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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保护的法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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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保护的法规

第1篇:关于环境保护的法规范文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列入今年省人大常委会一类立法项目后,环资委提前介入,专门听取省法制办、省建设厅等部门的汇报。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规定草案后,环资委在省人大常委会程渭山副主任的带领下,立即分赴宁波、温州、金华、台州等市县(区)进行调研,征求意见;同时又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5月10日环资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规定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违法建筑一直是城乡规划管理中的突出问题。2010年我省制定出台的《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对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城乡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新的违法建筑仍在不断产生,违法建筑依旧是城乡建设与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为应对城乡规划与建设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大拆违执法力度,完善拆违程序,遏制新的违法建筑产生,制定违法建筑处置的地方性法规,是完全必要的。

环资委认为省政府提请审议的规定草案,符合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并从我省实际出发,吸收和借鉴了一些成功经验,基本可行,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审议中,委员们结合调研情况,对规定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违法建筑认定的主体问题。违法建筑的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虽然规定草案第二条对违法建筑认定主体作了规定,但由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批准、实施时间不同,违法建筑的认定差异性大。建议规定草案第二条第二款,城市、镇规划区内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范围和界限由设区的市改为设区的市或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上级政府备案,以便更好地加强违法建筑认定主体的管理。

二、关于违法建筑现场问题。即查即拆是制止违法建筑最有效的办法,也是减少违法建筑当事人损失和降低执法成本的有力举措。虽然规定草案第八条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制止作了规定,但由于拆除城镇违法建筑继续建设部分,由城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这样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往往因当事人撕了封条继续抢建、续建而得不到制止,建议规定草案对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立即实行,以便及时遏制违法建筑抢建、续建。

三、关于不能拆除违法建筑处置后的合法性认定问题。不能拆除违法建筑的合法性认定是规定草案中未涉及的一个问题。虽然规定草案第十条对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不能实施拆除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没收违法建筑,并依法处以罚款。但由于违法建筑处置后,其合法性不进行认定,将影响这些建筑的合法使用。建议规定草案对不能实施拆除的违法建筑,经过处置后,由设区的市、县(市)进行合法性认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关于相关部门及单位协同处置违法建筑问题。相关部门及单位协同处置违法建筑至关重要。虽然规定草案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对相关部门及单位对违法建筑处置作了规定,但由于违法建筑处置牵涉面广,往往因相关部门及单位缺乏信息沟通,使其处置流于形式。建议规定草案对发现并认定的违法建筑,建立相关部门及单位相互通报、信息共享、协同处置机制,以便违法建筑及时得到处置。

第2篇:关于环境保护的法规范文

    关键字: 国外 环境法 现状 发展趋势

    首先,环境保护已成为许多国家宪法的重要内容。瑞士是世界上最早在宪法中规定环境保护的国家。早在1874年5月29日公布的 《瑞士宪法》里,就有关于管理山川、支持水流发源地造林工程、保护森林、制定渔猎法律、保护禽兽和益鸟的规定。后来为了适应新的条件下环境保护的需要,又先后多次增补环境保护的条款。希腊于1975年、葡萄牙和印度于1976年、加拿大和菲律宾于1987年、波兰于1989年、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于1991年也都修改宪法,增加了保护环境的内容。巴西1988年的宪法甚至专设了一章 “环境”。有的国家还通过对宪法条款的扩大解释将原来宪法里的某些条款解释为具有环境保护的作用。例如,美国的学者、律师、法官在解释美国宪法修正案第9条关于 “不得因本宪法列举某些权利而认为凡由人民所保留的其它权利可以被取消或抹杀”的规定时,就认为 “人民所保留的其它权利”当然包括环境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环境保护被写进宪法,使得具体的环境立法有了宪法依据。

    其次,许多国家制定和颁布了环境保护基本法,对环境保护进行全面综合的法律调整。环境保护基本法是一个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牵头的法律,它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基本环境政策、原则和制度,其作用是能够对环境保护法律关系进行全面综合的调整。卢森堡在1965年制定了 《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法》;日本于1967年通过了《公害对策基本法》,1972年又通过了 《自然环境保全法》,并与1993年颁布了全新的《环境基本法》;1969年,美国通过了 《国家环境政策法》,瑞典颁布了《环境保护法》;1973年,罗马尼亚和丹麦分别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匈牙利于1976年制定了 《人类环境保护法》;1977年菲律宾颁布了 《菲律宾环境法典》;波兰于1980年颁布了《环境保护法》,并在1989年和1990年两度进行修订;印度、英国、保加利亚也分别在1986年、1990年、1991年颁布了 《环境保护法》。目前,其它国家还在陆续制定和颁布这种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

    其三,各国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单行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随着各国对环境管理的不断强化,环境立法越来越全面具体,因而便颁布了大量的各方面的单行环境法律、法规。比如日本,在1970年第64届国会上,一次就通过了《废弃物处理和清扫法》、《海洋污染防治法》等六部环境法律,并对《公害对策基本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八部法律进行修改。此后又陆续颁布了《恶臭防止法》、《特殊鸟类转让法》、《关于公害损害健康补偿法》、《公害纠纷处理法》等一系列单行环境法律,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环境法体系。有的国家甚至对某一具体污染物质就可以颁布一部法律。如瑞典就有《硫法》、《多氯联苯(PCB)条例》、《镉条例》等法律、法规。正因为如此,所以目前许多国家都有大量的单行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美国颁布了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近百部,有关环境的法规和规章上千项。只有800多万人口的瑞典,其环境法律也有几十部,环境法规和规章几百项。

    另外,各国还有大量的地方性环境法规。

    环境立法的健全和完善,为各国环境的保护起到了促进和保证作用,使这些国家的环境得到较大改善。最早将环境保护写进宪法的瑞士,现已成为花园式国家;60年代被称为公害列岛的日本,由于其健全的环境立法,现已成为森林覆盖率达60%以上和较少污染的国家;曾经多次发生震惊世界的烟雾事件的雾都伦敦,不仅在六、七十年代以后再无烟雾致人患病死亡的报道,而且从1975年起雾日也减到每年16天以下,至80年代,雾日甚至减少到每年只有5天。鱼类在泰晤士河绝迹100多年后也奇迹般地重返故里。

    自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世界各国围绕持续发展问题都在制定本国的发展战略,与此相适应,各国的环境法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其表现:

    一是环境立法的系统化和协调化。各国在七、八十年代制定的大量环境法律、法规,虽然使环境法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但是许多立法却缺乏条理性,应为法律者却制定成了法规,应为级别较低的法规或规章者却制定成了法律,有的立法内容与环境基本法所确定的原则不相协调,甚至有些法律、法规的内容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从而影响了环境法的实施效果。目前许多国家正对现有的环境立法进行全面系统地调整,并对一些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以求整个环境法体系的协调配套。

第3篇:关于环境保护的法规范文

关键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7-0268-01

我国环境保护法治的主阵地在城市,城市是一系列立法、制度设计的核心,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滞后。当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以及相关制度较为笼统、陈旧,难以发挥实际的环境保护效用。笔者结合自身经验,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进行了探讨。

一、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环境保护意识不强

社会经济的发展,虽然让我们尝到了物质文明的“甜头”,但生态文明现状却给我们当头棒喝,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状况,不均衡的生态保护法制建设机制,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流于形式。2014年,我国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了修订,其中指出了建设“可持续”生态文明的重要性,并主张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而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的主阵地在城市,相关部门对农村的生态环境缺乏保护意识,如果不改变这种情况,将严重制约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进程。

(二)缺乏指导性综合性立法

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我国没有根据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进行专门的立法,缺少类似《农村环境保护法》这种综合性法律,领域性法律法规也不健全,难以有效地保护农村的生态环境。

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建议

(一)提高农村环境保护意识

环保部门以及相关机构、组织应该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除在城市地区开展系统的环保管理外,还需要加强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现状的认识。只有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才能解决农村生态环境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在科学、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中,政府应该给予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予以充分的认识,并树立环保先行、协调发展的理念。我国关于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虽然环境保护法中有了理念性、思路性的突破,但是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情况仍不容乐观,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农村环境的了解,做好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汲取国内外农村环境管理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农村环境立法体系,统筹兼顾,实现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农村环境保护条例

我国的环境保护重心在城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存在明显的缺陷,为了更好地改善当前全国环境立法缺失的状况,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效力。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应该结合地方实际,加大尝试性的立法实践,不断完善与农村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抓住农村环境保护的核心问题、现实问题、紧要问题、突发问题,改善当前的立法方式,增加特殊性立法,结合地方的地利人文状况,制定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以更好地保护当地的自然、生态资源。

(三)完善地方立法规划机制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要想取得突破,关键在于制定一个完善的立法规划和程序,确保立法的前瞻性实施。当前我国的地方立法规划体系不完善,立法保护的效力难以有效地发挥。为此,地方政府在进行地方农村环境保护立法规划的时候,一定要有科学的制度、机制体系,按照法定成都评估和审查,确保立法规划科学性与民主性的统一。

(四)做好农村环境监督管理

从立法层面来看,农村环境监督主体一直不是很明确,这使得农村环境保护和监管存在很大缺失。为了改善这种状况,应该积极发挥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积极作用,将其在监管方面的优势凸显出来,赋予其监管的权力。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在乡镇地区设立环保所是比较可行的做法。环保所的监督管理内容可以包括如下几点:其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法律法规的执行;其二,改善当地的环保审批手续,改善环境保护和监管工作质量;其三,监管和治理当地的环境破坏、污染等行为,诸如生活污水和垃圾、禽畜养殖污染、企业排放污染等;其四,恢复当地生态环境;其五,处理农村生态环境污染、破坏相关的投诉、等案件。

(五)完善环境纠纷救济制度

为了更好地解决农村环境纠纷,基层政府应该建立完善的环境纠纷救济制度,建立专门的非诉讼救济制度以及专门的纠纷救济机构。此外,还需要完善诉讼救济制度,结合当地的环境诉讼实际情况,为农民提供诉讼的便利条件,改善诉讼救济的调解功能。

三、总结

农村地区占地广泛,生态环境复杂,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环境保护意识不强,环境纠纷比较多,监管不到位。为了更好地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就需要加强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研究。本文分析了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基于此,提出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建议,以期更好地完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体系,促进农村地区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于林辉.关于农村环境保护问题研究[J].民营科技,2015(02).

[2]祖龙飞.发展农村经济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J].能源与环境,2013(04).

第4篇:关于环境保护的法规范文

进人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各行业快速发展,农业作为“重头戏”,为经济发展注人了“新鲜血液”,同时也带来了环境污染。

1.资源过度开发冲击环境承载能力。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占世界总人口的五分之一。庞大的人口数量造成人口与耕地面积不成比例,严重失衡,我国人口的人均耕地面积仅相当于世界水平的五分之二。同时,传统耕作习惯导致我国土地荒漠化严重,农民欠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意识,单纯考虑农业收益而忽略了土地保护,导致土地生产力逐年下降,荒漠化日趋严重。在退耕还林、退耕还草等宏观政策实施以前,农民为扩大个人耕种面积,对林地、草地等进行了严重的滥砍滥伐,导致林地面积大幅度减少,植被大量破坏,土地因缺乏植被保护而出现沙化,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

2.化学物质超量施用造成水土

污染,农药、化肥等化学物质提高了农作物产量,改善了农民收人,为农业发展起到了不可忽略的促进作用。然而,化学物质过度施用和依赖却给我国带来严重的环境污染。据资料表明,我国是世界上农药、化肥使用量最大的国家。超量的化学残留物质造成土壤结构发生改变,大大降低土壤质量。无独有偶,雨水冲刷使多余的化学物质流人江河,造成严重的水污染,从而威胁人类健康,影响了农业生态环境健康发展。

3.城市化进程带来负面影响。城市化是社会生产力技术水平的进

步,是产业结构调整、经济总体向好的必经之路在城镇化进稈中,科技水平不断提岛.文化水平H益巩同,牛.活水平莕提歼,在经济发展中起到“助推器”的作用随右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企业进人乡镇、农村,成为村庄脱贫致富、百姓奔向小康的有效途径然而H趋严电的乡村r业污染随乡镇企业浦现接蹿而至,我国乡镇发展存在滞后性,生产设备也存在“祖线条”,生产方式比较单一。

从基础设施和技术水平来苻,普遍存在缺乏有效、成型的环保设施,环保技术水平比较落后:很多企业废物废水、残留物通过土壤、水体、大气排放到自然环境中,造成了严重的生态污染.给农村生活环境带来前所未有的冲电从一定程度上来讲,乡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是依靠牺牲农村生态环境为代价而实现的,这是可持续发展的典咽反例,也是生态环境治理必须作出有效改变的屯要课题。

4.畜禽养殖产生环境污染畜牧业足农业领域的*要组成部分,是农业发展的强大支柱产业,“分天下”有其一,畜禽养殖作为畜牧生产的关键环竹.扮演着不替代的关键角色随着畜产品产的增加,畜禽养殖卨速发展为企业、农户带来收益的同时,为环境带来冲,成为农业生态环境逍受破坏的乂一大“导火索”。

fr:众多污染源中,家畜代谢产物粪便是畜产废弃物中数多、危害最为严重的,每天排出的粪尿量一般相当于体?的5%~8%从传统观念角度分析,人们缺乏对畜禽粪污排放的有效监符和资源利)H过坫畜禽粪污排到水中,导致水体窝背养化严重,不仅影响水质,而且产生大量藻类进而破坏生态系统的平衡另外,畜禽粪便造成土壤和大气污染,降低土壤通透性,产生氮气、甲烷、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对作物长和人类牛活带来双打击。

二、原因分析

1.基本国情

悠久历史的农业大国,在亿万农业人共同奋斗、不断努力下,我闽农业取得r举世瞩目的骄人成绩但是,我们要仵进步的同时保持清解的头脑韩长赋部长曾经说过,“我闰用不到世界10%的耕地,生产了世界1/4的粮食,养活了世界1/5的人口”这句话展现出我国对世界农业作出的巨大贡献,也道出我国不容乐观的农业基fill!我W人口众多,农业资源紧缺,人均耕地.林地、草地、水资源都不到世界水平的1/3,伴随自然灾害的影响,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当前,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丨〗趋严?,大量青壮年劳动力不断涌人城市,出现“空心村”问题:据调奄显示,我国50岁以下的农业劳动力平均不足10%,农业劳动力缺乏导致农业生产方式单一、祖放,进而影响生态环境

2.环保意识淡薄一方面,在传统农业发展初期,农民对于环境保护的意识比较薄弱.长此以往形成的农业生产习惯,造成人们不取视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另一方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是造成农民缺乏农业环保意识的另一主因:意识决定行为,行为决定习惯,习惯决定结果意识上缺乏环境保护的观念,然使得农业生产过枵中单纯按照主观想法施行,缺少对生产方式是否会对环境造成破坏、对资源造成浪费进行足够考虑。

3.环保问题弱势近年来.中司经济迅猛发展,在闻际金融危机席卷仝球的大环境下依然亭亭玉立,钐?强国本色然而发展总会伴有消耗,利弊总是同时存仵.环境问题也随经济发展水涨船卨,成为新形势下的大问题在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往往忽略r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如今虽然环保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政府也采取r一些措施进行改善,但在面临要发展还是要环境的“选择题”日环保问题恐怕依旧是耶个被放弃的选项y经济高收益付应的往往是环境卨污染,在经济高速发展舰佳肴面前,蘭、企业、农户难以拒绝诱惑.忽略了“养生”才是健康之本的可持续发展思想。

4.法律法规不健全“法”是 严格办事的准则,是对不良行为的有力约束。我国环境保护发展起步较晚,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有所缺失或尚不健全。虽然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已逐渐走上法制化轨道,初步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依旧是一个薄弱环节,从立法到执法都还存在许多问题。自开展环保工作以来,我国始终注重生态环境法规建设,但目前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还没有形成专门性法律。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所处的困境,使得农业生态环境的法律保护显得愈加紧迫。

三、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的建议

1.提升农民生态环保意识思维。意识思维是行动的“指挥棒”,要在增强农民环保意识上多下功夫。农民朋友是奋斗在农业生产一线的“先锋军”,是实现农业生态环境改善的具体践行者。可通过教育宣传、技术推广等方式,普及农业生态环保意识和先进生产方式,

通过播放有教育意义的环保纪录片、开展农业生态环保大讲堂等方式,让农民感受到农业生态环保的好处与重要性,引导农民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和结构,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同时增加农业收入。帮助农民认识到日常农业生产中不合理耕种、畜禽养殖方式及化学肥料错误施用,对生态环境会造成不可逆的破坏。培养农民养成绿色、生态、环保的农业生产习惯,启发农民自觉进行有利于农业生态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鼓励和支持农民进行生态养殖、生态种植等可持续农业生产。

2.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完善有效的法律法规是农业生态环境得以保护和改善的有力保障,是对破坏农业生态环境行为的“一记重拳”。要不断健全现有关于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通过学习西方优秀经验和做法,逐渐弥补我国农业环境保护法规、条例的漏洞与不足。另一方面,通过深刻反思过去农业环境遭到破坏的典型案例,剖析问题发生的关键,切合实际地制定适合本地或最能解决根本问题的法规。与此同时,更要注重制度创新,创新是发展的不竭动力,在国家级农业环保法律健全、有效的基础上,根据地方特点制定下一级更有针对性的农业环保政策法规,努力探索出一条资源能耗低、生态影响小、环境可持续的农业发展“阳光大道”。

3.制定农业环保激励补偿政策。农业生态补偿机制是农业生态环境改善、百姓安居乐业的强大助力。环境保护问题难以彻底解决,很大程度上是经济原因。在当前背景下,部分企业、农民已经注意到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并且已经走在可持续发展的农业环保道路上,很多企业甚至在不惜损失利益的前提下仍然努力坚持。对于这些做法,政府一定要及时给予补偿和支持。否则,不但造成农企、农民经济利益的损失,打击环保积极性,而且造成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效果并不明显,可谓白下工夫。目前,我国已在林业、草原等方面制定了相应的生态补奖政策,政府要择优去劣,继续加大农业环境保护资金保障,增加农业生产、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补偿、补贴,建立一系列有利于农业生产环境保护的激励政策,为开展农业环境保护“保驾护航”。

4.加强农业环保执法体制建设。法规健全是基础,有效执法是关键。法律的执行是发挥法律法规实际作用的具体手段和表现。要逐步加强环境保护执法体制建设,建立完备、切实有效、权责清晰的执法机制,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有力震慑。强化农业环境保护执法部门的权威,让执法者在执法工作中有效遏制和纠正环保违法行为。

同时,政府要提高执法部门、执法人M的综合执法水平,真正做到执法为民,执法公正,确保国家制定的各项关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制度得以贯彻和施行;要加大环境保护监管力度,各地区、部门要明确分工,认清职责,每个职能机关都要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置于高位。地方部门要将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水资源、土壤资源、大气等有初结合,逐步提高地区有关部门的监管意识与能力,对农业生态环境进行动态监控,严厉打击违法破坏性行为;建立一个农业环境保护综合机构部门,以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为目标,制定农业环境保护实施具体细则,明确认定责任部门,将各部门在环境保护层面取得的成绩纳入年终绩效考核当中,加强各部门工作之间的配合联动,提高工作效率,缩小农业环保过程中相互推脱的“盲区”,从而调动各机构的工作积极性,进而更好推动农业环境保护的发展。

第5篇:关于环境保护的法规范文

【关键词】环境;管理;体制;问题;对策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环境在发展中出现了许多的问题,而环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条件,环境的破坏,给人们的生活质量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因此,现如今加大环境的保护力度,已成为了政府和业内人士的主要工作,而要想对环境进行有效的保护以及污染的防止,就必须具备高效的环境管理体制,但现如今在我国环境保护的管理体制中,由于部门、地方的利益相互交织和错综复杂,使得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无法得到推广和应用,从而对国家环境保护的目标无法进行实现,对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的完善,成为了人们所关注的热点。

1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的特点

从横向来看,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是一种分散管理和统一监督的模式。政府设立的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的环境监督机构,并对环境的保护工作进行了整体的规划和协调;根据法律法规提出了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对环境的管理法规、法律、标准等制度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同时,其他相关的政府部门也有权都环境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而从纵向来看。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具有中央与地方的分级监督管理模式[1]。由于我国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具有全局性的特点,因此,在环境管理工作中,就需要中央政府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对环境管理工作进行统一的领导和指导。

2环境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2.1环境的机构设置不合理

我国的环境管理机构设施与发达国家相比,不仅相对落后而且还缺乏科学性和协调性。由纵向来看,我国的环境保护行政组织分为中央、省、市、县、乡5级,其主要采用同级政府的各级环保部门在相同情况下的地域管理为主的环境管理模式。该种环境管理模式的使用,虽然能够促进地方的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环境的保护协调发展,但是对环保系统上下级之间的凝聚力和制约力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削弱。因此,不仅对各部门的环保成本进行了增加,而且还对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而从横向的关系来看,我国的环境管理主要采取的是统一的监督管理和部门之间相互分工的管理模式,也就是指在相关法律的制约下,以各级环保部门为主,相关的部门为辅,对环境保护进行统一的管理。该管理模式的采用虽然对环境管理的整体性进行了体现,但并没有对环境管理的内涵进行法律的补充和界定,使得在实际的环境管理工作中各部门之间冲突不断和分工不明,无法使环境的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的开展。而面临着我国环境机构设置的不合理,陕西省的环境监测也出现了以上的情况,导致陕西省的环境管理无法顺利的开展。

2.2环境保护法律系统的不完善

现如今,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依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4各方面:①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依旧存在着许多的空白,如循环经济法,在美国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已经颁布了由基本法、专项法以及综合法组成的完善法律体系,而在我国仅仅颁布了一部地方的法律法规,相对来看,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缺乏的东西还是太多;②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缺乏针对性和时效性,在我国的立法过程中,许多法律法规都是在事情发生以后才颁布的,而且还缺一定的时效性和温度性;③在很对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中,缺乏着统一性,在对环境进行保护过程中,各方使用的法律法规都不相同,使得各地方之间的法律法规相互矛盾,并失去了公平性的原则;④各地方环境保护法的处罚力度相对降低,从而使得环境保护的执法、守法成本较高,违法的成本较低。通过以上4点可以看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对滞后,从而导致陕西省内环境保护法的不完善以及规章制度的欠缺。

2.3环境保护政绩考核的不客观

现如今,我国地方的环境保护政绩考核缺乏者一定的客观性。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在我国党政干部17项考核内容中,有关于环境保护的只有一项,因此,使得各地方的相关领导对环境的保护工作不够重视,尤其在陕西省的相关环境部门中,领导为了政绩和升迁,对环境的保护进行了忽略,因而对陕西省经济的长远发展带来了严重的阻碍,并对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

2.4环境监督主体的不完善

目前,陕西省环境监督主体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第一,政府单一性的监督,公众监督并没有落到实处;第二,陕西省新闻媒体、民间组织、网路传播等监督机制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第三,环境监督体系缺乏大力的宣传和教育[2]。

3我国环境管理体系中问题的解决措施

3.1对环境的管理机构进行完善

对各地方的环境管理机构进行不断的完善和健全,对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实现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就需要对各个环保系统的协调能力以及工作效率进行有效地提高。从横向关系上来看,我们可以从各地方监督体系的自身情况出发,对他们的职责权限和法律地位进行有效的划分,采取自我监督性质的调节和制约手段,从而对各地方环境的保护进行统一的管理和控制;而从纵向关系上来看,可以建立垂直的管理模式,也就是各基层的负责人和业务由相对应的部门进行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对中央与地方的权力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使得各部门之间分工合作,并建立中央为主。地方为辅的宏观调控措施,从而对环保部门的公信力和执法力进行有效地提高。

3.2对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进行完善

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对我国的环保管理体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面对我国目前的局势来看,要想对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进行不断的完善和更新,就必须要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①对我国的宪法、刑法等基本的法律法规进行更改和完善,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提供可靠的依据;②对各地方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效地结合,制定一批环境保护的专项法规和法律;③对处罚的力度进行加大,减少违法的行为。

3.3对政绩的考核标准进行改进

在对我国党政干部的考核标准进行改革时,就必须要将环境的好坏纳入到考核的内容中区,从而提高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的意识,使得各地方的环境得到良好的发展。首先,要将环境保护与领导的政绩挂钩;其次,建立环境保护的问责制,对各地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相关领导进行严格地处理;最后,对各部门领导的环境法制教育进行有效地加强,使其树立科学的环保意识。

3.4对社会的监督机构进行改善

在环境保护的过程中,社会的监督对环境的保护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各地方的环保部门就必须对内部的监察制度进行加强,以及建立完善的公众听证制度,从而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同时,建立各地方新闻媒体、公众等环境保护的绩效评估制度,对各地方环境监督部门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的解决和处理。

4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依然存在着许多的问题,要想提高我国的环境质量以及减少环境的污染,就需要我们对环境的管理体制进行不断的更新和完善,同时还要加强各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力度,并对环境的保护进行不断的宣传,使人们树立环境保护的意识。

参考文献:

[1]郭永然.我国环境保护管理体制问题及对策[J] .中国化工贸易,2012(6).

第6篇:关于环境保护的法规范文

巴西环保考察报告

赴巴西、智利在生态保护、城市环境规划与建设、环保产业及有机食品合作等方面进行考察和项目洽谈,现将考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考察期间,以巴西、智利如何利用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解决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速度加快带来得环境保护工作、生态保护的问题为考察重点,先后访问了巴西环境保护部、巴西国家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相关部门及官员对来自于中国山东的环境保护考察团表示了热烈欢迎和周到的接待,并进行了十分友好的交流,提供了包括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府行动计划,专项环境保护项目规划在内的各类资料近20套(盘);参观访问了圣洛克市政府及环保局,并以城市化带来得环境问题,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工业污染与医用垃圾的处理技术等为主题,进行了广泛的交流与研讨,同时了解了巴西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所采取的具体保护措施;参观访问了1992年联合国环发大会位于里约市的会址,进一步了解了世界环发大会的宗旨和主要内容;考察了两国城市生态建设与规划、医疗垃圾与有毒有害废弃物处理、自然保护区、河流、湖泊、森林保护现状。针对有机食品发展,先后考察了巴西、智利有机食品市场,并与巴西有机食品贸易公司进行了交流与合作的会谈,在此期间,中国住巴西商务领事参加了该交流,并表示出了进一步促进该公司与山东有机大蒜贸易企业的合作意向。

考察期间,在团长张凯局长的带领下,全体考察成员利用机场侯机、参观考察、房间座谈等时机与形式,先后多次进行总结、交流和谈体会,每到一地首先明确考察主题和任务,采取了“听、看、访、问”等形式,获得了大量关于生态、环境、有机食品发展方面的信息和资料,同时结合我省生态省建设、环境保护模范城创建、生态市建设以及有机食品发展目标进行了专题讨论和调研。

在考察期间,利用各种交流和访问机会,介绍了我国、我省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发展过程和现状,国家的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载人飞船的成功发射等现状和重大事件成为了华人和华侨的骄傲,成为当地人羡慕和询问的热门话题,同时重点对我省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地方法律、法规以及标准的制定,特别是生态省建设,生态市建设,济南市、聊城市环保模范城创建以及烟台环保模范城群创建等举措以及我省有机食品发展现状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引起了国外同行的兴趣和注目。

二、主要收获和体会

1、法律法规的制定是环境保护的根本,实施法律、法规更重要

巴西的环境保护工作是在国家的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农业的快速发展、矿产资源的无序开发和大量出口、城市化速度过快等过程中引起政府和民众的重视中发展起来的,其环境法律、法规的体系也是在此过程中建立和完善的,巴西的法律、法规以联邦立法与地方立法两级立法相结合,除具有法律法规的共性特点外,还具有适应性、针对性和多样性强的特点,在注重农业、矿业带来得环境污染控制与治理的历史背景下,更加重视自然、生态和生物多样性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各项法律、法规在修订过程中也越来越严格和法制化,例如制定和颁布了《环境犯罪法》(ENVIRONMENTAL CRIMES LAW),对任何引起生物多样性,动、植物种类灭绝,水资源和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将被罚款外,还将被诉逐法律程序,定为环境犯罪,同时对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除受到经济重罚、勒令停产外,环境承担恢复生态原貌的责任,在巴西的《刑法》中,具有对公众、法人等量刑的具体条款。

1992年联合国环发大会的召开,以及在会议上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21世纪议程》两个纲领性文件,虽然不是巴西的环境法律法规,但是对巴西的环境保护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成为巴西环境保护的行动准则,影响巨大。

在对巴西的访问和考察期间,无论是国家环保部、国家环保研究院还是政府的职员、研究人员,当谈及巴西环境保护的主要经验和主要举措时,几乎无一例外的认为“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行动计划”是最重要的经验和举措,巴西以1992年联合国环发大会的召开以及两个纲领性文件的通过为契机,相继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的议程和行动计划,并由政府强制性的监督实施,使巴西的热带雨林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成为现实,依然具有“地球之肺”的美名。

2、重视城市化过程中带来得社会和环境问题

巴西向世界上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着力推进和加快城市化进程,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了城市化人口的快速增长,但是由于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造成了严重的贫富差距拉大、失业人口增多、犯罪率和恶性犯罪率增多的现象,同时无业者和无居房者 “开山建房,开山建城”,形成了巴西所特有的大片山岭、山区建成了穷人区的社会现象,造成了大量的山林和植被被破坏的现象。以圣堡罗市为例,警察着防弹背心、穷人区年年扩大、穷人城不断增加的社会现象和环境破坏现象尤为严重并且仍在持续。因此,加快城市化速率的同时,要处理好发展与控制,发展与科学发展等之间的关系,在科学发展的同时要重视和兼顾社会和环境问题。

3、经济高速发展要坚持科学发展观

巴西拥有拉美最完善的产业体系,经济实力具拉美首位,历巴西曾经是一个单一的农业强国,矿产资源大国,20世纪初,开始了工业化的进程,自50年代起,巴西推行了“进口替代”发展模式,依靠大量外债获得经济腾飞。1967-1974年间,创造了连续经济年增长率高达10~11%的“巴西奇迹”,由于当时只注重经济指标的增长,再加上外债偿还的压力和亚洲、俄罗斯经济危机的影响,其后的近20年时间内,经济处于停滞、严重衰退和通货膨胀的状态中,同时环境破坏、资源浪费事件和现象也制约了巴西的经济增长,人均产值持续降低。在世界经济发展巴西GDP总量曾居世界第8位,20xx年已降至第15位。因此,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要避免粗放式的经济增长方式对资源的过度消耗,避免单一追求GDP增长,忽视环境、资源等保护的现象,提倡使用绿色GDP的概念。让我们更加体会到科学发展观的伟大意义。

4、发展有机食品,培育本国市场尤为重要

在考察中,先后多次考察了巴西、智利超级市场的有机食品专柜和市场,根据调查和了解,目前巴西和智利的政府通过制定相应税收优惠和减免有机食品进店费等措施,鼓励有机食品进入超市、鼓励超市设立有机食品专柜、鼓励消费者消费有机食品。

5、城市环境规划与建设中,体现了环境保护与以人为本的理念

巴西的城市建设中在许多方面体现了环境保护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城市中“可渗透性铺装路面”处处可见,许多城市将绿化率纳入到地方法规内容予以约束,公交车网络密布、专用车道醒目,科学的调控交通信号管理,提高车辆平均速度和通行量,提倡和鼓励使用乙醇为燃料,提高燃油标号,减少尾气排放量,无障碍性路段和建筑,尊重妇女、儿童的行为。

三、建议:

1、用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省建设。要认识到生态省建设是可持续发展的历史必然,要确立科学发展观是生态省建设的核心,树立循环经济的理念,推进生态省的建设。

第7篇:关于环境保护的法规范文

[关键词]现代化进程 生态困境 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 X171.1 [文献码] A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10-176-1

0前言

中国一直在致力于实现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完成中华民的复兴,但是这一宏伟目标的实现必须有着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作为基础,并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作为实现现代化的重要理论依据,不然现代化目标将会因生态环境的恶化幻灭。

中国是个正在发展的发展中国家,同样也会遇到西方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面临许多问题,如过快人口增长、严重的环境污染等。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中国作为一个还是现代化进程中的发展中国家,必将面对原本在发达国家的社会中才出现的社会问题,其中生态困境就是个典型问题。因此,环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挑战更为复杂、广泛,也更为艰巨。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对环境保护的呼声越来越大,学术界对环境保护的研究逐渐深入和拓展。随着对环境保护不断深入的研究,环境问题研究已步入反思和创新的阶段,中国特色理论观点和学科模式已经初步形成。在不断增加环境保护思想储备时,环保实践也蓬勃发展。自第二次全国环保会议通过将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以来,也奠定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环境保护的重要地位。之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公众的环保意识也在开始觉醒。

1中国生态困境现状及产生原因

(1)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环境保护压力持续加大。中国环境保护部于2011年4月的报告显示,中国“十一五”期间虽然如期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环境形势虽在局部地区有所改善,但没有从根本上遏制环境总体上恶化的趋势,依然有着很大的环境保护压力。发达国家工业化进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也在这30多年中集中出现在我国。大量的生态事故显现了中国在高速发展经济过程中所面临生环境问题的现实。

(2)工业化发展加快,但依然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以高耗能和高消费的方式来刺激经济的快速增长,但这种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只能为片面追求生产率与利润而忽略提高资源利用率与保护环境。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前进,我们参与国际产业分工中,多处于国际分工的底端,多表现为资源的高消耗、对环境污染严重的环节,因此在获得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消耗了沉重的环境资源。在国内沿海地区与内陆地区间的产业转移也将伴随着环境污染转移,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中西部地区始终面临着始终面临极大环境压力。同时环境污染问题也开始呈现出城市到农村、发达地区到欠发达地区扩散的趋势,总体上讲污染的程度表现出持续加重的趋势。

(3)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一方面,国内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多是反映传统的发展方式与环境保护的经验。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环境保护重要性的日渐突出,现行的法律法规也很难以适应今后一段时期内的要求,亟待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不健全综合决策机制。当今国内追求发展速度的欲望常常远大于保护环境的制约,与环保出现冲突时,常常会选择经济增长[8]。由于还在使用传统的环境污染程度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远低于污染损失的真实成本,往往小于企业治理环境污染的付出,这就使得企业不愿意在污染治理中过多投入,也致使污染无法抑制,继续扩散蔓延。

2针对我国目前环境问题所进行的思考

面对如此严峻的生态困境,我们必须立即行动起来,打破体制机制阻碍,进行全面的改革,发展集约型产业和经济发展方式,改变国民改变消费习惯,节约资源,发展生态经济,修复生态环境,走出环境困局。

对于目前中国而言,现代化进程的转型的突破口是改革开放。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环境保护思想是从民间到政府的形式不同,当代中国的环境保护过程应该是 “外源式”的。从体制内看,对于环境问题是从拒绝承认到承认后又简单的以为可以通过一定手段彻底消除污染的一个过程,显露出一条从乌托邦到意识形态的发展路径。在体制外看,一些人从信赖科学技术对解决环境问题的功效,到重新审视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环境问题的一个过程,显露出一条从意识形态到乌托邦的演化轨迹。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稳扎稳打地开展环境保护。避免陷入到无意义的意识形态争论中,而增加对环保的实践,加速环境保护的进程。

至今,中国环境与生态保护面临的形势仍比较严峻,因此我们还不能对环境保护问题过于乐观。对于中国,环境保护仍将是一条艰难而崎岖的道路,因此,中国今后必须改革经济发展战略,转变其经济发展方式――从只以经济增长为中心的粗放型经济模式,向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集约型经济模式转变。

参考文献

[1]刘增明,牛传允.求解生态困境的哲学理路[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4):44-46.

[2]赵业丽.裂缝与弥合:人类的生态困境与路径选择[D].导师:许素菊.广西大学,2012.

[3]牛庆燕.生态困境的伦理审视及其道德哲学回应[J].浙江社会科学,2009,(05):59-64+126-127.

[4]曾建平,彭立威.环境正义发展中国家的视点[J].哲学动态,2004,(6).

[5]于维民.干旱地区的生态困境与对策--以甘肃省河西地区为例[J].甘肃社会科学,2009,(05):175-180.

第8篇:关于环境保护的法规范文

环境会计是用于衡量和报告企业的环境保护活动及有关环境事项。从18世纪60年代英国工业革命开始,生产力和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现代工业日益先进,全球经济高速发展,同时引发环境污染日趋严重、资源迅速枯竭。20世纪70年代后环境问题更加严重,全球变暖、空气污染、水污染、臭氧层空洞等环境问题日益困扰人们的生存与发展,一些环境学家、生态学家、经济学家开始研究环境与经济发展关系,引入“可持续发展”理论,它要求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必须建立在最低的社会成本与环境代价的基础上,与自然环境相协调,遏制和降低对自然环境的影响。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破坏自然环境,造成环境污染,迫使企业重视环境问题,企业应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这些活动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鉴于会计在现代经济活动的重要地位,利用会计手段对环境资产、环境费用、环境效益进行核算,衡量环保投入产出率,提高环保工作效率,由此环境会计营运而生了。

二、我国实施环境会计存在的困难

(一)环境方面的会计法规不完善。一方面,关于环境保护方面,我国仅颁布《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与西方先进国家相比,我国仍需完善立法程序及具体操作方法。另外,关于环境犯罪方面,我国仍处于空白,对环境方面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也不到位。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的《会计法》在环境会计方面未进行任何规定,会计准则及相关的会计制度基本上也未涉及环境会计的相关内容。环境资产、负债及收益的确认、计量、记录及报告没有统一的规范遵循,我国仅有50%的企业编写环境方面的报告,但并不对外披露,仅上报环保部门,这不利于我国环境会计实务的开展。

(二)环境会计对象的确认、计量及披露存在技术问题1.环境会计要素统一的确认标准尚未形成。会计准则对会计六要素有明确的规定,会计六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关于环境会计要素的界定,学术界尚无统一说法。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三要素论”,将环境会计要素分为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环境成本;第二种观点是“四要素论”,将环境会计要素分为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环境费用、环境效益;第三种观点是“六要素论”,将环境会计要素分为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环境资本、环境费用、环境收益、环境利润。环境会计要素的确认是个难题,关于环境会计要素的界定,鉴于环境会计的特殊性,目前学术界处于理论研究阶段,尚无统一认识,还未形成统一的确认标准。2.环境会计计量单位很难统一。传统会计主要以货币为计量单位,鉴于环境会计的特殊性,企业与环境有关的一些信息,很难换算成货币进行计量。例如:污染物处理量、废弃物的排放量等。所以,还需采用实物单位或其他非货币计量单位。关于环境会计的计量,目前理论界尚无统一观点,我国在环境会计计量方面无统一标准及具体的规定,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统一标准遵循,存在很大的主观随意,各企业环境会计信息不具有可比性。会计计量影响会计记录和报告,因此,我国应尽解决环境会计计量的问题。3.环境会计披露缺乏操作性。关于环境会计披露方面,目前我国缺乏强制性的规范,披露的方式、内容、范围等无统一规定,加上许多企业不愿主动披露,我国仅有50%的企业编写环境方面的报告,但并不对外披露,仅上报环保部门,这不利于我国环境会计实务的开展。

(三)人们对环境的观念影响环境会计的实施1.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我国大多数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对于公司制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有者对经营者的评价,主要依据其为企业创造的利润,收入越高,成本越低,利润就越高。企业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往往会导致企业的环境方面成本增加,收入既定的话,就会造成利润降低,因此大多数企业不愿承担环境保护责任,这将不利于环境会计在我国的实施。2.部分政府部门领导者错误的发展观及政绩观。评价政府部门领导者政绩,主要依据任职期间取得的成绩,例如:GDP、经济增长规模及经济增长速度。大多数政府部门领导者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忽视现代工业带来的环境污染,只求经济迅速发展,这将阻碍环境会计在我国的实施。3.普遍民众不关心环境的态度。大多数人认为环境保护是环保部门的事,与自己无关,或者还没有意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环境污染在不断的发生,环境问题已十分严峻,对环境保护漠不关心,那么也影响环境会计实务在我国的实施。

(四)我国环境会计人才缺乏。目前,我国的会计人员按照传统会计进行培养,各大院校也未专门设置环境会计专业,而环境会计是一门由会计学、生态环境学、经济学等学科综合形成的学科,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需要运用其他学科的知识及原理,大多数会计人员仅掌握会计知识,缺乏环境、经济及其他知识,因此,环境会计还缺乏真正的专业人才,将不利于环境会计在我国的实施。

三、我国实施环境会计的建议

(一)完善环境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1.我国应完善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环境犯罪方面制度,严惩环境方面的违法行为,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环境会计的地位,使环境受到人们的重视,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为环境会计实施的提供法律环境。2.借鉴西方先进国家环境会计方面先进的理论成果及实践经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环境会计方面的会计法及会计准则,确保环境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有法可依,具体按照下述方法进行操作:第一,设立环境会计准则,明确规定环境会计要素及如何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第二,制定环境会计制度,确保环境会计的可操作性;第三,将环境会计的核算及监督纳入到环境会计的法律法规中。

(二)解决环境会计确认、计量及报告的技术问题1.借鉴西方先进国家环境会计方面先进的理论成果及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召集经济学、会计学、环境生态学等领域的专家,企业家及注册会计师组成专家组,加强环境会计方面的理论研究,高校和相关科研部门也应参与,解决环境会计确认、计量及报告方面存在的技术问题。2.社会中介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环境会计的监督,国家审计机关和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对环境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计,确保环境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公允性,强化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

(三)树立正确的环境会计观1.企业应树立社会责任观,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承担起社会责任,认识到环境保护不仅是社会的责任,也是企业的责任,重视环境问题,加大环保方面的支出,实施环境会计。2.政府部门领导者树立科学的政绩观,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追求经济的高速发展,即运用可持续发展观发展经济,不仅从观念上重视环境保护,还要在在实践的过程中保证环境会计的实施。3.普通民众树立环境保护与人人相关的观念,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积极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

第9篇:关于环境保护的法规范文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生态补偿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5-0112-02

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但发展的同时却带来了诸多的环境问题,自然环境、生物多样性、生态服务功能遭到破坏,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建立了自然保护区。为了有效协调自然保护区周边地区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我国建立了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制度,由于该制度仍处于实践探索阶段,理论基础薄弱,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立法体系,不利于该制度的贯彻实施,因此健全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立法体系是立法机关的首要任务。

一、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相关概念界定

(一)自然保护区与生态补偿的定义

世界保护联盟将自然保护区定义为:“主要致力于生物多样性和有关自然和文化资源的管护,并通过法律和其它有效手段进行管理的陆地或海域。”[1]这是国际上的通说观点, 几乎包含了所有自然物种保护的类型化区域,是广义概念上的自然保护区。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对自然保护区的定义是:“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2]是狭义概念上的自然保护区。综合国际上与我国的定义,笔者认为,自然保护区是指为了保护自然生态物种,在空间上划定的在自然物种或者资源属性上具有独特性的保护区域,并由法律规定的形式加以保障。

在我国,由于生态学、经济学、法学等学科侧重点的不同,不同学科学者对生态补偿的理解大相径庭,对其概念的界定也有多种解释,我国现行立法还没有对生态补偿的涵义作出明确规定。《生态补偿条例》(草案)规定:“生态补偿是指国家、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生态受益者给予生态保护建设者因其保护生态的投入或失去可能的发展机会而进行的补偿。”[3]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生态补偿概念是:“通过对损害( 或保护) 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 或补偿),提高该行为的成本( 或收益),从而激励损害( 或保护) 行为的主体减少( 或增加)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 或外部经济性),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4]综合以上两个概念,笔者认为,生态补偿是以保护资源环境和恢复生态服务功能为目的,利用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等手段,协调生态系统保护者与损害者之间环境与经济利益关系的一种激励制度。

(二)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涵义

目前法学界还没有一个较为公认的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定义。综合生态补偿的涵义并参考其他类型生态补偿的研究成果,笔者认为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定义为:为恢复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功能、促进自然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协调自然保护区相关利益者因保护或破坏自然保护区所产生的环境与经济利益关系以达到相对公平的一种激励制度。

二、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立法现状及立法缺陷

(一)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还没有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专门立法,立法一直处于理论研究阶段,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有所规定,但过于分散并没有形成系统的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立法体系。

1.宪法的相关规定

《宪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5]该两条规定表明国家将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放在同等地位,但这仅为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立法提供了指导,宪法中没有相应条款作为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直接依据。

2.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该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将污染治理与生态环境保护放在同等地位,增加了对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原则性规定,首次在环境基本法中明确了生态补偿制度。

《自然保护区条例》对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做了简单规定,明确了补偿由地方人民政府具体执行。如第23条规定“管理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国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第27条规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6]

《生态补偿条例》于2010年1月由国务院列入了立法计划。该条例确立了“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在补偿资金管理机制上有所加强,扩大了资金来源,强调要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权责分明,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

此外,一些自然资源单行法也对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做了相关规定:如《森林法》《草原法》《防沙治沙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与生态补偿相关的行政法规有《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等。

3.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各地方政府也积极投入到立法实践中,结合本地自然保护区状况,相继制定了与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相关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如云南省的《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的《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广东省的《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等。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是我国首个地方生态补偿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对生态补偿的适用范围、补偿原则、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补偿标准以及审核程序等内容,明确了政府职责,并规定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补偿实施细则,使补偿能够顺利实施。

(二)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立法缺陷

通过上文分析,我国关于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立法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就有关法律规定本身和法律实施而言,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破碎化、原则化,同时由于经济与地域的差异,各省市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标准、方式也各不相同,不利于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实践的有效开展,可能出现不补偿或任意补偿的现象,难以完全适应生态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1.缺少宪法层面的规定

我国宪法给予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同等的重要地位,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未规定保护区居民享有基于生存的目的而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从而使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没有直接的宪法依据。

2.缺少中央层面立法的综合性规定

我国立法机关还没有对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专门立法,相关法律法规散见于野生动物、草原、森林、海洋等自然资源保护的单行法规中。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条规定了对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补偿;《草原法》第35条规定了对草原禁牧、休牧、轮休区实行舍饲圈养的牧民进行补偿;《森林法》第8条提出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5条中明确指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综合分析,中央层面的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立法存在缺陷:首先,各单行法之间协调性不够,没有系统梳理。由于自然保护区分类众多,不同保护区保护的对象不同,针对不同保护对象的单行法不尽相同,导致各单行法之间缺少协调性。其次,关于生态补偿的规定多为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差。各单行法没有明确规定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主体、补偿范围、标准、方式等重要问题,不利于法律实施。

3.缺少地方立法的普遍性规定

由于没有上位法的统一规定和指导,制定配套的地方法律法规缺少法律依据或陷入困境。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实践仅在少数省市开展,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地方性法规不多。另外,尽管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集中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但主要是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现,导致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法律规范位阶不高、难以协调统一。同时,在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下位法规定中,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法定程序模糊或没有相应的规定,从而造成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实际执行于法无据,难以落到实处。

三、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立法完善

我国应建立完善的、自上而下的由宪法、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组成的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立法体系,为地方的补偿实践提供具体可行的法律依据。从理论上来说,我国生态补偿立法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由上而下的统一立法模式,即制定一部专门的生态补偿法律或条例,在该法律或条例下再制定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单行法;第二种是单项法突破模式,即在现有的多部单行法中对单个生态资源的生态补偿分别进行规定。第一种模式层次多,操作过于复杂。我国目前应用第二种模式,然而各单行法中对某一领域生态补偿规定不够具体,如果要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就需要对各单行法律进行补充修改,工作量之大是对立法资源的浪费,还会导致生态补偿的一些基础性和程序性问题难以协调统一。因此,笔者建议选用层次少又节约立法资源的新模式,即制定一部综合的生态补偿法律为各领域生态补偿立法提供依据,然后结合在自然保护区立法中明确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立法模式。

(一)关于《宪法》修改

笔者认为应当把生态补偿写入宪法作为基本国策,赋予生态补偿最高的法律效力,为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提供直接的宪法依据。可以通过新增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增加有关生态补偿的宪法规定,将生态补偿最为环境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奠定宪法基础。

(二)制定《生态补偿法》与《自然保护区法》

1.制定《生态补偿法》

一种制度的建立需要立法来指导和制约,生态补偿作为一项新生制度需要立法来确认它在法律中的地位,以规范社会各主体的行为。我国于2010年4月26日开始《生态补偿条例》的起草工作,该草案已经完成,该草案涉及了生态补偿的概念、补偿原则、补偿领域、补偿对象、补偿方式等内容。但条例法律位阶低,针对自然资源法如《森林法》《草原法》《防沙治沙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关于生态补偿的内容发生冲突时,不能进行规范,起不到对生态补偿的统领作用。所以应提升生态补偿法的立法层级,制定《生态补偿法》。

2.制定《自然保护区法》

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自然保护区条例》至今已有二十年,由于立法背景等因素,侧重对环境污染者的惩治而未规定对环境保护的激励制度。我国很多单行法律、法规中都涉及到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相关内容,但是由于保护对象的不同,缺少协调性且难免出现法律法规冲突的现象。此外,这些单行法更侧重于对某一种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保护,而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二者在目的上存在偏差。提升自然保护区法的法律层级使其上升到法律层面,制定《自然保护区法》,使生态补偿制度的相关内容在该法中加以明确,可以协调和指导单行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有利于减少不同位阶、不同地区法律规定的冲突。

3.制定地方性法规

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环境问题以及自然保护区的种类存在差异,因此生态补偿的任务也不尽相同,要想贯彻落实符合当地实情的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制度,就需要各地立法机关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本地状况,制定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地方性法规,在此基础上各地也应确定具体的补偿额度、补偿途径,制定灵活变通的实施细则。

参考文献:

[1] 王小萍.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立法问题探究[c]//.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东北林业大学.生态文明与林业法治――2010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上册).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东北林业大学,2010:5.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A].铁路环保法规汇编[C].2013:2.

[3] 韦贵红.我国森林生态补偿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14.

[4] 黄润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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