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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物的法律法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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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物的法律法规

第1篇:保护文物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民族文物;保护方法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5)24-0147-01

一、相关概念界定

民族文物:它是反映一个民族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遗迹和遗物,具有民族特色。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具有重要纪念价值的代表性建筑,各种珍贵艺术品等都属于民族文物。

二、我国民族文物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1.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周边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当今社会,人们越来越来重视经济增长。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我国的很多历史建筑、文物古迹等在经济建设过程中遭到了严重破坏。例如,历史文化名城襄樊千年古城墙被摧毁,遗址建筑被拆等,令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遭受巨大损失。另外,历史文化遗产的周边坏境也被大大破坏,大量的高层建筑矗立在旁,让人难以感到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所在。这些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就是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和对开发商掠夺式开发的容忍。

2.热衷于修复和重建历史古迹。现阶段,在保护民族文物方面,存在着热衷于修复和重建历史古迹的现象,却不重视对它的保护,使其价值降低。《威尼斯》明确指出在修建、修复文物时,应使添加的部分与历史文物整体达到和谐状态,同时应将它明显区别于原本的部分。在保护历史古迹时,不应随意进行重建。即使对已消失的建筑物进行重建或恢复原样,由于建造过程中使用的材料以及施工技术明显不同于以往,所以重新建成的建筑绝称不上历史古迹,也不具备任何文物价值。

3.保护的观念尚未得到广泛认同。由于我国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商家企业以及普通民众,在知识和思想观念上存在很大差异,或者从发展当地经济、旅游事业出发,以及每个人的兴趣相同,使得民族文物保护的观念不能被普遍认可,文物保护工作因此遇到了很多困难。例如,平遥古城墙就由于经营主体方面的问题,使得它倒塌大半年也没有修复好等。

4.缺乏健全的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一套完善的民族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在规范文物保护方面,多表现在各种类型的法律法规和一些规定之中,出现多头管理的情况,使得民族文物保护工作具体负责单位并不明确,在管理上存在很大问题。从我国有关民族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能发现,它可以由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负责。所以,我国民族文物保护工作必须建立、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三、我国民族文物的保护方法

1.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政府是极具重大影响力和强制力的组织,在党的领导下,依靠国家和政府的力量,积极引导城市化建设,同时鼓励和实现各种方式的政治参与,建立并逐步完善符合当今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的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2.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民族文物保护事业是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现阶段的社会发展不仅仅局限于发展经济,而是要实现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文化发展也转变为衡量社会进步的主要指标。城市发展要实现经济增长,同时需要为城市树立良好的文明形象。但不能为了实现这两个目标而牺牲民族文物的文化价值,也不可以破坏城市的环境。

3.文物部门适时应变。它是指文物部门及其工作者要遵循城市化发展的要求,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保护工作方针,能做到主动配合、提前介入、有理有度、争取两利。其中,“主动配合”是指文物部门要做好准备工作,并能主动配合城建相关部门做好基建审批工作,严格把关,不能等出现了问题再去干预、解决。“提前介入”则是指文物部门应具有强烈的责任感,要提前将本地区的民族文物的基本情况告知给规划部门,使其能更清楚地知道民族文物的分布状况,尽量减少在审批基建项目过程中矛盾的产生。

4.全民积极参与。在我国,对于民族文物保护、城市规划和建设上的问题,大都由政府有关部门和建筑师、规划师负责解决,从专业性上来看,这是合情合理的。然而,我国民族文物蕴含着深厚的历史文化内涵,所以,无论什么专业,在对它的认识上都会或多或少地存在局限性。在我国民族文物中,包含着多种学科方面的内容,比如哲学、历史、文学等,如要完全诠释这些内容,需要各种学科方面的专家学者和普通民众的共同参与,仅仅依靠少数人的力量是无法完成这些工作的。

四、小结

本文对民族文物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分析了我国民族文物保护的现状及问题,并提出了我国民族文物的具体保护方法。期望能为文物部门及其文物工作者在我国民族文物保护工作实际操作中提供一些参考方法。

参考文献:

[1]洛桑宗喀.试论结合工作实际正确认识我国文物保护的现状[J].中国科技投资,2013(18).

第2篇:保护文物的法律法规范文

一、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工作

党的十七大精神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关键时期的纲领性文件,是我们行动的指南,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特别是文化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的精神,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大文物保护的宣传力度,认真开展“5·18国际博物馆日”、和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的中国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大力营造人人保护文物、人人支持文物保护事业的社会氛围。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XX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市文博工作者的执法水平,创造全市文物保护工作的良好环境,促进文博事业的蓬勃发展。

二、切实抓好文物保护基础工作

1、完成“十二五”文物保护规划工作,为今后五年的文物保护工作打下基础。

2、稳步推进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办好文物普查培训班,抓好普查工作简报、月报工作。在全省的三普实地文物调查阶段省级验收工作中,我市三普工作截止12月31日,我市共调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2724处,其中新发现1966处,目前居全省9个地(州、市)第一位。

3、抓好文物安全工作,认真开展文物安全检查,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防范,尽力排除隐患,切实保证文物安全。

4、开展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组织XX市文物收藏协会和XX市文物收藏协会开展互动,普及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三、努力做好文物保护修缮工作

1、做好湄潭XX大学旧址保护规划的论证、报批工作。争取实施杨粲墓、四渡赤水战役旧址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2、继续抓好海龙屯飞虎关、正安市坪申佑祠、石笋峰寺、道真万天宫、桐梓周西成祠、务川龙潭古建筑群和罗峰书院等文物建筑的保护维修扫尾工作。

3、XX县山盆李梓铁索桥、XX市太极楼的修缮工程即将完工,等待省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4、加强文物维修工程的管理工作,对文物工程项目经费使用、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5、认真做好文物建筑受灾和损坏的情况调查,做好抢救维修方案,积极抓好抗灾救灾工作。

四、加强博物馆工作

各博物馆、纪念馆要把广大公众的文化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牢牢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准确把握社会文化生活的新特点和人民群众的要求,在内容设计、形式设计上积极探索和大胆创新,尽力办出陈列展览精品,使博物馆、纪念馆成为文化教育和传播中心,成为公众流连忘返的文化园地。认真贯彻、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精神,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制定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完善服务设施,改善服务条件,加强安全措施,建立联动机制,做好已经免费开放的工作,逐步实现文物系统归口管理的博物馆纪念馆的全面免费开放。纪念馆、XX市博物馆、娄山关战斗遗址陈列室、习水四渡赤水纪念馆、黎庶昌故居陈列室、XX市博物馆获得中央免费开放经费,已经面向公众免费开放。

五、抓好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

由于文物工作的业务特殊性,抓好业务学习与培训工作十分重要。我市拟聘请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专家在市博物馆举行专题讲座,对全市基层文物进行短期专业培训,以便为下一步培训专业人员打好基础。

六、下半年文化遗产工作思路

1、继续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做好文物保护的基础工作,清理完成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

3、继续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阶段性工作。

4、做好文物保护修缮工作。

第3篇:保护文物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 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思考

中图分类号:K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7-0134-03

0 引言

文物由人类创造或与人类活动相关,经过百年以上的历史,非可生的历史遗存物,是我们精神生活的一部分重要内容。如古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种艺术品等,经过历史遗留下来,不仅在文化发展史上具有价值作用的永续性是我们文化生活中的重要资源之一,跟旅游事业以及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有着重大的关联。

文物保护就是防止这些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历史遗产损坏而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是对我国的重要文化遗产和人类的重要文化财富的尊重与支持,也是对民族尊严与个人利益的维护。不仅能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基石。然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不仅取决于政府的投入,也取决于人们的观念及相应的文化设施。

对文物保护好、管理好以及良好的利用好是时代赋予的我们历史责任,然我国是个文物大国,对于文物保护工作很难达到面面俱全,也因国人对文物价值的认识不足,致使文物资源未能得到有效的、应有的重视和保护,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我们只有通过了解我国目前的文物保护管理,进一步思考如何去推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才能实施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开展。

1 目前文物保护管理现状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文物工作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队伍中人才的缺乏,我国的文物保护管理措施不够完善,根本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可以说不对文物保护管理现状的思考,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是我们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本人认为,我国目前文物保护管理现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1 文物保护机构的不健全及国家经费短缺 虽然近年来,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形成基本框架,然我国是个文物大国,文物法规赋予的执法权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对于文物保护工作不能面面俱到,因各地方的整体经济实力不同,也因各地区的部门领导对文物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同,致使文物管理机构的任务繁多,从而引来需要大量的经费投入,然而因某些地区的领导,把文物跟革命传统教育相结合,文物管理机构未能被重视,文物保护经费仅仅只能够保证工作人员的工资,一些经济条件落后的地区甚至连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都难以保证,更别说能有更多的经费来采购先进设备来保护文物。经费短缺的问题直接扼制着文物保护机构健康成长,使文物保护机构属于薄弱气势,比如博物馆的被盗,就是因为没有良好的防盗系统以及没有健全的保全力量。经费的短缺也使文物管理机构无法及时收回许多民间流散的文物,许多有价值的文物得到保护,造成文物的流失,甚至为了更值钱的文物而出现一些非法的决策,文物保护经费的严重匮乏是长期影响和制约我国文物保护的主要矛盾。

1.2 宣传力度与重视程度不够 近几年虽然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但由于经费的严重短缺,在《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方面力度不够,从而未能引起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往往对于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相冲突时,政府职能部门的审批混乱,难以把关;优先选择了城市建设,使文物资源被挤占或破坏,也有对文物出现时在没有经过文物保护和勘探调查前提前动工,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被侵占和破坏。宣传力度和重视程度不够,也导致广大人民群众对文物保护的不重视,没有形成群防群治的网络。

1.3 文物价值认识不足 文物价值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和历史进步的标志,凝结在一般人类劳动的历史遗迹、遗物中,具有明显的双重特性,即有形价值和无形价值。不仅是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的保障,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有力依据。

其一,因国家对于文物价值的宣传力度不到位,老百姓对于文物保护意识不强,没有对文物保护的概念。也不懂尽自己保护文物的义务,容易出现盗墓事件的发生,甚至对出土文物的哄抢以久倒卖文物等现象的出现,文物行政执法难以有效开展。即使现场对其进行宣传教育时,表示不了解,更别说在发现文物时能及时主动的向文物部门报告,从而新出土的文物不能受到文物部门的专业保护而造成文物资源的破坏。

其二,某些部门对于文物与城市建设没有和谐统一的概念,认为文物的存在有损于城市建设的整体形象,未能充分认识到文物是祖先留给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未能对城市历史文物形成强有力的保护意识,出现规划不当或失误决策,而导致珍贵历史古迹遭到破坏或消失,甚至有个别地方的领导,因为自己的私心本着对文物的收藏,目无法纪,利用手中的权、利做一些国家利益的违法行迹,使文物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司法部门未能有效配合打击文物犯罪的行为和活动等一系列的问题。

1.4 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队伍缺乏专业性、高素质 文物工作队伍的任务繁多,基本大部分时间需要长途跋涉,比如对文物的调查及资料的整理、对野外或地下文库的钻研以及对文物遗址的抢救性发掘,这需要一支强大而专业的队伍,然而某些部门的不重视,以及资金的短缺,导致文物工作队伍人员结构复杂,文化程度不同,又无法进行文物专业的知识的学习、培训,业内素质参差不齐,不利于当前的文物保护管理在新形势下的发展,其工作环境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文物保护管理存在着不完善性、不规范性、不科学生性。其在人才方面的缺乏直接制约着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开展。

1.5 开发与保护失调 文物保护是一项既复杂又困难的工作,文物保护单位的开发利用是体现文物价值的重要内容。因为某些部门往往从眼前的经济利益出发,让文物资源为经济建设服务,使文物保护很难真正有效的落实。比如旅游事业的掀起,受政府部门的规划与干预,对于文物古迹的开放,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只能为经济建设的开发让道,使文物法规难以有效实施。尽管国家在文物保护工作上制定了许多政策,但现实操作时只能大打折扣,不能被有力的执行并开展。

2 针对我国文物管理工作现状进行的深度思考与对策

2.1 加大文物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学习、宣传力度 文物保护工作是广大人民群众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仅靠文物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是能力有限的。必须加强对领导者、执法者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等国家有关文物法律法规。并对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进行宣传,体现其不可再生的属性,使各地区的政府部门意识到文物不仅是爱国主义与革命传统教育的好素材,更是祖先遗留下来不可再造的宝贵财富,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地了解保护文物的重要性,提高文物工作者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素质,这是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保证。

只有各地的政府部门及广大群众尽其义务,参与到对文物保护的工作中,自觉自主的产生对文物的保护意识,形成群防群治的网络,才能真正搞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基础,实现文物不被破坏不被侵占。

2.2 加强文物法制建设 文物法制的建设是各级文物管理部门依法管理的基本依据,也是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有力武器。《文物保护法》的颁布取得了明显有效的成功,但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毕竟其法制是比较原则性的理论,缺乏可操作性、灵活性、变通性,在文物保护管理执法部门进行现场执法时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其发挥法律效力,不能根据不同的情况,科学而有效的解决问题,使管理者光持有法律依据,却无从下手。根据市场的不同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文物保护工作会面临各种错综复杂的新问题和挑战,执法部门只有进一步加强文物法制建设,才能使文物法制更好的发挥其法律效力,让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保护。

2.3 完善文物保护管理部门的执法权 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文物行政管事理部门只承担了保护文物的责任,法律并没有赋予其应有的执法权和执法力量。有些地方甚至将文物管理职能单列,可操作性不强,不能采取主动性。比如旧城改造、农村城市化进程、各种大型基础性设施建设、旅游全方位发展对文物的造成破坏时,文物管理部门不能没有权力去干涉或阻止,只能通过调节或上报相关执法部门,对文物保护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又如文物被盗掘、盗窃、走私等现象出现时,文物管理部门没有权力对其扣留,只能通过工商部门解决,可能在这被动的等待过程中,文物已经造成了破坏或流失。更有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对相关文物法律、法规的认识不够深远,对文物保护的不重视,对文物保护未能采取优先行动,甚至不采取相应的行动,导致了文物被拍卖或被个人收藏。

可见,文物保护需要提高相关部门的主动性、积极性,对文物流通秩序进行整顿和规范,增强文物保护管理部门的执法督察力度,加强其执法形象。在不削弱其它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法权下,加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权,拥有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减少法人违法或对文物破坏行为的发生。

2.4 提高文物行政执法水平 加大文物工作者对文物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学习,提高文物行政工作者的执法水平,建立一支对宣传、执法、管理专业性强,高素质的文物保护工作队伍。因为资金的缺乏,文物保护工作人员文化受限,在团队方面也缺乏太多的专业人士,更无法建立健全的保全系统,无法适应文物事业发展的需要,无法完成对日益增多的文物保护任务,造成了文物的流失与破坏。我国是个文物大国,在新形势下,需要一支具有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又懂法知法守法的高水平政治素质的队伍,并随着社会主义发展的脚步,不断加强他们的文物业务知识培训,在执法中牢固树立职权法定意识以及权职统一意识,充分发挥自己文物保护专业水平。

文物管理部门需要提高执法形象和地位,积极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扩大其影响,才能积极争取到相关政府部门以及人民群众对文物保护的理解与支持,才能让文物管理部门在明确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条件下,才能加大依法行政的工作力度,才能为落实执法岗位责任制提供更多的操作规程和行动指南。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做好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对违法案件或违法行为适时依法处理,以法律为主,以教育、行政、经济等为辅,对违法者进行教育、行政、经济等方式,使其得以警醒,促使文物管理逐步走上法治的轨道,为依法保护文物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2.5 完善“四有”与“五纳入”工作并正确处理拓展经费来源 “四有”是指: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保管机构或管理人;“五纳入”是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五纳入”应该是实现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基础,“四有”应该则完善文物保护管理部门的标尺。由于文物古迹在旅游中起着重要作用,文物管理部门可经过实地考察、讨论研究、精心设计,变被动为主动,讲究科学方式方法来规划旅游资源,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为原则,利用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的协调发展,在做好文物的抢救保护清洁工作的条件下开发文物古迹是作为重要的旅游资源,不仅不会造成文物的损害损坏,还能推广好文物保护管理部门的影响,同时解决了因文物保护管理方面的经费短缺,并能促进社会经济建设的和谐发展。

3 小结

文物是先人留给我们的宝贵历史文化遗产,属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是我国传统文化的载体和历史的见证,与国家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是一个和谐的整体,与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的生活息息相关,文物保护不仅是国家的责任,更应该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人民群众要增强的文物意识,丰富自己的历史知识,自觉自主参与到文物保护的义务中来,弘扬中国的传统文化。多元经济并存使文物保护的难度越来越大,保护、管理、利用好文化遗产历史、艺术、科学的价值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责任,是功在当前、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

参考文献:

[1]常欣.关于文物保护工作中的几点思考,中国紫禁城学会论文集(第二辑)[C].1997.

[2]孙启康.关于文物保护管理的几个问题[J].江汉考古,1986.

第4篇:保护文物的法律法规范文

2013年,我局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的“十”会议精神和县依治办的文件精神,以弘扬法治精神为方向,以维护局稳定为根本,以全体干部职工为重点,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法制教育工作,增强全局职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法治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任务

1、突出宪法和法律的学习宣传。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放在首位,深入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的主要内容,进一步发挥法律在文化事业发展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积极利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日”等全国法制宣传日,利用标语、板报、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组织开展好集中法制宣传活动,进一步形成我局人人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2、深入学习宣传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入开展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配合文化市场的预防和调处工作,围绕纠纷及其他涉利涉法等问题和矛盾,依法解决矛盾纠纷,依法履行义务的良好风尚。

3、继续加强对专业性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力度。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印刷业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专业法的学习和宣传力度。继续坚持和完善本局各项学法制度,组织广大职工学习专业法,多形式多渠道面向全体职工广泛进行宣传,真正做到人人懂法,人人守法。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管理能力。建立集体学习法律制度,组织学习各种法律法规,每一季度学习一次,学习覆盖面达100%,法律考试参考率100%。

2、强化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和学习,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文化执法人员参加法律培训班每年不少于2期,文化执法行政人员培训在20天以上。重点学习《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以及本部门的法律法规。

3、加强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学法用法。重点要对网吧、歌舞娱乐场所、印刷市场等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进行学法培训教育制度,每年对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培训1次,帮助企业管理单位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

4、重视法制文艺宣传工作,创新形式,完善宣传阵地。要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发展宣传教育活动,利用送戏下乡和全县群众性文体活动中分发法制宣传资料和增加法制宣传节目演出,扩大普法宣传范围。

5、利用宣传日,开展法制宣传。积极利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日”等全国法制宣传日,利用标语、板报、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宣传文化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

四、组织保障

1、局领导要切实负起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考核目标。

第5篇:保护文物的法律法规范文

一、文物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根据我县考古调查资料表明,早在五、六千年前,我们的祖先就在这块土地上繁衍生息,创造了辉煌的古代文明,给我们留下了丰富的地上、地下文物遗存。而基层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专业属性很强,科技含量高的工作。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对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我国自1982年11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之后,2002年10月28日七届人大第三十次会议再次修改并予以通过,使文物保护工作沿着正确的法制轨道不断向前,保护文物,弘扬传统文化成为全社会共识。各级政府和文物管理部门开展了卓有成效地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随着经济一体化和市场一体化的形成,文物的保护、利用、管理、宣传工作逐渐向多样化趋势发展,观其现状尚存在以下问题。

1、人们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保护的观念尚未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由于许多文物遗址分散,存留于民间或不同地区,传统文化所产生的辐射效应受环境制约,人们对文物的重要价值和文物对社会的重要意义在认识上不尽相同,再加上宣传力度不够,措施不力,导致出现一些干扰、破坏文物保护工作的现象,甚至出现违法行为,对文物保护工作极为不利,加之人们理论与知识的缺乏以及思想观念上的文化差异,上至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下至商家企业,平民百姓,或从地方经济、旅游事业,或从保护的方式方法,或从个人喜好等不同侧面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存在着轻视乃至不屑的状况,也使得文物保护工作困难重重。

2、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目前,我国对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都没有一部完整配套的法律或法规予以规范,均散见于各类不同层次法律法规及通知规定之中,且存在多头管理的状况,以至于职责不明或在管理上的缺失。如《文物保护法》明确由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明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法》明确由国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明确由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等。此外,即使国务院对于有关历史城市的总体规划作过明确的批复,但都未能挡住一些地方政府《拆旧建新》的城市开发步伐,因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法制体系和法制环境的建立健全和完善。

3、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和不适当的开发加剧了文物资源的破坏。在热衷关注经济发展,改善生活条件和崇尚现代建筑的今天,许多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世界文化遗产会在经济建设过程中遭到了无情的破坏,甚至在推土机的轰鸣声中轰然倒塌,某些旅游开发部门目光短浅,为了在短期内获取较高的经济效益,对文物进行掠夺性开发,超负荷接待游客,造成古迹的老化,破坏,甚至毁灭,让人们很难感到它的价值所在,这些问题的出现根源在于有些地方官员急功近利,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和GDP增长的政绩心理。

4、文物部门建制低,执法力量单薄,文物保护工作又难以开展。在我国,县级文物部门均隶属于县文化局,大部分属股级单位,这也给我们的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许多不便。文物部门是分管全县范围内的文物工作,经常要与一些相关部门及其乡镇联系,由于建制低,文物部门提出的文物保护合理化建议有时根本不被相关部门所重视,吃闭门羹现象时有发生,表明我们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

5、文物保护与旅游的矛盾。文物是重要的旅游资源之一,发展旅游有利于对文物的保护,旅游的收入能为文物保护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两者相得益彰,相辅相成。但同时也给文物保护带来了一些不可忽视的负作用,个别旅游部门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以发展经济为理由置文物保护于不顾,破坏文物景观,在文物景区内搞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超范围开发,造成了环境破坏,进而对文物保护造成威胁。

上述种种现状,足以证明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严峻性。众所周知,文物是人类祖先用勤劳的双手创造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重要体现,任何一件文物由于它所产生的时代,环境、历史阶段和所经历的时空特性,都有其特别保存之意义。一旦破坏,不能再生,其价值很难用金钱来衡量。

二、文物保护的建议及对策

文物是国家的、民族的、甚至是全世界人类共有的文化财富资源。保护文物是社会进步的特征和人类文明的体现。文物保护是一项浩大工程,是一项长期的延续性工作,需要全社会的自觉和全民意识的增强,这个过程艰辛而漫长,作为基层文物保护机构和文物工作者,我们应进一步实施“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有的放矢,加大力度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第6篇:保护文物的法律法规范文

2、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

3、在石窟周围区域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不得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不得建设污染文物、破坏环境的设施。

4、要科学核定和控制游客承载量,对开放洞窟采取分区轮休或限制游客数量等措施,确保文物与游客安全。

第7篇:保护文物的法律法规范文

一、指导思想

整顿和规范文物市场秩序,要以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健全文物市场监督管理机制,努力解决当前文物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改变文物市场的现状,为保护国家文化遗产,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文化环境。

二、工作目标

整顿和规范文物市场秩序的目标是:通过打击盗卖出土文物、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切断盗掘古墓葬古遗址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取缔非法经营文物的场所和活动,规范文物经营行为,维护文物市场秩序,使文物市场在保护国家珍贵文物,遏止文物外流,满足社会对文物收藏、交流、鉴赏需求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工作重点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海关等有关部门,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打击盗卖和走私文物行为,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各地对辖区内经营文物监管物品的市场要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发现盗卖出土文物、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动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对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予以严惩,决不以罚代刑。

(二)整顿文物(文物监管物品)经营单位以及涉及文物监管物品交易的旧货市场,取缔非法文物经营活动。各地对现有的上述文物经营单位、场所要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凡经营不规范、监管措施不落实的,必须限期整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一律吊销其《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许可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对其作出处理。对检查中发现非法经营文物的集市、商店、摊点要坚决予以取缔。

要进一步规范文物经营业务的审批,严格控制总量。凡文物(文物监管物品)经营单位和涉及文物监管物品交易的旧货市场,均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初审,报省文化厅批准,领取《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许可证》并向当地公安部门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关证照开展经营业务。

(三)加强文物出境管理,防止珍贵文物流失。各地海关和文物出境鉴定管理机构,要加强文物出入境的监管,对夹带、瞒报国家禁止出境文物的行为,要依法处理,防止国家珍贵文物流失境外。

(四)打击假冒文物,规范文物复仿制品经营活动。各地要加强对文物复仿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发现经营文物复仿制品而未做出标识,以新充旧,以假乱真,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文物拍卖监管,规范文物拍卖行为。各地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认真做好对文物拍卖标的的鉴定和许可审批工作,对审批情况要及时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会同工商部门做好现场监拍工作,确保文物拍卖行为规范有序。

整顿和规范文物市场秩序的重点地区是:等地区;其他各地也要根据省里的统一部署,针对当地文物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组织开展对文物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9月份,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认真制定整顿和规范文物市场秩序的工作方案,并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市整顿和规范文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于9月30日前报省文化厅。

(二)10月至11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文物市场专项治理行动,对文物经营场所进行重新审核登记,换发《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许可证》。

(三)12月份,各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整顿工作进行自查并认真总结,省、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将对各地的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抽查。整顿和规范文物市场秩序工作总结及重新审核登记后的文物经营场所名录由各市汇总后于12月20日前报省文化厅。

第8篇:保护文物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博物馆;文物管理;问题;对策

博物馆是一个征集、典藏、陈列以及研究代表自然及人类文化遗产实物的公共场所。积极的利用博物馆中的相关文物资料,不仅有利于大众了解自然及人类发展的历程,更有利于相关的科研学者作出一定的研究成果,推动文化及科技的进步。

一、 博物馆文物管理工作普遍存在的问题

我国地域辽阔,占地面积广,历史悠久,所以各地都有相应的博物馆,在对文物进行管理的时候存在着一些普遍问题。由于主客观的原因,博物馆不容易获得文物,很多文物都存在于民间的个人手中,作为一种财产或者传家宝保存着,很少有人愿意送到博物馆。另外,博物馆对于文物的保管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难,管理人员素质不高,没有专业的保管知识,馆内相关的防火、防潮、防盗措施做的不到位。而更严重的问题就是博物馆的工作中严重的存在着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二者之间的矛盾。如果只是对文物加以保管,做不到很好的开发利用,那么博物馆的职能就算不上发挥的很好。

二、 如何提高博物馆文物管理工作的水平

(一) 增加投入,做好相关文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1、 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增强硬件保护工作的水平。当前,博物馆的一项主要职能就是保护和保管相应的文物。我国的《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中具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即藏品要有专用、固定的库房,设置专人进行管理,库房建筑和保管设备一定要坚固、安全,库房的结构、布局、选址和设施等因素不仅会关系到文物的安全性,更会关系到文物的寿命。所以相关的管理部门在建设博物馆库房的时候,必须严格遵循博物馆的《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安全保卫工作规定》等相关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筑。另外,必须及时对相应的保护设备进行更新换代,增加现代化保护设施设备的投资力度,不断提高博物馆对文物的硬件保护水平。

2、 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对文物进行科学管理。《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中具有明确的规定,博物馆的文物保管工作一定要做到账目清楚、制度健全、编目详明、鉴定明确、保管妥善和查用方便,所以相关的管理工作者一定要对文物进行科学化管理。第一,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科学管理文物的步骤,严格遵照文物接受、坚定、登记和分类的程序进行相应的管理。第二,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规章制度,健全的制度和合理的程序有利于工作人员对相应的文物进行有条不紊的保护工作,通常情况下,要有以下这些制度,即藏品征集、鉴定、分类、消毒、检修设备设施等,还要在实际的工作中对有关的制度进行相关的完善。第三,不断增强博物馆全体人员的法律意识,通过法律法规对自己的业务进行指导。相关的管理人员一定要熟悉掌握并能熟练运用博物馆的相关法律法规。第四,建立相应的文物管理信息系统,利用计算机技术对文物进行科学、先进的管理,逐步实行文物的信息化管理方式。

(二) 有效开发和利用博物馆的文物

1、 充分运用仿真和复制手段。对博物馆的文物复制主要是通过文物藏品进行的复原和制作,它是博物馆工作中的一项基础工作,可以很好的衡量博物馆藏品的工作质量。

有效复制文物可以保护相应的文物。所有的事物在时间的打磨中都会发生一些变化,也都有相应的发生、发展和灭忙的过程。文物是历史长河中某一时期的产物,具有鲜明的政治、经济和时代特征,也有自身独特的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过程。一些比较珍贵的文物会受到保护条件、外展运输设施等的限制,后受到一些开发利用上的损伤,有的是机械损伤,有的则是物化生物平破坏,所以为了对这些文物加强保护,要尽量使用复制品进行相应的陈列展览、鉴赏研究等。

2、 有效使用高科技的数字化技术。随着社会的发展,博物馆越来越趋向于是一种大众进行文化交流的场所,进而对人民的精神和情操进行陶冶。所以相应的管理人员在进行文物陈列的工作的时候,一定要对传统的模式有所突破,革新相应的陈列内容方式。在信息化时代,我们必须充分重视对高科技的利用,有效使用高科技数字化和多媒体手段,设计出专业的多媒体触屏系统和等离子大屏幕电视系统等等,使大众更加方便清楚的了解相关的文物。

3、 建设相应的博物馆网站。近年来网络已经普及到千家万户和各行各业,成为人们获得信息的重要手段之一。建设博物馆的网站是一项长期而艰苦的工作,一方面要挖掘可以利用的相关资源,另一方面还要多个部门、多个同时协作完成。另外,建设博物馆网站的时候,一定要设置更新入口,这样才能源源不断的更新相关的文物信息。

结论:

博物馆是我国建设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充分展示我国悠久的历史文化和劳动人民的精神、智慧,有效管理博物馆的文物,对于我国的公民充分了解历史文化、相关的学者作出一定的科研成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虽然现在我国博物馆文物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普遍的问题,如获得不易、保管困难等,但只要相关的管理部门和人员按照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工作,积极有效的运用现代化技术,那么相信会使文物管理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成仲旭,吴海洋博物馆的文物复制[J].中国博物馆,1993(2)

[2]文静.关于甘肃省博物馆文化产业体制改革的思考[J].丝绸之路,2010(4)

[3]郑晶.博物馆的数字化运用[J].武汉文博,2009(2)

[3]陶洁,李春晓.博物馆的数字化建设方案[J].南方文物,2003(3)

[4]王建平.论藏品信息管理[J].中原文物,2003(4)

第9篇:保护文物的法律法规范文

旅游房地产;发展现状;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F29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646(2011)08-0088-02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进步,居民消费观念和消费模式改变,旅游业迅速发展壮大,与房地产业结合形成新型的旅游房地产业,受到专家学者广泛关注。因此,有必要深入分析研究旅游房地产业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与相应对策,为国家规范其发展、企业与公众对其理性投资提供科学依据。

一、旅游房地产涵义与类型

1.旅游房地产的涵义

旅游房地产是以旅游资源为核心的房地产差异化经营模式,是以其所在区域的旅游功能开发为依托,并期望获得物业的增值,最终用于销售的房地产项目[1]。一般研究对象为与旅游业紧密相关的房地产业。

2.旅游房地产的类型

旅游房地产主要具有商业和居住两种性质。目前比较主流的分法是将旅游房地产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分时度假,即客户支付一定费用即可享受一定时段的使用权,但不具有所有权;二是产权酒店,即将酒店按单位分别出售给投资人,投资人具有所有权,可委托酒店管理公司或分时度假网络进行管理,用于营业,获取一定投资回报,同时投资人享有一定时间的免费入住权利;三是主题社区和景观住宅,主要是将旅游休闲设施与住宅两大块拼凑在一起,区别在于前者不出卖产权及使用权给个人,后者实际是商品住宅,可以购买完全产权。

二、我国旅游房地产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且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扶持旅游业发展,同时民众对生活质量的追求也推动了旅游业发展。因此,与旅游紧密相关的房地产也在我国迅速发展壮大,成为社会热点。我国的旅游房地产业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特点:

1.发展迅速,但经验不足

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使市场对旅游房地产的需求逐渐扩大,需求决定供给,因此众多房地产开发商纷纷投资其中,使旅游房地产业发展迅速,成为新兴的热门产业。

但是,作为新兴产业,没有丰富的经验作为指导,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的出现许多问题。例如旅游房地产对于住房结构的设计与传统住房设计相比具有明显差异性,旅游房地产的设计应该更适应旅游顾客的需求;旅游地产的市场营销也应打破常规,将旅游应用于营销中,从而吸引以旅游、投资为目的的消费者;由于旅游房地产的顾客流动性大等特点,该种房地产的后期物业管理也不同于传统物业管理。这些都会对旅游房地产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2.国家机构、企业相关部门管理不完善

目前国家对于旅游房地产业这一新兴的行业未予以足够重视,因此未设计相关机构来维持该产业的正常运行。当某一项目出现问题时,各部门例如旅游部门与房地产部门之间会以“踢皮球”的方式互相推卸责任,使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开发旅游房地产的企业同样由于经验不足,管理不够完善,出现众多问题。不仅资源的不到有效利用,人才得不到有效发展,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不容忽视的后果,从而影响旅游房地产业及其相关产业链的发展。

3.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关于旅游业与房地产业的法律法规目前比较完善,而将二者结合在一起形成的房地产业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例如,对于产权酒店型的旅游房地产,与国家明确规定的房地产企业不得采取范本销售或变相范本销售方式销售商品房[2]的法律相违背,这就否定了旅游房地产业中产权酒店类型的存在。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不仅无法确保旅游房地产的消费者权益,出现问题后,国家无法根据明确的法律法规做出合理解释与处理,结果必然是同时损害了多方的利益。

三、针对我国旅游房地产业发展现状的解决措施

我国旅游房地产业的发展速度快、范围广、力度大,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只有及时发现问题并针对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策略,才能不断提高产业发展,使其走上规范之路。针对我国房地产业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以上几点问题,提出如下对策:

1.审视问题,总结经验教训

企业在发展旅游房地产的同时,应该将出现的问题分析总结,从而完善旅游房地产业。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上,应该在发展过程中注意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从质量上,应加大对旅游房地产的建筑质量、物业管理质量等方面的改善,从人力资源方面,应该注重培养开发、设计、影响旅游房地产方面的专业人才。同时,在开发旅游房地产的同时,还应该注意对旅游业的保护,例如在自然风景区中,应该注意不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在历史文化保护区中,应该注意开发与使用过程中对文物古迹的保护等。

2.规范机构设置、加强行业管理

针对国家,应设置与旅游房地产业相关的机构和部门来管理相关事务,并对人员配置进行严格要求,选择具有行业素养的专业人才进行管理。针对企业,应加大旅游房地产的开发、营销等部门的管理力度使整个行业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使我国的旅游房地产业走上规范化进程。

3.健全法律,加大执法力度

针对目前我国对于旅游房地产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出现许多问题难以解决、企业和个人的权益都无法得到合法保障的现状,国家应该出台关于相关法律来切实解决这些问题。根据我国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其他法律法规,尽快健全有关旅游房地产的法律法规,不仅要对行政管理部门做出规定,还要对企业行为与个人行为做出保障与约束。随着问题的不断出现,应该不断更新法律法规,以适应旅游房地产业在我国的发展需要,规范行业秩序,保护企业和个人的权利。

综上所述,面对我国旅游房地产业的现状,正面看待出现的问题,并找到对策来积极应对,一定会使我国的旅游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1]黄亮,李刚.旅游房地产概念解析及相关问题探讨[J].生产力研究,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