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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细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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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细则

第1篇:消费者权益保护细则范文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经验;基层央行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1)11-0086-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11.24

一、引言

金融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商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的公民个人或单位。金融消费者保护是经济金融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早在20世纪中后期,一些发达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如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法》等,都是在大金融的背景下提出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以促进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近年来,我国近年来发生的“海南发展银行关闭事件”、2006年ATM跨行查询收费事件、2007年跨行通存通兑收费事件以及银行收取点钞费纠纷等事件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讨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银行是我国的金融市场宏观管理部门,负有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监督管理相关金融业务活动、维护国家和区域金融稳定的重要职责。而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利益,是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的重要方面。同时,人民银行在信贷、征信、银行卡、账户及人民币流通、票据等金融领域负有具体监督管理职责,这些领域又是现阶段产生金融消费争议较多的地方之一,人民银行在这些领域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在履行其法定管理职责。

二、当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1.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一是缺乏专门立法,现有法律的适用存在障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基本法律,其对市场经济活动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起着一般性规范和指导作用。但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并没有专门的立法,大量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概念、标准、原则、范围、基本制度等方面均不一致,甚至连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也没有明确含义,导致难以明确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制度和标准,适用上存在较大的困难。二是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还没有真正纳入监管立法。我国仅确立了审慎监管的原则,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标并未明确写入法律之中。三是立法针对性不强,缺乏适用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虽然明确规范了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但也没有对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和金融机构的义务做出有针对性的规定[1]。

2.金融维权信息不对称,侵权事件解决率和满意度偏低

目前,各金融机构在专业人才的支持下研发出了多种金融产品和服务,普通消费者很难用以前在实物消费市场中积累的经验进行分析判断,加之金融机构通过合同安排或制度设计对告知义务履行不力,导致金融消费者在消费和维权过程中出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金融消费侵权事件解决率和满意度偏低。

3.金融维权效果不隹,金融消费侵权事件发生率不断增高

实践中,一方面由于消费者无法提供充足的侵权证据,消费者协会等机构无法对金融机构的内部规定进行查证处理,使得消费者仍需自担损失。另一方面部分被处理的金融消费案件虽然危害大、涉及面广,但对受害人缺乏相应的赔偿补就措施。

4.金融消费者自身缺乏必要的风险意识和金融常识

金融产品是关于金钱的一类特殊商品,具有收益性及风险性。金融产品收益性的大小是通过收益率来衡量的,而有收益就有风险。金融产品总是伴随着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金融消费者如果缺乏必要的风险意识或有关金融常识,则极易遭受损失。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金融服务的复杂性增加,大部分金融消费者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即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未必能意识到,缺乏维权能力。

三、基层央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必要性

1.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人民银行依法履职的必然选择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作为化解金融矛盾与纠纷、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重要途径,对于基层央行履行维护金融稳定和改善金融市场服务的两大法定职责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人民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在辖区内担负着为金融机构提供统计、征信、结算、反假币、外汇等业务服务,因此开展金融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具有诸多优势。

2.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基层央行强化职能作用的需要

银行监管分设后,基层央行出现了“重宏观、轻微观,重服务、轻管理”的倾向,这很不利于央行有效履职。与此同时,近年来上级行对基层央行的履职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基层央行面临的履职形势也越来越复杂。同时,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更是基层央行实现从“有位、有为”向“有为、有位”的转型发展需要。

3.基层央行开展金融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金融消费市场发展的需要

金融消费已成为社会民生的重要内容,目前在金融消费市场中供给与消费双方维权能力不平衡,而且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比较严重,同时在日益发达的社会主义市场中金融消费纠纷处理机制不完善,基层央行开展金融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已成为金融消费市场发展的需要。

四、政策建议

1.借鉴国外经验,健全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

借鉴美国的《华尔街金融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和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经验,建立和完善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核心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适时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基层央行要根据上述法规,尽快制订符合辖区的“实施细则”,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义务,明确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及其职责、权限,最大限度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同时,在这几个大法的框架下,设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职机构,如总行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分行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处”、中心支行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科”,以便更好地畅通金融维权渠道。

2.建立和完善维权工作制度体系

坚持制度先行,建章立制夯实基础。要尽早制定诸如“金融消费者投诉管理暂行办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约见谈话制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制度”等等,并共同签订“金融机构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公约”。在这些框架下,成立会员制的“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或“金融仲机制”,同时在金融机构之间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案例报告与共享制度”。

3.建立金融维权组织体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1)分级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一是成立当地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人民银行行长为副组长,相关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领导为成员的辖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二是成立人民银行内部相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三是金融机构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多层次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力和推动力。

(2)深入调研,科学制定工作方案。为提高维权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摸查辖区金融消费纠纷案件情况,组织金融机构座谈、走访企业民众,包括消费者协会,组织开展问卷调查等,理清现阶段金融消费纠纷的常发、多发领域和金融侵权的手法、方式、表现形态,了解金融市场消费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明确解决纠纷的重点和难点。

4.加强与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

由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配合的系统工程,单靠人民银行自身的力量难以达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预期效果。基层央行在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时,要特别加强与地方政府行业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和监管部门的配合,从而广泛地调动各种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5.建立多元化的纠纷处理机制,提升金融维权效果

一是基层央行要整合客户服务、客户投诉处理、后台支持等资源,理顺内部投诉处理工作流程和职责,结合消费者协会的中立性和权威性,做好与金融消费者的沟通工作,帮助公众获得必要的有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信息、知识,满足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二是联合金融机构在消费者协会内增设立金融专业委员会,提升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专业水平和处理效率。三是联合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应建立专门的机构,利用同业自律组织的优势,规范和约束金融同业的行为,主动解决金融同业普遍存在的具有代表性的典型问题,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并通过窗口指导、约见谈话、行政处罚等管理手段,督促金融机构规范经营。

6.建立有效的消费者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机制

实践证明,只有金融消费者掌握充分的金融知识,金融消费者有维护自身利益时才能处于主动地位,这样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才能被公众接受[3]。因此,基层央行要主动动员起包括消费者组织,金融同业公会在内的社会力量,编制消费者教育资料、建立包括电子媒介在内的消费者教育载体,定期消费者资讯、接受消费者的信息咨询,出版对金融消费者教育以及提供比较金融产品特性的刊物,开展长效的金融知识教育和消费者信息宣传,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努力实现消费者金融知识普及纳入到公民基础教育范畴。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毫州市中心支行课题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安徽金融,2011(2).

第2篇:消费者权益保护细则范文

关键词:权利义务对等;人格尊严;受尊重权;社会责任

铁路关系国计民生,每一次有关铁路运输的新规定都与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铁道部的新修订是否能够惠及大众并合理分配社会资源,达到实质公平的效果,关系到消费者权益也关系社会和谐稳定。那铁路客运新规定到底侵害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哪些精神呢?

1.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国家对基于消费者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维护真正的公平交易市场秩序的法律。在强大的有“铁老大”之称的铁道部和旅客之间,作为消费者的旅客更显力量微弱。

作为消费者的旅客之所以处于弱势地位,首先是铁道部垄断了铁路运输行业,使消费者别无选择,要享受到其提供的服务,只能服从于铁道部的一系列政策规定,从每年春运期间其不顾民众的声讨而毅然涨价可见其威力之大;更可从其颁布《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却不经社会听证而违背民主决策自行修改可窥见之。其次,现代消费合同具有了定式合同或者附从合同的特征。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条件是由经营者事先规定的,消费者完全是处于单纯地表示接受合同内容的被动地位,无讨价还价、参与合同内容形成的自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缺乏实质性保障。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个人对组织的关系,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消费者多是单个的自然人,经营者多是有组织的法人,交易其实双方地位便不均等,特别是面对集团化的大型垄断企业,消费者往往被迫接受垄断高价或是其他条件。而铁道部所具有的垄断性和强势话语权使之不断的增强其的强势地位,加剧着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最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实力地位是非均等的。经营者经济实力雄厚,而作为个体的消费者则受其财务收入水平的硬约束。他必须在效用最大化与交易费用最小化之间做出选择。无论是交易前的信息收集,还是权益受损后的索赔对消费者来说都不经济,他为此付出的交易费用都实际增加了消费的支出。消费者通常是选择牺牲少量效用,换取交易费用最小化。

2.公平交易原则。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公平交易权,即交易前的消费关系的建立是公平的,在铁道部的新规定里面却是单方面宣布消费者没有赶上那个本次列车就认定为本票作废,却不能够像之前那样进行改签,由此火车站便可一票两卖以获得更高收益,而消费者却来承担一切恶果,这显然违背了消法中的为确保公平交易的精神。人们不禁想问:既然交易双方处于平等地位,为何新规强调了消费者的准时候车义务,而忽略了火车晚点是否应该给消费者因此造成的损失给与赔偿?然而这样的条款我们还是无从见得,当因为一些不确定因素给消费者造成无法及时赶上火车的风险,该风险必须由消费者自己承担,而因为不确定因素使火车晚点,给消费者带来的误时误事的风险仍然由消费者承担,如此的“霸王条款”明显违背消费双方公平交易地位,铁老大怎能不会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和经营者应负担的义务,这一规定对于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不平等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正是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地位不均匀,消费处于弱势的地位,为实现双方的地位平等,交易公平,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于其权利规范,并对消费者的权利的实施给予保障。在铁道部新规定中其单方面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在其无法准时赶上火车后则拒绝改签,缩小了消费者权利,而给自己减轻运营的负担。这次修改规章实际上是对民事关系进行调整,且这个规章是以格式合同的形式进行规定的。格式合同可以规定乘客未赶上普通列车车票不能改签,但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而言,列车晚点了,也应该有个说法,对乘客做出赔偿或者补偿,在新颁布的规章中没有这方面规定。铁道部无法做到权利义务对等,更不用说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以经营者多注重义务方面来平衡铁道部和旅客之间的不平等地位,从而通过形式上的不公平达到实质上的公平,然而铁道部没有做出这方面的承诺,反而对民法基本底线“权利义务对等”进行冲击,连基本的形式上的平等都无法达到,这对消费者无疑是雪上加霜。

第3篇:消费者权益保护细则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全国质检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为契机,以“共担责任,共创和谐”和“消费与责任”为主题,以服务消费者、提升我局形象、促进社会和谐为宗旨,通过开展一系列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为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热情服务,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质量环境,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质量意识和维权意识,进一步提升宁波检验检疫的社会形象。

二、活动内容:

㈠准备阶段:(3月3日—3月11日)

⒈高度重视“3.15”宣传活动,明确由局法制与综合业务处牵头组织此次活动,制定了局“3.15”宣传活动方案,印发各地局、各办事处。各地局、各办事处根据宁波局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及时制定各自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为有效开展宣传工作做好准备。

⒉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组织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3c认证、办事指南等一系列宣传资料;制作宣传图片、展板、宣传册;统一定购总局有关宣传资料,分发局本部各处室、各地局、各办事处对外宣传分发使用。

⒊积极与地方政府联系,争取支持,与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提前沟通,互通情况,就相互配合宣传事宜达成共识。

㈡实施阶段:(3月12日-3月15日)

⒈创新形式,丰富载体。按照总局的要求,紧紧围绕主题,多层次、多角度、图文并茂地宣传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普及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突出宣传我局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宣传我局从源头抓质量,构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各项工作。有关业务处室结合各自工作职责组织召开面向群众的质量知识宣讲,加大对普通消费者的服务性。积极创新宣传渠道,加大检验检疫部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所作出的成绩的宣传。加强与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的沟通,积极参与各类新闻媒体的“3.15”系列宣传活动,扩大宣传规模。以我局网站为平台,宣传我局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各项工作举措和取得的卓著成效,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⒉上街宣传,现场服务。3月15日,参加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统一组织的“3.15”系列宣传活动,在市区中心广场展出宣传展板,张贴宣传画,并向群众发放各种宣传资料,宣讲相关知识,各相关业务处室抽调经验丰富、熟悉检验检疫业务和法律法规的同志开展现场咨询,针对消费者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耐心细致地予以解答,为消费者解决实际问题。各地局、各办事处要因地制宜,积极配合当地消保委扎实开展系列宣传活动。

⒊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在开展“3.15”宣传活动时,与消保委、质监等相关部门做好沟通与协调工作,密切协作,相互配合,营造声势,扩大影响。与公安等部门保持联系和配合,做好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工作,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各地局、各办事处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与宁波局法综处联系。

第4篇:消费者权益保护细则范文

关键词 网络金融消费者 权益保护 制度构想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A

1相关概念界定

1.1网络金融

当前,业界和学术界对网络金融尚无明确的、获得广泛认可的定义,但对互联网支付、P2P网贷、众筹融资等典型业态分类有比较统一的认识。一般来说,网络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是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广义的网络金融既包括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企业从事的金融业务,也包括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业务。狭义的网络金融仅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业务。本文中主要讨论广义的网络金融。

1.2网络金融消费者

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对网络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解释。《消费者保护法》第二条认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以“生活消费”为界定。可见,其对于消费行为的定义具有局限性。

笔者认为,网络金融消费者可以认为是传统消费者在原有概念上的延伸,其既包括使用网络金融平台进行消费的消费人群,又包括投资网络金融产品的理财人群。

2现阶段我国网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所面临的问题

S着网络金融产业爆炸式发展,我国相关监管表现出了明显的滞后性,总结起来,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2.1法律缺位

从我国网络金融的大环境来看,个人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互联网个人金融安全等相关的一系列提供基础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

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尚不具体,缺乏具体的互联网金融监控规则。已有的条款多以指导发展方向的宣示条款为主,不具备可操作性,执行起来容易形成模棱两可、模糊不清的局面。

2.2网络金融活动监管缺失

例如网络众筹、P2P融资的网络金融行为极易演变成非法行为,或被非法行为当成幌子和伪装;另一方面,网络虚拟货币多种多样,极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这些活动时效性强,覆盖范围广,不及时发现很容易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所以网络金融活动的实时监控就显得十分重要。

2.3互联网信用体系建设的缺失

我国对金融信用信息的管理一般是由人民银行来负责,人民银行作为我国货币发行管理机构,互联网金融行业规则制定机构,其在金融市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其征信系统是人民银行建立的评估金融企业或者组织信用信息以及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对金融企业如或个人的金融信用提供评估依据。

然而,目前我国网络金融业的金融信息尚未纳入此征信系统之中。因此,绝大部分网络金融商游离于现有的信用体系之内,而基于金融信用的某些网络金融就难以得到保障,网络金融消费者难以获得对网络金融商的客观评价标准,进而增加了金融风险。

虽然,在互联网内部已有一些网络金融机构和企业自发形成的网络金融信用系统。但其人具有很大的局限性,难以推动网络金融产业的快速有序发展。

3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初步构想

3.1法律的完善

首先,加强基础法律建设,针对新兴网络金融产品和服务修订相关法律,如虚拟货币、网络众筹等,系统规定准入资格、交易方式、经营范围等相关细则。

其次针对特定网络金融行业和产品落实和出台监管办法。明确监管主体、划分监管范围。

最后,对现有的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金融法规进行进一步的修改与完善,一方面根据对空白法律进行修改补充;另一方面,根据实际情况,将原有的规章、条例提升为更高位阶的法律法规。

3.2制度的完善

3.2.1网络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

建立以“一行三会”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即充分发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职能,明确监管责任的划分,并配合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形成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网络金融监管体系。

建立网络金融实时监控制度,对金融风险行为早发现早处理,尽可能保护消费者权益,降低消费者的权损风险。

3.2.2网络金融产业制度的完善

一方面,建立网络金融信息公示机制,将网络金融商家的基本活动向消费者开放,实现管理的透明化、权利保护的可见化。

同时,网络金融商家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因素,实时专门的管理和审查,形成企业内部的限制机制。并进一步形成行业内部的限制和监督机制。

另一方面,将互联网信用体系纳入现有的征信系统之中,并针对其特殊性做出相关特殊调整,实现两者的有机融合。保障金融信用体系在互联网金融中充分发挥作用。

3.2.3救济制度的完善

针对网络金融消费者的不同权损,建立不同救济机制,完善非诉制度,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具有针对性的重新合理划分举证责任和取证责任,提高网络技术部门的能力,对侵权行为的调查提供技术支持,降低消费者取证难度。

参考文献

[1] 阴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D].云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15:5-7.

[2] 马国泉.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1:20-21.

第5篇:消费者权益保护细则范文

    办理机构: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及各分局申诉举报中心及各工商所申诉举报站

    申报范围: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以及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资料,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或对经济活动中违法违章行为的举报。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4、《工商行政管理所受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5、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移动电话机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山东省皮革制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山东省家具产品销售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

    所需资料: 1、书面申诉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1)消费者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2)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3)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依据;(4)申诉的日期。2、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发票、收据、购货卡、服务卡、保修卡等)。  3、商品质量状况难以凭感官确定的,消费者应当提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书。

第6篇:消费者权益保护细则范文

    一、我国现行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缺少基本立法支持

    现阶段,我国的产品召回虽然以《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基本参考依据,但因为这两项法律中对于召回未规定明确条款,导致召回实践发展缓慢。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款虽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该条款虽然对经营者规定了发现缺陷和及时处理的义务,但过于笼统,其中“有关行政部门”不确定,“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不具体,因此,这种泛泛而言的规定,无具体操作程序,缺少罚责支持,不具备可执行力,这种形同虚设的规定,难以从法律上来保障产品召回制度的贯彻实施。同理,《产品质量法》仅规定了缺陷产品等基本概念,但因缺少召回具体规定,也不能有效发挥召回基本立法作用和承担起支撑召回立法的强有力的后盾。而且,召回基本立法的缺位导致我国大量的一般性产品召回无法可依。

    (二)现有召回法律制度的处罚力度偏低

    我国现有召回法律制度的处罚力度偏低,而且缺少民事赔偿规定。如《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二)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三)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该条款中关于不履行强制性召回的罚则的规定,一经出台便遭受到广大媒体、车主和法律工作者强烈抨击,对于严重隐瞒汽车缺陷最高罚款为3万元,既与汽车产品本身价值和利润不相称,又与汽车产品缺陷潜在的社会危害后果严重不相称,更与国际上类似的规定差距过大。因此,实施召回不能寄希望于经营者自身的“道德水平”和“自觉性”,而应依靠健全法律规定和加大违法成本,才能保证法律制度具有足够的威慑力。

    (三)政府监管不到位

    目前我国政府对召回监管不到位,突出表现在强制召回软弱无力。强制召回既是召回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召回有效实施的有力保障。因此,令人担心的是,“强制召回缺位,助长企业侥幸心理”[7]过多地依赖于责任者的自觉行动,召回全凭企业“良心”与“道德”,召回制度不可能发挥应有作用。政府监管乏力下的企业自主召回不可能彻底、长久,无法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使召回制度落到实处,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履行好监管职责,健全社会配套体系,以强制召回保驾护航,保证召回制度的社会效果。

    二、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一)完善已有的相关法律

    《产品质量法》作为我国最重要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对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但该法的许多规定并不能适应建立系统的产品召回制度的要求,我国现行立法对产品的界定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对产品范围的界定不统一,甚至矛盾。例如根据《产品质量法》,商品住宅不属于其调整范围,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却将商品住宅纳入其调整范围。二是对产品范围界定太窄,不够宽泛。如未将初级农产品纳入产品范围,未对血液及血液制品,电、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物以及智力产品如书籍、地图等是否也应纳入其范畴未作规定。

    (二)制定专门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法律法规体系

    当今社会,迅猛发展的科学技术和日益加剧市场竞争都使得缺陷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机会大大增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事件屡见报端,因此我国有必要制定一套专门的产品召回制度法律体系,以更好地保护公众安全。欧美等经济发达国家的产品召回制度立法比较成熟,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如针对一般产品制定一般召回法,针对特定产品的特殊召回法,授权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召回细则,并执行和监督召回。构建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首当其冲的是立法体例的选择问题,可选择的体例有两种:一种是制定单行法规;另一种是在其他现行法中以专篇专章的形式规定产品召回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宜采取第一种立法体例。因为产品种类繁多,不同的产品的召回方式、时间等方面不尽相同,而且,我国的《民法通则》属于民法范畴,《产品质量法》尚需进一步完善,所以在立法上宜分不宜统,宜采用单行法规的形式,与国际通常立法方式接轨。

    (三)产品召回制度应建立科学的威摄机制

第7篇:消费者权益保护细则范文

[关键词]垄断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有效救济

2010年9月,奇虎360宣称腾讯QQ窥探用户隐私,以保护用户隐私为名,在9月27日推出“360隐私保护器”,10月29日又推出“扣扣保镖”,该软件会屏蔽QQ的插件、弹窗和广告,直接威胁到腾讯的核心商业利益。腾讯指责360污蔑,并称360推出“扣扣保镖”属于非法外挂,“30之战”硝烟四起。随后,双方不断地发表声明、公告,攻击对方产品和企业,战火愈演愈烈。2010年11月3日,腾讯“做出了一个非常艰难的决定: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遂将战火引向了广大网民和用户,这使得众多既使用360又使用QQ的网民必须“二选一”。

沸沸扬扬的“3Q之战”或许折射出我国互联网发展与管理的法制漏洞:互联网领域缺乏一套完善的竞争法律体系、一套强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一套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一套经济纠纷调解体系……。当然,在工信部等三部委的干预下,腾讯和360最终恢复实现兼容,至此,本次大战暂告一段落。但是,已经遭受损失的网民该如何“讨抓说法”,如何寻求迅速有效的救济方式来对网民的损失进行弥补,对有关互联网经营者予以惩处,对潜在的类似互联网恶战进行警告,这些都是我们不能忽视的问题。

互联网用户是否可以依据《反垄断法》维权

据一家咨询公司提供的网民连续用户行为研究系统iUserTracker最新数据显示,2010年9月,腾讯软件总覆盖网民数为3.5亿,在即时通讯软件中具有绝对领先优势。这可以反映出腾讯在相关市场中的优势地位,在此次纷争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成为腾讯受到的最多的指责。那么,用户是否可以依据《反垄断法》索赔呢?目前,国内反垄断法律处于刚颁布执行的阶段,还缺乏足够的细则以满足可操作性。而且在实务界,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在我同举步维艰,成功率不高。如在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垄断案中,法院以超过期限为由,书面裁定不予受理;在百度垄断案、盛大网络垄断案、北京网通垄断案中。法院判决驳回的理由是:原告既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也未能证明被告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生效起,就不断有中小企业、消费者对中国移动通信、中国网通、百度、中石化等机构涉嫌垄断的行为提讼,但一直未有社会反响好的审判结果出现,许多案件提交法院之后如石沉大海,没有任何结果,甚至个别案件以令人啼笑皆非的结果结案。对于此类案件的原告而言,最大的难题是必须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证明责任。但国外已有的经验表明,原告很难凭借自身的力量独立地完成这一任务。私人原告既“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没有助手,没有资金实力,也无强制力”,因而更“不可能拿到证据”。若借助咨询公司、调查公司所出具的数据也不一定在诉讼过程中有证明力。

所以,若证明腾讯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客观存在,对腾讯占有相关市场份额的认定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大量司法认可的行业数据和专业的经济分析。此外,市场份额不是判定垄断的决定性因素,还要考虑该行业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在一次调查中50%的用户选择卸载QQ的事实说明,消费者还有其他诸如MSN等替代的聊天工具供选择,因此腾讯公司要求用户“二选一”的行为在适用《反垄断法》方面可能还存在很大的难度。

现在用反垄断的方式去腾讯,很难有什么最终的结果,因为用户个人从法律上去举证腾讯是否存在垄断行为是几乎不可能实现的想法。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条文的原则性太强、可操作性较差,另外也面临着诉讼地位劣势、举证困难、诉讼成本高等现实问题。如果想进一步推进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可以考虑从减轻原告举证责任人手,借鉴德国对反垄断私人诉讼设定前置条件,即法院受理垄断损害赔偿案件以反垄断执法机关做出被告存在垄断行为为前提条件。其实我国民事诉讼中也有先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诉讼前置条件开辟了证券民事诉讼的新天地。当然还应当赋予原告有权从反垄断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查询、复制、获取相关证据材料的权利。但这一切都只是法律制度的设想,在我国目前的法制环境下,反垄断私人诉讼的难度还相当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何施展作用

根据《腾讯网站服务条款》第1.1条规定:“如您不同意义服务条款及/或随时对其的修改,您应不使用或主动取消腾讯公司提供的服务。您的使用行为将被视为您对本服务条款全部的完全接受,包括接受腾讯对服务条款随时所做的任何修改。”也就是说,在法律层面上,用户一经使用QQ,即与腾讯存在服务合同关系。QQ用户为生活消费需要接受腾讯公司提供的QQ软件服务,自然也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那么,腾讯侵犯了消费者哪些方面的权益呢?除却是否侵犯用户隐私权的争议之外,可以肯定的有两点:第一、知情权。腾讯作为互联网软件、程序的提供企业,在向用户提供软件产品、服务的过程中,软件的各项功能以及在用户电脑中进行的主要任务操作,尤其是可能涉及用户隐私、电脑数据文档的操作,都应如实告知用户,但其没有在服务协议里或通过其他途径对用户予以告知。第二、选择权。任何软件、程序的下载、安装和捆绑安装,都需明确提示电脑用户,由用户选择是否进行相关下载安装。而此次的“二选一”其实是对用户选择权的变相限制和实质剥夺。

既然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途径制止腾讯的侵权行为,但是为什么这次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也全面沦陷了呢?现实是,数以亿计的用户像一盘散沙一样,而且在自身权益都无法保障的处境下,还要被迫分裂为两大阵营,在360与QQ之间做出艰难的“选择”。即使有个别网民向法院提交了诉状,但在维权的道路上也是困难重重。势单力薄的个人对抗超级企业集团的困难太大了。那么,在消费者自行还没有完全成长起来的情况下,作为消费者的“娘家”――消费者协会是否对该事件有着较好的解决方式呢?仅有的一点声音来自北京市消协,其所能发出的柔弱声音也只不过是呼吁政府干预。作为民间调解机构,消费者协会虽然是团体组织,但其法律地位决定了它对腾讯这样公司的影响力是非常有限的,因此也就难以保证纠纷得到圆满的解决。如果消费者不向消协投诉或者企业经营者不配合、缺席消协的调解,那么,消协的解纷功能就无法发挥。

像这种涉及较大群体甚至整个社会利益的纠纷,还可以考虑启动公益诉讼。传统的诉讼仅仅作为处理双方私人当事人之间事务的机制,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对广泛的、扩散的利益的救济。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型诉讼,是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于个人或组织提起的违法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进行审理并判决,以处理违法行为的活动。公益诉讼争议的利益通常具有公共性,目的不仅在于制止、惩处生产者、经营者违法的经营活动,给利益受损群体予以救济,而且要通过诉讼政策影响国家、公用事业、垄断经营单位、公益机构的决策、行为,甚至是修改某项法律法规,这种诉讼效果已经不仅仅针对过去,而且有指向未来的意义。

第8篇:消费者权益保护细则范文

日前,国务院发文强调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这是我国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具体部署。而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或许将成为这一战略的直接受益者。

新瓶装旧酒,

互联网金融侵权防不胜防

尽管互联网金融领域还未出现能够造成系统性风险的企业,但是近期新出现的骗局还是比比皆是。然而,模式再新,多数还是“新瓶装旧酒”。以日前在国内大举扩张的MMM金融互助社为例,该平台声称要“摧毁不公正的世界金融体系、打破金融家的控制、创建普通人的社区”,而其模式介绍则具备门槛低(60元起投)、周期短(15天)和高收益(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等等极具吸引力的条件。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不提名预警,“此类运作模式违背价值规律,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投资者将面临严重损失”。

“很多互联网金融公司利用互联网金融的热度,把传统事物包装一下,以高收益吸引投资人。”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副会长周治翰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这样表示。

互联网无疑让投资行为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便利,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虽然高收益吸引眼球,而投资周期较短,甚至“随存随取”等条件则是诱导投资人降低警惕,不断追加投资额度的关键原因。不少被侵权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曾告诉记者,投资初始往往都意识到了风险,先投入少量资金“试验”,很快就能连本带利取回,于是逐步加仓,越投越多,以致最后损失惨重。

借助互联网的技术手段,侵权的行为也变得更加具有隐蔽性。虚假标的、抵押物不足这些在传统借贷关系中经过实地考察能够辨明的问题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真假莫辨。近期跑路的365金融就被媒体曝出抵押物“坑很多”。

发生侵权行为之后,对消费者权益的追索也较传统金融更加困难。周治翰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如果网贷平台违规操作分拆标的,或者使用虚假标的,消费者难以判断钱流向哪里,追索更是难上加难。

监管并非不严,严格守法是核心

尽管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不同业态的快速融合给监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但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并非“无法可依”。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爱君告诉记者,今年7月18日,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定义都做了界定,也指出了各类模式所遵循的法律制度,现在各个具体的监管机构都在制定具体的监管细则。“只要协同配合,权利义务到位,是没有什么问题的。”李爱君表示。

周治翰也表示,对于平台来说,信息披露、资金池、自融、自担保、广告宣传等问题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只要严格做到守法,“问题应该不大。”

但是网贷行业近期还是风险多发,据网贷之家统计,2015年10月底正常运营的P2P平台为2520家,其中,新上线平台数量为150家,新增问题平台47家。而截止到2015年10月底,P2P网贷行业累计平台数量达到3598家(含问题平台),累计问题平台达到1078家,几近三分之一。

尽管《指导意见》已经明确规定,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网贷行业还是频现“跑路”现象,似乎“有法难守”。周治翰告诉记者,互联网金融需要的专业性很强,有些平台可能并非有意欺诈消费者,但是由于风控不到位,最后资金链断裂,还是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周治翰也是知名P2P平台开鑫贷的总经理,他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在运营中也曾经发现有借款人试图“化整为零”,将资金通过多个渠道最终投向风险较高的地产项目等行为,但是凭借对行业的了解和大量的数据积累,有经验的机构还是能够将此类项目剔除。“这对于平台的专业性和风控能力有较高的要求,我们主张在什么方面有优势的机构管理什么样的风险,互联网金融平台如果把资金聚集到不熟悉的高风险的项目上,风险管理难度可能就很大了。”周治翰表示。

消费者也是监管的力量

李爱君告诉记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实际上也是围绕市场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一种监管模式,监管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行为,立法的目标和理念是保证这种行为不会促使金融体系产生风险。“这并非是告诉消费者,大胆投资吧,你们受到保护了。”

“消费者也是监管的力量,”李爱君说,“如果消费者有能力辨别和理解复杂的金融产品,在不能辨别和理解的时候,有理性拒绝高收益的诱惑,不去选择风险大的平台和机构,这本身就是有力的监管。”

然而不断暴露的问题平台和维权事件还是说明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理性辨别能力有待提高。周治翰透露,普通消费者在投资时往往不具备辨别的能力,容易轻信一些问题平台给出的信息,自己难以辨别项目的风险。

对此,李爱君倡议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她表示,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都要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提高金融消费者的理性、风险认知能力和金融行为能力。李爱君建议金融消费者,投资之前一定要认真看看平台的治理结构、交易结构和交易流程等是否合法和安全,如果交易结构和流程违法和过于复杂,那将来一定会出问题。其次是要看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和偿债能力如何,“P2P平台的投资属于民间借贷范畴,是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自己要对自己的投资行为负责。”李爱君说。

第9篇:消费者权益保护细则范文

目的:吸引目标顾客,尤其是女性顾客的目光,激发顾客的购买欲望,促进卖场销售的增长,并吸引新顾客群的注意力,培养顾客的忠诚度。同时,结合×.×消费者权益保

护日这一节日,穿插公益活动,营造本商场注重消费者权益的良好公众形象;同时塑造和提高商场的品牌形象,提升商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时间:×月×日----×月×日

目录

活动主题

活动目的

时间分析

活动内容

店内气氛布置和宣传

费用预算

控制方案

活动开展实施计划

一、活动主题

三月女人天,亮丽妇女节

二、活动目的

刺激和诱导顾客消费,回升消费热情,提高总体的销售额。

三、活动内容

1、家庭好"煮"意

目的:以目前的影视娱乐新闻来刺激消费者,尤其是目标顾客群,以达到与顾客联络情感,培养忠诚度的目的。

活动时间:×月×日-×月×日

活动内容:

活动期间,商场向广大顾客收集家庭好"煮"意,无论是你学来的,还是你亲身体会的;不管是炸、炒、滚,还是煮、焖、蒸,题材不限,你都可以把你的好"煮"意写下来,并投到商场家庭好"煮"意征集箱内,凡参加活动的顾客均可领取小礼品一份(店内库存赠品),每天限×份,送完为止。商场将于×月×日邀请店内专业厨师从中评选出创意大奖×名,最佳"煮"意奖×名和优秀"煮"意奖×名。

商场将于×月×日将评比结果公布于正门宣传板上,并附上好"煮"意的菜谱,中奖的顾客于×月×日前凭有效证件到商场服务中心领取奖品,逾期作废。

最佳"煮"意奖:奖价值×元的商品(×名)

优秀"煮"意奖:奖价值×斤大米×袋(×名)

<莲山 课件> 注:评奖结果如有一人获多个奖项时,只赠送顾客一份奖品。

2、商场送出的美丽--"美丽与您同行 生日有我相伴"活动

活动时

间:XX年×月×日--×月×日

活动主题:美丽与您同行 生日有我相伴

活动细则:

① 凡于×月×-×日出生的女性均可参加本项活动。

②商场总服务中心为您专门设立了"妇女节幸运抽奖箱",凡于活动期间购物的女性,凭电脑小票和身份证到服务中心,经确认后将电脑小票投入"妇女节幸运抽奖箱"中(请在小票背面写上姓名和联系方式),就有机会获取商场妇女节礼品包(XXXX阿胶乌鸡精×盒(×ML×10)、洗发露、牛奶)。

③ ×月×日下午将从"妇女节幸运抽奖箱"中抽取×名幸运的女性朋友,名单公布在商场正门宣传板上。

④ 领奖时间:×月×日下午-×月×日,逾期作废。

3、扮靓女人天,购物添光彩

活动目的:吸引目标顾客,尤其是女性顾客的目光,激发顾客的购买力,促销卖场销售的增长,并吸引新顾客群的注意力,培养顾客的忠诚度。

活动时间:×月×日-×日8:×-18:×

活动期内,凡在本商场超市购物的女性顾客(无论金额多少)和在本商场购物满×元的男性顾客,即可参加大转盘一次,如果你转中的时间正是你购物的时间段,我商场将赠送您相应的三八节礼品,奖品多多,幸运多多,一票限转一次。

时间设定(每×分钟为一单元):

8:×--9:×赠蒙牛牛奶×盒

9:×--9:×赠蒙牛牛奶×盒

9:×--10:×强生婴儿滋润沐浴露×ML

10:×--10:×赠蒙牛牛奶×盒

10:×--11:×美加净柔润护手霜×G

11:×--11:×赠万基女人缘美颜口服液×盒(×ML×4)

12:×--13:×赠蒙牛牛奶×盒

13:×--13:×厦士莲洗发露×瓶×

13:×--14:×赠蒙牛牛奶×盒

14:×--14:×强生婴儿滋润沐浴露×ML

14:×--15:×赠蒙牛牛奶×盒

15:×--15:×血尔口服液(×ML××)

15:×--16:×赠蒙牛牛奶×盒

16:×--16:×赠沙宣加强造型啫哩×ML

16:×--17:×赠蒙牛牛奶×盒

17:×--17:×赠夏士莲洗发露×瓶×

17:×--18:×赠蒙牛牛奶×盒

18:×--18:×强生婴儿滋润沐浴露×ML

18:×--17:×赠蒙牛牛奶×盒

19:×--19:×美加净柔润护手霜×G

20:×--20:×赠万基女人缘美颜口服液×盒(×ML×4)

预计每天每个时间单元送出的赠品×盒,机动费用×元

备注:企划部须根据客流等情况,将赠品赠送数量尽量控制在预示之内,(如控制好时间、参与人数等),若有赠品赠送数量高于预计数量,必须使超出费用在机动费用×元以内。活动时间以购物小票上的时间为标准,商场保留活动的一切解释权。

4、"老朋友,更真诚"消费者恳谈会

目的: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这个节日,在活动中注重以公关活动为主,

营造本商场注重消费者权益的良好形象;同时塑造和提高商场的品牌形象。

活动时间:XX年×月×日上午9:×-12:×

活动内容:

亲爱的顾客朋友:

您们好!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本商场的热心支持,有你的日子,我们发展得更快。老朋友,更真诚,为了让我们做得更好,为了让我们更了解你的需求,为了让我们更亲近,我们将于×月×日上午9:×-12:×在商场正门开展"老朋友,更真诚"消费者恳谈会活动,届时本商场的处长、经理和店长等领导将和您对面,处理你的投诉、接受你真诚的意见和建议!

老朋友,更真诚,让我们相约×.×,XX商场永远是您的好朋友!

再次感谢您对XX商场的支持和厚爱!

活动细则:

①企划部于上午9:×前布置好现场,包括长桌、椅子、红布、宣传板、意见本、投诉记录本和笔等;

②编排好处理你的投诉、接受顾客建议的人员安排表,保证人员职位为处长以上,在场人员不少于×人。

5、"因为奉献,所以快乐"公益义捐拍卖会

目的:利用三八妇女节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这两节日,在活动中注重以公关活动为主,穿插商场的促销活动,营造本商场注重消费者权益的良好形象;同时塑造和提高商场的品牌形象。

活动时间:XX年×月×日--×月×日

活动内容:无论是您本人手工制作、编织的饰物,还是您书写、描绘的艺术书画,甚至是您珍藏已久的工艺品……,只要您愿意,都可以把它义捐到XXX商场,我们将会把所有的工艺作品于×月×日--×月×日于商场内进行陈列展示,并于×月×日下午16:×举行"因为奉献,所以快乐"公益义捐拍卖会,所有拍卖所得将由商场统一捐给有关慈善机构(暂定为红十字会),拍卖金额最高的前×名,将被评为"公益慈善爱心大使",颁发荣誉证书,同时每位义捐的顾客均可得到由本店店长签字的纪念书签一张。

因为奉献,所以快乐

请让我们一起

用真诚去服务顾客

用承诺去保证质量

用爱心去编织温暖

用行动去奉献爱心

……

*作细则:

①XX商场将义捐出售价总价为×元的家用电器、日用品等(不少于×件),保证义卖底价为×元以上(义卖最高金额评选不包括商场义捐的商品);

②服务中心、防损部和企划部负责收集顾客捐赠工艺品,并进行编号、保存和登记(包括工艺品主题、规格、工艺品的来历、顾客的意愿拍卖价格和顾客的基本资料如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等),认真填好捐赠登记清单,并须顾客签字和防损值班人员签字确认。

③企划部需做好活动信息传播,包括POP和拍卖现场的布置、陈列和拍卖工作;

④企划部需做好工艺品的陈列展示工作包括放置工艺品资料;

⑤企划部、防损部、财务部、收银部需做好义卖金额统计和上报工作;防损部需严格监督义捐拍卖过程,企划部、财务部须认真填写《XX商场×工艺品义捐拍卖清单》并需企划经理、店财务经理和防损人员、店长签字确认,并于活动结束后×天内(即×月×日前)将《XX商场×工艺品义捐拍卖清单》统一由总部财务部转给相关慈善机构。

控制方案(Controlling)

①必须在大门口或明显促销区域堆头陈列。

②背景音乐:店内广播反复宣传。

③入口处粘贴大型POP、大条幅,配合店内气氛POP。

④DM海报派发:×万外派(第一、二商圈)。

⑤店内员工必须熟悉活动整体内容及*作方法

⑥保证赞助赠品和促销商品货源到位。

⑦按策划方案做好促销营运工作,按气氛布置样图制作和布置商场气氛布置,做好促销活动前的赠品、礼品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