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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的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我国非企业会计的环境发生了三大变化:财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稳步推进、民办非营利组织日益壮大。在这种形势下,非企业会计改革势在必行。,我国非企业会计仅限于预算会计的范畴,结构体系不健全,适用范围狭窄,会计信息难以满足客观需要。
依据会计主体是否具有营利性,会计体系分为企业会计和非企业会计两个分支。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及我国成功“入世”,企业会计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先后建立了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得以完善。但是,非企业财务会计却未能适应其会计环境的变化而得到发展。因此,如何根据环境的变化,科学构建非企业会计组织体系成为推动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重要基础性。
一、我国非企业会计的现状分析
国际上,非企业会计多体现为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在我国非企业会计是指预算会计,主要包括财政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和国库会计等。这种预算会计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沿革了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预算会计体系,即分为总预算会计和单位预算会计两大分支。1998年的预算会计改革后,预算会计体系出现了一些变化:细化了单位预算会计,对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分别做出了规定,出台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除此之外,对基本建设单位、社保基金等特殊会计主体和特殊会计事项颁布了相应的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
但近年来,会计环境的巨大变化,现行的预算会计体系的缺陷逐渐显现出来:首先,预算会计体系的结构不严谨。预算会计各组成部分之间协调性差,既存在交叉重叠,又存在空白之处,不同预算会计制度规定之间存在矛盾。这就造成预算会计所反映的财政资金、资源的占用和使用等情况不准确,财政预算管理的效果。
其次,预算会计主体的范围不明确。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我国事业单位组成复杂,其中大量事业单位代行部分政府职能,还有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具有企业的性质。因此,所有事业单位都适用事业单位会计显然不妥。二是缺乏对非营利组织的界定,特别是对民办非营利组织适用何种会计没有明确的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办非营利组织不断的壮大,已成为继政府组织和企业之后的重要主体,也是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由于民间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的捐赠,不存在财政资金的投入,所以民间非营利单位适用预算会计(事业单位会计)显然不合适。并且由于民办非营利组织具有非营利性,也不能适用企业会计,这就造成了会计体系上出现空缺。
再次,预算会计的信息不能满足公共财政的管理需要。公共财政顾名思义是为社会、市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国家财政,它要求国家财政管理从为政府自我服务转变到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上来。预算会计(政府会计等)作为财政管理的一个途径,也必须从以政府预算管理为中心转变到以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进行管理为中心上来。目前的预算会计是核算、反映和监督政府及行政事业单位以预算执行为中心的各项财政资金收支活动的专业会计,会计报告侧重于对预算收支的反映,忽略了对单位财务状况(包括财政资金、资源在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过程中的效益、效率等)等信息的反映。因此,预算会计与我国公共财政的要求不相适应。
最后,预算会计无法适应会计国际化的要求。预算会计作为会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避免的要参与到会计的国际化进程中来。随着我国参加国际组织和参与国际事务的增多,特别是政府海外筹资的增加,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对我国政府财政信息更加关注,预算会计作为提供财政信息的重要手段,它的可比性、可理解性受到越来越多的国际关注。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先后于1998年和2001年通过和修订了《财政透明度良好做法守则-原则宣言》和《财政透明度手册》,其核心要求是政府应当定期向公众提供全面并且真实的财政信息,并对公开财政信息的、程序以及如何确保这些信息的质量进行了具体规范。而我国现行的预算会计在结构体系、制度内容、会计基础、报告体系等众多方面与国际惯例存在很大的差异,这就阻碍了我国政府财政信息的提供和被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认可,难以适应会计国际化的要求。
二、构建我国非体系
(一)会计环境的变化对我国非企业会计体系结构的
纵观会计史,会计环境的变迁往往成为推动会计改革进程的动力。重新构建我国非企业会计体系,首先需要从会计环境入手。在我国影响非企业会计体系结构的几个主要环境因素有:
第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对非企业会计中的政府会计有重大影响。政府会计必须适应财政体制的要求,与政府管理体制、财政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方式保持一致。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公共财政的建立,对政府会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2000年后,我国陆续实施了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收付改革、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政府采购改革和绩效评价管理制度等,标志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已将重点从财政收入方面转移到财政支出管理方面来。因此,政府会计作为政府支出的重要核算手段,所肩负的任务更加艰巨。政府会计信息的种类需要更加丰富,信息的需要更加细化和精确,信息的及时性和有用性等质量特征需要不断提高。在公共财政体制下,政府会计应当满足以下几点要求:1.反映政府职能履行(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情况;2.反映政府部门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3.考察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4.反映政府采购的情况;5.反映政府资产、负债情况;6.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7.提供其他政府宏观管理需要的信息。
第二,我国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对非企业会计中事业单位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有重要影响。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是要建立一个与主义市场体制相适应、满足公共服务需要、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事业组织体系。对承担政府职能且不宜撤销的事业单位,应转变为政府部门;对公益性事务较少、可以改制为企业的,或者从事大量市场经营活动、企业色彩比较浓重的事业单位,应明确转变为企业;改革后公益类事业单位是我国事业单位的主体,这些事业单位性质特点是:非政府也非“ 二政府”、非企业也非准企业和非盈利也非变相盈利。可以看出,改革后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提供、医疗、科研、文娱、等公共服务,具有典型的非营利性,这一点与民间的非营利组织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可以与民办非营利组织共同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非营利组织会计必须提供(1)事业单位事业发展和公共产品、服务提供的成本效益情况;(2)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3)向资金捐赠者提供履行受托责任的情况(4)其他有用信息。同时,事业单位资金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政府拨款,这与执行预算的政府组织的特点很相似。因此,事业单位所适用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必须对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的预算收支等加以反映。即事业单位作为全国预算执行的一个有机部分,必须提供其财政预算的相关信息。
第三,市场经济下民办非营利组织的出现对非企业会计体系构建有很大影响。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公益事业都由国家包揽下来,基本不存在民办非营利组织,因此在我国会计体系中未对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做任何规定。然而,民办非营利组织不断壮大,“一方面可以弥补公共财政资金在公共产品投入上的不足,另一方面有助于促进和引导民间资金投入到公共产品的提供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因此,民办非营利组织的存在是非常必要的,其作用是积极的。这就要求非企业会计体系必须包含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笔者认为,民办非营利组织与事业单位具有很多的相似性,可以共同使用非营利组织会计。但是,从我国及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民办非营利组织不会成为发展社会事业的主要力量,与政府投资的事业单位相比,无论其在数量还是规模上都相差很多,因此,对于民办非营利组织而言它所适用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应当更加简单。同时,与事业单位不同,民办非营利组织无财政预算资金来源,它所适用的非营利组织会计也不需要反映预算收支等信息。
(二)我国非企业会计体系的构成
关键词:民间非营利组织 财务管理 问题 对策
在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国政府正在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国务院总理在2013年7月31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指出: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由此可见,民间非营利组织又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民间非营利组织49.9万个,其中社会团体 27.1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2.5万个,基金会3 029个。然而,在民间非营利组织快速发展的今天,我们也看到了其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其中组织的财务管理问题就是关键问题之一,为此,笔者以调查问卷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对166家民间非营利组织进行了调查。
一、调查情况概述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笔者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类型划分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四种类型。由于不同的组织在社会经济中发挥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差异,因此本次调查问卷的设计分为四个模块,分别为社会团体版、基金会版、民办非企业单位版和其他版。本次调研共发放问卷200份,收回有效问卷166份,调查范围在北京、天津、湖北、山东、江苏等10个省及直辖市,采用不记名的调查方式。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不力。为了适应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快速发展,规范组织的会计核算工作和报告制度,财政部于2004年8月18日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于2005年1月1日在全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范围内开始实施。虽然制度的颁布实施已有9年之久,但是本次调查中,笔者仍发现有74个(占比44.59%)组织尚未执行该制度,这些组织集中在规模较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部分社会团体。规模较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偏低,不能熟练掌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多数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制度》,有些甚至只是简单的记记流水账。一些社会团体政府色彩浓烈,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按照上级组织的要求仍执行的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二)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偏低。目前,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偏低,在被调查的166个组织中,有128个(占比77.11%)组织的财务人员少于3人。这部分组织的财务人员构成较为复杂,如:有些单位是一名专职出纳、会计为兼职;有些单位会计和出纳均由上级主管部门的会计和出纳兼任;有些单位由于人员较少,会计和出纳均身兼数职,从事着很多与财务无关的工作;更有甚者,会计、出纳由一人兼任。同时,财务人员的职称情况以初级和仅有从业资格的为主,仅有8个(占比4.82%)组织中有高级职称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的学历以专科为主,仅有4个(占比2.41%)组织中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接受培训的情况更是不容乐观,仅有4个(占比2.41%)组织会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各种培训,其他所有组织均无定期培训。
(三)组织财务管理目标不明确。民间非营利组织与企业、政府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有其自身鲜明的特点,由此,组织财务管理的目标也不同于企业和政府。本次调查中,有116个(占比69.88%)组织尚未设置财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即组织的财务工作仅限于会计核算工作,无专人从事财务管理工作。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的目标是:获取并有效使用资金以最大限度实现组织的社会使命,所以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重心应该是收入和支出的管理。而调查人员了解到,多数组织的财务人员将财务管理工作视同会计核算工作,未能发挥财务管理的作用,财务管理的目标不明确。
(四)不同类型组织的资金来源差异较大,资金短缺现象普遍。除社会团体的资金来源较稳定外,其他组织的资金来源均呈现不稳定性的特点,其中最为不稳定的当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享受政府补贴的比例占其资金来源的比例很低,主要依赖于服务收入,而服务收入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同时,多数组织表示资金短缺问题已经成为阻碍组织发展的主要问题。
通过表2不难发现,有一半以上的组织出现了资金短缺的情况,在对多家组织进行实地访谈后,笔者发现,组织的负责人认为资金短缺的主要原因是政府扶持不够,由此可见,我国的民间组织对政府的依赖过多,对于扩大组织自创收入研究不足。此外,有122个(占比73.49%)组织不编制筹资计划,这也是组织资金短缺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部分组织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制度尚未建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七十一条规定“财务状况说明书要求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对下一会计期间业务活动计划和预算等内容进行说明。”在本次调查中,有70个(占比42.17%)组织不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在编制预算的组织中,笔者发现预算编制也只是流于形式,多数组织并未严格执行。
(六)组织资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单一。《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而对于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条例中并没有对组织资金的保值、增值做出规定。通过调查,各类型组织(大型基金会除外)在实现资金的保值和增值方面主要方式是将资金存入银行获取微薄的利息收入,常见的风险较低的投资方式如:购买国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方式未被普遍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由于其资金来源的特殊性使得其资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受到限制,方式较为单一。
(七)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自律机制。目前,民间非营利组织实行的是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双重管理体制,即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对组织的登记行为进行规范,并进行年检。业务主管单位对组织的各项管理拥有监督和管理权,同时负责年检的初审工作。本次调查中,多数组织的负责人表示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组织的重视程度一般,很少进行监督和检查,平时只是做一些口头的要求,这就导致了组织管理松散的局面。民间非营利组织由于其资金来源的特殊性,不属于政府职能部门,不在政府审计的范畴之内;不属于市场经济部门,也不受工商、税务的强制性社会审计,这就导致了对该类组织财务监管的缺位。同时,由于组织自身的非营利性特点,财务核算中不存在利润指标,使得组织很难对其自身的运营情况进行科学的评价,从而导致组织缺乏自律机制。除基金会以外,多数组织对于组织资金的使用情况不对外进行披露,不利于组织自律机制的建立和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目前法律层面并没有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概念进行界定,财政部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将其定义为:“民间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而登记管理机关将民间非营利组织划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类,将宗教组织排除在外。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是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颁布实施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此,要切实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当务之急就是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制定《民间非营利组织管理法》,建立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主体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其设立、运行管理的法律依据。同时应修订税收政策,通过税收机制既要确保公益事业支出的减免税地位,又要实现对组织的监控。
(二)加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宣传力度,并强制执行。为了实现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规范管理,应对组织强制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信息核算口径一致,便于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同时,民政部门应加大制度的宣传力度,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制度培训。财政部门也应将该制度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体系中,全面提升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尽快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落到实处。
(三)提高财务人员素质,明确财务管理的目标。民间非营利组织应积极贯彻《会计法》的要求,负责人对组织的财务信息负责,财务人员持证上岗,并不断加强业务技能培训,不相容岗位相分离。鼓励财务人员不断提高学历水平、职称水平和业务素质。对于没有能力设置会计机构的组织,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民政部门应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除组织学习《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还应强化民间组织的财务管理目标,让财务人员认识到自己的使命,发挥财务管理的效益。
(四)扩大组织收入,解决资金困境。笔者认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显著特点就是“民间性”,我们应该鼓励组织自己筹集资金,通过资本运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独立开展公益活动,减少对政府的依赖。对于社会团体,应该通过不断吸纳会员、开展服务收费等扩大收入;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应该不断提高办学水平,扩大生源,提高服务收费;而对于基金会,应不断提高自身的社会声誉,通过吸纳专业的劝募人员,不断提高社会捐赠收入,最终让民间组织真正属于“民间”。
(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组织的会计核算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年度计划和预算编制制度以及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同时,规模较大的组织还应该积极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加强财务的内部监管,防止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提高组织财务信息的质量。
(六)加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外部监管。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外部监管主要包括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两个方面。当前,应继续发挥以政府为主导的监督职能,不断强化社会监督职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中介机构的力量。政府监督,即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对民间非营利组织实行齐抓共管,建立系统的监督机制。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社会公众举报机制的建立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外部审计职能的发挥。
为了提高组织自身的公信力,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该建立自愿的信息披露机制,通过网络、报刊等适当的方式将组织的财务信息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同时,负责审计的中介机构应该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职责进行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果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如此双管齐下,既加强了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监管,又提高了社会公众的参与度,有利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健康、持续发展。
综上,笔者以调查问卷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现存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解决对策与建议。但由于问卷量有限以及问卷调研的地区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对于民间组织尚存的财务问题可能不是面面俱到,需要笔者在今后的实践中继续探究。笔者认为,通过政府、组织自身以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不久的将来定能发挥“第三部门”的重要作用。X
参考文献:
1.李永敏.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问题研究――以台州市椒江区为例[J].会计师,2012,(1).
【关键词】 民办高校 民间非营利组织 会计制度 合理回报
中国民办高校近年来迅速发展, 2013年教育部批准的高校名单(截止到2013年6月21日)的一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共有高校2198所,其中独立设置民办普通高等学校424所,约占20%。随着民办高校数量和规模的急剧扩张,其会计核算方面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既阻碍了民办高校自身的发展,也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构建我国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制度迫在眉睫。
一、我国民办高校运用会计制度的现状
1、民办高校的会计特征
(1)民办高校属于非营利组织的性质。我国1998年8月29日颁布的《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说明所有的高等学校,是一个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
(2)民办高校的经费来源非财政性。我国2002年12月28 日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表明民办学校的办学主体不是国家机构,办学经费不是国家财政性经费。当然,近年来,政府开始向民办高校划拨少量的财政性资金,以补助其开展高等教育活动。但是,这种补助仅仅是开始,而且规模不大,在办学经费支出中比重很小。
(3)民办高校办学主体非政府。民办高校的出资人不是国家机关,因而民办高校不属于事业单位,应该归入民间非营利组织。
2、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制度的选择
民办高校应该采用何种会计制度,《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没有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从海南省民办高校的调查中发现,2005年以前,在实践中民办高校执行的会计制度大体可以分为:一是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二是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三是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高待学校会计制度》相结合运用。另外,也有属于上市公司控股的民办高校套用《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的。由于民办高校采用的会计制度不统一,就造成民办高校在财务治理上的不科学和不规范。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较差,导致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的财务治理难以到位,税收关系调理不清,不利于对民办高校资金治理、使用的监管。我国现有的会计核算制度和高校财务制度大多以财产的公有制性质而设立,强调预算管理,突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功能,不能体现民办高校投资主体的知情权以及成本核算、营利等问题,影响了民办高校出资人的积极性。
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该制度的颁布实施,首先从理论上结束了民办高校没有统一会计制度的现状,解决了民办高校适用的会计规范问题。
2005年,《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开始执行。海南省除属于上市公司控投的民办高校外,其他民办高校开始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民办高校的会计核算奠定了基础,但该制度适用于普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并非针对于民办高校。因此,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在执行此制度时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二、民办高校会计核算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1、民办高校的产权关系不清晰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基于非营利性质,未设置所有者权益,只设置净资产账户,并将净资产划分为非限制性净资产与限制性净资产。这样的设置不能满足民办高校资产的来源,民办高校的资本大部分是办学者出资的,这部分出资并不是不求回报的。因此,民办高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后,会计核算上就不能体现产权关系,使得民办高校的产权关系不清晰。特别是财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的设置,只反映净资产,不能体现办学者的出资信息,办学者往往会担心自己的出资全部公益化,不利于出资者继续出资。
2、《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范的核算内容过于简单,不能完全规范民办高校经济事项
(1)行业(教育)特征不明显。《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会计科目设置等方面,对教育单位的教育经济行为反映得不够直接。在收入和支出的会计科目设置中没有体现教育特征的会计科目。
(2)政府补助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了“政府补助收入”科目,核算的内容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为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结余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但并未规范这些补助收入的计量。民办高校取得的科研经费、教育补贴经费及中央财政及地方财政给予的示范实训室建设经费等,这些补助有的是收益性的,有的是资产性的,还有的是收益与资产相结合性的。对于收益性的可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范处理,记入当期的净资产。但对于资产性的却不能一次性记入当期净资产。例示范实训室建设经费,形成的是固定资产,这部分固定资产后续如何计量,提不提折旧,是一个困扰会计管理工作的会计核算问题。这里没有一个规范的会计政策,实务中现在也只能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来核算。
(3)民办高校出资人的合理回报问题。《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学等。民办高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可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但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同时具备的特征之二是资源的投资者向该组织投入的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民办高校的出资人是可以取得合理回报的,将合理回报限定在“不得高于其实际出资额商业银行当年长期贷款利息的200%”。《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不求回报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合理回报之间相悖。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规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同时具备的特征看,民办高校不具备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特征。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第五十一条规定“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这些规定就给民办高校定了性,即使民办高校取得了合理回报,也是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的非营利组织。我国民办高校没有相应的会计制度,民办高校只能选择《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民办高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也没有疑议。《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上位法,两者谁服从谁是非常明显的。在会计核算上,民办高校出资人的合理回报问题是不能回避的。如何核算,如何报告,没有统一规范,这样的财务报告就不是很规范了。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过分淡化对税金的核算。事实上民间非营利组织除了非营利收入外,还应有营利收入,我们不能笼统地说非营利组织是或不是纳税人,而必须根据有关国家税法规定来正确核算税金。民办高校教学、科研与后勤等方面的经济活动其目标不同,资金运动的性质也不同,因此在税务的处理上也是有差异的。在民办高校会计核算中,尽管税金不是主要的支出,但税金与费用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没有规范税费的核算,因此民办高校缴纳的一些税金在会计核算上就没有统一的核算。从调研的样本来看,民办高校对于缴纳流转税有的计入业务活动成本,有的计入管理费用,有的计入其他费用等,五花八门。另外,在会计实务中对于民办高校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民办高校的企业所得税如何核算,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没有设置所得税费用会计科目,在业务活动表中也没有设置所得税项目。事实上,民办高校有些收入是属于所得税范畴的,对于民办高校缴纳的所得税是在业务税金中核算,还是单列所得税费用,这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
3、《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报表体系不能体现民办高校的财务状况和业绩成果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的资产负债表不能体现民办高校真正的财务状况。如只设置了净资产,没有设置净资产中出资人的资本金。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业务活动表不能体现民办高校的业绩成果,其业务活动表在最后反映的是本年的净资产变动额,报表过于简约,不明晰,不利于报表的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解读。虽然民办学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但作为核算国家公共资金的事业制度都明确反映结余,难道民间资金反而不应反映结余。任何一个组织可以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作为会计核算应该明确反映结余,这有利于一个组织衡量自身一个会计年度的业务状况,也有利于管理部门评判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宗旨、营利性。
三、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建设
上海、江苏、河南等省市的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相应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会计规章,制定了本地的《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如《海市民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及江苏省《民办高校财务制度》和《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以规范民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这些制度的出台和施行为其他地区对加强民办高校会计核算方面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2013年12月30日财政部颁布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结束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严重滞后的状态。但民办高校目前却没有国家统一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民办高校在我国高等教育中的地位会越来越重要,规范民办高校的财务与会计,使其健康发展,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建设思路
(1)以现行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民办高校的特征制订民办高校会计制度。近十年来,中央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民办高校管理和学校财务管理的法律和规定,为研究和设计民办高校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了相应的政策依据。主要有:原国家教委制定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家颁布的新《会计法》;2012年12月18日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2013年12月30日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2004年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这些法规和规章虽然有些比较原则,有些不是针对民办高校的,但其中一些重要原则和精神是设计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重要依据。
我国民办高校近十多年的迅速发展,在办学实践中,逐步形成了民办高校资金运动与财务管理上的一些特征。业务活动具有与公立大学相同的核算内容,基础业务上可参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做到与公立大学财务信息的相对可比性;民办高校后勤管理社会化。与公办高校相比,民办高校实行了真正意义上的后勤社会化。如食堂、学生公寓、医疗、卫生服务等都引入社会资金,在设计会计制度时应考虑这一特征;民办高校建立有效的财务约束机制。民办高校经费全部自筹,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多数民办高校建立了财务约束机制。在经费安排上坚持以教学发展为中心,主要经费支出包括教学科研经费、公用支出经费和事业发展经费。民办高校注重人才培养成本核算。全国大多数民办高校一般是按二级学院或系部进行人才培养成本核算,严格控制一般管理费用支出,节省经费开支,部分学校还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人才培养成本。民办高校会计监督社会化。多数民办高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一定程度上做到了企业化的产权分离,民办高校规定财务决算须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确保会计报告公允、真实地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和业绩。民办高校引入了经营学校的理念,注重效益的评价,提高了各类资源的利用效率。
(2)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不同于公办学校,应当充分体现“民办”的特点。民办高校是一个具有极强的公益性,又具有一定产业属性的实体,在会计制度设计上,应引入企业核算的相应内容,在办学成本核算和净收益的分配上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范,注重可操作性。
(3)借鉴国外私立大学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国情制定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在私立高等教育比较发达的国家,如美国、日本、印度等都用法规形式确定政府对私立高校的资助。在会计核算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会计准则。如1971年,日本文部省颁布了《学校法人会计基准》,对民办学校的会计核算作了具体规定,给我们以有益的启迪,值得借鉴。
2、《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基本特点
(1)明晰民办高校的产权关系。《民办高校财务制度》对学校的净资产进行分类,引入资本金概念,将学校净资产分为投入资本、教学基金和专用基金三类。投入资本为办学者原始投入的资金(资产),属办学者所有;教学基金和专用基金为学校在办学过程中的资产增值,属学校所有。通过对学校净资产的划分,规范办学者与学校的经济关系。学校撤销时,办学者的投入资本可作为返还出资者原始投入的依据。
(2)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核算基础。民办高校作为自主办学、自负盈亏的办学实体,正确核算办学成本及费用,应将收益正确地划分当期收益与预期收益。因此,会计核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根据民办高校资金运动的特征相应引入累计折旧、待摊费用、预提费用、业务收支结余、净收益分配等会计科目,由于教学学年与会计年度的不一致性,将学年学费收入在两个会计年度间合理划分。同时,对民办高校进行成本核算,及时反映民办高校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耗费情况。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按固定资产的特征选择折旧方法,使耗费的资产得到及时补偿,使其会计核算更为科学、合理和稳健,有利于民办高校的持续、健康发展。
(3)允许投资者取得合理回报。《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应规定办学者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核算办法。规范学校净收益分配,民办高校净收益的分配原则是优先考虑学校的未来发展,其次才是办学者的回报。首先计提一定比例的发展基金;其次给投资者合理回报,合理回报“不得高于其实际出资额商业银行当年长期贷款利息的200%”;再次将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事业发展和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净收益额为零或负数的,不得分配出资人投资收益。
(4)正确区分和核算费用支出。《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中的费用支出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可以将业务活动成本分设为教育业务活动成本和科技业务活动成本。教育业务活动成本,是指民办高校为了实现其教育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科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民办高校为了实现其科技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规范。
(5)建立适用于民办高校的财务报告体系。民办高校财务报告体系应反映民办高校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成果及现金流量和出资人变动等财务信息。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出资人、教育行政部门、捐赠人、学生及家长)等的需要。
在制定《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同时,也应制定相应的《民办高校财务制度》,对民办高校财务管理体制、亲属回避制度、预算审批、备案制度、人员经费支出控制、会计报表编报等作出具体规定。
四、结语
民办高校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与民办高校的办学特点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一套具有普遍性、实用性的《民办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充分体现“民办”及“公益性”的特点,建立有效的民办高校财务制约机制,注重教育成本的核算,发挥民办教育的优势,最大限度地集中财力,使民办高校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民办高校有了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对规范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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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一)非盈利组织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为了规范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披露,使非营利组织有会计制度可依,财政部于2004年8月颁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该制度对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进行了界定,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编制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其内容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三张基本报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等内容,及时反映组织控制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其效果、现金流量等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透明度。但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也只是规定了具备法人资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所应遵循的会计核算和报告制度,不包括那些为数众多且处于不断发展壮大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等,这些组织有些是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有些连正式的会计记录都不具备,更谈不上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其进行经济决策的会计信息了。所以,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披露比较繁杂,不同类型的组织会计核算的依据不同,核算基础不同,信息披露的基础也不同,就导致其所披露的会计信息不具有可比性。
(二)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缺乏有用性。由于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太少,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如何,高级职员的报酬是多少,支出中用于组织自身建设费用与用于救助和扶贫等项目费用的比例是多少,享受税收减免的数量,等等,信息使用者非常关注的问题几乎没有,也就是说,按照规定披露的会计信息,并没有根据非营利组织自身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另外,非营利组织按照国家制度的规定也向外披露了不少信息,但这些报表中的信息几乎引不起使用者的兴趣,因为公众并不关注公益组织究竟有多少资产,折旧是多少,借款的比例,现金的净增加额等,这些信息无法体现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或互益宗旨,无法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非营利组织的运行效率,也就是说披露的信息缺乏有用性。
二、受托责任视角下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
受托责任概念源于财产权,财产权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而使用权又源于所有权。所有者将使用权委托给人,人就承担了受托责任:即,当委托关系建立以后,作为受托人,就要以最大的善意、最有效的办法、最严格地按照当事人的意志完成委托人所托付的义务;受托人在完成受托任务以后向委托人提出报告,经过委托人同意后,受托责任才能解除。在受托责任理论下,非营利组织也如公司和企业一样,并不是真正拥有财产的所有权,只拥有使用权,并且负有在完成受托任务以后向委托人提出报告的责任。即在非营利组织中,涉及到的最基本的主体有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提供者,即委托人;还有就是非营利组织的资金管理者,即受托人。由于委托人并不直接参与非营利组织的日常管理,因此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必然会存在信息不对称,因此委托人为了监督受托人对非营利组织财产的管理情况,就必须了解其运行状况,并且根据得到的会计信息对受托人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价,并决定是否继续将财产交其管理。因此,对会计信息的分析会影响到委托人的决策和受托人能否继续行使财产的使用权。基于受托责任理论,我们得知,由于财产控制权的转移而形成的受托责任关系,产生了对会计信息的披露需求。同时,由于委托关系也造成了资产经营者和投入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尤其对于我国非营利组织而言,不同的组织遵循不同的会计核算制度,这就更加增加了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难度和透明度。可以简单的用下图来说明非营利组织中的委托关系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
在图1中,委托人将自己拥有的财产授权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受托人在获得财产的使用权之后通过非营利组织来进行运作,并承担对委托人进行成果的报告责任,这一责任完成的载体即为会计信息,而委托人将根据会计信息来对自己下面的行为做出决策并直接影响到非营利组织。注意在图中,委托人获得和受托人提供的会计信息并不一样,因为,受托人提供的会计信息和委托人可以获得的会计信息直接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二者之间必然出现差异。
三、加强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针对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现状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在制度的构建上弥补不足,如尽快加强非营利组织统一会计核算制度的制定。这些改进是从制度方面来加强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披露。另外,通过对受托责任理论下的非营利组织的行为分析,我们也应该在非营利组织自身这一微观层次上加强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改进。
首先,应重视非营利组织委托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由受托人提供的会计信息要能满足物资提供者即委托人的决策需求。会计信息披露将使组织内的会员了解会计信息有了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渠道,从中可以获取资源(包括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运作效率和效果的信息,进而做出增资或减资等决策。同时,会计信息的披露要能帮助委托人了解所提供资金的用途和去向。只有满足了委托人的知情权要求,委托人才能清楚自己委托的资产是否得到了恰当的利用。
其次,应加强非营利组织受托人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由于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特点,造成了对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监管主体的缺失。从某种范围来说,真正关注于非营利组织运作效率的主体,除了委托人以外,就应该是政府部门。但是,我国的现状是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更多的是针对其行为,而不是其财产利用情况。至于公众就更没有立场来对与己关系不大的非营利组织的活动进行监督。因此,这种对受托人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的强制性监管就很薄弱。这也正是需要加强和改进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