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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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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条例范文

2017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为不断净化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县消费维权事业发展。经研究,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纪念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纪念活动以弘扬315精神为主线,以引领消费升级、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深化供给侧改革为核心,突出宣传中消协“网络诚信、消费无忧”年主题,引导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网络消费等热点,推动网络诚信经营;突出活动的社会功能,通过高效维权、专项整治、社会监督及消费教育等方式,营造便利、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突出“进一步扩大国内消费的政策措施”落实,加强职责建设,主动服务消费转型升级;强化政府部门和消费者协会职能作用,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构建消费维权协同共治格局。

二、活动内容

1、开展消费维权普法宣传活动。广泛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与日常消费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做好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点解读。围绕即将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既要以法律培训、知识竞赛、专题专栏等形式开展集中宣传,又要以通俗易懂的形式引导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促进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营造良好的维权氛围。

2、举办315广场纪念暨“网络诚信、消费无忧”年主题宣传咨询活动。我县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广场纪念活动主会场设在白田广场,时间定于3月15日上午8点半,为期半天,现场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赠送消费知识手册,展示侵权打假成果,讲解识假辩假知识。各镇区要设立分会场,结合各自实际举办纪念、咨询和便民服务活动。

3、开展消费教育引导活动。各镇区要结合实际,在315期间进基地、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网络开展有特色、多元化的群众性消费教育引导活动。活动要坚持普及与分类相结合,动员行业协会、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加大新消费宣传力度,突出老年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切实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树立科学、理性、绿色消费理念;要把农村地区作为重点区域,宣传消费常识和消费信息,增强农村消费者维权能力,推动农村消费结构升级,提高消费维权城乡均等化水平。

4、加强消费市场秩序监管。县市场监管、物价、商务、旅游等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围绕民生领域和社会反映的热点问题,在315期间开展执法检查、专项整治,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依法查处消费侵权案件。消协组织要建立完善维权服务网络,针对消费热点和突出问题,有效开展消费调查、比较试验及“青少年消费文化考察”等社会监督活动,消费警示,为消费购物提供参考。

5、开展“诚信单位”创建和满意度评议活动。县有关部门(单位)要动员我县重点企业、较高知名度生产经营单位和服务单位,申报县十佳诚信单位、创建优胜单位;要加强诚信宣传、抵制“霸王条款”,构建完善的诚信体系;要利用组织平台、网络平台,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消费者满意度测评,推介消费者满意服务单位、信得过产品,健全不良信息披露制度,适时举办地方名优企业(产品)展示活动。

6、做好消费投诉举报处置。315期间,县有关部门(单位)要畅通渠道,及时受理和有效处置各类消费投诉举报;特别是对重大的、群体性投诉案件,要制定应急预案,及时调解处理,有效化解矛盾。要做好央视315晚会相关工作,安排好值班和执法备勤,及时处置晚会现场转办的投诉举报。

7、加强新闻舆论宣传报道。315期间,县相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形成舆论声势,营造宣传效果。县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曝光披露投诉热点和典型消费侵权案例;开辟315专题专栏,集中展示我县消费维权成果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发展的良好风貌,注重挖掘和宣传一线消费维权典型经验。

三、活动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弘扬315精神和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抓手。各镇区、县有关部门(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统筹,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保障各项纪念活动顺利开展。

2、广泛动员,务求活动实效。消费维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镇区、县有关部门(单位)要广泛调动社会各界力量,鼓励各类工商企业、社会团体和志愿者参与,整合消费维权资源,推动消费维权协同共治。同时,要突出活动重点,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将消费维权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3、依法维权,构建长效机制。各镇区、县有关部门(单位)要以开展315纪念活动为契机,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日常监管,将调处消费纠纷与加强事前、事中监督管理有机结合,建立完善消费维权长效机制。同时,要强化对纪念活动落实情况的督查,及时反馈活动情况,认真研究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存在问题。

第2篇: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条例范文

一、我保证向组委会提供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销售授权书等必要的资质证明文件,都合法有效。

二、经营场所布局合理、环境整洁,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和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三、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质检报告》等有效的相关法定证照。

四、销售食品必需按照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制度的要求,建立进销货台帐,进货时要如实记录供货商的有关情况、时间、产地来源、名称、规格、数量、产品等级和索证种类等内容;销货时要记录商品采购对象、联系方式、时间及所售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并查验所销售食品的保质期。

五、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委会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实施下架、退市、召回、销毁等处理办法。

六、现场制作食品、散装食品及生鲜食品,必须有清洁外罩或覆盖物,使用的包装材料必须清洁、无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食品使用专用工具取货;制作熟食品的,必须烧熟煮透,生熟食品隔离;隔夜食品必须彻底加热后再出售;配备切、盛装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七、坚决不生产、加工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牲畜家禽肉品,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用污水化学药品浸泡的产品及腐败变质、过期、无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存期限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各类食品。

八、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如从我展位销售出去的食品出现安全质量问题,与主办单位毫无关系,我们愿意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3篇: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条例范文

食品安全问题引出召回制度

我国农产品滥用违禁农药、兽药、有害添加剂未得到有效遏制,残留超标问题突出。目前在我国1200条河流中,850条江河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130多个湖泊和近海区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富营养化问题,畜禽养殖业环境严重污染造成的包括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性疾病等生物性危害日益突出。

在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则表现为食品生产单位多、小、散、乱。100多万食品生产单位约70%是10人以下的家庭小作坊;小企业、小作坊加工设备落后、从业人员素质低,管理制度和生产标准形同虚设,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滥用添加剂、用非食品原料甚至使用有毒有害原料加工食品等情况相当普遍。

在阜阳奶粉、龙口粉丝和四川泡菜等食品安全案件被陆续曝光之后,日本、美国等国家和香港、澳门等地区相继采取设限措施,使我国食品出口遭到挫折。

面对相继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我国政府对食品安全的整治力度也在不断的加大,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2007年8月1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了《中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为保障食品安全、提升质量水平、规范进出口食品贸易秩序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良好的环境。

在此背景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7年8月31日第98号令,公布并正式实施了我国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11年对2007版的食品召回规定又作了修订,没了“换货”的说法,取而代之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均要召回。

落实食品召回制度的政策建议

因为在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质量问题处理等环节上,消费者与企业之间存在很大程度的信息和地位的不对称,而由政府对缺陷食品召回进行管理具有社会成本低、主动性强、管理覆盖面广、介入时间快、方式灵活多样等特点,除行政惩戒外,还可起到监督、促进等作用。因此在缺陷食品的发现及对缺陷食品进行召回的过程中,需要我国政府部门发挥作用。

笔者认为,主要应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

一 加快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检测体系的建设。

首先,应加快食品安全标准的修订。

作为判定是不是问题食品的依据。目前国际通行的食品安全的标准是CAC,它是联合国粮农组织237种食品的检测标准和41个卫生安全标准,对158种农药、54种兽药、1005种添加剂和25种食品污染物进行了评估,一共有8000个左右与食品相关的标准。包括农药、兽药残留物限量标准、添加剂标准、各种污染物限量标准、辐照污染标准、感官、品质检验标准、检测分析方法标准、取制样技术设备标准、以及检验数据的处理准则等。

我国的标准化工作还比较落后。发达国家标准平均3-5年修订一次,而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平均标龄12年,二十几年没有修订的标准也有。

其次,更新检测手段,培养检测人员。

发达国家高度重视食品检验检测,投入巨资研制大型精密检测仪器,开发关键检测技术和快速检测方法,机构组织严密,手段先进。并且培养了大量具有很高专业技术水准的医生、律师、药理学家、化学家及其相关学科的专家和检测人员,提供科学建议、新技术、检测服务及研究的实验室和研究机构。这些都为食品召回级别的认定提供了坚实的科学基础和快速反应能力。

建议我国能够增加一部分财政拨款,培养技术检验的专门人才并且进口更加精准的大型精密仪器,更新检测手段。同时还要通过责任制度保证检测和检查机构的公正性、权威性,保证食品召回作用的真正发挥。

二 建立食品追溯制度。

条码、二维码技术的发展为食品召回提供了技术基础,可以对食品原料的生产、加工、储藏及零售等供应链环节的管理对象进行标识, 并借助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我国已经启动了中国商品条码食品安全追溯平台,对肉、蔬菜、水果、海产品等13个大类15万种产品信息进行了采集,现在需要解决的就是在解决食品追溯体系建立的技术问题之后,保证在供应链的各个环节的信息录入完整,不因为供应链某一个环节的脱节,而导致整个追溯体系的崩溃。

三 建立食品召回的配套机制与措施。

首先,食品召回的经费解决。

食品召回需要花费大量的费用,如:告知费用、运输费用、仓储费用、销毁费用、雇佣额外劳动力的费用、员工加班费用、重新配送费用、聘请专业顾问进行危机处理的费用, 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产品召回一旦发生, 生产商将承担巨额召回费用。

因此建议我国政府参考欧美国家的做法,由政府倡导实行产品召回责任保险制度。通过产品召回保险, 使得卖方――尤其是生产商在面对食品召回的突发事件时不仅能得到资金支持, 还能得到专业的应急策略指导,以正确的方式面对公众、政府,乃至产业链中的各个环节,以最低的成本避免危机。

其次,召回食品的无害化处理管理。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对召回食品的处理进行记录,并上报市级质监部门。但经营者是否确实将不安全食品、过期食品退回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是否对召回不安全食品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都缺乏更有力度的监督。

因此建议对食品召回后的出路必须有明确的规定, 避免不安全食品经过厂家“回炉”后再次流入市场,应根据不同情况在执法部门(规定中提到的市级质监部门)的现场监督下进行销毁或作其它无害化处理,而不能仅仅是上报一份处理记录。

四 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虽然对食品召回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是规定还只是部门的规定,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对违规厂商的惩罚也不够。如《规定》里的最高惩罚额度为3万元。只能借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其他法规才能形成对厂商的震慑。

因此,首先应加大对拒绝召回企业的惩处。

第4篇: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条例范文

一、紧紧围绕粮食流通中心工作,深入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宣传教育

1、突出抓好党的十精神的学习宣传。将法制宣传教育与十精神紧密结合,充分运用法制学校、普法微课堂、法制宣传等阵地载体,广泛宣传十关于法治建设、法制宣传一系列重要论述的精神实质,引导粮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践行十精神,增强广大群众对党的十精神的认识。

2、突出抓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宣传教育。坚持把学习宪法放在首位,深入开展以宪法为主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宣传教育,使粮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全面深刻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进一步增强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在粮食系统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深入人心。

3、重点学习宣传与粮食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是规范粮食流通活动的重要法律,是粮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围绕粮食流通中心工作,结合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深入开展两个条例的学习宣传,确定宣传重点,创新宣传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宣传效果,加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学习宣传,重点开展《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增强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用行政复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引导依法按程序表达利益诉求,提高粮食部门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组织开展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储备制度、统计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质量卫生制度、应急制度、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制度等专题的学习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粮食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引导粮食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

4、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粮食质量监管和典型事例。粮食应急保障等重点事项的宣传,认真做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粮食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学习宣传,引导和督促粮食经营者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增强全社会粮食质量安全意识。强化粮食经营者的质量主体责任,增强全县粮食系统处置粮食应急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5、继续深化“法律六进”活动。突出服务科学发展主题,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不断增强依法管粮和服务社会的能力。积极保护种粮农民合法权益,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重点宣传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法律、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科学储粮技术,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健康消费粮食,积极推进“法律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开展粮食健康消费理念和粮油消费知识的宣传,做好放心粮油宣传和推广活动,增强消费者和青少年爱粮、节粮和科学消费粮油的意识。不断推动现代粮食流通产业科学发展,深入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增强粮食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观念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二、着力抓好领导干部等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切实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

1、切实加强粮食行业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守法。粮食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意识,切实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经常化、制度化。坚持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和领导干部定期法制培训制度,每年局党组中心组集中学法不少于两次,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等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粮食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专题培训,完善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每年法律知识更新培训不少于15天。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持证上岗考试的重要内容。

2、深入开展粮食经营者法制宣传教育。加大对粮食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履行法定义务的宣传,增强粮食经营者质量安全首责意识、诚信守法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加强行业自律。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企业经营管理等相关法律以及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增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意识和能力。组织粮食企业干部职工学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等涉及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引导职工遵纪守法,依法维权。

3、深入开展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法制宣传教育。结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粮食相关法律的宣传活动,在粮食生产者所在地讲解宣传粮食收购、储粮、节粮和售粮等方面的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切实保护好粮食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消费者法制宣传教育,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相关法律和“放心粮油”活动,利用社区普法广场、普法宣传栏、法制长廊、电子显示屏等宣传载体,向广大消费者普及粮油消费知识,引导科学合理消费粮油,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三、始终坚持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不断推进我县粮食系统依法治理工作

在粮食系统全年工作中,坚持把法治工作纳入总体工作目标,落实法治建设责任制,认真执行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加强对基层粮食购销企业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导与协调,确保法治建设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1、坚持依法治粮,组织实施对社会粮食流通的宏观管理;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为重点,落实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粮食流通的执法检查工作。认真贯彻国家粮食价格政策,适时平抑粮食市场价格,保护好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进一步完善权责分明、规范有序的各项管理制度;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为重点,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实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定期清理、公开制度,确保应予公开的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的公开率达100%,能够告知的法定告知义务的履行率达100%,按照规定应予公开的执行结果、收费事项和监督措施依法公开率达100%;进一步完善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机制,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范围,以公开促公正。

第5篇: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条例范文

食品安全责任书范文一:

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餐饮行业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力度,做到责任到人,防患于未然,结合我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主体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即由甲方 主管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和乙方各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人。

二、各部门工作要求

1、各部门责任人必须保证实品原辅材料申购、采购、验收、登记、入库、开单、报帐、保管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对生产关键工序进行严格控制,责任到人,保证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济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料加入食品。保证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2、各责任人进行检查和进货验收的食品包括:(1)食品及食品原料(如食用油、酒、饮料、调味品、米面及其制品等);(2)食用农副产品(如蔬菜、水果、豆制品、腌腊食品、包装食品、食品半成品、猪肉、禽肉、水产品、禽蛋等);

3、店经理、厨师长、驻店会计、财务后勤经理(主管)、采购、库管、电脑输单员每天必须定时验收供应商所提供的食品原辅材料,严格遵守公司对食品原辅材料的质量要求。严格验收保证食品原料新鲜,蔬菜类菜品原材料无腐烂、无虫害、无变质现实,对味精、食盐、酱油、醋等调味品、食品添加剂等加强管理,凡过期、变质、标识不清或感官性状异常的,一律不得使用。

4、店经理、厨师长、驻店会计、财务后勤经理(主管)、采购、库管、电脑输单员负责食品采购、查验以及台帐记录、报账复核等工作。采购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规定,熟悉并掌握食品原料采购索证要求。库管人员要妥善保管索证的相关资料和验收记录,不涂改、不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少于食品使用完善后6个月。

5、店经理、厨师长、财务后勤经理(主管)、采购、库管、电脑输单员必须保证食品原辅材料申购、采购、验收、登记、报账、保管的流程科学、合理,完善食品原辅材料的索证索票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原辅材料建档建册工作,保证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购进非食用性原辅材料。保证食品的安全,杜绝食品原辅材料交叉污染。

6、吧台酒水员、收银人员每天必须根据公司要求对吧台酒水、饮料、香烟、食品、收银现金做好进销存登记建册工作,针对茅台、五粮液、香烟要单独登记每一瓶的编号,登记每一条香烟的条码。吧台酒水、饮料、香烟、食品必须由公司指定的并签订供货协议的供货商供货,严禁吧台酒水员和收银人员私自购进假冒伪劣酒水、饮料、香烟、食品。

7、店经理、厨师长必须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监督和卫生知识培训,餐厅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对新进人员必须先办证后上岗;管理人员有责任对餐厅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督,对餐厅各岗位工作人员进行严格要求,培养其卫生习惯和卫生意识,真正做到各履其职,各负其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关于食品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对餐厅员工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餐厅各部门的环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充分利用餐厅现有设施设备,保持餐饮用具洁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三、新菜原辅材料使用流程

如各分公司须使用新菜品原辅材料(时令蔬菜除外),都必须由公司物流部下发经签字加盖物流部鲜章的定价表准。任何部门任何人都可以向公司推荐供应商及食品原辅材料,但是所有推荐人要由此承担所有法律责任。推荐人首先需准备好相应的资质材料及产品报公司物流部登记,当日由物流部报餐饮公司处确定,再由物流部核价经张总签字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

四、责任追究

公司遵循谁开单、谁负责;谁采买、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单、谁负责;谁报账、谁负责;谁领用、谁负责;的原则,本责任书以《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执行细则,对违反其中任何条款由于相关责任人的工作失职所造成的事故或责任,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所有法律责任,并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其对我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赔偿。

五、本责任书经甲、乙双方食品安全负责人签字并盖章(手印)后即生效。此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食品安全责任书范文二:

为切实监管好辖区食品市场,保障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城乡个体工户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的规定,甲、乙双方特签定本责任书。

一、乙方必须完善进货手续。进货渠道必须合法,必须从有正当经营手续且手续完备的经销商处进货。

二、乙方必须完善进销台帐的建立及登记。每次购进的食品种类、数量、价格必须如实登记。销售食品也应建立相应的台帐,并将进、销货台账于每月25日前报甲方。

三、乙方进购食品,必须向进货商索取相应的手续,进货商提供的各项手续(复印件),食品经营者应保存二年以上,以备存查。

四、乙方在食品经营活动中,应根据消费者需要向消费者出具售货发票,并对销售食品进行日常清理,将清理情况登记造册备查。

五、乙方经营的食品必须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食品,必须立即下架停止销售。主动向甲方报告,并及时告知消费者,将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召回一并交甲方处理。

六、乙方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乙方不得销售以下食品:

(一)没有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

(二)没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的食品;

(三)没有食品合格证明材料的食品;

(四)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出厂日期、保质期的食品;

(五)过期、失效、变质食品;

(六)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食品;

(七)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品;

(八)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不合格食品;

(九)注水、未经检疫合格、伪造检疫标记的畜禽食品。

八、乙方在进购食品中因不慎、疏忽购进不合格食品,一经发现,不得投放市场销售,应自觉退市。

九、乙方不得进销来源不明、不合法、票证不齐全的食品,凡擅自进销者,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十、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如在进购食品中因疏忽购进不合格食品,由乙方自行退市。乙方隐匿不报,被甲方发现,甲方将责令乙方强制退市并依法进行处理。

十一、乙方不建立进、销台账,不执行自查、退市、召回制度的,甲方有权进行督促,责令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并依法进行查处。

第6篇: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条例范文

关键词:山寨;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5-0121-03

一、山寨概述

(一)山寨内涵

“山寨”这一词,其原意是那些占山为王的地盘,而不接受被官方管辖的意思。而目前我国社会中流行“山寨”现象,主要是指一些商家通过抄袭、模仿等不规范手段发展起来,但其具有反智性、反主流、反权威且带有解构性、后现代性的大众文化现象。

对社会属性内涵可从三个方面阐述。

第一方面,从物质层面上看,主要针对“山寨产品”描述,一般最初意义是指新型电子等产品在版权、商标权等被仿制而受大众追捧的现象。其特点主要表现为仿造性、侵权性、快速化、平民化。比如:一些商家通过对某手机品牌快速模仿,由于仿制行为而大大弱化了生产成本而迅速打开市场。

第二方面,从精神层面上看,即是指“山寨文化”,这一文化现象主要涵盖山寨行为所反应的市场主体者、大众等的社会心理状态、审美价值取向、社会价值体系构建等。

第三方面,从行为层面上看,它可分为面对山寨现象所产生的价值观,同时对山寨产品所产生法律问题处理机制,比如:商家对相关知识产权、经济法中不正当竞争法等规避和问题。

(二)对山寨现象观点

在我国社会、经济转型期,山寨现象不仅是人们话题,也是个不可回避的话题,至于其是草根精神的体现,还是创新的“杀手”,众口对其不一。

其一,大部分人趋于认可态度。据一份手机使用统计调查数据显示,35.89%的人选择支持山寨机,41.67%对其不持否定态度,可见超过70%的人对山寨机持不反对态度。同时另一调查对山寨文化认可度称,五成以上的网友看好山寨文化,认为应该任其发展。有些学者指出这种民间“草根文化”是对市场“精英文化”的挑战,或者一些群体在外界压力不断增大下而是一种情感宣泄的需求。其在2008年的兴起以来表现出公众对主流文化的不满,同时激发草根文化发展。

其二,同时部分学者对其持反对态度,葛剑雄教授认为,“山寨文化”以模仿的手段,利用自身优势对被模仿企业的知识产权造成一定程度的侵犯。其还认为不能对“山寨”过于宽容,一旦形成不良的环境,会对国内刚萌芽的创新文化造成抑制。有媒体指出,其体现了草根阶层敢于不断冲破市场垄断的权力,由于法律机制不健全,而这些行为在一些灰色地带游走,因而这种不规制法律现象无形中给中国科技创新能力增加了阻力。比如,以山寨电子产品为例,对于一些山寨企业不注意品牌规划和发展的,不仅使国内同行业丧失了创新发展的可能,也是给一些知名品牌带来不必要损失也打击其创新的积极性。

其三,应该根据我国客观情况看待山寨问题。一些专家建议,由于山寨主体行为不同,也应对产生行为区别对待。比如纯以物质层面为主的山寨现象,必须要得到禁止。因为其是打着法律和监管“球”的商业产物,其行为严重侵犯了相关商家知识产权和经济法中的权利,对违法行为一定要规制;但也有专家认为,对不同山寨企业应实行不同类监管,比如,鼓励有科技创新潜力的“山寨企业”通过积极引导其走向合规的企业轨道上来。同时以山寨文化为内容的现象,比如“山寨春晚”由于其主要表现为一些个体或团体的表现欲望和参与文化娱乐精神,且不以牟利为目的的文化活动,不应该禁止和限制其活动。

二、山寨现象的法律分析

(一)山寨与知识产权碰撞

1.外观专利

“山寨”侵权主要是涉及侵犯了他人合法的专利权,尤其是外观设计专利权。外观设计又称为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它保护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产品的外观设计中往往倾注了研发者大量的心血和厂商的资金投入,对产品的更新换代、技术提高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在当前社会上涌现出的大量山寨产品中,通过仿制其他知名品牌产品的外观、形状或者图案的现象非常严重,其中主要表现在数码电子等高科技产品上。它们主要借助相关名牌效应来宣传销售自己的非法仿制产品,试图在外观等能够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以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2.商标权

《商标法》第7章第52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的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违法表现形式:第一,商标名称的模仿。通过使用相近的字或字母模仿著名商标或在知名商标前后加上词缀的方式而得到的一些与著名商标非常像的标志。如洽洽瓜子(模仿治治瓜子)、雷碧饮料(模仿雪碧)、周佳牌洗衣粉(模仿雕牌)等。第二,商标外形的模仿。最著名的例子就是“鳄鱼牌”,比如有的商家把其尾巴朝右边,有的朝左边,有的嘴巴紧闭,有的张开,有的摆尾,有的静坐。德国的PUMA商标,在我国也是受到三流服装的不断模仿,不断使用与之看似相近的词。

3.著作权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对一些作品侵犯了他人相应的著作权,比如典型案例“非诚勿扰”与“我们约会吧”版权之争事件,虽然最后也是不了了之,但这种版权之争把山寨现象推到一个高度。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虽然版权使用者仅对其使用权,但如果在其授权范围内有其他侵权行为,使用者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这种创新能的不足和严重的相互模仿,很可能重蹈10年前婚恋交友节目的覆辙。

(二)山寨与经济法中权益摩擦

众所周知,山寨产品对相应品牌造成重大冲击就是时尚和低成本。而其具备的时尚往往建立在仿制一个或多个品牌产品创意,同时它的低成本也在不断挑战产品质量极限和以不负售后服务责任的商业模式上的。在生活中大部分山寨产品一般不提供发票,逃避税务监管,当出现质量问题时,往往会造成举证困难。因而商家这种违法行为,实际上也已经触犯了《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三)山寨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交锋

在司法实践中,在打击山寨产品时,一般以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三种侵权行为控诉山寨厂商,以达到保护知名商品的目的。但是,实践中违法的手段多样,仅仅依靠上述三项权利的保护效果并不是很理想。与《专利法》和《商标法》的规定相比较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仿冒行为的规定更为概括,覆盖面更广,所以往往是作为兜底条款的形式出现,即当不构成具体侵权行为时,就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规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5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山寨违法表现形式主要是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装潢、包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手段进行市场交易,损害其对手。对于山寨产品而言,可能构成对商标或产品的外观的侵权,第一,要判断被模仿的商标标示是否具有特有性与区别性,因为这是产品商业标示获得相关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商业标示其主要作用在于其能使消费者联系到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也因为其商品标示价值功能突出,产生被逐利者争相模仿的可能。第二,要看商业标示在某行业、某一区域的知名度。对于物质性山寨现象其模仿最大追求应该追逐其行为所带来的高额利益。比如苹果、三星这些品牌不仅在行业中是佼佼者,而且在全球知名度远远高于其他品牌,在消费者心中也产生一定的影响。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原则性的规定,其积极作用值得肯定,但是依然存在一些不足。首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具体列举式的立法技术,导致保护范围较小,灵活性差,无法跟上日益更新的山寨手段。这种方式一方面不可能穷尽所有,只能保护部分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对于各种新的侵犯知识产权的手段无法规范。就以山寨手机为例,在智能手机问世之初,绝大多数都是采取贴标的方式仿冒产品,但是现在,取而代之的是更为高级的商标仿冒或者外观模仿。其次,我国立法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严重不足。发展至今的山寨技术已经越来越成熟,对于品牌机的模仿也越来越逼真。为了以假乱真,一些不法厂家违反保密协定,利用别人的技术生产自己的山寨产品,最为突出的国内代工厂,利用其固有的条件,大量生产相似或相同产品进行销售。对于诸如此类的商业秘密侵权,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并不健全。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有第10条和第25条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责任进行了规定。

三、如何规制山寨现象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虽然我国知识产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对其问题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山寨”引起的法律问题仍然存在,其原因在于这些法律在现实的操作中缺乏具体、统一的实施标准,因此相关立法部门应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法律做出相应的完善,以致其能有效规制目前严重的山寨现象所带来的问题。应该加紧健全和完善我国《竞争法》,从这些山寨现象等侵权案可以看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条的兜底条款,因此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时,要打破列举的限制,扩大其适用对象和范围;对知名商品界定不明确,要积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立法经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我国仍然是目的性立法,它对企业积极创新和知识产权研究起到推动作用很大。

(二)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1.工商部门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企业市场准入机制和行业标准。比如,工商行政部门对于自然人或法人申请成立易模仿的制造企业,一定要警示,只对达到相关技术、设备等条件才给予注册。在必要情况下工商部门可以联合质量监督部门协同执法,对于一些企业严重违法者应给予取缔相应的营业资格。

2.质量监督部门严格监督和检查

企业不仅自己设立相应的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企业的生产质量、生产设施、生产能力等,而且质量监督部门一定要严格执法,对于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和侵权其他企业权利的,应责令限期整改,甚至责令关闭企业。

3.支持具有潜力山寨企业发展

由于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期,对一些山寨现象也应合理对待,比如对于有发展潜力且我国在相关行业发展薄弱的企业,可以给予一定扶持政策和鼓励,比如在引进设备和企业积极主动加大科研力度的,可以在税收、财政等政策上给予支持。

(三)积极引导行业自律

在目前市场法律机制不健全的环境下,加强行业自律显得力不从心,在大量“物质性山寨”产品层出不穷的中国,加强行业自律的监督尤显必要。因此,我们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第一,建立企业外部相关利益体监督机制。企业自律能力有效的发挥不仅来自于自身内部监督机制,更一大部门来自于消费者、供应链的下方等意见反馈,因为,它们是相关切实体会者。为了使企业自身有效自律,因此,我们必须建立和完善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监督机制。

第二,加强同业之间的监督。企业的不规范、不诚信行为,其严重影响企业自身的形象,同时也会给同行业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对于同业在技术、经营、服务等方面相似性,加强其之间监督,有助于行业自律实现。

四、结语

对我国社会、经济转型的今天,山寨产品在大部分行业呈现喷发的现象,它一方面说明了以低廉和时髦的产品迎合了大众对高端品牌的追求,另一方面仿制性突出的山寨产品又对给法律带来一次重大的考验。因此,对于目前频频出现的“山寨”现象,我们更要以理性、客观角度去分析其成因,以法律的视角和发展的眼光引导其在法律规制下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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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理[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3]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黄晖.商标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5]蒋志培.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2008[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8.

[6]林治波.山寨现象与低成本现代化[J].人民论坛,2009,(1).

[7]马秀山.专利法创新与山寨文化[J].中国发明与专利,2009,(2).

[8]夏姗姗.当“山寨”遭遇知识产权[J].中国发明与专利,2009,(8).

第7篇: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条例范文

日前,有律师向国家工商总局建议,查处一些牙膏厂商违规宣传产品功效的行为,因为牙膏是日用化工品而非“治疗牙龈过敏、清热消炎”的药品。

引发此举的是此前进行的一场官司。9月8日,京城职业打假人杨连弟将田七、高露洁、佳洁士、洗必太4家知名牙膏厂商告上法庭,认为其生产的药物牙膏在宣传“疗效”上对消费者存在误导和欺骗。由于高露洁提出管辖异议,当日,西城法院开庭审理了其中三起诉讼。

目前,此案尚无定论,但关于药物牙膏的功效宣传引起广泛关注。

全国牙防组办公室副主任表示,由于牙膏功效没有明确标准,又没有制度强制厂商对牙膏功效进行认证,因此存在一些厂家不准确、不科学宣传的问题。

链接:部分涉诉牙膏的宣传口号

田七特效中药牙膏,该产品包装上称“对虚火牙疼、牙龈出血、口腔溃疡有迅速改善和预防”效果;

佳洁士舒敏灵牙膏,该产品包装上称“强力舒缓疼痛”。

高露洁草本牙膏,该产品包装上称“除菌消炎、清热去火”。

打假人起诉

一京城职业打假人起诉称,一些牙膏夸大疗效,而由于目前国家没有关于药物牙膏的统一标准,对于添加药物的种类、剂量都没有明确规定,以致部分药物牙膏没有区分成人与儿童。

9月27日,京城职业打假人杨连弟向记者坦言,他很早就开始关注药物牙膏了,“前些年也有牙膏宣称有药物成分,但没有把疗效说得这么夸张,现在很多品牌都拿这个当‘卖点’了。”

杨连弟起诉了4种品牌的牙膏,他认为其中最夸张的是“田七”牙膏。他在起诉书中如此描述:4月5日,他在某商场超市看到田七特效中药牙膏,该产品包装上称“对虚火牙疼、牙龈出血、口腔溃疡有迅速改善和预防”效果。但是用了一段时间后,并没有发现该产品有以上的功能。

杨连弟认为,“田七”牙膏包装上印有四个明显的大字“特效中药”,这非常不妥。“它到底是牙膏还是中药?他还表示,牙膏绝对是健康相关产品,而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中明确禁止使用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如‘特效’、‘高效’、‘奇效’等。”

他还表示,目前人们普遍没有把自己的口腔健康甚至身体健康与牙膏联系起来。“大部分人都有牙疼、牙肿等毛病,即使我们用的是药物牙膏,但在症状没有缓解的情况下一般人不会归结于牙膏。”他认为,虽然目前还未发现药物牙膏对人体有害,但并不证明它真的没有,也许只是人们没意识到而已。

杨连弟说,自己之所以与药物牙膏“过不去”,最主要的理由就是目前国家没有关于药物牙膏的统一标准,对于添加药物的种类、剂量都没有明确规定。他认为,药物用量对于成人和儿童是一定有区别的,但由于没有统一标准,部分药物牙膏没有区分成人与儿童。

这场诉讼中,杨连弟向几个厂家分别索赔精神损失一元钱。他认为自己打的是一场公益官司,“如果能促成国家对药物牙膏下发一个统一标准,那我的目的就达到了。”

厂商表态

被诉厂商向法院出示了医院检验报告等证据,其中“田七”牙膏厂商认为产品已通过临床验证,足以证明牙膏中含有对治疗牙病有功效的药物成分,并对牙病有迅速改善作用

9月28日,广西梧州奥奇丽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奥奇丽公司)负责法律事务的廖先生接受电话采访时表示,广西盛产田七中药,经过专家研究,他们在牙膏中增加了田七中药成分,形成了现在的“田七”牙膏。他表示,杨连弟认为“田七”牙膏宣传能“改善虚火牙疼、口腔溃疡”是对消费者的一种误导和欺骗的说法,其实是杨对“田七”牙膏的误解。

在此前的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奥奇丽公司拿出了12份证据,其中有中山医院等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和证书证明田七特效中药牙膏确实有对牙齿有用的药物成分,并对治疗牙龈炎有疗效。

奥奇丽公司认为,“田七”牙膏通过了广西人民医院和中山医学院临床验证,证明牙膏中含有对治疗牙病有功效的药物成分,并对牙病有迅速改善作用。

而广州高露洁棕榄有限公司法务部李女士则表示,公司已经委托律师该案,正在等待法院公平判决。至于牙膏宣传广告中所称的“清热去火”是否属于对消费者的误导,李女士没有正面回答。

佳洁士牙膏厂家宝洁公司有关工作人员拒绝记者采访。据悉,该公司提供给法院包括全国牙防组认证书等6份证据。全国牙防组的认证词是这样说明的:实验室和临床实验验证佳洁士防蛀牙膏具有防蛀作用,经常使用能有效防治蛀牙、促进口腔健康。佳洁士洁白牙膏具有防龋作用,经常使用能促进口腔健康,帮助恢复牙齿的自然洁白。

律师“上书”

律师向国家工商总局发建议函。函称:牙膏是日用化工品不是药品,但一些牙膏厂商在产品包装及广告中宣传具有预防龋齿、治疗牙龈过敏、清热消炎等医疗功效,建议查处这种违法、违规行为。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义务此案。诉讼之外,他还于9月22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发出了建议函。

第8篇: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条例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十”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服务发展求先行,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以发展为目标的方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培育、保护和发展一批拥有驰名、著名商标的品牌产品、品牌产业、发挥商标富农、商标兴企、商标强县的积极作用,带动全县企业技术创新、产品质量档次和经营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提高县的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我局按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4年商标工作重点的通知》及《县人民政府关于“商标富县”工程示范县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努力打造一批具有特色的农产品商标品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服务国际旅游岛建设。

二、发展目标

用一年的时间,使全县企业商标意识普遍提高,争创品牌的热情明显提高,形成良好的商标品牌发展环境,品牌商标企业规模得到进一步优化,注册总量多、行业分布广、动作能力强等方面得到进一步提升;建立较为完善的商标使用以及品牌培育、发展、保护工作机制,培育一批具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品牌商标、品牌产业,侵权假冒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充分发挥品牌商标的聚集、辐射、引领作用,全面加快我县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立以品牌商标为主导的经济增长和品牌经济模式。具体目标如下:

(一)注册商标总量不断增长。至2014年,全县注册商标总量达249件,比2013年187件增长62件。

(二)突破品牌商标总量不断增长。至2014年省著名商标6件,2013年省著名商标4件,地理标志1件。

(三)商标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商标宣传普及面不断拓展,全县人民群众对商标的认知程度不断提高;尊重和保护商标的良好社会氛围基本形成;商标管理和执法体系不断完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支持鼓励商标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商标战略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县局党组讨论决定成立商标战略实施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商标战略实施的组织领导工作,局长任组长,副局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室主任及各工商所所长组成,办公室设在商标广告监管室,负责日常工作,主任由符海波兼任。

四、工作目标

(一)加强组织领导。

商标战略实施领导小组对全县商标品牌战略发展工作组织领导,统一指挥、协调、督促,确保各室、各基层工商所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及时研究解决商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室、各基层工商所要发挥主力军作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服务商标战略发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升全社会商标意识。

为了提高全社会对推进商标战略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按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商标宣传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商标宣传活动。一是充分利用电视、户外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媒体,全方位、多层次,在黄金时段滚动播放公益宣传片或刊登宣传标语进行宣传。二是在县城、乡镇、农场主要道路及街道等公众场所悬挂宣传横幅、张贴标语、宣传车进行宣传。三是开展送法上门,积极走访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专业户发放宣传资料《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施名商标认定管理办法》等。四是组织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商标工作相关意见及建议。

(三)加大培训力度,力争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商标注册量有新突破。

加强培训提高企业商标意识和创品牌能力,引导企业牢固树立创品牌、强品牌的理念,推动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产业层次,指导和帮助企业做好商标品牌宣传策划,提高企业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促进企业走“品牌兴企”的发展道路。

一是为了全面提高执法人员对商标引导注册服务与监管的能力。我局将举办两期商标执法培训班,通过培训能够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并准确贯彻执行。二是增强全社会商标意识,将商标知识培训活动作为推进商标战略的重要保障和基础性工作来抓,以辖区工商所为单位,在各乡镇、农场举办“商标富县”知识普及培训班,提高企业商标意识和创新能力,引导企业牢固树立“重商标、创品牌”,促进企业走“品牌兴企”的发展道路。

(四)加大商标注册引导工作力度,努力实现“一所多标”。

一是以基层工商所为单位,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的主力军作用,帮助引导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至少申请注册一件农产品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完成“一所多标”、“一机构一标”、“副科级一人一标”工作。二是全面强化对各工商所的商标督导和通报工作,实行“每周一所督导”、“每季度一通报”制度。

(五)加大商标管理和商标使用指导力度,培育商标知名品牌,提高企业管理和使用商标标识管理。

一是各工商所要引导企业建立商标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规范的商标管理制度,切实做到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二是按照“培育一批、扶持一批、推进一批”的原则,开展商标大普查,各工商所要组织对辖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社、种养殖专业户的商标运用情况进行排查、摸底、造册。三是分门别类,对无注册商标的企业,积极引导其申请商标注册,对已有注册商标的企业,指导其正确使用商标,提升商标的价值。四是各工商所经常深入已注册商标的企业、个体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督指导商标使用和使用商标标识管理,与商标维权方法。五是开展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对具备条件的企业引导其申请认定著名商标,认真做好申请认定著名商标企业的初审工作。

(六)加大打击商标侵权力度,切实保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开展商标维权行动,以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遏制规范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为重点内容,以商标印制行业、农业为重点整顿领域;以汽车、摩托车配件、手机、药品、农资、钢材、服装、箱包、家电等为重点查处产品,严厉查处侵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和“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切实保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工作措施及步骤

(一)宣传发动环节

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商标宣传活动,提高商标注册、使用、保护的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环境,树立“重商标、创品牌”的浓厚氛围。

完成时间:2014年4月至2014年11月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市场监管室、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室、公平交易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室、商标广告监管室。

(二)开展商标法律、法规业务培训环节

一是举办二期商标法律、法规业务培训班。重点学习新《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培训对象: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室、市场监管室。完成时间:第一期5月份,第二期7月份,责任单位:商标广告监管室、政策法规室。

二是以基层工商所为单位,举办一期商标知识培训学习班。引导各类企业着眼长远发展和提高综合竞争力,鼓励企业灵活运用商标战略。培训对象:企业、个体工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专业户。完成时间:6月份前各所自定责任单位:商标广告监管室、各基层工商所。

(三)商标注册引导环节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精心组织,结合当地实际,针对性地开展引导商标注册工作。时间:6月30日前完成“副科级一人一标”、“一机构一标”,10月31日前完成“一所多标”。责任单位:各室、工商所。

(四)商标管理和运用环节

一是各工商所要切实深入企业帮助建立健全商标制度,做到“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完成时间:7月30日前,责任单位:各基层工商所。

二是要认真开展商标大普查工作,掌握其商标注册使用,保护等情况,并登记造册。完成时间:11月30日前,责任单位:各基层工商所

三是开展分类指导工作,帮助指导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正确使用商标,增强产品或服务的附加值。完成时间:11月30日前,责任单位:各室、各基层工商所。

(五)开展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积极走访企业、鼓励发动企业申报认定著名商标,做好推荐申报的审查整理及上报申请材料,计划完成指标两个,完成时间:5月30日前,责任单位:商标广告监管室。

(六)强化执法促动环节

按照省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工作部署,认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加大行动执法力度,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完成时间:9月30日前,刚性指标:“一所一案、一机构一案”。力争完成“一所多案、一机构多案”。责任单位:各室、基层工商所。

第9篇: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条例范文

关键词:乳制品;质量安全;治理;

中图分类号:F333.135 文献标志码:A

20世纪50年代初期,日本政府为了解决食物供给不足、国民营养状况不佳的问题,提出了“一杯牛奶强壮一个民族”的口号,随后日本乳业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由于乳制品及作为其中间产品的原料奶都具有经济学中的“信任品”特征,在乳制品生产和流通环节中存在着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公共产品等问题,因此完全杜绝乳制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是不可能的。在6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日本乳业也曾备受乳制品安全事件的困扰。虽然乳制品安全事故给消费者和乳品生产企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在应对这些安全事故的过程中,日本才逐渐成为当今世界上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最完善、监管措施最严厉的国家之一。近年来,中国不断爆发的乳制品安全事故已经引发了消费者对国产乳制品的信任危机,乳制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中国乳业持续发展的主要障碍。鉴此,本文梳理日本乳制品质量安全事故,对比分析中日乳制品安全事故的特征和政府采取的治理措施,并在日本乳制品安全由乱到治的经验中寻找到值得中国乳业借鉴的做法。

1.日本主要乳制品安全事故及特征

(1)日本主要乳制品安全事故。本文选择日本乳业的发展历史中,危害较为严重、影响较大的4次乳制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如表1所示。第一次是1955年雪印八云工厂脱脂奶粉中毒事件。事故原因主要是由于雪印乳业下属的北海道八云町工厂在生产脱脂奶粉的过程中连续出现停电和机器故障等意外,致使未加工的原料奶长时间处于非正常保存状态而滋生溶血性葡萄球菌。在此次事件中,1936名小学生在饮用了雪印乳业集团生产的脱脂奶粉后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腹泻症状。第二次是1956年森永砒霜奶粉中毒事件。当时的森永公司为了降低成本,没有使用冷罐车储运原料奶,导致原料奶在运送到工厂途中,很容易发生酸败。使用这些酸败的原料奶制成的奶粉很难以溶于水,为提高奶粉的溶解度,森永公司将偏磷酸钠作为催化剂加入奶粉中。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批次的催化剂中含有大量的砷,乳品加工厂在未作检验的情况下将其直接混进了奶粉中。该事件导致12344名婴儿中毒,中毒的婴儿出现皮肤黑化、肝肾功能损伤等症状,年纪稍长时,又出现痴呆和畸形的症状,甚至出现130个死亡病例。第三次重制品安全事故发生在2000年,日本关西地区相继有1.4万人饮用雪印低脂肪牛奶等产品后出现中毒症状。事故原因是由于停电,原料奶和半成品长时间存放在常温条件下,从而滋生并繁殖出大量的金黄色葡萄球菌。这次事故导致当时日本最大的乳品公司雪印集团倒闭。第四次事件发生在2011年日本福岛地震之后,明治旗下的STEP奶粉中检测出微量放射性物质铯,这批奶粉中铯的含量达到了每千克30.8贝克勒尔。尽管铯的含量没有超过日本政府规定的上限标准,不过明治公司仍对约40万罐奶粉实施召回与更换。

(2)日本乳制品安全事故的特征。第一,日本乳制品安全事故爆发比较密集的时期是20世纪中期。雪印八云工厂脱脂奶粉中毒事件和森永砒霜奶粉中毒事件都发生在该时间段。中国乳制品安全问题的集中爆发始于2004年的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2008年震惊中外的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事件更是将乳制品安全问题推到顶峰。虽然近几年中国没有再出现大规模的乳制品安全事故,但是单个企业或者企业的单个批次产品质量问题仍不断涌现。虽然中国乳制品事故高发时期比日本晚了大约半个世纪,但是两国的乳制品安全事故密集爆发时期存在一定共性。首先,从乳业的发展来看,安全事故密集爆发时期都是乳业高速发展时期,奶牛养殖规模、乳制品产量和消费率都呈直线上升趋势。其次,从宏观经济环境来看,20世纪中期的日本与21世纪初的中国非常相似,均是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为了追求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而实施的“产业优先”战略导致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变得越来越突出,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除了乳制品安全事件外,日本在这一时期还发生了水俣病事件和米糠油中毒事件等,而中国也发生了地沟油、染色馒头等食品安全事故。

第二,日本乳制品安全事故多出现在大型乳品企业。森永乳业、明治乳业和雪印乳业都曾是日本乳业的巨头,却在乳制品安全重大事故中无一幸免。1955年,森永砒霜奶粉中毒事件发生时,森永乳业是日本最大的龙头企业,乳制品销量占日本市场份额的50%以上。雪印乳业在2000年因细菌污染事件倒闭前,从1995年至1999年连续5年市场占有率最高,年均销量占日本市场份额的20%以上。2011年明治乳业发生放射性元素超标事件时,其婴幼儿奶粉达到日本市场份额的40%。虽然从理论上讲,大型乳品企业无论设备水平、科技力量还是资金方面都拥有明显的优势,利用这些优势可以采用更先进的技术和检测手段,实行更严格的生产标准,从而生产出较高安全水平的乳制品,但是日本的实践却说明大型的乳业公司并不等于安全的乳制品。反观近年来中国爆发的乳制品安全事故,从2006年的光明山盟的“过期奶”,2008年的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2010年圣元奶粉的“性早熟”,2011年蒙牛产业黄曲霉素M1超标,2012年伊利奶粉汞超标,这些乳制品安全事故也都发生在大型乳品加工企业。

第三,日本乳制品安全事故爆发的直接原因是添加剂和污染问题。表1中列出4次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都是添加剂和污染问题。例如森永的砒霜奶粉事件与中国三鹿的“三聚氰胺”事件极为相似,都是生产企业为了谋利,完全不考虑消费者的权益,人为加入有害的添加剂,并且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后将责任都推给原料供应商。而2011年明治奶粉放射性元素超标事件的发生主要是由不可抗力的外界因素所致。该事件说明21世纪的乳制品安全除了企业的生产安全外,还需要健康的生态环境。明治公司在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召回可能受污染40万罐问题奶粉,则反映出日本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产品召回制度等方面的进步。对比中国乳制品安全事故,可以看出无论是“三聚氰胺”,还是黄曲霉素、汞元素还是肉毒杆菌,导致安全事故爆发的直接原因同样是添加剂和污染问题。这说明目前我国乳业的生产管理和监管制度尚不健全。在相关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乳品加工企业具有较强的投机动机,利用乳制品不易监测质量的特性来欺诈消费者。

通过对日本乳制品安全事故特征的分析,可以看出日本与中国在乳制品安全事故爆发的高峰时段、事故易发企业和事故的直接原因3个方面都存在明显共性。相似的特征意味着日本治理乳制品安全事故的手段和措施将对中国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2.日本治理乳制品安全问题的基本做法

乳制品安全事故的爆发也曾引起过日本国民的恐慌。消费者要求政府改变只重视生产者利益的做法,切实从消费者利益出发,全面治理乳制品安全问题。随后日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治理乳制品安全问题。

2.1健全相关的法律体系

为了保障乳制品的质量安全,日本政府先后公布了多部法律来规范乳制品的生产、标识和消费等环节,其中主要的法律。如表2所示。

(1)《食品卫生法》。日本的《食品卫生法》于1947年,该法规定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必须符合的卫生标准,并明令禁止企业生产和出售有毒、有害食品。该法经历了多次修订,其内容和适用范围也在修订中得到不断完善。例如,在1995年修订《食品卫生法》中加入了包括乳制品在内的六类产品必须实施HACCP管理的规定,以实现食品安全生产的全过程控制。在2006年的修订中添加了针对进口食品的“肯定列表”制度,该制度规定食品中的化学品含量不得超过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对于没有明确规定最大残留量标准的化学品则全部实施“一律标准”,即0.01 mg/kg。

(2)《关于农林物质标准化及质量标识正确化的法律》。该法律简称为JAS法,主要包括2个层面:一是JAS标准,即日本农林水产省制定的农林产品的具体规格;二是根据JAS标准,对合格的农林产品加贴JAS标识。该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与乳制品一样不易区分质量的农林产品,制定一套分级标准,并要求所有制造者和销售者按照不同的级别加贴标识,方便消费者进行选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市场失灵问题。

(3)《饲料安全法》。由于乳制品生产加工的特殊性,饲料安全对乳制品的质量安全也十分关键。日本在1953年出台了《饲料安全法》,规定饲料及其原料中不得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成分。随着疯牛病和转基因产品的出现,日本的《饲料安全法》也不断改进,在修订案中加入了预防疯牛病和对未经许可的转基因改良产品的饲料规范。

(4)《消费品安全法》。乳制品安全事故爆发背后隐含的经济学原理是生产者与消费之间的信息对称。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日本政府在1953年的《消费品安全法》中规定生产企业或进口商有义务消费者生产和进口中的重大事故上报国家主管部门。该法2008年的修订案中新增了制造商和进口商应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品维护信息的规定。

(5)《消费者基本法》。1955年的森永砒霜奶粉中毒事件后,由于缺乏维权的有效途径,大批的受害者在之后的十多年内都没有得到足够的赔偿。直到1968年日本《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出台后消费者维权才出现转机。2004年日本对该部法律进行了修订,新法在名称上去掉了“保护”字样,改为《消费基本法》。该名称转变体现了消费者的地位已经从“被动保护”升级到“主动维权”。

(6)《强化食品加工过程管理的临时措施法》。虽然HACCP认证制度受到消费者的认可,但是乳品加工企业却需要在改进设备、优化流程、改良生产环境以及支付认证费等方面增加大量成本。为了鼓励和促进企业实施HACCP和农产品质量认证,日本在1995年出台了《强化食品加工过程管理的临时措施法》。该法对采用HACCP的食品加工企业给予低息贷款、降低设备折旧率,减免房产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7)《食品安全基本法》。2003年出台的《食品安全基本法》是在《食品卫生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它确定了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基本原则,完善了日本的食品安全行政监管制度。依据该法成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是日本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3个中央政府部门之一,主要负责食品安全事务的风险评估、为政府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提供咨询、对食品安全政策的重要事项进行调查审议,就风险评估的内容与消费者、关联企业进行信息交流以及应对食品安全重大损害的紧急事态等。

目前,中国乳制品安全规制的法律体系主要以《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为主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为辅。与日本的法律体系相比,主要存在2点不同:第一,日本法律体系已经覆盖乳制品生产的全产业链,而我国的法律尚未对饲料安全、加工过程管理等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环节进行单独立法;第二,日本的法律体系侧重通过建立标准和产品标识改善产品的信息不对称性,引导企业进行良性的市场竞争,而我国的法律仍多以针对生产企业的行政管理为主。

2.2建立多层次的质量标准体系

日本的乳制品标准可以分为国家、行业协会和企业3个层次。第一,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由政府部门制定的,主要包括1951年出台的《乳与乳制品成分标准》和《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的规格和标准》。《乳与乳制品成分标准》涵盖原料奶和乳制品各个方面的具体标准以及配套检验方法,主要包括:对奶牛的健康;原料奶与乳制品的质量成分、微生物要求;乳制品加工、储存和销售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设计与材料性能要求,乳制品包装材料的物理性能、卫生要求等。在2012年的修订版中增加了原料奶和乳制品含有放射性物质的限量要求。《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的规格和标准》主要规范原料奶和乳制品中农药和兽药残留限量标准、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限量标准。第二,行业协会标准。行业协会标准主要由乳制品行业协会和相关社团组织制定。乳制品行业标准主要作为国家标准和补充和技术准备。例如,日本乳业协会制定的《环境友好的乳制品包装指南》和日本乳业技术协会(JDTA)制定了《原料奶质量标准及测定方法》。第三,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一般是大型乳制品企业制定的操作流程和技术标准。企业标准的具体指标往往领先于国家标准,体现企业技术和管理的先进性。例如,日本明治株式会社制定了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MeiiiQuality Communication”,该体系包括一系列的质量保证标准与规则。

目前,中国的乳制品标准仅有国家标准层面。现行的2010版乳制品安全国家标准共有66项,其中包括乳品产品标准(生乳、婴幼儿食品、乳制品等15项)、生产规范标准(2项)和检验方法标准(49项)。虽然2010版国标的内容较之前1986年版本更加全面、具体,但在原料奶的相关指标上出现明显倒退,例如2010版国标中规定每100克生乳中蛋白含量为2.8克,这个数字不仅低于国际标准3.0克,甚至低于1986版国标的2.95克;2010版国标规定每毫升生乳的菌落总数200万,比美国、欧盟10万的标准高出20倍。

2.3实施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标签管理体系

标签制度是解决“信用品”信息不对称时可供选择的一种政策工具,在日本乳制品安全领域被广泛应用。日本现行的乳制品标签按其效力属性来说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强制性标签,即法定要求的标识或认证,没有取得这类标签的产品不得进入日本流通市场;另一类是自愿性标签,其类似于企业的广告行为,是企业主动向消费者传递产品有关信息的行为。例如,日本的饮用奶类别标识就是强制性标签的一种。日本将市场上的饮用奶按成分或脂肪含量等指标分为牛奶、低脂牛奶、脱脂牛奶、成分调节牛奶、再制奶和含乳饮料6个类别。而根据《关于农林物质标准化及质量标识正确化的法律》的规定,日本对于每一类乳制品具体的质量标识只做自愿性标签要求,并且对这些产品的合格评定程序条件宽松得多,且具有选择性。又如,在乳制品加工环节的第三方认证方面,日本从1995年开始对乳制品生产企业进行HACCP体系的强制认证,通过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提高乳制品的安全水平,而对有机食品等其他认证只做自愿性要求。强制性标签以最低要求的形式保证了日本乳制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水平,而自愿性标签则通过更加细致的指标将不同质量的乳制品区分开,改善了产品信息的不对称性,有助于乳制品加工企业间展开良性竞争。日本通过实施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标签管理体系,较好地控制了乳制品的安全水平。

中国的乳制品标签也分为强制性标签与自愿性标签,其中强制性标签主要包括QS认证、GMP认证;自愿性认证包括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以及HACCP认证等。目前,中国主要采用强制性标签管理规范乳制品生产企业,即要求所有乳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Qs认证,其中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还必须取得GMP认证。这种强制性标签管理可以将不合格企业清理出市场,起到提高市场集中度的作用,例如2011年Qs认证使中国的乳制品生产企业从1176家锐减到643家,但是在改善产品信息不对称性,引导企业良j生竞争方面却很难发挥作用。从目前情况来看,只有少数乳制品生产企业在其高端液态奶产品上采用了有机或绿色标签等自愿性标签。

2.4重视乳制品安全事故的公众监督与消费者维权

日本重视乳制品安全事故的公众监督,并通过召回适度和损害赔偿维护消费者的权益。首先,日本定期公布乳制品安全的实施情况和抽样检查结果,保证乳制品安全信息公开、透明,注重与消费者的沟通和反馈。第二,日本对乳制品实施“自主召回”制度,即如生产企业在自检中发现存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时,由企业自主判断是否实施产品召回的制度。例如,2012年6月森永乳业召回了32.2万盒牛奶,原因是这些牛奶中混入了微生物而变质。第三,日本支持消费者获取事故损害赔偿。例如,在森永砒霜奶粉中毒事件的处理中,森永公司成立了法人财团“光协会”,每年支出10亿日元以上的巨额资金,用于对受害者健康赔偿和生活照顾方面。这些措施一方面改善了消费者在乳制品安全事故中的弱势地位,另一方面增加乳制品企业的违规成本,从而降低了乳制品安全事故发生率和危害性。

中国在乳制品安全事故的公共监督机制和消费者维权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第一,乳制品安全监督机制不完善。2004年的阜阳奶粉事件和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等都是在已经造成严重损失,并由媒体曝光之后才进入公众视线,这暴露出我国在乳制品安全日常监管方面存在问题。第二,产品溯源信息缺失导致乳制品召回难以实现。例如2012年光明乳业宣称要对7月10日生产的误掺了食品级碱水的产品实施全部召回,而在很多消费者既没有留手机号码,也没留家庭住址的情况下,“全部召回”根本无法实现。第三,消费者损害赔偿和事故罚款金额较低,降低了乳制品企业的违规成本。例如,由于问题乳制品企业破产,一些在2004年阜阳奶粉事件中受害的家庭至今没有得到赔偿;而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的处理中,法院对三鹿乳业的罚款金额为4 937万余元人民币,这个金额远远低于日本的罚金标准,对于大型乳制品生产企业很难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3.对中国治理乳制品安全问题的启示

通过前文的分析可知,中日在乳制品安全事故特征方面存在一定共性,而我国在治理乳制品安全措施方面与日本仍存在一定差距,因此日本实现乳制品安全由乱到治所采取的一系列成功做法,可以为中国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第一,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借鉴日本的做法,出台在饲料安全、加工过程管理等环节的立法,完善食品安全法律的产业链体系。不失时机地修订现有的法律法规,改变多采用针对企业的行政监管手段的现状,逐渐向针对产品的市场监管方式过渡,引导乳制品企业进行良性的市场竞争。

第二,构建多层次标准体系。发展行业协会标准和企业标准。目前,中国的乳制品标准多是国家层面的,因为没有企业标准和行业协会标准作为支撑,所以在制定和执行中都存在着高不成、低难就的问题。借鉴日本的做法,本文认为在乳制品标准方面,应该建立企业、行业协会和国家3个层次的标准体系。企业标准和行业协会标准既可以根据企业和行业需要灵活调整,又可以作为国家标准的储备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