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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保护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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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1篇:燃气管道保护条例范文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190号),结合我区城镇燃气经营管理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城镇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

区经信委对市经信委核发的经营许可证进行初审,负责核发区内注册的镇燃气公司经营许可证。区工商分局负责对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对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但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不予办理企业年检。区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核发许可证的燃气企业上年度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情况进行评估。对未通过评估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复查评估的,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严禁无资质企业从事燃气经营。任何无资质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均属非法经营,必须予以取缔。现已经在辖区范围内从事燃气经营的无资质企业,必须在年12月30日前取得资质或由有资质的企业整合;在未取得经营资质前,不得发展新的工业、商业、集体和居民用户。在年底前未取得许可证且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由区经信委按照国务院583号令予以查处。

二、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供区管理

区经信委要根据全区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供需现状等情况,制定燃气经营供区方案。

(一)现已形成的供区,各燃气经营企业于年12月底前上报区经信委予以确认批复(含管网布置图)。没有管网平面布置图的(含电子版),应在年年底前补充完善后,报经信委并送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已有管网平面布置图(含电子版)经区经信委确认批复后,涉及占地或开挖的管线报区规划局审批后方可实施。电子版应含管网平面布置位置、埋深等内容,并采用独立坐标系实测。

(二)燃气经营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任何镇街发展新的用户,扩大供区。对新供区管网建设在实施前,应报区规划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的新供区,必须设计管网平面布置图;其管网平面布置必须服从于所在镇、街建设规划,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在管网平面布置图签字同意;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字同意的管网平面布置图(含电子版)需报区经信委批复,并送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查。

(三)燃气经营企业的供区转让,需报区经信委批准。

三、进一步严格燃气安装收费及终端供气价格标准

城区燃气安装费用由初装费和安装费组成。场镇居民安装燃气,采取定额包干收费办法,燃气安装收费及终端供气价格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文件执行,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搭收其他费用或多收费用。燃气安装费的收取是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不得委托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严格履行供用气合同,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向用户提供及时、良好的服务。各燃气经营企业要端正服务态度,尊重用户意见,严禁向用户特别是新开用户搭售或指定购买某种燃气器具等商品。

四、科学编制发展规划

编制区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区经信委要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局、区建委、区国土房管局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区“十二五”城镇燃气发展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经信委备案。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供气区域的实施计划。

五、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保护和燃气设施保护

(一)规范燃气工程项目审批。我区在进行新区建设、旧城改造、新农村建设时,要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新建、改动的城镇燃气管道、燃气充装站及储配站等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必须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区经信委审批同意后实施。城镇燃气经营者持区经信委审批同意批复办理规划、质监、消防等相关手续。对不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或未经燃气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工程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划定建设规划红线,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

(二)加强燃气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城镇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城镇燃气工程所用重要设备、材料必须按照招投标管理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镇燃气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燃气建设施工单位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燃气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报区经信委组织竣工验收,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工程档案报送区经信委备案,并将工程档案移交规划、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加强燃气设施保护。区经信委要会同规划部门、城镇燃气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区经信委及规划、消防、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监督管理,按《条例》规定严肃查处有关违规行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六、建立燃气安全管理及应急体系

(一)区经信委要会同消防、安监等有关部门制订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不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二)城镇燃气经营者的安全生产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编制完善各类燃气事故抢险救灾及应急处置预案,组建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联合演练。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城镇燃气企业要采用先进燃气管网监测技术、设备,加强燃气管网设施运行的安全检测,确保管网设施安全、平稳运行。

(三)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区经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编制燃气应急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进一步加强燃气管理行政执法

(一)区规划局在编制城市规划、调整规划或批准建设工程项目时,应按国务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313号令)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相关规定,征求区经信委和燃气经营企业意见,满足已经形成的燃气管网平面布置的安全等相关要求;同时,应标明建设工程界内地下燃气管网位置。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范要求,保障建设工程界内燃气设施的安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时,应提前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商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燃气经营企业应派人到现场监护,配合施工建设单位进行安全作业;施工建设造成的燃气管道等设备设施的损坏、造成的燃气放空和泄漏等直接损失或其他赔偿,全部由施工建设单位负责。

(三)燃气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进户抄表等,必须佩带标志和证件,依法开展工作,用户应予以配合。

(四)区经信委要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组建专门执法队伍,保障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八、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企业经营管理行为

(一)规范城镇燃气企业客户服务行为。区经信委要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制定《城镇燃气企业客户服务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客户服务管理组织体系、客户服务基本管理制度,规范验收通气、收费、入户安检、抄表、维修等服务人员的工作流程。

(二)依法查处与整治违法经营城镇燃气行为。对未取得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而从事城镇燃气经营的公司或分公司,按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区经信委会同工商、安监等部门联合整治,依法查处。

(三)规范城镇燃气经营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安装、服务等收费行为,杜绝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四)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活动。区经信委要组织本区域内城镇燃气企业,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印制燃气安全手册,广泛宣传燃气安全常识、燃气事故案例、法律法规标准等,普及燃气安全知识。

第2篇:燃气管道保护条例范文

1长输油气管道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1.1盗采天然气对长输油气管道工程建设的影响

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经常会发生盗采天然气的现象。而盗采天然气特别是开孔盗采会对长输油气管道的正常运行造成极其不利的影响。给长输油气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造成了极大的问题。

1.2施工的第三方造成的工程建设的安全问题

由于长输油气管道工程建设的施工方基本由第三方担任。所以在施工中会出现诸如管线损伤、安全距离不足、违章建筑、挖沙取土等工程建设的问题,都会对长输油气管道的工程建设造成影响。

1.3人为和自然灾害对长输油气管道工程的安全问题

在长输油气管道工程建设当中也会出现人为因素的破坏和自然地质因素导致的灾害。

1.4施工、设计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在对长输油气管道工程建设的设计中,经常由于缺乏对建设实际地点的考察,出现了在长输油气管道设计中的问题,加上在施工的过程中也会出现诸如材料质量不合格、建设设备使用不当等问题也会对长输油气管道工程建设造成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

2对长输油气管道工程建设进行安全管理的措施

2.1加强相关法制法规的建设

当前我国颁布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对长输油气管道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保证,但是具体的执行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补充一些的司法解释,促使条例更加能够发挥作用。地方政府要针对自己的地方特色,颁布保护油气管道工程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有助于营造安全的油气管道氛围。

2.2加强宣传长输油气管道工程建设的安全知识

对于长输油气管道工程建设的施工人员来说,必须要充分认识到关于长输油气管道工程建设的相关知识,并且在长输油气管道工程建设当中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开展宣传活动,让当地居民对长输油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法制意识得到全面的提高。例如编制合理的长输油气管道安全教育读本,将读本下发到当地群众手中,配合当地政府完成保护长输油气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

2.3制定针对性的安全保卫工作

长输油气管道建设管理部门要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关于油气违法犯罪等活动,保证长输油气管道的安全治安环境。对于长输油气管道的建设企业来说,要围绕着组织保障、资金保障等制度来不断完善岗位责任制;另外还要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避免在长输油气管道工程建设中发生突发事件;设置警示标识,完善长输油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体系。

2.4加强对长输油气管道的设计和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在长输油气管道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中,要充分考虑到长输油气管道建设的沿线地质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对长输油气管道安全的影响。需要施工方通过加强对长输油气管道项目的安全评鉴工作,来确保整个长输油气管道项目能够顺利得到运行。在长输油气管道项目中要确保安全设施能够在长输油气管道的设计和施工当中同时使用。在长输油气管道施工建设过程中,要推行QHSE管理体系,以便更好的进行长输油气管道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管理管理工作。并且在长输油气管道工程建设的过程中要建立有效的工程监理制度。对于那些重要设备如:钢管,就要对其的材质进行严格的审查。在长输油气管道整个运行过程中,要按照上方制定好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施工方已经存在的技术操作章程来开展长输油气管道工程建设的生产活动。同时施工方还要在长输油气管道的工程建设中建立科学的油气管道应急预案,将长输油气管道建设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发生的灾害受到的损失降到最低,并且尽可能的缩短长输油气管道建设工程的抢修时间。

3结语

第3篇:燃气管道保护条例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园林绿化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树木、花卉、草坪、地被植物等园林植物种植工程;

(二)园林小品、园林建筑、假山叠石等园林建筑物、构筑物;

(三)绿地给排水、绿地护栏、花坛、园路等绿化工程附属设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建设项目,是指城区范围内由政府投资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

第五条城区园林绿化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园林绿化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公共绿化(绿地)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专项评审工作;负责县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区园林绿化建设,对在城区园林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公民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镇园林绿化义务,爱护绿化成果,制止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九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县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园林绿化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居民爱绿护绿意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规划建设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应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规划(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并纳入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机关团体、事业、公共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五)县城主干道应达25%以上,次干道不低于20%;

(六)旧城区改造不低于25%。

第十二条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十一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制定绿地建设项目计划,采取相应措施,在一年内达到规定指标。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支付。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附属绿化工程建设投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时设计、及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一同参与验收。对未能按原规划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城市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其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应报城市管理部门核准后,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办理集中绿化补偿手续,并按规定缴纳集中绿化补偿费,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统一安排集中绿化。

第十七条城区绿化补偿费收取标准由财政和物价部门制定,城市管理部门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集中绿化补偿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第十九条供电、电信、有线网络、供水、排水、燃气管道线网、主次干道等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方案审定、选址定点,要充分考虑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凡涉及影响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确需建设的,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绿化、风景林地的建设和街道绿化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居住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地由各单位负责,其它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各类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标准和资质管理办法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城市管理部门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5个工作日内及时出具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提交备案机关。工程保修期满后,应根据有关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备案移交管理规定进行移交。

第二十三条在县城给排水设施建设中,应当安排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设施。

第三章绿地管理

第二十四条城区公园、游园、街道、广场等场所的公共绿地,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县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自行管理,居住区绿地由所在居委会或者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防护绿地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绿地良好的生态和景观。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专用绿地、居住区绿地和公共绿地,因建设需要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使用期间,应采取保护绿地的措施;使用期满,应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按时归还,并报城市管理部门验收。

第二十七条在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持工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方可在批准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遵守园林绿化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在公共绿地内举办文化、娱乐、公益活动或举行商品展销活动,活动的组织机构必须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开展活动,并应当遵守园林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城市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园内树木、花坛、绿篱、草地、水体和道路、亭、廊、阁、榭、座椅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持环境、设施良好;对公园内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必须重点保护和管理,设置相应的标志和保护设施。

第三十条城市公园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和公园设施,遵守公园管理规定和社会公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公园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

(二)伤害动物、擅自垂钓;

(三)破坏公园环境卫生;

(四)躺占凳、椅,妨碍他人休憩;

(五)擅自在公园内营火、宿营;

(六)擅自在公园内设摊摆卖、张挂广告、兜售物品;

(七)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进入公园;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严格控制砍伐或移植城市树木。县城内任何树木(包括灌木、绿篱)不论其所有权归属,都不得随意砍伐或移植。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方可砍伐、移植:

(一)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按《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迁移一级、二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迁移三级保护古树的,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确需砍伐、移植城区内除古树名木保护以外的乔木树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报县城管局审批,由县林业局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古树名木以外的乔木10株以内的,报县城管局审批,由县林业局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次一处砍伐移植10株以上的,需县城管局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由县林业局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确需砍伐或移植灌木或者绿篱的,一次一处砍伐或移植灌木10丛或绿篱10米以下的,报县城管局审批,一次一处砍伐或移植灌木10—100丛或绿篱10—100米的,需经县城管局审查同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超过(三)项规定的,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安排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架空线路、路灯照明、地下管线与行道树互有影响时,由管线管理单位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纳劳务费后,由园林绿化专业部门按照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砍伐、移植,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剪、砍伐、移植。

第三十三条城区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公共绿地上和街道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三)居住小区绿化所植树木,收益归管护的单位所有;

(四)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三十四条城区绿化要搞好园林专业育苗等生产绿地建设,逐步做到苗木自给,苗木自给率应达到80%;有条件的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个人,应积极自办苗圃。

第三十五条珍稀和濒于灭绝的苗木及其种质资源的交换、引进,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植物检疫条例》和《省植物检疫办法》办理。

第三十六条经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罚。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承担的赔偿费及处罚,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对拒绝或者阻碍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罚款应当使用财政统一监制的罚没票据,所有罚没收入上缴县财政。

第四十一条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各建制乡镇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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