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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盈利企业会计准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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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盈利企业会计准则

第1篇:非盈利企业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税收筹划;财务管理;应用

税收筹划(Tax-planning)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事先进行筹划和安排,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收优惠条件,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以达到税负最小化目标的税收规划。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部分,其实质是依法合理纳税,最大程度地降低纳税风险,以求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具有合法性、合理性、筹划性、目的性等特征。筹划的本身是一种程序,其步骤是以假定目标为起点,然后定出策略、政策以及详细内部计划,以求目标之达成。由此可见,筹划不是采取行动本身,而是决定做什么、何时做、如何做、由谁来做的过程。

税收筹划不同于偷税、漏税、逃税或抗税。合法性是企业税收筹划的前提;实现企业总体税负最小是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制定不同的纳税方案并进行测算、比较、选择和实施是企业税收筹划的途径与方法。

一、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现代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1.有助于提高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资金、成本(费用)、利润是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大要素,税收筹划就是为了实现资金、成本(费用)、利润的最优效果,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离不开会计,会计人员既要熟知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也要熟知现行税法。企业设账、记账要考虑税法的要求,当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的要求不一致或允许进行会计政策、会计方法的选择时,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可以分离,正确进行纳税调整,正确计税,正确编报财务报告,并进行纳税申报,从而也有利于提高企业的会计管理水平,发挥会计的多重功能。

2.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偿债能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一方面,企业纳税具有强制性,必须支付,从而加大了企业现金流出的数量;另一方面,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纳税金额,尽可能地减少企业的现金支出,避免出现现金不足,从而达到增强企业偿债能力的目的。税收筹划可以减少纳税人税收成本,可防止纳税人陷入税法陷阱,不缴不该缴付的税款,有利于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

3.有助于完善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树立企业良好形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收制度的完善,纳税的可筹划性愈发突出,要求我们把税收筹划作为完善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重点来研究,使企业在新的法规下更好的实现企业的最大目标!

(二)现代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1.纳税人的需求。经济学中所讲的“人”,是一种总是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的“经济人”;因而没有一个“人”是愿意多缴税的,他总是希望在收益一定时能尽量少缴税。只是有些人通过合法的手段达到这一目的,而有的人则借助非法的手段,如偷税、漏税、逃税、骗税等。大部分人不愿意冒风险违反法律,但是又希望少缴税,因此税收筹划也就应运而生了。

2.税收筹划存在发展空间。一直以来,国家为实现公平分配、调节经济的财政税收目标,税收法规中也必须对不同的纳税事项做出不同规定。同时,国家、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为税收筹划也提供了前提条件。我国自加入WTO以来,正日趋与国际接轨,在国外已实施税收筹划多年的情况下,我国税收筹划发展的空间也是有的。

3.法律上的认可。这是开展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国家的法律对税收筹划不认可,认为这种行为属于偷税的范围,就会严加阻止,从而阻碍税收筹划的历史进程;相反,如果该国对税收筹划的这种行为表示认可,则税收筹划的步伐就会加快。在现代社会中,由于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有助于国家实现调节社会经济的政策目的,通常会鼓励企业税收筹划,很少会出现法律禁止税收筹划的情况。

4.会计实践的灵活性。在某些会计方法的选择上,会计人员拥有一定的自。如:现行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将此作为会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由企业来决定。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来计提折旧,以此达到节税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于没有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同时,一些会计准则还赋予了会计人员一定的职业判断空间。比如: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等。

二、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一)宏观方面税收筹划的措施

1.全面提高财务人员素质,培养企业正确的纳税意识

财务人员应当走出以账论账的狭小天地,积极参与继续教育,努力把自己培养成复合型人才,使财务信息尽可能充分的发挥作用。现代企业应当自觉地把税法的要求贯彻到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中去,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和合法的税收筹划观念,采用理智的方式,合理安排经营活动。准确把握税法,全面了解与投资、经营、筹资活动相关的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以及处理惯例,深入研究掌握税法规定和充分领会立法精神,才能使税收筹划活动避免避税之嫌。

2.建立健全相关的税收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实行多种税收优惠政策,不同的税率形成了企业避税的外在诱因;由于《税收征管法》存在疏漏,又为纳税人避税提供了便利条件。如纳税人利用领取营业执照开始经营与税务登记之间的时间差,尽量推迟税务登记时间而获取税收利益;如纳税人利用自主定价权,故意压低价格将产品销售给关联方,或将母公司的管理费用进行不合理的分配,从而减少纳税。因此,国家调整某些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缩小了不同企业间税率的差距,以减少企业进行避税的外在诱因;同时,修改完善了《税法》,以治理税收筹划中的不合理现象。

3.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构建科学而又完善的会计准则体系,尽量避免会计处理中“无法可依”现象的发生,是减少避税等负效应的有效措施。会计准则的完善应实现国际趋同,尽量缩小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使有关会计选择的规范更明确、具体。对一些主观判断较强的会计原则和政策的运用,应规定相应的约束条件。当然,这并不是说会计准则应对各类具体业务,在全国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间作出完全相同的规定,而是对不同行业共同业务作出统一的规定,对不同行业或不同规模企业特有的业务作出分类的规定,某一个企业只能适用于其中一类情况,做到既统一又灵活,充分发挥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作用。

4.加强外部对税收筹划的监督

纳税人开展税收筹划经常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同时,许多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也纷纷开辟有关税收筹划的咨询和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企业的会计报告,税务师事务所在审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因避免自身利益受损,审计不严现象难免发生。因此,需要规范税收筹划制度,加紧对税务业务立法,增强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加大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执业风险,加强对企业的审计监督。此外,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税务干部素质,对加强税收征管将起决定性的作用。

(二)微观方面税收筹划的措施

1.筹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筹资可以选择权益筹资和负债筹资两种方式,二种不同筹资方式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后果。筹资时影响税收成本的是筹资费用在计征所得税前的扣除问题,即两种筹资方式各自的资金成本率在计算所得税时的反映是不同的。在负债筹资方式下,借入资金要按照规定到期还本付息,但其支付的固定利息在税前列支,从而达到抵税的作用。而在权益筹资下的权益资金,具有长期性、安全性,不需要支付固定利息的优点,它是以股息形式从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支付的,所以不具有抵税的作用,这样就使得权益筹资的成本一般比负债筹资的成本较高。根据财务管理的理论,加大贷款规模,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自有资金的利用率,且利息可以纳入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当税率较高时,借入资金节约税收成本的收益增加。一般而言,如果企业支付利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提高负债比重可以增加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从而使企业的价值增加。但这并不等于企业负债筹资越多越好,如果负债的成本水平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负债融资就会产生负效应。当企业的负债率过高,超过企业的承受能力时,有可能使企业陷入财务危机。

相比之下,利用权益资金筹资风险就小,但会造成资金成本较高。企业在筹资时,应充分权衡权益资金和借入资金的利弊,合理确定两者之间的比例,科学安排筹资的资本结构,使得财务风险和筹资成本保持最佳合理配置。

2.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税法对企业的投资收益也有影响,投资于不同的对象取得不等的投资收益。企业在进行直接投资时,有时并不采用直接投资建厂的方式,有些盈利企业以亏损企业作为投资对象。税法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盈利企业通过并购投资亏损企业,可以在法定弥补期内,用亏损企业的亏损来抵消盈利,减少应税所得额。投资者在选择投资时,要考虑不同地点的税制差别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或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选择有税收优惠政策、整体税收负担相对较低的地区进行投资,以获得最大的利益。我国税法规定,凡在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边远地区投资设厂均可享受减免所得税等优惠待遇,如“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又如,“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国内其他地区2008年1月1日后则为25%,相差10个百分点。向这些地区投资,不仅可以少交或不交税,而且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和税法的立法意图。

3.企业经营活动的税收筹划

(1)采购管理中的税收筹划

首先,进货渠道的税收筹划。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由于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凭专用发票注明税额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不使用专用发票,所以,通常会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购货单位,如果将一般纳税人作为购货单位的唯一选择,则有失偏颇。首先,小规模纳税人并非完全不能提供抵扣凭证,可以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其次,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经营相对灵活,价格浮动可能更大,如果其价格低于一般纳税人一定幅度,如适用17%税率的货物,价格低至一般纳税人的86%或者更低的话,即使不能提供专用发票扣税,也不影响、甚至能够减轻购货方的增值税税负。

其次,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采购的结算方式大致有两种:赊购和现金采购。其选择权往往取决于购销双方谈判,如果所购产品趋向于买方市场,且采购方实力强、信誉高,那么在结算方式的谈判中,采购方往往容易获得话语权,占据主动地位。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一般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付出货款前,先取得对方开具的发货票;尽量采用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尽量采用赊购和分期付款结算方式;尽可能少用现金支付方式等。

(2)销售管理中的税收筹划

首先,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以旧换新销售、还本销售以及现销和赊销等是现代企业常用的营销方式。税法规定,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销售额。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善于选择经济的销售方式。同时,还需注意区别对待代购和代销行为,避免可能出现重复的纳税义务。

其次,销售地点的筹划主要包括对进销、代销与自产自销、内销和出口、直接出口与委托出口的选择。我国税法规定,对于出口商品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而内销产品则要负担17%的价外税,尽管出口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可能低于其国内市场价,只要其差幅达不到17%,出口较内销有利,反之企业则应选择内销方式。

另外,在销售费用的扣除,销售收入时间的确认方面也可以适当的采取税收筹划措施,达到节税目的。

(3)薪酬管理中的税收筹划

除了常见的发放奖金,增加非货币性支付,如为职工提供住房,提供一定的培训机会,还可为他们足额缴纳社保基金,这都可以在税前扣除。

(4)公益性捐赠的税收筹划

如某企业年末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假设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则企业应缴纳2.5(10×25%)万元所得税;假设通过境内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在法定扣除额1.2(10×12%)万元内向公益事业捐赠,则该企业成为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由25%降为20%,只需缴纳2(10×20%)万元所得税,为企业节约利润0.5万元。

通过比较可看出,适当的公益性捐赠,可起到降低税负,使企业获取更多的可供分配利润的作用。但是,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应合理进行捐赠筹划:一是捐赠之后适用税率下降;二是捐赠要在扣除比例限额之内;三是捐赠之后税款节约额需大于捐赠额。

4.利润分配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包括按时分配与推迟分配,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以及货币分配与实物分配等多种选择。股份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不仅影响到其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而且也影响到该股份公司的现金流量。常见的企业股利的分派形式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对股份制公司的股东来讲,如果企业发放现金股利,股东须按其股利数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将准备发放的现金股利转变为本公司股票支付给股东,股东就可避免上交个人所得税,获得较多的资本收益。

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后形成的资本积累,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它们是内部融资的重要来源。企业如果将其用于扩大再生产,开发新的投资项目,可以享受政府投资退税的优惠政策。为鼓励外资企业的再投资,我国税法制定了若干优惠政策,如“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再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的40%税款。对外商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进行符合条件的再投资,不仅可以“节约”其应纳税款,而且扩大了再生产,增大了利润规模的机会。这是利润分配的方式也顺应了我国税法鼓励的方向。

综上所述,税法是既定的,但现代企业的涉税行为却是可以调整变化的。只有因人、因事、因时、因地做出企业战略和战术的选择,合理应用税收筹划措施,才能真正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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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庄粉荣.税收筹划实战经典百例[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