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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粮食企业;会计核算;会计基础工作
武冈市粮食企业在2004年改制前有9家购销企业及6家经营性企业,执行的是《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财会人员共有50多人,绝大部分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在粮食企业改制后,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性企业全部注销。通过清产核资、资产重组等程序,重新组建了一家独立核算的国有控股企业———湖南云山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承担国家粮食政策性业务、地方储备粮收储轮换任务及企业自主经营粮油业务,财务人员3人。改制后粮食企业的财会人员或改行另谋出路,或通过竞聘到其他行业,也有的选择在民营粮食企业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粮食财会队伍人数锐减。由于企业改制后遗留问题很多,解决起来耗时费力,有些问题悬而未决,引起改制职工情绪波动,问题反弹。因此,一段时期对会计工作疏于管理,会计基础工作出现滑坡现象。通过对全市国有控股企业及菁芗米业、云峰米厂、月光岭加工厂等民营粮食企业会计工作检查发现,一是会计人员年龄偏大,4家企业共有财会人员10人,其中5人年龄在50岁以上。因久未参加会计后续教育,对企业会计制度不了解,不适应新制度会计核算的要求。二是会计业务能力整体下降,偏重手工记账,从原始凭证的审核到记账凭证填制都不规范,会计报表系统软件至今未安装,报表信息滞后。三是在操作方法上五花八门。会计核算停留在简单的“制单、汇总、出报表”上,没有对企业的经营进行有效监管,失去了“内当家”与参谋的职能作用。
1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会计工作的好坏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效益成正比,随着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企业已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粮食企业的会计核算必须与时俱进才能适应新时期的客观要求。2007年,全国粮食企业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关于粮油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对基层粮食企业会计业务操作流程进行了具体规范。由于武冈市国有控股企业2006年上半年才完成重组,企业改制的遗留问题至今未彻底解决,忽视了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与指导,导致企业会计人员在处理业务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1.1会计科目设置不规范
主要表现在未能按照会计制度或相关要求来设置会计科目,一些常用的科目只设总账,缺少明细账。比如“主营业务收入”应设置“中央储备粮油销售收入、中央储备粮油轮换销售收入、地方储备粮油销售收入、地方储备粮油轮换销售收入、商品粮油销售收入”科目,“主营业务成本”也应按“中央储备粮油、地方储备粮油、轮换粮油、商品粮油”等设置科目,并在这些科目下分品种设置明细科目,分别核算收入或成本。但企业却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不设明细科目,填制报表靠分析加估计,所以往往数据失真,准确程度大打折扣。
1.2盈亏核算不符合制度要求
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既承担国家及地方粮食的收储任务,又要开展自主经营,其政策性业务的收入与支出要与经营性业务的收入与支出严格区分开来,分别核算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可企业在实际操作中把二者混合在一起,分不清是政策性盈亏还是经营性盈亏。对储备粮油费用补贴不分项目,不按时段列入当期盈亏,只在财政拨付到账后才一次性作“补贴收入”,报表盈亏起伏波动大,企业效益准确性与真实性不高。
1.3电算化水平有待提高
随着财务软件的不断开发与更新,粮食财会工作电算化越来越普遍,财会工作人员必须适应新情况,掌握新知识,运用科技手段更好更快地完成各项工作,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基层财会人员因缺乏必要的学习与培训,对财会软件不熟悉,操作起来更无从下手。由于软件一直未安装,每月报表要跑到县局输入数据,既费时又不方便。电子报表及账簿资料不及时打印纸质账表备份存档,会计档案资料不连续,时间一长查阅资料都很困难。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提高财会人员电算专业技术水平,不断学习新业务知识,才能完成好本职工作。
1.4缺少后续教育,影响整体核算质量
粮食体制改革以后,企业经营发生了很大变化。2007年1月1日起粮食企业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新增内容很多,在结束旧账建立新账时,暴露出很多问题,由于没有进行过系统的后续教育和培训,对《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知之甚少,没有按规定做好财产清查,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新旧科目进行转换衔接出现混乱,凭经验使用会计科目,或不敢使用新科目,沿用旧科目做账,导致账表不符,会计报表失真。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其客观因素,而会计人员不积极主动学习新制度、了解和掌握会计科目变动、掌握新增内容及其核算方法是制约会计核算质量提高的主观原因。
2做好会计基础工作的建议
2.1认真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财政部2011年10月18日颁发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2004年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粮食企业因其自身的特点和规模较小,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财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按照规定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科目对比和衔接转换工作,根据新旧科目对照表将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编制好新账科目余额表才算正式结束旧账启用新账。只有基础工作做好做扎实了,会计工作才能正常开展起来,财务核算水平才能逐步提高。
2.2不断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会计工作体系
企业要提高的经济效益,必须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会计工作体系。财务人员要提高认识,明确工作内容和职责,加强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财会专业水平。除了完成本职工作外,要对本单位经营状况和内控制度等进行监督和评价,使企业内控制度不断加强和完善,最大程度降低企业在运行中存在的风险。同时,企业也应为财务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2.3加强财会队伍建设
财务人员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主体,会计的核算工作、日常基础工作等都必须依靠财务人员有效完成。如果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较低,势必对会计基础工作和会计核算质量存在大的隐患,因此提升其业务素质势在必行。第一,要培养财务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诚信为本,操守为先,树立敬岗爱业的理想信念。第二,增强法律意识,遵纪守法。企业要组织财务人员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等等。通过学习提升财务人员的法制意识,自觉遵守会计制度,不做假账,对会计失信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取消其从业资格。第三,粮食企业要做大做强,必须加强财会队伍建设,着重培养高素质的专业财会人才,扎实做好会计基础工作,使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只有这样,会计工作质量才能得到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才能真正得到提高。
参考文献
[1]易秋香.粮食企业集权型财务管理模式探讨[J].粮食科技与经济,2006(1):31-32.
[2]姚瑞坤,武平.新编粮食企业会计实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关键词:代储兑换;账务处理;粮食企业
中图分类号:F27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6-0113-02
前言
基层粮食企业掌握足够粮源,是企业生存的根本。但收购农民的粮食需要现金支付。由于历史原因,基层粮食企业自有资金一直十分短缺,特别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后,基层粮食企业从事政策性业务之外的商业经营活动,在商业银行贷款很困难,需要进行担保或资产抵押。因为粮食经营利润很薄,流动资金占用多,贷款利息也是基层“粮企”的一大负担。而基层粮食企业实施的“两代一换”业务,即“代农储粮、代农加工”和“品种兑换”业务,不需要贷款买断粮权,这不仅解决了农民在家中存粮的困难,减少了存粮损耗,而且缓解了基层粮食企业对这部分存粮的付款压力,只要控制风险得当,在保障农户随时取粮和兑换的前提下,“粮行”就可在特定时间内掌握更多的粮源,并获得部分存粮的周转或经营权,这不仅可以获取利润,而且还减轻了企业贷款和付息的压力。本人就油脂加工企业的兑换业务,从财务管理环节层面谈谈代储兑换的账务处理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办法。
一、兑换和代储
兑换是将原料换成成品或副产品的商品交换活动形式,代储是将原料换成的成品或副产品储存在企业,客户随时可以提取。兑换和代储企业要开具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
二、兑换业务账务处理分两种情况
情况一:兑换客户既要菜籽油又要菜籽粕
借:原材料——油菜籽(金额等于兑入数量×当天市价按质量作价)
贷:主营业务收入——菜籽油(金额等于兑出数量×当天市价)
主营业务收入——菜籽粕(油菜籽与菜籽油的金额差)
换入的油菜籽按当时的挂牌价依质论价,菜籽油、菜籽饼的数量由当期油菜籽的综合油、粕出率计算得出。
情况二:兑换客户只要菜籽油不要菜籽粕
借:原材料——油菜籽(金额等于兑入数量×当天市价按质量作价)
贷:主营业务收入——菜籽油(数量由油菜籽的总金额/当天的市价来决定)
三、兑换业务月末进项税和销项税统一汇总计算
根据兑入的油菜籽和兑出去的菜籽油来计算,菜籽粕是免税产品不需提销项。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原材料——油菜籽(兑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菜籽油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四、代储的办理
客户凭销售发票的出门联、提货联、随货同行联到菜籽油、菜籽粕保管员登记,保管员收回提货联作为销售与财务销售对账,收回随货同行联作为登记代储备账和财务上代储备查账对账的凭据,保管员在销售发票的出门联上标上“代储”字样。客户凭标上“代储”字样联到财务部门办理菜籽油、菜籽粕的代储本,财务部门收回标上“代储”字样的出门联,据此登记菜籽油、菜籽粕的代储备查账和代储本,代储本就是以后提取菜籽油、菜籽粕的凭证。代储备查账和代储本只登记客户名、品名、数量、日期。客户提取代储产品凭代储本到财务部门开具代储提货单(共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留财务部门,第二联提货联留保管员,第三联出门联),提货单只注明客户名、品名、数量、日期,凭代储本和提货单到保管员提货。
五、销售代储产品的账务处理
当收到货款时: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
六、代储兑出去的产品的账务处理的不当之处
1.产成品账面出现负数。企业代储的菜籽油、菜籽粕虽然做了销售处理,但产成品始终没有离开企业,财务上的产成品账面不包括这部分产成品,只有备查账上有反映,如果当企业产成品账面为零,但仓库里实物不为零(即客户存在企业的菜籽油、菜籽粕),企业继续销售像销售自己的产品,事实上在销售已做过销售的客户代储的产成品,由此产成品账面出现了负数。
2.代储兑出去的菜籽油、菜籽粕不应确认收入。代储兑换业务换出去的菜籽油、菜籽粕不应该确认销售收入,收入的确定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给购买方。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形成的经济利益。很明显代储兑换出去的产成品不符合这个收入确定的条件,产成品被盗、降价、霉变等企业要承担全部责任没有转移给够买方,同样这商品的再次销售实现的增值也没有转移给客户。(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企业对代储的商品可以销售,既有继续管理权又能实施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一条符合,不管将来发生什么,企业收到的金额是永远不变的。(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条符合,换入的油菜籽已经属于企业所有。(5)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不能确定,不知道客户什么时候来提取,只有客户提取商品才能计量成本。
七、代储兑换业务的账务处理的建议做法
1.客户既要菜籽油又要菜籽饼
借:原材料——油菜籽(金额等于兑入数量×当天市价按质量作价×0.8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等于兑入数量×当天市价按质量作价×0.13)
贷:应付账款——代储(菜籽油)(菜籽油的数量由综合出率决定,金额等于数量×当天市价/1.13×0.87)
应付账款——代储(菜籽粕)(菜籽粕的数量由综合出率决定,金额等于借方、贷方的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销项税等于菜籽油数量×当天市价/1.13×0.13)
2.客户只要菜籽油不要菜籽粕
借:原材料——油菜籽(兑入数量×当天市价按质量作价×0.8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等于兑入数量×当天市价按质量作价×0.13)
贷:应付账款——代储(菜籽油)(菜籽油的数量等于原材料的含税总金额/当天菜籽油的市价,菜籽油的金额等于原材料的含税总金额/1.13×0.8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等于原材料的含税总金额/1.13×0.13)
3.代储明细账和代储本的登记。代储的明细账单独设立,用数量金额式账户登记,应付账款的金额由原材料的金额确定。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各种存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菜籽油,菜籽粕的数量由当期综合油菜籽的出率确定,菜籽油的价格为当天的挂牌价,菜籽粕的价格等于油菜籽与菜籽油金额差/菜籽粕的数量,比较原来的代储账复杂了很多,同样代储本也要注明客户名、品名、数量、日期、单价,代储的办理同4。
4.代储产品收入的确定。月末根据代储菜籽油、菜籽粕提取的汇总表:
借:应付账款——代储
贷:主营业务收入——菜籽油
主营业务收入——菜籽粕
5.代储产品销项税的处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代储的菜籽油虽然不能确认收入,但符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须提销项税,兑换相当于直接收款方式的销售货物。
参考文献:
在财务会计中,凡是不涉及现金或涉及的现金不超过25%的交易,均称为非货币易(不以货币结算或不以货币结算为主,而以实物相互结算,从而实现实物购销的一种交易方式),因此,应按非货币易进行会计处理,即不确认收入而按成本结转;但在税务会计中,因为要体现税法导向原则,故一般是将非货币易作为正常销售和购买货物两笔业务对待。
二、会计处理方法不同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混合模式的会计处理
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混合模式下,由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采用“一套账”,当发生这类交易行为时,凡是涉及税金负债(如应交增值税、应交营业税等)要素确认和计量的,必须按现行税法规定正确界定其计税成本(价格),进而确定其应交税金(税金负债金额);而因交易所涉及的其他会计要素,则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制度进行确认和计量。具体而言:若双方换入、换出的均为货物时,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属货物的以物易物,双方都要作购销货物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定其销售额(依次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定其购货额,并依据对方开具的合法增值税发票按规定程序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即同时反映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若一方是货物,另一方是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换出货物方将增值税销项税额记入换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中,不单独反映。若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全部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分别确认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当此类交易涉及营业税时,换入资产的营业税包含在资产价值之中,换出资产应交营业税(税金负债金额)的确认、计量,应按其销售(转让)额(依次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确定)与法定税率计算。与此同时,对这类交易中涉及的其他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则必须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这样,一笔交易的会计处理分别以两套法规为处理依据,可以同时满足税务机关、投资人、债权人对会计信息的不同需要,但它也会给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带来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从而大大增加了企业的涉税风险和税收成本。兹以不涉及补付价款和涉及补付价款两种情况,说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混合模式下的非货币易的会计处理方法。
1.不涉及补价
以非货币易方式换入的货物,如果不涉及补价,原则上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用公式表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换入单项资产时,如果换入的资产不是货物(存货,下同),按上式计算;如果换入的资产是货物,公式中“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计算,还应减去“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单独反映),“税费”中的“税”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不是换入单项资产,而是既有货物又有非货物资产时,由于货物的增值税是价外计税,在计算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时,应是先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然后再按照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来分配。
若换出的资产是货物,应按销售货物计算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锐额)”;若换出资产不是货物,应按其账面价值转出。但对换出的不动产、无形资产,则应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并在会计中予以反映。
例1:某酒厂12月份以自产A种粮食白酒10吨,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换取造酒原料(高梁)若干吨,双方不涉及补价。当月销售同类粮食白酒,最高售价10000元/吨,最低售价8000元/吨,加权平均价格为9600元/吨。(本例只考虑增值税及消费税,其他相关税费略。其中粮食白酒增值税率17%;消费税率:从价部分按25%计征,从量部分按0.5元/斤计征。)
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换回高梁,按《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价款(我们假定企业以白酒的成本加要计缴的增值税作为收购价款)的13%计算进项税额;若从粮食企业换取,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假定换出白酒成本为6000元/吨,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66398.4①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921.6②
贷:库存商品――白酒
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320
应交消费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3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5000
该酒厂当月又以两吨自产B种粮食白酒换入专有技术一项,两吨粮食白酒的总成本是2万元,该类粮食白酒的销售价格1.8万元/吨。假定没有计提跌价准备。酒厂应作会计分录(只考虑增值税,其他相关税费略)如下:
借:无形资产
26120
贷:库存商品――白酒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120
应交消费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1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1000
酒厂当月换出的两吨酒,期末还应进行所得税的纳税调整。
对方单位应作会计分录如下(假定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18000元,计税价格22000元):
借:库存商品――白酒
19100
贷:无形资产
18000
应交税金_应交营业税
1100
2.涉及补价
按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当收到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等于或小于25%时,作为非货币易处理;高于25%时,作为货币易处理。不论何种交易方式,只要涉及货物,必须按税法规定正确计算反映增值税额。如果涉及补价,则一方收到补价,一方支付补价,其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有所不同:
(1)支付补价时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一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2)收到补价时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一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一收取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应确认的收益③
如果在非货币易中不涉及“货物”,则“换入资产入账价值”计算公式中也不涉及“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这里需要判断收取补价的一方,其所收取的补价,能否弥补其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以及因收取补价而需要缴纳的税费,即此时需要计算相应的损益:
应确认的损益=补价一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一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税金及附加(或)应确认的损益=补价×(1一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
资产公允价值)一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税金及附加
应交税金及附加=换出资产的计税价格×税率④
如果换出资产是单项资产,则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是惟一的,对上述公式的理解和应用不会有偏差;若是多项资产,则在考虑税收因素时,其“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是交易中的全部资产,还是单项资产也应该予以明确。本文认为应该是全部资产。这样,应确认的损益公式如下:
应确认的损益=收取的补价一补价÷全部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全部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一补价÷全部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交税金及附加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应确认的损益”,不论正负,均应记入当期损益账户。
例2:甲企业以其自产的C产品换入乙企业一台设备和一部分原材料(乙企业的D产品)。C产品的账面价值为80000元、计税价(公允价值)为100000元。设备的账面成本22000元、累计折旧4000元、公允价值20000元,未计提减值准备;D产品的账面价值为55000元、计税价(公允价值)为60000元。乙企业以银行存款向甲企业补付价款20000元。两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义务人,增值税率为17%,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乙企业换入C产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分析:
1.甲企业(收取补价方)的会计处理如下:
(1)判断是否属非货币易
由于20000÷100000×100%=20%
所以,此项交换属于非货币易。
应交增值税=100000×17%-60000×17%
=17000-10200=6800(元)
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6800×(7%+3%)
=680(元)
应确认的损益=20000-20000÷100000×80000-20000÷100000×680=3864(元)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80000+17000-20000+3864+680=81544(元)
原材料入账价值=60000÷(60000+20000)×(81544-10200)=53508(元)
设备入账价值=20000÷(60000+20000)×(81544-10200)=17836(元)
(2)作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材料
5350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
固定资产
17836
银行存款
20000
贷:库存商品――C产品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应交城建税476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204
营业外收入
3864
2.乙企业(支付补价方)的会计处理如下:
(1)判断是否属非货币易
由于20000÷(20000+80000)×100%=20%
所以,此项交换属于非货币易。
(2)假定换入的C产品作为乙企业的固定资产,换出固定资产免缴增值税,其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①注销换出设备账面记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18000
累计折旧4000
贷:固定资产
22000
②非货币易
借:固定资产
103200
贷:库存商品――D产品
5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固定资产清理
18000
银行存款
20000
在上述会计处理中,交易双方均按换出资产的账面成本、账面价值转账,并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基础,符合现行会计准则、制度的要求,也不影响所涉流转税费的计缴(它要按税法认可的计税价格计算,该“价格”并不等同于财务会计的“公允价值”),但在期末要进行所得税的纳税调整。而且,因换入资产价值是以换出资产账面成本为基础(而不是市场销售价格),意味着其计税成本的降低,日后会增加企业所得税税负;按换出资产成本及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之和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对企业并非有利。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模式的会计处理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模式,就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设“两套账”(此处不是指一套真账、一套假账的“两套账”),财务会计按上述方法进行会计处理,而税务会计则将非货币易视为资产售出后再购入两个环节,分别作销售和购入的会计处理,这样,日后就不必进行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可以减少差错,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如例1,某酒厂12月份以自产A种粮食白酒10吨,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换取造酒原料(高梁)若干吨,双方不涉及补价(本例只考虑增值税及消费税,其他相关税费略)。企业换出粮食白酒时,按销售商品进行税务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1123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320
应交消费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3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5000
期末,结转销售成本,不必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对换回的高梁,按购入商品进行税务会计处理(我们假定企业以“应收账款”作为收购价款):借:原材料
97718.4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601.60
贷:应收账款
112320
政府补助按其关联情况分类,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例如,国家和主管部门拨给企业用于工程咨询、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其他前期工作的前期工作费拨款、某些国有粮食企业实行商业化经营后国家给予的经营补贴等国家给予企业的财务支持,以扶持其在某一特定时期的发展而给予的政府补助。
一、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收益法与资本法。所谓收益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所谓资本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所有者权益。收益法又有两种具体方法:总额法与净额法。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余额或者费用的扣减。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余额或者所补偿费用的扣减。政府补助准则要求采用的是收益法中的总额法,以便更真实、完整地反映政府补助的相关信息。并在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要求通过“其他应收款”、“营业外收入”和“递延收益”科目核算。(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发生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即: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2)如果企业无法分清是用于补偿已发生的费用还是用于补偿以后将发生的费用,通常可以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对于金额较大且受益期明确的政府补助,可以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3)企业取得针对综合性项目的政府补助,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将政府补助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视情况不同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在项目期内分期确认为当期收益。具体处理见表1。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企业日常活动中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应收金额计量,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不确定的或者在非日常活动中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按期分摊递延收益的,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
[例1]甲企业生产一种先进的模具产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该企业的这种产品适用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即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然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70%。2010年1月,该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额120万元。201×年2月,该企业实际收到返还的增值税额84万元。
201×年2月,甲企业实际收到返还的增值税额时
借:银行存款(120×70%) 840000
贷:营业外收入840000
二、政府补助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征收企业所得税。2008年以后关于补贴收入免税的文件包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0号)规定,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上述地方储备商品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经营上述地方储备商品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承担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拨付储备经费的粮、油、棉、糖、肉等5种储备商品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本通知执行期限为发文之日至2008年12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1)关于财政性资金: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2)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3)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流转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企业取得的补贴收入,不属于流转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
三、政府补助税会差异分析
会计准则和税法在补贴收入的规定上差异主要包括:(1)税法规定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免征所得税部分、按税法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的部分,会计上作为补贴收入,增加了利润,按税法年末纳税申报时将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在企业按销售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这一点上,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补贴收入,而税法上对补贴收入的确认是收付实现制,对这一差异,会计上已确认的补贴收入未实际收到时,年末会计核算将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实际收到这一补贴收入时,会计核算已在上年确认了收入,实际收到年度没有确认收益,而税法规定在实际收到年度确认补贴收入,企业应按税法规定调增实际收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例2]甲企业从财政部门取得环境保护专项资金100万元。
借:银行存款1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1000000
按财税[2009]87号文规定,企业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具有专门用途的专项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年末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将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