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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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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

第1篇: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范文

一、我市农民工基本情况

目前,我市辖8 区10 县(市),199 个乡镇,1902 个行政村,农业人口总数为510 .5 万人,其中农村劳动力人口数为246.2万人,富余劳动力130 万人,占农村劳动力的52.8 % , 20__年实现打工收入62亿元。据有关部门调查,每年在我市就业或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大约在95万人,随季节性变化,进城农民工数量变化很大。一般情况下,年初就业人数在37万人左右,从3 月份开始,人员呈逐月增加趋势,7月至10月达到85万人的最高峰,随着天气转冷,11 月至12 月呈逐月减少趋势。从就业类别看,在建筑业、餐饮业和社会服务行业相对稳定的约35.6万人,占进城农民工的37.5% ,以打零为主的灵活就业农民工约59.3万人,占进城农民工的62.5%。

20__年,据对5.7 万名进城农民工的抽样调查显示,进城农民工呈现“三低”特征:一是平均年龄低,40岁以下的青壮年人数为5.1万人,占87.9% ;二是受教育程度偏低,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4.3万人,占进城农民工的75.3% ; 三是劳动技能普遍较低,普工和力工4.8万人,占进城农民工的84.6 % ,而技工只有0.9万人,占进城农民工的15.4%。

二、我市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虽然农民工为城市发展作出很大的贡献,但这个群体的正当权益却屡遭侵犯,由此引发的劳资冲突等社会问题,日渐形成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消极因素。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工作环境差,劳动保护缺乏。农民工在城市大多从事的是那些脏、累、难、险的工作,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劳动条件差,缺乏起码的劳动保护。工伤、职业病和自然疾病对农民工的健康构成了很大威胁。

第二,工资待遇低。由于我国在制度上将农村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分割成二元劳动力市场现状的存在,农民工和城市居民所享受到的待遇是不同的。受自身素质限制,农民工只能从事那些就业门槛较低、劳动强度大、工资水平低的工作。

第三,社会保障权利缺失。农民工作为非城市居民,城市职工普遍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等社会保险,大多数农民工则不享有,他们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而且当农民工在城市就业、生活遭遇风险与困难时,也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他们提供援助和保护。

第四,合同签订率低。一些企业为减少企业成本,通常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普遍,发生劳动纠纷后,调查取证比较困难。当遭遇工伤时,农民工往往是“责任自负”。

三、我市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立法的特点

针对农民工在培训就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面临的问题,为了让农民工享受和城市劳动者一样的平等待遇,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在国家目前还没有保护进城农民工群体权益专门立法的情况下,我市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立法工作,先后起草并以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形式出台了《__市城镇基本医疗暂行办法》、《__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障办法》、《__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暂行办法》、《__市失业保险办法》、《__市职业介绍和劳动用工条例》,建立起了我市“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农民自主”的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

我市建立的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有效解决了政府和社会关注、农民工关心的就业培训、医疗保险及子女入学等问题,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城乡一体化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以及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市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针对农民工就业难和文化素质较低问题,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了农民工就业扶持与职业培训制度。《__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障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就业培训和就业介绍工作的领导,在财政中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介绍工作。劳动部门、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等服务。

(二)针对农民工工作、生活环境恶劣、工资待遇低等问题,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了农民工工作保障制度。一是加强劳务合同的监督管理。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应依法订立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政府部门加强对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二是改善农民工生活和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为农民工提供饮食或者安排宿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和安全条件。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农民工,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三是加强对农民工工作时间的管理。用人单位安排农 民工的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8小时,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农民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四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推行建设领域信用制度、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

(三)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险、福利权利普遍缺失问题,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了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一是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二是将农民工纳入城镇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使医疗保险惠及到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更多社会群体,农民工真正做到病有所医。三是建立了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鼓励农民合同制工人自愿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农民工可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待遇。四是逐步建立适合不稳定就业农民工特点的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农村社会保险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接轨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四)针对农民工看病就医难和子女就学难等问题,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医疗卫生部门对雇佣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企业加强公共卫生检查。明确教育部门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积极扶持民办农民工学校,在办学场地、教学设备和办公经费等方面给予帮助。

(五)规定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上述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农民工权益保障配套规定,进一步充实完善了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如,市劳动局制定了《__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市教育局出台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优惠政策,市司法局出台了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措施等。

四、我市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立法取得的社会效果

我市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的建立,在我省、全国都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效果:

一是营造了全社会共同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通过以立法形式建立权益保障机制,强力推进农民工维权工作,社会各方面都逐步树立起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二是各级政府每年要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了一定的农民培训专项经费,并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培训,支持企业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岗前培训。20__年至20__年培训农民工103.39万人,20__年培训农民工35万人。三是进一步加强了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不断完善全市职业就业服务机构,由原来51家增加到目前的79家;市区内成立了73个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站,20__年安排农民工就业89万人;加强了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工作,20__年我市招用农民工的建筑项目475个,招用农民工6.7万人,用工备案2.3万人,用工备案率34.3%。20__年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用人单位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70%以上,建筑领域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95%;20__年共累计举办农民工招聘洽谈会991次,提供岗位97903个,签订意向性协议72405人;积极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全市认定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基地25家,20__年培训农民工92140人,全市(含县)拨付培训补贴1162.645万元。四是全市建立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颁布了最低工资标准,防止了农民工工资拖欠,为农民工追讨工资。20__年底,累计收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47630.05万元,累计启动返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2,3012万元。,20__年为9209名农民工追讨工资3274.69万元,20__年1-9月为4185名农民工追讨工资1874.79万元,五是推进了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工作。截止目前,20__年市内就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增加到18万人,参保率为98.18%;参加医疗保险人500人。六是有效处置劳务纠纷,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20__年,立案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62件,协调处理欠薪举报案件100件,涉及金额926.8万元。七是农民工职业安全教育和疫病防控工作得到加强,农民工居住条件得到改善。突出抓好农民工职业安全教育,共举办16期培训班,培训1060人;有关单位定期开展农民工健康教育,投入75万元,对持有《婚育证明》已婚妇女免费发放《服务证》;着手建设__市农民工安居社区,并在哈开发区建设了1万平方米的农民工公寓。八是改善了农民工子女教育条件。在市城区412所公办中小校中,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有396所,占96.1%。20__年,计划保障5.5万名农民工子女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免收农民工子女借读费和其他杂费,20__年上半年,免收41755人,费用达1043万元;对6000名困难人员给予助学金资助,费用达148万元。并在南岗区成立了农民工小学。

四、我市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立法的启示

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需要我们立法工作者更加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我市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立法在这方面做了很好的探索,农民工权益保障立法工作应当继续关注:

(一)探索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应当放松原有的户籍管制,赋予公民尤其是农民工的迁徙自由。可以按照国际通行的按照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以职业来划分职业人口和非职业人口,改变农民工的社会地位,营造农村人、城市人身份平等的价值观念。

(二)完善《劳动法》的配套法规建设。以《劳动法》为核心,借鉴国外经验,加快制定各项保护保护劳工的专项法规规章,修订完善配套法规规章,建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律体系”。

(三)改革劳动就业制度。政府统一城乡就业政策,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消除农民工进入城市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建立和完善职业分类制度,实行就业(执业)资格考核和认证制度;加大组织和培训力度,提高农民工素质和职业技能。

第2篇: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范文

关键词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困境

虽然我国法律援助概念于1994年才出现,且在2003年才出善的《法律援助条例》,但在我国当下农民工维权领域,法律援助早已成为这其中使用最为频繁的农民工维权手段。自《法律援助条例》出台至今已经有15个年头,这15年间《法律援助条例》在农民工维权领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同时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运行中的很多问题也由此不断暴露出来,立法层次不高、保障措施不到位、法律援助范围狭小、便利性不足等问题都属于这其中的代表,而这些问题也都直接影响着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进一步发展,而为了设法破解这一农民工法律援助面临的发展难题,正是本文就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制度困境及解决路径展开具体研究的原因所在。

一、农民工法律援助概述

(一)农民工法律援助概念

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期的一个特殊称谓,在我国城市化发展中,实现了农村劳动人口向城镇转移,这也与我国传统户籍管理之间产生了矛盾,农民工便是在此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群体。由于在农民工群体中,个体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根据调查显示,我国农民工主要以初中文化为主,再加上收入偏低,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在加上流动性较大,使农民工自身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近年来,农民工拖欠工资现象屡见不鲜,作为建筑行业主体,农民工合法权益必须获得保证,才能保证建筑行业不断向前发展。为此,法律部门对农民工实施法律援助,帮助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法律援助发展过程中,各个国家对其定义有所不同,但是所表达的内容几乎一致,即国家对所有公民共同实施的一种法律权益保障。对于农民工法律援助来说,能涉及到刑事、行政以及民事等方面责任,在刑事方面,主要是对农民工的刑事辩护提供法律援助;在行政上,对农民工因为就业或者工伤等行政诉讼中提供法律援助。在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中,最常见的是民事案件,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索要工资以及工伤索赔,这两点也最受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在法律援助中,对农民工的援助形式有很多,包括咨询、、辩护等,除了法律条文中规定的援助方式之外,在实际援助中还可以进行法律文书工作以及非诉讼调节等。可以说我国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措施并不死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适当变动,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成因

1.农民工数量不断在增加随着我国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这一观念在农民生活中也是有所体现。几年来,我国农民群众不再单单依靠种植土地来维持生活,为了让生活质量得到进一步提升,越来越多农村青壮年利用闲暇时光来到城市中打拼,加入了农民工行列。根据我国统计局数据统计,2013年我国农民工总数已经达到了2.69亿人,在这其中,外出农民工占据60%。2013年之后,我国改革开放的成绩越来越明显,有效促进了城市化进程,从而导致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开始向城镇转移,使农民工数量逐渐增多。2.农民工合法权益侵害现象过于普遍对于这种农民工权益侵害现象的普及,主要受没有签署正规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的不按时发放的影响。其中,对于没有签署正规劳动合同来说,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关系最重要依据,也是侵害发生之后保证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建筑企业将农民工当做临时工作者,为了节省开支,增加企业利润,并为与农民工签署劳动合同,导致农民工在工作过程中生命财产安全始终得不到有效保障。有些建筑企业虽然与农民工签署了劳动合同,但合同内容并不规范,存在很多漏洞,对农民工一方利益保障极为不利;而对于农民工工资的不按时发放来说,劳动报酬发放是每个企业对员工最初的承诺,也是企业应尽义务,对于农民工来说,劳动报酬是他们存在价值的根本体现,也是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之一。但在实际情况中,企业并未按照相关要求给农民工支付报酬,使得农民工出现巨大生活困难和生活压力,并且经常出现拖欠工资以及克扣工资现象。

(三)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必要性

1.是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对于我国农民工来说,是在改革开放和工业化进程中出现的一个新立军,如果国家能够了解他们在主观上是否与城市相融合,并对他们在城市中生活情况进行分析,对于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我国社会健康和谐发展。由于农民工整体文化程度较低,主要从事体力工作,而且在公众决策过程中没有话语权,因此,这也导致了农民工利益容易受到社会忽视。因此,通过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来维护农民工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具有重要社会意义,能够保证我国社会统一、和谐向前发展,降低贫富差距,实现人人平等。2.是实现司法平等和公平社会的重要手段农民工在我国人口总数中占有很大比重,而且在社会发展中一直处于底层位置。因为法律援助的实施建立,不仅让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了保障,还提升了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这也能够体现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准则,也保障了农民工不再受经济困难等因素影响。另外,在农民工诉讼过程中,可以通过减免相关诉讼费用进行程序诉讼,获得每位公民都应该有的法律保障和服务,确保法律对诉讼判决保持公正。3.是公平社会的重要表现之一站在公平角度来说,建立和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有利于农民工与建筑企业在诉讼过程中达到平衡,避避免农民工受到不公平待遇。另外,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改变社会不正之风,加强人权保护,同时为公平和公正创造条件,也有利于很多社会功能的实现,实现社会资源合理分配。利用法律援助,可以将我国社会中阶级对立问题有效解决,将以往不能解决的社会问题编程一种法律问题,通过相关法律规定,实现了社会的稳定,降低因为激烈抗争所引起的不稳定因素。其次,通过法律援助,国家实现了在司法上保持公平公正,保障了农民工权益不受到任何侵害,也让以往司法权益缺陷得到有效弥补。

二、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

在笔者的实际调查中发现,自农民工法律援助开展以来,无数的农民工在法律援助的支持下得以维护自身权利,但很多时候农民工更愿意采用上访、堵路、堵门等非理性方式解决自身问题,而这些便与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有着较为直接的关系,为此笔者结合自身实际调查将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概括为立法层次不高、保障措施不到位、政府各部门缺乏配合、援助范围狭小等四个方面。

(一)立法层次不高

1.《法律援助条例》不完善对于立法层次不高这一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来说,《法律援助条例》不完善是这一困境的具体表现之一。在笔者的研究中发现,《法律援助条例》存在着效力等级不够高的情况,这主要是由于《法律援助条例》本身并不是一部法律,仅仅是一部行政法规,这就使得《法律援助条例》在行政法规的限制下仅能规范行政机关的法律援助职责,而农民工维权中法院、检察院等重要环节往往难以真正发挥《法律援助条例》的效用,这自然使得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难以实现高质量展开。此外,《法律援助条例》本身还存在着条款过于原则、限制较多、缺乏简易程序规定等不足,这些会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展开带来负面影响。2.《法律援助条例》与其他法律法规存在冲突除了《法律援助条例》不完善外,《法律援助条例》与其他法律法规存在冲突也是立法层次不高困境的具体表现之一,这种冲突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法律规范分散于各类行政法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中,不同时期出台的农民工法律援助相关条例自然很容易因此出现彼此之间的冲突问题,2006年颁布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的“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法律援助条例》中“所有的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该提交经济困难证明”便属于这一冲突的最直观体现。此外,我国现行《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为农民工提供农民工法律援助过于复杂,也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深化了这一冲突的严重性。3.专门立法的欠缺对于立法层次不高这一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来说,专门立法的欠缺同样属于这一困境的具体表现,这里的专门立法欠缺指的是我国缺乏一部专门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在笔者的实际调查中发现,我国当下越来越多的人将农民工视作社会发展的过度现象,这种忽视农民工阶层存在的认知就使得很多时候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在实际使用中存在力不从心的问题。

(二)保障措施不到位

1.经费保障问题除了立法层次不高外,保障措施不到位同样属于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而这其中的经费保障问题则属于该困境的具体表现。在笔者的实际调查中发现,我国当下大多数地区的法律援助经费往往没有单独列出农民工法律援助的经费,很多地区甚至存在着不敢进行农民工法律援助宣传的情况,这都是经费保障问题的具体表现。此外,一些地区在经费保障过于欠缺的情况下往往会降低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律师的补贴标准,这就使得很多律师因此入不敷出,由此可见经费保障问题的严重性。2.机构设置问题对于保障措施不到位这一困境来说,结构设置问题也属于其具体组成,这里的机构设置问题指的是我国当下法律援助机构存在的不完善,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不明确、分布不科学、职能不清晰等都属于这一机构设置问题范畴。具体来说,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不明确主要表现为不同地区往往按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等不同单位类型进行法律援助机构管理;而法律援助机构分布不科学则是由于按地域设置法律援助机构的做法不能够满足我国农民工权益维护的需要;而法律援助机构职能不清晰则是由于我国很多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同时承担监督者与实施者的任务,这自然使得农民工法律援助难以高质量进行。3.人员保障问题除了上述几方面外,人员保障问题也需要引起我们重视,这一保障措施不到位困境的组成的出现主要是由于我国当下法律援助机构普遍存在人才缺乏问题所致。相较于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数量的不断提升,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人员培养与引进却较为缓慢,而由于现存的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在整体素质方面也存在诸多不足,这就进一步阻碍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较好展开。

(三)政府各部门缺乏配合

对于政府各部门缺乏配合这一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来说,这一困境的出现主要是由于我国当下政府部门普遍缺乏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重视所致。在具体的农民工法律援助开展中,很多时候法律援助机构只有在公安、检察院、法院、劳动保障、建设、卫生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支持下,才能够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维护,但在笔者的实际调查中发现,我国当下很多政府职能部门认为光凭法律援助部门便能够妥善完成农民工法律援助,这种错误认知自然会导致政府各部门在农民工法律援助中缺乏配合,由此可见这一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所面临困境的严重性。

(四)援助范围狭小

除了上述几方面外,援助范围狭小同样属于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之一,而这一困境的出现主要是由于《法律援助条例》缺乏对“经济困难标准”的具体规定,这就使得很多时候大型城市往往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作为经济困难标准,农民工由此就被标准卡在法律援助之外,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也就无从谈起。此外,由于《法律援助条例》在制定之初便考虑到防止个人滥用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资源,这就使得《法律援助条例》中的规定并不能满足日趋多样化的农民工维权需求,每一个人的法律平等保障也因此无从谈起。

三、近年来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完善的探索

虽然我国当下农民工法律援助在制度方面仍旧存在着诸多困境,但在笔者的实际调查中发现,近年来我国很多地区在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改革领域展开了不少的探索,而这些探索所取得的成果也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多渠道筹集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

对于近年来我国多地在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改革领域展开的探索来说,多渠道筹集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这一成果不得不提。在笔者对我国多地开展的调查中发现,我国当下很多地区由政府出资建立了法律援助基金会,而这类法律援助基金会主要负责的便是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群体性农民工权益侵害案件的法律援助,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因经费短缺导致的农民工法律援助难以较好展开的问题。

(二)全方位强化农民工法律援助协同合作

除了多渠道筹集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外,全方位强化农民工法律援助协同合作同样属于近年来我国多地在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探索中取得的成果。在笔者的实际调查中发现,为了保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较好展开,我国很多地区颁布了专门针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意见,这类意见通过规定人民法院以及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卫生、工商、档案管理等部门大力支持和配合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对接提供了有力支持,很多地区因此在跨地区、跨省市的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取得了较为喜人的成果。

(三)切实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成效

在近年来我国多地开展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探索中,农民工法律援助成效的提高也属于这一成果的具体组成,而这一成果的获得主要是由于我国很多地区建立并落实了法律援助点援制度,这一制度实现了专门的农民工维权接待窗口、法律援助小组的设立,农民工由此就能够得到更为专业、热心的法律援助服务,我国很多地区的重大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解决都少不了这一法律援助点援制度的支持。除了法律援助点援制度外,我国当下很多地区也通过制度的颁布为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了一定优待,深圳市出台的《法律援助八项便民措施》便是这其中的代表,在这一《法律援助八项便民措施》第一条“农民工的法律援助”中,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农民工因工伤赔偿及欠薪纠纷申请法律援助,无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农民工因与用人单位发生群体性劳动争议而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即先行受理申请和指派援助律师,然后指导其补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和案件材料,而这就为农民工法律援助成效的提高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支持。

(四)探索创新农民工法律援助宣传方法

除了上述几方面外,创新农民工法律援助宣传方法同样属于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探索取得的成果之一。在笔者的实际调查中发现,我国当下很多地区的农民工法律援助宣传存在着宣传主体多元化、宣传形式多样化、宣传内容通俗化的特点,而这些特点的出现就标志着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与深度实现了不同程度的提升,越来越多的农民工由此了解、认同法律援助,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展开自然将得到更好支持。

四、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困境的解决路径

结合上文内容我们能够较为直观且深入的了解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现状,而为了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制度困境,笔者将在下文中结合相关文献资料与近年来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探索取得的成果,就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强化农民工法律援助保障措施、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配合机制、落实农民工法律援助便民措施等四方面路径展开具体论述。

(一)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法律法规

1.修改完善《法律援助条例》想要保证我国当下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困境实现根本性解决,《法律援助条例》中存在的诸多不足就需要首先予以得到修改,由此实现的《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完善,就将保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更好发挥自身效用。想要实现《法律援助条例》的修改完善,我们就必须从实现用工制度的规范、落实同工同酬、缩减诉讼环节三方面入手。对于实现用工制度的规范来说,这主要是针对我国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而提出的,而由此实现的违法用工惩罚力度加大,就能够保证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提升,农民工法律援助也将实现更好展开;而对于落实同工同酬来说,这一建议的提出主要是为了杜绝户籍、身份对法律援助开展带来的影响,跨地区的农民工法律援助也将由此真正成为现实;而对于缩减诉讼环节来说,这一环节的缩减需要通过修改《法律援助条例》实现,即在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中采用仲裁、诉讼选择制度,这样最终执行到位的时间就将得以较好赢得。2.出台《法律援助法》除了修改完善《法律援助条例》外,想要实现农民工法律援助法律法规的完善,我国还必须尽快出台《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条例》的出台已经有15个年头,而随着我国法律援助实践经验、理论研究的丰富成果取得,我国《法律援助法》的出台时机已经成熟,而如果《法律援助法》能够真正得以出台,《法律援助条例》中存在的诸多不足之处就将在《法律援助法》的支持下得以解决,农民工法律援助相关条例彼此之间的冲突问题也将由此实现根除。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保证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开展更具针对性,在我国《法律援助法》出台后,各地区还应结合自身实际依据《法律援助法》制定更加具体、详细的地方性农民工法律援助法规,这样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就将实现进一步规范,我国也将由此形成完善、科学的农民工法律援助体系。

(二)强化农民工法律援助保障措施

1.机构设置保障想要顺利实现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困境的解决,农民工法律援助保障措施的强化自然必不可少,而这其中的机构设置保障就必须得到我们重视。所谓机构设置保障,就是通过支持力度的加强保证我国各地区法律援助机构都能够较好承担咨询、接待和案件承办等职责,农民工不管身处何处都将由此得到最为便利的法律援助服务,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整体水平自然将实现长足提升。值得注意的是,想要保证机构设置保障顺利实现,我国政府还必须实现法律援助管理机构与法律援助实施机构的职能分离,并结合地区总人口进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配备,这样才能够为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困境的解决提供更有力支持。2.经费投入保障结合上文内容我们较为直观了解了我国当下农民工法律援助存在的经费缺乏问题,而想要解决这一问题实现经费投入的保障,结合我国国情实际,笔者认为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最为实际,我国当下很多地区建设的法律援助基金会,便是这一经费投入保障可以采取的策略。此外,为了保证经费的投入能够真正实现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更好展开,适当提高律师办案补贴标准也需要得以落实,这样才能够保证律师拥有较高的办案积极性。值得注意的是,在必要时地方政府还可以设法争取外国资金的支持,通过国际间的合作,农民工法律援助就将获得更为有力的支持。3.队伍建设保障除了上述几方面外,队伍建设保障同样需要引起我们重视,而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建设发展公职律师队伍都属于这一队伍建设保障实现中需要具体应用的措施。其中,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队伍建设需要通过社会中的优秀人才引进与大力开展相关培训实现,法律援助部门同时也需要落实责任制度与激励制度,这样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才能够由此得以较好提升;而对于建设发展公职律师队伍来说,这一队伍的建设指的是通过聘用关系建立一支专门服务于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律师队伍,这样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针对性与专业性就将的实现较好提升。

(三)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配合机制

1.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各部门的协作机制想要根除我国当下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困境,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各部门的协作机制必须得到我们的重视,结合上文内容我们能够较为深入了解到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具备的多部门配合性,为此笔者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实现彼此协作的增强,由此实现的法院放宽对农民工硬性要求、仲裁机构减轻农民工负担、公安部门加大对恶意欠薪逃逸企业主追查力度,就将保证法律援助更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2.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异地协作机制考虑到农民工的外来特性,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异地调查取证、送达材料也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而为了实现不同地区法律援助机构的高质量协作,我国政府就必须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民工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这样我国当下农民工法律援助异地协作的乱象就将实现根除,农民工也将由此获得更为周到的法律援助。

(四)落实农民工法律援助便民措施

1.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宣传想要保证法律援助更好服务于农民工,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宣传也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受自身学历影响,我国大部分农民工存在着法律知识缺乏、法治意识淡薄的问题,而这一问题也正是农民工合法权益频频遭受侵害的原因。为此笔者建议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这一教育必须与农民工的日常工作、生活紧密结合,并采用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形式,这样法律援助才能够更好服务于农民工。值得注意的是,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宣传应主要围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与农民工切实相关的法律法规展开。2.放宽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门槛由于我国当下施行的《法律援助法》应用中存在一定门槛,这就使得很多时候农民工被隔绝在法律援助的门槛之外,为此我国政府就必须放宽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门槛,这样才能够保证农民工这一社会弱势群体更好接受法律援助的服务。此外,农民工相关的案件最好能够实现免予经济困难审查,这样就能够保证更多农民工得到法律援助,农民工法律援助所面临的制度困境也将由此实现顺利解决。

五、结论

第3篇: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范文

【论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劳动力市场化调节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速度不断提高,"农民工"这个新型社会群体在城市建设及城镇企业的发展等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他们的合法权益却常常难以得到保障。这些问题的日趋严重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文章从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方面进行有益的探讨。

众所周知,农民工这个新型社会群体从20世纪90年代出现以来,在减少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市建设及城镇企业的发展等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他们在政治参与、社会保险、生活居住、业余文化和子女教育等诸多方面的合法权益却常常难以得到保障,这些问题的日趋严重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理论界也为此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讨。

一、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屡遭侵权的事实

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从根本的内容上来说在于农民工工资即劳动报酬的保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作用日益彰显,传统管理体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乡隔离模式下的许多制度仍阻碍着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有效地保护。由于历史及制度形成的城乡差别,农民与城镇居民差距显著。与这两个群体相比,由农村进城务工的农民则形成了一个相对庞大的"中间阶级"。

据农业部统计,2003年全年外出的务工农民已接近1亿人次,广东省2002年一份统计资料显示,农民工对全省GDP增长贡献率高达25%以上。随着农民工人数的增加,近年来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还是日益突出,主要问题有:(1)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据国家有关部门的一项调查表明,72.5%的民工工资遭到不同程度的拖欠,全国拖欠民工工资达1000亿元左右;(2)生产条件差,劳动保护措施不力。多数用工单位为农民工提供的住宿条件拥挤、脏乱、不通风,根本达不到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要求;(3)超时工作或加班得不到应有报酬,一些农民工因长时间超负荷劳动而致病;(4)社会保障程度低。一些企业对社会保障工作态度消极甚至有抵触情绪,通常以员工流动性大、农民工不愿投保等为借口,少报、瞒报用工人数或工资总额,以达到少缴社会保险金目的。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全国农民工的参保率不足40%。此外,农民工在城市就业成本、子女在城市的入学等方面也都存在很大问题。

2003年10月总理在视察三峡工程途中亲自替民工讨债,之后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场清欠农民工工资的风暴。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为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公司将被处以相当于拖欠额25%的罚款,并将这些公司驱逐出当地建筑市场,结果2003年在8.85亿美元拖欠款中,90%已经得到偿付。天津市于2004年4月实施了《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在天津市施工企业务工的农民工,全部实行月支付、季结算的工资制度,施工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抵付。建设部出台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按照这一管理办法,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要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财政部下发文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就业的不合理收费,包括取消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借读费等。

虽然这些关于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政策,从本质上也体现了政府的责任,这些政策、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也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从长远看、从法治社会的要求看,这种行政手段对解决此类问题并没有长效性,更无法解决涉及到行政官员个人或者所在部门的道德风险问题。作者从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社会历史原因

农民工是我国由传统农业国向现代化工业国转变过渡时期的一个特殊现象。一方面,传统农业积聚了大量的社会生产力,现代农业又排斥大量的农村劳动力,造成农村劳动力严重剩余;另一方面,现代工业的发展需要大批劳动力,导致农业劳动力逐渐参与到现代工业中。在这种转变中,我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使农民工权益保护比较困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农民文化素质相对比较低,传统观念强,现代法制观念淡薄

中国的基层社会,尤其是乡村社会,至今基本上仍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们长期在一个地方或者同一个单位生活,形成了各种相互牵连,相互依存的社会关系。人们不愿意为了一般的权利纠纷而严格依法处理,伤及这种社会关系,倒是愿意放弃一些权利,赢得一些情理,以改善同周围的社会关系。农民工的这种传统意识和较低的文化素质,使适应工业社会需要的现代法治观念极难为他们所接受。这样,走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农民工既不能以传统方式保护好自身利益,也不能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2.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

传统户籍固定制度使农民工很难取得城镇居民资格。在这种条件下,许多面向城镇居民的优惠政策农民工无法享有,农民工无论在城市居留多久都无法改变他们的城市流动人口的地位。相反,城市劳动力很大一部分人和城市政府反对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入而对他们采取歧视性政策,因为过量的农村劳动力的流入,对城市劳动力就业和城市政府管理均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和困难。

3.农民工的无组织性

如果农民散落在城市而没有自己的组织,成为流民,他们是没有发言权的。从流民角度而言,他们的利益无法"自致其上";从国家的角度出发,也因为他们没有组织,无法对他们进行有序的组织化管理。

(二)经济原因

在城乡互动关系中,劳动力受客观经济规律作用自由流动时,有几种可能的情况:

1.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各种待遇基本相当

城乡居民间的对流保持一种动态平衡;如作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美、法等国家对农业大量补贴,农业投资收益与工业基本相当,农民待遇与产业工人基本相当,人员对流保持着一种动态的平衡。

2.农村居民待遇优于城镇居民,劳动力由城镇流向乡村

这一般只是特例。如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我国煤炭行业整体亏损,一部分矿工回流到农村当农民。

3.城镇居民的待遇优于农村居民,劳动力由乡村流向城镇

这种现象十分普遍,是工业化国家的必经之路。在我国城乡对比中,农村远比城镇差。特别是近几年农产品价格低,农业增收十分困难,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无论是速度还是规模都有很大变化,农民工数量不断增加。

(三)政策原因

1.漏洞百出的社会保障政策

农民工在城市中的边缘性社会地位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严重滞后息息相关。尽管国家为了保护劳动,通过《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了企业的行为,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但是,没有城市户口的农民工,就不能平等地享受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是城市职工,就不能平等地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待遇。正是这些结构性的制度安排,使农民工处于城市社会的底层而成为边缘群体,也正是这种边缘性的社会地位使其难以享受社会保障权益。农民工的工资没有保障、安全工作条件没有保障、疾病工伤治疗没有保障、福利没有保障、养老没有保障、子女的教育没有保障。对广大的农民工而言,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存在巨大的漏洞,这些漏洞使得少数不法企业肆无忌惮地侵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力不从心的法律援助政策

官本位的传统思想在中国根深蒂固,政府对社会的管理理念还停留在单纯的管理上,服务的观念,尤其是为农民工服务的观念还没有形成,这种观念的缺位不可避免地反映到政府的社会管理政策上来。比如,在外来人口的法规管理问题上,目前的法规过于繁琐,如北京要求"五证齐全"缺一不可,法规"过量"使得多数农民工不可避免地成了违规者。所以,相当多的学者认为法规数量少但能更好地得到执行,比法规数量多而得不到执行或者很少有人执行的情况要好得多。此外调查数据表明,大约每四个农民工中就有一个拿不到工资,或者被拖欠,问题确实异常严重。可能人们会觉得奇怪,为什么被克扣工资的农民工不运用法律手段告雇主,而宁愿采取个人报复、私了的方式呢?这显然与农民工受教育程度低,不懂法有关系。但是当农民工的利益受到侵犯时,我们的管理部门都干什么去了呢?对比城市管理人员对农民工罚款的"主动性",我们就可以明显地意识到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和国家法规政策的缺位。

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害情况严重,需要进行全方位的保护,不仅需要提高农民工自身的素质和法律意识,加强农民工的组织性;而且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和推进制度改革。

三、农民工劳动权益进行保护的对策

(一)法律保护措施

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一方面是要提高农民地位,促进农民工的合理流动,减少城镇压力;另一方面是要改革不合理的具体制度,消除城镇对农民的不合理壁垒。同时,根据中国现实条件有针对性地从法律角度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也是必要的。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现行法律法规的调控并不是一片空白:既有适用于全国的《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也有劳动部门制定的专门针对农民工的各种规章等。由于以劳动法为核心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是针对一般劳动关系而设立的,具有一般代表性,是劳工权益保障的一般性标准,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特殊性缺乏针对性。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专门针对农民工的劳动法律体系,以确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配套措施的改革

对农民工的保护只是一个浅层面上的问题,要真正保护好农民工的权益,必须提高农民的地位,保护好农民的利益。如前所述,城镇只有提高高于农民的待遇才能吸引农民工入城,同时城镇的发展也必须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反之,农村政策不合理,农民不合理地流向城镇,不但增加城镇的压力,而且农民工权益保护也将是空谈。因此,对农村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取消一切不合理的收费;(2)控制农民生产资料价格,对农资生产部门进行扶持;(3)鼓励农业产业化、规模化,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4)减少农业管理成本,加强农业服务。值得一提的是,这些措施只能以立法的形式通过宏观调控予以实现。着力发挥基层政府的服务功能,限制缩小其管理功能,农业才可能按市场要求合理布局,真正向现代农业方向迈进。同时,国家也要改革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各项不合理的制度,城市必须取消对农民工的不合理的限制,禁止对农民工的歧视性待遇。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规定政府部门应设立工资保障准备金制度,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用人单位加以罚款;增加程序性的规定,使《劳动法》更具操作性;在《劳动法》中对劳动合同进行专章规定,建立保障劳动合同签订的机制,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加强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规定,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使《劳动法》能够更好的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

(四)加大执法力度

在法律相对完善的前提下,公民合法权益得以保障的变化主要取决于法律实施程度,法律实施的越彻底,公民权益越能得到保障。在法治社会中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作为执法机关,法律实施强度不因外部压力或其他因素的变化而有所变化。从目前的法律体系来讲,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关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方面仍存在很多空白,但仍有一些法律、法规的很多规定涉及到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障问题,在这些法律的前提下,即使不对现有的法律进行修改,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仍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因此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大执法力度,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侵犯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加以严惩。否则即使立法者制定再完善的法律,法律也会因无法得到贯彻落实而成为一纸空文。因此城市政府和管理者应当转变观念,既要承认农民工对城市建设做出的巨大贡献,也要对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给予极大的关注,实行积极的农民工管理政策,取消就业歧视,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加强劳动监察部门的职能,在现阶段,更应该对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行业如建筑业等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

(五)建立法律援助机制

农民工是生活在城市的边缘人,是弱势群体,权益受到侵害时很少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这是因为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费时费力,而农民工承受不起这样的折腾。因此应当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如在法院中专门成立审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民事案件的速裁法庭,速裁法庭应当突出一个"快"字,即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做到一个"缓"字,即经仲裁或法庭审理的案件,诉讼费、执行费一律缓缴。在政府部门设立专门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在必要时由政府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工资,再由政府部门向用人单位追偿,这样就能够保证农民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为了降低诉讼成本,像一些事实清楚,争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的情况,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以建议农民工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通过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六)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不仅要治标还要治本,推进制度改革就是一项治本的措施,而且从我国的当前情况来看,制度改革比政策调整与组织重构具有优先的重要地位。在制度上进行有目的的、系统的改革,就会推动各项政策的调整与组织的重构,自然会带来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解决。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消除对农民工,更广义的是农村人口的各种歧视,使农民工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从制度上解决了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那么每个农民工不论从事什么职业,不论居住在何地,不论什么身份,都能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那么农民工在流动过程中就不会遭受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在制度改革中,主要是改革城乡二元结构中的户籍制度,放开中小城市户口,对大城市实行户口准入制度,达到一定标准即可办理入户手续,建立统一、开放的人口管理机制,尽快改变农民工身份转换滞后于职业转换的现状,使农民工真正实现从农民到工人,从农村到城市,从农民到市民的彻底转换,消除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中的制度,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创造平等的制度环境,在就业、社会保障、子女的受教育方面给予农民工与本地居民相同的待遇并实行统一管理。

综上所述,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障需要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努力,如能从以上几个方面入手,各级政府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工作,那么我们的农民工将会受益很大。

参考文献

[1]伍彪.再看老祖宗,法制日报,2003年5月9日第3版.

[2]杨福忠.试论农民工权益保障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和对策,中国工运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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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敦福.城市农民工的边缘地位,青年研究,2000年第9期.

[6]张智勇.户籍制度,农民工就业歧视形成之根源,农村经济,2005年第4期.

[7]张敦福.城市农民工的边缘地位,青年研究,2000年第9期.

[8]李强,唐壮.城市农民工与城市中的非正规就业,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6期.

第4篇: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范文

[关键词]农民工 权益保障 制度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全国13亿人口中农民工就有2亿多,他们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在目前我国城乡二元体制下,如何承接和消化进城农民工群体,是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而紧迫的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也是我国文明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保障农民工权益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1.农民工是推动我国城市化的重要力量

回顾所有发达国家的历史,大部分的发达国家都是通过农民破产来实现工业化国家的。没有这个过程,农业国永远富不起来。城市化的推进也是我国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城市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改革开放之前,我们国家城市只有116个,而现在大、中、小城市有667个。21世纪,我们国家面临的最大问题,一个是城市化问题,一个是“三农”问题。要解决“三农”问题,最可行的出路是通过城市化,也包括小城镇化。到2020年,我们国家的城市规模预计达到1500个,每年的城市化增长率是1.5%,大约有1000万农村人口转移到城市。因此,农民工进城是我国工业化前进道路中的一个必然过程,而且这个过程将经历数十年之久。因此,真正重视农民工基本利益的保障,是促进我国城市化进程顺利推进的重要内容。

2.农民工在城市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大作用

农民工的城市化问题,是无法逆转的历史潮流。这不仅有利于劳动力市场的成熟和发展,更有利于劳动力资源在较大范围内的有效配置。他们在工厂、矿山、建筑和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中担当“主角”,成为促进城市繁荣和发展进程中最活跃、最积极、最有潜力的人力资源,甚至于许多城市人的日常生活几乎到了离不开这些农民工的地步。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民工潮的发生和流动既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农村发展和农民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目标的现实要求。在这样一个客观的历史趋势面前,我们要适应城镇和发达地区的客观需要,在文明城市建设中,使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能够得到社会的关心与公平的对待,消除市民对农民工的偏见,保障农民工群体的基本利益。

3.保障农民工基本权益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如何处理各个社会利益群体关系的和谐,特别是促进农民工与城市中其他社会利益群体的和谐,是衡量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当前,全国上下都在着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民心工程,但在我国城乡二元分割的政策环境下进行的城市建设,无论是在指导思想上,还是在政策选择上,作为城市管理主体的城市政府,还大多从以城市居民为主这一思维逻辑出发,忽略了将农民工群体纳入城市建设的各项工作之中。2006年初,国务院制定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文件,这个文件明确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因此,把解决好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问题摆到重要的位置,让农民工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他们渴望的公平的财富分配和平等的权利分享是实现城乡和谐、工农和谐,最终推进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任务。

二、城市中农民工的生活现状分析

中国经过20多年的经济发展,人均收入有了四倍的增长,然而这部分并不是均匀地分配于所有的中国公民。其中得益最少的就是农民。这已经成为中国进一步发展的重大障碍。

农民工已成为社会阶层中的弱势群体,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心理和经济压力。首先,他们与城市居民身份地位的根本不同,使他们在进入城市之前就已经输在了起跑线上,农民工能够做到的只是被动的接受有限的资源和岗位;其次,由于农村基础教育资源的不足和自身的贫困而缺乏谋生技能,很难为自己创造出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另外政府管理体制落后,社会救助系统疲软等原因,使得农民工进入城市之后,往往面临着务工技能弱、就业难度大、权益保障差、生活质量低、遭遇社会不公平等众多的问题,各方面的权益得不到基本的保障。

在城市,大部分人群参加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形成了初步的社会保障安全网。但在这张安全网中,却很少看到农民工的身影。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份最新调研显示,目前我国农民工参保率普遍偏低――在“五大社会保险”中,除工伤保险已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参加外,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医疗保险的平均参保率为10%左右,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目前仍与绝大多数农民工无缘。

过去许多年中,我国以牺牲农民的利益促进了城市建设的发展,今天我们不应该让这种不合理的情况仍然继续。尊重农民工的劳动,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益,给农民工一个平等的生存条件,是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从制度和机制构建上促进农民工基本利益的保障

在文明社会里,帮助弱者、消除对弱势群体的歧视,运用国家权力切实维护弱者的合法权益,铲除产生不公正待遇的土壤,既是每一个公民的社会责任,更是一个民主政府义不容辞的法定职责。对农民工基本利益保障措施的落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强化政府服务职能

首先,要清理和改变阻碍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政策,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和非农业的转移。

其次,设置管理农民工就业工作的专门机构,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纳入统一规范高效的管理轨道中。整合有关政府机构职能,建立专门的组织、管理、协调农民工的机构或部门,专门负责与农民工相关的技能培训、就业管理及相关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

2.建立和完善以劳动合同管理为中心的企业劳动管理机制

应根据当前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按照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规范企业用工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要求,在法律层面上确定和规范农民工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制定实施细则,严格用工制度,规范劳动关系。实行“凡是用工、务工一律签订合同的用工制度”。

3.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形成健全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

首先要从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定合同抓起,严格把关与监管,探索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基金制度,尤其是建筑行业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出资建立,保障农民工能按时、足额拿到工资。同时,根据农民工的需求与现实条件,按照分类分层保障的原则来提供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逐步形成健全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

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时、足额为务工人员交纳工伤保险费,维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同时,应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为规模就业和职业相对稳定的农民工建立医疗保障。现阶段职业相对稳定、达到政府规定居住年限及有相对固定住所和工作单位的农民工,应纳入所在务工、城镇的养老保险;对流动性较强,但职业比较稳定的正规性用工,应允许其养老金的跨区域流动和养老保险的跨区域接续,对临时性务工人员,可视情况参加原籍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

4.切实加强农民工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农民工进城后都需要一个将原来的知识重新转化和适应新环境的过程。接受一些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和其他的培训,是极为必要的。要切实加大培训经费的投入,应本着“政府拿一点,农民个人拿一点,社会赞助一点”的办法解决培训经费问题。可采取内引外联,内外结合的方式,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农民工的培训工作。

加强对进城农民工的引导和教育,增强他们在城市的生存发展能力,有效提高他们的城市适应性,加快他们融入城市社会的进程。

5.发挥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作用,帮助农民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工会十四大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发(2003)21号文件精神,应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尽快地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农民工入会提供法律依据,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教育、管理和服务,构建一种行之有效的维权协调机制。

建立各类法律援助机构,进一步完善对民工权益的法律援助制度。适当简化手续,有针对性地指导进城务工人员对合法权益的保护,帮助农民工处理劳动争议及企业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为农民工在司法诉讼中提供法律援助。

参考文献:

[1]华建敏:切实加强农民工工作,认真解决农民工问题[N].人民日报,2006,11,08

[2]鲍宗豪:城市文明建设任重道远.人民网.省略 2005,09,14

第5篇: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范文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国、全省、市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围绕铸造法律援助“民心工程”品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社会化这一中心,坚持开展系列维权活动与法律援助工作站点服务相结合的方针,结合本地实际,求结合点,找准突破口,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工作目标:以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为根本要求,以“政府满意,人民欢迎”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法律援助政府职能,拓展法援领域,扩大法援覆盖面,提高法援办案质量,增强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开创法援社会化新局面,推动法援工作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1、积极开展法律援助系列宣传咨询活动

为了满足广大弱势群体的需求,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今年我们将在全市组织开展系列法律援助宣传咨询活动,以满足弱势群体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使法律援助“民心工程”更加深入人心,为构筑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活动内容:

(1)联合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法律援助工作者参与劳动监察部门对建筑行业、民营企业、食品行业等农民工集中的行业的定期执法检查,积极为困难职工进行法律援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深入社区和乡镇,组织老年人、妇女儿童法律维权知识讲座。

(3)组织参加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三月“妇女维权”和“消费者维权”宣传活动;五月《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助残日”宣传活动;六月“青少年儿童维权”宣传活动;九月《法律援助条例》颁布纪念日宣传活动;十月“老年人维权月”宣传活动;十一月“三下乡”宣传活动;十二月“12?4”法制宣传活动。

宣传内容:

《宪法》、《法律援助条例》、《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活动方式:

(1)在区繁华地段设立咨询台,现场发放宣传资料,使群众了解自己的相关权益,知道如何正确维护和行使自己的权利。

(2)组织法律援助工作者、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到活动现场进行法律咨询解答,帮助群众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化解纠纷,平息诉讼,维护社会稳定。

2、大力宣传法律援助制度

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了解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工作动态及与法律援助制度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社会各界对法律援助制度实施的意义、法律援助的方法、方式、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等方面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从而使法律援助这一政府职能得到充分落实。

3、组织开展便民、利民活动

法律援助中心要坚持服务于民、援助为民的指导方针,广泛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进千家万户。第一,公开办事程序,明确援助范围;第二,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和服务承诺制;第三,落实政府责任,提高办事效率,对农民工特别是外出民工,不审查经济条件,当天立案,江天指派办理;第四,对农村开通咨询电话,就近指派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其服务;第五,市区利用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发放经济困难联系卡,困难户持卡即可申请法律援助;第六,公开投诉、监督电话。

三、加强领导,强化落实

1、局党组要对全区法律援助工作认真做好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积极指导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开展好活动,使活动落到实处。

第6篇: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范文

内容摘要:

本文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与原因、必要性及现实意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有利条件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和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农民工,一个不同于而又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群体,具有农民身份的产业工人。他们为城市的繁荣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其固有的经济社会制度,就使得农民工游离于城市和农村之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一个急需破解的难题。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与其原因

(一)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人员大约有1.2亿人,进城农民工约为1亿,长期以来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其社会保障程度较低。一项调查结果表明,到20__年底,中国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分别只有33.7、10.3、21.6、31.8和5.5。而农民工的企业补充保险、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的参保率就更低,分别只有2.9、3.1和5.6[i]。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份最新调研显示,在“五大社会保险”中,已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左右,医疗保险的平均参保率为10左右,此外,绝大多数农民工未参加失业保险,而生育保险农民工也基本未参加[ii]。

除社会保险外,农民工的社会福利也很差,最突出的表现在住房和子女的教育福利等方面;在社会救助方面,现行城镇社会救助体系只覆盖城镇户籍人口,诸如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权益,农民工根本享受不到。

许多地方政府也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一些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如20__年,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农民工应参加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20__年北京市颁布了《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20__年上海市推出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综合保险;20__年成都市下发了《成都市非城镇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农民工可以享受工伤补偿或意外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等几项综合社会保险。然而,在各地制定的法规中,有不少规定的险种不完整,这就很难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同时,由于这些法规和规章的效力层次较低,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二)原因

本文认为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程度低、权利缺失的主要原因可以总结为主客两大因素。

从主观方面来看,首先,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农民工的保护,同时一些政府搞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没有从农民工的真正需要出发,而是为了完成上级政府的规定,层层向企业安排,许多地方政府把养老、失业、医疗三险“捆绑”推行,由于农民工的缴费能力较低,导致参保率较低。其次,大部分的企业雇主对农民工缺乏自觉保护意识,认为支付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加大了企业成本,这就导致他们对农民工参保采取消极应付的行为。最后,由于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其社会保障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自己应有的社会保障权利的缺失。

从客观方面来看,首先,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其相关的体制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利缺失的根本原因,农民工和市民虽然共处一个空间,但二元结构所折射的二元社区导致他们在收入、保障权利等方面存在着很大悬殊。其次,农民工作为一个群体,具有规模庞大、构成复杂及流动性强的特质,对社会保障的需求差异性较大,并且保险基金的区域统筹与农民工的跨省流动存在着冲突,于是导致农民工参保中断、退保现象频繁。

二、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必要性及现实意义

在已有的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研究的文献中,专家学者们普遍认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总结起来无非是从社会整体和农民工个体两个大方面来进行论述的,本文从以下方面进行了概括:

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农民工就可能放弃土地保障,让渡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就可以实现产业化、集约化经营,从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市场经济要求经济活动按市场来运行,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建立一个对所有生活在城镇中的人具有一个公平、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提供了制度保障;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可以提高农民工自身抗风险的能力,这样不仅可以促进农民工的消费行为也可以加大农民工对自身投资的力度,从而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内需;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能够更好地维护农民工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企业的成长发展和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而且如果采取适时有效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保持农民工的人力资源优势,将对我国新型工业化产生积极影响。

从政治稳定和发展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加快城镇化发展的制度保障,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三农”问题的症结主要在于人地矛盾和城乡矛盾,而农民工的形成和发展,实际上为缓解“三农”问题开辟了一条现实之路;农

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是一个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是任何一个崇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必须正视的问题,只有解决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才能体现社会的公正性,体现政府的全民性和公共性;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也是改变二元结构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结构性失衡的需要,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长期目标的必然要求,也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2020年我们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就意味着要把数以亿计的农民转化为市民,只有高度重视维护这些未来城市新市民的权益保障,这一战略目标才会顺利实现。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转型的需要,体现了公平与效率,有利于促进社会的整合和稳定;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衔接,阻碍了农村人口的城市化进程,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农民工进城的保障,也是城市化战略实现的需要;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社会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和谐不仅是人与自然的和谐,更是人与人的和谐、城乡的和谐,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最后,从农民工自身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可以保障农民工基本权益,减轻其心理压力,从而提高农民工的基本生活质量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引导农民工的消费行为,使他们在满足目前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兼顾自己的长远利益;同时,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也是保护农民工中妇女、儿童这种生理与社会双重弱势群体的需要。

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有利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就,这就为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确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有利条件。

首先,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了二十多年,国家财力和政府承受能力已逐步增强。虽然国家还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为全部农民工提供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但是我国已经具备为农民工建立初步社会保障的经济条件。并且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在于制度设计和政策引导,充分调动雇主、企业和农民工等社会资源,过分强调国家财力不足和过高估计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代价是一种思想上的误区,理应将其摒弃。

其次,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治条件也是具备的,宪法赋予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且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写入《宪法》,而农民工作为共和国的公民,理应与市民一样享有对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把改善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创业环境,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研究制定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作为今年政府工作重点来抓。政府应该着手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尤其是一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机制,更好地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道主义精神

再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是一个影响到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利的缺失是社会分配不公的表现,而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为了协调这种不良社会氛围而确立的。国际社会保障协会第28届全球大会《宣言》中指出,为了减少贫困和实现社会融合,必须将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扩大到那些尚未从任何正规社会保障计划中受益的群体,而农民工就是那些尚未从任何正规社会保障计划中受益的群体。如今政府及社会各界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都给予了更大关注。因此,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具备了一定的社会条件。

四、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和对策建议

在已有的研究文献中,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这一问题大家讨论的比较多,分歧也比较大,没能形成相对一致的意见,更没有能为大家基本接受的成熟方案,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把农民工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如张启春认为通过户籍改革将农民工变成城镇居民,进而将其纳入镇社会保障体系或者通过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扩面将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二是建立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如李迎生认为推出相对独立的面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必要的,并提出了建构一种作为过渡形态的“三元社会保障模式”。三是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如杨立雄认为把农民工纳入城镇统一的社会保障体制和参照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新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两种模式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不具备可行性,可行的方案是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加快改革、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在适当时机,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统一接轨。

笔者认为在现阶,由于人口老龄化、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我国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压力也很大;城镇社会保障资金缺口较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不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本来就困难重重的城镇社会保障无疑是雪上加霜。对于第二种方案——建立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这与我国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将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这是与农民工的特点不符的,农民工是新兴的产业工人,已经不同于农民了;此外这种方案也是与我国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加快城市化、现代化发展的目标相背离的。笔者认为现实可行的办法是根据农民工的现实状况和需求,按照多层次、多类型、灵活便捷的原则来提供社会保障,并确保这一制度能使城乡易于接轨。最近劳动保障部课题组在调研报告中也指出,农民工应实行分层分类保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保障目标和政策建议,该课题组的建议在新时期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从农民工的现实状况出发来建立分层分类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从长远讲,就是在保障农民工最低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向保险型社会保障迈进,进而进入福利型社会保障,最终建立城乡高度统一、社会化、法制化、规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在构建过程中要有周详的谋划,仅仅“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更应该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正所谓“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因此本文提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对策建议如下:

1、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只有扫清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障碍因素,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才能迎刃而解。首先,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取消针对农民工制定的限制性就业政策,逐步改变农民工因为一个户口而丧失社会保障权利的现状。其次,改革劳动用工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的不完善,对不同的劳动力有不同的态度,导致农民工在工资收入、工作分工、子女入学等方面存在着明显歧视。再次,改革土地制度,为了提高农村生产力,释放农村剩余劳动力,必须改革,让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规模化机械化生产,集中土地的可行办法是让土地自由流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用“土地换保障”。

2、加强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尽快制定出一部全国性的《社会保障法》,或针对农民工的综合或单项社会保障的法律与法规,那么制定和实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时就会有法可依。在立法的过程中,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参照国际组织制定的规章和原则,规范和协调社会保障各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保证社会保障制度能被公正、合理、有效地执行,并能达到社会保障的目的。

第7篇: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范文

关键词:农民工;政策选择;社会保障机制

随着农民工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由此引起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的出现,农民工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对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还正视不足,对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机制研究不够。国内学者的研究多集中于具体制度框架的设计和重要性认识层面,未能对农民工的就业特点和迁移动机从体制上进行剖析。本文通过对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归纳及对其成因的分析,试图更好地解释我国在农村经济制度的改革走向和城市化工业化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问题,并初步刻画我国“农民工综合社会保障机制”的政策结构与内涵。

一、农民工就业的特点及迁移动机

“农民工”指户籍身份还是农民、有承包土地,但主要从事非农产业、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本文农民工特指跨地区外出进城务工人员。目前农民工就业有三个突出特点:

(一)就业竞争的弱势群体

他们以初中文化的青壮年为主。据统计,2004年,全国农民工中16~40岁的占84%;初中文化程度的占66%,接受过各种技能培训的仅占24%。可以看出,农民工平均年龄比较轻,总体素质偏低,他们中多数只能从事简单体力劳动,集中分布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劳动环境差、危险性高的劳动岗位。由于就业实力较弱,是工业化竞争中的弱势群体。

(二)“进退自如”的流动特征

由于国家现行的农村政策和个体参与城市竞争的适应性他们大部分不可能安居于城市,其活动的规律以在城乡间双向流动为主。有两种流动形式:一是以年为周期在城乡和地区之间“钟摆式”流动。二是以农业生产季节为周期,利用农闲时间外出的“兼业式”打工。2004年,季节性外出打工的人数约占农民工总量的1/5。

(三)缺乏就业城市的定位性,表现出流动的盲从性

目前,农民外出务工主要还是依托以亲缘、地缘关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社会信息网络。据调查,近九层的农民工通过自发方式外出,有组织外出的仅占12%。靠亲友介绍或帮带为主要途径的自发性外出打工,带有浓厚的传统“帮贫济困”色彩。

处于青壮年的农民工尽管有融入城市的良好愿望,但真正迁移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贫困,增加收入,逐步改变生存现状。据统计,2004年,中部地区外出农民工4728万人,占全国农民工总量的40%;西部地区外出农民工3161万人,占26.7%。中西部地区的打工群体占全国农民工总量的2/3。贫困地区成了城市打工群体的主要来源地。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机制的现状及其成因

农民工作为产业工人的组成部分,其社会保障待遇缺失现象严重。突出表现在:一是医疗、养老保险空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表明,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参保率为10%左右,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为15%左右。目前基本养老保险不能跨地区转移,一些地方已参保的农民工也纷纷退保。二是工伤保险参保率低,伤残医治赔偿困难。据农业部2005年快速调查,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仅为12.9%,农民工面临巨大劳动安全风险,许多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和经济赔偿。三是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基本处于“零启动”状态。四是农民工处在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之外。

究其原因主要是四个:第一、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带有计划经济年代的痕迹,没有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和其他公共服务之内。第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外出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的脱节,返乡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无法接续,削弱了农民工在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第三、现行劳动政策法律不健全、法制不完善,特别是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严重问题。用人单位违法现象普遍存在,有的地方劳动部门执法不严,监察不力,直接怂恿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第四、由于农民工群体的“弱质”特征,在与用工单位的谈判中始终处于从属地位,没有与用人单位讨价还价的资本。

三、农民工社会保障机制的政策选择

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制度缺失是现行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城市政府和用人单位的认识差距以及自身群体素质等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解决我国的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关键在于,建立和实施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机制。其核心是建立战略性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过渡性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保障政策等三大政策支柱。优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改善农民生存环境;强化城乡社会保障政策的兼容性和农民工投保激励,促进农民工的合理流动;保障农民工的就业权利,确定社会保障架构,促进农民工的劳动平等。在这个领域,我国各级政府已经和正在进行了非常有益的探索,各大支柱之间的集成化也在进一步加强。

(一)战略性农村社会保障政策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紧密相连的。战略性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是建立以稳定现行农村基本经济制度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它包括三大要素:经济收入保障、土地保障和公共服务保障。

经济收入保障就是提高农民收入。农民之所以背井离乡外出打工,其原因是农村劳动力的富余和增加家庭收入。经济保障首先要解决农民经济利益。经济是基础。国家税费改革取消了绵延2600多年的农业税,缓解农民的负担,是一条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的路子。同时,政府要加大发展县域经济的力度,加快中小城市和城镇的建设,提供非农就业岗位,鼓励农民就地从事二、三产业,提高农民收入,改善生活环境。

土地保障就是稳定农民的土地关系和利益分配。由于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存在进入城市和退回农村两种可能,因而土地对于农民工具有特别的意义,是他们的生产资料与社会保障“最后防线”。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益,使他们进退有路,有利于降低城市稳定风险和农民进城成本及失业风险,是我国现阶段广大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的重要选择路径。

公共服务保障指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保护农民利益的“安全网”。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中国的特殊国情是城乡差距大、农村人口多,因此,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基础框架应由如下制度组成:以贫困人口为对象的“低保”制度;以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灾民补助等社会救助制度;以城乡统筹为特征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以保护计划生育群众利益为主的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制度。

战略性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三要素中,经济收入保障是基础,土地保障是后盾,公共服务保障是目标。

(二)过渡性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

过渡性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的核心是适应城镇化、工业化和国家长远发展的需要,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适应农民工流动大的特点,使其社会保险权益方便转移接续,并保证其在流动就业过程中社会保障权益不受侵害;从实际出发,坚持低标准准入的原则,实行低费率,个人少缴或不缴。

进城务工人员应与城镇职工一视同仁,享受《劳动法》规定的“五险”。在养老金的模式上,应充分考虑农民工流动频繁的特点,以个人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建立个人账户,全部缴费进入个人账户,不搞社会统筹。养老金模式为“缴费确定性”,未来的待遇取决于个人账户的积累额。个人账户的费用,可以在城市之间和城乡之间自由转移、接续和继承。属于“自我雇佣”的农民工,在投保方式上可以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渠道办理。

在缴费标准上,考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承受力,坚持低标准准入、低缴费率和个人少缴或不缴的“两低一少”原则。低标准准入指农民工的参保缴费工资基数可以略低于城镇职工的平均缴费工资标准;低缴费率指可根据实际情况,缴费比率一定幅度下调,个别险种(如生育、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建立大病医疗保险,提供当期住院医疗保障。适当调整医疗保险的起付线、个人自付比例、等待期、住院押金等方面政策,降低门槛,使农民工更容易享受到有关待遇。建立农民工社会救助制度。由地方财政出资,建立农民工社会救助基金。当农民工遭遇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失业等风险而使生活陷入困境时,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性、一次性的应急救助。

(三)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保障政策

进城务工人员就业保障政策是一种保护性就业政策。它关注就业权利保护,它包含三项基本要素:就业前的平等就业机会权利、就业中的就业条件公平权利、不能就业时的社会保障权利保护。

在就业前的平等就业机会权利保护方面,城市劳动力市场还存在着农民工和城市工人的隔离。因此,逐步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是保护平等就业权利的前提。具体就农民工就业权利保护而言,国家需要保障进城就业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简化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手续;有序推进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定居的条件。

在就业中的就业条件公平权利保护方面,政府的很多就业权益保障措施,如劳动时间长度限制、节假日待遇、最低工资规定、要求参加就业及失业保障等,但劳动权益保护条例的落实方面明显不够。因此,国家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明确牵头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督促检查。

在失业社会保障权利保护方面,国家对失业者或不能就业者提供社会保障。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要健全和执行失业保险制度,建立最低生活标准保障制度以及让农民工进入城市的社会救助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总报告起草组,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总报告(上、下)[J].改革,2006.

2、王美艳.城市外来工的就业与报酬分析[J].学习时报,373期.

3、韩长赋.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农民工问题[N].人民日报,2006.

第8篇: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范文

为了根治欠薪行为,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根治欠薪工作要求,根据《XXXX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关于开展根治欠薪夏季专项行动的通知》(X薪联发〔2019〕7号)文件精神,我市于X月X日至X8月XX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根治薪夏季专项行动,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专项行动任务

    我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联席会议第一时间安排部署了根治欠薪夏季专项行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有针对性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突出重点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实施“三查两清零”,确保政府工程项目无欠薪,达到“冬病夏治”的效果,防止薪隐患累积到年底。(一)对排查发现和投诉举报的欠薪线索建立案件处理合账,发现一起,登记一起,解决一起;(二)对已办结的欠薪案件开展“回头看”,认真复核,确保被拖欠工资确实发放到每个农民工本人手中,做到案了事了;(三)对建设领域工程项目发生欠薪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要查处欠薪把欠薪问题及时解决好,还要对治欠保支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四)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查明违法事实,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符合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列入条件的,特别是移送公安机关的欠薪案件,一个不落,全部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按时推送,实施联合惩戒,达到问责一人警示一批、震慑一片的社会效果。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排查全覆盖,不留死角。结合农民工工资支付季度排查工作,对全市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支付情况进行全面清查,重点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国有企业作为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程项目,有欠薪记录的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了检查。XXXX年X月X日至X月XX日,我市对 XX个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了检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X个,国有企业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的项目X个,其他项目X个。经检查,未发现欠薪情况,也未发生重大违法案件或因欠新被列入“黑名单”的情况。

(二)规范执法程序,健全巡查机制。为规范巡查工作,突出专项行动效果,此次行动在原有的日常巡查机制下,健全了前期摸排梳理、中期现场巡查、后期督促整改机制。建立健全了工作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按照治欠保支工作规定,采取现场询问、资料核实、台账核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全面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花名册更新不及时,台账内容不完善、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等问题,立即要求各项目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检查人员认真填写检查登记表详细记录各项目存在的问题,由联席办、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时限,优化整改方案,确保整改效果发现有涉欠薪的行为立即启动执法办案程序,依法快查快处,确保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三)加大宣传力度,畅通维权渠道。以根治欠薪夏季行动为契机,广泛宣传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发放宣传资料XX余份,现场解答咨询群众XX余人次,增强了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意识,提高了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了关心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畅通劳动者举报投诉渠道,劳动监察维权窗口安排专人负责接待举报投诉事宜,设立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全市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健全农民工维权公示牌制度,切实发挥举报投诉案件联动处理机制。

(四)开展欠薪案件“回头看”。认真复核今年已查办、督办结案的欠薪案件。确保被拖欠工资发放到每个农民工本人,确保欠薪案件惩处到位,做到案了事了。

三、存在问题

(一)建筑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不够规范,农民工维权意识淡薄。部分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资料不完善、用工不规范。部分农民工维权意识差,平时不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发生欠薪投诉甚至不能提供相关工程、业主和施工单位名称。

(二)垫资修建问题。部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拨款,工程未达到要求进度,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工程达到工程款拨付时间节点,但建设单位久拖不结,此期间的所有费用均由施工单位垫付,有不能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风险。

(三)工资结算问题。部分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结算方式为计量计价,工资发放时,因工程质量验收等问题无法及时核定工作量和实际工资金额。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农民工思想和法制教育,引导和规范农民工自觉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完善工程项目宏观治理基础环境;加大项目管理人员业务指导力度,提升项目劳资管理整体水平。

(二)健全制度,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机制。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抓好工程项目审批、资金拨付、施工过程结算等监管,抓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工资、按月足额实名实人发放工资、政府工程项目零欠薪、实名制管理、劳动合同签订等核心措施的落地落实。运用行业监管手段,促进工程款和工资及时结算发放。

(三)完善欠薪预警处理机制和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完善欠薪预警处理机制,按月排查掌握项目和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强化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线索要及时预警并做好案件、事件防范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应急联动机制,核实涉及人数,查明真实诉求对确属欠薪的,要依法从速妥善处理;对不属于欠薪的,要依法做好引导、稳控工作,确保相关问题早发现、早通气、早核实、早处置。涉及欠薪事件信息的上报或通过信息化手段登录、传送、报送等,要按照人社部门核实口径,据实上报或登录、传送、报送加大执法巡查力度,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违法行为,持续推进信用惩戒体系建设,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XXXXXXXXXXXXXXXXXXXXX

2019年X月XX日

根治欠薪夏季行动总结

县农联办: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构建平安崔家头.根据《关于开展根治欠薪夏季行动的通知》的通知(千农联办发〔2019〕07号),结合我镇实际,现将检查结果总结如下:

一、工作措施。

1、强化宣传,营造氛围,抓住时机。在企业召开干部职工大会,大力宣传《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规和规章;同时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帮助农民工学法、懂法,使其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通过正确方式和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营造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2、认真排查,确定执法重点。在广泛宣传发动的基础上我镇组织用工单位开展自查,把用人单位自查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资料送达至用人单位,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对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要制定具体的偿还计划,并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将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理或处罚。在要求用人单位自查的同时,我镇对涉及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摸底,对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梳理,确保真实性。

3、联合执法,确保取得实效。通过广泛宣传发动,用人单位自查自纠和摸底排查之后,将管辖区域内的千凤牧业有限公司、郑平建筑队、隆丰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以及国平果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用人单位及场所进行检查。并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资料、考勤表以及职工工资表进行逐项登记检查,确定单位职工人数及发放工资情况,并深入用人单位走访劳动者,了解劳动者的工资发放周期、数额及是否存在拖欠工资与工资发放相关的问题,掌握了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的实际情况。经核查,宝鸡国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农民工欠薪问题,涉及农民工99人,20余万元,目前正在协调处理当中。我镇其他企业不存在拖欠工资、雇佣童工等违法行为。

4、联系协调,督促发放工资。对于宝鸡国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欠薪问题,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以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镇工会主席、劳动保障协理员、村两委会为成员的专项督查领导小组,多方协调解决此项工作。镇督查小组第一时间携村两委会与相关群众进行沟通,安抚群众情绪,及时收集涉及务工群众欠薪情况和相关佐证资料,并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宝鸡国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此次欠薪问题涉及3个自然村,涉事相关企业由于自身管理问题,公司自身资金短缺,未完全兑付务工群众薪资,发现问题后,镇村两级及时跟进,与企业负责人进行沟通,要求该企业及时兑付拖欠工资。镇政府后期将继续跟进此问题的处理情况,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涉事群众合法权益。

二、存在问题。

1.用人单位疏于管理,农民工维权意识薄弱,劳动合同签订率较底,用人单位未与农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多为口头举证,给维权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2.要进一步加大政府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建立起一个长效的联动机制,从而更好的开展维护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工作。

三、下步打算。

1.要加强法制宣传,增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让用人单位知道签合同和买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规定。

2.要与农民工陈述签订合同和购买保险的好处,多多进行宣传并以实际案例佐证(职工工伤案例效果最好)。

3.要求用人单位新招聘工人时,必须签定劳动合同,解决农民朋友后顾之忧。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切实落实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坚决维护农民工切身利益,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促进镇属企业健康和谐发展。

崔家头镇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3日

根治欠薪夏季行动总结

按照《关于开展根治欠薪夏季行动的通知》(宝民工工资联席办〔2019〕11号)精神,我镇高度重视,结合我镇实际,立即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清查工作。现将总结汇报如下。

一、成立领导机构

按照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我镇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分管副职为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包村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发动各村劳动保障协理员和村级干部切实抓紧该项工作的开展。

二、采取措施

结合我镇实际情况,我镇对涉及的企业、在建和已建施工单位进行逐一排查,做到清查工作责任到人责任到头,发动全镇包村干部、劳动保障协理员和村组干部主动参与到清查工作中来,采取企业主动汇报与群众检举的方式对辖区内的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了认真地清查。同时,进一步开展维护农民工权益政策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企业和经营者的培训教育,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同时指导和帮助农民工知法、学法,通过正确的方式和法律渠道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自查结果

经过周密的部署,对我镇范围内的涉及的在建项目、已建项目逐一排查,经排查我镇实施的项目未发现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根治欠薪夏季行动总结

按照国家、省、市根治欠薪工作要求,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开展根治欠薪夏季行动的通知》(川人社明电〔2019〕7号)文件精神,我市于7月22日至8月26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根治欠薪夏季专项行动,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专项行动任务

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联席会议第一时间安排部署了根治欠薪夏季专项行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有针对性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突出重点,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县(区)、钒钛高新区、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实施“三查两清零”,确保政府工程项目无欠薪,达到“冬病夏治”的效果,防止欠薪隐患累积到年底。一要对排查发现和投诉举报的欠薪线索建立案件处理台账,发现一起,登记一起,解决一起;二要对已办结的欠薪案件开展“回头看”,认真复核,确保被拖欠工资确实发放到每个农民工本人手中,做到案了事了;三要对建设领域工程项目发生欠薪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要查处欠薪,把欠薪问题及时解决好,还要对治欠保支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四要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查明违法事实,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五要对符合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列入条件的,特别是移送公安机关的欠薪案件,一个不落,全部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按时推送,实施联合惩戒,达到问责一人、警示一批、震慑一片的社会效果。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排查全覆盖,不留死角。结合农民工工资支付季度排查工作,对全市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全面清查,重点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国有企业作为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程项目,以及有欠薪记录的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了检查。2019年7月22日至8月26日,我市对102个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了检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40个,国有企业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的项目5个,其他项目57个。经检查,未发现欠薪情况,也未发生重大违法案件或因欠薪被列入“黑名单”的情况。

(二)规范执法程序,健全巡查机制。为规范巡查工作,突出专项行动效果,此次行动在原有的季度巡查机制下,健全了前期摸排梳理、中期现场巡查、后期督促整改机制。建立健全了工作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按照治欠保支工作规定,采取现场询问、资料核实、台账核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全面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花名册更新不及时、台账内容不完善、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等问题,立即要求各项目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检查人员认真填写检查登记表,详细记录各项目存在的问题,由联席办、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时限,优化整改方案,确保整改效果。一旦发现有涉嫌欠薪的行为,立即启动执法办案程序,依法快查快处,确保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三)加大宣传力度,畅通维权渠道。以根治欠薪夏季行动为契机,广泛宣传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现场解答咨询群众500余人次,增强了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意识,提高了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了关心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畅通劳动者举报投诉渠道,劳动监察维权窗口安排专人负责接待举报投诉事宜,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及时受理、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全市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健全农民工维权公示牌制度,切实发挥举报投诉案件联动处理机制。

(四)开展欠薪案件“回头看”。认真复核今年已查办、督办结案的欠薪案件。确保被拖欠工资发放到每个农民工本人,确保欠薪案件惩处到位,做到案了事了。

(五)市级各部门联合对全市建筑工地进行暗访。2019年7月29日—2019年8月5日,市联席办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人社局等部门领导分别带队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项目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及重点案件进行了暗访,检查了各在建项目施工许可、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工资保证金及维权信息公示等各项工资支付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三、存在问题

(一)建筑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不规范,农民工维权意识淡薄。部分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资料不完整、用工不规范。部分农民工维权意识差,平时不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发生欠薪投诉甚至不能提供相关工程名称、业主和施工单位名称。

(二)垫资修建问题。部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拨款,工程未达到要求进度,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工程达到工程款拨付时间节点,但建设单位久拖不结,此期间的所有费用均由施工单位垫付,有不能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风险。

(三)工资结算问题。部分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结算方式为计量计价,工资发放时,因工程质量验收等问题无法及时核定工作量和实际工资金额。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农民工思想和法制教育,引导和规范农民工自觉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改善工程项目宏观治理基础环境;加大项目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指导力度,提升项目劳资管理整体水平。

第9篇: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范文

[关键词]企业 劳动者 权益保护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劳动立法的一个里程碑。该法的颁布和实施直接影响到了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分配,其立法宗旨在于“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企业界对其质疑不断,许多企业采取各种手法和借口来规避劳动合同法,利用种种借口“炒人”,并采取公开或隐藏的手段抵制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导致当前劳动者权益保护仍然存在一定问题。土要包括:

(1)少数企业仍然无视《劳动合同法》

首先、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初,不少企业便采取了突击裁员的做法,使得解除劳动关系数量大幅上升。其次,仍然有少数企业无视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任意克扣、拖欠职工工资、超时加班加点,在一些私营企业,特别是餐饮企业,这种现象比较普遍。同时一些大专院校、医院、驻军以及环卫、物管、保安等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社保参保率普遍较低。更有少数企业为了降低用人成本,设下了”新人换旧人”的陷阱,试用期一满就打发员工走人,这一做法在临近年末的招聘阶段更为多见。

(2)劳动监察力量明显不足,无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捍卫劳动者权益,各地政府责无旁贷,必须继续加大劳动执法力度、曝光严查利欲熏心的企业。但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成倍增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与人民群众利益诉求不相适应。劳动监察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群体性工资投诉事件逐渐增多,此类案件投诉者情绪波动大、拖欠金额多,而拖欠者往往大都无力支付,处理难度较大。再如用工形式的多样和复杂性使劳动监察部门难以打击处理某些劳动违法行为,如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问题、承包和租赁经营问题、促销员、业务员身份问题。牵涉到劳动关系的认定与否。

(3)劳动争议案件激增,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堪负重

《劳动合同法》生效后,随着劳动争议案件的激增,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编制太少,人手紧缺,矛盾凸现。

针对上述现象,各级政府以及司法机关应当切实行动起来,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加强对劳动者就业的权益保护,有力遏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和压缩劳动合同期限的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

加强劳动监察是遏止劳动侵权、劳动违法的重要手段。针对劳动监察任务重、人员少的现实情况。应尽快增加劳动监察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器材,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专业化、常规化,更好地履行监察职责,扩大监察覆盖面。针对国际金融危机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劳动监察部门应当未雨绸缪,提前介入,加强事前防范,及时消除劳资隐患。同时应深入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形势,重点了解受到影响的行业和企业分布情况及其原因,并按企业生产受到影响、实施减员、停发工资、停产停业、破产倒闭等情形分别统计涉及到的企业数量和职工人数,以及对失业返乡的外出务工人员涉及地区及人数进行调查。及时掌握有倒闭迹象、有欠薪逃匿苗头的企业的动态情况,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报告,防范欠薪逃匿案件的发生。

(2)劳动仲裁机构亟须完善

目前劳动仲裁案多人少,城乡劳动者日益增长的维权需求与劳动争议机构处理纠纷能力严重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因此,笔者建议,超常规发展劳动仲裁队伍,积极为仲裁队伍纳入新鲜血液。目前劳动仲裁的问题主要是劳动仲裁行政化太明显,因此,劳动仲裁机构应尽早实施“脱行政化”,尽量成为一个独立的、中立的争议处理部门,而不是劳动行政部门的一个处室。同时,要“不拘一格用人才”,不要把眼光仅仅局限在劳动行政部门内部,而要依靠更为广阔的社会,如启用专家学者作为劳动仲裁员。总的来说,当前劳动争议仲裁遇到不小的困难,必须投入力量,积极为劳动者分忧。同时,推广劳动仲裁派出庭经验,实行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即时调解、当庭结案,以提高运作效率,解决积案问题。 (3)进一步加强各级工会维权服务 切实发挥工会的作用,构筑起工会与企业之间的利益谈判、平衡机制,在单个劳动者不具备足够的谈判地位和谈判力量的时候,工会应该成为劳动者坚实的后盾,以便把写在纸上的劳动权利真正落到实处。中华全国总工会于2008年8月11日V工会法律援助办法),加强了劳动者权益保障功能。加强工会维权能力建设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客观需要。全国各地不少地方立法授予工会劳动监督权,如江苏徐州市率先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该条例针对工会在维权时经常遇到劳资纠纷等问题,赋予工会三项职权:即对违法行为的调查权、处理建议权和披露权。地方法规通过赋予工会监督权,能够保障工会更好地行使劳动者保障职能。

(4)注重劳动者权益的立法保护

应该说,劳动者权益保护一直是我国立法的重要内容,目前已通过了多部重要法律,有效构建了劳动者权益法律保护体系。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仍然有一些不合时宜的法律规定,没有及时修正,仍然有一些重要的劳动者权益立法,没有及时出台。如近年来,就业歧视成为社会热门话题,求职中的性别歧视、乙肝歧视、年龄歧视、学历歧视、地域歧视等案例屡见不鲜,这就要求我们应注重《就业机会平等法》或《反就业歧视法)的立法。

再如部分企业使用的农民工没有按规定参加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相关政策不配套是主要原因。农民工不愿参保,所以也就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从而造成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这就需要尽早出台《社会保险法),规范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

(5)注重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国际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