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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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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

第1篇:民间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范文

[关键词]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企业会计会计准则

一、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趋同的背景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在我国被称为预算会计,传统意义上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是与企业相对的另一种社会组织形式,两者因性质的截然不同而归属于相对独立的领域,世界多数国家均采用分别制定相应的会计准则规范两者的会计活动这一模式。站在理论的角度,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和企业是“泾渭分明”,各成一体的。但实际操作中,将两者严格限定在各自的归属范围内相当不易,即使在会计准则发展典范的美国,两类会计准则也未能把企业和非营利组织严格划定在各自应规范的范围内。

就我国目前来说,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发展完善,非营利组织已逐步走入市场,开始利用自身的一些优势举办企业性组织,与公共部门、企业一同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国家也允许并鼓励非营利组织将技术产业化,对外开展有偿服务,而同时,有些企业也开办学校、医院等公益性组织,使企业的某些业务已具有明显的非营利性。这些变化表明,企业与非营利组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交互发展形式,二者的界线已经突破了传统认知而变得模糊起来。而另一方面,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界线的“模糊”也给不少非营利性机构提供了制度空隙,以牟取暴利。大量事业单位创办了各式各样的营利性组织,但同时还享受事业单位的特殊优惠。这一现象在教育领域内尤其突出。

计划经济遗留至今的一个结果就是:事业单位在整个非营利组织中占据着主导地位,但近年来,事业单位已逐步走向企业化和民营化,许多事业单位已经是不折不扣的企业。如果还是依照“非营利”来加以规范,则结果对于准则制定者和准则遵循者来说,可能都是背离了“效益最大化”的目标的。

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趋同的可行性

我国的会计准则可分为企业会计准则、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三个部分。同时,我国会计规范的特色之一在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并存,采用的是“准则+制度”的规范模式,即企业会计具体准则主要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行为;非营利组织会计以基本准则为原则性规范,以会计制度为具体规范;非股份制企业和政府会计采用会计制度的规范模式。我国将企业会计与政府会计划开来是完全必要的。因为在市场经济国家中,企业不可能承担政府职能,政府也不可能直接经营企业。企业与政府的会计目标和会计对象不同,业务性质和范围也不同,需要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但是把企业会计准则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截然分开,各自单独制定一套“基本会计准则”,则并非是完全必要的,值得进一步的探讨。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所规定的原则、方法,会计科目、报表体系结构等,都与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内容比较接近。企业会计准则框架结构、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会计核算的四个基本前提等,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完全相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绝大部分适用于非营利组织会计,如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核算基础、对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遵循谨慎性原则等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计要素中,资产与负债要素包括的会计科目几乎与企业会计制度相同,且两大类具体会计科目涉及的经济业务的处理方式也与企业会计制度相差无几;净资产类、收入费用类会计要素包含的会计科目实为基于非营利性组织的业务特点。关于会计报表,非营利性组织需要编制和提供的报表仍然有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而其应当编制的业务活动表的结构实质上与单步式利润表是相同的道理。以上分析表明,企业会计准则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共性远远多于个性,两者“合二而一”,不仅有理论基础,而且在会计实务中也是可行的。

在西方国家,企业会计准则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产生合并的趋势也十分明显。早在1985年,FASB了既适应于企业,也适应于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表要素》,并撤销了1979年由AICPA、仅适用于非营利组织的《关于某些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与会计报告的意见公告》。近几年,美国财务会计基金会也注意到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两者合并的趋势,要求FASB成为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唯一合法机构,为合并企业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提供保证。

第2篇:民间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范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我国非企业会计的环境发生了三大变化:财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稳步推进、民办非营利组织日益壮大。在这种形势下,非企业会计改革势在必行。目前,我国非企业会计仅限于预算会计的范畴,结构体系不健全,适用范围狭窄,会计信息难以满足客观需要。

依据会计主体是否具有营利性,会计体系分为企业会计和非企业会计两个分支。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及我国成功“入世”,企业会计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先后建立了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得以完善。但是,非企业财务会计却未能适应其会计环境的变化而得到发展。因此,如何根据环境的变化,科学构建非企业会计组织体系成为推动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重要基础性问题。

一、我国非企业会计的现状分析

国际上,非企业会计多体现为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在我国非企业会计是指预算会计,主要包括财政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和国库会计等。这种预算会计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沿革了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预算会计体系,即分为总预算会计和单位预算会计两大分支。1998年的预算会计改革后,预算会计体系出现了一些变化:细化了单位预算会计,对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分别做出了规定,出台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除此之外,对基本建设单位、社保基金等特殊会计主体和特殊会计事项颁布了相应的会计核算方法和管理制度。

但近年来,会计环境的巨大变化,现行的预算会计体系的缺陷逐渐显现出来:首先,预算会计体系的结构不严谨。预算会计各组成部分之间协调性差,既存在交叉重叠,又存在空白之处,不同预算会计制度规定之间存在矛盾。这就造成预算会计所反映的财政资金、资源的占用和使用等情况不准确,影响财政预算管理的效果。

其次,预算会计主体的范围不明确。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我国事业单位组成复杂,其中大量事业单位代行部分政府职能,还有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具有企业的性质。因此,所有事业单位都适用事业单位会计显然不妥。二是缺乏对非营利组织的界定,特别是对民办非营利组织适用何种会计没有明确的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办非营利组织不断的壮大,已成为继政府组织和企业之后的重要社会主体,也是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由于民间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的捐赠,不存在财政资金的投入,所以民间非营利单位适用预算会计(事业单位会计)显然不合适。并且由于民办非营利组织具有非营利性,也不能适用企业会计,这就造成了会计体系上出现空缺。

再次,预算会计的信息不能满足公共财政的管理需要。公共财政顾名思义是为社会、市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国家财政,它要求国家财政管理从为政府自我服务转变到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上来。预算会计(政府会计等)作为财政管理的一个途径,也必须从以政府预算管理为中心转变到以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进行管理为中心上来。目前的预算会计是核算、反映和监督政府及行政事业单位以预算执行为中心的各项财政资金收支活动的专业会计,会计报告侧重于对预算收支的反映,忽略了对单位财务状况(包括财政资金、资源在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过程中的效益、效率等)等信息的反映。因此,预算会计与我国公共财政的要求不相适应。

最后,预算会计无法适应会计国际化的要求。预算会计作为会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避免的要参与到会计的国际化进程中来。随着我国参加国际组织和参与国际事务的增多,特别是政府海外筹资的增加,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对我国政府财政信息更加关注,预算会计作为提供财政信息的重要手段,它的可比性、可理解性受到越来越多的国际关注。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先后于1998年和2001年通过和修订了《财政透明度良好做法守则-原则宣言》和《财政透明度手册》,其核心要求是政府应当定期向公众提供全面并且真实的财政信息,并对公开财政信息的内容、程序以及如何确保这些信息的质量进行了具体规范。而我国现行的预算会计在结构体系、制度内容、会计基础、报告体系等众多方面与国际惯例存在很大的差异,这就阻碍了我国政府财政信息的提供和被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认可,难以适应会计国际化的要求。

二、科学构建我国非企业会计体系

(一)会计环境的变化对我国非企业会计体系结构的影响

纵观会计发展史,会计环境的变迁往往成为推动会计改革进程的动力。重新构建我国非企业会计体系,首先需要从分析会计环境入手。在我国影响非企业会计体系结构的几个主要环境因素有:

第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对非企业会计中的政府会计有重大影响。政府会计必须适应财政体制的要求,与政府管理体制、财政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方式保持一致。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公共财政的建立,对政府会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2000年后,我国陆续实施了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收付改革、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政府采购改革和绩效评价管理制度等,标志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已将重点从财政收入方面转移到财政支出管理方面来。因此,政府会计作为政府支出的重要核算手段,所肩负的任务更加艰巨。政府会计信息的种类需要更加丰富,信息的内容需要更加细化和精确,信息的及时性和有用性等质量特征需要不断提高。在公共财政体制下,政府会计应当满足以下几点要求:1.反映政府职能履行(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情况;2.反映政府部门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3.考察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4.反映政府采购的情况;5.反映政府资产、负债情况;6.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7.提供其他政府宏观管理需要的信息。

第二,我国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对非企业会计中事业单位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有重要影响。中国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是要建立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满足公共服务需要、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现代事业组织体系。对承担政府职能且不宜撤销的事业单位,应转变为政府部门;对公益性事务较少、可以改制为企业的,或者从事大量市场经营活动、企业色彩比较浓重的事业单位,应明确转变为企业;改革后公益类事业单位是我国事业单位的主体,这些事业单位性质特点是:非政府也非“二政府”、非企业也非准企业和非盈利也非变相盈利。可以看出,改革后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提供教育、医疗、科研、文娱、体育等公共服务,具有典型的非营利性,这一点与民间的非营利组织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可以与民办非营利组织共同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非营利组织会计必须提供(1)事业单位事业发展和公共产品、服务提供的成本效益情况;(2)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3)向资金捐赠者提供履行受托责任的情况(4)其他有用信息。同时,事业单位资金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政府拨款,这与执行预算的政府组织的特点很相似。因此,事业单位所适用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必须对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的预算收支等加以反映。即事业单位作为全国预算执行的一个有机部分,必须提供其财政预算的相关信息。

第三,市场经济下民办非营利组织的出现对非企业会计体系构建有很大影响。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公益事业都由国家包揽下来,基本不存在民办非营利组织,因此在我国会计体系中未对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做任何规定。然而,民办非营利组织不断壮大,“一方面可以弥补公共财政资金在公共产品投入上的不足,另一方面有助于促进和引导民间资金投入到公共产品的提供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因此,民办非营利组织的存在是非常必要的,其作用是积极的。这就要求非企业会计体系必须包含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笔者认为,民办非营利组织与事业单位具有很多的相似性,可以共同使用非营利组织会计。但是,从我国及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民办非营利组织不会成为发展社会事业的主要力量,与政府投资的事业单位相比,无论其在数量还是规模上都相差很多,因此,对于民办非营利组织而言它所适用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应当更加简单。同时,与事业单位不同,民办非营利组织无财政预算资金来源,它所适用的非营利组织会计也不需要反映预算收支等信息。

(二)我国非企业会计体系的构成

第3篇:民间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范文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我局苏财会字(20**)36号文件精神,现将2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凡在我市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统一样式、统一编号规则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包括注册和未注册人员)。

二、培训内容及课时的规定。

20**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必修科目和选修科目二个部分。必修科目的对象为全体会计人员。选修科目由会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一)必修科目

《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意见》。课时为4小时。

(二)选修科目

1、《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主要适应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执行范围单位的会计人员培训学习。课时为10小时。

2、《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主要适应于《村集体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执行范围单位的会计人员培训学习。课时为10小时。

3、《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课时为10小时。

4、会计职业道德。课时为20小时。

5、《小企业会计制度》。主要适应于小企业及小的企业化管理单位尚未参加过《小企业会计制度》学习的会计人员培训学习。培训教材为《小企业会计制度讲解》及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办法。课时为20小时。

6、《记帐管理办法》。课时为5小时。

7、《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课时为5小时。

8、参加**市财政局举办的纪念《会计法》颁布实施20周年会计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并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会计人员可视同完成本年度10个小时(合格名单将另行公布)。

上述课时包括各科目的考试时间。

本年度继续教育课时为24小时。根据继续教育实行二年为一周期进行考核的规定,如因特殊原因(详见《**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第三点)造成少修课时的,可并入20**年会计继续教育课时一并计算。

三、培训报名时间为9月20日—10月20日;培训时间为10—12月份;培训报名地点由各级财政部门确定公布。

四、基本要求

1、进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必须在办班报名前到财政部门进行登记。

2、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点要严格按要求组织培训,本着求真务实、对学员高度负责的精神,根据会计人员工作实际的需要选择内容,举办不同类型的培训班,使广大会计人员通过培训真正学到新知识,并有实效。要坚决杜绝不负责、乱收费、教学质量差、流于形式、走过场的培训。同时建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并按财政部门规定及时报送培训人员数据及培训情况。

第4篇:民间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范文

年报

1.增加《影视动画业务活动情况》(F102-9表、F602-9表)和《网络游戏业务活动情况》(F102-10表、F602-10表)4张表。

2.《会展举办或服务单位活动情况》(F102-8表、F602-8表)取消“在境内举办或服务国际会议个数”、“服务外省市在京举办的会议个数”、“服务外国及港澳台在京举办的会议个数”、“在外省市举办或服务的会议个数”、“在外国及港澳台举办或服务的会议个数”、“在境内举办或服务国际展览个数”、“服务外省市在京举办的展览个数”、“服务外国及港澳台在京举办的展览个数”、“在外省市举办或服务的展览个数”、“在外国及港澳台举办或服务的展览个数”10个指标;增加“国际会议个数”、“国际展览个数”2个指标;将“举办或服务展览累计面积(含室外展览面积)”调整为“在京举办或服务展览累计面积(含室外展览面积)”。

3.《服务业财务状况(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单位填报)》(F103-1表)取消“长期投资合计”、“长期债权投资”、“应付工资总额(贷方累计发生额)”3个指标;增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应付账款”、“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贷方累计发生额)”7个指标;将“短期投资”调整为“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负债合计”调整为“非流动负债合计”,“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调整为“住房公积金”。

4.《服务业财务状况(执行行政事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位填报)》(F103-2表)将“取暖费(降温费)”调整为“取暖费”。

5.《信息化情况主要指标》(F606表)更名为《信息化情况》;增加“拥有电子商务交易网站数”,网站1“名称”、“网址”、“电子商务交易金额”,网站2“名称”、“网址”和“电子商务交易金额”7个指标。

定报

1.《重点旅行社外联和接待情况》(F202-5表)取消“上年同期”数。

第5篇:民间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范文

[关键词] 民间非营利组织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新旧制度衔接 存在的问题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发展状况及所执行的会计核算制度

改革开放20多年来,社会生活最为引人瞩目的变化之一,就是出现了为数众多的“民间组织”。它们具有两个最基本的特征即:民间性和非营利性。主要包括民办的学校(含非学历教育)、医院、养老院、研究所、体育机构等。

虽然我国民间非营利事业在短时期内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一直没有一套针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制度,而是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运行,无法全面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活动的特点和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的要求。为了培育、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在保护他们合法权益时,也要加强对其管理和监督,财政部为规范民非组织的会计核算,于2004年8月18日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简称《制度》),要求适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自200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会计中介机构审计的依据

在审计实务中,会计中介机构执业注册会计师首先应当掌握和熟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各项规定,在接受委托进行审计服务时,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依据,依该制度作为会计标准进行审计,提供审计报告。 该制度的主要内容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的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

2.适用范围:《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3.四个会计核算的基本假设即:会计主体假设―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持续经营假设―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会计期间假设―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货币计量假设―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4.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与以往会计准则或制度把会计核算基础作为一般原则来规定不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将会计核算基础作为介于会计基本假设与一般原则之间的单独条文来规定,这充分说明了《制度》对会计核算基础重要性的强调。

5.十二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即:客观性、相关性、实质重于形式、一致性、可比性、及时性、明晰性、配比性、实际成本、谨慎性、区分资本性支出与运营性支出界限,以及重要性等十二条原则。

6.五个会计要素,并对各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作了具体规定。《制度》第二章至第六章对民间非营利会计要素及各要素的确认与计量做了具体规定,例如,资产要素中的接受捐赠资产、受托资产,负债要素中的受托负债,净资产要素中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收入要素中的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费用要素中的业务活动成本、筹资费用等,都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所特有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内容。

7.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即: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特点及其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要求其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三张基本报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等内容,以全面反映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8.规定了应使用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使《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

三、审计中出现的问题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但在审计2005年、2006年财务报表时发现大部分单位尚未执行新制度,未根据新制度的要求进行追溯调整,其账务处理和报表的编制仍沿袭原有的做法。各单位报表的格式不一,原执行的会计制度也不统一。

那么,在新旧制度衔接过程中,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规定,对现有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和盘点,明晰产权,建立固定资产目录,设置固定资产卡片,做好各项会计基础工作和执行新制度的准备工作;要建立健全各项财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对于清查出的资产报废、毁损、盘盈盘亏和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资产,以及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负债等,应当在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审计中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在账务处理上主要存在的问题:

(1)关于开办资金的问题

①审计中发现投资者实际投入的开办资金与账上反映的开办资金不符。主要表现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开办资金与财务账及报表反映的开办资金不同。如某单位经审验的开办资金为3万元,而财务账及报表反映的实收资本为188万元。这里可能涉及资产权属不清晰等问题。②收到开办资金未及时入账或挂往来科目。

(2)取得捐赠的账务处理问题。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中,捐赠(包括政府补助)往往是其重要的资金来源,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将企业接受的捐赠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其实质是将捐赠直接作为“净资产”确认。对于捐赠,应当确认为收入还是净资产,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认为,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符合收入的定义,应当将其接受的捐赠确认为收入,在业务活动表中予以反映,以完整地反映其收入来源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如果将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作为净资产确认,将会有很大一部分收入无法在业务活动表中反映出来,既不利于真实、完整地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活动情况,也不利于衡量管理者的经营业绩。

对于取得的捐赠,应当区分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分别进行处理。我国《制度》规定,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捐赠或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与此同时,《制度》又规定,当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者部分捐赠资产(或者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则应当就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3)固定资产折旧问题。在会计实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但是,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方面无法反映固定资产的损耗情况,导致资产价值和净资产价值的高估;另一方面,也使得民间非营利组织每期业务活动表中的成本、费用低估,不利于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营业绩。

2.在财务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缺少专职财务人员。很多单位没有专职财务人员,部分为投资者的亲属或聘请的兼职财务人员,尤以个人独资举办的单位财务管理问题为严重。财务人员往往只是对投资者交来的凭证进行整理,给多少凭证做多少账,给什么凭证做什么账。

(2)个别单位成立后长期不登账。如某单位成立于2001年,但2001年至2003年该单位一直未设置财务账,未对单位的收支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3)账务体系的设置与有关制度、规定不符。如往来科目不按单位设置明细账。

(4)报表不完整。根据《制度》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而会计报表至少应由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三张主要报表组成,在审计中发现,目前绝大部分“民非”单位未编制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与业务活动表的格式也不规范,与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同,更谈不上编制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5)核算不规范。

如:①收入挂往来科目,不及时结转收入。如收培训款、学费挂“预收账款”科目,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确认收入。

②成本、费用挂往来,不及时清理。如某单位在应收账款中挂账40万元,该款项实际为支付的装修款,装修工作早已完成,但因存在纠纷、未取得发票等原因一直挂账。影响多年的固定资产和业务活动成本科目的准确性。

③发放工资不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不按规定计提折旧等。

(6)原始单据不规范。很多单位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支出中以收款收据甚至白条等不规范的凭证入账现象较多。

(7)单位与投资者个人费用混淆。有些投资者认为自己投资成立的单位属于私有财产,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钱想怎么花就怎么花,思想观念尚未改变。

(8)与外单位之间业务不签订合同,支付款项无依据。

3.资金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现金余额过大且不能盘点。如某单位每天现金余额非常大,2004年报表审计时审计事务所就已经在报告中反映这个问题且披露了现金无法实施盘点程序,但2005年12月31日其现金余额仍为37.85万元,且仍然不能实施盘点。

(2)大额现金结算现象较多,违反有关现金结算规定。个别现金结算金额达到几十万。

(3)与其他单位之间大额资金往来无依据。如某单位2003年收其他单位(事业单位)汇入款项67.58万元,财务与报表均列应付账款。该单位未能提供上述收款的合同或其他依据,2003、2004年用现金支票付出36万元冲减应付账款,付款凭证的后面无收款人的任何收款单据,且无任何付款审批手续,应付账款的余额也无法发函询证。

4.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未依法申报和缴纳税收、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业务。

四、应对的策略

以上四个方面的问题是在近两年审计实务中发现普遍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一是处于新旧制度衔接阶段,各单位原执行的会计制度本身不统一,报表的格式不一,很多单位并不知道有一套适用自己的制度,二是主管部门及登记部门的负责人往往一人身兼数职,往往一个城市的某个社区,在册登记的民间非企业单位就达三、四百家,而登记机关的负责人要主管诸多社会事务,不可能细致管理这么多“民非”单位,只能是流于登记,疏于管理,等到发生投诉时,主管部门则处于被动地位。应对的策略可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要加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理论培训和业务指导,做到备案及时、依法管理,指导“民非”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做到合法运作;二是对已纳入管理的“民非”单位给与政策支持,并辅以适当的资金支持,特别是要帮助他们去协调已有的优惠政策而又没有享受到的部分,如:自来水、电(现在还是工、商业用水用电价格),确保这些优惠政策在“民非”单位的社会福利机构的落实;三是聘请优秀师资对“民非”单位的会计人员进行正规培训,要求会计人员持证上岗。长期以来“民非”组织从负责人到会计人员都存在年龄偏大、学历不高的问题,因此,对“民非”单位的负责人及会计人员进行系统正规的培训就显得十分必要;四是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和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的作用,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改。总之,要做到监管与扶持并举,鼓励民间非营利组织踊跃为社会公益事业贡献出自己的力量,促进民间非营利事业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004年8月18日

[2]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0413号文

[3]南京师范大学及南京市鼓楼区“社区民间组织现状调查”联合课题组:发展社区民间组织 创建区域和谐社会.内部调查报告,2005年3月

第6篇:民间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范文

小企业流动性强,财会人员不固定,兼职财会人员多,更有甚者一人兼任几家或十几家企业的会计,会计基础核算不规范,明细核算不健全,执行业主意志的多,执行本行业会计制度的少,时常发生偷、逃、骗税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导致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追究其主要原因是因为我国小企业的会计核算不够规范。从2005年的1月1日起,《小企业会计制度》开始实施,这就为我国的小企业会计核算行为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因此,我们应该抓住这个机会,解决小企业会计核算规范问题,减少乃至杜绝小企业虚假会计信息的披露。

1.小企业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1.1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如今,在小企业的会计队伍中,无证上岗无人过问,有的虽有会计证,但业务技能不高。如在提交税金的会计核算上,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综合基金混为一谈,一起列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内,提取时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金”;交纳时借记“应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结果,将这笔会计业务应分别在“应交税金—城建税”“其他应交款”、“营业外支出”核算的内容,都在“应交税金”中核算。

1.2乱提折旧。小企业的固定资产,有的只有几万元,有的超过百万元,企业与企业之间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也不一样。固定资产在短期提完折旧后,账面上的固定资产原值就等于了“累计折旧”的余额。对此,有的会计认为,这两个账户的余额相同,在资产负债表上,其固定资产部分的列示己没有意义,即“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净值为零。将固定资产原值和累计折旧的余额填上去或不填上去,固定资产净值都为零,为了省事,会计人品干脆在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部分,什么也不填,既不影响此表的平衡,又能节约编表时间,可谓一举两得。更有甚者,在下年度换新账时,总账上的“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也被取消。实际上,固定资产折旧虽已提完,或已提足,但企业实物形态的固定资产仍然存在,有的依然能正常使用多年,而将总账和资产负债表上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抹去,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1.3费用开支无标准。小企业,一般是老板当家,在费用开支上,一切由老板说了算,哪些费用能开支,哪些不能开支,乃至用多用少,会计人员在核算上不好监督,也无法监督,老板们也理直气壮,反正是花的我自己的钱,会计管不了。企业内部如此,企业与企业间也是这样,没有统一的费用开支标准,最明显的表现在企业的出差费、业务费和广告费上。

1.4利润不分配。只要我们看一看小企业的会计报表,便能知道大多数小企业实现的利润,年复一年的在“未分配利润”账户内,而“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之类的会计科目,其余额永远为零。我们说除了亏损企业,凡是有利润的企业,在交纳企业所得税之后,会计人员都应当按照制度规定,将企业的税后利润进行合理、规范的分配,不但能反映企业会计核算的真实情况,而且也是会计核算完整性的需要,更是一项非做不可的工作。

2.规范小企业会计核算途径

2.1建立小企业会计核算模式。依据《小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可以建立其相应的会计核算模式。只有建立简洁明了、可操作性强的小企业会计核算模式后,小企业的会计人员才有可能按要求、门类记账;按会计制度中设置好的会计科目对业务进行分类、整理,才能提高小企业的会计信息质录,防止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另外,会计核算模式建立后还能够健全小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监督。

2.2整顿小企业会计核算和财会人员。首先,从账簿、凭证管理入手,严格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会计制度》的及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出台,从而使我国会计核算制度体系更加健全。

2.3促进小企业会计人员索质的提高。提高小企业会计人员的索质,主要应从两个方面入手:首先要强化小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其次,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认真学习《小企业会计制度》,促进会计人员专业技能的提高。

其具体操作主要有:一是各地财政部门要配合小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制定有效措施,积极组织“小企业会计制度)培训工作,将小企业会计人员的培训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二是从小企业自身做起,完善用人机制,敢于推陈出新、摒弃陋习,积极为年轻的、业务素质高的会计人员创造有利条件;三是对高素质会计人才的待遇应予倾斜,吸引会计本科生、研究生到中小企业去工作,逐步改善其会计人员结构。

2.4积极开展委托记账业务。对于无条件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的小企业,按规定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记账机构进行记账。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必须真实,受托人必须对委托人提供的凭证及资料进行审核,双方各负其责,共同促进小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化。

第7篇:民间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范文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会计准则不断改进、完善。2006年我国颁布的新会计准则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准则体系。本文归纳总结了我国会计准则的历史变迁和现实状况,将有助于会计人员理解我国会计准则变迁的环境,以期提升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

关键词 会计准则 变迁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会计准则也在不断的完善。近年来,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日益发展,提出了各国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现实要求,同时,我国会计环境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新的业务不断涌现,需要相应的会计处理程序规范,由此产生了对修订会计准则或制定新会计准则的需求。

一、我国会计准则的历史变迁

我国会计准则变迁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开始的。1978年以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采用的是统收统支体制下的资金平衡会计模式。随着国家的改革开放,我国开始实施“改革开放、对内搞活、对外开放、引进外资”政策,三资企业出现,迫切需要改变我国过去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会计核算制度,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在1979年颁布了《关于中外合资工业企业财务会计问题的若干规定》,1985年颁布了《中外合资企业会计制度》,开启了学习、借鉴国际会计惯例中市场经济条件下通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的道路。

我国于1992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以及13项行业会计制度和10项行业财务制度(简称“两则”、“两制”),是结合当时国家明确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改革开放、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情,目的是为了改变我国已经实施多年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会计制度,我国采取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并存的方法作为过渡,并于1993年7月1日正式实施。

1997年,我国了第一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并规定从1998年起开始实施。2000年12月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制度》,并规定于200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1年,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经济全球化的要求,我国会计标准要形成完整的统一体系,与国际惯例趋同,因此迫切需要改变原来“两则”、“两制”时期不同行业企业会计制度不统一的问题,《企业会计制度》实现了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企业会计制度的统一。

2001年我国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到2001年年底我国已颁布了16项具体准则。2004年颁布了《小企业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一步完善了会计制度体系。2006年2月,我国正式了39项新会计准则和48项审计准则,并规定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举措进一步缩小了我国企业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是中国会计国际化趋同的显著标志。

二、我国会计准则变迁的现实情况

从企业会计制度时代开始,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度就一直处在制定―补充完善―重新修订―再制定的循环之中。自2006年颁布《企业会计准则》至今10年间,新业务、新问题不断出现。

2014年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修订或新增了7项会计准则、一项准则解释。例如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很多条款进行了系统化整理;修订了《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会计准则》等,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39号公允价值计量》。在此次准则修订及制定过程中,公允价值方法和原则在存货、资产减值、股份支付等多项准则中均有涉及,随着各类资产市场交易条件的日趋完善,会计学界对公允价值的研究也日趋成熟,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使相关的会计处理有了指导性的操作规范。

三、我国会计准则变迁的意义

第8篇:民间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范文

关键词:事业单位;会计定位;预算会计

建国以来,我国的会计体系一直划分为两大类,一是企业会计体系,二是预算会计体系。预算会计体系中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两个分支。预算会计改革后,把事业单位会计同行政单位会计区分开来,建立了单独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分行业的会计制度,这是预算会计法规建设上的一个突破。在此情况下,有些人就产生了事业单位是否还属于预算会计范畴的疑问,有的还认为事业单位会计法规制度的管理可以纳入企业会计法规制度的管理体系。事业单位会计的地位问题,关系到事业单位会计的性质、目标和原则,也关系到其法规制度的实施,笔者认为有进一步加以明确的必要。

1会计的两大分支

会计的体系及其分支,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是适应人们管理财务活动的需要而产生的。它反映着会计各个组成部分的内在联系和区别。从古到今,从我国到外国,会计历来是按其适用范围和核算对象分为企业会计和非企业会计的。企业会计是适用于农、工、交、商、金融等企业单位的会计,是用以反映和监督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生产、流通领域的企业经营资金活动的。再生产过程中生产、流通领域的企业,基本上属于物质生产部门,处于经济基础领域,这些部门中的企业从事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社会必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并创造价值,在社会再生产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非企业会计,即我们所说的预算会计,适用于各级政府财政机关、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会计,用以反映和监督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分配领域、精神生产和社会福利领域的政府财政资金和事业单位业务资金的。作为非物质生产部门的财政、行政、事业等单位,不直接提供物质产品,处于上层建筑领域,它们从事各种业务活动,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在社会再生产中同样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企业和非企业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是否具有物质生产方面的职能,是否具有生产经营性。企业会计同预算会计的主要区别,则在于是否追求资本的保值增值,是否具有营利性。企业投资者投入资本以后,要求得到回报,企业终止时,投资者要收回原来投入的资本,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获得盈利才能维持其生存和发展。所以,企业会计要以营利为目的,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都要围绕着资本的保值增值、所有者权益而展开。行政和事业单位进行各种公务活动,公益性、社会性业务活动,其出资者投入资金以后,不要求得到回报,这些单位一般也不会终止,个别单位终止时出资者也不一定都收回资金,它们在业务活动中有的无偿提供服务,有的虽有收费但也并非足额补偿,而是由国家财政提供全部或大部的资金。所以,预算会计要以社会效益为目的,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都要围绕着社会效益而展开。非营利性是预算会计区别于企业会计的特殊性,也是预算会计各个组成部门的共同性。只有充分认识这一特征,才能明确事业单位会计必然归属于预算会计(非企业会计)的客观依据。1996年2月我国财政部的“预算会计核算制度改革要点”指出:“预算会计是以预算管理为中心的宏观管理信息系统和管理手段,是核算、反映和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以及事业行政单位收支预算执行情况的会计,是我国两大类会计体系之一。”这一概括,为我们认识事业单位会计的地位,建立预算会计法规制度的管理体制指出了明确的方向。

2事业单位会计的特征

把事业单位会计作为预算会计中的会计分支而单独制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预算会计改革的一个创举,它有助于适应形势发展而加强单位内部管理。之所以要确立事业单位会计的相对独立会计分支地位,是因为认识到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过程中,事业单位会计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现阶段事业单位会计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项:一是事业单位除财政拨款外还有自己的事业收入。二是事业单位虽然以实现社会效益为宗旨,但却具有一定的经营性,并要实行经济核算,其事业收入和事业支出大都与业务活动相联系,可通过扩大服务规模、提高服务质量,实现增收节支,争取改善自身的运营条件。三是事业单位虽然不提供物质产品,但向社会提供精神产品(即知识形态的产品)和劳务,它具有一定的生产性。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各种事业单位,大都属于第三产业中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有人把这种提供精神产品和劳务的行业称为第四产业)。这些部门在现代社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越高,智力劳动和智力开发的作用就越显著,物质产品再生产的发展就越依赖于精神产品再生产的发展。正是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特殊性,使得事业单位会计成为预算会计中的一个单独的分支。

笔者浅析事业单位会计的特征,是为了按照其发展的客观规律有效地执行法规制度,使之更好地适应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需要。但是,这决不意味着事业单位会计已经企业化了,已经按企业会计的规则运行了。这是因为:第一,我国目前的事业单位尽管资金来源渠道多样化,但其绝大多数还是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其他资金来源为辅,完全不需要国家财政拨款的还是少数,有些单位虽然能做到日常收支相抵,但重大工程项目依然要依靠国家财政扶持。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同国家财政资金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该受到国家预算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约束,而且其会计法规制度的建设应该与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建设由同一部门进行,使单位会计与财政总预算会计很好地衔接起来。第二,事业单位的性质及资金来源,决定了绝大多数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水利、林业、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提供的是公共产品,而追求利润必然会使其业务活动走偏方向。这里还要说明,一些单位虽然能够实现收支相抵后还有结余,但这是它们加强管理、量入为出的结果,绝不等于在主观上就是以营利为目的。把事业单位会计当作预算会计体系中的一个分支来进行法规制度建设,既照顾到事业单位内部管理的需要,又维护了预算会计体系的统一性,这才是正确的选择。

3事业单位会计的定位

第9篇:民间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范文

论文摘要:随着民办高校的不断兴起,税收管理的相对滞后,存在的一些问题已给民办高校的发展带来了一些政策困境,笔者就税收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明确会计制度、确定合理回报,然后遵循《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制订具体税收政策等建议。

0引言

民办高校的的兴起,对弥补国家办学资金不足,解决不少适龄青年接受高等教育作出了突出的贡献,顺应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发展大众化高等教育的需求,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推动下,更是迎来了民办教育的春天。许多民办高校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所确立的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欢欣鼓舞,对税收优惠政策充满期待,但整整五年过去了,至今没有具体的政策,税收政策管理中存在的的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思考。

1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1.1国家对民办高校缺乏统一的税收政策,税收管理明显滞后民办高校在我国已有三十年发展历史,是一个集公益性与一定产业属性的经济实体,其单位性质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明确界定为“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属于非营利的公益事业单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但整整五年过去了,至今此政策内容几乎空白,税收政策明显滞后于民办高校的发展,至今国家对民办高校没有形成统一明确的税收政策,也没有一套全国相对统一的税收具体实施的条款。

1.2现有税收政策,有些条款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存在政策差别从目前与民办高校相关的税收政策来看,主要有[2004]第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和[2006]第3号《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他很多民办高校可能会涉及的税种,如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关税等,没有具体的单列的税收条款及政策解释。从税务主管部门层面讲,如真正将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作为同等法律地位,的确没有单独出台税收制度的必要,但问题是[2004]第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出现了政府举办与非政府举办之分,如第一条第五款“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明显因办学主体不同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显然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相矛盾。第十一条第十款“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按是否合理回报来享受公办同等待遇也存在着政策差别。

1.3税收政策概念模糊,管理滞后,全国各地执行不一尽管[2006]第3号《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2004]第39号文件作了补充,进一步将“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明确为“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界定为“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并明确“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较好地进行了修整,但有些概念还较模糊,如对[2004]第39号第一条款“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以上可理解为:由于学校从事学历教育,因此产生的承认学历教育的学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也可理解为:只要是举办学历教育的学校,相关的学费收入、住宿收入、非营利性质的就餐收入、罚款收入、培训收入都可称为“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收入”,都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对[2004]第39号第十一条第十款“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民办高校期盼的是能及早明确取得合理回报与否的税收政策,及早确定举办方与学校方的利益分配关系,但税务部门没有单行规定对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这样易被理解为对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当前和公办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适用统一的税收优惠,今后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关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再按照新的税收政策执行。但这种理解是缺乏政策依据的,而且对促进民办高校的公益性是不利的。

2税收管理建议

2.1明确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实施,从理论上结束了民办高校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尴尬,按照有关规定,民办学校应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但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组织还需具备以下特征: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但民办学校出资人对其出资部分享有所有权和允许从办学结余中提取"合理回报"的政策都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的这些规定不符,在实际操作中,有的民办高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的执行高校会计制度,因此国家财政部门首先应明确民办高校适用的会计制度,会计制度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在确定了会计制度后,才能确认收入、支出,从而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否则会因为会计基础的不同,可以列支费用的项目不同,而使应纳税所得额缺乏核算标准,从而使纳税额不能正确申报征收。

2.2明确“合理回报”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那么意味着民办学校如需合理回报,在涉及“合理回报”上的税收,应有所区别。在明确了会计制度以后,应界定何谓“合理回报”,然后按是否合理回报制定税收政策。资本是有货币时间价值的,合理回报是否可按实际投入资本的一定比例计算,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如当年遇银行调整贷款利率,则应按日计算加权平均贷款利率。换言之,此回报仅仅是弥补了出资额的货币时间价值,非真正意义上的回报。然后按是否合理回报来确定涉及此回报的相关税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2.3遵循《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明确具体税收政策在明确了会计制度和“合理回报”后,税务部门就可以遵循《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明确具体税收政策,及时出台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真正发挥《民办教育促进法》促进作用,发挥税收有效的杠杆作用。当把合理回报界定为实际投入资本的一定比例计算,此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时,建议按是否合理回报具体制定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