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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保护管理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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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保护管理条例

第1篇:高速公路保护管理条例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发挥高速公路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运营和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驾乘人员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交通主管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国道主干线、省道的高速公路管理。非国道、国道主干线、省道的高速公路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连接高速公路的城市快速及高速道路,按国务院颁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管理。

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

省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个人独资、合资或合作建设高速公路从事高速公路经营。

第二章发展规划

第五条高速公路规划必须服从国家高速公路的总体规划,并依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进行编制,与其他有关行业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结合。

第六条全省高速公路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沿线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经批准的高速公路规划是编制高速公路建设计划、确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依据。

高速公路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高速公路规划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其征地拆迁费用标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九条本省高速公路建设资金采取下列方式筹集:

(一)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

(二)公路建设基金;

(三)国内外金融机构或外国政府贷款;

(四)发行公路建设债券或股票;

(五)国内外企业或其他组织、个人投资、捐款、赠款;

(六)转让公路、桥梁经营权;

(七)国家规定或允许的其他筹集资金方式。

第十条利用贷款、集资修建和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修建的高速公路,需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含收费标准的调整),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收费单位应当在固定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必须使用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票据。

第十一条经批准开征的各项高速公路专项资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年度使用计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经省计划、财政部门审核,由省计划部门汇总下达。高速公路的各种专项资金,实行有偿使用,专款专用。

第四章建设与养护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规范工程监理,保证工程质量。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建设的征地、拆迁,安置的组织工作,由高速公路沿线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高速公路建设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确实无法避开而需占用的,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的养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公路养护标准规范进行,由各路段经营企业具体负责的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第十五条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施工、养护作业时,施工、养护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按施工、养护规范堆放材料,并设置施工标志和交通安全标志;作业车辆、机械须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作业完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依法保护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制止、处理各种侵占、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十七条公路路政执勤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并持有效执法证件。公路路政管理执勤巡查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十九条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其范围自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三十米)内构筑永久性工程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条禁止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物、倾倒垃圾、设置障碍、种植作物、开渠引水、摆摊设点,以及进行其他危及行车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拆除、移动、损坏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确因特殊需要利用、占用高速公路用地和设施,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的桥梁,渡槽,埋设供水、排水、供气、供电、供油、通讯、水利等管道、管线设施的,必须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同意,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高速公路需扩建时,原建设单位应当将其所建相关设施迁移。

第二十二条公路路政执勤人员应上路巡查,依法纠正、制止各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排除突发危险路况,维护公路完好畅通。

第二十三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按照规定行驶,不得随意停车。如因发生故障或其他原因确需临时停车的,必须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右侧路肩上。

第二十四条造成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和处理。

对污染、损坏路产的车辆,公路路政执勤人员可责令其暂停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接受处理。对不宜停止行驶的车辆,可在处理期间暂扣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证件。

第二十五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处理及时疏导交通。

由于交通事故造成高速公路路产损坏的,当事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向路产所有者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关的责任,由公安机关并案处理。

第二十六条因恶劣气候,自然灾害或重大交通事故使高速公路交通受到严重影响时,公安机关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疏导、恢复交通,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确需关闭高速公路时,由公路管理机构会同公安机关共同公告实施,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条车辆超过高速公路桥梁、隧道限制标准通行时,须持有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核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超限运输单位必须承担为此所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影响交通安全的超限运输,还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六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从事高速公路经营,应当组建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各路段的经营管理,包括:路面养护及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的管理和维修;高速公路电脑收费系统和监控、通信设施的管理、维修及高速公路的路障清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向使用高速公路的车辆收取通行费。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保证高速公路路面平整,设施完善,交通标志、标线明显;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遭受损坏时,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并予以修复,使车辆畅通。

第三十条高速公路的车辆拯救业务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车辆拯救费用由被拯救车辆当事人承担,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十一条高速公路在规划和建设时,应在一定距离内,设立休息区和服务区。在服务区内经营加油站、旅业、餐饮、停车场和车辆拯救维修等业务的,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经营企业转让经营权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照本条例规定投资建成并经营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期限不超过三十年。经营期限届满,该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管理,经营企业所移交的高速公路应当处于良好的状态。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拆除,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高速公路控制区内构筑永久性工程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限制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公路路产损失,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或使用作废票据及采取其他手段逃缴车辆通行费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补交,并可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应缴通行费的三倍。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工程施工、养护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造成通行的车辆受损坏,人员受伤害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公路管理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2篇:高速公路保护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高速公路;管理体制;问题分析;对策指导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高速公路越来越成为人际沟通、经济交易往来的重要桥梁,作为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对其社会进步及经济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高速公路的建设刺激经济发展,从初期的尝试到如今大规模的实施建设,虽其初期投入量较为巨大,但是高速公路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也是相当可观的。

一、我国高速公路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发展迅速

由于汽车在平民百姓中的大量应用,公路交通的需求增长也随之增大。虽然我国公路建设起步较为缓慢但是发展速度是叹为观止的。1998年至今,高速公路发展进入快速发展时期。“要想富,先修路”的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要想带动经济发展必须“路先行”。经过10多年的努力,建设达到了全国各地,南北贯通,各地之间的距离已不再遥远。快速、安全、畅通、便利的安全通道使得人们深刻感受到交通公路带来的便利生活。高速公路经过17年的迅速发展,已将全国各地连接成一个便利的交通网路和运输通道,带来的是空间和时间上的突破。高速公路不断发展致使规模效益的不断扩大。经过17年的艰苦建设,我国高速公路的发展创造出了历史瞩目的速度,使得交通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大大缩短省际之间的时空距离,改善运输紧张状况,加快各地区域发展,拓宽市场,增进了经济交流,促进国民经济,带动社会进步。

(二)高速公路交通的弊端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公路的运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客流量和客货运输量的增多,公路交通的弊端也充分显露出来。主要表现在道路交通拥挤、人流量增多导致大量拥堵、交通事故的频发,主要来自于四个方面:1.机动车迅速增长,交通流量的持续攀升。使得交通压力增大,交通对于经济发展最为敏感,交通供应能力的增长长期落后于交通需求增长。2.交通设施建设的滞后,设备利用率较低,造成资源闲置或者浪费。3.路网结构不合理,道路资源分配不合理,岔路较多,使得主干路交通压力增大。4.交通参与意识不强,群众交通意识不强,车不让人,人不让车,车不让车。政府应加强道路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人民参与交通管理的意识。

二、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参照的交通法律法规不统一

我国现在用于高速公路的管理法律只依赖于《公路法》,但某些特殊高速公路上的违法行为却无法完全依赖于《公路法》。由于我国高速公路发展较晚,我国缺乏一套完整的法律条例对高速公路违法行为进行约束。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某些事情可能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得不到妥善处理,造成公民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道路执法不严谨,让违法行为有机可乘,无法对这一系列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规范。

(二)管理机构的重叠

目前,道路管理出现机构设置重复的问题非常凸显,行政机关不会出现多条直线的管理,不少省(区)在公路管理上有路政和公安局共同管理,这种多头管理方式,必然会对高速公路的管理出现交叉和重复管理。管理统一领导有利于个部门协调调动,适应高速公路点、面多的特点。

三、完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

(一)健全法律体系

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是高速公路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公路法》以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还无法完全满足高速公路发展的需要,必须有一个系统的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其正常运行,这意味着针对于交通的一些特殊情况,我国需完善健全道路法律体系,以适应于公路的顺利发展需要。

(二)建立适合于国情的管理模式

通过对我国高速公路的发展现状,总结出高速公路管理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建立一种“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组织模式,实行责任有明确承担人的制度。明确和完善政府和企业的职能,各司其职,权责明确,要求道路管理要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进行。

结束语

高速公路的建设水平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息息相关,在推动经济发展中起到不容置疑的作用。相关部门需要总结管理经验,结合科学网络管理手段,促进高速公路管理水平的提高,推进高速公路的发展。总之,要创新改革,勇于实践,探索出一条适合于我国国情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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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雁.西北地区高速公路养护对策的研究[D].南京林业大学,2006年.

[7]赵韩涛.基于GIS-T的高速公路紧急救援系统构建及相关模型研究[D].吉林大学,2006年.

[8]王国清.高速公路产业化发展战略研究[D].长安大学,2000年.

第3篇:高速公路保护管理条例范文

1.1法律手段:

立法与执法经济发达地区其高速公路的管制是十分规范有序的,主要就是因为拥有一整套先进的法制制度。无需质疑,拥有国家强制的高速公路法律是确保高速公路能够顺利正常前进的根本,同时也是创建合理的高速公路管制制度的需求。现在要在实施现在所拥有的高速公路法律法规的同时,主动拟定以及修改高速公路相关的法律条文,推动高速公路投资创建以及运行管制都尽可能早的完成法制化、合理化,能够有法律依靠。2004年修订和颁布的《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高速公路的收费作了规定,但对经营性高速公路改扩建的法律、法规没有出台,使高速公路改扩建面临各种困境和问题,主要包括高速公路改扩建后收费年限的调整、改扩建的投资主体和改扩建的管理范畴等,尤其重要的是收费年限的调整。从一个角度来讲,作为高速公路运行管制的法人企业,假如对高速公路进行改善扩张建筑之后所收取的费用年限能够断定,估算高速公路进行改善扩张所能获取的利益,能够为单位的投资引导方向,单位自身也能开展改善扩张建筑的需求。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区域政府想到经济前进以及一些方面的因素,能够让原高速公路的归属范围开展扩建,原高速公路因为没办法估算到扩张之后使用年限,进而没办法估算到能够收取的利益,所以原业主不敢轻举妄动,可能会出现区域政府自己出资进行改建的状况。从国内汽车数量的持续增长以及一些高速公路收费时间慢慢的都已经到期,运行性高速公路改善扩张法律的办法已然非常紧迫。已经在经营过程中的高速公路再根据法律执行任务。运行性高速公路经济管制改进的另一个关键点。现在,高速公路实施的法律主体繁杂并且很多,没有效率,地方交通机构也因为很多种缘故,对高速公路违法乱纪的事项查办力度太弱,违法乱纪的情况越来越多,高速公路运行单位维护自身权利具有一定的困难。开展综合执法机制,统筹分配高速公路中的力量以及管制资源,能够形成快速的反应结构,防止法律规范繁多、多处进行处罚的现象。并且,为了提升路政办事速度,保护高速公路的顺利运行,降低交通事件,还一定要配备科学的管制设备以及协助的管制信息体系。

1.2经济与行政手段

现在,高速公路投资的保护层已经被打碎,很多类型的经济投资,包含外资、民资都能参与其中。但是,因为新建造的高速公路成本日益提升,高速公路的征费运行又由相关的收费标准限制着,而征费规范长久没有规范制度的制约,并且,高速公路需要的成本高、政府政策不稳定,效益低,对能够进入投资范围的外资以及民资吸引力不大。所以,为了能够促进高速公路投资的发展以及运行管制的正常发展,从一个角度讲,不管是不是国家控股的单位,政府都要进行相应的扶持补贴,从另一个角度来讲,要增强对高速公路单位的科学监视以及审核。

1.2.1政府对高速公路的补贴应包括各种经营主体

(1)保障公众出行利益的需要在高速公路管理过程中,政府的角色非常重要,它扮演着公众出行利益的捍卫者角色,这是由高速公路自身所具备的公益性、外部性、网络性等属性决定的。按照公共经济学的解释,社会物品总体可分为纯公共产品、纯私人产品、公共资源、准公共产品四种类型,其类别的判定是由消费上的竞争性和供给上的排他性共同决定的。纯公共产品既具有非竞争性又具有非排他性,纯私人产品既具有竞争性又具有排他性,公共资源是具有非排他性与竞争性的产品,准公共产品是具有排他性与非竞争性的产品。在我国,高速公路通常都是采用全封闭收费制式,因此具有排他性条件。但是,我国高速公路也同时具有非竞争性。也就是说,在“适应交通量”这一公路消费的拥挤点之下,其消费具有共享性。由于公路建设具有适度超前性,因此基本上高速公路所提供的通行能力在非拥挤的“适应交通量”之下。显然,高速公路是既具有非竞争性又具有排他性的典型的准公共产品。这是高速公路本身的属性,与采用何种企业管理模式无关。

(2)保证国有资产安全的需要国内公路企业是国家持主要股份在法制理论上来讲主要分两种:一种是国家自身进行投资建造的公路,根据物权法获取公路单位的拥有权力;另一种是在引入非国有资产时,在签署合同时,要确定拥有公路的拥有权力,按照权责发生制获取所有权利。按照上面的讲述,现在国内的公路不论主要的投资方是谁、不论是什么管制样式、管制主体属于谁,公路资产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拥有的,高速公路也是。根据这点,一定要对国家资产进行有用的管制,包含政府贴补,保护高速公路设备的健全,保持其良好的状况,这是国家作为持有者应该做到的以及所享受。

1.2.2政府应加强对高速公路补贴企业的合理监管和审计

通常而言,纳入政府审计范围的高速公路均属政府(包括国企)投资项目,但由于前述政府也应对非国企投资的高速公路进行补贴,因此,政府部门也应对其进行审计监督,但对二者的审计侧重点应有所区别。对前者,应实施全程跟踪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招投标、合同管理、承包发包、现场管理、投资控制等建设环节中以及营运管理过程的成本控制问题,及时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和管理;对后者,应以财务会计制度的健全、资金监管和财务核算的真实性为重点,严格专款专用,保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资金正常运转,力求避免由于虚假合同、虚列成本、费用导致的高速公路烂尾和高速公路营运的正常进行,保证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安全、高效通行。在审计方式上,应吸纳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力量,共同对高速公路项目进行监督。

2结束语

第4篇:高速公路保护管理条例范文

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收费公路的安全和畅通,维护收费公路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收费公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包括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

第四条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公路发展应当以非收费公路为主。

第五条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管理。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费公路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收费公路的管理。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工商、审计、环境保护、价格、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收费公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和收费站管理

第七条新建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公路发展规划,其技术等级、规模应当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新建收费公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应当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省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收费公路项目时,明确收费公路性质、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

第八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

第九条政府还贷公路由依法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进行建设、管理和养护。

第十条新建收费公路的特长隧道以及斜拉桥、悬索桥等特殊结构的大桥,应当设置安全监测设施。安全监测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一条收费站的设置,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减少收费站数量。同一主线上的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相邻收费站间距少于50千米的,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收费站撤并工作。

第十三条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价格等部门,对收费公路项目进行清理,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收费公路项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调整或者中止;

(二)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提前收回收费公路收费权;提前收回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三)对已纳入城市范围的经营性公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回购收费权。

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由批准收费公路项目的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权益转让

第十四条收费公路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

收费公路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必须严格控制。同一收费公路项目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确需转让的,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

对政府还贷公路转让为经营性公路的,应当综合考虑转让的必要性、合理性、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费公路收费权不得转让:

(一)长度小于1000米的二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

(二)二级公路;

(三)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三分之二的;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转让收费公路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一个依法批准的收费公路项目分成若干段转让收费权;

(二)将收费公路权益项目与非收费公路权益项目捆绑转让;

(三)受让方没有全部承继转让方原对政府和社会公众承担的责任、义务;

(四)将政府还贷公路权益无偿划转给企业法人。

第十七条转让国道收费公路(包括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下同)收费权的,报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国道以外收费公路收费权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股权(份)转让,致使对收费公路收费权具有控股地位的股东发生变化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股份通过上市交易方式转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转让国道以外收费公路收费权的,转让方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该收费公路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年限、技术等级和规模、投资来源和投资额、通车收费时间以及近三年来的收支情况。

(二)投资人、债权人、质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三)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文件。

(四)经审计机关或者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告。

(五)首次转让的,提供该收费公路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审计报告;再次转让的,提供原转让合同。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

转让尚未清偿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收费公路收费权的,还应当提供原利用国外贷款审批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

第十九条在办理转让审批前,转让方要求办理转让项目立项审查的,按照国家《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和有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应当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受让方。

第二十一条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和有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转让方应当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收费公路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经认可或者核准后,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承担收费公路权益价值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和评估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单独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和有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转让方应当将转让合同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除本办法规定外,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程序、转让收入的使用管理以及转让后续管理,按照国家《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收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公路交工验收合格后,进行通车试运营;试运营期间需要收费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收费公路应当自试运营之日起3年内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或者逾期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应当停止试运营和收费。

收费公路竣工验收合格后,其经营管理者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申请批准收费的起止日期。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应当包括通车试运营期限。

第二十六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批准的收费日期、收费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并按照有关票据管理规定向交费人开具收费票据。其中,政府还贷公路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第二十七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对货运车辆采用计重收费的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对收费站周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采取定期包缴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但不得强行实施。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应当实行联网收费、统一结算和管理。

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联网运行要求,建设通信、监控、收费等管理系统和设施,并做好管理系统和设施的维护工作,保持管理系统和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运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收费公路的收费车道数量应当与收费路段的交通流量相适应。收费车道不适应交通流量要求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增设收费车道。

第三十一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开足收费车道,配足收费人员,避免车辆拥挤、堵塞;因未开足收费车道而造成收费车道待交费车辆严重堵塞的,应当免费放行。

第三十二条因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通行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提示。

因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收费公路快速免费放行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令免费通行。

第三十三条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收费公路入口处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收费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疏导车辆。

第三十四条车辆进入收费站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和信号灯指示,减速慢行,主动领取通行凭证或者交纳车辆通行费。免交通行费的车辆,应当出示免费车辆凭证,经确认后通行。任何车辆不得冲卡。

第三十五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

人员和车辆不得故意滞留收费车道,妨碍车辆正常通行。对滞留收费车道堵塞交通,经劝导无效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措施将车辆移离收费车道。

第三十六条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妥善保管通行凭证。对无通行凭证、通行凭证损坏的车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

对调换通行凭证、使用伪造通行凭证、冲卡以及无法识别驶入站或者在高速公路同一收费站进出的车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以本省路网内距离本收费站最远里程的另一收费站作为驶入站,计收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七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八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依照前款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定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

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鉴定、验收,办理公路移交手续,拆除收费设施。

第五章养护管理

第三十九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收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十条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指数应当保持在85以上,其中路面平整度指数平均值保持在2.5以下;其他等级的收费公路养护质量指数应当保持在80以上。

第四十一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落实具有养护资质的养护单位进行日常养护,并根据公路养护质量要求合理安排年度养护资金。

第四十二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做好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和绿化工作;对收费公路、进出口匝道以及沿线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四十三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将收费公路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等施工信息在施工前5日内通过媒介向社会公布;施工时,应当在收费公路入口处公告施工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道路交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落实养护作业现场监督管理责任,保证车辆安全通行。

第四十四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发现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到损坏的,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及时进行修复;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中断通行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通与修复。

公路管理机构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收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到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进行修复。

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费公路养护质量监督制度,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养护义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收费公路养护质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批准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完成收费站撤并工作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

(四)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履行养护义务,严重影响收费公路安全和畅通的;

(五)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或者挤占、挪用车辆通行费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特长隧道以及斜拉桥、悬索桥等特殊结构大桥的安全监测设施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行为无效;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停止试运营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收费公路养护质量未达到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要求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其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养护费用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政发〔1997〕72号)同时废止。

收费公路的原则1、公益性原则

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公路属于应当全部由政府无偿提供的公益性设施是根深蒂固的。虽然说收费公路成为解决当前乃至以后公路建设与养护资金的权宜之计,但不能就此推卸政府作为公共部门有义务帮助社会免费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收费公路最终还是要回到公共产品的属性上来,收费公路只是公共产品发展的特殊阶段或者有益补充。

2、金融属性原则

收费公路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商品,理所当然具有金融属性,也应当按照商品价值规律运作,接受市场的调节。收费公路从大的方面来讲,也是政府购买行为,只不过购买商品(收费公路)的人是那些收费公路使用者。正因为收费公路具有金融属性,收费公路就可以质押贷款,打包上市融资。

第5篇:高速公路保护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高速公路;长直线路段;驾驶员 ;交通安全

随着高速公路里程的不断增加,交通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交通事故死亡率也越来越高。如何尽快解决日趋严重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问题,则引起很多国内外专家的高度重视。在高速公路长直线路段上,出现了大量的交通事故,有些事故表面看来是由于驾驶员的粗心大意或失误造成的,但仔细研究就会发现,导致事故的因素还包括由于周围的道路线形变化对驾驶员心理、生理产生影响。

1. 驾驶员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影响分析

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诸多因素中,人是最活跃、最重要的因素,车辆和道路都是由人使用。引发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最主要原因则是因为人的不安全行为,而交通安全的首要任务也是保护人的安全。在分析导致交通事故的影响因素时,驾驶员因素占很大比重,其中疲劳驾驶、操作失误等则是驾驶员肇事的主要原因。

1.1 疲劳驾驶

疲劳驾驶是由于长时间或超强度的操劳,精神和体力消耗过多,使心理功能和生理功能发生障碍,这样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很难短时间恢复,驾驶员由于长时间开车,没有足够的睡眠和休息时间,容易产生头晕、疲劳,特征如下:

(1)生理症状

疲劳开始时,驾驶员只是从事劳动的那一组肌肉感到疲倦,如果任由其继续下去,就会使全身感到不适,接着则感到精神恍惚,周身酸痛。驾驶员在产生疲劳后,生理机能逐渐下降,随之伴随着出现一些症状。如视觉模糊、头重、手脚酸痛、注意力分散、视野逐渐变窄、分辨不清方向等。

(2)心理症状

驾驶员疲劳后,精神状态会改变很多,如反应变慢、判断迟缓、动作僵硬和思维能力降低,抑郁、嗜睡、兴奋、烦躁、开快车,这些都是常见的心理疲劳等症状。相比身体症状,心理症状会导致更大的安全问题。

1.2 操作失误

操作失误是指在正常条件下,没有正确地控制车辆或没有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一个操作过程 ,从而导致车辆失去控制或发生事故。操作过程包括反应、判断、操作三个环节。

(1)反应

驾驶员通过自己的感觉器官获得道路和交通环境中一切信息,然后做出判断,这也是外界信息从感官传到大脑的过程。反应时间是衡量反应的一种指标,人对于视觉信号的反应时间一般为0.150~0.225s,而对听觉信号的反应时间一般为0.120~0.182s。

(2)判断

判断是对传入大脑的信息进行处理的过程。驾驶员运用自己的知识、经验,做出自己认为正确的判断。由于视觉特征的变化,依靠行驶经验,很难准确地确定车辆行驶速度和行车间距。由表1.1可知,当车速变化时,驾驶员主观感觉到的速度差异,总比实际速度差异大,且随着汽车行驶速度增加,判断误差越来越大。

(3)操作

操作是将判断后大脑所发出的指令,通过神经系统传给手脚,以产生动作的过程。上述从反应到操作的传送过程是连续的,全过程所用时间极短,正常人只有约0.3秒~1秒的时间。上述环节不断地进行循环,其中任何环节出现延迟或错误,都可能导致交通事故。

2. 基于驾驶员的高速公路长直线路段安全隐患的改善措施

合理设计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能够有效地诱导司机的视线,消除交通流之间的干扰,实现畅通的目的。同时,急弯、陡坡、能见度差和其他自然地形陡峭的道路,加强安全设施强度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司乘人员的人生安全。

2.1 加强长直线路段安全设施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充分发挥高速公路“高效、舒适、安全、经济”的关键因素。交通安全设施系统一般包括防撞护栏、交通标志标线、视线诱导设施、防眩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

(1)护栏设施

防撞护栏对防止交通事故起着重要作用,是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护栏形式可分为刚性护栏、半刚性护栏和柔性护栏。在高速公路长直线段的后半部应增加护栏的刚度,防止车辆冲出路基范围。

(2)交通标线

交通标志由线条、箭头、文字、立面标记、突起路标和轮廓等构成的一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线则是确保交通流分道行驶,在设置时应确保驾驶员能够清晰的看懂图示的含义,并保证在夜间的有效辨识性。在长直线路段应增加相应的交通标志,提醒驾驶员保持安全车距,不要超速行驶,不要疲劳驾驶等信息。

(3)视线诱导设施

视线诱导设施以指示道路轮廓为主要目的,通过线形诱导标志指示或警告前方道路将要改变,突起路标起协助和加强标志的作用,诱导司机的视线,使驾驶更安全、舒适。

2.2 加强驾驶员管理

(1)安全知识教育

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车辆的结构和性能;复杂路况驾驶技巧;消防安全知识;车辆日常维护,包括日常维护和行车前、运行中、收车后的维护检查,特别是对涉及到安全机件的检查知识;交通事故的基础知识和自救措施。

(2)驾驶技术素质教育

驾驶技术素质教育,包括以下方面:驾驶技术知识;湿、滑、雨、雪路面的驾驶、制动等安全操作要领;增强驾驶员处理不同路况问题的能力;货物运输知识,包括普通货物运输和特种货物运输,以及危险品货物运输知识;旅客运输知识,包括旅客运输的特点和要求等。

(3)职业道德教育

职业道德教育主要是培养驾驶员良好的驾驶作风和职业习惯,教育的内容包括对职业的认识、职业感情、职业理想等,教育驾驶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坚持文明行车,礼貌让车,关心客货安全和爱护车辆等方面。

3. 结语

本文用系统工程的方法,从驾驶员的角度出发,对我国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原因进行了分析,特别针对长直线路段的安全隐患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基于驾驶员安全需求的有效防护措施,以及通过加强驾驶员的管理来提高行车安全性的具体做法。

参考文献:

[1] 赵样平.浅谈人的需求在高速道路线形和景观设计中的运用[J].道路交通与安全,2008,3(3)

[2] 周骊巍,曾伟.道路线形设计对驾驶员心理的影响[J].道路交通与安全,2005,5(4):28-30

[3] 矫书静,刘锦河.交通安全设施对交通安全的影响分析[J].北方交通,2008,(16):173-175

第6篇:高速公路保护管理条例范文

一、加强高速公路路面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安全,对于高速公路路面施工工作来说十分重要,安全生产是人命攸关的大事,如果不重视安全管理,就会发生安全事故。近年来,因路面施工安全保护措施不当所引起的安全事故发生率有所上升,例如因施工交通标志摆放不规范发生的交通事故3起;因施工人员未按规范操作被撞死的1起;施工车辆调头。造成撞车的2起等等,这些血的教训,时刻提醒着高速公路各部门,要加大安全管理力度,在路面施工全过程,都应该树立起“安全第一”的思想,将安全管理问题从源头开始抓起,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高速公路路面施工的安全和顺畅。

二、路面施工开始前的安全管理的措施

1、强化安全生产意识

安全意识是一个老话题,在路面施工前我们也经常提及,但是,要真正做好施工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作,树立安全第一的生产意识,就必须从上层领导开始抓起,因为只有得到上级领导的重视,才能顺利的开展各项有效的安全教育活动,让安全意识不仅仅只是挂在嘴边的口头禅,而是要在心里树立起安全意识的重要地位。首先,要实现领导问责制度。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就要明确责任,层层问责,狠抓管理部门的安全意识建设,建立起安全生产水平意识较高的施工队伍。其次,要强化施工队伍在施工中保障自身设备、人员安全,保障过往车辆安全的意识。最后,对施工单位的安全员要进行集中培训,通过专业人员讲解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施工中要注意的安全事项、学习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在进行路面施工前,把好安全员基本素质的关卡,从源头上减少施工安全的隐患。

2、施工方案的确定

施工前,工程单位要确定施工区的范围以及安全管理的施工方案,对路面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还要把路面的天气、交通、地理位置、警力安排等各方面的要素综合于其中,最好是画出安全管理方案的示意图,标出必要的文字说明,组织施工路面安全教育会议,将安全管理方案给各个现场工作人员说明清楚,规定好各班组人员的职责和要求,把安全管理施工方案落实到每一位工作人员的手中,这样才能有效地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3、路面施工安全信息的及时

路面施工信息的要及时、准确,这样可以避免来往车辆的拥挤和碰撞事故的发生,否则,车辆在施工路面上将会面临巨大的危险,一是由于施工路面的杂乱情况,容易导致车辆的倒滑事故,二是因为施工场地的堆放物较多,路面较窄,容易导致车辆的碰撞事故发生,所以,及时高速公路路面施工安全信息尤为重要。同时,也可以提前制定分流车辆的方案,保证路面施工按时完成,也保证了过往车辆的交通安全,提醒司机小心驾驶,减少安全隐患。

三、路面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措施

1、施工现场的交通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的交通安全管理是安全施工的关键环节,施工现场安全与否很大程度上与施工现场的交通安全与否有着直接的关联,在复杂多变的路面施工现场中,要维持好来往车辆的秩序,保护好现场施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就要实施有效的交通安全管理措施,注重发挥人力资源因素:

(1)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统一着橘黄色的安全服,还应设专职的交通协管员和专职安全员。交通协管员主要负责有效地指挥交通,应付突发的交通情况;而专职安全员就要负责监督现场的安全管理、及时维护设置的交通安全管理设施,负责维护现场交通秩序的安全员不少于4名,同样要身穿橘黄色反光标志服,而且安全员分班实行24小时施工路段安全巡查。

(2)在高速公路路面进行施工时要时刻警惕全体施工人员注意安全作业,不要在作业区外,特别是越过交通安全设施外的未封闭道路上走动。避免因路障和车多的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事件的发生。

(3)施工车辆必须配置黄色闪光标志灯,停放在施工区内规定的地点。不得乱停乱放,要摆放整齐,特别在进出施工场地时,要绝对服从专职交通协管员的指挥,不得擅自进出;还要在施工区域两端设置彩旗、安全警示灯、闪光方向标,给施工车辆起提示作用,避免施工车辆任何一部位在上空跨越安全设施上方进入未封闭道路,造成危险。

2、加强路面施工本身的安全管理

第7篇:高速公路保护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发展对策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highway construction, traffic and transportation for highway operation quality requirements also more and more high, of expressway curing and management work also put forward higher request. This article from the concept of expressway curing and characteristics, and analysis of our highway maintenanc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management of the, proposed our country expressway curing and management development of countermeasures, hope to solve the highway maintenanc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management of the help.

Keywords: highways; and Maintenance management; Development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U412.36+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高速公路事业蓬勃发展,对于公路的养护工作也不断深入,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十几年来,我国在高速公路事业的勘测设计,以及路基、路面、施工机械、桥梁、运营管理等方面,都有了很大发展,因此,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要求也越来越高。如何加大公路养护工作的力度,提高公路养护工作的管理水平,已经发展成为促进我国高速公路发展的重点内容。

一、高速公路养护的概念

高速公路养护是指通过管理数据库和有效的道路、桥梁评价预测系统,建立优质高效的机械化养护方式,同时,不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以最经济的方式保证路面平整、畅通,各种设施完好,提高高速公路的耐久性和抗灾能力,使高速公路养护维修达到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高机动性的要求,为保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完好状态,防止其使用质量下降,并向高速公路使用者提供良好的服务所进行的作业,它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采取适当的工程技术措施,坚持日常保养,及时修复,经常保持公路完好、畅通、整洁、美观,延长公路的使用周期。

二、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特点

1、养护实施的强制性

由于我国高速公路既是国家基础设施,又具有收费的特性,因此,保证高速公路良好的使用性能和优秀的服务水平,就成了养护管理的首要任务。养护工作的任何懈怠和疏忽不仅会对道路及其设施本身造成潜在危害,也会对高速行车的驾乘人员构成严重生命威胁。因此,高速公路应当是建立在法律、法规基础上的强制性养护。

2、养护对象的广泛性

高速公路的养护对象除道路、桥涵、隧道及其沿线附属设施之外,还应当包括交通工程设施,监控、通信、照明设施,绿化、环保、园林设施,棚亭建筑设施,以及各种生活服务设施等等。这些设施的养护和管理几乎涵盖了道桥、建筑、园林、机电、光电、机械、计算机等多种专业,形成了一个内容广泛、互有联系的综合养护体系。

3、养护技术的专业性和复杂性

高速公路养护除需要具备机械化、专业化技术外,还需要随着养护管理的发展不断探索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在养护检测手段上,也要不断配备现代化设备,以适应高速公路长距离、多点位的快速检测及分析方式。

三、我国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养护管理模式不顺

我国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存在“管养一体”和“管养分离”两种模式,其中“管养一体”模式比较普遍。许多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仍然套用事业型养护管理体制,职责不明、责任不清,养护经费采用拨款形式,这种计划经济管理模式已远远不能适应高速公路公司化经营的发展趋势和养护体制改革的要求,束缚了养护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管理体制的创新。

2、规范建设不完善

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还没有统一的养护技术规范、管理办法、质量评定标准等,养护资金严重不足,缺乏对高速公路总体养护管理状况的研究、了解。目前,内部体制建设不够完善,使具体工作标准不一致,内容不统一。效率低下,内部关系不理顺,单位内部缺乏竞争力和活力,养护管理人员专业技术水平普遍较低,从而影响到养护工作的总体水平。

3、养护资金不足

目前,全国各地高速公路养护中普遍存在养护资金不足的问题,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①有些高速公路本身效益差,收费额低,养护资金分配不足。②建设资金缺口太大,养护资金的不足,有限的养护资金难以满足不断增加的养护任务。 ③养护资金投入不够充足,偿本付息压力较大。④由于利益驱使,不愿投入过多资金用于养护。由于经营公司一味追求高利润、低成本,因此不愿意采用BOT、TOT方式经营的高速公路,从而忽视了对高速公路养护维修的投入。

4、养护机械配套率较低,养护科技含量较低

就目前来说,我国虽然已经从国外引进了一些先进养护机械,但是对其的适应能力较差,对其的开发也比较缺乏,使用频率低,具有严重的设备闲置浪费现象;传统的手工作坊式生产组织进行养护作业的频率比较高,对于那些先进的技术只是还处在适用阶段,没有得到广大的推广。

5、养护管理人员总体素质普遍偏低

管理者对养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人才的投入不足,还没有从落后的手工养护的思维中解放出来。造成养护人才短缺,没有了科技创新的动力。上述问题造成了我国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技术落后,已严重制约了高速公路安全、快捷、舒适、经济等性能的充分发挥,已形成我国公路事业发展的瓶颈。

四、我国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发展对策

1、积极进行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

积极推进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首先要顺应高速公路发展趋势和产业特点,将集中统一领导原则融入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当中。所谓集中统一原则即指领导权的集中,统一主要是指对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要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调度。其次要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大力培育并开放高速公路养护市场,真正实现管养分离。努力构建养护管理责任机制和促进用工方式的社会化发展,公路养护维修要面向建筑市场,通过招标选择施工队伍,建立养护工程的竞争机制,养护工程实现从计划任务形式向合同管理形式的转变,以适应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特点。最后还要弩机建设专业化的养护队伍。只有人员精干、技术全面、训练有素、机械配套、安全措施完备的专业化养护队伍,才能完成高速公路各种突发破损状况的抢修工作。

2、加快养护管理法规体系建设

由于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对国民经济发展、公众安全具有重大影响,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必须加大立法与执法力度,对养护管理行为进行约束与规范,充分体现养护管理的强制性要求。按照《公路法》的条款内容,加快制订相关配套法规,完善法规的细则说明。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对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立法的成功经验,制订适合中国特色的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条例,使高速公路社会公益性属性得到充分保障。加强政府对公路行业的监管力度。交通主管部门尽快组织制定相应的运营高速公路的养护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规范,养护作业实行社会监理、政府监督。

3、增加养护资金的投入

随着交通量的不断增大,道路桥梁的使用年限的增长,这就要求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必须保持高质量、高标准,要满足车辆高速行驶,为其提供快捷、安全、美观、舒适的行车环境。近年来,由于高速公路建设养护范围广、使用比例较大、交通安全保护措施要求高、标准高、机械化规模及材料选用较精、养护内容多等特点,使得高速公路养护成本要比一般公路高出许多。要保持高速公路路基、路面、桥涵及其设施完好,有充足的养护资金支持是必不可少的,而必须加大养护力度。

4、开展机械化养护作业

进行机械化养护作业一方面要学习、引进国外先进的机电液一体化技术、电子显微技术。开发节能、高效、低噪声、低污染且自动化程度较高的养护机械;研究开发故障自动监控系统。提高养护机械的安全性、舒适性和易操作性。另一方面养护机械要向大功率、多用途的方向发展,要进一步提高机械的使用效益,适应高速公路安全、快捷的作业要求。此外还要引进国外先进的CNC加工设备和工艺技术,提高养护机械的制造技术和工艺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及机械的可靠性,延长使用寿命。同时要努力加强养护机械的组织管理,组建社会化的养护机械租赁公司。

参考文献:

[1]许永明.公路养护与管理[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10.

第8篇:高速公路保护管理条例范文

 

一、桥下空间管理

为完善桥下占压情况登记统计及桥下安全隐患清除工作,年初大队对桥下违法情况进行再次核实,经查,大队管辖津蓟、京哈、京秦高速无新增桥下占压,并已按处路政法制科要求对已有占压进行两次登记表及照片的更新,每月更新清理数据上报处路政法制科、行办。

对现有桥下占压户进行法律法规以及桥下占压危害性的宣传,通过劝说争取让其自行消除违法行。同时,根据宣传排查的实际情况,制定桥下占压治理工作方案,计划年内清理桥下占压9处。目前津蓟高速K5+900、K9+100、K14+180、K71+200京秦高速K51+900、K54+600六处已清理完毕,津蓟高速K104+100正在清理之中,部分点位清理完毕后已协同公司养护部门对桥下空间进行封闭防护网、周边设置提示标志牌等,防止二次占压。

二、控制区管理

大队管辖津蓟、京哈、京秦高速控制区无新增违法案件,对有施工迹象的重点点位,除告知其停止施工尽快办理许可手续外,大队安排站点中队每日巡点关注,做到管早、管小、管苗头。同时加强对津蓟高速沿线军用光缆施工的监管,上半年未发生不按安全距离埋设管线施工的问题。

三、施工监管

今年以来津蓟K15+633、九园收费站匝道、K55+785、K23+603、K56+783线路上跨工程、津蓟K18+220、K30+840管道下穿工程、津蓟K92+400-K101+600控制区沿线埋设管道工程、大中修等陆续开工,我们一方面严格按照许可手续规定的内容进行管理,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六个百分百”的湿法作业施工,严禁出现扬尘污染,同时加强安全教育,杜绝出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另一方面加强施工的现场监管力度,规范施工区域内人员着装、警示标志摆放、材料堆放等内容,在规范安全施工的前提下,降低对过往车辆通行的影响。积极了解公司的养护施工计划,并结合对设施病害的踏查结果,督促公司及时进行修复。全年行政许可28件,施工前召集交警、运营公司、施工单位召开安全会议16次,进行施工监管110次。

四、节假日保障

做好对辖区内高速公路、收费站路政保障。每逢节假日,京哈、津蓟高速车流量增幅较大,做好通行保障是重中之重,在此期间加强对高速公路的实时动态监控,及时了解和处置突发问题,切实做好路政保障工作。结合管辖路段的实际,对于易发生拥堵的津蓟高速天津站、蓟州站合理安排人员实施路政保障工作。在保证对辖区高速公路的正常巡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巡查质量,对所发现路面桥梁病害、施工监管和控制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并督促维修或整改,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五、达沃斯保障

为做好2018年天津夏季达沃斯论坛保障工作,根据处路政法制科相关要求,大队提前部署,提高路政巡查质量,对保障线路内的施工进行检查,提示做好安全及扬尘防护措施,会议期间停止施工。同时组织运营公司及养护公司召开专项协调会,要求做好收费站保畅及设施修复、环境清扫等工作。会议期间大队共出动保障人员24人次,保障车辆12辆次。

六、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

大队定期组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廉政教育和业务技能的学习,还通过组织业务技能考核检验学习效果。及时落实上级的文件精神,将大队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灌输到队员的思想中去,及时交流情况,使大队、站点、中队能及时沟通,坚持内业、外业同步抓,落实岗位职责,完善考核评议制度。进行法制学习30次,业务学习4次,大队例会10次,配合处路政法制科组织全体考试2次,军训1次。

七、联合治理超限,精准打击违法

为进一步加大治超力度,保护高速公路道路桥梁设施,大队联合高速交警、宝坻路政交警、经营公司组成京哈高速联合专项治超工作组,10月19日至28日对进出京哈高速天津段超限货运车辆进行集中治理,集中治理阶段后至12月31日将转为长效治理阶段。截止目前共出动执法人员66人次,巡查车辆21部次,将8部超限车辆押运至大钟治超站依法进行了卸载,并由交警予以记分、罚款的处罚。本次联合专项治超行动有措施、有痕迹、有行动、有成果,各单位主动作为,凝聚执法合力,有效的治理了违法超载货车,起到了巨大的震慑作用,效果明显,达到了联合专项治超的目的,得到了各级领导的高度赞扬,同时也为今后各执法部门配合工作奠定了基础。

第9篇:高速公路保护管理条例范文

1、充分发挥职能,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落到实处

为了使2009年购置补贴工作在我区得到更好的实施和落实,我局将进一步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加大宣传力度,明确重点补贴方向,让农民了解和掌握国家的强农惠农政策,使购机补贴政策能深入人心,加快我区农业机械更新速度,提升我区农机装备水平。

2、加大先进适用农机化技术装备引进力度

积极为绿色、生态、休闲农业提供机械化技术及装备支持,牢牢把握建设沿海都市型现代农业的发展定位,配合设施农业发展,重点推广小型适用农机设备。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对应我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农机化服务,搞好适合我区农业特点的先进、适用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全年计划推广物理农业技术装备、设施农业技术装备、植保机械、畜牧水产机械、林木管理机械、棉花铺膜播种机、中耕机、旋耕机、秸杆粉碎机等先进适用农机具100台(套)。

3、坚持依法行政,狠抓农机安全生产和专项整治工作。

⑴强化安全,加强宣传,积极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为农机安全生产营造良好的氛围。进一步做好拖拉机年度检验和农机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全年计划完成农业机械总检和上照110台,拖拉机驾驶员安全教育90人。

⑵深化与公安、安监等部门协作机制,严格排查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抓住各阶段工作重点,确保农机专项整治工作有序进行,共同维护农机安全生产秩序,提高驾驶员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意识。全年计划开展专项治理2期,共20天。

⑶根据市农委和市局统一安排,2009年继续开展“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计划到2009年底,全区再创建“平安农机”示范街乡2个,创建“平安农机”示范村15个,创建“平安农机”示范户20户。

⑷为了更好的发挥农机行政监督管理职能,维护农机维修、经销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农机安全使用,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经常性组织农机行政执法人员对全区所有的农机修理点进行检查,确保全区五家农机维修点年审和换证率达100%。

4、完善农机化服务体系建设

以强化“利农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为重点,扩大农机专业合作社成员涵盖数量,不断完善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在2008年基础上,今年计划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社员15户,力争使合作社在全区农机作业率达40%。

5、加强检查指导,确保顺利完成09年保护性耕作项目任务

2009年我区继续承担农业部的保护性耕作项目,我区将进一步建立健全保障措施,加强检查指导,抓好典型,树立样板,让农民由被动接受变为主动要求,全面完成2009年保护性耕作各项任务指标。

6、坚持项目带动战略,做好科技项目引进、示范推广工作

积极做好适合我区农业特点的农机化项目的推广应用工作,不断扩充农机项目资源,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更好地适应现代化都市型农业发展的新格局。今年我局拟引进、示范推广2项科技项目,分别是:

⑴在设施养殖业上引进空间电场防病促生系统设备。本项目计划建立示范点2个。应用空间电场防病促生技术,可减少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达到增产、优质、抗病和高效。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生态农业。

⑵在设施农业的温室、大棚内引进声波助长设备。本项目计划建立示范点2个,共引进20台示范设备,示范温室20亩,并制定《声波助长技术及设备应用技术规范》。

7、积极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确定滨海国际机场周围30公里以内,京津塘高速公路、津滨高速公路、京山铁路两侧各2公里以内以及津塘公路、津汉公路、金钟公路两侧各1公里以内为我区农作物秸秆禁烧的重点区域。实现重点区域内秸秆型农作物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改善环境质量,保证航路、铁路、公路的安全畅通。

(二)保障措施

1、多方筹措资金,加大购机补贴力度,提高群众投资经营农机的积极性,保证农机化快速、稳定发展。

2、积极探索培养干部的新机制、新方法,建立一支与我区农业机械化发展相适应的农机管理服务队伍,保障农机化事业健康、顺利发展。

3、加强农机安全监督,防范农机安全事故。理顺农机安全监理体制,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与操作人员的管理,有效地防范各类农机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农机安全生产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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