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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的原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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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的原则

第1篇:生态保护的原则范文

新城北部山区自然资源丰富,部分区域已形成较稳定的生态系统,是建设生态宜居新城的宝贵财富。为加强新城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争创国家级园林城市,加快“幸福”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新城北部山区位于市行政中心北侧,其主要山体*山、*及*岭等是新城生态建设和景观构造的核心区域。加强新城北部山区的生态保护,有效改善生态环境,是建设新城现代化山水园林城市的必然选择,对树立*门户城市新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山体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把新城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这项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打造生态宜居新城、建设“幸福”的重要任务,切实抓出成效。

二、保护范围

划定包括*山及周边的*、*岭等各山体及其坡地,面积约500公顷为新城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区。保护区内除已规划建设的项目外,严格控制各类城市建设活动。

按照环境优先、分区管理的原则,保护区划分为限制建设及禁止建设两个区。路以南、*岭东环路以西、*岭西环路以东10公顷用地为限制建设区;其它均为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内,所有规划建设项目均需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严格进行规划方案审查,不得进行工业、仓储类用地规划建设,限制房地产开发类用地规划建设;新建建筑在形态、色彩、高度上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禁止建设区内,除已经规划建设的项目,生态保护需配套建设的建(构)筑物,公园开发需配套建设的建(构)筑物外,不得进行其它内容的建设活动,不得采石、取土、放牧、修坟、烧纸、砍柴、滥伐树木等。

新城北部山区生态保护规划变更及保护区内新建建设项目涉及变更生态保护功能的,需报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

三、工作措施

(一)坚持科学规划,加强统筹管理。规划部门要科学编制新城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积极开展北部山区景观规划研究,立足于生态建设与人文景观开发相结合,生态建设与创建国家级园林城市相结合,编制新城北部山区生态保护与发展规划及周边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严格规划管理,加强规划的实施监管,把北部山区及周边的规划建设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对于采石、取土已造成的山体破坏,相关主管部门应本着土地集约高效利用的原则,合理规划生态绿化方案,以较低的成本投入完成生态环境修复和优化。

(二)开展绿化造林,提升生态水平。林业部门要立足于提高北部山区整体绿化水平,加大植树造林力度。根据气候特征及地质条件、山体走势,培育保护好森林风景资源,营造富有特色的生态森林景观,形成良好的森林生态体系。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保护补偿、多元投入、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综合管护,保证山区绿化效果。

(三)强化监管,构建生态保护的长效机制。

一是加强对北部山区生态保护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目标责任制,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新城北部山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建立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负责山区生态建设中的各项工作,及时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是全面推行生态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规范的行政许可体系、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强化监管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对新城北部山区范围内存在的违法乱建、乱采乱挖等破坏行为进行综合整治。

第2篇:生态保护的原则范文

关键词:文化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态传承;整体保护

当提到“生态保护区”这一名词的时候,相信很多人都会立刻联想到“自然生态保护区”、“国家公园”等字眼,甚至还会想到茂密的丛林以及各种动植物。是的,“生态保护区”这个概念长期以来都是以这种形式被人们来认识的,但我们今天要谈的是“文化生态保护区”,而非“自然生态保护区”。同为保护区,二者一个侧重“自然”,一个侧重“文化”。

为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保护原则以及原生态保护原则,一些国家纷纷以“传统文化之乡”、“传统艺术之乡”、“文化生态博物馆”等名义,建立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初衷是想通过对某一地域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使该地区的优秀传统得以延续和传承,也使这些地方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变得更加和谐。

“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概念是在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实践中提出并不断完善的。国务委员陈至立同志在福建厦门召开的“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工作研讨会”上提出:“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在一个特定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区域中,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如古建筑、历史街区与乡镇、传统民居及历史遗迹等)和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传统手工技艺等)相互依存,并与人们生活的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密切关联,和谐相处。”①

2007年9月,文化部公布了我国建立的第一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在其“规划纲要”中指出“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在一个特定的区域中,通过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修复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和与之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等)相互依存,与人们的生活生产紧密相关,并与自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谐共处的生态环境。”②2008年10月出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修订版中将“文化生态保护区”又做了界定“在一个特定的区域中,物质文化遗产(如古建筑、历史街区与乡镇、传统民居及历史遗迹等)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口头传统与表述、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传统手工技艺等)相互依存,并与人们的生活生产密切相关,与自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谐共处的生态环境。”③

2010年文化部在《关于加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又对这一概念进行了界定,即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区内文化及其生态进行整体性保护,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划定的特定区域。

从这些年“文化生态保护区”这一概念的演变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于非物质遗产保护,以及文化生态保护工作给予了充分重视。同时,我们还应该总结出这样一个理念:文化生态保护区是以“自然-经济-社会”三位一体的文化生态环境为依托,以活态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的区域。

在明确了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概念以及其演变历程之后,我们需要进一步关注的是文化生态保护区建立的必要性。文化生态保护区理念的理论基础,是非物质遗产保护中的整体保护原则。所不同的是,这一理论不但要求注意到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内在联系,同时还要注意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空间的全方位保护。在这一理论中,它并没有将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割裂开来,而是将它视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互依存、互为表里的外在环境。所以,在这类项目中,物质文化遗产、自然遗产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将受到同等重要的保护。“整体保护原则”不仅是指要对某种遗产的技能、技艺及工序进行整体保护,更重要的一层含义是指对遗产的生存环境所实施的整体性保护。因为任何一种遗产都是特定环境下的产物,这种环境包括自然环境也包括人文环境。一旦离开这种特定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难以存活。在现实生活中,只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而忽略其生存环境的做法屡见不鲜。举例来说,分布在济宁市长沟镇的运河夯歌是劳动人民群众在新筑或修复湖堤河堤,夯实地基时所唱的铿锵有力、抑扬顿挫的劳动号子。筑堤,大坝,修复塘堰尤其需要打牢基础,夯实土层,以防河水、湖水渗水透水,甚至决堤塌坝④。建筑房屋打地基的工具称为“夯”,而筑堤打地基用的夯具在长沟叫“石硪”。这种夯歌是劳动人民辛勤劳作的一种体现,他们的聪明才智得到了发挥,是一个时代和社会发展阶段的反应,充分展示了劳动大众的智慧和才干,对于研究当时人们的生活和生产状况有较好的价值。现在运河夯歌已经濒临消失,因为生活中已不再用人力“打夯”,“打硪”,所以也就失去了使用的价值,目前,只有76岁的老人薛传琢等几位古稀老人会唱。如果我们为了保护这一濒临失传的文化遗产而只把这技艺做收集和整理,亦或是将传承人请到博物馆或者文化节做表演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为这种文化遗产创作出能生存下去的环境。有了活态的整体环境,才能使那些古老的技术与技艺原汁原味的传承下去。

那么,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主体或称其为保护者又是谁呢。首先,人民群众是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中最直接也是最活跃的力量。保护区是一个活态的存在与传承,所以该区域内的人民群众身担两种角色,他们既是保护对象又是保护主体。他们是该区域内一切物质和非物质文化的创造者、享有者和传承发展者,他们的生活状态与文化生态保护息息相关,也正因如此,他们也更该成为该保护区的最直接的建设力量。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尊重民众的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的基础上,更要激发起群众参与保护区建设的积极性,享受管理权益的同时更好的履行管理义务。其次,相关学术机构和专家是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中不可缺少的力量。由于保护区建设中会涉及到一些专业性很强的知识和概念,比如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标准,建立相应的名录体系等方面都离不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机构的支持。由他们牵头成立各地文化生态保护区专家委员会,负责保护区的专项调研、评估和申报文本论证等会让工作变得更顺畅。假如只有各级政府出面完成保护区建立及管理的话,那将会因缺少学术智力支持而出现保护区“误入歧途”的局面。所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专业机构在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最后,各级政府是首当其冲的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主体。各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的各级政府是对于此项工作最有力的执行者。各级政府应该在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协调下编制该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实施细则和相关的地方性政策法规,设立保护区专项基金,成立保护区工作领导小组,贯彻执行保护区建设的工作方针、原则和各项战略部署,实现保护区建设的总目标。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中,商界和新闻媒体的积极参与是十分重要的。商界的经济支持为保护区建设工作增加动力,而新闻媒体的宣传普及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建设工作更加顺畅。

有了保护主体,明确保护对象成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对象是“保护区内以活态存在并传承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及自然生态”⑤。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生态保护区最核心内容。保护区的建设中要将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作为首要工作,做好名录项目保护的各项配套工作。其次,保护好文化生态保护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无形的文化,其精粹是与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紧密相连的,因此保护传承人是保护工作的重点。再次,保护好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密切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是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后,保护好文化保护区内各级自然保护区。自然生态环境是一切物质和非物质文化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所以要将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作为各项保护工作的基础。

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工作是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创建人际关系和谐、生态环境友好的理想型社会的需要,也是促进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立对于科学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注释:

①―《中国文化报》―黄小驹、陈至立《加强文化生态保护提高文化遗产保护水平》

②―《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规划纲要》

③―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

④―《任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

⑤―汪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化生态论》

参考文献

[1]《2013年度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报告》宋俊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4年10月.

第3篇:生态保护的原则范文

诏书的内容与《礼记·月令》、《吕氏春秋·十二纪》、《淮南子·时则训》大致相同。具见下表。

·孟春·

诏书:

禁止伐木:谓大小之木皆不可伐也尽八月草木令落乃得伐其当伐者

毋擿剿:谓空实皆不得也空剿尽夏实者四时常禁

毋杀幼虫:谓幼少之虫不为人害者也尽九月

毋杀孑台:谓禽兽六畜怀任有孑台者也尽十二月常禁

毋矢蜚鸟:谓矢蜚鸟不得使ご笠簿∈=?BR> 毋麑:谓四足之及畜幼少未安者也尽九月

毋卵:谓蜚虫及鸡囗卵之属也尽九月瘗骼狸骴:骼谓鸟兽之从也其有肉者为骴尽夏

《礼记》《吕氏春秋》《淮南子》:

是月也,命乐正入学习舞;乃修祭典,命祀山林川泽,牺牲毋用牝;禁止伐木;毋覆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毋*!卵;毋聚大众,毋置城郭;掩骼埋胔。

·仲春·

诏书:

毋侵水泽:陂池四寸乃得以取鱼尽月常禁

毋焚山林:谓烧山林田猎伤害禽兽也虫草木四月尽

《礼记》《吕氏春秋》《淮南子》:

是月也,安萌芽,养幼少,存诸孤。……是月也,毋竭川泽,毋漉陂池,毋焚山林

·季春·

诏书:

毋弹射蜚鸟及张罗为也巧以捕逐之,谓逐鸟也

《礼记》《吕氏春秋》《淮南子》:

是月也,命司空曰:时雨将降,下水上腾。循行国邑,周礼原野,修复堤防,道达沟渎,开通道路,毋有障塞。田猎、罘、罗网皆翳,喂兽之药,毋出九门。……是月也,命野虞无伐桑柘。鸣鸠拂其羽,戴胜降于桑,具曲植繧筐。

·孟夏·

诏书:

驱兽毋害五谷:谓

毋大田猎:尽八月

《礼记》《吕氏春秋》《淮南子》:

是月也,继长增高,毋有坏堕;毋起土功,毋发大众,毋伐大树。……是月也,驱兽毋害五谷,毋大田猎。·仲夏·诏书:毋以染:谓毋烧灰:谓……毋用火南方:尽《礼记》《吕氏春秋》《淮南子》:令民毋艾蓝以染,毋烧灰,毋暴布

·季夏·

《礼记》《吕氏春秋》《淮南子》:

命渔师伐蛟、取鼍、登龟、取鼋,命泽人纳材苇。……是月也,树木方盛。乃虞人入山行木,毋有斩伐。

·季秋·

《礼记》《吕氏春秋》《淮南子》:

是月也,天子乃教于田猎,以习五戎。……是月也,草木黄落,乃伐薪为炭

·孟冬·

《礼记》《吕氏春秋》《淮南子》:

是月也,乃命水虞渔师收水泉池泽之赋。

·仲冬·

《礼记》《吕氏春秋》《淮南子》:

山林薮泽,有能取蔬食、田猎禽兽者,野虞道之;其有相侵夺者,罪之不赦。

·季冬·

《礼记》《吕氏春秋》《淮南子》:

命渔师始渔,天子亲往。

*《礼记·月令》、《吕氏春秋·十二纪》、《淮南子·时则训》的记载大致相同,只有个别字不尽一致,不在表中一一注明。

*《使者和中所督察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诏书参见甘肃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悬泉汉简内容概述》和《敦煌悬泉汉简释文选》(《文物》2000年第5期)二文

但也有二个明显的区别。一是《礼记·月令》、《吕氏春秋·十二纪》、《淮南子·时则训》都是诸子著述,体现的是一种思想,对社会生产生活只有建议、引导的功效。而悬泉汉简是以诏书的形式颁发的,具有法律的效力,是强制要加以执行的。这种把生态保护具体落实为法律制度的渊源可以追溯到秦,且请看云梦秦简《田律》的规定: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阝是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瞙瞚(卵),毋毒鱼鳖,置瞤罔(网),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木享),是不用时。邑之纟斤(近)皂及它禁苑者,瞙时毋敢将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河(呵)禁所杀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皮。

二者从内容到具体的表达方式上皆有相似之处。二是《礼记·月令》、《吕氏春秋·十二纪》、《淮南子·时则训》的规定比较简略,若按法律制度加以执行的话则难于操作。而悬泉汉简诏书颇为具体,具有可操作性。诏书下栏对上栏条文进行解释时把上栏条文的内容细化。如孟春"禁止伐木"条解释为:"谓大小之木皆不可伐也,尽八月,草木令落,乃得伐其当伐者。"就是说禁伐之木包括大木和小木,禁伐时间到八月,九月后草木令落准伐,但又规定:伐其当伐者,如伐了不当伐的还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又如孟春"毋剿"释为:"谓空实皆不得也,空剿尽夏,实者四时常禁。"把鸟巢分为空、实二种,空巢秋季开禁,实巢则整年都要禁止。这一点与云梦秦简《田律》十分相似。之所以规定得如此详细具体,大概是法律要处理复杂的社会问题,非细不可之故。

悬泉汉简有关生态保护的这份诏书有如下特点:

一、体现了统治者对生态保护的高度重视。一是生态保护内容在这件诏书中所占的比例较大。诏书共50条,生态保护方面的条目就有16条,占整件诏书条目数的32%。假如我们拿诏书与《礼记·月令》、《吕氏春秋·十二纪》、《淮南子·时则训》再作一个对照的话,会发现:诏书中生态保护的内容大大超过了《礼记·月令》、《吕氏春秋·十二纪》、《淮南子·时则训》中生态保护的内容。二是统治者把生态保护视为"重农"的重要政策之一。诏书开篇言:"恻然伤之惟臣帝明王,靡不躬天之历数,信执厥中,钦顺阴阳,敬授民时,劝耕种,以丰年也,盖重百姓之命民也。"说明颁布此诏的一个重要目的是"敬授民时,劝耕种"。在把生态保护视为"重农"的重要政策之一的思想指导下,诏书的颁行者在处理种植业和生态保护的冲突方面想出了不少办法。如许多野生动物会残害庄稼,诏书中规定孟夏"驱兽毋害五谷"。又如,在当时无论北方的旱作农业还是南方的"火耕水耨"都以草木灰为主要的肥料,投放草木灰成了取得丰产的重要手段,但统治者并非一味只顾生产,而是在顾及种植业的同时也注意生态保护,规定在一定时期"毋烧灰"、"毋火南方"。农业生产和生态保护双管齐下。三是把对生态保护的认识提升到防灾减灾的高度。西汉前期和中期,人们继承先秦时期的认识成果对生态环境中各生态因子相互作用的认识已有所深化。如《汉书·贡禹传》载贡禹说:"斩伐林木亡有时禁,水旱之灾未必不由此也。"《说郛》卷11《意林》引《晁错新书》曰:"焚林斩林不时,命曰伤地。"在现实的生产中,"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汉书·食货志》)",采取种植多个农作品种的办法来防灾。诏书继承并发扬了这一传统,所以开头第一句便言:"太皇太后诏曰,往者阴阳不调,风雨不时,降农自安,不堇作 ,是以数被灾害",显然,这里已把生态保护提升到了防灾减灾的认识高度。

二、对野生动植物禁伐或禁捕的时间甚长,保护的动植物品种甚多,规定亦颇为合理。诏书规定1-9月禁止伐木,1-6月禁空巢,1-12月禁实巢,1-10月禁杀幼虫,1-12月禁杀孑台,1-9月禁杀,1-9月禁取卵,1-12月瘗骼狸骨此,2-12月禁取四寸以下鱼,2-4月禁焚山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包括飞禽走兽、水生动物、昆虫和所有植物。所有这些规定又颇为合理。其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它遵循了动植物生长规律。在动物产子期、产卵期和生长期内禁止捕杀,在植物的发芽期和生长期禁止采伐。二是体现了用养结合的原则。如"毋侵水泽陂池"条规定1-12月为四寸以下鱼的常禁期,四寸以上则可捕,强调的是适时保护、用养结合。三是生态保护与农事安排互相配合。季春一月,新年伊始,但农事尚未开始,人们可能会选择去伐木渔猎,这一月便有八条关于生态保护的规定,告诫人民在利用自然的同时也要保护好生态环境。孟春四月,庄稼生长,为了农事的需要规定"驱兽毋害五谷"。

王莽颁行此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与王莽的托古改制有关。汉末王莽掌权后,面对尖锐复杂的社会矛盾打着复古的旗号进行改革。针对当时土地高度集中的现象按《周礼》记载的井田制,实行"王田"制。王莽对山泽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亦遵古制,他把山泽资源的管理列入"六脃"之中,始建国二年(公元10年)初设六脃之令曰:"诸名山大泽众物者税之"。王莽依先秦"月令"保护山泽资源的史事亦颇有记载,如,地皇三年(公元22年)四月,王莽又令:"其且开天下山泽之物而顺月令者,其恣听之(《汉书·王莽传》)。"这件包含大量生态保护内容的诏书的颁行应当是王莽托先秦生态保护之古制进行改革的产物。

第4篇:生态保护的原则范文

一、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的现状

青海湖流域位于青藏高原东北部。地处青海省西部柴达木盆地、东部湟水谷地、南部江河源头与北部祁连山地的枢纽地带,是连接甘肃河西走廊、、新疆的通道,是青藏高原东北部具有特殊生态功能的重要的自然地理区域。青海湖流域的湿地类型主要有湖泊湿地、河流湿地、冰川湿地、沼泽湿地、泉水湿地等5种类型。除青海湖以外,青海湖流域面积大于0103km2的湖泊有70多个,其中面积大于013km2的湖泊有20余个。大于1km2的湖泊有12个,主要分布于流域西北部的布哈河河源地区和东南部的湖滨地带。其中分布于西北部的多为淡水湖,共7个,有水面积20171km2;分布于东南部的多为咸水湖,共5个。[1]流域内的青海湖,是维系青藏高原东北部生态安全的重要水体,是阻挡西部荒漠化向东蔓延的天然屏障。湖面面积4186km2,湖面海拔3192177m,平均水深16185m。是区域内最重要的水汽源和气候调节器,同时还是生物多样性与生物种质基因较为丰富的重要地区之一。青海湖流域是青藏高原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地区之一,湖区现有鸟类164种,兽类36种,两栖类动物2种,爬行类动物3种,各种鱼类6种,分别占青海省动物资源种类总数的55182%、3519%、2212%、4218%和1017%。青海湖区的气候、环境条件和水体条件孕育了独特的鱼类资源)))高原裸鲤。它是水禽的集中栖息地和繁殖育雏场所,是极度濒危动物)))普氏原羚的唯一栖息地。青海湖自然保护区是我国8个鸟类自然保护区之一,这里的棕头鸟、鱼鸥、斑头雁、鸬鹚、赤麻鸭、黑颈鹤、大天鹅等十余种候鸟的数量曾达10余万只,它们的集中分布地)))鸟岛是流域内最著名的旅游资源之一。鸟岛、海心山、海西皮、三块石、沙岛等连同湖区四周美丽的草原、人文景观和历史遗迹,共同构成了独特的高原旅游资源。1994年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2005年青海湖又被评为我国最美的五大湖之一。可是,近几十年来,青海湖水位持续下降,湖面面积逐渐缩小。据资料统计,自1959年至2004年的45年间,青海湖水位从海拔3196155m降至3192177m,蓄水量由86913亿m3降至69017亿m3,湖面面积由原来的454813km2缩小到4186km2,分别下降了3178m,17816亿m3和缩小了36213km2。尽管从2005开始,青海湖水位有所上升,水域面积也扩大了一定面积,到2008年,青海湖的面积达到4317km2。但随着气候变暖导致天然高山冰川和永冻层融化速度加快,流域内生态系统的退化趋势仍不容忽视。究其原因,除气候变化无常等自然原因之外,还有人们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违背自然规律,盲目开垦天然牧场、乱砍滥伐等人为因素。[2]气候暖干化是自然因素中最重要的因素。全球变暖势必影响到流域内的气温变化,上世纪90年代初期比50年代后期气温上升015bC;干旱发生率由上世纪70年代、80年代的三年一旱,到90年代,出现了四年重旱、一年轻旱的频率。研究证明,在降水量不变的前提下,气温升高4bC,则径流量减少15%左右。近几年,青海湖流域年平均气温、年蒸发量分别以0122)))0135bC/10a和108m/10a的速率升高和增大,加上降水量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出现减少趋势,使地表径流量出现明显的减少。湿地、河流水份补给不足、泉水涌水量下降、沼泽面积缩小,土壤含水量下降,沙化、盐碱化程度增加,原生植被中湿生、水生植物逐渐向中生、中旱生和旱生植物演替,植物种群结构和种群数量明显趋向简单和减少。[3]另一个原因是人类的活动所致。人类不顾当地的气候条件、不保护原有极其脆弱的植被资源,疯狂地向大自然进行掠夺式的滥垦、滥伐、滥牧,使固有的植被大量损失。据调查,近五十年来,环湖人口增加了313倍,耕地面积增加了20多倍,牲畜增加了3倍。大面积草地开垦成耕地,广种薄收的落后经营方式,使耕地长期,风蚀水蚀,加剧了土地沙化进程。长期超载放牧是近年来草地退化、沙化的重要原因。据研究,湖区草场的理论载畜量为346151万羊单位,而目前载畜总量为584156万羊单位,超载6817%。目前湖区草地退化面积达6517万hm2,占草场总面积的3419%。[4]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起,掠夺性的开发垦荒开始了。进入90年代,被激进环保主义者称为/罪恶黄花0的油菜又煽起了追逐经济利益的狂潮,短短几年时间,上马了18个国营农场,环湖开垦了30万亩地,地方上也同时垦荒5万亩。为了浇地,大部分河流被筑坝截断,以致于数次发生青海湖裸鲤在回游产卵河道被阻隔,陈尸50厘米至1米厚的惨剧。青海裸鲤又多年被过量捕捞,资源量已减少至不足早期的十分之一,导致鸟类的食物每年以近千吨的速度锐减,威胁到鸟的生存。水量减少,还导致水质含盐量和pH值上升,水生饵料生物和鱼类的生存繁衍遇到恶性影响。[5]近年来,随着青海旅游业的开发、发展,到青海旅游的人数逐年增加,旅游潮带来的湖区及周边旅游无序开发、过度开发、乱建设施,以及人们的环保无意识造成的污染,也给青海湖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二、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法律保障机制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针对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大对人为活动的干预,诸如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流域生态环境的监测力度、加强科学研究等,[6]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而就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措施方面,从目前的现状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6、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6、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6、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6、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6、5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6、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6、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6、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6、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6等。地方性的法规主要有:青海省有关5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6、5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6、5青海省草原承包管理办法6、5青海省草原防火管理规章制度6、5青海省草原补修费征收管理办法6、5青海省人民政府禁牧令6,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封湖育鱼、全面禁捕等相关的法规、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对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5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6的实施,对加强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针对性,遏制流域内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的趋势,作用尤为显著。例如,5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6中明确规定,在青海湖流域内经批准建设的工程项目,在批准的取土地点和范围内,就采取先移植草皮,逐段取土填埋、恢复地表植被的方法施工。建设单位必须保证植被的有效恢复,未按要求施工的,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植被,并处以5000)10000元以下罚款。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等水生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捕捞工具、捕捞物和违法所得,处以捕捞物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对生态脆弱区中度以上退化草原实行封育或禁牧措施,对轻度退化的草原实行休牧或限牧,保护草场植被。禁止非法捕猎、揭巢拣蛋、捕捉幼鸟。禁止在草原上随意取土采沙,擅自开辟施工便道。禁止在湖泊、河道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堆放、弃置和处理固体废物、油料和含有病原体的废水及残液等有毒有害物质。[7]这为保护青海湖流域及脆弱的生态环境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本身存在的不足,导致对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也必然存在缺陷,也很难从根本上解决人为原因造成的对流域内生态环境的破坏。主要表现为:第一,自然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环境基本法中的缺失,导致对青海湖流域特定生境的立法缺乏应有的规范指引性。我国现行的5环境保护法6囿于当时的历史背景,从基本原则、制度到法律责任等,皆偏重于污染防治,缺乏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原则和有关制度的支撑,对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缺乏规定。而在现有的立法中,自然资源大多是以单行法为主且多采取部门立法形式,林业、农业、矿产、草原、渔业等资源部门负责对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但这些部门大多是资源的开发利用部门,面对开发利用与保护双重责任,而资源的开发利用显然又有着明显的经济利益驱动,资源管理部门往往容易陷入/重开发利用,轻资源保护;重经济效益,轻环境效益;重部门、局部利益,轻整体、全局利益0的误区,进而导致了资源的无偿占用、掠夺性开发和浪费严重的现象加剧。[8]这与基本立法相关制度的缺失有着必然的联系,也使得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立法活动在基本精神和原则上缺少了上位法的相应指引和必要的参考。第二,由于生态保护和自然资源利用相关立法的模糊界定,导致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际上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在自然资源立法相对缺乏的背景下,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规范还没有引起立法者们的足够重视,即使在一些法规中流露一些生态环境保护的用意,也往往是从自然资源保护的角度来谈,将生态环境等同于自然资源,保护方法也无二至。例如,我国现行的5森林法6经过修正后对森林生态保护的认识在不断提高,但是还没有具体的、可适用的森林生态保护条款,实践中的生态保护措施一直在为森林开发利用让路,所以有人认为我国现行5森林法6的主要内容体现的仍然是/木头0林业。[9]5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6即是在这种不加区别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如该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生态与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0该条例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大部分都属于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由此,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际上也就变成了单纯的青海湖流域自然资源的保护。第三,即使在自然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中包含有生态保护的内容,但由于其立法目的追求经济价值的实现,使得对青海湖流域自然资源保护缺乏整体生态价值的衡量,进而影响流域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如上所述,由于生态保护与自然资源的保护不能明确的区分,导致青海湖流域是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还是以资源的开发为主成为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虽然自然资源是生态环境的基本要素,但生态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保护所反映出的立法态度是有差异的。通常人们在界定自然资源法时都认为,它是指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0]而生态保护法则是指,以防止人为原因造成生态系统破坏,以保存生物的多样性为目的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两者的主要区别表现为,前者的目的是强调如何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追求自然资源可为人类永续利用的经济利益和价值。后者是将自然资源作为环境要素加以保护,追求包括自然资源在内的整体环境要素的生态价值。但从5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6的相关规定中,我们所能体会到的立法意图是,如何在对青海湖流域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完成生态环境的保护。如该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管理、开发、建设、生产、科学研究、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0可见,其所追求的生态价值,只能通过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所产生的反射利益间接达到。但事实上,这种反射利益在具体实践中根本不可能体现出来,进而导致青海湖生态环境恶化的问题依然存在。第四,管理体制缺乏科学性,政出多门,但又职责不清,使得流域内生态环境的保护难以产生预期的效果。作为国家级的自然保护区,青海湖流域开展生态保护较早,但是,实际管理保护的成效却不尽如人意。一方面,我国对自然保护区是以土地管理为主还是以生态环境的完整性为主,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5自然保护区条例6第21条规定/国家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0。对于自然保护区的这种建制,实际上是以行政地理为基础建设自然保护区,忽视了保护区的自然地理特性,容易造成人为边界,使得自然保护区破碎化,不利于管护工作的开展。[12]另一方面,由于管理政出多门,职能交叉重叠,一旦出现问题很难找到真正解决问题的部门。例如,5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6第四条中规定,对于湖区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经济建设和农牧民利益的关系,全面规划,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这种管理体制表面上看起来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实际上,由于业务分隔而管理职能重复交叉,很多部门经常从部门利益出发,对本部门有利可图的,往往相互争夺审批、发证、收费、处罚、解释等权限,而无利可图的则往往无人愿意负责,互相扯皮、推诿,人为造成许多工作漏洞,使青海湖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效益降低。第五,责任追究机制的不健全,对破坏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的行政行为缺乏处罚的相应法律依据,导致对于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的破坏行为无法得以真正有效的遏制。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是全社会的责任,不仅要规范环境利用行为人的行为,追究其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后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是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责任,当相关的管理部门没有尽到相应的责任时,也应该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遗憾的是,从国家环境基本法到有关自然保护区的相关法律规范再到具体的5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6,都缺乏对行政管理者如不履行其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责任主要是针对被监督者的,其结果造成许多法律法规的规定形同虚设。相关部门为了部门利益而没有贯彻条例中规定的生态保护的措施时,不必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只知行其权,而不用负其责,在执法经费紧张,而违法成本为零的情况下,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的有效开展就会大打折扣。

第5篇:生态保护的原则范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合理开发煤炭资源,保护和改善矿区生态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和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一)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规划,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的原则,组织编制或修编矿区总体规划。在编制或修编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本地区煤炭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合理确定矿区建设规模、生产能力和开发顺序,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指导性。

矿区总体规划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缓不利影响的对策措施。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煤炭开发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二)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矿区总体规划时,应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并附送规划审批部门,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和审查意见是批准矿区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

(三)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的范围、井田划分、建设规模等主要内容发生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规划编制机关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矿区总体规划,应当在报批前举行论证会或听证会,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二、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严格准入条件

(一)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区总体规划所包含的煤矿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予受理和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及以上的煤矿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以下和国家规划矿区外的煤矿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四)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依法划定需特别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内,禁止建设煤矿项目。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该机关同意。

(五)新建煤矿项目必须与周边煤矿资源的整合、改造相结合。关闭违法违规建设、布局不合理、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小煤矿,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矿区生态环境,防止和减缓地表沉陷、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土地复垦率、植被恢复系数等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指标要求。

改扩建项目要按照“以新带老”原则,对历史形成的采煤沉陷区和废弃物进行治理。未完成生态恢复治理任务的煤矿项目,环保部门不予受理和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在水资源短缺地区,严格限制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防止矿井疏干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地表水干枯、地面植被破坏或严重退化。矿井水复用率应达到70%以上,晋、陕、蒙、宁等严重干旱缺水地区应达到90%以上,煤矿、洗煤厂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等生产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集中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厂,洗煤水全部闭路循环。

(七)煤矸石综合利用率应达到70%以上。在平原地区严禁设立永久性煤矸石堆场,有条件的矿区应实施矸石井下充填,减少矸石占用土地、减轻地表沉陷和环境污染。高瓦斯矿井应对煤层气进行综合利用。

(八)建设单位在报批煤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采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收集公众反馈意见。

三、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

第6篇:生态保护的原则范文

1.1水源地保护区生态补偿的主体与客体按照“谁受益、谁补偿”原则,水源地保护区的补偿主体有两类:当地政府。由于水源地生态环境问题的社会性和环境保护的公益性,政府有义务调整保护区生态建设者的生产发展权和受益者的自由权;水源地生态环境的受益者。包括水源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者、水资源消费者及其它生态效益的享用者。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的客体应包括为环境保护、涵养水源、水质保证而付出代价的区内全部相关者。具体包括失去发展机会的相关企业和各城镇居民,以牺牲经济发展为代价的保护区相关政府,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的种植者,各项保护、恢复工程的建设者和相应管理者,及生态保护宣传者。

1.2水源地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

1.2.1面向上游的水源地保护区生态建设补偿将水库上游水源涵养区各项生态建设的投入作为水源地生态补偿,上游水源地地区既是生态贡献区又是生态受益区,下游地区是单纯生态受益区,应共同分担上游地区的生态建设成本。

1.2.2面向下游的基于上游发展权限损失的补偿水源地保护区为了整个流域的生态环境建设而放弃一部分产业的发展,从而失去了获得相应效益的机会,下游受益地区必须对上游水源地保护区人民的发展权损失予以一定补偿,可选择不同补偿方式进行补偿。生态补偿核定方法采用机会成本法,

2汾河水库生态补偿实例分析

2.1汾河水库概况汾河水库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境内,距省城太原市83km。坝址以上控制流域范围包括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静乐县,吕梁市岚县和太原市娄烦县四县,流域面积为5268km2,占四县总面积92.5%。汾河水库库区水域面积32km2,总库容7.2×108m3。此外,自2003年山西省引黄工程南干线开通以来,平均每年引黄河水约9000×104m3,并向省城太原市供水,汾河水库作为引黄入并工程的调蓄水库,已成为山西省最大的饮用水水源地。

2.2汾河水库生态补偿的主体和对象汾河水库生态补偿的主体应当是太原市主城区的300×104多个市民、企业事业单位等用水主体及市政府。而补偿对象包括因保护水质、涵养水源付出成本及影响经济发展的水源地农民、水源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

2.3汾河水库生态补偿额度和核定方式生态补偿核定方法确立可从两方面衡量。水源地相应主体为保护生态环境所付出的成本。包括直接投入成本(即环境整治、生态建设、污染治理等工程项目所需资金)和机会成本(即由于保护生态而导致的发展机会丧失)两部分。投入成本可准确测算,而且机会成本可用水源地居民收入与全市人均收入水平的差距测定;通过保护水源所产生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两部分。其中,经济效益可根据输送水资源量按不同价格(包括政府补贴部分)扣除输水成本及加工成本而带来的效益;生态效益一般依据水资源的娱乐、旅游、休憩和调节水量、水土保持、水源涵养、废物净化等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测定其生态效益。确定补偿核定方法要综合考虑水资源保护成本和效益两方面因素,实现补偿效果与补偿意愿相协调。

2.4汾河水库生态补偿计算方法

2.4.1汾河水库水源地保护的直接成本核算按照娄烦县“十二五”期间省城水源地汾河水库环境治理保护规划,“十二五”期间全县规划实施水保造林、污染治理、基础设施改善、发展及民生保障、循环经济五大工程。水保造林工程。新增林地200km2;配套建设林地节水灌溉工程31处;占地补偿15.3km2;汾河水库库周塌岸治理21.4km;汾河湿地公园建设32×104m2;污染治理工程。建设生活垃圾处理厂1座,实行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建设小型生活污水处理站22座;河道治理新筑堤坝122.6km,清淤疏浚98km;涧河源头治理4km;基础设施改善工程。县城旧城改造安置4033户17844人,库周小城镇建设安置4992户19444人;建设公路58km;产业发展及民生保障工程。兴建养殖小区100个;发展日光节能温室3000栋、温室大棚6000栋;开发生态公益性就业10116人。以上项目每年需生态保护资金10.84×108元。

2.4.2汾河水库周边地区保护水源经济发展损失补偿根据太原市、娄烦县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测算。机会成本=(参照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源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源地城镇居民人口+(参照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水源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水源地农业人口=(17258-10667)×27589+(7611-3109)×97538=620955175≈6.21×108元。综上所述,依据水源地生态涵养成本-效益测算生态补偿核定方法模式,对汾河水库生态保护区总体补偿额应确定为每年17.05×108元。

3结语

第7篇:生态保护的原则范文

[关键词]流域生态补偿 补偿量 闽江

一、引言

流域水循环系统的整体性、河流水系的流动性、以及流域与行政区域之间的相互分割性,决定了流域的上游地区在经济发展和进行生态建设的过程中,对下游地区存在正反两方面的外部效益。为有效解决流域生态建设与经济协调发展的问题,建立一个流域间、区域间的上下游的补偿机制非常重要。

目前,人们对生态补偿的研究已经从单纯的生态补偿提升为流域生态共建共享。生态补偿标准的计算是确立生态补偿量的关键,也是流域生态共建共享机制中的重点和难点。闽江流域在良好的生态保护下拥有非常好的环境,其流域生态补偿问题仅涉及福建省,比其他流域相对简单。因此本文选择闽江流域作为研究对象,以生态补偿的基本理论为基础,确立该流域生态补偿标准的计算模型。

二、生态补偿理论基础的应用

1.水资源的准公共物品属性造成了生态建设投入的外部性,这是生态补偿问题产生的根源。

2.生态与环境资源的有偿使用理论决定了生态补偿的必要性和“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

3.效率与公平理论为实施生态建设项目并由政府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供了依据。

4.外部成本内部化理论是测算生态补偿标准并确保其实施的理论基础。

三、流域生态建设与保护补偿模型

根据以上理论基础,本文从生态建设的总成本入手对生态补偿量进行测算。

1.上游地区生态建设与保护的总成本分析

水源涵养与生态保护补偿成本由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构成。通过调查收集上游地区生态建设与保护的一年内的各项直接成本(DCt)和间接成本(ICt),直接成本包括水源涵养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投入(DFCt),水土流失治理投入(DSCt)和污染防治投入(DPCt)等,即:DCt=DFCt+DSCt+DPCt;间接成本包括水源涵养区发展节水的投入(ISCt),水库区生态移民安置投人(IICt),水源涵养区限制产业发展而遭受的经济损失量(IECt)等,即ICt=ISCt+IICt+IECt。公式(1)即为年总成本的计算公式:Ct=DCt+ICt (1)

2.上游地区生态建设与保护的补偿模型

根据前述理论,上游水源涵养区内的生态建设投入应得到下游地区的补偿。本文引人水量分摊系数KVt、水质修正系数KQt和效益修正系数KEt,测算上游生态建设和保护的外部性所需的补偿量。

①将年总成本Ct乘以KVt,作为下游地区对上游生态建设和保护成本按水量进行的分摊。基于水资源利用状况,确定水量分摊系数KVt为下游地区利用上游水量W下占上游总水量W总的比例,即: ,0

则下游因利用上游水量而需承担上游生态建设和保护成本C的分担量为CtKVt。

②在水资源利用的过程中,水质的优劣同样能够影响用水效益,上游地区供给下游水量的水质越好,其发挥的效益越大。因而,应引入水质修正系数KQt对下游分摊的成本CtKVt进行修正。以常用的水质指标COD浓度作为上下游交界断面处的代表性指标,假设上下游交界断面所要求的水质标准为S(mg/L),即上游地区有责任保证上下游交界断面处的水质达到S,以保证下游地区的正常用水。

当交界断面处水质Qt等于S时,下游地区只需因利用上游水量而分摊成CtKVt。当交界断面处水质Qt低于S时,下游地区除需分摊成本CtKVt外,还需要对水质为Qt情况下比水质为S下所少排放的COD量Pt(t)进行补偿,采用上游地区环境保护中年削减单位COD排放量的投资为Mt(万元/t)估算,则上游地区因向下游提供比标准水质更优的水量而获得的补贴为PtMt。当交界断面处水质Qt高于S时,即上游来水的水质不达标的情况,上游地区得到下游地区分摊成本CtKVt之外,需要对水质为Qt情况下比水质为S下所多排放的COD量进行赔偿,即上游地区因为向下游提供劣于标准水质的水量而赔偿PtMt。

根据以上讨论可得考虑水量分摊和水质修正后下游对上游地区生态建设的补偿量,那么 (3)对于公式(3)进行讨论:Qt=S时,Pt=0,KQt=l,下游地区只需因利用上游水量而分摊成本CtKVt;

Qt0,KQt>1,下游地区除需分摊成本CtKVt外,因享用优于标准水质的水量而对上游地区补贴PtMt;

Qt=S时,Pt

③ 在生态建设产生正效益的情况下,投资效益大于成本,以保持投资的积极性,应使引入的效益修正系数KEt>1,对下游承担的生态建设与保护补偿量进一步修正。不同部门KEt的取值应不同。在实际的补偿机制逐步建立的过程中,应对KEt值有一个逐步调整的过程,使之满足下文中所述的边界条件。

至此,得到流域生态保护与建设年补偿量的计算公式为:Cdt=CtKVtKQtKEt (4)

公式(4)即为上游地区生态建设与保护补偿模型的基本公式,将由公式(1)、(2)、(3)代入上式,即得生态建设与保护的年补偿量。

3.上下游生态建设效益分享和成本补偿需满足的边界约束条件

从下游受益地区考虑,假定某一年度的国民经济用水净效益为Bd,各部门分享的效益系数分别为α1,α2,……αn;分担的生态建设的年补偿量为Cd,则第i个受益部门分享的效益为aiBd,分担的补偿量为aiCd,其效益投入比,为保持投资驱动力,使Kd>1。

另一方面,从上游地区生态建设角度考虑,将上游地区生态建设与保护的总成本C划分为用于维护上游地区生态和国民经济效益B上的成本C上,和用于带给下游地区生态和国民经济效益的成本C下,那么应满足上游分享效益与成本的比值,同时应满足下游补偿值与成本之间的比值,以保证上游生态建设投资的驱动力,所以Ku=(B上十Cd)/C至少应大于2。由于上游发展滞后,目前Ku应略大于Kd。

四 、闽江流域上游地区生态建设与保护的补偿量测算

闽江是福建省第一大河,也是福建人民的母亲河,流域面积约60992km2,主要分布在福建省境内,是水系相对独立的区域性河流。由于区位特点与生态功能定位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南平市始终是闽江流域的天然屏障,是福建省生态保护的重要功能区,同时也是经济相对落后地区。2008年南平市辖区10个市、县(区)总人口为289万人,国民生产总值仅为559.14亿元,同年闽江下游福州段相关行政区总人口为683万人,国民生产总值却达2284.16亿元,后者国民生产总值是前者的4.1倍。经济发展的滞后严重削弱了上游地区对保护和建设成本的承受能力,与长期维持优良生态系统的需求差距很大。

根据公式(1)将上游地区南平市在生态建设和保护中的成本进行汇总,作为补偿计算的依据表1。结果显示上游地区近年生态建设和保护成本保持增加的趋势,历年总计成本13.75亿元。运用公式(4),测算2004-2008年闽江流域下游受益区对上游南平市水源涵养与生态保护的补偿量。水量分摊系数的计算中,上游地区的总水量用于上游和下游部分的经济和生态用水,故取为上游地区的年降水资源量;闽江流域允许水质标准为Ⅲ类水,而在上游地区长期以来的生态保护作用下,其水质长年处于Ⅰ类到Ⅱ类之间,计算得到的水质修正系数较高;效益修正系数取经验值1.2,测算结果见表2。2004-2008年间,下游地区共分担上游生态建设与保护投入5.26亿元。

五、结语

闽江流域的南平市、福州市之间有着传统的友好合作关系,为了妥善解决水生态与环境效益的外部性问题,必须以流域水系为单元,以政府为主导,以行政区域为主体,按照“受益者补偿、损害者赔偿”的原则,在上下游各行政区域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全流域生态与环境保护的规划目标,明确界定各方的责、权、利,逐步建立和完善全流域生态共建、经济共赢的长效机制,实现流域生态共建共享。

参考文献:

[1]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生态补偿原理与应用[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4.

[2]王青云.关于我国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思考[J].宏观经济研究, 2008, 7

第8篇:生态保护的原则范文

岳平也在承担《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的一些内容:推进海南的国家生态补偿试点建设。在国务院意见中,相关内容在第二部分,即总体要求之后,发展旅游业之前。但它仍然很容易被忽视。

作为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下属的研究机构,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一直负责海南生态补偿的制度设计。在接受《望东方周刊》采访后,岳平就启程前往中部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参加在当地举行的一个生态补偿现场会。

大变革中的海南,中部与沿海、沿海地区内部,差距看起来都将不可避免地拉大。海南省副省长姜斯宪在博鳌国际旅游论坛上说,亚龙湾一线用了10年发展到今天的样子,二线也许要30至50年时间。如此,深处内陆的中部地区显然更无法复制沿海的发展经验。

岳平的工作就是弥补这些撕裂和落差。他认为,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将调和矛盾――无论是中央与海南、海南内部不同区域乃至同―地区内部的矛盾。

《望东方周刊》因此将这篇访问作为本组报道的尾声,呈现一个海南人对于解决自身问题的梦想。海南的三分之一需要生态补偿

《望东方周刊》:目前海南推进生态补偿的问题和挑战是什么?

岳平:海南位于我国最南端。丰富的热量资源、充沛的降水,为生态系统发育提供了良好的自然环境条件,为海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生态保障。近年来沿海地域发展加速、中部山区发展滞后,经济社会的地区差异扩大,海南各类生态系统面临巨大的压力,生态系统及其服务功能退化加剧。建立有效的生态保护机制,促进发展与保护的协调,对海南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紧迫。

最近这些年海南为了保护生态系统,先后出台了一些生态补偿措施。比如2006年开始执行的《海南省生态转移支付暂行办法》,其目标是补偿市县因保护生态环境而导致的财政损失,促进市县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办法规定从2006年起每年安排2000万元,按照因素法分配,并重点考虑中部山区。随着财政收入的提高,2009年省财政安排了4000万进行生态转移支付。

海南生态补偿的探索和实践虽取得了重要进展,但仍不能满足海南生态保护的要求,主要问题有包括缺乏系统规范的生态补偿法律体系,生态补偿标准低,生态补偿对象和生态补偿方式不完善,资金来源单一,生态补偿成效缺乏监督机制等等。

比如水源下游的地方即使同意对上游进行补偿,但很难确定不同下游用水地的收益情况。这样就会影响到补偿资金的来源。而且与海南广大的中部地区相比,海南省政府的数千万元拨款并不能有效实现生态补偿。因此,整个机制的成败也取决于是否能够扩展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

《望东方周刊》:在海南,涉及生态补偿的范围有多大?

岳平:根据初步设想,以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来确定生态补偿范围,选择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区、水源涵养重要区、水源地保护区、防风减灾重要区作为确定海南生态补偿空间范围。经过核算,海南生态服务功能极重要和重要区域面积11676.89平方公里,占全岛面积的34.2%。

根据中部山区生态服务功能特点和分步实施的原则,选择中部山区生态保护核心区作为海南生态补偿的试点区。这个面积大约占中部山区总面积920000公顷的52.87%。

应向游客收取生态补偿

《望东方周刊》: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岳平:可以根据中部地区市县土地租金政府最低指导价作为主要依据,并结合土地利用机会成本进行确定。财政转移支付按政府财力而定;居民民生补偿参照现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进行补偿。

海南生态补偿方式应以资金补偿为主,辅以政策补偿、智力补偿以及项目补偿等方式。

在补偿途径上,可以在现有机构的基础上进行,建立省级的生态补偿专有账户,负责将补偿资金下发各市县,市县建立生态补偿资金专户,负责直接转到生态保护用地的土地所有者或承包者的个人银行账户。通过农民粮食直补途径发放补偿款是一种有效措施。

《望东方周刊》:补偿资金从何而来?以海南目前的财力,政府显然无法负担。

岳平:我们认为可以根据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受益者的分析,遵循“谁享用生态服务谁付费”的原则,筹集生态补偿资金。首先是中央、省财政从财政拨款中预留出一部分资金,进入专项基金。

需要强调的是,根据国际旅游岛的战略定位,海南的工业发展会受到一定限制,这肯定影响海南经济的发展。作为为全国提供生态平衡的海南,应该在生态补偿方面得到中央更多的倾斜。

其次是水电企业、用水企业、居民。对于水电企业、用水企业,生态保护提供了水源供给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意味着企业风险降低。适当提高城镇居民和用水企业水费,将增加的资金上缴省财政进入专项基金。

第9篇:生态保护的原则范文

(一)认真落实源头生态建设的领导责任

一是把源头生态建设列入每年的主要工作议程。1998年建立了源自然保护区,成立了源保护区管理机构;2004年申报建立了省级自然保护区;2011年12月9日通过了国家环保部组织晋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的评审,2013年6月国家批准升级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二是建立源头生态保护区。2009年4月9日建立(贡江)源生态保护区,保护区面积111.46平方公里。2012年,国务院把(贡江)源纳入到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探索建立源生态补偿机制,对源实行重要生态工能区财政支付转移优惠政策。三是源生态保护区建立后,增设了23名护林员,实行划片包干,管护责任俄到人;组织保护区周边林站林场内的50多名职工,建立了联防机制,织成了一张严密的保护网络。

(二)不断加大生态建设与保护投入

2009年以来,共投入环保资金11278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项目资金2750万元用于县城污水处理厂以及垃圾填埋场项目建设,省级拨付我县“五河”源头保护区生态环境奖励资金共3069万元(其中2009年163万元,2010年606万元,2011年737万元,2012年479万元,2013年1084万元)。主要用于建设垃圾中转站、农村清洁工程、环境综合整治等,其中,2010年投入900万元,用于绿化提质改造、支付污水处理排水服务费、农村清洁工程等;2011年投入2652万元,用于为减少污染关闭的两个污染企业(化工厂和塑料厂)改制费用,建设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场,支付污水处理排水服务费、中小河流治理县配套、环境综合整治等;2012年投入2673万元,用于中小河流治理县配套、农村清洁工程、源区乡镇环境综合整治等。

(三)严格落实生态建设监管责任

一是严把环境保护“关口”。严把项目引进关,严格落实新建项目的环保准入制度,对会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坚决实行环保一票否决,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的许可证照。据统计,自2007年到2012年我县共拒绝项目落户113个,关闭、搬迁企业70多家。其中,拒绝在源生态功能保护区内新建水上农家、煤矿开采、规模化养殖等项目,否定了黄沙钼矿的勘探和出省公路(七岭-铁长)建设立项,取消规划新建小(一)型水库3座,小(二)型水库5座,山塘10座。

二是切实抓好污染物排放。坚持以环境容量为基础,以总量控制指标为依据,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启动了河流源头和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污染物零排放专项行动,清理了琴江河沿线陆域1.5公里范围内企业,集中整治了县城的“三河”;对吉源萤石矿、医院等企业实施限期治理;争取中央投资并建设完成日处理1.5万吨的生活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65%;建设完成垃圾中转站,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的脏乱现象得到遏制。

三是强化生态功能区保护。为有效保护源生态功能区,我县停止功能区内的林木(竹)资源采伐,推行生态移民,完成移民500户2086人;加强功能区的污染治理,先后关停、取缔源头区内传统手工造纸纸寮67个、规模化养猪场1个、造纸厂2个、电站4座,关停和搬迁竹制品加工厂27家、摇床厂5家、香扇厂1家等资源消耗型企业以及废铜焚烧回收企业3家,有力保护了源头水质不受污染和森林生态系统不被破坏。

(四)努力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是严抓林业生态建设与保护。加大投入实施好造林绿化工程,2008年以来,全县共完成各类造林绿化17.36万亩,实施退耕还林12.84万亩,新造油茶林5.62万亩,油茶林总面积达10万亩,香料林达2万亩;栽种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总面积20余万亩。自2010年起,连续四年在全县实行商品材采伐零指标政策,全面封山育林。加强森林三防工作,每年筹集三防资金219.6万元,专项用于县、乡、村三级三防工作,促使全县森林火灾发生率下降了60%,林区秩序根本好转。同时,关闭林纸加工企业,每年减少木材消耗3.3万立方米,毛竹15万根。

二是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适时调整矿产开发产业发展策略,对矿产资源实行有计划保护性开发利用,避免植被遭大量破坏。2010年,县黄沙钼矿普查探矿权以7600万元公开出让后,考虑环境影响,立即向上级要求停止钼矿勘查项目实施;对钽铌、萤石、钾长石、硅石等矿产采取保护性开发态度,经济效益向生态保护让步。同时,出台《县矿产资源整合暂行办法》、《县关于加快矿产资源整合和开发利用的实施方案》等文件,实施《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开展了多次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制止无证采矿行为100余起,整顿柳家庄铁矿,查处高田镇龙迹、朱家、曹家、湖坑、屏山新富等非法开采稀土行为,有力打击乱采滥挖、非法采矿行为,保护了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

三是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对34条流域进行治理,累计投入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资金4000余万元,投入劳动工日5000多万个,完成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58万多亩,其中营造水土保持林15万多亩,种植水土保持经济果木林3.6万余亩,种草1.8万多亩,封禁治理37万多亩,开挖环山水平竹节沟1009.5万米,构筑土谷坊1275座,兴建塘坝工程16座。全县水土流失面积相对历史最高时期的1980年减少了29.14万亩,有林地面积增加了60多万亩,山地水源涵养能力增加2.72亿立方米,入河泥沙减少47.6%,琴江河河床下降了0.42米,提高了琴江河抵御洪水灾害的能力。

二、取得的主要成效

首先,全民公众环境意识取得了显著提高,“生态立县”提到了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高度。

其次,生态环境得到了有效的改善,全县森林覆盖率达75%。水土流失趋势得到遏制,先后获得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县、全国中小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实验区、全省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先进县等称号。

第三,污染治理强力推进,县城污水处理厂、县城垃圾卫生填埋场相继建成投入运营,形成了日处理7500吨城市生活污水和60吨城市生活垃圾能力。同时,乡镇垃圾处理工程建设也取得了较大进步,小松、珠坑等乡镇建成了生活垃圾填埋场、丰山、屏山等乡镇建成了垃圾焚烧处理站。琴江镇长乐村、屏山镇亨田村、横江镇源村等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有效推动了农村环境的整治和改善,起到了明显的示范作用。

第四,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监测统计,源头出境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Ⅱ类标准,县城集中式饮用水取水口水质达Ⅱ类,县出境断面水质达Ⅲ类;县城中心城区空气质量达Ⅱ级以上;

三、面临的困难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保护源生态环境面临的主要困难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一是,生态保护与社会经济的矛盾十分突出。目前一方面财力十分有限,生态保护严重不足,另一方面生态保护形势非常严峻,保护区内的居民生产生活受到诸多约束而返贫的现象十分突出,严重影响了源头区主动参与生态保护和建设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是,生态环境功能下降趋势没有得到根本性遏制。首先是森林植被总体质量较差,林相结构极不合理。其次,虽然水土流失面积总体呈减少趋势,但是与全省、全市相比,水土流失问题仍然严峻。第三,人地矛盾突出。山地面积大,超过全县土地总面积的80%,耕地面积仅占土地总面积的14.15%,人均耕地面积只有1.05亩,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也低于联合国确定的耕地警戒线。同时,现有耕地中高排田、冷水田等中低产田超过耕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第四,自然灾害对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破坏较大。是四大暴雨区,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因为洪水灾害造成的损失累积超过17.2亿元,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重建人工生态环境困难。

三是,污染治理任重道远。首先,生活污水处理率不高。我县2010年建成污水处理厂后,由于财力困能,管网建设难以到位,到目前为止,生活污水处理量不足5000吨/日。第二,工业污染压力大,虽然我县工业比重小,但是,由于我县没有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工业污水处理系统建设没有纳入到全省规划之中,县级创业园也因为财政困能,设施不到位,工业发展与污染控制的矛盾和压力日益显现。第三,农业面源污染问题依然存在。据统计,种植业平均每公顷土地使用化肥358.85公斤、农药19.95公斤,高于全国、全省、全市的平均数,也高于国际公认的化肥使用安全上限标准。大量的化肥、农药使用导致土壤板结、酸化、肥力下降、水体污染。此外畜禽养殖尿水、粪便无害化处理率低,造成水源污染,秸秆、地膜等种植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和回收率低,造成环境污染。第四,历史遗留问题突出。矿山生态环境破坏较重。有废弃矿山20个,只接受破坏的土地面积7平方公里,废弃矿山形成尾砂坝2座,塌陷2处,山体滑波及崩塌167起,这些问题引发了矿区周边地区农田、村庄、水域侵蚀破坏,造成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及破坏,威胁到12万人的安全,其潜在经济损失18000万元以上,间接经济损失150000万元以上。

四是,能力建设有待提高。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尤其是,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进入到环境的污染物资种类、数量都呈现增加和多变的特性,各种环境压力不断增大,就而言,环境保护还没有形成功能齐全、设置合理的统一协调管理机构,无论是环境监测,还是环境监管以及环境宣教各个方面都还存在技术、手段落后,无法及时提供源头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难以从根本上保障源头生态服务功能的有效发挥。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生态保护考核机制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源头保护区域做出的巨大的牺牲和贡献在现有考核机制中得不到体现

为了五河保护源头区的生态环境,源头区的县市都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和贡献,主要表现在:有资源不能开发,有产业不能发展,有项目不能实施,有田地不能耕种,有房子不能居住。源头区域的县市牺牲了良好的发展机遇,拉大了与周边地区的差距,但是,从现行的考核体系中这种牺牲和贡献没有得到充分的肯定,也没有有效的控制和制约机制对这种牺牲和贡献做出有效的相应,经济社会环境各种矛盾不断激化,已经成为源头区域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建立有效的考“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机制,通过机制引导作用化解地方矛盾已经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二)、建立切合实际的生态环境考核机制是解脱源头区域地方政府两难境地的良药和地方发展的必由选择

源头保护区域的地方政府一方面承担着巨大保护压力,另一方面又要承担着沉重的经济压力。以为例,处于流域与抚河流域的分界线上,是源和抚河源发源地,又是武夷山脉中段重要的生态连接点上,这里有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生态保护功能地位十分突出和显著,国家已经把(贡江)源纳入到重要生态能区,保护压力非常繁重。但是,就目前而言,在经济上还没有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在本省内虽然享受了五河奖励资金,但是,所占的份额最小。这样造成的结果是,一方面因为保护而失去很多的发展机遇,减少地方财政的收入,另一方面,在保护中所需的大量资金投入都需要地方政府想法解决,增加了地方财政的支出,这几方面的原因给地方财政造成了极大的压力,使地方政府陷入了发展与保护的两难境地。在源头区域建立新的考核机制,充分考虑到源头区域生态保护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在政策与机制上化协调展与保护的关系,在措施上化解发展与保护的对立,对推进源头区域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和深远的意义,也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和必由之路。

五、几点意见及建议

(一)关于考核的主要领域、范围、及内容

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考核机制的建立应该有一个完整的体系,涵盖的领域主要应该包括立法及制度建设、金融财税引导、产业构建,社会保障、技术支持、环境质量等。

1、立法及制度建设

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保护必须在法律上协调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关系,通过法律的层面去确立这个特殊的区域对整体发展的重要性,明确这一区域的发展重点是以生态为主经济为辅,以实现整个流域的空间布局最优化、效益最大化,建立上级财政扶持、保护区域自身发展与发展区和优化发展区反哺相结合的机制来实现整个流域的共同发展和协调发展。在法律上,明确生态环境考核制度,把生态建设和考核纳入到各级党政工作的业绩考核内容。

在法律层面明确之后,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通过建立地方性规章细化、补充和完善考核机制,主要是在操作层面上进行补充和完善,通过制度来鼓励各地建立更有效的推进环境保护的制度建立和落实,固化一些地区的有益经验,让法律精神在实际操作中得到有效体现。

2、经济建设

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密不可分,所以,考核环境保护必然涉及到经济建设,其中,首先涉及到的问题是在源头保护区的考核是以经济建设为重还是以环境保护为重的问题,不解决这个问题环境保护考核无从谈起,所以,建议在源头区的经济社会考核体系中,必须充分考虑到源头区的特殊性,着重以生态保护为考核重点,经济建设作为次要考核内容。修订现有党政考核指标体系,加大环境保护的内容和权重,突出源头区域的生态建设、环境质量、环保投入,循环经济构建、生产方式的转变和生态保护的社会保障等内容。其次,保护环境涉及到的经济行为必须有金融和财税的支持,在环境保护考核体系中,应当设置相应的指标体系考核金融和财政、税收对环境保护的支持范围和程度,以达到经济手段的引导作用,比如,将各级财政对源头区保护的资金预算安排及实际投入情况,金融、税收系统支持源头区域循环经济发展的力度情况,发达地区反哺源头区的力度情况等作为考核内容。与此同时,规范环境保护时涉及到经济的各种行为动作,建立资金运作、流动、处置、监管的规范程序。

3、产业构建

环境保护的实施要贯穿到产业的设置、布局、项目的实施、运营等过程,所以,把产业构建纳入到环境保护的考核范围和内容是必然的,其主要的内容应该包括:一是产业规划,尤其是循环经济和生态产业的是否纳入到了国民经济发展的产业规划之中,源头区域的生态产业、循环经济所占的比重有多大,是否作为支柱产业或者主要产业。建议将各级政府对源头区生态产业、循环经济产业倾斜和支持情况纳入考核内容;二是建立产业布局的合理性考核制度,尤其是对工业园区或者其他产业园区进行产业结构和布局进行评估,以提高产业构建考核的可操作性。三是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科学性评估,通过环评制度、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考核经济建设和各种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程度。四是通过建立企业及其他机构运行过程中对环境保护的投入、设备的运行、达到的效果等相应指标体系与环境保护考核体系对接,考核社会各界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五是经济运行的重要指标控制体系,如能源、资源消耗等指标控制。

4、社会保障

为了保护必然需要做出一些牺牲,而牺牲会涉及到一些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问题,如何安置和保障集体、个人,保护与发展的矛盾,缓解或者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是源头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把社会保障纳入到环境保护考核体系中来是必须的。

关于社会保障体系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生态移民的数量及占应搬迁的比例;二是生态移民的产业发展和生产方式的转变;三是关停企业或转型企业产业工人的安置及再就业;四是生态移民和产业工人的再就业的经济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五是生态移民及关停企业或转型企业产业工人的社会福利保障;六是其他相关的一些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5、技术支持

环境保护需要强大的技术支撑,所以,技术支持作为环境保护的考核重要内容是合适的。环境保护考核体系应该包含以下几项指标:首先,应该是把技术队伍的组建、技术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情况作为考核的指标;其次,科学技术的应用和成果;三是技术的开发业研究;四是科学技术的投入;五是技术与政策的协调和衔接。

6、环境质量

环境保护的成果最终表现在良好的环境质量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优越的基础和条件,环境质量应该作为环境保护考核体系的基本指标。

环境质量指标体系应该涵盖水、气、声、土壤、生态等环境要素的综合质量,具体表现在:

一是水环境质量考核指标,包括水环境质量以及水污染物排放监控指标体系。水环境质量包括源头区的水环境质量、出境断面水环境质量、其他国、省、市、县设置的重要断面水环境质量;水污染物排放监控指标体系主要包含国、省、市、县企业水污染排放达标和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落实情况;

二是气环境质量主要包括源头保护区空气环境质量、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空气环境质量、城镇空气环境质量、空气污染企业排放空气污染物的达标和主要空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落实情况等。

三是声环境质量,主要包括声功能区的划分、各功能区的声环境质量。

四是土壤环境质量,主要包括耕作层土壤环境状况、工业园区土壤环境状况、矿产品采选及加工区的土壤环境状况、污水排放主要企业周边土壤环境状况,在土壤环境状况指标体系中,重金属污染应该作为土壤污染的重要指标。

五是生态环境指标体系,主要包括生物的多样性、森林覆盖率、农村环境改善、农田水利的有效利用、生态示范区建设等。

(二)、考核的主要层次、考核的方法和手段

1、考核层次

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保护区生态环境考核的层次应该最少分为三个层面进行,首先,应当把对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保护区的考核纳入到对各级党和政府的考核体系层次,通过高位推动,使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保护能够真正落到实处。二是对专业部门的业绩考核,通过部门贯彻落实各种政策和技术规范,促使部门成为联系党政和群众的纽带;三是对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层面考核,通过对公众层面考核可以综合体现地方政府和部门的工作业绩,也可以促使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有效推进源头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