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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9月至10月,省人大农资环委组织有关人员赴宁波、温州、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市和相关县(市、区),就《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并考察了福建省防汛地方立法工作情况。在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后,11月7日省人大农资环委召集省级有关部门征求了意见。11月15日,农资环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我省地处东南沿海,海岸线长、河流众多,上游江河源短流急,下游河口受潮水顶托,是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频发地区。特别是5月至10月的梅雨期和台风影响期,风灾、暴雨洪水、风暴潮及地质灾害给我省造成的危害较大,若遇高温少雨的晴热天气,干旱缺水严重影响全省城乡居民生活、农业和工业生产。随着全球气候变暖,部分地区异常气候事件时有发生,灾害加剧趋势依然存在,防汛防台抗旱的任务十分艰巨。农资环委认为,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要求,为规范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加强组织指挥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权利义务,促进全社会依法防灾救灾,降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制定本条例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农资环委认为,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和本省实际,总的结构、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在审议中,委员们对条例草案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修改、完善的意见。
一、关于基层组织建设的问题
防汛防台抗旱影响范围广、涉及部门多,有必要建立和完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委员们认为,条例草案第九、十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职责作了规定,是必要的。但当遇到特大灾害,道路、通信、电力等中断时,乡(镇)、村、企事业单位必须做好自身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人员转移和自救互救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及企事业单位等的作用十分重要。建议条例草案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等,关于防汛防台抗旱中相应的机构、人员作出规定。
二、关于防汛防台抗旱职责的问题
条例草案突出强调了政府责任和义务是必要的。委员们指出,政府是有限责任的政府。政府职责设定应实事求是,分清自然灾害与责任事件的关系。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对已履行职责的,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仍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予以免责。建议条例草案增加政府在紧急避险过程中的免责条款。委员们认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是全社会的事情。条例草案不仅要规定政府职责,而且也要明确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如公民要有知情权、救助权、举报权等方面权利,同时也要自觉服从当地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防灾救灾的统一部署和安排、自救互救、险情报告等义务。
三、关于防台的问题
防台是我省防御自然灾害的重点。为做好防台措施的落实,条例草案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四十二条已对城镇建筑物、附着物设施以及海上船舶、港口等安全防范作了规定。调研中,基层反映,条例草案在防台方面内容上显得较为单薄,对陆上规定多,对海上规定较少。沿海市县要求省政府加强海上搜救中心的能力建设,配备快速、先进的搜救设备,提高搜救能力。委员们认为,浙江是海洋大省,海洋渔业、海上运输业、船舶修造业发达,拥有大量的渔船、运输船和修造业无动力船舶,其中全省有各类渔船5万多艘。目前,我省避风港的规划和建设相对滞后,现有的避风港口可供船舶避风的能力不到全省渔船总量的一半。有的地方因过度发展渔排、海上养殖和休闲渔业,影响到现有的避风港功能发挥。一旦发生台风灾害,还有大量的外省、外籍的船只也要进港避风,这加大了避风港口压力和海上监管工作难度。建议条例草案在增加气象、风暴潮和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及信息传递等内容的同时,对避风港和避风锚地规划建设、海上监管体系建设以及江河、海上船舶防台保安措施等内容予以细化,并将修船业无动力船舶列入船舶防台避风措施中。为提升我省海上搜救能力,有必要在本条例中明确海上搜救组织和搜救能力及设施建设的内容。同时,条例草案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所作的规定,因涉及多个部门管理,为统一协调,建议由省政府统一制定“船舶台风期间避风规定和措施”。
四、关于避灾临时安置点的问题
设立避灾临时安置点是防汛防台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条例草案第四十五条对避灾临时安置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调研中,各地基层干部和群众对避灾临时安置点选址、建设、质量和使用等十分关注。特别是在今年“桑美”超强台风中,有的地方避灾临时安置点倒塌造成人员伤亡事件,教训是深刻的。委员们认为,根据我省外来人口多、农村危房较多的现实情况,合理规划、布局,建设一定数量的避灾临时安置点对防灾减灾十分重要。建议将各级政府统筹规划建设避灾临时安置点,积极探索构建集中避灾与分散避灾相结合的安置体系,鼓励农民按照避灾要求做好农居房新建和改建等内容纳入条例中。
五、关于人员强制转移的问题
按照国外和台湾地区的经验,政府主要是信息和指令,群众是自行转移的。调研中,基层干部反映,由于我省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和一些山区的群众,对台风、山洪、地质灾害等危害性认识不足,给人员转移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有的地方已采取强制转移的方法,但缺乏法律依据。委员们指出,现阶段开展实施强制转移地方立法是可行的。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对人员转移作了明确的规定。考虑到人员转移的情况比较复杂,涉及公民权利和义务问题,建议条例草案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人员转移的具体办法。
六、其他问题
审议时,委员们建议,条例草案应增加公民个人自觉学习防灾自救知识方面的条款,并设立“全省防汛防台抗旱宣传日(周)”;完善小型水库和山塘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增加鼓励性、倡导性的条款,如水利工程保险、易受损地区的财产保险和防汛防台抢险人员人身伤害保险;各个部门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等内容。在法律责任方面,对条例草案中行政行为的主体和处罚主体不一致的规定,应作出相应的修改。
一、重要意义
农作物秸秆是一项重要的物质资源,在生产生活中作用相当广泛。秸秆综合利用,禁止焚烧秸秆,一方面可以变废为宝,提高资源利用率,提高农民收入;另一方面可以保护环境,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保持交通、民航畅通运行。据测算,实施秸秆还田可以减少化肥施用总量的四分之一,使粮食增产5%左右,并能补偿土壤有机质含量。同时,秸秆又是畜牧饲料的重要来源,可以解决畜牧生产中饲料短缺的矛盾。此外,农作物秸秆还是重要的工业原料,可用于造纸、建材等。总之,抓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是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加强领导,成立组织
为确保我乡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顺利实施,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北旺乡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秸秆禁烧工作办公室和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办公室,均设在乡农业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冯建涛(兼)。并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同志组成乡秸秆禁烧工作巡查小组,在麦收期间24小时不间断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乡农业服务中心、安全生产办公室、派出所等部门要把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各村街要成立相应组织,党支部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村委会主任作为直接责任人,同时,各村街要根据麦田分布情况和麦田数量确分管负责同志为具体责任人,严格实行网格化管理(网格化管理表格于本周六之前交农办),并购置相应的灭火工具,乡政府将与各村街签定责任状,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切实做好辖区内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二)宣传发动。为在全乡打造出秸秆禁烧与大气污染治理的强大声势,乡政府制作了宣传资料,各村街在麦收期间每天不少于3次的高音广播,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六部委关于《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省环境保护条例》、《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引起广大农民群众的重视,保证禁烧工作的顺利进行。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化建设不断占用城镇周边的农用地、生态用地,导致农业区环境质量急剧下降,人口、资源、环境矛盾加剧,阻碍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加快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是河北省农业开发战略的重要内容,因此深入研究并提出河北省农业生态环境恢复建设与发展的有效途径,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和实践意义。
1 生态足迹模型研究
1.1 生态足迹概念
生态足迹是由里斯教授在20世纪90年代初提出来的。其含义就是一个国家、地区或个人要维持生存所需要的地域面积或能够吸纳人类所排放的废物、具有生物生产力的地域面积[1]。生态足迹要计算出在一定的人口单位内,具备生物生产力的土地和水域的数值多少,是否足够生产所需资源及吸纳所排放的废物,也就是分析生态需求与生态供给是否平衡。
1.2 生态足迹计算方法
生态足迹需计算六类生物生产面积类型,分别是林地、草地、耕地、化石能源土地、水域与建筑用地。人类所利用的大部分生物量都是由耕地提供的,因此耕地是最具有生产能力的土地类型。草场相对于耕地来说,生产能力要低得多。森林资源由于被人类过度开发导致林地的生产能力下降。同时,对二氧化碳吸附能力较强的化石能源土地存量不足[2]。在生态足迹的计算中,还是应该考虑化石能源土地这一重要因素。同时,建筑用地面积的剧增会导致生物生产面积的减少。
生态足迹的计算步骤如下。
1)各种消费项目的人均生态足迹计算公式
Ai=Ci/(Pi×N)
式中,Ci为第i种消费项目总消费量;Pi为第i种消费项目世界平均生产能力;N为人口总数[3]。
2)生态足迹计算公式
ef=■(rj ×■Aji)
区域总人口的生态足迹为:EF=N×(ef)。
式中,rj为j类土地的均衡因子,这个均衡因子国际上都采用固定数值,耕地是2.82,草地是0.54,林地是1.10,水域是0.20,建筑用地是2.82,化石能源地是1.14。Aji为第j类土地第i种消费项目的人均生产性土地面积。EF为总人口的生态足迹,N为人口数。
3)人均生态承载能力计算公式
ec=∑(aj×rj×yj)
式中,aj为人均生态生产性土地面积;yj为j类土地的产量因子(固定数值)。
区域生态承载力:EC=N×(ec)。
式中,EC为区域总人口的生态承载力;N为人口数。
4)人均生态盈余或赤字计算公式
Ed=EF-EC
这一数值能够反映出区域人口利用自然资源的情况。Ed=EF-EC差值为负时,称生态盈余,表示该区域的生态环境能够满足该区域的生态需求;差值为正时,称生态赤字,表示该区域的生态需求超出了生态环境的承载范围。
2 基于生态足迹模型河北省农业生态环境实证研究
2.1 区域概况
截至2013年河北省全省面积18.88万km2,河北省人口7 287.51万人,粮食播种面积631.6万hm2,棉花播种面积48.3万hm2, 蔬菜播种面积122.0万hm2,肉类总产量448.8万t,水产品产量123.1万t,木材产量84.7万m3。2013年全省生产总值实现28 301.4亿元,居中国各省GDP排名第六位。全部工业增加值13 194.8亿元,比上年增长9.4%;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11 711.1亿元,比上年增长10.0%。河北省人均拥有水资源量为306.7 m3,占全国人均水资源量的13.9%。河北省2013年已发现各类矿种151种,有查明资源储量的120种,年均开采总量近5亿t;境内有华北、冀东、大港三大油田,累计探明原油储量27亿t,天然气储量1 800亿m3, 原油年产量近千亿t, 天然气年产量近10亿m3。
2.2 河北省生态足迹分析
从图1可以看出,河北省耕地生态承载力已经出现严重不足,由于省内的耕地面积每年都在不同程度地缩小,使得实际生态承载力不断弱化。近年来,建筑用地占用了很多耕地面积,截至2014年,河北省耕地面积减少33.58万hm2,建设用地增加3.65万hm2,人均耕地由0.11 hm2减少到0.09 hm2,低于全国人均耕地平均水平。此外, 河北省农药、 化肥、农膜的使用量逐年上升,全省使用农药80 755 t,施用化肥总量303.39万t, 使用农用塑料薄膜量11 167 t, 其中使用地膜6 364 t,覆盖面积达到1.125 01×106 hm2。农药、化肥、农膜等产品的使用过量或不当,使得土壤质量下降,肥力弱化,造成可使用的耕地面积减少。因此,综合河北省人口、耕地数量、质量需求等多方面因素分析,河北省耕地总体情况为人均耕地面积少,耕地质量不高,耕地需求超出供给,形势十分严峻,急需出台相关政策加以保护。
从图2可以看出,由于河北省经济的高速发展,特别是城镇化进程和人口的增加,使得人们的消费结构发生变化,动物性产品消费量的增加带动了农、林、牧、渔生产量的增加,从而使得耕地、林地、草地的人均生态足迹也呈增长趋势,从图2可以看出,2012年上涨幅度比较大,而草地的生态承载力却呈略微下降趋势,造成了草地的供需矛盾尖锐。同时,也反映出河北省生态经济系统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草场退化严重,土地沙化面积增大,种植业结构单一等问题,直接导致草地的承载力减小。目前河北省沙区总面积达310.67万hm2,沙化面积171.00万hm2,其中极待治理的荒漠化土地100.67万hm2。加上过去长期毁草开荒,草场面积减少66%;草场超载放牧,优等草场大量减少,三分之一的草场退化,每年有1.33万hm2草场退化,现有草场退化面积213.33万hm2,占全省草地总面积的43.3%。
从图3可以看出, 河北省林地的生态足迹呈现下降趋势,与承载力渐趋一致,说明河北省退耕还林政策已经初见成效。2000年河北省开始实施退耕还林工程,首先在张家口市、承德市坝上地区开始试点,2002年开始在省内全面展开。十几年期间,河北省造林面积达180.40万hm2。其中,封山育林和荒山荒地造林面积共117.27万hm2,退耕造林面积63.13万hm2。全省11个市165个县共有800多万农民从退耕还林工程中受益。此工程使河北省的生态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也有所提高。同时,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提高了农民的收入。
从图4可以看出,河北省对水域的生态需求与草地、耕地相比,虽然数值不大,但水域的实际供给也远远不能满足需求。河北省水资源严重匮乏,多年人均地表水资源262 m3,是全国水资源占有量最少的省份之一;地下水严重超采,自1984年以来超量开采已达500多亿m3,形成漏斗区30多个。同时,过度捕捞和水体污染,使得近海渔业资源濒于枯竭。因此,应通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来补偿水域的不足。
从图5可以看出,河北省由于人口的增加,对于建筑用地的需求不断扩大,也使得供给显现出不足。从2003年至2012年,河北省11个区市建设用地面积增长69%,城市人口增长36%,建筑用地面积增长率与人口增长率之比为1.92,高于全国平均值1.85,甚至高出国际公认的合理阈值0.90。但是河北省通过改革完善政策措施,推动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节约利用,运用升级改造旧城区,加速扩张开发区,扩展外延城镇建成区等多种改革模式,使建筑用地面积紧张的状况得到有效缓解,生态足迹与生态承载力之间差距缩小。
从图6可以看出,河北省国民经济分布中,对能源、资源消耗大的重工业越来越多。河北省煤炭开采、黑色金属冶炼在工业产业中占有很大比重,必然造成比较大的生态赤字。此外,河北省的工业深加工水平相对滞后,资源利用率比较低。同时,私家车的增多,使得化石燃料人均生态足迹大幅度增加。因此,河北省经济的快速增长很大程度是依靠消耗自然资源存量换来的。每年河北省燃烧大约3亿t煤,使得河北省成为污染最为严重的地区,煤炭和石油等化石燃料的燃烧会产生大量的CO2,给河北省已经退化的生态系统带来了更严重的问题,因此应严格限制一些主要城市地带的煤炭消费。
3 河北省农业生态环境问题的原因分析
3.1 盲目开发,缺乏规划和指导
河北省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所造成的资源浪费、环境破坏等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为追求经济增长,地方政府及乡镇企业在没有对农业生态环境承载力进行科学评价的情况下,盲目进行开发,浪费了大量资源,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如今,各地开始大力开发休闲观光农业,由于缺乏规划和指导,使得一些不具备开发条件的地区在经济利益的引诱下不顾实际情况,盲目开发,使生态恶化的范围扩大,程度加重,不仅浪费了自然生态资源,更浪费了人力、财力和物力。一些具备开发条件的地区,由于开发不当,造成资源的闲置或浪费,引发生态失衡。
3.2 缺乏生态环境意识,忽视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
在农业发展规划中缺乏生态观念,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而忽略生态保护,追求经济增长速度而忽略了经济增长质量,不能做到“经济发展,环保先行”,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当地农业。同时,村民的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文化素质低直接影响到农民对生态农业的认知和接受程度,导致政府在宣传生态农业知识及推广生态农业技术等方面存在较大压力。由于农民环保意识不强,使地方特色资源得不到有效挖掘,更谈不上村民能在生态环境保护中起到监督作用。
3.3 农业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生态保护监管机制不健全
河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主要有:《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河北省耕地土壤保养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但缺少一些切实有效的法律规范,缺乏相应的生态保护实施细则,更欠缺惩治方面的细则[4]。因此,现在的农业生态环境法律体系还是一个弱项。相关立法的薄弱,导致农业部门执法力度不强,依法管理农业环境的责任主体不明,对破坏或污染农业环境的不法行为管理不够,未能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管机制,乱砍乱伐,破坏森林、水利设施等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制止,严重影响了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4 河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对策研究
4.1 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农林牧渔业协调发展
农业是重要的基础产业,关系全局的发展与稳定。河北省应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推进示范点建设。河北省现已建成生态农业示范县(市)27个,示范乡(镇)400个,全国农业示范点8个,试点示范面积达3万km2。此外,河北省必须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实行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在严格控制增量土地的同时,加大盘活存量土地的力度,通过布局优化、规划管控、用地准入、市场配置、土地整治、监督管理,全面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同时,河北省应全力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强化龙头企业的辐射和带动作用。综合协调发展农林牧渔各业,落实好各种强农惠农政策,积极引导农民调整种养结构,着力推进优势特色农业发展,推进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发展[5]。同时,加大农业招商力度,积极探索“公司+农户”等模式,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化,确保农业经济稳定增长。
4.2 提高农民环保意识,推广农业生态技术
河北省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严格遵守国家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基础上制定出相应的适用于地方的生态保护法规和管理办法,使河北省的生态环境保护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应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节能减排,推进农村生产、生活方式转变”为主题,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使民众意识到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尤其应特别关注河北省贫困落后地区,如河北省太行山区,应协助其改变落后的生产生活模式,加大研究农业“三产化”问题,以减轻对资源环境造成的破坏。同时,在提高农民意识的基础上,以节能为契机,推进全省农村环境建设。对农村现有的垃圾箱、垃圾站进行集中清理,另外对农村田地中的粪池进行统一规范,要求通村路路边不能建粪池,进一步优化农村环境。此外,应大力推广农业生态技术,加大对沼气应用、生物肥料、生物农药等技术的研究,不断完善地方政府技术服务推广体系,能在有限的土地空间,创造出更具效益的农业价值,既能解决“三农”问题,又能保护生态环境,发挥农业对生态平衡的效益作用。
4.3 加强政府管理,强化监督机制,实行农产品检验制度
河北省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同时规定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主管职责,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财政、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商务等部门的协助职责予以明确,加强监管力度。
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该根据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严格控制农药和化肥的使用,提倡使用有机肥,鼓励当地农民利用农作物秸秆开发生物质肥料、饲料、燃料等。此外,还应对农产品药物、重金属残留加大监管力度,定期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实行集中用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环境影响测评,及时治理、修复被污染的区域,保证农产品产地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耕地质量保护、建设、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田间基础设施、耕地环境等构成的满足农作物安全和持续产出的能力。
第三条县农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土壤肥料工作站负责耕地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耕地质量保护的有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负责本辖区内的耕地质量保护工作。
第四条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作。
(一)县农业局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标准和耕地质量验收办法的实施;
2.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中长期规划;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工作;
4.参加对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立项前的可行性论证,应当就如何搞好耕地质量的保护和建设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书面论证意见;
5.负责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耕地质量的验收,并出具耕地质量验收报告;
6.组织或者参与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7.会同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耕地编制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
8.制定新开发、复垦和整理耕地后续培肥方案并组织实施;
9.对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的质量要求提出书面意见;
10.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质量进行等级鉴定,出具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告;
11.建立和健全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和预警预报机制,对耕地地力、墒情和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价;
12.按照有关规定对耕地质量监测、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
13.会同县环保局依法划定禁止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
14.负责对破坏耕地质量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二)县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
1.在办理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应当书面征求县农业局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要求的意见;
2.与县农业局共同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耕地,编制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
3.会同县农业局依法对有关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三)县环保局的主要职责:
协同县农业局依法划定禁止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和协助县农业局制定耕地质量标准。
(四)县水利局的主要职责:
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改善排灌条件等。
(五)县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1.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中统筹安排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经费;
2.会同县农业局依法对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条加强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论证和验收程序。
(一)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具体内容:
1.标准农田建设和基本口粮田建设;
2.中低产田良和农业综合开发;
3.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
4.灾毁耕地、退化耕地、污染耕地的修复恢复;
5.沃土工程及新开耕地后续培肥;
6.田间排灌设施建设。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遵循的原则:
1.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立项前,项目主管单位应当组织有县农业局参加的可行性论证。
2.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剥离可能遭到破坏的耕作层土壤,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将耕作层土壤恢复利用。
3.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耕地质量建设的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4.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应邀请县农业局派人加强监督和指导。
5.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由县农业局出具耕地质量验收报告。
(三)项目论证程序
1.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主管单位向县农业局书面提出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的报告,并提交相关资料。
2.县农业局依法成立专家组,对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进行可行性论证。
3.县农业局组织专家组对耕地质量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察、采集和检测土样、听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
4.县农业局根据专家意见,就如何搞好耕地质量保护和建设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书面论证意见。
(四)项目验收程序
1.申请。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时向县农业局提出耕地质量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验收。根据《省耕地质量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由县农业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验收。
3.编制耕地质量验收报告。验收专家组根据现场勘测结果和土壤样品检验报告,按照验收标准逐项评议,编写《耕地质量验收报告》。
第六条加强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质量管理
(一)严格耕地质量占补平衡
县国土资源局在受理非农建设项目时应向县农业局提供项目的有关资料。县农业局应当根据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质量鉴定等级及补充耕地方案等资料,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要求提出书面意见。
(二)耕地质量等级鉴定程序
1.申请。耕地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向县农业局提交耕地质量鉴定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
2.受理。按照有关规定县农业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质量的等级鉴定工作。
3.鉴定。县农业局自收到鉴定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成立鉴定专家组,制订有关方案并组织实施。鉴定专家组进行现场勘察、采集土样,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和土壤样品及有关检测报告,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鉴定。
4.鉴定结论。组织鉴定单位根据专家组鉴定意见,签署鉴定结论,核发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告。
(三)补充质量相当的耕地
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耕地质量鉴定等级,补充与其质量相当的耕地。县农业局要根据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告,按照质量相当的原则,对补充耕地进行质量验收。
第七条加强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管理
(一)耕作层土壤的剥离。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剥离可能遭到破坏的耕作层土壤,剥离深度为20厘米以上。在剥离过程中应自觉接受县农业局的指导和监督,并按县农业局的要求落实,不能造成土壤和环境污染。
(二)剥离耕作层土壤的再利用。耕地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应当按照就近利用的原则,在县农业局的指导下,用于改良占用地块所属组、村、乡镇、管理区范围内的新开垦耕地或劣质地。对已有耕地补充计划但暂未开垦好耕地的,应选择合适的堆土场地,将剥离的土壤分层堆积,适时用于补充的耕地。对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所占用的耕地,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将所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就地恢复利用。
第八条耕地质量环境保护措施
(一)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处置或堆放固体废弃物。
(二)禁止向农田直接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工业废水。
(三)所有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必须有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的意见。
第九条耕地质量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县人民政府把耕地质量保护和改善所必要的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8号精神,每年从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中,安排不低于15%的资金用于耕地质量保护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由县农业局做出初步方案,报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审批,设立专帐,专款专用。
(二)凡违反《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耕地耕作层土壤不按要求剥离和再利用的,由县农业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被占用耕地每平方米10-30元处以罚款。
(三)县农业局应加强对耕地质理的监督管理,并与县国土资源、监察、建设、环保、公安、法院等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各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县农业局依法行政的配合力度。
一、执法主体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行政执法权,农业局作为市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机构,局长是行政机关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局属各科室和有关单位作出的农业具体行政行为,必需以农业局的名义实施。执法人员必需是在册并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的公务员,聘用临时工、合同工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对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我局实施配合、协助行政执法主要责任机关的,以及全市性的联合执法行动,这种配合和协助是一种法定责任,有关职能科室不得借故推诿。
二、执法职权
1、明确执法界定的职权范围。农业局行政执法的具体执法范围的界定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局“三定”方案和本局各科、室、办、站、所的职能分工规定为依据,经局领导集体研究确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能超越规定的职权范围。各职能科室(办)要按有关规定授予的农业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等)的职权范围,履行农业行政执法的职能工作。计划法规科负责农业项目的申报和管理;组织、协调、管理、检查、监督各职能科室的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负责农村承包合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市场信息科负责农产品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农业综合开发办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和财务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科教与外经科负责农业技术推广、农业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市扶贫办负责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实施与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种植业科负责农业、农药、化肥、种子(种苗)、植物检疫等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畜牧办负责畜牧、兽医兽药、动物防疫、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畜牧行政执法工作;渔业办、市渔政支队负责渔业管理等专项行政执法工作;农机办负责农机和农机行政监理执法工作;市农财办负责农村财务、农村财务公开和审计等执法工作;
2、明确执法人员身份。执法人员必需在局的统一领导下,代表农业局集体(二人以上)参与具体的行政公务执法行动,有关职能科室要大力配合,局承担因执法而引起的有关法律责任。执法人员参与其它社会非公务活动的,必需以个人(公民)名义出现,不得以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身份出现,并由个人承担一切责任,局不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3、执法人员执法守则。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中应当遵循下列守则:(1)、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2)、清正廉洁,不得;(3)、仪表整洁,文明执法;(4)、自觉接受批评和投诉监督。
三、执法职责
1、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局长为本局第一责任人,对本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负总责;局分管有关科室和主管某项行政执法工作的副局长(或正副书记)负分管责任;专项执法科室的负责人(科长或主任)为主管责任人,承担专项行政执法主管责任;直接行驶行政执法权的执法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对本人和行政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2、建立健全各科室执法责任制。根据“三定”方案,下列有关科室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我局行政执法职能的执法权:
(1)计划与政策法规科负责《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广东省农业厅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行政执法;
(2)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广东省农业龙头企业项目货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行政执法;
(3)市场与经济信息科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广东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绿色食品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行政执法;
(4)科技教育与外经科负责《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暂行规定》、《“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法》、《广东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实施办法》、《农业科技开发工作管理办法》、《农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暂行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行政执法;
(5)种植业管理科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广东省农作物种子管理规定》、《广东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确定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安全使用规定》、《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行政执法;
(6)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业综合开发招投标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和资金公示制暂行规定》、《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的行政执法;
(7)畜牧兽医办公室(市饲料工作办公室)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种畜禽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口兽药管理办法》、《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兽用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广东省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兽药行政药检工作管理办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广东省饲料管理试行办法》、《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的行政执法;
(8)渔业管理办公室、市渔政支队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广东省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法》、《广东省渔港管理条例》、《广东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的行政执法;
(9)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农机监理员管理办法》、《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全国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农业机械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广东省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农机行业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农机服务户技术检验合格证、广东省农机服务人员技术合格证、广东省农业机械准用证使用管理办法》的行政执法;
(10)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老区建设办公室)负责《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扶持老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的行政执法;
(11)市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广东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关于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的意见》的行政执法。
(12)根据“三定”方案,对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有关职能科室共同配合、协助行政执法主要责任科室及全局的综合行政执法行动的,这是一种法定的职责和责任,有关职能科室不得借故推诿。各有关行政执法科室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的执法工作职权,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和健全本科室行政执法工作岗位责任制。
3、建立公开办事制度。涉及行政审批、登记、许可等的,应将办理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程序、要求、标准、期限和日期,在局机关公共场所或在本科室显眼的地方上墙公开,并在*农业信息网上公布,同时编印手册分发给申请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按办文程序作不予批准的答复。
对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提前告知(告知宜用书面形式,口头告知应作记录)申请人,告知内容包括办理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原因、下一步的办理计划和实际办结的时间等;核准事项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又未能在规定时限之前告知申请人的,规定办结时限届满即视为核准,并无条件给申请人补办核准手续。
涉及收费的,应当公布收费标准和依据,并实行收支两条线。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要落实责任,加强行政许可审核的监督和管理。
4、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对于必需以局的名义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行政执法职能科室要及时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报计划与政策法规科,计划与政策法规科要在局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厅备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重大行政处罚:(1)、行政拘留;(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责令停产停业;(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5)、较大数额的罚款。
5、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布告等规范性文件,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行政法规要后才能生效,并由计划与政策法规科以局的名义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法制局)备案审查。
6、建立定期汇报制度。行政执法职能科室要在当年的12月底前把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书面报计划与政策法规科,由计划与政策法规科综合本局的执法责任制情况以及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过错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考评情况报局领导及*市人民政府。
四、执法程序
1、执法程序要合法。在执法过程中,执法的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等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有明确规定其执法程序的,按照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要求执行。对不遵守法定执法程序的行政执法行为,属违法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执法查处违法行为的,应按下列程序执行:(1)表明执法身份。即出示合法有效(如国家农业部的农业执法证、省政府的行政执法证等)的行政执法证件。(2)查明违法事实。违法事实一时无法查清,或证据不足的,应当登记立案,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人员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3)查清事实、掌握证据以后,写出调查报告,起草行政处理意见决定书。(4)告之对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听取对方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6)行政处罚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处理。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进行审查、复核,对其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如果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是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或者是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机关还应当告知对方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7)正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必须给予行政处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权限作出适当的处理。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以农业局的名义制作统一规范格式的行政处理决定书。(8)在法定期限内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具体送达方式可按有关规定或参照执行。(9)执行行政处理决定。对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自觉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又不向法院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或者不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行政执法回避。在行政执法中,案件调查人员遇到本案与自己或者自己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或者按照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回避。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局机关负责人决定,局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决定。回避未被决定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过错责任追究
1、有下列情况的,追究过错人员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过错的,追究该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2)因案件承办人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作出错误行政行为的,追究案件承办人的责任。(3)因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工作失误,作出批准错误行政行为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4)因批准人的过错,作出审核、批准错误行政行为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2、共同责任的追究。(1)经审核、批准作出错误行政行为的案件,案件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应共同承担责任。(2)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或主张作出错误行政行为的案件,由提出错误意见的人员共同承担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3、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追究。(1)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共同承担错案责任的,承办人不按照批准人的意见执行,擅自决定,导致损害后果加重的,承办人负主要责任,审核人和批准人负次要责任。(2)审核人在审核过程中追加错误意见,批准人同意审核人追加的错误意见,致使损害后果加重的,审核人负主要责任,承办人和批准人负次要责任。(3)审核人同意承办人意见,批准人追加错误意见,致使损害后果加重的,批准人负主要责任,承办人和审核人负次要责任。(4)领导班子集体共同承担责任的,作出决定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负责任。
六、行政执法奖惩
局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评议,考评的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任用和奖惩的依据。对考核成绩优异的,以及对恪尽职守、严格执法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评先进、提拔和优先晋级和调资等奖励。行政执法人员有、越权、失职、失察、、行政不当、、违法乱纪违纪行为的,依照程节轻重责成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收回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接受辞退,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当引发行政赔偿的,要依法对责任人追究赔偿责任。
关键词:农业清洁生产法律制度完善
清洁生产概念从一提出,就已经涉及农业领域,考虑到化学肥料的清洁施用。但从总体上看,农业环境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与关注,清洁生产的重点还是放在T商业领域。事实上,无论对自然环境的破坏还是污染程度,农业都不亚于工业,在某些方面甚至超过了工业。因此,将清洁生产的概念引入农业,推广农业清洁生产.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1我国农业清洁生产法律制度的现状
2002年通过的《清洁生产促进法》,使我国清洁生产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在这之前,我国在农业法律制度建设上没有直接提到“清洁生产”.也没有专门的农业清洁生产法规.农业清洁生产的思想只是分散在一些法律法规中。
1.1相关法律规定
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2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2002年修订的《农业法》第八章《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对农业投入品的合理使用、农作物秸秆和畜禽粪便、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作了一般性的要求。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第l1条规定:“……环境保护、农业、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有关行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指导实施清洁生产”:第22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用于造田。”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农业清洁生产作出明确规范。
1.2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2000年农业部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第l3条规定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2001年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第27条对安全使用农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作了规定,同时第38条对销售农药残留量超标的农副产品作了禁止性规定。2001年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目的就是防止畜禽养殖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2002年农业部和国家质监总局联合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及1993年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专门对农产品质量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1.3相关地方性法规
2002年福建省颁布《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对农药、化肥、薄膜合理使用、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均有所涉及,还涉及农产品质量建设,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此外,该条例第19条还规定农村生产、生活垃圾应当定点堆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利用生物和工程技术对农村生产、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
2我国农业清洁生产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对有关农业清洁生产法律法规的梳理.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在农业清洁生产立法上已有一定进展,但还难以真正将清洁生产的要求贯彻到农业生产之中,清洁生产还难以成为农业生产的一项基本制度。
2,1农业清洁生产理念未得到完整体现
农业清洁生产的一些要求只在部分农业法律条文中有所体现,不够完整全面,清洁生产的思想理念也未能全面反映到立法当中.导致思想认识、工作重点及管理体制上存在不足。首先,农业清洁生产不是单纯的环保措施,而是融环境保护于生产建设之中,兼顾了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生产模式,追求的是经济效益最大化和对人类与环境危害最小化;其次.农业清洁生产不是仅仅指清洁的产出,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和有机食品,只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而且还须解决农业自身产生的污染及资源的浪费,即清洁的投入和清洁的生产过程;最后,实践中对清洁生产的领导力度不够,由于立法方面存在不足,《清洁生产促进法》出台至今,全国还没有建立起强有力的包括农业、服务业在内的协调清洁生产的组织管理体系,使清洁生产仍游离于主要经济活动之外。基本没有改变生产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分离的局面[21。
2.2有关农业清洁生产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农业清洁生产的要求,在现有立法中仅仅只是附带性的规定,多只根据需要,在立法中增加一些条文。同样的内容在相同或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中多次出现,创新的内容不多,可操作性的措施很少。而且,从整个农业立法内容和政府的工作重点来看.清洁的投入、清洁的生产过程还没有引起普遍重视。现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对生产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却关注不多。实际上。许多地方尤其是工业不发达地区农产品受污染的罪魁祸首不是工业“三废”。而恰恰是生产中使用的农用化学品。不重视清洁的投入、清洁的生产过程,很难保证有清洁的产出,生产出优质安全的农产品。
其次.实行农业清洁生产会导致生产经营者成本增加,只有通过采取措施,将其转化为生产经营者的自觉行动,清洁生产目标才能得以顺利实现。从农业现行立法情况看.与清洁生产相关的法律规定原则性较强,主要以引导、鼓励和支持性的法律规范为主要内容,直接行政控制和制裁性规范条文很少。《清洁生产促进法》也是一部鼓励性特征极为明显的法律,强制性、处罚性规范的缺失,使得生产经营者很难自觉将清洁生产的技术措施主动应用到生产过程之中。
2.3缺乏推动农业清洁生产的经济激励机制
首先.现阶段我国对清洁生产的建设、改造项目的资金保证.以法规性的规定、政策性的鼓励和原则性的文件为多.清洁生产保证资金来源匮乏、渠道不畅、优惠不明显.农业生产经营者自身难以解决。因此,需要政府出台相关资金支持的政策和法规。
其次,现行的自然资源、水电、农药、化肥等定价过低.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业生产过程中废物最少化的动力。而且,由于受到现有的经济技术的限制,推行清洁生产可能会增加生产成本、减少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就会降低。其根本原因是缺乏对农业生产经营推行清洁生产的激励机制.加之很多农业生产经营者对实施清洁生产的意义缺乏深刻的认识,获取清洁生产信息的渠道不畅.缺乏技术力量和管理力量,致使农业清洁生产推行不力。
2.4缺乏推动农业清洁生产的社会合力机制
农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发展状况直接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农业清洁生产的实行,离不开政府、社会和公众多层次、全方位的推动。这其中,既有政府部门的法律措施,也有公众的积极参与。然而,由于教育、宣传境意识、环保组织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限制了从社会角度推进清洁生产的能力建设,多阶层、多行业推动清洁生产的机制在我国尚未形成,主要表现为环境教育培训不足,宣传力度不够,群众环境意识不高,有关环境的社会团体发展不足等。
3完善农业清洁生产法律制度的建议
3-1切实落实农业清洁生产的理念
农业清洁生产是指既可满足农业生产需要,又可合理利用资源并保护环境的实用农业生产技术和措施。其实质是在农业生产的全过程中,通过生产和使用对环境友好的“绿色”农用品(如绿色化肥、绿色农药、绿色地膜等),改善农业生产技术。减少农业污染物的产生,减少农业生产和产品使用、服务过程对环境和人类的风险。
3.1.1明晰理念农业清洁生产贯穿两个全过程控制:(1)农业生产的全过程控制,即从整地、播种、育苗、抚育、收获的全过程,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污染的发生;(2)农产品的生命周期全过程控制,即从种子、幼苗、壮苗、果实、农产品的食用与加工各环节采取必要措施,实现污染预防和控制。
农业清洁生产包括三方面内容:(1)清洁的投入,指清洁的原料、农用设备和能源的投入,特别是清洁的能源(包括能源的清洁利用、节能技术和能源利用效率):(2)清洁的产出,主要指清洁的农产品,在食用和加工过程中不致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3)清洁的生产过程。采用清洁的生产程序、技术与管理,尽量少用(或不用)化学农用品,确保农产品具有科学的营养价值及无毒、无害。
农业清洁生产追求的两个目标:(1)通过资源的综合利用、短缺资源的代用、二次能源利用、资源的循环利用等节能降耗和节流开源措施,实现农用资源的合理利用,延缓资源的枯竭,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2)减少农业污染的产生、迁移、转化与排放,提高农产品在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中与环境的相容程度,降低整个农业生产活动给人类和环境带来的风险。
3.1.2落实理念首先.要丰富和提升农业清洁生产这种创新性思想,从整体预防的环境战略高度,将农业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计划之中,从源头推动农业清洁生产。其次,应将立法作为推行农业清洁生产的基础和重要手段.将农业清洁生产的理念切实落实到农业立法当中.使我国农业法律体系同时也是一套反映清洁生产的法律体系,使农业清洁生产的实施真正纳入法制轨道。再者,要把清洁生产作为提高农业整体形象、增强农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措施来对待.从而把污染预防及治理贯穿于农业生产全过程嘲
3.2完善农业清洁生产法律法规
首先,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着手制定农业清洁生产的专项法律法规。必须尽快完善以农业清洁生产为核心的相关的产业鼓励政策、风险分担政策、财政扶持政策、金融扶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等,将政策法规作为推行农业清洁生产的基础和重要手段,并尽快建立相关清洁生产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为农业清浩生产的快速发展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撑此外,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还应从农业生产的特点出发.根据各自的职责,严格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积极主动地开展清洁生产推行计划和促进工作。通过各项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完善.为清洁生产在农业生产领域的更好应用提供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
其次,应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颁布有关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加强清洁生产工作颁布有关实施办法和管理规定.以此增强农业清洁生产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清洁生产立法对农业生产经营者要求分为一般性要求、自愿性规定和强制性要求等3种类型。一般性要求是指导性的.不附带法律责任,要求农业生产经营者优先考虑采用清洁生产措施.主动采用与国际接轨的生产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自愿性的规定主要是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自愿采取行动实施清洁生产强制性的要求规定农业生产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不得使刚对环境有害的高毒、高残留投入品,不得生产加对人畜有危害的农产品,不得焚烧农作物秸秆,必须及时对养殖场畜禽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生产农产品的产地环境必须符合卫生标准等
3.3建立农业清洁生产经济激励机制
推行和实施农业清洁生产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为有效促进其推行和实施,应当给予多方面的鼓励。首先。建立清沽生产专项资金。基金的收入来自国家财政拨款、环境税费及社会捐赠,用于对实施清洁生产的农业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工艺生产、销售无毒、无害农业生产资料的工商企业.采取奖励、补助或税收优惠等鼓励支持措施;对进行农业清洁生产科学研究、技术引进、技术示范与推广、技术培训等的单位,采取项目、资金资助。其次,实施财政补贴与政府采购。推行农业清沽生产不能仅仅依靠市场,政府在财政等方面采取相应的限制与鼓励措施也是非常必要的。由于受到现有的环境无害化技术的限制。推行清洁生产可能会增加生产成本、减少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因此很多生产经营者不愿意投资。出于总的社会环境效益的考虑,国家应该采用财政补贴等手段实现这些产业的正常运转.或者要求某些部门进行政府采购,以解农业生产经营者后顾之忧。
一、我县秸秆资源综合利用现状
东海县是农业大县,为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县、商品猪基地县、秸秆养牛示范县、农业综合实力百强县、省高效农业规模化建设先进县。全县拥有土地面积337.5万亩,其中耕地面积178万亩。总人口118.48万人,其中农业人口98万人。常年农作物种植面积290万亩,其中粮食种植面积220万亩,粮食总产100万吨左右,油料5万吨左右,高效农业面积44万亩。生猪饲养量80.37万头,大牲畜存栏16.48万头。粮食作物以水稻、小麦、玉米为主,秸秆资源丰富。
全县年产各类农作物秸秆120.21万吨,年综合利用秸秆111.99万吨,秸秆综合利用率达 93.16%。秸秆利用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秸秆直接还田。秸秆机械化还田面积55万亩,亩还田秸秆达450公斤(两季),还田秸秆24.75万吨;灭茬还田面积150万亩,亩还田秸秆50公斤,还田秸秆7.5万吨,累计直接还田秸秆量32.25万吨。
二是秸秆过腹还田。全县累计建造各种规格青贮、氨化池12000多立方米,青贮秸秆21.5万吨,氨化5.6万吨;原始饲喂大牲畜6000多头,年秸秆用量4.38万吨。
三是秸秆沤制腐熟还田。每年使用有机肥面积达到178万亩,亩施有机肥1270公斤,年直接利用各类农作物秸秆22.6万吨。
四是秸秆直接利用。全县需用草帘覆盖的温室、大棚总数达到1.3万个,每个温室大棚需用草帘70个,每个草帘重25公斤,共计利用水稻秸秆2.27万吨。
五是利用秸秆作为原料和燃料。食用菌生产利用秸秆3.33万吨;农村清洁能源利用秸秆2.06万吨;秸秆发电利用秸秆18万吨。
二、秸秆综合利用主要途径
(一)实施“沃土工程”项目,实行秸秆沤制还田
推广应用秸秆快速腐熟堆肥技术,提高秸秆堆肥肥效。县农业局结合实施“沃土工程”将秸秆快速腐熟堆肥工作列入目标考核内容,县土肥技术指导站加大技术指导力度,发放《秸秆还田技术》资料10000多份。通过广泛发动群众,组织人力物力将秸秆收集到田间地头、场边、空地等空闲场所,利用春夏季高温季节,进行秸秆高温堆肥快速腐熟还田,提高了土壤肥力,改善了土壤结构,降低了化肥用量,节省了农业成本,改善了农村生态环境,增强了农业发展后劲。全县积造有机肥226万吨,施用有机肥面积达到178万亩,直接利用秸秆22.6万吨。
(二)推广先进农业机械,实行秸秆直接还田
县农机局针对我县农业生产实际,加大新型农业机械引进推广力度,配套秸秆处理装备结构,继续向大中型、高效能、多功能化转变,增强了机械化作业能力,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全县拥有联合收割机6000余台、秸秆还田机560台、反转灭茬机2000台。2008年全县小麦机收面积100万亩,水稻机收面积90万亩,稻麦收割基本上实现了机械化操作,秸秆机械化还田面积55万亩,亩还田秸秆达到450公斤,累计还田秸秆总量24.75万吨,灭茬还田面积150万亩,亩还田50公斤秸秆,累计还田秸秆量7.5万吨,总计还田秸秆量32.25万吨。
(三)发展草食畜禽养殖,实行秸秆过腹还田
全县规模养殖户1100余户,其中百头养牛场18个,千头养牛场1个,肉牛规模养殖小区5个,奶牛规模养殖小区1个,百只养羊场52个,其中金牛肉牛养殖场年出栏肉牛1000多头,金峰牛业有限公司年出栏肉牛600头,张龙肉牛场年出栏300头。石湖乡年出栏肉牛1200余头,年屠宰肉牛10万头的肉牛养殖公司正在建设中。以石埠大牲畜交易市场为代表的市场交易群在苏鲁豫皖四省交界地区知名度极高。
2008年全县牛饲养量达到23.5万头,出栏10万头,羊饲养量达到60万只,出栏35万只,兔饲养量达到100多万只。全县累计建造各种规格青贮氨化池12000多立方米。2008年青贮秸秆21.5万吨,氨化秸秆5.6万吨,原始饲喂大牲畜6000头,年秸秆用量4.38万吨。
(四)发展高效设施农业,直接利用秸秆
一是以秸秆为基质,发展食用菌。利用秸秆培养食用菌类,其培养基用后实行废料还田,可以提高土壤有机质,培肥地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我县的食用菌产业起步较晚,但近几年发展迅速。在继续扩大丰禾食用菌基地的同时,石梁河、南辰、石榴、石湖等乡镇相继建设栽培设施标准高、品种新、规模大、效益好的食用菌生产基地。目前,全县食用菌生产面积已经达到33.2万平方米,利用秸秆3.33万吨。二是利用秸秆编织草帘,作为设施农业保温设备。全县设施草莓面积3万亩,设施蔬菜面积10万亩,花卉栽培面积3000多亩,全县冬季温室、大棚总数达到13万个。在秋冬季及早春、温室大棚覆盖保温的主要措施是利用秸秆编织的草帘进行覆盖,需覆盖的温室大棚数1.3万个左右,每个温室大棚需用草帘70个,每个草帘重25公斤,共计利用水稻秸秆2.27万吨。
(五)发展农村清洁能源,直接转化秸秆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对生活燃料的需求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商品能源的需求日益增大。利用秸秆发展沼气及进行秸秆气化,是提高秸秆利用率,避免秸秆直接燃烧造成环境污染及能量大量浪费的有效途径。全县建设户用沼气池5万只,每年2万吨农作物秸秆用作发酵原料制取沼气供农户使用。山左口乡左庄村、桃林镇彭才村建设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站2处,一期供气600户,年消耗秸秆600吨。
(六)利用秸秆燃料发电,直接收购秸秆
由中国国电龙源电力集团公司投资的东海秸秆发电项目,总投资2. 4亿元,装机容量为2x12MW。于2008年7月1日正式并网发电,正常年发电时间6500小时,用电率为8. 5%,与同等规模燃煤的火电厂相比,一年可节约标准煤7. 5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635吨、烟尘排放量400吨。
该公司在全县境内及周边地区共设立了秸秆收购站22个,秸秆收集采用“农户―散草收购经纪人―秸秆收购站经纪人―燃料公司―发电公司” 模式。目前已累计收购麦草、稻草、稻壳等各类秸秆13732吨,满足了两台机组调试及试运。电厂两台秸秆发电机组每年秸秆需求量约为15-18万吨,日耗秸秆在500吨左右,满负荷运行则达到700吨/天。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力度
为加强对秸秆综合开发利用及秸秆禁烧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了东海县农作物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农口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任组员,并对各乡镇下达了秸秆综合利用指标,县乡建立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状,把秸秆综合利用作为“三农”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到各乡镇政府及干部年度管理考核指标。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层层抓落实,做到领导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形成严格管理的有效运行机制。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国家、省、市的具体要求,加大了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力度,努力把秸秆禁烧与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宣传,营造秸秆综合利用良好氛围
县委下发了《关于做好全县农作物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县政府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的通告》,下发了《致全县中小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各级政府、各部门认真组织好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利用报纸、电台、宣传及科普资料、科技下乡,现场观摩会等形式,宣传《江苏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宣传田间焚烧秸秆的危害性及秸秆综合开发利用的重要性及紧迫性,并通过试验示范,以点带面逐步扩大影响,让农民真正意识到田间焚烧秸秆的危害,使农民尝到开发利用秸秆的甜头。对开展秸秆禁烧和秸秆综合开发利用的一些好典型好事例给予表彰奖励,对秸秆禁烧工作不力的给予公开曝光,努力提高全民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意识,在全县范围内形成开发利用秸秆资源的良好氛围。通过广泛的宣传发动,不断提高全县人民的生态意识与法律意识,提高广大干群开发利用秸秆资源的自觉性与主动性,使全县的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促进全县生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加大投入,提供秸秆综合利用资金保障
推广先进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前期需要一定的资金作保障。秸秆青贮、氨化、秸秆气化、发展沼气,实行秸秆快速腐熟及机械化还田等技术的引进与推广,人员培训,相关的试验示范与推广需要一定的资金。因此,为把秸秆综合开发利用工作落到实处,各单位、各乡镇加大了工作和资金扶持力度,加大了项目资金投入,县政府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秸秆综合开发利用示范工程项目建设,扶持示范村、示范乡镇、示范场(区)建设,确保秸秆禁烧和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顺利开展。全县累计投入秸秆综合利用资金总额达到1.3亿元。
(四)推广新型实用技术,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一是提高秸秆利用技术水平。积极推广秸秆快速腐熟堆肥技术,农业机械化还田技术,秸秆青贮技术、氨化技术、微贮技术、高效微生物秸秆草粉技术,秸秆生物气化、热解技术,设施农业种植技术等。同时,加强对秸秆开发利用新技术的研究,提高种植、养殖的生产水平,提升处理秸秆的利用率。
二是提高培训服务水平。提供科学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的业务水平。进一步健全了全县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增强了服务功能,提高了服务水平。同时,抓好秸秆开发利用新典型,如白塔埠镇秸秆机械化还田示范乡镇,温泉镇、山左口乡清洁能源示范乡镇,连云港丰禾万吨食用菌、石湖林菜间种食用菌种植示范基地,白塔蔬菜、石梁河葡萄、双店花卉等高效农业示范区,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秸秆资源开发利用的健康发展。
三是提高秸秆处理的产业化水平。农业的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是今后农业的发展方向,包括秸秆生产和食草畜禽生产的专业化、布局区域化、服务社会化、经营一体化、管理科学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等。把秸秆养畜做成有产品、有品牌、有市场、有效益的大产业。不断加大秸秆开发利用和研究力度,形成秸秆开发加工龙头企业,进行产业化经营。把东海国家级秸秆养畜示范县、秸秆开发利用产业做大做强。
关键词:污染场地 治理 经济政策
中图分类号:X5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7)01(c)-0071-03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问题正日益受到关注,并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化,场地治理修复需求正逐步得到释放,污染场地修复的政策和资金机制问题日益成为场地修复的瓶颈。因此,该文从经济政策和资金机制的角度对现状做了梳理,并针对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1 污染场地管理相关的政策分析
1.1 法律法规及管理政策
受到多种历史因素的影响,我国环境保护领域虽然也高度关注环境污染治理问题,但是一直将关注的焦点放在到水和大气方面上,对土壤污染问题相对忽视,特别是在当前《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已经出台,在社会背景下得到广泛的实施,土壤污染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仍然没有得到相应的制定,对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的优化开展产生了不良影响。现阶段我国土壤污染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形成体系,分散在不同类型的法律法规中,并且只存在原则性的规定,无法对污染场地治理和土壤修复提供科学的指导。
纵观我国土壤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农业法》《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等相关法律条款中有所涉及,主要目的是希望能够合理控制农药、化肥等过度使用造成的土壤污染问题。
防治“三废”污染的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适用于合理预防和治理废气、废水以及固体废弃物不合理处置可能形成的土壤污染问题。
土壤保护本身的有《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主要用于土地管理和再开发。
除了在上述相对零散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到的部分土壤污染的法律规定外,我国相关环境保护部门针对场地污染治理需求也出台了相应的意见,希望加强对场地污染治理工作的规范,如在2004年环保局经过系统研究签发的《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保部2008年的《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以及2012年由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的《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四部委的联合通知主要针对工业企业场地变更利用方式,变更土地使用权人时所要开展的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等工作做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是目前推动工业污染场地修复的主要法规依据。
此外,在污染场地治理工作开展较早的地方,如沈阳、重庆等地,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法规政策也进行了一些地方上的探索。沈阳市环保局、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经过联合分析和研究后共同印发《沈阳市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人大常委颁布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这些地方法规都在不同程度上弥补了当地在污染场地治理方面法规政策的不足,对于指导污染场地工作开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其他地方乃至全国的污染场地法规制订提供了先行经验和范例。
在重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主要针对土壤修复问题做出了明确限定,在第三十二条中提出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方面的保护,并结合实际需求建立更为完善的调查、检测、评估修复制度,保证土壤修复工作的顺利推进。环保部正加紧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预计将在2016年颁布出台。近年来,国家真正认识到土壤污染和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土壤污染修复工作方面的专门法律研究和制定已经受到重视,这对推动污染场地修复、规范修复市场将起到巨大作用。
1.2 污染场地标准
1.2.1 质量标准
在质量标准方面,我国在1995年对土壤环境质量控制要求制定的《土壤质量环境标准》是当前土壤污染治理工作中能够参照的最权威标准,在评价和修复污染场地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土壤质量环境标准》的制定时间相对较早,受到当时社会发展情况的影响,在制定质量标准的过程中主要集中在农田土壤环境质量控制方面,与当前以工业污染场地修复为主的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已经无法满足新时期场地污染治理的实际需求。
其他土壤环境保护质量标准还包括《展[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以及在2014年7月份废止的《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和《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等,但是这些标准一般都是针对专门问题提出的,所以适用性偏低,无法满足普遍性的场地污染治理需求。如《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就是针对展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控制提出的,一般仅适用于展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项目,缺乏普遍适用性。
但是居住类的项目目前还没有制定科学合理的使用土壤质量评价标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在将工业用地转变为居住用地的过程中,没有相契合的质量标准进行参考,对居住用地项目进行选址的过程中也缺乏相应的质量标准支持,造成在污染场地修复实践标准使用的不确定性和任意性,也造成地方环保部门的监管依据不足,甚至难以开展,居住用地的土壤使用安全存在隐患。
1.2.2 技术导则
在2014年2月,国家环境保护部正式颁布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以及《污染场地术语》(HJ 682-2014)。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程序、方法和术语进行了规范,对场地修复调查、监测、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技术选择等环节提供了具体、可操作的技术指导,对污染场地修复工作的规范和评价提供了依据。
1.3 与经济刺激有关的政策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污染场地修复经济政策,已有的与经济刺激有关的措施也比较分散,与经济刺激有关的政策有如下方面内容。
政策日期单位主要内容有《关于组织申报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日期2012.2.14,发改委对于原责任主体属于地方企业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总投资30%的补助,对于原责任主体属于中央下放地方企业的项目给予高不超过总投资45%的补助。《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2012―2015年),时间2012年6月27日,湘政办“十二五”末,重金属企业数量及重金属排放量比2008年减少50%,经过治理,力求2015年铅、汞、镉、砷等重金属排放总量在2008年基础上削减70%左右,“十二五”期间完成项目856个,总投资505亿元。《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日期2012年11月27日,环保部、工信部、国土资源部、住建部提出了对城镇工业企业污染场地进行管理方面的基本工作任务有:对污染场地的土地用途加以规范有:对污染场地的土地流转问题加以控制;严格排查污染场地;对污染场地的土地流转工作进行科学管理;积极组织开展污染场地的治理和修复工作;严格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管理;防范场地污染;以“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确认责任主体;强化保障;加强组织领导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日期2013年3月27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成立专项资金,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
2 污染场地修复市场基本发展现状
由于污染场地的修复工作存在一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因此,污染场地的治理研究已经得到了发展,但是污染场地修复和治理仍然是政府部门需要高度重视的、工业企业搬迁后必须解决的重点场地房地,也是产开发工作难点。同时,受到居民健康意识进一步的影响,我国污染场地修复项目也呈现出逐渐增多的发展态势,专业性的场地修复企业逐渐出现,对我国污染场地治理和修复工作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现阶段,由于在污染场地治理方面强制性法律法规存在严重缺失,并且场地修复工作机制也没有得到明确的限定,因此,土壤修复市场尚未得到真正的激活,造成我国土壤修复工作表现出较强的地域性特征,大部分项目由污染企业内部或者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处理,统一的场地污染治理和修复市场尚未形成。此外土壤修复产业项目具有较高的集中度,也是发展现状中较为重要的问题,绝大多数项目集中在几家大型企业中,其他几百家中小企业只接到了少数订单,甚至还存在部分企业无法接到项目订单的现象,这就对企业发展以及市场良性运行产生消极影响。
3 污染场地修复资金机制
3.1 国际污染场地修复资金机制
3.1.1 美国“超级基金”
20世纪80年代,美国政府部门设立了“超级基金”,为无法确定责任主体或者能够确定责任主体但是责任主体无力承担费用的污染场地治理提供了相应的保障。1996年,美国政府对“超级基金”的资金规模进行了适当的拓展,从最初的16亿美元增加到85亿美元,“超级基金”保障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而从1982―2013年的30多年时间内,美国社会上共计有1 320块污染场地进入污染控制清单中,然而受到高昂治理费用的影响,最终完成治理的仅有200块左右,虽然数量看似相对较低,却已经是全球领先水平。此外,美国也尝试组织开展棕色地K治理循环贷款基金示范试点,有效增强了治理资金的持续性。
3.1.2 德国土壤污染基金
德国在场地污染治理方面投入的经费相对较多,环境责任基金体系也较为庞大,具有更为广阔的覆盖面,并且土壤污染基金是这一基金体系中较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一般来说,德国土壤污染基金主要用于对土壤污染的责任主体无力承担修复责任、多主体之间无法有效确定责任的情况下承担土壤污染治理工作。
现阶段,德国每年大约会在土壤污染治理工作中投入16亿马克,另外还包含一部分政府部门的直接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优惠性贷款等。
3.1.3 日本“指定援助法人基金”
日本在土壤污染治理基金的建设方面积极借鉴美国和德国等国家的经验,结合该国实际情况创设了指定援助法人基金,即在相关法律条款的限定下向制定区域内无过失购入污染场地但是无力承担治理资金的土地所有者提供相应的治理资金援助。日本“指定援助法人基金”主要由4个部分所构成,即国家预算、向产业界组织和个人收取的费用、各级地方政府的配套资金以及土地所有者自己承担的资金。
3.2 国内污染场地资金机制
现阶段,我国污染场地的修复尚未得到系统管理,因此没有构建与明确合理、权责一致的资金机制。
我国前期场地土壤修复工作中的场地基本上以工业用地为主,除了少部分国家试点的修复场地之外,这些被修复的场地主要位于老城区的中心地段。房地产开发价值相对较高,并且由工业用地转变为城市建设用地后产生了良好的溢价收益,场地修复费用仅占溢价收益的小部分,因此,场地修复工作往往在商业利益的作用下自发运行。
当前我国在矿山和农田污染场地修复方面开展的项目相对较少,但是在当前城市内部污染场地已经得到基本控制的情况下,对矿山和农田的修复必然会逐渐提上日程。就修复资金机制来说,由于在矿产开发时,已经提取了矿山修复保证金的费用,可以作为矿山修复的一个来源,但对于年代久远的废弃矿山和无主矿山的修复还依赖于财政的投入。
农田由于其本身经济产出十分有限,目前农田污染的治理费用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拨款,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治理费用进行了明确规定,提出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在财政预算工作中对这部分资金进行合理安排,借以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加强生活污水和废弃物处理工作,促使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等情况得到了改善。
4 当前我国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现阶段对我国污染场地治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可以发现,我国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是法律法规缺失。土壤污染防治和修复法规缺失,土壤污染的法律责任主体以及污染者在治理过程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问题尚未得到明确的限定,严重局限了土壤修复产业的顺利发展。
二是资金渠道单一。土壤修复项目资金以政府支持为主,造成资金缺口较大,在缺乏稳定资金投入和技术投入的情况下无法在短期内取得良好发展成效。
5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的经济政策建议
对于目前面临的污染场地修复中存在的问题,从经济政策的角度提出以下3个方面政策建议。
5.1 建立多资金来源的“土壤污染治理基金”
“土壤污染治理基金”的建立应该由政府部门牵头,探索多渠道资金来源,如中央财政划拨专项资金、结合土壤污染情况向企业增收差异性的附加税;地方政府实施配套投资;向加工或者消费含有持久性污染物品的企业或者个人征收相应的消费税;由污染场地的责任主体承担部分治理和修复费用;向固体废弃物持有者征收差别化费用;向土壤修复企业征收一定比例的税费;向土地修复过程中出现的增值出售盈利征收相应税费。
5.2 出台财税政策为土壤污染治理提供良好的支持
基于当前我国土壤污染治理的实际情况,要想进一步提升治理水平,还应该针对具体的问题出台适用性较强的财税政策。其一,针对直接造成场地污染的企业应该征收一定的污染附加费;其二,向加工或者使用含有持久性污染物品的企业或者个人征收相关消费税;其三,对于间接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征收低水平的污染附加税;其四,向从国外进口有害固体废弃物的企业或者个人征收一定的环境税;其五,对积极从事污染治理和修复工作的相P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或减免政策支持。这样政府部门结合上述5点制定科学合理的税收标准,能够为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的优化提供良好的支持。
5.3 加大PPP模式推广力度,积极引入民间资本
PPP模式具体可以称之为“政府-企业-合作”模式。政府和企业双方建立相应的合资公司,来组织开展经济合作,并且企业在政府部门的支持下获得相关项目的长期特许经营权或者项目收益全,而政府部门借助企业的配合也应该积极引入更为专业、先进的技术和资源,进而促使场地污染和土壤修复治理工作取得良好的发展成效。例如:我国政府在湖南湘潭的重金属污染整治工作中就尝试引入了PPP模式,促使政府部门与土壤污染治理企业永清集团进行合作,共同成立了合资公司,促使工业场地污染治理和土壤修复工作得到顺利推进。在完成修复工作后还将原污染工业场地打造成为多功能的生态新城,永清集团在土地交易盈利中获得了丰厚的治理收益。
参考文献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以非粘土材料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具有节能、利废、节土、轻质、高强等性能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革节能办)具体负责本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从化市、增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工商、财政、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粘土类烧结实心砖、粘土类烧结空心砖、粘土类烧结多孔砖(以下统称粘土砖)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墙体材料。观有的粘土砖厂和粘土砖生产线,应当停止生产粘土砖。其中,在从化市、增城市辖区内生产、经营和使用烧结空心砖、烧结多孔砖的,可延迟至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十八个月后停止相关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
第六条生产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坚持节约土地资源、节约能源、合理利用废渣的原则,满足建筑结构、使用功能和建筑节能的要求,积极采用国内、国际先进技术标准,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质量、生产规模和技术水平。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推荐、限制和禁止生产、使用的墙体材料目录,逐步建立和完善墙体材料生产及应用技术标准体系。
第七条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及墙材革新的有关规定,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经检验合格;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第八条墙体材料以新型墙体材料名义销售、使用的,应当取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需要进行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的,由生产企业向市墙革节能办提出申请,并提供检测报告、产品标准和营业执照等资料。市墙革节能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确认工作。
第九条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其产品符合税收减免优惠条件的,经市墙革节能办初审后,报省资源综合利用部门认定。获认定的企业可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第十条推广应用轻质、高强、节能、隔热的墙体材料。总高度为十二层(含十二层)以上的建筑工程的非承重墙,不得使用每立方米重量超过1400公斤的墙体材料。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选用粘土砖或其他已被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选用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在图纸上标明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品种、规格、性能指标和施工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的墙体工程标准要求以及省、市的有关规程、规定进行施工。
每批新型墙体材料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当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规定、标准、设计文件对墙体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建设工程所选用的墙体材料,应当经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签名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市墙革节能办和有关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使用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列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建筑修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粘土砖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在建筑物中使用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按已建成墙体面积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在构筑物中使用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或施工单位处以每个标准砖0.2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不超过3万元;
(三)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粘土砖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单位或个人处以每个标准砖0.20元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四)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粘土砖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同时违反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农业生态保护区有关管理规定的,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设计单位不按照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进行墙体工程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施工单位未对墙体材料进行检验或使用不合格的墙体材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八)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墙体材料按照合格签字同意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委托市墙革节能办行使。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机构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