的必然选择。

(一)放宽农村金融市场进入限制

放宽市场准入是培育和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的前提条件,也是进行增量调整,促进金融机构多元化的主要手段,并为农村非正规金融向正规金融的转型铺平路道。促进农村民间借贷的合法化和规范化,有利于解决农村金融市场覆盖率低、金融产品单一、供给不足的问题。放宽市场准入可以激发市场活力,形成适度竞争的市场机制,使不同规模、不同性质、不同经营模式的各类金融机构相互竞争、相互补充、共同发展,全面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2006年12月20日银监会的《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为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也是农村金融改革从“机构主导”向“市场主导”的重大转折,对今后农村金融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

利率是资本使用的价格,是调节市场供求的重要杠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是通过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反过来又调节供求,实现市场均衡。价格高低反映出资源的稀缺程度,在价格信号的引导下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利率作为借贷市场价格同样具有引导资金要素配置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国农业贷款利率受到严格限制,农信社的利率浮动也非常有限,利率不能真实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导致农村借贷资金供给不足。而民间借贷由于实行了市场化利率,其借贷活动一直比较活跃。金融产品是一种同质性的产品,其竞争主要是围绕价格进行,没有市场化的利率,也就谈不上竞争:没有竞争也就没有创新、没有效率,更谈不上均衡、合理的利率。因此,推进利率市场化是农村金融改革的重要一环。要想使商业金融机构回归农村市场,使农信社改革顺利进展下去,必须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

(三)完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不但在规模上有所增加,而且在结构上也会出现新的变化。因此,在不断完善货币市场的同时,要逐步建立农村资本市场、期货市场、保险市场等,完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一是发展资本市场,通过证券融资解决农村龙头企业、骨干企业融资难问题:培育农村资金拆借市场,为农村信用社及其他农村机构融通资金提供便利。二是加快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利用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的功能,转移农民所面临的价格风险和市场经营风险:同时,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现农业生产规模化和专业化,稳步提高农产品产量和增加农民收入。三是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市场,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经济补偿、抗灾防损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农业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大,单个农户和企业承受能力低,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是提高我国农业抗风险能力的重要环节。要完善多种形式的农村保险体系。开发适合农业、农村和农民需要的各种保险产品与服务,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和农业再保险体系。

(四)优化农村金融环境,健全农村贷款抵押担保机制

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农村信用环境,不断完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规范政府及各类金融主体的行为,提高金融生态的适应性和稳定性。完善宏观政策环境,消除不利于农村金融发展政策歧视,提高金融市场效率。

加强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继续优化农村金融基层网点布局,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网络,在支付结算、信用卡、、咨询等中间业务方面,要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进一步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真正建立一个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针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实施多种抵押担保办法,探索实行农具、牲畜、农作物收获权等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农户联保等担保形式。应允许多种所有制形式的担保机构并存,通过政策优惠鼓励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积极拓展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业务。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农业担保机构,建立小额农贷担保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