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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会计准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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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会计准则

第1篇:企业合并会计准则范文

一、企业合并会计准则概述

(一)判断标准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否则,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二)确认与计量方法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处理,即合并方应于合并日(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进行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合并方支付的合并对价和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均按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以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直接相关费用一般于发生时计人当期损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处理,即购买方应于购买日(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进行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购买方的合并成本按公允价值计量。如果购买日估计其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将其计人合并成本;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购买方在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其中购买方在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和被购买方的或有负债,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予以确认,不论其是否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流出。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商誉不进行摊销,但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应进行减值测试。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经复核后仍然存在的计人当期损益。如果在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或企业合并成本只能暂时确定的,可以在购买日后12个月内对购买日确认的暂时价值进行调整,并视为在购买日的确认和计量。

二、企业合并会计准则存在的不足和面临的挑战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利润操纵 理论上讲,企业合并准则的制定限制了权益结合法的使用,降低了企业合并的会计选择空间。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却往往被用来操纵利润。在采用权益结合法时,由于无需对合并另一方的净资产按公允价值重新计价,合并后通过出售另一方已增值却未在账面上体现的资产,即可实现经营收益(如出售存货)或非经营收益(如处置长期资产)。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利润操纵 准则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当采用购买法,但购买法也并不能杜绝操纵利润的行为。企业合并准则规定: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商誉不进行摊销,但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应进行减值测试。但无论是企业的会计师还是独立审计师抑或监管层,都无法对资产的价值做出准确的测试,商誉减值测试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与我国以前“八项减值计提”存在的问题性质是一样的。

(三)我国企业合并准则面临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正在进行中研究开发项目。在确认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时,要分别确认被购买方的资产、负债,根据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合并时,可以在购买方账上确认“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作为无形资产入账,国外企业合并时往往先确认巨额的“正在进行中研究开发项目”资产然后注销,这样可以在合并当期确认巨额的非经常性支出,从而减少以后年度商誉减值的压力(以前的准则规定商誉要定期摊销)。二是重组准备。根据或有事项准则,企业合并时,可以在购买方账上确认“重组准备”以及“预计环境负债”等或有负债,负债增加意味着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减少,也就是商誉的增加,由于负债转回可以增加以后年度利润,而商誉减值计提主观性较强,国外一些企业在并购时大量计提“重组准备”等预计负债,在以后年度转回。三是商誉。根据资产减值准则,商誉不再定期摊销,而应定期进行减值测试,由于商誉减值计提非常有弹性,可提可不提,所以准则规定商誉减值测试不得转回;但是,购买方在分配合并成本时,可以将商誉抬高,虚减资产或虚增负债,而虚减资产或虚增负债都会形成秘密准备,可以等到以后期间释放。四是利用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同一控制下的合并,由于无需对合并另一方的净资产重新按公允价值计量,合并后通过出售另一方已增值却未在账面上体现的资产,即可实现经营收益(如出售存货)或非经营收益(如处置长期资产),达到操纵盈余的目的。

三、企业合并会计准则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明确准则中关键词语的定义 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那么,应该怎样理解“参与合并”呢?是只包括购买方与被购买方,还是应当包括购买方、出售方(即被购买方的股东)和被购买方。同时,2007年2月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规定,通常情况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发生在同一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合并。该意见也没有对“参与合并”给出解释。准则对一些关键词语没有明确解释,从而无法阻止企业按照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去理解准则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并购方式进行企业合并。在《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每个具体准则的开始部分,都会对该准则中的关键性词语给予具体解释,帮助使用者理解准则制定者的意图。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也应当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避免因解释不明确而被企业出于不同的目的加以利用。

(二)增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限制条件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只有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才可以使用权益结合法,但是,准则对满足同一控制条件的规定比较宽松。回顾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在1970年的16号意见书《企业合并》,对应用权益结合法的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列举了12个条件,必须全部满足才能使用权益结合法。这些条件虽然过于繁杂,而且许多标准(如股权担保)不一定适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安排,但是,其中禁止有预谋的合并交易的条件仍值得借鉴,即在合并完成日后两年内,合并后主体不准备或计划对参与合并某一方的资产的相当部分进行处置。考虑到我国企业集团成员之间通过组织架构调整或资产和负债的重新组合来达到形式上合并,再通过出售低估资产获取巨额利润的操纵收益行为,结合我国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的规定,应该对同一控制的合并增加以下限制条件:合并完成日起三年内,合并企业不得出售被并企业资产;合并完成日起三年后,合并企业每年出售被并企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不得超过原总资产账面价值的20%(或者更低的比例)。这样,合并企业就无法通过操纵

收益达到避免退市的目的。

(三)规范商誉减值测试 从美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来看,对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都不再要求摊销,而是代之以商誉减值测试,只有存在减值时才计提减值准备。这样,一方面规定企业合并必须采用购买法,另一方面又规定商誉不在有限年限内摊销,导致在商誉的确认和计量上存在巨大的操纵空间,严重影响了会计盈余的信息质量。我国企业合并准则对商誉的会计处理与美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并无大的差异,但是,我国的市场化程度还不高,不管是企业的会计人员还是注册会计师抑或监管层,都无法对资产的价值做出准确的测试。商誉减值测试实际上是对企业未来超额盈利能力的重新评价,但是理论上最适用往往也可能是容易被滥用。比起其他资产减值,商誉减值的测试更加困难。减值测试是基于一项资产期望产生的现金流量,但商誉本身并不产生现金流量,它只能与其他一项资产或一组资产相结合才能产生现金流量。因此,为避免企业利用商誉减值进行利润调节,应该规定:确认了合并商誉的企业每年聘请专业评估师对其合并商誉进行评估,企业根据评估的结果对合并商誉进行调整。

(四)规范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或有负债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对于核销资本化的研究开发项目以及转回已确认的预计负债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为避免企业利用这两个项目进行盈余管理,应当规定:(1)如果被并企业资本化的研究开发项目在合并日按照公允价值单独确认,合并企业在合并日后核销的,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不应计入核销当期损益,而应调整合并日的商誉;(2)如果被并企业的或有负债在合并日按照公允价值单独确认,合并企业在合并日后转回的,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不应计入转回当期损益,而应调整合并日的商誉;(3)在合并日应披露确认被并企业资本化的研究开发项目的理由,公允价值确定的依据,合并日后进一步的研发计划;在核销时应披露核销的原因,研发计划在核销日与合并日差异的原因,核销对合并日确认的合并商誉的影响;(4)在合并日应披露确认被并企业或有负债的理由,公允价值确定的依据;在转回时应披露转回的原因,转回对合并日确认的合并商誉的影响。

第2篇:企业合并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企业合并会计处理会计准则 趋同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和实施,使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制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实现了实质性趋同。

在2006年出台的会计准则中,对于企业合并并没有完全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而是考虑到我国的国情,采取了不同的核算方法。

1.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1.1 会计准则全球趋同

会计准则全球趋同是指受经济全球化的推动,各国国内会计准则在不断的国际比较和协调中,在国际强势集团的推动下,向建立全球通用的会计准则目标发展的动态过程。

1.2 国际上对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是分别在购买性质的合并和股权联合性质的合并下使用的两种方法,从国际范围看,购买法是企业合并的首选方法,权益结合法是在严格条件下使用的方法。有些国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和美国,权益结合法被禁止使用。

1.3 我国新会计准则对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目前,我国公司重组、兼并活动频繁发生,方式也不断创新,合并浪潮日益高涨。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合并是近几年才发生的,鉴于国内的特定环境,新企业合并准则在诸多方面对这类交易的处理进行了规范,使得上市公司兼并活动的会计结果更为可比,也更加公允地反映了经济交易的实质。

我国按照参与合并的企业是否受同一方控制,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规定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考虑到这不一定是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完全出于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也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代表公允价值,因此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以避免利润操纵,即采用权益结合法;而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可以有双方的讨价还价,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因此有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并可确认购买商誉,即采用购买法。

2.目前我国允许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并存的原因

推动我国会计的国际趋同对于改善我国投资环境、提高信息透明度、吸引外商投资、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会计标准的国际趋同也是大的方向,是大势所趋,在市场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世界各国的会计准则走向趋同是时展的客观要求和发展方向,但趋同不等于完全相等,也不等于照搬照抄。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经济发展状况都不相同,文化背景也有区别,受中国现阶段的状况所限,中国还不能照搬照抄国际准则,因为中国的法律、经济及中国特色的东西,不是会计准则所能解决的问题,会计准则搬过来是没有用的。趋同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渐进的。我国允许两种处理方法并存的企业合并会计准则既借鉴了国际会计惯例,也兼顾了我国国情。

从理论上讲,购买法更合理,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购入的资产和负债更能反映合并的经济实质;而权益结合法虽然简单,但由于容易导致利润操纵行为,从而对资源配置产生不利影响,许多国家已经禁止采用。从借鉴国际经验、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角度以及从发展的趋势来看,我国也最好采用购买法。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完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还不能可靠地取得,所以在使用购买法的同时,也可允许企业在换股合并情况下使用权益结合法,但应以严格的条件设限,最大限度地避免企业出现利润操纵行为,同时要加强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和充分披露。等到我国市场经济完善、具备使用公允价值的条件后,再取消权益结合法,采用国际通行的购买法,完全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3.积极主动地推动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趋同

因为国际会计准则主要是借鉴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会计准则加以制定的,其所依据的经济背景也主要是以西方国家较发达的经济环境作为基础,而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除了需要考虑我国经济相对落后、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存以及东西部发展不平衡等客观因素外,还需要考虑其他有关问题。

目前,我们已经认识到,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发展形势与经济全球化一样是大势所趋,以IASB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代表的全球会计准则至少能在全世界各主要资本市场上获得统一应用将成为一种现实,我国要加快改革和开放的步伐,必须充分利用国际资本市场的资金,无论是直接到海外上市还是积极吸引外资,我们都必须遵守国际资本市场的规则,尽可能减少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差异,而不是刻意强调自己的“特色”。

第3篇:企业合并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会计准则;企业合并;会计处理

一、企业合并

为配合我国经济的发展,新会计准则于2007年起陆续在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的实施。如何对并购过程中的有关事项进行判断和确认,根据项目的情况和未来的重组计划等作出合理估计,在保证相关处理符合新会计准则的同时,如何将重组并购的效应在财务报告中合理的体现出来,避免对重组并购事项与新会计准则的理解错误而导致并购后真实的收益无法在报表中体现,给投资者、管理层以误导,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因此,本文尝试从新的《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报表》《或有事项》等准则出发,研究重组并购当期与未来期间的相关因素,分析重组方案对合并业务、合并资产及负债的影响,并提出问题和建议。

(一)企业合并的定义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以下简称“国际准则”)将企业合并定义为:将单独的主体和业务集合为一个报告主体。新准则对企业合并的定义和国际准则相比,已趋于一致。

(二)企业合并的分类

按照控制对象,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形式主要有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二、企业合并会计处理

(一)企业合并的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

在实务操作中,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有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两种。购买法认为,企业合并是一个企业主体通过购买方式取得其他参与合并企业净资产的一种交易,在合并后被购买的企业丧失法人地位不再继续经营,被购买企业资产的风险和收益转移到购买方。在购买法下,对所收到的资产与承担的负债用与之交换的资产或权益的公允价值来衡量,购买成本超过所取得的被购买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权益结合法则认为,企业合并是权益结合而不是购买,其实质是参与合并的各方企业的所有股东联合起来控制他们全部的净资产,以继续共同分担合并后企业主体的风险和收益,是原企业所有者风险和利益的联合。在权益结合法下,资产和负债采用账面成本核算,不存在商誉确认问题。

(二)国际上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第22号会计准则《企业合并》中提出,当参与合并的企业的股东共同分担和分享合并后主体的风险和利益时,企业合并作为股权联合核算,采用权益结合法。鉴于采用权益结合法不能反映管理层对所进行的投资及其后续绩效的受托责任,2004年3月31日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取消了权益结合法。

(三)我国新企业合并准则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一定是合并双方完全出于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也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能代表公允价值,因此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采用权益结合法处理。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可以有双方的讨价还价,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因此有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采用购买法处理。

三、新会计准则的意义及影响

(一)新准则中“同一控制下”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纳入准则范围,明确制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当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这是因为当前我国的企业合并,有相当一部分并非纯粹的企业行为,而是受到其他方面的影响,因此其处理方法类似于股权联营。国际会计准则的企业合并概念并不包括“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事实上,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也是我国具体国情下的特殊产物。

(二)有可能虚增同一控制下参与企业合并的利润

由于我国目前的企业合并大多是同一控制下的合并,而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按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年中合并视同年初就已实现,那么就一定程度上虚增了合并企业利润表中的本年利润。同时资产按照历史成本计量,不能反映其真实的现时价值,造成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少计,从而使资产的成本补偿不足,企业税负增加。

(三)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存在一定的利润操作空间

非控制的企业合并,由于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不可避免地会成为少数企业操纵利润的工具,从而造成购买企业资产虚增,在以后年度的折旧增加,利润减少。

(四)规范了企业合并的基本会计处理方法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发生的企业合并案例越来越多,但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其会计处理进行规范。1997年的《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因为针对性不强或者约束力不够,无法对上市公司企业合并经济事项起到很好的规范作用。本次修订,从根本上对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商誉处理等进行了规范。同时为减少因公允价值使用引起的利润操纵,以及同一控制下合并形成的利润失真,对合并损益也都在一定程度上作了稳健和防范的思考。

(五)改变了会计要素的计量模式

传统会计要素计量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企业合并准则在借鉴国际准则基础上,引入公允价值概念,目的是反映资产、负债的真实现时价值。执行本准则后,不仅要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历史成本计量,而且还要对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公允价值计量,是会计理论的一大突破。

(六)将表外项目引入表内

本次修订后的企业合并准则,要求当被购买方的或有负债预计很可能发生并且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为对合并成本的调整。这就改变了过去对或有事项在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做法,将表外项目引入表内。

四、新会计准则下企业重组合并业务需重点考虑的事宜

需要着重关注企业合并财务处理及其影响,保证企业并购的效果真实、客观反映于财务报表中,取得重组并购的成功。

(一)合理确认重组义务等表外项目

根据《或有事项》准则,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时,可以在购买方账上确认“重组准备”以及“预计环境负债”等或有负债。负债增加意味着被购买方可辩认净资产减少,也就是商誉的增加或是重组收益的减少。因此,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需采用谨慎原则,根据重组合并的重组计划,合理确认重组义务等支出,确认相应的预计负债,同时相应减少商誉或是重组收益,以避免对合并后对企业盈利的影响。否则,如未能确认合理的重组义务,在未来重组义务发生时,将直接减少当期的损益。此外,如在重组过程中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实在重组合并的效果,届时如能避免履行重组义务,间接实现重组收益。

(二)恰当确认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根据会计准则,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以购买日确定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如果可辨认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净资产账面价值出现较大的差异,则需要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折旧、摊销、结转成本等,这不仅有可能提高折旧等相关费用,更重要的是将使报表合并的工作量将大幅度提高。因此,在企业合并时,应谨慎客观确认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以避免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异过高,对合并后的合并利润和合并的经济效果产生不利影响,同时给报表合并工作带来的工作量。

(三)合理利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对利润的影响

根据我国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合并利润表应当包括参与合并各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所发生的收入、费用和利润。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单列项目反映。因此,对于合并方而言,提供了较大弹性。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方可以选择年中的适当时机,将经营业绩较好的企业合并,不仅可以保证将被合并方全年的利润纳入合并方的报表中,以提高本年利润,而且把握最佳合并时机,以取得合并最好的市场反应。

(四)谨慎处理企业合并中的商誉

根据我国《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如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根据《资产减值》准则,商誉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相关的资产组组合,不再定期摊销,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并且不得转回。发生减值时,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因此,需要谨慎考虑分配商誉的方法,对其可收回金额的资产组分配较大比例的商誉,以避免随意分配商誉产生费用和资产信息失真。

综上所述,在并购时,并购各方如不能认真分析和研究新企业会计准则,根据重组并购的实际事项做出客观、合理的判断和确认,不仅对收购行为产生影响,还对并购后合并的净利润产生影响。一般而言,如不能进行客观的、恰当的确认和估计,并购后的实际合并利润将比合并前双方的利润有所减少。这不仅会误导投资者、管理层等得出在双方重组并购后净利润下降的错误判断,认为重组并购后的效益反而下降了,而且也不利于对重组并购业务做出分析,从而影响下一步对重组企业的整合。

五、结论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我国企业的重组并购将面临巨大的机会。但是,正如前文所述,新会计准则中《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报表》、《或有事项》等多项准则对并购业务作了许多具体新的规定,其实务实施和操作都具有复杂性和独特性,需要并购各方在重组并购时认真分析和研究新会计准则和重组并购的实际事项,做出客观、合理和专业的判断。本文从应合理估计被合并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有支出和重组义务,谨慎处理企业合并中的商誉以及适时把握同一控制下并购时机等因素出发,分析了这些因素对重组并购当期以及未来期间的合并损益的影响,为在重组并购业务中合理反映并购时及并购后的业绩,提高重组并购的正确性,保证会计信息真实等方面提供探索性建议。

总之,企业在合并过程中,合并各方要利用新企业会计准则给予我们的空间,认真分析重组并购行为,考虑并购过程中的资产评估、重组谈判、重组代价等,合理确定被并购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重组义务、商誉等问题,保证合并后的财务信息客观、真实,确保并购的效果能在合并后的报表中合理的反映,从而使管理层、投资者等各方对重组并购的行为效益进行分析评价,以取得重组合并的成功。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

[2]郭云.合并报表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及启示[J].财会月刊,2006.12.

[3]张荣海.浅析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J].集团经济研究,2006.3.

第4篇:企业合并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会计准则 合并 问题分析 趋势

一、现行会计准则下企业合并规范的问题

(一)权益结合法的不足和使用现状

1.按照现行准则规定的权益法的规定,当所有权不能全部拥有时,在合并时常常容易增大投资方的不良资产和负债率

现行的会计准则使用账面价值作为合并会计信息的基础,虽然减少了人为的干扰性,但也带来了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被错估的问题,对企业产生了负面消极的影响。如果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发生在年初的其它时间,那么在年初至合并日这段时间的利润将被规划到合并企业的利润报表中。尽管现行规定要求这部分利润应该在合并利润表中单独列项反映,但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有误导投资者的可能性。按比例合并的办法对投资者来说,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也能更好地发挥股东对公司的监督作用。

2.权益法下利润的扭曲

这种情况下报表中的利润通常比购买法下的高,当子公司净资产成本低于公允价值时,这种规定下母公司的投资是按照子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来计量的。购买法是按照购买价格高的来计量,其账面价值、股东权益都高于权益结合法下的规定,而留存收益小于权益法下的。在非期初合并的情况下,购买法下的净利润仅限于合并后的,权益法则将被合并企业的利润纳入到报表中。由于购买法下的资产价值高于权益法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利润,从而在合并后可能得到较低的收益。权益法下这种对于不是合并后的产生的虚高利润,无法使投资者对投资有比较真实的认识,容易对投资者产生误导的作用。

3.企业倾向于使用权益结合法

现行合并准则规定允许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同时存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了公允价值作为记账基础,相对倾向于购买法。但目前在我国企业合并仍然采用的是权益结合法,在很多上市公司换股的合并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权益结合法之所以受青睐主要是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市场经济的不完善。采用购买法下合并后的利润才能计入到企业的损益中,购买前的利润只能被作为投资成本。在我国有关法规规定中,对企业上市都有财务上的硬性规定,比如上市必须达到连续三年盈利,净收益率达到标准以上,有些企业在合并后按照购买法很难达到连续盈利的要求。此外购买法很可能带来较高的入账价值,而年度高折旧率又影响了企业的利润。而权益结合法就不会有这些不利影响。为增强投资者对企业的信心,提高企业的账面盈利水平可能也是企业选择权益法的主观原因。

(二)购买法的不足与使用现状

1.合并企业与被并企业计价基础不同

购买法下购购买企业的账面价值不变,被合并企业可以按照公允价值的方法来计价。如果同一个企业内部有两种不同的计价方法,这是和会计准则理念相违背的。所以从企业管理和会计的角度来看,如果把企业合并认为是一个公司经营的新起点,那么企业的合并双方都应该按照公允价值来计价。

2.正负商誉处理的不同

购买法下对于合并成本大于被合并企业的可辨认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要计入到商誉中,并购企业小于其对应的差额要计入到当期损益中。在企业出现负商誉的情况下,常常把净资产高于收购成本的资产分配到其它资产中去,好像是企业资产在合并时被卖出企业方低估了,资产被低估往往是由于市场的原因,而不是企业在利润的问题,而对商誉却只和后者有关。但比较正商誉,如果这样理解,也可以把它计入当期损益。所以,正负商誉的不同会计处理始终还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的地方。

3.公允价值计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不完善

对于非同一企业合并,被购买方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不论以前是否在被购买方的报表上确认(如果存在没有包括在被购买方原报表的事项,需要加以识别),都需要运用合理的会计技术和方法来确定新的公允价值。

鉴于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还不够活跃、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公允价值缺乏科学的参考标准、会计人员缺乏相应专业知识等等情况,对公允价值的把握和准确的判断成为了应用中的一个难题。从技术角度看,公允价值和新会计准则在很多规定都有密切的关系,而公允价值也确实可以通过评估来确定。但是在实际应用中对企业整体价值的评估具有很高的难度,要求评估师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特别是对企业和市场的预测和判断能力。但是由于我国的资产评估机构建立的时间不长,评估师的业务素质也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所以其评估结果也很难反应市场和企业的真实情况。在现实中常常存在中介机构在利益驱使下进行虚假资产评估或财务造假的行为,来欺骗资产投资者。因此,我国上市公司在换股合并中被并企业的依照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也难以进行,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购买法的应用。

(三)上市公司对合并范围的认定和操作存在着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现行准则注重实质性控制的原则,规定以控制权的质量标准为主,数量标准为辅,使得一些上市公司通过对合并范围的变动来操纵利润。比如:通过收购有盈利能力的公司可以迅速扭亏为盈,相比投资新设子公司时间周期长、见效慢可以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一些上市公司为了实现盈利的目的,通常会把经营状况差的子公司的股权转让出去,达到减少劣质资产的目的。如果存在子公司亏损比较大的情况,不纳入合并范围就显然减少了亏损源;还有部分上市公司通过产业置换的办法来替代业绩比较差的子公司,换入经营状况良好的子公司或优质资产,从根本上来改变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等等。

合并范围的变动会对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方面的情况,如企业的利润、现金流量等产生比较大的影响。这些情况又会进一步的影响到合并会计信息的质量,所以应当对合并会计报表合并变动的空间加以限制。比如在注重实质的基础上对合并范围变更的条件进行界定,并在实施的过程中进行严格的监督,同时增加对合并范围变动内容的披露,其内容要按照相关的规定包含公司的相关资料,以便投资者能够对公司资产变动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此外,还应当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监督,将报表的合并范围作为一个重要的审计项目和风险加以控制等。

二、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趋势分析

在西方发达国家准则制定者越来越倾向于公允价值,在现行准则中也谨慎的引入公允价值的方法。虽然公允价值在实际的应用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但是会计准则法规对公允价值的重视,将会进一步的引导相关力量对公允价值的研究,为我国使用公允价值提供可行的办法。另外随着计量技术日益完善,资产的市场价格不仅能够正确的反映出市场的供求,而且其相关的资料也更加的真实,这为公允价值的广泛使用提供了基础。企业合并中购买法能够更好的反映出企业合并的经济实质的优点将会得到更多人的认识,相信在各种因素的共同促进下企业合并中购买法的应用也将会越来越广泛。

对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在世界上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难题,对于西方国家制定的会计准则,我们不能盲目的照搬。我国仍然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在制定会计准则的过程中不仅要借鉴国际上通用的方法,还要联系我国的国情,而不能简单的照抄照搬西方成熟的准则。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和西方相比较,既存在相同点同时也突出了自身的特点,特别是要是考虑到我国企业的实际并购环境。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经济中的有形资产的比例较大,的市场经济体系还不够完善。同时我国的会计人员素质不高,在合并账务处理(包括其他会计事项的处理)过程中不可能达到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关要求完全一致的程度。现行准则在企业合并事项的处理(包括其他会计事项的处理)上相对于旧准则而言有了很大的提高,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也存在着不少差异,有待逐步改进。

参考文献

[1] 张维宾,章丽娟.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现行会计规范的思考[J].财务与会计,2013(02):40-42.

[2] 俞晓.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问题研究[D].上海财经大学,2009.

[3] 肖玉香.税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及其协调——以企业合并为例[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6(04):94-96.

[4] 贾建军,张文贤.企业合并会计方法国际趋同及其启示[J].当代财经,2007(01):100-103.

[5] 张永强.企业合并准则的演变历程及其导向[J].商业会计,2013(06):21-23.

第5篇:企业合并会计准则范文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二)”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三)”

准则规定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一般也采用合并法进行,具体程序与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的编制基本相同。

举例如下:

假设甲公司为母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为子公司,本年度发生以下九项业务:(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的个别现金流量表见工作底稿(后附)中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三列数据)

1.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以现金投资或收购股权增加的投资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例题1]甲公司以现金5万元向丙公司投资。

借:投资所支付的现金――甲公司 5

贷: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丙公司 5

[例题2]甲公司发行债券100万元,其中,乙公司购买20万元,丙公司购买8万元。

借:投资所支付的现金――乙公司 20

――丙公司 8

贷: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甲公司 28

2.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应当与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现金流量表工作底稿

[例题3]乙公司向投资者支付利润90万元,其中:向甲公司支付利润2万元。

借:分配股利、利润和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乙公司 2

贷: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甲公司 2

[例题4]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债券利息5万元,向丙公司支付债券利息2万元。

借:分配股利、利润和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甲公司 7

贷: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

――乙公司 5

――丙公司 2

3.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以现金结算债权与债务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例题5]丙公司以现金向甲公司支付前欠的劳务款30万元。

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丙公司 30

贷: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甲公司 30

4.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销售商品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例题6]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价值80万元全部收到。

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乙公司 80

贷: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甲公司 80

5.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应当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例题7]甲公司将一台设备出售给丙公司取得现金10万元。

借: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丙公司 10

贷: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回的

现金净额――甲公司 10

6.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例题8]甲公司从乙公司借入款项10万元。

借: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乙公司 10

贷:取得借款所收到的现金――甲公司 10

[例题91甲公司支付从丙公司经营租赁设备的租金5万元。

借: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甲公司 5

贷: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丙公司 5

将上面的抵销分录过入到下面的工作底稿中,得到的合并数填入正式的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即可。合并数计算:

第6篇:企业合并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选择

目前,国内外会计界公认的难题[①]中企业合并会计一直是一个难以很好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最基本的企业合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入手,简要分析了国外(际)会计准则制定组织在采用方法上的历史及其现状,并针对我国新的会计准则对企业合并的处理作简单的剖析。

一、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及比较。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一般有权益结合法(也称为权益集合法、权益合并法)、购买法、新开始法(Fresh—startMethod)三种。会计实务中最早采用的是权益结合法,即将规模大小相当的公司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联合起来组成一个单一的、更大的经济实体,把企业合并作为各个合并方经济资源以及相关风险和收益的联合,不要求对被购买方的资产进行重新估价,因此,在计量基础的选择上,以原账面价值入账,不确认商誉。参与合并公司的留存收益在合并日进行合并反映在合并公司的财务报表中,对所有合并公司的收益进行汇总作为合并收益对外报告,并不考虑合并发生的年度,从而有时会产生“瞬时利润”(InstantProfit)。购买法则是要求所有权发生变化,即一家公司视为是买方,另一家公司则被视为卖方,因而采用了常规的资产购置的会计处理程序,注重合并完成日资产、负债的实际价值,对被合并企业的资产需要按公允价值进行重估,购买成本与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在合并日,只有购买方的留存收益反映到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报表中的企业利润仅包括购买方的利润以及合并日后被购买方所实现的利润。新开始法是当合并双方没有一个继续存在,而从合并中产生一个新的实体,各合并方的资产、负债都要按改组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估。由于是建立一个新主体,因而不可能在开始日出现留存收益,所以合并日不考虑合并公司的留存收益。新开始法目前仅是理论上的探讨,实务中主要运用的是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从以上分析可知,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采用权益集合法一般比采用购买法和新开始法报告的合并当年收益及留存收益余额要高,使合并企业的财务报表比较好看,也给企业经营者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较大空间。因此,作为主合并方管理当局一般倾向于选择权益结合法对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

二、各会计准则制定组织在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上的选择。

(一)1950年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CAP)了第一个关于企业合并的权威性公告――会计研究公报第40号“企业合并”(ARB40),这是最早的有关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权威文件,第一次用“股权结合”和“购买”两词描述了企业合并的两种会计处理,并指出前者只在两种情况下使用:1、规模大体相当的公司合并;2、新合并的公司没有改变原有成员公司的管理人员和所有权(权益的连续性)。而由于该公报对有关问题措词含糊,在实际执行中产生了不同的解释,会计程序委员会于1957年了会计研究公报第48号“企业合并”(ARB48)来重新确定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运用标准,允许在更大范围内使用权益结合法,即使是一家公司比另一家公司大19倍时也可以采用权益结合法,而由于权益结合法对实施合并的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有利影响而深受青睐。为了避免对权益结合法的滥用,1970年8月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了第16号意见书“企业合并”(APB16),分别从参与合并企业的性质、所有者权益的结合方式、不存在有预谋的交易等方面对权益结合法的使用提出了12项限制性条件,有效地遏制了权益结合法的滥用。而由于两种不同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会产生显著的会计差异,美国从来就未间断过对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研究[②]。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1999年9月公布了“企业合并和无形资产”征求意见稿,建议取消权益结合法。2001年6月FASB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1号(SFAS141)“企业合并”取代了APB16,取消了权益结合法在企业合并中的应用,要求所有企业合并全部采用购买法。同期的FAS142“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要求企业停止对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以及其他没有明确使用期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改为定期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

(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81年9月了第22号征求意见稿(E22)“企业合并会计”,1985年1月1日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会计”(IAS22)正式生效,虽以后历经修订(1993年、1996年、1998年、1999年)对企业合并中的诸多问题作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而可以采用两种方法(购买法、权益结合法)进行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原则没有变更。2001年改组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在的征求意见稿中要求所有的企业合并都应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2004年3月,IASB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IFRS3)取代了原有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IAS22,1998年),规定所有的企业合并都必须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在FASB与IASB于2005年6月30日联合的征求意见稿中,对购买法的具体会计处理做出了进一步的细化,并将购买法(PurchaseMethod)正式更名为收购法(AcquisitionMethod)。

(三)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于1994年9月的财务报告准则第6号(FRS6)“购买与兼并”中指出只有极少数的企业合并可以采用兼并会计,对于极大多数企业合并,应当采用购买会计(购买法)。

可以看出,国际社会在企业合并问题上已逐步达成共识,即采用一种方法核算企业合并优于两种或两种以上并存的多种会计方法,这种方法就是购买法。

三、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的方法。

我国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并没有遵循国际惯例,而是采用两种方法进行企业合并核算:把企业合并分为非同一控制和同一控制两种情况,前者采用购买法,后者采用权益结合法。新会计准则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不使用公允价值,而只是在非同一控制情况下进行的企业合并才允许采用公允价值,充分考虑我国资本市场以及各类生产要素市场不甚成熟和完备的实际情况,体现了对公允价值使用上的谨慎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全部采用购买法所带来的潜在收益操纵问题,从而对于减少企业管理当局盈余管理行为,规范企业合并重组,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保留采用权益结合法,也体现了我国企业总体而言规模较小,难以与长期通过并购而不断壮大的跨国公司进行有效竞争的国情,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后,面对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彻底取缔权益结合法,可能有损于我国企业规模的扩大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而不容忽视的是,允许企业合并中两种方法并存在实际操作中必须认真解决好如下问题。

(一)两种方法的问题。允许采用两种方法处理企业合并会计必然会产生如下问题:1、如何选择或制定用于区别权益联合与购买的判断标准。国外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经验告诉我们,实务中不存在合适的用于区别权益联合与购买的标准,而且制定判断标准来区别是权益联合还是购买面临非常大的困难,其相应的开发成本将非常高,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2、允许运用一种以上方法处理企业合并,在不同方法产生截然不同结果的情况下,将促使企业为达到特定的会计结果而调整交易。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企业合并中采用权益结合法的只占5%,而到了90年代末,竟达到55%。这其中,有许多并购在经济实质上是不符合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关于采用权益集合法的条件的。3、对于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进一步削弱了财务报表的可比性。

(二)对权益结合法的限制条件。采用权益结合法,由于被并企业在合并年度所实现的利润也被包括到主并企业的利润中去,所以往往会产生“瞬时利润”,因此,历史上国外(际)各会计准则制定组织对权益结合法的使用给予了严格限制。为了防止滥用权益结合法,1970年8月,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的第16号意见书“企业合并”(APB16),对权益结合法的使用提出了12项限制性条件。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于1994年9月颁布的英国财务报告准则第6号“收购与兼并”(FRS6)在第6段至第11段提出了使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5项判别标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8年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IAS22)对权益结合法使用的规定也是相当严格,认为只有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体合并而无法辨别购买者,并且要同时符合3个条件的才能作为权益联合。我国资本市场的融资和监管主要依赖于以会计利润为基础的财务评价和监控体系,能否取得或保住上市资格,以及进行配股再融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对外报告的账面利润。由此,企业合并采用方法的选择不但会产生明显的会计后果而且也会产生严重的经济后果。仅规定同一控制以及虽不是同一控制而难以识别购买方就可以采用权益结合法,实务中必然存在巨大漏洞而必须进行具体详细的可操作性规范。

(三)采用购买法时对购买方的确认标准和识别问题。购买方的识别标准一般有控制标准、规模标准、对价标准、管理标准四类:控制标准指只要一个参与合并的企业能够控制其他参与合并的企业,控制方即为购买方;规模标准指一个企业的公允价值大大超过其他参与合并企业的公允价值;对价标准指一个企业通过支付现金换取有表决权的普通股;管理标准指一个企业的管理当局能够控制合并后企业的决策。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把认定购买方作为实施购买法的首要步骤,并认为难以辨认购买方的情况是非常少见的,美国证券交易和委员会(SEC)也认为应“全力搜索”(ExhaustiveSearch)购买方。是应用某一个具体标准,还是综合运用,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并没有明确,实际执行中必然存在巨大空间,特别是在允许采用权益结合法的情况下,易被作为不能识别购买方而拒绝采用购买法的借口。

(四)允许多种方法存在时是否可以考虑采用新开始法的可能。从某种程度而言,新开始法可能为企业合并的所有资产和负债建立新的会计基础,对合并各方的资产和负债都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确认合并中产生的商誉。该法所依据的观点是“此类企业合并导致出现了新的主体”。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认为,权益结合法提供的信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优于购买法提供的信息,如果对一些特殊类型的合并业务采用购买法以外的其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新起点”法(新开始法)比权益结合法更合适。对于企业合并中的新设合并,采用新开始法,符合其法律实质,即合并各方注销原来法人资格而成立新企业,利于合并后壮大企业实力,扩大经营规模,应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而且对合并各方的资产都进行重新估价,也能提供给投资人及相关信息使用者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注释:

[①]会计界公认的财务会计难题新、老之分,老难题指外币报表折算、企业合并与合并会计报表、物价变动会计,新难题指衍生金融工具、企业合并与合并会计报表、股票期权会计,二者都把企业合并作为了一个难点来对待。

[②]美国历届会计规范制定机构在企业合并问题上共了114个相关规则(2个APB意见书,41个AICPA解释公告,3个FASB解释公告,1个FASB技术公告,50个EITF公告,13个SEC职员会计文告,4个会计系列文告)。

参考文献:

[1]汪祥耀等著,国际会计准则与财务报告准则:研究与比较[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年3月.

[2]财政部会计司组织翻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04[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7月.

第7篇:企业合并会计准则范文

一、企业合并方式

所谓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合并的方式概括起来无外乎有三种:即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

1、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也称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支付现金或发行债券等方式取得其他一个或若干个企业;

2、新设合并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联合成立一个新的企业,用新企业的股份交换原来企业的股份,原来各企业依法注销;

3、控股合并

控股合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支付现金或发行债券等方式取得另一个企业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有表决权的股份,控股企业与被控股企业均保留其法人资格,前者称为母公司,后者称为子公司,并以母公司为中心,连同所控股的子公司,达到一定规模时,就被称为企业集团。

以上三种企业合并方式可见于我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2006年1月1日实施,下同)第九章以及我国《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规定中,如,《公司法》第九章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而《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中将兼并分为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和保留法人资格两情况,即吸收合并和控股合并两种。

二、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目前,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及即将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而企业合并实践中又采用了不同于上述规定的其他方法,概括起来,有以下两种方法:

1、购买法

购买法,即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净资产行为,是一方购买另一方资产并承担其负债。购买法认为,对所获资产和负债均按公允价值入账,购买价高于所获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份确认为商誉,如果购买价低于所获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则可先调整长期资产公允市价,调整后如果还有差额确认为负商誉。在购买法下,合并当年利润包括企业合并利润和被合并企业自合并日后产生的利润。合并前经营成果不需追溯调整,因此,合并前后的会计报表不具有可比性。

2、权益结合法

权益结合法,是原企业所有者风险和利益的联合。权益结合法认为,当一个企业完全以自身的普通股去换另一个企业几乎所有的普通股时,其实质不应该是购买,而是参与合并的各方企业所有者联合起来控制他们的全部净资产和经营,以继续共同分担合并企业实体的风险和利益,不存在购买,也不存在改变会计计价基础,合并日资产负债表按账面价值合并,合并当年利润包括了合并各方全年实现的利润,对合并前的会计报表需追溯重编。

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比较,各有利弊。权益结合法对实施合并的企业财务报表产生较有利的影响,它避免了较高的资产折旧和商誉的出现,给报表使用者以企业增长的感觉,因此采用权益结合法通常对公司股票价格的走势是有利的。但同时,采用权益结合法给利润的操作空间增大了,相关成本也会增加。而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更为合乎会计理论的要求,商誉的摊销,公允价值入账,确认收益等都遵循了现代财务理论。但是购买法需要准确地评估企业的公允价值,在实际操作中难度较大。因此,购买法是否成功实施就与公司资产结构是否合理及相关的评估行业执业水平密切相关。

三、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运用现状

1、我国关于企业合并的法律规定及实践情况

目前国内关于规范合并会计的文件主要有《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有关问题的解答》、《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及即将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这些文件均未明确提到“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这些规定也都没有考虑股权交易,但从文件内容来看,《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中规定,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将成交价与子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合并价差”项目,列入合并报表;《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中规定,被兼并企业先进行资产评估,后按评估结果调账,兼并方按评估价记录资产价值,按成交价与评估价的差额记入“商誉”账户。这种处理方法显然就是“购买法”。即将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前者相当于“权益结合法”,后者相当于“购买法”。

从实践方面来看,我国的企业合并大多采用的是权益结合法。由于此类合并得到了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使权益结合法获得事实上的认同。例如,1999年6月,经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清华同方与鲁颖电子采用换股方式正式合并,清华同方在吸收合并公告书中明确指出:本次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这是我国首起使用权益结合法处理企业合并的案例。其后,又有多起合并业务纷纷效仿,而我国现有的会计制度中并没有权益结合法的位置,但实践中权益结合法又在我国企业合并得以广泛运用。

2、国外企业合并的会计方法的应用情况

最初,许多国家规定企业合并可采用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由于权益结合法能使合并报表的盈余数字好看,更多的企业选择了权益结合法。为了防止对它的滥用,后来许多国家开始对权益结合法进行了严格的限制,约束该方法的使用。现在有许多国家已取消了权益结合法,规定企业合并只能采用购买法。例如,在美国,为了防止对权益结合法的滥用,1970年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6号意见书《企业合并》对应用权益结合法提出了12个限制性条件,只有完全符合这12个条件,才能应用权益结合法。然而,该规定并未完全阻止权益结合法的滥用,于是,1999年4月21日,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投票表决取消权益结合法。FAS141《企业合并》中明确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美国所有企业合并一律采用购买法。其它许多国家,如日本、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瑞典、荷兰、澳大利亚等也都先后经历了任意选择运用权益结合法,到严格限制运用权益结合法,最后取消权益结合法的历程。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最近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合并会计(征求意见稿)》中,也取消了权益结合法。

四、目前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存在的问题

1、企业合并的概念不明确

我国《公司法》和《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中说明了企业合并的几种方式,但并没有对企业合并的概念给出明确的定义。即将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虽然给出了“企业合并”的概念,但那只是会计上的概念,是针对“报告主体”而言,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概念。

2、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没有明确的定义

无论从我国现阶段的规范化文件(包括即将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还是从合并会计处理实务中,均未对“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这两种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做出明确定义,只是对操作方法作了规定。

3、缺乏不同合并方式下适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或者说没有对“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适用条件的约束

4、缺乏对有关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普遍规范

目前,我国只对吸收合并方式的两种情况即被兼并方保留法人资格和丧失法人资格作了会计处理规定,但没有有关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方面的统一的规范性文件,诸如能普遍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

5、不同的法规之间的规定不统一

在《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中规定采用的“购买法”,与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规定的采用“购买法”的处理办法不一样。

6、我国现行法规规定以及实务操作同国际准则不一致

我国现行法规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比较接近于购买法,而实际操作中却大多数采用权益结合法。国际准则只规定了购买法,取消了权益结合法,而且,同样的购买法与国际惯例也不一致。

五、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措施

首先,必须尽快普遍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等有关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规范性文件,修改和完善与企业合并有关的现行法规和规章,形成统一的完善的配套实施的企业合并规范性文件体系。

其次,在建立和完善企业合并规范性文件时,特别是在制定企业合并会计准则及其实施指南时,应该对包括企业合并、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等做出严格的定义,对不同合并方式下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的运用做出具体的规定,如各种会计处理方法的适用条件、资产入账价值标准、合并日及合并日后合并报表的编制、商誉的确定与摊销 ,等等。

第三,在建立和完善企业合并规范性文件时,既要参考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一定的协调统一性,又要考虑我国目前市场环境与会计环境的具体情况;既要考虑与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接轨,又要考虑解决企业合并中的具体问题。

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应该统一采用购买法,这是因为:

1、采用单一的方法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2、采用这种方法,与国际会计处理方法协调一致;

3、采用购买法符合会计理论的要求;

4、采用购买法可以防止企业合并方式人为操纵利润。

但是,采用购买法面临被并企业资产公允价值的合理确定。由于我国目前尚不具备使用公允价值的条件,包括证券市场、评估市场等方面的不成熟。因此,目前,我国采用的购买法还不能完全同国际惯例那样按公允价值入账,必须对购买法予以相应修正,即以账面价值代替公允价值作为被并企业资产的入账价值,这样既解决了方法的多样性引起的会计信息的混乱,又符合我国国情,便于操作,同时又与国际接轨。

第8篇:企业合并会计准则范文

随着市场经济竞争力愈演愈烈,企业合并也就顺应而生。当前,我国企业合并的现象日益增多,使得会计界对此经济行为越来越关注,并且进行深入研究,企业合并的相关会计问题已成为理论界一直以来讨论的重要课题之一。以往,我国的企业合并是以1995年、1997年财政部颁布实施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为依据,展开会计处理。在2006年财政部下方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 ―――企业合并》,该条例也提出不同于IFRS3的《企业合并》以及SFAS141的《企业合并》中的相关规范。在此背景下,探讨研究我国的企业合并问题显得十分必要。

二、企业合并相关释义

在国际会计的准则下,所谓的企业合并,指的是两个企业的结合,或者是一个企业取得对另外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以及净资产的控制权,而两个单独企业合并成一个经济的实体。

按照性质可以将企业合并分为两种:(1)购买:通过承担债务、发行股票或者转让资产等方式,由购买方获得被购买方的经营活动以及净资产的控制权、经营权的企业合并。(2)权益结合指的是参与合并的相关企业股东,通过联合控制股东全部的经营活动或者净资产,进而对合并后的经济实体继续进行分享利益以及分担风险的合并,并且参与合并的任何一方均不能认定为购买者;按照法律形式可以将企业合并分为两种:(1)吸收合并:也称兼并,指的是一个企业利用支付现金、发行股票或者非现金的资产等方式来获取其它企业所有的净资产,进而达到企业合并的目的。完成吸收之后,被合并的企业解体,进而则由合并方对被合并方进行直接地管理控制。(2)创立合并:也就是新设合并,指的是两个企业或者两个企业以上依法解散,组合成立新企业。在完成创立合并之后,原有的企业不是以单独的一个法律主体而存在,企业的所有者把全部企业的所有净资产全部投入新的企业,以新企业的股东出现,新的企业成为法人,单独承担全部的经济责任。

三、我国企业介并的会计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分析

(一)存在利润操纵的陷阱

从新企业合并的会计准则颁布后.便对企业介并的相关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严格规定。通常企业合并的不同种类分别适用不一样的会计处理方法。例如在同一控制之下的新企业介并,一般是应用权益结合法,而不是同一控制之下的新企业合并.则是应用购买法,这些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及控制了新企业合并过程中的相关利润操作行为,不过,由于现实情况比较的复杂多变。除此之外,企业合并的方法仍存在较多的问题,这就导致了企业合并新会计准则下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多的利润操作陷阱。例如,同控制下的新企业合并,因为受到准则规定的限制.合并的利润表不但是包括各个参与合并的企业利润,还包括各个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之前的所有利润,这就有可能造成企业在年底,为达到美化业绩或者考核的目的,展开突击式合并,把该度经营生产较好的企业的相关利润纳入合并企业总的利润报表中。尽管相关的准则规定,需要将被合并企业在合并之前的所实现的全部净利润作为单一项,在利润表中反映出来.有助于使用者在具体运用相关的信息时.能够方便扣除该利润,进而分析当期的净损益状况,从而掌握企业的相关盈利情况,可是这还是防不胜防。由于权益结合法无需对购入的相关资产进行重估价值,使得企业能合并固定资产价值、存货被低估了的其它企业.在实现合并之后,解决实际上已增值可是却没有在账面上得到直接体现的资产。在这个方面,新会计准则并不做独特的披露要求,但这些均是应用权益结合法来合并企业之后的一类利润操纵陷阱。

(二)已有法律法规和实际操作和国际的相关准则不相一致

我国已有的制度规定,其规定的相关会计处理法和购买方相接近,但在实际操作中多是应用权益益联合法,且均是购买法,这就和国际惯例不相一致。例如,以《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为根据.在合并企业中,被合并企业被控股之下.在编制相关的合并会计报表时,不要求对被合并的企业的相关净资产价值做进一步调整,仅仅是直接以账面价值进行合并,这就造成了合并时难以反映出被合并企业的相关负债或者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而无法消除合并方一直以来股权的投资差额,造成相关的合并会计报表中,合并价差成为大杂烩,不仅包括相关的资产增值,还含有一定的商誉等等。这将造成企业的后续期间,需摊销的股权的投资差额不断增大,致使企业的负担逐渐加重,这也是导致制度无法具体操作的原因之一。

(三)以公允价值作为主导的合并会计方法不成熟

股价虽然作为衡量企业、公司价值的一种比较直接和比较有用的指标之一,可是其不应是作为被合并方的公允价值仅有的一个指示器。若市场价值无法估计以及反映出企业、公司的内在价值,应该对价值评估作进一步的明确。据调查了解发现,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公司的相关会计实务操作中,购买法是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法,由于其有着十分发达、广阔的资本市场,因此在评估市场方面,也显得十分的活跃及完善。我国在这个方面则是显得十分的不完善。

(四)不同法规问所制定的相关规定不相一致

《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中有如下规定:进行企业合并时,若是应用有偿方式来进行合并的,在合并企业时,不但要以公允价值,即具体的评估价为根据,进一步确认被合并的企业的所有净资产,而且还要把购买价格以及被合并企业的全部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统一认定为商誉,并进行进一步摊销。可是在《介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以它们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可发现,控股合并中,相关的合并报表中所出现的合并价差,其事实上属于投资成本和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四、完善企业合并会计的措施分析

(一)规范企业的会计行为

我国大多数的企业,在合并的过程中,由于企业管理人或者是部分股东的私利,通常是在进行合并定价以及信息披露邓方面的问题上,出现不规范行为。究其原因,这和企业,尤其是企业的经营者自身的行为方式以及价值取向等方面有关。要促使我国企业合并的相关会计行为逐步科学化、规范化,这就需要从根本上解决处理好,应尽快建立健全企业的相关机制体制,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例如产权制度、经理人激励以及约束制度等等,以促使企业采取合理的合并会计法,有效阻止操纵利润的行为。

(二)完善监督机制,营造良好的公允价值计量环境

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仍是处于比较低的水平,现阶段的资产评估市场、资本市场以及其它的证券法规均不够完善,此外,企业合并的相关社会服务体系也有待完善。和国外发达的国家比较,仍存在较大差距。有关的合并中介机构,在实务操作方面存在不规范行为,股市也存在投机炒作的现象,生产市场在现阶段仍难以准确提供明确的资产公允价值,致使企业通过公允价值来进行幕后操纵利润的现象频发。基于此,笔者认为,现今必须要进一步规范国内企业合并的相关会计行为,还须进一步对资产评估以及审计等各种社会中介组织机构的建立,例如可以对没有在同控制之下的企业合并,在具体运用购买法中,应加强完善国内的资产评估市场,进一步提高我国的资产评估人士的专业水平,要加强对资产评估人员的业务培训,坚持持证上岗,以提高我国资产评估队伍的技术力量,进而有效防范市场的相关风险。除此之外,还应不断加强监督管理企业合并,不断建立健全有关的监管机构,例如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监管机构以及产权交易市场等,从而有效防止通过利用公允价值而获取不当利益行为的出现。

(三)不断改进及完善商誉减值测试的相关技术

商誉减值测试,指的是对企业今后的超额盈利能力进行的一种重新评价。和其它的资产减值相比较,目前,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面,应用商誉减值测试具有一定的难度。这是由于减值测试,是在组资产或者项资产期望值的基础上而形成的现金流量.可是由于商誉本身并不可以生成现金流量.其需要和其它的组资产或者项资产有机结合起来才可生成现金流量。一般情况下,商誉和其它相关资产之间所开展的减值测试,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在购买商誉时所生成的现金流量,极有可能是混入了被合并方的其它资产生成的现金流量,这样就会混淆分析。由此可见,当前开发一整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商誉减值测试技术,是十分必要的,而且也是完善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准则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建立健全合并企业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合并企业在发展初期,内部经营管理总会发生一些变动,必须要建立健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这是确保企业合并后相关会计管理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企业唯有通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对企业加以管理,才可真正做到赏罚分明。与此同时,在对合并企业的在不断控制以及管理检查的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以及解决问题,进而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再加以实施,从而确保了企业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合并企业的会计工作,应该重点得从会计报表的评比工作入手,首先可以通过制定相关会计报表评比方法,把相关的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改进规范,再具体实施各项细则,通过计分的形式进行逐一打分。在计分标准的制定方面,应该以报表是否及时、种类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删改、计算是否正确以及装订是否齐整等等为标准,经过评委在每年度、每月度以及每期的结算后,依照上述的积分标准进行逐一的评定打分,进而把评比的结果公开,接受监督,最后在财务系统内。通过召开会议的形式,作进一步细化分析,作阶段性的总结,以确保会计基础工作的质量。

五、结语

我国现有的企业合并会计准则,不仅体现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的互相接轨,还体现了我国的国情。企业合并会计准则,在现阶段已经广泛应用于实际操作中,要检验其的成效,还需要对企业的具体实际应用情况进行全面,唯有全面了解掌握企业合并会计相关的现,才能进一步加以改进与完善,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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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企业合并会计准则范文

企业合并会计方法会计问题问题建议

一、引言

从2005年初开始,财政部在总结会计改革经验的基础上,顺应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对会计提出的新要求,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全面启动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经过近一年的努力,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基本构建了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其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与以往会计规范相比作了重大变革。本部分将对该准则的变化及其意义进行论述,并指出该准则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对完善这一准则提出笔者自己的意见

二、新企业合并会计准则变化的意义

1.新准则在积极与国际主流准则趋同的同时又保持了中国特色

我国新准则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体现了与IASB和美国FASB会计准则等国际主流会计准则的趋同。同时,新准则针对我国现阶段大量存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现状,允许按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 符合中国国情。

2.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传统会计要素计量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我国新企业合并准则在借鉴国际准则的基础上,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目的是反映资产、负债的真实现时价值。执行新准则后,不仅要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历史成本计量,而且还要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公允价值计量,这是会计理论的一大突破。

3.新准则条文清晰、规范严谨,严防企业操纵利润

新准则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对这两种合并形式分别规定了各自的会计处理,条文清晰。同时,为了防止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时的利润操纵行为,规定了严格的列示和披露制度。比如,要求将被合并方在合并日以前实现的净利润在利润表中单列一项反映,这样能够使合并后企业实现的盈利情况一目了然。再比如,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要求合并方披露合并后己处置或准备处置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处置价格等,防止合并方通过处置被合并方的资产等虚增当期收益。

三、新旧会计规范的对比

1.企业合并会计方法的区别

新准则规定,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 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原来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制度》虽然没有规定到底要使用哪一种会计处理方法,其实更倾向于购买法,但是实务中上市公司换股合并交易走在了制度的前面,普遍采用了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

2.或有项目处理的区别

新准则要求当被购买方的或有负债预计很可能发生并且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为对合并成本的调整。原来的规定要求对或有事项在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一改变将表外项目引入表内。

四、我国新企业合并会计准则存在的问题

1.新企业合并会计准则实施中的利润操纵风险

新企业合并会计准则颁布后,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从此有了严格的规定,企业合并分为两大类,分别适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这大大减少了企业合并中的利润操纵行为。但现实情况是复杂多变的,再加上企业合并方法本身也有许多缺陷,这导致了新准则实施中的利润操纵风险。

首先,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由于准则规定,合并利润表不仅包括参与合并各方合并后的利润,而且还包括被合并企业合并前所实现的利润。这可能导致企业在年底为了考核或者美化业绩的需要,进行突击式的合并,将当年度经营较好的企业利润拉进上市公司的报表中。虽然准则规定对被合并方在合并日以前实现的净利润在利润表中单列一项反映,以帮助有关使用者在运用该信息时,以扣除该部分后的当期净损益情况对企业盈利情况进行分析,但这仍然是防不胜防的,一些大众投资者可能会忽视这一信息。

其次,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因为采用购买法核算,所以它拥有公允价值和商誉这两大利润操纵的利器。公允价值的计量问题一直是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头痛的问题。起步于80年代末的我国资产评估业,历经10年的发展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并培养了一支初具规模的注册资产评估师队伍,但我国的资产评估机构建立时间不长,业务素质也比较差,评估结果的公允性难以保证。现有的资产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收益现值法、现行市价法、重置成本法和清算价格法。除收益现值法外,其他三种评估法只适用于单项资产的评估;收益现值法虽然可用于企业整体价值的评估,并且在理论上也很科学,但由于资产的预期收益及其所承担的风险难以预测,收益现值法操作性较差。因此,公司整体价值的评估具有很高的难度,要求评估者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特别是对未来的预测、判断能力。而事实上,公司整体价值评估,在我国尚属一个陌生的领域。即便是美国这样评估市场非常成熟的国家,也没有找到一种公允、可靠的公司价值评估方法,所以FASB没有提出用于决定报告分部公允价值的特定估价方法,而可接受的估价方法包括期望现金流量(以第7号概念公告《在会计计量中使用现金流量信息和现值》为指南)、剩余利润估价、投资现金回报(CFROI)和经济增加值。

在这种背景下,企业往往利用重估支付对价资产的价值这一时机,购买企业可以直接将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提升利润。另外,也可以利用公允价值,大幅度压低购入资产的重估价值,比如低估被购买方的资产,高估其负债,这样就可以在合并时挖下一个大大的“蓄水池”,为合并后调节利润创造空间。

同时,高估和低估后产生的巨额价差,作为商誉入账,按新会计准则,商誉不需要摊销,只要求定期进行减值测试,这样,合并中产生的虚增资产又不会给企业后续的运营带来折旧或摊销的压力

2.合并商誉减值测试对特定企业当期利润的影响巨大且执行成本高

新准则规定,商誉无须摊销,而是进行减值测试,如果测试未发现减值,则公司净收益与执行旧准则相比实际上是增加了,因为按原规定商誉要每年摊销计入费用,而现在不需要了。这一改变至少表面上有益于公司。不过,如果公司发生了重大的减值,准则要求所有的减值都在报告年度确认为费用支出,这将影响该年度的会计利润,有时这种影响可能是巨大的。以美国为例,该国在执行SFAS141号《企业合并》后,要求企业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JDsuniphase公司因此确认了398亿美元的减值损失,而美国在线时代华纳公司(AOLTime认/amer)更是一次性冲销了540亿美元的商誉。因为商誉经常构成一个公司最大的单项资产,因此商誉的冲销能够从本质上改变公司的资本结构,特别是对于一些小型的高科技创业企业,这种影响可能是灾难性的。一个公司的债务契约或优先股契约通常都规定了公司资产负债率或其他财务指标,采用商誉减值测试后,减值注销将可能将公司置于技术性不履约的境地。

商誉减值测试不仅影响收益,其执行成本也可能相当大。考虑到报告单元的定义,一些大公司可能被要求按市场划分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对测试的负担较敏感,且在上一年度内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报告单元的资产和负债未发生重大改变,先前计算的报告单元的公允价值大大超过帐面价值,以及未发生不利事项,则公司可以假定当前的公允价值超过帐面价值而绕过减值测试。对那些先前至少进行过一次严格的减值测试的公司,可以为未来的分析建立一个标准,从而可以为该公司带来极大的利益。相反地,如果预期报告单元将被出售或处置,则公司应在两个年度中间对商誉进行测试。对那些出售或交换资产很频繁的公司来说,年度内要不止一次地估计资产价值,这对他们来说是一个过度的负担。

五、完善新企业合并会计准则的建议

1.完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规范的建议

新准则规定,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处理。但由于权益结合法容易虚增合并后的利润,因此,可能导致企业出于操纵利润的需要,将本来不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交易通过各种手段虚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此来达到其不法目的。因此,我国今后在完善《企业合并》准则时,应加大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规范,限制权益结合法的滥用。

首先,应保持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互斥关系。对于一个具体的合并交易的会计选择,要根据其经济交易的实质进行。一旦将该交易判断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就不能再判断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反之,亦然。否则,企业就可能出于各方面的考虑而把会计方法的选择作为操纵利润的手段。如为了提高利润选用权益结合法,而构造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为了避税选择购买法,将企业合并判断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其次,应规定限制条件,限制权益结合法的使用。一方面,对于实质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我们应允许使用权益结合法,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借鉴国际惯例,对权益结合法的应用予以限制,确定一些具体标准。如APB16在规定权益结合法的应用条件时,有一定的数量标准限制。比如,任何一方在合并前不得持有另一方10%以上有表决权的普通股权益;目标企业至少90%的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要被主并企业的有表决权的普通股所交换;在合并完成日后的2年内,合并后企业不准备或计划对参与合并某一方的相当多的部分资产进行处置等。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可供选择的限制标准有:企业合并的公允价值无法或难以确定;支付对价必须是股票(换股合并);绝大多数股东参与企业合并;管理层具有延续性;合并双方的业务相似或具有互补性;合并前后合并双方的股本没有发生重大变动等。

再次,要考虑知识经济的影响。在知识经济时代,部分企业更多的资产是无形的,这在高科技产业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而新准则规定,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主并企业将按账面价值合并目标企业,不需要确认这些未入账的无形资产。换句话说,企业合并后,主并企业不需要支付任何代价就可以使用这些无形资产,即可从中取得可观的收益,又不需从受益中扣减或摊销任何费用。因此,主并企业常常倾向于构造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便得到这种实惠。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我国应充分考虑知识经济的影响,在制定更详细的应用指南时,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权益结合法)本身作一些变通,以确认未入账的无形资产。

2.完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规范的建议

我国新准则规定,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核算,这一处理原则较多的借鉴了IASB和美国FASB的做法,体现了与国际主流准则的趋同,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但我国特殊的融资和监管环境决定了购买法在我国的应用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仍有许多值得完善的地方。

首先,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尚处于较低的水平,目前的资本市场与相关的证券法规、资产评估市场并不完善,与发达国家相比尚有很大差距,相关中介机构的操作不规范,股市投机炒作成份较多,股票价格与公司收益关联程度低,生产要素市场目前尚无法准确提供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这就给企业利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以可乘之机。由此我国在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实施购买法的过程中,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资产评估市场,提高中国资产评估师的职业水平;另一方面,应加强对企业合并的监督管理,健全和完善相关监管机构,如证券监管部门、产权交易市场、会计师事务所等,防止公允价值的不正当使用。

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对商誉减值测试的技术。商誉减值测试实际上是对企业未来超额盈利能力的重新评价。比起其他资产减值,商誉的减值测试尤为困难。减值测试是基于一项资产期望产生的现金流量,但商誉本身不能产生现金流量,它只能与其它一项资产或一组资产相结合才能产生现金流量。然而,将商誉与其他的有关资产联系起来进行减值测试问题颇多。例如,购买商誉产生的现金流量很可能混合了被并公司其他资产(包括内部产生未记录的商誉)产生的现金流量,因而会混淆分析。而且,为进行测试,商誉可能被分配给较小的现金产出单元,但这种分配可能是武断的。因此,开发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相对准确的商誉减值测试技术,将是我国在今后一段时间内需要认真考虑的,这也是完善我国现行准则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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