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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标任务进展顺利。2012年,各县(区)围绕全年目标任务,精心算好时间账和任务账,进一步创新举措,强化责任,加大力度,促进项目建设和主要经济任务加快推进。在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下行的双重压力下,全市县(区)主要经济指标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县(区)固定资产投资完成682.1亿元,增长33.4%,完成任务的109.3%。
2.工业发展趋势良好。各县(区)在县域经济发展大会战中坚持把壮大工业经济作为主攻方向,着力加快园区建设,强力开展招商引资,奋力推进项目实施,工业基础得到明显提升。一是园区综合承载力明显增强。各地紧紧抓住全省园区调规扩区机遇,进一步完善规划,加大投入,提高园区综合承载力。二是工业项目进一步增量提质。2012年,全市新引进并开工5000万元以上项目516个,增长29.4%,完成任务的142%(增幅前3位的分别是东乡、南城、临川),其中亿元以上项目279个,增长35.4%。三是主导产业初步形成。各县(区)立足产业基础,着力培育主导产业,加强上下游产业配套,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初步形成了一批特色产业园区。
3.服务产业不断扩大。2012年5月,省政府召开了高规格的加快推进全省服务业发展工作会议,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同时,市政府把大力发展服务业作为提升经济综合实力的重要途径,成立了抚州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草拟了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抚府办发〔2012〕39号),并首次把服务业发展纳入对县域经济的考核,为促进加快抚州服务业发展增添了动力。2012年全市经济发展中虽然还存在一些问题,但对抚州而言,既要面对国际经济下行、国家宏观调控力度加大的影响,又要面临自身经济基础薄弱、结构层次不高的压力。因此,成绩来之不易,更要倍加珍惜。全市上下应坚定信心,切实以“三大战役”突破年活动为契机,真抓实干,确保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增长,为建设幸福抚州打下坚实基础。
二、当前抚州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情况
1.农村金融体系情况。抚州市位于江西省东部,现辖十县一区,总人口近400万,其中中心城区人口120万。全市共有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等10家金融机构,主要涉农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村镇银行等,农村信用社目前仍是金融支农的“主力军”。
2.农村信用社基本情况。抚州农村信用社目前下辖11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县级联社及1家农村合作银行,共有网点288个,从业人员2662名,网点覆盖全市所有城区及乡镇。截至2012年底,全市农信社各项存款余额达267.40亿元,占全市各金融机构的27.54%;各项贷款余额达142.84亿元,占全市各金融机构的37.59%,其中涉农贷款127.43亿元,占贷款总额的90.71%。
三、农村金融配置中存在的矛盾
作为落实国家支农政策和地方政府发展战略最重要的金融手段,近年来,农信社在追求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主动紧跟服务实体经济的部署要求,倾力支持“三农”领域、中小微企业及经济薄弱环节“,金融生力军”的作用日益凸显。但受机制、体制、环境障碍等各方面因素影响,支持“三农”和县域经济主力军所发挥的作用还是相对有限。
1.资金供给与资金需求不对等。近年来,由于国有商业银行“抓大放小”的信贷政策,信贷审批权逐步上收,集中在省、市分行,县及县级以下基层机构基本成为了上级行的储蓄所。以支农为主的农业银行,其贷款发放只限于支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发放的基本是大额抵押担保贷款,发放支农贷款额度有限;农业发展银行受政策影响,只发放粮食等收购贷款;邮储银行只发放一些小额的农村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中小企业担保贷款;而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受自身体制、机制及资金规模限制等原因,信贷投放能力有限,“一农支三农”很难满足农村发展需求。
2.支农义务与政策扶持不对等。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发放范围主要是广大农村,发放对象大部分属于弱势群体的农民,贷款风险难以控制。长期以来,农村金融机构承担着涉农资金政策性投入任务,但没有相应的弥补途径。如小额农贷在发放过程中,执行利率较低,但却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经营成本高,导致农村金融机构出现“惜贷、惧贷”现象。
3.金融资源配置环境与规避信贷风险不对等。城市的征信体系已开始建立,理性消费群体初步形成,信用环境相对较好。但农村地区尚未建立征信体系,逃废债现象严重,执法环境较差,信用环境建设落后。此外,担保机制不健全,尚未建立起与企业融资、消费信贷相适应的贷款担保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信贷资金的有效投入。
4.农村金融产品与金融需求不对等。随着城乡一体化水平的提高,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但就农村金融而言,目前农村金融机构开展的业务品种主要是传统的存、贷、汇“老三样”服务,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的功能比较薄弱,难以满足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四、对策及建议
1.深化农村金融改革,不断拓展农贷资金来源。针对当前涉农金融机构逐渐减少,且一些机构在支农上不作为,农贷资金来源单一的现状,应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规范涉农金融行为,构建一个以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为主,其他金融机构为辅的农村金融体系,并根据各自的行业特性,按照农村经济发展需求资金性质,自觉承担起农贷投放责任,切实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健全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主体。
2.加强诚信建设,努力建设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以地方政府为主导,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打造地方信用品牌,建设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地方政府要带头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将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对各级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社会信用,降低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和风险。金融机构应继续健全内控制度与程序,完善防范风险机制。
3.创新多样化的金融方式和手段,探索金融支持有效途径。一是要提高农村金融的科技化、电子化、信息化水平,加强农村金融的硬件配置;二是增加业务品种,大力发展农户、企业联保以及企业、合作社、农户间多种组合形式的多元联保贷款以及订单、股权、仓单、提单、收费权或收益权等权利质押贷款,拓展代收水电费、电话费、保险费等中间业务,满足农村地区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三是努力创新金融支农衍生产品。推出农业保险、农业信贷保险、农产品期货、期权等金融支农衍生产品,有效分散规避各类农业生产风险和农业信贷风险。
高继泰认为,作为农村金融机构,首先要提高支持全省农村经济发展的能力。要深度拓展农村信贷市场,拓宽服务领域,加大对“三农”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继续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数量。在这一过程中,要突破农村抵押担保难题,积极开展林权抵押、农业机械抵押贷款。拓展农村融资渠道,积极研究开发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信贷产品,满足各类用户的信贷需求。
同时,也要加大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大力开办抵押贷款,积极推进仓单质押、收费权、经营权质押贷款,加强与地方担保公司的合作,创新信贷产品和抵押担保方式,破解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全年新增贷款100亿元以上。
关于加快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做大做强地方金融机构,高继泰说,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机构的支持。要强化政策落实,增强吸引力,建立和形成市场定位明确、各有侧重、互利共赢、竞争有序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要突出地方金融机构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建立和完善保险、担保体系和风险补偿机制,打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
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第一主力军,如何提升内在品质,服务大局?高继泰表示,全省农村信用社将继续围绕中心,坚持服务“三农”方向。要加快县级农商行组建步伐。坚定股份制改革方向,突出县级法人地位,强化内部控制,提高发展质量,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溢价募股、发起人出资购买不良资产等措施,加快历史包袱化解,推进农商行组建进程。
刚刚过去的一年,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全省农村信用社通过政务大厅建设、营业网点改造、强化服务等措施不断增强资金实力。截至2009年末,各项存款1163亿元,增加176亿元,各项贷款850亿元,增加156亿元。
在支农服务上,通过增评信用户、降低利率、简化手续、提前发放备春耕生产贷款、拓展信贷品种等一系列措施,加大对“三农”支持力度,全年新增农业贷款66亿元。贷款利率平均下调2.7个百分点,全省让利农民8亿元。并在满足全省农民传统种植业资金需求的同时,积极探索增加对农村种植、养殖、加工、运输大户、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支持力度,重点扶持农业产业龙头企业,促进农产品转化增值,促进农民增收。其间,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贷款增加90亿元,贷款总额达到244亿元。
关键词:农业银行;服务三农;影响因素;对策
1.农业银行服务三农的意义和现状
“三农”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三农”问题的解决需要完善的农村金融市场。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业银行对服务三农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为乡镇大中型企业,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农行对农村信贷投放、农电网完善工程、农村通讯设施建设、自来水工程建设、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农村信息网络和文化设施建设等领域的支撑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农业银行可为农户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农业银行以其开展各种金融服务的经验和遍布全国的信息网络,可以为农户提供丰富的金融服务。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农业的发展尚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时期,农村金融市场的完善与否直接决定转型是否成功。目前来讲,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尚不完善,作为资金供给者的正规金融机构仅仅是农信社而已,而农信社作为合作性金融机构,其资金规模很难满足乡镇大中型企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而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这样的资金需求是必不可少的,针对经济发展的“瓶颈”,农业银行重返农村势在必行。农业银行作为商业性金融机构,面对农村金融市场高风险、低收益、弱补偿性的经营条件,实现其“服务三农,商业运作”的市场定位是当前其正确的选择路径
2.外部环境对农业银行服务三农的约束分析
2.1政治环境的约束分析
农业发展离不开农村金融的后盾作用。就目前而言,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信社,在整个金融领域里属于比较弱势的一部分。要实现通过农信社扶植农村这样一个弱势群体比较集中的市场,以期实现农业的发展,无论从时间上还是效果上都不会太理想。
而农业银行是我国四大银行之一,有能力且有责任扶持农村金融市场,促进农业发展。但是,商业性银行的商业目标与农村金融市场回报状况必然存在矛盾。作为政府应该提供切实可行的帮扶政策,政府应该实施多种优惠政策,支持农业银行在农村金融市场进行商业化经营。这样才能在根本上杜绝再度出现农业银行施行战略大转移,大力收缩县乡机构的局面。可以说,对于农村金融市场,政府适当的政策支持和好的政策环境,才是农业银行在农村金
2.2.当前法律缺失对“信用”的呵护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信用缺失,企业和个人逃废债行为严重,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行的法律制度缺乏对债权人的有力保护,导致银行债权得不到清偿,为企业逃废银行债务大开了方便之门。这需要通过农行自身征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和国家提供法律支持来得以根本解决,通过法律来惩罚违约者来促进农村信用环境向好的方向发展。因此,当前法律并没有将“信用”作为一个特殊对象来呵护的现状需要改变。
2.3农村保险市场支持力薄弱
农业生受限于自然条件,导致了农业生产具有不确定性。例如洪涝灾害,禽流感、狂犬病等灾害都会直接影响农业,农户的生产收益很难得到保证,也会给农业银行“三农”方面的贷款带来损害。农业的自身特点决定了其危害性灾难会是成片发生的,需要有风险的分散机制作为保障。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农户的经营损失和农业银行的违约风险,降低农业贷款死账率,提高农业银行经营的稳定性,减少不良贷款数量。
3.农业银行服务三农的战略分析
3.1政治环境的支持:积极发挥公共财政的风险分担作用
针对农业银行这样一个大型商业银行,要想平衡其服务三农和商业运作的市场定位之间的矛盾,必然需要国家公共财政给予支持,在以往不良贷款剥离上公共财政已经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
农业生产固有的风险性和预期收益的不稳定性,常常使农业银行在面向农村金融市场,服务三农的同时承担巨大的风险,由于风险与收益的不匹配,最终造成巨额亏损,这也是导致农业银行撤出农村金融市场的原因之一。所以农行在实现其“服务三农,商业运作”的市场定位过程中一定要分两方面管理其业务,国家也要通过区分两方面业务承担其责任,发挥公共财政在农村金融体系改革中的作用。一方面,对于农业银行在农业产业化发达地区,所从事的商业性金融业务,由其管理者按市场规律对所经营金融产品进行定价,提供适应当地金融需求的高端金融产品,与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共同竞争。另一方面,对于农业银行因从事的政策性金融业务所面临亏损的风险,应由政府来负担,并且也尽量保证获得平均利润。
3.2金融产品的设置和人员的任用策略
针对于我国目前东西部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因地制宜的设计金融产品和对工作人员的选拔是必要的。
1.金融产品设计要符合当地市场需求
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必然导致不同的金融需求,农业银行必然要针对农村金融市场的不同需求设计不同的产品,才能实现“服务三农,商业运作”的市场定位,最终达到双赢的效果。
2.对农业银行人员聘用方面进行适当调整
在用人方面,要改变以往用人制度上崇尚高学历的用人方案,可以减少因为信心不对称产生的为题。早期的农村金融市场主要是通过民间金融市场进行的,依靠的信贷网络也主要集中于邻里、亲人。这些人对于农村各个农户的信息非常了解,拥有相对完全的信息,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信贷过程中经常出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这些人更有利于农业银行在这一地区的业务拓展,而且加之一定的责任制对这类工作人员的约束,为保住现有工作,他们会利用自身在农村中的威信来减少违约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申维娜,孟彦军.我国农村金融现状与改革思路浅析[J],当代经济.2009.
[2]夏登峰,彭玉风.关于新时期农业银行服务三农的调研报告[J],经济论坛.200.
一、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经过20多年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我国已形成了以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机构为主体、多种农村金融机构并存的格局。其中,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是支撑农村金融体系的基本组织形式。同时,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各地涌现的民间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中外资的贷款公司等各种农村金融机构逐步产生和发展,灵活多样地发挥着作用。但农村金融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不是短期内就能消除的。
农村金融服务功能整体弱化。农村资金向城市逆向流动,导致城乡差距越拉越大。农村金融服务整体上不能满足“三农”的要求。过去农村的融资渠道有四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合作基金会等多个渠道,现在多数地区对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贷款基本上只剩农村信用社这一渠道。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撤并、重组,形成了农村金融服务的盲区。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影响农村资金的整体供应。
农信社的主力军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当前农村信用社已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但在政策上还存在诸多问题,表现为:一是性质模糊,定位不清。目前农村信用社的性质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合作金融组织,明确其服务对象是“三农”,但税赋负担又按商业性金融机构来处理,实际上是合作性、政策性、商业性混为一体;二是历史包袱未得到政策性支持。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一半是由于政策性因素和行政干预导致的,另外农村信用社还对保值储蓄进行贴补,而两者至今都得不到政策性补偿;三是承担了国家政策性任务,但国家扶持政策少。
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支农职能发挥不充分。支持“三农”除需要财政资金的投入以外,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发挥其特有的扶持功能。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政策性金融功能缺位,制约了金融支农作用的有效发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基本上只负责粮棉油收购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其他政策性业务,如支持农业开发、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功能并没有有效运作起来,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乏力。
民间借贷活动缺乏规范。体制内金融服务严重不足,造成体制外民间金融包括高利贷行为兴起。由于没有法律和监管约束,民间借贷良莠不齐,纠纷频发,矛盾四起,增加了农民债务负担和农村金融风险。这样不仅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宏观调控的政策效果受到干扰,更深层次地说,还会对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带来危机。
抵押和担保难问题突出。农村经济相对落后,农村客户的抵押品主要是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小企业厂房设施、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这些抵押品在正规金融看来价值不大,况且双方在估价上差距甚大,即使银行接受了这些抵押品,也难以找到一个合适的抵押品拍卖市场去处理,因此银行不愿接受这些抵押品。另外,由于缺少专门的担保基金或机构为农户提供担保,致使农村金融服务功能整体弱化。
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对策
国家提供补贴,防止农村资金外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存在行业效益的差别,金融资本从低效益、高风险的产业流向效益相对较高的产业就是一种必然。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办法是调整相关政策,实行各项优惠,进行利率补贴,大力扶持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和成长。对合作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给予更大的资金支持,增强其资金实力,扩展和完善其金融职能,合作金融免交或少交存款准备金、免税或减少各种税金,对涉农贷款进行利差补贴,改变目前按机构不同而进行补贴的现象,采取根据资本投向进行补贴的办法,正确引导资金向农业和农村流动。
(二)继续深化农信社改革
一是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贷款审批、利率定价、风险防范和内部财务等内控制度,建立动态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良性的运作方式。二是建立健全不同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下的法人治理结构,理顺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有效管理、相互制衡的运作机制。三是实施有效监管,强化股东和社员风险、股权意识,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建立监管部门交流和协调机制,构建有效监管网络,对出现问题的信用社,要启动限制分配分红、差别准备金率、限制或停止部分业务等及时校正机制,防止农村信用社在人民银行票据兑付后走下坡路。四是控制改革后的新风险,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
发挥商业银行的金融支持作用。作为我国商业银行在农村领域的主要力量,应当将农业银行定位于服务农业的专业银行。一是分拆机构,形成集团控股模式,巩固和稳定县域农业银行分支机构,以资本为纽带发挥系统优势,给予县级金融机构更大的自,扩大基层机构的信贷权限,增强其融资功能。二是明确要求其在农村吸收资金的60%用于发放农业贷款。三是充分考虑不同地区间的差异性,制定更加符合基层实际的信贷管理方案和信贷政策。四是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重点支持农业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新型发展模式,逐步提高涉农贷款的总量和占比。
建立农业保险体系。一是经营农业保险基础较好的地区,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二是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尝试设立由地方财政出资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三是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四是继续引进经营农业险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在积极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农业政策性、专业性保险业务,建立覆盖农村的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相辅相成的农村保险体系。
一、我国农村金融结构现状分析。
2006年银监会以“低门槛、严监管”为特点,开放农村金融市场。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的政策,为农村金融市场提供了更多新的信贷产品,有效促进和改善了农村金融结构,使我国初步形成了农业政策性业务由农业发展银行承担,商业性的农业高端业务由农业银行承担,农业基层业务由县级和乡镇级的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机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承担的多层次农村金融结构。随着农村经济金融的进一步发展,现行的农村金融结构与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农村金融需求的结构性特点日益突出。
(一)农村地区投入结构失衡。
由于商业银行的“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经营原则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长期性”的特征相违背,农村金融机构中农业银行的信贷投放重点由农业转为工商业,其业务范围由农村逐渐转移到城市。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年报,到2010年末,全部涉农贷款余额1.5万亿元,占其贷款余额的30%,其中直接用于农业的贷款只占10%左右。其他3家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也设有分支机构,但这些机构主要是吸收存款,除了向大型乡镇企业贷款外,基本上不向农民、小企业贷款,最终导致大量农村资金的外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农村区域主要的政策性银行,随着粮棉油流通体制的变革,农业发展银行从最初的综合性职能演变为主要承担粮食收购贷款等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对农村企业和农村发展投放的信贷资金很少。
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与农户金融需求对接的有效贷款保证手段等问题,使得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对农户大额贷款的“惜贷”和“减贷”现象,农户的大额贷款非常难获得。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户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生产结构的调整,制约了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作为农村经济主力军的乡镇企业,面临着激烈的竞争,迫使其走科技投入、技术创新和提高企业人力资本水平的科学道路,企业增加值近几年占全国gdp的比例逐年提高,超过了25% ,然而,乡镇企业贷款额占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额的比重却逐年降低。一方面,乡镇企业平均生命周期较短,容易给金融机构造成坏账呆账,其贷款申请容易遭受拒绝;另一方面,乡 镇 企 业 由 于 自 身 资 金 实 力 较弱,自有资金很难满足中长期投资需求,而其在金融部门的信贷大多是短期贷款,因此所借资金的周期与企业需求也不相匹配,再加上我国中小企业基本上没有在资本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的资格或能力,所以资金缺乏、借贷资金的周期不匹配严重制约了我国乡镇企业的发展。
(二)农村金融结构效率不高。
要保持较高的效率性,金融机构必须具备有效的产权、充分竞争和严格的破产约束,而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在这3个方面都不具备。无论是农业银行还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产权制度改革都不彻底,产权关系不明晰;农村金融机构种类相对单一,自然地区垄断现象严重,无法开展竞争;为三农服务的政策限制和信用社主力军的垄断地位,使信用社破产约束失灵,农业银行是国有银行,大到不能倒闭,也存在破产约束失灵。因此,提高运营效率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的缺乏使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整体上处于低效率运行状况。其表现,一方面是利率的非市场化。由于我国农村经济货币化程度不高,资金供给的政策性因素依然存在。虽然信用社贷款利率可以浮动,但毕竟都是在为“三农”服务的大政策指导下的浮动,真正的市场利率尚未形成,更何况存款利率仍然是计划利率,这自然限制了储蓄—投资转化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表现为政府对农村金融采取的强制性制度安排。 1998年以来,4大国有商业银行共撤并了6万家左右县及县以下网点机构,分支机构总量减少的比例平均在39%左右。县及县以下区域的主动撤退,自然形成了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的独占地位,其实质上更多是由于政府对农村金融的一种强制性制度安排,主要体现为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保护。农村信用社由于本身制度缺失所带来的困境,亏损挂账高居不下。
(三)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功能错位。
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功能应立足于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成为农村经济调控的重要杠杆和手段。它与个体私营经济在产权设置、运作方式等方面具有较多的相似性,从而能产生一种制度上的天然亲和力;农村信用社规模小、机制灵活、管理层次少、自主性强、运行成本低,比较适合农村个体私营企业融资需求的特质。
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功能错位,存在与国有商业银行争业务、争市场的现象,盲目扩张规模,偏离了合作制的发展方向。农村金融机构在资金投向、服务对象上没有突出以农村经济为主、为“三农”服务为主,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各种区域性中小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都不乐意为农村经济提供融资服务,部分农信社的定位根本不在小农贷款甚至不在农业,而选择工商企业和国有企业,这使得资金本来就不富余的农村地区资金更加匮乏,抑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不能填补国有商业银行服务方向转变和机构设置转变改革所留下的农村服务空白,无力承担起改革所赋予的重任。
(四)农村民间金融缺乏管理和引导。
长期以来,民间金融在我国被视为非法,多以地下金融的形式存在。由于金融管制、农村金融供需矛盾、正规金融在农村信息不充分等种种原因,民间金融组织在我国农村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然而,民间金融既没有立法,也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手段,只有在严重风险发生时才予以清理。农村民间金融市场中契约关系不发达,主要依靠道德伦理准则约束交易行为,在信息不对称、外部管理缺位的情况下,一些投机分子和不法分子利用民间金融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给农村经济金融稳定带来了风险隐患。无论从组织类型、分布还是资金规模来看,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活动的广泛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然而,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监管却相当滞后。目前我国金融业几乎为国家所垄断,相关法律主要针对正规金融,如《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尚无专门以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为规范对象的法律。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只是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等。这种制度环境不利于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如在市场准入制度上,虽然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有所降低,但目前也仅有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一些特定的金融机构让民间资本得以合法进入,更多的合会、私人钱庄及其他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仍不能合法进入农村金融市场。
二、优化我国农村金融结构的建议。
(一)建立涉农金融风险补偿机制,加快农村信用环境建设。
农业是基础产业,同时也是高风险、低产出的行业,为弥补金融机构提供农业金融承担的政策风险和损失,世界各国对农业金融业务提供政策补偿是普遍的做法。而我国农村金融机构虽然承担了大部分政策性支农任务,但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却没有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这不仅加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负担,降低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竞争活力,而且遏止了农村金融的良性发展。针对农村地区开办金融业务风险多、自然灾害影响大、农民收入低、还款能力弱等问题,我国应建立健全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一是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运用存款保险机制对有问题的农村金融机构采取及时监测和早期纠正措施,促进农村金融机构规范健康发展;二是积极探索和发展农业保险和农产品期货市场,发挥农产品期货市场和农业保险在稳定粮食价格、保护农民利益方面的功能和作用。三是进一步加快信用环境建设,增强信用机构与农民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分散信贷风险的机制,减少信息成本或者降低交易费用,减少金融机构的风险。
(二)完善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提高农村金融结构效率。
农村金融机构应改变过去产权不清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有效激励机制等突出问题。农村信用社是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的主体,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改革和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首先应从农村信用社改革开始,在坚持股份制改革大方向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分步实施,采取符合当地特点的具体组织形式,把地方性、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作为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目标模式。根据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地方政府应把农村信用社看作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允许地方财政代表地方政府入股,用优惠政策支持信用社化解支付风险。从农业银行的比较优势来看,其优势不在城市而在农村,其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也应该在农村。农业银行应加强县以下机构建设,提高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影响力,在农村金融市场上通过资金优势、网点优势、队伍优势和技术优势为“三农”服务。在此基础上,政府相关部门应适当放松金融市场准入制度,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优化农村金融结构,特别是要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大力培养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利率市场化,进一步扩大存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充分调动农村金融组织向“三农”投资的积极性。
(三)加强农村金融结构管理体制建设,准确定位农村金融市场。
农村金融结构是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的一个新课题,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国家进一步强化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经济政策。农村金融机构是服务于农村经济的金融主力,根据服务对象的多层次性和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的差异性决定其经营上的多样性。在经营中提供各自特有的金融服务,在此基础上发展成分布广、经营灵活、市场敏感度强的金融机构。在市场定位过程中,农村金融机构要树立正确的经营指导思想,找准服务方向,调整资产负债结构,树立适度规模经营、稳健有效发展的指导思想,加大对养殖业、农业产业化和优质特色农业的支持力度。要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金融机构适度竞争,允许社会资金参与现有金融机构重组和参股新设农村金融机构,推动交易工具和业务品种的创新,探索更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应以市场配置的方式,从外延、内涵上积极拓展空间,根据自身特点,开展农村金融创新活动,以吸引和方便客户。一方面,扩大传统业务规模,更新观念,改变以往经营方式,做到“人无我有、以特取胜”;另一方面,要增加业务品种,走出传统业务的狭小范围,在积极扩大资产与负债业务创新的同时,抓住中间业务的开拓和发展,使之成为新的效益增长点。农村金融机构还应完善经营规则,积极发展农民个人消费信贷,利用农村金融机构擅长经营零售业务的优势,把经营触角拓展到农民消费这块金融服务的新领域。
一、金融制度缺陷导致资金供给结构性矛盾突出
目前,由于农村金融制度安排缺陷,造成县域经济资金供给的结构性矛盾,金融服务被弱化,使县域经济得不到有效支持。
(一)因制度因素
农村金融供给主体减少,弱化了金融服务功能。2000年以来,由于国有商业银行进行集约化经营, hb市县辖金融机构网点逐年减少,使县辖金融机构服务功能减弱。调查统计,hb市县辖金融机构网点由2000年的183个减少到2009年的96个,减少了87个,减少了47.5%。到2009年末,县辖国有商业银行网点只有21个,仅占县辖金融机构网点的21.8%,大多分布在县城和矿区。县域金融机构存款从2004年的38.4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97.66亿元,增加59.26亿元,增长了154%,县辖金融机构贷款从2004年的19.46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30.17亿元,增加10.71亿元,增长了55.05%,增长较为缓慢,存差不断扩大,存差从2004年的18.94亿元,上升到2009年的67.49亿元,存贷比逐年下降,存贷款比例已从2004年的50.67%下降到2009年的30.89% (见图1)。由于农村金融网点迅速减少,使农村金融网点的覆盖率较低。调查统计,hb市县辖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平均为1/24.3平方公里,1/1.53万人。
图1淮北市县辖金融机构2002—2006年存款、贷款和存贷比变化图
(二)因制度缺陷,导致农村经济发展中资金短缺与资金流失并存
目前,农村资金供需矛盾较为突出。一方面资金需求旺盛,随着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不断深入,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呈现刚性增长态势;另一方面资金外流严重,信贷流向、流量发生了新的变化。因此,农村经济对信贷资金需求量的刚性增加趋势与农村资金外流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
1.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战略的转移,县辖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不断收缩,县级机构基本上成为上级机构的“储蓄所”,只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县辖国有商业银行吸收存款通过上划流向优势行业和优势企业。调查统计,hb市县辖国有商业银行上存资金逐年增加,尽管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上存资金较以前有所减少,但到2009年底县辖国有商业银行上存资金占存款比例仍达50%以上。图2是县辖国有商业银行2004—2009年存款余额、上存资金和上存资金比例情况图。
图22002—2006年淮北市县辖国有商业银行存款、上存资金和上存资金占比情况图
2.邮政储蓄凭借基层网点优势吸收存款上存。邮政储蓄在农村各乡镇都设有储蓄网点,从基层农村吸收存款存入上级邮政部门。调查统计,2004—2009年,hb市邮政储蓄县及县以下机构吸储余额从4.31亿元增加到了14.16亿元,占县辖全部金融机构存款余额的比例从11.22%上升至14.5%。
通过对hb市县辖金融机构调查统计,2009年县辖金融机构存款余额97.66万元,其中,支农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存款余额28.6万元,占金融机构存款的29.9%。2009年县辖金融机构新增存款11.38亿元,农村信用社新增存款3.58亿元,占县辖金融机构新增存款的31.45%,虽然,人民银行以再贷款的方式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资金返还,但仍很有限,可见农村资金流失严重。
3.农业保障体系不健全,影响了对农村资金的信贷投入。农业是弱质产业,农业基础还较薄弱,抗风险能力不足,一旦遇到较大的自然灾害,农业生产将受到很大影响,投入资金将无法收回。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对农业投入的风险较大。目前各类农业保险机构还没有在hb市县域得到发展,农业生产的高风险、低收入,也使农村金融部门在信贷投放中产生较多顾虑。
4.民间借贷活跃,但缺乏制度规范。长期以来,由于体制内金融服务严重不足,造成体制外民间借贷的活跃。由于民间借贷市场广阔,民间中介组织不断出现,随着民间中介组织的出现,民间借贷也已从暗处走到明处。调查统计,hb市民间中介组织已从2005年的3家发展到2009年的19家。由于民间借贷没有法律保护和监管制度约束,导致非法金融的不断出现,纠纷频发,矛盾四起,不仅增加了金融风险,对社会稳定也产生了一定影响。据调查,2005年以来,淮北市县辖发生两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造成群众多次上访和围攻农村信用社事件,其危害至今难以消除。
二、因金融制度约束,造成资金供给机构过度审慎行为
(一)农村资金供给缺乏,资源不能被合理利用
1.农村信用社信贷投放单一。目前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受资金和风险等因素制约,其贷款投向主要局限于传统的农业领域,农户小额贷款占绝对比重,对日益增长的规模农业产业和产业化经营信贷支持不足。调查显示,2009年hb市县辖农村信用社新增小额农户贷款占新增贷款的53%,由于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和微小企业不符合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条件,不能得到有效信贷支持。经济组织和农村微小企业成为金融支持的“盲点”,严重制约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致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乏力,农产品得不到加工升值,农村经济增长后劲不足。
2.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支农职责发挥不充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政策性金融功能缺位,制约了金融支农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几点看法及建议
(一)构建农村资金回流机制,增加农村金融市场有效供给
1.构筑多元化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是实现农村资金回流的有效选择。实现农村金融机构多元化,一是有利于打破目前农村信用社垄断经营局面,以便在农村市场上形成一种金融竞争局面,克服因缺乏竞争可能出现的金融服务低效率;二是可弥补因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从农村大量收缩带来的金融供给不足;三是金融机构多样化,可转移、分散和降低金融服务风险。如,可把县域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为综合性地方金融机构、可制定“农村社区再投资法”规定县域金融机构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用于当地经济建设等,以防止农村资金流失,涵养农村金融资源。
2.拓宽农村政策性金融的服务范围。进一步推动农业发展银行在承担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基础上拓展开发性金融服务,在国家财政投入有限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县级农业发展银行在控制风险的同时,拓展信贷支农领域,加大信贷投入力度。县级农发行应当健全和完善政策性功能,履行为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等政策性业务同时,整合政策性金融业务,开办农村综合开发、农村基础建设和扶贫资金等贷款业务,把农村基础设施、农业产业化等纳入支持范围,拓展对农村服务范围。
(二)建立农村金融风险补偿机制
【关键词】农村合作银行 储蓄产品 市场开发
农村合作银行要在激烈的竞争中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力军,必须实时进行金融产品的改革创新,本文重点分析农村合作银行进行金融产品创新的优势与劣势,并对开发农村劳务收入储蓄产品方面进行了探讨。
一、农村合作银行储蓄产品开发的利弊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与三农政策的有效实施,农村中一部分有胆有识青年根据当地的环境状况,积极开发种养加规模化产业项目,有的甚至将有可能打造品牌特色的农产品向其他地区或国家输出,积累了一定的资金,同时有时也需要一定的流动资金做后盾;一些在养殖、经济作物种植或家禽牲畜养殖方面有经验的农民创业者,通过投身于这些附加值相对较高副业上,多年来辛苦劳作也有了相当的资金积蓄;还有的地方农村劳动力相对过剩,大量的劳务输出也收入了好多钱。随着经济市场的发展,农村新的创收活动层出不穷,为农村合作银行储蓄产品的开发营造出全新的领域。当前,有组织的大规模的劳务输出已经发展成落后地区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那么,作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农村合作银行要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就必须实时地进行服务方式与市场定位的创新。
二、增强服务功能发挥行业竞争优势
在农村经济发展与金融市场改革的过程中,农村合作银行已成为服务“三农”的重要机构,它借助良好的农村经济环境,若能更好地支持劳务输出的各项工作,就使自己的形象在农民心目中有一定位置。农村合作银行在资金与信息方面帮助农民走向富裕的同时,也会赢来自身的优势发展。但是必须看到这些优势是较为理想的情景,要抓住机遇,切不能把固有的优势资源变成被其他行开发利用的竞争劣势。只有根据农村经济发展和村民居住实际情况,重新调整网点设置和布局状况;改变过去那种人浮于事和人才浪费的局面,根据客观情况有针对地加强培训,从而提高业务水平;努力巩固农村合作银行既有的信用优势,重新培育农民储户对农村合作银行的信任程度;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为农村集体劳务输出提供强有力的信用保障和支持。积极引导员工树立竞争意识和危机思想,教育工作人员随时应对竞争压力和解除危机的本领,并把压力和困难化作奋进的动力;鼓励员工勤奋高效地工作,改善科技服务和现代化管理水平。与国有商业银行及农业发展银行相比,农村合作银行面临着来源于市场与政策方面的不可比性。针对当前存在的困难及诸多问题,农村合作银行必须强化危机管理意识。
三、加强吸纳农村劳务收入存款开发
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劳务收入存款具有分散而量大的特点。为此,欠发达地区农村合作银行要把有效开发劳务收入存款作为今后储蓄存款工作的重点项目,集中精力大胆突破,并且把它列入重要的经营发展地位。农村合作银行要把有效开发劳务收入存款作为巩固农村金融资源的前沿阵地、拓宽筹资范围的落脚点和夯实储蓄存款增长率的稳妥而奏效方式。关键是要在合作银行内部发挥上下联动的功能,自上而下层层组建专业工作组;业务上可以进行大胆的创新和探索,如为劳务存款单独设立专户,实施汇转储业务并行,全面推进劳务收入存款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存款信息针对劳务人员输出的自发性和分散性较强的特点,应采取内外结合,上下联动的措施,实时掌握劳务输出信息和发展趋势;积极深入到劳务输出地调查,并与务工人员签订存款预约协议,然后分门别类归档保管,尽量做到细致规范。把农村合作银行建到村,奠定开发劳务收入存款的信息组织基础。
四、保障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的主体地位
为保证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的主体地位,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可以对农村合作银行实施政策上的倾斜。这样便于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减少农村合作银行抵御其他商业银行的竞争压力。结算汇路是否通畅是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影响到对汇款存款认可的心理基础。在此过程中,如何保障劳务收入资金安全快速地汇存到农村合作银行,并及时送到农户手中是组织劳务收入存款的核心问题。首先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劳务收入资金汇兑业务的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坚决打击拖欠汇兑资金,卡汇、压汇等不规范的结算现象,促使劳务收入资金汇兑结算的畅通无阻。其次人民银行应加强对邮政储蓄部门市场准入的管理,不允许邮政部门在乡镇农村市场开办邮政储蓄业务,或者从制度上保证其邮政储蓄所筹资金能真正服务“三农”,有效遏制农村劳务收入资金流入城市,使本来就有压力的农村金融市场份额免遭挤兑。另外农村合作银行要加强科技服务的内容和操作流程,建立全国统一的行业性电子联行通汇系统,争取在基层农村合作银行开办全国电子联行业务,切实保障劳务收入资金通汇的畅通无阻。
五、结束语
农村合作银行在新的储蓄项目开发方面,应按照先予后取的灵活多样的金融管理原则,对那些缺乏起步费用的劳务输出人员,可发放小额贷款给予路费等方面的前期支持;对缺乏生产资金的留在农村继续务农的劳务输出人员家属,可发放小额生产费用贷款支持农业生产;对诚实守信的、资金需求量大的劳务输出大户,可以与之签订存贷共享协议,对其短期的资金需要,在有质押物的前提下,可以发放一定额度的质押贷款。并广泛联系收集信息帮助农民寻求务工经商机会,培育存款的潜在市场。
参考文献
[1] 徐忠.金融多元化.农村金融改革绕不开的主题[J].西安金融.2007(1):12-17.
[2] 任辉.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J].北方经济.2006(04):72-73.
合作制与农村合作金融的性质和地位
农村合作金融在我国的发展由来已久,从我国的第一家农村信用合作社成立至今,已有80余年的历史。农村合作金融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已经成为支农主力军。在支持和服务“三农”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机构有8348家。
自1996年中央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之后,对信用社改革的方向基本确定为以股份制改造为其基本方向。但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发展情况来看,都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各地可根据自己的实际,选择最合适的组织形式。有条件实行股份制改造建立商业银行的可按照相关法规进行规范,没有条件改造为商业金融的,应允许其依照合作组织进行规范。
鉴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合作医疗的建立,中国的合作制度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在此背景下,合作金融的法律制度建设成为十分紧迫的工作。
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历史和现状
(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按合作制建立起来的
在我国,很早就形成了不同规模、不同形式、不同名称的合作制经济。在农业生产领域有互助社(合作社),农村流通领域有供销合作社,农村金融领域就是信用合作社。这三大合作经济组织以自愿、相互信任为基础,以有钱出钱、有物出物、有力出力、合作解决共同存在的生产、生活问题为基本目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作制经济的特点在不断地演变,农村合作金融也经历了多次的体制改革,但合作制的历史性质在大多数的信用社中始终没有摒弃。
(二)农村合作金融是农民自己的银行
农村信用社生于农村,长于农村,入股的社员为农民、农村工商户以及各类经济组织,服务的地域主要在县及县以下,服务的对象主要为农户和涉农企业,天然具有与“三农”的地缘、亲缘关系。成为扎根于农村。贴近于农民,服务于“三农”的金融主力军。实践证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适应我国农村发展和需求的金融组织,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自己的银行。
(三)农村合作金融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金融是经济的核心,并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我国已形成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农村金融共存的格局。截至2007年9月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本外币资产总额为50.62万亿元,其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占据的份额为11%,是居于国有商业银行(54%)和股份商业银行(14%)之后的第三大类金融机构。机构网点遍布城镇乡村,农业贷款占到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余额的80%以上,在服务支持“三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在我国的金融体系中也占有重要一席。从国际上看。即便是在发达国家。农村合作金融也依然是其金融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始终是农村信用社的办社宗旨,是天然的职责。多年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也还存在着大量的困难和问题:既包括内部管理,如法人治理不完善等,也包括社会金融生态环境亟待改善,更突出的从立法层面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等外部问题。应当说,支持农村合作金融就是支持“三农”。所谓支持既包括帮助农村信用社解决历史包袱、提高资产质量,促其改善经营管理、转换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增强服务功能等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要从最基本制度的层面上,通过立法确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并扶持其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促使其进一步发挥金融支农主力军的作用。
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的必要性
从我国现行农村合作金融的政策文件看。主要问题在于基本是一事一议、以部门政策或规章为主,法律效力层级低,缺乏系统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一)加快农村合作金融立法是明确农村合作金融性质和地位的必然要求
从实践的发展来看,绝大多数信用社仍然具备合作金融的性质。在当前没有法律确立其法定地位和性质的情况下,这些机构就只能按照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法规来运行,虽然它们在资本来源、股权结构及治理模式与商业金融相去甚远。
农村合作金融的性质和地位是维系其发展的最为根本的问题,是方向。当前,由于没有法律层面的确认,性质不明、地位不清的问题,已经直接制约了农村合作金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从性质上看,合作制是普惠性的,股份制是盈利性的。从地位上看,合作金融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农村合作金融的现实处境非常尴尬。法律地位的直接体现在于其合法权益却常常受到不应当的侵犯,比如,一些行业部门对农村信用社采取歧视性政策,下发文件或与商业银行联合发文,规定所属系统的资金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能在农村信用社开户,这就不合理地限制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正当权利。
(二)加快农村合作金融立法是建立支持和服务“三农”长效机制的需要
目前,我国仍然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在我国是安天下、稳民心的基础产业和战略产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资金的支持,而资金的来源无非是财政投入、信贷融资、集体投资和农民自筹这四个渠道。但财政对农业投资有限,而政策性金融又有特定规定性,商业金融不可能成为农村金融的主体。这样,解决农村经济发展所需资金的重任就落在了农村合作金融的身上。这就形成了以“一农”扶持“三农”的艰难局面。
尽管近年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优惠扶持政策帮助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但是,这些外部扶持政策终究还是短期性的,难以建立有效的服务支持“三农”的长效机制。在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做法,美国的《联邦信用社法案》中明确规定,对信用社免征一切税赋。
(三)加快农村合作金融立法是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的需要
当前,规范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首要问题是完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尽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经参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制定了比较完善、科学的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三会一层”法人治理制度,但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在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通过制订《农村信用社章程》形成,而非依据适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身管理和发展需要。按农村合作金融法的规定建立起来的。无法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农村信用社内部人控制的局面。
(四)加快农村合作金融立法是健全金融法律体系的需要
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涉及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基本制度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本身也是国家金融事业发展水平高低的重要的标志。近十几年来,随着我国金融立法的实践看,规范商业性金融管理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而作为我国金融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村合作金融,并没有单独的法律,这不仅是对农村合作金融的不公正,事实上也造成了我国金融体系的不完善。
国际经验
从国外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的实践看,各国为了保护本国的合作金融纷纷设立适合本国国情的合作金融体系,从立法的角度确立了合作金融的法定地位,以明确的法律规范来完善和保护合作金融的发展。
德国1849年在莱茵地区创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社。先后颁布了《产业及经济合作社法》、《德意志合作银行法》,1976年修改为《德国合作银行法》。
改革助力服务重心下沉
《意见》指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积极稳妥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更好地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同时明确,省联社要加快淡出行政管理,强化服务功能,优化协调指导,整合放大服务“三农”的能力。
“此次提出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机制改革的一些具体措施,与一直以来提倡的服务重心下沉保持一致。”中国人民大学农村经济与金融研究所常务副所长马九杰说。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认为,农村金融机构管理体制一直是农村金融面临的难题。此次《意见》涉及机构改革的部分,给未来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定下了大致的框架。
“明确机构改革路径,有助于放开农村金融机构手脚、促进农村金融机构管理与经营机制完善。”曾刚说,随着金融机构活跃,对当地实体经济将会起到促进作用。
不过,马九杰也提出,农村金融机构如何做到差异化、特色化服务,还需要在实践中总结。随着民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等发展壮大,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农村长期资金短缺问题。
普惠金融反哺实体经济
“和十多年前相比,金融对于‘三农’的支持已经有了很大飞跃。但是,农村金融机构覆盖低、农村金融服务供求不平衡、农村金融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局面依然存在,城乡金融服务差别明显。”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杜晓山说。
《意见》提出,从优化县域金融机构网点布局、推动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加大金融扶贫力度三方面,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
“普惠金融是重要的政策目标。”马九杰说,以机构网点布局为例,在以家庭为参与主体的农村地区,农村金融需要服务的对象小且分散,亟须用基层网点进行对接。
与此同时,《意见》明确提出要从拓展资金来源、强化政策引导和完善信贷机制三方面,引导加大涉农资金投放。
对此,杜晓山认为,尽管银行业经历了从逃离农村到回归农村、增加覆盖的过程,但受当地居民储蓄习惯和金融生态环境来看,目前仍存在中西部地区吸收存款外流至东部等地区,没有起到反哺当地、带动当地实体经济发展的目的。
“随着监管层对一定比例存款投放当地、提高涉农贷款比例等多项指标的重视,并逐步纳入评估体系,将防止大量资金外流到农村以外地区、外行业,从另一方面也加强了对农业、农村的金融支持。”马九杰说。
产业链金融模式将成重要抓手
《意见》提出,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创新和推广专营机构、信贷工厂等服务模式。