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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引言
企业合并会计业务处理一直是会计界的热点问题。在新准则之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企业合并”并没有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新准则在采纳国际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对企业合并的定义、范围、分类和会计处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范,填补了我国原有会计准则的空白,为客观、合理、准确的处理企业合并业务并编制企业合并财务报表提供了有效保障。
二、对企业合并会计准则的理解
在《企业合并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一章总则中指出: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会计实务处理时,判断报告主体的变化要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控制权转移的确定非常重要。由于经济环境、交易内容等方面的制约,新准则还规定企业合并不包括一下两种情形:一是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形成合营企业的企业合并;二是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题的企业合并。
相对于两种不同的企业合并形式,我国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合并会计报表编制方式。
购买法适用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对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核算,合并成本为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发行或承担的债务、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中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合并价差为正,则需要确认商誉,合并价差为负,则应将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为企业合并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支付的佣金等费用则首先递减溢价收入,不足抵减部分则冲减留存收益,发行债券产生的费用则计入债券初始计量金额的。母公司需要在购买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反应企业合并后新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状态。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要采用权益结合法。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以原账面价值进行计量入账。合并成本也以合并方为合并行为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发行或承担的债务、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的账面价值计量,产生的合并价差首先调整所有者权益项目中的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故在这种情况下,不会产生商誉的确认计量问题。为企业合并而产生的直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发行的债券或权益性证券等发生费用处理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相同。对于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母公司需要在合并日编制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在内的三张会计报表,且其反应的合并主体的财务状况应一直追溯到合并当期期初。
在两种不同的合并方式下,合并当期期末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有关企业合并的信息也不同,在这里不展开说明。
三、新旧企业合并会计准则对比
旧企业合并会计准则没有“企业合并”这一概念,仅针对现实中的企业合并现象进行了列举式规定,企业合并范围模糊不清,新准则极大的改变了这种缺憾。同时,为了适应我国企业股权结构的改变形势,新准则从原有的以“母公司理论”为合并基础转为以“实体理论”为合并基础,对合并主体的所有股东一视同仁,少数股东权益在财务报表中得到体现。新准则强调母子公司之间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故小规模和特殊行业子公司均纳入了合并报表范畴,同时取消了比例合并法。在控股合并情况下,新准则要求长期股权投资在编制合并报表时要先进行权益法核算的调整。对于商誉的后续计量也由原“系统摊销法”改为定期进行减值测试,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趋同。
四、我国与国际企业合并会计准则比较
新企业合并会计准则是在我国会计准则体系要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全面趋同的背景下颁布实施的,所以,在几乎所有重大方面都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一致性。例如,对于企业合并中产生的正商誉的后续计量,我国和国际会计准则采用了每年年末进行减值测试,确定是否计提减值准备,并以初始确认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量的方法;对于在合并中取得的除无形资产以外的资产,国际会计准则规定的“只要与该资产的经济利益能够漉入企业并且其公允价值能可靠的计量,则其就应该确认为资产”与我国会计准则20号中指出的资产的确认与计量方法一致;对于国家控制企业的合并不视为关联方交易。
但是差别依然存在。从宏观上看,国际准则拥有完备的配套准则,对于会计实务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有很强的可参考性,而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准则在这方面与国际准则存在差距。在微观上,某些会计要素及会计方法的计量与使用也存在差别。例如:对于企业合并中产生的负商誉的处理,我国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损益,而国际准则采取降低所购买的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对于权益结合法,我国准则规定适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而国际会计准则第3号则取消了权益结合法。
五、结语
综上所述,新颁布企业合并会计准则弥补了原有准则的不足,使企业合并会计业务处理更加明确、规范、合理。既实现了与国际准则全面趋同,又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但是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准则的配套规范还不完善,其有效性还有待于企业在长期实际应用中的检验,关于企业合并会计准则的研究还将继续深入。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S].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关键词】准则 薪酬 差异 分析
2006年,财政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新企业会计准则,并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动其他企业执行。这些企业会计准则包括一个基本会计准则和38个具体会计准则。这些准则与我国以前所颁布的会计准则相比,有了根本上的变化。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就具体会计准则而言,修改了16个具体准则、增加了22个具体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就是新增的企业会计准则之一。表面上看,仅是会计准则数量的增加,以及原有准则的修改。本质上并非如此。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不仅仅是量的改变,而且在本质上发生了变化,这是我国开革开放以来,最大一次的会计准则的变动。所以,认真学习、深入分析、充分领会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本质含义,对企业很好的施行新会计准则具有重大意义。要想领会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含义,新旧会计准则的对比分析是必不可少的。那么,新旧会计准则对职工薪酬的规定有什么不同?两者的差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对比分析。
一、与国际接轨的差异
过去,由于历史的原因,人们过多强调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特色。这一点,在开革开放初期,基于循序渐进、稳步发展的需要,是可以理解,也是必要的。但是,当改革开放到一定阶段,也就是发展到与发达国家距离逐渐缩小时,要想赶上发达国家,甚至超过发达国家,就必须与国际接轨,按市场规律办事。这不是以某人或某些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除非继续闭关锁国、固步自封、不求发展。如果再坚持所谓的初级阶段、中国特色,只能是保守势力反对经济全球化的借口。既然我国加入了WTO,就必须按WTO的游戏规则办事,不但要向外开放商品市场,还要开放资本市场;不但要吸引外来投资,还要走出国门,对外投资;企业不仅需要在国内证券市场融资,而且需要从国际证券市场融资。而这一切均与企业的会计所提供信息有关,企业会计处理所依据的准则不同,其处理的结果也不同,由此提供的会计信息也不同。以前,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不一致,不一致的结果是:一方面阻碍了更高层次引进外资,另一方面也阻碍了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融资步伐。因为,国际跨国公司如在中国投资,其在中国的企业必须按中国的会计准则进行处理,提供相关信息。同时,为了跨国公司总体会计信息的汇总,必须按国际会计准则进行处理,提供相关信息,这样势必要做两套账。结果是不但增加人工成本,而且容易出现会计信息不一致的现象。按两种会计准则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所提供的两种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同理,我国企业如想到国际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必须按国际会计准则将以前年度的会计资料重新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且必须由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这样,不但增加了融资成本,而且拉长了融资时间。
新准则完全不同,基本上与国际接轨。除极少数不影响会计信息总体的极少内容与国际会计准则有所不同外,基本上与国际会计准则相一致,包括职工薪酬具体准则。我国旧的会计准则中,并没有单独的薪酬会计准则,只是分散在有关准则中,而且将其分为工资、福利费、五险一金三大部分。而新准则中将职工薪酬作为单独一项具体准则,而且将旧准则中所分的三部分全部列入职工薪酬进行会计处理。显而易见,新旧会计准则在理念上差异很大。
二、会计准则理念上的差异
过去,我国不论是会计理论界,或是会计实践中,只承认企业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不承认职工是追求薪酬最大化。因此,在旧的会计准则中,也体现了这样的理念。过去认为职工应该只讲奉献,而不应该索取,因为职工是国家的主人,主人为自己做事当然没有可讨价还价可讲。所以职工的劳动所得只有工资,而福利费、社保等是企业对职工的奖励,至于住房公积金被当作是企业和职工个人应尽的义务。基于这样的理念,旧会计准则的内容、处理方法等也体现了自身的特点。
新会计准则则不同,新会计准则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从理念上承认了职工是追求薪酬最大化。职工所追求的薪酬,不仅包括显性的,如基本工资、奖金、补贴等,也包括隐性的,如福利费、医疗保险等;不仅包括当前的收入,而且包括未来的保障,如失业保险、退休保险等;不仅包括日常的生活消费,而且包括对居住追求;不仅包括追求工作的自身价值的体现,也包括对闲暇享受的追求,如带薪休假等。这些也是国际会计准则对职工薪酬所表达的理念。在新会计准则中,从三方面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一是薪酬范围广泛化。凡是与职工个人有关的工资、福利费、保险等都当为职工应得的回报,全部纳入职工薪酬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二是增加了辞退福利和带薪休假福利等项目。这是我国会计准则重大历史性突破,也为新劳动法中有关辞退补偿、带薪休假等规定提供技术保障。三是职工福利费的账务处理统一化。将原来先提后支,统一改为发生时按成本对象,直接列入相关成本和费用。如果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比如超过税法规定的14%,年末则进行应纳税所得调整。这一点,表面看是技术层次的改变,本质上是理念上的转变。过去先提后支,以后有没有支出,是不是全部支出了,职工都无法知道,国家有关部门也无法监督。企业按税法规定提取了福利费,用足了税法的规定,这样可以少交所得税。但是,如果企业提取后没有支付在职工福利方面,而是其他方面,职工也没有得到应得的回报。新会计准则中要求直接列支则不同,企业有没有为职工支出福利费用,职工不但随时可以知道,国家有关部门也有据可查。企业如果没为职工支出福利费,必然要多交企业所得税。
三、职工薪酬的内容及核算方法上的差异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明确了职工薪酬的范围,即包括什么和不包括什么,这是旧的企业会计准则所没有的。新企业会计准则所定义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职工福利费、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以及辞退福等其他与薪酬相关的支出,共计八项内容,同时明确了不包括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和企业年金。
职工的薪酬由工资和福利以及其他报酬构成。职工的工资是指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就是指企业所提取或耗费的职工福利费,这两点新旧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差别。对企业“五险一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归属认定则不同,新企业会计准则将其认定为职工薪酬,而旧企业会计准则将其认定为职工福利。这不仅是归属的改变,而是本质上的改变。如属职工薪酬,其所有权以及支配权属于职工,如属于福利,所有权及支配权属企业。
更为重要的是新企业会计准则增加了两个新的福利项目,即辞退福利和其他福利。以前对于企业与职工协议停止服务而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的报酬支付没有统一标准,新企业会计准则就此作了明确规定,即企业应按期支付停止服务日起至退休止的工资及各项保险费用。企业辞退员工,应给予一定的补偿,即辞退福利。以上两项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也归入职工薪酬。
新企业会计准则统一了职工薪酬的处理原则,即在职职工所提供的服务所应支付的职工薪酬费用按受益对象确认相应成本、费用。比如,以“五险一金”费用为例,旧的企业会计准则一般将它们计入管理费用,而新企业会计准则按职工的类别不同,分别计入相应成本、费用。管理人员计入管理费用、销售人员计入销售费用、生产工人计入产品成本等,以此类推。
会计科目设置方面也有很大差异。旧企业会计准则分别设置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交款、其他应付等来核算职工薪酬,而新的会计准则只设置应付职工薪酬一个科目来核算职工薪酬的内容。
福利费的处理方法如前所述也有差异。新企业会计准则统一了福利费的处理方法,即企业应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福利费,根据受益对象分别确认为应付职工福利的负债,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冲减企业职工费负债的余额,期末不留余额。具体会计处理就是发生福利费直接列入有关成本、费用,年末如果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超过税法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实际支出的职工福利费低于税法限额,也不能扣减应纳税所得额。旧企业会计准则并没有统一规定,有的企业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福利费,有的企业按实际列支,期末不留余额。
新会计准则增加了带薪休假等其他新型职工薪酬的处理,而旧会计准则中没有这些内容。而且,新会计准则对带薪休假的薪金处理有明确的规定,即不能累积的带薪休假,由于权利义务不能结转下期,所以会计上不作处理;对于可累积带薪休假,由于权利义务可结转下期,根据下一年度预计休假数超过带薪休假数对应的工资确认为负债,计入资产或当期费用。
四、职工薪酬披露的差异
新企业会计准则首次明确规范了职工薪酬披露的范围和内容,这一点也是旧会计准则所没有的。
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与职工薪酬有关的信息,包括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应当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利及其计算依据;应当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其他职工薪酬等六项具体内容。另外,因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补偿标准等不确定而产生的或有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披露。
如此系统、全面、具体的规定职工薪酬的信息披露,也反映了新会计准则以人为本的精神,以及对职工相对雇主处于弱势地位的认可和保护。
五、结束语
以上仅是在总体上就职工薪酬在新旧企业会计准则中规范不同的对比分析,具体的细节差异还有许多。除了对以上这些差异的充分的理解和领会之外,对所有其他的差异的理解和领会,都会对企业在施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具有很大帮助。
一、 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1、 借款费用的概念: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着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2、 借款费用的确认与计量
确认计量借款费用时,是否为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是一个重要的条件。符合资本化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或存货等资产。资本化期间,是指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着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1)对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借款费用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才能开始资本化:
①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②借款费用已经发生;③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须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2)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区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①如果该借款费用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应当根据其发生额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然后在开始生产当月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②如果该借款费用属于在生产经营期间、为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应当根据其发生额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3)在资本化期间,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①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根据下面公式(1)计算:
公式(1):专门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②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下面公式(2)计算:
公式(2):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累计资产支出的加权平均数-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3、借款费用的披露:披露当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当期用于计算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资本化率。
二、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对新旧会计准则相比较,差异如下:
(一)、可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扩大了
旧准则第七条指出:资产支出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新准则第四条指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或存货等资产。
可见新准则比旧准则对于可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界定扩大了。
(二)、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扩大了
旧准则第三条定义中指出: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新准则第六条对于借款的范围说明不仅包括专门借款,而且包括一般借款。
可见新准则比旧准则对于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扩大了。
(三)、计算内容有所差别
新、旧准则对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基本不变。所不同的是新准则对借入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中可以资本化的金额进行了单独规定(具体规定见公式(1)和公式(2))。
(四)、计算借款费用扣除项目不同
旧准则对于借款费用的扣除项目未做说明。
新准则第六条对于借款费用中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扣除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五)文字表述更加明确、洗练、规范
新、旧准则在文字表述上更加规范,如新准则中第四、五条中对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不仅包括购建的资产,而且包括生产的资产,这样文字表述更加完整。
另外,对于溢折价的摊销,旧准则在第十一条规定:可以采取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取直线法;而新准则第七条规定:溢折价的摊销应当采取实际利率法。新准则文字更加规范、明确和洗练。
三、新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分析
(一)、会计科目的变化
由于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对于可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扩大了、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扩大了、对借入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中可以资本化的金额进行了单独规定、对借款费用扣除项目做了明确规定,所以在企业会计科目的设置上,应当增加与核算存货及投资性房地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相关的科目、增加与核算一般借款资本化相关的科目,如生产成本、开发成本等。
(二)、在会计处理上的变化
新、旧准则的变化,在增加了相应科目的同时,就需要增加与其相对应的会计核算业务及相应的会计处理。有些生产周期较长的大型产品,如成套设备、船舶、建筑产品等存货的核算就要加入允许将借款费用转增存货价值的核算内容。
(三)、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变化
由于新准则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和借款范围、一般借款也可以资本化、且借款费用增加了扣除项目,这些变化都会增加企业的资产价值,减少当期财务费用,进而增加当期利润。但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不得进行追溯调整。
四、实行新准则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公式
实行新准则后,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主要包括以下公式:
(一)、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公式:
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或生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或存货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
在资本化期间,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1、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
专门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2、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
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累计资产支出的加权平均数-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二)、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计算公式: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三)资本化率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为购建或生产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或存货只借入一笔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该项借款的利率;
2、为购建或生产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或存货借入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加权平均利率按如下公式计算:
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100%
其中,“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按如下公式计算:
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每笔专门借款本金×每笔专门借款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3、借款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四)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由过去的权益法核算变为成本法核算。这种变化的原因与成本法和权益法在本质上存在差异有密切关系。采用成本法处理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情况能够避免一系列问题,产生许多有利的后果,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规范企业对外投资的业务处理,准确的反映企业的对外投资状况,我国相关会计准则制定部门对企业对外投资的业务处理进行了第二次修订①。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新投资准则),要求上市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随后逐步推广到所有大中型企业。新投资准则进一步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与相关信息披露,顺应了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发展的新趋势。
一、新旧准则的规定
(一)新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
长期股权投资通常具有投资额度大、投资期限长、投资风险大及收益高等特点。长期股权投资在范围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的投资;(2)投资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的投资;(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的投资;(4)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二)新旧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适用范围变化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平时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只有在追加或收回投资时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方法。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投资》与旧投资准则存在很多差异,其中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具体如表1所示:
通过表1可以看出,新旧准则成本法与权益法适用范围最主要的变化在于:将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情形由原来的权益法处理改为成本法来处理,即对被投资单位持股比例超过50%的情况由原来的权益法处理改为成本法处理。②具体来说投资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到底是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主要取决于所拥有的被投资企业有表决权资本的持股比例。如果持股比例在20%~50%之间应采用权益法,一旦持股比例高于或者低于这个范围,就应采用成本法;与之相反,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若持股比例发生变化进入20%~50%的范围就应改按权益法。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③。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当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但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的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
新旧准则成本法与权益法适用范围的改变引起了业界的强烈反响,有人认为这是对长期股权投资业务处理的颠覆性变革,有人坚信新准则能够提高财务报表质量,也有业内人士担心新准则给企业提供了更大的利润操纵空间……但更多的是疑惑,权益法和成本法的实质性差别在哪?新准则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改变?对企业来说影响到底是正面还是负面的?是否还存在局限性?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有利于我们理解和执行新会计准则。
二、成本法与权益的实质性差别
事实上,成本法与权益法在本质上就存在差异,从而带来一系列后果。
首先,遵循的会计核算基础不同。成本法是以收付实现制为确认基础,权益法是与权责发生制原则相一致。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平时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只有在追加或收回投资时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不将投资企业已实现但未向股东分配的利润确认为投资方收益,体现的是现金收付基础。而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体现的是权责发生制基础。
其次,体现的理论基础有别。成本法是对主体理论的反映,当被投资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时,投资企业不做任何处理,只有在被投资企业分配利润时才确认投资收益增加④。而权益法体现的是所有权理论,投资企业账上能充分反映投资企业与受资企业的经济关系,将受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化视为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化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当收到被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⑤。
最后,会计业务处理的特点各异。成本法的特点是重成本、轻权益。投资成本发生变化,则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成本未发生变化,而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则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权益法的特点是重权益、轻成本。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必须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三、改变的原因
进行这种改变是适应客观环境的现实需要,原因包括:
关键词:偿付能力额度;会计准则;寿险公司
中图分类号:F84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8)04-0070-03
2007年1月1日我国保险企业已正式实施新会计准则(下称新准则)。新准则的实施从诸多方面对保险公司产生影响,在坚持历史成本原则基础上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大量改变了不同项目的核算基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新旧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及变化
新准则在内容上完善了传统业务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对保险行业特殊会计事项做出了规范。在国际化接轨过程中,会计准则在计量、确认等方面的变化较大。具体到寿险行业,主要表现为:
1、行业会计准则规范保险合同行为。新准则推出前,我国并无单独具体准则对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作出规范。保险业财务管理的特殊性是先收取保费资金流入,后承担保险责任,为了保证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应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实施更严格的监管。在新准则体系38项具体会计准则中,包含了两项专门针对保险企业会计行为的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准则和第26号再保险合同准则。
对寿险公司而言,旧准则不考虑保险合同是否承担保险风险,保费全部确认为保费收入。新准则引入了保险风险并规范了保费收入确认:如果合同不承担保险风险,则不能确认保费收入;如果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能够区分且单独计量,则可将保险风险与其他风险进行分拆,将保险风险部分进行保费收入的确认。新准则寿险公司需对因再保险形成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分列,以充分揭示分出业务的潜在损益,同时引入了预估的概念。这些变化都有利于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并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以满足投资者、债权人等不同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2、规范了资产减值的提取。新准则对于固定资产等的减值准备,一经提取不得转回。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取得的影响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不得摊销,减值准备不得转回。但对存货、金融工具等资产的减值准备提取后,在一定条件下可转回。这一规定通过限制企业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调节年度间利润,避免保险公司为避税、隐藏利润等目的,粉饰财务报表,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认识。
3、针对保险合同要求提取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旧准则未要求寿险公司对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根据新准则,寿险公司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当期,按照精算结果提取责任准备金,并在年度终了,对寿险、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按测试结果进行相应处理:相关准备金充足的,不予以调整;相关准备金不足的,需要根据测试结果按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责任准备金作为寿险,公司最主要的负债项目,是影响寿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的重要因素。通过评估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确保偿付对保单持有人的债务,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保单所有人利益是否有保障的问题。
4、改变投资分类核算方法,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新准则改变了旧准则中对投资采取长、短期分类核算的方法,明确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这种分类方法更能反映投资的意图和结果,有利于寿险公司应对投资风险,加强风险控制。公允价值的广泛运用是新准则的最大亮点。在部分金融工具计价、债务重组等价格变动较频繁的项目,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有助于清晰界定不同类型投资及其浮盈,使投资核算、资产的反映更公允、相关。
5、强化资产负债表地位,明确信息披露要求。新准则强化了资产负债表的作用,增进了寿险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有助于改善资产负债管理,优化资产和资本结构。新准则比旧准则更注重采用提供相关会计信息的确认与计量方法,更为关注交易实质,明确体现了“原则导向”下资产负债观的要求。新准则涉及准备金的披露事项包括:未到期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
6、权责发生制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旧准则要求寿险公司披露的是保费规模,新准则改为已赚保费,它反映了寿险公司与其保险责任相关的、责任期已过的保费,即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期缴的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趸缴的应当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这与其他行业的收入指标保持一致,有利于报表使用者理解报表,真实评估公司财务状况。
二、新准则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的影响
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内容。中国保监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第3条也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要求,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随时不低于应具备的偿付能力额度”。
(一)偿付能力额度的评价和计算
保险公司实际拥有的、可以用于吸收风险损失的资本数量称为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等于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其计算方法取决于会计准则。监管机构对于保险公司也规定了其从事保险经营活动必须的资本数量,称为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我国目前采用固定比率法计算寿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适应我国保险业的实际发展状况,基本能满足目前的监管需要。通过比较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来评价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我国《规定》中列出的《偿付能力状况表》可以明确地看出,偿付能力评价最主要的内容就是计算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二)新准则对偿付能力额度的影响
偿付能力构成的两个重要支柱一资产和负债的评估直接受到会计制度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资产的计价基础对偿付能力额度的影响。寿险公司在不同时点取得的资产价值差别可能很大,特别是对价值随时间波动较大的资产以及使用寿命较长的资产(如金融工具、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价值虽然处于不断的变化中,但能否在财务报表中反映出来,取决于采用的计价基础。公允价值的广泛运用实现了会计准则的新突破。对于偿付能力监管而言,公允价值相关度更高,更真实地反映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成本与市价孰低更符合谨慎性原则。选择历史成本计价,计算的实际偿
付能力额度比真实的要低,因而建立了隐蔽的偿付能力,可以减少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在各年之间的波动。但是监管机构对这种隐蔽的偿付能力很难评价,也无法对不同的保险公司进行比较。选择公允价值计价,可以释放出隐蔽的偿付能力,增强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可比性,但由于市价波动较大,也加大了不同年度偿付能力溢额的波动性。
就资产类别而言,金融工具最具代表性。一方面金融工具在资产中占有很大比例,另一方面金融工具的价值波动非常大。新准则中金融资产部分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在计算实际偿付能力时,对公允价值计价的金融资产应根据各项金融资产在资本市场价格的波动情况,分类别进行认可价值的确定。
2、负债确认和计量原则对偿付能力额度的影响。寿险公司的其他负债与资产一样,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多种计量属性,寿险公司的资产如果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那么负债也最好以公允价值计算。而新准则中,对公允价值应用对象范围的规定欠合理,如公允价值计量上重资产轻负债。由于负债和资产的计量属性的不一致,会降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不利于报表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决策。他们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可以采取类似资产的分析方法。
现在从责任准备金的角度看负债的确认、计量对偿付能力评价的影响。(1)保险业务的特征是先收取保费,因收取保费而产生的未来负债不存在历史成本和现行成本,只能采用以未来为基础的计量属性。此时,必须考虑未来支付数额的估计与时间价值。对未来支付数额的估计,一种是建立在保证没有不利的停止新业务的基础上,另一种是建立在最优估计的基础上。通常在第一种基础上设立的准备金比第二种基础上设立的准备金要高。(2)保险公司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方法对偿付能力的影响与资产计价基础对偿付能力的影响类似。对责任准备金以最优估计取代谨慎估计,释放原来隐蔽的部分偿付能力,增加了实际偿付能力额度。
三、实证分析
(一)数据来源
由于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相关的监管报表,只能以寿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作为信息依据。本文主要研究会计准则调整对偿付能力额度的影响情况,其中按新准则调整的2006年财务数据是公司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适用旧准则的2006年财务数据为未调整前的财务报表。由于披露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涉及会计科目较少,与监管计算需求并不完全相符,本文在测算时做以下假设:(1)报表中未注明“应收保费”账款,故假设“应收保费”的账龄都小于1年;(2)报表中未注明“应收分保账款”账龄,在此假设其账龄都小于或等于3个月;(3)由于报表中一般未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计提坏帐准备,本文在计算认可资产时统一按其他应收款的5%计提坏帐准备。
(二)实证分析
通过实证分析可以表明,会计准则调整对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影响的主要表现为:
第一,新旧准则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不同。根据新准则,保费收入的确认需根据保险合同是否承担保险风险。此项调整使得寿险公司按新准则确认的保费收入小于按照旧准则确认的保费收入。保费收入的减少意味着公司给付责任的减少,相应的要求公司提取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可能较同步地小于按旧准则所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从而使得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即实际偿付能力额度有所增加。
第二,寿险公司投资受益于2006年股市走强和公司适当的投资策略,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投资收益都有明显增长。由于金融投资在寿险公司的资产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对寿险公司的资产产生积极影响,市场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浮盈差额作为一种隐蔽的偿付能力得以释放,增加了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但是市价较大的波动性也加大了偿付能力额度溢额的波动性。
面对2007年1月1日生效的新会计准则,除国内上市公司需要从年度之初起强制实施以外,其他企业何时采用尚未有明确的时间表,但这决不等于可以高枕无忧。未雨绸缪,提前评估其影响并做好必要的准备才是最符合企业利益的选择。从做好充分准备的角度分析,笔者认为企业至少要对这一事件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做好新旧准则转换涉及工作量的评估;第二,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工作时间表(如确定采用,以下同);第三,实施相适用的培训计划;第四,调整内部管理流程和制度;第五,制定并实施财务信息系统及其他有关管理信息系统的设置调整方案。
下文笔者将以一些大型企业为例,结合时间计划安排(见表1)对以上几方面准备工作分步骤加以简要分析。
评估阶段
1.首次培训
万事开头难,此次培训的核心目标是要让企业的财务人员理解新准则与旧准则的差异以及对业务的实质影响,同时为下一步制定准则转换工作方案提供思路。这一步工作的另外一个目的就是要为第二阶段以非财务管理人员为重点的培训确定方案框架,包括培训目标设定、培训机构选择、时间和参加人员范围等具体事项。就培训机构的选择而言,国家会计学院、会计学会、财经类专业院校的老师以及在国内业务排名处于前列的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均可以提供不同层面的培训安排。
2.评估准则变化
建议将评估分为两个层面进行,第一个层面是从会计原则和基本会计要素角度比较新旧准则的差异,这一次层面的比较是从本质上认识新准则与旧准则的差别,也为具体准则的比较分析提供了理解的基准。第二个层面是针对每一个具体准则,从确认、计量和披露三个环节评估差异以及对本企业经济业务会计处理的影响。
3.制定转换方案
在开始这一步工作之前,首先应明确准则转换有无法定的时间要求,这一要求可能直接来源于政府部门;也可能来源于企业的控股股东,如控股股东要在某一规定时间内采用,本企业一般也会同时实施。如无明确的外部时间要求,则企业就要根据自身状况评估准则转换的目标和资源匹配程度后确定是否采用,在这个层面应该综合考虑企业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成本效益原则,对转换的利弊加以细致分析。
如评估结果是要在未来确定的时间内采用新准则,那么综合平衡企业的成本投入、人员配备和时间要求后制定的转换方案至少应包括时间计划、人员配置计划、会计科目和报表格式调整方案、期初余额和追溯调整方案、会计信息系统设置调整方案以及会计信息系统与其他管理信息系统或模块的衔接方案等几方面内容。
技术准备阶段
这一阶段的工作重点是落实转换方案中技术层面的设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调整:
1.会计科目表和报表格式
会计科目的更新可以说是落实新老会计体系衔接的关键因素。一方面,通过会计科目的增减反映新准则对科目设置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针对每一个科目更新科目设定,按照新准则的要求详细描述其核算内容以及与其他科目间的勾稽关系。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科目予以同步更新。
2.操作手册
在对自身业务深入分析的基础上,企业应将新准则的核算要求分别从确认、计量和披露环节结合具体业务内容加以明确界定。作为过渡,准则转换期间的操作手册还应包括对涉及准则调整的具体指导,以保证各级财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可以按照新准则的要求正确进行会计处理。
3.初始计量和追溯调整
这是工作量最大的一个环节,其实质是针对准则差异,对涉及的会计要素按照新的核算要求加以重新计量,其中涉及大量历史财务数据的调整。因此,企业要根据内部历史财务数据档案的完备程度、会计信息系统的应用状况和财务人员配备情况充分估计工作量。
系统衔接阶段
1.设置税务会计
新准则执行后,对于公司日常业务而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已经非常明显,税务会计的资料已经不能单纯依赖财务会计数据进行简单调整、汇总得出。建立完整的税务会计体系,从起点开始进行税务会计的核算已经刻不容缓。因此,企业需要客观分析有关工作量,在组织结构方面增设有关岗位并配备必要的人员。
2.内部管理流程调整
新准则的采用对企业内部管理信息生成过程的最大影响就是直接在负责生产经营各环节的职能管理人员与企业管理层接收到的会计信息之间以管理判断这一方式为载体建立了关联关系。财务人员以会计语言对企业经济业务反映得客观、真实和准确,更多地依赖于管理人员对经济业务性质和状态的认定。
这就要求企业调整其内部管理信息流程,保证对经济业务的确认确实按照准则要求在第一时间来源于有关管理人员并经过必要的内部控制程序审核后,由财务人员及时接收。这里强调的是两个概念,其一是从管理人员到财务人员的信息流向,其二是管理判断的质量要有必要的内部控制保障。按照这一原则,企业内部所有这些信息和管理控制流程都需要重新梳理,对不适应新情况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流程进行修改,确保信息流程的设计和执行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3.管理人员培训
在内部控制和管理流程修改之后,对非财务部门管理人员的培训也是工作的重点。这一环节的目的有二,其一是促使职能部门牢固树立自己的专业判断对于财务报告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观念,并帮助他们理解准则的要求,从而在会计确认这一初始环节形成对会计信息质量的事前控制;其二还要帮助其理解管理判断所需专业工具的使用,如针对衍生金融工具、融资租赁和投资性房地产等事项设计的专门判断工具。
4.管理信息系统衔接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房地产企业;“五步法”;模型
一、引言
收入作为会计的六大要素之一,其确认计量和披露一直都是市场经济中的热门话题,也是报表使用者准确评估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水平的重要影响因素。为此,我国财政部于2017年正式颁布了新收入准则,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同时也不断向国际准则趋同。房地产行业由于其行业特殊性,其收入的确认、计量和其他行业大不相同,因新收入准则受到的影响也更为明显。作为我国的经济命脉,房地产企业的收入水平与企业自身、社会公众以及国家政府都紧密相关,因此本文以房地产企业在应用新收入准则时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探讨新收入准则在房地产企业中的应用情况及效果,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新收入准则的两大“新模块”
相较于旧收入准则而言,新收入准则在内容所做的改进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模块:提出了确认收入的“单一标准”和“五大步骤”。
(一)新收入准则的“单一标准”
在旧准则中,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需要进行明确区分,在确认收入时以风险报酬的转移作为标准,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判断风险报酬何时转移并非易事;新收入准则弥补了旧收入准则的上述缺陷,不仅打破了商品和劳务之间的明确界限,还提出了在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的观点,使得收入的确认过程更加合理。新收入准则还把销售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进行了结合与统一,在现实业务中,很多企业的销售业务和建造业务会出现重叠,界限划分并不明显,如果采用旧收入准则进行核算,就会出现同类型的企业使用不同收入确认模型的情况,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就会很好地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有利于同类型企业直接进行横向比较,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和创新性。
(二)新收入准则的五大步骤
作为新收入准则的核心内容,深入理解“五步法”原则对企业贯彻落实新收入准则十分重要。“五步法”在房地产企业中的应用如下所示:1.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新收入准则围绕“合同”展开,把合同定义为双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中所涉及的企业履约义务相关规定、在完成履约义务后享有的现时收款权利、支付款项相关内容、合同商业实质等条件,都需要在识别客户合同中格外注意。具体到房地产企业中,要对买卖双方的责任与义务进行明确约定,例如房价、相关税费、优惠条件、付款时间、付款额、违约责任、逾期违约责任等内容。2.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识别单项履约义务简单来说就是对合同进行“分拆”。如果合同中包含多个要素,并且这些要素需要进行单独的定价和出售,则需要明确区分每一项单项履约义务,并且将这份合同“分拆”成多份合同处理。在房地产企业中常见的销售手段有:销售房屋同时捆绑销售车位、销售房屋的同时赠送物业服务、销售毛坯房赠送精装修,这些情况都与要对合同进行合理的“分拆”。3.确定合同的交易价格。在新收入准则下,企业在确定交易价格时要考虑到可变对价、非现金对价以及重大融资成分等因素。如果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涉及非现金转让的业务,就要根据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来确定交易价格;我国房地产企业在进行销售业务时,客户通常会选择按揭付款的方式,如果客户一旦出现违约或者未能按时还款,企业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支付相关罚款,这种情况就会涉及融资成分,会计人员就要对客户支付金额与当前合同对价的差额进行合理估计,并按实际利率法在一定期间内进行摊销;除此之外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代第三方收取的价款或者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4.将合同价格分摊至履约义务。在现实生活中企业与客户订立的合同往往包含多项履约义务,为了把企业因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反映在交易价格中,就要把每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按单独售价占总售价的比例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每项商品的单独售价可以按照市场的交易价格进行定价,如果该商品的单独售价没有办法直接获得,可以运用会计估计方法对单独售价进行估算,常见的估算方法有成本加成法、余值法、市场调整法等。5.在履行义务时确认收入。“五步法”中的第五步是房地产企业在应用新准则时的难题。如果该项履约义务是某一时点内的履约义务,则要根据其控制权何时转移确认时点;如果是时段内的履约义务,则要选择合理的方法来确认履约进度。房地产行业中常见的销售方式主要有现房销售和期房销售,现房销售的收入确认时点标志较为明显,通常都是在双方签署合同交付现房之后确认收入;对于预售房屋而言,客户在房地产企业建造房屋的同时不能享受到消耗正在建造的房屋带来的经济利益,房屋的结构设计、该怎么建造房屋也不是客户可以控制的,所以期房销售是否属于时间段内确认收入的“重担”就落在了房地产企业所建造的房屋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用途的身上。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房地产开发商会对客户所购买房屋的具体单元和房号进行明确约定,并且不可以随意更换。也就是说房地产企业提供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由此可见期房销售达到了某一时段确认收入的条件。
三、新收入准则在房地产企业中的实施效果
(一)收入的确认角度
在旧收入准则下,房地产企业通常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在时点的选择上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其中常见的收入确认时点有“签订合同”、“交付使用”、“收到预收款项”、“完工并验收合格”、“发出书面交房通知”等。然而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流程一般都有长期性,复杂性等特点,从房屋项目立项到房屋竣工验收再到交房往往需要经历很漫长的一段时间,企业在这段时间内一直在产生成本,但是并没有对取得的收入进行确认,这样的收入确认方式使得企业的财务指标波动较大,财务报表也不能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准确直观的财务信息,即使弊端明显,在实施新准则之前也没有企业将收入在时间段内进行确认。新收入准则的颁布则使得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成为可能。
(二)收入的计量角度
在旧收入准则下,房地产企业主要根据预收账款的合同金额来确认收入,而新收入准则在确认收入时采用的是商品的交易价格,要把可变对价、非现金对价、重大融资成分等影响因素都考虑在内,除此之外还需要考虑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是否涉及销售折扣以及销售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法,这也会对商品的交易价格产生一定的影响。统一以交易价格作为收入的计量标准使得原来复杂的计量模式变得直接,大大提高了房地产企业财务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在旧收入准则下,把项目竣工结算之前收到的房屋款项作为“预收账款”处理是房地产行业的“特色”,这样的处理方法就会使得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一直处于偏高的状态;实施了新准则之后,房地产企业可以在时点和时段内分别确认收入,原本被当作负债的预收款项,可以提前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也会随之下降,偿债能力也会相应的得到提高,这对企业在开发新项目进行资金筹集时也是有利的。
(三)均匀现金流的角度
在旧收入准则下,大多数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初期会注入大量资金在各个房地产项目中,只有在这些项目达到可销售条件之后才能收回资金,就导致了企业前一年净现金流量为负,下一年就为正的现象出现。这种对现金需求出现大幅度波动的现象意味着房地产企业现金流回款周期长,速度慢,资金链的安全系数低。现金流量的分配不均也使得企业承担现金流量风险的能力下降。在新收入准则中,房地产企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采取某一时段来确认收入,相对应的现金流量也会计入相应的会计期间,很好的平衡了企业的现金流量。
(四)信息披露的角度
新收入准则对财务报表信息披露主要侧重于资产负债表的列示以及附注的补充信息,资产负债表的变化主要是新增了会计科目,并且要对期初数据进行重分类的调整;对企业应披露的与收入有关的会计政策也作出了相应的补充,打破了旧收入准则对会计政策“模板式”的描述方式,要求说明会计政策与双方订立合同之间内在的联系,对收入确认过程中的重大变更事项、合同相关信息以及采取时段法确认收入的步骤都做出了相应的披露要求。企业在实施新收入准则之后,财务报表可以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加高质量的财务信息,一定程度上减弱了报表使用者对企业因使用新准则所产生数据变化的不确定性。
三、房地产企业如何适应准则变化
收入的确认对于每个企业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新收入准则的实施除了在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上与旧准则有很大的不同外,还多多少少会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合同的编写要求、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合作等方面产生很大的影响,为此,本文为房地产企业提出以下加点建议:
(一)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经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房地产行业因其独特的行业特性,收入准则的变化对企业实际业务的处理影响较大,为了准确运用新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相关财务人员要深入研读准则变化及其适用范围,紧跟准则变化的脚步,增强自身的专业素养;新收入准则在实施过程中很多地方都涉及到了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比如属于某一时间段确认收入还是某一时间点确认收入、履约进度如何确认等等,在确认履约进度时,需要把会计核算和工程进度结合考虑,这不仅要求财务人员对房地产企业的各项经济业务的实质进行判断,还需要深入了解房地产企业的工程项目,以熟悉工程进度的计量方法;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还要注重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这样才能准确的识别和解读合同;房地产企业业务种类繁多,涉及的金额巨大,所以其面临的税务问题也较为严重,在会计税法相关规定普遍存在差异的情况下,要想合理进行纳税申报,就要求财务人员正确理解相关法则并制定相关处理流程。
(二)提高对新收入准则所在风险点的防范意识
新收入准则在运用的过程中,财务人员不能只是简单地从字面上解读会计准则,还需要对新收入准则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有效的规避。新收入准则强调“合同”这一概念,涉及合同就会存在客户违约风险,要对可能导致违约风险的影响因素进行合理的评估,比如对客户的信用风险和财务状况风险进行评估,房地产的工作人员在签订合同之前就要对客户以往的合同履约情况和违约情况进行了解,如果购房客户在以往的记录中存在多次违约的情况,那企业想要按时收回房款就比较困难;另外还要对客户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调查客户是否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其来源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存在其他可抵扣的财产等。通过对客户信用和财务状况的合理评估,对购房客户后期的违约率有了充分的了解,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客户后期违约而出现大量已经确定的收入被冲回的不利现象的发生;此外还要避免因预估总成本与实际总成本差别过大而影响实际收款进度的风险。总之房地产企业在确认收入时不能简单的只关注于其会计处理,还要考虑到相应的潜在风险,积极采取相关的风险防范策略,把企业发生潜在损失的概率降到最低。
(三)加强企业合同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合同”作为新收入准则的起点,准则核心内容“五步法”的第一步就是对订立的合同进行识别,企业财务人员在对收入进行确认和计量时,重要的参考标准就是其订立的合同,其在整个收入确认过程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企业在对合同的管理方面就要格外注意。合同条款的订立涉及到财务部,销售部等多个部门,各个部门之间就要对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沟通探讨;尤其要注意期房销售合同,如果涉及期房销售,那合同的时间跨度一般较长,条款相对较为复杂,相比其他业务来说合同风险也会更高,这就要加强企业员工对合同重要性的认识,对合同进行风险管理;还可以设定奖惩机制,让每一个企业员工都加入到合同监督的过程中去,从而提高企业的合同管理水平,这也为企业尽快适应新收入准则提供了便利。我国在2017年正式颁布了新收入准则,该准则细化了收入核算的具体要求,满足了当代企业各种新型经济业务模式会计核算的要求。房地产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其经营业务存在建设周期长、投入成本高、交易复杂等特点,这就使得房地产企业涉及的财务处理更为复杂,只有做好相关的衔接工作,才能避免企业在实施新准则后出现会计处理不当等问题;房地产企业要在提高财务人员专业素养的同时,加强企业的合同管理和各个部门之间的相互联动,有效的对潜在风险进行识别和规避,才能保证企业长久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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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国有企业 会计处理 影响
一、基本准则的重要变化及其对国有企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体系的第一大内容为基本准则,基本准则不同于具体准则,它是准则中的标准,对国家颁布的各项具体的会计准则的制定起到了统领作用,也就是说新会计准则属于会计准则体系中的“宪法”。它主要规范会计的所要实现的目标、最初的基本假设、信息和质量具体要求、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求等等。与九二年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在它所能应用到范围、会计的的会计目标、一般原则、财务会计报告的内涵和会计要素的定义等许多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中财务会计报告的内涵、会计目标及会计要素计量的变化对我国的国有企业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一)会计目标和财务会计报告内涵的变化及影响
变化:1992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基本准则中,我国对会计基本目标的表述是“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这个目标过于宽泛,缺乏指导性。经过10多年的发展,我国经济环境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据此,新会计准则目标修改成这样“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为报告更加有价值,能够使用人提供有用而且可靠的会计信息的目标,新准则修改了财务报告的内涵,强调了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取消了财务情况说明书,扩大了附注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其影响:财政部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为了满足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公众以及投资者等对会计信息的的巨大需求,要求扩大我国国有企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信息,必须说明会计报表列示的项目,对影响使用者无法正确理解电网企业会计信息,不能正确了解投资决策的某些表外信息,必须加以说明,这一点使得附注中向公众披露的信息量也比以前更大了,同时,这也将导致工作量也更大。
(二)会计要素计量的变化及影响
变化:对会计计量属性在新会计准则中做出了一些调整,明确企业在将符合条件的会计要素入账并列于会计报表和附注时,大多数采用历史成本、可变现净值、公允价值计量等,必须保证所确定的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且可靠计量。因为我们国家的具体情况不同,在这个新准则中在公允价值的使用这方面与国际上的会计准则相比仍然在许多方面有所保留,这个准则中主要在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兼并还有债务重组等方面采用。其主要影响:在新会计准则中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对满足公允价值计量条件的国有企业例如(电网企业)的当期利润将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在旧会计准则中,例如非货币交易,其产生的收益只能计入资本公积金。如今,如果按照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非货币易如果满足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要求则应当采用公允价值,换算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存在一个差额,这个差额是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这样一来,交易当期的利润就受到影响。在实际的应用中,公允价值还存在着可操作性等方面的问题,这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去修复和完善,使我国的会计准则更好地发挥出最大的作用。
二、具体会计准则的变化及其对国有企业的影响
新准则体系的另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为具体会计准则,这些具体准则有三十八项,按内容大致可分为:报告准则、一般业务准则以及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三大类。其中报告准则普遍适用于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的报告类的准则,如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列表等;一般业务准则规范所有企业都适用的的计量和确认要求,包括会计政策、存货等准则项目;特定业务准则规范特殊行业定业务的确认和计量要求,如生物资产、石油天然气开采等。新的会计准相对旧会计标准准则有许多变化,它的颁布和实施,使国有企业做出相应的改变,对国有企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一)存货计价方法的变化及影响
变化:我们知道,在旧会计准则中我们是用“后进先出”的方法来处理发出存货实际成本的,而在新会计准则中是用规定企业应采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和个别计价法等来确定实际成本。这些变化的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有关规定是相同的。其影响:新存货准则为更加客观、有效地反映存货对国有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证,其对“后进先出”法的取消,从而使存货储备非常多而且价格不断上涨的国有企业,成本将降低且利润将上升;反之,对存货储备较多而且价格一路下跌的国有企业,成本将上升且利润将下降。电信企业绝大多数都属于国有企业,但因电信球儿存货储备一般都非常低,所以这一变化对当期利润基本没有影响。
(二)借款费用准则的变化及影响
变化:新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准则放大了其允许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其中包括需要经过周期非常长的时间的生产或者构建才能达到我们开始预定的可销售的存货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允许的借款范围,除了特意借款的一部分资金外,为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那部分资产而占用的一半借款的借款费用也允许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计算借款费用扣除项目不同,借款利息资本化的金额的计算方法有所差别。其影响有:因为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导致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对于像机械制造业和造船业这种生产周期很长的行业,允许这些行业将用于存货借款费用和生产借款费用资本化,这样将会导致它们的当期成本降低,同时,还能提高会计利润。对于我国的电网企业,由于不需要相当长时间的构建就能达到可使用状态的存货以及投资性房地产,因此,新会计准则中借款费用准则的改变对电网企业没造成到多大的影响。但是由于这一准则的改变,即可资本化扩大到一般借款费用,在国家电网企业工程建设中常常会动用流动资金借款,这将不可避免地增加工程造价的费用,从而降低在工程建设在建期间费用的利息,使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的利润增加。
(三)债务重组的变化及影响
变化:新会计准则所定义的债务重组范围仅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在旧准则中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少偿还负债,还可能导致债务人豁免,就会计准则中都将计入资本公积,而不确认为当期损益,而新规则有所改变,把确认债务重组损益的这部分计入营业外支出或收入。其影响:由于新准则将产生的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所以执行新准则后,进行债务重组将增加债务人当期利润。有一些国有企业无力偿还债务,但如果能获得债务部分或者全部豁免,在当期利润表中就会直接反映此利润,从而可极大地提升其收益水平。例如:某企业有200万元的债务,而现在能以120万元的现金清偿,这样有80万元的利得应计入当期损益,使当期利润增加。但这对正常经营的国有企业如国家电网影响不大。
(四)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变化及其影响
变化:现行准则的资产减值会计规范存在一些问题,概括的讲有规则不够系统、规定不够具体、内容不够全面、披露不够充分、实施不够广泛等方面。新准则对资产减值损失转回做了禁止性规定:对于前期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此禁止性规定的范围仅限子公司、联营公司、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和合营的长期股权等,在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等情况下除外,如存货跌价准备在原来计提的跌价金额内是可以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价值的减记金额如果计提条件发生逆转后也可转回。 其影响:其中的禁止性规定使国有企业在很多方面有很大的改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及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后禁止转回的规定,使得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大大的简化了,而且在此过程中也对企业提出了要求,要求企业更加慎重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另外新会计准的要求更高,更为严格的在应收款项计提减值准备所要求的条件上把关,有“客观证据表明”应收款项强烈要求发生减值,例如在债务人出现财务困难或者企业很可能倒闭时,企业才能计提减值准备。本准则实施后,将不会有利用减值准备转回而迅速改善财务状况的现象,使得报表信息更加客观真实。
(五)投资性房地产的变化及其影响
变化:在旧会计准则中,投资性房地产和企业自用房地产都被纳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这不利于反映企业房地产的构成情况和盈利能力。而新准则体系则将投资性房地产单独作为一项资产核算和反映,与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加以区别,从而更加清晰地反映了企业所持有房地产的构成情况和盈利能力。在后续计量方面,新准则适当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借鉴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在公允价值模式下,成本计量时不计提折旧或摊销,而且以会计期末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账面价值做出调整,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将计入当期的损益。其影响有:新会计准则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出投资性房地产,在允许价值计量模式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对于有些电网企业,他们拥有早些年购入投资性房地产,由于近年来物业升值渐长,采用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必将最大限度的提高其当期净利润,可如果采用成本模式计量,那么利润不会产生多少影响。
(六)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处理的变化及其影响
变化:九二年颁布旧版准则规定,在计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如果采用权益法核算,则企业的最初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的那个单位的账面净资产的份额,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并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然而在新会计准中取消了这种差额的核算。每个一个企业都有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如果这个初始资本大于公允价值份额(即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就不会调节,相反,当前者小于后者时,则两者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时那期损益,而且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也会得到调节。此变化造成的影响有:取消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对国有企业如中国电信的当期利润可能会产生影响。因此在第一次执行新准则时,必须全额冲销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调整最初留存受益。对过去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全面一次性冲销,会减少国有企业如电信企业的期初未分配的利润,往后每年不再需分摊出销,在执行准则之后这样就会增加原来应当摊销的年度每年当期的利润。
(七)财务报表列报的变化及其影响
变化:旧准则对于不同行业,包括一般企业、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财务报表的组成和内容有较大不同,而且是散见于相关会计制度。新准则统一了各行业财务报表的编报要求,同时又兼顾了金融企业的特殊性,涵盖了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类型,对财务报表格式、内容以及附注披露要求等作了详细规范。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负债表、等报告及附注,一般的小型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还是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其影响:新准则要求企业将公司各项指标纳入报表列报范围,增加了企业的透明度和企业评估的简便性,这一规定将使企业效率提高,间接增加企业利润。
(八)套期保值的变化及其影响
变化:旧准则没有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严格分类,而新准则要求企业按套期关系不同将套期保值业务区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以及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然后再根据其分类进行会计处理。其影响:由于套期保值会计准则施行前,国内企业可选择的套期工具较少,套期业务开展并不普遍,对于绝大多数企业而言,套期保值会计准则的实施并无明显影响。对于金融业和那些参加大宗商品期货交易的企业而言,如果采用新准则方法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或现金流量变动抵消结果,在同一财务报表期间的损益中予以确认、处理,并不会对企业权益、损益及资产结构等经济事项产生明显的影响。长期看来,套期保值新会计准则对我国企业尤其是金融机构的影响还是极为广泛与深刻的,它改变了我国企业传统的财务会计核算基础,较好地解决了金融机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更有利于真实反映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结果。
参考文献:
[1]贺志东.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比较.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8
一、减值准备的追溯调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应当计提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抵债资产、金融资产等减值准备的,或者由于会计政策的原因导致减值准备计提不足的,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应当计提或补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上述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属于会计政策的变更,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调整时需掌握追溯调整法的关键:即应当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留存收益包括当年和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取并累积的盈余公积。调整期初留存收益是指对期初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两个项目进行调整。
但在调整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界定的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所以该《规定》要求计提或补提相应的减值准备,没有提出可以转回。
二是金融资产减值一般可以转回。(1)交易性金融资产不涉及减值问题,因为短期内很快要卖掉,不需要考虑减值。(2)持有至到期投资期末发生减值迹象时要进行减值测试,减值以后的期间可以转回。会计处理如下: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3)贷款和应收款项。应收账款核算和旧准则下处理没有差别,通常是按账龄分析法进行处理。贷款减值时,“贷款”明细账转入“贷款――已减值”明细,按照摊余成本×实际利率计算出利息收入:借记“贷款减值准备”,贷记“利息收入”。(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于公允价值未必反应债券发行方重大的财务困难,所以计提减值和公允价值计量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方面是存在差别的。公允价值反应了市场的完善性,但并不承认市场是有效的,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公允价值并不能真实反应被投资单位财务恶化的全部信息,而减值的存在就解决了这样一个问题。公允价值后续计量时,公允价值变动记入到“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要把记入到资本公积中的累计损失转出,然后根据公允价值变动之和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但不需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账户,一般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账户。会计处理如下: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记人到资本公积借方的累计公允价值下降损失;如果是公允价值上升则从资本公积转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二、实际利率法下摊余成本的计量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采用摊余成本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摊余成本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如果在首次执行日之前采用名义利率法计量相关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与按照实际利率法计量的摊余成本相差较小的,可以不作调整。
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资本公积。
贷款的处理是金融机构的特殊处理,需要特别予以说明。总体来看,贷款处理除了分录处理比较特殊以外,其他处理基本与金融资产处理类似。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处理有三点:一是虽然是实际利率摊余成本计量法,基本理念和持有至到期投资一致,但是在计算资产减值损失时,如果有未收到的应收利息,则应收利息构成减值前的摊余成本,也就是在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理念中,如果债务人发生财务危机,不能奢望应收未收的利息能够实际收回,所以把这部分应收利息也确认为减值了。这点处理和持有至到期投资不一致。二是对于发生减值的贷款,要将贷款本金全部转入“贷款――已减值”科目,这样处理有利于金融机构对于减值的贷款进行专项管理和追踪。第三点就是贷款减值的结转问题,如果实际从债务人收回贷款的,贷款减值准备的结转应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确定的利息收入来结转,这也是和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一般的减值处理存在差异的地方。
[例]2007年1月1日,光华银行向某客户发放一笔贷款200万元,期限2年,合同利率10%,按季结息。假定该贷款发放无交易费用,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相同。每半年对贷款进行减值测试一次。其他资料如下:(1)2007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和u月31日,分别确认贷款利息5万元。(2)2007年12月31日,采用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方式确认减值损失20万元。(3)2008年3月30日,从客户处收到利息2万元,且预期2009年度第二季度末和第三季度末很可能收不到利息。(4)2008~6月30日,对该贷款进行减值测试,未发生减值损失;2008年12月31日,对该贷款进行减值测试,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166.53万元。(5)2009年1月10日,经协商,光华银行从客户收回贷款17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要求:编制光华银行上述有关业务的会计分录。
(1)发放贷款
借:贷款――本金 2000000
贷:吸收存款 2000000
(2)2007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和12月31日,分确认贷款利息
借:应收利息 50000
贷:利息收入 50000
借:吸收存款 50000
贷:应收利息 50000
(3)2007年12月31日,确认减值损失20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200000
贷:贷款损失准备 200000
借:贷款――已减值 2000000
贷:贷款――本金 2000000
此时,贷款的摊余成本=200-20=180(万元)
(4)2008年3B30日,确认从客户处收到利息2万元
借:吸收存款 20000
贷:贷款――已减值 20000
以实际利率摊余成本为基础应确认的利息=180×10%/4=4.5(万元)
借:贷款损失准备 45000
贷:利息收入 45000
此时,贷款的摊余成本=180-2+4.5=182.5(万元)
(5)2008年6月30日,确认贷款利息
以实际利率摊余成本为基础应确认的利息=182.5×10%/4=4.56(万元)
借:贷款损失准备 45600
贷:利息收入 45600
此时,贷款的摊余成本=182.5+4.56=187.06(万元)
(6)2008年9月30日,确认贷款利息
以实际利率摊余成本为基础应确认的利息=187.06×10%/4=4.68(万元)
借:贷款损失准备 46800
贷:利息收入 46800
此时,贷款的摊余成本=187.06+4.68=191.74(万元)
(7)2008年12月31,确认贷款利息
以实际利率摊余成本为基础应确认的利息=191.74×10%/4=4.79(万元)
借:贷款损失准备 47900
贷:利息收入 47900
未确认减值损失前,贷款的摊余成本=191.74+4.79=196.53(万元)
应确认减值损失=196.53-166.53=30(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300000
贷:贷款损失准备 300000
确认减值损失后,贷款的摊余成=166.53(万元)
(8)2009年1月5日,收回贷款
借:吸收存款 1700000
贷款损失准备 31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