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建筑企业会计准则范文

建筑企业会计准则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建筑企业会计准则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建筑企业会计准则

第1篇:建筑企业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新企业会计准则;施工企业;会计核算

中图分类号:F275.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8-0097-02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统一企业会计核算标准,规范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新企业会计准则。该准则体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原则。新企业会计准则是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基础,如何在新准则下强化会计核算职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是施工企业当前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

一、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行业特点

施工企业与其他行业相比,其生产的产品、周期、场所及其会计科目设置等都具有许多显著的自身特点,而这些特点又决定了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具有与其他行业会计核算不同的特点。

1.施工企业生产的单件性。施工企业生产的单件性是由建筑工程项目产品的特性决定的,主要表现在:每一项建筑工程产品都有其特定的用途和建设要求。因施工条件多样性,即使是采用相同的图纸,也会因地质、气象、水文等自然条件的不同,而对其项目工程施工产生很大的差异。

2.施工企业生产的长期性。施工企业生产的长期性是由建筑工程项目的周期长所决定的,主要表现在:单项建筑工程产品规模一般都比较大,极少有当年开工当年完工的,建设工期一般都跨年。施工作业要求有一定的养护期,如因混凝土的强度等级要求,要求作业时必须保证一定的养护时间,否则,将严重影响建筑产品的质量。此外,因建设单位资金周转不足,施工企业无力垫资及不可测的天气原因,都会对施工作业周期产生影响。

3.施工生产场所环境的多样性。施工生产场所环境的多样性主要受施工所在地自然气候、交通、人文及政治经济条件的多样性影响。建筑产品由于施工位置固定、体积庞大,其生产作业一般需在露天进行,并且建筑工程常常伴有高空、地下、水下作业,直接承受着自然气候条件变化的制约。又如,交通便捷与否直接关系着施工作业所需人员、设备能否顺利进场施工及进场费成本。因此,施工企业必须充分考虑工地及其周边自然气候、交通、人文及政治经济条件给施工生产、机械作业带来的影响。

4.建筑行业会计科目设置相对集中。施工企业主要是通过承包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施工、建筑安装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机械化吊装施工等经营活动获取收入、实现利润。这些特点决定了施工企业会计科目具有与其他行业会计科目显著不同的特点,会计核算主要集中在成本费用类科目。施工企业成本费用类科目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中直接费用又分为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用等四部分。相关收入类科目简单且数目较少。另外,根据施工企业行业特点设置“周转材料”、“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摊销”、“临时设施清理”、“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和“机械作业”等科目。

二、新会计准则对施工企业会计核算产生的影响

新企业会计准则是我国会计改革的重要创新。新准则体系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首次构建了比较完整的有机统一的科学会计准则体系,也对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产生深远影响。

1.新会计准则影响施工企业的会计利润及信息质量。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企业利润产生影响的主要包括:《存货》、《资产减值》、《债务重组》等具体准则。如原会计制度规定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可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新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的发出存货计价方法,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对企业报表将产生如下影响:当期存货增加,当期营业成本减少,利润增加;在物价持续下跌的情况下,对企业报表的影响则与之相反。再如,新准则将公允价值作为会计计量属性之一,意味着我国传统意义上单一的历史成本计量模式被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五种计量属性并存的计量模式所代替。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应用使会计信息更加相关和可靠,从而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

2.新会计准则对施工企业的会计科目设置提出了新要求。新会计准则体系的主要变化包括:取消短期投资等科目,设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相关科目;将原“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支出”科目更改为“营业收入”、“营业支出”;将原“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合并为“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增加“投资性房地产”等科目。这就要求施工企业会计及时转换会计科目,调整账项,做好相关新准则及老制度的衔接和调账工作。

3.新会计准则对施工企业会计人员职业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面理解掌握新准则是执行新准则的前提条件。新会计准则要求会计人员根据所能获取的经济信息,运用会计理论知识主动作出职业判断,然后根据职业判断做出账务处理。这需要会计人员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与分析能力,正确树立会计职业道德、坚持真实性、合法性、谨慎性、一致性等会计基本原则。例如,会计人员在进行资产减值准备测试时,首先要进行价值判断,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资产持有期间不可转回。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是对其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一种挑战,也是一种检验。严谨、扎实、灵活、高效的管理将会使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更加便捷与迅速,更好的适应各项新的政策与制度。

三、新会计准则下如何加强施工企业会计核算

施工企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财务管理的特殊性。施工企业一般按单项工程为对象核算和管理成本,成本对比核算工作贯穿于工程预算到决算的始终。如何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准确地归集分配成本是一个难点,因为建筑工程施工不象工厂那样在车间内封闭连续生产,具有工程分布广泛、范围分散、距离较远、人员复杂等特点,属于开放式生产经营,给财务管理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1.充分认识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性和及时性。财务会计信息是投资人、债权人、经营者、政府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了解、评价企业和作出决策的重要依据,通过会计报表反映的财会信息可以了解企业资产负债状况、盈利水平、所有者权益变动及现金流量等情况。因此,要想客观、真实的向企业决策层等报表使用者反映会计信息就必须贯彻好新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核算及时性要求就是施工企业充分利用电子计算机、互联网、财务办公软件等现代信息技术对所有分支机构实行会计电算化、数据的远程交换和财务监控,以财务资金的活动为核心,采用集中的管理模式,实现财务信息充分共享,使得企业资源配置与业务同步发展,从根本上改变财务信息与业务活动互不对称的滞后现状,有效地提升财务核算的效能。

2.树立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新意识、新理念。《会计法》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单位负责人要强化法制意识和责任观念,主动推动新会计准则在企业的贯彻执行。为构建适应现代施工企业制度的会计核算运行机制,施工企业必须转变会计核算旧思维,树立成本效益观、风险与收益均衡观,即充分考虑风险与收益的关系,通过资源合理配置,保证人尽其才,物尽其用,严格控制工程项目成本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程项目任务。在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企业应同时担负社会责任,实现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

3.建立健全施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由于施工企业点多线长的自身特点和财务核算的特殊性要求,建立健全施工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显得尤其重要。内部控制是指在一个单位内部,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与程序。其内涵随着公司、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管理水平的提高而逐步完善和丰富。具体包括三个要素,即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控制环境包括治理职能和管理职能,以及治理层和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及其重要性的态度、认识和措施。会计系统是指影响企业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事件进行日常处理的一整套记录、程序和设施。控制程序是根据各企业的性质、业务、规模不同而不同,主要有合法性控制、授权与分权控制,组织规划控制、业务程序批准控制等。企业加强内部控制,需要结合自身特点,优化控制环境,明确控制目标,改善控制技术,并在管理实践中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系统,提高内部控制的效果。

4.提高财务人员职业素质。准确把握、深刻理解新会计准则的重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是贯彻实施新会计准则的重要前提。新准则提倡专业判断,会计人员要学会用新的思维、新的观念和新的方法来不断加强职业判断能力,解决新准则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施工企业的会计人员由于工作环境相对比较恶劣,有时要到工地现场进行业务处理和会计核算,除要有扎实的会计理论水平,还要具备一定的建筑知识。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环境,在财富主体各方利益导向不尽相同甚至出现矛盾时,会计人员必须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为了保障财务人员秉公办事,探索会计职业保障的新途径,完善会计人员的职业保障十分必要。通过深入开展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定期轮岗换岗,把在岗学习与不定期脱产学习相结合,建立有效的奖惩激励机制。增加会计工作透明度,调动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遏止腐败行为,有效防范单位的经营风险。

总之,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出台要求施工企业必须充分考虑其对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乃至企业经营目标的影响。只有以新企业会计准则为核算基础,处理好财务部门与企业其他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做到企业资源的最优配置,才能实现施工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第2篇:建筑企业会计准则范文

    一般情况下,《企业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与具体会计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具体会计准则与"问题解答"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问题解答"的规定执行;后的规定与先的规定不一致时一般按最新的规定执行。

    但是,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执行有关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而不拘泥于会计核算制度适用性选择的一般顺序。现就施工企业选择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有关适用性问题简要分析如下。

    一、施工企业执行的主要会计核算制度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3)27号)规定,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施工企业于2004年1月1日起同时执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不再执行财政部1992年印发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另外,财政部1998年6月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财会字(1998)25号),于1999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公司执行,其他企业可暂不执行。所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施工企业除需同时执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外,还可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起须执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而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彭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所以,已上市的或有意选择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施工企业,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财政部于2006年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是在对财政部1998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修订和完善的基础上完成的,两者没有实质性差异,只是新准则规定计提建造合同预计损失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而不是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二、会计核算制度间存在的主要差异及实务中执行的适用性分析

    在具体工作中发现,《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准则")存在不一致的规定,如果要同时执行"办法"及"准则",则存在具体选择适用何种规定的情况。

    (一)"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对冲结平的时点不同

    "办法"规定,工程施工合同完工后,将"工程结算"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对冲,而"准则"规定,"工程结算"是"工程施工"的备抵科目,合同完成并竣工决算后,"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

    笔者认为,由于目前建筑工程完工后长时间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情况较为普遍,虽然工程完工后已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但由于尚未最终办理竣工决算,"工程结算"和相应的"应收账款"无法最终确定。为了真实反映该项工程的完工及结算情况,选择采用"准则"的处理方法,待竣工决算后再作两科目的对冲结平为妥。

    (二)转销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的处理不同

    "办法"与"准则"均规定,设置"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明细科目(按施工合同设置明细账),核算工程施工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但两者在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的转销时点及会计处理方面的规定存在差异。"办法"规定,合同完工确认工程合同收入、费用时,应转销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贷记"管理费用"。而"准则"则规定,在建合同完工并竣工决算后,将"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的余额调整"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第3篇:建筑企业会计准则范文

账外土地使用权究竟是否应该入账?

在我国,许多国有企业没有将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在账面上予以反映,从而使得土地使用权长期游离于账外。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究其原因,这些国有企业所占用的土地是其原先成立或经营过程中由政府行政无偿划拨,而原先的会计制度并未严格要求企业必须将这些无偿划拨的账外土地作为资产进行核算。但随着改革开放,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与日俱增,对土地使用权规范核算的要求也日益强烈。如果企业存在无偿划拨形成的账外土地使用权,究竟是否应该将其作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入账呢?

一些会计同仁认为,如果企业不将无偿划拨形成的账外土地使用权列入账内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则造成事实上属于企业的资产(权益)游离于账外,有违会计核算必须全面真实反映企业资产和权益的基本原则,而且计人无形资产后企业还可以按规定摊销计入成本,可谓一举两得。但是,由于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对此问题均未能明确,使得账外土地使用权究竟是否应该入账以及如何入账成为问题。笔者认为,对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土地使用权游离账外的问题,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虽然没有明确如何进行规范的会计处理,但原2001年起实施的《指南》对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账外土地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如果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原先未入账,应先按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将土地使用权确认为无形资产。之后,再将该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一次性地计人房地产开发成本”。在此规定下,如果企业要改变所占用账外土地的用途,则必须先去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后,再以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作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成本予以入账,最后再根据土地的具体用途处置土地使用权。笔者认为,此规定并不违反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精神,所以,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完全可以参照此规定执行。而且,此与税法规定必须按实际取得的成本作为计税成本的要求完全一致。

但是,在日常实务中,一些企业出于各种目的在聘请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后,或将没有入账的土地使用权列入账内,或调增原已在账面反映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税法对此的规定是,如果企业按评估价值将没有入账的土地使用权列入账内或调增账面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除非税法有明确规定,否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由此可见,在一般情形下,企业不可以随便将土地使用权评估入账或调增原账面土地使用权价值,也不得按照评估价值或调增价值在税前计提折旧或摊销。当然,企业可以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在进行清产核资、股份制或其他类型的改造、改组时,根据评估价值调整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包括增值和损失),但必须注意的是此时确认有关评估资产计税成本的仍然必须是企业取得相关资产时的实际成本,如果不是,即使企业将有关资产按照评估值计入账内并对资产进行了税前扣除,仍必须按照实际成本进行纳税调整,即不管评估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的入账价值如何,其计税成本必须是企业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或征地费)及相关费用。所以,当企业对原先拥有的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有自用以外的其他用途时(如合作建房、转让、合资投资等),必须在先到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在按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将土地使用权确认为无形资产后,才可以据此进行正常的会计处理和税前扣除。

还需要说明的是,一些企业明明知道土地使用权不可以随便入账,也不可以随便评估增值,但为了增加企业的资产规模或出于投资或被投资的需要,往往采取“虚晃一枪”的曲线救国方法,如以需要用土地使用权投资或以为了吸收投资为由将账外土地使用权评估入账甚至在税前摊销扣除,当问及有关投资事项时,再以投资没有谈成功为托辞搪塞,而土地使用权却在不经意间被“名正言顺”地享受“税前扣除”,这是严重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和税法的行为。

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

低于土地使用权年限怎么办?

大家知道,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往往总是低于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如征用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是50年,而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仅是20年,则土地使用权是按照20年的年限摊销,还是按照50年的使用期摊销?如果房屋、建筑物报废,而土地使用权未到期1其所占用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是一并摊入成本并税前扣除?还是按尚可使用年限保留相应的价值?对这些问题究竟如何处理,笔者从三个方面分析如下。

1,《企业会计制度》下的处理。

在日常会计实务中,许多企业在将土地使用权成本一次性全部转入所建房屋或建筑物的成本后,即按照固定资产原值(含土地成本)全额计提折旧(即以折旧的名义全额摊销土地成本)'根本不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的问题,从而使得土地成本与房屋建筑物成本同时摊销完毕。财政部《实施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财会[2001]43号)规定:“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在预计该项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如果公司将土地连同地上房屋、建筑物一并出售的,按其账面价值结转固定资产清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三点:一是企业应计入房屋、建筑物成本的土地成本是按照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平均每年应摊销的金额乘以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计算的,而不是在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内将所征用土地的全部成本平均摊销;二是因土地所有权使用年限大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而摊余的价值要作为固定资产的净残值预留,并在房屋、建筑物折旧完毕后继续以折旧的名义摊销,直至摊销完毕或在处置房屋、建筑物时转出;三是在房屋、建筑物报废后,还要将相当于尚可使用土地使用权的摊余价值计入无形资产或后期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成本,并按规定进行摊销或计提折旧。

由此可见,在会计制度下,虽然土地使用权的成本从形式上并入了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的价值,但对其中的土地使用权成本应提取的折旧额仍以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应摊销的金额为依据,即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仍是按土地使用

期限摊销。

2,《企业会计准则》下的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另外,《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从上述两规定可以看出两点:一是会计准则改变了会计制度规定的将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建造房屋、建筑物一并计人固定资产的方法,规定将房屋、建筑物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确认为无形资产,对建造的房屋、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分别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科目核算;二是房屋、建筑物的折旧与房屋、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摊销互不相干,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折旧完毕后,不管报废与非,只要土地使用权没有到期,土地使用权仍按剩余使用期限和未摊销完毕的成本继续摊销,直至摊销完毕或处置土地使用权。

另外,还必须注意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对企业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难以合理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的,应全部作为固定资产的后续处理没有明确。笔者认为,此情形下,如果未来建筑物折旧完毕,但仍在继续使用,则不再计提折旧;如果建筑物报废而土地使用期限未到,则在处置报废建筑物时,应按名义金额象征性地保留人民币1元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成本(不再摊销)’直至最终使用期到期时转销该成本;如果继续在尚未到期的土地上构建建筑物,则不再考虑土地使用权的成本问题,仍按名义金额保留1元的土地使用权成本,直至最终使用期结束;如果对外处置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则按对外出售、转让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4篇:建筑企业会计准则范文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3)已出租的建筑物。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等。

(三)投资性房地产在企业所得税上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在会计上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在企业所得税上确认为无形资产,应按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后续支出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处理比较

(一)投资性房地产后续支出新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如果该支出将会引起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而且该支出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就应该将其资本化,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如果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在发生的时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三)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比较

对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管理的建筑物发生的后续支出,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规都做出了规定,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但对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管理的建筑物发生的后续支出,资本化处理和费用化处理的判断标准,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不同。

三、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一)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确认

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投资性房地产,平时不计提折旧,也不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问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确认。

(二)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部分一致

1.没有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基本一致

会计准则规定,在成本模式下,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计提折旧或摊销。如果没有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基本一致。

2.存在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不一致

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进行处理。需要对其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并根据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其具体做法与固定资产准则和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一致。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损失不允许扣除。

四、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一)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1.企业将原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没有提取减值准备),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基本一致。

2.企业将原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已提取减值准备),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不一致。

3.企业将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不一致。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转换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二)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1.会计准则规定

新会计准则规定,在自用房地产或存货等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根据转换后的投资性房地产所采用的计量模式分别加以处理。在转换后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进行计量的,将转换前资产的账面价值直接作为转换后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价值。在转换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的,按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人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作为资本公积计入所有者权益。

2.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3.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无论企业采取成本计量模式还是采取公允价值计量形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价,企业所得税处理为:(1)当期确认视同销售;(2)按开发产品公允价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的原始计价。

五、投资性房地产处置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新会计准则规定,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性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人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让,按取得收入与计税成本和相关税费进行配比的差额确认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在增加会计上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之初,应记录企业所得税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原始计税成本;在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记录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土地使用权的摊销额和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同时记录会计和税收处理的差异。

参考文献:

[1]《会计》.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税法》.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经济科学出版社.

[3]高立法,赵桂娟,张建伟.《企业会计准则与涉税处理精解》.经济管理出版社

第5篇:建筑企业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施工企业 会计核算

2006 年2 月财政部正式新的会计准则体系,规定新会计准则体系执行的时间为2007 年1 月1 日。新会计准则的问世标志着我国已建立起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充分协调,实现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新的跨越和突破,对企业及企业的会计核算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分析新会计准则对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的影响也具有现实意义。

一、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特点

施工企业与其他行业相比,其生产的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等都具有区别与其他企业的显著特点,因此其会计核算体系就会具有与其他企业会计不同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一)工程价款独特的结算方法

施工项目的建设期一般比较长,而且工程造价都比较高,资金占用较大,循环利用率偏低。施工生产的长期性决定了对工程价款的核算应该采用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等会计核算方法,以便能够及时的收回垫付的工程款,提高资金的周转速度。此外,由于施工周期长,对于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在会计核算时应根据工程的完工进度,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分别计算和确认各年度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和工程施工费用,以确定各年的经营成果。

(二)施工生产因流动性大,施工企业多采用分级管理、分级核算

施工生产的流动性决定了施工管理要随工程地点的转移而流动。因此,施工企业在组织会计核算时,要适应施工分散、流动性大的特点,采用分级管理、分级核算,使会计核算与施工生产有效结合。同时,做到对施工工具、材料物资、临时设施的有效管理和核算,使会计核算与施工生产不脱节。

(三)施工生产的单件性和建筑产品的多样性决定了施工企业应单独计算每项工程成本

每一项建筑产品都有其特定的用途和建设要求,千变万化的施工条件和不同地理环境会对施工产生影响,使施工生产产生很大差别。这就决定了施工企业不能根据一定时期内发生的全部施工生产费用和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单位成本,应该根据承包的每项工程分别归集生产费用并对其生产成本进行单独计算。此外还应该针对不同的核算对象,严格遵循收入和费用配比的会计准则,将施工生产费用进行归集和分配等。

(四)施工生产影响因素的不可控性决定了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应该考虑自然力影响

施工企业工程项目一般来说都是在露天施工,受天气影响较其他企业来说比较大。因此,会计核算时应该考虑四季天气变化对施工机械、原材料及其他生产物资的腐蚀和自然损耗造成的损失,还应考虑到天气变化致使停工时会计核算的问题。

二、新会计准则对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新企业会计准则是我国会计改革的重要创新。新准则体系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首次构建了比较完整的有机统一的科学会计准则体系,也从不同方面对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产生深远影响。

(一)新会计准则对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消极影响

原会计制度规定了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可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2007年出台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存货的计价方法进行了变革,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先进先出法与后进先出法相比,其在会计成本核算时考虑的是最后购入原材料的成本价格。对于存货较多、存货周转率较低的公司而言,采用新的存货记账方法后,其毛利率和利润将出现不正常的波动。

新会计准则体系一改以往谨慎稳健的作风,较多的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方法, 可能会对施工企业的资产重估产生影响,使得会计信息真实性风险提升。公允价值,是会计计量新形式,指的是公平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所涉及的金额。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运用是有一定的前提条件的,即会计人员能够获得可靠的公允价值,但有待完善的市场经济机制和地域之间的价格差距都影响了公允价值的确定,对会计信息质量产生不利影响。当公允价值不能直接获得时就需要借助价值评估技术进行评估,但采取的评估技术不同就会降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同时也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当公允价值损益被确认为当期损益时,就容易被企业用来操纵利润,严重降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按照新会计准则中建造合同的规定进行核算,对企业损益有一定的影响。首先,从长期来看没有什么影响,但会影响短期内的企业损益。新会计准则中建造合同规定预计总成本大于预计总收入时要将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且期末要计提建造合同损失,这些会影响短期内的企业损益;其次,实施建造合同主要是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费用,这样会使建造合同施工期间的利润比较平均,如果工期比较长的话,则很难反映施工期间某一时点的真实损益。实际上建造合同施工期间各个阶段的毛利率是不相同的,成本投入与完工程度经常不是一种严格的对应关系,而完工百分比的运用则对其核算形成制约,致使合同期间内某一时段的利润不真实,对拥有众多建造合同的大型施工企业来讲有时会形成很大的差异。

第6篇:建筑企业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周转材料业务;准则;小企业

在近几年的发展中,国家的一些优惠政策开始偏向于中小企业,在最近一段时间,有关小企业的优惠政策不断增加,这就从侧面反映出小企业的经济发展已经引起了国家的注意,必须通过一些手段和方法让小企业的经济更好的发展,避免偏离的情况发生。对于小企业而言,周转材料业务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现阶段的周转材料业务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的会计处理工作,是为让小企业通过一些较为简单的工作,实现较好的经济发展。本文就此进行一定的讨论。

一、周转材料概念

对于周转材料业务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的会计处理工作来说,要想在实际的工作中获得一个较好的效果,首先要对周转材料的概念了解的较为清晰,从客观的角度来说,小企业的周转材料是小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且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各类材料。小企业的周转材料主要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小建筑企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由此可见,周转材料能够通过一些简单的业务方式,提供给小企业较大的利润,并且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要求较低。

二、周转材料核算涉及的科目

(一)“周转材料”的科目

在近几年的发展中,周转材料已经成为了各个企业的必用物品,而小企业为了能够在周转材料上获得更大的经济发展,根据市场的需求和实际的社会发展情况,不断的增加着周转材料的科目,不知不觉间形成了一定的良性循环。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周转材料的科目主要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小企业(建筑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需要注意的是,小企业持有的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也可以单独设置“1412包装物”、“1413低值易耗品”科目进行核算。如果包装物数量不多,则不必设置本科目,而将包装物并入“原材料”科目核算。

(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对于周转材料而言,在理论上,“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是用来核算小企业采用周转材料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额。由此可见,“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对于“周转材料”业务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在本文中,主要对材料成本差异项目的结构进行一定的阐述,简单来说,所谓的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指的就是借方登记小企业验收入库材料发生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差异,和出库周转材料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三、周转材料的会计核算

(一) 周转材料出库的会计处理

在进行周转材料会计处理工作的时候,必须要遵守一定的准则,首要的准则就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周转材料业务而言,现阶段的一些方式方法并不是特别的规范,而且没有达到《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这就在客观上对小企业的经济发展造成了很大的消极影响。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小企业生产、施工领用周转材料,通常采用一次转销法,按照其成本,分别计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的借方,以及“周转材料”科目的贷方。销售过程中,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成本计入“销售费用”科目借方,以及“周转材料”账户的贷方。周转材料出库的时候,必须做好详细的记录。从主观上来说,会计处理只是一个名头,最重要的将实际的工作做好,比方说成本、管理费用、周转材料的科目等等,这些才是会计处理工作的重点。在将来的工作中,一定要精细化的进行。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周转材料核算

对于周转材料业务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的会计处理工作而言,小规模纳税人的周转材料核算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环节,从客观的角度来说,小规模纳税人的周转材料核算与一般的核算工作有一定的不同,虽然同样要遵守《小企业会计准则》,但在具体的工作层面,有自己的一套方式方法。比方说,小规模纳税人周转材料的核算在一般的情况下,并不会涉及所谓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的明细账户,因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周转材料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同时在经济效益上也与一般的周转材料业务有一定的不同。一般情况下,小企业会设置一些账户,例如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这样不仅便于核算,同时能够将工作较好的进行。还有一个工作是没有办法忽略的,那就是购进周转材料的增值税,需要计入周转材料成本,这种方式对于今后的工作而言,具有较大的积极意义。

四、周转材料业务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的会计处理

在周转材料业务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的会计处理工作中,必须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特点有所了解,这样才能达到一个理想的效果。比方说,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允许增值税抵扣,与税法保持一致。从上述的这些特点来看,《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周转材料业务进行了良好的磨合,能够从多方面保证小企业的利益。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考虑税法规定,需要合理确定资产使用寿命和净残值、折旧方法。不再计提各种减值准备,也是与税法保持一致的体现。

总结:本文对周转材料业务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的会计处理进行了一定的讨论,从现有的情况来看,周转材料业务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小企业也因为这项业务获得了较大的改变。对于《小企业会计准则》而言,也越来越完善,相信在将来的发展中,相关工作一定会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参考文献:

[1]司晓红,续小红.新旧会计准则下对子公司超额亏损会计处理的比较分析[J].财会研究,2007(08).

第7篇:建筑企业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适用范围;研究

一、前言

为了应对通货膨胀带来的财富流失,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投资,以便实现价值保值或者增值的目的。其中,房地产投资是目前国民投资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对抗通货膨胀的有效途径。2007年1月1日起,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号--投资性房地产》等相关内容,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方式和方法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这部分内容也是《企业会计准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房地产企业的会计实务处理工作有着指导作用。

根据笔者在会计事务所的实际操作工作过程可知,《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际操作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财务理论和财会实践工作之间的衔接性不强。根据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要求,我们在开展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工作时,首先需要明确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做好投资性房地产的界定工作,同时要了解投资性房地产的适用范围规范并要对不适用范围进行明确界定,以便为房地产会计准则适用范围的合理确定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内容介绍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了赚取租金或者是为了实现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产资产。同时,投资性房地产是一种投资方式,具有稳定性和较高收益性等特点,对资本有着较强的吸引力。由于房地产企业的投资回报率相比其他行业而言比较高,因此投资者更加偏好于将资本或者人力资源等具有稀缺性资源投入房地产行业,从而进一步抬升了房地产的投资率,对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但是对整个社而言却是缺乏效率的。投资性房地产的适用范围的具体规范主要有三点,即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根据国际性的会计准则中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界定可知,其具体规范为主要有四点,即为长期资本增值而持有的土地,不包括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为短期销售而持有的土地;尚未确定未来用途的土地,如果企业将其持有的土地用于自用或者是用于正常经营过程中的短期销售,这种情况下,企业持有的土地属于资本增值部门;第三种情况是报告企业拥有并在一项或者多项经营租赁下租出的建筑物;第四种是准备在一项或者多项经营租赁下出租的空闲建筑物。由上述国际性的会计准则中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界定规范可知,我国会计准则中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界定和国际性的范围界定有着明显的不同。

三、对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适用范围的研究分析

(一)对“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分析和质疑

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性会计准则中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界定规范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和国际通行的土地管理制度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我国的土地所有制与国际土地所有制有着本质性的区别,我国企业持有的房地产产权是不完全的产权,企业不具有所有者的主体资格,持有的地产产权仅仅指土地使用权,并不实质性的享有土地所有权。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可知,为赚取租金或者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产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界定范围,我国企业对土地并不享有所有权,仅仅享有使用权,因此不管企业以何种形式有偿获得土地使用权,从本质上而言都是租赁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对土地的租赁具有一定的使用期限。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使用权为70年。针对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可以采用两种方式赚取租金,第一种是将地产使用权分期出租,其他企业难以对这种少于70年的地产使用权进行房产开发,这种分期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在现实中具有不可操作性。第二种是企业一次性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企业,在完成转租之后企业将不再具有该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在财会理论中不应该将其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计量,但是其对会计实务并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二)对“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的分析

从会计学原理上,对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这一界定标准是合理的,符合会计准则中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其操作性和可实践性比较强。但是,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可知,该条定义和规范在法理上并不具有可操作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可知,企业不得倒买倒卖地皮从中获利。但是企业如果长期持有土地,并在土地使用权增值后将其一次性转让土地使用权,在法理上违反了国家关于土地交易的法律法规。企业持有土地使用权而不使用,只是等待期增值之后一次性出租,这样就会带来土地使用权长期闲置行为的发生。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之后,我国对土地利用进行总体规划,并对土地的用途和使用进行规定,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要严格按照总体规划土地的用途,并规定企业不能将土地使用权长期持有而不使用土地。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从企业会计准则角度分析这种投资行为是合情合理的,因此我国确定存在大量投机性行业,为房地产市场上的权力寻租提供可趁之机。

(三)对“已出租的建筑物”的分析与质疑

根据前文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界定规范可知,我国《会计准则》对投资性房产和投资性地产有明确的规定,其内涵与外延具有一致性。其中,对投资性地产的规定和界定主要是地产的使用权属性,指的是地产的经济属性,对房产的界定主要是对房产的物理属性进行界定。房产与地产是经济学属性,是一种经济权属,这种属性具有排他性。《会计准则》 所规范的投资性地产,是规范的土地使用权,规范的是其经济的社会属性。而规范投资性房产时却主要是房屋的物理属性。我国投资性的房产适用范围不应该将房屋扩大到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根据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土地管理制度可知,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其地上建筑物基本上都属于公共设施或者是国家垄断经营的建筑物,这类建筑物对企业来说基本不能作为企业投资性房产的目的物。

我国的房产虽然已经是商品化,但是对于住宅用的民用商品房,企业是不能够将其作为投资性房产使用或者进行投资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企业不能够大量购置住宅商品房作为投资性目的,也不能将商品房用于出租赚取租金。企业在房地产建成后不能长期持有或者不销售,住宅新的商品房对企业而言是不具有投资性的,因为企业投资性房产其适用范围,不仅不能扩大到地上所有建筑物,而且不能适用于全部房产。商业性房产可以作为投资性房产,比如写字楼、办公楼或者旅馆等,这种商业性的房产属于投资性房地产范畴。企业或者个人如果要开展投资性房地产赚取租金或者是实现价值增值,可以针对商业性房产进行投资,而不应该对住宅用途商品房进行投资。企业和个人在开展投资性房地产行为时,应该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投资活动,提高投资活动的合法性,保证收益的渠道正规性和收益的稳定性。

四、结语

投资性房产的适用范围比较明确,会计准则应该根据我国目前的房地产的实际情况进行完善,可以将企业持有并增值后转让的商业性房地产所有权合法化。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投资性房产的范围;企业或者个人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投资性房产,但是这与我国土地管理法规相抵触;我国缺乏可用于长期投资的投资性房产市场。我国相关的会计准则与国际性的会计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界定具有较大的差异,由于我国土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时限性,土地使用权的时限仅仅只有短暂的70年,因此随着时限的临近,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将会随着时限呈现降低趋势,其投资的价值反而越来越少,我国对房产的投资具有中国特色的时限性。

参考文献:

[1]殷爱贞,耿彦军.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J].财会月刊,2008(17).

[2]唐海鸥.对“房地产”概念的会计学定性分析[J].财会月刊,2015(06).

[3]陆惠文.投资性房地产纳税会计处理分析[J].福建质量管理,2016(02).

第8篇:建筑企业会计准则范文

[引起争议]对上述支出作何会计处理呢?公司的几名财务人员有着不同的见解:

张会计:应当将上述支出全部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完工后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下的“房屋类”明细科目14410万元,按照房屋的预计使用年限计提折旧费。

王会计:应当将上述支出中的土地出让价款4500万元计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进行摊销;剩余9910万元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52程完工后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下的“房屋类”明细科目,按照房屋的预计使用年限计提折旧费。

李会计:应当将上述支出中的土地出让价款4500万元和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耕地占用税、耕地复垦费、契税及其他相关税费等630万元,合计5130万元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进行摊销;剩余9280万元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完工后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下的“房屋类”明细科目,按照房屋的预计使用年限计提折旧费。

赵会计:赞同李会计对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但建议应当将剩余9280万元在工程完工后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下的“房屋类”明细科目9000万元、“道路”60万元、“围墙”20万元、“喷泉假山”100万元、“树木”100万元。对房屋、道路、围墙、喷泉假山、树木按照不同的预计使用年限计提折旧费。

田会计:同意赵会计对土地使用权及房屋、道路、围墙、喷泉假山等工程的会计处理,但认为赵会计将树木绿化成本100万元单列为“固定资产――树木”科目并按照预计使用年限计提折旧费的做法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鉴于该企业系工业加工企业,虽然响应政府号召为创建园林式工厂植树绿化支出100万元,但该支出也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的规定,建议按照现行通行的做法将该树木绿化工程支出100万元在工程完工后列入或通过长期待摊列入“管理费用”科目。

[深入剖析]针对以上几位财务人员争议,我们现做如下财务分析:

1、《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与新《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房产价值构成的差异:《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小企业会计制度》在“无形资产”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亦明确规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目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

《应用指南》在“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中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人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由此可见,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其房屋建筑物的账面价值在《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中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而在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中不包含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由此会导致实施从价计征的房产税税额前者高于后者,如采纳张会计的观点比王会计的观点导致企业每年多交纳房产税:(原值14410-原值9910)×80%×1.2%=43.2(万元)。显然,如因执行会计标准的不同而导致企业房产税税负的不同有失税法的公平原则,需要财政部、国税总局对实行从价计征的房产税的原值构成做出统一明确的新规定,以确保税法的公平原则。当然,目前非上市公司只能按照相关规定选择其适用的一种会计标准执行。

2、《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因此李会计认为,企业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相关税费630万元应当计入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

而王会计认为,《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在“在建工程”科目的账务处理中指出,“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及应负担的税费等,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不计人在建工程成本,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那么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除土地出让金以外的其他税费是否计入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在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的讲解中并未提及。《企业会计制度》(P21页)规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因此王会计认为,企业支付的除土地出让金以外的其他税费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不计入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

由此可见,上述王会计的观点比李会计的观点会导致企业“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少计列630万元,而“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多计列630万元。当然,由此会导致企业在房屋使用期内每年交纳房产税的差异:630×80%×1.2%=6.048(万元)。

3、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会计将厂房与道路、围墙、树木绿化等工程成本统一计人了“固定资产”科目下的“房屋类”明细科目,加大了房屋的原值,造成企业多计算交纳房产税,如按上述李会计的观点比赵会计的观点造成企业每年多交纳房产税:(原值9280-原值9000)×80%×1.2%=2.688(万元)。

第9篇:建筑企业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核算;建议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5-0069-02

会计准则的执行是检验会计准则质量的唯一标准。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作为《企业会计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自颁布以来,被上市公司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广泛采用,该准则同时也体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趋同的精神。该具体准则规范了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该准则实施六年来,通过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还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有待进一步完善该具体会计准则。

一、投资性房地产概述

房地产作为一种稀缺性的资源,在社会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人居环境的改善等各个方面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房地产行业已经造就了我国经济发展的辉煌。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对持有的房地产一方面用于自身生产及存货对外销售,另一方面还利用房地产赚取租金及资本保值增值。上述针对房地产的收益活动,还可能成为影响个别企业盈余的主要经济业务。此外具有投资性质特征的房地产和原来划分为固定资产的自有房屋建筑物及作为存货的房屋在用途、状态、持有目的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但在2006年之前,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及准则制定的制约,在我国的会计准则中,没有界定自用房和出租房的定义,没有区分自用土地使用权和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全部放在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中,基本上采用历史成本进行计量。因此经济的高速发展,投资性房地产业务的增多,客观上要求对具有投资性的房地产进行界定和区分。

2006年我国出台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弥补了这一空白,明晰了投资性房地产的内涵及其内容。

(一)房地产的内涵

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固着在土地、建筑物上不可分离的部分及其附带的各种权益。房地产由于其位置的固定性和不可移动性的特点,在经济学上又被称为不动产。它可以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土地(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房地合一。在房地产拍卖中,其拍卖标的也可以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土地(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房地合一状态下的物质实体及其权益。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界定

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自用房地产、存货及不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自用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二、投资性房地产处置账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企业会计准则》(2006)为区别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将投资性房地产单独作为一项资产列示,为利益相关者使用会计信息更好地进行决策提供依据,同时规定企业在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过程中,采用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计量模式,企业可以依据自己的实际状况自行选择。

在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及后续计量、处置和披露等阶段中,笔者认为,在投资性房地产处置这一环节,其账务处理上仍存在一些问题。依据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中处置投资性房地产的账务处理,笔者认为不妥,有待进一步商榷。具体原因如下。

(一)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时,已不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即企业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的目的,是为了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然而处置投资性房地产,表明企业不再将此房地产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对于企业而言已经改变了其持有房地产的最初目的,不满足准则中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其房地产应终止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损益不满足收入和费用的定义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准则中的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活动或者相关活动。据此可理解为:该活动的发生应与企业的经营活动相一致;该活动应为企业主要的、经常的或与之相关的活动;该活动过程是企业正常的经营过程;该活动应具有持续性和可控性。非日常活动是指日常活动以外的、不经常发生的、偶发的活动。刘玉廷(2007)在《关于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一文中指出:“收入或费用突出日常活动,只有企业日常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才构成营业收入或成本,非日常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属于利得或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支出。”处置房地产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并不是主要的、经常的、持续的、与其经营目标相关的活动,而是一项非日常活动。因此其处置损益不属于企业日常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即不属于收入或费用的确认范围,不应在其他业务收入或成本中核算。

三、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账务处理的建议

(一)利得和损失的诠释

利得,新华词典释义为:利益。最早在汉代,已出现“利得”一词,如焦赣的《易林・需之丰》:“柔顺以居,利得过倍。”而郭沫若在其《羽书集・告国际友人书》中写道:“日本的军部自从中东之战、日俄之战,屡次的大战役获得了胜利以来,他们只知道战争的利得,不知道战争的惨祸。”①

利得在会计上的应用,体现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的规定: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利得,也可以认为是资本的时间价值的实现,例如房子买了之后升值,股票买了之后升值,这种情况下都应计算为利得,利得通常需要通过变现之后才能真正实现。与之相反的概念则是损失。

损失,依据新华词典释义为“没有代价的消耗或失去”或“没有代价的消耗或失去的东西”②在汉代已出现损失一词,例如《后汉书・和帝纪》中:“今年秋稼为蝗虫所伤,皆勿收租、更、刍;若有所损失,以实除之,馀当收租者亦半入。”③同样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规定: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由上述对利得和损失的解释及会计上的应用可知,利得与损失和会计上的收入、费用具有本质的区别。首先,是利得与收入不同。

1.概念范围不同。收入与利得的区别是广义的收入含有利得,但是利得和狭义的收入是不一样的,收入是日常活动产生的,而利得是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收入如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利得则如出售固定资产等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收入记入利润,而利得则分为两部分,一部分通过营业外收入计入利润,而另外一部分则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

2.利得通常从偶发的经济业务中取得,属于那种不经过经营过程就能取得或不曾期望获得的收益。

3.会计处理方式不同。在会计中,区别收入与利得是一个列示和编制报表的问题,收入和费用通常以毛额列示,利得与损失通常以净额列示,即利得要扣除有关的支出,损失要扣除有关的收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其次,是损失与费用不同: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会计中的损失是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二)投资性房地产处置应计入利得和损失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持有房地产如果不是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则其应分别属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投资性房地产其实是由于企业持有目的而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当中分离出来单独核算的资产,抛开企业的持有目的,二者的特征是没有区别的。而且处置房地产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并不是经常的而是偶发的活动,因此其处置损益不属于企业日常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即不属于收入或费用,而应属于利得或损失。再者,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的损益计入营业收入和成本,容易被企业管理层用来粉饰财务报表,虚增企业营业利润,会给财务报表的使用者传递错误的信息,致使企业利益相关者不能正确评价企业的现状,损害企业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

鉴于以上所述,根据2006年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中规定的投资性房地产、收入和费用等相关定义及内容,笔者认为在决定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应首先终止确认投资性房地产,将其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中进行核算;其后再按固定资产准则或无形资产准则进行核算,将其处置净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核算比较稳妥。

这样一来,既符合了投资性房地产和收入、费用的相关规定,又还原了营业利润的本来面貌,堵塞了粉饰营业利润的一条渠道,从另一个层面,使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增强。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