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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衍生工具;会计准则;会计计量
一、传统会计体系下我国金融衍生工具会计理论的局限性
传统会计体系下我国金融衍生工具会计理论的局限性具体表现为:
(一)会计要素内涵排斥金融衍生工具的资产、负债的确认
在传统会计体系下资产、负债只对过去已经发生的交易活动进行确认,不对未来发生的财务活动进行反映。但是金融衍生工具合约签订与交易发生之间是跨期进行的,即在合约签订后的未来期间才发生交易。这与传统会计体系中“过去发生”的原则不符,因而其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不能确认为传统定义的资产或负债。
(二)会计计量基础不能满足金融衍生工具会计的需要
传统的财务会计理论中,历史成本是计量基础,以交易中发生的实际现金流量作为入账依据,要求会计主体保持历史成本价值直到相应资产已耗用或负债已经清偿为止,而金融衍生工具在确认时只产生了权利和义务,交易尚未发生,也就无从得到历史成本。另一方面,衍生交易从合约签订到对冲或交割,体现的是一个过程,该过程不再像传统交易那样一次历经一个时点就可以完成。任何一项金融衍生工具,从合约的签订到最终交割或平仓都要经历一段时期,而且其交易市价随时都在变动。因此,金融衍生工具既无历史成本又无稳定价值,无法按照历史成本原则进行计量。
(三)会计报告体系不能在报表中反映金融衍生工具情况
财务报告以财务报表为主体,而财务报表又以反映过去的、确定的交易事项为主要内容,这是由会计确认、会计计量的特征所决定的。金融衍生工具因在会计要素定义、计量确认等方面与之相悖,必然阻碍了对金融衍生工具信息的充分披露,只能以附注的形式反映。这将涉及对传统会计理论在会计要素定义、会计确认标准、会计计量基础以及会计充分揭示原则、财务报表体系和结构等诸多方面进行改革和创新,改革的直接目标是提供金融衍生商品交易决策的有用信息,才能将金融衍生工具按会计要素纳入会计报表体系。反映其风险的大小。
二、新准则体系下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的特征
鉴于上述情况,2006年到2月15日财政部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体系)。新准则体系框架为我国金融衍生工具会计准则的形成和研究起到了积极作用。主要表现为:
(一)新体系具有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作用,对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
新会计准则体系由基本准则、具体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的应用指南三个层次构成。基本准则是纲,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驭作用;具体准则是目,是依据基本准则原则要求对有关业务或报告作出的具体规定;应用指南是补充,是对具体准则的操作指引。基本准则主要规范会计目标、会计基本假定、会计基本原则、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等,解决了旧会计体系中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间对会计目标、会计要素的定义、确认、资产减值等不一致、相互抵触等矛盾,类同西方国家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指导具体准则的制定工作。新会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由此统一了会计体系。为具体会计准则中的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的金融衍生会计准则制定找到了依据,金融衍生工具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和揭示具有自身的定位。
(二)新体系修订后的会计目标为金融衍生会计准则研究奠定了基础,提供了评价标准
会计目标的作用不仅在于它是指导准则制定的基础,更是评价会计准则制定和执行情况的衡量标准。原《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将会计目标表述为“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但它过于笼统,对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没有什么指导意义。新准则规定,“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反映我国财务会计目标在“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之间的权衡与兼顾,为金融衍生工具会计准则起到引导作用,虽然金融资产、负债和权益要素不完全符合基本准则资产、负债和权益认定的条件,但是从会计目标的“决策有用观”角度出发,具有未来性质金融资产、负债和权益要素必须确认,提供确认基础,使得金融工具会计要素才能够在会计报表中反映。
(三)新体系修订后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为金融衍生工具计量起到支撑作用
新基本准则的会计目标与国际财务会计目标趋同,形成“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导向目标,与之相协调将原来的一般原则改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内容的完整性原则,保留了相关性原则、明晰性原则、可比性原则、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新基本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趋同。权责发生制原则作为基础假设体现在总则中,历史成本原则体现在会计要素的计量中,取消了原基本准则中的配比原则和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这种质量体系为金融衍生工具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起到支撑作用。
(四)会计计量属性空间扩展给金融衍生工具会计监管解决了关键性问题
金融衍生工具按照历史成本属性无法计量,导致金融衍生工具曾经游离于财务报表体系之外,金融衍生工具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掀起过一系列风波,英国的巴林银行、日本的住友商社以及我国上交所的“3・27国债事件”和“中航油事件”,都是因操作衍生工具不当而陷入财务困境,但建立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上的财务报告在这些金融机构陷入财务危机之前,往往还显示“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健康”的财务状况。许多投资者强烈呼吁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重新考虑历史成本计量模式是否适合于金融机构。为了解决金融衍生工具的会计问题,FASB从1990年开始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金融衍生工具会计准则,与此同时,IASC和英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国也开始研究制定这方面的准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准则包括FA SB的第133号财务会计准则(FAS133,1998)以及I-ASC的第32号和第39号国际会计准则(IAS32,1995和IAS39,1998)。这些准则提出了与历史成本相对立的公允价值计量会计。金融衍生工具资产、负债初始计量及损益计量上突破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在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和终止计量应当按其公允价值计量。对于大多数的金融资产来说,公允价值是最适合的计量属性。
但是,有下列两个例外的情况:
1 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2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对金融负债也有下列几种例外情况:
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结清金融负债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2 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负债,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3 不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担保合同,或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将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和收人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的两项金额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
关键词:新旧企业会计准则 资产计价 差异;变化
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了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将近九年的应用实践中,新企业会计准则也在不断地完善与优化。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推广应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我国企业的财务报表数据,从企业的利润在短期内发生较大变化。因此,研究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影响,不论是对企业本身还是对投资者,均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一、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的比较研究
通过对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的综合分析与比较可见,两者之间的变化差异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资产减值准备方法的变化、合并报表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投资分类方法的变化、会计核算基本原则与计量属性的变化、存货成本管理办法的变化、债务重组方法的变化、金融工具的变化、费用资本化的变化等等。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被大量引用,这样一来,使得企业资产的价值更吻合其实际的市场价值,能够更好地反映经济事实,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此外,新会计准则对一些定义进行了明确化,这也需要会计人员好好理解与学习,才能在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灵活应用,确保企业财务管理的效果。
二、新会计准则主要的变化体现
新企业会计准则主要的变化体现,如下几点:一是公允价值的应用――历史成本的采用,包括非货币交易、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合并、债务重组、生物性资产、无形资产、金融工具、基于股权支付的报酬等方面的应用;二是确认损益――确认资本公积,如负商誉、关联交易;三是资本化――包括借款费用、无形资产等费用化;四是现值技术的利用――终值的运用,包括收入、租赁、或有事项;五是长期投资及企业合并购买法的运用。
三、企业会计准则历史性变革的意义
企业会计准则历史性变革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发展。企业会计准则质量越来越高时,便能有效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发展。二是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及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新会计准则的推广下,可以有效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及投资者利益,而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也突出了充分披露原则。这样一来,便能有效地维护投资者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经济秩序。
四、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资产计价的变化
(一)固定资产的变化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在固定资产方面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一是新准则中提出了关于弃置费用的会计处理,而旧会计准则中便无这项规定,在某些特殊行业(如天然气行业、石油行业的油气资产)便可根据新会计准则中关于弃置费用的概念进行会计处理。二是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取消了量化标准,允许企业可直接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确定单位价值标准,且新准则中也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转回的规定。三是新企业会计准则针对旧准则中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进行了优化修改,与国际准则趋同,规定了与固定资产相关的修理费用,需在发生时计入到当期管理费用当中。
(二)资产减值的变化
资产减值是指企业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的情况,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减值准备提取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大幅的改动,具体体现在如下:除了旧会计准则中规定的长短期投资、存货、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委托贷款、无形资产作为提取减值准备外,针对尚未处置,但已减值的资产,也可提取减值准备。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企业在合并时形成的商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以及一些特殊企业,例如油气开采企业的未探明矿区权益,至少每年要进行一次减值测试。针对企业其他资产,当其存在减值迹象时,便需及时进行减值测试,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三)存货的变化
旧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产生的装卸费、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仓储费等,均是纳入到营业费用内,不能包含在存货成本中。而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则取消了这一项规定,直接将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计入到了存货成本当中。这种改变,将会引起企业营业费用减少,营业成本与存货余额增加;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允许存货的借款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资本化,除了固定资产外,需要经过长时间生产活动或购建才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也可进行资本化。而在旧企业会计准则中则无这项规定,旧准则中对于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的范围,仅仅限于固定资产;针对旧企业会计准则而言,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取消了发出存货计价的后进先出法,新准则中这项规定的取消,限制了企业通过发出存货调节成本,来调整利润的行为。
(四)无形资产的变化
在无形资产的定义方面,新旧企业会计准则有着不同的规定,旧准则中将可辨认无形资产与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指外购的商誉)均归入到了无形资产的范围。而在新准则中,借鉴国则准则的相关规定,明确表明企业的无形资产不能包括商誉(不论企业外购商誉,还是企业自创商誉,均不能算作无形资产)。此外,新旧准则中关于无形资产的定义还体现在土地使用权方面,新准则中规定,若企业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能从房屋建筑物成本等固定资产中单独分离开,则可将其列入到无形资产,根据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原则,进行减值测试或摊销处理。
有价证券投资主要是指企业认购的国家、地方政府或其他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可以或最终可以变现的票据;企业投资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股票和债券两大类。
有价证券的核算在两个准则下有许多不同的地方,以下进行比较分析:
一、分类不同
小企业持有的有价证券在《小企业会计准则》采用三分类法:第一,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第二,长期债券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1年以上)持有的债权投资。第三,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持有的权益性投资。
在《企业会计准则》下,有价证券的核算则属于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畴。股票和债券投资如果短期持有随时变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准备长期持有的债券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持有的权益性投资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和持有目的不十分明确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四个类别。
二、计量属性选择不同
在《企业会计准则》下,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持有至到期投资采用历史成本(摊余成本)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孰低计量;长期股权投资需要区分权益法和成本法,采用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有价证券的三分类全部采用历史成本进行计量。
三、减值处理不同
在《企业会计准则》下,除交易性金融资产外,其他金融资产均需要计提减值损失,除长期股权投资外,减值损失均可转回。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发生损失时直接冲减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
四、下面就具体账务处理进行比较
(一)投资取得时
1.取得短期持有投资时。企业取得的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股票和债券投资,《小企业会计准则》在“短期投资”科目进行核算,《企业会计准则》下,则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小企业会计准则》下,短期投资采用历史成本计量,交易费用计入投资成本。《企业会计准则》下,按照取得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相关交易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投资收益。
2.取得长期债权投资时。《小企业会计准则》下,通过“长期债券投资”核算,《企业会计准则》下,通过“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小企业会计准则》下“长期债券投资”分设面值和溢折价两个二级明细科目,《企业会计准则》下“持有至到期投资”分设成本和利息调整两个二级明细科目。
3.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小企业会计准则》下,采用成本法进行初始计量。《企业会计准则》下,初始计量需要区分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还是其他方式,如果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需要按照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确认初始投资成本,其他情况下,按照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确认投资成本。
另外,若后续计量采用权益法核算,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小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持有期间
1.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账务处理
(1)资产负债日账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下,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到了资产负债日,必须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调账,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损益类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同时调增或调减交易性金融资产。《小企业会计准则》下,短期投资按照历史成本计量,到了资产负债日,不用进行调账的处理。
(2)投资收益确认时间。在《企业会计准则》下,按照具体会计准则而定,一般执行权责发生制;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执行的是收付实现制。
2.长期债权投资持有期间的账务处理
(1)利息调整和溢折价的摊销方法
小企业按照直线法摊销,小企业长期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或最后一次还本付息的借记“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同时,按照直线法摊销法摊销溢折价明细科目,贷记或借记“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然后挤出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大中型企业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企业会计准则》下,“投资收益”科目是按照实际利率×摊余成本进行确定;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投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或最后一次还本付息的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挤出“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的摊销。
(2)减值损失的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下,不需要考虑计提减值问题。《企业会计准则》下,若发生减值应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确认的减值损失在日后是可以转回的。
【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准则》 适用范围 探讨研究
《小企业会计准则》从2013年元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该准则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但由于企业之间存在特殊性和复杂性,很多企业会出现交叉现象,对于小企业的会计准则很难用统一的标准进行确定,所以在实际工作中无法适从,本文就《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问题进行论述。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企业的条件
经营规模较小。小企业会计准则适应于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主要是指国务院的小企业的划分标准中固定的小企业的规模,或者是微型企业的标准等。
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该准则承担社会公众责任的状况主要包括:企业的债券和股票等在市场上交易,如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准备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业和准备上市的公司等;管理财务资源的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业等,如金融性质的基金或企业,上市金融机构等。
不属于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或者子公司。企业中的子公司和母公司必须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对于小规模的企业经营需要按照小企业准则进行处理,同时也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如果该企业选择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就不得再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小企业会计准则》是适应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且该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其中:股票、债务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型企业;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性质的小企业;该三类小企业不得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关条例和规定的执行。
按照本准则执行的小型企业在进行交易或者没有对事项进行规范的,需要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如果小企业选择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则小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不得同时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否则会导致准则错乱,无法进行统一和规定;如果小型企业是公开发行债券和股票的企业,则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关事务的处理,如果因企业的经营性质和规模等发生变化而导致企业转变为金融企业或者大中型企业时,需要在次年元月1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如果小型企业、大中型企业和上市公司等已经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则不得转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和微型等三种类型,同时根据企业的各项标准、营业收入、从业人员配置和资产总额等指标等分析行业特点。
《小企业会计准则》主要适应的范围:农业、林业、牧业、工业和渔业、批发业、交通运输业、建筑行业、零售业、邮政业、仓储业、餐饮业、住宿业、软件信息服务业、物业管理、商务服务、租赁、房地产开发经营等行业。其中工业生产中包括了制造业、矿产开采业、电力、热力、水生产行业和燃气行业等。信息传输行业还包括了互联网、电信以及相关的服务行业等。另外一些行业如科研、科技服务、环境、水利、公共设施管理、修理、居民服务和其他相关服务业等行业,同时也包括了娱乐业、文化、体育和社会工作等行业。
个体工商户主要是以家庭和个人为经营的主体,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电商的进步,使得个体工商户已经达到甚至会超过《中小型企业划型标准》中规定的小型企业的范围,因此税务等部门需要要求个体工商户建账建制。在现代“个转体”的背景下和前提下,将建账建制的个体工商户纳入到《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管理范围,不但有利于小企业的规范管理,也会使小型企业的组织会计核算更趋向于标准化和规范化,一致性更强。
对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这些企业属于营利组织但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属于定量的小型或者微型企业,其规模较小,在2004年颁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遵循《小企业会计制度》。随着《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完善,逐渐取代了《小企业会计制度》,成为小企业会计核算的标准。因此在执行会计准则时需要按照《小型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只要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微企业或者营利组织均应该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相关细则,这样不但会让企业的会计标准体系更完整和统一,还会让《小型企业会计准则》能够在行业执行范围中更广,执行力更强。
《小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之下,适应范围更广,在资产方面,准则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负债方面主要以实际发生额入账,扩大了应付职工薪酬的范围。其在所有者的权益方面,规定资本公积的核算范围主要是资本溢价。在收入方面,新准则减少了风险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避免了利润调节的风险,更利于销售和利润的回收等。而在财务报表方面,简化了现金流量表的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所以新准则对比《小企业会计制度》更有利于小企业的发展,适应范围更广。
三、结束语
小企业会计的管理和应用必须要适应于当今社会企业大形势下的方向,才可以在激烈的竞争中立足。《小企业会计准则》不仅会关系到小企业会计的适用性问题,还会涉及到小企业报表审计,以及模糊问题需要给出判断的重要指导性作用。所以要加强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应范围的研究,让更多的小企业找到可以依靠的准则或者标准,统一性更强,更好管理。
参考文献:
[关键词] 后危机时代;会计准则;国际趋同
[作者简介] 路媛媛,河南工程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河南郑州451191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1)08-0010-03
一、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发展历程
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我国会计准则在国际化的历程中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借鉴国际惯例的阶段(1979年至1997年)、与国际惯例协调阶段(1997年至2005年)和与国际惯例趋同阶段(2005年至今)。
在借鉴阶段,我国经济制度经历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即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以及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阶段,这一阶段主要颁布了分行业会计制度。在协调阶段,我国会计制度从分行业会计制度向统一的会计制度靠拢,但是过分强调了会计制度的制定而忽略了会计准则制定的情况,与世界各国纷纷由会计制度转向会计准则并向国际财务报告趋同的趋势表现出巨大反差。2003年我国设立了“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这标志着我国会计改革进入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阶段。2005年中国财政部制定完成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同年11月8日,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CASE)与IASB签署联合声明指出:中国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所有上市公司、部分非上市金融企业和中央大型国有企业实施,并逐步扩大实施范围,目前已扩大到几乎所有大中型企业。几年实践证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得到了平稳有效实施,对于规范企业会计行为,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完善,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008年5月,IASB派专家对中国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进行了实地考察,进一步确认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平稳有效实施的结论。2009年10月,世界银行就中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和有效实施情况评估报告,明确指出:“中国改进会计准则和实务质量的战略已成为良好典范,并可供其他国家仿效”。
2007年12月6日,中国内地与香港签署了会计准则等效联合声明,确认两地会计准则等效互认。欧盟从2005年开始在上市公司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对中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和有效实施情况评估后,于2008年12月12日就第三国会计准则等效问题规则,确认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欧盟所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效,决定自2009年起至2011年底的过渡期内,允许中国企业进入欧盟资本市场时直接采用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
以上表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已经实现了趋同,并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范围内平稳有效实施,得到了国内外广泛认可。
二、后金融危机时代企业会计准则持续国际趋同必要性
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经过世界各国几年来的共同努力,全球经济状况有所好转,世界经济步入了后金融危机时代。此次金融危机引发了国际社会围绕金融危机与公允价值及相关会计准则之间关系的激烈争论,并对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加快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步伐达成了一致共识。虽然,我国已于2005年建成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并自2007年起逐步在上市公司和其他大中型企业得到了持续平稳而有效的实施,但是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仍是十分必要的。
1.现行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仍存在差异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已于2005年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但是在某些具体准则中仍存在差异,例如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国际准则对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减值准备允许转回,计人当期损益。中国在资产减值准则中规定,此类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还有在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公允价值的应用、企业合并和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等方面存在处理差异。因此,我们应该既立足于本国国情,又要充分考虑到国际因素,努力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持续趋同。
2.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断修订和完善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IASB积极研究国际金融危机中暴露出来的相关会计问题,在完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积极成果。主要包括:(1)成立金融危机咨询组,提出了改进财务报告应对金融危机的系统化建议;(2)制定公允价值计量会计准则,为公允价值计量提供一套统一的指南;(3)推进降低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复杂性的综合项目,简化金融工具分类、计量、减值和套期等会计准则;(4)全面修订财务报表列报、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准则,明确资产负债表外业务和特殊目的主体会计处理问题;(5)加快保险合同等会计准则项目的制定步伐。由此可见,国际财务报告是在动态的过程中不断完善的,因此,持续趋同就应该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同方向、同步骤、同过程,认真关注国际会计准则的发展,积极参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进程和响应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新变化,向IASB提供有关准则立项及工作轻重缓急等建议,不断提高新经济环境下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完善我国会计准则。
3.顺应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大趋势
受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在欧盟各成员国、澳大利亚、南非等国家和地区要求或允许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础上,日本、加拿大、印度、韩国、美国等纷纷发表声明,将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与之趋同。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为顺应这一趋势,我国在2010年4月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再次向国际国内社会表达了我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的原则立场和明确态度。
三、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持续国际趋同的相关措施
1.继续保持与国际间的合作和交流
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道路上,我国非常注重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沟通和联系,目前主要做的工作有:(1)派出专家进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治理的各个层面,并在工作层面直接参与国际准则制定与修改;(2)正在与欧盟建立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及双边合作机制,双方不断加强沟通和交流;(3)与澳大利亚、马来西亚、日本、韩国等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共同成立亚洲一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并积极与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成员协调立场;(4)与美国签署合作备忘录,
建立了有效的定期沟通机制;(5)与日本、韩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建立定期会议机制,交流各国会计准则发展的最新形势和面临的问题,协调会计国际趋同的立场。
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我们还要在保持原有合作与交流的基础上,继续增强与国际会计准则组织及其他国家的合作、交流。做好国际会计准则的跟踪研究与意见反馈工作,积极参与国际准则的制订与修改。
2.坚持在互动中寻求趋同的原则
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坚持“趋同不等于等同、趋同应当互动”的原则,主张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实现其高质量、权威性和全球公认性,不仅仅是单方面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还需推动IASB在修订完善国际会计准则时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实际情况,在互动中求趋同。IASB也认同该原则,确认了中国特殊情况和环境下的一些会计问题,具体涉及到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公允价值计量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方面。2009年11月4日,IASB了新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基本消除了与中国关联方准则的差异。2010年,IASB通过年度改进项目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l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了修改,允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将改制上市过程中确定的重估价作为“认定成本”入账,并进行追溯调整。此举有效解决了中国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因资产重估引发的会计问题。由此可见,中国可以为IASB寻求高质量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决方案提供有用的帮助。
3.规范企业行为,加大监管力度
虽然我国在2005年已经逐步从制度上实现了会计准则国际趋同,但是由于我国现代会计制度起步及建立较晚,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很多现实问题。所以,在持续国际趋同的过程中,我们还应该从微观层面加强对企业的管理与监督,从各方面规范企业行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加大监管力度,提高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意识和能力,以便使中国的企业可以更好的融合到世界经济的竞争中,为确保会计准则持续实质趋同练好内功。
4.加强我国会计队伍建设
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准则》;意义;特点;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0-02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背景及意义
1.《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背景
2004年6月,我国财政部颁布《小企业会计制度》,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表明财政部早就意识到小企业会计的核算特点有别于大中型企业。自此,小企业会计不再缺少具体的实施标准。但是,由于该制度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适用范围定位模糊、执行环境欠佳等多种不利因素,在成本核算和财务报告等方面都不能适应现今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为更好地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财政部2011年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取代实施八年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我部于2004年4月27日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
2.《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意义
目前,我国小企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小企业会计准则》为其有序发展提供了健康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其不仅可以优化小企业的发展模式,还可以提高小企业的竞争力。因此,《小企业会计准则》是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并有效实施后在会计标准建设方面得到新的突破,也标志着我国企业会计标准体系的日臻完善。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1.《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该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但有三类小企业不在规定内,即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微型的企业可以参照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2.《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原则
(1)遵循实用性与简单性相结合的原则
按照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总体框架,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是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两个子系统,分别适用于我国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考虑到我国中小企业规模小、会计人员整体的素质较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相对单一,和《企业会计准则》相比,《小企业会计准则》减少了职业判断的内容,简化了核算方面的要求,具有实用性与简单性相结合的特点。
(2)满足税收征管和银行信贷信息需求的原则
小企业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大多数是税务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税务部门主要利用小企业会计信息做出税收的决策,银行主要通过的是小企业会计信息做出信贷决策。税务部门希望最大限度地消除《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的差异,银行希望小企业能够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提供财务报表,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方面的信息。《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基本能够满足税收征管部门和银行信贷部门的信息需求。
(3)实用性和前瞻性相结合
虽然《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不同,但两者只有相互衔接,才能更好地发挥会计准则在企业发展中的政策效应。如果小企业出现非经常性发生的、甚至不可能发生交易事项,我们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比如,小企业今后若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或者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连续3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3.《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与《企业会计准则》相比,《小企业会计准则》有下列特点:
① 消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采用直接转销法处理小企业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②核算内容上体现了简单化的原则,如:(1)小企业(批发业、零售业)购买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销售费用,不计入所购商品成本;(2)长期待摊费用中不再包含开办费,开办费直接计入管理费用。③会计科目的设置有所不同,比如《小企业会计准则》增设“短期投资”科目替代《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增设“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替代《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④财务报表的编制有所不同,比如《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可以不编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而利润表的最终指标为“净利润”,而不是《企业会计准则》所规定的“综合收益总额”。
三、新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应用存在的问题
1.会计基础工作薄弱
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离开这一基本环节,会计工作就无从谈起,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会计核算基础薄弱,无论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档案的设置和取得方面都存在着薄弱的地方,导致收集、处理、利用和提供会计信息失去可靠保证,会计工作水平也就无法提高,这些因素会制约中小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可行性,因为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导致会计信息资料的获取或者是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存在问题的话,那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2.会计主体界限不清
我国中小企业的会计主体难以界定。由于自身经济实力问题及中国融资环境的制约,在初期和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成立的初始资金及其大部分负债来源于家族成员和亲戚朋友。因此,家庭成员担任了中小企业的所有职务,企业活动与家庭成员活动难以区分,企业产权与个人财产界限不清。经营权与所有权集一人为一身,致使权益混淆,企业所核算出来的资产、负债、收益也就难以真实反映企业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就无法据此做出各种决策。
3.小企业主对新会计准则认识偏差
有部分中小企业主和管理人员本身就不重视会计工作,认为会计工作就是收款、付款、发放工资,并没有意识到会计工作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影响,使会计核算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执行上出现了问题。还有部分中小企业主和管理人员认为原有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就已经很完善了,没有必要执行新的会计准则,而且执行新的会计准则还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这些认识上的偏差都有可能使中小企业不会认真贯彻执行新会计准则。
四、解决新小企业会计准则应用中的具体对策
1.加强中小企业会计基础工作
由于健全的会计基础工作是执行新会计准则的重要保障,所以中小企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对企业日常会计行为进行规范,为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例如,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强调规范使用原始凭证,它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原始依据。为了确保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企业应严格原始凭证的审核程序以及报批制度,报批时应在凭证上注明使用依据及用途,经办人、证明人、审批签字手续要齐全。在登记账簿时,要做到字迹清晰,登记及时。在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同时,中小企业要在在科目结转、报表编制、业务流程改造等方面提前部署,统一规划,确保按时高质量地执行新会计准则。
2.完善董事会的职责
对于我国中小企业会计主体界限不清的问题,中小企业应完善董事会职责,强化董事会成员的相对独立性,避免董事和经理层人员重叠。收支不规范,会造成“内耗”,影响企业经营效率。中小企业可改善董事会的机构,吸纳行业、技术、财务专家和管理专家入董事会。董事会结构的多元化有利于企业的规范经营;通过股权稀释,实现产权多元化。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对个人和家族过分依赖,这虽然有利于节约成本,但是却增加了企业经营决策风险。就国内外企业发展的经验来看,稀释股权实现产权多元化是企业实现产权制度变迁的有效途径。明确董事会的职责及作用。董事会虽然应与管理层就企业发展的一些重大事项达成共识,但更应对管理层进行监督,对管理层的违规情形有权进行处理或惩罚。董事会的队伍建设也是一项重要事项。国外经验不可照搬,探索适合本企业特色的方法才是可行之路。
3.转变中小企业主的财务管理理念
中小企业顺利执行新会计准则,必须先要在思想上接受它,只有接受才能更好的对其进行吸收消化。针对对待会计工作和新会计准则认识上的偏差,中小企业主和管理人员必须转变财务管理理念,认识到虽然会计工作不能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成果,但是它能够为管理者、投资者以及其他利相关者进行决策提供依据,而且,执行新会计准则是中小会计实务工作的客观要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产生了一些新的业务,如债务重组、外汇交易、政府补助、新的金融工具的使用等,新会计准则明确了这些业务的核算与处理方法,而且,执行新会计准则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财务会计工作规范化。
五、结束语
随着《新小会计准侧》施行的普及,小企业转变会计核算的方式以全面贯彻《新小会计准侧》的相关规定,是提高小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有效保障,有利于促进其小企业经营效率。
参考文献:
[1]陈栋.浅谈《小企业会计准则》施行对小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会计师,2013(1).
[2]梁勇.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特点与国际比较[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6).
[3]李莉.《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问题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2(14).
一、资产盘盈盘亏核算的主要变化
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资产盘盈盘亏核算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小企业会计制度》不设“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将发生的损溢分别计入有关科目;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经批准后净损益计入“营业外支出”和“营业外收入”科目。二是与《企业会计准则》相比,资产盘盈盘亏核算的相同点是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固定资产盘盈除外),不同点在于查明原因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要计入不同的会计科目,而不是全部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科目。
(一)现金盘盈盘亏 企业通常需对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盘点,盘点结果经常会出现盘盈或盘亏的状况,在未查明原因,以及后期的会计处理《小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都不尽相同。
[例1]企业盘盈现金500元,经查原因不明,经批准予以转销。
《小企业会计制度》:借:现金 500
贷:营业外收入 500
《小企业会计准则》:借:库存现金 5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500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500
贷:营业外收入 500
《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做法相同。
[例2]企业盘亏现金100元,经查原因不明,经批准予以转销。
《小企业会计制度》:借:管理费用 100
贷:现金 100
《小企业会计准则》: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
贷:库存现金 100
借:营业外支出 1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
《企业会计准则》: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
贷:库存现金 100
借:管理费用 1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
(二)存货盘盈盘亏 按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需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核实库存。盘点出现的盈亏以及后期的会计处理《小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都不尽相同。
[例3]企业盘盈原材料1000元。经查属收发差错,批准后予以转销。
《小企业会计制度》:借:材料 1000
贷:管理费用 1000
《小企业会计准则》:借:原材料 1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0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
《企业会计准则》:借:原材料 1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0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0
贷:管理费用 1000
[例4]企业盘亏产成品2000元。经查属管理不善,其中1500元应由责任人赔偿。盘亏在产品800元,经查属于非正常损失。本题不考虑增值税。
《小企业会计制度》:借:管理费用 1500
营业外支出 800
其他应收款 500
贷:库存商品 2000
生产成本 800
《小企业会计准则》: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2800
贷:库存商品 2000
生产成本 800
借:营业外支出 2300
其他应收款 5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800
《企业会计准则》: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2800
贷:库存商品 2000
生产成本 800
借:管理费用 1500
营业外支出 800
其他应收款 5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800
(三)固定资产盘盈盘亏 为保证企业财产安全,企业需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盘点出现的盈亏以及后期的会计处理《小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都不尽相同。
[例5]企业盘盈设备一台,估计7成新,同类设备的市场价格为3000元。该企业所得税率为25%,计提盈余公积的比例为10%。
《小企业会计制度》:借:固定资产 2100
贷:营业外收入 2100
《小企业会计准则》:借:固定资产 21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0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
《企业会计准则》:借:固定资产 21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1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25
贷:应交税费— 应交所得税 525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7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417.5
盈余公积 157.5
[例6]企业盘亏设备一台,原值4000元,估计折旧2800元。
《小企业会计制度》:借:营业外支出 1200
累计折旧 2800
贷:固定资产 4000
《小企业会计准则》: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200
累计折旧 2800
贷:固定资产 4000
借:营业外支出 12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200
《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做法相同。
二、资产减值损失核算的主要变化
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资产减值损失核算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短期投资、存货项目,如果发生减值要事先计提减值准备,实际发生损失时同时冲减减值准备和资产账面价值。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按历史成本计量,当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冲减资产账面价值。即《小企业会计制度》对资产减值损失的核算采用备抵法,《小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直接转销法。二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应收款项等资产损失的确认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
与《企业会计准则》相比,两者对资产损失核算的相同点是都对资产损失的确认条件作了严格、明确的规定,不同点主要在于《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损失的核算采用备抵法,《小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直接转销法;并且资产损失计入的会计科目也不一样。
(一)短期投资 《小企业会计制度》对短期投资的期末计量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会计期末,小企业将持有的短期投资的总市价与其总成本进行比较,如总市价低于总成本的,按其差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如已计提跌价准备的短期投资,其市价以后又恢复,应在已计提的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对短期投资采用成本计量,并且不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没有规定短期投资的内容,但大致对应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内容。由于期末对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因此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与公允价值的差额一方面计入当期损益,另一方面直接增减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例7]企业持有的从A企业购入的、不准备长期持有的股票期末公允价值为95000元(账面成本为100000元)。
《小企业会计制度》:借:投资收益 5000
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5000
《小企业会计准则》:不需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5000
(二)应收款项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按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实际确认坏账时,同时冲减坏账准备和应收款项。但对确认坏账的条件没有在制度中规定。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坏账损失的核算采用直接转销法,并在准则中规定了详细的确认条件。《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条规定: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一是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是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是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是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是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坏账核算备抵法,计提的坏账准备同时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和“坏账准备”科目,实际确认坏账时,同时冲减坏账准备和应收款项。
[例8]企业20Ⅹ1年末应收账款余额100万元,估计可以收回的净额为98万元;20Ⅹ2年2月,确认一项应收账款5万元不能收回。
《小企业会计制度》:20Ⅹ1年末:借:管理费用 20000
贷:坏账准备 20000
20Ⅹ2年2月:借:坏账准备 20000
贷:应收账款 20000
《小企业会计准则》:20Ⅹ1年末不需账务处理;
20Ⅹ2年2月:借:营业外支出 20000
贷:应收账款 20000
《企业会计准则》:20Ⅹ1年末:借:资产减值损失 20000
贷:坏账准备 20000
20Ⅹ2年2月:借:坏账准备 20000
贷:应收账款 20000
(三)存货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存货期末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会计期末,小企业计算出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如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其价值以后得以恢复,应转回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应以原计提的金额为限。《小企业会计准则》不确认存货减值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对存货期末计量方法、账务处理与《小企业会计制度》基本相同;不同的在于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不是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例9]企业年末某项存货(库存商品)余额50万元,可娈现净值为40万元。
《小企业会计制度》:借:管理费用 10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100000
《小企业会计准则》:不需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借:资产减值损失 10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100000
(四)其他资产 《小企业会计制度》对上述三项资产以外的资产不确认减值损失。《小企业会计准则》除规定了应收款项资产损失的确认条件外,还对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了资产损失的确认条件。如第二十六条规定: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一是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二是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三是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四是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五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企业会计准则》除对应收款项、存货规定资产减值的条件及会计处理外,还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及符合《资产减值》准则范围的资产发生减值的条件及会计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对符合符合《资产减值》准则范围的资产发生减值时要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并且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能转回。
参考文献:
【关键词】 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监管; 非上市民营企业
2006年2月和2011年10月财政部分别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前者自2007年1月1日起陆续分别在上市公司范围和中央国有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城市商业银行等非上市金融机构内实施,并且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大中型企业,后者根据财政部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并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由此可知,原来我们国家企业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行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其他会计准则和规范在2013年1月1日全面被2006年2月和2011年10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所取代。
财政部对上市公司2007—2010年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做了分析,得出“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上涵盖了我国企业会计实务中目前已经发生或者能够预见到的经济业务事项。通过对上市公司年报分析,进一步验证了企业会计准则连续四年实现了持续平稳有效的实施结论”。
浙江是民营经济大省,民营经济发达是浙江经济的显著特征和突出优势。自改革开放以来,浙江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成为了浙江由资源小省变为经济大省的主体力量。但是在2008年以来的金融危机影响下,浙江产业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创伤,浙江民营企业普遍面临产品销售市场萎缩、企业融资困难、产品竞争力下降和自主创新乏力等困境。如何确保浙江民营企业在金融危机情况下持续健康的发展和提高市场对浙江民营企业发展动向的把握和管控等问题,都与浙江民营企业能否稳步、有效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密切相关。
一、浙江非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及其监督现状
(一)浙江非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
目前浙江非上市公司中执行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拟上市公司
该类由于有上市的打算,所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变成其唯一选择,同时该类公司出于上市考虑,在财务人员配备方面也会加大投入,相应的上市中介机构(特别是会计师事务所)也会协助其财务规范,在客观上面也为该类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创造了条件。
2.国有企业及金融保险类公司
该类企业由于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等政府部门存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时间要求,所以在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后陆续开始执行。国有企业及金融保险类公司日常政府相关监管单位对其财务监管较为完善,相应企业财务基础及内控较好,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提供了各方面的积极因素。
3.大型民营企业集团
浙江省大型民营企业集团较多拥有上市的子公司,同时大部分大型民营企业集团进行过发债等融资方式,在一定程度促成了整个企业集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此外,大型企业集团,由于涉及行业和规模较大,财务人员的配备较为充裕,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提供了人力资源基础。
4.其他企业
其他企业是剔除上述1、2、3类企业,主要为民营中小企业,该类企业经营规模小,财务人员配备较为薄弱,财务在企业经营活动地位偏低,大部分企业还是以税务为主的财务核算,所以该类企业主观上没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意愿,客观上也不具备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条件。
(二)浙江非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监督现状
1.政府部门对浙江非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监督
根据《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是会计信息监管的法定者,所有企业均应该向财政部门报送会计信息资料,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但实际工作中由于财政部门与企业之间不存在股权等所有权关系,导致企业不重视财政部门的监管,财政部门也缺乏监管的动力。虽然财政部门每年有组织会计信息检查,但是所检查的数量与庞大的企业数量,尤其是民营企业数量实在是杯水车薪,实际效果甚微。上述原因也导致了财政部门就非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方面措施较少,相应监管力度也较为轻便。
国资部门作为国有股权的管理代表,其对国有投资企业的会计信息进行监管,由于其具备一定的所有者身份,所以国资部门对国有企业会计信息监管较为严格,也使得国有企业会计信息体系较为完善,在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方面也提出了较多的要求和监管措施。
此外,工商、税务部门也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一部分会计信息监管职能,但是他们各自以其监管业务为重点,对是否执行会计准则基本不作为监管内容。
由上分析可知,以财政部门为主的多个政府部门对会计信息进行监管,但是各个部门监管的重点和范围均不一致,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方面除了国资部门针对国有企业有特别要求外,其余企业在是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方面未受到严格的监管和引导。
2.中介机构对浙江非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监督
这里的中介机构主要是对公司进行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年报审计过程可以直接了解公司会计准则执行情况,企业对会计准则的执行情况也可能影响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浙江非上市公司中拟上市企业和大型民营企业由于其有上市计划和规范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所以往往会聘请具有证券资格的大型事务所进行审计服务,相应的大型会计事务所具备辅助企业完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会计核算。相反大量的无上市打算的浙江民营中小企业,由于其财务核算主要服务于纳税申报,所以是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如何执行企业老板和财务基本不关心,相应给这些中小民营企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往往在规模上也偏小,在一定程度上欠缺帮助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能力。
综合可知,目前浙江非上市公司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怎样包括以下三种情况:拟上市企业和国有企业目前已经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且执行效果相对较好,大型民营企业集团部分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但是实际执行效果由于缺乏一定的监督和指导,往往不是那么完善。其余浙江非上市公司基本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二、浙江非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及其监督的建议
根据公共利益理论,公司会计信息的提供方为公司管理当局,财政、税务、银行等单位为会计信息的需求部门。作为非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需求者获取会计信息无需额外支付代价或者通过其他付出获得该等权力,所以会计信息需求者(除国有企业的国资部门)获取信息的内容等方面均由会计信息提供方决定,所以会计信息提供方对会计信息拥有完全垄断的决策权力。所以非上市公司(除国有企业)是否需要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是否全面等方面完全由会计信息提供方决定。此外会计信息提供方和需求方两者的信息本身存在不对称性,自然信息提供方在某些方面容易出现“道德风险”事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效果。
由于会计信息存在上述垄断性和不对称性,导致非上市公司完全依靠会计信息提供方来决定何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如何执行等问题将会出现会计准则低效率或者无效率的情况,这时就需要政府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非上市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规避垄断性和不对称性带来的负面影响。
(一)完善政府监管体系
财政部门牵头对现有的各个政府部门会计监管方式、范围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评估,完善会计信息政府再监管体系。一般认为政府监管体系包括两个层次:现场监管或者直接监管是监管者对监管对象有针对性的直接监管;再监管也称政府内部监管是监管者自身内部的监督。
笔者认为政府部门可以尝试建立统一的会计监管部门或者组织,在该部门中建立监管机构对会计信息监管过程及结果的评价体系和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对非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纳入再监管体系范围内,建立规范合理的非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的监管法规,使非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有法可依。对纵容或者放松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现象应当追究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同时建立监管结果披露渠道,共创社会监督体系,加强监管责任,提供非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监管运行效果。
此外该部门要协调好各个政府部门对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监管重点,防止重复监管出现的低效率事件发生,也杜绝监管盲点的出现。
(二)提高政府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我们可以参考国资部门对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经验,制定非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现场检查的规范制度,根据非现场检查结果和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实施的经验数据,制定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的差异化检查标准,降低监管非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人力资源的投入,做到有的放矢的监管。做好信息化监管系统的开发和完善,扩大非现场检查的范围,保证非现场检查的实施效果,提高非现场检查的力度。
(三)进一步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过程中的作用
在非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体系中,会计师事务所是政府对该情况监管的重要补充,也是不可缺少的监管组成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对非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监管主要包括执行结果的监管和执行过程的辅导监督。
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年报审计过程对非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效果进行审计,并对企业是否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发表审计意见。在一定程度上,政府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审计报告意见情况判断非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效果,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作为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之间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问题的纽带,起到上情下传和下情上报的沟通作用。
会计师事务所还可以在非年报审计期间为非上市企业提供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过程的咨询服务,为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提供帮助,对非上市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起到积极作用。
(四)积极推进非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
会计准则体系与企业内控体系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互为补充的关系,一方面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需要内控机制制度作为保证;另一方面实现内部控制目标,需要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
目前非上市公司普遍内部控制较为薄弱,积极推进非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能够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提供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在客观上提高非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效果。
(五)加强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协调
非上市公司特别是非上市民营企业更多的关心税收成本,而忽视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在这种行为背景下,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能够做到良好的衔接,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撮成企业会计准则的全面执行,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提升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效果。
(六)深化会计人员职业教育和职称评价体系建设
会计人员是最直接和最重要的会计监管对象,会计人员对企业会计准则的理解和掌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执行企业准则的效果,所以财政部门应该从会计人员的职业教育和职称评价过程对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情况做重点培训和考核,同时也可以考虑将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结果跟会计人员的职业教育、职称评价相挂钩,纳入会计人员职业信用评价范畴。
(七)加大对非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激励
对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执行效果较差的非上市公司,通过行业通报、纳入企业银行信用登记评定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等方式,加大不执行和不完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社会名誉成本。对高质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公司,除了给予全社会表扬、提升其银行信用等级等,还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财政政策支持,从而提高有形和无形的收益,最终使得高质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能够享受因信誉的提升带来的直接收益与间接收益,创造良好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氛围。
【参考文献】
关键词:国际金融危机;会计准则;
作者:杨敏等
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全球资本市场日益开放融合和信息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背景下,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在近年来尤其是在最近十年里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开始加入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或者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行列。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更使人们认识到,制定一套全球高质量的会计准则,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对于全球金融体系和资本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全球会计准则趋同步伐进一步加快,各国或地区采取的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策略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部分国家或地区认为,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策略应当选择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部分国家或地区则认为,在选择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策略时应当考虑本国或本地区具体情况,主张采取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而非“直接采用”的策略。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加转型经济国家,如何选择恰当的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策略,对我国未来会计准则的发展方向、企业改革以及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影响重大。本文拟结合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就此问题展开研讨,并提出我国应采取的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策略。
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成效和当前国际会计趋同形势
(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成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顺时应势,积极推进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国际化和国际趋同工作,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和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奠定了良好基础。尤其是2005年,在我国多年会计改革的坚实基础上,在财政部王军副部长关于“趋同是方向、趋同不等于等同、趋同是过程、趋同是互动和趋同是新的起点”的国际会计趋同五原则指引下,在广大会计同仁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建成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取得了历史性突破。近年来,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成效显著,举世瞩目。
1.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并建立了务实有效的持续趋同机制。中国是继欧盟各国、澳大利亚等之后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重要国家,走在了美国、日本、韩国、印度、巴西等国家或地区的前列。不仅如此,近年来中国企业会计准则通过修改完善,了相应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既保持与国际准则的持续趋同,又切实解决我国会计实际问题。例如,2009年底我国《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对国际准则中尚未明确的保险合同负债计量和混合保险合同分拆等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规范,不仅大幅提升了我国保险会计水平,领先于国际准则的相关规定,而且促进了保险行业业务转型和结构调整。
2.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进程做到了与国际准则的趋同互动,切实维护了我国利益。趋同不是让一国家或地区会计准则单方面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靠拢,而应是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与各国家或地区准则制定机构之间相互沟通,相互借鉴,相互认可。在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过程中,我们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积极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意见,并得到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认可,最终促成有关准则按照我们的建议进行了修订。例如,在我国,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实际上均为独立法人,自负盈亏,如果彼此之间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不应当被认定为关联企业。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根据我国反映的情况修订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规定“仅同受国家控制但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等投资关系的企业,豁免按照关联方进行披露”,从而限定了国家控制企业被认定为关联方的范围,大大降低了我国企业的披露成本和披露风险。再如,我国为解决我国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因资产重估引发的会计计量问题,在多次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意见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修订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允许首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将改制上市过程中确定的重估价作为“认定成本”入账,中国改制上市的公司从此不需要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进行持续评估,显著降低了这些上市公司报表编制成本。
3.我国与国际准则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平稳有效实施四年多,实施范围也由上市公司扩大到几乎所有大中型企业,达到了预期的经济效果。财政部联合有关部门通过采用“逐日盯市、逐户分析”的方法,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及其效果的监督检查和监管。上市公司年报分析报告表明,新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生效起已连续四年得到良好实施,有效地限制了企业的短期行为,支持了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自主创新,为我国金融创新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在这四年多的时间里,由于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不仅全面提升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也满足了服务我国经济发展、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
4.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及其实施的成就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世界银行于2009年10月在《中国会计审计评估报告》中充分肯定了我国会计准则改革的成就,并称“中国会计准则建设和实施的成功经验是可供其他国家仿效的良好典范”。欧盟高度评价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改革以及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进展,充分认可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称赞中国经验值得欧盟在会计准则建设过程中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前任主席戴维·泰迪爵士在2010年中国财政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高层会议上赞誉,“中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自2005年以来所作的一系列决定推动了亚洲与国际的趋同进程,并认为中国过去只是在学习,而现在走到了前沿,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全面修订准则时期已经能够提供良好建议,甚至达到了改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决定的水平”。2011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现任主席汉斯·胡戈沃斯特访问中国时表示,“在会计方面,中国取得了重大进步,在很短的时间内打造了一支专业队伍,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并得到诸多国际机构的赞赏,这些成就足以让中国引以为豪。”
5.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了与世界一些主要资本市场的等效认可,为降低我国企业海外上市融资成本、促进我国会计审计行业走出去创造了良好条件。2007年,中国内地与香港签署了联合声明,实现了两地会计准则的等效互认。在两地会计准则实现三年时间等效后,中国内地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于2010年12月获准可以采用内地审计准则为内地在港上市公司(H股企业)提供审计服务,H股“双重审计”政策被取消,进一步深化了内地与香港会计交流与合作。2008年11月,欧盟决定在2009年至2011年的三年过渡期内认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允许进入欧洲资本市场的中国企业可以使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不再要求我国企业编制调整财务报表,这大大降低了我国企业财务报告的转换成本,促进了中欧贸易和资本流动。自2011年年初以来,中欧双方启动了中欧会计准则的最终等效评估,计划于2011年年底完成相关评估工作,并做出等效互认决议。2011年1月,中欧在会计准则等效互认的基础上实现了审计公共监管等效,避免了双方监管机构重复检查,节约了监管资源,对中欧双方会计和审计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6.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造就了一批熟悉国际会计实务、具有国际视野、能够积极参与国际准则制定的国际化人才。自2005年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趋同以来,国内越来越多的会计人员开始接触并熟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同时也逐渐具备了运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的能力。此外,为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国内准则研究人员密切跟踪并认真研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各项修订和变动,分析其变动原因以及可能对我国实务产生的影响,为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发展建言献策。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会计准则国际趋同,虽然对我国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更为我国持续推进会计准则国际化造就了一批卓越的会计人才。
(二)当前国际会计趋同的形势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二十国集团(G20)和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倡议建立一套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要求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将会计准则的重要性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为此,作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机构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积极响应该倡议,并采取了系列重要举措。当前,后国际金融危机时代的国际金融监管框架正在重新构建,国际会计格局正在发生重大调整,会计国际趋同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
1.国际金融监管框架正在重构,金融监管国际协调日益加强,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出更高要求。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对全世界金融体系造成了重大冲击,导致世界经济出现了明显衰退。在后国际金融危机时代,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纷纷采取措施对金融体系进行改革,以维护国际金融体系稳定和促进世界经济复苏。一方面,二十国集团和金融稳定理事会要求加强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强化国际合作,建立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预警机制和处理机制。另一方面,各监管机构力求制定一整套金融监管的新标准和有效的执行模式,对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例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通过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加强风险管理,并协调流动性风险监管。
2.多年来美欧主导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的格局正在被打破,新兴经济体的国际影响力逐步扩大,国际地位日益提升。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机构层面上,新兴经济体的影响力日益显现,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22位受托人中来自新兴经济体的受托人共有4位,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15位理事中来自新兴经济体的理事也有4位,监督委员会中也将有可能新增新兴经济体代表,这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机构的治理结构以及具体会计准则项目的制定和修订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2011年7月,在中国的积极倡议和主导下,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成立新兴经济体工作组,新兴经济体工作组的成员包括二十国集团中的新兴经济体成员和马来西亚,新兴经济体工作组的联络办公室设在中国,由中国负责新兴经济体工作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工作组重点研究探讨新兴经济体特有的、亟待解决的会计问题,进一步增强了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经济体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中的参与度。在地区层面上,一些地区性组织的成立和崛起,如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AOSSG),增强了本地区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做出了表率。在国家层面上,中国等新兴经济体通过密切跟踪研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金融工具、保险合同、公允价值计量等项目,积极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修订工作,做到了国内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互动,促使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能更多地考虑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
3.国际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正积极推进治理结构改革,提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全球公认性。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世界各地的权威公共部门对国际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受托责任和治理结构改革给予了更多关注。为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提升会计信息的质量,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希望通过重新审议在当前环境下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目标的适当性、基金会的现行治理、监督委员会的受托责任及其成员构成等治理结构层面的问题,既推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制定高质量全球会计准则这一目标的实现,又维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公共受托责任与独立性,进而提升全球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的认可度。
4.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金融工具、保险合同、收入确认、租赁等多项具体准则修订进入关键时期。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产生了较大影响。为进一步完善现行国际会计准则体系,提供更好的实务指南,提升财务报告透明度,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金融工具、保险合同、收入确认、租赁等十多项准则项目进行了大范围的修订。例如,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为降低金融工具准则的复杂性,从分类和计量、金融资产减值以及套期会计等多个方面对现行金融工具准则进行全面修订;为统一国际会计准则中有关公允价值的相关处理并对当前实务进行指导,单独制定了公允价值计量准则;针对现行租赁会计准则中存在的问题全面修订租赁准则,拟对承租人和出租人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并取消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划分等。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2011年上半年的公允价值计量等几项准则以外,金融工具、保险合同、收入确认、租赁等其他准则项目正在修订过程中,有些准则项目预计将于2011年底前或2012年上半年再次征求意见稿,而有些准则项目可能会被延后。
5.各国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采用或趋同策略不一,美日的表态需要积极关注。有些国家或地区要求或允许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例如欧盟、澳大利亚、南非等;有些国家或地区表示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例如巴西、印度等;而还有一些国家或地区对于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态度尚不明朗,例如美国、日本等。根据美国和日本已经的路线图,这两个国家将分别于2011年和2012年决定是否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11年5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工作人员了《为美国发行人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纳入美国财务报告体系的工作计划》,探索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可行方案,但并未做出明确表态。随后,日本于6月宣布推迟引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由于美、日是世界两大主要经济体,对于全球经济的复苏和健康发展具有重大影响,而且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能否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之间协调一致,将关系到建立全球高质量会计准则目标的实现,为此我们必须密切关注美、日两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和权威部门的动向。
6.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希望世界各国和地区能够完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不是仅仅停留在趋同层面上,以真正实现全球使用同一套会计准则的目标。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认为趋同只是一种手段,最终目的还是在于完全采用,各国家和地区只有完全采用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才能充分获得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益处。为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希望各国家和地区能够克服文化、法律、政治方面的困难和障碍,最终完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建立一套高质量的全球会计准则。一旦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贯彻执行这样的政策,无疑会给那些尚未完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国家和地区带来较大压力。
二、世界各国家或地区目前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主要策略
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并正在转化为实际行动。据统计,世界上已有将近120个国家和地区要求或允许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趋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国际影响力可见一斑。通过对这些国家和地区进行研究发现,目前各国或地区在应用国际财务报告的策略上总体可以分为“直接采用”模式、“趋同”模式和“认可”模式等三类。此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工作人员在2011年5月的《为美国发行人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纳入美国财务报告体系的工作计划》中提出了“趋同认可(condorsement)”模式。对这四种模式的特点、影响和运用环境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科学探索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策略。
(一)“直接采用”模式
在“直接采用”模式下,一国或地区的会计准则将一字不改地完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该国家或地区不再保留会计准则制定权。换句话说,该国家或地区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过程中不需履行任何审批或修订程序。目前世界上仅有极少数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准则建设采取直接采用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模式。
(二)“趋同”模式
在“趋同”模式下,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准则制定机构不直接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纳入其会计准则体系中,而是保留了当地会计准则的准则制定权。采取“趋同”策略的国家或地区不会一字不改地完全照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是在会计处理原则和方法上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一致,并保留一些具有本国特色的内容。印度是“趋同”模式下的典型代表之一。根据1956年印度《公司法》,印度会计准则应当由中央政府制定颁布。2011年1月,负责印度会计准则具体制定工作的印度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础上重新制定了本国会计准则,在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同时,还兼顾了印度国内法律和经济环境的需要。为了与印度的法律、监管和经济环境保持一致,印度会计准则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基础上根据印度特殊国情作了适当修改,例如,将准则的过渡日设定为当期、引入额外的披露要求、省略某些选择权或可选会计处理、并保留使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术语等。
(三)“认可”模式
在“认可”模式下,一国或地区决定采用某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前由法定机构先执行认可程序。在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认可的过程中,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定机构有可能对拟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修订。欧盟和澳大利亚是采用这一策略的典型代表。欧盟在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前,必须经过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认可,对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采用,或修改后采用。在澳大利亚,法律赋予澳大利亚财务报告委员会负责监督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制定过程的权力,并在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理事会引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过程中给予直接的战略指导。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体系不仅包括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框架,还根据澳大利亚法律环境的特定要求,专门为非营利组织增加了一些内容。
(四)“趋同认可”模式
在“趋同认可”模式下,一国或地区将推动本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同时保留本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及其制定本国会计准则的权力,对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逐项认可,并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指南、解释或其他披露要求。2011年5月26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了有关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工作的工作人员草案——《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纳入美国财务报告体系的工作计划》,提出了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入美国会计准则体系的一种全新模式——“趋同认可(condorsement)”【注文1】。在该工作计划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工作人员强调,“趋同认可”的目标并不是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代替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而是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纳入美国财务报告体系,即不是“美国发行人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是“采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美国发行人编制的财务报表与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主体编制的财务报表是一致的”。
概括而言,从上述四种模式来看,一些国家或地区经过认可后所采用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完全一样,未做任何改动,而有些国家或地区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翻译为当地语言,还有些国家或地区则为解决国家特定问题而做出一定修改或为某些行业中存在的特定问题提供详细的指南。在“认可”模式下,如果最后认可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未做修改,“认可”模式的结果与“直接采用”模式的结果是完全一样的,即为全面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美国提出的“趋同认可”模式,则是将“趋同”和“认可”两种模式进行了整合。为便于下文分析,我们将上述四种模式归类为两种类型,即“直接采用”和“趋同”模式。
三、结合国际国内形势选择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策略
在当前国际政治经济金融格局正在重构的背景下,尤其当美国对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态度尚不明朗、日本宣布推迟引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时,我们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出恰当抉择,尽可能减小国际政治经济外力的干扰,审慎选择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策略,既要体现我国作为全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体的责任和风范,又要在当前国际形势下争取主动,灵活应对。“趋同”策略是我们在我国会计准则改革和建设过程中一贯坚持的方针政策。2010年4月,我国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进一步明确中国未来企业会计准则的建设仍将采取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模式,而非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于对我国的法律环境、语言习惯、解决实务问题、会计准则的贯彻实施以及会计国际化发展的主动性与灵活性等因素的考量,坚持“趋同”策略是符合我国会计准则建设当前与未来发展需要的并且是务实有效的做法。
(一)采用“趋同”模式符合我国的法律环境
中国会计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中国境内企业必须遵循由财政部制定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例如企业会计准则。从我国会计法的规定来看,“直接采用”策略缺乏法律依据,不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要求,同时也将有可能使我国丧失独立的会计准则制定权。而在“趋同”模式下,企业会计准则仍是我国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这一根本原则没有改变,但在会计处理原则、确认计量方法等方面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了一致。
(二)采用“趋同”模式与我国语言习惯相适应
英文和中文的语言习惯具有较大差别,法律语言的形式更是大相径庭,如果将英文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字不改搬套翻译成中文,很有可能既没有完全表达准则的原义,又与中文语言习惯和中国法律行文格式相冲突。因此,“直接采用”策略不甚符合中国的法律语言习惯。例如,《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的英文名称“EmployeeBenefits”直译为“雇员福利”,在我国法律条文中使用的是“职工”,而非“雇员”,并且在我国会计准则中“福利”的范畴比较小,我们将其称为“职工薪酬”,不仅符合我们的法律用语和语言习惯,而且也使名称与该准则所规范的内容更加一致。再如,《国际会计第12号——所得税》中所举的所得税示例都是基于国外税法,在国内外税法规定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因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引入的这些所得税示例既不符合我国税法的规定,也无助于指导我国会计人员的实务操作。毫无疑问,采用“趋同”模式来制定和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有效解决了上述问题。
(三)采用“趋同”模式便于及时有效解决中国会计实务问题
制定企业会计准则,推进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是我国会计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是会计准则制定的根本出发点仍然是规范我国企业会计实务,解决我国会计实务问题。基于此,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采用“趋同”模式,而非“直接采用”模式,是务实、有效的举措。例如,在我国存在大量同一集团内的企业合并业务,这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尚未在这方面有明确的规范。假设我们采用了“直接采用”模式,则会出现会计规范的空白,导致会计实务无章可循,即使我们等着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为这些项目新准则或修订现有准则,也会因为立项、研究、征求意见、投票表决、准则等一系列应循程序而需要等待很长时间,从而不利于我国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和会计工作秩序的改善。
(四)采用“趋同”模式有助于企业会计准则的贯彻实施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体系是由概念框架开始,再一层层地深入展开,会计准则的规定也相当原则,这与我国广大会计人员目前所接受的教育和已有认知存在一定差距。如果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恐怕会使我国有关会计人员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产生一定困难。例如,国际财务报告的报表格式过于笼统,而且也没有规定与财务报告相对应的具体会计科目,各个企业可以根据实际开展的业务自行设计其报表格式和确定会计科目名称,这使得即使是同一行业内的企业的财务报表也存在一些差异。而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了统一的报表格式,根据报表项目设置了较为齐全的会计科目,有助于我国会计人员进行日常账务处理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
(五)采用“趋同”模式有利于我国在国际会计格局调整中争取话语权
目前,美国、日本等世界主要经济体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采取“直接采用”或“趋同”模式的态度尚不明朗,而像印度等新兴经济体则采取了“趋同”模式。“趋同”模式将有利于我国通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受托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咨询委员会及解释委员会中的席位直接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的治理结构和技术事务等发声进言,提升我国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过程中的话语权。同时,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新兴经济体工作组成功启动并顺利开展工作的基础上,中国采取“趋同”策略将更有利于协调各新兴经济体之间的利益诉求,更有助于我国利用这一平台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交流沟通,在新一轮的国际会计改革中争取主动权和话语权。
(六)采用“趋同”模式有利于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断变化过程中保持一定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