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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存货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从存货的定义可以看出,存货最基本的特征表现在,企业持有存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出售,而不论其是用于直接出售,还是需经过进一步加工后才能对外出售。存货的这一特征就使存货明显区别于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自用而不是出售。比如,某机床厂生产的机床,主要是为了对外出售,应作为企业的存货,但是,如果该企业将其中的某一台机床留作自用,则该台机床应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而不是存货。
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以及周转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周转材料,具有固定资产的某些特征,比如企业可使用的期限可能超过一年,但考虑到我国多年实务处理的习惯以及重要性的要求,存货准则仍然将这类资产作为存货核算。
二、存货的成本
(一)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一是存货的采购成本,指企业物资从采购到入库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人存货采购成本。在实务中,企业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人当期损益(主营业务成本);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商品流通企业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人当期损益(销售费用)。
二是存货的加工成本,指企业在进一步加工存货(如材料)的过程中发生的追加费用,包括生产工人职工薪酬和生产车间发生的制造费用,不包括结转的材料成本。企业在加工存货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工人职工薪酬和制造费用,如果能够直接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则应直接计入该成本核算对象;如果不能直接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应按照合理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
企业所选择的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必须与制造费用的发生具有较密切的相关性,并且使分配到每种产品上的制造费用金额科学合理,同时还应当适当考虑计算手续的简便。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通常有按生产工人工资、按生产工人工时、按机器工时、按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等)和按产成品产量等。
三是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在存货采购和加工过程以外发生的、有助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比如,企业设计产品发生的设计费用通常应计入当期损益,但为特定客户设计产品所发生的、可直接确定的设计费用,应当计入存货的成本。
企业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仓储费用以及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应当计人当期损益,均不得计入存货成本。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通常是指超定额的废品损失以及由自然灾害而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二)企业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又分为以下两方面:
一是企业某些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比如造船厂制造的船舶)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也应当计人存货的成本。
二是企业以存货、固定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从其他企业换人的存货或进行债务重组时,取得债务人抵债的存货,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企业会计准则12号――债务重组》确定相关存货的成本。
(三)企业发出存货的成本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生产产品领用材料、销售产成品或商品,都需要确定发出的这些存货(无论是材料还是产成品或商品)的成本。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如同类或同型号材料,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企业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四种方法。由于后进先出法不能真实地反映存货的实际流转,因此,存货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这与国际准则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在实际工作中,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会计处理,个别计价法可以广泛应用于发出存货的计价,并且个别计价法确定的存货成本最为准确。
企业的周转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其他周转材料,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企业销售产品或商品时,应当在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时结转相应的产成品或商品成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如果对该产成品或商品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还应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实际上是按已售产成品或商品的账面价值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企业在日常核算中采用计划成本法或售价金额核算法核算的存货成本,实质上也是存货的实际成本。比如,采用计划成本法,通过“材料成本差异”或“产品成本差异”科目将材料或产成品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采用售价金额核算法,通过“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将商品的售价调整为实际成本(进价)。
三、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即资产负债表日,如果存货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存货按成本计量;如果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量,同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是存货准则的关键所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存货准则的规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企业为生产而持有的原材料、在产品、委托加工材料等,如果用这些材料存货最终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预计高于产成品的成本,该材料存货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如果原材料市场价格的下降表明本企业用该材料生产的最终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该材料应当按可变现净值计量,并对该材料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企业为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如产成品或商品),通常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的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如果企业持有产成品或商品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超出部分的产成品或商品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的一般销售价格作为计算基础。如果企业持有产成品或商品的数量少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实际持有与该销售合同相关的产成品或商品应以销售合同所规定的价格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没有销售合同约定的产成品或商品,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一般销售价格(即市场销售价格)作为计算基础。
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的调整,某些库存材料准备对外出售,在资产负债表日这些材料通常应当以材料的市场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而不是其原来生产的最终产成品的市场价格。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同一项存货(比如产成品或商品)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应当分别确定该产成品或商品的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四、存货的有关科目及新旧衔接
企业在进行存货的具体账务处理时,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工物资、周转材料、存货跌价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等会计科目。企业以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在“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并比照“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企业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受托代销的商品,在“业务资产”和“业务负债”科目核算,也可以将“业务资产”科目改为“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同时,将“业务负债”科目改为“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进行核算。
关键词:新旧企业会计准则 资产计价 差异;变化
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了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将近九年的应用实践中,新企业会计准则也在不断地完善与优化。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推广应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我国企业的财务报表数据,从企业的利润在短期内发生较大变化。因此,研究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影响,不论是对企业本身还是对投资者,均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一、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的比较研究
通过对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的综合分析与比较可见,两者之间的变化差异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资产减值准备方法的变化、合并报表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投资分类方法的变化、会计核算基本原则与计量属性的变化、存货成本管理办法的变化、债务重组方法的变化、金融工具的变化、费用资本化的变化等等。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被大量引用,这样一来,使得企业资产的价值更吻合其实际的市场价值,能够更好地反映经济事实,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此外,新会计准则对一些定义进行了明确化,这也需要会计人员好好理解与学习,才能在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灵活应用,确保企业财务管理的效果。
二、新会计准则主要的变化体现
新企业会计准则主要的变化体现,如下几点:一是公允价值的应用――历史成本的采用,包括非货币交易、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合并、债务重组、生物性资产、无形资产、金融工具、基于股权支付的报酬等方面的应用;二是确认损益――确认资本公积,如负商誉、关联交易;三是资本化――包括借款费用、无形资产等费用化;四是现值技术的利用――终值的运用,包括收入、租赁、或有事项;五是长期投资及企业合并购买法的运用。
三、企业会计准则历史性变革的意义
企业会计准则历史性变革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发展。企业会计准则质量越来越高时,便能有效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发展。二是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及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新会计准则的推广下,可以有效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及投资者利益,而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也突出了充分披露原则。这样一来,便能有效地维护投资者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经济秩序。
四、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资产计价的变化
(一)固定资产的变化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在固定资产方面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一是新准则中提出了关于弃置费用的会计处理,而旧会计准则中便无这项规定,在某些特殊行业(如天然气行业、石油行业的油气资产)便可根据新会计准则中关于弃置费用的概念进行会计处理。二是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取消了量化标准,允许企业可直接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确定单位价值标准,且新准则中也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转回的规定。三是新企业会计准则针对旧准则中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进行了优化修改,与国际准则趋同,规定了与固定资产相关的修理费用,需在发生时计入到当期管理费用当中。
(二)资产减值的变化
资产减值是指企业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的情况,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减值准备提取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大幅的改动,具体体现在如下:除了旧会计准则中规定的长短期投资、存货、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委托贷款、无形资产作为提取减值准备外,针对尚未处置,但已减值的资产,也可提取减值准备。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企业在合并时形成的商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以及一些特殊企业,例如油气开采企业的未探明矿区权益,至少每年要进行一次减值测试。针对企业其他资产,当其存在减值迹象时,便需及时进行减值测试,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三)存货的变化
旧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产生的装卸费、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仓储费等,均是纳入到营业费用内,不能包含在存货成本中。而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则取消了这一项规定,直接将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计入到了存货成本当中。这种改变,将会引起企业营业费用减少,营业成本与存货余额增加;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允许存货的借款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资本化,除了固定资产外,需要经过长时间生产活动或购建才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也可进行资本化。而在旧企业会计准则中则无这项规定,旧准则中对于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的范围,仅仅限于固定资产;针对旧企业会计准则而言,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取消了发出存货计价的后进先出法,新准则中这项规定的取消,限制了企业通过发出存货调节成本,来调整利润的行为。
(四)无形资产的变化
在无形资产的定义方面,新旧企业会计准则有着不同的规定,旧准则中将可辨认无形资产与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指外购的商誉)均归入到了无形资产的范围。而在新准则中,借鉴国则准则的相关规定,明确表明企业的无形资产不能包括商誉(不论企业外购商誉,还是企业自创商誉,均不能算作无形资产)。此外,新旧准则中关于无形资产的定义还体现在土地使用权方面,新准则中规定,若企业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能从房屋建筑物成本等固定资产中单独分离开,则可将其列入到无形资产,根据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原则,进行减值测试或摊销处理。
【关键词】不同准则;重要差异;比较
一、现行准则环境
(一)现行准则架构
《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前我们的会计工作是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下并驾齐驱的《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后我们的会计工作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下并驾齐驱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
(二)现行准则的颁布实施
1.《企业会计准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的批复》(国函[1992]178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由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2.《小企业会计准则》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财政部制定了《小企业会计准则》,现予印发,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财政部于2004年4月27日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
二、不同准则下的几点重要差异比较
(一)会计科目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以公允价值概念的引入,将企业持有用于出租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增值后出售的土地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将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出租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增值后出售的土地没有特殊的相关规定。仍然和过去的《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一致,停留在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对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则依然作为“短期投资”核算。
(二)成本的计量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条规定: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历史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也就是说,对于小企业在会计期末对企业存货、长短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不计提减值准备,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会计期末对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成本法下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对应收及预付款项也要根据可收回情况计提减值准备。
(三)会计的核算
1.短期投资的会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八条规定: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以支付现金取得的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以支付现金取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当按照购买价款作为成本进行计量,相关税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由此可见,对企业发生的该项业务,在资产类会计科目确认和会计处理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2.存货的相关账务处理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三条规定:小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对于存货的计价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给定的方法相对较多,例如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等。
(2)动力等直接费用的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四条规定:属于辅助生产车间为生产产品提供的动力等直接费用,可以先作为辅助生产成本进行归集,然后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基本生产成本;也可以直接计入所生产产品发生的生产成本。
该规定从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小企业的核算流程,降低了核算工作量。
(3)存货盘盈、盘亏的账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五条规定:存货发生毁损,处收入、可收回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盘盈存货实现的收益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存货发生的损失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
从该规定看出,小企业盘盈、盘亏存货不在划分是否为非正常因素的影响,绕开了管理费用科目的认定,直接将收益或损失计入营业外收支。相对于《企业会计准则》更为简单。
3.长期投资的账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长期债券、股权投资仅采用成本法计量核算。符合条件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股权投资,作为长期债券、股权投资损失。
长期债券、股权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债券、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债券、股权投资给定了权益法合成本法两种计量与核算方法。核算较为复杂。
(四)会计的报告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财务报表,是指对小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小企业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
《小企业会计准则》不仅省略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并且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的列示内容均使用了“至少应当单独列示”的规定,相对《企业会计准则》大大简化了列示要求。同时《小企业会计准则》对附注的规定中删减了企业基本情况列示项目,增加了第八十六条第七款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列示项目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纳税调整过程的列示规定。与企业利润的计算和利润表的填报规定相互对应。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利润的计算相对《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是不再单独列示和核算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和损失。《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小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确认所得税费用。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当期应纳税额。这样避开了《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因以后年度因纳税调整影响所得税而进行以前年度的调整问题。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存在一些重要的差异,其中包括:科目的界定、成本的计量、会计的核算与估计、报表的编制等。作为会计实务工作者应比较分析并清晰掌握两个准则下的不同规定,以便更好的运用两项准则下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关键词:国有粮食小企业;《小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要素;利润表要素;影响
《小企业会计准则》2013年1月1日起已开始在全国实施。国有粮食企业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中小企业划分,大多数是小企业,要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
一、对国有粮食小企业资产负债表要素核算的影响
1.对资产类科目核算的影响
(1)《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按照历史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_。国有粮食小企业原来设置“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核算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和存货跌价损失,现按照新准则要求取消已设置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并对余额进行转销,待实际发生应收账款坏账、存货损失时确认为营业外支出。对于发出存货成本的核算,《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计算。我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根据存货采购价格波动大及存储时间较长的特点,统一要求采用加权平均法作为发出存货的成本,便于企业相互比较,符合会计核算可比性、一致行原则。
(2)国有粮食小企业原来设置“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科目,对低值易耗品采用五五摊销法或一次摊销法核算,对包装物分别采用分期摊销法或一次摊销法核算,企业根据其价值大小选择具体的摊销方法。《小企业会计准则》将小企业的“低值易耗品”及“包装物”科目合并为“周转材料”科目,并按照分期摊销法或一次摊销法核算,并取消了五五摊销法核算方法。因粮食行业特殊性,其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使用较多,我县统一规定国有粮食小企业在“周转材料”科目下设立“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二级科目明细核算。
(3)国有粮食小企业原来专门设置了“应收补贴款”核算应收的各种补贴款,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取消该科目,由于粮食系统财政补贴品种较多,我县根据具体情况,统一将它作为“其他应收款”的二级科目加以核算,以便符合国家局和国资委财务报告的要求。
(4)《小企业会计准则》取消了待摊费用科目并对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摊销期限进行规范,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完全一致。原来国有粮食企业对一年内分期分摊计入待摊费用的各项支出,以及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的开办费项目,《小企业会计准则》是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核算。国有粮食行业新成立企业时,会计人员要注意这一变化。
2.对负债类科目核算的影响
(1)国有粮食小企业原来将短期借款利息计入“预提费用”,将长期借款利息计入“长期借款”科目核算,《小企业会计准则》将借款本金与借款利息分别用“长(短)期借款”和“应付利息”科目核算,便于金融企业了解粮食小企业的会计信息便于粮食小企业融资。
(2)将国有粮食小企业原来设置的“其他应交款”科目取消,作为“应交税费”的明细科目核算; “应发工资”和“应付福利费”合并为“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扩大了核算内容。
3.对所有者权益科目核算的影响
原国有粮食企业执行的制度中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而《小企业会计准则》仅包括资本溢价,不包括接收捐赠和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粮食小企业原来将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计入“资本公积”,《小企业会计准则》将该项目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核算。
二、对国有粮食小企业利润表要素核算的影响
1.对收入核算的影响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对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不再要求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是要求小企业采用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交易完成和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作为标准,减少关于风险与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同时采用增值税条例中几种常见的销售方式收入确认的时点,与税法规定完全相同,避免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2.对补贴收入核算的影响
国有粮食小企业原来应计应补财政补贴,通过“补贴收入”科目核算,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将补贴收入作为营业外收入二级科目项目核算,不再设“补贴收入”科目。
3.对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的影响
国有粮食小企业根据新准则,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外,扩大了核算范围,将原计入管理费用的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矿产资源补偿税、排污费等也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
4.对营业外收入核算的影响
《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充分征求税务部门意见,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其他收入所涉及内容一律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例如,小企业出租包装物租金收入、存货盘盈、汇兑收益等。国有粮食小企业会计人员在平时业务处理时应高度关注这些变化。
5.对营业外支出核算的影响
国有粮食小企业原来计提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原来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计提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计入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这些项目是利润的减项;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取消了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会计处理,将实际发生各项损失时再确认为营业外支出,大大简化了国有粮食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使粮食小企业会计报表信息与税法规定尽量保持一致,减少纳税调整。
6.对所得税核算的影响
《小企业会计准则》将“所得税”科目改为“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将计算应交的所得税额确认为所得税费用。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核算,最大限度地消除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既方便了国有粮食小企业会计人员核算,也更好满足了税务部门的需求。
参考文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小企业发展较快,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日益增强,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增长、市场繁荣、技术创新和扩大就业的重要基础。由于2004年制定的《小企业会计制度》不符合目前小企业发展的需要,财政部于2011年10月8日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小企业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全面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并同时废止《小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的改变,势必会影响小企业会计方法、会计政策的选择,导致会计行为的改变,进而对小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目前,对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差异对比研究,如:会计科目设置的差异对比、账务处理的对比与衔接等。本文在分析《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重要差异的基础上,分析《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小企业财务方面的影响。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变化对比
通过《小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对比,笔者发现两者在内容结构、小企业划分标准、会计科目、会计政策以及业务处理等方面都发生了相应的改变。本文主要分析那些会对小企业财务产生重要影响的变化,如:会计科目的变化和会计政策的变化。
(一)会计科目的变化
通过仔细比较,发现两者在会计科目方面有比较明显的变化,具体情况如下页表所示。
(二)会计政策以及业务处理的变化
相比之下,《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在有关会计政策与业务处理方面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短期投资处理的不同、应收账款的处理不同、存货处理的不同、长期投资处理的不同、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的处理不同、应付职工薪酬内容的不同、税费处理的不同、接受的货币性及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会计处理不同、销售退回处理不同、税费处理内容不同、融资租赁计价不同等方面。这些不同其实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1)期末是否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2)当期收回的利润是冲减成本还是计入损益;(3)计入资本公积还是营业外收入;(4)是冲减管理费用还是计入营业外收入;(5)计价原则与计价方式的不同。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变化对小企业财务的影响分析
(一)会计科目的变化对小企业财务的影响分析
从数量上来看,《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总账科目为60个,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总账科目为66个。从具体的会计总账科目对比来看,两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有些会计科目名称发生改变,如现金改为库存现金、材料改为原材料、低值易耗品改为周转材料、应交税金改为应交税费等;有些会计科目分拆为2个科目,如应收账款分为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应收股息分为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等;有些科目增加了,如材料采购、材料成本差异等;有些科目取消了,如坏账准备、委托代销商品、存货跌价准备、待摊费用等。虽然《小企业会计制度》与《小企业会计准则》在会计科目方面发生了较大的改变,但是不同的改变对小企业的财务影响的效果是不一样的。
1.现金改为库存现金,材料改为原材料,低值易耗品改为周转材料,应收账款分为应收账款与预付账款,应收股息分为应收股利与应收利息,应付工资与应收福利合为应付职工薪酬,这些科目的变化主要是名称改变,科目核算的内容基本没有发生改变,同时要素分类也没有改变,所以总的来说不会改变企业的资产总额、利润总额以及现金流量。
2.在《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有相关资产的减值准备科目,比如: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这是由于在《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对于资产都基本需要在期末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而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却不需要计提,只是在实际发生减值的时候,冲减对应的资产。因此,计提与不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会对企业的资产与利润产生影响,对现金流量没有影响。《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将会在实际发生减值情况的会计期间之前,虚增小企业资产账面价值,同时虚增企业利润;在实际发生减值情况的会计期间,将会造成资产与利润比较明显的减少,对现金流量没有影响;从长期来看,资产与利润的总额不会发生改变,只是相当于改变了资产与利润的会计期间上的分配而已。比如;坏账准备,作为应收账款的抵减科目,如果在期末计提坏账准备时,应收账款账面净额减少,当期管理费用增加;如果不在月末计提坏账准备,只在确实发生坏账损失时进行确认,并冲减应收账款。
3.有些会计科目名称虽然没有多大的改变,但是在核算内容上却有所变化,主要有应交税金改为应交税费、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改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等。这一类的变化,同样会影响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利润总额,甚至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情况。应交税金改为应交税费以后,在核算内容上发生了改变,应交税费的内容更广泛一些,应交税费实际上除了应交税金以外,还包括以前计入其他应交款的内容,如矿产资源补偿费。由于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都是负债,在发生时都是记入贷方,而借方的科目没有变化,所以不会改变企业的资产、利润以及现金流量的账面价值。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核算内容要比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内容广泛一些,营业税金及附加还包括原来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的一些内容,比如,其他业务收入中需要支付的相关税费。由于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损益类科目,其他业务支出也是损益类科目,所以,科目内容的改变不会影响企业的资产、利润和现金流量。
(二)会计政策的改变对小企业财务的影响
根据以上《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比较,发现会计政策有所改变,下面将详细分析相关政策的改变对小企业财务的影响。
1.短期投资政策的改变对小企业财务的影响分析。短期投资的改变包括两个部分:短期投资核算内容的变化和短期投资业务处理的变化。短期投资的核算内容虽然也有所改变,但是这些核算内容的改变还是属于流动资产范畴内部的变化,同时又都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范畴,所以不会影响小企业的资产、利润与现金流量。短期投资的业务处理的改变,主要体现在对在投资期间收回的股利或利润的处理方式不一样:在《小企业会计制度》中,不确认投资收益,直接冲减短期投资成本,而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 ,在投资期间收回的股利或利润是计入当期的投资收益。这样将会导致收回股利或利润的会计期间资产与利润虚增,而在处理短期投资的会计期间,资产与利润波动会较大幅度的减少,而现金流量基本上没有变化。
2.应收账款等相关资产处理的变化对小企业财务的影响分析。应收账款处理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期末需要计提坏账准备,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在期末不计提坏账准备,只是在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冲减应收账款,并作为营业外支出来处理。这样的变化将会导致小企业在发生实际坏账损失的会计期间内,会虚增企业资产与利润,同时会导致发生坏账损失的会计期间内资产与利润突然减少,波动性比较大,对现金流量没有多大影响。
3.存货处理的变化对小企业财务的影响分析。存货业务处理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计价方法的变化、盘盈处理的不同以及期末是否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不同。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对小企业财务的影响与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一样,因此不再赘述。计价方法的改变,主要是《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取消了后进先出法,这个计价方法选择的改变只对那些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小企业有影响。从目前物价连续上涨的形势来看,取消后进先出法会导致原来使用后进先出法的小企业在更改存货计价方法的会计期间利润增加,资产与现金流量不会发生改变。而对于盘盈的存货的业务处理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存货盘盈时冲减管理费用,而在《小企业会计准则》则计入营业外收入,不管是冲减管理费用还是计入营业外收入,实际上都是计入了损益。不同的是:如果冲减管理费用,会通过增加营业利润的方式来增加小企业利润总额;如果计入营业外收入,则是通过增加营业外收支净额的方式来增加利润总额,两者最终都增加了小企业的利润,并且增加的金额是一样的,所以,对于存货盘盈处理方式的改变不会影响小企业的利润、资产与现金流量。
4.长期投资处理的变化对小企业财务的影响分析。长期投资处理的变化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要求长期投资核算方法采用成本法,而《小企业会计制度》则可以按照实际是否控制与重大影响去选择成本法或者权益法;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在《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则计入长期投资成本。实际上,对于小企业来说,资金的筹集占资金管理工作的绝大部分,资金的投资相对来说较少,比如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就较少。《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长期投资采用成本法的规定减少了业务处理的难度,减少了股权变动损益的确认,在目前股市长期处于熊市的大前提下,成本法的规定将会增加小企业资产与利润。手续费等相关税费计入长期投资成本而不计入当期损益,将会在当期增加小企业的资产和利润。《小企业会计准则》中长期投资期末不计提减值准备的影响与应收账款一样。
5.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的处理变化对小企业财务的影响分析。对于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两者的处理有所不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贷记“资本公积”科目;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因此,这种变化将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利润总额增加,资产总额不变。
6.货币性及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处理不同对小企业财务的影响分析。对于接受货币性及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处理,两者有所不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接受的货币性及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而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则借记具体的资产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因此,对于接受货币性及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的处理变化将会导致小企业接受捐赠的会计期间企业所有者权益减少,利润总额增加,资产总额不变。
7.销售退回处理的不同对小企业财务的影响分析。对于以前年度的销售退回的处理,两者有所不同:《小企业会计制度》对于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报告年度或以前年度的销售退回,应增设“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小企业会计准则》则简单得多,小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不论属于本年度还是属于以前年度的销售),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因此,《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使用,将会减少发生销售退回会计期间的当期收入,进而导致当期利润的减少。
8.消费税、营业税的退回处理的不同对小企业财务的影响分析。对于消费税、营业税的退回处理,两者有所不同:在《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而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这将导致小企业营业利润减少,营业外收支净额增加,但是利润总额没有发生变化。
9.融资租赁资产处理的变化对小企业财务的影响分析。《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小企业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不再要求按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付款额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作为会计计量的基础,而是要求小企业要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署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来确定。相比来说,《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相对简单,不需要对融资费用进行分摊,而直接计入成本,这样将会导致当期小企业资产总额和利润增加。
【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效应;研究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变化以及影响
1.对资产方面进行的改革以及影响
首先,会计准则对资产采用了历史成本的计量,并且将减值的准备排除在外。这一方面的改革对中小企业的影响十分的深远,这一改革体现出了对税法的准则,同时也变现出会计准则与税法的一致性,降低了中小企业纳税核算的任务,向税务部门提供的资料的项目减少,显著降低了小企业投入的成本,效率得到了巨大的提升,总体上提高了小企业会计核算的质量。这一改革让税务机构的征税得到了基本的保障,强化了税务机构的监管力度。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讲,有效的控制了小企业会计政治自主选择的范围,防止小企业人为调控利润的行为,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信度与真实性,让银行信贷机构等能够及时的掌握企业的真实盈利情况,并且有效的缓解小企业的资金压力。
其次,会计准则的改革对小企业的存货起到了一定的影响。存货项目改变了以往先进后出的存货规范,对于已经满足出货要求的存货,其借款可以资本化。这一改变让小企业自主选择存货核算的空间逐渐的见效,提高了相关成本以及收入间的匹配,让存货项目与会计准则保持一致性,保障了政府的税收。同时这一改革也初步完善了小企业存货项目的核算力度,使得财务信息具有高度的真实性,能够切实的反应小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以及收入状况,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信度,进一步优化了小企业的金融环境。
最后,对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小企业所购入的固定资产在完工之前需要经借款费用计入到企业固定资产当中,并不需要通过使用资本化条件以及预定进行相关的区别。企业完工的企业有借款资本化来进行决算,一般使用年限平均法对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进行折旧。对于无法使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核算的无形资产,其折旧以及摊销的年限一般不会超过10年,根据不同的收益对象,摊销的途径十分的多元,并不需要逐一的列入到管理经费当中。这一改革降低了小企业会计的工作量,也缩减了会计素质差异所造成的会计信息差异现象,提高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降低了小企业财务的成本,提高了企业盈利的能力。
2.负债方面的影响
小企业长期的借款所产生的利息必须要按照本金以及借款的合同利率来进行相应的提取,这和会计准则之间存在这一定的差异。首先并不需要考虑负债后存续期间的现金流动问题,这就表明并不需要更具实际的利率进行各期的摊销,可以说提高了中小企业长期借款的渠道。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现状
目前,我国小企业当中实施新会计准则的占比还不足5成,这表明依然有一半以上的小企业并没有实施新会计准则,而实施新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实际的实施情况也不容乐观,而且会计信息质量普遍较差,造成之一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首先,小企业由于资金有限,会计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较低,相关操作的熟练程度还比较低。通产小企业所录用会计工作人员一般为经验丰富的高龄工作者缺乏相应的变通性,若录用青年工作人员缺乏相应的工作经验,也不能有效的完成会计工作。其次,小企业在新会计准则出台之前,都在使用其他的会计政策以及体制,当转变为新会计准则的时候,必然会加大小企业的成本投入,当不具备相应的资金基础的情况之下,无法实现基础设施的更新与优化。因此小企业实施新会计准则存在较大的困难。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具体措施
1.完善核算流程以与内部调控体制
小企业由于其经济力量的限制,所聘用的会计工作人员专业素质水平较低,通常并不能构建成一个完善的会计团队,这导致小企业内部核算能力较差以及内部调控体系还不够完善,容易造成会计信息内容的遗漏或错误。小企业必须通过相关的会计公司以及会计事物所构建完善的规章制度,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推动新会计准则的全面实施。
2.与财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税务机构在对小企业进行税务核查的时候,在重视小企业账簿的真实性的同时,还需要积极的与各个相关部门进行合作,提高对账簿核查的真实性,降低出现误差的情况,并且共同推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其中包括简化小企业纳税调整事项,推动税负的公平性等。强化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关系,防止出现核查误区,提高准则的有效性。
3.银行等金融机构与税务机构的配合工作
银行等相关的金融机构要积极的配合税务机构的工作,建立一个信息共享的综合平台,并且要定期召开联合会议。对小企业会计信息以及数据进行实时的监督与交流,防止出现重复监督的情况,有效的制止小企业出现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情况,保障小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理为小企业创造一个合理的金融发展的环境。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已经步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各个层面的制度也在不断地跟上,通过各个部门的共同合作与努力,紧紧抓住新会计准则实施的机遇,不断强化小企业会计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为小企业发展营造一个和谐的环境,确保企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卫东. 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及问题浅析[J]. 现代商业,2012,29:226-227.
一般情况下,《企业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与具体会计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具体会计准则与“问题解答”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问题解答”的规定执行;后的规定与先的规定不一致时一般按最新的规定执行。
但是,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执行有关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而不拘泥于会计核算制度适用性选择的一般顺序。现就施工企业选择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有关适用性问题简要分析如下。
一、施工企业执行的主要会计核算制度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3)27号)规定,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施工企业于2004年1月1日起同时执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不再执行财政部1992年印发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另外,财政部1998年6月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财会字(1998)25号),于1999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公司执行,其他企业可暂不执行。所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施工企业除需同时执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外,还可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起须执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而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彭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所以,已上市的或有意选择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施工企业,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财政部于2006年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是在对财政部1998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修订和完善的基础上完成的,两者没有实质性差异,只是新准则规定计提建造合同预计损失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而不是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二、会计核算制度间存在的主要差异及实务中执行的适用性分析
在具体工作中发现,《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准则”)存在不一致的规定,如果要同时执行“办法”及“准则”,则存在具体选择适用何种规定的情况。
(一)“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对冲结平的时点不同
“办法”规定,工程施工合同完工后,将“工程结算”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对冲,而“准则”规定,“工程结算”是“工程施工”的备抵科目,合同完成并竣工决算后,“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
笔者认为,由于目前建筑工程完工后长时间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情况较为普遍,虽然工程完工后已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但由于尚未最终办理竣工决算,“工程结算”和相应的“应收账款”无法最终确定。为了真实反映该项工程的完工及结算情况,选择采用“准则”的处理方法,待竣工决算后再作两科目的对冲结平为妥。
(二)转销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的处理不同
“办法”与“准则”均规定,设置“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明细科目(按施工合同设置明细账),核算工程施工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但两者在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的转销时点及会计处理方面的规定存在差异。“办法”规定,合同完工确认工程合同收入、费用时,应转销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贷记“管理费用”。而“准则”则规定,在建合同完工并竣工决算后,将“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的余额调整“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利益博弈;政策选择
一、引言
随着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建设的完成,会计政策选择成为新会计准则实施的主要手段与工具。对于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来说,接受新会计准则体系意味着需要评估实施新准则可能产生的影响,根据可供选择的会计确认、计量和财务报告方法作出关键的决策,制定企业自身的会计政策体系以适应新会计准则的要求。会计政策的经济后果从会计出现以来就存在,只不过在资本市场出现以前它的影响是很小的。随着资本市场不断扩展,现有的、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以及职工等利益主体不断增多时,经济后果就显得越来越突出,准则的出台或变更都会引起利益相关方的关注(新会计准则体系见图1)。
二、新会计准则下企业会计政策选择原则
为确保会计信息的质量,企业在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时,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一)符合企业总体目标的原则
新会计准则财务会计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况;利润表基础债务法采用“递延税款”概念,在资产负债表上根据各项递延所得税轧差后的余额作一个独立项目反映,既非真实资产也非真实负债。
通过上述比较发现:资产负债表基础的债务法,一方面体现了现代会计“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更加关注运用会计处理方法的结果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即认为资产负债表是企业更为重要的财务报表,利润表中反映的经营成果,最终都要反映到资产负债表中。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也必然能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中得以体现。
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受托层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会计政策作为企业生成财务信息的基本方针应当体现企业财务会计的目标。企业作为一个经济信息系统其发展目标应当是明确的。这不但是合理有效地组织企业经营活动的基本前提,也是恰当选择会计政策的先决条件。
(二)适用性原则
企业选择会计政策时。应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理财环境相结合,即企业在选择会计政策时应考虑行业特点、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内部管理、偿债能力等多种因素。会计政策的适用性是确保会计政策得到较好发挥的重要特征。会计政策的适用性还意味着随着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以及理财环境的变化。会计政策本身要重新作出选择。以确保在新环境下的新的适用性。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会计政策的选择应该注重实质,即应使交易或其他事项按其实质和财务事实而不只是按其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在实际工作中,交易或事项的外在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并不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内容,因而会计政策的选择就必须以实质胜于形式作为重要原则。
三、新会计准则下的企业会计政策选择分析
(一)会计计量属性选择
1 新旧准则差异
新基本准则新增会计计量一章。与旧基本准则变化较大。对在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等计量属性下资产和负债的计量金额进行了规定。其中。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为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新基本准则还明确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但如果能取得公允价值并且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新准则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公允价值的概念,成为新会计准则的一大亮点。
2 企业会计计量属性选择分析
从总体上看。我国旧会计计量模式主要采用的是历史成本计量基础,对于公允价值等其他计量基础的应用较为谨慎。为促进我国经济与国际接轨,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参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以使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编制的财务报表能够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价值。基于这一出发点,新准则体系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易等方面均谨慎地采用了公允价值。
(二)存货的发出计价方法选择
1 新旧会计准则差异
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即新准则中存货发出成本的确定方法仅包括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三种方法,与旧存货准则(指2001年11月的《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以下同上)相比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不能真实反映存货流转,国际准则禁止采用后进先出法,新准则也取消了存货的后进先出法,对于这一点,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一致。
旧存货准则中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一般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新准则扩展为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目的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2 企业存货发出计价方法选择分析
据有关资料统计分析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出于会计处理繁简的考虑。主要采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计划成本法四种方法。由于近几年会计软件的普遍运用,先进先出法和个别计价法的使用比例逐年上升,可以得出我国上市公司选择存货发出计价方法越来越重视效益配比原则。企业将越来越多地关注和优化会计政策的选择。新会计准则取消存货发出计价的后进先出法对我国上市公司整体影响不大,大多数企业在存货发出计价的会计政策选择虽然没有达到最优,但也没有利用旧会计准则的不完善操作盈余。
(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确认方法的选择
1 新旧会计准则差异
(1)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规定“准则中的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采用了资产组的概念。规定“资产组是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在单项资产减值准备难以确定时,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确定资产减值。新准则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以外的其他减值的处理”。
(2)新准则规定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公允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是靠人为判断的,中国目前还无法广泛使用公允价值,人为调整利润的行为屡屡出现,所以对公允价值采取限制使用的态度。新准则取消了商誉直线法摊销。改用公允价值法。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减值测试,并结合相关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进行测试。只要有活跃市场。只要有公平价值。就可以使用公允价值。强调一旦使用了公允价值,就停止历史成本价值的账务处理。
2 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的选择分析
取消后进先出减少利润操纵;
限制资产减值杜绝虚增利润;
债务重组利润得到认可;
限制合并范围利润更加真实;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体现公允精神。
总之,新企业会计准则更体现公允,会计信息更加有用和准确,更有利于包括国际投资者在内的广大投资者理解,更加有利于公司相关利益人员进行财务分析,计量体系更加严谨和科学,减少了公司治理层对利润的操纵。
自2007年1月1日开始,我国上市公司开始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将首次采用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会计报表。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会对医药上市公司产生哪些影响?
取消“后进先出”减少利润操纵
关于存货发出计价,新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但保留了“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当存货价格处于上涨时期时,采用后进先出法,将使当期成本费用上升,减少当期利润;若采用先进先出法,则会增加当期利润。若存货价格处于下降时期,情况则正好相反。新准则杜绝了企业采用变更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惯用手段来调节当期利润水平,将更加有利于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分析和比较,提高了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
利用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变动操纵利润,不同企业的操作难易和对利润的影响程度各不相同。企业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成本计价方法越复杂,越容易进行利润操纵。操纵结果对利润的影响程度而言,公司整体毛利率很高的企业,改变存货发出计价方法对利润的影响相对较小;而对于公司整体毛利率较低的企业,通过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改变操纵利润,对利润的影响非常明显。
限制资产减值杜绝虚增利润
原企业会计制度有应收账款、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委托贷款和无形资产等共“八项”减值准备。新准则指出,除了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所得税、租赁、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石油天然气开采等特别规定外,资产价值中的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新准则中对资产减值的规定不适用于上述特别规定的资产。
原企业会计制度允许企业转回已经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企业通过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增加了当期利润,可是没有相应的现金流入,出现了没有现金流的账面利润。在原制度下,有不少医药上市公司通过资产减值来调节利润:利润增长较快的年份,努力争取计提大量资产减值,等到利润出现滑坡的年份,则转回资产减值,冲减费用。然而行业低迷时期一旦拉长,就会出现个别企业年年有利润、日子却一天比一天难过的现象。更有甚者,有的企业虽然年年有利润,最终却出现了资金链断裂、资产黑洞暴露的局面。为了遏制这种利润虚增现象,新准则明文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杜绝了企业利用资产减值来调节利润的做法。
债务重组利润得到认可
原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果债务重组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还债务,豁免或者少还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此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上世纪末,在三联重组上市公司郑百文前,郑百文欠建设银行的债务就高达22亿元;为了确保重组成功,建设银行豁免了14亿元债务;如果这14亿元债务直接变为利润,那么小小的郑百文通过债务重组的每股收益就可以高达2元~3元,一下扭亏为盈,可能导致股价一飞冲天的虚假繁荣。为了抑制这种虚假繁荣,财政部于是出台了上述规定。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像郑百文这样的债务重组案例毕竟少之又少。如果将债务重组所得的收入计入资本公积,那么有些显失公允,这与已经引入公允价值概念的新会计准则体系不符合。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并没有单独的对应准则,债务重组所得的收入能否成为利润并没有国际上的权威参考。为了体现公允,新企业会计准则认可了债务重组所形成的利润。
限制合并范围利润更加真实
原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果一家子公司收入和总资产等指标不到合并公司的10%等情况,该子公司可以不合并,可以采用成本法等方法核算。在这一规定指导下,一些医药上市公司不合并旗下的个别亏损子公司,而采用成本法核算。采用成本法核算的结果是,这些子公司的亏损情况没有在合并报表中得到反映,其结果是上市公司掩盖了个别子公司的亏损状况,使得合并公司的利润不够真实。更有甚者,个别上市公司将一些成本和费用转嫁给不合并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子公司,造成利润增长的假象。新准则规定,凡是母公司所能控制的子公司都要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不论公司规模大小,也不以股权比例作为衡量标准。这样,新准则限制了一些上市公司随意变更合并范围导致利润反映不够真实的现象。
为了更加真实地反映企业利润,新准则还对未确认投资损益做出了更为严谨的规定。在原企业会计制度下,当上市公司合并范围的一家子公司净资产变为零时,如果该子公司继续出现亏损,由于股东承担的责任是以出资为限的,后续亏损将不影响上市公司的利润,后续亏损通过未确认投资损益科目加回。而新准则规定,只有当母公司对该子公司承担的义务全部确认为损失后,才可以核算未确认投资损失。原会计制度下,个别上市公司把资金借给资不抵债的合并子公司或给资不抵债的合并子公司进行担保,与此同时把费用也转嫁给该子公司,导致合并范围的利润反映不真实。新准则完全杜绝了这种虚增利润的手段。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体现公允精神
原企业会计制度下,采用应付税款法计算所得税,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而新准则规定,禁止采用应付税款法,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用暂时性差异取代时间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所有的时间性差异均是暂时性差异,但某些暂时性差异并非时间性差异。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新准则关于所得税的计量规定,是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趋同的结果,这种计量方式更加公允。
目前不同医药上市公司的会计政策差异很大。有些业绩优秀的医药上市公司对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等政策比较严格,业绩比较扎实;而一些业绩较差的医药上市公司则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等政策比较宽松,业绩虚高。比如同仁堂一年以内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5%,而个别医药商业上市公司的一年以内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仅为0.5%,相差10倍之多。而税务部门则以同一标准认定坏账比例。由于会计和税务认定税前可抵扣的坏账比例存在差异,出现了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税的负债,原会计制度不确认。新准则实施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得到确认,资产负债计量更为公允。
总之,新企业会计准则更体现公允,会计信息更加有用和准确,更有利于包括国际投资者在内的广大投资者理解,更加有利于公司相关利益人员进行财务分析,计量体系更加严谨和科学,减少了公司治理层对利润的操纵。
背景资料
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台前幕后
在新企业会计准则“大战”打响之初,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王军就要求:集思广益,科学决策,确保准则制定的高质量;统筹规划,统一组织,确保准则培训的高质量;未雨绸缪,慎密部署,确保准则实施的高质量。
据了解,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首先从准则课题研究起步,财政部聘请会计准则委员会各位委员和部分咨询专家,分别主持了40余项针对性极强的会计准则研究课题,为全面铺开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奠定了较为扎实的理论基础、政策基础和技术基础。同时,在2005年年初会计准则立项后,财政部要求每个准则项目负责人首先把与该准则有关的国际准则、美国等国准则、中国当前实务及其存在问题等搞懂吃透,并撰写研究报告,这对于把握准则重点,提高制定效率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积极参与会计国际交流与合作,是本次准则建设的一大特色。财政部副部长王军提出的会计国际趋同四项主张,得到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欧盟、日本、韩国、澳大利亚、俄罗斯等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为我国这次会计改革创造了有利的国际环境。与此同时,财政部会计司的同志加班加点,牺牲国庆和春节休假,利用数周时间,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技术人员进行了艰苦的讨论、谈判、交锋和协商,解决了趋同中的若干技术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中国会计准则建设及其趋同的成就得到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理解和认可,并写入双方的联合声明。通过中日韩三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会议,讨论了具体技术问题,协调了我方提出的趋同立场,签署了备忘录。同时,打开了与欧盟会计对话的大门,促使欧盟认可了中国会计改革成果,为争取欧盟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扫除了会计标准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